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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基金精选(九篇)

创业基金

第1篇:创业基金范文

在美国,投资基金的法律称谓是“投资公司”,但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主要是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当时尚未出现创业投资基金这类投资基金品种)。而且由于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无通过操纵市场损害其它投资者之虞;且主要以私募方式设立,较少涉及公众投资者权益。因此,美国并没有就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专门立法,而仅仅是针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别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1958年制定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因其受到政府特别扶植,故只能投资于一定规模以内的小企业)。此外,在1980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后来《投资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案中,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作出了一些特别豁免规定,并将其界定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以体现其“培育与促进企业发展”这一本质内涵,从而区别于从事产品经营的一般企业与投资于可流通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后来韩国法律中的所谓“企业育成公司”,我国港台及新加坡等其它华语地区所谓的“创业投资公司”,也可以说是与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称谓一脉相承。

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税”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别加以介绍。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又兼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管理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过专家管理优势和社会信誉优势来赢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那样必须依靠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信用保证,故其资本规模普遍很小。它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额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则由非管理合伙人认购。

“小企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设立,也可以按照合伙公司形式设立,其本身的运作也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在其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赋予了它一定范围的受信权并在税收上予以必要的优惠,故其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以确保其真正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小企业。

除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外,一些学者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和实业公司附设的所谓“Venturefund”,也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另外一种类型。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若其资本完全来自母公司,则由于不具备投资基金特有的“集合委托投资”特征,而不宜归于创业投资基金之列;而只有当其以自有资金与其它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时,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才能称得上是创业投资基金。事实上,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也是指的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全美创业投资协会也主要由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组成。

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资本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由个人分散从事创业投资,或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与实业公司以自有资金单独从事47《中国中小企业》2000年第4期知识长廊O创业投资(通常是通过一个附属机构)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但它们都只是一种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直接投资者”(Directinvestor)。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由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机构管理”,因而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间接投资者”。

值得强调的是,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在全社会创业投资活动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由相对富有且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资本,即所谓“天使资本”(Angelcapital)就高达300~500亿美元,相当于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倍。但由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其投资的分散性和非组织性使之寡为人知,其具体的投资活动与规模更是无以准确统计。因此,我们目前通常谈到的“创业投资”,实质上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已经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存在因而可以对其发展情况加以统计分析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

创业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联系与区别

考据辞源,“创业资本”(Venture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capital)是两个不同术语。其中的“Venture”与“Risk”虽然意义相关,但性质炯然相异。“Risk”原本就作名词用,表示作为客体存在的“风险”,如“风险分析”(Riskanalysis)。“Venture”则最初用作动词,表示“冒险、敢于做”,作名词用时则表示作为主体发出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冒险事业”,含有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目的、实现目的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的感知,以及基于此所作出的行动方案设计等多方面的涵义。尤其是当其运用于企业创业和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一特定的专业领域时,它更是赋有了特定的内涵,所表示的就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冒险行为”和“冒险事业”,而是一种从事“创业”和“创业投资”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创业事业”、创业投资事业”,可以直接用来表示“企业”。因此,应当结合特定的专业内涵,区分其有别于日常用语的本质特征。

“创业资本”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手工业发展较早的西欧诸岛国,由于受地域所限,一些富商为了寻求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从而首次出现“Venturecapital”这个术语。地理大发现之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各类海外公司,如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则直接促成了创业投资事业的萌芽。到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热潮曾吸引一大批富有个人,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此后“Venturecapital”一词即开始在美国广泛流传。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适应新兴中小创业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创业资本发展到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经过以上历史演进过程,“创业资本”也就越来越赋有了以下特定内涵:(1)投资对象是创业企业,以区别于对成熟企业的投资;(2)不仅仅提供资本支持,而且还通过提供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创业企业创业,以区别于单纯投资行为;(3)仅仅在企业的创业期进行投资,即当所投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因而有别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获取股息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普通资本形态。

与“创业资本”不同的是,“风险资本”(Riskcapital)这一术语则是从风险属性角度对各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资本形态所做的描述。随着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各种“风险投资”(Riskinvestment)工具层出不穷,“风险资本”这一术语逐步被广泛运用于指称“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与“安全资本”(Security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对应。“创业资本”作为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则与“非创业资本”(Non-ventureCapital)即投资于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对应。目前,一些较专业的词典就对它们作出了严格区分。

从风险属性看,由于创业投资(Ventureinvestment)通常是以未做留置与抵押担保的风险性权益资本(Riskequitycapital)方式进行投资,而且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相对于成熟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故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往往是一种“高风险投资”(Highriskinvestment)。其风险程度又因所投资企业所处创业阶段的不同而不同。

第2篇:创业基金范文

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的税收政策不完善创业投资行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而我国目前无论是在税收制度上还是在税收管理上,都没有考虑其特殊性。例如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创业投资机构在缴纳营业税时,都没有独立的行业分类,而是被归入“旅游、服务”行业。这不仅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也使创业投资在纳税时享受不到作为新兴行业所应有的税收优惠[3]。目前我国养老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上缴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劳动者按自己上年的工资总额的8%。国家负担体现在税收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这28%无需征税。如果未来我国养老基金应用于创业投资,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征税的矛盾[4]。一方面创业投资企业目前面临着税收负担甚至重复征税的现象,养老基金作为投资主体的一部分不得不和其他投资主体一样上缴税金,另一方面在投资环节对养老基金投资征税从实质上来说也是国家的对企业盈利所得的索取,却违背了国家对养老基金免税的初衷,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影响了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不利于养老基金保值甚至增值。

二、对我国养老基金参与创业投资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2010年以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还是一片空白,2010年10月29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使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但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规定仍存在较大漏洞[5]。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是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在养老基金创业投资方面的法律仍十分不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创业投资过程中的风险,也无法很好的规范企业和相关机构的行为。因此,国家尽快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确定监管部门的相应职责及其追究措施,完善监管体系,对养老基金的投资做出严格规定,限制过度投机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从而形成养老基金安全投资的全方位管理机制。

(二)针对养老金不同组成部分的特点选创业投资资金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支付方式以及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不同,所以应对养老基金的各部分进行差异性管理。对于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部分,其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相对较高,尤其是社会统筹部分,所以应该采取集中管理模式,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或投资与收益率较稳定的基金,以稳定性和流动性为首要目标。而对于企业年金部分来说,是企业自愿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基金,这部分基金具有较大的投资潜力,且风险承受能力高于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比较适宜采用分散化投资,使其高度市场化,所以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创业投资较为适合。

第3篇:创业基金范文

昆明市今年安排4593万元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70%。另外,将取消高校毕业生小额贷款的担保条件,从今年起由市级财政每年拨出100万元设立“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基金”,专项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和一次性创业补助。

重庆:家电下乡四大亮点

重庆市出台了新的《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与老《办法》对比,新《办法》具有四大政策亮点:一是简化审核、兑付程序。二是改变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农民进度,保证农民能够及时领到补贴款,之后再由乡镇财政到区县报账。三是印制专用发票。四是鼓励各区县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创新补贴程序,进一步推进家电下乡工作。

江西:创业可贷200万元

江西省日前出台《江西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4类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贴息贷款额度最高达200万元,财政给予全额或半额贴息。

邯郸:财政涉农“一折通”

邯郸市作为河北省涉农补贴发放“一折通”的试点,摸索出一套全新的“一折通”发放办法,建立了“统一渠道、统一方式、统一时间”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模式:即首批将10项涉农补贴纳入“一折通”管理范围,年涉及资金11.9亿元,涉及农户170万户,其他补贴项目将按照逐项突破的方式渐序纳入。

江苏:脱贫扶贫再升级

江苏省财政安排脱贫攻坚奖补资金10亿元,用于支持纳入省级财政奖补范围的25个经济薄弱县,开展2009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另外,从今年起省级扶贫小额贷款取消规模控制,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省财政在政策范围内均给予贴息,对贷款机构给予考核奖励。

莒县:“月审月促”硬监督

山东省莒县财政局推行“月审月促”监督法,对财政执行过程每月审计一次、每月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实现由事后检查向事中监控的关口前移,将内部存在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地促进了会计账务规范化、内控机制程序化、业务管理科学化。

潍坊:审计“五法”促监督

潍坊市审计部门制定实施了《财政管理资金内部控制和监督办法》,从坚持五项“原则”、抓好两个“突出”、实现两个“明确”、搞好两个“延伸”五个方面,对财政管理资金实施无缝隙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4篇:创业基金范文

借款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乙方提出的创业方案和项目,甲方已经审查批准,同意给予创业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发放给乙方,专用于帮助乙方创业。

第二条本款为无息贷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

乙方对贷款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贷款本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到位,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0%。签订合同_________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即丙方负责还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将贷款用于经甲方批准的创业项目(专款专用),在收到贷款_________个月内,开展项目运作;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如实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团委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对项目运作经营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日起_________个月内,按期按合同规定数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甲方有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丙方用其工资对乙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乙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罚则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或者有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行为,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不能纠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乙方按商业贷款计算利息(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并收取天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

第八条合同生效前提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由取得甲方认可的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列支事业单位人员即丙方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甲方批准,不可延长贷款期限和更改经营项目,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按照合同第七条处罚。

(三)甲、乙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和丙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丙方,并就合同解除后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五)在规定贷款时间内,乙方因不可抗力发生改变经营方式、出兑或停业等情形时,乙方应归还贷款本金,若乙方不能还款,应由丙方负责还款,违约责任见第七条。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否则将按恶意违约处理,按第七条罚则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后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担保合同相抵触时,由甲方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人(签字):_________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创业基金范文

    目前,国内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较为完善的省市主要为科技资源较为发达地区,如北京、武汉、西安、上海等。其支持政策主要表现为对国家相关政策的进一步细化,针对区域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北京市在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财政资金支持上,采取了以下4项具体措施。一是设立市和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中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二是通过“创业投资加孵化”“跟进投资”及创业投资母基金等方式和手段,吸引民间和海外创业投资资金向园区创新企业投入。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健全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制与绩效考核制度。四是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陕西省在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财政资金支持上,采取了以下6项具体措施。一是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工业集中区建设资金,支持标准化厂房和孵化器建设;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出一定规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二是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孵化器)、服务平台网络等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各类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三是加大对重点服务内容的补助力度,通过奖励的方式引导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四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补助、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和创新奖励,形成国家、省、市三级配套的专项资金扶持机制。五是实施对经培育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的小微企业,省、市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直接奖励企业的扶持政策。六是建立企业上市前期培育扶持资金[4]。

    山西省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山西省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财政资金支持在扩大财政预算规模、强化服务体系建设、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政府采购、补助奖励等方面,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山西省主要采取了以下5项具体措施。一是逐年扩大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2012年起省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到“十二五”末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扩大到5亿元,主要用于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等[5-6]。二是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5]。三是探索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业基地的企业开展联合担保、捆绑贷款;扶持和鼓励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参与支持“中小企业银河创业工程”。四是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纳入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优先支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及入驻基地的重点企业,对信息手段先进、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着的示范服务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五是安排年度创业辅导服务体系扶持资金,支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及创业服务示范机构的建设。

    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财政资金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为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制订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加大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级政府部门、服务机构、社会资金参与基地建设等,并对逐年加大了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政府采购规定等作出制度性安排,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级中小企业发展。但受制于创业基地现有规模偏小,尚未形成园区效应,创业基地创业服务体系不完善,创业企业源挖掘培育需要一定的过程,社会资本对创业基地及设立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构认知度不足等方面因素影响,财政资金在培育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缺乏政策宣传引导力度,社会覆盖面不全。二是对创业基地建设扶持资金安排较少,大部分侧重于对基地内中小企业的扶持。三是财政资金在引导中小微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基地发展政策规定较少,中小微企业集群化效应不突出。四是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引导作用不明显,缺乏对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创业基地、投融资机构明确支持项目及具体细节。

第6篇:创业基金范文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必要性

(一)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和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创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市内外社会资本在秦设立和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是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率。三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创业前期和重建期中小企业的投资,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企业上市。四是吸引战略投资者和引进先进的投资管理理念,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和资本增值服务,提高我市投资的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水平,增强社会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自觉性,营造一种从事创业投资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的需要,是拉动投资的需要,是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批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原本应该但未能成长为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必须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扶持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将我市科技优势、资源优势有效转化为经济优势。我市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重大科技成果,而高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仅靠政府直接投资难以满足需要,必须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充分运用创业投资机制,有效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我市中小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发展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受抵、质押等因素限制而获得银行贷款占比较低,上市和债券融资的难度很大。由于全社会投资渠道狭窄和投融资工具单一,致使民间资金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启动,中小企业资金紧缺实质上是资本性资金紧缺,由此导致了债券融资的严重障碍,因此,充分利用创业投资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型投融资工具显得十分重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少、规模小 , 投资能力弱,虽然近年来外市创业投资企业对我市一些项目进行了投资,但投资项目数和投资量也依然有限,特别是投资创业早期的创业投资资本严重不足。总体上讲,我市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尚不明显。因此,有必要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可行性

(一)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推动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xx--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xx6 号), 鼓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又专门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

(二)国际、国内已成功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国际上,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均由政府出资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早期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20xx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全国各地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情都比较高,先后设立了60多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中: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20亿元,深圳市引导资金总规模为16亿元,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 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总规模为5亿元,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 亿元 , 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杭州引导基金5亿元,绍兴市引导基金2亿元,常州市引导基金1亿元,珠海引导基金1亿元,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引导基金3000万元,杭州市余杭区引导基金3000万元,另外,很多市也正在积极的筹备设立,其中西安拟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3亿元,首期到位1亿元,其中:市发改委0.2亿元,市财政0.5亿元,工业专项资金0.2亿元,科技专项0.1亿元。这些引导基金的主要特点:一是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 ; 二是主要采取参股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而不是成立国有独资或固有控股公司进行运作;三是有些市通过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机构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三)我市设立引导基金的条件基本具备

一是我市拥有中小企业6173家,其中有许多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做大做强的潜在基础,可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优秀的投资项目资源。二是上世纪 90 年代我市曾掀起过创业投资的热潮,但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快陷入低谷。但目前社会资本仍具有从事创业投资的市场热情,希望得到政府政策引导。三是是我市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与机构投资者,为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创造了较好的市场条件。四是我市近年财政增收的因素多、速度快,具有解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本金的条件。五是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市发改委近几年反复调研设立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关问题,形成的方案已经基本成熟。

三、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基本框架

(一)引导基金设立原则、规模和来源

根据我市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公共性原则和将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与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严格区分的原则,按国家规定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引导基金。由××*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决策权,××*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基金来源于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首期到位资金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500万元,科技专项300万元,工业专项200万元。后续资金视运作情况分五年按同比例出资及其它方式到位。由理事会从引导基金设立的下年度起提出具体的资金分五年到位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 引导基金运作原则、方式和程序

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市外资本来秦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扶持本土社会资本设立创投企业并举。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在××*市境内设立并在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同时根据运作情况兼顾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和权益,适时以企业回购、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退出。引导基金采取优先股方式参股,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商定。引导基金运作程序按公开征集、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决策、实施和退出等八个步骤进行操作。

(三) 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管理

引导基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理事会、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和管理中心

1、××*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由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工促局分别派出领导兼任。理事长由市发改委一名领导担任。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理事长作为法人代表,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决定引导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引导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下设战略咨询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和专业人士,为引导基金提供战略投资咨询。

2、××*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为11人,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促局、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低于半数。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参与评审投资方案的创业投资专家担任。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3、××*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为理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按事业法人机构设立,有利于将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进行投资规范运作;有利于创业投资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归口管理;有利于按照国家规定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而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管理中心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6名,所需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可从社会上招聘解决 , 由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由于我市全额、差额事业编制紧缺,财政供养人员负担重,根据国家对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的要求,考虑到该管理中心按照引导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未来具有投资盈利能力的实际,确定该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较合适和可行。管理费用由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和惯例核定控制数。其中评审费、咨询费以及会计事务所审计费等应在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实施投资方案和对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管理;参与对所投资方的重大决策、监督投资方向;负责制定和实施退出方案等。

(四) 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引导基金由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厅进行监管。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制定和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相关规定,防范风险。通过制定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等,以最大限度控制资产和财务风险。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和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建议分五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学习考查外地经验。(20xx年3月8日至3月16日)

由发改委组织到西安市等先进单位学习取经。

(二)制订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 (20xx年3月17日至4月15日 ) 。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 20xx116 号文件和设立思路,由市发改委牵头,组建以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促局、科技局为成员的引导基金筹备小组,起草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和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xx年3月31日前完成 ) 。

征求金融办、财政局、工促局、科技局意见后,进行修改和完善 (20xx年4月15日前完成 ) 。

(三) 上报市政府批准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 (20xx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 。

(四)拟定引导基金章程 (20xx年3月20日至5月10日 ) 。

根据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起草引导基金章程 (初稿)(20xx年3月20日至4月15日 ), 并初步征求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促局、科技局意见后进行修改 (20xx年4月15日至25日 ), 待市政府正式批复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20xx年5月10日前完成 ) 。

第7篇:创业基金范文

目前,我国引导基金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己经步入快速发展、规范运作的轨道。截至2011年底,全国获得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数量达到188家,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累计出资260亿元,引导带动的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共设立引导基金89只,总规模超过450亿元(以基金首期出资规模为准),参股子基金数量超过200只。然而,在引导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由于政府资金的政策目标和社会资金逐利目标存在固有矛盾,引导基金需要对社会资本进行一定补偿,以弥补政策性目标对社会资本获利的影响。但在实践运作中,由于对社会资金的利益让渡和激励机制与需求总是存在差距,因此降低了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吸引力及社会资金的积极性。

(一)激励机制现状

2009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文),对于激励安排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管理费和业绩激励两方面:

1.在管理费激励方面。“发改高技[2009]2743号文”规定:引导基金和地方政府出资、社会出资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支付基金管理机构(即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费用,费用标准一般为基金总出资额的1.5%~2.5%,每只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基金章程确定。目前,在实际运作中,不同基金对于日常管理费的计提基础和支付标准均有差异。在计提基础上,有的按基金承诺出资额计提,有的按基金实缴出资额计提,有的则按基金注册资金数额计提,还有的按对外投资额计提;在支付标准上,有的按固定年率2.5%计提,有的则区分投资期、退出回收期和退出延长期,按前高后低原则,不同阶段管理费支付标准不同;还有的基金将管理费的计提基础和支付标准均按基金运作阶段不同做了区分。

2.在收益分成激励方面。“发改高技[2009]2743号文”规定:引导基金与地方政府出资、社会出资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将部分基金增值收益(一般为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基金章程确定。为体现国家资金的政策导向,也可考虑国家资金不支付每年的管理费用,将50%的基金增值收益让渡于基金管理机构。

目前,将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给基金管理人是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的普遍做法,适应了创投基金管理的“人合性”要求。由于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客观上存在着“缴资延迟”、“前置投资准则”和“追求资金安全”等特殊诉求,从而影响了基金的整体运作绩效。因此,在将基金增值收益的20%作为业绩奖励的基础上,引导基金还将其部分增值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人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不仅基金管理人应该基于国家引导基金的这一特殊诉求得到收益让渡,其他社会出资人也应该通过这种收益让渡得到补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于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中激励安排的现状,总体上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整体的激励机制安排缺乏规范统一的解决思路。目前各子基金在对基金管理人日常管理费及业绩奖励的计提上都各不相同。虽然这一方面适应了不同出资人和管理团队之间利益诉求的差异。但另一方面,也可能给个别基金管理团队的“寻租”提供了机会。同时,由于引导基金有着自身特殊的利益诉求,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安排与对社会出资人的激励补偿如何有机结合,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与其约束机制如何有机统一等问题也需要有相对规范和统一的解决思路。而目前,尚缺乏这样的思路。

2.对基金管理人内部的激励机制安排缺乏科学全面的设计思路。首先,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内部激励机制时,不能很好地协调事业、员工二者的利益关系,往往重视事业发展,忽视了员工利益,难以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其次,正激励与负激励不足,表现在:工资收入与劳动贡献不完全匹配,业务骨干与业绩平平的员工,在收入分配上没有很大差距。再次,激励手段单一,偏重物质激励和行政激励,注重短期激励效果的取得。此外,缺乏与员工的交流沟通,忽视了企业文化建设等精神层面因素对员工的激励作用。

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激励机制设计思路

广义上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中的激励机制包括三类:一是引导基金对于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出资人的激励;二是社会出资人对于创业投资机构的激励;三是创业投资机构对于创业企业的激励。由于是否有引导基金参与,创业投资机构都处于委托关系的核心,因此本文仅研究对于创业投资机构,也即混合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具体思路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据“发改高技[2009]2743号文”,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显性和隐性目标大致可归为四个:一是支持创新、扶持高科技产业化。主要是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具有鲜明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内的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二是放大资金规模。主要是引导基金参股的每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亿元,国家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20%,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模不低于国家引导基金,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三是市场运作。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收入分配与清算等全部按市场化原则进行,政府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国家资金除在基金章程中规定的条款外,不要求优于其他社会股东的额外优惠条款,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四是规范管理。主要包括子基金按市场原则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子基金规范设立,并建立投资决策、专家顾问、风险控制及评估制度等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完善治理结构,引导基金自身的规范管理等。在结合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述目标的基础上,本文构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激励机制的目标为通过设计有效的激励,解决政府引导基金在支持创业投资运作中存在的多委托问题,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果,实现引导基金、社会出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保持目的一致,尽可能朝着共同的利益方向和理想愿景进行努力,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

(二)设计原则

为了保证激励机制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结合我国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在设计我国创业投资混合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时,需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补充。从需求层次来看,尽管包括管理费和业绩提成在内的物质激励,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是最主要的激励内容,但创业投资经理作为金融行业的精英群体,对于职业发展、个人声誉等方面还有很多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因此在设计激励机制时,要把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有机结合,使外在性激励和内在性激励互相补充。

2.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的项目一般期限较长,平均为7-10年,为了保证创业投资经理对投资项目能善始善终,避免“短期虚盈,长期实亏”现象的发生,必须对他们进行长期激励。当然也不能忽视对投资经理的短期、及时激励,因为激励若长期不能得到兑现,就会严重影响经营者当时工作的积极性。

3.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相匹配。为防止激励机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平庸之辈,而引发其他员工的不满情绪,同时也为了有效激励和约束创业投资经理,设计激励机制时要遵循收益与风险相对等的原则,例如,可以把基金投资经理的收入分为固定和变动部分,变动部分占较大比例,并与公司绩效或投资收益挂钩,从而充分体现投资能动性。

4.业绩表现与综合贡献相平衡。有效激励要建立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于创业投资机构的考核不仅要看整体投资回报,而且要考虑引导基金的运作成效,包括但不限于:引导了多少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所扶持的子基金在促进创新企业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多大作用,引导基金的资产通过保本微利运行是否实现了可持续增长等等。

(三)基本思路

基于以上总体目标和设计原则,为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文拟从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两个层面,提出以下设计激励机制的思路建议。在物质激励方面,主要体现在业绩提成和管理费两个方面:

1.业绩提成激励。基于前文分析,本文认为政府引导基金的让渡收益应该在基金管理人和社会出资人之间按一定比例(如50%:50%)进行分享。鉴于国家引导基金对于资金安全的追求,同时又考虑同股同权,这一增值收益应该首先扣除全部出资的机会成本和基金管理机构向引导基金已收取的日常管理费。同时按同进同出的原则,地方政府出资也比照国家引导基金处理。以政府为主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者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直至投资各方全部收回投资本金和国债利率计算的利息。政府在收回投资本金和国债计算的利息后,可不再参与利润分配,投资基金的全部收益由其他投资者和主要管理团队分享,政府将退出该投资基金,不再参与剩余收益分配。若投资基金将一半甚至更多的资产投资于初创期的弱小企业,政府在回收成本计算利息时,利率可按同期国债利率打折计算,以此来增加社会投资者的投资增值收益率,以吸引更多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行业。

2.管理费激励。优秀的管理团队很难被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所吸引,但实践中我国现阶段又客观上存在着子基金推荐设立时临时组建团队的情形,甚至也不排除管理团队“寻租”、逐利管理费的可能,为避免产生“逆向选择”。建议:(1)在1.5%~2.5%这个区间内,日常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基金注册及业务所在区域及管理团队不同而不同。对于发达地区的基金及资格审查评估为优秀的团队,支付标准可以向2.5%这一上限靠拢,而对于不发达地区的基金及资格评估达不到优秀的团队,支付标准应适度降低,以2%左右为宜。总体来说,日常管理费的支付应以涵盖基金管理的日常开支项目为限,不应产生溢出盈利。在此标准下,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宜就低不就高。(2)日常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和计提基础按基金运作阶段做出区分比较合理。具体可以设计为:在基金投资期和投资延长期,年管理费为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2.5%;在基金退出期,年管理费为基金尚未收回项目投资成本总额的1.5%~2%;在基金退出延长期,年管理费为基金尚未收回项目投资成本总额的1%~1.5%。具体比例由各子基金根据所在地区和团队情况确定,但不应偏离上述标准。

在非物质激励方面,主要体现在声誉机制和企业文化方面:

1.建立有效的声誉机制。声誉是基金管理人和投资经理十分看重的一个无形资产,因为只有注重自身声誉管理,才有可能获得长远的利润。本文建议对基金管理人的声誉机制可以通过“履职得分排名”、“基金净值排名”以及基金管理人业绩验证和污点记录查询等措施来实现。

(1)履职得分排名。“履职得分排名”在引导基金和社会出资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年度履职评估得分基础上做出,每年排名一次。履职得分排名之后可附上国家引导基金监管部门对每家基金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简要描述、风险评估和预警级别以及相应对策。“履职得分排名”中还可列出每一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团队名单及职责分工,使团队成员个人声誉与基金管理人整体声誉得以紧密挂钩。

(2)基金净值排名。“基金净值排名”在引导基金和社会出资人对基金年度净值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每年排名一次。基金净值评估均按统一的评估标准进行,净值排名同样将附上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单和职责分工。必要时净值排名中还可加上对其投资组合的简要描述,风险评估和预警级别以及相应对策等。

(3)业绩信息查询。建议未来在国家引导基金官方网站能够免费查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团队成员业绩和污点记录。随着影响力的扩大,数据库开放式查询功能还可扩大到全社会所有的创业投资基金,从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经理人市场声誉机制的形成。

2.构建积极的企业文化。如果说建立市场声誉机制是对基金管理人的被动约束,那么构建企业文化则是对基金管理人的主动影响。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对于基金投资经理是种精神上的享受,能使工作成为一种快乐。如何构建积极的企业文化,建议围绕以下几方面内容开展。

(1)以人为本。作为人力资本密集型的创业投资业,员工是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公司要通过为员工提供系统的培训、良性竞争的舞台、开阔的发展空间、高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工作热情和创新潜力。

(2)团队制胜。我国大多数创业投资职业经理人并不具备美国创业投资家的才能,因此,团队精神在我国创业投资公司显得尤为重要,团队能与投资经理“风雨同舟”,是经理“冲锋陷阵”的坚强后盾,能让投资经理更真切地感受到工作带来的快乐。

(3)敬业奉献。创业投资公司员工要敬业,以公司为荣,认同公司理念和价值观,有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提倡奉献精神,鼓励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和我国高科技发展做出贡献。

第8篇:创业基金范文

(一)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取应符合引导基金的运作性质与特点,并在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根据《指导意见》,引导基金的性质是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而是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带动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的市场失灵领域,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它不用于市场充分竞争领域,不与市场争利,应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因此,对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应体现公共财政支出考核的特点,即合规性考评与效益性考评相结合。合规性主要考核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行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效益性则表明所设绩效评价指标应能体现引导基金的综合社会效益。

(二)其他学者设置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

由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我国仍属于新兴事物,对它的运作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寥寥可数。李洪江(2010)是较早研究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的学者,他提出政府导向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应该体现引导基金的政府产业导向和支持方向、引导效果(杠杆效应)、对创业企业的风险控制和自身的保值增值等政策效果,他设置的指标没有涉及各指标的具体计算与评价标准问题。梁娟、孔刘柳(2011)建立了包括业务指标、管理指标和效益指标3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和17个三级指标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指标的设置目的和具体计算进行了解释。石琳(2012)通过发放问卷调查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运行的注重因素,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套包括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和18个三级指标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各指标赋予了权重。上述学者在设置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方面有以下共同点:一是注重考核引导基金对早期企业的扶持。李洪江设置了政府支持方向指标,考核引导基金对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投资;梁娟在业务指标中设置了“所扶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早期企业投资的比重(%)”;石琳在考核政策目标指标时,给引导投资阶段前移作用赋予了12%的权重。二是强调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李洪江将杠杆效应分为一次杠杆效应和二次杠杆效应,分别反映政府参股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直接放大的风险投资资金规模和政府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与其他民间风险投资机构等联合投资而放大的风险投资总额;梁娟在业务指标中设置了三级指标值“引导的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规模(亿元)”;石琳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政策目标占40%的比重,而其中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占16%的比重。三是将经济效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但各自的侧重点不同。李洪江在经济效益上强调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将引导基金的现有价值和原价值之比设定为价值指标考核引导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情况;梁娟不看重引导基金自身的经济效益,将创业资本供给变化与创业早期企业产值占比来衡量引导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石琳则以引导基金是否实现保本微利经营与成功退出项目数来衡量引导基金的经济效益,并以被投企业的就业增长和研发增长来衡量引导基金的社会效益,所设指标体系更加全面。四是重视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考核。李洪江以对合作伙伴的管理能力为考核的重点,提出用合作伙伴项目投资成功率来表现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效果;梁娟设置了“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引导基金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两个指标;石琳设置了决策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两个二级指标分别考核引导基金的办公能力、专业评审能力、对闲散资金处理的合规性和内控机制的有效性。

(三)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评价指标的具体选取

综合引导基金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学术界与业界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的关注层面,本着简易可行的原则选取几个代表性指标来对引导基金的运作绩效进行评价。在具体指标选取中,笔者认为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的评价应以合规性为主,兼顾效益性。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和对早期企业的扶持是设立引导基金的根本目的与引导基金合规运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学术界和业界普遍关注的地方。因此,将引导基金的杠杆比率和对早期企业的扶持比率这两个指标作为评价引导基金运作绩效的基本指标。效益性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促进就业和推动自主创新两方面,可用单位投资项目吸收就业人数和单位项目的专利数或研发投入来衡量。虽然引导基金的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作为一项投资活动,其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志仍然是是否产生了经济效益。对于经济效益的衡量,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方面进行。在宏观方面表现为对财政税收的贡献作用,在微观方面则可以用引导基金的账面投资回报来衡量。

二、对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绩效的具体评价

(一)杠杆效应

杠杆效应衡量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的程度,可以通过计算直接杠杆比率来表示。直接杠杆比率是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额带动的社会创业投资资本倍数。其计算公式为:直接杠杆比率=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规模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额,它表示一单位财政资金承诺投入直接引起的创业投资规模的扩大倍数。从2012年各地引导基金提供的数据看,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放大效应显著。从总体上看,截止到2011年年底,我国已设立80家引导基金,这些引导基金参股399只子基金,总规模达到953.87亿元,其中引导基金承诺出资142.07亿元,直接杠杆比率为6.71倍。笔者将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的构成作为评价财政资金杠杆效应的辅助指标,认为吸引的社会资本中,民营资本所占的比重越高,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越大。在调研中,部分引导基金提供了其资本构成,并表现出对民间资本良好的引导作用。如,成都银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募集了13只子基金,总规模达33.57亿元,吸引社会资本24.06亿元,其中民营资本占79%,外资占17.46%,只有3.5%来自于国有企业。科技部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先后参股组建了37只子基金,子基金总规模达63.70亿元,直接杠杆比率为7,其中53.04%的资本来自于民营资本。

(二)政策导向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在成长过程中的现金流具有“J”形特征,处于早期阶段的企业的现金流多为负值,若没有外部扶持,很容易陷入死亡困境。因此,政策上要求引导基金将早期阶段企业作为扶持对象,部分引导基金也明文规定参股子基金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早期阶段的企业。首次投资年份投资项目数投资金额(万元)折合净资产(万元)2009年1634024.734292.22010年62146281.190395.762011年129294626150497合计207474931.8275184.96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的早期阶段表1子基金对各项目的初始投资额与2011年底所持净资产项目所占比重反映了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效果。对于项目是否处于早期阶段,以其成立时间长短来判断,将不超过五年的项目认定为早期阶段项目。笔者选取了调查中的312个投资项目样本数,其中有125个项目在接受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时成立时间不到五年,占比40%。引导基金对创业资本投向早期阶段项目的政策导向效应主要体现在2008年《指导意见》之后,在125家成立时间未超过五年就获得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初始投资的企业中有76家企业是在2011年获得投资,占比61%,其余49家均是在2009年或2010年获得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

(三)社会效益

1.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在这次调查中,有211个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项目汇报了2011年年底的就业人数。这211个项目共创造了124563个就业岗位,平均每个项目解决了590人的就业问题。根据《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2》,2011年末全国7104个创业投资项目年末就业人员为208.71万人,平均每个项目创造的就业岗位为294人,远低于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平均就业人数。2.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推动作用政府引导基金多规定合作创业投资机构以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初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这类企业的创新活动多,创新成果显著。创新成果多以知识产权、专利数及研发投入等指标来衡量。从一些引导基金提供的数据中可以分析到,引导基金在促进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方面表现明显。以投资项目拥有的专利数量为例,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的561家企业中有208家企业提供了专利数。这208家受资企业共拥有4415项专利,平均每家企业拥有23项专利。从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率和研发投入水平看,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项目表现不俗。在381个调查样本中,只有12个投资项目明确表示没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率高达96.85%。反馈了研发投入数据的163家企业在2011年共投入研发经费22.93亿元,企业平均研发投入1406.59万元,远高于全国创业投资企业所投企业的平均水平717.44万元。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项目的人均研发投入2.24万元,与全国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的人均研发投入2.44万元相近。

(四)经济效益1.对财政税收的贡献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提高了被投资的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税收提供了源泉。引导基金对财政税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其子基金投资项目的纳税能力上。从所搜集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到,引导基金对财政税收的贡献表现突出。调查中,有205家企业汇报了2011年度的应纳税情况,这205家企业的应纳税总额为43.37亿元,平均每家企业在2011年应纳税额2115.57万元。这一数据远高于全国创投项目在2011年平均纳税水平。根据《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2》,全国7104家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在2011年的应纳税总额为936.32亿元,平均每家企业的纳税额为1318.02万元。2.参股子基金的投资回报参股子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中有207家企业提供了当初获得的投资额、参股子基金的持股比例和2011年年末的净资产数据。这207家企业中有16个项目投资于2009年,有62个项目投资于2010年,有129个项目投资于2011年。根据这些数据笔者对参股子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进行了测算。表1显示了各年的投资项目数、投资金额及根据子基金持股比例计算出来的2011年年底的折合净资产。折合净资产表示2011年年底所投项目中归属于子基金的净资产份额。从以折合净资产与投资支出之差对比投资支出计算出的投资回报率来看,2009年投资的项目年均投资回报率最高,为0.26%;其次是2010年的投资项目,为-21.39%;最后是2011年的投资项目,为-48.92%。表明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各年投资项目的年均投资回报率呈逐年递增趋势。这种变动趋势符合创业风险投资回报的特点,即投资时间越短的项目年均回报率越低,这说明引导基金子基金的投资项目良性发展,引导基金的投资回报趋势良好。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9篇:创业基金范文

为了帮助更多梦想的实现,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特别设置“天使基金”,并根据自主项目的类型不同分为“雏鹰计划”、“雄鹰计划”供毕业生选择。

雏鹰和雄鹰计划助不同创业者

其中,“创业雏鹰计划” 是指基金会通过委托银行向创业企业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资助方式。贷款期限为两年,本金的一半按月等额还款,另一半贷款期满后还款。对创业者及单个创业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据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大学生创业部有关老师介绍,只需拥有中国国籍、持有创业企业部分股权,且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全职投身于创业的年轻人均符合申请条件。本科、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生毕业两年内,或是高校本科四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包括本科四年级、专科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

基金会将对申请人的项目进行初审和复审,并邀请行业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从项目前景、用款及还款计划等方面考察项目。

而“创业雄鹰计划”则是指由基金会与申请人等共同出资设立创业企业,并由待持机构持有创业企业股份的资助模式。“创业雄鹰计划”所资助项目需具有技术含量,或一定的商业模式创新。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创业团队自筹资金需高于基金资助金额。资助期(3年)内,基金所占公司的股权不参与分红,在资助期满后,将按照原价退出绝大部分股权。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相比雏鹰计划有所扩宽,毕业满5年,以及高校本科四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均可申请。

而“创业雄鹰计划”则是指由基金会与申请人等共同出资设立创业企业,并由待持机构持有创业企业股份的资助模式。“创业雄鹰计划”所资助项目需具有技术含量,或一定的商业模式创新。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创业团队自筹资金需高于基金资助金额。资助期(3年)内,基金所占公司的股权不参与分红,在资助期满后,将按照原价退出绝大部分股权。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相比雏鹰计划有所扩宽,毕业满5年,以及高校本科四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均可申请。

14家分会机构服务全国青年

一般而言,“雏鹰计划”可以接受公司已注册的创业者提交的申请,而“雄鹰计划”原则上需要在公司注册前申请。如果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申请人需向相应分会协商解决。

所谓的分会就是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下设的执行机构。在创业基金会官网上可以看到,大部分分会为院校,包括上海复旦大学分基金会、上海交大分基金会、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会等,这些分会中,有些仅面向本校学生、毕业生受理申请,而有些则面向全国。除院校外,上海市创业中心亦是分会机构之一,面向全国受理申请。

除了接受天使基金申请外,各分会机构还可对大学生创业机遇场地支持,例如,上海市创业中心可提供半年免租、资助期内1.7元/平方/天起的场地优惠租金。

审核未通过可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