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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政治制度论文

第1篇:政治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中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治国传统和治国经验的国家。自古以来,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对治国理论和和治国方法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带有浓厚东方色彩的治国之道,其中的制度性精华特别值得珍视。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剔除其人治性糟粕,既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治国如同驾船,需要有专门的才识和技能,特别是治理像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尤其需要有高超的政治艺术。中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治国传统和治国经验的国家。自古以来,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对治国理论和和治国方略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带有浓厚东方色彩的治国之道。先秦着名思想家荀子在论及治国之道时指出:“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这可能是对传统的东方式治国之道的最简明、最典型的概括。尽管这种治国之道从根本上来说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治国之道,但其中实际上也包括着人类政治文明的某些精华。

从总体上讲,传统中国的治国之道是“以德治国”为核心的治国之道。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传统中国治国之道中也有制度性精华。比如,中国古代经典《礼记·礼运》中在谈到小康社会时,既强调了“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和“笃父子”、“睦兄弟”、“和夫妇”、“立田里”、“贤勇知”等德治的内容,同时也强调了“正君臣”、“设制度”等带有法治意义的内容。而且,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曾经形成过各具特色的政治和行政制度,正是这些制度规范和制约着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发展。因此,深入地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既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要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首先必须明了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关于制度的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纳。着名政治史家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从历史的角度对制度的特点作了简明的概括。书中写道:制度本属一项专门的学问。而要把握制度的精神,必须注意如下要点:第一,要讲一代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单来看制度,则制度只是一条条的条文,似乎干燥乏味,而且制度已是昨日黄花,也不必讲。第二,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互相配合,形成一个体系,否则制度各各分裂,既不能存在,也不能推行。第三,制度虽已勒定成文,其实还是跟着人事随时有变动。某一制度的创立,决不是凭空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然后渐渐地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的后影,渐渐地在变质。第四,任何一项制度之创立,必有其外在的需要,也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否则它不会存在。但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时过境迁而忽视其当时的实际需要和真正的用意。第五,任何一项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以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判定。因此,要判断某一制度的得失,必须根据该制度实行时的实际情况而判定,而不能单凭后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来批评历史上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必须采取“历史意见”,而不是采取“时代意见”。第六,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要重视其地域性和国别性。在这一国家、这一地区,某一制度是可行的,但并非在其他国家、其他地区也是可行的。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①

钱穆先生的概括无疑具有某种权威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都是该国文化的固有组成部分,体现并反映了该文化的总体特征与演化趋势,在中国这种具有古老文明的国度里尤其如此。文明不是由某一特定职业群体或者英雄们创造的,而是由整个人类依据他们的知识、理性、观念通过社会行为的互动合力塑造的结果,作为制度文明也是如此。法国文明史家基佐说过,任何国家的制度在成为原因之前,首先是结果;这些制度本身是从特定社会状态中产生的,它们本身就依赖于“人们的文明生活方式”。对此,普列汉诺夫评价说,这是和十八世纪的观点直接对立的观点:不是用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来说明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而是相反,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本身是用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来说明的,因此这是正确得多的观点。②应该说,基佐和普列汉诺夫的观点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

制度的生命力是深藏于社会环境之中的,正如拉斯基在《美国总统制》中所说:“制度是有生命力的。其奥秘并不是简单地在书本上所能阐明的。这并不是说,制度本身神秘,而是因为产生制度的环境如果发生变化,则制度本身也就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制度也可以根据运用制度的人物如何经常发生变化。”“重要的制度并非单凭一纸法律就能形成,它其实是传统、成规和惯例的结晶。这些传统、成规和惯例,虽不见于法律,却具有不亚于法律的影响力。”③对此,我们在研究制度文明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到,而且要把它具体运用到制度生成条件的分析之中。

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是政治文明中最核心的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过政治制度与社会进步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甚至将制度的变迁视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过渡的标志之一。他们指出:“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④这里说的“国家”实际上就是指相对部落制度而言的新型政治制度。弗洛伊德也说过:“‘文明’只不过是意指人类对自然界之防卫及人际关系之调整所累积而造成的结果、制度等的总和。”⑤这也就是说,制度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正因为制度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究竟什么东西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呢?毫无疑问,最根本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说:“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哪个好?当然是社会主义制度好。”⑥这就是说,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但是,如同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样,现行社会主义制度并非就是完善的,它也有一个由不太完善而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显示出来。

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固然要进行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建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思想教育、政治道德教育、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这些方面的建设的确十分重要;但是相对来说,政治制度方面的建设更重要。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旧社会向新社会转变时,政治制度的变迁是最根本的标志,这是人所周知的。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政治人物的活动威武雄壮,可歌可泣,指导政治发展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不断翻新,但真正作为历史变迁标志的却不是这些,而往往是一种新制度的建立,因为只有当新的制度建立起来后,人类社会才真正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第二,在新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对此,邓小平在论及建国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作了十分深刻的总结。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和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⑦之所以说制度带有根本性,是因为制度相对于人而言,制度的良善比之于个人的良善更有意义;之所说制度带有全面性,是因为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之所以说制度带有稳定性,是因为制度一旦形成,不会由于个人的变动而变动,只要社会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制度就具有不可变异性;之所以说制度带有长期性,是因为制度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为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将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应该说在政治制度方面(特别是行政制度方面)是有许多建树的。比如,孙中山先生就十分重视总结中国历史上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他在设计五权宪法时,就是吸取了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和监察制度的精华的。无论人们是否承认,中国的科举制度都是中国和世界的历史上最具开创性和平等性的官吏人才选拔制度。它始于隋朝,确立于唐代,完备于宋代,兴盛于明、清两代,衰于清末。据史书记载,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正式被废除,绵延存续了1300多年。其中共产生了700多名状元、11万名进士、数百万举人,秀才更是不计其数。我国历史上着名的政治家、教育家、科学家、军事家,大都出自状元、进士和举人之中。中国科举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对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文化的传播发展都产生过巨大的作用。另外,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是世界上最具特色和最严密的监察制度。从西周的监国到明清的都察院,中国的监察制度越来越严密和规范。比如,明代除了正常的监察机关——都察院外,另按行政六部体制新设六科,直辖于皇帝,负责对六部官员的经常性监督。同时,为了防止监察官员的舞弊行为,都察院与六科官员之间可以互相纠举,都察院内部都察御史和监察御史也可以互相纠举,这就使得监察官员本身也处于被监察的地位。明代除了正式监察机构外,还设有对各级官员和百姓进行秘密侦察和执行的特务机构——锦衣卫和东厂、西厂。尽管这些监察机构都是服务于君主专制的,但在澄清吏治,整肃政纪方面,确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传统中国在中央和地方行政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制度、政治与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方面也有许多建树,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挖掘和研究。

对于传统中国制度建设方面的精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过程中,必须认真吸取,因为这是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一份宝贵的政治文明遗产。但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毕竟是君主专制制度,其中许多理念、模式和规范并不能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某些方面甚至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传统中国的政治和行政制度,必须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

比如,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十分重视行政管理的传统。《左传》中即有“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的说法。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是只有行政而没有政治的,或者说政治与行政是不分的,政治往往被淹没在行政之中。我们知道,政治与行政虽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孙中山先生就曾把政治与行政区分开来,认为“政”(即政治)是“众人之事”,“治”(即行政)是“治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说法,中国古代是没有政治的,因为专制制度下,有的是“国事”,这里所说的“国事”实际上只是“君主之事”,而是没有“众人之事”的。

就制度建设来说,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也是重“治道”而轻“政道”的,从孔子的“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⑧到老子所推崇的“以政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⑨直至孙中山所概括的“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⑩这里所说的“政”、“政治”,很少涉及权力和体制问题,多是指为政之道,近于策略和方法,均属“治道”的范畴,即“行政”的范畴。以治代政,以行政代替政治,乃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色,也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延绵不衰而治国方法不断更新变化的原因所在。对此,牟宗三先生总结说:“中国文化精神在政治方面只有治道,而无政道,君主制,政权在皇帝,治权在士,然而对于君无政治法律的内在形态之回应,则皇帝既代表政权,亦是治权之核心”。又说:“中国以前只有吏治,而无政治。”(11)金耀基解释说:牟宗三先生的话,用政治科学的术语来说,即中国过去只有行政,而无政治。“中国二千年来的政治,实是由以皇帝为中心的官僚系统所独占,整个官僚系统并不是与君主平立或对立的,而根本是臣属于君主的。老百姓对政治则始终漠不关心,如韦伯所说有一种‘非政治的态度’,除非在民不聊生,走投无路,铤而‘叛乱’外,别无其他制衡以君主为轴心的官僚的滥权的途径。”(12)

与此不同,西方政治传统中则是比较重视“政道”而疏于“治道”的。古希腊留下了许多政治文明遗产,但大多数都是属于“政道”的范畴,其中既有关于政治理想的热情歌颂,也有关于政体的精妙设计,还有关于公民大会召开的复杂程序。正因为如此,古希腊人将政治视为自己的生命。对于古希腊人来说,政治是一种新的思想方式,新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一种新的人与人的关系。公民们在财产、容貌、智力方面各不相同,但作为公民他们都是平等的,大家都只服从法律,大家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希腊人的基本信念是:人是理性动物,人类生活的意义在于实现自己的理性。希腊的法律和政令,不是出自一个君主专制的宫廷,而是平等的公民在广场上讨论决定的。在希腊人心目中,政治就是他们的城邦,政治的精义就是平等、理性和民主。希腊人还认为,政治是文明的行为方式,与强力和暴力等野蛮行为无缘。“按照希腊人的自我理解,凭借暴力威逼他人,以命令而非劝说的方式对待他人,这是一种前政治手段,用以对付那些城邦以外的生活、家庭生活和亚洲野蛮帝国的生活为特征的人们。”“以政治方式行事,生活在城邦里,这意味着一切事情都必须通过言辞和劝说(即和平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强力和暴力来决定。”(13)哲学家苏格拉底因鼓惑青年被判决死刑,有人要帮他逃离雅典,他拒绝了。他说,逃跑就意味着在理性上背离了他用毕生行为来表达的他对雅典城邦的忠诚。甚至行刑的方式也反映了一个基本的信念:暴力不是处理公民关系的妥善方法——他被允许饮毒自尽。苏格拉底以遵守雅典城邦的法律为荣,并以自己的存在表示与雅典城邦不可分离。对雅典人来说,最糟糕的命运是依据贝壳放逐法而被放逐,因为一旦被放逐就得离开雅典城邦,这不仅仅意味着被剥夺了公民身份,并且意味着不能再过政治生活了。

正因为如此,古希腊人认为,只有雅典城邦民主才是政治,而东方专制主义不是政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类似哥德巴赫猜想式的千古疑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对此,顾准在研究希腊城邦制度时指出:“城邦制度既是希腊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思想的不可违背的潮流,是希腊政治学的既存前提,离开了城邦制度就没有政治学。柏拉图的《理想国》,无论他的理想内容如何,他所理想的国家是一个城市国家,即城邦。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把城邦规定为‘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他的政治学,不折不扣的是城邦政治学,离开了城邦就没有什么政治学可言,东方式的专制主义大国,在他看来是一种‘野蛮’人的制度,是摒除在他探讨范围之外的。”(14)正是根据这种政治文明传统,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肯尼斯·米诺格在《当代学术入门:政治学》中,有意将政治(politics)和专制(despotics)区分为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政治专指以希腊传统为代表的民主治理方式,并将东方专制政体排除在政治之外,该书第一章的标题就是“政治中为什么没有专制者的位置。”(15)对于上述东方政治传统与西方政治传统的差异,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而是应该认真地进行比较分析,试图从这些差异中找出各自变化的理路和演进的规律,以为中华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借鉴。

还应指出的是,古代中国,不仅政治与行政不分,而且行政与财政也是不分的,甚至行政与立法和司法也是不分的。比如,宋代大清官包拯就既是秉公执法的判官,也是执掌行政大权的开封府尹,还是开封府财政的最大管家。至于中央朝廷的皇帝,更是集立法、执法、行政、财政甚至宗教大权于一身。这既是君主专制政治的重要特点,也是君主专制政治的内在要求。舍此,则不可能有君主专制政治的长治久安。然而,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君主专制在创造君主的绝对权威的同时,已经埋下了摧毁君主政体的种子。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指出的:“当一个君主事必躬亲,把全国的事集中在首都,把首都的事集中在朝廷,把朝廷的事集中在自己一身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毁灭了。”(16)应该说,孟德斯鸠的分析是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君主专制时代政治与行政发展的轨迹的。

当然,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现象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基本特点有关。因为“行政机关的存在较之立法机关要长久得多,在人类文明之初,部落首领、国王和女王、皇帝就已经出现,而且在绝大多数时间并没有立法机关使他们担忧。议会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发明,甚至在今天,强有力的行政机关看起来也多少比派别林立、争吵不休的议会要自然。行政机关较之立法机关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心理优势。”(17)正因为行政权力先天地具有某种优势,所以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必须对它加以限制,否则,行政权力就不可避免地会演化为专制的权力。这也就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权力制衡理论的原因所在。

而就中国的历史实际来说,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政治场景则主要是由中国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小农的自然经济基础铸就的。马克思说过:小农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相互隔离。”因此,“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18)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政治局面,必须从改变小农的自然经济基础入手,建立和发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型经济基础。这可能就是我们今天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渊源所在。

进一步分析,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现象还与中国的人治和德治传统有关。如所周知,人治的观念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而且这种人治的观念常常是与德治的主张结合在一起的,所谓“以德配天”和“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两者结合的最简明的说法。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始终缺乏法治的资源,而人治的观念大行其道,以致将国家兴亡、人民安危,都系于个人人格的力量上。荀子所说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存,失其人则亡”(19),典型地说明了传统政治文化重人治轻法治的基本取向。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一直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发展,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影响并未得到彻底的清除,以至于试图通过所谓“灵魂深处的革命”——的“大民主”的方式,来解决人民行使权力、人民当家作主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等问题。只有在经历了“”的惨痛教训,特别是在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之后,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才真正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轨道。

尽管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但是仍有一条既模糊又清晰的发展轨迹可寻。从总体上看,这条发展轨迹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轨迹是基本一致的,也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演进的内在逻辑是基本一致的。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这条发展轨迹归纳为以下几个发展向度:其一,由专制而逐步转向民主;其二,由人治而逐步转向法治;其三,由崇政而逐步转向限政;其四,由无序而逐步转向有序。如果要作进一步的概括,即可以将这些发展向度概括为八个字:“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既是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从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得出的基本结论。

注释:

①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7页。

②[俄]普列汉诺夫:《让·雅克·卢梭和他的人类不平等起源的学说》,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66页。

③转引自[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页。

⑤[奥]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中国民间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⑧《论语·颜渊》。

⑨《老子·第五十七章》。

⑩《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61页。

(11)牟宗三:《中国文化之特质》,转引自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12)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13)[美]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0页。

(14)《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

(15)[美]肯尼斯·米诺格:《当代学术入门:政治学》,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7页。

(17)[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第2篇:政治制度论文范文

【关 键 词】政治文明/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建设

公共生活的有序状态是人类社会共同体存在、持续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政治的首要价值目标就是在人类的公共生活中建立起有效的秩序。政治文明的性质规定了政治文明的主题和方向就是建立一种合理的公共秩序。政治制度是人们在政治理念指导下规范政治行为,以建立公共秩序的政治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运作程序。政治文明的最终表现形式是制度文明。在当代世界各国,政党掌握政权并在社会政治生活、国家事务和政治体制运作中处于中心地位,因此,政党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政治文明与政治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

政治文明概念是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后而提出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所谓文明,首先是相对于野蛮而言的,它是自然与本能状态的对立面,是人类创造的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物质文明表现为器物,精神文明表现为道德和价值观念,政治文明表现为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况。政治文明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结合的产物,是特定精神文明的凝聚、积淀,又是以特定的物质文明为基础和载体的制度文明。

所谓政治文明,主要是指人们在获取、运用和影响公共权力,以进行利益分配的政治过程中的文明状态,包括政治理念(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

政治理念(意识)文明是政治文明的精神状态。政治意识是包括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政治思想和政治道德在内的人类政治意识系统。从价值取向上来讲,政治意识文明应该包括公平、公正、正义、理性、权利、义务、责任、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法治等,它是一种观念形态,也是政治意识文明的一般形态,是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观念引导。

政治行为文明是指当人们与政治环境发生关系、介入社会的政治生活时,他们的所作所为符合政治文明的标准,这些标准有合理、合法、和平、理性、公开、公平、公正等。由于政治本身是“众人之事”,因此,任何形式的政治行为都是一种群体性行为,而只要是群体性行为,必然会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程序和规范的形式具体反映出政治行为文明的程度。属于实践层面的政治行为包括政治斗争、政治管理、政治统治、政治参与,它们是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的具体体现。

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理念的规则化和政治行为的规范化。“评论政治的好坏,应从衡量它的国民所达到的文明程度来决定”[1],而国民的文明程度深受体制和制度因素的制约,所以,政治文明的最终表现形式是制度文明。政治制度是指人们在政治理念指导下规范政治行为的组织体制、政治运行机制和运作程序。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政治民主化。文明的政治制度应包括三层含义: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均衡;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政治文明的制度化发展程度,是一个事关政治文明发展的核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政治智慧。

所谓制度化,指的是一种做法或组织方式被明确下来并被广泛认识的过程,即使它还未被普遍接受。行为者可以根据这个做法或组织,预期未来结果并建立自己的预期目标,进而调整自己的取向以及行动。在政治学中,制度化意味着政治行为者对于自身和其他行为者的行为有明确而稳定的预期。用亨廷顿的话说,“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他认为,“任何政治体系的制度化程度都可以根据它的那些组织和程序所具备的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和内部协调性来衡量”[2]。

政治文明的实质内容是在与专制制度进行长期斗争中形成的民主政治,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结晶和宝贵财富,从一般意义上讲,它具有普世性的全球价值。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或载体是制度建设,只有政治制度才能体现政治理念和规范政治行为,只有通过政治制度才能协调和实现理性化的政治行为和政治关系。政治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合理的权力与权利的分配,二是有效的利益协调,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权力与权利的分配由法律和制度安排,利益协调由政策推动。评判一种政治形态是否优良及其文明程度的高低,在结构上,就看其能否显示依据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合理地配置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在功能上,就看其能否形成有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来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同时,政治制度化的程度决定着政治文明的程度。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基础和支撑力量,是政治资源的最重要成分。政治制度包括:(1)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政体结构;(2)根本政治制度,它体现着国体的性质;(3)具体政治体制,它是基本政治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4)各种政治运行机制,这是基本政治制度和各类政治体制的具体运作形式。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为一种高度中国化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成果,在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过程中,与中国这样超大型、长历史、后发型的社会相适合,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但也应该看到,在我们的政治体制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甚至存在一些弊端。在推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既不能否定和放弃,也不能止步不前,而应该发展和完善。在制度化发展过程中,与制度设计和制度选择相比,制度的有效运作更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首先,制度只有在不断的运作中,才能得到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得以巩固和发展,不良部分得以消除或改进;其次,只有在现有的制度获得有效运作的条件下,社会才有发展的可能,而社会发展所积累的资源将是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动力。所以,政治变革的合理价值取向是制度功能的开发,使现有的制度有效地运作起来。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其重大的认识价值和行为价值就在于,促使人们科学地认识和把握现行的政治制度,坚定不移地为赋予这些制度以实际的内容而努力,从每一个具体步骤和程序上发挥现行政治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既要避免政治制度形式主义地空转的现象,更不能陶醉于“我们已经实现了政治文明”这样一种肤浅的、狭隘的认识。中国人民推翻封建帝制已近一百年,中国共产党执政已经五十多年,党在政治上已经逐渐成熟,历史给我们提供了加强制度建设的机遇,现实给我们提供了加强制度建设的主客观条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适逢其时。

二、政治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政党制度建设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政党政治的时代。所谓政党政治,是指政党掌握政权并在社会政治生活、国家事务和政治体制运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政治。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政治舞台上的主角都非政党莫属,政党是国家政治的核心和主体。一国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主要体现在政党政治方面,政党制度是一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政党政治的产生源于资产阶级对于其政党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设计。政党政治是相对于君主政治和贵族政治而言的。君主政治和贵族政治是依靠血缘纽带和君臣依附关系来控制国家政权的;政党政治则淡化了这种关系,以利益和思想的趋同性为基础的政治集团控制着国家政权的权力机构为特征,以政党控制议会和组织内阁为前提。政党制度是政党政治的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政党制度的内容包括一个国家的各个政党在政治生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政党同政党之间的关系、政党同国家政权的关系。作为一种运行机制,政党制度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构成了社会各阶级、阶层、集团和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一种行为规范,也形成了一种党际关系体系和运行规则。在政党制度这个相对稳定的架构中,政党和政党政治则具有一定的可变性。政党、政党政治和政党制度产生的时序一般为:先有政党和政党政治,两者的发展是同步的,是不可分割的,尔后才有政党制度的确立。也就是说,政党和政党政治决定政党制度的性质和内容。例如,民主型政党和政党政治形成竞争性的政党制度;权威型政党和政党政治形成权威型或垄断性的政党制度;由一党主导、多党参与共同反对一党垄断政权的政治斗争则形成合作性的政党制度,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政党制度是指以固定方式互动的一组政党体制,固定化互动意味着贯穿在政党关系(竞争或合作)中的某些规则和条例被广泛遵守,即使这些规则和条例可能存在争议并且逐渐有所变化。因此,一个制度化的政党制度就是行为者依据政党格局的基本轮廓和政党活动的基本规则,确定自己的预期目标和决定自己政治行动的体制。制度化的政党制度决定着政治过程,决定着政治发展方向。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明了各政党的地位和作用,明了谁是主要政党,可以预期政党行为的稳定性。

关于政党制度的制度化程度,斯考特·梅恩瓦宁从四个方面去分析:(1)制度化程度高的政党制度较为稳定,政党之间竞争或合作的模式具有规律性,如英美的两党制。(2)在制度化程度高的政党制度中,政党在社会中有深厚的基础,政党与民众之间的联系是固定的。政党有自己相对稳定的联系对象和活动范围,政党倾向于坚持它们一贯的政治立场,能够形成其特有的政治偏好,如一个明显处于左翼的政党不会为了短期的选举优势而突然转向右翼。社会中民众的投票和支持对象在对政党的选择上有一定的规律。(3)在制度化程度高的政党制度中,政治行为者赋予了政党合法性,即认为社会中应该或者可以存在政党。即使民众对特定的政党持批评态度,甚至对所有的政党持怀疑态度,但依然把政党看做是民主政治的必要部分,相信政党创造了现代民主,认识到没有政党,现代民主是无法想像的。(4)在制度化程度更高的政党制度中,政党组织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在政治发展过程中,政党的整个组织发挥作用,而不是政党组织服从于某个领导人或某个小团体。在政党制度(包括一个政党的内部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政党逐渐摆脱了具有个人目的的控制。政党结构稳固完善,覆盖地域广阔,组织良好并且拥有自己较为稳定的资源,党内各种程序包括选择和改变党的领导团体的程序常规化。[3]在制度化高的政党制度中,几乎没有一个政治家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政党。邓小平总结了党的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4]党中央十分关注从制度上建设党的问题。江泽民指出:“从严治党,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制度”,“对党内已经确立的制度要严格执行,同时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各项制度,形成一套从严治党的制度机制”[5]。

在政党制度的研究中,对执政党的研究应该放在首要的地位。当今世界是一个政党政治的世界,现在世界各国大大小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政党共有5000多个,经常执政或曾经执政的政党也有上百个。执政党主导着一国的内政外交。不断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是各国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所谓政党的社会基础,是指那些认同政党政治纲领,拥护政党的政策主张,对政党具有向心力,凝聚在政党周围并忠诚于政党的社会群体,是指政党所能代表其利益和要求的社会阶层。政党的社会基础作为政党的生存土壤,其范围的大小和力量的强弱,决定着政党的生命力与影响力的大小。争取尽可能多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的支持和拥护,是任何渴望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政党必须首先思考的。当代世界各个政党,都面临着如何去面对新的形势、以什么样的理念和姿态去处理发展变化中的国内外事务的问题。世界各国执政党的兴衰成败中存在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世界各国各种类型政党植根于本国的特定土壤,各有特点,但作为政党组织这一客观存在,必然也有其共性。比如,凡是执政党都会面临这样一些共同的问题:执政党代表什么人的利益;追求什么样的社会目标;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治国理政;自身有什么样的能力和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执政党的理论纲领能否与时俱进;执政党能否正确对待自己的历史传统;执政党能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来把握自己;执政党能否始终把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放在党的纲领和行动的首要位置;执政党同国家决策机关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等。因此,我们必须开展对于执政党的研究,研究世界各国执政党所作所为的利弊得失和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以作为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借鉴和参考。

三、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一国的政治制度中,政党制度处于核心的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说它是基本政治制度,首先,其含义不是指某个领域、某个方面的具体制度,而是指在我国政治制度总体架构中关系全局、具有长远的战略地位,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其次,是说这一制度是国家政权产生的基石,新中国就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在多党合作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我国政党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发展,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在世界各国政治制度中独树一帜,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效。在新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显著加快的过程中,这一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国的政党制度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是因为冷战结束以后国际政治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成为国际敌对势力“西化”的主要目标。西方一些国家打着“普世主义”的旗号,推行他们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产生于中国土壤,是在中国历史土壤中“长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认识这一制度,可以借用西方政治思想家的一些论述。19世纪的英国学者J.S.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就提出政治制度必须有历史的基础,论证了政治制度是“人制作成”的还是“长成”的问题,他说,政府的形式应被看做是一种发明创造的事情。既然是人制作成的,当然人就有权选择是否制作,以及怎样制作或按照什么模式去制作。他提出,在制作政治制度和政府体制的过程中,第一步是明确政府所须促进的目的;第二步是研究什么样的政府形式最适于实现这些目的。明确了这两点,再确定将最大好处和最小害处结合起来的政治制度和政府形式。同时他又说,事实上在政治历史发展过程中,政府的形式不是一个选择问题。“大体上我们必须按照它们的现实情况加以接受。政府不能靠预先的设计来建立。它们‘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从该国人民的特性和生活中成长起来的一种有机的产物,而不是故意的目的的产物”[6]。除了用权宜的设计应付一时的需要以外,人们的意志在这些问题上不起作用。政治制度如果符合民族的感情和性格,通常是持久的,经过连续不断的凝聚,就构成了适合该国人民的政体。因此,制度必须有历史的基础,制度必须与民族惯例及性格和谐一致。当一项制度或一套制度具有民族的舆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的道路时,人民就不仅更易于接受,而且更容易学会,并从一开始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这种制度并把它付诸实施。密尔认为,一个国家比较成功的政治制度是生长成的,而不是人为移植的。这些论述,对于认识我国的政党制度不无启发意义。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的政党制度建设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其一,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我国在政治制度上坚持走自己的路,为今天经济建设成就的取得、综合国力的提升和社会的稳定提供了保证,也逐步成为党内外和国内外人们所认知的事实。(注:在2002年中共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和2003年北京市委统战部分别所做的有关问卷调研报告中,在党内外都有90%以上的人肯定多党合作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推动作用。)其二,我国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求我国的政党制度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所有制和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使我国社会在一致性增强的基础上出现了多样性发展的趋势。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扩大和容纳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各方面的政治参与,把他们的政治愿望和利益诉求纳入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体系中,如现有的八个民主党派如何涵盖社会的各界别,各民主党派既要在坚持自己的传统特色基础上面对现实又要防止趋同,人民政协的界别构成如何发展,政协的结构功能如何充分发挥,就成为基本政治制度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它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在政党制度理论、观念方面进行创新,在政党和政党制度的运行机制、功能作用方面进行创新,既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又能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和作为其联系界别的政治利益代表的功能。这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有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开拓的精神。政治机器并不能自行运转,它须由人操作,甚至由普通的人去操作。它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的参与,并使之适应人们的能力和特点。政治制度的运作有赖于人的意志,它们在每一阶段的运行效果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一种形式、一种载体,关键在于我们如何通过坚持不懈的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赋予基本政治制度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实质的而不是表象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内涵,从而实现包括基本政治制度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政治资源合理配置和使用。一方面,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高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以宪法为根本行动准则,依法执政,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从宪政的高度去认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问题,不断提高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也要求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根据自身传统和特点,建设高素质的参政党,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在这些方面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

民主党派作为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干部性政党,有其自身的特点。知识分子是由脑力劳动者构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是创造、传播和应用科学文化知识的人,其中又有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创造等专业的分别。知识分子因职业关系,其思想总是闪烁着某种独立批评之火,他们肩负着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任,对建设政治文明也有重要作用。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吸收知识分子中革命和进步的分子,壮大了党和革命队伍的力量。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虽然宣布“知识分子从整体上讲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实际上仍然把他们当做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党的阶级基础并没有扩大。改革开放以后,明确宣布“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并相应调整和制定了知识分子政策,使知识分子成为党可以依靠和信赖的力量。承认知识分子的贡献是有价值、有意义的,知识分子参与政治,包括一部分科学文化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成为政治家和行政官员,标志着知识分子对执政党和现存制度的支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正在敦促知识分子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因为随着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知识分子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今天,知识分子的政治属性问题早已解决,关键是如何调动和发挥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科技进步,增强综合国力。在我国,知识分子工作同民主党派工作密切联系。许多民主党派成员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界别的专家学者,许多民主党派同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具有历史与现实的联系。执政党不仅可以通过统一战线的正确政策和措施,开创性地做好知识分子工作,还可以通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人民政协,突出党派的界别特点,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使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社情民意得到充分反映。围绕着现实生活中的重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相关界别的政协委员、代表人士和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可以提出有创见的思路和可操作的对策,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方面,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愈益重要,必须以开拓进取的精神,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层面提出新的思路和方式、方法。国家应加大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投入,为各界政协委员切实地参政议政提供物质条件和时间保证;加强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应更细化;突出政协界别的特点,通过各界别的政协委员,使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所欲所求和社情民意得到充分而切实的反映。同时,应当加强对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地位和作用的宣传,以使执政党各级领导干部从民主政治的持续发展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去认识统一战线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应加重“合作”的分量,提高“协商”的质量,增强“参政”的作用,扩大“议政”的范围,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同时,扩大执政党的社会基础,以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样,在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就可以不断提高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当代世界特别是西欧国家的政党政治出现危机,存在着一系列制度性的结构问题。政党在日常政治生活和选举斗争中意识形态色彩已经日益淡化,如德国社会民主党、英国工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社会党,在大的政治和经济方针上与保守主义、新自由主义政党已逐渐趋同,它们在竞选时提出的纲领仅仅在实际政策及其侧重点上有所区别。面对经济滞胀、居高不下的失业率、福利国家的困难,社会党、保守主义政党、新自由主义政党都缺乏良好的对策,使广大选民对政党普遍感到失望,议会选举时选民投票率大大减少,党员大量流失,新入党的人数减少,成员老化,由此导致长期投票支持某个政党的基本选民人数不断减少,政党体系日益分散化。

人们的价值观念在发生着变化,社会不再分裂为几个互相对立的阶级,而是分化为成千上万的小集团,特别是青年人越来越不愿意长期接受一个政党、工会或教会的约束。人们从原来的接受别人领导、履行义务责任的价值观念变为自我发展的价值观念,个人对自己的生活道路、社会归类和自我理解做出决定的机会大大增加,个人行动选择权扩大了。电视节目、录像带、电子传真、国际互联网、激光唱片和激光视盘等,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政治和政党本身也部分地成为一种媒体现象,政治信息成为一种信息消遣。用电视遥控器频繁地变换频道是媒体欣赏方式的特点,因此,政治传播借助媒体必然追求轰动效应和收视率。媒体的变化改变着政党的活动环境和活动方式,政党在借助传统的工作形式(如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和强有力的基层工作)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了。以上的变化导致了政治发展的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洲政党特别是德国政党显示出两个发展趋势:一是在自身的组织活动中,尽可能多地采用直接民主的方式,政党通过党员网络为其成员提供信息的渠道,并加强中央与党员的直接联系,借此抵消许多党员脱离组织的消极后果;二是努力提高党组织结构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对非党员群众实行开放政策。德国政党正在走向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成员党。互联网的渗透可以改变党内意志形成过程和决策过程,改变党的组织方式。通信交往方式的变化对党内权利机会的分配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到党的合法性认同和政治发展的能力。[7]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媒体的变化和政治发展的变化,这三个变化趋势必然导致政党体制的变化。

总之,时代要求政党制度必须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在坚持历史传统、自身特点和政治优势的基础上,我们应面向未来,关注世界各国政党和政党制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西方的政党制度同我国的政党制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我们应善于从普遍的规律性的东西中,吸取它们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政党制度的建设首当其冲。在这一制度中,执政党和参政党构成一个共同政治体系的两个方面,共产党处于多党合作的核心地位,起着领导的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始终保持先进性并在中国长期执政的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做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建设的关键也在于中国共产党。

参考文献

[1] 福泽谕吉.政治文明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0.

[2]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12.

[3] 斯考特·梅恩瓦宁.在第三波民主中重新检视政党理论[A].荣敬本,高新军主编.政党比较研究资料[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259-260.

[4] 邓小平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3.

[5] 江泽民.论“三个代表”[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23.

第3篇:政治制度论文范文

摘要:报业制度系政治制度之一环,当社会政治制度变更时,报业制度亦随之变更。人性问题、社会与国家的性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知识与真理的特质是报业哲学的核心问题。本文从历史学、哲学与政治学的视角,分析了世界范围内各种不同的报业理论和报业制度。对于中国,在其政治制度下,有望探索出自己的报业制度而成为世界的典范,为人类谋幸福。

一、前言

通常认为,报业制度取决于政治制度。换言之,报业制度乃为政治制度之一环,当社会政治制度变更时,报业制度亦随之变更。所以,了解各种政治制度的理论,应为了解各种报业理论的前提。

人类自有历史以来,社会即有两种力量相互激荡成长:一种是极权的力量,另一种就是自由的力量。如极权力量取得优势,就出现一种极权的政治制度;如自由力量取得优势,就自然建立一种自由的政治制度。但不管是极权的制度或自由的制度,都对下列问题,坚持一套假定的信念。

二、报业哲学的核心问题

(一)人性问题。极权主义认为人性是恶的、愚昧无知的,所以主张严格统治,辅以教育,使之向善。自由主义认为人性是善的,能够分辨是非善恶的,所以主张民主自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

(二)社会与国家的性质。极权主义认为社会与国家是实体的,有生命的,是真理的化身,是文化的结晶。而自由主义则认为社会国家是抽象的,没有生命的,它仅是个人的组合,没有个人,便没有社会国家。

(三)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极权主义认为个人是国家的臣属,不能独立存在,个人本身没有目的,没有意志,他必须在国家内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而自由主义则坚信个人为唯一存在的实体,有目的,有独立意志,并有天赋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之存在,在于维持公共秩序及增进个人之福利。

(四)知识与真理的特质。极权主义认为社会国家之结构,系基于人类天赋智慧之不平等,统治阶级具有最高之智慧并为真理之主宰,故主张知识与真理均应由统治者来传播。而自由主义强调天赋平等之权利学说,认知体系经学习及经验而来,真理则散布在每个人之心中,故主张言论自由,真理愈辩愈明。

综上所述,可知分析报业制度的不同,最后便归入哲学的范畴。本文系以历史学、哲学及政治学的角度,来比较当前世界各种不同的报业理论。

三、报业理论的类别

前面说过,人类社会政治制度,有极权主义与自由主义两种,所以报业制度只有两种,就是极权主义报业与自由主义报业。自1917年俄国革命后,出现共产主义报业,因其报业由党与政府经营,所以亦称新极权主义报业。二十世纪后,自由主义报业因黄色新闻的泛滥,与报业所有权的集中,致使自由报业的理论失效,新闻自由面临危机,因之有“社会责任论”的兴起。社会责任论,仅为对自由主义报业的一种修正,亦称“新自由主义报业”。所以当前世界上共有四种“报业理论”,即“极权报业”、“自由报业”、“共产报业”与“社会责任论”。这四种报业理论,前三种已建立根深蒂固的报业制度,而“社会责任论”仅为西方所谓“自由报业”向往的一个目标。

任何新闻(报业)制度,均为政治制度之一环。换言之,一个社会的政治哲学决定它的新闻哲学;而新闻哲学又直接决定它的新闻政策、新闻制度与新闻观念的价值标准。所以任何国家的新闻事业,必须服务于它所依附的政治制度,及其生存社会的价值标准,此乃一项必然的选择。

四、西方自由报业的演变

西方资本主义,亦称自由主义,所以它们的商营报业,亦叫做“自由报业”。这种报业强调新闻事业应享有充分的“新闻自由”,不受任何干涉。自由报业在主笔主持的政论报纸时代,对近代民主政治曾有伟大的贡献。但自二十世纪初叶报业商业化后,报纸发行人与经理人员,取代了主笔的领导地位,亦即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前院长麻特所说:“报业商业化后,高速度轮转机的声音,淹没了主笔的声音。”

自此以后,报纸展开了激烈的商业竞争,结果报业形成“一城一报”及“商业独占”。发展至此,自由报业反而消灭了民主政治所依赖的“意见自由市场”,亦即消灭了自由报业本身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因而使报纸纯粹成为商人的营利工具。

就实际而言,任何报业制度都自称有最充分的“新闻自由”。然而事实上这种自由仅为少数人所享有。如极权报业之新闻自由,为极权政府所享有;共产报业之新闻自由为共产党精英分子所享有;而资本主义报业之新闻自由,则为少数资本家(发行人)所享有。资本主义的商业报纸,强调“新闻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观念,沿袭已久,人云亦云,积非成是。但经近代许多权威学者的反复研究,确认“新闻自由”仅是报纸发行人的一项“特权”,与一般人民的“基本人权”并无关联。例如,哈佛大学哲学教授霍根博士于1947年出版了《新闻自由》一书,他否认新闻自由是“基本人权”,而认为它仅是报纸发行人的一种道德权利;他认为只有在报纸尽到道德责任时,这种权利才应受到保障。霍根博士的这项理论,得到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委员们的一致同意,因此形成今日流行的社会责任论。

五、社会责任论的理论

“社会责任论”认为人类并非绝对的理性动物,充分的自由竞争并不一定能实现真理。所以报业必须积极地先从担负“社会责任”做起,即提高人民文化水准,服务民主政治,保障人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健康娱乐,维护社会和平,然后才能保障它的“生存”与“自由”!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强调:“如果报纸拒绝担负社会责任,则政府及社会大众可制定法律强迫其担负责任,且政府可自己发行报纸。”

社会责任论具有健全的哲学基础,这一理论认为人性是“自私”的,需要制度的制衡;个人为独立实体,有自由意志;这一理论认为“真理愈辩愈明”。但它指出了自由报业的弊端,亦为无可争论的事实。但令人怀疑的是它的方法,即政府如何强迫报纸担负责任?政府如何发行报纸而不产生极权报业的缺失?

孙中山先生的政治主张,不同于极权主义与共产主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而这三种主义的报业制度,均已产生极大的弊端。

六、目前报业制度的缺失

极权主义、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报业的缺失,主要源于这些报业制度中的“新闻自由”分别掌握在独裁者、共产党精英与少数资本家的手中。根据民主政治的理论:“个人权益,只有个人自己知道;并且个人权益,只有自己有权保护,才能真正安全。”所以要建立民主主义的报业制度,必须使“新闻自由”的权利确实为全民所“共享”,这才是正确而合理的途径。

现在人类的智慧,已经不再相信政治独裁与宗教独裁,更不相信经济独裁;难道我们还会相信报业独裁会为我们带来好处?

民主主义与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自由的原则应普遍存在,不应由少数人独裁。两者的报业哲学是不谋而合的,两者对于报业功能的看法也是相同的,但民主主义的报业制度,不主张由政府直接控制报业,也不主张政府直接发行报纸,而主张报业应彻底民主化。因为报业只有在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的原则下,才能使报纸真正为公益服务,也才能真正建立自由而负责的新闻事业!

七、英国威廉斯教授的报业理论

英国威廉斯教授为牛津大学董事长、民主社会党主席与伦敦卫报主笔,他认为在民主国家之中,不仅政府应该实行民主,而且支持民治政府的新闻媒介,其经营亦应彻底民主化。1974年2月,威廉斯教授应邀至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大众传播研究中心,主讲民主传播制度。他认为民主国家不仅政府应民有、民治、民享,而支持政府之大众媒介,亦应民有、民治、民享。

八、报业改革的途径

新闻媒介应如何民主化?英国BBC与德国ARD以及所有公共广播电视媒介都已彻底民主化。报纸与电视不同,报纸应多元化,其实行民主化之途径如下:

1、确认报纸之基本性质为教育文化事业,并非商业;

2、报业应由政党与人民公益团体发行,不得以商业方式经营;

3、报业应以报道新闻与发表意见为宗旨,不得以色情与暴力新闻作为营利之工具;

4、报业须多元化,防止一城一报与报业独占;

5、全国重要城市应设立国家印刷厂,以公平、快速之方式代印全国所有报纸;籍以大量减少报业成本,以维护报业多元化,目前各国报纸大量停刊,主要是因为报纸印刷与固定资本太高(约占85%);

6、报纸之总编辑与记者为报纸之灵魂,应有一定资格;

7、报业应设新闻评议会与报业法庭,报业之新闻、言论与广告应受评议会之监督;

8、为保障国家利益,积极发挥报业之正功能,报业可仿照英国BBC由全民精英代表组成董事会,发行高级“公共报纸”(Public newspaper),这种报纸就像社会大学一样,完全服务全民,不与其它报纸竞争,其收入亦靠发行、广告,如果入不敷出,则由国库补助。

九、近代报业改革的新观念

目前世界上的任何国家,均认为报业是个严肃问题,应予改革,但因“政治制度”与“新闻自由”问题,许多改革建议均未成功。上述8项建议并非新观念,而是对近代各国报业改革新观念的总结。

1、1933年10月,德国制定编辑人法(Editor’s Law)规定,编辑人与记者应有资格;1935年4月,又规定“工商团体须退出报业”,并认为“金钱不得制造舆论”。

2、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新闻自由并非基本人权,而是道德权利,新闻业应负道德责任;并认为报业受劣币驱逐良币法则的支配,所以为了社会利益,必须由国家发行高级报,免于商业报纸的竞争。

3、1953年7月,英国成立新闻评议会,评议报业缺失,限制新闻自由,防止报业独占与腐化。

4、1959年10月,美国著名政论家李普曼,建议美国建立公共电视。1967年11月,美国国会制定公共电视法案,随之建立公共电视公司;当时《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发行人劳伦斯预言“公共报纸”终将诞生。

5、1967年,英国经济学人与国会议员兼《卫报》专栏作家詹格尔夫人建议报业应收归国有,并建议设立国家印刷厂,以降低报业成本,维护报业多元化。

6、1968年,美国著名作家塞尔兹,认为政府管理报业行不通,新闻自律也不可能,他建议公众应创办TVA型的“公共报纸”,这种报纸的功能与其对社会的服务,就正像田纳西公共水利管理局(TVA)一样,它可依照社会责任论的报业功能,证明一份十全十美或接近十全十美的“公共报纸”是可以成功的。在TVA建立以前,密西西比河经常泛滥成灾,人民生命与财产损失惨重。而TVA建立后,不仅免除水灾,而且完全实现防洪、灌溉、饮水与观光的目标。

7、1973年7月,美国成立全国新闻评议会,防止新闻事业滥用新闻自由,后因《纽约时报》等大报抵制,不幸于1984年3月20日夭折。

8、1981年3月,韩国根据《言论基本法》,成立“言论仲裁委员会”,该会性质为新闻评议会,但“仲裁会”如同报业专业法庭,全国设立14个分会,与地方法院合署办公,如报业不服该会裁决,即移送法院审理。

9、1984年10月,法国颁布新《出版法》,防止报业独占与维护报业多元化。该法规定,一家公司在数个城市发行多家地方报纸,其总发行量不得超出全国同类报纸总发行量之15%;如为全国性报纸,则其发行量不得超出全国同类报纸总发行量之10%。

十、结语

第4篇:政治制度论文范文

二、每周一上午8:30进行局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学习由局机关党委副书记主持,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局机关干部职工参加。

三、每月第一周周一召开中心组学习会议,学习由局机关党委(党组)书记主持,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每季度研讨交流不少于1次。

四、分管领导要及时督促局办公室认真精心安排每周周一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党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及省市县重要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领导讲话,行业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近期相关文件等。

五、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学习期间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大声喧哗,更不准接打电话。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局分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第5篇:政治制度论文范文

【关 键 词】政治文明/制度设计/制度创新

【 正 文】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在政治建设方面,十六大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得到同时推进,共同发展。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智慧结晶,反映了人类在解决政治问题方面的积极成果。但是同时,政治文明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有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推进的过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人类的一种新型的文明形态,需要在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实现其政治建设中的制度创新,以使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得到持续发展。

人类政治发展的经验表明,政治文明的进程同时就是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创新过程,因而可以说,正是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创新水平,决定了一定时期的政治文明程度。根据恩格斯的分析,所谓文明社会,就是在人类创设了国家制度的时候开始的。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三次社会大分工的相继出现,社会产品开始出现了剩余,阶级这样的集团也随之形成,社会矛盾趋于激化。这种矛盾仅仅依靠氏族内部的力量难以调和,这就需要一种从社会中产生并且居于社会之上的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来干预,这种力量就是国家。恩格斯说,“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者的机器”[1],正是这种“机器”的出现,在政治方面标志着人类由野蛮时代进入了文明时代。“随着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时期……”。“以这些制度为基础的文明时代,完成了古代氏族社会完全做不到的事情。”[1]我们注意到,恩格斯将这种以制度为基础的国家的产生,作为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因为国家就是一种政治制度。”[2]作为文明社会在政治上的标志,国家制度在组织人类社会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近代政治文明的主要标志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产生。《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政治上的成就伴随着。”这个政治上的成就表现为一系列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其他种种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发明和创造一样,近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也是人类政治智慧和政治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人类社会的政治问题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近代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创新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等等政治思想的基础上,一批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政治制度进行了设计和创新,如潘恩、密尔等人对代议制度的设计以及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等人对权力制衡制度的主张等等,都对近现代的政治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民主主义思想家潘恩认为,“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且有平等的天赋权利。”[4]并指出,“代议”就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去商议和处理国家事务,在代议制共和政府下,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是主权者,人民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力。在民主选举基础上建立的代议制政府,将人民主权原则与实际的政治运作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能够容纳并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领土与不同数量人口的政府体制”。潘恩关于代议制的制度构想,为美国资产阶级统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代议制较为成功地解决了民主政治的实际运作问题。因为按照民主制的严格意义,民主制意味着全体人民对于政治的权力。而在现实的政治中,要让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都来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这在操作层面上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对此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就说过,“就民主制的严格意义而言,民主从来就不会有,因为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来讨论国家的大事。”[5]因此,代议制的制度设计就从操作的层面,将人民主权的原则贯彻到政治实践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在批判资产阶级阶级统治的同时,也肯定了代议制对于民主政治的意义,认为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成果。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是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的民主。”[6]还指出,议会制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无产阶级政权可以利用的现成模式,“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成‘工作’机构。”[6]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看来,资产阶级的很多制度设计,为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提供了现成的经验。

英国的思想家洛克主张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权力。根据洛克的思想,政府是契约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本身就意味着它与人民的一种承诺关系,因而必须受到这种既定关系的前提限制,即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违反了这种基本目的,政府的存在就失去了理由。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在英国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使政府的权力始终受到议会的直接制约并间接受到选民的制约。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国家权力的被滥用及其条件进行了分析总结,设计了防止权力被滥用的制度结构模式,形成了他的关于三权分立的政治主张。他的这一主张的基本要义是说,国家的权力可以而且必须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这三个权力必须交由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人所掌握;只有在这三个权力既分立、又互相牵制的条件下,才能保障权力不被滥用从而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7]。美国建国时期的制宪者们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孟德斯鸠的主张,设计了基于这一主张的政治制度。对此汉密尔顿曾说,“把权力均匀分配到不同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设立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任职,人民自己选举代表参加议会——凡此种种完全是崭新的发现,或者是在现代趋向完善方面取得的主要进步……,通过这些手段,共和政体的优点可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8]可见,资产阶级对于制度的设计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

总之,人类政治文明的推进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过程。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使人类日益成功地解决了许许多多的政治问题,从而使人类的政治生活不断地得到改善,使国家的政治统治更为稳定。

巴黎公社的实践,是无产阶级政权制度设计的第一次尝试。马克思、恩格斯曾经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的成功经验,认为公社的制度设计为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在谈到巴黎公社的制度设计时,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一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其他的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一切公职人员都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9]马克思、恩格斯还总结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不可避免,——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9]尽管从现实的情况看,巴黎公社的制度模式不一定就能够成为以后无产阶级政治统治的现成模式,但是作为无产阶级政权的第一次尝试,为开创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产生,开创了人类历史上一种新型的政治文明形态。作为与资本主义政治相对立并且是作为超越资本主义政治的这种政治文明形态,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都应达到其应有的一定高度。列宁对此充满了信心,认为“只有无产阶级专政,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能达到而且真正达到了高度的文明。”[10]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本身的基础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所以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方面的任务非常艰巨。在我们建国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抱持着一种“社会主义政权诞生之日即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之时”的观念,忽视了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以至于到目前为止,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形态还没有能够在制度建设的层面得以形成,譬如说我们还没有形成一种持续稳定的宪政结构、政治运作机制和行为模式,使我们的政治形态实现持续的稳定和发展。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时曾说过:“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11]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所以邓小平同志强调了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意义,认为制度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因此,在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中注重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为我们提供的基本经验。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从一开始就非常注重政治发展中的制度建设。早在1980年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他就深刻地分析了“文革”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进而指出,“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1]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深刻论述是对新中国政治发展所面临问题的精辟总结,对于现时代政治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天,在我们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重温邓小平同志23年以前的深刻论述,应该说感触尤深。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发展有了长足的进展,政治发展中的制度建设也开始得到一定的重视。但是,十六大关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战略,对我们的制度建设又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们需要的是:如何根据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要求,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使我们的政治生活能够沿着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政治发展目标而进行。

在我们的制度建设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制度创新。因为作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形态,它与资本主义的政治形态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套原则和模式,或者说,现有的一套政治模式不能适用于中国的实际需要。这就需要创新。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邓小平曾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应该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12]江泽民同志也指出,“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我们都要积极继承和发扬。”[13]党的十六大也提出了要吸收人类一切有益的政治文明成果的问题。对于处在社会转型之中的中国社会体制而言,现代社会文明的实现过程更需要制度的创新和发展。这个创新过程既包含着对自身的、经过实践证明是有益的东西的继承与发展,也包括对体制外的优秀制度文明成果的汲取和借鉴,同时又是对因循守旧之惰性的破除,对既得利益的放弃[14]。

转贴于  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由于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因而,各项政治制度的安排和创新必须全面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这方面,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有必要强调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制度观念的培育。

所谓制度观念是说制度优先的观念,特别是在政治领域,需要用制度的权威来代替个人的权威。或者说只有通过制度的权威才能树立个人的权威。这也正是邓小平同志一向重视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培育适合社会主义的制度观念,为各种制度的创立、运作、维护提供观念支持和精神动力。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制度观念还比较淡薄的情况下,更要把制度观念的培育当成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度观念的培养是制度文明建设的前提,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现条件。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的制度文化。

社会主义制度文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是决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形态的内在特征。在建设社会主义制度文化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注意人类制度文化的普识性因素,又要强调社会主义制度文化的特殊性品格。在制度文化建设过程中,建立一种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制度文化,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体现各种制度的设计和创新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同时在保证公共权力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促使公共权力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本质。

第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各项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必须加快各项制度的建设。

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包含了非常复杂的内容,从宏观的制度到微观的制度,从中央的制度到地方的制度等等。从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来看,重要的制度有以下基本方面:

一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民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从而是构成政治文明的基本的要素。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必须加强基本制度建设。在我国,基本制度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宗教信仰自由制度、“一国两制”、司法独立审判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特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的素质不断提高,对民主的政治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生活的需要,应在坚持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对制度的具体细节进行改革和完善,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如党内民主进一步落实的问题,这就需要新的制度安排确保党员的权利得到实现。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着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这些论述对党的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方向性指导。

二是完善各项具体的政治制度,提高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能力。具体的政治制度内容广泛,涵盖面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如国家公务员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基层民主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民主选拔制度、民主考察制度、民主监督制度、质询与评议制度、人民举报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失察失误追究制度等。十六大报告特别强调决策的制度建设,指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度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是健全和规范有关部门规章制度。部门制度和规章是微观层面的具体规范和准则,对于确保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特点,在不与国家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不同的准则和规范,实现对微观层面事务的有效管理。可以认为,微观层面具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政治文明的建设成果。

从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看,在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注重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有三个:一是制度的科学性,二是制度的稳定性,三是制度的有效性。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切实的制度建设,当能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制度的科学性是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前提。制度的科学性是一个制度有无生命力的主要标志。制度的科学性至少包括制度的合理性和制度的合法性,一个制度的好坏首先在于它的设计和创新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需要,是不是符合人类政治生活所追求的理想和价值,如果制度的设计和创新超出实际需要,与人类政治生活的理想和价值背道而驰,那就肯定不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同时制度设计和创新应该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得到绝大多数人民的认同,从而获得广泛的支持。这就是所谓合法性问题。一种制度只有获得了这种合法性,才能取得其稳定性和有效性的效果。

制度的稳定性是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度权威的基础。一种制度缺乏了稳定性,也就表明这种制度失去了权威性。华盛顿大学教授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是社会中人与人、组织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博弈的规则,它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是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文正邦教授也认为,制度是关于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社会关系、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其相应规则[15]。总之,制度是一种约束和规范个人、组织、社会行为的游戏规则和运行机制,它具有持续性、规范性和稳定性,能确保各种行为和关系按照既定的方向发展。正是制度稳定性和规范性的这种根本属性,使制度可以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导向、整合、规范和保障等功能。

制度的有效性是衡量制度建设成败的关键。设计的制度缺乏有效性,那这种制度也就失去了实际存在的意义。制度的有效性直接体现为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并不是目的,它只是一个手段和载体,通过设计和创新,建立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也设计和创新了很多的制度,但是有很多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除了受到制度执行者和环境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外,更多是制度本身设计的缺陷。就我国宪政制度来说,我国的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对于宪政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我们的政治实践中,有相当的宪政规范还没有能够得到切实的实施。这是需要我们的制度建设给予关注的重大问题。

总之,在加入WTO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以十六大报告中关于政治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以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为路径,认真总结建国以来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牢固地树立制度优先的政治发展战略,以提高制度的实施及其有效性为切入点,特别是要维护宪法法律的绝对权威,并以此来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2,17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8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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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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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75,335.

[10]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社会主义文明[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113.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3,333.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

[13]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人民日报,2001-07-01.

第6篇:政治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补正和追认是治愈行政形式违法性的两种重要方式。其中,补正主要用于治愈行政程序的违法,而追认用于治愈行政主体的超出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这两种制度能够促进行政效能的实现,然而,也会带来行政正当程序和行政组织秩序被牺牲的风险。因此,一方面要在立法中限制其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在法律适用中进行严格解释,以确保行政正当程序和行政组织法功能的实现。 【论文关键词】:行政行为效力矫治 补正 追认 正当程序 一、引言 近年来,违法行政行为的矫治制度成为在实践和理论中一个受关注的议题。在2008年10月出台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1个法律草案之一。在理论界,违法行政行为的补正和追认等违法行政行为的矫治制度的具体制度的研究和讨论也被广泛开展,多位学者都主张我国应当引进违法行政行为的矫治制度。在民法中,违法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一概无效或被撤销,违法的民事行为可依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追认或不予撤销的选择发生法律的效力,因为促进交易乃为民法的最重要价值目标,从这一促进交易的效率价值目标出发,尽可能地使更多的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是民法制度设计的合理选择。效率价值目标也被认为是引入违法行政行为的矫治制度的理论依据所在,即通过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矫治制度,尽可能地使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促进行政效能的实现。 然而,作为单方性的、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与双方性的、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目标、制度结构有着明显的差异。违法民事行为的效力矫治制度,不能简单地移植到行政行为制度中。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矫正制度的设计,必须从行政行为法律制度自身的制度目标、制度结构去考量。而且,西方的制度设计只能作为一个参考的标准,不能不加论证地盲目引入。毕竟,与作为私法的民法相比,行政法作为公法与一国的政治架构、历史传统、文化氛围有着更为密切的关联。从这一思路出发,本文将以具体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矫治制度为重点研讨的对象,探讨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理论依据,以及其在我国会遇到的困境和应对的策略。 二、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的界定和理论根据 (一)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界定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首先得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界定。违法行政行为,顾名思义,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是建立在行政违法性的基础上的。由于行政行为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抽象的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也可分为抽象的违法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本文的研讨对象为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此下文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即指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多种可能,如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或形式不合法,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不合法等。违法行政行为的具体形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例如,以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为标准,可把行政违法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以行政行为的范围及与相对人的关系为标准,可把行政违法分为外部行政违法和内部行政违法{1}。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德国和我国台湾把行政违法分为形式违法性和实体的违法性,因为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需具备形式的要件和实体的要件,不符合其中的某一要件即是违法性。形式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须由有管辖权限的官署所发;(2)须遵守法定的程序;(3)须依法定的方式颁布。实体的合法性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仅仅包括成文法的规定,而且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习惯法,其主要涉及:(1)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2)授权基础的遵守;(3)裁量权的行使须正当;(4)比例原则、确定性原则、平等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遵守{2}。 在对行政违法性的分类中,把行政违法性分为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直接与行政合法性的司法审查要件挂钩,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这一分类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矫治制度适用范围的界定也是直接相关的。所谓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矫治制度,是指针对某些违法的行政行为,通过补正、追认、转换的方式消除其违法性,使其产生合法行政行为效力的制度。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矫治制度的适用,以形式违法性为原则,以实质违法性为例外,即这一制度原则上只适用于形式违法性的情形,只有在特别例外情形才适用于实质 违法性的情形。具体而言,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颁发主体不合法,行政程序不合法,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未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作出三种情形。在特别例外的情形下,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矫治制度也可适用于实质违法性的情形,如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具备另一合法的行政行为的要件时,产生另一合法的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制度,此即违法行政行为的转换。又比如通过法律法规的溯及既往使得根据旧法违法的行政行为在新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下获得实质合法性的情形。但是,违法行政行为的转换并无很大的适用空间,因为行政机关可采取其他的途径(如撤销、更正、重新处分等)达到相同目的,不必选择转换{3}。而通过法律法规的溯及既往使得根据旧法违法的行政行为在新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下获得实质合法性的情形,与违法性判断基准时间理论和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相违背,除非有着极其强烈的公共利益的原因,也不能适用。所以讨论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矫治制度,应主要着眼于形式违法性的情形。 如果把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矫治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对形式违法性的矫治上,那么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违法行政行为的追认。指具有合法权限的行政机关或其他主体,对不具备合法权限的行政机关或其他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追认,从而使违法的行政行为消除其行政主体的违法性的情形{4}。这一制度与民法中对无权或无权处分的追认制度类似。由于在行政执法中委托行政的广为运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认就有了宽阔的适用空间,但追认制度不仅仅局限于委托行政的情形,在非委托行政的情形下,不具备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可因为有权限行政主体的追认而获得合法性。 其二,违法行政行为的补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补正,是指针对行政程序方面或行政行为方式方面的违法性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事后补救,从而使违法的行政行为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5}。正当行政程序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理念,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行政程序法被视为行政法的通则性规定,因此行政法中有着大量的程序性规定,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的补正制度也就成为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矫治制度最重要的、运用频率最高的制度。除对程序违法的补正外,补正制度还可用于行政行为方式的违法,如法律要求某一特定的行政行为须于书面作出而行政机关只是于口头作出的,也可通过事后书面形式的补正来使其获得合法性。但相比于行政程序的违法,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发生的频率并不高,因此也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二)理论依据 主要运用于形式违法性的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实质法治主义 实质法治主义的思潮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影响力。与英美国家视行政正当程序为行政法制的核心和司法审查的关键所在不同,实体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治关键所在的思想在大陆法系国家从来就不乏影响力。强调抛弃法治的形式主义转向法治的实体内容的自由法运动及社会连带主义思潮分别在德国和法国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受这种实质法治主义思潮的影响,行政法治的主要任务不再局限于防止专制和保护个体权利的正当程序的维护,而且还要肩负起维护实体内容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重任,以此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法中代表实质法治主义思潮的理论是行政程序的服务功能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行政程序的功能只存在于其对行政行为内容的公正性、适当性和合法性的促进和服务{6}。因此,虽然行政程序有瑕疵,但如果行政行为的实质内容具备合法性,应当容许行政机关通过补正措施,使整体的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和生效。因而,即使行政程序有瑕疵,只要实体的内容合法,程序瑕疵也可通过补正给予治愈,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效能理论和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效能理论是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的另一理论支撑。形式合法性的严格执行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然而,过分地、不合理地强调形式合法性不但对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一种障碍,也未必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而且会导致行政效能的降低。因为行政机关不得不在行政的繁文缛节上浪费过多的人力、时间和财力。一个实质上正当和合法的行政行为仅仅因为颁发主体的不合法或程序及方式的问题就要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这对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的实现是极其不利的,因为行政机关或许就此不能颁发类似的行政行为来实现行政目标,或者要重新作出一 个行政行为,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行政的效能都要大打折扣。居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如果其他行政机关、法院或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产生了信赖,则此行政行为撤销或无效所引发的效率损失还会更大。因此,从促进行政效能的角度出发,通过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对形式违法性进行矫治,既维护了依法行政原则,也避免了行政行为因为形式的违法性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所引发的效益损害,无疑是促进行政效能的上佳制度选择。 三、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在我国的理论和现实困境 正是因为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对实质正当性、行政效能和信赖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所以这一制度在理论上被许多学者所推崇,而且这种理论的支持也体现在了行政程序法的起草中。然而,我国引入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却面临着理论和实践的困境。理论上,实质法治主义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责难,被认为是我国行政法制发展滞后的重要理论原因之一,而且,民法与行政法不同的法理构架决定了民法的原理不能套用到行政法中。实践中,我国的行政法制的现实任务与法国、德国等国大不相同,他们做法不能简单地照搬移植。 (一)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和实质法治主义的弊害 实质法治主义的思潮无论在英美国家和大陆法法系国家都受到质疑。实质法治主义的最大问题是人们很难就何为实质的正当性达成一致的观点,这从古今中外的法学家所提出的纷繁复杂的正义理论可瞡一斑,在无法就实质正当性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法制秩序就成为现实的选择。把这种程序正义的理论运用到行政法中,就不能把行政程序仅仅看作是为实体合法性提供服务的手段,他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行政程序正当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没有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法治便无从实现,程序保障并体现了独立于实体的过程价值(process value) ,这些价值包括参与、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公平、人道以及程序理性等{7}。行政程序的功能不仅仅在于其对行政行为实体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服务,行政程序本身就是行政行为获得政治合法性的依据之一,即行政程序本身具有自在的目的性{8}。某种程度上,即使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不具备恰当性和正当性,行政程序的本身的合法性可使这一行政行为获得政治的合法性。 从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的角度出发,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的引入就不是当然地具有合理性。因为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允许行政程序违法的行为通过事后的补正制度获得合法性,这与行政程序独立价值的理念是格格不人,因为这会损害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使行政程序丧失有效性和严肃性,成为服务于实体合法性的工具。 (二)民法与行政法的不同法理 民法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在不损害善意当事人的权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使民事行为生效,以此来促进交易的发生,这在民法中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民法属于私法,私法中的基本原则是私法自治,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为,违法的行为只要能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不撤销此民事行为或不宣告此民事行为无效就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才能进行相应的行为。而且,行政法不同于民法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包含大量的程序性规范,这些规范不是诉讼程序规范,而是行政机关颁发行政行为所须遵循的。居于上述行政法的特殊法理,把民法中的违法行为效力矫治制度搬到行政法中并非是理所当然的。 (三)与我国行政法制的现实迫切任务不符 虽然把违法行政行为的追认、补正等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的具体制度引入我国的讨论已经不少,但论者都忽略了一个现实,那就是西方行政法制与我国行政法制的现实任务并不完全一致。在西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早已蔚然成风,其行政改革所要面临的主要课题是提高行政效能。反观我国,提高行政效能和贯彻行政正当程序的双重任务都需在行政改革中实现,但现实的问题是行政正当程序往往被行政效能所压倒和牺牲,所以在引人追认、补正制度时,应该谨慎为重,否则,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极有可能成为中国贯彻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绊脚石。因为我国的现实是许多行政程序的规定很难成为刚性的规定,加强行政程序的刚性从而促进正当行政程序应当是我国行政法治的首要任务。如果形式的违法性可以通过效力矫治制度得以获得合法性,这无疑会削弱我国本来就薄弱的行政程序意识,使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标成为镜中月、水中花。 四、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困境的应对策略—德国经验考察 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的困境,不仅仅是我国行政法所要解决的议题。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的困境,追根到底源于行政法的行政形式合法性和行政效能之间的紧张关系。即如果形式的违法性不产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规定和行政组织法的权限规定就会形同虚设,退化为可有可无的一种政策宣示。另一方面,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权限规定又可能导致行政沉溺于繁文缛节,行政过程拖延,从而使行政效率成为形式合法性的牺牲品。因此,如何处理好形式合法性和和行政效能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各国行政法在评价形式合法性的法律后果是必须把握的关键点之一。西方各国也要面临此议题,只是问题的程度和具体情形有异,即便如此,西方经验仍能给我们提供启示。本部分将以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德国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和方式违法的补正制度为例,来考察德国应对这一议题的经验。 (一)补正制度的立法 德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5条是专门规定补正的条款。第1款规定:“如果一个行政行为的程序或形式的违反不属于第44条规定无效情形,这种程序或形式的违反是无需注意的,如果:1.事后提交行政行为所需的申请(对行政相对人而言);2.事后提出所需的说明理由;3.事后补作对参与人的听证;4.须协作的委员会事后作出行政行为所需的委员会决议;5.其他应参与的行政机关补充其参与”。第2款对补正的时间进行了规定,“第1款所规定的补正行为能够在行政诉讼程序最后一次事实调查结束之前进行补正”。 从立法条文可以看出,德国补正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首先,其针对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上的瑕疵,可补正的程序和形式瑕疵仅限于法律所明确列举的五种情形;其次,补正是通过行政机关事后的行政程序补救来实现的,并且有时间限制;再次,补正以后,违法的行政行为成为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 (二)对《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5条的解释 体系解释要求对法律条款的解释需考虑这一条款的体系性关联。合宪性解释是体系解释的必然要求。在第45条的解释中,德国宪法中的法治国家原则和基本权利的保护条款是必须要考虑的体系关联{9}。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法治国家原则要求行政的展开需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而且,基本权利的保障是所有法律规定所应当贯彻的宪法指示,这要求行政法要服务于基本权利的保障。法治原则和基本权利的保障都要求行政行为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虽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相当的展开空间,在程序保障和行政的效能之间寻求平衡,因为维持行政的功效和能力也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考虑的宪法目标,然而必须确保基本权利和法治国家原则所要求的正当程序不被行政效能的目标所压倒和牺牲。而行政程序瑕疵的补正制度如果不进行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行政的正当程序被行政效能的目标所压倒和牺牲掉,因此,只有对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进行严格解释,才可能保证宪法所要求的正当程序原则能得到保障。 1.补正制度的适用对象 按照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评论的解释,对补正制度的适用对象要进行以下限制{10}: (1)补正只能适用于第45条第I款中所列举的五种程序的瑕疵,未被第45条第1款所列举的程序瑕疵,即使不属于无效的程序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补正制度。 (2)补正制度只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无瑕疵的情形,有内容瑕疵的行政行为不适用补正制度。《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5条规定的补正制度,其目的在于避免对那些尽管有程序或形式的瑕疵,但实体内容没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后又重新作出的情形,以此促进行政的效能。如果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有瑕疵,则违背了补正制度的目的,因此当然不适用补正制度。 (3)补正制度也不适用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无效制度,凡属于第44条所规定的无效行政行为的范畴的,自然排除补正制度的适用。第44条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界定采用了概括界定加具体列举的方式。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界定采用的是明显理论。根据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行政行为有严重的瑕疵,并且根据这一行政行为的相关情形进行理智评判这种瑕疵是明显的,则此行政行为无效。第44条第2款列举了六种当然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1)行政行为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颁发,但不能得知行 政行为颁发机关的。(2)应以证书方式作成而未给予证书者。(3)没有管辖权,未经授权而从事除本法第3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地域管辖之外的事项的(即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规定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事务管辖权之规定的)。(4)除于实际的原因无人能够执行的。(5)所规定的违法事项是构成犯罪或遭受罚款的。(6)内容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 2.补正的适用条件 补正制度的适用不仅要严格把握其适用的对象,而且要严格把握其适用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宪法所要求的行政正当程序不被行政效能所压倒和牺牲。在适用条件的方面关键点主要有二,一是由何主体来补正,二是补正的时间限制。补正的实施主体需根据不同的补正对象来确定。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申请的补交由行政相对人来进行。第4项和第5项所规定的委员会决议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参与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由复议行政机关主持并审查补正的内容。说明理由的补正可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而听证的补正一般是由行政复议的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进行{11}。 补正的时间限制对保障补正制度价值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适当地限制程序瑕疵补正的时间,才能达成行政的正当程序和行政效能之间的衡平。德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争议颇多,法律条文也几经修改。现在的立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的补正时间限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事实调查结束之前。 尽管修正后的第45条对程序瑕疵补正的时间作了上述进一步的限定,仍然没有彻底地消除行政正当程序被补正制度消解的风险。第45条的规定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违反法治国家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所要求的行政正当程序要求,因为立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正当程序和另一宪法任务—行政效能之间作出衡平,但补正时间的解释必须进行合宪性解释,使程序瑕疵的补正能够确保行政程序目的的实现。而补正时间在说明理由和听证的瑕疵补正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理由的说明和听证在正确的时间点进行,这两种程序才能发挥其功能—实现和行政相对人的有效沟通,从而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这种有效沟通也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行政诉讼。但如这两种行政程序的瑕疵到行政诉讼程序中才进行补正,这两种程序的上述目的和功能已经不可能实现。因此,保障宪法的行政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程序的目的和功能必须在补正制度中得到实现。这就要求在对说明理由和听证补正时间进行目的性缩限,即限制在行政复议程序结束之前{12}。对涉及行政裁量和不确定概念时行政行为的听证瑕疵的补正,只有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进行补正方能实现听证的功能。而行政相对人申请、委员会决议和行政机关参与的补正,可按照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调查程序结束之前进行补正。 五、中国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的制度困境的应对策略 从德国的经验来看,一方面在立法中通过对行政程序违法补正制度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进行明确的限制,另一方面在解释适用法律的规定时,根据宪法的法治国家原则所引申出的行政正当程序原则对补正制度的法律条款进行严格解释,并在事实上缩小了补正制度的适用范围,严格了适用的条件,把补正制度的适用限定于行政程序的功能不被损害的前提下。这样,很好地协调好了行政正当程序和行政效能之间的紧张关系。德国的这一经验也可推广到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的制度的另一重要领域,对无权限的行政行为的追认。即一方面在立法中对可以追认的情形进行列举,并反向列举不能追认的情形,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中,对追认的运用进行严格解释。德国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但是考虑到我国行政机关按程序办事的风气并未形成,需要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效力矫治制度的运用进行更严格的限制。 (一)立法中采用列举式立法对适用对象进行限制并规定适用的条件 1.补正制度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在我国,提高行政效能和贯彻行政正当程序的双重任务都需在行政改革中实现,但现实的问题是行政正当程序往往被行政效能所压倒和牺牲,所以在引入行政补正制度时,应该谨慎为重,否则,补正制度极有可能成为中国贯彻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拖累。采用比德国更严格的界定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策略对我国是更好的选择。即适用对象的界定采用列举主义,具体列举可进行补正的情形,并规定除列举外的程序瑕疵不适用补正制度。而在补正时间上,除行政相对人补交申请可延长至行政诉讼程序结束之前外,采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的限制较为合理。另外,未 履行法律要求的听证在我国应该排除补正制度的适用为佳,因为听证程序的时间点非常重要,如先作行政行为再作听证,听证的功能已无。还应当反向列举排除补正制度适用的是回避程序,因为这一程序对行政正当程序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未履行回避程序或回避不合法的,应当撤销行政行为。 2.追认制度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无权限的行政主体从事了相应的行政行为,如果实体内容合法正当,针对某些特定情形可适用追认制度来治愈行政主体的不合法性。在适用对象上,追认制度应限定为以下两种情况:(1)地域越权,即无地域管辖权但职能相同的行政机关从事了不属于其管辖权限的行政行为,如果有管辖权限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与已存在的行政行为结果相同时,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可通过追认的方式来治愈违法的行政行为。(2)在委托行政中,委托行政机关对不具有管辖权限的行政主体的行为事后进行追认。 但是,以下三种情况应当排除追认制度的适用:其一,纵向越权,即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职权,鉴于其违背了层级机制和行政隶属关系,而层级机制是行政管理发挥其功能的关键所在,所以此种情况应排除追认制度的适用,否则会带来行政管理的混乱。其二,事务管辖越权,此种情形违反了行政中的各司其职和专业分工的原则,所以也应当排除追认制度的适用。其三,专属管辖。 追认的适用条件主要涉及到由谁来追认和何时追认的问题。追认只能由有行政权限的机关来进行,自不待言。在追认时间上,应当限定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前。 (二)在法律适用中对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进行严格解释 西方的经验表明,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的困境,在具体的个案中通过法律解释来协调形式合法性和行政效能的紧张关系是另一重要路径。由于行政正当程序和行政权限分工是现代行政法实现科学行政,公正行政的基本制度构架和重要原则。所以在补正制度和追认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应当确保行政正当程序和行政权限分工的功能不被这两个制度的运用而牺牲。所以在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时,要采用严格解释的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即使客观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如果适用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治制度会导致行政正当程序的功能无法实现,或行政权限分工的目的无法得以实现时,应当排除效力矫治制度的适用。特别是当遵守法律的形式性规定可能会作出另一个对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更有利的行政行为时,效力矫治制度更应当排除适用。 注释: 立法规划的另一种形式是列入提起审议的计划范围。信息来源, http://news. xinhuanet. com/newscenter/2008-10/29/content_10275167 _1. htm,访问时间2009年3月31日。近年来,多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违法行政行为效力矫正制度进行了研究,总体上都对这一制度持推崇的立场。参见:叶必丰,张辅伦:《论行政行为的补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杨海坤,黄学贤:《违反行政程序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张峰振:《论违法行政行为的治愈》,载《政治和法律》2007年第6期;柳砚涛、孙子涵:《论行政行为的追认》,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彭慧:《论违法行政行为的治理》,载《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王利明先生当年以《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一文,对当时合同立法和司法适用中把多数违法民事行为确定为无效的做法进行了深刻批评。这篇论文引起了广泛反响,王先生的观点也被后来的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1}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0、41. {2}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7.231. {3}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1. {4}柳砚涛,孙子涵.论行政行为的追认[J].行政法学研究,2008,(3). {5}叶必丰,张辅伦.论行政行为的补正[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 (1). {6} Ossenbuhl, Zur Bedeutung von Verfahrensm? ngeln im Atomrecht[J].NJW 1981,375; v. Mutius, Grundrechtsschutz kontra Verwaltungseffi-zienz im Verwaltungsverfahren? NJW 1982, 2150 {7}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30. {8}Morlok, Die Folgen von Verfahrensfehlern am Beispiel von kommunalen Satzung,1998,S. 118ff. {9} Stelkens/Bonk/Sachs,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Kommentar,6. Auf.,2001,S. 1555. {10} Hennecke, VwVfG Kommentar, Carl Heymanns Verlag 2004,§45 Rdn.9-18. {11}Hennecke, VwVfG Kommentar, Carl Heymanns Verlag 2004, § 45 Rdn. 9-17. {12} Hennecke, VwVfG Kommentar, Carl Heymanns Verlag 2004,§45 Rdn.45.

第7篇:政治制度论文范文

    突出强调政治文明,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党的十六大报告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点。江泽民同志在论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同时,指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而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与实现途径结合起来,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框架。因此探讨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

    (一)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文明是指人们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指人类政治实践所形成的积极成果。由于政治文明概念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关于政治文明的内涵,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政治法律制度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要素和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则是人们的共识。正如有论者所说的那样:“政治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就是政治理念指导下的政治制度的设置和管理(统治)方法的运用。”(注:王惠岩:《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文史哲》2002年第6期。)有论者甚至认为“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政治体制是政治文明的结构形态,它们构成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注:严昭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及意义》,《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4期。)一般说来,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主要由民主和法治两方面的文明构成,其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民主“既有基本的含义,又有扩展和延伸的含义,但作为人民权利和国家制度的民主是它的基本含义”。(注:李铁映:《关于民主理论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民主不仅仅是一种价值、一种原则,也不仅仅是一种工作作风和方法,它更主要是一种制度。现代民主正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来保证其实现的。民主又是与法治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制度建设包括政治制度本身的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条件,它规定民主政治的原则,确认公民享有的权利,规范社会政治成员的政治行为。历史经验表明,“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46页。)因此,法制建设是制度建设的题之应有之义。

第8篇:政治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马克思主义理论;现代化建设;政治体制改革

******同志在2002年的“5·31”讲话中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在十六大报告中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一重要论断是十六大报告的一个亮点,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探索中的新创造和新认识,也体现着我们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品质,标志着我们党在理论认识和实践中走向新的成熟。在全球化愈益凸现的今天,在我们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的征程中,该论断的提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论断的提出在理论上的巨大贡献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党在实践探索中的伟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文明”观。

文明(civilization)是与野蛮、愚昧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反映了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积极成果,标示着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程度。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对文明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指出:“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有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个过程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等,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文明观。从马克思主义对文明的理解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虽然对“文明”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但是,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预见到文明在社会主义各个领域的表现形式;虽然认识到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但没有把两者提高到文明的角度来认识,没有对文明从涵盖物质世界领域上仔细划分。

对文明从物质世界领域上予以划分的马克思主义者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他在1982年十二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在1983年阐释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是建设物质文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忽视了发展生产力,所以现在我们要特别注意建设物质文明。与此同时,还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国际主义、爱国主义都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这一划分突破了人们对于文明在领域上认识的混沌状态,是对马克思主义文明观的重要补充。

******同志在深入研究前人“文明观”理论的基础上,特别是文明在政治领域的表现后,提出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认为它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样,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文明的内涵和外延涵盖了主观世界、自然界、人类社会的全部。这是对“文明”领域的科学划分。从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明观”。

第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丰富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开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探索。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我们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一定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但对相对独立的政治制度属于哪一范畴没有明确地做出回答。随着政治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愈来愈重要,探索如何使政治与经济、精神互相作用、共同致力于现代化建设已势在必行。邓小平同志在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十分重视政治建设,在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的同时提出了许多建设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措施,但是没有把物质、政治、精神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贯穿起来。******同志在不断的探索中,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统一起来,明确地提出“政治文明”理论,从而使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

第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

政治(polities)是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围绕国家政权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从古至今各阶级、各政党都十分重视政治理论的探索和创新。

在******同志之前的马克思主义者已对政治有了深刻的认识,形成了科学的政治理论体系,如:“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城市的出现,也就需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就是需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也就是说需要政治”;“政治中最本质的东西即国家政权机构”;“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回等,指明了政治的产生、实质、核心。

政治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但先进的政治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它必须是行政主体围绕一定的目标,在先进的政治思想的指引下,采取先进的政治行为积极主动地努力的结果。因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明白什么样的政治是先进的政治,政治发展的目标是什么。几代马克思主义者虽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比如邓小平同志提出过政治体制改革,但没有把政治发展的程度用一个标准来衡量。

******同志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造性地将文明的概念引入到政治领域,从文明的高度反映政治及政治生活,用文明的标准来界定政治发展的程度。******同志这一论断将我党对政治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论断的提出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

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探索中的伟大创举,也必将对我们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践起到指引、评价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能够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力量。这就要求我们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代表和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新型的文明,能够进一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各项政治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思想观念、制度建设、法治等方面充分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神圣使命和强烈自主感,促使广大人民以主人翁的身份真心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非常重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恩格斯指出:“政治对经济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程度内改变它”,“这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文明是上层建筑中最主要的部分,它对经济基础的作用自然也是最有力的。历史证明,在政治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环境里,经济就会迅速的发展;反之,在****独裁,社会昏暗的环境中,生产力就会遭到极大的破坏,经济衰退就不可避免。正如毛泽东所说:“当着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时候,对于政治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种科学先进的文明,它积极倡导民主法制的良好氛围,最能适应经济基础,并且在适应的同时能够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自我改革、自我调节,因而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也将是积极向上的。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助推器。

我国是一个有着封建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僵死的政治体制束缚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曾使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政治体制仍然不完善,如具体制度不健全,人民民主权利得不到真正行使等,这严重挫伤了人民的积极性,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因此我们党一再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体,它的本质在于制度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等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从体制上保证党的领导方式的改善,人民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以及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从而为政治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能使我们在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9篇:政治制度论文范文

一、对政治人类学的界定

人类学关注政治问题,始于19世纪末期。人类学家基于他们对“异域”社会的特殊了解,试图运用文化进化论,建构国家制度的演化模式。当时,政治人类学还只是作为“整体人类学”的一部分。20世纪40年代,福蒂斯和埃文斯—普里查德等英国功能派人类学家在非洲考察政治组织时发现,传统的政治学对政治制度的分类仅适用于结构业已高度复杂化的社会,而对于他们在非洲所发现的从群队到原始国家等形态极不相同的政治制度,根本无法适用。于是,他们在《非洲政治制度》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的分类法。这种新的政治制度的分类方法,简单地说,就是把非洲的政治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拥有中央集权的权威和司法体制(原始国家),另一种则没有这样的权威和体制(无国家社会)。尽管这种分类过于简单化,但它奠定了政治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标志着这门学科的正式诞生。

政治人类研究是从对政治制度的分类入手的。但是,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受到其他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的影响,60年代以后,政治人类学已不再局限于静态地讨论政治制度的类型,而是转向对政治过程和政治行为的动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过程论、行为论等诸多理论流派,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与传统政治学研究相比较,政治人类学研究有两个主要特征:首先,它试图超越特定的政治经验和理论,而建立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政治行为科学,以寻求人类的各种政治行为在不同历史和地理环境下的共同性;其次,它是文化人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主要致力于描述和分析与原始社会有关的政治制度。(注:参见CeorgesBalandier,PoliticalAnthropology,NewYork:RandomHouse.1970,p.1。)

这两个特征的概括,只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政治人类学的一个粗泛界说。当今的政治人类学研究已不能不考虑这些边远的原始社会与我们的现代社会之间日益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不能不考虑影响传统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的转型问题。和人类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政治人类学也被吸引去探索当代世界的种种政治难题和现代国家框架内权力体制的运作,以及可能引起这种权力体制破裂的危机。(注:参见〔法〕马克·阿伯勒著、黄语生译:《政治人类学:新的挑战、新的目标》,《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8年第3期。)美国政治人类学家朗纳德·科恩(RonaldCohen)提出,政治人类学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政治的定义——其中包括对政治过程和政治行为的定义以及对不同情况下政治行为性质的讨论;(2)对政治制度的定义——解释政治制度的特征;(3)对人类历史上各种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研究;(4)对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制约性的研究;(5)探讨政治制度对个人和文化的影响;(6)对现代化之前和之后的政治制度的比较及相互影响的研究。

科恩基本上概括了政治人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从中可见,所谓政治人类学就是对政治现象和本质的文化人类学探讨。不过,政治人类学所研究的“政治”与政治学家所说的“政治”在含义上并不完全相同。在政治学中,所谓“政治”就是指以政府和国家为模式的政治体制。在这些社会中,有着复杂的文职部门、层叠的官僚机构和森严的等级制度。而在政治人类学所侧重关注的边远社会或“异域”社会中,大多数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政治体系。在这些社会中,内部秩序的维持、领土权的保障、权力的分配、有关团体行动的决策等政治因素无一例外地都存在,但找不到政府,也没有国家;权力体制的运作是在氏族、部落或酋邦范围内,通过家族、亲属关系和宗教礼仪等来实现的。换言之,政治人类学家所使用的“政治”概念其含义要比在政治学中的含义广泛得多。

在政治学研究的现代社会中,政治有其明确的范围,政治与非政治之间界限分明。而在政治人类学研究的传统社会中,政治与亲属关系、婚姻策略等交织在一起,人们很难将政治现象与其他社会现实区分开来。所以,人类学家在对“政治”下定义时,所面临的困难要比政治学家大得多。根据巴朗迪埃(GeorgeBalandier)的归纳,人类学者主要从四个方面给“政治”下定义:(1)从空间方面,把政治与一定的领土结合起来,认为在界限分明和自成一体的空间内的组织系统就是政治的范围。例如,马克斯·韦伯。(2)从功能方面,认为政治活动的功能就在于保证社会内部的合作、防止外部侵略和维持社会的稳定。例如,拉德克里夫—布朗。(3)从政治行为方面,主张如果一定的社会行为试图控制或影响公共事务的决策,那么这个社会就存在政治行为。政治行为体现了团体和个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例如,斯沃兹(Swartz)、特纳(Turner)和图登(Tuden)。(4)从政治制度的特征方面,即根据一定社会中各个不同结构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政治,提出所谓政治就是在一个统一的社会中,一种结构支配其他结构的权力关系。例如埃文斯—普里查德。在诸多定义中,由斯沃兹、特纳和图登所提出的定义——政治是一个团体的成员为实现公共目的而使用权力的行为过程——最为著名,其原因不仅是因为它清楚地说明了政治所包含的三个要素:权力、决策和公共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将政治视为一种动态现象,视为一种“过程”,从而把政治从以系统概念为核心的静态分类方法中摆脱出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冲击下,世界各个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由于技术和经济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增强,全球化已成为20世纪后半期最突出的一个趋势,处在边远地区的原始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现代国家在这些原始社会的文化和结构变迁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这种新的变化不仅拓宽了经验性的研究领域,而且提出了一系列有待解答的问题,从而促使政治人类学开始对传统政治的变革过程做深入的经验研究,并引发政治人类学对以往的研究概念和研究方法重新进行思考。另一方面,由于受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冲击,早期人类学家所研究的传统政治制度正在逐步走向衰亡。在这种形势下,政治人类学也涉足对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的研究。与政治学不同的是,政治人类学比较关注小范围的政治活动,以及在政治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一些社会文化因素方面。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正式的政治组织中起作用的一些非正式的政治团体,这些团体建立在社会阶级、经济利益等基础之上;其次,政治组织、个人和周围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注:参见TedC.Lewellen,PoliticalAnthropology:AnIntroduction,GreenwoodPubishingGroup,Inc.1992,p.189。)由于政治人类学以文化人类学为理论基础,把政治现象放到社会和文化错综交织的复杂环境中进行考察,探讨社会文化制度对政治活动的影响,其视野比政治学更为广阔,同时又有深入细致的参与观察法保证其研究的相对准确性和客观性,所以比政治学更适合于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人类学对政治问题的研究,打破了政治学垄断这一研究领域的局面。虽然人类学研究政治更多关注的是边缘而非中心,更偏爱的是乡村社区或城市社会中小规模的政治团体,但是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对政治学研究范围局限性的弥补,看作是研究贯穿于人类社会所有各个发展阶段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所作的努力。政治人类学的这种研究,有助于我们探寻政治行为的根源及其在各种社会中的表现,进而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政治的本质和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鉴于此,可以将政治人类学界定为:运用文化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各种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进行研究,从而总结出政治的本质和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概括地说,政治人类学就是关于政治的人类学。

二、政治人类学方法论

在政治人类学诞生以前,政治学就已形成了具有显著特色的研究方法。传统的政治学主要集中于对政府的正式机构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和宪法文件的研究,所使用的是国家、政府、、联邦制和立体等基本概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各种文件——宪法、条约、法令、官方备忘录以及少量的投票统计数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受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影响,政治学广泛借鉴和采纳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不断拓展其研究范围,从而形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行为主义革命”。但无论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发生什么样的改变,政治学者始终都只关注政治权力的研究,包括权力的分配、组织、操作及其斗争等,而忽略了更广泛的社会文化系统对政治的影响,在政治与非政治之间预先设定了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

政治人类学则不同,它反对主要依赖各种文献材料,而是把根扎在田野调查之中,运用人类学传统的参与观察法,揭示各种政治制度之间的本质差异以及政治过程在不同的社会中是如何展开的。另一方面,它反对把政治作为一个孤立的领域来看待,而把它视为以文化为模式的各种社会活动的结晶,放在作为整体的社会文化体系中加以考察。

政治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归根结底就是人类学的参与观察法,这是政治人类学的立足之本。在其理论分析的过程中,政治人类学除了采用既有的一些人类学研究方法之外,又随着不同发展阶段研究重点的变化,形成了一些独特的研究方法。综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源分析法。这种方法侧重于研究原始社会中各种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的起源、原始国家的形成过程、血缘社会向政治社会转变的动因、不平等的起源、约束力的起源、规范的形成等等。早期的人类学者一般都采用这种政治分析方法,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料和证据,他们的观点难免落入臆想和猜测。后来的人类学者如莫顿·弗雷德和马文·哈里斯等人立足考古学的证据,探讨国家社会的演化过程,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例如弗雷德关于原生国家和次生国家的区分,就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2.功能分析法。功能分析法来源于英国的功能学派,创始人是拉德克里夫—布朗和马林诺夫斯基。这种方法不关心政治的起源和性质,而把社会视作一个有机的整体,研究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在社会整体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一些社会文化因素在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在政治人类学研究中,功能分析法很少单独运用,而是被作为进行类型分析的基础,因为它虽然有助于界定各种政治关系和政治制度,但却无法说明政治现象的本质。

3.结构分析法。这种方法主要受拉德克里夫—布朗社会结构论的影响,致力于探讨原始社会中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的结构模型。使用这种分析方法的政治人类学者认为,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是表现个人与团体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政治结构和其他一切社会结构一样是一种抽象体系。这种方法所要作的就是梳理政治体系中各个不同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然后建构这个政治体系的结构模式,藉以对这个政治体系作出说明。结构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都是政治人类学创立初期通常采用的方法。

4.类型分析法。这种方法建立在功能分析和结构分析的基础之上,把具有相同的功能或结构的体系归为一类。政治人类学研究首先就是从类型分析入手的,首倡者是埃文斯—普里查德。该方法侧重于确定原始社会制度的类别,并对各种政治形式、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进行分类。例如,将各种原始社会分为有政治体系的和无政治体系的两类,或者将政治体系分为中央集权和非中央集权两类,或者分为政治充分分化和政治不分化两类。各种分类的标准不同,有的属于描述性分类,有的属于演绎性分类。他们想通过分类来确定各种不同原始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原始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的关系。

5.术语分析法。这种方法是政治人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形成的一种方法,它侧重于对政治人类所使用的一些专门概念进行界定。政治人类学在研究中遇到许多现代国家社会所没有的特殊范畴,因而必须确立一些专门的术语来表述这些范畴,以说明原始社会中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性质,同时为政治人类学研究提供一套概念工具。政治人类学所界定的术语包括武力、权力、权威、竞争、合法、支持、行政等等。此外,这项研究还包括怎样用合适的语言来翻译和表述异域社会所特有的政治概念。

6.过程分析法。这种方法是由斯沃兹、特纳和图登首先提出来的。该方法反对对政治体系作静态的结构—功能分析,主张对政治活动的过程包括对政治变迁、政治党派和政治策略等作动态的历时性分析,认为只有在动态的过程中才能真正揭示和说明原始社会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过程分析方法的引入,导致政治人类学研究发生一个极为重要的变化,即从对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的结构—功能分析,转向对政治过程和政治行为的动态分析。

7.行为分析法。这种方法是过程分析法的深化,它侧重研究原始社会中的个人或小团体是如何操作文化特别是象征体系来获得权力、保持权力和作出决策的。最早运用行为分析法的是特纳,他在《一个非洲社会分裂和延续》(1957)一书中,通过对一个特定的个案的分析,揭示出政治竞技场中的个人是如何通过操作社会的规范和价值体系来竞争政治权力的。与过程分析法相比较,行为分析法更为深入、具体,所关注的政治活动范围更为狭小。

此外,当代政治学采用的一些新方法也被政治人类学所借鉴,系统论、博弈论在政治人类学领域中也得到广泛的运用。熵、信息、正反馈、负反馈、系统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维持等概念在一些政治人类学著作中比比皆是。例如乔利(Jolly)和普洛克(Plog)在对墨西哥的原始民族社会所作的系统论研究中提出,在特定的情况下,人口增长可以成为原始的刺激,向均衡的系统施加压力,从而引起系统的变化。面对来自人口增长的压力,系统可以有多种选择:通过杀婴或其他文化手段来减少人口,一部分人向新的地区移民,或者提高生产力等等。在这些选择中,只有最后一种选择会导致国家的形成。系统要作出这一选择,还需要多方面的外部条件,如耕地、气候、心理、文化等因素。作出选择之后,其结果就会向系统作出反馈,导致系统的分层、分化和中央集权化,等等。(注:参见CliffordJ.JollyandFredPlog,PhysicalAnthropologyandArcheology,2ded.NewYork:Knopf.1976。)

三、开展中国政治人类学研究的构想

尽管政治人类学的研究领域接近政治学,但它的发展超出了政治学的范围而形成一个特殊的研究领域。它把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原始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运用文化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发展出一种比政治学更为广泛的比较研究。可以说,政治人类学的研究范围涵盖了人类社会所有各个阶段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在我国,政治人类学研究尚属空白,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开展对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人类学研究。一方面,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研究政治现象,可以在政治学研究的基础上,丰富我们对政治的理解,帮助我们深入了解政治现象的复杂性、政治制度的差异以及政治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政治人类学研究可以加深我们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举措的理解,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建设。

笔者认为,我国在开展政治人类学研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正确对待西方政治人类学的各种流派和理论。对于西方的这些流派,我们既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一概否定,而是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结合我国国情,认真地加以研究、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人类学体系服务。事实上,西方的政治人类学理论流派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极富启发性的思想方法,如功能分析法、结构分析法、过程分析法和行为分析法等等。只要我们将其置于马克思主义的总体指导下,就可以充分吸收其合理因素,正确地加以运用,从而丰富我国的人类学研究。

第二,要立足本国文化传统的研究。西方政治人类学的发展,同样经历了一个从他国、他民族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的研究转向本国、本民族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研究的过程。我国由于受多方面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全面地开展对他国、他民族政治的研究,这就要求我们把目光集中在国内,开展对本国各民族传统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的研究。在我国,地方政治是一项极有价值的研究内容。在地方政治尤其是村落政治中,基于血缘关系的权力构成至今仍然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权力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家族性构成了传统村落政治的最显著特点。宗族作为一种世系群组织,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起着独特的作用,而我国从政治角度对以宗族为核心的地方政治的研究只是在十多年前才开始,而且还十分薄弱。研究中国的地方政治特别是村落政治,可以充分发挥政治人类学的长处,弥补政治学研究的某些不足。

第三,要把田野调查和文献资料的研究结合起来。西方文化人类学自诞生以来,所研究的主要是没有文字的历史或仅有很少文献资料的亚、非、大洋洲与拉丁美洲的原始社会,所以由此发展出来的一些理论和研究方法,很多都缺乏历史深度。而在我国,自古就有历史记载的传统,各种史籍汗牛充栋。如果我们照搬西方的研究方法,而忽视文献资料的利用,不顾及历史的研究,中国的政治人类学研究就会步入歧途。我们应该在深入细致的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掌握第一手材料,并结合文献,开展自己的研究,真正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人类学体系。

第四,应该和政治学者携起手来,合作进行研究。我国的政治学者在开展对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研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另外,政治人类学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政治人类学与政治学这两门学科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许多政治学者同时又是政治人类学者,他们对政治学涉及的但又不属于自己研究范围的方面诸如礼仪、象征等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兴趣。政治人类学者和政治学者携手合作,相互借鉴对方的研究成果,取长补短,必将大大促进这两门学科的发展。

虽然政治人类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许多政治学者仍然认为政治人类学不能算是一门真正的学科,指责它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一套完整体系,研究方法也欠完备,对一些概念的使用还不够明确。例如,伊斯顿(DavidEaston)曾经严厉批评说,政治人类学尚未真正存在,因为政治人类学者们未能把原始社会中的政治体系同其他体系区分开来,也没有清楚地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无法清楚地确定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种结构和行为,没有了解各种现象的本质和特性,简言之,政治人类学尚未形成自成一体的理论原则。伊斯顿认为,政治人类学最迫切需要的是确立一种较广泛的理论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