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考核办法范文

考核办法精选(九篇)

考核办法

第1篇:考核办法范文

一、资金管理考核

(1)是否严格执行项目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2)是否进行了合理的岗位设置、职能分工;

(3)是否实行“零现金”管理;

(4)收付款手续、收支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是否存在食堂周转金长期挂账且未及时与食材供应方及时支付款项;

(6)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备用金不清理;

(7)是否存在为了规避组资管理,化整为零支付,变相采购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

(8)是否存在账实不符,长期未达账项;

(9)是否违规发放各类奖金及违规报销各项费用;

(10)是否存在超额或变相超额支付工程款;

(11)是否存在工料机付款比率明显失衡;

(12)是否严格按预算进行款项支付,预算执行比率须达60%以上;

(13)是否存在违规资金挪用。

二、资产管理考核

(1)是否严格执行资产新增验收、调拨、闲置、报废等管理制度;

(2)是否严格对各类材料进行分类管理与保管;

(3)各类资产是否及时规范进行账务处理;

(4)是否定期对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等进行盘点,对相关资产的盘盈、盘亏是否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5)是否按规定对资产进行准确的折旧或摊销;

(6)是否发生重大资产变更(被盗、丢失、权属变更等)事项未及时上报。

三、税务管理考核

(1)是否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收取滞纳金;

(2)是否足额为职工代扣个税所得税;

(3)是否存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不符合规范的发票入账;

(5)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分包抵税;

(6)是否进行了合理的税务筹划;

(7)是否存在发票入账不规范、进项税额抵扣不合理;

(8)是否按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成册保管;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考核

(1)是否被各级政府部门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

(2)是否存在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与维权事件;

(3)是否存在拖欠一个月以上农民工工资;

(4)农民工工资资料存档是否明晰可查;

(5)退单笔数占总笔数的比率是否达到5%以上;

(6)是否通过民工工资造成对分包队伍形成实质性超付款。

五、基础工作考核

(1)凭证附件是否符合各项制度及会计工作规范要求;

(2)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并存档;

(3)债权债务是否明晰,是否建立有相关的管理台账;

(4)收入、成本、费用等业务入账是否及时,依据是否充分;

(5)各类账务处理是否科学规范,入账科目是否合理;

(6)要求上报的各类资料、数据,是否及时准确;

(7)财务章、私章,各类票据的管理是否规范,使用登记是否资料齐全;

(8)个人卡使用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是否做到专卡专用;

(9)各类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上报是否及时,各类会计账簿是否按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10)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齐全,财务人员休假是否有相应的临时交接记录;

六、分值分布及评分标准

(1)分值分布:

资金管理30分,资产管理20分,税务管理12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18分,基础工作20分。

(2)评分标准:

1、资金管理考核共13项,1-12项为2.5分/项,扣完为止,出现第13项约定事项,本次考核直接判定为不及格;

2、资产管理考核共6项,1-5项为4分/项,扣完为止,出现第6项约定事项,本次考核直接判定为不及格;

3、税务管理考核共8项,每项1.5分,扣完为止;

第2篇:考核办法范文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查处督办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查违办)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大队)和城管执法中队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各城区、开发区执法局(大队)法规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各执法中队的违法建设查处监督工作,接受市局查违办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检查考核严格把握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执法局(大队)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情况;

(二)区执法局(大队)与城管执法中队、城管执法中队与各网格层层签订责任状情况;

(三)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宣传《城乡规划法》情况;

(四)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辖区在建工程项目数据台帐的建立情况;

(五)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对辖区违法建设控制情况;

(六)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落实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上级批示或督办事件的落实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创新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表。

第六条襄城区、*城区、高新区辖区全年新增违法建设要严格控制在20起以内;隆中风景区辖区全年新增违法建设要严格控制在10起以内;鱼梁洲辖区全年新增违法建设要严格控制在5起以内。年终考核违法建设超过控制范围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百分制检查考核。在市执法局和区执法局(大队)签订2008年度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目标责任状后,逐月考核,年终总考核。市局查违办每月对各城管执法中队考核计分,各执法中队月平均分为所属区执法局(大队)当月得分。年度考核得分由月考核得分平均产生。

第八条检查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划分为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7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市执法局对区执法局(大队)月考核排名通报时间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督办结果通报办法(试行)》要求进行。

第十条市执法局对区执法局(大队)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目标考核,对单位行政“一把手”进行奖惩。对月考核分值达到优秀等次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予以通报表彰;对月考核分值不合格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三个月月考核平均分值不合格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行政“一把手”实行诫勉谈话;对连续六个月月考核平均分值不合格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行政“一把手”实行待岗处理;对年终考核平均分值不合格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行政“一把手”建议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组织程序予以撤职处理。

第十一条对发现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有纵容包庇、接受违法当事人宴请、对上级机关有令不止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当事人移交监察、人事等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市局检查考核机构及其检查考核人员应当接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被检查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自觉接受检查。

第3篇:考核办法范文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5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20xx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4篇:考核办法范文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按照“精细管理、各负其责”的城市管理模式,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打造洁净、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实现城市管理工作新的突破。

考核对象

各社区、社区筹委会,亭环卫所、城管执法中队。

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依法确责、责随法定的原则;

(三)量化数据考评为主的原则;

(四)月度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民意为重、绩效优先的原则。

考核内容

街道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分为城管数字化、社区管理、拆违控违、环境保护、红十字会、爱国卫生工作等六个方面。

考核方法

1、街道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绩效考核,总分100分。城管数字化工作26分,社区管理工作26分,拆违控违工作12分,环境保护工作12分,红十字会工作12分,爱国卫生工作12分。

2、建立考核制度。街道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采取每月定期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社区、社区筹委会进行考核,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

3、年度总评。年度总评按月度考评占60%,年终考评占40%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名。

4、社区(筹委会)每月对驻街环卫所和城管执法中队进行考核打分,于28日前将月考核打分情况(附件2和附件3)报城管办,取平均值计分。

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做好考评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石浩担任组长,城管办主任杨习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道城管办相关人员组成。

第5篇:考核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进行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区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供应商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使用单位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反馈和评价;

(二)*市*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每季度依据第三章的考核内容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供应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组织实施

第五条采购办负责制定供应商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采购办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

(一)《*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服务申请及意见反馈表》三联单(以下简称《三联单》,见附表一);

(二)根据我区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制定《定点会议、货物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以下简称《结算确认书》,见附表二、三);

(三)《*区政府采购车辆保险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见附表四);

(四)《*市*区区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见附表五)。

第七条供应商考核由采购办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在采购任务结束后分别填写《三联单》、《结算确认书》或《反馈表》。

第九条采购办负责根据《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综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季度公布《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对供应商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响应、价格、质量、服务和其他等五个方面。

(一)响应方面,包括货物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并安装到位;服务类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做好接待的准备及业务处理工作等内容;服务偏差度是否在采购办控制范围内。

(二)价格方面,包括货物类及服务类供应商是否按照协议价格供货或提供服务;是否根据市场价的变化而调整价格并及时向采购办提供价格调整信息,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上同品牌同型号原装产品或同等服务的普遍价格。

(三)质量方面,包括货物类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是否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服务类供应商提供的例如会议场所、客房和饭菜质量等服务是否符合定点协议约定,保单的正确率、车辆维修的返修率不得高于行业标准等内容。

(四)服务方面,包括货物类供应商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服务类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否令使用单位满意,能否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优先保证使用单位的利益及服务品质等内容;

(五)其他,包括采购办和使用单位认为应当对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以及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反映并经查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得分、响应评价、价格评价、质量评价、服务评价和其他等五个方面。综合得分基本分为100分,是下列五项指标得分的总和。

(一)响应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使用单位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二)价格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使用单位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三)质量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使用单位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四)服务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3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使用单位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五)其它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使用单位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其他违规行为,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使用单位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对供应商进行表扬,经采购办核实的可嘉行为,酌情加1-5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6篇:考核办法范文

一、考核对象及类别

考核对象为全区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和单位。

考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考核和基层单位考核四个类别。

(一)一级考核部门和单位为:区城管局、住建局、公安分局、淮城镇等4个部门和单位。

(二)二级考核部门和单位为:区经济开发区、城建办、卫生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商局、文广新局、文化旅游开发区、城投中心、商务局、药监局、城东乡等13个部门和单位。

(三)三级考核部门和单位为:区教育局、规划分局、广播电视台、新闻信息中心、机关工委、爱卫办、供销总社、贸易资产管理公司、机电化资产管理公司、轻工资产管理公司、物资资产管理公司、纺织资产经营公司等12个部门和单位。

(四)基层考核单位为:

1.社区:淮城镇、城东乡城市建成区范围的村(居)。

2.基层单位:各职能部门下属单位、分局、大队(站、所)和相关科室。

3.路段:建成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含广场)。

4.农副产品市场:建成区内所有农副产品市场。

5.居民小区:建成区内生活大院、居民小区及物管企业。

6.建筑工地:建成区内在建、待建工地和拆迁工地。

二、考核组织

成立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小组。日常考核,由区城管办负责,年终或重点事项考核,由区城管办牵头,区监察局、督查办参与,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参加。

三、考核内容

详见年度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任务和考核细则(由城管委另行制订)。

四、设立城市长效管理基金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每年设立城市管理基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奖励和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设置相应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本部门和单位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奖励等有关事项。

五、实行保证金制度

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和单位继续实行城市长效管理责任保证金和有偿代办费制度,数额与往年相同。上年度已缴纳保证金的部门和单位,保证金转为本年度,不再另缴。

六、实行有偿代办制度

实行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有偿代办制,对交办问题整改不彻底或逾期不整改的,由区城管办委托有关单位实行有偿代办。代办经费从部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从部门和单位办公经费中扣除;对未缴纳城市长效管理保证金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由区城管委下达通知书,区财政局从部门和单位办公经费中扣除。

七、考核奖惩办法

1.考核采用日督查(含随机暗访)、月考核、季考核和年终考核(含民意测评)的方式进行。对督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即时交办。

对一级、二级考核部门和单位实行月考核,按月奖惩兑现;

对三级考核部门和单位实行季考核,按季奖惩兑现;

对一、二、三级考核部门和单位年终时进行全面考核,奖惩兑现。

2.对区领导及区城管办工作人员,根据市城管办考评结果分每月和年终兑现奖惩。全区当月和年终考核得分排名的进位奖,以及因工作创新被市级以上部门作为经验推广、召开观摩会和表彰的,奖励按往年标准不变。奖励资金从市所发奖金中列支。

3.对一、二级考核部门和单位,当月(年终)考核得分在150分至140分之间的,按当月(年终)保证金的100%奖励;得分在140分以下的,每少1分,扣除当月(年终)奖金的5%,扣完为止;得分在120分至115分之间的,不予奖励,并扣除当月(年终)保证金的50%;得分在115分以下的,扣除当月(年终)全额保证金。

4.对三级考核部门和单位,季(年终)考核得分在150分至140分之间的,按季(年终)保证金的100%奖励;得分在140分以下的,每少1分,扣除季度(年终)奖金的5%,扣完为止;得分在120分至115分之间的,不予奖励,并扣除季度(年终)保证金的50%;得分在115分以下的,扣除季度(年终)全额保证金。

5.开展城市长效管理七项“最佳最差”单位(最佳最差社区、基层单位、路段、市场、河道、小区、建筑工地)考核评比活动。评比采取职能部门推荐和区城管办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评选出七项“最佳最差”单位各1-2名。被市、区评为最佳社区、最佳基层单位的当月(季度)分别发给奖金800元,最佳路段、河道、市场、小区、建筑工地分别发给奖金300元;被市、区城管办评为最差社区、最差基层单位,第二月整改不到位的,扣除主管部门月保证金1000元,最差路段、市场、小区、建筑工地的扣除主管部门月保证金400元。

6.区颁发的城市长效管理奖金,主要奖给城市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其他班子成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可从本部门设立的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城市长效管理七项“最佳”的奖金直接奖给社区、基层单位、路段、河道、市场和主管小区、建筑工地的干部与一线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

7.各部门和单位在月度、季度、年终考核被扣除的奖金与保证金,用于区城市长效管理有关事项支出。

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职能部门和单位分值为2分。年终根据区城管办考核结果折换分值。

八、责任追究

1.对一年内连续三次或合计四次月(季)考核得分排名末位,或总分在115分(不含)以下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其评奖资格,扣除全年保证金。

第7篇:考核办法范文

(试行)

总则:为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安全生产指标的实现,根据历年用电构成、用电指标(电费、电量、线损、均价)完成情况和今年市局相关要求特制定《××县农电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各服务部参照本办法制定每个员工的绩效考核办法及员工责任状。

一、工资、费用

1、工资结算组成:固定工资、公司绩效工资和供电所效益工资构成,与公司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全面挂钩,按效益获取报酬。

①工资组成=现有劳资档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280元)+供电所完成公司指标后的绩效返还。

②经考核绩效拿保底工资的服务部人员工资按480元/人·月,完不成工作任务及指标的员工交通费均减半发放。

③各服务部对工资发放必须严格考核后造表上报公司统一发放,人平均分配的服务部工资一律停发,杜绝供电所的平均主义分配。

④完成公司指标后的效益各所按员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利润的40%发给员工做效益工资,10%为供电所发展基金(完成公司指标后的效益,40%的发放必须参照绩效考核发放。

2、工资结算来源:为××电力局提供抄表、收费、10kv及以下线路设备代维、代管的劳务费和考核绩效收益。

3、工资发放要求:管理人员、维护抢修人员和台区管理员分别按工作任务由供电所分解到每个员工,根据分管的个人任务完成情况、抄表户数、抄表率、高低压线损、砍清扫障、安全用电、优质服务、设备的运行维护、基础资料的整理,进行考核后发放。台区管理员工资由户数工资和效益工资组成,各服务部根据工资总额、营业区用户数确定户数工资,并实行多劳多得的工资分配原则来进行绩效考核。效益工资根据服务部的考核利润按公司要求,根据员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报公司审批后发放。

4、交通费按外勤200元/月,内勤80元/月发放。

5、电话费、手机费按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已在费用中给了计划)。

6、供电所在双休日加班,原则上安排调休。供电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按国家规定执行。但各供电所要严格控制加班人员,采取加班人数包干的形式,公司按管辖二个乡镇的供电所4人/天,管辖三个乡镇的供电所5人/天、管辖三个乡镇以上的供电所6人/天。

7、供电所所长的考核由公司统一实行绩效考核,工资统一发放。

二、线损考核

1、服务部高压线损率分线路考核到人。高压线损率指标由各服务部根据公司下达给服务部的指标并结合本服务部具体情况来确定,高压线损率指标服务部没有根据公司下达给服务部的指标确定责任人的,公司直接考核到该所所长。

2、低压线损率指标结合理论线损和实际完成情况核定到各台区,实行指标公开,投标公开,考核公开的原则,增加透明度。

3、高、低压线损率的考核金额由各服务部根据考核利润完成情况确定。高压线损率按照完成情况与指标相比上升或下降的百分点考核,低压线损率按照完成情况与指标相比多损或节余的电量考核,具体的考核标准由各服务部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制定。每月考核时,应根据责任人指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应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即户数管理管得好的多管,多收益,管理差的少管,少收益,直到下岗与淘汰)。

三、业务管理

1、所有业务必须走业务流程严格办理,严禁先装表送电后补办业务流程与手续。

2、所有现场无表,系统里无户的一律按窃电处理,任何人无权不走业务流程与手续为客户办理业务。

四、营销抄、核、收考核

1、抄表纪律:严格遵守台区关口表与客户表抄表时间同步的规定,一般为月初1-4日完成,特殊情况听从通知,服从调度,保证抄表到位率100%,抄表差错率控制在1‰。严禁找抄、估抄、漏抄。严禁人为抬高和压减电量及其他造假行为,否则按该电费1-5倍进行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并处下岗1-3个月的处罚。高压线损超过下达指标、低压线损低于5%和高于25%必须写出书面分析报告,并上报服务部和农电公司。进行营业普查时,窃电与违章用电务必两人到场,并向服务 经理报告,得到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好笔录手续,严禁以个人行为补收电量电费。

2、核票:每抄完一个台区速交微现室开票,不得积压,各服务部必须在当月7日前交将表码输入完毕并拖出电费电量清单进行复核,并做到差错不出门,经复核无误后打出电费收据,由台区责任人到电费专责人办理领票手续,原则上不得随意改票,已实行一点座收的电费座收乡镇,客户交费时打票;未经复核或复核不认真造成差错的,每次不少于50元的处罚。

3、收费:实行抄收分离,全面执行一点座收制,全面推广购电制,当月及全年电费回收率必须保证100%,往年陈欠电费回收率必须保证完成公司下达的回收任务。

4、结算:每月20日为电费专责人对收费人员的电费结零日,每天收取的电费必须缴入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不得存入个人银行帐户,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结零的按电费回收率在当月工资中考核兑现。凡未电费结零的员工,必须向服务部上报客户欠费明细报表,服务部必须建立电费收取日记帐、总帐和欠费明细帐。具体的电费回收率考核标准帐中服务部确定。

5、对服务部的电费考核按公司电费考核办法予以考核。

五、各供电所结算考核注明(单月考核、双月兑现)

①结算电量=10kv关口电量-营销系统内专变电量×(1+6%)-指标线损电量。

②结算电费=①×公 司指标均价。

③盈亏情况=服务部应收电费-②

盈利部分50%返回给供电所使用(其中40%为绩效发放、10%为发展基金);亏损部分,亏购电费(关口电费)的实行全赔。对照公司考核指标亏损在2万元以下的按5%扣工资,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10%扣工资,5万元及以上按20%扣工资。

a、高压线损的处罚:

线损为12%-14%的每条每月扣500元

线损为15%-16%的每条每月扣1000元

线损为17-18%的每条每月扣1500元

线损为19%-20%的每条每月扣20__元

线损为21%-22%的每条每月扣2500元

线损为23%-25%的每条每月扣3000元

线损为26%及以上的每条每月扣5000元

线损为负值按每条每月1000元考核(特殊原因的除外)

b、高压线损的奖励:

线损低于指标10%-20%的每条每月奖300元(含20%)

线损低于指标20%-30%的每条每月奖400元(含30%)

线损低于指标30%-40%的每条每月奖500元(含40%)

线损低于指标40%-50%的每条每月奖600元(含50%)

线损低于指标50%以上的每条每月奖800元

c、低压线损的处罚:

线损为20%-22%的每台每月扣30元

线损为23%-24%的每台每月扣40元

线损为25%-26%的每台每月扣50元

线损为27%-29%的每台每月扣80元

线损为30%-35%的每台每月扣200元

线损为36%-40%的每台每月扣300元

线损为41%-49%的每台每月扣400元

线损为50%及以上的台区(无特殊理由与原因)台区营销员实行工资保底。

线损为负值按每台每月50元予以考核(特殊原因除外)

d、低压线损的奖励:

线损为10%-15%的每台每月奖励20元

线损为10%以下的每台每月奖励30元

六、安全考核

按上级与公司的安全相关考核办法与规定执行,故障处理和网改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省公司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作业,外协队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化解企业安全风险。

七、网改工作,各所批了网改计划后,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奖罚按网改有关规定执行。

八、优质服务

1、服务范围与内容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执行。

2、考核标准:根据上级及农电公司有关制度考核。

九、用工管理。随着农电员工待遇逐步提高,各所必须实行全日制的用工管理,员工有事,必须执行请销假制度,所长批假权限为1天,所有请假1天以上的请假批准必须写出请假条,由农电公司审核,主管局长审批,报劳资备案,否则按旷工对待。

2、严禁工作期间喝酒,违者下岗1个月。

3、所长与考勤员对旷工人员不按时按要求填写考勤或不及时上交考勤视为所长与考勤员旷工处理。

十、其它规定:

1、在机关工作的农电工,从08年5月份起执行80元\月的交通费津贴;

2、在机关工作的农电工按绩效考核原标准不变,各部门考核、劳资造表发放;

3、各所20__年1-4月份的绩效考核按08年年初经营考核办法考核兑现;

4、从20__年5月份开始返回给所里的计划,按20%添置有形资产并要求书面报告,待审批后方可使用;80%用于员工效益工资,并严格考核;

5、08年1-4月份有亏损的供电所,5月份后有效益的,返回的计划40%弥补亏损、60%作效益工资;

6、返回给各所的计划不低于70%的效益工资,由公司转到员工的工资卡上,审批手续不变。

十一、其他未尽事项按《××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和公司的其它规定执行,如本考核方案规定与《××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冲突,则以《××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县农电公司

第8篇:考核办法范文

以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和基金征收为重点,兼顾档案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一)镇考核内容和计分分值

1.工作绩效(80分)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5分)。考核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发放率和16-59周岁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续)保缴费率。

(2)缴费标准(25分)。考核参保人员人均缴费标准。

2.基础管理(16分)

(1)档案管理情况(10分)。考核辖区内人员基本情况台账和参保人员档案的建立、分类、保存、利用情况。

(2)服务情况(3分)。考核各镇及时准确上报参保人员退休申报、人员变动、死亡等情况,参保人员对服务的满意度,窗口服务条件等情况。

(3)统计和宣传情况(3分)。考核完成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参加会议的情况;考核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推介工作经验和做法的情况。

3.其他工作(4分)

考核工作推进和目标考评的制度及落实情况;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镇事务所专管员和村协办员的配备、必需的工作经费和设备设施安排情况。

(二)村考核内容和计分分值

1.工作绩效(85分)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5分)。考核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发放率和16-59周岁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续)保缴费率。

(2)缴费标准(30分)。考核参保人员人均缴费标准。

2.基础管理(15分)

(1)档案管理情况(10分)。考核辖区内人员基本情况台账和参保人员档案的建立、分类、保存、利用情况。

(2)服务情况(5分)。考核各村准确及时上报参保人员退休申报、人员变动、死亡等情况。

二、考核程序

(一)镇考核程序

各镇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和自评分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镇进行全面考核。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予以考核。

(二)村考核程序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数据库各村当年实际缴费人数和人均缴费标准,通过送检资料的形式予以考核。

三、评优和奖励

(一)镇级评优和奖励

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镇岗位目标责任制方法考核范围,考核结果按目标考核权数折算分值抄告县考核办,作为县委、县政府对镇综合考评的计分依据。对完成目标任务、考核前3名的镇,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镇给予通报批评。第一名奖金10万元,第二名奖金8万元,第三名奖金5万元。

(二)村级评优和奖励

第9篇:考核办法范文

一、考核对象及周期

1、考核周期为2007年元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2、考核对象为辖区各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本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记分法,考核记分办法如下:

(一)报表任务(70分)

是指国家、省、州、市统计局布置和下发的各项专业专项调查报表及任务。

1、及时性(35分)

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所有的报表,陆续上报时以最后上报完成的时间为准,每次报表迟一天扣10分,迟报两天以上不得分。

2、准确性(35分)

(1)在上报的各种报表中,按数据的计量单位、逻辑关系的统一要求对数据审核时发现重、漏、错现象的,一笔差错扣10分。

(2)严把数据质量评估关,未严格按照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擅自改变统计数据口径、范围的扣5分;数据内在关系和外部关联不符合逻辑的扣5分;有重大趋势性错误的扣10分。

(3)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数据的,取消当年综合考核资格。

(二)基础建设工作(30分)

1、配备有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工作稳定,素质较高,不随意变动记5分。

2、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记5分,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建档、归档的记5分。

3、未经同意不参加统计工作会议和培训活动(包括以会代训),发生一人次扣5分;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无故迟到、早退的,发生一人次扣5分。

4、各项统计工作制度健全的记5分。

三、奖惩办法

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达到90分的单位得基本奖,在此基础上根据村、单位得分多少,分别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若干名,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四、组织实施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