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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目标精选(九篇)

金融监管目标

第1篇:金融监管目标范文

【关键词】目标型监管;金融服务法;横向规制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由于国情不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具体形式上呈现多样化特征,并处在不断调整变化中。根据各国监管体制的差异和不同标准,可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以下四种模式:①机构型监管;②功能型监管;③目标型监管;④集中统一型监管。

当今资本市场无法抗拒的潮流是金融业混业经营大格局下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正变得日益模糊。机构型监管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由于其无法解决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金融机构提供类似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却受到不同监管者监管)以及每一机构监管者要对其监管对象从事众多的业务进行监管(它必须针对每一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分别制定监管规则),监管成本极大,机构型监管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从国际金融混业监管的实践来看,代表性的模式有以下三种:①以英国为代表的集中统一监管(德、日、韩、新加坡等国也采用);②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头(双线)功能型监管(中国、法国在其基础上发展为“单层多头”型金融监管);③以澳大利亚、荷兰为代表的“双峰”目标型监管。

功能型监管,是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尽管功能型监管顺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能避免机构型监管的诸多弊端,但也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各监管机构都无法对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特别是金融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风险水平和清偿能力。毕竟金融功能是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的,一旦其由于某一功能出现问题而倒闭,那么该机构的所有功能都不复存在,这样将更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于是,目标型监管进入金融监管者的视线。笔者认为,只有将监管目标明确定义,并且准确无误地将实现监管目标的责任委托给监管机构,监管才有可能有效地进行;只有责任明确后,才能讨论监管责任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只有监管机构明确各自的监管目标,也才能产生明确的内部控制重点,避免各监管目标冲突。客观地讲,澳大利亚的“双峰”模式介于美国的多头监管模式与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之间,找到了一个比较好的平衡点。英国统一的监管模式虽简单,但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业务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在风险性质上存在重大区别,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将其置于一个机构手中,可能难以应付。澳大利亚则将二者分开监管,成立了两个跨部门的监管机构:针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针对金融机构商业行为规范进行监管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危机后,美国正在积极考虑进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在其《现代化金融监管框架蓝图》中,有这样一句话:“以目标为基础的最优监管架构在一定程度上与澳大利亚采用的模式相似”。至此,金融监管目标进行了有效整合。笔者认为,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应根源于金融业的脆弱性及其事关民众和国家福祉的属性。首先,金融业的脆弱性要求监管的首要目标是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其次,对无数金融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金融监管的直接目标。

在监管目标层面上,金融安全性与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被提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为我国监管理念革新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从金融法制横向规制及资本市场统合立法趋势探讨金融服务法引入中国的可行性

“金融服务法”是否引入中国的探讨是对功能监管与目标监管趋势的回应。其引入中国有国际立法实践经验的积累。21世纪以来,英、德、日、韩等国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金融行业规制向横向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2006年,日本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将《证券交易法》改组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证券、信托、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进行一揽子、综合性规范,构建了一个横向化、全方位、整体覆盖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早在2000年,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其主要内容涉及对金融行为和经营者的规范、交易规范、市场规范,全面整合了以往分门别类制定的金融管理法规,如《保险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银行法》等,几乎将所有金融服务业纳入调整范围,构建了金融机构补偿机制。金融机构倒闭而无法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从金融服务赔偿公司获得完全赔付。同时设置了消费者申诉调解委员会以迅速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另外,2007年韩国也通过了《资本市场统合法》。

我国也应顺应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金融服务法”理念的引入能促进金融监管的重大变革,改变分业监管的传统模式,正如郭林在其《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一文中提出的我国应完成从证券向金融商品、从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从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这三大转变。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一个旨在规范证券服务者的法律规范群,这正是走向金融服务法单独立法的现实起点。我国应吸取各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立法精神,逐渐确立以下原则:①由现行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金融商品(证券、衍生商品)、金融业、客户(专门、一般消费者)为标准对金融功能进行分类;②扩大有价证券的范围;③强化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通过说明义务的强化、适合性原则的引进、未邀请劝诱的禁止等投资劝诱规制、投资广告规制、防止利害冲突机制的引进、扩大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主体的范围等多种制度来寻求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强化。①

三、中国的选择――金融监管模式的谨慎稳健与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的激进创新

关于上述两个问题,笔者持有“谨慎中求统一”的观点,即在金融监管体制问题上,中国应保持谨慎稳健的态度,而在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问题上,则可以激进的态度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

(一)关于金融监管体制问题。美国目前的金融改革是改良主义的路径。目标型监管虽然比功能性监管更容易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但其在解释上具有不确定性。我国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等还很不完善,在创新过程中,相关金融监管机制远远未能跟上。我国在谨慎对待金融创新同时,必须探寻防控金融危机的法治路径,加强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所以中国更适合按照功能型监管来构造统一的大金融监管模式,即将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予以合并,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市场实施统合监管。②

(二)关于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力求构筑以各种金融投资商品为对象的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金融统合立法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金融统合立法的核心或基础,是创造或引入了“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我国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等还很不完善,在创新过程中,相关金融监管机制远远未能跟上。国家应在修改或废除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逐步建立金融业统合监管法制体系。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模式的谨慎稳健与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的激进创新有机结合,应该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改革的有效路径。无论模式选择如何,我们都应该在横向规制与监管目标的理念与原则指导之下,进行探索与思考,这样才能跟上时展之潮流,确定适合我国的解决方案。

注释:

第2篇:金融监管目标范文

摘 要 研究金融监管理论并积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创新,是我国金融业现实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新的国际和国内金融形势下,通过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定义论述,制定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评价框架,希望能够对有关方面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关键词 金融监管 体制创新 评价框架 效用假说

一、引言

金融监管是一种补救市场失灵,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和有效运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之间是一个相互博弈的作用过程。由于监管体制的时滞,监管方几乎总是处于被动反应状态。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行为简单地看是盈利动机驱使,从深层次看却是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相对落后,阻碍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没有永远成功、有效的或者永恒不变的监管体制,所以才要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不断的创新。

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含义

从熊波特的创新理论出发,结合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来理解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含义。金融监管体制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被监管者的信息、适应金融监管全球化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监管体制理论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组织模式的出现。

金融监管体制创新都是为了替代当时己经成为金融发展阻碍的金融监管体制。率先进行体制创新的国家都是为了化解本国金融业发展的阻碍,所以每一次的体制创新都是对原有体制的扬弃,这就是体制创新的表现,新的体制成为随后一个时期金融稳定发展的保障,这就是制度创新的意义所在。所谓金融监管体制的根本层面,就是金融监管主体构成。这也就决定了金融监管主体结构的变化是金融监管体制创新重要表现。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以及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体制的变革,我们要从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含义、背景和原因与目的进行分析 。

三、制定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评价框架――金融监管的效用假说

各国之所以变革其金融监管体制,其原因必定是新的体制要好于旧的体制,但是,体制变革的好处往往取决于各国具体的条件。这里,尝试根据微观经济学最基本的效用理论,解释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从而得到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以更好地对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效果给出一个全面综合的解释。

各国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所要实现的两个最主要的目标就是保证系统性稳定(S)和保护消费(投资)者的利益(C) 。S与C就类似于我们在进行效用分析时的两种商品,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相同程度的系统性稳定和消费(投资)者保护,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是一定的,也就是说,两目标的相对价格是不变的,即ps/pc=,则有金融监管的效用函数U=U(S, C) 。这里的监管效用,并不是指单个的监管机构的效用,而是指全社会的总体监管行为所取得的效用,这往往就不只包括监管机构,也可能包括中央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也即对金融市场的人为干预所要达到的总效用。

一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取决于该国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金融监管的体制安排模式等诸多因素。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动,必然会对金融监管的效用产生影响。一般说来,可以将体制变革的效用分为:体制变革后的收入效应、体制变革后由于两目标价格变化所带来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首先是体制变革的收入效应。即指通过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使得一国金融监管能力发生了变化,也即金融监管预算线的变动。例如,将原来分散的金融监管部门整合为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带来规模经济,也即降低了监管的体制成本,从而提高了金融监管能力。

其次是相对价格的变化而带来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金融监管体制发生变化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由于监管能力的提高而获得体制变革的收入效应,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用,但是,正如前而所讨论的那样,体制变革后由于新体制对不同金融监管目标评价可能发生某些转变,这样它要取得相同程度的金融监管目标所要支付的成本也会发生改变。我们假设整个社会对于金融监管各目标的偏好不变。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这种改变视为两目标的相对价格发生了变化。许多人已经指出,新成立的独立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机构,往往更加重视消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其采用的监管技术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即改进有利于消费(投资)者保护的监管技术。也就是说,两目标相对价格随着监管目标和技术的转变而变化了,即C的价格相对下降,S的价格相对上升。同样,为了取得等同的系统性稳定的目标,将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并成立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往往需要与中央银行和则政部等部门进行紧密的交流与合作,其相应的成本也会增加,这也可以视作系统性稳定(S)价格的上升。

由此可见,两目标相对价格发生变化,金融监管的效用下降。与一般的效用分析一样,两目标相对价格的变化对金融监管效用的影响也可以分解为价格效应和收入效应。

通过对由监管体制变革所带来的收入效应,与体制变革后两目标相对价格的变化所带来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之和进行比较,我们就可以判断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是否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用 。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监管效用假说,只是试图给有关监管体制改革效果的讨论提供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这个假说本身是以微观经济学的效用理论为基本出发点,其隐含的假设条件十分简单,如它假定金融监管的两个目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计量的,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收益也是可以计量的,两目标的关系也符合正常商品的性质,而金融监管预算线也符合消费者预算线的性质,

参考文献:

[1]陈柳钦.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金融研究.2004 (1):22-24

第3篇:金融监管目标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9-0176-02

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金融监管法治环境不够完善

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还是空白。同时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不同部门的监管法律法规很多是由不同的部门起草制定的,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因而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缺乏协调性。另外,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内容以及执法程序上存在差异,这可能会给国内的外资金融企业和走出国门的我国金融企业带来一些麻烦。尤其是对那些跨国经营、跨金融行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因此在外资金融机构需要退出市场时,境内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1.2金融监管方式有效性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金融监管多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表现出来,严重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现行的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大多是进行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缺乏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性。而非现场监管主要是通过收报表、看数据、查分析等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它能够从宏观上对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以期找到防范风险的途径。而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应是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有效结合。但目前金融的非现场监管缺乏真实、完整的资料和系统、科学的分析判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3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机制是一个多层次的、全方位的系统。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问题不仅表现在各级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监管机构、内部监管机构与外部监管机构之间,还表现在国内的金融监管与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时间不长,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尚不充分,中外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较大差别,特别是我国在地区性、全球性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地位与自身金融业的发展不相适应等。中外各国监管机构采用不同的标准调查、采集、整理、分析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数据,对风险的判断和关注程度也不一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问题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必然会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1.4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识别、判定和化解,都需要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现有的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和监管手段上,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真正能达到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综合型人才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说,人才缺乏已成为阻碍我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大瓶颈。

2 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对策

2.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建立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协调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是建立和完善层次分明、互相衔接的法规体系。可以考虑制定《金融监管法》,对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职责权能、监督制约、与中国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规定。通过在立法上明确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可以督促监管者依法行使监管权力,规范金融监管行为。二是按照金融业务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同时,要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提高立法技术,避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重叠或矛盾的条款。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监管机制、资本充足率和标准、内控制度管理、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

2.2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为了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坚持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加强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采取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此外,发挥非现场检测的作用,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现场检查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赢利状况、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与合规性状况等内容的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

2.3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一是完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这就要理顺上述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清晰地界定各机构的职责,这样协调起来才能主次分明,避免监管中权利的争夺和责任的推卸。二是要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无处不在,而监管机构财力、物力、人力均有限,因此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三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作用。把地方政府部门纳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四是转变监管理念,实行激励相容的监管。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第4篇:金融监管目标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 监管制度环境 监管制度创新 一体化监管制度

金融创新在金融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金融创新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因此,以金融创新为主导的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以积极应对和改善金融创新,也进一步推动了金融自由化进程。然而由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时间与空间上的不一致性出现了与金融创新相匹配的金融监管制度的滞后性。而监管的相对滞后又会带来管制套利,造成金融监管永远落后于金融创新需要的恶性循环中。我国是以行政干预为向导的金融体制,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乃至金融创新具有深远的影响力。金融监管能够刺激金融创新,也能够抑制金融创新。通过监管创新为金融创新提供发展空间,使金融体系安全高效地运行,是中国金融监管的任务。

一、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环境

我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建立了以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

近年来,央行主要以利率市场化进行政策调整。存贷款利率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目标,推出了中国货币市场基准率Shibor,以及差别性货币政策、基准利率体系的逐步形成对于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工具市场等产品定价机制的健全具有深远的影响意义。目前,银监会推出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一套规范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 保监会表示将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遵循“放松事前监管,加强事后监督,强化公司责任”的原则,并积极支持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和服务创新。证监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方法鼓励证券行业进行创新,促进了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对利率、汇率、资本等因素的监管将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定价和交易带来障碍,只有在有序放松的监管环境下,才能有效地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

二、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随着日益深化的金融创新和电子金融,金融市场出现信息高度不对称,不断发展进步的互联网技术使监管当局越来越无法管制监管对象的经济活动。因此,以效率为标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 可促进经济的增长,提高社会稳定的经济安全系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是效率的前提与保障,金融体系的动荡与危机会影响以至从根本上损害金融的创新效率。我国金融创新已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全面推进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具有划时代意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创新需要建立一体化监管制度。一体化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健全的监管内部制度。

在达到预定的监管目标下,机会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体制才是最优的。总的说来,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是全方位的和多层次的,但其监管目标必须通过健全的金融机构有效地经营来完成。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应置于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地位。其核心工作是确保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实行以双向互动和间接监测的监管制度,以发挥安全、有效和稳健的作用,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这种加强监管双方的交流和沟通以及现场与非现场的间接外部督导机制毫无疑问会极大地促进现代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被监管者充分了解最新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从而抵消和分散金融创新的风险效应,并建立良好的监管制度环境。

(二)实时的监管程序制度。

一体化监管制度需要对创新过程实时监管。因为综合经营下的金融创新普遍是跨行业和跨市场的,一般融合了银行、保险和证券等多个金融领域。在多重领域性的监管体制下,往往只对单一领域的机构和业务监管,很难让金融监管机关识别和管理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加之杠杆工具的运用使金融创新中的风险更加集中,则进一步增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时监管是对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全过程的监管,重视的是过程,强调的是重点监管。更有利于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及时的引导和规范,支持和激励金融创新的发展。有力的实时监管还应包括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筛选以及倒闭和清算,做到有始有终,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过程监管。

(三)有效的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决不容忽视,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律制度。建立各种有效的相关的法律及监管制度,并形成确保这些法律及监管制度得以执行的执法体系,这是金融监管机构履行好职责与义务的基本前提。国内监管法规和制度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和意义就显得特别重大。在短时期内要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的接轨,需要更新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该公开透明化。根据相应的法律原则,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确立监管的标准和范围,并尽力尊重金融机构的自由创新,对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主要采取法制化、间接化监管方式。对电子金融业务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在尚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要参照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适应我国的法律,以规范监管者的金融活动,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四)规范的监管行为制度。

杜绝分业监管机构间竞相放松监管的“管理松懈的竞争”的恶性局面,增强我国金融业整体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转变。规范的监管行为制度应该是目标导向型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的经营,即监管者不规定明确的做法,但是规定具体的目标。目标导向型监管不仅赋予监管者充分的监管手段和职能, 以加大监管力度和提高监管水平;而且,也规范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制约了对监管行为的行使。目标导向型监管是实现由合规性监管主向金融机构自主管理为主转变的必然路径。

因此,在达到相应的监管法规和标准下,金融机构便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由活动。监管机构也没有为金融机构指定一个明确的经营行为的必要。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 法理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316.

第5篇:金融监管目标范文

关键词:次贷危机;监管体系;双线多头;目标导向

Abstract: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consummate the supervision system,the American Ministry of Finance proposed in March 2008 the 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 The reform blueprint isself-criticism and revision to the American present supervision system. The new financial supervision idea it transmitting has enligtenment to consummate our financ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maintain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Key words: Sub-primeCrisis,Supervision System,Double Threadand Multi-headed,Goal Guidance

中图分类号:F830.99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2-0017-04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过去曾被人们推崇的美国分散制约式的功能型监管体系在危机面前漏洞百出。面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风险管理的制度性缺陷,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视为自二十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后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影响。

一、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特征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其最大的特点是“双线多头”,“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多头”是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美国的金融监管奉行权力分散和相互制约。美国的银行业就存在着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等多个监管部门。证券业和基金业的监管由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但它对投资银行只监管证券经纪业务,不监管证券自营业务。保险业的监管由联邦保险署和各州政府负责。期货业务的监管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各类监管又存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不同权力分配,如大的商业银行主要由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联邦机构监管,地方性小银行则主要受各州银行厅监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厅共同监管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但不是联储会员的州银行,州银行厅还要负责其余未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储贷监理署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信用社。

这种分散制约型的监管体系虽然有利于防止金融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使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不同特点选择金融监管机构,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如监管机构交叉重叠、金融法规不统一,容易让金融机构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寻找漏洞。由于监管部门众多,客观上造成监管体系缺乏统一和协调,而多层次监管机构和多标准监管操作又必然产生监管工作中的重叠和冲突。对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活动,如金融综合经营和复合式金融衍生品以及各类金融创新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着反应迟钝和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近年来已逐步显现,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更是集中暴露。

由于1999年以后美国金融业走上了综合经营的道路,这就使美国信用创造体系大大改变了,由此也带来一定程度的监管失灵问题。由于传统的信用创造基本上由银行体系完成,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再贴现政策、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政策等对全社会信用创造实施调控,同时还可以运用风险资本管理等手段约束银行的信用创造行为。但综合经营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发展使贷款的“发放―销售”模式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信用创造模式,即商业银行和房贷机构可以先发放贷款,再通过卖出这些贷款资产回收资金,这就给商业银行和房贷机构创造出新的发放贷款的空间。通过贷款的“发放―销售”模式、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以及杠杆交易等复杂行为,大量金融资产在各种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转移,随之发生的则是金融风险的多次定价、重组和分配,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界限逐步淡化,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界限趋于模糊,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区别日渐消失,而对各类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又大多处于空白状态。次贷危机爆发后,现行体制缺乏有效控制风险扩散的监管手段,监管体系未能跟上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主要监管手段和中央银行流动性工具只能应对传统银行危机,对源于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市场危机束手无策。

二、美国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原因

第一,美联储的实际权力难以确保其履行所负有的金融监管职责。一是美联储难以行使综合监管职能。虽然作为综合的监管机构,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但如果其他专业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不适当,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有限。美联储主要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对于证券控股公司和储蓄控股公司则没有监管权力。三是美联储对新的金融产品及机构缺乏管理权限及工具。

第二,金融业综合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存在矛盾。尽管联邦政府提出了功能监管的概念,但实践中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未能及时调整监管架构,目前美国监管框架仍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各监管部门在沟通协调方面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对跨行业及新型业务活动的监管难以明确划分职责,对金融业缺乏系统的监管视角及思维,难以应对系统性风险。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结果使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并最终爆发。

第三,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被利益集团渗透。如美国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之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其下属的全球市场咨询委员会主要成员就包括对冲基金Citadel、JP摩根等金融巨头的代表。市场监管被既得利益集团分割,金融市场的不同群体有着不同利益诉求,利益的交叉和牵扯产生监管的盲区和死角,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第四,评级机构被市场行为暗中操纵。最著名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大评级机构,一直向评级对象收取费用,高评级收费是低评级的2倍。据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调查,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中一些高风险次贷产品的信用评级人员,甚至直接参与评级费用的商讨。信用评级机构对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的扭曲评级,扩大了金融风险的范围。评级机构不仅评估信用风险,还参与结构性融资产品的构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问题。评级机构90%的收入来自发行方支付的评级费用,为承揽更多业务,有动力对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给予更高评级。

三、美国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短期目标

1. 强化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WG)的职权。PWG是1987年发生全球性股灾后,为了应对金融市场的过度波动而创建的,主要负责金融市场的监管并制定相关政策。改革蓝图提出PWG应是各监管机构的协调部门,通过建立常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等来消弥系统性风险,强化投资者保护。改革蓝图提出PWG的工作职权应扩大到整个金融系统,而不只是金融市场。为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贷监理署的负责人应纳入到PWG之中。

2. 成立抵押贷款委员会(MOC)。改革蓝图提出应在联邦层面设立抵押贷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查各州关于抵押贷款市场的许可程序和内容;制定全国统一的抵押贷款业务资质标准;定期评估和审核各州关于抵押贷款市场监管的行政许可、行政监查和行政执法工作,而全国抵押贷款方面的法律应由美联储制定。另外,要加强联邦执法机构对于房贷方面的法律实施力度,提高抵押贷款信息的透明度。

3. 进一步拓宽美联储贷款救助范围。改革蓝图提出,应允许美联储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但在贷款之前要准确和明晰地了解其真实情况。美联储在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之前,要通过现场检查或其他方式,对借款机构的流动性等问题进行调查。

(二)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中期目标

1. 由美联储对支付和结算体系负起监管责任。目前,在美国存在多种资金与金融工具的支付结算系统,但缺少一部统一的监管法律,也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主要监管责任人。改革蓝图建议,由美联储负责构建一个系统高效的现代支付结算系统,拥有制定主要支付结算系统的自由裁量权,并为此制定监管标准,从而将支付结算系统纳入到联邦监管框架之内。

2.设立联邦保险监管机构。过去联邦政府对保险业务只是进行调节而很少监管,因而才导致了美国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因大量创设和持有CDS而濒临破产。改革蓝图提出建立国民保险办公室,作为联邦层面的保险监管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保险法规,并对保险业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3. 合并证券与期货监管。随着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产品和业务交叉越来越多,以及证券和期货交易量的日益增加,其风险生成和扩散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对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统一监管变得更加重要。为此,改革蓝图提出合并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达到对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统一监管。

4. 明确州银行的监管机构。为了减少联邦与州政府两级复合监管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和监管重叠,改革蓝图建议直接由联邦监管机构对州银行进行监管,如果州银行是美联储的会员银行,那么由美联储负责监管;如果不是会员银行,则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

5. 废除储蓄章程,合并通货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改革蓝图建议在两年内废除联邦储蓄章程,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章程,并提出撤销储贷监理署,将其职能移交给财政部通货监理署。

(三)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长期目标

1. 设立金融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履行金融市场稳定职责。改革蓝图提出美联储拥有市场稳定调节监管的主要职责,由美联储监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房贷机构、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监控对国家金融体系所构成的一切威胁,采取必要纠正措施和行动,负责监测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 设立审慎金融监管机构,接管目前联邦审慎监管机构的职能。审慎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其业务由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如各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存款机构、为房贷机构提供融资的特殊机构,并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审慎金融监管机构将针对联邦储贷机构和保险机构建立新的特许体系,以使得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够在合规的前提下展开竞争,而不是受制于差异化监管。

3. 建立商业行为监管机构,为金融市场实务制定行为标准,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为各类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出售金融产品和服务制定一套国家标准。同时还要负责各类金融业务风险披露和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在控制金融风险和鼓励金融创新之间求得平衡。

四、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

第一,从规则导向监管向目标导向监管的转变。基于目标监管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整合监管责任和发挥监管合力。改革蓝图强调了目标监管导向才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构建最优金融监管体系的目标,并协调好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三者之间的关系。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行业分业监管模式,按照监管目标及风险类型的不同,将监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着眼于解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问题的市场稳定监管;第二层次是着眼于解决由政府担保所导致的市场纪律缺乏问题的审慎金融监管;第三层次是着眼于消费者保护,解决商业行为标准问题的商业行为监管。三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紧密联系,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改革蓝图提出金融监管的权力必须集中,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对于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几大行业的日常监管事务,将分别集中到联邦一级的单一监管机构,从而精简机构设置、减少协调沟通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从机构导向监管向业务导向监管的转变。改革蓝图的另一个特点是扩展了美联储的监管职责,赋予美联储以综合、跨业协调监管的权限,特别强调了赋予美联储处理金融系统稳定问题的权力,这就使美联储能够集中关注与金融系统稳定相关的问题并作出处理。改革蓝图提出要使美联储成为金融稳定的中坚,美联储的监管权力从商业银行扩展到投资银行及对冲基金等,提升其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的能力,并使其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器。改革蓝图确定了逐步实现从分机构、分业务监管向综合经营、跨业监管的转变,这是符合金融发展潮流的。

第三,从监管局部风险向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转变。要最大限度地防止金融风险的跨市场传导和扩散,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做到金融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金融产品的生产和金融创新的链条上留下监管空白。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赋予相关机构对金融市场稳定的职责,使其能够有效监测金融市场的局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改革蓝图赋予美联储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责任,从监管理念上实现了从监管局部风险向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转变。

五、几点启示

首先,整合监管力量和调整监管方式是治理金融危机的必然选择。在这方面,改革蓝图建议调整政府干预的具体方式,以尽快解决次贷危机中暴露的监管缺位、监管重叠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全面增加监管的深度和广度。如短期建议主要针对正遭受次贷危机冲击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强化市场稳定性和商业行为监管,加强对抵押贷款机构的监管,建议美联储在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时,要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确保运作过程的公正透明、贷款条件的适当和信息的充分。中期建议则侧重于消除监管重叠和提高监管效率,包括合并对联邦储贷机构和全国性银行的监管,扩大美联储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范围,成立全国性保险监管机构,对证券和期货行业实施统一监管等。

其次,目标导向监管代表了未来金融监管的总体走向。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深化,规则导向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存在着较大矛盾。一方面规则的描述永远赶不上金融市场的变化,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又不断突破规则的限制,从而留下监管空白。而目标导向的监管能够较好地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平衡。基于目标导向的监管可以兼容分业或混业监管模式,将金融体系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消费者保护作为三大目标加以整合,构建出高效统一的监管部门。目标导向监管可以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形势变化,更加清晰集中地执行特定的监管目标。根据不同目标来划分监管权限,可以维持更加严明的市场纪律。当然,目标导向监管对金融市场本身的要求更高,对金融机构从业标准的要求更高,对监管者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监管手段的要求也更高。

第三,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应发挥中坚作用。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必须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稳定问题的监管权威和处置能力。改革蓝图吸取了次贷危机的教训,强调金融体系稳定必须由中央银行负责,针对涉及影响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全局问题进行监管,从制度上提高了反应层级,完善了应对措施。在机制上则规定审慎金融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的详细信息都要向美联储报告,甚至还可以直接要求联邦注册的金融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披露额外的信息。在影响市场稳定的金融监管政策制定方面,改革蓝图提出美联储应拥有超越审慎监管机构和商业行为监管机构的权威。这种监管理念如果得到真正落实,中央银行就能集中处理各类金融机构影响金融稳定的行为,审慎监管机构则可以专心处理不同金融机构涉及风险管理的共性业务,商业行为监管机构直接面向金融产品监管的第一线,从而强化金融交叉领域的监管,使金融监管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四,必须处理好创新与管制的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之源,没有创新就没有效率。但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注意风险管控机制的建设。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推进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创造出许多新的风险,并凭借杠杆效应掀起波澜。如果对创新业务缺乏监管,必然使风险不断积累,由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风险,直至爆发金融危机。特别在是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环境下,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出兼具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业务特性的金融产品,使资金和资产的流动和转换十分便利,同时也使金融风险在信贷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以及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之间传导扩散问题更加突出,这就需要不同监管部门统一监管标准,采取协调行动,加强跨业监管,防止金融风险过度交叉和相互传染。次贷危机的发生表明,通过金融创新分散和转移风险并没有错,错的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监管严重滞后,缺乏对那些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自身所隐藏的巨大风险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次贷危机再一次警示人们,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金中夏:《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4期。

[2]周子衡:《金融管制的确立及其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第6篇:金融监管目标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制度安排;监督内容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1

一、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调控管理和检查监督是我国实施政策性金融监督的两种主要方式,因此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分析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控管理方面的问题

1.监督法律依据的缺乏。国外成立政策性银行都是按照先立法后建行的顺序,因此不管是较早成立政策银行的美国、加拿大与德国,还是较晚的日本与韩国,它们均针对具体的政策性银行制定了相应的银行法。相较于以上国家,我国至今仍未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直接导致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方式及其监管机构没有在法律中得到明确。

2.政策性目标监管的缺乏。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核心内容应为政策性目标的实现程度。现阶段,监管我国政策性银行日常运营的机构由银监会承担,而监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2001年12月18日成立,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日常运营则属于保监会的职责范围。我国相关部门尚未提出监督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该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初衷以及业务规模是否需满足所从事政策性业务的资金需求的措施,监管政策性金融机构市场性目标是银监会与保监会的主要工作,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仍在于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职能的定位尚未得到明确。

3.道德风险监督的缺乏。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管理层为迎合政府喜好而盲目扩大政策性贷款规模或发放不合格的贷款以及管理层为谋取自身私利而采取的“设租”“寻租”行为,以上两种道德风险均会影响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营。因此,有效监督政策性金融机构,避免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是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的重要功能。而我国目前却未能有效地将道德风险置于政策性金融的监督之中。

(二)检查监督方面的问题

1.监管方式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监管政策性金融的方法沿用的仍为监管商业性金融的方法,这一监管方式直接导致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在指导思想、方式方法、监管重点和评价指标等诸多方面均与商业性金融监管混为一谈。无差别的监管方式使得政策性金融监督应有的特色无法得到体现,并将进一步加剧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商业化甚至将导致其模式商业化。

2.有效监督手段的缺乏。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多种多样,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突出的机构特点。此外,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并不具有一致的政策性目标。这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内容及监督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不相符是,目前我国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手段并不先进,监管质量和效率也并不高。政策性银行报送各种数据需按照商业性银行进行,这直接导致银行的数据内容出现失真现象,并造成了监管效率较为低下等问题,而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针对政策性银行业务特点的专门监管程序和系统的缺失。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制度安排与协调机制设计

1.建立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框架。在进行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安排设计时,相关部门首先需对构建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框架加以重视,即将相应的职责与权限赋予监管部门。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管条例》于2003年开始草拟,但至今仍未出台。因此,当务之急构建政策性金融法律框架。

2.建立专业政策性金融监督机构。如前文所述,政策性金融监督涉及众多业务,其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职能部门也较多,但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可独立承担起监督职责,而商业性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方式与市场发展规律并不相符,其不仅会误导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甚至会对其存在的根基造成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及时建立起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监督机构。该监督机构的人员构成可包括政府部门的代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代表、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代表以及外部专家等,工作人员构成则可以财政部门和宏观经济计划部门的相关人员为主。值得注意的是,建立专业政策性金融监督机构并非简单地将商业性监管机构中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原监管职能剥离,或是将人员纳入新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机构的“换汤不换药”的监管制度改革。

(二)监督内容设计

在进行政策性金融监督内容设计时,我们需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保证监督效率与质量。未来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强调政策性目标的设计与监督,构建并完善相应指标体系。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要求我们对政策性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在宏观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加以考察与关注,同时还需在法律层面界定出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及业务实现手段。此外,我们还需在逐步完善政策性目标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对内部经营管理的合规、政策性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加以有效的考核。

2.提升市场化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市场化风险管理能力的关键在于合理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其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的提高、安全工作环境的营造以及自身可持续发展均十分有利。此外,为了提高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级管理能力,政策性银行还需建立健全政策性贷款业务评审机制。

3.加强道德风险检查力度。为了避免寻租行为、腐败思想的滋生,监管机构需加强道德风险监督工作。对此,监督机构首先需树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理念,其次需从制度上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并将风险管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建立一定的风险责任制度,保证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4.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健康运行的外在影响因素,加强监管对于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政策性金融监管机构需在指引规则的基础上加大监督与检查力度,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快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三、结束语

在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出现了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束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对此,我国必须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为其长足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

参考文献:

第7篇:金融监管目标范文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管窥

长期以来,各国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具体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但近年来,各国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业务资料的监测分析,同时加强了现场检查的力度,并广泛地利用了外部的审计力量。这里将通过对英国的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分析,寻求建立和健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经验与启迪。

(一)市场准入

英国银行的注册管理是由英格兰银行监管局负责。英格兰银行给予银行准入注册,又称为授权或认可。1、授权资格必须是法人,是公司性的信贷机构。2、最低资本。银行至少有500万英镑。3、申请者要提供即将接受存款业务的规模、性质、业务计划和管理安排,以及监管当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4、机构的每位董事、控制者或经理人员在其位置上是合适的;业务经营至少由两个人有效地进行管理,这个标准又称为“四只眼原则”。

(二)对银行经营的管理

1、资本充足率。英国监管当局要求银行资本的最低清偿比率为8%;同时规定比最低清偿比例高约50%的触发比例;目标比率是在触发比例确定之后设定的,目标比例通常至少高于触发比例1%之上,若银行认为目标比例要少于触发比例1%时,则需监管当局同意。目标比例可以起到一种“警告灯”的作用,是监管当局开始与商业银行讨论其确保触发比例不被侵犯的信号。

2、流动性管理。监管当局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是以流动性缺口来衡量的。净缺口数值是一定时期流动性资产减去到期负债。监管当局对流动性缺口的监督是通过设立流动性指导线来进行,通常只对第1时区(8天以内)和第2时区(1个月以内)的流动性缺口设立最高指导线,即8天以内流动性缺口率不超过10%,1个月以内流动性缺口率不超过20%。

3、贷款大额风险的监督。监管当局认为,对单一顾客、某集团、某一经济领域、某金融业务领域(如外汇)的超额贷款使银行承受巨大风险,需要通过与资本挂钩或资产分散化来加以控制。监管当局主要运用大额风险与资本基础挂钩(10%-25%)的报表来予以监督,任何单一贷款或风险显著增加,都将导致现场检查的增加。

4、风险准备金。在英国,银行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根据金融和会计惯例进行的。对此,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事实上,英国银行的准备金有两种,即特殊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特殊准备金表现为某笔特殊贷款的减值,普通准备金是根据那些损失而提取的。按规定,决定准备金水平是银行决策层的职责。在按法定要求对银行进行审计时,审计师要就银行所提准备金的充足率作出评价。监管当局在对银行管理层就审慎监督问题进行例行会谈的过程中,准备金的提取情况也是重要议题之一。

(三)现场和非现场稽核

英国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现场检查不以己为主,而是由报告会计师和检查支队代表监管当局,根据1987年《银行法》和监管当局的要求,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然后由监管当局与被检查银行就上述报告或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的问题举行各种会议,讨论和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和外汇风险。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予以高度重视,且与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监督挂钩。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督的目的是监督银行的授权标准是否被遵守,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

(四)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

1、市场退出。指重组、合并或自动解散等。监管当局的监管作用是持续到所有存款偿还为止。2、监管当局有权对不符合授权最低标准的银行予以取消、禁止或限制授权。3、在监管当局认为必要时,银行可被置于管制状态或清盘。4、英国的存款保险管理。英国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限于1万英镑以内的存款,存款中只有75%可保险。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英国是举世公认的金融监管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在金融监管上注重功能性监管和控制风险的防范与预警体系的建立,注重混业经营下的集中统一监管与综合性监管。英国的监管运作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一,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如何构建,是与各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的。世界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而且,虽然金融监管体制对金融监管效率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的金融监管提供良好的环境,监管体制本身并不能确保有效的金融监管(Goodhart et al,1998)。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充其量只能算作第二位的重要问题,而取得并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目的。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应该既是学习外国经验同时又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在技术上可行又在成本上经济的体制。英国选择统一监管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而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尤其在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发达的条件下,金融配置资源的能力不强,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力不足,所以我国目前不宜过快推行统一监管,而应维系分业监管的格局。众所周知,统一监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三是监管体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顺畅的协调机制、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快速的反应操作;四是具有较高水平的复合型优秀监管人才。若不顾条件,脱离实际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最终只能是削弱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竞争力,诱发权力垄断和,致使统一监管的潜在优势丧失。

第二,分工与协作的和谐统一。英国在FSA成立不久就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同样在我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双边及多边紧急磋商机制,这对顺利推行货币政策和开展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机制流于形式,应当将协调机制通过立法的方式有效固定下来。

第三,权力制衡不可缺少。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再一次告诉我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我国,金融监管的权力制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当被监管单位对监管部门的处罚不服时,应该有不同系统的单位受理申诉,而不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的上级受理,以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二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归地方政府管理的现实,应赋予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否决地方政府可能随意撤换信用社领导的权力,以尽量减少来自地方政府对金融的行政干预。

第四,我国的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我国目前的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较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导致省以下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无所适从、难以抓住主要矛盾。另外,由于监管资源有限,因此所有监管资源应该用来实现监管目标。这就要求树立风险监管的主导思想,这里的风险监管不是指对特定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而是指要注重防范那些影响实现监管目标的风险。

第五,监管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对实现监管目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从而把大部分资源用到那些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身上。由于金融机构对实现监管目标所产生的风险是经常变化的,因而对金融机构的分类也应定期进行。

第六,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措施时,应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项监管措施都是有成本的,包括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本身所产生的成本,以及金融机构的遵守成本,这些成本的总和应该要小于其所产生的效益。现实中,虽然监管效益很难量化,但应该在成本效益的框架下,鼓励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

第七,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监管机构负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即要提高普通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一个安全而稳定的金融制度不但要依靠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还要依赖市场约束。市场约束取决于信息披露和公众的金融意识。提高全体民众的金融意识应该是责无旁贷的义务。

结 语

第8篇:金融监管目标范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监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第9篇:金融监管目标范文

关键词:国际 金融监管 会计

一、相关理论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来源于对金融监管的实践过程的总结,金融监管不是一个静态不变的知识,它是处于一个不断变换发展的实践过程。金融监管理论在部分内容上忽视了各国之间监管实践的种种不同,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一起入手,能够更了解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动向。

二、国际金融监管对我国金融企业的影响

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特点、经济类型各具差异,所以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都具有自己的特色。金融企业的形成具有多种不同的要素,具体哪种监管模式是最好的没有办法做出笼统的判断。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系统不一定适合我国,但是我们应该从他们的监管系统中汲取一些对我们有益的成分。我国应从其他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模式中总结概括目前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动态,这对促进我国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功能监管与统一监管并驾齐驱

现在世界各国的监管成统一监管趋势。比如1999年美国开设了美联储;2000年日本建立了金融厅对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 2002年德国建立了金融监管局,目前实施统一监管的国家还有日本、墨西哥、韩国、匈牙利等等。统一监管能够最大限度的运用已有的资源,有利于综合评价机构的经营状况,能够对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做出综合的判断。

(二)监管技术里融入了激励相容

金融监管里融入激励相容指的是监管措施的设定要考虑到经营目标,还要考虑到监管的目标,使市场的约束和内部管理二者的合力来实现监管目标 。我国目前存在一些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方式,有些金融企业只考虑到监管的目标,忽视了机构的利益发展。这种监管方式使商业银行处于特别被动的地位,巨大的成本迫使商业银行无法在新的市场进行拓展,更加严重的后果可能会出现道德危机。目前激励相容在国际金融监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金融监管注重协调商业目标与监管目标的一致性。

(三)金融创新掀起浪潮

金融创新是一个过程,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也是从强烈阻止到大力鼓励的过程。在一些行政监管浓重的环境下,金融创新可谓是经历了种种磨难,尽管如此这不是监管当局者抹杀金融创新的借口,我们应该对监管的方法进行改良。创新意味着有新的需求,金融创新是对整个金融系统发展大势的诠释。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有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管规则,这套监管规则要公开、透明、清晰流畅,其次减少人为的干涉也很重要,这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给我国金融企业制造良好的创新平台。

三、我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结合巴塞尔协议的一、二与三,同时选取了从1995年到2013年对于金融企业关于财务管理的各种报道作为有效对象,对其中14年间有效样本223个进行考察,了解了我国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状况。由1995年-2014年各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可以得出,所占比例70.0%的资金结算管理所占比例最高,其他项目几乎是依次递减,各种项目在资金管理的所占比例都有自己的特点。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为:

(一)资本监管制度不够先进和创新

现在金融企业,特别是中小银行的很多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还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上,资本监督制度不够先进和创新。一些金融工作人员仍在沿用陈旧的资本监管和财务管理方式,一直停滞在这种状态下将会被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淘汰。资本监管制度不积极追求创新,可能会导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模式上各种管理目标不明确、职权滥用等现象使管理陷入混乱的僵局。对于金融企业而言财务管理一直是围绕三方面进行,存贷款、财务支出和最后得到的利润,忽视了事前的预测和做事中的控制。

(二)缺少综合素质高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

现在我国的财务管理者所从事的工作还仅限于日常事务上的管理还有一些简单的操作管理,那些高科技高层次的理论知识是他们所欠缺的,去参加这样的专业培训更是少之又少。对于管理人员来说,最缺乏的就是独立自主的进行管理和创新能力,他们一直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上,习惯了按照之前的方式。

(三)金融企业的流动性风险缺乏有效的控制

目前,我国很多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控制制度不够完善,流动性风险缺乏有效的控制,导致财务管理在监管的力度上也没有达到理想标准。主要表现为:第一,金融企业没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这就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第二,金融企业里对人员的调配缺乏科学性。目前有些岗位上的人员配置都是随机的,具体的某些岗位职责也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所要进行的工作含糊不清。第三,目前金融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不公开财务状况。

四、应对策略

要想促进我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质量,首先,我国金融企业应该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模式。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已经推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带来我国财务管理模式的改革浪潮。集中统一是现在最适合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它能有效地从整体上掌握金融企业的良性发展。其次,要依据银监会最新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完善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促进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金融企业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以最大限度来防范金融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也要根据经济形势的不同,做不同的对策,经济衰退和夸张时要处理好对流动性的各项要求,力求从根本上防范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最后,完善监管制度,为国际金融秩序的构建贡献力量。目前我国已超越日本,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我国在各种金融政策上保持与国际金融相一致,可以汲取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从而对风险做出正确的预测以及出现风险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参考文献:

[1]于维生.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解析与中国政策选择[J].国际金融研究.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