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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论文精选(九篇)

创业法律论文

第1篇:创业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学生创业利大于弊法律保障

Abstract:Recently,studentpioneeringhasbecomeahottopicamongpeople,andasaresult,heateddebateshavefocusedonit.Theauthorholdsthattherearemoreadvantagesthandisadvantagesforstudentpioneers.Oursocietyshouldencourage,oratleastbetolerantof,andatthesametime,goastepfurthertoperfecttherelevantlawsystem,inordertoensurethelegalprofitsofthesestudents,andpromotethissystem,whileatthesametimepursuingthewaythatsocietyisdeveloping.

Keywords:studentpioneer;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lawsystem

学生创业,在美国曾经培育出了一批杰出的数字英雄,一批卓越的管理人才、以及一批著名的高科技企业。1998年5月举办的清华首届创业计划大赛,正式拉开了我国学生创业的序幕。此后,各大高校学生创业团队以及各地的学生公司风起云涌,遍地开花。但是,经历过两、三年媒体爆炒的风光日子,如今的学生创业却遭遇到来势猛劲的寒流,于是否定的声音又纷至沓来。

那么,我们如何看待和对待学生创业?是支持,是反对,抑或顺其自然?学生创业遭到的挫折除了其自身的原因以及某些客观必然性之外,是否也与我们未为学生创业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以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有关?这都是我们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学生创业的利弊分析

学生创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源自美国。但美国并没有学生创业这一概念。因为从美国普遍的社会文化心理出发,学生创业与其他人创业并没有什么不同。学生创业只是在中国特定的教育体制及社会环境下,才被赋予更多内涵以及获得更广泛的关注。

学生创业这一话题尽管如火如荼,但仅停留于新闻报道之中,学界鲜有涉及,本文作者亦未见有关于这一概念的表述。故笔者且将之界定为适龄青少年学生创办﹑参与创办或入股企﹑事业单位,以及为此积极筹备的活动。

中国学生创业始自1998年5月举办的清华首届创业计划大赛。目前国内知名的创业计划大赛有以清华大学为代表的校园创业大赛,团中央举办的“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关村2000”等省市级创业计划大赛以及网易等网络公司主办的创业计划大赛。参赛的大学已经超过100所,而且还形成了一批依托于理工科大学的创业中心,如北京、上海、武汉、南京、西安、成都等。作为高校学生社团的创业协会也应运而生。

被普遍认可的最初的学生公司,是1999年6月注册成立的清华大学邱虹云参股的学生公司“视美乐”,公司的资产由学生的合伙人提供的50万元注册资金和邱虹云研制的多媒体超大屏幕投影电视的技术股份组成。同年7月,位于武汉的华中理工大学,一名叫李玲玲的学生首获10万元创业风险金,走上了独立创办公司的道路。2000年5月,在媒体广泛关注的前提下,又找到了一家成立于1999年4月的学生公司,就是川大学生王汝聪,联合章辉、殷德敏等几个在校生创办的成都亚虎(yahu)网络公司。因此,到底谁是第一家学生公司,确实很难说清楚,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此后学生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蜂拥而出。同时,一些中专生甚至中学生也参与到创业大潮中来。

但是,仅仅过去了不到两年的时间,却涌现出学生公司纷纷倒闭的风潮,包括一度独领的“天行健”。于是,如何认识和评价学生创业,就有待于我们进行理性的分析。从哲学层面上讲,任何一个硬币都有两面,学生创业也必然是利弊并存。有鉴于此,我们的态度也必然是一分为二。然而,一个模棱两可的态度必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又必须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得出一个基本肯定或基本否定的价值评判。

学生创业存在如下几点弊端:

第一,创业对学生学业的消极影响不容低估。学生的时间﹑精力有限,顾此必然失彼。没有在求学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即使创业获得暂时的成功,就长远来看,对创业的学生的日后发展也未必有利。而且,学校教育具有系统性、完整性、连贯性,所以休学创业和退学创业有悖于教育规律。

第二,创业对校园文化形成不良冲击。无论我们如何努力去正确引导,都难以绝对防止浮夸与鼓噪之风刮进了校园圣地。其直接后果是使原本踏实本分的青少年学生被煽动得充满了不切实际的幻想。似乎艰苦的基础知识学习已然成为了一种新经济、高科技发展的最大桎梏,努力学习成为一种过时的说教,唯有创业才是自我实现的最佳途径。尤其是创业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使得急功近利、唯利是图的思想泛滥成灾,使很多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打上了功利主义的烙印。

第三,鼓励学生创业需要付出成本。首先,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因此鼓励、支持学生创业就要改革相应的制度、规则以与之相适应,而任何改革都需要付出成本。其次,鼓励学生创业必然增加学校的管理成本,同时也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

第四,学生创业风险较大。由于多数学生缺乏市场运营和企业管理的相关知识及操作经验,加上很多学生眼高手低、急躁冒进、异想天开、盲目自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是非常低的。对于许多心理承受力较弱的学生,创业失败的打击是十分巨大的。同时,对社会经济秩序也必然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然而,看到学生创业的弊端,其目的是为了对之进行更全面的分析,而不能以此作为否定其存在意义的理由,因为其裨益也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学生创业符合当前素质教育的大方向,它所激发的不仅仅是老板梦、致富梦,更是青年学子们在学习中的想像力与创造力,创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全面提高和磨练大学生面对社会、面对挫折困难、面对商业操作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大课堂。

第二,学生创业促进知识成果向生产力转换。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5%-6%,而发达国家则高达50%-60%。造成这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科研机构与企业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这一鸿沟的形成有双方的原因,其一,企业吸收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能力严重不足,技术成果寻求市场困难重重,其二,科研成果产品化的关键环节欠佳,企业无法直接使用。而正由于传统的技术产业化模式的困境,才使创业成为可能。学生创业往往具有对新发明新创造最旺盛的活力、对高新科技最敏锐的触觉、以及强烈的开拓进取意识,而这些正是加速科技成果市场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尤其是信息产业日新月异的今天,现有的企业不可能永远站在技术与市场潮流的最前沿,也不可能穷尽一切新兴或亟待更新的商业领域。因此,优秀的学生完全有可能凭借自己的技术创新,通过周密的商业计划吸引到投资,从而迈向创业成功之途。创业是时展对于产业模式调整的要求所产生的必然现象。因此,我们现在所提的创业也必然包含着时代赋予的内涵,而这种时代的内涵所体现的必然是知识科技和科学管理在其中的大范围渗透和深层次的影响。80年代初,美国许多高校就开始举办创业计划大赛,而今天美国表现最优秀的50家高新技术公司,有46%出自麻省理工学院的创业计划大赛。

第三,学生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学生创业潮中涌现出许多在技术上领先的企业,例如首届“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的过程中创办的“视美乐”已与青岛澳柯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组建北京澳柯玛视美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目前我国唯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多媒体投影机制造企业。截止至2000年下半年,清华学生创业圈内人士大约为500人,占清华学生总数的2%左右。但就是这2%学生,在1999年创造了大约总和为8000万元的价值,2000年上半年学生创业公司的总价值已超过2亿元。

第四,鼓励学生创业从总体上有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很低而失败率很高,但这是一切新生事物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不能单纯地以此否定其积极意义。正像前文所说一时的成功不一定对学生的长远发展有利,一时的失败也不一定对学生的长远发展不利。“风物长宜放眼量”,正如我们不应该因为仙童公司的陨落而责备硅谷的创业者一样,我们也不应该因为某一个中国学生创业公司的失败而反对学生创业。“失败是成功之母”,创业失败的学生要比不曾创业的学生经受更多砺炼,也将更快的成熟起来。仙童公司当年的创办者,后来都成为摩托罗拉公司等成功创业公司的领袖。

第五,学生创业壮大了私营企业队伍,还将改善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结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改革开放20年来成长起来的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学生创业的迅猛发展将大大改变这一现状,这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将产生何等影响现在来说尚为时过早,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影响将是重大且积极的。

第六,学生创业促进教育现代化进程。我国教育体制仍是行政性的垄断性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闭门造车、关门育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很多教师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脱离社会发展,关起门来做学问,这样的师资队伍很难培养出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人才。学生创业的潮流有利于推动高校教育理念的转变,呼唤用新的价值标准和评价体系来培养人才和进行高校教改,对推动科研市场化、教育产业化有深远的意义。这些也给大学的教育体制和大学生素质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

第七,部分生活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创业来完成学业。我国自1997年之后,大学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尤其是1999年高效大规模扩招之后,学费亦大幅度增加,每个大学生要完成学业,均需付出数万元费用。这对于部分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经济负担。鼓励学生创业,可以引导这部分学生用知识和劳动来解决这一问题,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也减轻了学校和社会的负担。

第八,学生创业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随着高校扩招的加剧,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显。学生自己创业,如获成功,不仅能解决个人的就业问题,又可为其它学生就业创造机会。

综上所述,学生创业的弊端是不容忽视的,但有些并非不能避免,或至少减少其发生的机率,而有些又是与其积极方面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而且从两者的利弊分析中,我们可以肯定的得出学生创业利大于弊这一结论。

既然是利大于弊,我们就应当允许其发展,因此清除有碍其发展的因素,创设保障其发展的环境,就成为必要。

二、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

对学生创业的保障,可以采用经济、行政以及法律的手段。经济手段者,如设立创业基金,发放创业贷款等。行政手段者,如相关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等。而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的手段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同时,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使之更具学术研究的价值。而且,无论经济或行政的手段,最终也需要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下文试就如何从法律上为学生创业创造一个有利环境,略加阐述。

1、在企业法方面

1)必须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学生创立企业可以采用的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对学生创业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也没有明文许可。因此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为学生创业设置了一些障碍。比如上海一位学生在进行企业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让他提供待业证明。更有一些地方以于法无据为由,拒绝为学生企业注册登记。所以,以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认可学生创立或参与创立企业的主体资格是有必要的。

而且,上述三部法律均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按照现在的工商登记实践,企业章程必须通过列举方式穷尽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一一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超越自己事先设定的经营范围就是违法。而事实上,许多学生企业并没有固定的经营范围,他们普遍规模较小、转型较快,用经营范围对其加以限制,显然不利于其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商机。尤其对以网站起步的学生企业,经营范围必将成为其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桎梏。

此外,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保障学生创业的角度出发,上述规定也必须废止或修改。首先,其申请程序对处在非直辖市、省会或首府的学生造成很大障碍,令其企业的成立成本增加,这一权力完全可以下放给下级电信管理机构。而且,这一办法的罚则对无经济收入的学生而言显然过重,恐怕只有与个人破产制度相结合才能运作起来。

2)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限制必须修改。

在当今的学生创业大潮中,有许多学生采用以自己的知识成果入股的方式创业。

根据《公司法》第24条、80条的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管理局1997年7月4日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将这一比例提高到35%。[1]

但即使是35%这一上限,仍然不能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现状。尤其是对那些投资少,收益大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这一限制是显失公平的,不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同时,吸收风险投资是许多学生企业成功的必由之路。但风险投资为规避风险,常常要求引资方控股。而且风险投资的目的在于赚钱,学生创业的目的更多的在于自我实现,因此学生方常常也有控股的要求。但这一因双方目的的不同而促成的要求的一致却得不到法律上的许可。

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这一限制,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但又不能没有任何限制。深圳市1999年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如合作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2]这个完全“从其约定”也是不可取的。因为知识成果在转化为生产力以前,毕竟还缺乏物质实在性。而注册资本与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密切相关,尤其是注册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第三人所预测的其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法律只要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可以达到51%,能够保障其控股即可。同时,可以规定其他出资方对以知识产权出资者的出资超过35%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以知识成果出资仅限定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亦失之偏颇。知识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资本,是因为它具有货币资本和一般物质资本的共同属性――即为其持有者带来收益。在现代社会,属于版权范畴的文艺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同样具有这一性质。尤其是在以注意力经济为导向的网站,在线阅读、音像资料及计算机软件的下载均是吸引“眼球”的主要途径。而这一类网站由于基本上不需任何投资,因而成为学生创业的首选形式。在这类网站中,劳务和知识成果往往是最主要的出资形式,因此必须有法律的认可和保障。作为知识成果的计算机软件,还可以直接作为生产、经营工具,并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因此更没有理由不成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还应允许一套方案、计划等作为出资方式。其理由之一是许多企业并不缺99%的血汗,而真正至关重要的是1%的灵感。之二是合伙本身属于私法的范畴,只要合伙人愿意,国家没有必要禁止。当然,在实践中可以将一个想法变通地作为劳务出资的方式,但它毕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务,一旦发生纠纷亦很难把握。因此,理应以法的形式为之正名。

2、民法方面

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均出现过不少少年商界奇才。其中不乏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从条文本身的含义来理解,所谓的“他”应当作为个体来把握,但在现实中,人们却将“他”按照共性来看待。即不论其本人的智力水平和对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预见程度,将普遍认为只有成年人才能做或才该做的事一律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足。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些规定,令未成年人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依附于其法定人的追认,从而使其不便于对多变的经济现实做出敏捷的反应,也使其他市场主体因怀疑交易的安全性而尽量避免与其订立合同。同时,相对人的撤销权虽有善意的限制,但毕竟为其行使提供了一条渠道,在实践中就使相对人处于较有利的地位。这对于未成年人及其企业都是不公平的。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少年奇才,但我们的社会至少要为少年奇才的诞生和成长让出一条道来。故可以试行由一个专门机构在征求学校和家长意见的基础上,赋予特定的未成年人以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鉴于我国当代少年较之其父辈普遍早熟的现状,适当降低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也是可以考虑的。

3、知识产权法方面

目前,我国保护的知识产权只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同时,将发现权列入知识产权的一种,但仅作为一种人身权来保护。[4]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学生创业者往往是有模式无资金,从而需要投资的介入。但是要获得投资必须向投资方提交创业计划书,并做出说明和解释。对于技术含量普遍不高的盈利模式而言,很容易被投资方全面掌握。目前关于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仅可适用于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该条也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上述规定虽然足以证明投资方获悉学生创业者的创业计划后独自使用之违法,但学生创业者却面临举证上的困难,即难以证明该计划是其智力成果并因引资的需要而告知投资者的。本文作者便设想了一个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苦于无法在与投资者合作中保护自身的利益。本文作者曾就此求教于江平教授,江教授亦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故此问题似只可以立法加以保护。一条简便且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在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中增加相关内容,使学生创业者在与投资方洽谈合作事宜时得邀请公证人员参加,并对学生创业者透漏的创业计划和提交的创业计划书做成公证文书。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学生创业者就可以公证文书作为有利的证据。

4、教育法方面

教育法是与学生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规范,它分为由国家、政府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自行制定的校规、学生行为规范两个层次。[5]目前,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未对学生创业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生创业唯一的合法依据是2000年1月教育部公布的一项有关“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既然学生创业是一件经过论证值得鼓励的事,就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至少是《高等教育法》应有相关的规定。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限制,比如创办企业的类型,并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作为学生创业的选择。如前所述,科技是生产力,但科技之外的其他智力成果亦有创造性价值,并能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因而实无理由厚此而薄彼。

在学校内部的规章方面,九十年代以前,多数学校的“学生守则”均明文规定学生不许经商。今日,较为开明的学校已对手册中的许多条文作灵活处理,为学生创业创新打开方便之门。诸如,某高校原为困难学生而设的“七年内修完本科学业”的规定,现已放宽到创业学生也适用。许多高校还建立了创业基金,如“上海交大创业基金”总额就达1.5亿元。但尚有许多学校仍将“不许经商”作为对学生的禁止性义务,虽然今天的“创业”与八十年代的“经商”不能简单地等同。这些学校的抱残守缺,与国家法律的欠缺不无关系,但要修改法律,毕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尚需假以时日。而且法律本身必然是粗线条的,即使制定出来也需要各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即使在较开明的学校,对学生创业的种种支持乃是仰仗学校决策者的支持,是“人治”而非“法治”,即便当下如火如荼,也仍存在“人走茶凉”的不确定性。然而,一些发达国家的高校在此方面却走在我们前面,比如在马来西亚科技大学,学生们有了好的创意,学校就会从启动资金和管理经验两个方面予以资助。无论是公司成立、吸引投资,还是事业发展、市场推广、品牌建立,从事创业活动的学生都将有专人指导,学校里众多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教师将成为他们忠实而可靠的顾问。而我国高校尚未建立这样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加之这一新生事物毕竟与传统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同时很多学校管理者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头脑中充溢着许多腐朽思想,“上行”能否“下效”仍是个疑问。所以有必要将学校对学生创业的鼓励与支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5、劳动法方面

为了熟悉业务,增长经验,许多学生创业者选择先到相关企业工作,再自己创业。目前已有许多学生成为企业的高级白领或经理人,其中亦不乏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样一来,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创业者,或只能以见习或实习的名义进入企业工作,或放弃打工的前奏直接创业。前者令学生创业者的劳动收入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后者使学生创业的失败率大大增加,此二者都不是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所应带来的结果。也许社会需要大多数按部就班的人才,但不能以此作为否认奇才、偏才、怪才存在价值的理由。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给与他们更多的宽容,他们也将给与社会更多的回报。

注释:

[1]转引自雷兴虎、罗有才《发起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几个问题》[J]载《法学》

2001年第2期。

[2]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第2篇:创业法律论文范文

培养创业人才必须以课程体系为核心,并将创业法律教育作为整个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的基本框架,致力于课程教学改革,促进教学教育工作的改革和深化,促进学生创业法律水平的提升。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1科学的确立课程目标

虽然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开展面向全部学生,促进了学生创业意识与能力的提升,但是由于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和学生个体的差异化,使得每个学生不可能完全成为创业者。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创业法律教育目标进行科学的确定,并对目标进行科学的分层,一般应将教学目标分成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应将其面向所有的学生,并利用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开展,为全体学生创业法律基本知识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第二层级,主要是利用实践活动中找寻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特点的高职生,利用创业法律平台和实践对学生进行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法律教育,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层级学生的需求,确保有效资源得到最大化的配置。

1.2科学的进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

对于全体学生的创业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培养学生基本的创业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意识,作为创业课程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并在所开设的课程中增加法律方面的比重。若学生的创业特质较强,或者具有较强的创业意愿,并通过一定的培训后,使其系统全面的掌握创业法律知识,选用具有较强实用性、基础性的创业法律读本,并从创业准备、经营到纠纷解决和企业社会责任等对教材的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取,将其针对性和专业性体现出来,并以选修的方式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能力的提升,从而更好地促进学生创业精神和法律意识的有机结合和全面培养,使其创业过程中始终按照法律框架进行。

1.3注重知识传授的同时加强实践教学的改革

在日常教学中,教师不仅要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还应加强实践教学改革。刚入学的高职学生,应以基础教学为主,着重培养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经过基础知识学习后,就应引导学生将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应用于专业实践教学之中,注重创业主体的培训和实体经营的管理,并在整个创业实践过程中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以促进高职院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得到有效的改革。

2.结语

第3篇:创业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法教学 金融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Teaching Reflection of Financial Law under

the Context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LIU Yali

(Department of Law, School of Law and Humanities,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Beijing 100083)

Abstract To train a qualified legal services personnel to adapt to the market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we should demand the context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analysis of legal talent to start, explore innovative teaching reform of financial laws, establish a knowledge of law students complete general education and structure, based on the student's financial laws to enhance application capabilities as the way to achieve the student's self-management and ability to learn and improve their legal ethics and social feelings as the ultimate goal, the latest financial law practice introduced into the classroom, to promote the teaching and practice of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the teaching system.

Key words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law teaching; financial law talents

1 对金融法律教学现状的分析

高等教育的目的就是充分的就业。如果高等教育不能使得学生在就业中获得优势,那么高等教育就失去了意义。如我们聚焦于金融领域,会发现随着金融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工具创新起此彼伏,各个金融领域包括包括银行、保险、投资、私募、期货以及证券等,对律师和公司法务的需求非常大,但却苦于找不到合适的人选而形成了较大的用人缺口。笔者了解到,现在金融法专业的毕业生对金融法律服务职业来说,专业可谓非常对口。但是很多毕业生无法适应金融法律服务的工作要求,甚至某些名校毕业,成绩很好的毕业生在毕业后2~3年仍然不能很好地适应。他们中有些人缺乏法律执业的基本素养,有些人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有些人学到的知识体系和现实需要完全不匹配,种种不适应的出现促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法学教育问题。

2 金融创新语境下金融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分析

全球主要经济体每一次重要的体制变革,往往伴随着重大的金融创新。中国金融业的改革是全球瞩目的大事,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金融管制放松等无不对金融体制产生影响,特别正值互联网金融潮流兴起,在传统金融部门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中国的金融效率、交易结构,甚至整体金融架构都将发生深刻变革,促生着中国的金融制度创新。

除金融制度创新外,金融创新还包括金融工具创新,即在现有理论基础之上和既定基本制度框架之下的一种具体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金融工具是特定的收益和风险的格式化匹配。但从法学的角度看, 一个新的金融工具就是一组权利和义务的格式化匹配。

对金融创新进行分析,法与经济学是一个重要而有效的工具。法学通过观察金融市场交易中各行为主体的行为特征, 构建恰当的法律关系,确立公正有效的市场规则,用以保护各市场主体的权益,规范其交易行为;经济学特别是制度经济学则把制度看作是一个能够影响当事人成本收益结构的因素,一个能够增加或者减少成本、降低或者提高收益的手段,因而更像是一个激励机制。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格的金融法律人才不但要通晓一般金融、证券等法律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对各专业法律领域有深入的了解,包括公司法、税法、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证券等方面的法律。他们不但要通晓法律,还要对经济学和金融学有基本理解。

金融法律教学应当以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为主,亦即金融法律教学应当关注其实用性。然而,这种关注不能沦为单一的职业培训,金融法律人才之所以特殊,是需要在金融法和更大的法学教育领域通过正规的学术训练、专门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得来。因此,金融法律教学应当重视人才培养的实践性,但是不能矫枉过正,忽略了人才培养的规范性,因为专业的学术积累对实务操作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3 金融创新语境下金融法律教学的创新探索

金融法律教学的目标应当是培养学生运用金融相关法学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把金融法律的应用做得融会贯通,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金融法律的科研和教学才能做好。金融法律的融会贯通,也绝不仅仅是应用几个法律模板,套用几个法条就能做好的,它还需要扎根于金融法律的基本原理,并掌握最新的法律动向,还能跟得上新的金融制度创新和层出不穷的新的金融工具的发展。可以说,金融法律的应用就像金融法律领域解决问题的“工程师”。在实践性很强并迅速发展的金融法律领域,只有先做好了“工程师”,才有可能成为学术分析理论分析的“科学家”。

3.1 培养学生的法律通才基础

金融法律教学应该培养可以深入思考,有自己见解,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只培养法律工匠。没有通识教育(包括法学通识教育),只有法学职业训练则只能培养“法律工匠”,容易缺乏人文底蕴,而法律是一门与人打交道的学问。没有对人的终极关怀,没有足够的人文素养,很难成就一名优秀的金融法律工作者。

3.2 为学生建立金融法律的完整知识体系

金融法律人才不仅要通晓金融组织法、金融交易法、金融合同法等法律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对其他相关部门法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包括公司法、税法、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法律;不仅要通晓法律,还要对经济学和金融学有基本的掌握和理解。

金融法学是以研究我国金融法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金融法又涵盖了部分经济法、商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内容。伴随着我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金融法形成了非常活跃、非常具有实践性、变革性及包容性的学科体系,并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因此,金融法律教学在法律本身的教学之外,也非常需要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包括懂金融工具与金融市场、宏微观经济学、会计、税务等经济学知识。

金融法律的完整知识体系是一张张知识点和他们关系的网络图,是金融法律学生毕业后可以熟记于心的思维起点。

3.3 以金融法律最新实践为基础教授金融法律操作的基本原则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要是你不能言简意赅地解释某种理论,那就说明你自己都还没有理解透彻。所以,这些基本原则教学的第一步就是,授课教师首先要对这些基本原则深入分析和了解。然后,深入浅出,用一个金融法律最新实践案例包装着一个基本原则进行讲解。风靡全球的TED演讲总是能把时间控制在18分钟以内,最近的神经科学研究说明了为什么这项时间限制产生如此好的效果:聆听陈述的人们往往会存储相关数据,以备未来检索之用,而太多的信息会导致“认知超负荷”,进而推升听众的焦虑度。它意味着,如果你说个没完没了,听众就会开始抗拒你。更糟糕的是,他们不会记得你努力希望传递的信息点,甚至可能一个都记不住。受此启发,笔者也将每一项原则和案例的讲授时间控制在18分钟以内。而后会有一个10分钟的讨论。这一张一弛的方法在实际得金融法律教学过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4 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操守和社会情怀

金融创新最活跃的部分是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围绕金融新品种、新工具以及新服务项目上,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找到得行制度的漏洞和突破现行制度的限制,逃避金融管制和转嫁金融风险,追逐创新活动的超额利润。法律职业的天职就是追求社会公正。法律职业伦理的目的是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和声誉。任何有悖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 不只是有害于行为者个人的职业声誉和信誉, 还会损及同行乃至整个共同体的声誉、地位和权威。在笔者实际的金融法律教学工作过程中,由于现实情况的限制,专门开设法律职业伦理的一门课程并不实际。所以针对金融法律的现实要求和特点,在实际的案例教学中,笔者穿插了许多法律职业伦理细节的分析,强化了法律职业伦理在金融法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金融法律服务中最活跃,需求量最大的方向在于为金融工具的创新提供法律服务。

3.5 以实例教学培养学生对新领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学习能力

金融工具的创新就是在不断地寻找金融制度的漏洞,进而获取超额利润的过程中完成的。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也是无止境的。例如,在这个蓬勃发展的信息时代,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然而,如果只是机械地教授给学生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点,在学生毕业或者真正独立地开展金融法律服务时,科技或者社会的进步极有可能又孕育出许多新的金融工具的产生。所以,要想真正适应金融法律执业不断变化的要求,唯一的办法就是成为一个终身的学习者,一个可以自我管理的学习者。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通过实践总结,笔者发现现在金融法律的学生在自学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在文献检索中容易迷失方向,无法发现关键问题,无法保证足够的自学时间。而一个拥有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的学生应该具备:对金融法律有浓厚兴趣,积极准备,积极参加课堂讨论,能发现真正的问题并解决问题,同时他们并不害怕失败或者承认没有听懂。这些素质也为真正独立的金融法律执业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光.中国金融创新的法与经济学分析. 2007年全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2007.

[2] 季社建.律师服务创新:金融改革与深化中的法律设计.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2003:244-262.

[3] 葛楠,葛兆强.进一步深化中国金融改革问题研究.南方金融,2012(7).

[4] 龚明华.互联网金融不能重用户体验轻风控.人民网(.cn),访问日期:2013-12-23.

[5] 单卫红.律师面对金融创新的机遇和挑战.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2003.

[6] Michael Hunter Schwartz. TEACHING LAW STUDENTS TO BE SELF-REGULATED LEARNERS MICH. ST. DCL L. REV. 447 2003.

第4篇:创业法律论文范文

一、培养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学本科生的意义

(一) 提高本科生综合素质是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客观要求

现代社会需要复合型人才。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的加快及市场经济体系的规范和完善,高等教育的买方市场将最终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势在必行。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必须适应市场需求,否则将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批评和压力,甚至危及到招生规模,造成毕业生“学非所用”、就业难的局面。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向应当是:为改革中的和改革后的中国培养有现代意识的、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同时注意为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 培养本科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对于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当今社会,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是人类创造的知识和技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质和量将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主要因素,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将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我国高校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是突出的薄弱环节。著名科学家杨振宁曾评价说:“中国教育从大的原则开始,培养的学生胆子小,没有发明创造,太重视一点一滴的积累。中国的学生知识太多,能力太少,与美国学生相比,中国的学生顺从权威,美国的学生挑战权威。”面对挑战,中国高校必须转变教育观念,探索大学教育的新模式,注重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追求真理,敢于创新,敢于争辩,独立思考,求新务实。

(三) 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的法学本科生对于推进我国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巨大意义

目前在国内,具有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熟悉国内法律事务同时掌握国际通用法律,并精通外语的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能够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务会计,都是十分紧俏的复合型人才代表。

法学教育不仅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伟大工程的重要一环。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应担负起重任,培养一大批高素养、宽基础、精法律、懂外语、通经济、有专攻、能创新、会应变的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以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二、明确创新型法学本科生培养目标的意义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1998 年第一届世界高等教育会议通过的《21 世纪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宣言》也明确指出,应“考虑多样化和避免用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高等教育质量”。但我们在此谈到的培养创新型法学本科生,目的是为了发挥其在学生中的导向和先锋模范作用,因此我们选择的是精英标准而非大众化标准,即人才培养的较高规格。精英化的法律教育一方面可以保证学生质量,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法律职业的信誉、增加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这对于树立全社会对法律职业的信任和尊重至关重要。

三、创新型法学本科生应具有的综合素质

(一) 高素质、创新型法学本科生的理想模型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是我国教育的目标。具体到法学教育领域,其任务是培养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统一、人文素质和专业素质统一的法律精英。这种法律精英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二是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三是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法学本科生的培养,应当以基本熟练掌握和运用中国的基本法律为目标,加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使他们能够熟练进行法律推理和思考,进而也能依靠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颁法律。具体到此处谈论的高素质、创新型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培养,则应该是———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职业道德、宽厚的知识基础、健康的身心素质、良好的人文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思辨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 高素质、创新型法学本科生应该达到的各项指标

1. 思想政治素质

一个人的成长和成才,既有赖于其自身的智力因素,同时也有赖于其自身其他因素如思想政治素质。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要说素质,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决定作用。作为高素质、创新型法学本科生,必须具备中国特色的政治素养。具体而言,首先,应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国家、社会有高度的责任感,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辨是非;其次,应该系统地了解国内外重大时事,全面认识和正确理解党的基本路线、重大方针政策,认清形势和任务,具有爱国主义热情和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最后,思想上积极追求进步,向党组织靠拢,参加党校学习,争取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2. 品德素质

首先,高素质的法学人才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即要知法守法。第二,必须正确认识“法与权”、“法与情”、“法与言”的关系,决不能以权压法、以情枉法、以言代法,即要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第三,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和严肃的敬业精神,即要执法如山,忠于职守。总的来说,就是要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品质。

3. 专业素质

在知识结构方面,具有宽厚的知识基础,不仅精通法律(本国法、国际通用法律和规则) ,而且还具备一般的人文知识和技术知识,学业成绩优秀(综合测评85 分以上) ,取得第二专业学位或辅修第二专业,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良好(CET6或PET. 5) ,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国家二级) ,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科研能力(在公开刊物的正刊上1 篇以上) ,在本科毕业后能尽快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4. 身心素质

拥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要强调的是心理素质。由于需要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接触的又常常是灰暗的社会现实,所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应具有理性的思维,平和的心态,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以及承受失败和挫折的能力。

5. 人文素质

科学精神教育是探求未知问题,认识世界,而人文精神教育是认识社会和人类自身,有助于塑造人的品格,陶冶人的情操,提升人的素质。人文素质主要包括:敏于观察,勤于思考,具有问题意识;能通过口头或文字条理清晰地表达思想与感受;对精致文化由衷地喜爱并懂得鉴赏;关切人类生活的重大问题;对本国文化与历史传统有较好的了解;善于吸收国外文化的精华,等等。具体到法学专业,人文素质体现在思维敏捷,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有良好的文才、口才、尤其是辩论能力。

6. 实践能力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本科毕业后,除少量学生继续深造、从事理论研究外,绝大部分学生将走向社会,在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因此,高素质、创新型的法学本科生应该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如进行法律援助、专业实习、撰写法律论文和文书等方面的素质,并具有较强的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善于与人合作互助的能力。

7. 思辨能力

高素质、创新型的法学本科生应当能够关注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过程,具有较强的思辨能力、多样的知识才能、分析能力和科学思维,能多角度、多层次地看问题,视野开阔,不唯书,不唯上,具有批判精神和怀疑精神,敢于发表不同的见解。

8.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创新型人才在智力上的特点及其表现是:对事物的运动机理有深究的洞察,感知精细,观察敏锐、深刻,知识面广,记忆力强,工作中讲求理性、准确性与严密性,有丰富的想象力和敏锐的直觉及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一个高素质、创新型的法学本科生应具有全球化的视野,具有精确把握法条、深入了解社会现实并把理论和实践完美结合的能力,能够在解决问题时体现思维的严密性和多角度性,能够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掌握新的学习与工作方法、把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社会需求。

四、结语

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未来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高校的法学教育,应该更好地把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人文素质以及实践能力、思辨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龙. 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J ] . 中国高等教育,2002 , (7)

2.霍寇丹. 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 ] . 中国高等教育,2002 , (7)

3.李钦奉. 从高等学校专业看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J ] . 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 , (3)

4.汪培栋. 高等教育必须培养创新人才[J ] . 现代大学教育,2001 , (2)

第5篇:创业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教学环节

培养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能力,是高等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大学生能力体系中,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居于关键地位。法学教育既要注重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又不能忽视训练法律实务能力。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应当围绕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培养学生的能力,致力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1]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正符合了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层次要求,需要在整个培养方案中设置多个教学环节、运用多种教学方式,通过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相互衔接、配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校法学专业在学校全面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的总体思路下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实践。

一、教学环节的安排

应用创新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大学四年中都应结合具体教学环节进行培养。总体来说,针对国家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政策,法学专业课的开设较之以往通常在第二学年才开始开设专业课的惯例有所不同,从新生入学开始的第一学期就开始开设专业课,截至第三学年结束即完成主干专业课的学习。并结合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安排了以下教学环节:1、理论课堂中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实践环节的设置;2、实验实训课程的开设;3、认识实习、业务实习与毕业实习相结合的实习环节设置;4、开展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相结合的科研训练;5、专业方向强化班与本科生导师制引导下的符合法学专业特色的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

二、教学环节的开展

(一)第一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

1、第一课堂是学生学习知识的主课堂。理论课程中传统的讲授式、灌输式教学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我们要求教师尤其是高年级课程教师结合课堂中的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实践环节向研究式、讨论式、友爱式授课方式转变,向师生学术地位平等方向过渡,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乃至对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的创新能力。

2、实验实训课程的开设主要围绕学生科研训练的开展设置诸如《科技文献检索》、《社会调查数据分析》等课程。提高学生查阅资料、搜集资料、分析资料的能力。

3、系统考虑认识实习、业务实习与毕业实习相结合的实习教学环节的开展,采取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识实习的主要内容是观摩,是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性认识,以集中实习方式进行,主要以听取法官、检察官、律师报告、观摩法庭等方式开展;业务实习则是为了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由学校统一将学生分别安排至各个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参与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以分散实习方式进行;毕业实习是学生检验本科学习效果、搜集毕业论文资料的重要环节,采取学生结合就业方向自主联系实习的方式分散进行,学校对实习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以实施监控。[2]

4、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相结合的科研训练是培养方案内综合培养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此环节注重与学生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密切结合,并注意三者的递进关系。

(二)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

高等教育第二课堂作为大学生第一课堂时间外进行学习的又一课堂,对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尝试以专业方向强化班与本科生导师制作为载体加以开展,部分环节落实于具有专业特色的学生活动之中。具体体现在学生阅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及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1、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座瑰丽的殿堂,积累着丰腴的智慧,而这些智慧主要记载于浩如烟海的著作里。又由于法律现象涉及社会生活诸多领域,所以除法学著作以外,很多法律思想还蕴藏在其他部门学科的著作之中。假如对这些著作没有一个大体的了解,我们甚至不能具备法学的基础知识,更勿须说在法学方面有所创造了。所以,多读书实在是法学研究的首要功夫。[3]我们遴选了若干教师作为本科生导师,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组成若干阅读小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加入,形成自己今后的研究方向。阅读过程中,教师指定研究方向下若干(不宜过多)必读材料,学生在必读材料基础上进行自主扩充。阅读中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写好读书笔记和读书报告,要求学生对自己的思考和见解进行总结和概括,定期以讨论或学术沙龙的形式表达出来。

2、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种实践性的应用学科,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语言表达能力的具备。具体来说,语言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第一课堂中能够用于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环节的时间不多,能够参与训练的学生人数及训练时间都有所限制。因此,我们选择在时间相对充裕的第二课堂组织演讲比赛、专业辩论赛、学术沙龙和模拟法庭活动,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3、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

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结合并采取多种方式循序渐进。(1)第一课堂讲授、讨论、辩论中的争议问题、前沿问题由教师布置课下作业供学生继续讨论或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小论文;(2)利用假期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研,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问题意识;(3)指导学生对各种问题进行甄别,去除不是问题的问题和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对实质性的问题展开研究,培养学生完成论文选题的能力;(4)结合文献检索课程布置题目锻炼学生收集资料的能力;(5)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别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

4、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法律实务能力是处理具体法律案件的能力,是法学专业应用能力的实质内容。该能力除在培养方案内安排的实习环节聘请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兼职导师对学生加以培养外,我们还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成立法律志愿者协会深入社区进行日常法律咨询和特殊纪念日的特定法律宣传与解读,并积极探讨组建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搭建大学生直接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平台。同时,随着司法考试的命题从对法条的单纯记忆加以考核逐步向解决具体案例的实务能力考核进行转变,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对授课内容加以调整的同时,还结合第二课堂进行专门训练,进行司法考试备考的专门辅导。

三、取得的成绩

从学生的培养过程和结果来看,教学环节的安排与开展体现了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学生应用创新能力明显得到提高。我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在第十届“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11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4项;近两年内学生一次性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70余人,(据辽宁省司法厅统计,我校是辽宁省高校中法学专业本科生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数最多、办证人数最多、通过比例最高的学校。)考取外校研究生30余人,毕业后直接进入检察院、法院工作的学生20余人。

四、今后的工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1、进一步科学地安排培养方案

业务实习作为学生直接参与司法实务工作的教学环节,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施过程中学生反映时间安排较短,我们将结合我校提出的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学生顶岗实习的新模式逐步加大实习力度,将实习安排在第二学年末的后四周和第三学年初的前四周,中间的暑假期间有学生自由选择参与连续性实习,满足一部分学生想要在假期继续锻炼自己的需求。另外,法学专业本科生面临第四学年上学期期初的司法考试与期末的考研备考及就业压力,各教学环节的设置应充分予以考虑,为备考与择业减压。

2、能力培养过程中各教学环节的整体性

大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第二课堂作为第一课堂的补充,应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与第一课堂教学环节设置相衔接。同时,第一、第二课堂内及教学环节也应讲求系统性,如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衔接,阅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写作能力的综合培养。

3、建立切实有效的学生激励制度

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仍有部分学生对应用创新能力培养的各个教学环节,尤其是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积极性并不是很高,抱着一种应付的心态参与其中,使得一些活动的开展对于他们而言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因此,我们正在探讨一系列的激励制度,如对在专业方向强化班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在学院的推免硕士研究生的资格、“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中、学院的资料室和实验室使用、参加各类培训和竞赛等方面给予优先权,对于学生,按期刊的层次给予出版费用的报销。[4]

4、教师的能力提升与角色把握

教师在学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处在引导者地位,教师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效果与质量。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自身的应用能力就有所欠缺,必须加以提升。针对此种情况,学校拟定分期分批选派青年教师深入司法实务部门进行锻炼。同时,教师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应尽量以学习方法、研究方法为主要指导内容,树立师生学术地位平等的观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空间对问题独立思考,提出个人观点,消除学生的依赖心理,不能抹煞学生“求真”的科研精神。

5、硬件教学环境的保障

学校应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协议,保证学生实习的开展;加强校图书馆、院系资料室及电子阅览室的建设,购买丰富的图书资料资源。

参考文献

[1]陈彬.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能力培养的探索与实践[N].光明日报,2007年12月4日(第002版).

[2]孙振江.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不足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4):272~274.

[3]吕世伦.谈谈法学论文写作[J].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165~168.

第6篇:创业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 大学生创业;创业政策;理论基础;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2)05?0064?03

全国政协委员张圣坤认为,大学生创业面临三个瓶颈:缺少法律保护、缺少启动资金、缺少高人指点。为此,他联合鲍敏中委员二次在“两会”上提出议案,呼吁政策给孩子们创业帮一把。那么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作为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学生创业光靠政策优惠,光靠设“绿色通道”就能成功吗?笔者认为,大学生创业作为实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一条重要途径,必须法制化,才能让大学生创业之路越走越远。

一、现有促进大学生创业政策的考察与反思

考察目前的大学生创业政策,主要是通过职能部门以行政手段的方式来鼓励和促进,形式上过于简单,内容上过于行政化,而作为长效机制的法律制度并没有作为主角发挥作用,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现有的大学生创业政策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 创业政策各个层面制定的很多,但发挥作用有限

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策略后,此后《就业促进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通知》等文件也相继出台,而地方政府在十七大之前,为了促进就业,扶持创业,都纷纷制定了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虽然政策很多,内容也比较全,但由于大多为政策性文件或通知,法律效力低下,又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例我校一毕业生创业后缺资金,想进行创业贷款,由于户口的限制,由于担保财产的限制,最后却不得寻求其他方式解决资金的问题。

2. 反创业歧视手段乏力

大学生创业歧视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业歧视。如针对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排除在外。政策制定并没有将所有行业一视同仁。二是性别歧视。根据一份调查,对女性创业表示赞赏的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30.9%,41.5%的被调查者希望社会公正地对待女性创业,19.6%的被调查者反映女性在创业中遭遇了社会的性别歧视,18. 2%的人认为社会舆论对女性不公正。社会舆论对创业女性的歧视严重影响了女性创业的热情,58.7%的女创业者呼吁应当给女性更宽松的创业环境,更公平的待遇[1]。对于上述的歧视,现有的政策没有规制措施,起不到反歧视的作用。

3. 创业大学生保障程度低,没有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一些政策出台的目的主要在于如何促进大学生创业,如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就如何推进大学生创业提出了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扶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等工作任务,至于创业大学生应该享有哪些社会保障、如何进行保障等没有涉及。目前创业大学生与就业大学生相比,就业大学生根据单位的情况享有相关社会保险等,而创业大学生由于自己创业,社会保险等相关保障必须由自己考虑和支付,在初创阶段由于资金等问题,创业大学生往往会忽视自身的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创业大学生的社会保障是比较低的。

4. 大学生创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

“大学生创业”这个内容很热,备受关注,因此各条线各个部门都推出了扶持和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措施和做法,但在实践中存在你做你的、我做我的,有些政策和制度重复设计,有些问题确又存在相互推诿无人管的情况。迫切需要以一个职能部门为主导,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从创业教育、资金来源、政策支持、创业服务、舆论支持等多方面来扶持大学生创业。如建立“一站式”政府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信息咨询、资产评估、财务顾问、产权交易、工商注册登记等系列便利服务。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资金融通体系,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如建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建议设立一个公共的机构为大学生自主创业设立担保基金。同时配套建立大学生创业信用体系,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法规和担保体系,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贷款或民间风投资和支持大学生创业。

二、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法律理论基础

大学生创业并不是一项与法律无关的行为,恰恰相反它有着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1. 社会公正理论

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是理性社会制度设计的一项基本准则,更是一个社会能够良性运行的基本保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宗明义的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我国学者吴忠民在《社会公正论》一书中指出,公正就是每个人得到应得之物。

大学生创业权应该是每个大学生都享有的,大学生可以选择放弃也可以选择实践,现行的制度设计或政策设计必须符合社会公正理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并为他们创业铺设道路,这是政府应该做的,但现行的制度设计不是过度保护就是进行歧视从而导致公正缺失,这是制度设计的失败。如前所述,大学生创业存在行业歧视和性别歧视,使得创业大学生的创业权利得不到平等保护;而另一种情况是为了促进大学生创业,政府开设了很多绿色通道,如成都市新都区承诺大学生在创业初期,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将免于经济处罚。这种不惜以践踏法律为代价,来“保护”大学生创业,实在是对违法犯罪的一种放纵,同时也是对其他弱势群体的不公。因此,制度设计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并符合社会公正理论。

第7篇:创业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新建本科院校 法学教育 改革与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强,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更是大大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但是,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却相当严峻,尤其是作为法学教育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甚至面临着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因此必须对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现状进行深刻反思,以促进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现状的反思 

1.法学教育理念陈旧落后,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 

很多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在理念上陈旧落后,盲目地跟着一些老资格的高等院校学。在培养目标上,依然坚持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所有法学专业课统统开设,即使没有高素质的任课教师,也只管照着课本进行“填鸭式”教学,最终只是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这也仅仅起到了“法律扫盲”的效果:大学四年,什么样的法律都学了,法律理论、法律条文也都背得滚瓜烂熟,但走出校门后却发现面对社会上存在的大量法律问题只能按图索骥,在僵化的思维方式指导下,遇到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手足无措、无所适从。而社会对于这样的法律人才也是多加指责,认为他们“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好而办事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新建本科院校为了提高本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就花费大力气鼓励和培养学生考研,而学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也纷纷选择通过考研来延缓就业,同时也期望学历提高之后能够更加顺利地就业,于是继续苦读法学理论,继续提高自己的法学研究能力,而不是着重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而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依然是缺乏的。 

2.法学教育体制缺乏特色,缺乏创新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在摸索中不断前行,但是由于忽略了自身特色的培养,与那些老资格的重点高校相比,在师资的数量与质量上、在教学硬件上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而且多是照搬照学,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根本无法适应目前的就业形势。新建本科院校应当认识到,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高校也应根据不同的类型和定位适当地向职业型发展,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理工科大学创办文科专业应当遵循“文理渗透、综合创新”的思路,着重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依托理工科的优势学科资源,以理工科的专业作为法学建设的特色,将法学建设成为新的学科增长点。 

3.法学人才培养闭门造车,忽略社会需求,忽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新建本科院校多是地方院校,因此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起来,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但是很多新建本科院校却忽略了这一点,没有深入社会实际去调查学校所在地区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也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他高校开设什么课程,自己就开设什么课程;其他高校在专业上设置什么模块,自己就在选修课程上设置什么模块。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还存在教学方式因循守旧的问题,即使有些院校采取了案例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方式,也并没有多少创新:案例教学法仅仅是举出案例让学生分析,教师进行归纳总结,而且举出的案例也多是与社会相脱节的;多媒体教学只是把以往要写在黑板上的教案放在了计算机上而已。这些教学方式把法学学生封闭在校园中,与社会相脱节,缺乏理论与实务互动的实践机会,所学到的法律理论无法通过实践转化为自身的法律素质,毕业后无法适应社会需求。 

二、积极推进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1.更新教学理念,改变单一的法学教学体制,确立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既不是单纯地培养专业法学研究人才,也不是培养律师。实践性、职业性与学术性、精英化相结合是法学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学会像律师那样去实践和学会像学者那样去研究,其实并不矛盾,相反它们往往并行不悖,大量的理论研究课程尤其是法哲学和法律理论问题探讨,给法学精英教育提供了知识养分。但是,精英教育并不等于纯粹的学问探究和科学研究,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能力定位

始终被放在法学教育的首要位置。因此,法学教育不能是单一的,而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我们的社会需要能够深入领悟和掌握现代法律的精神原理、制度体系和操作技术,且富有法律智慧的法学家,培养研究型人才在法学教育上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于那些毕业后想继续深造的学生,培养目标应当是研究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应当侧重于强化和深化所开设课程的学科理论,拓展学生的思路,开阔学生的法律思维。而对于那些无意于法学研究、只想在毕业后马上就业的学生,培养目标就应当是应用型人才,这些学生应当占比非常大,因此在培养上就应面向市场,注重法律实务操作和技能培养,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尽快进入职业角色,适应社会需求。 

为了达到这样的培养目标,学校就要有针对性地设置一些法学选修课。设置法学选修课的目的不是让学生修完学分,而是要与最终的人才培养目标紧密联系起来。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在实施学分制以后不断扩充法学选修课的数量,学生面对数量众多的选修课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在选择课程时缺乏必要的引导,无法与自己的未来设计联系起来,只是盲目地选择那些看起来容易过关的课程以获得学分。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学校在设置选修课程时就要与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联系起来。力争满足不同毕业意项学生的需求,给那些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选择空间,使学生通过选修课学习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尽快融入现实法治社会。 

2.法学人才培养应面向社会,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院校特色 

地方院校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以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因此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宜小不宜大。新建本科院校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大多不够充分,在这种状况下去奢谈要培养出面向未来、面向全球的国际型、复合型法学人才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新建本科院校作为地方院校,应着眼于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深入实际认真调查本地区的经济、政治发展状况,清楚地了解本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不仅如此,地方院校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也要注重与本地区企业实行横向联系,密切关注本地区企业的需求,从而使自己培养的法学人才能够在毕业后尽快适应社会需求。

很多新建本科院校都具有很强的专业特色,如农业院校、林业院校、财经院校等,这些颇具特色的院校在法学扩招的热潮中大多相继设置了法学专业,因此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就应当注重结合本校的专业特色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 

3.在教学改革上应当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大学四年的本科教育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全部教授给学生,即使加上硕士生和博士生教育,任何一个法学学生也不敢说自己已经掌握了全部的法学知识。法学研究是无止境的,社会法治生活也是千变万化的,想通过单纯的课堂和实践教学就掌握所有的法学理论、适应社会需求是不可能的。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改革中关注教学技能的提高,关注课程设置改革,关注实践课程的设置,却恰恰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当前的法学教育多是以教师为主体,以教师的讲授为主体,学生在课堂上完全是被动的。教师满足于对现有法律的讲解和注释,学生则养成了被动接受知识的陋习,即使教师采用案例教学,学生也只是等着教师最终来分析问题、给出一个标准答案,而不愿积极思考。具有自主思考能力的法律家不可能通过以讲义为中心的教育方法培养出来,我们的社会需要的并不是法律的解释者和宣传者,而是能够面对各种具体问题作出独立思考和判断的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局限于对法律理论和法学条文的解释和说明,而应当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大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学生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概念、正确确立和把握法律命题、具有法律推理能力,在离开校园、离开教师的指导之后,面对各种复杂法律问题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思维不断自我学习和自我更新,不断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进而不断适应社会的需求。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是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的,这就要求法学教师在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时要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案例分析、对话、讨论、判例研究方法以及写作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一旦学生具备了自我学习的能力,很多法律条文就完全可以通过自我学习来掌握,而不需要教师在课堂上花费大量的口舌解释说明,进而可以把节省下来的课堂时间用于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师还可以进行课堂模拟训练,以学生为主体开展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思考法律、事实、社会和法律伦理等一系列问题,指导学生尽快将抽象的法律理论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和实例之中。 

这样的培养目标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法律

实务实践经验的教师是无法胜任这样的教学改革的,因此高校应当注重教师队伍建设。高校应鼓励法学教师考取司法资格,支持和鼓励教师在课余时间法律事务,通过自己在实践中积累的法律实践知识和技能来指导法学学生的社会实践。高校也可以通过法学教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双向交流来建构多层次的教师队伍,一方面,可以选派骨干教师到法院、检察院参与实际法律事务,使教师更加深入法律实践一线去了解社会的法制现状和需求;另一方面,可以聘请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使法学教师能够随时把握法律实践第一线的学术信息和动向,使学生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实践。 

综上所述,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目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法学教师应在困境中不断反思,在反思中不断前进,通过调整法学教育理念来改革旧的、单一的培养模式,着眼于本地区的社会实际,发挥自身特色,从而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满足社会需求。 

 

参考文献: 

[1]王淑华,丛培卿.浅议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中国成人教育,2009,(16). 

[2]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2010,(1). 

第8篇:创业法律论文范文

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在市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下发以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集中学习、讨论,最后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并决定将创先争优活动和开展律师警示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事务所和党支部按照上述两个方案,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一、已完成的工作内容

1、事务所积极派员参加市、区司法局组织的警示教育培训、论坛和研讨会等活动,并根据安排指派合伙人、律师做主题发言。

2、事务所成立风险警示教育工作小组:由事务所党支部前任书记韩德晶担任小组组长,全面负责事务所风险警示教育的开展;小组成员包括:行政团队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3、4月2日,事务所以邮件方式下发《关于组织学习<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组织职员学习司法部、市、区司法局及本事务所开展警示教育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

4、4月7日,应司法局的要求在事务所内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我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献一言”征文活动,征文围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激励措施、如何树立律师良好形象等方面展开。

5、4月7日,事务所以邮件方式转发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立华、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主任陶修明、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在西城区司法局“西城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部署会”上的精彩发言,供律师共同交流与探讨。

6、4月15日,事务所将司法部和司法局编制的律师队伍警示教育系列教材制作成《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PPT文件下发全所,组织职员自行学习,及时总结经验,引以为戒。

7、事务所在全所职员内部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系列培训讲座,分别为:4月21日党支部前任书记韩德晶主任主讲“如何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和价值观”;5月20日杨光书记主讲“律师执业风险防范”;6月11日聂锐律师主讲“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讨”。

8、4月30日,事务所以邮件方式组织全所职员学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9、5月21日,支部组织召开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暨党员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会议。除了三位律师在外出差外,其他24名正式党员、1名预备党员都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杨光书记传达了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在市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大家对上述文件进行学习、讨论,最后决定将创先争优活动和律师警示教育活动结合起来。

10、5月24日—5月31日,继续组织党员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行讨论,找准在“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工作定位,制定本所党支部开展活动的具体规划,并采取邮件方式向群众公布,并在邮件中做出承诺,请求群众监督。

11、6月13日,事务所全体党员在党支部书记杨光同志的带领下,重温入党誓词并向党旗宣誓,党员律师决心带头开展好警示教育活动,给群众和派同事做表率,不给党旗抹黑。

12、6月19日,经过精心组织,本支部21名党员、1名预备党员、1名入党积极分子一行共24人,来到香山公园,一起登山。到达山顶后,杨光书记发表了讲话。他说,组织这次登山活动,主要是为了庆祝党的生日,同时也为了增强支部党员的凝聚力,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组织准备。

13、6月20日支部组织党员律师和积极分子律师开展了“走百家,听呼声,送服务”的活动。到西城区北营房西里社区,走访社区的住户和临街商户,了解他们的困难和法律疑难问题。针对国务院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社会保险法律、税收法律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对房屋产权登记、借款纠纷、遗产继承等法律问题提供了免费咨询。

14、党员律师除利用工作之机,积极为客户进行法律培训外,还于七一前夕自发组织走上街头,为市民进行公益法律咨询。

15、党支部继续发扬善于运用新兴媒体的传统,以互联网络为阵地,以支部博客为依托,为党内外、所内外同志搭建学习讨论的平台。

16、支部还和北京志愿者联合会积极联系,承诺本所党员律师可以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公益法律服务,现我所党支部已注册成为北京志愿者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17、党支部每月召开支部委员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要求每位党员律师,紧密联系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仔细对照检查自身不足,积极整改。

18、7月24日,党支部组织党员律师和党外积极分子集体观看优秀影片《唐山大地震》,进一步增强组织凝聚力。

19、党支部以创先争优活动和律师警示教育工作为契机,着力加强组织建设,对在创先争优和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涌现出的符合入党条件的积极分子,及时吸纳到党组织中。

二、取得的工作成效

创先争优活动和律师警示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了党员之间、党员和非党群众之间的沟通,活跃了工作气氛,使封闭主义、保守主义的倾向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提高了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提升了党支部在事务所中的地位;加强了领导班子的建设,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促进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取得的工作成效主要有:

1、壮大了党员队伍:活动期间,支部发展中共预备党员1名,预备党员转正1名,向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律师1名。

2、改善了事务所管理中执行力弱的问题。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本所警示教育工作小组在开展学习讨论和查摆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解决了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执行力弱等问题。这些措施分别经6月25日、7月28日合伙人会议讨论,并广泛征求全体律师的意见,最终得以顺利颁布实施。管理委员会特别委派执行委员吕立秋律师协助风险警示教育工作小组做好整改跟踪检查工作,使每项工作均有专门负责人并由其对各个时期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务求将警示教育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确保教育活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3、完善了业务管理制度。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合伙人、律师学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程序规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法律事务请示报告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并分别于6月18日和7月14日召集业务委员会委员进行专题研讨,通过学习完善业务管理指引,规范格式合同及业务收费模式,探讨各业务线合作的方式及流程,填补业务管理疏漏,进一步加大对本所执业律师的管理力度。

4、在管理委员会及风险警示教育工作小组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下,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分别厘清各自的执业风险点,确定了防范措施。

5、党支部和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体职员发扬主人翁精神,在警示教育活动中努力创新,追求进步。

7、事务所将创先争优活动、警示教育工作的范围从北京总部扩充到各地分所,有效地拓展了两项工作的普及力度。

8、事务所民主管理的传统得到了充分的发扬。事务所内部开展“我为发展建言献策”活动,征集对事务所行政管理、业务管理、风险防范、文化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的意见,召开管理委员会讨论并落实,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整改、草拟新的规章制度等。

9、党支部进一步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事务所全所梳理事务所风险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全所范围内重新宣讲和学习,使得全所职员充分认识到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日常工作中防微杜渐。

10、结合风险警示教育,事务所进一步完善了接收案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利益冲突的最新指示和精神,扩大利益冲突方的查证范围并建立了利益冲突协调机制。

11、事务所和党支部设置专人负责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创先争优活动和本次风险警示教育工作的动态和信息,并及时了解与汲取同行业内优秀的经验。事务所制作的《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PPT文件亦被西城区司法局推荐给全区律所借鉴学习;党支部书记杨光律师主讲“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时,也吸引了区司法局的领导及多家兄弟律所主任到所旁听。

三、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事务所除完成各项规定的创先争优和警示教育工作外,将在事务所内部根据本所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活动,将创先争优、警示教育与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长期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1、以“创先争优活动之我见”为题面向全体党员和党外积极分子征文。

2、给客户提供给免费的法律培训。

3、与北京志愿者联合会积极联系,拟建立一个长效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4、继续组织律师积极参加“我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献一言”征文活动。

5、继续组织律师队伍警示教育系列培训,如邀请孙东峰律师主讲“非诉讼领域风险防范要点和注意问题”等。

6、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务所的管理。

7、结合风险警示教育,加快本所格式文本、业务指引的制作工作,各部门加强本业务领域的技能培训。

8、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1-2次有关如何发挥党员在事务所律师警示教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的研讨会,并带动派以及其他非党员律师积极参与风险警示教育活动,确保事务所的风险警示教育工作蓬勃发展。

9、结合本次风险警示教育,探索事务所内部有关风险防范、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长效机制;事务所内部将以制度和决议等形式将本次教育的成果予以巩固。

10、顺利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验收,争做警示教育工作标兵。

11、年底前,本所党支部要认真总结第一阶段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经验,明确做好第二阶段工作的重点。

第9篇:创业法律论文范文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是通过向大学生传授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树立法治观念,提升他们的法律运用能力,以适应在创业过程中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对于既缺市场经验,又缺乏创业资本的大学生来说,创业的难度与风险显然很高。这里的风险不仅包括创业项目选择的风险,而且也包括创业是否成功的风险,更包括创业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前两项风险有时是可预见却无法控制的,但法律风险却有可能通过事先的知悉来预防,或者事中的得当处理来避免。因此,创业法律教育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较突出的问题。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地位边缘

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创业教育教学内容以教授创业知识为基础,以锻炼创业能力为关键,以培养创业精神为核心。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分别从知识、能力和精神培育3个方面入手,其内容包括创业政策法规、创办企业、遵纪守法。目前,许多高校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高度关注金融、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对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创业法律教育被边缘化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创业法律教育没有进入课堂教学,采用自学形式,没有纳入课堂教学;二是,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师团队建设受关注度不够,参与创业教育交流、培训的机会不多;三是,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开发严重不足。创业法律教育内容仅以创业基础课程的组成部分存在,独立的创业法律教育系列课程滞后;四是,创业法律教育的科研重视不够。由于创业法律教育的功能作用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因此,高校对于其研究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投入较少。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性指导欠缺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创业也是一种实践行为。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时,如果能突显两者的特点,注重实践运用,就能收到良好效果。然而,事与愿违。目前,许多高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多是由学校老师承担。有的老师虽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但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因此,他们不能向学生提供实践性的法律指导,只能从书本到书本,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例如,开展创业政策法规教育时,强调学生关注“按规定,有优惠”;进行创办企业教育时,以告知学生“按规定,走程序”为目标;而在遵纪守法教育上,则简单告知学生“按规定,不违法”为限。有的老师虽有法律实践经验,但没有创业实践经验,对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问题关注不够,研究、思考少,因此,也不能有效地解答或预见大学生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无法满足大学生的需求。相对于鲜活、生动的营销策划、项目选择等创业教育内容而言,创业法律教育就难免显得枯燥乏味,无法引起学生关注,其效果自然受损。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

创业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仅导致大学生在创业中可能遭受法律风险,而且还可能招致创业失败。为了保障大学生创业顺利,应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而要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必须解决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被边缘化,理论过度两个突出的问题。影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准。前者,将创业法律教育工具化;后者,则是过分强调创业法律教育的理论性。对于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创业法律教育应重在塑造大学生的法律理念和培育法律能力

我国许多大学生涉世未深,创业意味着走进社会。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素养是每个人融入社会的基本素质。一个创业者要成为成功的企业家,必须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创业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与其他素质和谐统一发展,才有可能成为成功的创业者。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应该分为3个层次,最低层次是讲授法律知识,较高层次是塑造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最高层次是激发大学生的法律创造能力。讲授法律知识,让大学生了解掌握法律这一社会规则,这是步入社会、创业的基本技能。然而,创业教育不能仅追求生存、赚钱,还必须回归教育的“育人”本质。创业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实现过程,也是大学生社会化的内容之一。创业法律教育,不仅解决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实务问题,更注重大学生法律理念的培育。法律理念缺失或偏差,忽略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可能导致学生法律意识淡漠,误入歧途,甚至可能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对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创业者来说,法律理念、法治精神的塑造和法律能力的培育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是中国新一代的创业者,是未来中国发展的生力军,他们的法律素养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不仅如此。他们的法律素养还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如果能激发一批具有法治精神,而且法律能力较强的高素质大学生创业者积极、主动地对法律进行探索,在创业实践中创造法律,这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法治的健全与完善。只有明确并且理清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3个层次目标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地提升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效性。

(二)创业法律教育应重在引导大学生创造性

地运用法律和完善法律为了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各国不得不依靠法律来约束、规范和指导经营者的行为。引领和规范是法治发挥作用、显示价值的两种重要形式。法律指引国家发展方向,规定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基本制度及活动准则。健全的法治能规范经济行为,创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社会环境,提供稳定的社会预期,引领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业法律教育应该引导大学生关注法律的引领作用。通常情况下,法律对于某些行为的禁止或推动,都会直接带来或隐藏着某种商机,重在发现。正如人们常说的,当世界对你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可能正在为你打开另一扇窗。现实中,不少企业家从貌似枯燥的法律中捕捉到无限商机,从而获得成功。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规律性、概括性的总结,既有前瞻性,又有滞后性。创业法律教育应该重在引导大学生从法律中寻找商机,而不是学会钻“法律空子”,违法经营。如果创业法律教育能启发大学生充分利用法律,从法律中寻找创业机会和空间,那么,它就与“创业”融为一体,解决了“创业”、“法律教育”两张皮的现象,也能较好地解决创业法律教育过于理论化的现象。高校的创业教育不同于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培训,也不是一种“老板速成教育”,而是一种满足以创新为标志的“创业革命”对人力资源需求的教育。创业法律教育也是生产力。总之,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既是大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创业的需要[2]。因此,创业法律教育既要回归教育的“育人”本质,也要融合创业的“价值”追求[3]。

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师资多以校内专职教师为主,社会兼职师资为辅,形式主要是课堂教学。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这种路径选择,某种程度上是各高校基于操作便利考虑,而不是从最大程度地提升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出发。要进一步提升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路径选择的改变是一种可能。

(一)组建导师团

组建以法律知识、法律理念和法律能力3个层次为内容的,由创业者、企业家、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导师团。教育部在创业教育师资建设方面,多次指出高校高等学校要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导师,对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现在,许多企业家对大学生创业指导和支持充满热情,问题是如何充分发挥这些社会创业导师的作用。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各高校的创业导师制度设计。高校在设计创业导师团时,要重在整合社会创业导师的优势资源。在创业法律教育导师团的组建中,可以分为3个组:校内法律专业老师和校外律师、法官等以讲授法律知识为主;校内外专家学者侧重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的塑造,培育大学生的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公平理念、诚信原则等;外请企业家则主要与大学生分享法律能力的培育,提升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把握法律中的商机。高校要组织这3个组的创业导师定期交流,让他们形成有机整体,但又各有侧重,增强创业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提升实效性。

(二)开展法律教育

在创业教育中,要以大学生的创业实践项目或创业活动为载体,开展实战型创业法律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受教者的目标与施教者的目标相统一才能有效。创业法律教育必须让大学生与施教者的目标统一。首先,我们要对受教大学生进行细分,然后确定不同的教育目标。我国允许并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创业,许多高校建立了创业园或创业基地,有一批大学生在校期间已经创业。现在,创业法律教育面向的大学生可以分为3类:一类是已经组建团队创业或个人创业;第二类是有创业意愿;第三类是没有创业意向。对于第三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以让其掌握基本创业法律知识,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为目标。对于第一类大学生,则可以结合他们的创业经验、创业需求和创业中的问题,引导大学生在创业中灵活运用法律,甚至创造法律。第二类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可以从对他们的创业项目计划进行法律诊断、法律指引入手,开展创业法律教育。此外,各高校在进行创业项目或创业计划大赛时,可以要求参赛大学生对创业项目或创业计划的法律环境进行评估,让学生在事实归纳能力、法律解释能力以及将法律和事实联系起来的法律论证能力等方面得到有意识的锻炼,最终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选定法律教育内容

以大学生的创业需求和创业实际为主线,选定创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创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的法律非常繁杂。创业法律教育在内容的选定上,如果紧密结合大学生的创业需求和实际,就能达到既有效地解决他们创业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能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升他们的法律能力的效果。法律是创业大学生必须了解的,并且会伴随他们创业的整个过程。目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通常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工商注册登记、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等方面。随着知识经济在中国的逐渐形成,知识产业发展迅速增长,大学生的创新创业领域主要集中在互联网、新媒体和文化创意等领域。结合大学生的创业需求和实际,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应该新增互联网管理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广告、知识产权、营销等法律在互联网的运用等。许多大学生是以个人名义或校园的方式开始创业,随着业务的扩展,他们成立注册企业的需求突显、创业融资的需求突显、规范劳动关系的需求突显、理性对待竞争者的需求突显。这些实际创业中的需求,对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选择上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因此,基于法律责任的分析,开展企业组织法的教育;基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分析,开展融资法律教育;基于劳动者权利分析,开展劳动法教育;基于市场竞争的分析,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育等都将自然而然,甚至事半功倍。综上所述,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超越了严密的知识体系和技能体系的学科界限,因此,要坚持实践性与理论性的有机结合,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对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大学生法律教育围绕创业主题,强调以大学生创业经验、创业实际和创业需要为核心,它以有效地培养和发展大学生在创业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探究法治精神和发展、促进法治建设为目的,因此,要坚持灵活性、实用性和原则性的统一。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必须把握创业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特质与法律能力的隐性、柔性特征,发挥创业法律教育的显性作用。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