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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水库安全管理条例

第1篇: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本文重点对1990—2013年的306座小型水库溃坝信息进行统计分析。①溃坝数量最多的为云南省61座,其次为吉林、广东、湖南、广西、新疆等省(自治区),均在20座以上。从时间分布看,主要集中于20世纪90年代,10年间共溃坝246座,最多年份为1994年,溃坝54座。进入2000年以后,溃坝数量明显减少,统计为60座。②24年中溃坝数量约占小型水库数量的0.37%,平均年溃坝率为1.54E-4。溃坝数量与本省小型水库总数比值最高的省份依次为宁夏、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海南、青海、云南,均在1%以上,平均年溃坝率在4.17E-4以上。③溃坝坝型主要为土石坝,为坝型明确案例的75.2%;坝型信息欠缺的约占19.3%,根据破坏信息判断大多也为土石坝;其他坝型主要为堆石坝、拱坝、砌石坝、条石坝等,仅占溃坝总数的5.6%。④溃坝破坏的主要原因为漫顶的179例,占溃坝总数的58.5%;质量问题的100例,占溃坝总数的32.7%;管理不当的7例,占溃坝总数的2.3%;其他原因20例,占溃坝总数的6.5%。结果表明,溃坝对象、溃坝破坏原因比例与历史统计结果相近。漫顶溃坝案例表明,小型水库防洪标准存在不足。我国小型水库多集中于长江、淮河及珠江流域,位于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小型水库洪水计算多依据图集查算,而图集是以历史暴雨资料为基础的,新图集往往滞后,伴随人类活动的增加,水库流域下垫面条件正在发生较明显的变化,近年南方强降雨也有多发迹象,汛期漫顶破坏及漫顶险情时有发生,开展暴雨洪水研究十分必要。⑤最大坝高、集水面积、库容信息完整的溃坝水库165例统计分布见图1,可见溃坝案例基本集中于库容100万m3以下、集水面积50km2、坝高30m以下的小(2)型水库,为138例,占165座水库的83.6%。说明小(2)型水库安全状况差,应为重点管理对象。近期水库溃坝率较低,反映了强化水库防汛负责制与安全管理责任制的作用。但仍有部分小型水库溃坝的现实也反映出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差,或防洪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技术认识不到位。更深层次上反映的是小型水库产权、管理权不清、管理模式僵化、工作不实的问题。

二、具体案例分析

1.洪水漫顶溃坝

多由泄洪能力不足或泄洪通道堵塞导致。306例溃坝案例中明确为超标准洪水破坏的有150例,约占总数的49%。大坝安全鉴定表明,一些小型水库溢洪道尺寸偏小,泄洪能力不足。因上游水库溃坝洪水入库导致溃坝,也值得注意。如浙江永嘉的白水际水库为小(1)型心墙坝,因上游十八垅水库失事洪水入库,导致溃坝。

2.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溃坝

工程质量问题是引起小型水库溃决的第二大因素,质量问题包括主要建筑物坝体、涵洞、溢洪道的质量,以及建筑物坝基和建筑物连接部位的质量。如甘肃省于家海子水库为小(2)型土坝,因大坝填土质量差,辗压不实,春季晴天溃坝。湖南省佛光水库为小(2)型均质土坝,因涵洞漏水溃决。福建省莆明水库为小(2)型均质土坝,雨后溃决,主要原因是坝体与山坡接合差且坝体夯筑不实。浙江省沈家坑水库为小(2)型土坝,因裂缝渗漏遇台风降雨溃坝。

3.渗漏导致溃坝

土石坝及与穿坝建筑物接合部位渗漏,是工程质量中的突出问题,故单独说明。与渗漏有关的溃坝案例59例,占总数306座的19.3%。有关案例提醒我们在建设管理中应切实加强相关环节的质量控制。如黑龙江省星火水库为小(1)型均质土坝,因溢洪道两侧接触渗漏溃坝。云南省拉里山水库为小(2)型均质土坝,因新老坝体接合处渗漏导致滑坡而溃决。新疆的第二水库为小(1)型均质土坝,闸室处坝体发生管涌,形成渗水通道,造成闸室整体沉陷,坝体溃决。另外如近年除险加固中的八一、小海子、岗岗等水库溃坝,都是由于接触渗漏破坏所致。

4.管理不当溃坝

管理不当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管理失察或应对不力,就会出现违规施工、盲目运用的情况,包括维护运用不良、超蓄及溢洪道筑堰、闸门未开、无人管理,出现险情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置等。如云南三台城水库为小(2)型均质土坝,无人管理,暴雨后溃坝。云南梅子阱水库为小(2)型,水库高水位运行,盲目超蓄,溢洪道上建有临时拦水坝无法泄洪,溃决事故发生时管理人员不在场。广东北渠水库为小(2)型均质土坝,因在溢洪道上违章修筑土堰,抬高蓄水位,导致溃坝。四川会理的大路沟水库为小(2)型均质土坝,因蚁害侵蚀、大坝管涌溃坝。吉林桦甸大河水库为小(1)型黏土心墙坝,因泄洪闸无法开启,漫顶溃坝。综上可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落实专业人员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强小型水库的抗洪能力及应急保障能力,重视巡视检查与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工程安全。

三、小型水库后果分类研究

1.后果分类标准分析

目前标准中,小型水库的等别划分对下游后果影响考虑少,较难适应以人为本的治水发展思路。小型水库主要后果影响因素包括:坝高(水头)、库容、风险人口、生命损失、经济损失、社会与环境影响等方面。目前待的水利行业标准《水库大坝风险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将水库大坝安全分为四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分析认为,采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人员死亡与经济损失作为水库大坝(潜在)后果分类标准是合适的。尽管后果分类标准中的生命损失和经济损失是根据假设计算而来,并不是实际损失,但是以此划分体现了后果的可能严重程度,也与现行法规一致。

2风险人口标准研究

小型水库一般靠近聚居地,下游一般有村镇,风险人口较多,在遭遇溃坝等重大应急事件时,这些风险人口属于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人员。而水库突发事件人员转移的社会及经济影响较大,如新疆八一水库、卡马水库均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有必要对此划定标准。平均转移人数约5663人。对水库大坝而言,宜按3000人作为重大事件,作为后果分类标准Ⅱ类的下限。当风险人口超过30000人时,应为特别重大事件,作为后果分类标准Ⅰ类的下限。而300~3000人之间是多发事件所对应的转移人口数量,可考虑作为后果分类标准Ⅲ类。低于300人时可作为一般事件,作为后果分类标准Ⅳ类。综合考虑采用上述风险转移人口分级标准是基本合适的。

四、结论与建议

第2篇: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水库;风险;水质污染;跨流域引水;对策建议

1 概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水利水电工程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性工程。水库不仅为防汛抗洪调度、确保一方平安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兼顾灌溉、发电、供水的重任,因此,确保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就尤为重要。但在水库实际运行中,往往会面临着很多风险,这些风险一旦没有得到有效和及时的处理,将直接威胁着水库的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因此,对水库管理者而言,面对水库运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确保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2 水库运行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1)在水库内修堤筑坝,形成库内库,侵占水电站发电库容和调洪库容,也对水库的水质产生影响。库区围垦一旦形成规模,将导致水库有效库容和防洪库容减少,降低水库发电

(2)向水库库区弃土弃渣:水库周边建筑工程(如修建公路、修建工业区、旅游区等)往水库倒土、抛弃建筑垃圾等,导致水库有效库容减少和坝前淤积速率加快。

(3)跨流域引水:在水库流域末端挖渠打洞,将流域内部分水源引向另一流域,导致水库入库径流量减少,降低电站发电能力。此类现象一般发生在水库流域较大,特别是流域跨越两个县及以上时。

(4)库区集雨区域保护林被大面积砍伐或在流域内大范围取土挖砂、开荒等,导致降雨汇流时间缩短,水库汇流时间减短,洪水洪峰提前和增大,洪水预报不准确。同时降雨时造成流域内水土流失,加速水库淤积速度,严重的危及库周山体稳定。

(5)水库水质发生污染。

导致水库水质污染的原因有:水库周边养殖户向水库排放污物、丢弃动物尸体以及库周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污染;流域上游工厂向水库排弃工业污水污物。

(6)坝前、进水口周边捕鱼。在坝前捕鱼、内赶鱼,可能引发船只撞击大坝、进水口,造成大坝损害以及渔网堵塞进水口,影响正常发电。

(7)库内养殖。大部分水库内都有养殖,分为网箱养殖和库内放养两种。在大洪水、水库大流量泄洪时,网箱可能被漂走或拦网被冲断,造成养殖户损失,怪罪电站调度方式。

(8)淹没线复垦、回迁。对于多年调节水库,在连续数年枯水年后,由于水库连续数年未蓄满,库周居民在库内种植农作物或盖临时房子等。

3 法律赋予水库库区管理的义务、责任和权力

水库库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条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等。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为维护水利、水电工程效能,禁止在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在水库等水域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矿渣,堆置杂物。

4 水库库区管理的日常工作

水电站水库库区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库区正常运行、及时发现、解决库区存在隐患和问题。

4.1 做好库区管理宣传

每年向水库库区周边居民发放一次库区管理宣传册,宣传册内容包含水库和大坝管理的法律法规摘要、水库的主要特性和功能、水电站所属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区和流域内进行的活动类型、在水库旅游、划船、钓鱼等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注意事项、相关案例等。宣传小册子发放到主要村庄和部分村民,发放过程应拍照并做好回执签收。必要时与政府部门联合召开有乡、村和库边居民参加的库区管理座谈会,宣讲水库的特性、权属、在库内围垦的违法责任和相关处理案例,从而使库周居民由不懂法转为了解法律,由藐视法律变为畏惧法律、遵守法律。

4.2 做好当地政府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日常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镇政府、水务局、市三防办、水政监察、安全生产局、林业局、旅游局、水产局、公安局等)领导和主要人员的联系,每年召开联合协调会议,通报、协商库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以期库区管理工作取得他们的最大支持。

4.3 做好库区巡查工作

(1)每年汛前组织对库区进行调查,掌握坍岸、滑坡及其它不利于水库大坝安全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水库巡查:水库库面巡查是发现库区围垦、防护林状况、库容是否变化等的必要手段之一。水库水位年变幅在10m以内的,每季度进行一次;年变幅在10m以上的,水位每变动5m安排一次,每年不少于4次。巡查的主要内容有:是否有发生围垦、违规建筑;水库淤积变化情况;水库是否有坍岸、滑坡现象;水库库面第一重山森林是否存在滥砍滥伐现象。

(3)流域巡查:了解流域植被情况、水库库面第一重山森林是否存在滥砍滥伐现象;了解水库上游小水电开况,分析小电站对洪水预报的影响和防洪影响。是否存在跨流域引水问题。

5 对防范各类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5.1 对库区围垦、库中库的处理方式

5.1.1 对已有围垦的处理方式

对于已存在的水库围垦,若多次协调后未能拆除,预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无法解决的水库库区围垦,应进行以下各项工作:

(1)对围垦数量、位置进行统计。

(2)对围垦规模(面积、占用库容与防洪库容、顶高程、底高程)等进行测量。

(3)进行围垦对电站发电影响和洪水调度影响分析。重点分析围垦占用防洪库容情况、对调洪的影响。当发现因围垦使水库的防洪等级降低时,应制订应急预案。

(4)每年向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水利监察部门、防汛部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行文报告。

5.1.2 新建围垦的处理方式

发现库区内正在围垦的处置方案:

(1)现场了解围垦的业主、围垦用途、规模。

(2)现场向业主发放禁止围垦和有关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小册子并要求签字。

(3)立即向县级或以上水利监察部门、防汛部门报告,要求立即制止并拆除已建建筑物。

(4)会同政府的水利监察部门、防汛部门一起到围垦现场制止,要求政府部门下达拆除已建工程令。

(5)跟踪现场围垦等拆除情况。

5.2 跨流域引水处置步骤

当发现跨流域引水的情况时,应采取以下处理步骤:

(1)现场了解被引水的区间面积、引水方式、业主、取水审批部门,并进行拍照等资料收集。

(2)要求业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建筑物。向业主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法》等,发放时全程拍照。

(3)向水电站企业所在地、引水点所在地、引水业主所在地县级以上水利监察部门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4)向引水点下游水电站通报事件情况,共同制止该类行为。

(5)连续跟踪事态进展,直至引水建筑物全部拆除。

5.3 库区防护林被滥砍滥伐处理步骤

(1)现场了解情况,调查森林砍伐范围、业主、是否有砍伐许可证等。

(2)向地方林业部门、库区林场报告,要求制止。

(3)向地方防汛部门报告,要求协调制止。

5.4 库区养殖与近坝区养殖出现问题处理步骤

(1)水库养殖权属于水库的,应与养殖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水库养殖权不属于水库的,每年汛前告知养殖户水库调度的特点、洪水调度方式、可能存在的风险等。提醒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严禁进入水库、内捕鱼,确需进入捕鱼,应提前2d向电站申请,经同意后并向电站企业提交承诺,保证听从电站人员指挥、安全责任自负并在电站工作人员监视下适当进入,该类现象每年不得超过2次。

(4)窄长型水库禁止采用网箱养殖。

5.5 淹没线以下复垦、回迁处理步骤

发现在水库淹没线以下出现复垦、回迁现象时,应书面告知复耕户、回迁户水库的性能、特点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并要求签收,同时将该告示发放到复耕户、回迁户的村、乡(镇),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文报告,要求采取措施立即制止。

5.6 向水库弃土、弃渣处理步骤

(1)现场拍照,收集证据;

(2)了解向水库弃土、弃渣的单位、原因;

(3)在弃土、弃渣点设置告示牌;

(4)向地方政府行文报告,阐明电厂受损害的理由、可能引起的后果,请求制止;

(5)增加对库边巡查次数,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6 结语

综上所述,水库在运行中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其中人为的风险因素为主要的。风险是威胁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的一枚“定时炸弹”,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作为水库管理者,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方案,以降低风险出现的几率和减少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第3篇: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大坝及库区防护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的水域、消落区、库区及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

第三条水库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应当遵循有利于防汛抗旱和科学规划、综合利用、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库管理局依法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和公益性资产、资源的管理,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对水库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二)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制订工程调度运行计划,执行调度指令,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拟订水库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四)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水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

(五)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五条市水利、*、环保、渔业、林业、交通、航务(海事、船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区域内各自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沿库区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管理、保护工作。

(一)向人民群众进行遵守相关水库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

(三)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消落区的开发、利用、保护;

(四)配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和调处水事纠纷。

第七条市*局设立*水上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水域(含*水库)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宜林地,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同时大力提倡植树种草,涵养水源,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影响水库安全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对在水库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一)枢纽区管理范围:坝轴线上游250m,下游以消力池边线外推200m,左、右岸上游以库区正常蓄水位65.0m边线外推200m,下游河道边线外推200m所围范围。管理范围外推200m为保护区范围。

(二)库区防护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至堤内坡脚)、穿堤及跨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地范围为堤内脚外延20.0m。管理范围外延100m区为保护区范围。

(三)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水库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管;库区防护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由南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山林属于国家所有,由市*水库管理局负责管理。建设期间已征用的土地、6000亩山林和水库大水面经营权归属市*水库管理局管理;消落区的土地和水库的7个库汊的经营权归属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市*水库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山林和水面的规划。所辖县(区)要制定消落区的土地和库汊使用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有效库容范围内的干、支流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兴建小水库和围垦;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捕捞;禁止爆破;

(四)禁止损坏涵闸、电排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五)禁止在泄洪闸、电排站等安全警戒区内下网捕鱼、停靠船只、游泳和进行其他水上作业;

(六)禁止非法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防汛防旱

第十三条水库防汛抗旱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机构在汛前应认真编制度汛方案,修订防洪预案,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

水库的调度运行必须服从省、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源、水量情况确定水资源使用分配方案。取用水库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确保下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河流生态用水。

第十六条对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库管理机构及航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清除令,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七条水库因汛情需要泄洪,在接到有调试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试命令后,水库管理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下游有关县(区)及部门。

在度汛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水库管理机构的工作,不准阻碍和影响防汛抢险、防汛清障。

第四章工程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市*水库管理局应当加强水库水情、雨情遥测、通讯等自动化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不断提高水库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主坝、副坝、溢洪闸以及输水系统、电站等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水库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对经过监测、检查,达不到标准或者损坏的工程设施,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

所需费用除收取电站电费提成维管费外,不足部分纳入市级财政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水库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和相关设施的操作,须由水库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应当依法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在水库主坝、副坝坝体及库区防护堤段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或者损坏大坝及其通讯、照明、遥测、安全监测等设施;

(二)损坏或搬动护坡石;

(三)种植林木及其它农作物;

(四)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及放牧;

(五)铲草皮、挖树兜等其他危害大坝、防护堤等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库运行、监测资料及水文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编报工作,按年度汇编、登记归档。

第五章库区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水库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由市*水库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水库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效益按比例分配给当地政府。

第二十四条大力引进资金、技术,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水库经济。

第二十五条合理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并纳入全市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水库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经营水库旅游资源。

第二十六条村镇建设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

第二十七条直接取用水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确需临时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市*水库管理局会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防洪、通航、水质要求,在水库库区内划定用于渔业生产的水域(划定水域不得侵占通航航道,且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编制养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库区内从事渔业生产,应当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证,水域养殖使用权可以依法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

经公开竞标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应当在限定的水域、时限内从事生产。

水域养殖使用权竞标具体办法,由市*水库管理局与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在库区内从事渔业捕捞,应当依法报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条水库采砂、取土实行总量控制。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水库采砂、取土可行性论证报告,拟定年度水库采砂、取土实施方案,对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取土控制总量、采(运)砂船舶控制数量及开采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水库主坝、副坝迎水坡一千米范围内、堤防工程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矿、炸石、取土。在无堤防库区范围内,可根据砂石资源情况,经规划报批办证后,再适当开采。

第三十二条从事水库采砂要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许可。从事水库采砂、开挖、取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砂、取土区域设立明显的作业标志,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并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

管理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方可进行开采,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相关部门缴纳规费。

水库采砂可在水库库区设置简易码头和吊装设备,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管辖权、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水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进入库区作业的采(运)砂船舶应当先经市*水库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核发的有关船舶、船员证书;进入库区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先经市*水库管理局批准,并办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关船舶、船员证书。各类船舶进入库区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水库*机构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和船舶户牌;船民证、船舶户牌应当随船携带,船舶户牌应当置于船舶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条库区林地要切实抓好封山育林,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盗伐林木破坏植被。林业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库区林地纠纷与有关林业案件的处理。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在水库管理、监督、检查中,水利、*、海事、渔业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执法。

第六章水质保护

第三十六条搞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绿化,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库区内迎水坡面的林地应纳入国家或省级公益林范围,严禁乱砍乱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水库淹没高程以上范围的山地、坡土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涵养水土,防治水土流失。

第三十七条市*水库管理局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库水质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环境功能达标情况,制定各类污染源、污染物减排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水库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水库水质公报。

第三十九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同意。

第四十条限制和压缩在库区内的网箱养殖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未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度汛方案进行调度运行的;

(三)阻碍和影响防汛抢险、防汛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㈠项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库区内从事渔业捕捞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或擅自变更养殖范围的;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从事生产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的船舶,擅自进入库区内作业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沿库区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交通、海事、渔政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4篇: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贵州省防洪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铁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

(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八)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五)根据汛情及时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

(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

(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险。

第二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编制,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总库容10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二)总库容100万至10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三)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在建的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库容在10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申报条件: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不得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运用。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

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防洪规划,不将防洪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划定护堤地管理范围的;

(四)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按照职责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汛期24小时值班的;

(八)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及时排除和报告险情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汛情的;

(十)违反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十一)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二)不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的;

(三)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擅自在汛期限期水位以上运用的;

(四)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五)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六)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

防洪发展趋势①防洪将更为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后如再发生同样的淹没范围,其洪灾损失将越来越大。例如日本在1960年洪泛区的财富密度每平方公里 200万美元,1965年为360万美元,1970年为660万美元,在1945年以前,年均损失为0.92亿美元,1945年以后,则增到3.39亿美元,为1945年前的9倍多。美国水资源理事会估计,近10多年来年平均洪灾损失为10亿美元,预计到20xx年洪灾年平均损失将增加到50亿美元。因此,为了减少洪灾损失,今后对防洪必将更为重视。

②防洪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水资源的开发工作,已由单目标发展到多目标(见多目标水利规划),由单纯的经济考虑发展到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研究,而防洪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作为流域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发电、灌溉、排水、供水、环境和生态改善等相结合,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第5篇: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兴水利除水害,兴安县共修建水库工程42座。其中于1994年跨坝一座(小(二)型),现存41座。41座水库中小(一)型水库13座,小(二)型水库26座。这些水库工程为兴安县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这些水库工程当中除两座大中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及其设施完善外,其余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十分令人担忧。笔者认为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建设质量差

兴安的小型水库全部是在"大跃进"时期及"文革"时期建成。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有的小型水库的建设质量都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

1.1.1设计质量差

兴安县现有小型水库39座,其中小(一)型13座,小(二)型26座。笔者认真查阅了兴安县的水库档案资料,并拜访了大量的水利行业的老前辈,发现所有的小(二)型水库均为无设计建设。所有小(一)型水库的设计都非常简单,设计精度严重不到位。在这些设计当中,没有哪一座水库在设计前做过地质勘测及土工实验等前期工作。其坝体设计亦非常简单,没有作必要的稳定分析。如总库容310.9万m3,坝高32m,坝型为土坝的石姑园水库,它的大坝设计仅有"坝顶高程725.00m,坝顶宽4.8m,上游坝坡1:3.0,下游坝坡在710.00高程设2.0m宽的马道,马道以上1:1.2,以下1:2.5.几句话,没有对大坝作出稳定分析,没有对填土指标指出任何要求。再如坝型为浆砌石拱坝,总库容815万m3,坝高36m的月光洞水库,其坝体设计浆平面布置及断面尺寸拟定后说了一句"拱坝的计算,我们不懂"就算完事。

1.1.2施工质量差

受特殊的历史条件影响当时的小型水库施工全部是由政府组织民工大搞群众运动完成,没有任何一个工程是由有施工资质的正规施工企业承建。并且有相当部分工程是在1960年前后建设,民工们没有吃的,不少民工饿死在工地。在这种施工条件下还谈何质量控制呢?以兴安县为例,39座小型水库当中38座土坝,1座浆砌石坝,没有哪一座对坝基清理等隐蔽工程作验收,没有哪一座水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取样检测过干容重,含水量,砂浆标号等指标。这一点,在近年大坝维修时,挖开大坝,发现坝体填土十分松散,这是一个有力的证实。

1.2工程管理水平不到位

工程离不开管理,管理是确保水库工程安全和促进水库工程更好地发挥效益的重要保证和手段。但目前我们的水库工程管理实在是太落后。

1.2.1管理人员素质太低

因小型水库工程大多在边远山区,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都十分艰苦。相应地,水库管理职工也是在当地农村招待。目前他们已大部分超过50岁,他们文化程度本身就不高,加之长期以来与现代科技相对隔绝,使得他们原有知识进一步老化,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还是70年代的思想,70年代的观念,还在用70年代眼光和标准去看待事情,判别是非,管理工程。他们怎么能造应当今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怎么能适应现代水利操作智能化,数字化的需要。

1.2.2水库管理人员待遇低

以兴安县为例,13座小型水库当中只有4座归国营管理的小(一)型水库经过这几年完成的水利体制改革后,通过财政差额拨款,职工们能领到1000元左右的月薪外,其他9座乡(镇)管理的小(一)型水库财政每月补给每个职工月薪220元。这样的待遇只能获得低智低能的人来管理水库,既使有正常人愿意来应聘,也只能是身在曹营心在汉,不可能将心思放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上,为水库的安全而操心。

1.2.3工程管理的硬件设施落后

据笔者了解,目前小型水库的管理完全停留在上世纪70年代的水平上,管理的硬件设施亦基本未能得到改善。工程的内在变化未能被管理者所掌握。如兴安县39座小型水库当中只有支灵(灵湖)水库大坝于2002年配套了浸润线和位移观察设施外,再没有任何一座小型水库任何观测设施,更没有预警预报系统。工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只能凭肉眼观察其外部。近些年,当强降雨来之前都要求对所有工程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检查,并且要求行政首长负主要责任。但是这样的拉网又有多大的用处呢?坝体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浸润线发生了变化,扬力发生了变化,大坝发生了位移,坝体内应力发生了变化可能看得出吗?能看得出的也只能是大坝明显开裂,滑坡或已发生管涌等。但那时已是"癌症"晚期,无可救药了,乖乖地安排"后事"(转移下游群众)吧。

2.对策

2.1全面改革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体制

近年来,虽然对小型水库管理体制进行了一些改革,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性质。水管所仍是上世纪70年代的模式。如前所述,他们人员老化,素质低下,不能适应现代水利的时代要求。不能胜任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大坝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水管所与用水户存在一个很难消除的隔阂,这条隔阂的存在是水费收取难的症结。笔者认为,小型水库应该由用水户协会行使最高管理权,水管所应由用水户协会组建,由用水户协会聘任所长、工程师、管水人员等各岗位人员。每年年终由用水户协会召开聘任大会,评议水管所及期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人员可以随时解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库工程人员高素质、高责任心、高工作效率,才能有人去认真管理大坝及其渠道,确保水库大坝及其渠道工程的安全。

2.2组建大坝安全监测中心

如前所述,目前小型水库大坝基本处在没有任何监测设施和手段的状态。虽然每次强降雨到来之前都要求对各水库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但这种检查无法透视其内部,其结果收益甚微,更多的则是劳命伤财。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力对所有小型水库在短时间内全面配备监测设施和监测物力的情况下,可在小型水库比较多的县组建小型水库安全监测中心,中心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负责本县和设有安全监测中心的县的小型水库大坝进行曲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测,已上管理单位和政府对各小型水库大坝工况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做到"知己知彼",做到防患于未然。例如桂林市水利局于1999年引进ZDT-1智能堤坝隐患探测仪,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小型堤坝渗流监测应用技术研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于2002年获区水利系统科技成果三等获,该设备和该项技术就值得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推广应用。

第6篇: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为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除市属和相关部门直管的重点小型水库外,其余小型水库的管理权统一收归镇级人民政府管理,其运行、调度、管理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各镇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镇水利站)负责本镇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水库实际情况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是: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第八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由当地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招聘,聘用的水库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热爱水利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22至50岁之间;必须服从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或镇水利站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工作规范,与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和《工作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但必须有以下三大部分内容:一是权利、义务和具体任务;二是工作内容、目标和绩效;三是根据绩效制定奖罚办法。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新招聘录用者,应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职1年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鹤山市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续聘上岗。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况下,水库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到水库巡查;非常时期(台风、暴雨和水库泄洪期间),水库管理人员务必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测记录和库区检查情况记录,并将水文数据及检查情况按规定报告镇水利站。在汛期,各镇水利站应按三防的要求定时上报。各水库及各镇水利站要建立完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勤检查、除隐患、保安全,认真落实下列检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对水库周边及主要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规检查。非汛期每周对水库大坝、启闭设备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全面规范的定期检查,并结合常规检查及观测数据对水库进行安全运行分析;

(四)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在水库非常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台风、暴雨每天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下,每1小时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隐患险情,随时上报。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常规检查和维护管理内容如下:

(一)水库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

(二)水库坝顶防浪墙有无裂缝、变形、沉陷、倾斜等现象;

(三)水库护坡石是否有松动、崩塌、风化、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塌陷、雨淋沟、冲沟等现象;

(四)水库坝体与两坝头结合部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是否有异常渗漏现象;

(五)水库坝体及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发现有白蚁活动应记录巢数及位置;

(六)水库输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内壁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闸门槽附近有无气蚀现象;

(七)泄洪前观察水库溢洪道是否畅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泄洪后应及时检查消力池、护坦、海漫等有否损坏或被淘空;

(八)各种机械动力及启闭设备能否正常运用。

如存在上述的隐患要及时排除,做到早发现早维护,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库大坝坝面、进库道路、交通桥闸、启闭设备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检修和日常养护,除杂草,经常保持坝面、路面平整,启闭及桥闸设施状况良好,溢洪道畅通,库区环境和管理场所整洁。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水位必须控制在防限水位以下运行,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服从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门的调度。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

(一)坝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面长度的储备量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纺织袋20个;

(二)坝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面长度的储备量为:大石2立方米,碎石2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纺织袋40个;

(三)坝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面长度的储备量为:大石3立方米,碎石3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纺织袋60个;

第十八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等危及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兴建影响水库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及水库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产设施;

(三)围库造地、拦截库区筑坝建塘;

(四)投放人粪、禽畜粪便或污染水质的饲料养殖鱼类;

(五)利用库区、水面从事家畜家禽养殖;

(六)在水库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九)在堤坝、渠道开荒垦植、铲草等破坏堤坝活动;

(十)在溢洪道内设置渔具、修建阻水建筑物或堆放物料;

(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在非路堤结合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十二)其它危及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资源的爆破、采石、陡坡开垦、矿产资源开采和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体。

第二十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库工程设施或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格赔偿;影响水库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及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小型水库管理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需占用水库范围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和开工手续。工程设施建设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以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体的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项目、旅游项目。已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水污染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三条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库资源或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并与水库管理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规定予以降等运行或报废。凡需申请降等运行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站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镇水利站及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作目标责任书》,违反者要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和《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应按《水库工程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根据考核结果,对每个水库管理人员给予奖励或处罚。凡评为年度优秀的,可优先续聘;经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实行解聘除名。

第二十七条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擅自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7篇: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 水库,安全管理,对策

1引言

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为核心,以一系列规章和技术标准为辅助的有中国特色的水库管理法律体系,为我国水库管理事业的规范化、法制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现有各类水库85849座,坝高15 m以上的大坝约1.8万座,水库总库容约5842亿立方米,它们在防洪减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水库建设跨过了不同的时代,工程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问题突出。据统计,全国有接近37%水库属于病险水库,这些病险水库严重影响了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威胁着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 我国水库管理模式现状

2.1水库管理中相关法规的滞后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为核心,以一系列规章和技术标准为辅助的有中国特色的水库管理法律体系,为我国水库管理事业的规范化、法制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水库安全管理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是个动态变化的概念,我们对其技术、安全含义的理解也在不断地深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还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加快立法进程,并随着环境的变化适当修正相关法律法规。

2.2政府管理效率低下

传统模式下我国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全由政府相关部门来负责,这分散了政府的精力和资源,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一些水库管理部门为了争取水库安全改造资金,刻意对水库进行正常的安全管理,过不了多久,有些原本正常的水库就会变成病险水库。

2.3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需要提高

随着水利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类水库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大型水库已经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起了自动监控系统。这就要求水库管理人员能够对系统进行简单的维护,除了要具备先关工程技术经验外,还要有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相关的知识。据统计,大中型水库一般都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小型水库则差很多。

3水库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3.1工程质量较差

我国大部分中小型水库都是上世纪80年代由群众施工建造而成,施工质量水平低下,且基本上没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控制。这造成很多水库出现了质量问题,如坝底清基处理不彻底,有些混凝土结构中沙料为当地不符合标准的土沙等现象,这诸多情况都影响了水库的正常使用。同时这些小型水库常常防渗体系不完善,据统计,全国大概有1.8万座小型水库存在下不同程度的渗流问题。导致大坝渗漏的原因众多,这加大了病险水库改造工作的难度。

3.2病险水库面广量大

全国病险小型水库遍布全国各地,数量巨大。近年来各地陆续对病险水库进行安全改造,但是由于受资金和技术的制约,往往只是治标而不治本,难以彻底清除隐患。目前,全国尚未进行除险加固安全改造的小型水库还有数万座,这说明小型水库的除险任务仍非常艰巨。可喜的是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展开了有计划的除险加固工作,按轻重缓急和险情严重程度安排经费,各个击破,工作效果良好,他们的先进经验值得向全国推广。

3.3资金严重缺乏、工程设施老化

小型水库缺乏长效的资金来源,资金的匮乏严重影响了防洪安全,也降低了工程效益。一方面是我国各级财政基本上没有面向小型水库的定时定量的财政投入机制;另一方面是小水库可利用的资源相当有限,自身产出难以满足管理经费的需要。这些造成了工作人员缺乏,重要水工建筑物损坏严重,甚至险情发生时也无人知晓。同样由于资金的缺乏,许多中小型水库长期处于带病运行状态。经过几十年的运行,绝大部分小水库工程设施严重老化,这些水库急需资金进行检查和修理工作。

3.4水库淤积现象严重

我国境内众多河流含沙量较大,这些河流大部分最后都流入水库,因此造成了很多水库存在严重淤积问题。据甘肃省水利厅的相关统计资料,甘肃省的水库预计现象相当严重,小型水库已淤积库容占总库容的27%,部分严重的水库甚至一杯淤泥填满。这并不是特殊的例子,我国其他省份的水库也存在类似情况。

4对策建议

4.1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相关经费

各级水库需要配备专门管理机构,并实行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县级以上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所有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管理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并且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另外,在抓好水库主要管理工作的同时,可以考虑发展渔业旅游等相关副业,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4.2完善规章制度,推进规范化管理

要建立安全年检制度,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对水库关键部位进行安全管理检查,每月至少两次,汛期或危险情况下时每天都必须检查。年检由市级以上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逐库检查,对查出有安全隐患需要整改的水库必须限期处理。一般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相关人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执行管理工作。

4.3严把安全鉴定质量关,加快除险加固工作

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开展水库安全管理检查鉴定工作。要按照“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兼顾效益”的指导方针,对本地区病险水库按风险等级进行排队,分批进行安全改造工作,加大对病险水库安全改造的投入力度,建立专项工作经费。

4.4建立健全风险评价制度

我们应该关注国外水库安全管理技术的发展状况,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技术加以引进和推广。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病险水库的全面除险加固安全改造工作,正需要风险管理技术来全面提高水库安全管理水平。风险管理技术不仅考虑水库工程自身的安全,更重要的是使水库的潜在风险不超过下游能够承受的范围,应用风险管理技术对水库进行管理是世界各国的一种发展趋势。

第8篇: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Abstract: Taking Changhu reservoir dam as an example, based on the operation requirement and environment of the dam, safety monitoring is carried out, in order to ensure stable operation of the dam through real time monitoring of the operation state.

关键词: 长葫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措施

Key words: Changhu reservoir dam;safety monitoring;technica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V6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1-0023-03

0 引言

水库大坝投资规模巨大,结构、边界条件及运行环境比较复杂,并且大坝工程在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方面不仅对对技术措施要求严格,并且存在诸多可能威胁大坝安全运行不确定性因素,必须采取必要安全监测手段来确保大坝稳定运行。

本文将以长葫水库大坝为例,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套规范合理的安全监测技术措施,通过实时掌握大坝运行状态来保证其稳定运行。

1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的重要意义

1.1 水库大坝的特殊性

水库大坝是一种特殊建筑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投资及效益的巨大和失事后造成灾难的严重性;②结构、边界条件及运行环境的复杂性;③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的经验性、不确定性和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其特殊性充分说明了要准确了解大坝工作动态,只有通过大坝安全监测来实现,同时也说明了大坝安全监测的重要性。

1.2 影响大坝安全的因素

影响大坝安全的因素很多,据国际大坝会议“关于水坝和水库恶化”小组委员会记录的1100座大坝失事实例,从1950年至1975年大坝失事的概率和成因分析中得出大坝失事的频率和成因分别为:30%是由于设计洪水位偏低和泄洪设备失灵引起洪水漫顶而失事;27%是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基础失稳和意外结构事故;20%是由于地下渗漏引起扬压力过高、渗流量增大、渗透坡降过大引起;11%是由于大坝老化、建筑材料变质(开裂、侵蚀和风化)以及施工质量等原因;12%是不同的特有原因所致。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作如下分析:大坝失事的原因很多、涉及范围也很广,但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由设计、施工和自然因素引起,一旦大坝建成就已确定了的,如设计洪水位偏低、混凝土标号过低、未考虑地震荷载等;第二类是设计、施工中的不完善在运行中得不到改正,或者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运行管理的不力使设计、施工中的隐患发展为破坏;第三类是在运行、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如冲刷、浸蚀、混凝土或浆砌条石的老化、金属结构的锈蚀、水库调度措施不得力而大坝漫顶等。

本文现从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因素入手,提出一套规范有效的大坝安全监测流程及技术措施,以确保大坝工程效益达到预期要求。

2 长葫水库大坝概况

2.1 水库大坝概况

长沙坝、葫芦口水库位于内江市威远县境内,建于上世纪70年代,由四川省水利电力设计院设计。大坝建成后,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一直对大坝进行了定期的变形外部、内部监测,较为全面地掌握了工程的安全运行状况。目前,大坝安全监测已越来越规范,我国已先后颁布了《差阻式仪器标准及监测仪器系列型谱》、《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实施细则》、《混凝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等,为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提供了技术标准和政策依据。

2.2 影响长葫水库大坝的安全因素

在上世纪70年代,由于历史原因,葫芦口水库、长沙坝水库在建坝后一直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2.2.1 1997年对葫芦口水库大坝进行了安全鉴定,鉴定为“一类坝”,但也存在一些不安全因素

①消力池二坝下游未作护坦,长期冲刷已经形成较大冲坑,已危及二坝的安全。

②大坝左岸滑坡体滑移仍在继续,由于历史资金原因,排水系统尚未完善,且已建成的排水系统老化损坏严重。

③帷幕后C19、C6、C8 扬压孔三孔渗压系数都超出了设计值,一直在密切监测中。

2.2.2 2003年对长沙坝水库大坝进行了安全鉴定,鉴定为“三类坝”病险水库,存在的病险隐患有:

①坝体裂缝及左右坝体不对称变形仍在活动。

②右坝肩绕坝渗漏流量较大。

③消力池冲坑深度和宽度逐渐增大。

④冲砂底孔无法正常开启。

⑤左坝肩危岩体活动加大。

⑥坝高不满足GB50201-94标准,差0.52m。

⑦拱座部分岩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

3 长葫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总体思路

在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工程科的领导下,测量队每年分别对长沙坝水库大坝、葫芦口水库大坝进行校测、年测,所测的原始资料为两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库岸滑坡体稳定情况提供了有力依据。

此外,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还针对长沙坝水库大坝除险加固施工期,重点对长委设计参数进行复核,对坝体防渗面板的混泥土、帷幕固结灌浆等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确保了大坝的安全运行。同时在大坝蓄水前,对坝体的各个监测点进行了初次变形监测,为以后长沙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分析提供了初始值。

总之,通过对影响大坝安全因素及结合长葫水库大坝实际情况的了解,得知大坝安全监测的目的重在于评价长葫水库大坝安全状况。本文认为,大坝安全监测的浅层意义是为了准确掌握大坝动态,深层意义则是为了更好地发挥长葫水利工程效益、节约工程投资。

4 长葫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影响大坝安全的因素很多、时间跨度大(从设计施工到运行管理),因此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工程的效益,长葫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显得十分的重要。

4.1 长葫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内容

根据规范要求,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定期对长葫水库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其内容包括:水库坝体、坝基、坝肩,以及葫芦口水库大坝左坝肩滑坡体和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备。

4.2 监测手段

4.2.1 长沙坝水库大坝安全监测

①大坝水平位移监测。采用视准线法及前方交会法监测,共设有13个监测点。

②大坝垂直位移监测。采用水准测量监测,共设9个监测点。

③坝体裂缝、坝肩渗漏监测。长沙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后采用了先进的振弦传感设施监测。

④左坝肩危岩监测。采用前方交会法监测,共设有6个监测点。

4.2.2 葫芦口水库大坝安全监测

①扬压力监测。共设监测孔19 个,主要监测坝基泥化夹层、帷幕后扬压力。

②垂直位移监测。采用水准测量监测,设有24个监测点。

③水平位移监测。设有视准线、前方交会法、正垂线、倒垂线、引张线五种监测组成水平位移监测工作系统,共31个测点。

④大坝沉陷缝监测。设有8 只三向刀口式测缝计,监测5条沉陷缝。5条沉陷缝共对大坝坝体水平错动和垂直错动进行监测。

⑤葫芦口大坝左岸滑坡体。

1)每月由葫芦口水库分四次监测滑坡体挡土墙的水平、垂直位移。

2)每年4 月和8 月由长葫局外部变形测量队对滑坡体挡土墙进行垂直、水平位移监测,并对滑坡体内所有监测点采用前方交会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

此外,长葫水库的大坝安全监测除了包括了对大坝、大坝有关的泄洪建筑物、机电设备的监测及有机地与气象、水情、洪水预报、水库调度结合起来对大坝进行监测外,笔者还认为在发生大的地质灾害后(如大地震、库区大面积滑坡导致水库水位严重雍高等),应立即启动长葫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迅速地对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滑坡体进行加密监测,收集原始资料,进行分析,确保长葫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

通过长期地对大坝、滑坡体等的安全监测,有效地确保了长葫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目前,在我们的大坝变形外部监测仪器里,威尔特经纬仪T3、水准仪N3已运行了二十多年,逐渐老化,目前威尔特公司(徕卡公司)早已停止生产了这两种高精度的变形监测仪器,已不利于今后的监测。同时由于当时技术条件限制,正倒垂线监测设施设计比较粗糙,监测精度达不到要求,故笔者建议应该重新购置新型的徕卡TCA2003型经纬仪(采取多测边,少测角的监测方法)及拓普康DL-111C电子水准仪进行变形外部监测,购置ZBY-2A数显垂线坐标仪对正倒垂线进行监测以达到其精度要求。

目前自动监测系统也在广泛运用当中,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软件均有巡测和选测功能。在今后的监测系统的更换中,可以以“无人值班,少人值守”为基本要求,采用自动进行巡测、在线诊断、自动报警系统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在数据采集上系统应对测点进行多次重复测量或自动加密测次,以方便系统维护和资料分析。

5 安全监测成果

5.1 高程监测

长葫水库大坝实测坝顶高程为628.50m,心墙高程为628.00m。

根据《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坝顶高程等于静水位与超高之和,应分别按以下运用情况计算,取其最大值:

①设计洪水位(P=3.33%)加正常运用的坝顶超高;

②校核洪水位(P=0.2%)加非常用的坝顶超高;

③正常蓄水位加正常运用的坝顶超高。

表1所示三种情况取大值,确定坝顶高程为628.51m,实测坝高程最低处628.5m,比复核坝顶高程低0.01m,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现状坝顶高程满足设计要求。

5.2 坝体安全监测

安全监测结果(如表2所示)显示,长葫水库大坝的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都在可控范围内,坝体虽然有一些裂缝和沉陷缝,但条数较少,不足以对整个大坝造成安全威胁。所以从整体来看,整个水坝的安全性能是符合要求的。

6 结束语

长葫水库大坝的安全监测结果显示,该水坝的高程和安全性能都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也说明本文的安全监测技术措施准确到位。严格来讲,大坝安全监测实际上是一种管理,包括信息采集、处理、结论的得出、措施的制定、信息的反馈,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工程效益。为此,本文还要对实际监测工作提出两点建议:

①长葫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应在地质灾害(如地震、库区大面积滑坡导致水库水位严重雍高等)发生后,迅速进行加密监测,确保大坝工程的安全状况。

②大坝安全监测应充分使用先进监测仪器设备进行监测,利用科技进步,走向即时化、智能化。

总之,大坝安全监测就是利用一切手段,确保大坝以较少的投入来保证长期、稳定、安全的运行,实现长葫灌区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方卫华,李燕辉.土石坝安全监测综述[J].四川水力发电, 2004(04).

第9篇: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化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区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在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

小(一)型水库以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管理为主,小(二)型水库以村委会管理为主。

第九条防洪排涝、农业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维护运行管理费营业收入支付。

国有水利工程的项目性质分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高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一条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条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和调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可根据国家规定适当调剂余缺,主要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所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堤脚算起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米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六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潮、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者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己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己划定管理范围并己办理确权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办理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者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区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检查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检查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检查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已经围库造地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库。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在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建旅游项目,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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