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文

危险化学品登记精选(九篇)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1篇:危险化学品登记范文

1.单位:福州市XX化工有限公司

1.1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福州市XX化工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福州市XX县XX路XX号

单位性质

国有/私营 企业

所属行业

化工

单位类型

生产/储存/使用

负责人

朱XX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1.2生产工艺

该公司主要从事水处理剂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主要服务对象是污水、循环水等水处理的行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三氯化铁水溶液、六九三氯化铁,其生产工艺是利用旧液(含FeCl335%)通氯吸收制成三氯化铁饱和溶液。

1.3重大危险源情况、级别(含有多种危险源的需逐一列明)

福州XX化工有限公司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有氯气、三氯化铁溶液、烧碱……。其中,生产使用的液氯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物质,属于XX级重大危险源;生产使用的**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物质,属于XX级重大危险源……

危险物质储存量及其临界量

序号

危险化学品

规定临界量(t)

最大可能周转存量(t)

是否超过临界点

是否属重大危险源

1

液氯

5

14

超过

1.4主要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处置要点

品名

理化特性和危险性

处置要点

第2.3类,有毒气体。本品助燃,高毒,具有刺激性。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蒸汽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氯气能与许多化学品如乙炔、松节油、乙醚、氨、燃烧气、烃类、氢气、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生成爆炸性物质。它几乎对金属和非金属都有腐蚀作用。

灭火方法:本品不然。根据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

泄漏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进行隔离,小泄漏时隔离150m,大泄漏时隔离450m,严格限值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穿内置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的全封闭防化服。如果是液化气体泄漏,还应注意防冻伤。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勿使泄漏物与可燃物(如木材、纸、油等)接触。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喷稀碱液中和、稀释。也可以将漏气钢瓶浸入石灰乳液中。

三氯化铁

第8.1类,酸性腐蚀品,不然。吸入本品粉尘对整个呼吸道有强烈刺激腐蚀作用,损害粘膜组织,引起化学性肺炎等。对眼有强烈腐蚀性,重者可导致失明。皮肤接触可致化学性灼伤。

灭火方法:本品不然。根据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

泄漏处理: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戴橡胶手套。用干燥的砂土或其他不然材料覆盖泄漏物,然后用塑料布覆盖,减少飞散。

烧碱(氢氧化钠)

第8.2类,碱性腐蚀品。本品具强烈刺激和腐蚀性。遇水和水蒸气大量放热,形成腐蚀性溶液。粉尘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皮肤和眼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

灭火方法:本品不然。根据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

泄漏处理: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建议操作人员佩戴头罩型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远离易燃、可燃物。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酸类接触。禁止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1.5灭火药剂储备及消防水源

    福州XX化工有限公司目前配有干粉灭火器X瓶,泡沫灭火器X瓶,二氧化碳灭火器X瓶。生产加工厂区内设有消防水池X个,室外消火栓X个,在厂区西南面有一天然水源(xx河)。

第2篇:危险化学品登记范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新时代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 A

现各省市主要采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完成登记信息录入、资料提交、材料审核等登记工作,该系统优点是:

1、利用互联网技术,企业无需出门即可随时登陆系统进行登记,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登记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对企业提交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方便快捷,提高了登记效率。

2、将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企业人数、销售收入、危险化学品品种、储量、产量、生产能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信息等纳入登记范围,并具有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方便国家有关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状况,掌握全国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

3、要求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急服务电话、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简称“一书一签”),为化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但随着我国法律法规逐步的完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变化,现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不完善之处也凸显出来,已不能满足现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求,主要表现为:

1、登记信息量不全面,无法实现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控制改造、事故信息、应急救援等要求内容的衔接,难以满足现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需求。

2、因《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只赋予省级登记办公室查询、管理权限,登记信息未能实现资源共享,省、市、县(区)级安监部门无任何权限,无法进行查阅以及时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危险化学品下游用户及广大群众无法查询生产企业发证、登记品种等内容,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购买、使用、销毁的合法化、规范化、透明化。

3、系统中数据更新不及时,部分过期数据未能及时屏蔽,过时数据未能及时更新,进而造成统计结果不准确;此外,审核状态区分不明显,且无过期提示功能,无法及时识别、跟踪、监控企业相关工作进程。

针对上述情况,目前全国尚无较好的解决方法,且尚未开发出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控制改造、事故信息、应急救援等相关内容进行融合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尚处于传统模式,因此进行信息融合,研制开发适合我省“省情”的《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是现代安全监管形势发展的大趋势。基于此种考虑,现提出研制开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服务系统》)的构思。

一、系统构思

目前,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已掌握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部分数据信息。因此,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研制开发《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充实企业信息、完善功能、增加模块、简化操作,使该系统能更好地服务于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广大群众。《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应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基本功能:

1、信息无缝隙对接

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登记数据信息为基础,实现与《许可信息查询系统》、《危化企业生产分级系统》等(见河南省安全生产网http://www.hnsaqscw.gov.cn/)等系统信息的无缝隙对接,充分发挥数据信息的作用。

2、信息拓展与功能实现

以登记信息为基础,实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动化控制改造、事故信息、应急救援等拓展信息的录入,并具备信息修改删除、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存储、打印等功能,赋予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广大群众等不同的权限,用户根据不同的权限分配,实现各自的管理、录入、查阅功能。

二、具体要求

1、信息来源

《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数据分为基础信息和拓展信息数据两部分,基础信息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中我省企业登记信息为基础,以自动备份、载入的方式实现基础信息的录入;拓展信息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许可日期、范围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重大危险源分布、分级等)、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生产、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自动化控制改造(改造情况)、事故信息(近几年事故信息)、应急救援(应急预案、组织等)等相关信息,由不同用户按照各自权限一举相关要求录入。

2、权限分配和数据保密

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更新,并根据不同用户,设置不同权限。省、市、县(区)三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员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登陆系统,对辖区企业进行查询检索、统计分析、相关信息录入等,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化学品品种、产量、生产能力、最大储量、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原料及用量、重大危险源分布、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易制毒化学品情况、事故信息情况、应急救援措施等信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对全省企业信息进行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市级、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市、县(区)辖区内企业的信息进行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对企业要求根据系统要求,完善信息内容,信息发生变化,及时进行变更。对广大群众支持开放式查询功能,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或关键字)可查询企业安全行政许可日期及范围、登记发证日期及品种等内容。 所有信息一经录入保存后,系统自动进行即时备份,防止数据丢失。管理员由专人任职,并依据规定开展工作,严禁泄密。

3、信息查询检索

支持多种查询模式,可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日期、证书编号等方式进行精确查询,也可通过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4、统计分析

支持全省(市、县或区)企业信息统计、化学品信息统计、安全生产许可统计、重大危险源统计、易制毒化学品统计、事故信息统计、应急救援情况统计等多种统计分析模式,并可按照企业性质、化学品种类、所属管辖区域、日期等分批分期进行统计。

5、数据存储、打印

具备查询检索、统计分析信息的存储、打印功能,以满足现代化办公需求。

6、跟踪、过期提醒及信息屏蔽

对企业生命全程进行跟踪、监控,并有明显的状态显示。对于安全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登记等到期或超期情况,具备自动提示功能。超过一定期限,自动对该部分企业信息进行屏蔽处理。

第3篇:危险化学品登记范文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 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毒品管理

8.1 剧毒品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毒品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毒品物质。

8.3 需要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毒品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毒品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毒品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危险化学品登记范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管理体系;建立

化学品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经济社会生产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生产原料和消费品,但是同时化学品本身的属性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潜在危险性也对经济社会和人身安全等产生威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管和控制,既是确保经济社会活动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提升化学品使用效用和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措施。探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的建立对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并不理想,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重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过程的管理监控不够,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没有做好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制度不够健全,没有在安全管理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而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部门,如质检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畅通,管理工作和秩序比较混乱。其次,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使用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条例已经不太能够适应新时期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发展的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盲点,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再次,有些安全监管措施不具备强制性,例如危化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一旦危化品生产企业违约,不按照法律法规条文要求进行登记,那么我们监管部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另外,很多企业和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存在着安全管理意识差、安全管理知识缺乏等问题,安全操作人员的技能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够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管理教育培训工作等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的建立的对策和措施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牵扯到多个部门,具有行业多、环节多的特点,因此不论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企业都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强化。首先,要对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区域化学品管理工作实际,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使用、废弃等多个环节进行实时的监控和管理,比如强制要求化工企业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包装容器进行事故隐患检查,确保其无隐患运行;要求运输车辆的危险化学品标识应清晰,车况要稳定,出问题的车辆该报废报废、该淘汰淘汰,绝不姑息;对于运输剧毒、易燃易爆等高危化学品的车辆,要通过GPRS等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实时监控车辆情况,防止意外发生等等。最后,各个相关部门与企业之间要紧密合作,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互相联系,构建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到使用、废弃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并做好安全监管信息时时共享。

(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实际,结合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按照相关标准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健全。首先,要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要结合现阶段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现状、特点和趋势进行修订,完善案例条例。其次,要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配套规章进行制定,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的鉴别、限量标准和鉴别标准等进行统一规范和要求,做到能与国际接轨,能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另外,在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细节,如标签、标志和相关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与国际相关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

(三)构建高水平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技术队伍

高水平的危化品管理技术队伍是确保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科学和规范的重要保障。首先,企业要强化安全管理人员操作水平的培训,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技术优化等进行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其次,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等方面做好相关的安全研究工作,政府可以委托相关的技术机构对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作业条件有害性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建立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再次,加强对相关危化品生产经营岗位的职业准入要求,比如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通过以考代训、以考代教来促进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另外,还要将现代信息技术,如GPS定位系统、网络控制系统技术等应用到危险化学品监管模式当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科技含量。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危险化学品,但其固有的危险性也给人民群众带来威胁,2015年天津港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惕。如果安全生产监管不善,危险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社会和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为了更好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笔者建议需要对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进行构建,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高水平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技术队伍,从而最终实现危险化学品管理控制的科学性和标准性。

参考文献:

[1]张建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的建立探讨[J].安全、健康和环境,2009,(2):34-36.

第5篇:危险化学品登记范文

2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其中,删除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中“直接接触饮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装制品”,删除“落后产品”中“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意味着这两种产品可以重新入市。

该决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

2月18日,商务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要求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中应当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了解并遵守东道国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项目,应当依照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当地政府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许可;应当强化企业的环境、健康和生产安全管理;应当按照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设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东道国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正式公布

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公布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涉及战略新兴产业7个行业、24个重点发展方向下的125个子方向,共3100余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其中,新材料产业中,包括多个与印刷包装行业相关的产品,如高品质有机颜料、立德粉、新型油墨、新型膜材料、低碳型和环境友好型包装材料等。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办法》要求: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印刷、模压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上印制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正式

2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正式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目录》列出了25个小类行业,与2011年的目录相比,减少了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颜料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等13个小类。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3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月1日,由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正式施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有效期三年)。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年度报告,向公众公布上一年度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还应当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释放与转移信息和监测结果。

工信部公布《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

2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该推荐目录是结合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最终评选产生的。目录中包括印刷包装行业相关的电机、工业锅炉、压缩机等机电设备和产品,企业对此应加以关注。

《国家药包材标准汇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3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网站上公布了《国家药包材标准汇编(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包装材料与药用辅料检定所完成,按照玻璃类、金属类、塑料类、橡胶类、预灌封组合件、其他类、方法类几大类,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2006年的129个药包材标准进行了重新整理、勘误、修订和汇编,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包材标准,统一各项检验方法及技术要求,提高和完善我国药包材的质量标准。

第6篇:危险化学品登记范文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和批准证书的颁发;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单位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七)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安全培训、评价、检测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公安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接受公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并负责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向社会公告。

(五)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六)负责侦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质监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日常监管;对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登记证。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进行安全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交通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的从业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工具(车辆、船舶)技术条件认定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环境保护部门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环保设施组织进行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统一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我省进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卫生行政部门

(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医疗机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负责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登记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定。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组织或会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经委)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对需要核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核准。

(二)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危险化学品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法实施淘汰。

九、建设规划部门

(一)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安排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的合理规划,并组织对违章建筑的查处。

(四)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取得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批。

十一、商务部门

负责成品油经营、存储企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审查颁发。

十二、农业部门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进行登记以及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国防科工办

负责对本系统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四、气象部门

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铁路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办理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车站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包括自备铁路罐车)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铁路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六、民航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民航运输单位及其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监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输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邮政部门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以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各司其职,承担责任。对几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其监管责任由前置审批部门承担;未涉及前置审批的,监管责任由专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7篇:危险化学品登记范文

关键词: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议

中图分类号:X783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危险化学品作为特殊商品,虽然改善了人们生活的质量,但其危险性也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也会影响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环境以及社会稳定性。因此加强安全管理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2 重要意义

2.1 加强安全管理是防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威胁的需求。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正是由于这种特性使得其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物销毁中一旦管理不善,就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财产和环境损失。化学工业逐步向大型化、精细化发展,化工生产过程多在高温高压或低压真空状态下进行,设备精密性要求越来越高,连接管道结构越来越错综复杂,生产中设备、管道密封不严或破损造成泄漏,操作人员处理不当,易发生泄漏和爆炸事故。管道运输和道路运输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存在泄漏和道路交通事故等危险,储存的罐区或经营中的少量储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易引发火灾和爆炸,对事故周围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正是危险化学品所具有的危害性,使得人们在获益的同时也受到了安全威胁。所以必须通过加强安全管理降低由于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当所造成的危害,令化学品更好的服务于人类。

2.2 满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需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经营以及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进行,另外危险物品的处理也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通过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措施,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2.3 同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出口大国,加入了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和《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全球协调制度》(简称GHS),因此,危险化学品管理各环节应符合第170号国际公约和GHS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做法,这不仅能有效保护我国国民的健康和环境,而且能够增强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进出口贸易和国际交流。

3 安全管理现状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制、法律体系和规范标准相对落后,致使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还对环境造成污染。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有效预防、控制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局面。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危险化学品管理体制虽历经变革,却始终跟不上市场的发展,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标准矛盾、与国际接轨不充分等突出的问题。

4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4.1 建立、健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安全管理现状,吸取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参照国际公约,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并持续修订,跟上危险化学行业的发展步伐。主要应修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统一监管标准,在危险化学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4.2 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要求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体系,从而有效降低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1)登记管理。是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进行识别、评估、登记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不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2)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运输前应按规定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装运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所装卸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按规定装卸,并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装有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工具卸货后必须刷洗干净。危险化学品仓库除应根据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调温、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设备设施外,还应设置专门的通讯报警装置,以便在发生意外时及时报警。(3)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处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明确规定,必须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4)健康监护。是针对操作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的监护措施,通过健康监护有效保证这类人的健康安全。针对直接接触此类物质的人员,需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为其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并进行全方位的医务监督。同时针对健康检查以及医务监督检测数据进行存档备案。(5)安全教育。要下大力气抓好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对新工人除了依法进行 “三安全教育”外,要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技能进行专门培训,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安全操作要I、应急处理方法,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对现有员工要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根据员工年龄、文化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安全教育效果。(6)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危险源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依托自身能力和社会资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确保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可行。

第8篇:危险化学品登记范文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各村、镇直属公司和镇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保安全、促稳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思想认识到位保证工作措施到位,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大的努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监管,并部署至本地区、本系统每个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办通知》和《紧急通知》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切实解决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亲临现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并组织制定和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严防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全面检查,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自纠,发动广大职工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要重点加强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重点品种和油库、储罐、重大危险源、输油输气管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防护。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等,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整改工作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整改措施和经费保障等,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镇政府各条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要立即组织对上述重点从业单位及重要设施的全覆盖大检查,以从紧从严的标准和要求,认真查找隐患、工作漏洞、薄弱环节及防范措施。加强定期跟踪指导,加大整改力度,狠抓违章违规治理,严肃查处违章违规行为。对于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隐患整改不力以及无证生产经营和不按要求进行换证的单位,要严格执法,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各村、镇直属公司和镇有关部门要于年5月12日前完成第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镇安全办。镇安全办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抽查。

三、突出工作重点,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受控

各村、镇直属公司和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设施、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加强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加强专人防护和监控,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死守,确保一方平安。

一是生产(使用)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对相关生产、使用、储存设施和装置的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对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全面落实整改;加强对检测、报警、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以及消防设施的维护,确保完好并正常投用;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或异常事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演练,坚决杜绝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是加油(气)站、油库、储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场所。要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加强危险作业场所的巡检,严格执行施工、检维修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检修施工承发包管理,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有效防范易燃易爆场所各类事故的发生。5月15日至25日,8月5日至25日,除必须进行的抢修作业外,上述危险场所停止一切检修作业。要进一步提高加油(气)站的本质安全度,加大阻隔防爆(HAN)技术推广力度,特别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周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公共设施的,督促相关企业必须按计划安装阻隔防爆装置;安装施工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并落实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三是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储存仓库。督促相关企业强化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储存全过程监控,特别是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安装防盗技防设备,并经所在地公安部门验收后登记备案,没有安装技防设施或未经公安部门验收并登记备案的仓库,一律不得存放。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按规定及时将销售记录报公安部门备案,确保不发生被盗、丢失和生产安全事故。

四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分布状况的基础上,要及时跟踪掌握所属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继续做好重大危险源单位登记建档的监督指导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和资料申报登记制度。要督促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对相关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以及温度、压力等重要技术参数和可燃、有害气体泄漏检测等进行24小时监控。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要求,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有效处置,确保重大危险源设施安全受控。

五是输油、输气管线等重要设施。要督促企业切实加强输油、输气管线等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加强防范力量,加强巡护检查,重要部位要安装监控、报警设备;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四、狠抓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针对本镇有毒有害危脸作业场所硫化氢等中毒事故多发的态势,各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深入开展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专项整治。

各村、镇直属公司和镇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加强发包管理,对作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严格审查、登记;督促作业单位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因素告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备案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能力,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坚决遏制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村、镇直属公司和镇有关部门要居安思危、提高警惕,切实做好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的准备,并定期组织演练。要根据行政区域分布和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状况,依托重点企业,进一步整合本地区、本系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就近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严格值班制度,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各村、镇直属公司和镇有关部门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凡发生死亡或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被盗、丢失事故(件)以及重要设施装置温度、压力等重要参数异常情况,在及时处置的同时,必须按“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报告,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不得迟报、漏报,坚决杜绝瞒报、谎报。

镇安全办事故报告电话(传真)

第9篇:危险化学品登记范文

一、危化品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修订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是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而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则从性质和危害方面作了概括的定义,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概括定义的外延远大于不完全列举,更有利于准确判断和掌握危化品的实质,但执法中判断某化学品是否属于危化品的标准仍然是权威机关公布的危化品目录。

二、新条例依据其他行政法规明确了设立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的许可种类

由于旧条例是2002年制定的,其第九条规定了申请人在省级经贸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后持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还规定了设立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2004年工商部门依据新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登记时增加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义务,2005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颁布后,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转变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故旧条例对设立危化品企业应具备哪些许可条件的规定已与现有法律体系和执法实践不相协调。新条例自身并没有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设定许可条件,但根据法律体系的变化及时明确了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这样调整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就有机地衔接和统一起来。实践中,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企业设立的前置条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企业设立后从事生产的前置条件。

三、新条例增设了强制措施

旧条例规定工商机关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化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等职权。而新条例在此基础上增设了新的强制措施,即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化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化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这些新强制措施将有利于工商机关加大对危化品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但由于危化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相当慎重,既要考虑必要性,也要考虑保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安全事故。

四、新条例增设了安全使用许可

使用危化品,特别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其危险程度不亚于生产危化品,这方面的事故约占全部危化品事故的四分之一。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化品的安全管理,这次修改中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即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这里有三层意思,一是使用危化品作为原料但其产品并不是危化品的生产企业只需取得危化品使用许可;二是原料和产品均为危化品的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只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三是只有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生产型化工企业才要求办理使用许可。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的规定可知,这种安全使用许可不是该生产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工商部门在登记时不需要审查,监管的职责为安监等部门。

五、新条例明确了危化品经营许可的例外情况

新旧条例均规定了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但新条例作了一个例外规定,即依法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化品,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这与《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相似。此外,新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如经营成品油除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外还应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提交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因此,工商部门对从事危化品经营的,除审查经营许可外还应当注意该危化品是否有其他法律、法规的专门许可规定。

六、新条例在部分处罚条款上解决了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对于未取得前置条件从事危化品生产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都有相应的处罚,且为同一效力层次。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本应适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但由于旧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此行为直接设定了处罚,所以实践中工商部门一般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而新条例则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作出了调整,在第七十七条中明确了“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从此条来看,工商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是否有处罚权并不明确,要根据新条例所转用的两个条例来确定。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完全没有涉及工商部门,处罚权属于发证机关;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理。据此,工商部门对无证照从事危化品生产行为无处罚权。

七、新条例中赋予工商部门的处罚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