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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民事主体制度论文

第1篇:民事主体制度论文范文

一、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研究对象

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是构建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理论基点,它直接规定和制约着民事诉讼检察学的学科性质和理论体系。因此,研究民事诉讼检察学必须首先明确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研究对象。

(一)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民事诉讼检察学是以民事诉讼检察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检察学学科。这表明,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检察制度。而所谓“民事诉讼检察制度”,就是规定“民事诉讼检察”的制度规范,具体来说,就是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机构设置、民事诉讼检察权配置、开展民事抗诉、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等民事诉讼检察活动的原则、机制和一系列具体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检察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应遵循概括性原则,在内涵或外延上,相互交叉或互为包含的概念不能并列为研究对象,更不能把与民事诉讼检察学具有同等抽象程度的概念列为研究对象。民事诉讼检察学研究对象之所以是“民事诉讼检察制度”,而非是“民事诉讼检察活动”、“民事诉讼检察规律”、“民事检察实践”或“民事诉讼检察理论”等对象,就是因为“民事诉讼检察制度”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而“民事诉讼检察活动”、“民事诉讼检察规律”、“民事检察实践”、“民事诉讼检察理论”等都包括在“民事诉讼检察制度”,是前者的子概念,具有种属关系,都不能与“民事诉讼检察制度”并列作为检察学的研究对象。而且“民事诉讼检察理论”与“民事诉讼检察学”意义相近,概念的抽象程度相同,同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基于以上认识,本书把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二)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

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民事诉讼检察学区别于民事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的主要根据。“民事诉讼检察制度”属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领域所“特殊的矛盾”,不可能被现有的民事法学或民事诉讼法学作全面系统的研究,而只能由“民事诉讼检察”这门检察学的专门学科来作研究。与民事检察检察学联系最紧密的学科是民事诉讼法学,而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学科,它有自已独特的研究,只能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原则和行使抗诉等具体职权进行研究,所研究的仅是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某些方面,而非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整体和全部,只有民事诉讼检察学这门学科才能对民事诉讼检察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全面系统地研究。据此,民事诉讼检察学具有了民事检察制度这一其他任何学科都难以代替的独特的研究对象,民事诉讼检察学也就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二、民事诉讼检察学的学科性质

民事诉讼检察学是一门综合性的检察学学科。这一概念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民事检察学是一门检察学学科

民事检察学是检察学中的一门学科,它归属于检察学。检察是以法律监督为主要职能,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要目的的司法活动。对这种司法活动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如检察活动的主体框架、职权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原则等事项,通过法律予以制度化,就是检察学所要研究的检察制度。而民事诉讼检察制度归属于检察制度,对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研究,必须要运用检察学的基本原理,以民事诉讼检察制度为核心来展开。因此,无论是民事诉讼检察学研究对象本身的性质,还是民事诉讼检察学研究的内容,都决定了它必然是检察学下属的子学科。

(二)民事诉讼检察学是一门综合性的检察学学科

民事诉讼检察学作为一门检察学学科,既不是纯粹的理论法学,也不是传统的部门法学,在学科建设上需要吸收管理学、职业伦理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因此它是一门交叉性和综合性的学科。其综合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诉讼检察学是理论检察学与应用检察学的综合

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把检察学内部的学科分为理论检察学和应用检察学。理论检察学主要是研究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他基本理论,目的是揭示检察制度产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以及检察制度的运用规律,具体包括检察官学、检察史学等基础学科,是检察学的理论根基;而应用检察学则主要研究具体检察制度的运用,重在研究各项检察工作的实践特点和规律,以实现持续改进。作为子学科的民事诉讼检察学,不仅要研究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律,通过研究来构筑自己的理论体系,而且还要重在应用,解决民事诉讼检察实践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应当把民事诉讼检察学视为理论检察学和应用检察学的综合,比较符合民事诉讼检察学研究的实际。

2、民事诉讼检察学是部门法学的综合

民事诉讼检察制度虽然是以相对固定的形式出现的,但是民事诉讼检察制度运动形态或者说动态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则表现为多项部门法的具体运用,民事诉讼检察活动涉及众多的部门法的原理和规范。因此,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研究必然要与众多的部门法学发生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与民事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关系尤其密切,而法制史学、比较法学等与部门法学密切相关的法学学科与民事诉讼检察学关系也较为密切。民事诉讼检察学需要综合这些部门法学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关内容。

三、民事诉讼检察学的学科体系

民事诉讼检察学的学科体系,是指民事诉讼检察学内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若干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和学科群。民事诉讼检察学各分支学科即是民事诉讼检察学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又有自己的理论框架,彼此之间具有科学的逻辑关联,共同支撑起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理论体系整体框架。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检察学作为一个学科群,应当包含以下分支学科:

1、研究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理论基础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理论学。

2、研究民事诉讼检察制度产生、发展与变化的历史沿革及规律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史学。

3、研究民事诉讼检察制度学术研究脉络和发展变化趋势的民事诉讼检察思想史学。

4、研究世界各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民事诉讼检察制度并从中探寻共同规律和独有特色的比较民事诉讼检察学。

5、研究基于不同民事诉讼检察职能而进行的各项民事诉讼检察活动所形成的专门民事诉讼检察学,如民事抗诉学、民事公诉学等学科。

6、研究民事诉讼检察管理工作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业务管理学。

四、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方法需要作者在系统搜集、整理研究课题的相关立法文献、专题论著等文献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归纳、评析,进而提出新的观点或结论。本文即系统搜集和整理的有关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古今中外的相关制度、有关论文、专著等文献资料。在此基础上梳理了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现有立法文献,对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法律空隙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因立法缺失而导致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困境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解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研究价值及同类课题的研究进展,明确了民事诉讼检察学的研究路径。

2、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法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其优点在于可以在古今中外的比较分析中不断完善理论知识,在经验借鉴中探索实践发展路径。本文主要运用两种比较研究方法:一是纵向比较法,即以时间为轴,系统梳理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渊源与历史脉络。本书重点是对新中国成立前后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传承与创新进行研究,系统研究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历史与现实关系,对其中的历史经验进行批判性的继承,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发展提供教益;二是横向比较法,从空间视角对不同法系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异同进行比较。本文主要是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关于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立法条文和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制度安排。

3、实证研究方法

第2篇:民事主体制度论文范文

一、从横向角度论述

(一)人民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显著的人民性特征,表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发展阶段及其主要内容两个方面: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发展阶段上看,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掀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第一章;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是人民群众参加的、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事业。以胡锦涛为代表的第四代领导集体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在这个目标指引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上看,无论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是科学发展观,都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正如胡锦涛所说“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和最终目标。

(二)实践性

实践是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强大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体现着实践性的本质特征。众所周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源于科学社会主义,但其主要是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实践中孕育产生的,是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得到不断发展的。

实践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区别于其他理论的一个鲜明特征,如果离开了具体的实践就不可能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意义,也不可能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实质和价值所在。因此,实践性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把握好实践性特征,是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渠道。

二、从纵向的角度论述

(一)全面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全面性主要是与斯大林模式的比较中总结的。二者特点有很大不同。斯大林模式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的单一所有制体制,政府集中管理经济和配置资源的行政命令体制。政治上,以党代政,党政合一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文化上,表现为对文化领域的集中控制,人民文化需求和文化权益具有单一,封闭的特点。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体制。经济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实行包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上,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包括通过健全民主制度,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决策体制。文化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前提下保证文化多样性发展的体制。因此,从比较中可以得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全面性的特征。

(二)阶段性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都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但是在历史事业和理论内容方面却有着很大的差异。

从中国历史视野看,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处于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的任务主要是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时期,主要任务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因此,从中国的历史视野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较强的阶段性特征。

第3篇:民事主体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在明确社会主体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政治权力的传承和交接、社会主义政治伦理基本守则的制定、社会主义三大文明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主义舆论监督和民意调查等几大问题。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

第4篇:民事主体制度论文范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具有中国特  色的民事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无庸讳言,我国的民事立法还很不完善,民事立法中的瑕疵是显而易见的。诸多瑕疵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民事立法的适用,成为执法的一大障碍。探寻民事立法瑕疵之所在,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矫正措施,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民事立法之瑕疵

总观我国民事立法,其瑕疵之存在相当普遍。

1.民事立法体系瑕疵

立法体系的完善与否,特别是民事立法体系之完善程度,是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标志。近10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法规,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系列单行法并立,诸多法规相补充的立法格局。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种立法体系是相当不完善的,其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另一方面是“乱”。所谓“缺”,指的是构筑民事立法体系核心的民法典没有制定,作为民事立法体系支柱的一些重要单行法亦未出台,从而造成立法体系的残缺不全。这是民事立法不完善的集中表现。从立法学角度看,有无作为龙头的基本法,是某一法律体系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虽然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但从其体系结构和条文内容看它都不具有“典”的性质。充其量,我们只能称它为“准基本法”。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一部完整的先进的《民法典》为其保驾护航,《民法通则》实难当此任。在单行法中,一些反映商品经济一般要求的重要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等至今仍未出台。没有这些发展商品经济所必需的配套法律,民事立法体系的缺陷就不会消除。所谓“乱”指的是现有民事法律、法规支离破碎,杂乱无章。在现行民事立法中,这种“乱”主要体现在:(1)立法层次结构不清。这突出表现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大合同法的关系上。从三大合同法的规定看,既有从属的内容,又有并行的部分,我们从理论上无法确定三者为从属关系还是并列关系;(2)法律规范之间交叉重复。—由于民事立法机关不统一,法出多门,每个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都强调法律的“完善”,而不考虑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结果造成大量的重复立法。如三大合同法几乎都对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的共性问题作了规定。

2.民事立法技术瑕疵

立法技术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技术,其重点在于制定法律的技术。民事立法技术的瑕疵主要体现在条文的结构、表述等方面的缺陷:(1)条文前无标题。从立法学角度看,立法者应当对条文的内容加以科学地概括和明示,对每一条文加以标题,作到条文标题化。这对于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法条是十分有利的。这种立法技术早巳为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所采纳。但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尚未做到条文的标题化,致使人们对某些条文的内容产生歧义:(2)条文排列不合理。完善的立法,要求条文的排列合理有序,反映出一般到具体的顺序结构。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条文排列不合理的现象也是常见的。如《民法通则》第90条关于借贷关系的规定,就排列在第9l条关于合同转让规定之前;(3)条文内容结构不科学。一个条文应规定一个内容,不应当将一个内容分成两个条文或将两个内容合并成一个条文,否则,将不利于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这种分立或合并条文的现象,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是十分普遍的,如《继承法》将属于遗产范围的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从遗产范围(第3条)中分立出来,单列一个条文(第4条),《民法通则》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诉讼时效的延长两个不同的内容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第137条);(4)条文表述不规范。作为立法文件,其条文表述必须简洁、清晰、准确。既要反映立法本意,又要符合法学基本原理,还要符合语言和逻辑规范。我国的民事立法,在这方面显得十分粗糙。有的不符合语法和逻辑,如《民法通则》第30条对个人合伙概念的规定和第23条对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宣告死亡期限的规定;有的用语模糊,如《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中:“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的规定,人们无法准确理解“除外”的含义;有的不能反映立法本意,如。《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只是当紧急避险人为受益人时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却规定了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有的不符合民法原理,如《民法通则》第62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实则按民法原理,在符合条件时还有终止效力的情况。

3.民事立法内容瑕疵

民事立法内容瑕疵,是影响民事立法质量的重要因素。立法内容瑕疵主要有㈠立法内容过于简单、原则。《民法通则》只有156条、《继承法》有37条、《商标法》有43条、《专利 法》有69条、《著作权法》有56条、《经济合同法》有57条、《技术合同法》有55条、《涉外经济合同法》有43条。这些总计也不过是516条,还不足法国民法典(2283条)和德国民法典(2385条)的1/4、日本民法典(1044条)的1/2,而与内容十分简单的捷克民法典(510   条)差不多,而且这些条文中还有许多重复。有限的条文适用众多的民事关系,立法者只能  作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只好由众多的“实施细则”、“实施意见”、“实施办法”、(4条例“、”意见“等来作补充。而这些解释的条文大都多于法律本身的条文,如《民法通则》只有156条,而其解释则达200条,《继承法》有37条,其解释为64条;《商标法》有43条,其实施细则为49条;《专利法》有43条,其实施细则为96条;《经济合同法》有57条,而有关经济合同法的各种条例、细则、解释多达300余条。(2)立法空白点甚多。虽然在总的方面,各种民事法律制度都有了立法,但是,由于立法过于简单,造成的空白点甚多。《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物权制度,只以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代替,缺乏物权一般原理的规定;合伙制度中没有隐名合伙的规定;债权制度中没有债的保全、消灭等基本问题的规定,没有行纪、居间等重要合同的规定。《商标法》中没有驰名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及防御商标的规定,等等。这种情况造成众多的民事关系无法可依。(3)立法之间相互矛盾。立法者不注意先后立法之间的协调,使得相关法律之间矛盾重重。有学者统计,《经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之间有10余处矛盾,这种现象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4)立法内容落后于实践。民事立法不仅因众多的民事关系没有规定,而不  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即使民事立法已作规定的一些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也大大  落后于实践。这在《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二、民事立法瑕疵存在之原因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之所以存在诸多瑕疵,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

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立法工作中,“成熟一个,制定一个”、“需要什么,制定什么”、    “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一直占主导地位。这是造成我国民事立法瑕疵的一个重要    因素。

“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我国立法工作

的一贯方针。六届人大常委    会在总结六届人大期间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时指出:“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严肃立法,成    熟一个,制定一个,不成熟或没有把握的,不勉强制定,避免束缚改革的手脚。”虽然这种    立法形式对巩固改革成果确有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或造成立法空白,或    造成立法落后于实践,使法律丧失了导向的作用,实际上是牵制了经济的发展。

需要什么,制定什么“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民事立法中体现为”同步立法“。这种立法形    式虽然较”滞后立法“更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实际上,真正做到”同步“是不可能的,    其结果也往往是立法落后于实践。并且这种立法形式缺乏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通盘考    虑,往往为适应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盲目进行立法,以一时流行的政治、经济概念代替    基本的法律概念,造成法律内容粗糙。

“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民事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以往,这一立法形   式被看成是“中国特色”而备受青睐。六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六届人大期间常委会的工作时指出:“法律要简明扼要,明确易懂,不能太繁琐,一些具体问题或细节问题,可以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这样做符合我国地域大、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国情,也便于群众掌 握。”但事实证明,它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是有害的:其一,给执法带来困难,使许多民事关系无法可依,其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合理限制。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只能由法官从抽象原则来解释和运用法律,造成法官的弹性用法,其三,造成了欲简愈繁的结果。立法的粗疏,导致了众多的“实施细则”等补充解释的产生,造成了不必要的庞杂、重复、矛盾,并且其中有些解释是内部规定,局外人很少了解,违背了法制公开化原则。特别是有些司法解释已超出了法律本身规定的范围,造成了“司法立法”的不正常现象。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民事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格局,把最高法院推上了形式上无权立法,实际上又不得不 造法的境地。据统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司法立法”就有45条之多。

2.民法理论研究的不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客观地说,我国 民法理论的研究还仍处于注释法律的阶段。当然,注释法律是法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它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但是,如果停留在这个研究水平上,则民事立法就会丧失理论基础。多年来,我国学者对民事立法的研究,缺乏理论上的探讨,只是就条文论条文。即使对一些有缺陷的规定,也不是从理论上加以检讨,却往往制造另一错误理论加以掩饰,或冠以“中国特色”。当然,近几年,这种情况得到了改善,学者们开始对法律本身进行检讨,从理论上探讨其不足,提出了许多理论性建议。

由于民法理论研究侧重点的偏差,因而,民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研究就显得很薄弱。当民事立法遇到理论难题时,民法理论研究不能为其提供丰实的理论模式,这就导致了民事立法或是回避难题,造成立法空白;或是临渴掘井,临时组织一些学者加以突击研讨,造成立法内容粗糙。

在思想观念上,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人员还存在着保守思想,对西方国家中反映商品经济规律的民法制度,不敢大张旗鼓地宣传和借鉴吸收,甚至盲目排斥西方民法制度。对台湾的民法理论,也不能正确对待。这种思想观念上的保守性,是我国外国民法学或比较民法学研究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民法作为人类社会的文化遗产,从罗马法开始,一直发展到资本主义民法,以及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法,都包含着一个从来没有变的主题思想,这就是三个基本内容:权利主体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正是这一主题思想,决定了不同性质的民法是可以相互借鉴吸收的。

民法理论研究人才的缺乏和青黄不接,也是民法理论研究不足的一个表现。

3.民事立法能力的欠缺

立法能力是能否制定完善法律的基本前提。立法能力包括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  主体、立法手段等多方面的因素。就整体而言,我国的立法能力是较低的,而民事立法能力  则更为逊色。在立法预测上,由于没有掌握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因而无法对民事立法做出预测或预测不科学,导致了民事立法只能是“滞后立法”,充其量也不过是“同步立法”,很难做到“超前立法”,在立法规划上,缺乏对民事立法从整体上加以规划,造成了法律之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在立法主体上,由于种种原因,立法机关的专业人员匮乏,许多工作人员缺乏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没有经过专门的立法训练,不熟悉立法的基本技术。因而,制定出来的民事法律,理论缺陷、语言缺陷、逻辑缺陷等时有所见。尽管近几年来,民事立法人员的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很难承担民事立法的繁重任务;在立法手段上,由于受物质条件的限制,信息收集、资料整理、调研手段等还很落后,不能适应信息社会民事立法的发展要求。

三、民事立法瑕疵之矫正

针对民事立法瑕疵产生的原因,矫正民事立法瑕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民事立法指导思想

这是完善民事立法的思想基础。在民事立法中,“滞后立法”、“同步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使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走了许多弯路。实践证明,这种立法指导思想必须  转变。否则,我国的民事立法将难以完善和发展。

首先,变“滞后立法”、“同步立法”(统称为现实立法-下同)为“超前立法”。几年来,“超前立法”与“现实立法”之争一直没有中断。从立法者而言,目前仍奉行着“现实立法”的指导思想。但是,“现实立法”的弊端早已为人所共知。因而,我们不能固守旧观念,应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采取“超前立法”思想。笔者认为,在民事立法中,“超前立法”是十分必要和完全可能的。矫正民事立法落后于实践的瑕疵,非采取“超前立法”不可。当然,“超前立法”并不是脱离现实经济生活关系的空想立法,而是在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在科学预测现有经济关系发展趋势的前提下,进行有根据的立法。它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反映了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显然,“超前立法”较“现实立法”是更高层次的要求,是完善民事立法所必不可少的。西方国家的民事立法,已经证明了“超前立法”对完善法制的重要作用。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等,虽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内容的变化而进行了多次修订,但它们的基本结构和基本规则至今仍保持不变。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它们反映和概括了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具有内在的质的稳定性。

其次,变“宜粗不宜细”立法为“明确性”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加快立法,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也造成了民事立法工作中的一些不良后果。改变这种不良现象,必须彻底摈弃“宜粗不宜细”的思想,采取“明确性”立法思想。以在强调民事立法“宜粗不宜细”,以便于人们掌握和法院灵活办案,是片面的。实际上,如果民事立法缺乏明确性,不仅人们对民法的丰富内涵掌握不了,而且法院办案也会无法可依或无所适从。应当承认,民事立法的社会效果并不取决于法律条文的多寡,如果以少量简单的条文达到立法预期的社会效果,则条文少、简单也未尝不可。但问题却恰恰相反。商品经济关系的复杂及民法的丰实内容,寥寥百余个或数十个条文是远远容纳不了的,当然也就达不到立法的预期社会效果。因此。从立法的社会效果出发,我们必须变“宜粗不宜细”立法为“明确性”立法。

2

.加强民法理论研究,大胆借鉴、吸收国外民事立法例。

这是完善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要大力加强民法理论的研究,使民法理论研究跨上一个新台阶,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根据。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研究民事立法中遇到的重大理论课题。主要包括:民法体系、民法基本理论、民法基本制度。完善的民法体系是建立在对民法深刻认识基础上的。根据我国国情,应采取民商合一的体系,以民法典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商事单行法为支柱构建民法体系;民法从本理沦是民事立法的理沦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民事立法的内容瑕疵就不可避免。目前,我们应大力加强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侦和合同制度民法三大核心的研究。这三项基本制度也是现行民事立法中,瑕疵比较多的邪分,必须厂大功夫攻关。

民法理论研究人员要解放思想,加强对外国民法理论及立法例的研究,大胆地吸收借鉴。不要死守“中国特色”不放。只有将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民法精萃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立法工作者也要大胆借鉴西方国家及台湾的民事立法例,不要因为社会性质不同,而将民法共性理论拒之门外,如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

3.增强民事立法能力

这是完善民水立法的物质基础。首先,要提高民事立法预测和规划能力。立法预测是完善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前提。要在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广泛调查研究,进行民书立法预测,以获得民事立法的发展资料和所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当然,作好民事立法预测并非易事,但由于它关系到民事立法的完善,故无论难度多大,都必须进行。在科学的立法预测的基础上,要制定出民事立法规划,使民事立法工作按计划进行,以免立法之间的冲突矛盾。为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成立一个民事立法预测与规划小组,吸收民法学家、经济学家参加,集中力量对我国的民事立法作出预测和规划。

其次,优化民事立法机关组成。针对立法机关成员力量弱、素质低的状况,应大力充实民事立法机关的力量,特别是高级专业人才,如法学硕士、博士。同时,要加强现有成员的训练,包括专业训练、立法技术训练等,以提高他们的立法水平。

第5篇:民事主体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法制舆论监督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

第6篇:民事主体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校知识分子;三个自信;认同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235-0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指引国家前行的政治指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是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使命中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根本问题,是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问题。高校知识分子群体,作为中国智识精英的重要代表,肩负着“三个自信”在莘莘学子中的传播重任。因此,高校知识分子群体对“三个自信”认同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政治思潮众语喧哗的当下,一些高校的知识分子却或多或少地出现了对“三个自信”的认同阻滞。这就决定我国必须高度重视高校知识分子“三个自信”认同的问题,不断型构高校知识分子对“三个自信”的认同,以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传播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高校知识分子“三个自信”认同问题鸟瞰

高等学校是我国“三个自信”理论研究和思想传播的重要阵地。高校知识分子群体对“三个自信”认同的程度往往标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高校群体中所能达到的传播高度和认同深度。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掣肘,当前我国高校的一些知识分子或多或少地对“三个自信”的认同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阻滞。

(一)“三个自信”认同淡漠的问题

在当前高校的一些知识分子中,存在着一种“认同淡漠”现象。这种认同淡漠总体上又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认为自己并不研究政治学,也不了解政治,更不愿去关心政治,而更愿意将注意力集中在自己的本职工作、社会工作和家庭生活之中。另一种则认为,当前中国属于一种大国寡民的状态,作为普通民众,不管愿不愿意关心政治生活,愿不愿意介入政治生活,都缺乏改变政治生活的可能性,都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在这样一种政治效能感低下的状态下,一些老师形成了政治冷漠的心态。因此,从总体上讲,不管是政治参与兴趣缺失,还是政治效能感低下,最终导致的是殊途同归的结果,就是很多老师不愿意介入或谈论政治,在他们看来,事不关己,还是高高挂起得好。

(二)“三个自信”认同混沌的问题

当前高校一些知识分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架构、内容,缺乏了解,也不愿意去了解。一些老师在求学期间就比较抵触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从来不主动去阅读一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典作品。在大学求学期间,对一些思想政治教育课,往往也是能逃则逃。至于考研期间不得不看的一些教辅性质的书籍,他们往往也是过目就忘,并且教辅性质的参考书目,也谈不上什么理论体系和学术价值。等到参加工作之后,一些老师由于从事的学术研究、工作性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全不相干,于是更加不会主动接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即便是一些从事政治学相关方面研究的知识分子,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认同也很模糊,一些老师往往不自觉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西方民主理论进行比较,“以己之短”“较人之长”,以致产生一些消极的后果。

(三)“三个自信”认同疏离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道路和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载体,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性和优越性最为基本的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余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道路和理论彰显出了巨大的生命力和效能感,然而,当前高校的一些知识分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道路和理论依然存在不想了解、不愿了解的自动疏离问题。一些知识分子日常生活中总是沉浸在自己的生活圈子和生活情趣之中,他们并不关心时政,在日常网络冲浪、微博、微信的使用,也几乎不谈政治、不关注政治、几乎不涉及政治生活方面的内容。他们自身的兴趣和生活态度,使得他们难以鞭辟入里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道路和理论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成中的不足”之处也难以做到客观而理性地评判。因此,他们从总体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自信”问题持一种自觉的疏远态度。

二、高校知识分子“三个自信”认同疏离原因厘清

当前高校知识分子“三个自信”问题的产生,是多元而复杂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国家崛起与社会转型过程中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个人以及境外等诸多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当前高校知识分子“三个认同”缺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国崛起中的治理缺憾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国家经济体量得到了狂飙突进式的增长与发展。不管是按照联合国制定的人类发展指数,还是国际社会通用的恩格尔系数,当代中国都已经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迈进,由中等人类发展国家向高人类发展国家迈进[1],由国家建构时期向国家全面崛起迈进[2]。可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优势和制度优势,也从实践层面论证了作为中国社会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指导理论的正确性。不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夺取一个又一个重大成功之r,我国在国家崛起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从深层次上影响民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三个自信”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社会分化引致的分配正义缺失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经济总量取得显著绩效,但身处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却并没有恰当地解决好“分配正义”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分化,包括区域分化、族际分化、城乡分化、职业分化等,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结构和社会心理结构都比较紧张,一些民众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社会向上流动的渠道趋于逼仄,以致存在堕入“中等发达国家陷阱”的风险。而在政治生活中,随着中国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过渡期,由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一个过渡期与转型期,虽然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逐步深入人心,但由于传统官本位文化、政府本位思想、权力本位理念的根深蒂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中很多行政主体还存在比较浓厚的“人治思维”,导致我国现在依然处于“人治”与“法治”共同起作用的“人法同治”阶段,“权大于法” “以权压法”的现象还屡见不鲜,法律剪刀差的问题还十分突出[3]。政治系统内部尚没有建构完善的权力制衡体系,尤其是社会权利反制公共权利还依然处于十分薄弱的地步,导致了公共权力的傲慢与偏见,以及公共权力超越公共领域的边界侵入私人领域的现象比较突出。

(二)社会转型中的思潮多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门打开,各种社会思潮开始蜂拥涌入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讨论以及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人权观念和极端利己主义的影响,诱发了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而且愈演愈烈。及至当前,我国社会更是弥漫着各种老左派思潮、新左派思潮、新儒家思潮、自由主义思潮、、民族主义思潮、民粹主义思潮,对高等院校知识分子的思想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如民主社会主义主张政治多元化,主张用价值社会主义取代科学社会主义。新自由主义思潮在经济上主张“使经济尽可能最大限度地自由化” “尽可能快地私有化”,在政治上极力鼓吹政治和文化的“一体化”。以“反思历史”之名,不加分析地指责近代史上任何革命运动都是破坏运动,他们在“还原真相”的名头下,全盘否定中华传统文化的渊源、内涵及其存在价值,否定传统文化在中华文明传承中的历史意义,否定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源远流长的历史进程和民族精神[1]。他们否定了“真实的世界存在和神圣的思维方式”[3],将一切真实历史的存在当作是“远景式假象”,颠覆性重构中华民族发展史,试图将中华民族的“历史价值”导向自我贬黜、自我放逐和自我毁灭[3]。诸如此类似是而非的社会思潮和政治文化,给一些高校知识分子,尤其是一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素养不深的知识分子,造成很大的思想冲击和认知误区。

(三)网络凶猛下的众语喧哗

互联网络是这个时代最为伟大的发明之一,也是当代社会最具特色的时代标签。随着互联网络在中国社会的普及,互联网络也日益深入地影响中国民众的生活。在如此庞大的网络使用群体中,高等院校作为一个专业技术特色十分鲜明的行业,其网络使用与网络依赖更是显得极其突出。在其网络使用的时间段中,很大一部分老师主要进行与一些时政相关的新闻阅读,或者混迹于论坛,或者流浪于贴吧,或者徘徊于微博,或者浪迹于微信等等不一而足。而在当前网络资讯之中,不管是门户网站,或者一般网络媒体,或者是自媒体,都具有一个普遍的特点,那就是追求新闻报告的轰动性和视听冲击性,追求新闻最大的传播效应,因此,在很多时候,新闻媒介都缺乏关于自身的理性约束。一些自媒体为了在众语喧哗的网络世界中赢得一席之地,更不惜炮制一些捏造的消息,赢得粉丝,聚拢人气。所以,在某种意义上,网络世界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民众视听范围的同时,也因为泥沙俱下而给国家治理带来了很大冲击和困难。此外,由于高校知识分子本身属于智识精英,他们通常都拥有比普遍民众更为高超的网络资讯的搜索技巧,更易获得一般民众不易获得的网络资讯。而当他们置身于各种各样众语喧哗的网络信息时,由于自身政治认知和政治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时,不免会面临知识大爆炸时代过度获取知识而带来的选择性困惑,特别是在“塔西佗悖论”和“坏消息综合征”的双重作用下更是如此。

(四)个人素养中的学养薄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博大精深的理论问题,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路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改革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防军队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祖国和平统一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平发展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体力量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核心问题等诸多问题。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明白中国选择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缘由,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的逻辑本原,需要我们做非常艰苦的努力和学习。一个普通民众要成为一个彻底的马克思主义者,成为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性认同者,需要拥有高举远蹈的心态、慎思明辨的理性、体会真切的感情、执着专注的意志、焚膏继晷的修行和洒脱通达的意志。然而,在当前整个高等院校的绩效考评体制之下,绝大多数老师都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如何去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科研与教学上,而根本没有内在驱动和外在刺激去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相关学习,客观上也导致当前一些知识分子自身政治文化修养的欠缺,使得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觉疏离,从而引致“三个自信”认同淡薄的问题。

三、高校知识分子“三个自信”认同建构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与制度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极端重要的意义,决定了当前强化各界民众,尤其是高校知识分子对“三个自信”的认同。

(一)激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红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红利的释放,是以“事实胜于雄辩”的方式论证中国道路的正确性的根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红利的释放中,我们必须充分落实各项制度,特别是作为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一是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党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因此,当前我国要不断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要不断引进竞争机制,激活代表候选人的责任意识;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大力监察行政和司法行为,保护公民权益,改善公共行政,确保司法公正。

(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比较优势

在当前全球化时代,如果要推动民众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相对于西方道路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彰显出比西方道路更强劲的生命力、更丰厚的政治效能,才能真正赢得民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具体而言,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越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比较优势体现在其奠定社会主义社会整体与个体互动发展的物质基础。与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以单纯追求实现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制度体系相比,我国的经济制度体系建立在社会整体与个体两方面利益有机结合的基础上,既要求实现社会个体利益的满足,又要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也就是说,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两方面作用,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刺激民众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国家的热忱,实现国家的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越性还应该体现为他们不断地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以社会财富的极其丰富为目标,也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更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标。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所以执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之所在。面对当前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分化,我国应该从“区域主义”和“底层主义”的角度,加大对贫困区域和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推动欠发达地区的跨越式发展,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不断加大对底层民众的外源性扶贫的力度,激发底层民众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社会阶层的协调发展,彰显中国社会主义道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巨大优势,赢得民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越性还体现为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各种目标的逐步实现提供根本政治前提、有效体制保障和现实机制支撑。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道路,主要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国际环境等三大基本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这个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所面临的主要任务,这是最重要的国情。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决定了中国社会要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现代化和民富国强的政治目标,这就需要我们选择一条既能实现广泛而有效的社会动员,把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释放出来,增强社会的活力,又能够将有限的民力、民智集中起来,在短时间内改变落后面貌的发展道路。因此,中国的历史和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道路也在中国的建设与发展中体现出强大的政治资源优势以及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三)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自我论证

当前高校知识分子对“三个自信”的认同,不仅需要社会主义道路和制度彰显比资本主义更加旺盛的生命力,而且还需要强化理论方面的自我论证。长期以来,在中国高校占统治地位的都是西方舶来的思想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自我论证要么存在不足,要么宣传不够,以至一些知识分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了解,甚至误解。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创造,丰富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理论。这是加深高校知识分子理解中国道路、中国制度和中国问题的必须。随着当前世情、国情和民情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也应该与时俱进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诸如“高新科技革命浪潮中现代生产力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关系” “社会主义体制模式危机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及其发展的关系” “人民群众与社会主义发展和无产阶级执政党的关系”等一系列的基本的命题,也必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等理论不断丰富发展,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实践工作的指导力。总之,“我们要树立科学的问题观和强烈的问题意识,客观而勇敢地正视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新矛盾、新冲突,在用发展来解决发展问题的实践中,概括提炼新观点、新理论,在理论体系的指导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中丰富和发展理论体系。”

(四)提升高校知识分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修养

高校知识分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修养水平c“三个自信”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如果一个知识分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越了解,他们就越有可能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和制度。在高等院校,一些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知识分子,由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渊源、逻辑体系与发展走向具有较为深厚的了解,因此,虽然他们也承认西方民主理论和政治设计的价值,但他们依然秉承一个最基本的观点,天底下绝少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路,每个国家的道路都是本国人民基于历史传统、国家文化和社会问题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任何企图不加选择地移植西方政治设计的设想终究是要归于失败。相比较于他们而言,一些相对缺乏马克思主义素养的知识分子,却更容易偏激,他们对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矛盾叠加与凸显展开感性而浮夸地批判。因此,为了提升党外知识分子对“三个自信”的认同,当前有必要强化党外知识分子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修养的教育。只有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促使他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与制度,更加牢固地树立对“三个自信”的认同,才能促使他们在日常学习中加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作品的阅读,在科研中自觉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分析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问题,在课堂授课中也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学生头脑,引导学生用马克思主义的相关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解读中国道路和中国社会,最终为整个社会的政治共识的形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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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民事主体制度论文范文

一、程序民主的时代性

民主概念发源于西方,意思是“人民的统治”。对于民主的具体含义,从民主这一概 念诞生之日起人们便争论不休。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层面上,对民主作出不同 的解释。民主既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抽象的价值理论,又是一种具体的政治制度,还可 把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民主既存在于理论家的理论体系中,又存在于现实的国家 制度实践中,还作为一种信念存在于每个人的头脑中。如果说历史上政治思想家们关于 民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人民”和“统治”本身的意义的话,那么,到了当代,政治学 家们开始把争论的重点从“人民”和“统治”本身逐渐转向“人民”与“统治”这两者 的关系。一些人强调“人民”对于民主的意义,另一些人则强调“统治”对于民主的意 义,由此发展出“实质民主论”和“程序民主论”两种民主理论。

“实质民主论”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状态,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 性,并主张从政治过程的后果来判断政治体系的民主程度。“程序民主论”则认为民主 是一种过程,个人的自由权利只有在这种过程中才能实现,最重要的是民主政治的程序 。对于“实质民主论”来说,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宪政问题,宪政民主是实现个人权 利的根本途径,宪法对于政府和公民具有最大的权威,宪法的具体内容直接反映着这个 国家的民主程度。而对于“程序民主论”来说,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政治参与,人民 的参与过程是实现民主的根本途径,参与本身就是一种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宪法 固然是重要的,但最重要的不是宪法的条文内容,而是对这些条文内容的动态控制。( 参见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24—125页)

“实质民主论”与“程序民主论”的争论,从政治学说史的角度看,有着深远的意义 ,它表明政治学家们终于跳出了数千年来纠缠不清的民主的本体论,转而把重点进入了 过程和关系,体现了现代西方民主理论演化的主要趋势,对于推动民主理论的发展作出 了积极的贡献。由卢梭、洛克等人表述的,以代议制论为核心的古典民主理论,为近现 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它 却越来越难以解释和说明西方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现实。随着对古典民主理论的不断反 思、改造和修正,产生了多种模式的民主理论,呈现出现代民主理论的多样化特征。在 二十世纪西方民主理论的演化中,出现了以下四种主要趋势,即从人民民主论到精英民 主论,从一元民主论到多元民主论,从政治民主论到社会民主论,从代议制民主论到参 与式民主论。在这四种趋势中,都包含了由重视实质民主向重视程序民主过渡的特征。

西方古典民主理论强调的是实质民主,它认为,所谓民主是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力的民 主,就是由人民通过掌握国家权力来当家作主,人民民主论是其核心思想。它是近代西 方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统治的锐利的思想武器,是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 ,其基本原则——主权在民,已写进了西方各国的宪法,成为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之一。这种民主理论主要特征是一元民主论和政治民主论。同时,由于西方近代的民族 国家领土广阔,人口众多,古代城邦的直接民主制不可能适应近代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 。因此,近代西方古典民主理论也是一种适合近代国家现实的代议制民主理论。

然而,随着二十世纪以来心理学、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发展,许多深受实证主义哲学熏 陶的西方学者对“人民的统治”的古典民主理论产生了深深的怀疑。人们发现,现实中 不存在符合古典民主理论的民主模式,民主并不是由人民来统治,主权在民只是一种抽 象的原则,这不能不引起二十世纪西方学者对民主问题的重新思考。当传统的民主理论 与现代的民主事实发生矛盾时,很多西方学者就放弃了传统的民主理论,而依据现代资 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现实来构筑新的民主理论,力求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运转的现实来寻 求对民主的新的解释,于是,精英民主论、多元民主论、社会民主论、参与式民主论等 便应运而生。

二十世纪精英民主论的最主要的代表熊彼特认为,将民主视为人民的统治的理论是不 能成立的,古典民主理论建立在“共同幸福”和“人民意志”的假设上,由于人们的价 值观念不同,对幸福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追求,因而所谓的共同幸福是不可能存在的,也 不可能形成为取得共同幸福的人民的共同意志,因此也就不存在由人民意志决定政治问 题的人民民主。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民主的经典定义:“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 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71、416页)多 元民主论主张民主不只是通过国家这个唯一的权力中心而存在,而是由社会中的许多团 体来分享,是众多团体共同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各种各样相对独立的团体的存在,并能 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是维持民主政治存在的至关重要的条件。(参见[美]罗伯特·A· 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社会民主论主张不但实行政治上的 民主制,而且应实行经济上的民主化,要确立起整个社会的民主。他们将政治民主看作 是实现经济民主、社会民主的必要基础,认为单有政治民主是不够的,必须用经济民主 、社会民主来补充。经济民主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不仅是一 种国家的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而且应该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方式。当代西方参与 式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帕特曼和麦克弗森认为,参与式民主能够促进人类的发展。对政 治的直接参与,能够强化人们的政治责任感,减少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远感,培养人们 对集体的公共问题的关注,这有助于形成积极的、对政治事务有更敏锐的兴趣的公民。 麦克弗森指出,公民只有不断直接地参与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个人的自由和发展才能充 分实现。(参见陈炳辉《二十世纪西方民主理论的演化》,《厦门大学学报》1999年第3 期)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二十世纪西方民主理论的演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规范的民主理 论向经验的民主理论的转换,由关注实质民主向关注程序民主转换,人们放弃了理想主 义式的民主价值探讨,而追求对民主的实证分析。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也受到西方古典民 主理论特别是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因而也偏重于实质民主。我国的人民民主专 政思想强调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宪法意义上享受管理国家的权力,主要体现的是人民 主权观念。在目前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由于人民自我管理的水平还较低,人民民主 权利的实现还是相当有限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们对人民当家作主(即实质 民主)强调较多,对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即程序民主)注意不够。从这个意识上说, 当代西方学者对程序民主的探讨,对我们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具有 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我国,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但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意味着按照人民中的每 一个人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是指按照人民中多数人的意志对国家和社会生 活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才能运行, 这些规则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就是民主的程序化。民主的程序有些是约定俗成的,但更多 的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的程序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民主的重要特征就 是按程序办事,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程序才能表现和承认。在我国的民主进程中,民主 的程序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的建设包括程序规范化和民主化 的问题,如立法的程序、行使选举权的程序、党和国家领导人选举的程序、政党活动的 程序是否规范等等。民主活动中很大一部分内容也体现在民主程序方面,因为程序体现 了一个动态过程、一种行为规则,民主政治的魅力主要表现在民主程序方面。同样,群 众民主意识的增强首先也表现为民主程序意识的增强,因为民主的主旨首先是个人能正 确地使用权利,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而这离开了正确地使用程序是不可 能的。因此,可以说,民主程序无处不在,民主与程序的结合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程序民主的基本原则

借鉴西方的程序民主理论,从马克思主义出发,结合中国的民主实践,程序民主建设 应坚持政务公开、平等参与、监督制约、体现竞争等原则,特别应体现程序优于结果的 精神。

1.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列宁曾经说过:“广泛民主原则 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来 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列宁全集》第5卷第448页)没有公开,没有公众对权力运行情 况的了解,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难以落实。这里的程序公开包括立法过程公开和 政务公开。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公开,公众可以知悉并取得立法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可以 知道国家机关开展公务的目的、手段、步骤的有关信息(国家机密除外),见到体现自己 意志的法律形成过程、民意的形成过程以及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这一过程既对公众具 有提示、感染和教育作用,同时也提供了对民主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

2.广泛参与原则。程序的参与性是指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制 度的运作程序是确定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方向以及巩固和维护现存的政治与法律秩序的程 序,是以人民认可的价值观念为基础,是以人民的参与和支持为最基本的条件。民众的 参与包括选举参与、立法参与、监督参与、决策参与等等。当然,人民对国家生活的参 与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通过代议程序来完成。在广大人民群众不能 完全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情况下,程序的设置及其运作应以保证代表忠实地表达人民的 意愿为基础,以确保人民在实质上参与国家的事务管理。

3.权利平等原则,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和具体运作上的平等。作为公民,尽管在社会地 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等方面存在着差别,但都应享受平等的 民主权利。我国的人大在全会上投票的时候,常委会主任与普通代表都只有一票,权利 相等。“尼日利亚国家元首阿布巴卡尔将军,1999年2月27日因没有在全国独立选举委 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民资格确认,而被取消了总统选举投票权。”(缪士鼎《由元 首迟到五分钟当场取消投票权想到的》,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6期)任何组织和个人 及其任何权力,都必须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官再大,不能法随官意;权再重,不能凌 于法律之上;情况再特殊,不能法因势变。

4.监督制约原则。列宁曾经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权力主体与权力行使者不统 一的现象。既然如此,权力主体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是不可少的。可见,在无产阶级 夺取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如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对国家机关和行使国家权 力人员,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和合理制约,是关系到国家政权能否掌握在人民 手中的重大问题。”(《列宁选集》第4卷第635页)因此,规范权力主体对权力行使者实 施监督制约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通过监督制约,促使权力的行使者按人民的意志办事 ,避免工作懈怠或滥用权力。

5.公平竞争原则。优胜劣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实践证明,竞争机制是推动人类 社会发展进步的有效杠杆。我国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早就引入了竞争机制,实行公务 员考核录用,干部竞争上岗,大大激发了机关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工作效率。因 此,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负责人的选举 任命中同样也可引入竞争机制,这样不但能增强上述人员的公仆意识,而且能激发人民 群众参与民主选举的政治热情。因此,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也是加强程序民主建设的一个 重要方面。

6.程序优先的原则。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形式合理性优 先的原则,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必要要求。也就是说,违反程序的结果,即使是合理的结 果,也是不合法的。比如在我国,如果出席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符合法定人数,其所 作出的任何决议都是无效的。如果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政府副职领导人只有主席团提名 而没有经过代表联合提名后选举产生,也是不能产生的。从程序对于结果具有否定意义 的角度来看,依法办事的根本,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法定程序是对民主权利的基本 保障,简化或省略法定程序的作法,会得出违反民主原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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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程序民主建设的进程及趋势

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西方国家的民主化走的是“市民社会——民主国家”道路,即 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发育中内生出民主自治形式,随着市民社会力量的扩大,人们按 照内生的民主规则建立国家。如美国建国时期的经济尚主要是农业经济,但长期的乡镇 自治所培育出的民主规则和程序及其相应的公民意识,使它一开始就能按照分权式民主 规则和程序立国。而中国的历史条件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中国由于长期的封建集权 专制统治,民主观念极其缺乏,更无作为民主国家基础的“市民社会”可言。面对专制 极权,近现代的中国主要是通过暴力方式进行民主革命。

历史上中国对民主的追求主要尚停留于原则精神等理念层面,没有深入到民间社会, 民主没有成为大众的生活方式。其原因除了民主所依赖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外部条件 不成熟外,更重要的是民主所依赖的民主规则、民主程序及其相应民主意识等内部条件 未能得到充分重视。正是由于没有严密的民主规则、民主程序作为保证,从而使得民主 原则和精神经常受到权力的粗暴践踏。建国以后,政治领导地位依赖于领袖个人的超凡 魅力,缺乏以理性为基础的法定民主规则和程序。毛泽东对民主有执着的追求,但他却 相信“大民主”,而忽视必要的规则和程序,使得民主精神受到严重扭曲,“大民主” 发展为“大动乱”。总结历史经验,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中,除了经济、社会的相应发 展外,更需要加强将民主精神运用于实践的民主规则、民主程序及其相应的民主意识等 的培养和建设。如果没有由一系列规则、程序构成的程序民主,实质民主就只能是抽象 的脱离实际的理想。

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注意了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注意从程序方面进行民 主建设。比如,中央在制定大政方针政策前都要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参加各种民 主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在先,集体讨论、修改定论在后 ,定量数据在先,定性评判在后,议论纷纷在先,择善而从在后。这种程序安排明显提 高了我们党和国家政策的科学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目标是“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法律化”改为“规范 化”,特别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 序化”。对“程序化”的愈发注重,说明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的建设中,不仅注意结果, 更关注民主的过程,因为只有关注过程的科学性,才能保证结果的科学性。

民主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志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决定的制度。人 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但人民当家作主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和程序 保证按照人民中多数人的意志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所以,党的十 六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 律的特权”。人民在当家作主的过程中,也必须是“有序的政治参与”,而不是随心所 欲,更不是无政府主义。一般来说,人们在履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时,都有一个良好的 愿望。但是,由于参与者各自不同的身份、阅历、认识层次和角度,各人会有不同的要 求。要把这些要求集中起来,必须依照一定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就 是程序民主建设。在我们看来,民主是按程序办事。一方面,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程序 才能表现和承认;另一方面,如果多数人的决策和选择出现错误,也只能通过一定的程 序加以改正。“我们的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实 体上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能 达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是能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度,因为他们 一旦同意了程序,则无论是何结果,都必须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带来的结果。”([日]谷 口安平《程序公正》,见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第37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年)党的十六大把“程序化”提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程,意味着中国 的民主政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推进我国民主的程序化,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论 述中,多处提到有关“程序化”的问题。包括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提出 “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 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改革和完善 决策机制中,提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 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 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中,提出“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 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提出“扩大党员 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 监督中,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 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等 等。

第8篇:民事主体制度论文范文

(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构成

本章所讨论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构成问题,主要限定在审判程序和活动领域。关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构成,传统民事诉讼法学认为是诉讼目的论、诉权论和既判力本质论。[1]然而,笔者认为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法律关系论、既判力论,这六大理论含涉民事审判程序和活动的主要或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价值直接关涉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民事诉讼目的涉及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价值论和目的论是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出发点,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地位,其他基本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论和目的论基础上的。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并且如果在价值论和目的论上获得共识将有助于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不仅如此,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构建提供基本指导方向,也为法官处理诉讼问题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民事诉权是将民事纠纷等引进民事诉讼程序的权能,所以说民事诉权论是关于民事诉讼出发点的理论。当事人行使诉权之时,应当向法院明确诉讼保护的对象或范围(即诉讼标的),为法院判决的对象或范围(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可见诉讼标的论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民事诉讼的内容是各诉讼主体依据其诉讼权利义务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这些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官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反映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质(或诉讼模式)。民事案件通过正当程序的审理而做出的判决一旦确定,即意味着该案件审判程序的终结,所以说既判力论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

(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发展简史

从学说史的角度来看,在强调私法至上的历史时期,人们普遍接受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只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认识和考察民事诉讼问题。于是,在民事诉讼价值方面,单纯强调民事诉讼(法)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而漠视其独立的价值;在民事诉讼目的方面,过分强调民事诉讼(法)对实体法权利的保护(私权保护说);在民事诉权方面,主张民事诉权是一种私权(私法诉权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方面,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视为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标的和既判力方面,采取旧实体法说。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民事诉讼法学,漠视了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及其公法性,严重扭曲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权的扩大和强化,以及公法及其观念理论的发达,民事诉讼也被人们看作是解决私权纠纷的公力救济方式或机制,民事诉讼法是独立于私法的国家法和公法,人们开始接受诉讼法一元论的诉讼观,从诉讼法的角度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的理论、制度和具体概念问题。于是,在民事诉讼价值方面,突出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在民事诉讼目的方面,强调民事诉讼(法)解决民事纠纷等目的(纠纷解决说等);在民事诉权方面,主张公法诉权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方面,主张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公法性;在诉讼标的和既判力方面,采取诉讼法说。

但是,诉讼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民事诉讼法学,只强调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忽略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合理关系,没有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结点上来认识和考察民事诉讼问题,从而不能合理解释:为什么起诉行为、诉讼和解等能够同时产生诉讼法和实体法上的效果,或者同时具有程序和实体因素或性质。

(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意义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日本著名法学家竹下守夫先生曾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出了建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是发展民事诉讼法学和制度之基础,所以中国应当尽快和充分讨论和丰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关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及其体系化问题,在德国、日本等诉讼制度和理论比较发达的国家中已经不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有关论著不断还有出现),这主要是因为其基本理论的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精深的程度,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化过程已经完成,其研究的重点已更加注重于从法社会学、法哲学等角度来研讨民事诉讼问题。[2]

首先,从理论学科的角度来说,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直至今天,人们对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还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并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从而导致了人们对于民事诉讼诸多具体问题的偏误认知,以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合理体系至今尚未建立起来。

其次,从民事诉讼制度的角度来说,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导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具有诸多局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理论准备不充分。为顺应和促进我国政治民主文明和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情势和满足解决日益剧增的涉外民商事诉讼的需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急需完善。那么,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探究我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则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

最后,从民事诉讼实务的角度来说,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正常运行和司法改革的顺畅进行。先进合理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具有正确指导民事诉讼实务和司法改革的作用。在我国民事诉讼实务和司法改革中,许多法院各行其是,人为追求新奇的做法,严重背离了法治统一性的要求和司法的基本原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官对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认识和偏误理解。

(四)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视角

第一,从新时代要求的角度来研究和理解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如前所述,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向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和运作机制及其赖以建构的理论框架和基础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并且大量的改革措施亟待从理论上加以评价和论证,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晰从新时代角度来确立现代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思路和拓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进路。

第二,从人文关怀和法的精神的角度来研究和理解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我们认为,强化民事诉讼问题的人文性研究是不可或缺的。民事诉讼作为国民寻求公力救济的主要途径,关涉国民合法正当民事权益的保护以及通过解决国民之间民事纠纷还国民以公平与和平的社会秩序。对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民事诉讼制度当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和法的精神的追问与诠释,实为非常必要之事。

第三,从宪法的角度来研究和理解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宪法要求以正当程序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着法律和判决的权威性和正当性。民事诉讼法严格遵从宪法的精神原则规范,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因此,欲建立现代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构架则必须在宪法所确立的法目的的框架内进行。

第四,从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的角度来研究和理解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民事诉讼(法)具有自身的独特的原理,这些基本原理在现代社会和现代诉讼中的表现,则应被纳入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视域。如何从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的角度来考察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或者说如何通过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来揭示和张扬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则是我们应当明确和坚持的思维基点。

第五,从现代诉讼观的角度来研究和理解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摆正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合理建构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体系的前提。现代诉讼观不同于以往的实体法一元论和诉讼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强调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我们应当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结点上来考察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从而在理论层面,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基本理论之间可达成高度统一,有助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内部的和谐;在制度层面,将共同营造出民事诉讼制度内部的和谐与统一;在实务层面,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适用上的统一。

「注释

[1]参见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153页台湾,三民书局,1984.

二、 民事诉讼价值论

(一)民事诉讼价值概述

自诉讼法与实体法分离以来,诉讼(程序)的意义和价值问题就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对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诸多法哲学学者开始以价值研究为中心构筑自己的学说。

我国传统法律中现代意义上的正当程序要素和意识比较淡薄。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诉讼制度,然而在理论和观念上,正当程序的意义和价值仍未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直至现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认识和观念仍然是根深蒂固。现行民事诉讼法仍流露着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轻视。因此,有必要探讨民事诉讼价值问题。

讨论民事诉讼的价值,首先是指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本身所包含和体现的价值,其次是指在民事诉讼诸价值发展冲突时,应当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取舍和评价,亦即价值标准问题。美国学者庞德正是在这两层含义的结合中谈论法的价值问题的,他指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是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

美国有学者认为,一般的法律程序应当体现如下诸价值:程序的参与和控制、程序的合法、过程的安定性、人道主义及个人的尊严、个人隐私的保护、当事人合意的尊重、程序的公平性、程序的法定性、程序的合理性、诉讼的及时性与终局性。[2]

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律程序的价值目标包括:公平、效率、民主、效益、真实、人权等。这些目标可被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对诉讼结果有主要影响的价值,此为实体价值,如真实、效益等;二是对诉讼过程有主要影响的价值,此为程序价值,如公平、民主等。民事诉讼价值是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统一,两者是有机联系、相互渗透的。[3]

还有学者认为,程序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其要素有:程序规则的科学性、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诉讼程序的透明性、制约与监督性。程序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以及程序主体性地位的建立。[4]

也有学者指出,程序公正的实现决定于三个要素:冲突事实的真实再现、司法者中立的立场、冲突主体合法愿望的尊重。至于诉讼效益,是因诉讼成本过高和国家司法力量难以满足社会高效解决纠纷的需求而产生的,是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分析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的关系问题。影响诉讼效益的因素有:诉讼周期的长短、诉讼费用的多少、诉讼程序的繁简、裁判结果的公正度等。[5]

我们主张,民事诉讼的价值包括: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等。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既包括民事诉讼立法或制度上的公正和效率,即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符合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包括适用上的公正和效率,即个案审判或诉讼符合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亦即将立法或制度上的公正和效率适用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之中。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既适用于单个民事诉讼案件的评价,也适用于对国家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评价。

1.程序公正

程序正义观念被美国法接受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及第十四条正式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前者是对联邦和各州立法的一种宪法限制,据此,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都应符合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要求;而后者则是对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的规则,它要求用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公正、合理。正当法律程序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较完整地体现了正义的基本要求。其中,程序性正当程序体现的是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其所表达的基本价值是程序正义。[7]

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程序公正或正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那么,程序公正的标准或要求主要有哪些呢?

(1)法官中立原则。这是保证审判公正的根本之一。“中立”首先是指法官在诉讼中处于超然地位。其超然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官同纠纷事实和利益的非关联性。即法官“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争讼”,法官对与自身或其亲友等有关的案件应予回避。其二,法官应成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中立者。在政府和公民的人格平等的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官作为正义的宣示者和维护者,对政府和公民的正当利益都应公平地予以保护。其次,“中立”意味着法官公平地对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各方当事人,不能因自己的价值取向和情感等因素对争议者产生偏异倾向。不过,使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仍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同样恶劣地对待当事人显然不是给他们以正义,所以法官应当明确当事人是权利主体,和自己一样具有平等的人权。纵然现代社会没有“天赋”的权利使弱者得到优先考虑,但是基于实质正义的要求,在制度及其实际运作中应给予弱者一定程度的保护,赋予他们行使权利、实现正当利益的便利条件。对于当事人中的弱者,法官应给予较多的良知关注。但是,应当明确,法官对弱者过多偏护时,可能人为地改变法律来适应弱者,从而破坏法律的必要刚性,而不能达到公平。因此,法官对弱者的“偏护”是有限度的,“偏护”值应等于诉讼强者的优越条件所能产生的诉讼能量与弱者的差值,即法官为弱者提供与强者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或便利条件,以求弱者和强者一样能顺畅地行使诉讼权利。[8]

(2)当事人平等原则。皮埃尔。勒鲁在其著作《论平等》中说道:“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司法判决的正当性资源之一是让当事人在平等的环境中进行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仅是“公平审判”的先决条件,而且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平等武装”理念,原告和被告只有以平等或对等的诉讼权利武装自己,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中赢得诉讼,才是公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相同或对等的诉讼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意味着平权。权利的行使离不开一定的条件,因此必须赋予当事人以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手段和机会。同时,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还要求各方当事人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以及承担实施相同诉讼行为所产生的相同的诉讼法效果。如上文所述,当事人平等原则还应当同时强调当事人之间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平等维护。

(3)程序参与原则。基本要求是:其一,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程序通知,使得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即接受程序通知权)。其二,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如提出事实证据、进行辩论的机会)。在英美法中,程序参与原则被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opportunity to be heard),其涵义是,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这一要求体现了外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的内容。[9] 如果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这一要求也体现了当事人程序参与权或诉讼听审权的内容。

(4)程序公开原则,即审判公开。在“判决型”程序结构中,由于举证责任制度的功能,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上是由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之间围绕着事实和证据展开攻击和防御,即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所谓“对席辩论”就成为程序的主要内容,这意味着“公开审判”在正当化上的决定意义。[10] 审判公开不仅包括形式上的公开,而且包括实质上的公开。审判公开不仅包括对群众和社会的公开,而且也应当强调对当事人的公开。公开审判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其例外必须由法律明确做出规定严格其适用范围。

(5)程序安定(可预测性)原则。如上所述,程序安定性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11] 司法的形式性要求,法官在形成程序过程中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能按自由裁量方式形成程序。司法形式性的作用在于,使当事人能够对程序做出预见或预测。为此,民事诉讼法必须对案件管辖、审级程序、事实调查、证据提供、缺席程序、期间送达等程序事项,做出一般性、明确性的规定。同时,法治国家原理要求以判决确定力制度实现法的安定性。由于程序的安定性、司法的形式性与个案解决的灵活性、妥当性处于对立状态,所以有必要强调在一定范围内维持和保障程序的安定性和司法的形式性,同时还应在程序中适当做出灵活性规定(比如在小额诉讼或特定的诉讼中,容许采取形式更为简化的程序类型)。

2.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追求的是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或节约当事人和国家等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是指国家或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等进行民事诉讼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的总和。诉讼或法律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但是减少或节约诉讼成本是国家、当事人等始终如一的要求,缺乏效率的民事诉讼程序是不合理的,各类案件和各种程序平均占用司法和诉讼资源也是不合理的,尤其是面对着现代社会中权利救济大众化的要求和趋势,缺少成本意识的司法制度更容易产生功能不全的问题。

我们不主张诉讼效益的提法。诉讼效益是关于诉讼成本(投入)与诉讼收益(产出)之间关系的范畴。人们多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考察诉讼效益问题,诉讼效益的提法,很可能让人们误认为民事诉讼是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而事实上法院裁判的价值是很难以经济收益来衡量的。

那么,如何提高诉讼效率呢?首先,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繁简程序,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其次,建构公正和合理的诉讼程序。建立合理的审前准备程序,以实现证据的集中并确定案件争点,其间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若不成则及时进入初审诉讼程序,实行集中审理[12] ,案件若在初审中获得公正解决则将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再审。再次,注重合理运用诉的合并程序制度,一项诉讼程序中尽可能解决多个主体之间的纠纷或者多个纠纷。

第9篇:民事主体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依据

党的十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和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和不断发展。报告同时要求我们坚持这个制度自信。的确,制度关乎方向,关乎国家建设、民族团结和人民幸福。坚持制度自信更能使我们激发动力,高度自觉,以昂扬的斗志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去。那么,我们要坚持当代中国制度自信的依据是什么呢?

一、理论科学是当代中国制度的前提条件

革命导师列宁说过:“只有以先进理论为指南的党,才能实现先进战士的作用。”[1](P.337)当代中国制度的巨大优势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着科学的理论根据的。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致力于用科学的理论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十月革命一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2](P.1471)在漫长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3](P.133)而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事业的生动结合,使我们赢得了一个又一个巨大胜利。马克思主义在总结人类所创造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特别是近代以来科学文化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深刻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指路明灯。思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事业的继承、运用和发展,都是以严格的科学性作为前提的,是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理论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成的理论体系指导下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发展规律在当代中国实际运用的结晶。从历史唯物主义主义观点来观照,我们坚持当代中国制度自信的依据,首先不在别的,而恰恰在于这个制度与生俱来的这样一些带关键性本色的科学的“基因”。

二、 以人为本是当代中国制度的价值取向

制度一词是个社会学范畴,是一种人们有目的的建构的存在物。制度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成分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应该说,不同时代、不同政治集团构建制度的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甚至完全相反。在中国封建时代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就提出过“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为少数统治集团服务的制度理念。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里,忠君曾经一度是政治制度价值取向的主旋律。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体系中,制度以资本为中心也是不约而同、心照不宣的事实。在人类的历史上,社会主义本身就是为人民谋利造福的制度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移易的价值取向。“三个代表”要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十报告出现147次之多、频率最高的词汇是“人民”。可见,以人为本、为人民谋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层面、基本层面及具体层面的出发点和归宿。就具体层面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是以实现和保障全体人民当家作利为价值取向的。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制度。十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一切权利属于人民。”[4]报告强调要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比例。[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以加快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价值取向的。中国特色的文化体制,是以满足全体人民精神文化需要为价值取向的,如此等等,这些都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是当代中国是当代中国制度体系的价值取向。

三、 民主集中是当代中国制度的根本原则

任何一个制度都有一个指导原则,指导原则是否正确、科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效果和影响。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设计安排的根本指导原则。民主和集中是对立统一的,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就能使我们的制度具有科学性而避免片面性。对此曾有过精辟的论述:“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事业,较易于克服困难……较为能经受风险。”[3](P.456-457)恩格斯说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预定计划进行就成为可能。这说明民主集中原则在运用国家政策方面具有独特的效力。民主和集中的贯通统一反映了制度体系中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利益。一方面,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无一例外地尊重和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作用和权利。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穿着集中,各方面都蕴含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长期利益和最高利益的集中统一。民主集中的根本原则对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巨大优势,有着非同凡响的意义和影响。它能保证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能够维护整个国家和社会团结稳定,有利于我们处急事,办大事,应难事。我们在当代遇到的成功申办和举办奥运会,冷静应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从容面对百年不遇的南方冰冻雪灾等等,这些大事难事充分说明民主集中的制度原则的优越性。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压制民主的一言堂作风和,同时也反对全盘西化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用邓小平的话说:“运用人民民主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6](P.379)我们对民主集中的制度原则要有足够的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四、与时俱进是当代中国制度的先进品格

制度和时代应该保持恰当的关系才能顺应时势。在这方面有两种态度是片面的。一种是把制度当作万古不变的教条,僵化守旧,因循孤陋。古代有人提出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祖宗之法不可变”等就是这一类。一种是轻易改变和否定与时代还非常适应的好的制度,搞得人心惶惶,莫衷一是。前者是形而上学的表现,后者则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淖,都是不可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时对以往优秀制度的“扬弃”,更是紧跟时代步伐、对制度与时俱进的发展与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生动的实践,注定当代中国的制度与社会脉搏共振,与时代旋律呼应,骨子里就透露出与时俱进的品格,与世齐行的昂扬锐气。它的一贯特点就是吸纳当代人类社会的优秀文明成果,并把它融入具有5 000年悠久历史的华夏文明的细胞,提炼成血液新鲜、面目崭新、顺乎国情民意的制度体系。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高瞻远瞩地指出:“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7](P.297)当然,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我们的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邓小平在南巡讲话时曾说过:“恐怕再过三十年时间,我们才能在各方面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6](P.372)党的十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提到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们要以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永葆与时俱进、顺应时势的优秀品格,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具有科学性、人民性的同时,也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从而赢得让世界惊羡的诸多优势,并且在这样的制度下产生更多更好的“中国故事”。

党的十报告提出的坚持制度自信是一个崭新的命题,这一命题是我们探索和丰富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颗光芒璀璨的宝石,它将映照着我们前进的路。如果我们能使自己有足够的制度自信,并且对制度自信的充分理由和依据又有着充分深刻的理解领悟,我们在坚持当代中国制度自信的心路历程中,就会使自己的认识更开阔,更自由,更清醒。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4].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R].201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