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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报告精选(九篇)

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报告

第1篇: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强化组织协调,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建设法治**各协调指导办公室在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成立建设法治协调指导办公室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法治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基本职责:

(一)制定本协调指导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督促检查;

(二)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区工作,在本系统有关部门中培养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年终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协调指导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定期向该协调指导办公室全体成员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条会议制度:

(一)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法治**建设六个协调指导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传达贯彻区委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交流各协调指导办公室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

(三)联席会议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各协调指导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四)各协调指导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条报告制度:

各协调指导办公室应及时向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如下事项:

(一)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情况;

(二)工作进展情况,倾向性问题;新晨

(三)重要典型及徇私枉法案件;

(四)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调研制度:

(一)各协调指导办公室对法治**建设工作进行调研,采取撰写调研文章、组织会议交流等形式,通过调研掌握具体情况,切实分析和解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

(二)调研结果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信息台帐制度:

(一)各办公室及时汇集各自牵头法治建设工作信息,并以多种方式予以沟通和传递。每月至少向区依法治区办上报一次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第2篇: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报告范文

一、报告内容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专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情况;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部署情况;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任务分解及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2、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完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情况。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

4、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年度述职述廉情况。

5、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及结合实际落实情况。

6、提拔使用干部情况。

7、党政主要领导带队组织对辖区、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检查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8、对下属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情况。

9、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10、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11、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题讲课、专题调研等情况。

12、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情况

13、责任范围内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报告对象

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方法和时限

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报告一年分为两次。每年7月份,要就上半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次年1月31日前要就前一年度全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必须报送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专项工作视情况不定期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或电话报告。

四、具体要求

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应坚持一年一次、逐级上报、分级受理的原则。

第3篇: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报告范文

一、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总经理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 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 分厂厂长职责

1、 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厂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厂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第4篇: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____〕19号)等党内法规制度和________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闽委发〔____〕18号)、《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闽委办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侨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主体责任,是指省侨办党组领导班子全面领导省侨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所负的集体责任,以及班子成员领导、推动、执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个人责任。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提出的“五抓五看”为指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支部(处室)各负其责,依靠干部群众支持参与,接受上级党委、纪委和________省纪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以下统一简称为驻部纪检组)的监督。

第二章 党组集体责任

第五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准确把握主体责任的内涵,切实当好省侨办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

(一)改进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完善相关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制,强化办事协调机构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性、综合性、事务性工作落实。

(二)切实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形势分析会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目标要求、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和具体措施,抓好任务部署和贯彻落实。

(三)按计划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督促各支部(处室、直属单位)层层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四)准确掌握干部队伍廉政情况,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形势分析会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讨对策措施。

(五)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检查考核、奖惩处理和责任追究有关制度体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切实选好用好干部。

(一)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格遵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严禁超职数配备、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

(二)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拓宽干部选任视野,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三)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求,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干部“下”的规定,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中明确的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

(四)全面考察拟提任人选的廉政情况,在动议酝酿提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时,上会前应通报驻部纪检组;考察人选确定后,应书面征求驻部纪检组对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建立拟提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并提交党组备案和参加任前廉政法规知识在线测试的制度。

(五)严格落实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实行“凡提必查”。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六)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过程监督、离任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封官许愿、营私舞弊、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行为予以严肃组织处理,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持续加强作风建设。

(一)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持续整治“”,强化常态化督查,紧盯重要节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约束党员干部业内、业外行为,持之以恒纠正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二)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持续开展“马上就办”活动,反对衙门作风,着力防止和解决“庸懒散”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

(三)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加强同侨胞及干部群众的沟通联系,认真处理侨务

投诉,加强综合分析和舆情跟踪研判,掌握社情民意。第八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学习,并将学习研讨情况上报上级党委、纪委。深入开展舆论宣传引导、反面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

(二)加强教育培训,把党规党纪、廉政法规、从政道德以及“三严三实”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崇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自查自纠活动。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进一步健全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四)加强制度创新,着力规范权力运行,针对人财物管理行政审批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全面打造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追究的监督防线。

(五)全面推进政务分开、党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积极拓展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评议,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九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支持执纪机关开展监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一)为驻部纪检组落实中央纪委“三转”、省纪委“四转一强”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提供必要条件。

(二)支持配合驻部纪检组深入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开展纪律审查。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机关纪委在向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驻部纪检组报告。

(三)主动接受驻部纪检组的监督,并在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安排、拟定重要制度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处理举报、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保持经常性沟通协商。

(四)认真听取驻部纪检组的意见建议,安排有关处室、单位及时研究、抓好落实,对发生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整改”。

(五)支持机关纪委和各支部纪检委员开展工作,强化执纪监督合力。

第十条 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廉洁自律,做好廉政表率。

(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牢固树立意识,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强化常态化监督,紧盯重要节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践行“三严三实”和群众路线,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带头树立良好作风。

(三)保持清醒认识,筑牢思想防线,定期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重要理论、讲话精神和制度法规开展学习。

(四)落实“一岗双责”,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主动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五)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健全党组分权制约和相互监督机制,落实和完善议事决策有关制度,探索建立听证质询,专家评审和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防控党组决策的廉政风险。

第三章 班子成员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党组书记是全办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扛在肩上,坚持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责、唱主角,主动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面抓好省侨办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指示和要求,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好本单位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二)督促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动态及干部群众的反映,对被反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及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的班子成员,要亲自进行谈话提醒。对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约谈。

(三)每年开展党组书记向省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工作。发现班子成员或办领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部署、协调开展专项治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五)重视培育良好家风,管好配偶、子女及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第十二条 班子其他成员及厅级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保持自身廉洁的同时,主动作为,加强请示汇报,领导和推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是分工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一)与分管工作同步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和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主动分担党组主体责任,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研究部署,指导督促分管处室、单位抓好落实。

(二)与分管工作同步推进。主动了解掌握分管处室、单位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党组、驻部纪检组和人事、审计、效能等部门提供情况,及时对相关处室、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教育,加强队伍管理。在分管处室、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作。

(三)与分管工作同步检查。主动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听取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深入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督促有关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深入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强化防控措施,推动问题解决。

(四)与分管工作同步报告。定期向党组和党组书记报告分管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党风廉政问题,应及时向省侨办党组和驻部纪检组反映。

(五)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自律准则》,自觉遵守单位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差旅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六)主动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听取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深入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督促有关

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深入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强化防控措施,推动问题解决。(七)在外事活动中,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____省侨办机关工作人员与侨交往“十不准”》,严防超标准接待和私自接受海外华侨华人赠送的贵重礼品等。

(八)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防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不实。

第十三条 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个人责任的情况,应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章 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坚持执行和完善我省落实主体责任的既有制度,使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党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关各支部书记(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五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廉责办〔2003〕4号)要求,严格落实“双报告”制度,在每年年度至次年1月10日前,将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省委和省纪委,内容包括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支持驻部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完成责任制分解任务、开展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办理上级交办事项等方面情况。日常工作中,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要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要求,组织好领导班子和各支部(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述职述廉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要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16号),会同驻部纪检组完善并执行任职廉政谈话、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制度,对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制止。

第十八条 党组要落实《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要求,会同驻部纪检组,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5篇: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报告范文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党委领导班子对中心党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及上级党委、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大家分享的国有企业纪检制度参考资料,提供参考。

为强化党风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深入推进中心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公司《关于落实党风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一岗双责”的管理机制、“一考双评”的考核机制、“一述双报”的述廉机制、“一案双查”的问责机制,切实加强对党风建设的领导,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风建设各项决策贯彻落实,为教育实现内涵发展新跨越提供坚强保障。

二、党委主体责任

中心党委是中心党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党委领导班子对中心党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及上级党委、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中心工作的总体布局,与教育教学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要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要完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选好用好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心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集团公司、公司、中心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严格把好人选廉洁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完善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3.改进工作作风,切实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公司、上级及中心有关规定,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促进中心党风和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公司、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不断拓宽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增进沟通的渠道,维护职工群众利益。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 年工作规划》和公司的《实施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推进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把反腐倡廉列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深入推进“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廉洁从教改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5.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发挥监督职责,健全纪检监察组织参与中心重大决策的制度和机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人力保障,当好坚强后盾。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

1.党委书记是党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敢抓敢管,敢于担当。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主体意识,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落实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党风建设责任负责的“一岗双责”要求,定期约谈各校园党组织负责人,了解党风建设情况,抓好督促落实。

2.坚持把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作为党风建设的首要任务。通过党委会、专题座谈会、中心组学习、个别谈心等形式,带领班子成员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上级、公司关于廉洁从业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3.带头廉洁自律,带头严格要求。严格执行述职述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头接受监督,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好表率。

(三)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既要将分管工作作为“教育教学主业”,同时要把党风建设作为“政治主业”,做到职责范围到哪里,党风建设责任延伸到哪里。

2.要率先垂范,带头廉洁自律,带头严格要求,带头接受监督,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3.及时对分管单位(科室)的党风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检查,防止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分管单位(科室)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三、纪委监督责任

中心纪委对中心党风建设履行监督职责,纪委书记是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研究制定党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将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中心改革发展全过程;协助党委召开中心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情况的调查研究,为党委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上级、公司、中心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深入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巩固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三)加强党内监督。协助中心党委加强党内监督,抓好对中心党委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落实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公司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选题立项,开展监督检查,抓好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探索有效的监督方式,建立和完善发现问题、纠错整改、责任追究机制。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加强信访举报受理工作。认真落实查办案件以公司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公司纪委报告制度。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审查程序和保密纪律,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发生在物资采购、招生考试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案件;违反政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案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堵塞漏洞。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谈心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四、切实加强党委对党风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建设中的职责分工。中心党委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中心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措施,督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岗位职责,制订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方案,与各支部(科室)签订党风建设责任书,把党风建设与教育教学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查找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选人用人、权力公开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督促抓好落实。每年年末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分析中心党风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听取审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并逐一作出评价。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应以一定方式公开。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定期向公司纪委报告党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责任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工作合力。中心建立党风建设联席会制度,统筹推进中心党风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纪委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聚焦主业主责,加强执纪监督。党政办公室、监察室等都要对各自承担的党风建设责任签字背书,把党风建设的要求融入工作中,做到守土有责。

(三)实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推进具体工作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重点责任项目推进情况。中心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公司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中心纪委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公司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支部及科级干部每年年末以书面形式向中心党委报告全年履行党风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并由中心纪委负责建立档案,组织检查考核。

(四)认真落实“一述双报”、廉洁谈话和约谈等制度。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述双报”制度,在民主生活会上既要报告分管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又要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要通过民主测评的方式,全面了解职工群众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中心党政主要领导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校园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洁谈话不少于一次。中心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校园、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出问题与不足,提出具体要求。

五、不断健全落实党风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检查考核和追究机制

(一)建立健全“一考双评”的检查考核机制。中心党委要建立党风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评价标准,规范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考核中,既要考核领导干部推动业务工作的实绩,又要考核其推进党风建设的能力。检查考核与年度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建设责任制检查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二)建立健全“一案双查”的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一案双查”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问题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对中心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对中心纪委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班子成员或其分管范围内出现问题特别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提拔后的干部一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治的;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对下级党组织不认真履行党风建设主体责任、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2.监督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对中心党委和纪委的决定、意见及工作部署不落实或不执行的;对单位和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不抓不管的;对群众举报的违纪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的;不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导致出现错案或办案安全问题的;违反保密纪律和办案纪律,向涉案相关人员透露相关案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6篇: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报告范文

为强化市委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市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30项)

作为全市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市委领导班子对全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坚定理想信念

1.抓好理论武装,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调研指导XX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市委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学习。

2.把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持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3.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培育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4.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健全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对各种错误思想敢于亮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定期听取全市意识形态情况汇报,市委每年向省委专题报告。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1.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2.坚持把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过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从基本国情和XX市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加强对维护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专题总结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的必查内容。

2.市委委员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在大是大非面前要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主动坚决地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3.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市委年度工作情况、重要会议精神,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政策调整、重要立法事项等事关全市重大事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卫生公共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他中央和省委明确要求请示报告的事项,要按时请示报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

1.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完善和落实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将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检查,对执行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严肃追责。

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严格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市委委员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规范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每年向省委报告市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时报告。

3.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市委委员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必须发挥表率作用,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五)加强组织领导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每年1月底前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遇有重大问题或中央安排的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每年至少向省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每年至少向市委全会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2.明确常委会委员职责和任务分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责任落实。定期听取常委会委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听取下一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巡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每年向省委和省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3.强化市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改革和完善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完善责任体系,督促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督促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分管责任、履行岗位职责,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和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合力。

4.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落实好责任追究。

5.建立健全专题调研制度,市委常委会委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调研,严格遵守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加强统筹,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的高质量调研成果。

(六)科学选用干部

1.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健全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的核心理念贯彻选人用人全过程。每年向市委全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强化市委的领导把关作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组织调整。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3.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失职、失察等实施责任追究。

(七)加强作风建设

1.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持续倡树“清新简约、务本责实”的作风导向,健全改进作风的各项制度,加强教育引导、纪律检查、通报曝光,推动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2.自觉践行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愚公移山精神,一心为民、艰苦奋斗,守土有责、敢于担当。

3.坚持抓常抓细抓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严防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四风”问题,坚决纠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确保“清新简约、务本责实”的良好作风在我市落地生根。

4.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强化公仆意识,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接访下访等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八)建设廉洁政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突出对一把手和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和鼓励市纪委监督。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定期听取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委常委会委员每年与联系地方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

3.落实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市县两级巡察监督体系,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将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巡察监督重要内容,突出政治巡察,改进巡察方式,扩大巡察范围,强化问题导向,形成有力震慑。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巡察组的情况汇报,强化巡察成果运用。

(九)完善党建制度体系

1.及时总结管党治党实践经验,以务实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党建制度体系。

2.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做好制度废改立释工作,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健全制度可行性论证、合法合规性审查等机制,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3.健全考评机制,明确制度执行的主体和职责,将党建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建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完善违反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执行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责,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二、市委主要负责人责任(18项)

市委书记是全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全市从严治党工作。

(一)加强研究部署

1.带头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学习传达、研究谋划、动员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2.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市委常委会议或书记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形势,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听取下级汇报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3.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调研,了解和把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难点热点问题。

4.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及专项工作的请示或报告、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等文件材料及时批示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5.对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事项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确保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不走偏、不走样。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经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

2.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学习和查摆问题,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扎实做好问题整改。

3.带头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

4.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5.认真落实党委书记上党课制度,每年为党员干部上党课不少于1次。

(三)落实督促监管责任

1.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市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监督,督促其履行好“一岗双责”。

2.每年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同市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至少谈心谈话1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督促整改。

3.每年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和指导,向被检查地方和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对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责任或及时向省委报告。

4.切实履行在选人用人上的领导和把关责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干部选任原则、程序、纪律等要求。

(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1.发现市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省委、省纪委报告,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2.加强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每年至少听取1次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研究部署巡察工作,抓好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

3.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4.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做到正确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

三、市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16项)

市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落实分管责任

1.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立足自身职责,协助市委书记落实市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自觉将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融入分管工作中,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3.经常研究分析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等情况,每年对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每年年底前向市委及市委书记报告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强化工作指导

1.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2.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及专项工作的请示或报告、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等文件材料及时批示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3.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对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4.结合分工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调研,分析研究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和对策建议;在分管领域范围每年至少讲1次廉政党课。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每年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话1次,及时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政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2.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做到早提醒、早纠正;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市委报告。

3.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违纪违法案件。

(四)坚持以身作则

1.加强自律,慎独慎微,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以勇于自我革命精神打造和锻炼自己。

2.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特别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

3.严格执行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4.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抓好问题整改。

第7篇: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报告范文

一、建立四级责任机制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镇、村(居)委和行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四个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机制。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负有全面责任。应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使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和各项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涉及多因素且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说明隐患危险情况、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的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生产经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隐患治理负有支持、督促、报告责任。要认真研究处理本行业事故隐患,应由单位解决的,要督促帮助落实整改措施,应由主管部门安排解决的,要纳入治理改造计划,并保证整改资金的落实。对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或责任主体单位不明确,隐患后果将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应提出专题报告,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隶属关系,分报区、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各镇、村(居)委和行业部门、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本地区隐患治理负有协调、监督、报告责任。要监督、推进本地区隐患治理工作,协调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按规定时限向镇安全办报送阶段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对构成社会公共安全威胁、涉及镇有关多职能部门的重大及潜在隐患,应分报镇安全办及镇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镇安全办应综合汇总后专题向区安委办报告。

镇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本监管系统隐患治理负有组织、监督、协调、报告责任,应该结合本镇的实际,拟定年度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提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监督本系统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检查隐患治理工作开展与实效。协调、推进本镇和本监管系统重大及潜在隐患的治理。按规定时限向镇安全办报送阶段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对构成社会公共安全威胁、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的重大及潜在隐患,应明确责任,积极协调落实财政资金支持,并报镇政府和镇安全办。

二、建立三级督办机制

建立三个层面的督办机制,实施隐患分级治理和动态监控。

第8篇: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简称《实施纲要》),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本年年末或次年年初.

第四条 述职述廉报告内容: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和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遵守党章、政 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在重大问题上,特别是“干部选用、资金安排、项目审批”等方面,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实行民主决 策和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落实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和市纪委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执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特别是 贯彻中纪委关于不许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不许放任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等规定和加强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情况.

(五)结合本人实际,需要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党委书记按照有关规定在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报告,县纪委领导到会听取.党委成员, 结合年度考核或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 并进行述职述廉报告.

第六条 述职述廉报告以后,根据县纪委和局党委的要求,进行民主测评(可与年度干部考核一并进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 出整改措施.

第9篇: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报告范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