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

现金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现金管理办法

第1篇:现金管理办法范文

另外,8月22日证监会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私募业内也引起了热议,私募基金集中的城市也陆续有座谈会召开,大部分私募基金认为,该暂行办法的使得私募基金业务将有法可依。

近9成私募“震荡市”获利

事实上,经过7月份的短期快速上行后,资金对于后市是否继续形成上行动力存有相当的疑虑,因此整个8月份从股指表现来看是明显的震荡市。上证指数围绕2200点上方极窄空间运行,盘中虽然陆续有热点出现,但并未形成向上合力,而向下的做空力量尽管阶段性出现,但却不具有持续性。

在这样的市况下,从数据来看,1175只有净值数据的非结构化私募证券基金产品中有1014只取得了正收益,这显示了私募基金整体在“震荡市”中获利生存的能力。部分净值增长排名靠前的阳光私募产品可参见后表。

阶段排名第一的裕晋投资值得关注,“平安信托-安蕴10期(裕晋)B类”至今成立时间不足7个月时间,截止2014年08月15号,该产品的月度收益高达20.56%。紧接其后的是收益率仅与第一名只有0.09%只差的“中融信托-中风投一号”此产品的投顾为汇鑫诚通,基金经理是刘志博,单位净值为0.5327。

资料显示,刘志博,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硕士学历。留学十年,对海外证券市场精研多年,曾任职于加拿大宏利人寿高级顾问。

后市更有可能出现结构性行情

A股市场在强势周期股的带领下连续上涨,近日遇到较大阻力,呈现震荡格局,后期A股将何去何从?几家顶级私募对A股进行了解读并发表了近期市场观点。

重阳投资认为制度因素依然是下半年影响A股市场的最重要因素,“沪港通”等一系列资本市场开放举措的落地,将对A股市场带来全面深远的影响。

朱雀投资表示,近期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风格转换,主要来自于经济弱复苏、政策微刺激、流动性宽松和沪港通预期刺激等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政策的推动,带有些许的博弈性质。市场表现分化背后仍然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将重点关注经济转型行业中的优势公司。

从容投资认为虽然宏观经济回暖,但大盘股很难有大行情,甚至难以复制2012年底的那一波普涨行情。质量改善,才是股市长牛的核心所在。

《暂行办法》引发热议

8月22日,证监会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颁布后,引发了市场的热议。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向记者表示,该办法的显示了管理层加强行业监管和鼓励行业创新发展的趋势,未来将加强私募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这有利于提升行业形象。比如私募行业中将实行强制备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公司、人员及产品等信息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备案备案,如不按照要求备案将按照第九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用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杨玲也认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行业实际情况,体现了办法人性化一面,鼓励行业创新发展,比如在第十六条中队投资者的合格认定为投资者填写调查问卷和书面承诺的方式,而不是提供财产证明。这大大降低了私募基金在实际资金募集工作中的工作难度。

上海重阳投资相关人士也在《暂行办法》后对外界表示,《办法》为私募基金的业务规范提供了法律指引,使各类私募基金有了公平统一明确的监管规范,这无疑为私募行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有利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二是有利于发挥行业的创新力;三是有利于行业的规模扩张。

第2篇:现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银行 银行监管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1]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共七个条文,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2]

《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有:《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金融规章则更为繁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正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规、规章所涉及银行监管的内容来看,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似乎已不仅初步成形,而且可谓较为“完善”了,尤其是一大串的银行业务管理的金融规章更是甚为繁多。但是,深入分析既有的监管法制,我们便会发现不仅既有的规则、制度尚有缺陷,而且疏漏及亟待补充的问题仍大量存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3篇:现金管理办法范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一一、《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二、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xx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二四、《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五、《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六、《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七、《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三八、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九、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答: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行业及部分监管部门反映,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目前《办法》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银监会拟在后续有关细则中,结合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监管需要,对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十、《办法》出台后,对网贷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银监会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通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相关部门定向征求意见,并经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方反馈总体符合预期,我们也根据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既充分考虑当前行业风险突出,亟待规范整顿的现状,又尊重行业现实,注重把握好行业风险底线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保护和支持依法合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避免《办法》出台造成对行业的冲击。

第4篇:现金管理办法范文

难 点

当前,处在最基层的县级监管机构,由于创建伊始,各项工作千头万绪,行政执法力度显得较为薄弱,监管效果不理想。主要表现为“七多七少”:发文强调的多,深入检查的少;局部抽查的多,全面检查的少;发现的问题多,真正查处的少;责令整改的多,经济处罚的少;处理单位的多,处理责任人的少;批评教育的多,重拳整治的少;外部干预的多,主动配合的少。“七多七少”造成同一问题多次检查,多次出现,或者紧一时好一时,风头一过,“毛病”又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效果。

成 因

县级监管机构履职定位存在缺陷。上级规定了县(市)监管办的主要职责,但对监管办的职责界定多没有科学设限、合理授权,难以调动基层监管办的工作积极性。

部分法律法规及规章存在漏洞。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形成于不同的时期,少数与新形势、新业务的发展要求相脱节。法律基础不规范,使金融监管工作无所适从,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争议。

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孤身难撑。监管办除了按规定对监管对象履职外,对于不在履职权责范围内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活动却无能为力。如,农村“两会”非法开办事实上的存、贷款业务,辖内社会乱集资现象较为普遍,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银行债务和赖债不还现象时有发生,但监管办权限所制,难以干预。

执法力量薄弱,存有畏难情绪。县级监管办责任大、任务重、工作头绪多,监管人员一人数任,分身乏术。另外,县级监管办监管“点少面窄”,监管人员和监管对象“低头不见抬头见”,抹不开面子,在作出处置决定以及执行过程中,又往往会遇到人情关系的干扰以及地方行政的干预,导致执法“打折扣”。

建 议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上级银监会(局)要对不适宜、不利于金融监管的条款规定及时修改完善,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与监管需要。

其次,要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增加人员及设备,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加强对基层监管执法活动的再监督,确保从严执法,依法行政。

第5篇:现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制度;制度框架

[作者简介]杨 涛(1973—),男,高级工程师,黄河水利委员会移民局;(河南郑州 450003)左 萍(1963—),女,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黄河水利委员会移民局。(河南郑州 450003)

自《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7号文件)颁布实施以来,中央和各地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后期扶持政策配套文件,这些政策的实施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发展,提高移民生活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这些配套文件尚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以构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框架体系。

一、现有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

笔者通过收集资料和实地调查,对中央和部分省(区、市)已颁布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主要配套文件进行整理,主要制度有: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移民人口自然增减核定管理办法、关于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大纲、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项目扶持管理办法、项目公示办法、项目验收评价办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内部审计办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宣传提纲、移民稳定和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这些配置制度从编制到实施无不体现出规范性、公开性、参与性、保障性及监督性的特点。

二、现有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之缺陷和不足

(一)缺乏系统性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涉及部门多、层面广,这就要求配套制度能够涵盖多领域、多部门,但是目前配套政策多是来自于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移民部门,而且有的地方只是通过移民部门,从移民管理的层面来制定一些配套文件,没有涉及其他部门和层面的政策性文件,权威性、约束性不够。

(二)缺乏稳定性

国务院17号文件颁布以后,为了快速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应急性制度,其中大多数配套文件是暂行办法,而且还有许多是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缺乏稳定性。

(三)缺乏制约性

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规范性和制约性。制度不但强调强制性,而且还要有激励性、惩罚性。目前有些现行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文件只强调强制性,缺乏激励性、惩罚性的措施。

(四)缺乏操作性

有些现有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文件相对规定较为笼统,没有细化的、可操作性的标准、程序等,从而导致不同的实施单位在规划实施中理解各异、各行其是。

(五)缺乏预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相关规划的全面实施,凸现有些配套文件在当时制定时缺乏预见性,已不合时宜,不能指导当前和未来的规划实施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

三、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框架体系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框架体系,是指由若干与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相关的政策文件组成的、层次清晰、类别分明、结构严谨的整体性的制度组织形式。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框架体系应涵盖人口管理、规划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六个方面。

(一)人口管理制度

目前,中央已颁布了《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对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国务院17号文件指出:对于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各省(区、市)按照中央的要求也制定了相应的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政策,但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建议中央出台《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二)规划管理制度

目前,水利部已颁布的两个规划的编制大纲对相关规划编制、报批作了规定,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定技术性、更具有操作性的相关规划编制规程;目前研究制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统计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做了规定,各地应按照颁发以后的办法制定相关规划实施工作的统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对于年度计划执行管理方面,中央没有出台相应规定,需要抓紧制定。

(三)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是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框架体系的重要环节,主要涉及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目前,中央已颁布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后期扶持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做了规定,各省(区、市)也根据中央的要求制定了本区域的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17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提高0.5厘电价加价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现在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已征收了0.5厘电价加价资金,但中央层面缺乏相应的政策规范。

在实践当中,对资金管理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有的省(区、市)参照处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时期制定的《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制定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县级报账制、会计核算办法,进一步加强了资金管理,积累了好的经验。但有的省(区、市)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导致资金使用管理混乱。因此,中央应出台县级报账制、会计核算办法。

(四)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是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框架体系的关键制度,主要涉及规划项目前期文件的编制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公示和参与、项目实施建设、项目运行管理、项目验收、项目标志牌设立、评价等。

目前,中央层面还未出台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而各地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做法不一,有的省(区、市)在项目实施中积累了好的做法、出台了好的制度,有的省(区、市)还未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随着项目规划的全面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如何建设、运行、维护,生产开发性项目如何建设、运行、收益分配将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中央应出台项目管理办法,为各地顺利开展项目实施提供制度支撑。

(五)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是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配套制度框架体系的重要制度,主要涉及规划的督导、稽察、审计和监测评估等监督检查手段。具体来说,主要内容包括:相关规划实施稽察管理办法、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审计办法、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等。

目前,中央已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稽察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对监督检查进行了规定。有的省(区、市)也制定了监督检查方面的办法,但还需根据中央在监督检查方面制定的规定完善本省(区、市)的监督管理办法。

(六)实施保障制度

实施保障制度主要涉及组织机构、宣传工作、维稳方面,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后期扶持联席会议制度、移民后期扶持宣传工作办法、预防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项目规划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筹措办法等。

目前,中央颁布的《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和国发[2006]17号文件政策解答》对移民后期扶持组织机构、宣传工作做了规定,并对组织机构、宣传工作、社会维稳、地方配套资金筹措提出了制定办法和方案的要求。各省(区、市)制定了移民后期扶持联席会议制度、宣传工作提纲、预防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还应制定项目规划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筹措办法,以保证规划实施有充足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6篇:现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民办高校 财务风险 对策

民办高校的财务风险是指民办高校由于财务结构不合理与资金使用不当而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与无法正常进行财务支付的可能性。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根据成因与影响结果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资本结构当中负债资金比例过高,使得学校偿债压力较大,而且可能还会资不抵债。另一类主要产生于民办高校投资、支出等财务管理活动的低效,支出不合理,创收能力差,影响到学校正常运行过程中的支付问题。

一.当前民办高校财务风险存在的现象

短贷长用现象普遍

民办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与一般企业不同,它投资大、回收慢、效益低。而目前各商业银行向民办高校发放的贷款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基本建设贷款,期限大多在三年左右;另一类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但这部分贷款基本上是每年秋季开学后以学杂费收入偿还后再贷,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在周转使用,其用途也大体在基本建设方面。在民办高校还款渠道单一的情况下,还款周期的无形延长,使得民办高校贷款“短贷长用”现象极为普遍,贷款本金的偿还成为民办高校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在对外投资方面,由于高校对外部环境和复杂经济业务的变化,缺乏预见性而导致管理滞后,对某些新业务没有及时制定出相应的处理程序;加之尚未建立起完全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内部财务控制机制,从而导致盲目投资或错误投资,造成投资期满本金难以收回的风险。

3.债务资金管理混乱

虽然我国民办高校的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使用方向上符合经济理论的要求,但其中还有一个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在现实操作中,借学校发展之名,行形象工程建设之实;借大学城建设之名,行搭教育便车牟利之实;借学校发展资金不足之名,行奢侈浪费之实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管理混乱的局面如果不加以有效地遏制,必将给原本符合理论规范的民办高校贷款负债带来很多不正常和不稳定的因素,加大了财务风险转变为财务破产的可能性。

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强

近年来,有些民办高校财务工作中存在内部牵制机制不健全、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导致假账泛滥、财务信息失真等严重问题。常规性的印单分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制度及会计人员分工中的“内部牵制”等原则得不到真正的落实。

二当前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成因

民办高校的财务风险有许多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民办高校管理者缺乏投资与风险意识

中国民办高校办学长期以来都是靠学费支撑学校的,资金运作过程比较简单,直接将收得的学费收入用于学校各项支出。管理者缺乏利用资金投资创收的意识。加之产权关系模糊,投资者又不得分取投资利润,因而投资者也缺乏督促管理人员通过长短期资金市场投资、与营利单位联营等方式创利的动机,使得管理者投资意识更加淡薄,降低了闲置资金的利用率。对于内部投资,管理人员往往将大量资金用于基础建设与设备仪器的购置,这些回收期较长的投入使大笔资金无法流动,即将在回收期内面临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使投资风险增大。

2. 民办高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经营不规范。

民办高校产权问题不清晰,导致有些投资者在投资后转移资金;有些投资者以租赁方式获得收益,却在操作上偷税漏税。因此使民办高校的资金紧张,支出异常,产生财务风险。产权不明晰,投资者无法获得合理回报,导致投资者以借款的方式从学校中挪走资金,学校账户挂账现象严重,财务管理出现问题。产权和投资者回报问题导致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受到打击,只顾回避自身风险,财务管理不规范。

3.民办高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民办高校在资金的对外投资、新生招收、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发包等领域相继发生了许多问题,如有的学校在资金对外投资中,为片面追求资金的高收益,出现了资金投向不合理、投资期满难收回、投资效益不好等情况,给学校造成了损失;少数学校出现个别人为了谋求私利,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学校在新生招收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钱财,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学校在基建项目发包中索要或收受钱财,出现经济违法案件等。这些都可以看出民办高校内部控制的薄弱。

4.适龄人口基数减少、高校持续扩招情况下生源减少导致民办高校收入减少。

生源是民办高校的生命线,这也就意外着缺少国家财政支持的民办院校中出现“生源就等于是财源”的现状。据调查,自2008年开始高考人数达到上千万的高峰后,最近几年的高考人数逐渐下降,到今年2012年高考人数降至 915万。而且这一事态将持续至2015年至2017年。“僧多粥少”,生源的减少将势必导致民办高校收入减少,考验着民办高校的收支平衡。其结果必然导致部分高校因生源枯竭而面临生存挑战。

三加强民办高校财务风险控制的对策

1.规范财务行为, 确保投资效益的提高

高校财务行为必须遵循《教育法》和《会计法》,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办理, 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 制订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如会计核算、组织、实施制度; 会计业务处理制度; 会计核算的检查、稽核制度; 会计信息上报制度; 资金筹措, 使用、管理制度; 成本费用的管理控制制度; 经营收入与支出的管理控制制度; 财务成果的分配制度; 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等等。只有这样, 高校财务才能严格按制度规范运行, 才能依法依规理财,才能维护资产完整, 保证财务收支合理、合法和会计信息真实, 防止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真正提高投资效益。

第7篇:现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政策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将年专项治理中发现、提出的问题整改纠正到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政策和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强化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理顺和规范管理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改进干部作风,提升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全面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

根据《省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重点对违规放贷和逾期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要依法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重点对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问题予以处理。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管理机构的理顺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市县两级住房公积金统计数据上报制度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考核政策制度情况;住房公积金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进展情况;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监督部门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纠正和查处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或国家权益和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月下旬)

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建立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专项治理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纠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廊坊市分行、市审计局、廊坊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担任,审计、监察、人行、银监、财政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情况、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联系电话:。

2.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宣传活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在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上开设举报电子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在全市范围内聘请行风建设监督员。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月日—月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贷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对需要市里统一的政策问题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遍存在的政策问题和重大问题,以及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同时向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月日前,市公积金中心组织自查自纠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住房公积金自查自纠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月5日前上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督检查和整改阶段(年月日—月日)

领导小组要针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帮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资金风险;对存在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年月日—月日)

深入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并于月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年继续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国家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我省实现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专项治理与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切实的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纳入全市纠风和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工作。要将其纳入今年政府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周密安排,把握进程,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全面组织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监察和纠风部门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执行财政法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突出问题进行审计,注意发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银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力度,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

第8篇:现金管理办法范文

银行结算账户在个人层面的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银行活期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办法》第43条明确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明确地区分了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不同功能。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通过存折办理现金存取款、银行卡、转账、扣款、投资、汇款等多种银行业务,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同时还可办理以下服务:支付水、电、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工资、养老金或社会救济金;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还款;汇款;银证转账、银券通业务;记账式国债、开放式基金等投资业务;使用借记卡购物刷卡消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等自助设备存取款、查询余额、转账等;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现在各大银行为方便广大客户,不断推出了系列服务项目,如短信息服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都为客户管理个人结算账户提供了快捷、安全的服务。

银行结算账户在企业层面的作用

其一,银行结算账户是创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应正确使用不同的银行结算账户。任何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都必须进行验资,而验资就得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和有关部门的批文一并提交银行,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以便企业注入资金进行注册验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得多头开户。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作为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定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由于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为体现临时机构和临时经营活动所独有的临时性特点,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办法》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合理选择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二,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企业实现资金安全的必要手段。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保证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首先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印章是明确责任、表明业务执行及完成情况的标记。印章的保管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印章要与空白票据分管,财务专用章要与企业法人章分管。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其次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银企对账工作。企业和银行要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按约定时间进行对账,对账工作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企业要指定专门的非出纳人员对银行结算账户定期进行对账,对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逐笔核对,非对账人员进行复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再次是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报请其开户银行。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更改,但开户银行及账号不改变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是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是企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企业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办法》规定: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银行结算账户在国家层面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经营行为日趋多样化,为了更好地管理具有不同来源和用途的资金存款人需要开立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一是为了适应存款人规范财务管理的需要。二是为了适应企业单位经济活动的需要。由于一些企业单位经营方式的变化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三是为了有效监督和控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于政府对一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存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相应的账户种类,才能有效控制和监督种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因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存款人的需要、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本着既可以满足单位结算需要,又有利于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类,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便于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此,体现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作为其功能和作用的有益补充。

第9篇:现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离岸金融;法律问题;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1-0037-02

现代意义的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者该国在岸货币金融循环系统之外而形成的、主要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活动[1]。与在岸金融相比,离岸金融具有更广泛的国际参与性,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离岸金融市场具有高度的风险性,需要依靠法律严格监管。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一定问题,须认真对待妥善解决,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制现状

较为系统的离岸金融监管规范文件是1998年施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同年施行的实施细则。其他相关规定包括:《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离岸贷款资产风险管理试行办法》、《离岸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及授信核定试行办法》、《离岸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等。这些文件从离岸银行业务的准入到业务的经营再到退出,都作出监管方面的规定。

离岸金融监管的机构主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简称:外汇局)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监管内容包括:第一,市场准入监管,设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实行审批前的面谈制度。依照《管理办法》,中资银行的申请需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此外,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中资银行的申请还须征得银监会的批准。第二,业务内容监管,强调离岸业务限于存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市场退出监管,规定申请批准退出离岸业务以及规定时限不开展离岸业务视为自动终止离岸业务,丧失离岸业务资格。监管措施,规定了离岸银行向外汇局定期报送业务相关报表以及所列情形下主动汇报制度,要求离岸银行对离岸业务进行单独的风险监测,并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同时,外汇局对离岸银行的资产质量、业务收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制度。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大大促进该市场的发展。但规定仍存在问题,抑制离岸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

二、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

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不足。从《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都可看出,我国规定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能准入离岸金融市场。依《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业务,另行规定。也即依照国务院制定并于2002年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银监会制定并于2004年9月施行的实施细则,可知外资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外国人和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所以事实上外资银行一直从事离岸金融业务[2]。这也就说明外资银行受《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约束,而不受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针对性的监管。

2.市场模式不明确,使资本金外流无法得到有力监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国采取分离型的市场模式,但具体应选择向内渗透型分离模式还是向外渗透型分离模式亦或是相互渗透分离模式并不明确,使得法律对资金流向问题无法有力监管。我国给与较大的优惠政策来鼓励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刺激了部分金融机构为获取税收利益而不断将在岸资金转移到离岸金融市场,形成资金大量外流的态势。资本输出国通常采用这种典型的离岸业务模式,然而我国长期以来靠外资的对内投资来拉动经济的发展,不属于资本输出国。因此国内资金的大量外流不利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也不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地发展。

3.外汇管制太过严格,不利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是适应生产国际化、贸易国际化、资本国际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趋势而进行金融创新的产物[3]。也即离岸金融市场内在需要宽松的外汇管制与自由的交易环境,以吸收来自世界各地的资金流。我国的外汇管制严格,迄今为止尚未完全放开人民币的外汇结算,与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符。

4.离岸银行强制退出规定不足。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可知,我国有银行要想退出离岸业务必须申请国家外汇局批准,确定了申请批准退出的模式。纵观离岸金融市场发达国家,有完善的退出机制,既有申请退出又有强制退出。关于强制退出,我国规定在离岸银行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不开办离岸业务,视同自动终止离岸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取消其经营离岸业务的资格。纵观我国相关规定,没有离岸银行在严重违反规定情形下强制退出离岸金融业务的表述。这使得一些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而又不甘愿退出离岸业务的银行继续存活,加大了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

其他方面的不足,头寸能否相抵前后文件规定不一,不利于实践操作。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我们可知离岸银行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可相互抵补量,但不得超过上年离岸总资产月平均余额的10%。但在随后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规定中,却不允许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相抵。该批复代表人民银行最新意见,但由于仅是针对个别银行,缺乏普遍适用的可能性。两规定存在前后不一致,导致监管部门监管的实践操作难以统一。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制建设起步晚,存在监管问题情有可原,我们应妥善予以解决。

三、完善离岸金融法律监管的建议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期,亟待逐步发展完善。如上所述,我国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很多,需要我们认真深入思考予以解决,可从以下方面考虑完善对策:

1.强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要明确外资银行的离岸市场主体地位,实践中很多外资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并占有较大的业务比重。外资银行准入离岸市场、离岸业务的经营、离岸市场的退出等方方面面都有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更强有力的监管,以进一步降低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考虑到离岸金融市场业务的特殊性,建议修改《管理办法》,将外资银行纳入进监管范围,有针对性地强化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

2.明确市场模式以加强对资本金流向的监管。鉴于我国发展现状,应明确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采用向内渗透型模式,以引导离岸资金流向国内,扩大直接和间接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具体采取的办法是,设定条件符合该条件的居民可以到离岸市场贷款,鼓励离岸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开拓渠道引导离岸资金进入在岸市场。

3.放宽外汇管制。依照《管理办法》第五条可知,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货币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由于我国尚未放宽资本项下人民币的管制,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不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可考虑区分离岸与在岸市场,实行不同的外汇管制策略。我国可以仅对离岸金融市场取消外汇管制,实行自由外汇政策,使离岸银行与非居民从事离岸业务不受外汇管制,保证离岸资金自由进出和汇兑,离岸账户资金可自由划拨和转移[4]。当然,一旦实行离岸市场人民币自由外汇政策,就必须进一步加强防范在岸资金流向离岸市场,妥善处理好离岸资金进入在岸市场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

4.明确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强制退出规定。对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重扰乱离岸金融市场秩序的,应该强制其退出。这也是为了维护离岸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降低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对于违反我国银行业经营活动的,由银监会予以罚款或者警告;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外汇局予以处罚;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经营困难破产或者未通过年检,由国家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共同协商制订退出方案实施退出监管[5]。

5.加强离岸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强同离岸货币发行过、离岸银行所属国、投资者母国和筹资者母国在信息披露、经验交流、监管措施协调方面的合作,共同维护离岸金融市场的稳定。积极借鉴他国的监管经验,努力营造离岸金融市场良好发展的法制环境。

其他方面完善,应修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离岸银行与在岸银行头寸不得相抵。离岸银行和在岸银行头寸可以相互抵充,虽说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但考虑到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的现状,这样做会将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给在岸金融市场,不利于国内金融的稳定。这也是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开展离岸业务的银行出现大量呆账坏账的重要原因之一。故而在重启离岸金融业务后,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规定,两市场头寸不得相抵具有重要意义,以进一步保障离岸金融脱离于国内金融系统成为相对独立的金融市场。

综上,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有很多问题,这是制度从建立到完善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必须遇到的,我们应该理性面对。一方面针对这些问题,积极借鉴发达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有针对性地加强离岸监管;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不能因苛刻的制度环境而影响到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要积极创造优良的离岸市场发展环境,促进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韩龙,国际金融法[M].法律出版社,2007.517.

〔2〕刘斌.论离岸金融的法律监管[D].中国海洋大学,2010.

〔3〕王篆.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探究[J].行政与法,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