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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精选(九篇)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

编号:

劳动合同书

(无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第2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

1、签订范围和条件扩大: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一年以上未订立劳动合同,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提高;

3、违法赔偿责任的加强。

【应对策略】

1、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2、合同期限的合理使用,中长期合同的选择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3、过渡阶段合理运用对于两次的理解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4、续订劳动合同要谨慎、评价;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适当运用劳动合同的变更技巧

第3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

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让我们先看个案例:某甲于1985年从农村招工至城市一家公交公司任驾驶员。1996年国家实行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公交公司于其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这样一直到了1999年,公交公司通知他等合同到期后就不在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了。甲不服认为他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提出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交公司不同意,于是甲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甲的请求,公交公司不服,到法院,最后一审和二审都没有支持甲的请求……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他主要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定问题,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一般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①。①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下特征:(1)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2)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下文将对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作详细探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明确的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即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定作了相应的限制。该法第L-1-1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 的情况下,交员工代表处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上岗,需要人替代。(2)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立的某些行业内,用于行业活动的性质及其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 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也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由此可以看出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定期劳动合同只是例外。

对于我国而言,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的过死,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③ 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

此后,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指不确定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 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劳动法第20条的立法目的,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节录)五,草案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为期限,许多企业只与职工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另外,也应对一些老职工予以适当照顾,允许订立长期劳动合同。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在 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是好的,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对这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理解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很大麻烦。

《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这一款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就是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这是个总前提。不过对于“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理解可就存有争议了,也就是指“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与“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间是前后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如果是并列关系,可以理解为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若同意,则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不同意,则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如果是前后关系,就是指在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必须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在该种情况下,若事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短期 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推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④,此时劳动者若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 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若将该款作第二种理解无疑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它可以使用人单位借与劳动者签定短期劳动合同来诱骗,从而达到在用完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之后,辞退劳动者的阴谋破灭。但是正像前文所讲的案例,法院往往采纳的是第一种理解,认为劳动者要想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而不问劳动者事先是否与用人单位签定了短期的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而且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短期老动合同也是违心之举,但他们往往也找不到其是受威胁,受欺骗才与用人单位签定短期老动合同,到头来等到短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就可以名正言顺的辞退劳动者。

既然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作为劳动者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签定短期劳动合同时,如果是违心的,就应该主动的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因为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威胁,欺骗的举动,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讼,以撤消与用人单位签定的短期劳动合同,而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第16条第二款中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完全可以以该款而主张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尽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也不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表明企业与劳动者签定了“铁合同”或“终身合同”,如果这样认为就会陷入以前的固定工制度的误区。实际上签定合同是劳资双方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可以终止。

同时,我们也不应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混为一谈。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最终结果就是合同的终止,但是解除与终止的前提是不同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的协议解除,也可以是单方解除,这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而合同的终止只是在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自行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遵循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一般规定,即劳动者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而不必支付违约金,但是因其单方的解除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指由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里我们仅就前者作些探究,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仅与用人单位签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请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人民法院应于支持。在这里我们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变更固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2)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定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劳动者必须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出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如果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时再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就不是变更而是重新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了。这也说明,针对一些用人单恶意与劳动者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最好能在短期劳动合同存续间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建议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较来看,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立法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鉴于此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 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我国劳动法仅在第20条第二款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规定,但是该款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规定的为严格,必须要求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这显然是基于照顾老龄工人的需要,不能充分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也把一些想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之门外。尤其是就业保障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她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在使用完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后,不在使用劳动者情况发生因此笔者建议,为了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应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要求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以上,劳动者初就业时,就可以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4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误区。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下面笔者进行分析。

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 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 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 工的利益。”

7、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第1条规定:“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8、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 (劳部发(1995)202号)第3条规定:“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9、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1条规定:“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这是个大前提。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综合以上三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的误区。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不能变更的。其实这种观点也不全面,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跟其它劳动合同类型一样,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误区。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笔者认为,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5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元劳动力市场 法经济学分析

从劳动合同的期限上,其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时,该法一直倍受争议,尤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款为最。张五常先生更是在其博客中抛出了“劳动合同法养懒人”及“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事实上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就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比较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前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要具备三个条件,其一为连续工作满十年;其二为劳动者主动明确提出订立要求;其三是劳动者和企业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后者不仅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约对象和情形扩大了,且只要劳动者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就使得我国现阶段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变成了符合法定情形下的强行性规范,“这样劳动合同的续延就成为了一单方行为、强制行为,合同是否延续只取决于劳动者一方的态度。”[1]

可以理解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旨在于衡平我国劳动力市场中长期存在的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局面,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一种制度弥补和救济。在我国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中,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使劳动者在市场中始终处于一种无法自我保护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作倾斜性的保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肩负了这双重使命。

2 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检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在一般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中,这个目标可以有效实现。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在西方国家,劳资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常态,如日本企业对雇员实行终身雇佣制度,德国推行《解雇保护法》等。然而在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践效果检视中,不能回避的二个基本制度环境是我国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这两个因素影响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价值目标的实现。

根据p.b doeringer与m.piore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劳动力市场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而次要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

我国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表现为以城镇居民为主体的主要劳动力市场和以农村人口为主体的次要劳动力市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主次两个劳动力市场主体的效用是完全不同的。对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城镇劳动者而言,其在就业竞争上具有先天的户籍优势,加之自身的技能和学历等因素,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要强势于次要劳动市场的农村劳动力。正是基于城镇劳动力人口的这种优势,使得他们在与资方进行合同签订时有较强的谈判资本,他们也更愿意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确实能有效保证他们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长期性,进而减少他们的岗位搜寻成本和劳动就业成本。而农村劳动力则完全相反,由于其自身竞争力不够,这部分劳动力从事的多数是城镇劳动力不愿从事的脏、累、差的工作,加之这些工作岗位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和临时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一群体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同时,按照刘易斯的人口流动模型,我国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要转移到城市,这部分转移的劳动力增加了次要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供大于求的供求关系进一步扩大。反观劳动力市场中的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增加用工成本和缔约成本的不良心理预期下,其一方面会采取各种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会减少工作岗位和用工量,形成一种逆向选择。在这双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形式也就随之恶化。

由此可见,在我国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中,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还不能完全调和。这种背景下的无固定劳动合同制度仅只保护了主要劳动力市场中城镇劳动力的权益,牺牲了次要劳动力市场中农村劳动者的权益,这也与其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相背离。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反思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过二年多的司法实践,其效果并不明显,企业采取了各种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如工龄归零、劳动合同中断、裁员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所遇到的这些阻碍,表明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与不足。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本身的价值目标来看,其追求劳资双方平等,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然而从这种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工用成本,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企业的自主用工权,无法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率。而就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而言,效率决定着公平,因为没有效率的公平是难以持久的,经济生活中尤其如此。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可以起来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的期限还应适用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为公平牺牲市场的效率,否则便会重回计划经济的老路。[2]更何况,这种公平也只体现在部分主体中的公平,即对主要劳动力市场主体的公平。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社会保障责任在国家与企业承担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理应由国家以国家财政来实现。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下,这一职能被部分的推给了企业。劳动者一旦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没有法定合同解除情形下,合同始终有效,劳动者无失业之忧,失业保障也由企业变相承担。另外企业裁员过程中要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家里有老弱病残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的福利性太高。有学者甚至认为我国的不定期合同演变成一种福利性合同。[3]

4 结论

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环境下,试图通过单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来改变劳资双方的不对等地位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很难实现的,加之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要解决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和实现劳动者权利保护,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的同时要寻求其他路径的制度补充。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法商研究.2007(6).

第6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意义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备受关注和争议。《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正因为该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该法之所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比较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给予辞退,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老职工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工作责任感,从而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建立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可能确实会令企业产生一定的成本与管理上的压力,但这是扭转不平衡的“资强劳弱”局面应当付出的代价,也是在不平衡局面下帮助劳资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有效办法,更是法律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体现。若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令现有劳资关系中本已非常不对称的“资强劳弱”现象进一步强化,结果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令劳动者的收益权甚至是生存权受到严重损害,拉大了两极分化的局面,这不符合社会公正、社会共赢的利益诉求,更为社会稳定埋下了不安定的隐患。因此,在劳资关系的权衡上,法律的作用应当是调校社会中已存在的“资强劳弱”失衡现象,优先考虑保护劳资关系中的弱者,实现弱者优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公正。

2《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比较

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有规定,但是由于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初衷不同,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劳动法》制定时,为了全面推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其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3个方面的条件:①客观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②主观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③程序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将这3个方面的条件并列,说明它们应当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劳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处于劳资关系中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十四条非常清晰地表达了这一价值取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另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还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显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相比,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①适用范围更加扩大。首先,《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增加了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除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

[1] [2] [3] 

年之外,还增加了另外两种法定情形,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②适用条件更加宽松。《劳动合同法》更强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客观条件是否成立,规定只要种法定情形中的任一种成立,劳资双方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略去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的主观条件;而且,《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程序条件,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借劳动者不熟悉法律法规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③增加了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欠缺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但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令《劳动合同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这一法律的公布于众,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招来了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的不同反响。很多劳动者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额手称庆,他们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符”;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用人单位将其视为企业用人制度的“紧箍咒”,是法律为劳动者提供的类似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认为该种劳动合同会令劳动者失去工作积极性,令用人单位无法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管理。于是,有的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有的企业则向社会大声疾呼,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例如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年月底鼓励余名工作满年的老员工在年元旦之前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再进行竞聘后与公司签订~年的劳动合同;再如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东莞玖龙纸业公司董事长张茵在年月到北京参加两会时,向大会递交了一份提案,建议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项条款,建议修改为签订为期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事情均发生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和争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具有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正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个特点成为了众多企业排斥它的关键原因。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就意味着与劳动者建立永久劳动关系。

其实不然。签定劳动合同本身是劳资双方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这一点区别之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其他劳动合同相比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其他类型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只要劳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可以变更合同。如变更合同期限,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具体条款充分协商后予以变更。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首先,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只要满足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符合法定可以裁员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享有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均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7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

一、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很多管理者从心理上抗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企业对表现不好的员工不能像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待合同期满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对企业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避免频繁更换员工,特别是关键岗位的员工,有利于稳定骨干队伍。但是由于员工无须为自己的工作机会担心时,一旦他们认为企业的管理行为与其个人的利益相抵触时,就很有可能选择消极与企业进行对抗,使得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下降。

而员工则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相当于拿到“终身合同”,可以高枕无忧,永无失业之危险。事实上,既然无固定期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当《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企业是可以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例如只要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因此,用人单位不用误认为一旦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辞退问题员工。

二、减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消极影响,降低法律风险的措施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福利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使员工失去工作的积极性、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等情形,企业可通过完善管理机制等措施,减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消极影响,降低法律风险的措施。

1.设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持续使用数年甚至数十年,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必须考虑其长期使用的特点,在内容表述上能适应长期使用需要,在补充条款的约定上能便于管理员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要想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有两种途径:

(1)看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是否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企业可通过制定详细的《员工奖惩制度》、《岗位职责》和《考核制度》,说明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怎样的考核结果属于不胜任工作等等,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充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避免解除合同时引起纠纷。

(2)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前提是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得违法,不得与法定解除条件相重合,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可终止劳动合同:①根据约定调整岗位,劳动者不接受;(②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调整工资劳动者不接受;③待岗时间超过3个月;④绩效考核连续三次在60分以下的;⑤营销人员累计3个月销售额达不到X元。”

2.设计薪酬激励制度,加大考核制度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只要不犯重大错误,都不用担心失业,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工作效率低下等现象。要想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让不称职的员工主动辞职,企业可在薪酬制度上做文章。工资可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可占总工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权重要加大。绩效工资部分与员工的考核结果挂钩,企业奖金的发放可以根据企业效益和员工表现决定,这样对于那些工作表现不佳的员工,即使没有严重违法企业的规章制度,由于考核分数不高,拿的工资少,为了拿更多的工资,他们要么努力工作,提高考核成绩,要么主动辞职,另谋高就。这样就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效益。

3.适当利用合同变更手段,改变合同期限的长短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种情形是,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还没决定是否要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签订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适当延长两年或三年。这样利用合同变更的手段,可以推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另外,现在大多数企业都采取与员工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议将合同期限改为中长期,例如三年或五年,这也是推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的另一种方法。

4.职工不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保留证据

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企业人事部门要对员工的劳动合同严格管理,分类统计合同期限,当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要主动向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免因为遗漏延误签订而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对于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求他们写书面申请,企业保留作为证据,避免日后员工故意去申诉骗取双倍工资时不能举证,造成败诉。

5.对问题员工的处理手段要“硬”

第8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议之声不断。本文从争议的主要问题切入,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特征、订立及解除四个方面阐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并对争议做出回应。最后在前几部分的基础上,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价值 。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但并不是说没有终止时间,更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铁饭碗”。

(二)特征

    1.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2.具有稳定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会因终止时间的到来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两类劳动合同相比,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订立,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应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订立。

    4.尊重了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各国纷纷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消除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这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承认劳动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为基础的。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一致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订立,都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讲的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签订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所达成的一致。

    2.特殊条件下强制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条件如下: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要求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年限要满十年,而且其间不能发生间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该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签劳动合同的次数无关。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续约,而没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协商一致订立和特殊条件下强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口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协商订立外的强制订立方式和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虽突破了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却并没有违背法理。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的

编辑整理本文。

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1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喃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权益保障的规定

    1.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一f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对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教育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专项教育培训费用,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的教育培训后跳槽的,应当分摊用人单位为其教育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显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只是劳动者的保护伞,更是用人单位的保护伞。常凯教授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影响我国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劳动力市场具有自发调节能力,不可能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变成一潭死水。”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也使“终身制”、“铁饭碗”的理论不攻而破,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没有终期的,我们绝对不能望文生义。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价值

第9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文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但并不是说没有终止时间,更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铁饭碗”。

(二)特征

    1.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2.具有稳定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会因终止时间的到来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两类劳动合同相比,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订立,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应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订立。

    4.尊重了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各国纷纷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消除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这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承认劳动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为基础的。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一致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订立,都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讲的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签订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所达成的一致。

    2.特殊条件下强制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条件如下: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要求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年限要满十年,而且其间不能发生间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该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签劳动合同的次数无关。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续约,而没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协商一致订立和特殊条件下强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口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协商订立外的强制订立方式和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虽突破了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却并没有违背法理。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1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喃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权益保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