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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

第1篇: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定义

(一)剧毒化学品在使用或运输途中泄漏、被盗、丢失,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

(二)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或固体、爆炸品发生爆炸、火灾,造成群体伤亡或建筑物损毁;

(三)发生集体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四)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和腐蚀品发生泄漏、流洒量在5000公斤以上;

(五)生产、销售企业发生泄漏、误售,造成人员群体伤害。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指挥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

(一)指挥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

1、总指挥:市长

2、副总指挥:主管安全、公安、卫生、交通、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长。

3、指挥中心成员由以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办公室、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局、海事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

(二)指挥中心的职能。

1、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2、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执行。

3、督促公安、消防、武警、卫生、海事等部门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实施演习。

4、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做好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的各项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2、市经贸局(市安监局):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咨询工作;牵头组织调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提出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检查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3、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爆炸火灾安全事故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的清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

5、市交通局: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6、海事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救助和船舶抢险,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负责处理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事故。

7、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8、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险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的测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10、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三、应急救援专业处置组的设置和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承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二)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三)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专业抢险组进行抢险救援。

(四)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五)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局、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六)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专家技术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八)善后处理组:指挥中心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迅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一)启动本预案。

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报请市长或主管安全副市长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二)赶赴事故现场。

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亲自或指派相应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处置。

(三)现场救援处置。

1、指挥中心:迅速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组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2、综合协调组: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协调其他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

3、安全保卫组: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灾害救援组:立即组织调集警力和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灭火、防毒、防爆等抢险救援工作。

5、医疗救护组:立即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运输车辆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

7、事故调查组:实施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初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专家技术组:迅速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9、善后处理组: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五、附则

第2篇: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第二部分 本案的法律争议 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 专家组只对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作出了裁决。专家组认为,对这几个方面的裁决,就足以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协定,从而解决了本案的争议,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审查其他方面。 美国在上诉书面陈述中,对专家组裁决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批驳”,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合法性”再一次进行辩解,要求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的裁决。 8个起诉方提出的交叉上诉,涉及对相似产品界定、措施的限度和发展中国家待遇等3个方面。 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其中,对于上诉涉及的未预见发展、进口增加和对等性,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对于因果关系,上诉机构认为,对其他主张的裁决已经足以解决争端,因此没有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交叉上诉,上诉机构没有裁决,因为审查这些主张的前提条件没有出现。另外,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这两种产品,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关于提供充分合理解释的理解,但不影响专家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论。 限于篇幅,以下仅举未预见的发展为例。专家组阶段,按照起诉方观点、美国观点、专家组裁决的顺序排列;上诉审议阶段,按美国、被上诉方和上诉机构裁决的顺序排列。对于交叉上诉,仅以相似产品界定为例。如上所述,8个起诉方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提交的书面陈述内容不尽相同,以下仅以中国书面陈述的内容为准。 一、未预见发展 (一)专家组阶段 1、第一次书面陈述 (1)起诉方观点 根据GATT 1994第19条的规定,采取保障措施,必须存在“未预见的发展”。美国提到的未预见的发展是:(1)亚洲金融危机:从1997年中期泰株贬值开始,蔓延到其他市场;列举了钢铁消费的整体下降和5个国家(印尼、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货币贬值;(2)1991年前苏联解体,未曾预料到的财政困难导致这些国家1996-1999年钢铁出口的剧烈增加;(3)美国钢铁需求强劲,有些钢铁产品消费增加,美国市场的持续增长加上其他市场的收缩和不确定性,对美元产生的重大的升值压力,并使得美国市场成为对在其他市场上被替代的钢铁产品特别具有吸引力的市场。美国的解释是,从亚洲和俄罗斯经济危机开始,外国巨大的钢铁消费被替代了,并且由于货币贬值和经济收缩影响了这些市场,进入美国市场的钢铁急遽增加,美国价格下降。 但从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出,ITC没有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其决定。 a. 进口增加与所谓的未预见的发展缺乏一致性 未预见的发展必须在时间上先于进口增加发生,并且一直与进口增加密切相关。但ITC的解释却是与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分离的,并且在其之后的。 这首先表现在对调查期的选择上。选择调查期只是在“进口增加”一节提到调查的法律标准时被间接提及的,并且只说选择最近5年是ITC的一惯做法。 进口增加与未预见的发展之间缺乏联系,还体现对发生于1989年,1996年或1997年的未预见的发展,报告中没有信息表明是否仍然在导致进口增加。 b. 采取保障措施的具体产品与未预见的发展之间没有关系 ITC对未预见的发展的解释是不充分的,因为它们只涉及总体钢铁生产,依据的是不一致时期特定国家特定产品中的特定数据。 美国对很多不同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对未预见的发展的适当解释应当基于对每种产品进口增加的未预见的发展的解释和决定,但ITC没有这么做。 如上所述,对未预见的发展的仅有考虑是后来提交的补充报告。报告没有分别考虑每种产品,而只是对全球宏观经济形 式进行了一般性的评论。 c. ITC提及的事项不应视作未预见的发展 ITC提及的事项,有些并不是“未预见的”。 首先,关于俄罗斯危机。事实上,由于多数前苏联国家都不是WTO成员,美国可以随意限制它们的钢铁产品进入美国。因此,导致这个来源进口增加的未预见的发展不符合要求。显然,未预见的发展要求必须依据采取措施的WTO成员的关税减让进行评估。不管怎么说,由于1991年苏联解体而来自前苏联国家的经济影响都不是未预见的,因为1994年美国于乌拉圭回合结束作出关税减让时,这个因素是已知的。 其次,俄罗斯和亚洲危机是与钢铁生产无关的宏观经济事件,可以又任何WTO成员在任何一个产业采取保障措施的理由。 第三,美国市场强劲不应视作未预见的发展。美国经济政策的目标恰恰就是这个。即使加上其他地方的经济危机,这也不能视为未预见的发展。全球经济经常受到冲击,常常会出现有的地方出现危机,而有的地方则情况较好。如果美国是在后来采取措施的,肯定就会以阿根廷经济危机作为依据了。ITC没有解释为什么1991-2000年世界上有些地方发生危机是没有预料到的。 第四,货币波动也不是未预见的发展。未预见的发展的反面是预见的发展。换句话说,为了确定一个情况是否未预见,应首先看看它是否本应可以预见。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固定汇率制度于1971年崩溃后,美元价值经常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不应再被视作未预见的了。 d.ITC没有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 (a)数据缺乏代表性 根据美国的解释,进口增加来源于亚洲和前苏联国家的金融危机。这包括5个亚洲国家和15个前苏联国家。将美国的声明与ITC网站的官方数据相比较,显然这些国家只占有关钢铁总进口的20%。因此,未预见的发展只涉及进口的一部分,不能被视作具有代表性,以充分解释来自所有来源的进口增加。未预见的发展必须是导致来自所有来源的进口增加的情况。《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保障措施应适用于所有来源的进口。因此,未预见的发展所导致的进口增加的来源必须有代表性。否则未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被打断了。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也说,这些情况必须导致了某种产品进口增加并造成严重损害。 (b)俄罗斯金融危机 事实上,对于前苏联国家来说,消费的下降和出口的上升都不是新现象,即不是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出现的,而是至少从1991年就出现了。前苏联国家消费下降和出口增加都是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就存在的。因此,从前苏联国家没有未预见的发展,因为这些国家的消费和出口不是新问题。相反,1999和2000年,前苏联国家的消费是有些增长的。对于出口,其增长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比以前减少了:1994-1999年,增长是28.7%;1991-1994年,增长是625.7%。ITC的解释是,虽然前苏联解体和经济混乱出现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但未预料的财政困难导致了这些国家钢铁产品出口在1996年至1999年之间的急遽增长。特别是由于俄罗斯和其他共和国经历了严重的财政困难和货币波动,钢铁出口增加了22%,而美国市场由于需求强劲,被替代的外国生产的重要部分流向了美国。 然而,即使这些国家的出口在1996-1999年增长了22%,但这些出口也不是对着美国市场的。根据ITC网站的官方数据,来自前苏联国家的进口在1996年是2,470,575 tons in 1996, 1999年是2,583,725 吨,增加了4,5%。因此,很难说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急遽增长了。22%的出口不仅仅是对美国市场的。因此,这些国家出口的趋势不能支持ITC的结论。 (b)亚洲危机 对于亚洲国家,ITC没有提供数据说明受影响国家的出口是否增加,也没有说明这些出口是否流向了美国,而只是推定:由于这些国家的消费下降了,出口必定增加了。ITC还补充说,谈判期间以及谈判结束后的一段时间,一些新兴市场,特别是东南亚市场,整体经济有实质性增长,在90年代前半期年增长率达8%;伴随着高增长率的,是更加急遽的出口增长。 因此,与前苏联国家的情况 相同,亚洲国家的出口增长是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就存在的,所有不能说未预见的发展导致了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增加。此外,ITC报告表明了1998年下降以后,1999年制成品消费的增长趋势。根据ITC的推理,即国内钢铁消费下降意味着对美国出口的增加,那么那么亚洲国家钢铁产品消费现在上升了,就应当认定危机现在不能视为导致向美国进口增加的未预见的发展了。 (2)美国的观点 a. 任何导致进口增加或者产品进口情况改变的未预料事件都可以是未预见的发展 未预见的发展包括未预料的任何变化,例如,发展本身,已预见发展中未曾预料的力度,多种发展未曾预料的交互作用等等。专家组在美国羊肉案中指出,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案中所划定的“未预见的”(unforeseen)与“不可预见的”(unforeseeable)的区别是重要的。前一个的标准较低。应当考虑什么是预见的,什么是实际上没有预见的,而非什么应当是或应当不是理论上可预见的。毡帽案工作组认为,应当看谈判者在作出承诺或进行关税减让时是否知晓。在毡帽案中,帽子式样的变化并非未预见的,但其变化的力度和持续的时间则是;也就是说,美国谈判者在1947年无法合理预见天鹅绒式样的变化随后会发生,并且范围会这么大,持续时间这么长。这一点对于本案特别重要。东南亚和前苏联金融危机允许是可预见的,因为可以假定经济危机经常发生,就象时装式样经常变化一样。但其时间、范围及其对全球钢铁贸易的持续影响,则是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任何人都没有预见到的。因此,这符合未预见的发展的条件。 b. GATT第19条第1款没有要求未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加所造成的严重损害有因果关系 从该款的语法结构看,进口数量或条件必须是未预见的发展的结果,但不必是这些发展造成的。也就是说,未预见的发展必须存在,但并非直接造成进口增加进而导致严重损害。 EC主张未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必须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但没有提供权威的依据;GATT第19条文本并没有提出这一要求。然而,ITC所援引的具体事实与进口增加之间的确存在先后关系:进口增加恰恰是在货币贬值和金融危机之后出现的,并且导致了严重损害。 c. 未预见的发展可以包括宏观因素,例如地区经济危机 协议并未要求未预见的发展必须限于,甚至直接与特定产品相关,而只是要求其存在,并且与进口增加有关。宏观事件与其他事件一样,可以构成未预见的发展,并且只要具有产生全球进口增加的效果,就可以作为采取保障措施的理由。 EC等要求对每个产品单独作出未预见的发展的解释,但GATT第19条并没有要求分析大规模的经济危机对每一种产品进口的影响。事实上,这些未预见的发展具有广泛的宏观干扰作用,影响了广泛的经济和金融关系,因此没有必要就其对每一种钢铁产品的影响进行讨论。 d. GATT第19条并未要求未预见的发展的影响限于一国,也未要求主管当局证明其对其他产业或经济的后果 EC说ITC没有解释这些宏观问题对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钢铁行业所造成的扰乱,但EC并没有提到协议中有这种要求。然而,ITC的确提到了货币贬值之后在受影响最大地区钢铁消费下降的情况。ITC还在其对多个钢铁市场的分析中,提到了进口钢铁产品之间的高度替代性,表明在一个市场生产的产品很任意转移到其他市场;EC自己在2002年对钢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也正是以此为依据的。 EC等还认为ITC的数据是来自部分国家的,而对另外一些市场的相对状况没有提供数据。如前所述,没有要求涉及其他国家未预见的发展。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收集和引用统计数据。成员可以视情况不审查外国,审查一些外国,或者审查所有外国。就对市场之间进行比较有助于说明未预见的发展对于进口增加的作用而言,ITC所引用的美元升值部分反映了美国经济相对于多数其他市场的作用。 EC称,非WTO成员的经济扰乱状况没有满足第19条的要求。这个观点从法律到事实都是错误的。从法律上看,该款没有要求未预见的发展来源于WTO成员。“未预见的发展”与“在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义务”是不同的。从事实上看,ITC分析的不仅仅是来自俄罗斯或其他非成员的进口增加,还分 析了包括很多WTO成员的东南亚国家,证明在这些国家,大量的钢铁都没有用于当地消费,其中很重要一部分流向了美国市场。中国根据ITC报告中的数据所提供的图表支持了ITC的调查结果。这些数据表明,当东南亚和前苏联国家的进口在1997-1998年之间迅速增加时,其中一半以上出自其他来源。这些进口增长非常迅速,有很多来源,并且出现在ITC所引用的经济扰乱之后,证明了ITC的结论,即这些经济扰乱动摇了世界钢铁市场。中国还说ITC的分析所依据的仅仅是一些国家的不稳定和进口增加。事实上,ITC发现金融危机导致了首先发生货币贬值国家的替代消费,并且在世界钢铁市场引发了更为广泛的扰乱,而这些都导致了对美国市场进口的增加。正如中国所汇编的数据所表明的,这些国家被替代的钢铁生产在1997年之后流向了美国,但所有来源的进口在最初的金融危机后也开始增加了。 e. 关于未预见的发展的调查结果不必与缔约方根据WTO协议承担义务的后果有关 WTO认为未预见的发展和承担义务的后果是相互独立的。例如,在美国羊肉案中,专家组审查未预见的发展时,并没有提到承担义务的后果,也没有要求建立这种联系。不仅如此,在阿根廷鞋类案和韩国奶制品案中,上诉机构认为承担义务的后果可以独立于未预见的发展而存在。类似地,进口来自所承担义务的要求并没有具体化或限制哪些义务是相关的。与新西兰的观点相反的是,没有要求最近的一轮减让(即乌拉圭回合)是仅有的相关回合。第19条的用语是,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义务都可能是相关的。由于美国在WTO协议项下所作的钢铁减让也包括根据GATT1947的减让(例如GATT1994第1(b)(i)段),所有这些义务都可以被认为是相关的。 f. ITC是在保障措施实施之前作出这一调查结果的 第19条唯一的时间要求是关于未预见的发展的调查结果必须先于保障措施的实施。在本案中,ITC的这一调查结果是在2002年2月4日的第二次补充报告中作出的,即在总统宣布保障措施之前。 有些起诉方说,ITC这一调查结果是事后的,没有满足第3条的要求;ITC第二次补充报告是在ITC报告之后作出的,并且调查结果也是在损害裁决之后作出的,因此损害裁决无效。这种观点从法律上看是错误的。只要在措施采取之前得出调查结果,时间顺序是无关的。WTO协议并没有对内部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第3条第1款对报告的内容有实质性要求,也有“公布”的程序性要求,但没有限制其形式。因此,何时应由成员自己决定。 起诉方的观点在事实上也是错误的。ITC和利害关系方都知道调查中审查了未预见的发展,因为USTR在2001年6月22日致ITC的信中提到了总统可能会问及这个问题。ITC报告本身的内容也证明了在损害裁决中考虑的这一因素。ITC的调查问卷设计了这些问题,要求申请方书面答复。ITC调查了这些情况,当事方在答卷中和听证会上也提到了这些问题。ITC报告的概述部分对这些情况进行了描述,其中特别提到金融市场的混乱影响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因此,说第三方没有机会提交材料,是完全错误的。 因此,ITC考虑了未预见的发展;其第二次补充报告指出了所引用的哪些竞争条件属于未预见的发展,而没有使用任何调查之外的材料。 g. ITC所说的未预见的发展符合第19条 ITC发现,在乌拉圭回合前后,很多新兴市场经济增长很快,特别是东南亚国家。高增长率包括出口的增加。但到了1997年中期,泰株贬值引发了金融危机。贬值导致了广泛的危机,影响了亚洲和其他发展中市场的增长,降低了当地钢铁消费。 ITC发现,尽管苏联解体发生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前,但随后未曾预料的财政困难导致这些国家钢铁出口激增。 ITC还发现,这些危机都是在美国需求强劲的情况下出现的,特别是2000年,多数钢铁产品的消费都达到了高峰。美国经济增长强劲,其他市场萎缩,使得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升值。这样,其他市场的钢铁就大量流向了美国。 ITC发现,美国市场本来就进口钢铁,但这些事件发生后,进口剧增。其他市场的很大一部分流向了美国:用于价格的原因,这些出口对美国购买者特别由吸引力。 (a)东南亚市 场的扰乱是导致进口增加的未预见的发展 ITC发现,许多东南亚国家受到了未预见的金融危机的打击,导致货币贬值,经济增长放缓,钢铁需求减少。这些危机导致钢铁流向了其他国家。 EC等称,亚洲国家的出口增加是在乌拉圭回合之前就存在的。然而,这些国家的出口水平在1997年中期货币贬值以后发生了急遽的变化。ITC的进口数据表明,这导致钢铁流向了美国。在1997-1998年之间,来自5个这些国家的进口增加了113.5%。这些国家的市场也没有象EC所说的那样很快恢复到正常:2000年,来自这些国家的所有比1996年高132.8%。 EC错误地指责ITC的分析所依据的是一个简单的假定,即东南亚国家钢铁国内消费的下降必然导致美国进口的增加。但ITC所依据的是来自这些国家进口的数据变化。这些数据还表明,货币危机还转移了其他地方的钢铁生产。 EC说,亚洲国家的钢铁产品消费现在上升了,ITC应得出结论说危机现在不属于未预见的发展了。毡帽案工作组和阿根廷鞋类案上诉机构都指出,事情必须是成员作出相关减让时不可预见的。因此,问题是何为成员在作出减让时预见到的,而不是损害裁决作出时可以预见的。 此外,从进口数据看,尽管这些国家的国内钢铁消费已经开始恢复,但很难说危机已经过去。1999年和2000年,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仍然处于很高的水平。 (b)前苏联国家的经济危机属于未预见的发展 1996到1999年,前苏联国家经历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和货币贬值。这导致当地市场的钢铁流向世界市场,其中很大数量来到了美国。 EC称,苏联解体是1989-1991年发生的,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前。但ITC并没有说苏联解体是未预见的发展,而是说解体后遇到的未预见的的困难,特别是1996年之后出现的经济危机和货币贬值。虽然这些情况在1991年就已出现,但1996年后更为严重。1996年,国内消费对出口之比是1.37:每消费1吨,出口就达1.37吨。1998年,该比率上升到1.57;1999年,仍为1.54。在短期内,该地区对出口的依赖有重大增长。EC所说的消费轻微增加并没有改变对出口的依赖。 认为前苏联出口没有流向美国,这是完全错误的。来自这些国家的板材进口从1997年的3.2百万吨,上升到1998年的5.1百万吨;哈萨克斯坦的板材出口从1997年的22,588吨,上升到1998年的149,265吨;螺纹钢进口1997-1999年分别为33,378吨、104,400吨和309,049吨。 其他类别的产品和其他前苏联国家的出口也有类似的增长。1997-1998年,来自10个前苏联国家的进口增长了67.3%。1999年中期与俄罗斯确定的限制进口协议减少了俄罗斯的进口,但其他国家的进口仍然很大。1997-1998年,9个前苏联国家的进口增长115.1%,并且2000年比1996年高145.4%。ITC报告充分说明,前苏联国家相当多 的钢铁流向了美国。 (c)美国市场和美元的强劲是未预见的发展 EC等认为这些不能视为未预见的发展,因为所有经济政策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ITC认为,未预见的发展不仅仅是美国市场的持续增长,而且包括在其他市场萎缩的情况下,这种持续增长使得美国市场特别具有吸引力。如果长期的经济增长是可以预测的,那么国家就不需要经济政策了。 对于美元升值,EC等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汇率变化是经常发生的,因此不能视为未预见的发展。然而,ITC所说的并非美元将不稳定,而是调查期内美元对所有其他主要货币的持续、大范围的升值。ITC指出,是美国经济增长和其他经济萎缩等事件的会合和异常持久,使得这些情况成为未预见的发展。 EC还说,ITC报告没有说明美元持续升值是由俄罗斯或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的。EC并没有说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要求。美元升值是有多种因素造成的。ITC只是将美元升值作为另一个未预见的发展,与金融危机一起导致了进口增加。 (f)这些事件的同时发生是未预见的发展 这些事件本身都是未预见的发展,而它们的结合 也是未预见的发展。没有人预见到了这些事件的结合。 2、第二次书面陈述 (1)起诉方观点 a. 未预见的发展必须与进口增加有因果关系 美国称,未预见的发展不要求直接导致进口增加。说进口数量必须是未预见的发展的“结果”,但不是由于这些发展造成的,这一点很难理解。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认为,美国没有说明为什么羊肉类型的变化可以视为未预见的发展,就是肯定了具体的因果关系的存在。 b. 只有在这些发展与有关进口有联系时,未预见的发展才能包括宏观因素 美国说第19条没有要求未预见的发展必须限于特定产品,或者直接与该产品有关。这是错误的。宏观因素只有在与产品进口增长水平有直接关系时,才能视为未预见的发展。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案中认为,为了以与GATT一致的方式实施保障措施,未预见的发展应当作为事实问题予以证明。毡帽案工作组也认为,未预见的发展是指出现在有关关税减让谈判之后的发展。有关关税减让当然是与进口增加产品有关的那些减让。因此,未预见的发展与有关关税减让就必须有逻辑上的联系,说明未预见的发展必定与有关进口密切联系。 c. 应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证明存在未预见的发展 ITC在调查过程中并没有提供具体的说明(例如统计数据),证明未预见的发展的后果。美国说ITC在设计调查问卷中的问题时包括了这一内容,并且要求当事方予以回答。但美国主张一份或几份报告同时还是分几次公布,应由各成员决定。但在本案中,几份报告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ITC裁决是否在其作出报告时考虑了后来的信息?如果考虑了,为什么在ITC报告中只字不提未预见的发展,而是等到USTR提出要求才提及?事实上,ITC在作出损害裁决时,没有考虑未预见的发展问题。 (2)美国观点 当事方对很多问题达成了共识。例如,宏观经济发展也可以是未预见的发展;未预见的发展和进口增加之间的联系,与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未预见的发展是主观判断的,决定于关税减让时谈判者的期待;非WTO成员,例如俄罗斯的进口是相关的。 但当事方也存在一些分歧。 起诉方说ITC没有让利害关系方对其他当事方的意见提交证据和评论,因而违反了第3条第1款。EC认为该款要求主管当局明确列出考虑的问题,要求利害关系方对每一个问题提交意见。但协议并没有这种要求。上诉机构只是要求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提出意见的机会,而ITC远远超出了这种要求,提供了多次机会。 起诉方说ITC关于未预见的发展的说明不属于第3条第1款所说的报告。但在智利价格制度案中,专家组接受了多个组成部分的文件。起诉方也没有说明,为什么报告的形式和结构问题不是完全属于主管当局的内部细节问题。 起诉方说ITC所提到的事件是可预见的,但起诉方说金融危机和利率变化是可预见的,并没有涉及毡帽案中所说的未预见的和可预见的之区别。美国羊肉案专家组说,毡帽案专家组虽然不认为式样变化本身不是未预见的发展,但某个变化的范围和持续时间,及其对竞争状况的影响则是未预见的。换句话说,一般式样变化是可预见的,但美国女帽市场式样变化的范围则是未预见的。在本案中,ITC说明了乌拉圭回合谈判者对钢铁产品进口的期待,还证明金融危机使专业预测者都感到惊讶。因此,ITC证明了这些事件是未预见的,因而不需要证明这些事件也是不可预见的。 起诉方说ITC没有证明未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的联系。但ITC注意到了出口型企业存在,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国家消费的收缩,以及由于这些收缩导致的世界钢铁市场扰乱。ITC还注意到了在别的市场收缩的情况下,美国市场依然需求强劲,美元持续贬值,使得美国市场特别具有吸引力。 起诉方一致认为,主管当局必须证明未预见的发展对具体产业的具体影响。EC说这个具体化的要求来自“该进口增加”一词。但这个词在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中都没有出现,因此很难说是一个要求。 EC说,对于未预见的发展为什么对相关产业或产品有影响,必须有特殊或极端的理由。但任何地方都没有要求未预 见的发展和进口增加之间的关系必须是特殊或极端的。上诉机构说过事件的总合不得是普通商业中的通常事件。但这只是说事件的总体,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要求。事实上,这也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要求,因为协议中并没有出现“特殊”或“极端”一词。因此,协议并不要求证明未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特殊或极端的关系。ITC发现,未预见的发展对所有钢铁产品的影响并不是一样的,有些出现较晚,而亚洲和前苏联市场的扰乱对不锈钢和工具类产品进口增加的影响较小。 最后,起诉方认为GATT第19条只涉及WTO成员的进口。但该款显然没有明确将增加的数量限定为成员国。该款只是要求进口增加必须是未预见的发展和根据本协议实施义务的结果。上诉机构从未说过这两个原因之间必须有特定的联系,也没有说过它们是否应当有相同的影响。上诉机构只是要求这两者都必须作为事实问题予以证明,而ITC都进行了证明。 3、专家组裁决 专家组考虑的,是ITC对为何及如何看待所谓的未预见发展作出了充分合理的解释。主管当局应至少说明这些发展在适当时间是如何未预见,以及为什么GATT第19条第1款(a)项的第二个条件是第一个条件的结果。 (1)GATT第19条和协议的累积适用 GATT第19条明确规定了未预见发展,但协议没有。然而,上诉机构反复确认,协议第1条和第11条第1款(a)项表明了GATT第19条的连续适用,并且由协议澄清和加强。 这个解释保证了协议的规定和GATT第19条具有完整的含义和完整的法律效力。现在已经明确,未预见发展应当作为事实问题,与协议第2条第1款同时在主管当局的报告中,在措施实施之前得到反映。 (2)审查标准 专家组的任务不是对ITC的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而是审查美国是否遵守了GATT第19条和协议第3条第1款。专家组必须审查美国在其公布的报告中是否说明并且充分合理解释了未预见发展及其关税减让的后果导致了进口增加。专家组还必须审查调查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和充分解释了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决。 (3)未预见发展的组成 未预见发展是未预料的情况。美国称,ITC指明了金融危机,美国市场的持续强劲,美元的持续升值,以及所有这些事件的组合。但起诉方认为这些事件都不是未预见发展,因为它们不是未预料的。 确定未预见发展组成的法律标准是主观判断。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案中确认,这是进口成员在承诺义务时没有预见或预料的发展。 在谈判关税减让时和今天,未预见是不同的。GATT经过50年,很多产品关税已经消失或者达到了非常低的水平。对于进口成员来说,何为未预见发展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然而,标准的主观性并不影响进口成员必须充分合理解释的义务。 此外,未预见发展的标准也可以说具有客观因素,关键是在特定情况下何为应当或能够预见。标准并非具体谈判者头脑中的东西,而是应当具有的东西。这一点在GATT美国毡帽案中得到了确认。 不仅如此,由于WTO的所有先决条件,包括证明未预见发展,都应当在每个保障措施中得到满足,所以应当对具体措施所适用的具体产品证明未预见发展。因此,充分合理的解释必须具体的事实证明。 在认定ITC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释时,当然应当考虑ITC是否在其公开的报告中涉及了这一问题。 (4)把未预见发展作为事实问题进行说明:何时、何地及如何说明 起诉方首先提出了说明未预见发展的形式和时间的问题。起诉方称,ITC报告没有考虑未预见发展;在最初报告中,除讨论了亚洲和俄罗斯危机之外,并没有涉及未预见发展的要求。起诉方还认为,第二份补充报告并非ITC报告的组成部分,而是对未预见发展存在的事后说明。因此,对第二份报告应不予考虑。美国则反驳说,完全可以作出单独报告,因为对于说明未预见发展应何时、何地及如何作出,并没有要求,应当由具体成员决定。 (a)形式 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明确说明,对未预见发展的说明应体现在主管当局的报告中。 正如当事方所指出的那样,公布报告是进行 符合第3条第1款调查的必经步骤。但瑞士认为,对未预见发展的说明应体现在根据第2条和第4条所作裁决同一报告中。 专家组同意美国的观点,即公布报告的要求中,没有对报告的形式作出规定,只要该报告符合协议的所有其他规定就行。报告的形式应由成员自己决定,包括是否分批公布,而这样的报告能够成为主管当局报告的组成部分。 专家组认为,主管当局报告可以分批作出,但这种多部分或多步骤的报告应当提供一致的解释,证明满足了GATT和协议的要求。这种报告是否为主管当局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个案认定,并且决定于多部分报告之间整体结构、逻辑和一致性。多次公布报告,可能会增加充分合理解释的难度。 (b)时间:在措施实施之前 由于说明未预见发展是实施保障措施的先决条件,因此不能在措施实施后进行。这一点在美国羊肉案中得到了确认。 在本案中,ITC第二份报告属于主管当局报告的组成部分,并且是在措施实施之前作出的,因此说明未预见发展并非不必要地不及时。 (c)结论 在作出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之前,必须满足很多先决条件。美国提出10月22日是其作出决定的日期。但专家组认为,这个日期并非完全满足所有要求的时间,因为直到2002年2月4日ITC才说明未预见发展。 专家组认为,第2条、第4条以及未预见发展是需要满足的不同条件,可以在不同时间作出。ITC第二份报告属于第3条第1款所说的报告,因此是否说明了未预见发展应当从ITC多步骤去找。由于第二份报告是措施之前的最后一份报告,其内容就是专家组应当考虑的最后内容。 (5)调查行为-与利害关系方磋商的义务 起诉方认为,未预见发展仅在调查结束后的第二份报告中进行了讨论,利害关系方没有机会对这种讨论提出意见,因此违反了第3条第1款。美国则反驳说,ITC报告表明,未预见的情况影响了其损害裁决,并且在调查过程中,ITC还特别征求了未预见发展方面的信息。因此,说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供意见的机会,是显然不正确的。 专家组认为,第3条第1款是对利害关系方程序性的保证。上诉机构在美国面筋案中,确认了利害关系方的重要作用:应向利害关系方通报调查,给予他们向主管当局提交证据和意见的机会,并且对其他当事方的意见作出回应;因此,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起到了核心作用,并且是主管当局的主要信息来源。 由于利害关系方提交证据和意见的机会是调查的必经步骤,所以必须在公布的报告中有所体现。美国对此没有争议,但认为已经给予了这种机会。美国特别指出,在调查过程中,ITC通过调查问卷要求生产商和购买商提供过去十年有关钢铁产品进口增加及其对国内产业影响的情况,并且说明这些情况进行是否为未预料的。 显然,未预见发展是调查内容之一。美国要求回答调查问卷,并且在听证会上提及了这个问题,因此美国遵守了第3条第1款所规定的义务,即向进口商、出口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了提交证据和意见的机会。 欧共体称,美国没有作出临时决定或解释,以便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论。但专家组认为,第3条并没有要求主管当局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裁决草案供评论。因此,专家组驳回起诉方关于美国违反第3条第1款而没有就未预见发展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提交证据和意见机会的指控。 (6)未预见发展 首先考察ITC对为何是未预见的解释,然后看这些发展如何导致进口增加的解释。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必须看什么是未预见发展,以及何时为未预见。 未预见发展是有关关税减让谈判之后发生的事件,为进口成员在承担义务是所没有预见或预料。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案和韩国奶制品案中都确定了这一点。 美国称,ITC确定的4个因素,即俄罗斯危机,亚洲危机,美国市场持续强劲和美元持续升值,每个都是未预见发展,并且这些因素的结合,也是一个未预见发展。但起诉方认为,这些因素都不是未预见发展,并且ITC的解释并非充分合理。 当事方同意,在本案中,未预见的时间点是乌拉圭回合结束。专家组即以此时间点进行审查。 a. 亚洲和俄罗斯危机 起诉方认为,亚洲和俄罗斯危机并非未预见的,义务它们不是未预料的。俄罗斯危机发生在1991年,美国谈判者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关税减让时,完全知道这一点。如果某事件在加入前已经开始,就不应视为未预见。未预见发展与进口增加一般有时间上的联系。从ITC报告中消费下降和进口增加的数据看钢铁市场的变化是在1991年前苏联解体后就出现的,而不是对1994年之后未预见的。 美国则认为,亚洲和俄罗斯危机也许在总体上是可预见的,但其时间、范围及其对全球钢铁贸易的持续影响,则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所未预见的。美国称,未预见发展发生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后,因为亚洲金融危机开始于1997年中期,而前苏联解体后这些国家在1996年后的状况与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是不同的。 对于亚洲危机,ITC在其最初报告中解释说,在世界钢铁市场扰乱期间,生产能力出现了大量增加;1997年末和1998年初,一些亚洲国家货币贬值,极大减少了这些国家的钢铁消费,蓄积了大量钢铁寻找其他市场。专家组认为,这个说明确定了亚洲货币贬值及其对世界钢铁市场的影响属于未预见发展。虽然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个事件是未预见的,但这场危机发生在1997年,美国谈判者是无法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预见的。而且这与ITC第二份补充报告中下述说明是一致的:东南亚国家经济增长很快,出口增长更快;但到了1997年,金融危机出现,货币大幅度贬值,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钢铁需求下降。这些说明也确定了亚洲金融危机属于未预见发展。因此,专家组认为,亚洲危机属于未预见发展。 对于俄罗斯危机,ITC在其最初报告中说,苏联解体导致前苏联国家钢铁向美国出口的重大增长。在其第二份报告中,ITC解释说,虽然这一事件发生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前,但始料未及的金融困难导致1996年到1999年钢铁出口的急遽增长。因此,ITC确定的未预见发展,是始料未及的金融困难,特别是强烈的金融扰乱和货币浮动。专家组注意到,这个说明对预见和未预见到的金融困难作了区分。一个已知事件发展成为最初未预见的状况,是有可能的。因此,未预见发展可能来自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主管当局应当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因此,专家组同意,在1996年到1999年之间,可能存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未预见的与苏联有关的未预见的金融扰乱和货币浮动。 b. 美国经济强劲和美元升值 起诉方认为,美国市场需求旺盛不能视为未预见发展,因为美国经济政策正是这个目标。起诉方还认为,美国经济增长开始于1990年,早于乌拉圭回合结束,因此是应当预见的。起诉方进一步指出,这种良好状况不应被视为未预见发展,因为第19条所指的是导致负面后果的不利事件或对制度的震撼,美国经济强劲和美元升值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美国反驳说,第19条并没有禁止将市场持续强劲或货币升值视为未预见发展。美国引用美国毡帽案,称在该案中,未预见发展是式样转为不同种类的毡帽,这种转变对生产不时髦毡帽的产业是不利的,但从广泛的意义上看,这不能视为不利的转变。因此,某个事件可以是中性的,甚至一般说来是积极的,但所导致的贸易方式变化对某个产业却是损害性的。 专家组注意到,ITC曾解释说,其他市场混乱、收缩,但美国需求强劲;美国经济在90年代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扩张,结果美国钢铁需求也很强劲。从这个说明可以看出,主管当局没有将美国经济强劲本身解释为未预见发展,而是在与其他市场相比较的情况下考察美国经济的强劲。因此,专家组认为,ITC是把美国市场强劲与其他未预见发展一起考虑的,并被视为构成未预见发展的一系列世界事件的一部分。 对于美元升值,起诉方认为,货币升值从两个方面看是可预见的。首先,汇率总是变化的。其次,经济强大和低通胀国家的货币对经济弱小和高通胀国家的货币,一般是上升的。自从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制的固定汇率制度崩溃以后,美元价值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应当视为未预见的;美元对其他货币不稳定,应当是预料之中的事情。 美国反驳说,第19条并没有禁止将货币升值视为未预见发展。在本案调查期内,美元持续、大范围升值。美国称,汇率变化是可预见的,但不一定能够实际预见到。特定的汇率发展,例如非同寻常迅速或 严重的汇率变化,是不大可能在作出特定减让时预见得到的。美国称,起诉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任何人预见了在进口增加之前出现的货币混乱,更不用说美国谈判者在乌拉圭回合中预见这些事件了。 专家组注意到,ITC曾解释说,美国市场的持续增长,加上其他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收缩,对美元导致了很大的上扬压力;美元大幅度升值,使得美国市场对钢铁产品特别具有吸引力。象美国经济强劲的说明一样,这个说明美元升值并没有被视为单独的未预见发展,而是与在与其他货币相比较的情况下考虑的。此外,主管当局也承认了美元上扬压力与美国经济增长和其他市场收缩之间的联系。 由于ITC没有将美国市场持续强劲和美元升值视为单独事件,专家组就没有必要审查起诉方认为这些因素不能构成未预见发展的观点。 下面讨论ITC将这两个因素视为构成事件整体的问题。 c. 事件的结合 起诉方认为,这些事件的结合不能构成未预见发展。但美国认为,美元升值与其他因素一起,导致了进口数量的增加。 专家组已经认定,俄罗斯和东南亚金融危机至少从概念上看,可以视为乌拉圭回合结束时未预见的发展。专家组还认定,ITC并没有把美国经济强劲和美元升值视为未预见发展本身,而是在与其他未预见发展相关的情况下谈到这些因素的。 第19条并不禁止将很多事件的结合视为未预见发展。专家组认为,事件的结合可以形成未预见发展的基础,因此,应由每个成员证明这一点。 对于起诉方所说的钢铁市场变化发生在1991年苏联解体之后,并不是1994年之后不能预见,专家组认为,苏联解体及其整体影响当时可能构成了未预见发展,并不意味着同样源自前苏联解体的随后金融危机不能与其他事件一起,成为单独的未预见发展结合的一部分。 专家组下面讨论ITC是否对这些因素及其对世界钢铁市场的影响导致进口增加作出了充分合理的解释。 (7)未预见发展和关税减让的结果 a. 与未预见发展的联系 尽管本案所有当事方都承认有必要表明未预见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的逻辑联系,但对于如何实现这一点,当事方存在分歧。 起诉方认为这是一种因果关系,调查当局必须予以解释。ITC分析所依据的是零散、不完整的事实,其建议和看法也是含糊的。但美国称,“作为结果”一词是指一件事情是另一件事情的后果,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造成了严重损害,这本身就证明了(a)项两个条款之间的逻辑联系,而不需要进一步证明或解释。 专家组同意新西兰的观点,即将解释未预见发展导致进口增加的义务降低到零是不适当的。在某些情况下,解释可能仅仅是将两个事实摆到一起就行了,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需要更为详细的分析,以表明未预见发展和进口增加之间的关系。事实的性质,包括其复杂性,决定了需要解释的程度。解释的时间、范围和质量,都可能影响对解释是否为充分合理的判断。 首先,专家组注意到,ITC最初报告中并没有提到未预见发展本身。ITC报告在某些章节对某些产品提到了苏联解体等因素,但这不是为了解释这些是否为未预见发展,以及它们是否导致了进口增加。因此,这不能算是对这一问题的解释。 在第二份报告中,虽然可以认为ITC首次考虑了未预见发展问题,但ITC同时认为,考虑这个问题在很多方面不属于ITC的职责范围,而应当是USTR及其相关行政机关的事。ITC坚持这些因素整体后果的观点,称伴随着俄罗斯危机,21个成员对俄罗斯钢铁进口采取了反倾销调查。 专家组认为,ITC报告的弱点在于,尽管它提出了一些可能导致多种来源进口增加的未预见发展,但它没有证明这些事件实际上的确导致了进口增加。 专家组认为,即使大量外国钢铁生产没有在外国消费,但这本身并不意味着进口增加是未预见发展的结果。也有可能是美国出口市场受到了这种钢铁市场收缩的影响,从而损害了生产商。第19条所要求的,是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对美国市场的进口增加,而不仅仅是这些未预见发展在全世界影响了美国钢铁产业状况。专家组认为,ITC的解释没有将这些钢铁市场转移与具体的对 美国进口增加联系起来。 ITC确实提到了进口增加,但没有提供支持数据。其他地方消费收缩的确可能会导致美国进口增加,在钢铁产量过剩导致价格降低的情况下尤为如此。但ITC没有提供任何数据,证明未预见发展的结合导致了具体的进口增加。专家组认为,鉴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更为详尽的经济分析是必要的。 正如起诉方所指出的那样,ITC的解释只与钢铁生产总体情况有关,而没有解释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了具体产品的进口增加。尽管未预见发展不一定只影响一个经济行业,或者对一个行业的不同部分影响不同,但ITC必须解释具体产品进口增加来自未预见发展的结合。亚洲和俄罗斯危机可能会对某些国家和某些行业的影响更为严重。在回答ITC调查问卷时,生产商称亚洲金融危机对不锈钢线材国内产业有负面影响,但对不锈钢杆材、棒材和螺纹钢则没有影响。可是ITC并没有去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不同产品行业的影响,也没有提供具体的数据支持。 虽然美国称有数据支持,但这些数据是首次向专家组提交的,而没有在ITC报告中作为充分合理解释援引。例如,美国在其书面陈述中提到了ITC报告中的一些脚注中的图表,表明了分国家和分产品的进口情况。这些数据无疑可以用作解释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了进口增加,但ITC并没有这么做。事实上,这些数据出现的地方要么与解释未预见发展无关,要么只涉及一般进口而没有说明这些进口的来源。 美国在其书面陈述中,还提到了印尼等国家的进口。这些事后的证据没有体现在主管当局报告中(而是在ITC网站上)。这些证据可能有助于反驳起诉方的观点,并且可能是对未预见发展导致进口增加的适当解释,但这引起了一个问题,即美国在事后的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提出的证据,是否是为了填补ITC公开报告中解释的空白。 专家组认为,鉴于未预见发展结合的复杂性,加上本案的复杂性,ITC提供的解释并非充分合理,并且没有得到相关数据的支持,也没有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具体产品向美国进口的增加。 b. 与进口成员减让的联系 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案和阿根廷鞋类案中称,第19条中的“作为承担义务,包括关税减让的结果”一词,仅仅是说必须证明进口成员承担了义务,包括关税减让。 这个解释看上去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进口成员对有关产品进行了关税减让,则进口增加与关税减让之间的逻辑关系就确定了。但起诉方认为,本案的情况有所不同。本案的问题是一成员是否可采取保障措施保护其国内产业,以防止来自一个非WTO成员的进口增加,即对没有承担有关WTO义务和关税减让的成员是否可采取措施。 专家组同意,保障措施应当针对WTO关税减让已经给予的产品进口。但此处的问题是,不清楚ITC是否想主张未预见发展的结合导致了俄罗斯或前苏联共和国的进口增加本身。ITC报告的确提到了苏联解体的影响,但最后的结论似乎仅仅是说这与其他事件一起导致了世界整个钢铁市场的转移,而不仅仅是来自亚洲和俄罗斯的进口增加。ITC本来可以辩解说,未预见发展的来源可能与进口增加的来源不一致,但这仍然需要充分合理解释事件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因此,ITC对不同来源进口增加的解释看上去是有道理的,但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和解释。因此,鉴于以下结论,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审查起诉方的主张,即直接来自俄罗斯的进口增加无关,因为美国没有对俄罗斯作出关税减让。 (8)结论 总之,专家组认为,未预见发展的复杂性要求更为详细的说明和支持数据。例如,尽管ITC说美国市场需求强劲,成为外国被替代产品的重要目的地,人们可能会问,有多少钢铁被替代及从何处被替代。如果主管当局说很大部分,这意味着ITC知道总数有多少转移,以及转移到美国的数量。 对于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进口增加,其来源和程度,ITC应当提供更为综合和一致的解释。美国本来可以指出未预见发展来源可能与进口增加来源不同,但美国并没有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 专家组认为,由于证明未预见发展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先决条件,应当对每个措施都应当作出这种证明。即使未预见发展对几种产品有同样效果,主管当局也应当解释为什么是这样,以及为什么具体产品单个受到了未预见发展结合的影响。 因此,专家组认定,基于ITC主张的复杂性,包括它依据经济因素的结合,ITC没有对未预见发展的结合如何导致了具体产品对美国进口的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释。这样,就没有必要审查起诉方提出的其他观点,包括主管当局援引的事实是否实际支持了ITC关于未预见发展的裁定。 专家组认定,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方面,本案所有保障措施不符合GATT第19条第1款(a)项和保障措施协议第3条第1款。 (二)上诉审议阶段 1、美国观点 (1)专家组没有考虑未预见发展要求与第2条和第4条适用保障措施条件的区别,因此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 以前案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明确指出,满足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条件,与未预见发展的要求是不同的。但本案专家组没有考虑这种区别。专家组在确定调查当局关于未预见发展裁定的审查标准时,认为是将DSU第11条的审查标准要求适用于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提出的主张。专家组特别引用了阿根廷鞋类案的裁定,认为专家组应当评估主管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对对裁定是否作出了充分解释。但专家组没有考虑上诉机构的观点,即对第4条第2款主张的审查,来自专家组根据DSU第11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的义务。因此,专家组采用的标准体现在两个方面:错误地考虑了第4条第2款的问题,没有考虑GATT第19条第1款(a)项的未预见发展要求。 这些区别非常重要。第4条第2款是主管当局在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时考虑的因素,而正如美国羊肉案所指出的那样,GATT第19条并没有说明未预见发展应于何时、何地或如何出现。因此,适当的标准不是来自第4条第2款,而是来自GATT第19条第1款(a)项。专家组分析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 (2)专家组错误地认定,ITC应当区别未预见发展对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影响的程度 专家组认为,对于未预见发展对不同产品的影响,ITC应当进行区分,但ITC并没有这样做。此处存在两个错误。首先,GATT第19条没有对分析的具体形式提出要求,因此也没有要求主管当局区分对于具体进口的不同影响。其次,即使存在这样的要求,专家组的任务也应当是审查主管当局的结论是否满足了条件,而不是看主管当局是否这样去做了。 专家组要求ITC这样做,但并没有提出任何依据。事实上,也没有这样的依据。如果进行这样的分析,主管当局就必须确定每个未预见发展对每个产品进口的影响。如果对第19条作这样的理解,就等于是要求主管当局象分析进口一样分析未预见发展。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保障措施协定对进口分析的要求更为详细,并且与第19条对未预见发展的要求完全不同。第19条要求进口增加是未预见发展的结果,但进口必须造成了严重损害。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并且列举了分析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对于未预见发展,协定并没有提及。 对于这个错误的标准,专家组也没有适用。专家组认为ITC对于未预见发展的结论不能表明具体钢铁产业和进口的情况,但专家组没有提到任何事实。专家组承认,ITC提到的宏观经济情况可以是未预见发展,但专家组没有解释,为什么ITC认为这些宏观经济情况与每个钢铁产业的情况有关是错误的,而只是说这样的分析不能支持任何具体措施。因此,专家组在这方面没有作出任何事实认定。 专家组可能觉得ITC应当对每个产品都进行论证,但这并不能导致专家组全面否定ITC的解释。简而言之,专家组认为更多的具体信息更加有用,并不能否认ITC对未预见发展提供了合理解释。上诉机构仅凭这一点,就可以推翻专家组的裁决。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确定ITC对于未预见发展的认定不符合GATT第19条或协定第3条第1款。 此外,专家组对其裁决没有提供基本理由,上诉机构应当依据DSU第12条第7款推翻专家组的裁决。 专家组还错误地指出,主管当局应当区分不同的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产业,甚至是其他国家经济的影响。这是没有依据的。GATT第19条第1款(a)项没有区分成员,或来自成员的进口,而只是提到了总体进口,不仅仅是来自成员的进口。 最后,专家组错误地认为,ITC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时,应当进行经济分析。这在协定中是没有依据的。上诉机构认为,未预见发展只要求证明事实。事实上,ITC恰恰进行了经济分析。ITC发现,被调查的钢铁产品是可以互相替代的,销售的基础主要是价格;东南亚和前苏联共和国越来越依赖出口;这些国家的货币贬值减少了消费,增加了进口,同时美国的汇率和经济增长使得美国成为颇具吸引力的市场。对于ITC报告中的这些内容,专家组并没有指出其不符合一般宏观经济理论或有关事实之处。 总之,专家组认为ITC对未预见发展的证明不是充分合理的,理由是没有区分不同的未预见发展对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经济的影响。这些标准在第19条中是没有依据的,错误采用了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的审查标准,并且没有提供DSU第12条第7款所要求的必要理由。因此,应当推翻专家组的裁决。 (3)专家组错误地认定,ITC报告中未预见发展部分之外的数据和分析,与评估未预见发展裁定无关 专家组在评估未预见发展时,没有考虑进口增加部分的数据。专家组认为,ITC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时,没有具体引用这些数据,并且认为专家组没有义务评估这些数据。 在欧共体铸铁案中,调查当局没有提到反倾销协定中列举的一个因素,但上诉机构认为,从调查报告的其他部分看,调查当局事实上考虑了这个因素。既然这样是允许的,那么ITC在其他部分考虑这些数据也是允许的。 专家组强调,证明未预见发展,有必要结合主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部分。但专家组却采取了绝对的方式评估ITC报告,好像ITC没有作出其他裁定、没有考虑其他数据和其他理论。因此,没有综合考虑的是专家组报告,而不是ITC结论。ITC报告引用了这些数据,并且作为作出裁定的依据,并且证明了有关问题。不考虑这些数据,专家组认为ITC分析没有依据就是错误的。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证明ITC结论不合理,也没有证明与第19条或协定第3条第1款的不一致之处。 (4)专家组违反了DSU第12条第7款的义务 专家组没有对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没有说明ITC裁定为什么没有提供合理的结论。专家组认为,ITC对未预见发展的证明是有道理的,但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和解释。专家组没有提到任何与ITC结论不一致的结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解释。因此,专家组裁决违反了DSU第12条第7款。 (5)结论 专家组在对10种保障措施进行裁决时,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并且裁决没有得到必要的事实认定的支持。因此,专家组裁决不符合GATT第19条或DSU第12条第7款。 2、被上诉方观点 (1)未预见发展的要求 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强调了保障措施的特殊性,只有在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第19条所有规定都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保障措施。因此,主管当局在证明未预见发展时,应当考虑保障措施的特殊性质,解释应当尽可能清楚明确。 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主管当局必须证明未预见发展;公布的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发展的认定或合理结论。在美国钢管案中,对于解释应当如何明确地写入主管当局报告,专家组提供了一些意见:美国在诉讼中提到油气价格崩溃和东南亚金融危机是未预见发展,但在ITC报告中,这些因素不是如此考虑的;油气价格崩溃是作为造成损害的因素考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也是以其他方式考虑的;这很难认为是证明了未预见发展的的存在。 因此,未预见发展必须作为适用保障措施的事实问题进行证明;主管当局公布的报告必须包括对未预见发展的认定或合理结论,并且在该文件中明确地如此确定。 (2)美国错误认为专家组没有考虑未预见发展要求与第2条和第4条适用保障措施的条件之间的区别,从而错误适用了审查标准 专家组指出,在考虑美国是否说明了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时,还应当审查主管当局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充分解释了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说明。因此,专家组正确解释了其义务。专家组引用上诉机构有关第2条和第4条的案件,是为了解释第3条第1款,而不是将第4条第2款的要求适用于未预见发展。专家组这样做, 是因为对于适用于第2条和第4条的审查标准,上诉机构明确表示了第3条第1款的义务。应当强调的是,这个标准使用了来自第3条第1款的一般规则,适用于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相关条件。美国对第3条第1款的理解是错误的。 专家组在进行未预见发展分析时,并没有适用第4条第2款的标准,即主管当局应当评估所有客观和量化的相关数据,包括第4条第2款所列举的数据。专家组对ITC报告中未预见发展的分析,没有适用要素清单。 不仅如此,专家组承认GATT第19条与协定第2条的条件是不同的,认为两个条款中的条件应当同时得到说明。 (4)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对未预见发展要求增加了义务 美国认为,专家组错误的要求ITC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影响的程度。 a. 专家组适用的未预见发展标准与上诉机构实践完全一致 专家组适用的法律标准是:对未预见发展的充分合理解释应当包括具体的事实,说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对每个保障措施所适用的相关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这些事实的性质,包括其复杂性,应当能够说明未预见发展与进口增加之间关系的范围。 专家组所引用的上诉机构案件是支持这些裁决的。特别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在一项保障措施适用之前,必须证明未预见发展的存在,否则其法律基础就是错误的。事实上,每项保障措施都是针对具体产品采取的紧急措施,都必须有法律基础。用未预见发展解释一揽子措施,是不符合保障措施和GATT目标的。从性质上看,保障措施是具体措施,应当有具体认定。 b. 美国错误地认为专家组要求ITC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国家每个产品影响的程度 专家组认为,ITC有义务区分未预见发展对不同产品的影响,但没有这样做。专家组是在表达关于事实评估的观点,但美国将其理解为专家组提出了一个法律要求。专家组裁决中,没有地方要求ITC区分每个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的影响程度。专家组的确认为,ITC报告中分国别和分产品进口的表格本来可以用于解释。但不能由此推断,专家组要求ITC区分每个未预见发展对于每个产品和每个国家的影响程度。 对于每种保障措施,专家组要求证明未预见发展与进口增加直接的逻辑联系。值得注意的是,USTR在函中要求ITC说明的,正是“对于每个肯定裁定”,都应当证明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增加。 专家组并没有象美国所说的那样,仅仅因为ITC分析的是宏观经济事件而认定ITC证明不够充分。专家组进一步审查了这些事件是否可以视为未预见发展。专家组分析了ITC的解释后认为,ITC的解释是关于钢铁生产总体情况的,而对于每个具体钢铁产品,没有说明未预见发展如何导致了进口增加。 最后,美国认为专家组要求主管当局区分各种未预见发展对于具体产业,甚至其他国家经济的影响。但专家组所说的是:未预见发展不一定只影响一个经济行业,或者对于一个行业的不同组成部分产生不同影响,但ITC应当解释具体钢铁产品的进口增加是未预见发展造成的。专家组并没有增加要求,而是解释了一个基本要求,即对于未预见发展的说明必须有关每个保障措施。这样可以确保保障措施不被适用于含糊的一组产品,而其中可能有些与未预见发展没有联系。 (4)专家组正确地认定ITC没有进行连贯的证明 专家组认为,主管机关报告必须提供完全连贯和符合逻辑的解释;这在报告分阶段公布的情况下是很困难的。专家组的意思是,报告所包括的解释本身必须是连贯的,而不是美国所理解的那样,与报告的其

第3篇: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

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

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一)未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或者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

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三)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包装,调换植物或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或其产品规定用途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4篇: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危机本可避免

华尔街和美国政界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金融危机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格林斯潘就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他表示“监管者不可能确认危机发生的时间,也不可能准确预测危机发生的地点和所要面临的损失到底有多大”。

报告指出,危机发生前的许多征兆被忽视或未得到足够重视,诱发了这场金融海啸。对于随处可见的预警信号――高风险次级贷款的膨胀、房价的异常增长、规模庞大的掠夺贷款行为、华尔街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急剧增加等,没有一家监管机构采取实质性行动去遏止风险。美联储作为法定监管机构,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有毒”抵押贷款的流动,造成“有毒”抵押贷款充斥整个金融体系,严重削弱了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前美国证监会主席布里登明确表示,“每个人都清楚知道抵押贷款泡沫的存在,泡沫并不是隐性的,因此,监管者并没有做好他们该做的工作”。美国的金融市场好像是一条既没有超速限制、又没有清晰道路标志线的高速公路,怎可能不会发生灾难?

报告同时指出,有四方面因素客观上增加了相关机构识别危机信号的难度。一是,积极推动保障家庭住房的政策在政治上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二是,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为华尔街带来了大量的财富,带动了房地产领域的就业增长,而其他行业则表现黯淡;三是,官员和政策制定者不愿质疑实力强大、盈利丰厚的金融业;四是,政策制定者误以为,即便房地产市场触底,金融市场和经济体系也能够承受。

金融监管大范围失败加剧金融市场不稳定

长期以来,人们坚信“金融市场的自我纠正特性和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会使金融市场处于稳定状态”,这一理念也导致监管者“在其位,不谋其政”。30多年来,“监管自由化”和“自律监管”摧毁了金融体系原有的保护屏障,打开了监管的缺口。

报告认为,监管者没有使用自身法定权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美国证监会本可以要求大型投资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金,并叫停其自身的高风险投资行为。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本可以遏止导致花旗陷入危机的过激冒险行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本可以阻止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失控,但他们都没有这样做。很明显,监管机构缺乏足够的政治意愿,不愿意彻查蓬勃发展的金融业。据不完全统计,金融行业1999~2008年用于游说活动的费用支出高达27亿美元,金融监管机构缺乏政治意愿的原因不言自明。

影子银行的过度扩张和监管缺位,放大了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的兴起表现为投资银行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监管不作为放大了影子银行的危害。同时,影子银行的发展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商业银行纷纷摒弃传统盈利模式,转为依靠短期资金从事高风险高收益业务。

许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严重缺陷,是危机产生的关键原因

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体系运作的基石,只有全面了解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前、后的演变及导致这种演变的原因,才能真正把握危机演变的趋势及影响。危机爆发前人们普遍相信,金融机构出于本能将规避致命风险,而监管会阻碍创新。但事实上,太多的金融机构用太少的资本金、太多的短期融资,承担了太多的风险。

许多大型金融机构盲目做大公司规模,草率欠佳的整合给公司管理带来巨大挑战。虽然花旗集团执行总裁普林斯否认集团管理上存在问题,但内部决策的不一致暴露了这一庞大机构的治理缺陷。2005~2007年,其资产证券化部门注意到贷款违约率由2%升至6%,便减少了抵押贷款的购买;而其担保债券部门(the CDO Desk)误认为市场低迷,增加了抵押贷款购买。很显然,“对于这样一个大集团来说,有效沟通已十分欠缺”。在许多情况下,“大而不倒”也意味着“大而不管”(Too Big To Manage)。

备受诟病的还有金融机构的薪酬体系,华尔街高管不仅薪酬高,而且薪酬机制不合理。短视的薪酬机制鼓励了“挣快钱”的行为。譬如,贝尔斯登高管的薪酬支付采取一半现金一半股票的形式。薪酬计划中的期权计划使高管们面临的始终是股价上涨时的超高收益和股价下跌时的微小损失,这最终鼓励了高管们的“豪赌”。从2000年至2008年,贝尔斯登高管层的五位成员从公司拿走的薪酬达14亿美元,这远远超过了美国证监会(SEC)一年的财政预算。难道贝尔斯登的高管们比证监会全体工作人员对经济做出的贡献更大?

市场主体过度借贷、高风险投资及市场缺乏透明度,将金融体系推上危机的不归路

据统计,2007年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平均杠杆率约为40,故区区3%的资产损失,便将使这些投资银行不复存在。堪称“杠杆之王”(King of Leverage)的房地美和房利美,其杠杆比率高达75。更糟的是,五大投行的借款大部分来自隔夜拆借市场。2007年末,贝尔斯登拥有的所有者权益仅为118亿美元,而其负债达到了3836亿美元,其中,在隔夜拆借市场上的借款高达700亿美元。同时,在“市场利率不会大幅上升”和“房地产价格将持续上涨”的预期下,住房购买者、各类金融机构不断举债,试图以最少的资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市场主体巨额负债,又持有大量高风险抵押贷款及其相关证券,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存在于各类金融机构,也广泛存在于私人部门。危机后,选择性浮动利率贷款的断供及违约率的上升给市场带来了极大震荡。

市场缺乏透明度,使这些负债的危险被不断放大。在公布的财务报表中,不少公司选择以“做假帐”的方式修饰账面,有意掩盖金融衍生品、表外业务等的过度使用。影子银行系统中的一些重要市场的交易并不透明且存在监管真空。报告认为“21世纪的美国金融市场仅仅得到了19世纪的监管保护”。当房地产市场和抵押贷款市场崩盘的时候,市场在过度借贷、高风险投资、缺乏透明度的综合作用下陷入了深深的危机恐慌。

政府应对危机的准备严重不足,危机政策前后不一,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恐慌

2007年夏,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和财政部长鲍尔森信誓旦旦地告诉公众,美国的次级贷款市场还在政府的掌控之内。2008年8月,贝尔斯登破产的前几天,美国证监会主席考克斯还表示了他对大型投资银行“资本金缓冲机制”的满意。这种对监管市场的认识不清导致政府和各类监管机构看不到金融机构之间盘根错节的相互联系,更无法估量这种牵连所带来的系统风险,这无疑导致监管滞后于市场。

政府政策的前后不一致,更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恐慌。鉴于贝尔斯登在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上的特殊重要性,美联储被迫通过摩根大通银行借贷给贝尔斯登。这是“大萧条”后,美联储第一次向非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资金。但同样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却并未被政府救助。更让人意外的是,雷曼破产后,政府又援助了美国国际集团(AIG),不确定性和市场恐慌不期而至。“次贷损失本身并不足以表明危机的严重性,相比之下,系统脆弱性以及政府危机应对工具与市场的脱节才是造成危机程度之深、范围之广的首要原因”。

问责和道德的普遍缺失

责任缺失和道德败坏放大了此次危机,华尔街金融家们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放弃了本该恪守的职业道德。而金融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公平交易、责任及透明度。

道德和责任的缺失出现在各个层面,从借款人到房贷中介商到房产估价师到贷款人无一例外。调查显示,借款人在贷款几个月后便违约的概率在2006~2007年间猛翻了一倍,这一现象反映出借款人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甚至完全不具备借贷资格。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追逐高额利润的同时摒弃了以客户为中心的宗旨,将不合格的产品以欺诈的方式卖给投资者,使后者承受“泡沫”破裂后的巨大损失。房产估价师迫于市场压力,不断上调房产估价以满足借款人获得更多住房贷款的需求。同样,贷款方明知借款人无法还款,明知此类贷款会给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却依旧放贷。2004年9月,美国全国金融公司(Countrywide)高管就察觉到公司发放的贷款会给公司造成“灾难性后果”。不到一年后他们再次发现,一些高风险贷款一旦违约,不仅会使公司出现大量不良资产,更会给公司带来“财务与声誉的巨灾”,但他们并没有选择停止此类贷款。

小结

报告认为,必须将上述六项结论置于人性、个人及社会责任的大背景中予以考量。首先,仅仅将这场危机归罪于人性的弱点,诸如贪婪和狂妄,是过于简单化的。事实上,缺乏对人性弱点的问责机制促成了危机。其次,这场危机是人类的过失、错误判断和不当行为造成的。这场金融巨灾并不是少数“坏人”就可以造就的,涉及太多的机构和个人。人们曾寄希望于那些政府领导者、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和金融机构的高管能承担起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神圣职责,然而正是他们的失职促成了这场危机。这些人在谋求与接受这些职位的同时,亦须承担至关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高层的基调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一次,他们的表现令人失望――他们中并没有人站出来对不良道德行为说“不”。

抵押贷款标准过低和证券化渠道引发并传播了危机

危机前,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急剧扩张,在抵押贷款中的占比由2003年的8%飙升至2005年的20%。市场激烈竞争、疯狂创新,抵押贷款标准急剧下滑。固定利率抵押贷款首先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只付息贷款(Interest Only Loan)、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ARM)、选择性可调整利率贷款(Option ARM)和无首付抵押贷款等。初期它们的还款金额很少,但此后还款金额会急剧上升。

美国的住房按揭贷款市场由传统的“发起并持有”(Originate-to-Hold)模式变为“发起并分销”(Originate-to-Distribute)模式,住房按揭贷款融资由依靠吸收存款变为依靠出售贷款合同以获得直接融资。经营住房抵押贷款的公司更加热衷于进行抵押贷款证券化。从表面看,一切都没有问题,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每一步都依赖着下一步。当还款源头出现问题后,每个人都将遭受损失,大量损失将最终甩给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然而,上述现象并非密不可见,美联储忽视了自己“确保国家银行与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并保护消费者的信贷权利”的使命,并未及时建立“护壁”(Retaining Wall)。

场外衍生工具对金融危机的发生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报告认为,2000年的有关立法中,决定不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邦或州政府监管,是美国滑向金融危机的重要转折点。根据美国财政部对其次级贷款担保债务凭证市场的统计,2005年CDO(担保债务权证)的市场总值为1510亿美元,2006年为3100亿美元,2007年仅第一季度就达到2000亿美元。衍生产品极度膨胀并滋生诸多风险。

调查委员会指出,场外衍生工具在以下三个方面推动了危机的深化。第一,信用违约互换(CDS)助推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扩张和泡沫。投资者通过购买CDS“规避”抵押贷款证券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使得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规模不断扩大,进而在房地产市场制造了更大泡沫。第二,CDS是合成型CDO的基础。合成型CDO以CDS产生的现金流形成资产池,因此,合成型CDO的收益只与抵押贷款证券的真实盈利状况相关。合成型CDO在同一证券上反复“下注”,使风险不断集中,同时合成型CDO的畅销使风险在金融体系内迅速扩散。第三,当金融风暴到来时,场外衍生品成为了风暴中心。大量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机构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不透明使得市场更加动荡。

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是催生金融灾难的关键一环

如果说抵押贷款证券是这场金融风暴的重要诱因,信用评级机构就是这些证券能够在市场上畅通无阻的幕后推手。委员会以案例研究的形式对穆迪公司做了详细调查。2002~2006年,穆迪在抵押贷款证券评级上的业务量增加了一倍。2000~2007年,穆迪公司把45000只抵押证券评为AAA,而2010年全美仅有6家非公共部门企业获此评级。这种现象的背后,可以看到,把一般市场原则引入信用评级行业必然会刺激评级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评级机构甚至不惜把评级级别作为竞争手段。

首先,引入市场机制的信用评级机构失去了对评级模型进行完善和创新的动力。评级公司的高管习惯把良好的业绩归功于公司的优质竞争力与完美评级机制,而不再积极完善现有机制,仅把注意力放在如何降低评级成本、提高评级效率和扩大评级模型适用范围等与公司利润紧密相关的工作上。

其次,发行人和投资银行的施压严重影响了评级结果。例如,投资银行通过对评级工作设置时间限制来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施压。正常程序下,需要六周至两个月的时间来完成的CDO产品评级工作,现在的时限是3~4天。在利益的驱动下,评级机构需要做出符合客户要求的评级结果以保证市场份额,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再次,监管缺失纵容了评级机构的失职。在争夺市场份额与满足金融机构需求的双重压力下,评级机构在逐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监管的缺失使得他们更加肆无忌惮。2006年美国颁布的《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Credit Rating Agency Reform Act)规定,SEC(美国证交会)无权干涉评级公司的决定。

对此前热议的一些金融危机原因的回应

第一,流动性过剩并不是引起危机的必然原因。低利率政策、充裕的资本以及源源不断流入房地产业的外国资本是信贷泡沫产生的先决条件。但报告认为,上述问题的确加剧了市场的风险,但这些风险是可以被市场参与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监管者所觉察的。报告亦不认同那些指责发展中国家将资金源源不断投向美国资本市场,导致“金融体系中充斥着大量的流动性,从而进一步降低了长期利率”的言论。金融体系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上的失败才是导致危机的原因。

第二,两家政府发起企业――房地美和房利美――对金融危机的爆发有重大引致作用,但并非是造成危机的首要原因。在作为抵押贷款市场支柱的同时,房地美和房利美还需要完成利润最大化的任务,双重责任造就了这两家企业在市场上的特殊角色,但它们并不是导致危机的首要原因。首先,它们是次贷和高风险抵押贷款业务的追随者,而非引领者。数据显示,两家企业所购买的AAA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所占市场份额由10.5%(2001年)上升到最高的40%(2004年)后,迅速滑落至28%(2008年)。其次,经核查,这两家企业的贷款违约率远远低于其他金融机构。房地美和房利美对信用评分在660分以下的借款人所发放贷款的违约率仅为6.2%,远低于其他金融机构的28.3%。

第三,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并不是导致危机的重要原因。调查委员会在仔细调研后给出了如下两方面解释:一方面,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制定的保障住房目标对两家政府发起企业在抵押贷款上的投资决策影响很小。另一方面,社区再投资法(CRA)并不是次级借贷迅猛发展的推手。调查数据显示,只有6%的高风险贷款与社区再投资法有关,并且CRA框架内贷款的违约率仅为私人部门贷款违约率的一半。

对报告的异议

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这份官方报告得到了10名成员中6名的支持,这6名成员均为任命,其余4名共和党任命的委员则公布了两份有异议的报告。

美国前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乔治•布什的首席经济顾问基思•亨尼西,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主任、麦凯恩首席经济顾问道格拉斯•霍尔兹•埃金,众议院议员、危机调查委员会副主席比尔•托马斯三人联名的报告,开篇便指出主报告分析危机成因的思路过于宽泛,并将把危机原因归结于全球因素。最为突出的是,它强调信贷泡沫是导致金融危机的最重要因素。他们认为,导致信贷泡沫产生的原因为全球资本流动和风险的重新定价。

调查委员会的美国企业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彼得•威尔森以个人名义公布了报告。他指出,一个历史事件的发生总是很多因素的综合作用,最困难的工作其实是从一系列可能的原因中识别出那些至关重要的动因,没有这些动因,历史将会改变。而美国政府的住房政策正是导致这场危机的动因。自1992年美国政府确立了提高住房拥有率为目标的住房政策起,HUD为两家政府发起企业制定了保障住房目标,并控制联邦住房管理局(FHA)的政策,同时还下调抵押贷款保险标准,鼓励更多次级贷款和高风险贷款的发放。房地产泡沫破裂后,大量低质高风险贷款违约导致了以抵押贷款为标的各类资产缩水,进而导致了危机。

第5篇: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一、开展集中行动的企业范围

全市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和具有危险化工生产工艺以及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剧、易燃、易爆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集中行动的内容

(一)组织开展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青安监〔2012〕2号)和《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化工医药及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第二次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2012〕67号)文件要求,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各市直工业基地、省高新区安监办(以下简称各镇安监办)要对辖区内构成重大危险源和具有危险化工生产工艺以及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剧、易燃、易爆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针对夏季高温、多雷雨、易腐蚀、洪涝、风暴潮等不利天气条件和计划性停产检修等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特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以及储存装卸运输、特殊作业等环节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细化落实危险操作(作业)安全规程,按照“五到位”的要求,督促企业切实稳妥地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建立管理档案,设置完善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压力、温度、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措施(包括现场显示、远传和连续记录功能);检查是否在重大危险源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泄漏报警、紧急切断装置和必要的监控系统。

请各镇安监办于每月月底前将《集中行动检查整改隐患工作报表》通过金宏网报市安全监管局(见附件1),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汇总表》(见附件2)并上报。要督促相关企业将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和治理结果及时录入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安管系统”,网址:)。

(二)组织开展大型化工液体储罐的专项检查。依据《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等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突出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1.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十个严禁》的落实情况;

2.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学历、专业和从业经历与有关规定的符合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4.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5.企业内部安全培训情况,特别是学习《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教育读本和动漫的情况;

6.自动控制及联锁报警、紧急停车、尾气吸收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7.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以及查出隐患整改情况;

8.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特别是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是否齐全、可靠,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9.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情况,定期演练,以及快速灭火系统等应急处置救援设施和物资的设置准备情况;

10.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是否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是否落实安全标准化要求;

11.针对夏季天气特点,是否落实防风暴潮、防高温、防高湿和防腐蚀等措施。

各镇安监办,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企业按照(一)项的要求,妥善整改解决,并汇总上报。

(三)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化工管道的安全管理。在去年摸底的基础上,组织企业全面开展化工管道摸底清查,明确管道的数量、种类、分布、走向、权属、材质、介质和敷设、使用条件等内容,地上管道要标注管道介质和流向,地下管道要设置永久性明显警示标志,建立健全管理档案,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管道输送条件,设置超压控制或卸放回收装置,做好管道的定期防腐、检测、维修和巡护。加强管道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组织管道作业和施工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作业票证,落实必要的安全告知、风险分析、交底和监护等措施。对“关停并转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原有管线进行集中清查,对已经停用和废弃不用的地下管线,要督促企业安全拆除,消除隐患。

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装备,设置完善管道超压超压控制或泄压设施,提升管道安全运行水平,在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气体的充装环节,要使用液化气体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

(四)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改进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组织企业对已实施的化工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和应急处置等环节,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对各环节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调整、改进和验证,进一步修订改进细化操作规程和检维修计划及方案,进一步提高生产装置系统安全运行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今年是建党90周年,维护全市安全生产稳定,既是我们庄严的职责和使命,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针对近期气象条件恶劣,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订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多措并举,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企业切实自觉开展集中行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6篇: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单位、各企业:

2020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XX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X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通安委〔2020〕5号)要求,结合青峪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学论述、抓清单、抓整治为主要任务,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镇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

(一)深入系统宣传贯彻

1.每年组织开展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讲活动。组织开展宣讲,培育和发掘一批宣讲典型,分层分级建设一支兼职宣讲队伍。将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讲活动,有机融入到全镇理论宣讲“一镇一品”工作,打通“最后一公里”。

2.充分利用《农民夜校》讲座专栏,组织“安全生产专题行”活动,广泛开展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贯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活动。

3.各类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科普要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宣传,作为主要任务,在事故灾害防范技术的同时,灵活生动地宣讲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在有条件的村、社区(院户)、广场、农村服务场所设置专题展板,以多种方式开展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积极推进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宣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覆盖面。

(二)集中开展学习教育

1.村(居)、各部门要安排专题学习。邀请专家学者讲学,帮助广大干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升能力。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观看事故警示片,加强对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理解,树牢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开展专题培训,把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列入各种会议及干部的培训内容。有计划开展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干部轮训,强化监管干部的担当履职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负责。

3.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对村(居)、各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全员培训中,树牢企业负责人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广大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守住安全生产的红线。

(三)组织播放中央制作的电视专题片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播放“生命重于泰山——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各辖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观看电视专题片、学习宣贯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情况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学习宣贯的浓厚氛围,让广大干部职工和企业从业人员深入了解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掌握安全发展、严守底线、强化责任、依法治理、改革创新、夯实基础、严抓落实等重要内容,以增强对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

(四)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各级党委(党组)贯彻实施要求,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以铁的制度、铁的纪律、铁的手腕,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2.全面落实行业管理“三个必须”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三个必须”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盲区漏洞。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健全各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

3.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落实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举报奖励和舆论监督等措施,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岗在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4.加强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实现对村(居)、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全覆盖,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单位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组织重要时段安全生产督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将考评考核结果与被考评考核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年度考核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五)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1.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坚决取缔不安全的生产设备。

2.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创新方式,加强监管,采取明查暗访等传统手段,分行业分领域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突出开展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天然气(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分类分级管控风险,超前治理重大灾害,切实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要加强交通、桥梁、涵洞、渡改桥、漫水坝、电力、油气、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

3.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健全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六)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

1.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各村(居)、企业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加大相关保障力度,重点充实安全监管人员。

2.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安全监管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大培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明确各岗位、各工种安全职责和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让每个员工都明白自己的安全责任。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变化,及时更新,让每个员工都明白不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企业要全面深入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登记造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并上线运行;一次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标梳理并补充完善;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次彻底的反“三违”集中行动),深入查找在规章制度、风险管控、隐患排查、职业卫生、安全培训、高危作业审批、外委作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登记造册,提出整改计划。

3.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坚决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即:每个月至少带队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讲评会;每季度至少主持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给员工上一次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动员会、向职代会做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员工承诺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各辖区主要负责人应对全面落实“十个一次”措施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落实好“十个一次”的相关措施。

4.落实安全投入责任。在安全培训教育、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安全科技创新费用等方面,企业要确保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艺、装备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责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责险。

5.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依规持证上岗。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企业生产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纳入企业三级培训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学时及工作衔接点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实行培训人员责任追究制,未按规定培训且因此导致员工“三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未达到培训要求安排上岗作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新入职员工应经过实操培训、车间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生产岗位,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企业要创新改进安全教育方式方法,设立“安全日”、“小喇叭、小讲台、小展台”等,通过书面资料、音频资料、视频资料等各种形式,向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警惕安全生产风险。

6.落实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企业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如实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企业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7.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企业要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设置除尘、排毒、降噪、通风等防护设施。要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八个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企业要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的变化,持续改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凡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没有达到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经营建设。

2.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规模、安全生产风险程度等情况,制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管理层要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推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持续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3.规范承包租赁经营行为。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企业要将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的安全风险,列入企业统一分级分类辨识,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管理台账档案,制定管控措施并落实到位。

4.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督促企业深入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引领、警示、教育和规范作用。企业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领导,全面规划、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宣传教育,促进员工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宣传阵地向一线班组和工作现场延伸,利用岗前培训、班前班后会,引导员工在工作中学习安全知识、在实践中运用安全技能,逐步形成安全制度与安全文化、安全知识与安全技能融为一体的宣传教育新格局,让安全文化成为企业发展的传承载体。

(三)强化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1.落实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责任。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尤其是高危设备、物品、场所的安全风险,做到风险辨识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要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

2.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企业要根据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管控责任清单,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加强动态分级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要针对高危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3.落实安全风险警示报告责任。村居、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的要求,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注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别和后果、控制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4.落实隐患排查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鼓励企业开展“查身边隐患,提合理化建议”活动,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要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企业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引导

1.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健全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建立重点监督和一般监督检查机构,重点监督检查由镇实行全覆盖检查,一般监督检查由村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要突出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为100%,形成对违法违规震慑高压态势,督促企业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报告风险和隐患,未落实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既要严格执法检查,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更不能一走了之。

2.督促企业如实报告主体责任履职情况。企业要落实《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要求,围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按照辖区和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如实报告主体责任履职情况。各辖区要督促行业内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要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履职报告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报送总结情况。对拒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3.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制度,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安全生产双向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应依据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公布在职工易见常见的地方,接受员工工群众监督。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员工岗位职责分别进行明确,经员工签字后留档备查,作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企业实际,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研判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主体责任、管理体系、安全投入、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情况。要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督促企业严守承诺、执行到位。

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各村(居)、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一是企业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依据不同情形分别纳入国家、省、市、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对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联动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一)广泛开展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各村(居)、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重要讲话,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本企业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宣传、贯彻全覆盖,推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本《实施方案》宣传贯彻落实到位。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项目。各辖区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职责。

2.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并由有关监管部门实施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3.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部门联合专项排查以及排查其他行业部门涉及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2020年12月底。

(三)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禁止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安全仪表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

3.严格特殊作业活动安全管控。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检维修作业指南(试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企业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重点设备设施开展检维修,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停车、检维修作业实行报备制度。对涉及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受限空间作业应派专人至现场进行安全条件确认。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违规检维修及特殊作业。

4.严格落实承包商管理制度。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对所有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认真核实承包商资质范围,严禁无资质、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现象发生。企业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要依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同时应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要求,落实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要将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露、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风险辨识、管控和应急措施与承包商进行安全交底。承包商要制定施工方案,明确作业组织、方案、安全风险和应急措施。企业要组织工程、技术、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企业与承包商双方要明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涉及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要求。作业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作业范围和内容。企业要加大对承包商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同时,企业要加强物料供应环节管理,严把检验检测关,做到批批必检、车车必检、样样必检,从物料源头上管控好风险。

5.整治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严格核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门店安全条件,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和经营、非法违法买卖、燃放、运输和储存行为。2020年11月底。

(四)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警示教育,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再次培训。2021年3月底。

(五)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实行“一报告、双签字”制度,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2020年12月,结合本地烟花爆竹行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

2.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一)开展重点方面整治,集中解决突出风险隐患

1.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一是单位和农村住宅按标准划线管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消防通道的设置要求及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各辖区制定并通过各类途径公告,明确消防通道标线标志设置单位和农村住宅的范围及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督促指导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的管理使用单位,按标准对消防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二是老旧街、农村住宅实行“一户一策”治理。各辖区进行摸排梳理,结合老旧房屋建成年代、建筑高度、周边环境、道路管网等方面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结合辖区打通消防“生命通道”。2020年12月,各村(居)、镇级单位等部门制定实施消防通道治理方案,逐个住宅片区建立档案,明确责任单位及工作时限。2021年10月,全部对老旧街、农村住宅完成消防通道治理。三是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派出所、村建、市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治理。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

2.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探索建立并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及高层建筑“楼长”制度;二是采取管理使用单位自查或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方式全面排查测试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指导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建立维护保养制度,鼓励聘请消防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消防设施维保工作,逐栋解决消火栓无水以及消防供水不足、压力不够等问题;三是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自查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等问题,逐项登记整改修复;四是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依托社区网格员、保安人员、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一支消防队伍,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开展实战演练。2021年2月前,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建筑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计划,重点督办整改一批高层建筑存在消防设施瘫痪等严重问题;2021年3月,排查登记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消防供水不足、压力不够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

3.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明确和落实使用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二是涉及人防工程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三是全面排查测试地下空间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四是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问题进行清理,确保畅通;五是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使用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六是按规定拆除可燃易燃装修材料。2020年,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计划,重点督办整改一批严重问题;2021年,排查登记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

4.开展商业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对照标准组织开展检查,明确各管理部门、各类店铺、岗位员工消防安全要求任务,;二是实行消防设施、餐饮场所、重点部位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组织整改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每半年组织消防演练。2021年达标率达到80%以上。2022年达标率实现100%。

5.开展“九小”场所及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抓好“九小”场所突出风险治理。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综治网格员和专兼职消防队员等基层力量,开展自主登记并自查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媒体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并通过落实合用场所“4+1”、沿街店面“3+1”等物防技防举措,逐一督促整改到位;对问题突出的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2020年9月底前,以街道为单元,全部排查完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21年底,“九小”场所突出隐患有效整治。2022年,建立有效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机制。二是抓好老旧房、社区突出风险治理。针对老旧房、农村接合部等突出风险,组织升级改造消防设施,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二)推进重点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教育、民政、文广(含文物)、卫生健康等重点行业部门,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开展行业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达标创建活动。消防救援机构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工作检查协调,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020年10月,组织对学校及幼儿园、服务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疗卫生机构、文物建筑等行业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列出隐患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2021年,全面推广典型经验做法,50%的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22年,行业单位突出火灾隐患基本整改完毕,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自主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三)不断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1.加强消防点建设。2020年,组建镇、村、居、单位专职队12个;到2022年,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镇村消防救援体系。

2.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加强镇、村、居、单位消防队伍建设。将各类消防力量纳入镇统一调度指挥,建立完善联勤、联训、联调、联战“四联”机制。

3.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对标“全灾种、大应急”的任务需要,坚持快补短板、优化结构的原则。到2022年,基本形成与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与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能力相匹配的装备体系。

4.推进乡村公共消防基础建设。依托乡村振兴实施,将乡村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统筹管理,研究完善乡村消防专项规划,同步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针对不同辖区建筑特点、生活习惯,配置适合乡村地区使用的消防器材装备,逐步解决乡村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等问题,明确乡村消防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做到“建管一体”。2022年,乡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

5.加大乡村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加强对镇、村、居、单位的管理,集中治理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并结合脱贫攻坚,危旧房改造、易地搬迁、安全饮水、道路硬化、乡村振兴等工作,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加快乡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有效降低火灾风险。持续深化消防安全扶贫工作,加强乡村地区“老幼病残”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人群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

5、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一)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体系

1.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镇交管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要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下达限期整改指令,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一律从严查处,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2.构建共建共治体系。镇交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常态化、制度化。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健全重点车辆、运输企业监管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消除隐患漏洞。要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要综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村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4.完善事故调查制度。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要深化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工作,推动辖区、相关部门、行业落实整改。依法依规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退出道路运输市场。要推动一般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1至2人死亡且对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要依法组织调查,依法追究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事故责任,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评估,对履职尽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责任。

5.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交通运输、公安、卫健、应急管理、民政财政、社保等部门要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态环境损害,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风险。要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事故应急协调,完善救援救治保障,减少事故伤员致死致残。

(二)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

严格客货车生产销售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客货车产品生产准入、一致性监管,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对客货运输车辆产品与国家标准、公告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交通运输、公安、人社、应急管理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构建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标准、职业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国际互认制度等职业制度体系。要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2.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培训,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求,在驾驶培训考试中增加防范隧道事故和二次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实训等内容,提高驾驶人职业素质能力。要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制定机动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行严重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3.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村居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安全管理,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

4.加大宣传曝光力度。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强“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常态化培训教育,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满分驾驶人再教育与培训考试。要加强客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宣传提示。要持续曝光“高危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

(四)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

1.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要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更新乡村公路营运客车推荐车型,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合规客运车辆。要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提升动态管理水平。要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安全监管,禁止使用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清理整治农村地区变型拖拉机,严格加强日常监管。

(五)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1.严查突出交通违法。公安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开展针对性整治,加大执法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等突出违法行为。

2.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交通运输、公安要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提升动态监控安装率、入网率和上线率。

3.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要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对乘客举报的、相关部门抄送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吊销其执照;对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营运车辆,公安部门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六)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1.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20年12月基本完成乡道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要加大青蔡路漫水桥改造实施力度,2021年底改造完成青蔡路2处漫水桥。力争2022年后,实现全镇年度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数量与新产生的农村公路危桥总量保持动态平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深入开展干线公路灾害防治。要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加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整治。交管部门要加强桥梁、涵洞事故多发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2.强化道路应急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要推进公路和农村道路,全面提升冰雪天气铲雪除冰能力。

3.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化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建设,根据镇道、村道设计标准科学设置限载标志。要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对支路上主路上坡路段进行治理。治办、村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清理整治集镇、村庄违规行为。

6、交通运输(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1.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严防失控漏管,细化履职行为规范,推动行业安全监管。2020年10月底。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XX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的要求,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责任,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及使用,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补齐安全生产能力短板。

(二)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

1.深化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人民政府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进一步摸排行业重点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突发性安全生产风险,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5个清单,确保底数摸排到位,责任分工到位,防控措施落实到位。2020年11月。

2.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强力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备案备查,做好跟踪督促指导,真正做到一抓到底、见底清零。指导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的长效机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

3.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训。分析查找各领域近三年来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案示警,制定切实有效整改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及时组织开展典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推动交通运输与渔业安全生产的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

(三)开展重点领域专业化治理

1.深化公路沿线(包括村道路)环境安全专项治理。一是公路沿线飘浮物及危树整治。重点整治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建筑、彩钢板、简易棚屋、遮盖物、防尘网、塑料薄膜、广告幕布等飘浮物和倾倒、断枝后影响公路设备设施的树木,防止在大风天气下被刮起后侵入公路限界。二是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整治。依法查处影响公路环境安全的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修筑道路、采石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1.强化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整治。一是非法托运危险货物整治。重点整治公路运输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等非法行为。二是违规超员超载、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

2.开展邮政涉恐涉爆专项治理。一是持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寄递安全管理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采取明查暗访、视频监控、留存验视卡、推广应用智能安检设备等措施提升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实效,加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规范管理,坚决防止易燃易爆物等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二是突出重点地区整治。因地制宜强化分类指导,对寄往党政机关、重点部位、重大活动举办地的邮件快件进行重点检查,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企业等方式开展集中安检。三是突出薄弱环节整治。对航空和高铁邮件快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进行全面防控安检。加强寄递安全公共宣传,强化邮政快递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用户依法用邮、安全用邮意识。依法严厉打击夹带、谎报、瞒报、匿报涉恐涉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四是深入开展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整治,对危险化学品寄递实施“零容忍”,督促寄递企业严格执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3.强化安全生产宣传与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防护意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安全文化建设。制作和发放交通运输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录,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

7、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2.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3.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勘察文件必须准确、可靠,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标准规范及设计深度要求,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注明,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杜绝因设计及措施意见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尤其要强化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过程控制及验收。

(二)落实村居、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1.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应明确不同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主体,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完善健全镇、村两级监管体系模式。

3.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查处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4.加强企业主体责任履职监管。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行业内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

5.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作出安全生产公开承诺。

(三)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

1.认真执行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

2.完善事故查处机制,严格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工作约谈制度。

3.加大事故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完善联动惩戒机制和事故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以及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四)狠抓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1.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沟(槽)、桥梁、烟塔、隧道等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

2.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管,建立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以及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对危大工程的费用保障情况的检查台账。

3.切实防控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火灾事故。落实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作业面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检查,重点检查抽查企业管理人员、安管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施工一线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落实情况,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控体系。

(五)提升施工安全治理能力

1.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实施。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部署应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诚信体系。

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凡是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凡是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查认定已清除隐患后,方可批准继续施工。

3.狠抓安全教育培训。持续抓好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落实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作业人员班前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台账,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力度。

(六)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建设活动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的;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发包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采取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尤其要严厉打击各类园区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2.严格参建单位与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将施工单位资质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持证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

3.发挥查处典型案例的威慑作用。对违反规定造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暂停执业等处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曝光力度,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各村(居)和镇直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8、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开展特种设备风险辨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试行)》,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加强风险的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全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022年底前完成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工作。

2.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指南,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辨识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明确风险等级、风险类型,采取相应监测和管控措施。强化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安全隐患闭环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022年底前完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

3.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按照《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要求,制定年度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强化证后监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证后抽查,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生产单位开展重点监督抽查检查。

(二)开展特种设备薄弱环节专项整治

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隐患治理台账;集中整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落实、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双重预防机制不健全、定期检验不到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设备未经注册非法使用等问题。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落实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气瓶充装行为,杜绝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流入市场,维护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市场法治秩序,预防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事故发生。

2.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对全市重点工程领域和工业园区在用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进行确认,深入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查处生产使用单位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改造、无证使用等违法行为。

3.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回头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提升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4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18〕162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梳理完善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台账,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基本要求,对2018年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

6.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回头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质检办特〔2017〕91号、市监特〔2018〕24号、市监特设函〔2018〕162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危化品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对前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开展“回头看”,对隐患开展销号闭环管理,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

(四)依法查处特种设备事故

1.认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或相关事故,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做好事故责任追究。

2.严格落实事故查处机制,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事故处理法律责任要求进行监督执法,查处事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大事故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建立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三、时间步骤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0年8月至9月)。召开专题动员会、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20年9月至12月)。各村(居)、各单位组织对本辖区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任务、整改时限、落实责任。

第三阶段(2021年)。以人防十物防十技防措施,集中整治,加大整治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取得工作实质性成效。

第四阶段(2022年)。总结工作成绩,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健全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镇政府特调整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屈治君

副组长:张娇蓉

成员:镇安办、交管站、市监办、国土办、村建办、林业办、农业办等部门负责人,联村干部、村(居)主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安办,负责日常业务和监管,侯君宜同志负责钉钉上报。

第7篇: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一、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一)直接监管行业。我局为强力推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安全发展规划,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制度,淘汰非煤矿山、工贸行业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园区,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准入标准,全面推进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

(二)综合监管行业。为推进我县重点项目建设,我局制定了需安评的项目筛选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对宁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积极协调交通、建设、电力等部门和涉及的镇,按照责任分工,严格行业标准,加大了安全监管力度;加强了危桥、危隧、危路整治,加强了建筑市场监管,强化了消防检查,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安全产业,强化基础建设。

(三)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引导企业实施安全科研攻关、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示范项目,着力提升安全科技支撑保障能力。非煤矿山领域,突出地下矿山开采事故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的使用,重点督促岿美山钨业公司落实“六化”建设和存窿矿装载先进技术。危险化学品领域,突出化工园区防管控一体化监测监控技术。全力协助了国盛铁路公司装备在线监控。职业卫生领域,突出先进适用的矿井劳动保护用品、尘毒防护与治理技术、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应用。先后在优能特公司、大华新材料公司和岿美山钨业公司推广了新产品、新工艺。应急救援领域,突出快速救援技术与装备、便携式救灾器材的应用,积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道路交通推行了在线监测,实施动态监控系统等安全信息系统。我局建立了全县的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完善了全县7个镇和工业园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装备,公开了举报电话:。

二、建立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上半年,县安委办制定了《XX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生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面推进了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制定了全标准体系、安全教育培训等系统工程建设,建立了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企业安全标准化评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登记等工作平台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力争用2—3年时间,在全县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安全达标升级,实现长治久安。

第8篇: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通过整治提升一批、整顿一批、关闭一批问题企业,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含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等),重点是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尤其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

三、整治内容

(一)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二)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五)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六)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七)违反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现象的。

(八)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九)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

(十一)未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同行业事故教训,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不全面、不彻底的。

四、工作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铁路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中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责的事项通报给同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及时将有关事项通报同级的相关管理部门。

五、进度安排

(一)安全风险隐患摸底及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16年5月至7月)。

各省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动员部署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开展专项整治。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认真组织摸排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底数,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其安全风险的分布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安委会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要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内容作为重点,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并及时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停产。

(二)政府部门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8月至10月)。

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组织专业力量将专项整治与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紧密结合,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全面抽查督查督导,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将根据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适时联合组织暗访暗查督导,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2016年11月)。

各省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并及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全面深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向国务院上报总结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与落实《通知》紧密结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有序推进,务求实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有关企业要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自改情况于2016年7月5日前分别报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每月5日前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汇总,将本地区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6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每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报送执法检查处罚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于2016年11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第9篇:危化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一、突发事件及其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种危害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等等。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发;

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并实行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统一指挥、属地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控制工作成效,沟通信息,推广经验,完善应急处理技术规范。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七)卫生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科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八)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织。分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医疗救护技术指导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和检测技术指导组。各组由相应的专家组成。

(九)卫生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十)卫生局组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设在卫生防病站。

四、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机构、组织职责

(十一)卫生局

1.负责草拟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政府批转执行;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

3.对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取得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织推动社会心理卫生、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咨询等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5.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建立检查制度。督导检查本预案各项措施在平时或者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十二)防病机构(含结防所)

1.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2.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做出事件的发展趋势报告和评估;

3.负责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的划定意见。参与对控制疫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汇总、分析、评估疫情;

4.建立紧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

5.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改进建议;

6.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7.具体落实对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8.承担社会心理卫生、卫生宣传教育和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0.承担对应急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十三)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工作;

2.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或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4.监督检查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中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人员病、死、伤的报告情况;

6.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消毒;

7.监督传染性疾病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环境的消毒的落实情况;

8.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9.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

10.依法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

2.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3.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

4.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5.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6.协同疾控机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相关检验物、样品采集等工作;

7.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8.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

(十五)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由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等机构进行应急处理。

1.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十六)评估和技术指导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下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及医疗救护、预防控制和检测三个技术指导组;承担社会心理卫生教育和咨询工作。

1.突发事件评估组: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2.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医院的诊断、救治和医疗单位内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等工作。负责重点病例的诊断。

3.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指导防止突发事件危害进一步蔓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统计报告、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4.检测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并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件发生的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学检测等工作。

(十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

1.突发事件发生时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组织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采样、疫点消毒等工作;迅速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2)提出防治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协助各医疗单位进行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救治工作,对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采取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全面负责疫点、疫区现场的防疫控制工作。

2.日常工作

(1)对传染病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疫情和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报告,为政府采取预防与控制应急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收集、整理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突出突发事件的预警功能。

(2)置备、储存、保管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设备、药品器械,现场防护用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等。

(3)对相关疾控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进行模拟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4)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突发事件应急报告

(十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卫生防病机构报告;卫生防病机构应迅速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局和市卫生防病中心;卫生局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政府和市卫生局;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十九)卫生防病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二十)卫生防病机构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尽快做出阶段和总结报告,阶段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总结报告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二十一)卫生局(含卫生防病机构)在接到毗邻地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疫情通报后,要做好应对准备,必要时应及时通知辖区疾控和医疗机构。

(二十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现严重威胁或危害公共健康的水、食品污染、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露、发射性污染等特大、重大事故时,主管部门、当事单位、个人要立即向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突发事件分级(执行市级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二十四)蓝色预警:

1.发生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2.其他省市已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发现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

3.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二十五)黄色预警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周边省市及地区疫情上升;

2.1周内霍乱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

3.1周内在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个区(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二十六)橙色预警

1.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发生局部暴发;

2.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3.霍乱在一个区(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他区(县);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二十七)红色预警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6.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应急处理

当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预警级别)报告后,卫生局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政府提出成立区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发生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市政府,并进行应急处置。

(二十八)启动预案

1.当天津市突发事件达到黄色预警程度时,卫生局应急办公室根据黄色预警的要求,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政府和市卫生局。

2.当突发事件达到橙色预警、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预案时,卫生局提请成立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设置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工作组。

(二十九)应急措施

应急处理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落实各项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1.区卫生局在征得区政府同意或批准后,紧急调集、调配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应急处理队伍迅速赶往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卫生防病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级或区级实验室,必要时送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协助市防病中心的病原查询和病因诊断工作。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追回和封存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

区卫生局报请区政府可以依法发出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对流动人口进行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追踪调查。防病机构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7.开展医疗救治。区卫生局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要进行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作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必要时,请市卫生局或卫生部派出医疗专家组,参与和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8.督察与指导。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9.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社会心理卫生、医疗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0.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理调查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十)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卫生局向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区卫生局报告区政府后,执行终止预案。

八、工作保障

(三十一)技术保障

1.区卫生局负责建档,列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及相关个人技术档案资料。同时列出相对应的第二梯队名单及其技术档案资料。

2.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区卫生局按照预案的要求,在市卫生局指挥下,统一组织、定期安排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工作。演练形式有:对单一突发事件从指挥到救治处理的全过程演练;局部演练;指挥系统、救治系统,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多发事件的全过程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业务培训。平时要针对不同学科举办培训班。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常规监测。加强实验室建设,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组织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组织网络、卫生监测组织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监测医院监测网络、突发事件报告网络等。

4.医疗救治网络。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该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市、区县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市、区(县)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医疗救治网络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机制。

5.信息系统。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辖区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十二)物资保障

1.建立已知可引起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诊断、治疗和预防的常备储存系统。包括:诊断试剂库、血清库、疫苗库、药品库、特效毒剂库等。

2.建立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救治仪器装备储备系统。

3.建立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种物资的储备、运行、功能状态标准,确保可迅速调配使用。

4.健全应急物资资产更新规定和操作规范,并强制执行。确保应急物资使用时的可靠性。

(三十三)经费保障

1.为了保证我市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运行,区卫生局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补充机制。

2.每年公共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应逐步提高到30%-50%;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财务部门应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必要时,可向区政府申请专项拨款。

(三十四)人员保障

1.卫生局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随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按照工作职责,配备各类专业人员,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保障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3.充实专业技术人员,扩展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项目;

4.不断完善社区防疫网络。

5.第一中心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传染病医院、海河医院、医大总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单位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级指定的应急医疗救治单位。

(三十五)宣传教育

卫生局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画、册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开区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职责

一、环保局

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监管医疗卫生部门对医疗废水、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监控医疗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和最终走向,记录废水、固体废弃物产量、处理量、排放量并上报;督查医疗机构对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等工作。

二、环卫局

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加强晨扫和日、晚两次保洁工作,做好重点路段水洗压尘工作。督查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做好全区垃圾转运站的内外环境卫生和消毒,做到生活垃圾集中清运,日产日清;全天候开放转运站并增加运输车辆,及时接纳重点区域的生活垃圾。搞好全区环卫公厕清掏、刷保、消毒工作。及时处理群众热线反映的问题。严格管理道路污染,大力处罚和处理违章饲养的家禽和家畜。根据需要,加强处理突发事件地域的清洁工作。

三、公安南开分局

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强制管理拒不服从监控隔离规定的被隔离人员和外部闯入人员。依法严肃处理严重扰乱救治秩序的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违章养犬行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好查处工作;协助社区做好防治突发事件的宣传工作。坚决打击借机制造恐慌、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制售伪劣防护用品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必要时,选派警力全程驻守市传染病医院、防病站、医学观察所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等重要场所,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四、爱卫会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四害,使蚊、蝇、蟑螂和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重点做好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消毒工作,防止蚊、蝇、蟑螂和老鼠传染病菌。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大力治理外来商贩违章摆卖等乱摆乱卖和违章占路摆卖;严格清理违法经营盒饭、快餐和露天制售餐饮的马路餐桌及马路烧烤;彻底清理全区干、支道路两侧的餐饮、食品制售企业的里空外卖和露天加工;大力查处和拆除违章建筑,特别是严格治理对外来人口的违章建筑。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农贸、封闭市场防控工作的检查。

六、工商南开分局

加强市场巡查,强化对防治突发事件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趁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相关商品,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借机进行违法经营的不法行为。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

七、建管委

全面负责对辖区建筑工地及其外来民工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各项防控制度的落实,专人负责各建筑工地外来人员的身体状况、外出登记、民工驻地及重点部位的督查工作;一旦发现施工人员出现传染病、中毒症状等,立即通报防疫部门,并立即进行对施工现场的消毒和有关人员的隔离。必要时,建立建管委、各建筑工地、卫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制度,及时沟通信息,果断处理有关防控问题。

八、财政局

强化预算管理,保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经费,并及时足额划拨。加强监督,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九、交警南开支队

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备勤工作,及时处理交通突发事件。做好对重点医院和隔离区周边的道路疏导,确保交通畅通;严格安全检查。协助卫生等部门做好进津车辆所乘人员的体质监测和车辆的消毒工作;加强逐级报告制度。

十、教育局

全面负责辖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师生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系统单位做好教室、图书馆、食堂、实验室、宿舍、厕所等部位的清洁、消毒工作,保证环境整洁,空气流通,消毒到位。督查系统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防控工作措施和建立应急队伍。督查系统单位设立隔离室;出现可疑症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毒和隔离。普及防控知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能力;按全市统一部署,调整教学安排,合理安排学生生活。

十一、经贸委

全力组织好突发事件防控期间市场供应,做好市场监控;督查所属各经营单位的消毒、通风、依规购销货等防控措施的落实;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大中型商场与超市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做好突发事件预防、治疗等工作必须的药品、器械、消毒药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十二、科委(科协)

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普及各种突发事件防治科学知识和方法,提高公众科学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联合有关部门,负责驻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市社会保障中心做好参保人员医治突发事件涉及疾病的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工作。

十四、民政局

做好老年公寓的预防和救助管理工作,做好低保人员和民政救助对象的疫病救治和社会救助工作。

十五、武装部

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武装部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组织民兵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防控突发事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防控突发事件民兵应急分队,建立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十六、侨办、民宗办(外办)

负责区内归侨侨眷、海外华侨华人、在区外国人及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加强疫情预防和其他应急措施;建立出入境人员的疫情报告制度 .

十七、房管局(含物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区域内各物业管理项目单位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组建区物业管理项目单位突发事件防控工作联络协调组,开展互助和互检,做到监控管理不留死角;作好小区居民的预防宣传、保洁消毒和外来人员登记等防控工作;督查全区物业管理项目单位突发事件防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受理业主投诉。

十八、物价局

有效监控药店、医院、超市、市场经营的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依法从严处理拒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规定和价格干预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稳定价格和群众情绪。

十九、文化和旅游局

加强和规范网吧、歌舞场所、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督查娱乐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联合有关部门,负责文化娱乐业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二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防控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次充好等制假售假行为;督查食品加工企业落实从业规定的情况。

二十一、消防南开支队

做好执勤备战工作;督查火灾救援中心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落实;做好参战人员和器材装备的洗消工作,防止二次感染。及时调集所需警力及器材,应对处理突发事件时出现的其他紧急情况。

二十二、招商办

督促大中型企业落实防控突发事件总经理负责制,协助企业做好防控管理和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正确处理好企业生产经营和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关系。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外资、合资企业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二十三、宣传部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市区有关突发事件防控的指示精神,广泛信息收集,全方位搞好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工作;多角度、多侧面宣传突发事件防控的科学知识,营造全民参与共同抗击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供水、供电、商业部门(经贸委)

负责保障医疗机构、卫生防病机构和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等部门的用电、用水和有关生活用品的供应。

二十五、街道办

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帮助整改;及时协调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工作。

二十六、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