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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同精选(九篇)

执行合同

第1篇:执行合同范文

乙方(执行方):___________

为了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秉承相互促进,相互信赖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和要求

整体品牌形象的塑造,内容包括:标志设计,整体形象、相关策划设计等。vi导入、vi执行、及vi手册的整理。

二、费用

推广过程中的其他当个项目策划设计费用另计(画册、海报、dm等)。

vi导入、执行及vi手册的整理: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rmb)。

合同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以上费用含印刷装订费,装订vi手册共计_________份)。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标志通过即付项目总额的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3.vi手册整理完成,印刷装订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策划设计工作。

乙方需在规定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甲方公司vi手册的整理工作,并报予甲方签字认可。

甲方有责任全力配合乙方开展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全部由甲方承担。

五、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的履行本合同。

因vi策划是乙方智力成果整体的体现,其工作特点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乙方在开始着手策划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鉴于此,甲方承诺如提前终止合同,仍承担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的义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的除外)。

乙方如违约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一部分,本合同壹式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2篇:执行合同范文

 

关键词: 行政合同/行政强制执行/自愿接受执行/行政处分/行政诉讼  

 

 

      一、立法案例突显的问题

      众所周知,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可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强制执行,民事合同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而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又具有民事合同的“合同性”,它是因为其“行政性”而获得当然的执行力,还是因其“合同性”而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获得执行力,则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尽管中国现行立法上没有行政合同的概念,但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的执行问题也常常浮出水面。《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搬迁安置协议即是一个典型例证。

      于2009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该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学校、村(居)民等组织实施搬迁。组织搬迁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但实践中,村(居)民接受政府组织搬迁并入住政府提供的搬迁安置用房后,拒绝拆除原有房屋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做了好事反而留下了难题。这一难题当然需要予以化解,但显然又不能通过“强硬”的方式化解。为此,条例规定:对村(居)民组织实施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对村(居)民原有房屋的处置作出明确约定。

      该搬迁安置协议在理论上属行政合同。[1]若村(居)民不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如何执行,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曾考虑了三种方案:一是提起诉讼后执行判决。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将行政合同转化为单方行政行为后申请强制执行。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以上哪种方案可行,以及以上哪种方案更为符合行政法理,可供今后国家相关立法所采纳,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即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二、域外经验

      事实上,以上三种方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和实践中均有采用。

      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行政合同的履行或者遵守请求权应当通过行政法院保护。这意味着,一般而言,行政机关无权像执行行政行为那样实现其合同请求权。如果合同当事人拒不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行政机关只能像公民那样,向行政法院起诉。例如:合同约定行政机关颁发建设许可,建设人甲支付10000马克。如果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甲只能提起要求发放许可的履行之诉;如果甲不缴纳10000马克,行政机关只能提起一般的给付之诉。[2]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上也认为,既然选择了行政合同的行为方式,则后继效果也应随之。即行政合同的履行问题如同民事合同应当经诉讼程序解决。至于是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在2000年台湾地区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后,有所不同。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行政诉讼仅有撤销之诉,行政合同的履行问题无法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仅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新行政诉讼法参照德国立法例,增加了一般给付之诉,并且与撤销之诉不同,一般给付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因此,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给付之诉的行政诉讼,并通过行政法院的判决执行行政合同。[3]

第3篇:执行合同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 建造合同准则

Abstract: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uidelines can promote headquarters play control function, timely control of project performance; can further strengthen the benefit analysis and comprehensive budget management; regulate subcontracting clearing and materials management, and gradually establish unifinication, standardization, modernization and scientific and effici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financial management to achieve the ability of real ascension.

Key words: building contrac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tandards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造合同准则》概述

1、《建造合同准则》的法律地位

2007年财政部以第33号部长令签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对全国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属于国家法规体系范畴,是财政部用于规范全国会计核算的部门规章。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确认收入、计量成本和披露相关信息的法律依据。

2、《建造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

在2007年以前,我国施工企业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项目当期收入以业主确认的结算报表为依据,当期成本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收入与成本匹配关系受到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影响,当期经营成果与实际情况可能不一致,各期利润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

为克服上述缺点,财政部颁发了《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要以项目全生命周期、全过程为核算对象,动态、适时、均衡地反映项目经营成果。项目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必须在项目初期就要测算出来,并根据项目过程中的变化及时地进行调整,使项目的进度、合同毛利、经营成果保持协调,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会计核算以投入成本为基础,以经营规划确认的成本利润率确认利润(或亏损),以成本加利润(或减亏损)确定收入。

执行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需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严格要求。一是必须严格准确预测项目总收入和项目总成本,二是要严格成本确认程序,确保各项成本及时入帐

二、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意义

1、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可以提升公司财务管理能力。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为公司提供一个提升财务协同能力的管理平台和切入点。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涉及到工程管理,结算管理,财务管理等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执行准则可以促进总部发挥管控功能,及时掌控项目的盈亏情况;可以进一步强化效益分析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分包结算和物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一体化、标准化、现代化的科学高效的财务管控体系,实现财务管理能力的真正提升。

2、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可以夯实管控基础,防范经营风险。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需完善各项制度体系,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和业绩考核体系,加强团队建设等工作,可以夯实公司财务管控基础;通过严格、规范、谨慎确认合同总收入,防止虚列收入,防止潜亏形成;通过已完工未结算对比分析,促进结算工作,加速资金回笼,从而防范经营风险。

3、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可以实现均衡企业业绩。

通过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能够在合同期内较为真实地反映项目合同期各期盈亏,避免经营业绩大起大落。但通过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公司的收入利润确定程序更加严谨,要求公司建立更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严格预算管理程序,通过层层分解预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

4、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推动实施企业“国际化”战略的重要保障。

《建造合同准则》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符合国际惯例,为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一个管理平台,我们必须以此为契机,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与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国际化”战略的实施。

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建造合同准则》,可以减少 “走出去”现场财务工作量,降低了纳税风险。

5、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外部监督的需要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国资委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要求,是施工板块企业实现上市的必备条件,也是中介机构审计的重点。

三、施工企业如何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1、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施工企业在总部必须成立“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领导小组”和“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小组”,其中:

(1)“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公司领导及相关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作为公司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对各成员单位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审批,并以此推动项目预算管理和目标成本管理工作。

(2)公司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领导小组”下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小组”,建造合同执行工作小组由经营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组成,严格职责分工。执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可在公司财务部门或者经营部门。

2、建立相关制度,强化经济效益分析工作

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基础,施工企业须按以下方案强化效益分析工作。

(1)及时做好新开工项目效益分析工作

项目部应在合同签订40日内,根据项目优化的施工技术方案、资源配置方案等因素,确认初始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

(2)严肃已开工项目效益分析结果的调整工作

因项目效益预测对项目部损益确认影响很大,必须严肃项目效益分析的调整工作,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案进行调整:

①定期调整:是每个季度末对剩余工程成本进行预测,加上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调整后的预计合同总成本,确保项目效益分析与项目实际盈亏情况保持一致。

②特殊情况调整:是指当项目施工遇到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将要发生的成本与预测数据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投入的成本和预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效益预测结果。

3、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及时夯实工程成本

工程成本是项目收入和利润确定的基础,也是公司加强内控管理的基础,成本控制不严,将无法实现既定的利润目标,成本确认不及时,将影响到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为及时夯实工程成本,各部门需按以下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人工费: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人工费的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要按要项目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金标准,协助测算预计总成本中的直接人工费金额。

(2)材料费:公司物资管理部是材料费的归口部门。物资管理部要及时提供项目物资采购计划,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的直接材料费;

(3)分包费:经营部门是分包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工程技术部门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分包方案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根据工程技术部门测定的剩余工作量,按照实际消耗定额情况以及当前市场价格水平编制剩余工程预计成本;结合财务部门核算统计的实际发生成本编制合同执行各期的合同预计总成本。

(4)机械使用费:公司资产管理部要按工程计划及时编制项目期机械使用计划,并确定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额度。

(5)其他直接费:工程管理部门要及时编制相关施工方案,计算确定其他直接费使用计划,确定预计合同总成本中的其他直接费额度。

4、建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结果上报及审核机制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单位在每季度末的次月向执行办公室上报《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上报的内容主要分报表和分析说明两部分,公司总部要及时对相关报告进行审核和回复。

5、考核与监督

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小组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建造合同准则》考核监督机制。

第4篇:执行合同范文

摘 要 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推进了企业会计和管理上的重大变革。我国企业建造合同准则是权责发生原则的综合体现,它不仅有助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而且有效避免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决策的高效性。现阶段,我国建造合同准则正处于执行初级阶段,其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即建造合同管理力度不足,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资料不够充分以及建造合同准则未严格依据单个合同执行等。本文将针对于这些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并通过吸取国外先进的相关应用经验,提出一系列可行性对策,力争客观、谨慎地执行好建造合同准则,确保运用该准则能够准确的反映出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状况,进一步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建造合同准则 合同成本 存在问题 措施

建造合同准则主要服务于建造行业,该体系对《建造合同》的定义为: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一新的准则体系,对建筑施工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合同的相关制度的规范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同时使得管理者能够更加宏观地把握建造过程中的具体财务状况。

通常建造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被准确估计,企业应该依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相对而言,另一种是建筑合同的结果不能被估计,在不能被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成本能被收回,合同收入的确认必须依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金额,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

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有效的规范了企业会计行为,对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基于我国现行建造合同准则尚未成熟,以至于其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建造合同管理力度不足

我国建造合同管理滞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业主的合同管理。由于现行项目与业主之间的经济遗留问题未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导致项目与业主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建造合同准则所确认的收入,从而,极易引发项目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对协作队的合同管理。现行建造项目常采用分包方式完成,对于协作队所分包的项目,总建造项目单位不能够及时的给予结算,造成预付分包工程款逐渐增大,最终导致总成本确认处于混乱局面,大大降低了建造项目收入、成本确认的准确性。

(二)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资料不够充分

我国企业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初级阶段,企业整体资料仅仅用一张建造合同收入、成本、毛利计算表进行记录,并且,企业可用的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资料较少。随着我国建造合同准则的成熟与完善,各企业相继制定了《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但其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资料仍不足。同时,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程度与方式未能够发生根本上的转变,为此,施工企业应需进一步完善有关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资料。

(三)建造合同准则未严格依据单个合同执行

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时未能够对合同中存在的各种漏洞进行充分挖掘,以至于施工企业将各项收支作为一个合同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这种行为将给予建造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一是不利于施工企业全面把握各合同的执行情况;二是建造合同准则未严格依据单个合同执行,造成企业核算与“合同”严重脱钩,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四)新准则下营业税金与所得税金的确认难度加大

依据最新建造合同准则,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间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如果单纯以营业税法定纳税时间来确定,很容易导致营业税金的确认与现实状况不相符。相反如果以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来确认营业税金,则违反了营业税税法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当天”的相关法定依据。同时建造合同准则在企业所得税税金的确认上也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按季预缴,年度终了4个月内缴清。但是在年终办理结算时,大部分的企业都难做到与工程进度一致,所以在时间上很难按季预缴,甚至在年终四个月内缴清。此外,如果一部分合同成本没有办法收回,将会导致最终计量所得的总收入小于制度范围内的纳税总收入,这一部分无法收回的合同成本只有在冲销坏账时才能协调解决,显然,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二、全面落实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企业合同成本的控制机制

合同成本的控制机制是企业成本控制的核心机制,运用该机制有助于明确各人员的职责,确保合同成本控制的高效性。施工企业完善合同成本控制机制应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全面落实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制度,建立成本监控层;其次是建造施工企业职员应明确自身职责,企业应根据其能力大小对其人员进行岗位分配,确保优秀职员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才能;最后是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派遣专业审计人员任职其相应岗位,切实做好项目审计职能。

(二)完善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有关资料

一方面是建造施工企业应依据建造合同准则的特点与需求,对各项合同进行审计,之后,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同时,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等各项相关活动的开展应始终围绕预算管理进行;另一方面是建造施工企业一切合同预计活动均是立足于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之上,因此,企业应将对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计项目编制为有效资料,并将这些资料保存起来,供日后更好的查询和借鉴。

(三)完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建造事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建造企业涌现中国市场,给予中国建造施工企业带来了诸多风险,这些风险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建造施工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建立起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审批和备案制度。该制度的落实有助于企业更好的把握项目经营状况,进而,了解建造合同的执行结果,并及时发现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从而,制定相应措施予以纠正,以此,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建立施工企业内部效益审计目标。分析施工企业内部效益审计目标应从六个方面进行,即合同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信息管理。第一,评价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合同不仅是企业施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企业施工项目顺利开展的基础保障,为此,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审计项目合同简约的可靠性;第二,评价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工程项目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这就需要工程企业建立健全的施工项目质量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第三,评价进度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完善的项目进程计划,切实保障工程进度管理的有效性;第四,评价成本管理的有效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审计项目单位在施工项目成本的预测、计划、动态控制、核算和分析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评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安全管理是施工项目顺利开展的基础性目标,构建起安全保证体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项目各项工作的安全性;第六,评价信息管理的有效性。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的最大程度上避免施工项目信息的失真现象,保障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参考文献

[1]肖兰.浅析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的应用.经济研究导刊.2010(14) .

[2]张佳琼.浅析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科技信息.2010(33) .

[3]金晋.浅谈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所面临的问题.现代商业.2009(20).

[4]代林千.建造合同准则应用与探讨.现代经济信息.2011(06).

第5篇:执行合同范文

关键词:公路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预算;核算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一、公路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实行《建造合同准则》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发包单位与承包企业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执行,减小合同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双方经济利益的及时流入。 

(二)提高对成本的预测与控制能力。公路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建造合同的契机,将成本预测与控制有机结合起来。 

(三)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①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②必须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准则》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③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二、合理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

预算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理确认合同总收入    

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执行合同中因变更(施工图量差及变更设计)、索赔(各类价差及自然灾害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承包合同和业主已经认可并验工计价以后的变更、奖励、索赔来预计和变更,不得随意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更不能通过人为调节预计总收入来进行利润调节。针对国内建造合同市场的尚不规范,在未订立书面建造合同或订立有书面建造合同但合同中未确定合同总金额时,可暂采用中标价作为建造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待能够准确估计时再作调整。对于公路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分包,应以内部预算价或分包合同总价加上变更、索赔、奖励金额之后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   

(二)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还包括利息资本化费用。预计合同总成本是《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中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工程预算部门要根据内部预算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所有数据都需要有合理及实质的凭证支持。要考虑施工期内成本的变化(如:通胀),在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时,应仔细分析导致产生变化的原因以及对合同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大小。工程预算部门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未完工合同成本进行测算修正,在变更预计合同成本时不得编造虚假证据来随意调整预计合同总成本。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非经常性收益(如完成合同后处理的残料收入),应冲减相关合同成本。

三、合理核算建造合同收入

由于公路施工企业施工周期较长,在其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受到通货膨胀及市场供应关系的影响,一旦材料等生产要素的价格发生变动,将会导致成本的大幅变动企业需要定期确定预计合同成本,但如果没有其他部门有效地配合,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就带有一定随意性,同时由于建筑公路施工企业没有成本预测方面的资料积累,企业内部没有有效的内部预算体制,也使得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大打折扣。

加强合同收入确认与成本控制实行建造合同核算的关键是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可成立由总会计师牵头,财务、经营、工程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指导企业健全成本核算体系,建立收入、成本管理制度,为工程项目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合理预计提供信息。企业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人工、材料、机械等各项企业内部定额,借鉴国际会

计准则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加大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使与成本核算有关的信息可靠、准确、完整、及时地在相关部门传递和使用。并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及时进行审议与调整,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概预算或建造工程概预算、适用的耗费定额、会计核算制度、成本分析制度等,提高测算水平。同时,建筑公路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索赔、奖励及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签认,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进行工程结算,收取工程价款,真实反映建筑公路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四、确认纳税时间

新建造准则对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及其金额与当前我国税法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及其计税依据有比较大的差别,这不仅使得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应纳税金额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还会造成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与所得税的时间与税务机关出现差别。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依据业主签订确认的建造工程项目结算单,而新准则规定建筑企业应当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这导致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建造合同应缴营业税的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上产生分歧,给建筑企业的实际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另外,建筑企业在合同收入确认上与税务机关的差异导致企业年度结算时会计利润与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别。而根据我国税法当前规定,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会退还给企业,使得这种应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很可能造成建筑企业的纳税损失。

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当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尽可能地解决纳税时间与纳税金额上存在的差异。针对纳税时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导致,只是时间性的差异会随着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逐渐消失。虽然,纳税时间性差异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成本,但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金筹划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部分资金成本。而针对纳税金额的差异,建筑企业只能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慎重地处理和筹划,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建造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出现。

结束语

公路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就是加强对工程项目合同收入、合同成本进行科学地确认和计量;合理确定完工进度;合理进行纳税差异会计核算。公路施工企业的经营者、会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只要抓住这一准则的基本内涵和关键问题、理清思路,深入理解,努力探讨、积极实施,使之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服务,就能实现成本支出最小化和获取利润最大化,就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第6篇:执行合同范文

为保护承包商的利益,FIDIC施工合同条款第44.1条明确规定: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1) 新增额外工程或工程的金额和性质发生变化;

2) 合同条款规定的引起工程延误的任何原因;

3)极其不利的气候条件;

4) 业主的拖延、妨碍或阻止;

5) 其他除承包商违反合同规定及他应负责以外的、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承包商有权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的某一标段或部分工程的完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可以决定工期延长的期限,并应将其决定通知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当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承包商可以据此向业主提出索赔。索赔天数的多少由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与业主、承包商协商决定。以上五种情况,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都遇到过,项目部以此为依据共递交了7个工期索赔报告,累计索赔工期329天,工程师和业主实际批准225天。下文将对这次工期索赔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索赔

FIDIC合同中所说的工程变更,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增加了新的、合同中没有描述的施工内容或者减少了原合同中的施工内容;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中规定的施工内容的工程量、位置和规模有所改变,工程性质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次序和施工时间有所改变。只有工程变更的结果使工程量增大,承包商需要更多的时间完成工程变更任务,承包商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对于工程量和施工内容的减少,承包商只能提出经济补偿索赔。

FIDIC条款第51.1条对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况做出了如下规定:

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以对工程或者工程中某一部分的形式、质量或者数量做任何改变,为此或者工程师认为其他适当的理由,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商按照工程变更指令施工,承包商应该执行下述任何一条指令: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此类工程的工程数量;

2) 取消任何此类工程的施工;

3) 改变任何此类工程的性质、质量和种类;

4) 改变工程任何一部分的高程、轴线、位置和尺寸;

5) 完成任何种类的对完善该项工程有必要的额外施工内容;

6) 改变工程任何一部分已经确定的施工次序和施工时间。

任何上述的改变不应损害承包合同或使承包合同失效,但是如果变更对承包合同有影响,那么就应按照52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但是对于那些由于承包商违反合同、承包商的失误或承包商应负责的改变导致监理工程师不得不签发变更令,那么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应该有承包商承担。

分析上述规定,就可以看出,除了发生第二种情况的变更不会引起工期延长外,其他五种都很有可能出现延长工期的情况。

(一)增加工程量导致工期延长

一般来讲,工程量增加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或工程师增加了施工内容或改变了设计方案,增加了工程量表中的一项或几项施工的工程量;另一种情况是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因某种原因计算有误,使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远远大于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这样承包商就可以根据该条款提出工期索赔。

在该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就出现了上述两种工程量增加的情况。由于征地的问题和其他管线的影响,业主一方面改变了管道的线路,使得管线加长,另一方面,业主在工程量表中所列的管线石方开挖只有2000方,而在工程完成到80%时,石方开挖量就已经达到8000方。据此,我方提出工期索赔,最终业主批准延长工期38天。

(二)工程性质、质量要求及种类变更导致工期延长

工程性质、质量要求及种类变更是指业主或工程师工程在施工开始后改变了投标文件中所列的工程施工内容,或者提高了投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增加了施工难度,由此使得施工期延长。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这种情况的工期索赔。

(三)工程设计参数变更引起的工期延长。

如果工程施工的高程、轴线、位置及尺寸的改变,增加了工程量,或者加大了施工难度,要完成这些施工任务,与完成原来的施工任务相比,就需要更多的时间。

在该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为了避开一个输油管道,工程师不得不改变管底设计高程,使得管沟深度由原来的3米变为5米,从而增加了开挖工程量,加大了施工难度,由此我方提出工期索赔,最终业主批准延长工期80天。

(四)增加新的施工内容引起的工期延长

在一些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为了完善工程的使用性能,或者为了应对紧急情况,业主往往会增加一些在招标文件中施工范围的描述没有涉及到的施工任务,由此,承包商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这些新增的施工任务,因此,通过索赔,承包商的工期就可以延长。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我方没有遇到这种情况。

(五)改变施工顺序和时间引起的工期延长

按照FIDIC条款第14.1的规定,承包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内(一般为28天)按工程师要求提交施工计划,该计划一旦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就要按照这个计划以及计划中的施工顺序和时间进行施工,业主和工程师也要相应的按照这个计划完成为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或者协调同一工地的其他承包商为该承包商提供施工便利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但有时业主或工程师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这些前期准备工作,使得承包商不得不改变计划中的施工顺序和时间,或者承包商不得不停止施工,由此造成了施工工期的延误。由于这种工期的延误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承包商通过索赔有权获得工期的延长。

该项目有一段管道施工要在市郊的公路上进行。由于公路比较狭窄,因此在施工期间公路不能通行,为此在施工前我方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了断路施工的许可,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也按惯例在报纸上了广告,通报施工期限及绕行路线。但在施工沿线有一家运输企业对此提出异议。该企业提出因其大门的朝向问题,大型运输车辆不能绕行,要求业主补偿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此时,工程师书面通知我方暂停施工。由于补偿金额分歧很大,业主和这家企业经过一个星期的协商也没有达成协议,双方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此事,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业主和工程师与我方协商,要求改变施工顺序,从管线的另外一段开始施工,以便给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解决此事。由此,我方提出工期索赔,业主最终批准延长工期30天。

二、合同条款规定引起的工期索赔

按照FIDIC条款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

(一)工程师延迟签发施工图纸造成的工期延误

FIDIC条款第6.4条规定: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工程师的原因,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签发承包商按照第6.3条规定给工程师的信函中所求的图纸或指令,由此造成承包商的工期延误或成本增加,那么工程师应该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做出以下决定:

(a) 按照条款第44条的规定,延长承包商的工期;

(b) 补偿承包商成本增加的金额,这些金额应加入总合同价中。

同时,工程师应将此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由于工程师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签发图纸或指令,耽误了承包商的工期,承包商就有权提出工期索赔。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条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该条款中提到的第6.3条的规定。

FIDIC条款第6.3条规定:

承包商应该致函通知工程师并抄送业主:如果工程师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签发后续图纸和指令,该工程的施工和计划很有可能被拖延或受到影响。在该信函中应说明所需图纸或指令的详细内容、理由和什么时间需要,以及延迟签发可能引起的对工期的延误或影响。

这也就是说,只有承包商事先书面向工程师索要图纸或指令未果的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获得工期延长。

(二)不可预见的不利自然障碍和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

FIDIC条款第12.2条规定: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对施工不利的除气候条件以外的自然障碍或自然条件,而且,在承包商看来这些不利的自然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将此情况报告工程师并抄送业主。在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后,工程师也确实认为这些不利的自然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那么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做出以下决定:

(a)按照条款第44条的规定,延长承包商的工期;

(b) 补偿承包商由于上述不利的自然障碍和条件成本增加的金额,这些金额应加入总合同价中。

工程师应将此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抄送业主。在做此决定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令,以及在工程师做出明确指令之前承包商所采取的、工程师能够接受的适当而合理的措施。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不利自然障碍和条件一般是指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一般来讲,招标文件中地质勘查报告都是通过钻孔和挖探坑获得,地质条件描述的准确性受到钻孔和探坑数量的影响,因此在施工时遇到的地质条件会与招标文件中的地质勘查报告中的描述不同,由此造成施工难度增加,施工效率降低,相应地承包商的工期不得不延长。

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两个不可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和障碍。一个情况是管道开挖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完全埋在路面下面的电信阀室。为了绕开这个阀室,我们不得不将阀室前面已经安装的管道拆除,调整管线,重新安装,为此我们提出工期索赔,最终获得8天的工期延长。另一个情况是有约一公里的管线,地表半米以下是回填垃圾,由于有地下水,在开挖管沟时特别容易塌方,在此之前,我们每天能够安装两节管道,而在这一段,我们每天只能安装一节管道。经过查阅招标文件,我们发现地质报告中没有提到该段有回填垃圾,为此我们成功索赔到了43天的工期。

(三)施工时遇到文物造成的工期延误

FIDIC条款第27.1条规定: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贵重物品或者建筑物以及地质遗迹和有考古价值的物品,就业主和承包商而言,应被认为绝对是业主的财产。承包商应该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他的雇员和其他人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按照工程师的指令处置这些物品。如果由于执行这个指令,承包商的工期被延误了或者发生了额外成本,那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工程师应做出如下决定:

(a)按照条款第44条的规定,延长承包商的工期;

(b) 补偿承包商由此发生的额外成本,并将这些金额加入总合同价中。

工程师应将此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文物古迹需要保护,并为此耽误了工期,那么承包商可以根据这一条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

(四)施工质量检查造成的工期延误

FIDIC条款第36.4条规定:

如果任何工程师要求的试验是:

(a)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或事先没有准备的;

(b)(在做上述试验的情况下)没有详细列出试验内容的;

(c) (尽管是合同中规定的或事先安排的)工程师要求在施工现场以外的地方或者是材料、设备的生产、组装以及准备场地以外的地方进行的试验;

证明材料、设备或者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达到工程师的满意,那么这些试验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否则,按第36.5条的规定执行。

FIDIC条款第36.5条规定:

根据第36.4条规定,工程师在充分与承包商和业主协商之后,做出以下决定:

(a) 按照条款第44条的规定,延长承包商的工期;

(b) 补偿承包商由此发生的额外成本,并将这些金额加入总合同价中。

从以上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以推断这样的结论:如果承包商的施工质量符合合同技术规范,那么对于合同要求以外的试验,试验费用由业主负担,试验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商有权得到延长。

(五)工程师下令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

FIDIC条款第40.1条规定: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按照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一种方式和一段时间暂停全部工程或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并且,在此期间,只要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承包商就应对暂停施工的工程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除非这些停工是:

(a) 合同中另有规定;

(b) 由于承包商违约或他应对此负责的所必需的停工;

(c) 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的原因所必需的停工;

(d) 特定施工或者为了整个工程或工程某一部分的安全所必需的停工(由于工程师或者业主违约以及第20.4条定义的业主的风险的原因所必需的停工除外);

那么,应按第40.2条的规定执行。

FIDIC条款第40.2条规定:

根据第36.4条规定,工程师在充分与承包商和业主协商之后,做出以下决定:

(a) 按照条款第44条的规定,延长承包商的工期;

(b) 补偿承包商由此发生的额外成本,并将这些金额加入总合同价中。

第40.1条款列举出了4种承包商不能因为工程师签发停工令而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除此之外,只要是工程师签发了停工令,承包商都有权提出工期索赔。

(六)业主没有及时移交施工场地引起的工期延误

FIDIC条款第42.2条规定:

如果业主没有按照第42.1条的规定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承包商因此而延误了工期,或者发生了额外成本,那么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充分协商之后做出以下决定:

(a) 按照条款第44条的规定,延长承包商的工期;

(b) 补偿承包商由此发生的额外成本,并将这些金额加入总合同价中。

俗话说“巧妇难做无米之炊”,对于承包商来讲,没有施工场地,施工也就无从谈起。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也经常出现由于业主没有解决好征地问题,因而不能及时向承包商移交施工现场,使得全部工程或工程的某一部分不能按施工计划开工,对此,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索赔。

(七)承包商因业主拖延付款而停工引起的工期延误

FIDIC条款第69.4条规定:

在不损害合同条款第60.10条规定的承包商应得利益和第69.1条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扣除了他应该扣除的款项,在第60.1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工程师签发的任何一个进度款账单的期限到期后的28内,还没有支付该笔进度款,那么,承包商可以提前28天通知业主,并抄送工程师,他可以暂停施工或减缓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商根据这条规定,暂停施工或减缓施工速度,造成工期延误或成本增加,那么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充分协商之后做出以下决定:

(c)按照条款第44条的规定,延长承包商的工期;

(d)补偿承包商由此发生的额外成本,并将这些金额加入总合同价中。

一般情况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很少出现因拖延付款使得承包商提出暂停施工的情况。在这些项目的合同条款中,一般都规定,如果业主延期付款,承包商可以得到投标截至日期前28天伦敦金融市场拆借利率另加2%的利息。

三、极其不利的气候条件引起的工期索赔

对于极其不利的气候条件,FIDIC条款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项目的施工内容不同,项目所处的地区不同,气候条件对项目的影响程度也就不同,因此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界定什么是极其不利的气候条件,也不能用国内的气候条件与施工现场的气候来对比。一般来讲,是不是极其不利的气候条件可以从以下两条来判断:首先看当地的媒体是否报道最近的气候情况与过去几年不同,属于反常的气候情况;其次,这种反常的气候情况是否确实影响了工程的施工。

有些项目在合同条款的第二部分即特殊合同条款中对极其不利的气候条件加以说明。

在该项目的特殊合同条款中就规定:

(a) 如果当天下雨量超过40mm或者下雨时间超过4小时,承包商可以延长工期一天。

(b) 当遇到台风时,从政府气象部门悬挂三号以上风球的当天开始,直到取消三号风球的当天为止,承包商应停止施工并给其雇员放假,在此期间,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补偿。

为此,我方在项目部和工程师办公室分别安装了雨量计量器,当遇到雨量超过40mm或下雨超过4小时的情况时,我们及时与工程师沟通,并在每月月末统计上报当月雨量超过40mm和下雨超过4小时的天数。对于台风,则是以当地的报纸报道为依据,确定三号风球的起止时间,作为索赔依据。在该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我方根据此条款共得到了5天的工期延长。

四、由于业主的延误、阻挠和妨碍引起的工期索赔

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几乎所有的业主都会支持承包商的施工,不会故意阻挠和妨碍承包商的施工。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的工期延误主要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办事效率低下造成的。经常出现由于业主的延误引起工期索赔的情况主要由以下四种:

(一)征地工作拖延,使得承包商不能按计划开工。

(二)业主延期支付进度款,造成承包商工期延误。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FIDIC条款第42.2条和第69.4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第3条中做了详细的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三)业主拖延办理设备、材料免税证明,造成承包商工期延误。

由世界银行、亚洲开放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国际承包项目,不论是项目的永久进口设备和材料还是承包商进口的施工设备和配件、材料都是免税的,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工程完工后还需要再出口,因此需要业主协助承包商办理清关手续。

FIDIC条款第54.3条规定:

业主应在必要时尽其最大努力协助承包商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承包商的施工设备、材料以及其它物品清关手续。

FIDIC条款第54.4条规定:

对于承包商为了施工目的而进口的任何设备,业主应在必要时尽其最大努力协助承包商获得这些设备再出口的必要的政府批准文件,这些设备的再出口应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

办理清关手续,首先需要承包商向业主递交进口材料、设备和配件的清单,其次业主需要就此写出报告,请求海关总署或者财政部批准免税进口。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但一旦业主在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可能就需要三到四个月的时间,由此就可能影响到承包商的施工。由于这种延误是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因此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四)业主拖延办理工作签证,造成承包商工期延误。

许多国家为了增加本国人员的就业,对于外籍施工人员的输入控制的非常严格,需要业主向移民局写推荐信,然后才能办理工作签证。由于这些国家政府工作效率很低,有时甚至出现工作签证申请材料丢失的情况,这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延误施工的情形。对此,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以上列出了比较常见的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情况。但对于一个具体的国际承包工程而言,是否属于业主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还要看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对业主的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在该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就出现以下索赔实例:

按照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规定,承包商在收到业主的授标通知书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履约保函并签订施工合同文件。我方按照该要求向业主递交了履约保函,但业主迟迟没有准备好施工合同文件,直到工程师签发了开工令三个月后才签订合同。业主的理由是在授标通知书中规定: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授标通知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上这也是该国的惯例。但是由于我国当时的外经贸部规定,没有合同,我公司不能向国外汇款。由此,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为此,我方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三个月。一开始业主拒绝了我方的索赔要求,我方没有放弃该项索赔,并按照FIDIC合同的索赔程序,要求工程师对此项索赔进行裁决,工程师裁决我方索赔理由成立,可以索赔一个月的工期,最终业主也接受了工程师的裁决结果,我方索赔成功。

五、其他原因引起的工期索赔

如上所述,在FIDIC合同条款中,对工程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规定引起工期延误的任何原因、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以及极其不利的自然条件造工期延误四种情况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FIDIC合同条款明确规定除了上述四种情况以外,其他除承包商违反合同规定及他应负责以外的、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商都有权提出工期索赔。

众所周知,对于国际承包项目而言,招标文件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那就是承包商的报价是以投标截至日期前28天的项目所在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业主的招标文件是承包商编制投标文件的重要基础,承包商所报出的价格和工期承诺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因此,如果在投标截至日期前第28天以后该国的法律法规有所变化,尤其是涉及到公共节假日、每周工作时间等的改变,将直接影响到承包商的工期,那么承包商在该项目开工之后就可以据此提出工期索赔。

可能出现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工期索赔有: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承包商工期延误的影响或干扰,该国全国工人罢工或局部工人罢工如港口、公共交通工人罢工,施工材料供应短缺(尤其是资源缺乏的内陆小国特别容易出现这种情况)等,这些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都不是承包商本身的原因造成的,而且也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合理预见的,因此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索赔。

我们这个项目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该国宣布从2001年起增加两天的公共假日,此外,又恰好遇到该国举行选举,政府宣布选举投票日全国放假一天。由此,我们提出工期索赔,共索赔工期5天。

第7篇:执行合同范文

【摘要】民事合同纠纷的执行占了民事执行工作乃至执行工作很大比例,民事合同纠纷执行难不仅影响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对司法的信任;而且也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执行难已经超越司法领域,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而致使执行工作难以操作的因素,也有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不强、执行协助单位不配合等社会因素。因此,我们应从社会的角度去看待“执行难”,从社会的角度探求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执行难;阻却事由;社会分析;改善措施

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在执行过程中较为普遍。具有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不能获得执行,不仅直接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落空,使当事人之间扭曲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扭曲、变形,而且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执行难”发展到极致,就会演变为“暴力抗法”、暴力抗拒执行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现象。[1]执行难已经超越司法领域,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应本着客观、务实的态度,分析造成“执行难”的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并从多个方面探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而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

 

一、民事合同纠纷执行的阻却事由

(一)被执行人难找

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执行依据中负有义务的人,在执行工作中就是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案件在申请执行时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形大量存在,由此导致的执行难以进行的案件也占很大比例。被执行人难找,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行的难度。许多被执行人在判决其承担义务以后,为逃避债务便跟当事人和法院玩失踪,同时随被告人一起失踪的还有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对抗执行

很多案件,被执行人能够找到,法院的判决也合法、公正,但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执行工作仍然不能顺利进行。主要表现在:有的被执行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没有履约的诚意,甚至没有履约能力,压根不想履行判决;有的被执行人则以为法院的民事判决要靠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力,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不满意,对执行的抵抗情绪极大,公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有的被执行人则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企图用拖、赖等方式使执行不了了之;有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此逃避执行;还有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关系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打招呼甚至给法院施加压力,逃避执行。

 

(三)执行财产难寻

民事执行的实质是财产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设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调查债务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然后决定采取何种相应的执行措施,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3]主要表现在:

 

1.人民法院享有调查权。法律赋予人民法院采取搜查、询问等措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但人民法院人力、物力、时间有限,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在很多案件中无法穷尽调查措施。如果每个案件的执行,法院都要向金融机构及其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电信部门、税务部门等单位和个人调查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不仅执行成本很高,而且导致执行的效率低,违背执行的及时原则。

 

2.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是被执行人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义务之一,但在执行过程中,主动申报的寥寥无几。

 

3.追求债权实现的申请人及其律师,法律规定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并未明确规定申请人及其律师的调查权,由此导致债权人及其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难度重重。《执行规定》第28条规定“法院可授权申请执行人的律师调查”,但并没有规定律师的调查权限以及调查保障措施。

 

4.在企业、法人账户方面,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越来越多进驻大陆的跨国银行为吸纳资金允许企业、法人多开户头、公款私存,使法院和债权人难以了解和掌握企业、法人资金的真实情况。[4]

 

5.由于对企业缺乏严格的监管,有的企业为逃避债务,将企业财产全部转移,仅仅留下一个空壳企业,而将抽逃出来的财产注册新的公司,重新经营,给民事执行的财产调查造成重重阻碍。

 

一方面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很多时候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其他获得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途径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四)执行财产难动

民事合同纠纷的执行既要保障被执行的基本生活,又要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保护与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会出现利益冲突,而导致二者不能兼得。

 

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强制执行,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保障社会安全或债务人的生存、维护社会公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等考虑,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必须的生活费用等特定财产,执行法院不得采取执行措施。[5]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经常遇到除了法律规定的执行豁免财产①,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不能执行的情形。这一问题最常见于“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被执行人有且仅有一套住房,而且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执行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则被执行人的生存则无法保障;如果不执行,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下当然是首选保障被执行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实现,法律则缺乏相应的规定:执行法院陷入二难选择。

 

(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大量存在

由于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无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行立法规定,在执行措施已经穷尽的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结执行。一旦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就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判决确定的权利,所以终结执行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如果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则认为法院判决是一纸空文,降低司法的威信度。而对于中止执行,则有很多案件并不具备短期内恢复执行的条件,也无法推定今后是否能够再恢复执行。

 

(六)审判过程的不规范导致难以执行

法院审判过程是否规范,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规范在实践中问题突出,进而影响到判决以及裁定的执行。

二、民事合同纠纷执行难的社会因素分析

民事合同纠纷执行难这一现状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长期积累而来的,执行难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公众的权利保护意识和风险预防意识不强

很多被执行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没有履约的诚意,甚至没有财产,不具备履约能力。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缺乏权利保护意识和风险预防意识,在合同订立之前没有对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者在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缺乏对风险的认知和判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在风险发生后,当事人又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缺乏正确的认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时,则试图通过诉讼程序来弥补自己的过错,使自己的损失得以挽回,而不能认识到法律救济也存在风险和条件,以及执行不能的风险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

 

第8篇:执行合同范文

内部审计是通过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效能进行审计检查,发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促进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现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切身体会,谈谈施工单位内部审计中的合同管理审计的几点认识:

一、当前项目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一)当前项目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合同签约对象资质审查不严、考察不力。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合同签约对象,即施工分包单位有一定的资质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个别工程合同缺少施工方的资质证明,或有的资质证明已过期、或多人挂靠一家单位的现象,严重危害到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个别项目对外协队伍资质证、安全许可证等资料的审查流于形式,准入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不合规的外协队伍进场;或挂靠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年检、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无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甲方主体与公章不一致等现象。

2、有的单位部分合同未按照合同范本,个别施工协议、补充合同未走正规流程进行合同评审,调整单价时未认真进行单价测算和分析。

3、部分劳务单价定价机制不规范、不合理,单价测算错误或缺少测算依据,或者单价调整依据不充分,个别劳务合同单价未执行即调整,且未按规定程序审批。

4、未足额收取或不约定履约保证金、质保金。

5、合同交底不清,部分业务人员职责不明。项目部对分包队伍出现结算错误、应扣未扣等造成损失的现象,除主观人为管理责任因素后,客观上部分项目部由于合同交底不清,或根本就没有进行过合同交底,一些管理人员如副经理、主管收方的领工员对于分包合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根本不知晓,执行起来难免出现问题。

6、违约责任未分清,合同条款执行不严

尽管合同一般都订有违约条款,但实际执行中即使发生违约现象,个别单位也没按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存在部分合同条款失效的现象。

7、合同外计时工、临时机械费控制不严格。专业分包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点工,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点工,要有详细的用工地点、时间、人数、工时、施工内容、工作数量等作为计价的依据。但有的项目收方计价资料未附依据,且点工发生数量较大,不符合相关规定。

8、执行物资采购合同不严谨。如某项目部与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结算散装水泥款,对散装水泥单价定价时,未严格执行中标约定的条款第10.2条,“以投标月单价为基准点,到货当月价格为结算点,按二者工程造价信息水泥单价差额正负20元/t外,纳入到合同结算出厂单价”,结算时主要是选取投标基准月不准及结算月小票不是送货当月。

9、补充合同调整合同单价与原合同条款不符。二次经营对业主变更尚未形成成果,却已给外协队伍收方计价,无计价依据,与合同条款不相符。合同对于应由我方提供的材料范围约定不清,执行困难。

10、合同文件等内业资料管理不善。部分单位缺乏一套完善的合同文件管理规定,没有做到合同资料的统一规范管理,因此造成合同文件管理较分散,且合同清单和部分合同资料不齐全的现象,同时,合同管理台帐、合同清单的编制也不规范,内容不完整,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利于对各项合同的持续监督和控制。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剖析

一是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不足,主要是部分管理人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甚至以“惯例”为借口,忽视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认为反正没“出事”,问题也不大,内部控制的意识较为薄弱。

二是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修订也不及时。公司目前尚未建立严格的合同履行结果验收制度、合同资料管理规定等制度,对合同履约过程、合同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控制力度不够。

三是合同管理的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尽管有些单位的合同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制定较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其束之高阁,对于既有的合同管理制度没有认真执行。四是对合同管理情况的考核力度不够。目前,公司每年对下属各单位进行年度安全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考核,建立了一套安全和经济指标考核体系,但其中对合同管理工作缺少相应明确的考核要求。

二、合同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

经济合同管理是实现项目成本、工期、安全、质量等目标的基础,是项目管理的灵魂,因此以审计合同管理情况为重点,加强对合同主体的资格鉴别、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等环节的审计监督,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工程项目风险,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

1、审查施工合同条款

首先要审查合同,弄清合同条款内容和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合同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判定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内容有无违背公司政策和其他规定,合同各条款之间有无自相矛盾内容,合同条款有无明显不平等内容,合同内容有无明显漏洞或缺口。

2、审查补充合同、协议、纪要等资料

实际施工中,项目经常签订有补充合同或协议,这些补充的书面资料与原合同共同构成该工程的全部合约,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计中要重点对这部分资料进行细致的阅读审查,看其内容是否有、超越、违背原合同条款内容的,有无人为的或因不了解建筑工程规定签订了留有活口的并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合约。

3、审查变更资料

审查变更要对照施工图和竣工图进行。在审计过程中,对合法变更对照施工图和竣工图及施工日志、隐蔽和现场记录,审查其真实性。

第9篇:执行合同范文

【Abstract】 In CPR1000 nuclear power plant, the type and specification of BOP is varied. As the actual progress of the design, we purchase it according the batch.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such as more design changes, more batches of purchase,and difficult centralied purchasing of raw material,which affect the on time delivery of valve.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s of BOP valve in CPR1000 nuclear power plant, analyzes the difficulty points of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explores its improving methods.

【关键词】BOP阀门;CPR1000;合同管理

【Keywords】BOP valve; CPR1000;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138-02

1 引言

CPR1000核电站技术源于法国,以深圳大亚湾和岭澳一期核电站为参考电站,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吸取了大量的经验反馈,并做出相应的技术改进[1]。核电站BOP(Balance Of Plant)系统是指除核岛和常规岛以外的电站辅助系统,BOP阀门主要用于电站辅助设施,如综合管廊、热机修车间和仓库、联合泵站及海水淡化厂房等。采购阀门的种类多,常用阀门有截止阀、球阀、蝶阀、闸阀等。BOP阀门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分批多订单形式下达给供应商采购。合同执行中面临订单下达批次多,阀门规格型号多而不集中。由于阀门到货要求与工程安装进度相匹配,所以交货频率要求很高。

2 合同执行管理难点

2.1 阀门涉及系统多

BOP阀门涉及核电站系统厂房多达40,在主要厂房内的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因为各厂房施工安装阀门时间不同,所以阀门到货需求时间必须分为多批次。一种规格型号的阀门可能被用到十几个厂房中,第一个厂房的阀门安装时间与最后一个厂房的阀门安装时间相差约2年。另外,施工期间设计院会依据各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管线设备的改造,增加与变更阀门参数。这些都增加了BOP阀门最终采购类型的不确定性。虽然BOP阀门采购合同为订单式单价合同,招标时也尽可能包含多的阀门种类和规格型号,但是因为实际采购阀门类型和数量以设计最终定稿为准,所以阀门参数变更次数难以控制。因未来采购阀门类型和数量的不确定性,所以阀门供应商不轻易备库存。有时为凑一炉铸件,要等数月。

2.2 阀门种类多

CPR1000核电站2个机组BOP阀门采购种类分布如图2所示。其中截止阀约占60%,规格型号约70种,数量约2000台,共分80个批次下订单,历时四年。球阀约占15%,球阀的规格型号约50种,数量约1000台,其他蝶阀、闸阀等虽然所占数量比例少,但是规格型号仍然多达十几种,由此导致采购订单下达频繁且周期长。经常需要根据现场安装时间的变化,相应地改变工厂排产计划,以提高阀门到货与现场安装需求的匹配度。

2.3 采取措施

2.3.1 建立阀门信息台账

建立ACCESS数据库,对每一批设计出版的BOP阀门采购清单中各项参数,都录入到阀门信息台账中。录入信息前,一定要仔细核对阀门功能位置码与之前采购订单中的是否有重复,并且将阀门功能位置码作为阀门查询中的唯一索引,因为现场安装图上也显示具体的阀门功能位置码。安装部门需要查询阀门交货情况时,可以从台账中迅速查出该阀门的设计要求参数、实际阀门到货箱单等重要信息,也是SAP系统查询方式外另一信息快速查询方法。工程合同文档资料管理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地管理可以提高合同履行效果,为解决合同争执和索赔等问题提供可信的证据[12]。

2.3.2 建立良好的沟通

虽然新建的CPR1000核电站都是参考已建成的核电站进行设计,但不等于新核电站只是简单地复制旧核电站的设备清单。BOP阀门在设计上选择性广,不同设计院会选择不同类型的阀门,实现相同的功能。另外,由于各项目核电站运营方不同,会要求进行不同的改造,设计院也很难提前预计。

鉴于以上情况,与现场安装部门的沟通特别重要。否则可能出现阀门到货一大堆,但安装时间却没有到,造成阀门仓储时间长。另外,现场每个厂房的施工安装完成时间差距很大,最大相差1年以上。所以安装部门反馈的阀门需求时间很重要,至少每周一次与现场沟通其阀门需求情况。在现场紧急需求的滚动计划(1个月内安装预警),需要积极督促协调供应商采取一切措施保证阀门供应,必要时阀门合同执行负责人将驻厂协调核实阀门实际生产进展。保证阀门按现场需求供应,是合同执行的首要目标。

2.3.3 建立阀门缓冲库

因为阀门采购清单出版时间的不确性,所以经常出现一些需求非常紧急的阀门。而有一些阀门公称直径小(DN15、DN20、DN25),价格低,占用成本少。所以红沿河项目现场建立了BOP阀门缓冲库,由设计院提供缓冲库阀门的技术参数后,再下订单给供应商排产。项目施工现场根据后续设计出版的阀门清单,优先使用缓冲库内相同规格型号的阀门,相当于现货供应。但同时也有一定风险,如果日后设计用不到这些阀门,将会造成库存压力。缓冲库阀门到达现场后,需要严格管理库存领用,如果不做到专项专用,则不能发挥原有的作用。如何使投入到工程项目建设中使有限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分配,使工程建设项目以最经济的方式得到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2,3],是在建立阀门缓冲库时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

3 结论

核电站工程建设对BOP阀门需求量大,时间紧,不确定因素多。合同执行中信息过程管理及时准确,可以更快更有效地找到问题所在,为迅速解决遇到的阀门技术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与设计院和现场施工安装部门建立良好顺畅的沟通渠道,大大提升了阀门到货与实际安装进度的匹配性。建立阀门缓冲库,有效地解决了部分紧急阀门的需求问题,做到随用随取。BOP阀门合同执行管理中涉及多部门的沟通协作,所以需要多部门的紧密配合,更需要供应商的大力配合支持,以保证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有序按时地完成。BOP阀门的目前设计机制,导致BOP阀门合同管理中无法摆脱繁杂的信息交换、跟踪和反馈。

【参考文献】

【1】中国改进型压水堆核电站CPR1000简介[J]. 现代电力,006(05):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