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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才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金融人才申报材料

第1篇:金融人才申报材料范文

一、奖励资助范围

符合《若干政策》所规定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政策支持(奖励、补贴、资助等)。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市自主创新政策奖励资助资金审核小组,由科技、财政、监察、发改、工信、税务、金融、工商、质检、人社、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办公室与市创新办合署办公,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奖励资助资金的申请和承办审核小组日常工作。

2.市直各责任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加快审核审批进度,确保各项奖励资助资金及时到位,充分发挥引导激励作用。

三、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

1.对照《若干政策》有关具体条款,申请政策奖励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需认真填写《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奖励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5份)。直接上报市创新办或通过各县区创新办(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高新开发区科技局、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局上报市创新办。

2.申请材料包括:①《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奖励资助资金申请表》,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②申请享受税收激励政策的,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申请享受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政策的,须提供投资合同等;申请享受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的,须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等;申请享受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须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交易合同,身份、学历、职务职称证明等;申请享受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奖励政策的,须提供采购合同、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申请激励科技人才创新政策的,需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批复,身份、学历、职务职称证明等;申请工商管理激励政策的,须提供知识产权等合同;申请企业制定标准政策的,须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批复等;享受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政策的,按照宝市科发〔2010〕31号和42号文件执行;③其它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每年11月1日-12月10日市创新办受理各县区创新办(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高新开发区科技局、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局的申请材料。

四、审核程序

1.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单位推荐,市创新办公室受理、部门初审、市创新办复审、市部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市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

2.市创新办在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后,分别送交市科技局、地税局、金融办、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质检局、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市创新办。

3.市创新办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交市部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2篇:金融人才申报材料范文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简称创新基金)被誉为创业企业的“奖学金”,它奖给那些“品学兼优”的创业企业,使其可以得到无偿的资金帮助。很多创业企业以能得到创新基金的支持为莫大的荣耀,因为它的确像我们上学时候获得的奖学金那样,除了拿到钱的欣喜不已之外,还意味着对自身的肯定和褒扬,意味着你在向别人推介自己的时候,可以拿出有力的证明来。

申报・机会

1999年,国家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通过无偿拨款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一般处在研发和中试阶段的企业可以申请无偿资助,创业企业不需要偿还拨款;产品已经进入市场且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则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创业企业申请到银行贷款之后,利息由创新基金来支付。申请的最高额度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

得知这一消息,细读申报要求之后,北京北航天汇公司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正处于初创期的一个项目――“新型工业化棒材打捆包装机器人”决定申请创新基金的无偿拨款。这个项目急需资金,也曾谈过几家风险投资公司,却因为种种原因而未能入风险投资的“法眼”。创新基金的出现,让天汇公司重新燃起了希望。

“你不能想当然地以为明天就能拿到创新基金的钱,虽然所有的被评审内容只集中于一份申报材料,但这里面暗含着创业企业之间技术等的全面较量。”天汇公司的杨迎平副总经理自始至终负责申报材料的制作,对此颇有经验。

根据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要求,天汇公司需要制作一套申报材料出来,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意见;然后把这些材料送交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再按要求装订成册,邮寄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申报材料里要涵盖创新基金要求的各项重点。因为基金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申报基金项目有关信息均通过书面方式方能有效,基金管理中心不接受推荐单位或申请企业到中心来谈项目,只有在确有需要的时候,才通融以电话、传真或E-mail等“不能谋面”的方式来沟通。所以,申报材料的制作将至关重要。天汇公司需要全力以赴地来制作这套申报材料,争取第一眼就能征服评审专家的心。

很快,天汇公司组织起了基金申报小组专门来负责申报材料的制作工作。面对像散沙一样分散在企业中的各种资讯,要把它们整合成“一举中的”的材料,的确不是很容易的事情。申报小组在讨论过后,首先确定了“重点突出的申报材料+有说服力的附件”这种形式。但天汇公司知道,形式上的细枝末节再完善,也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内容如何才是申报材料的价值所在。所以,在确定了书写格局之后,申报小组开始认真思考该怎样取舍企业资料的问题。

申报的关键在于怎样理解创新点,只有对此理解透彻才能保证书面材料到位。否则,若由于理解和表述的偏差使得企业失去创新基金的“厚爱”,将是莫大的遗憾。那么,什么才是技术创新点呢?天汇公司了解到,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要求在技术、工艺或是产品性能上有较大的创新或有实质性的改进,并优先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那些对传统产业有很大改进作用的项目。而天汇公司的“新型工业化棒材打捆包装机器人”项目,生产的将是国内首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机械、液压、电子、计算机控制一体化的全自动冶金设备。于是,在技术创新点上,申报小组有针对性地强调了5点:新型机构、节能环保、智能控制、远程通讯接口、国产化程度高。同时,以精准的数据说明产品的技术指标、产品采用的关键技术、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等。再加上相关附件作“论据”来支持这些“论点”,与申报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技术”这一环节,天汇公司认为做到了重点突出,张弛有度。

由于申报材料要通盘体现创业企业的情况,因此,除技术这一最重要的环节之外,企业的管理团队、财务状况等一样是考察的重点,同样需要让专家评委确信你没有空穴来风,并且确信这是一个很有潜力的企业。

“你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填报申请材料,这里面可耍不得小聪明,因为任何夸大、掺杂水分都会对项目评审过程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而且,一经发现材料有造假内容,查实后企业将会受到严厉的制裁。上了科技部的黑名单可不是什么好事情。”杨迎平告诫创业企业。

最后,根据科技部的大纲要求,经过2个多月的忙碌,天汇公司完成了一本16开厚达近百页的申报材料。“机会也许就在其中了”,完成第一阶段工作任务的基金申报小组对这份包含着心血的申报材料充满了信心。

闯关・等待

第一阶段的工作结束之后,接下来就是“闯关”环节了。

在申报材料完成之后,天汇公司并没有将它寄出,而是带着材料去了北京市科委。因为按照规定,创业企业在经过推荐单位(当地科委系统)的推荐之后才能将申报材料邮寄给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也就是说,创业企业在制作好申报材料后,要首先将申报材料交由当地科委系统部门审查,当地科委系统同意推荐并承诺匹配相应的资金(一般匹配申报确定资金的50%)后,创业企业才真正有了申报创新基金的资格。所以,当地科委就成为创业企业要闯的“第一关”。

天汇公司依照程序将申报材料送到了北京市科委,随后北京市科委开始对天汇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这一程序完全按照科技部创新基金的要求进行,天汇公司的申报材料将在第一关接受专家的严格把关。在等待了1个多星期之后,天汇公司被通知前去科委。消息是让天汇公司很兴奋的,因为科委只是要求天汇公司在申报材料的某几处格式上稍作改动而已。在马上处理完格式上的欠缺之后,北京市科委将“同意推荐天汇公司申请创新基金”的意见写入天汇公司的申报材料之中,并承诺将依照创新基金最后确定的拨款额度相应地匹配50%的资金给天汇公司。

“这一关并不那么好闯,很多企业铩羽而归。创新基金之所以设立这个闯关环节,是要降低风险。以推荐和匹配资金来要求当地科委严把关,实现风险共担。所以,创业企业不可小视此关,否则,连进入下一轮闯关的资格都没有。”杨迎平说。

第一关通过,将进入下一轮闯关――天汇公司这时候才将申报材料连同北京市科委的推荐与匹配资金的承诺一同邮寄给了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既然是第二轮闯关,相对于上一次闯关难度肯定是增大了。就像交了一份事关重大的试卷一样,会出来什么结果,天汇公司还不敢太肯定。在这一关,同样是在科委通过的那些重点和亮点,不知道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那些顶尖专家的眼里是不是还同样有价值。不过,天汇公司相信自身的技术,并且相信该项技术如果发展起来,会实现创新基金无偿拨款的本意――企业的成长要能够最终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地方税收等。天汇公司的申报材料到了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之后,先要经过项目受理审查,然后接受专家评审或评估,如果初步被认可,基金管理中心将提立项建议,足够有实力再加一点幸运的话,立项建议将得到科技部、财政部的批准,之后,项目立项大功告成。

结果,天汇公司的项目的确够实力和够幸运。经过半年多的等待,2000年上半年的时候,天汇公司被告知已通过立项,最终申请到了创新基金的资金――共85万人民币的无偿资助。

立项・发展

立项之后,按照规定,天汇公司与科技部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是天汇公司在今后各个阶段的指标任务。

天汇公司知道,创新基金虽然无偿,但也绝不是完全免费的午餐。创新基金的周期一般是2年,也就是说,2年之后,得到创新基金无偿资金帮助的创业企业一定要走出研发期,生产出产品,实现销售。如果到时候,创业企业还处在开发期,没有兑现与科技部签定的这个合同,甚至很失败,创业企业就可能上科技部的“黑名单”,今后再要申报就很难了。而且,创业企业的形象也将受损。“在高淘汰率的情况下,我们居然拿到了科技部的创新基金,这无疑是很光荣的事情。除了钱的概念,它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对企业今后做市场、吸引人才等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天汇公司不会轻易地将这种荣誉败坏掉,只会让它的效用不断延展。”天汇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深知创新基金的分量。

与科技部的合同签定之后,创新基金给天汇公司的拨款就很快到位了,但并不是85万,而是68万。因为按照规定,创新基金的拨款并不会一步到位。在2年的周期里,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创业企业对合同里阶段性指标的执行情况而确定资金是否应该逐步到位。所以,天汇公司按照“8-2”的比例(这个比例每年有所不同,今年是4-4-2的比例)先拿到了首期的“8”,即85万元的80%,也就是68万元人民币。根据规定,当地科委的匹配资金也应该在创新基金的资金到位之后很快按比例跟进。所以,紧接着天汇公司就拿到了北京市科委匹配的34万元人民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际是受当地科委和科技部全程监控的。所以,天汇公司不敢有所懈怠,很努力地在发展企业。创新基金的68万和北京市科委的34万人民币在天汇公司得以充分利用,如今,天汇公司“新型工业化棒材打捆包装机器人”的前端产品已在一些钢铁公司开始应用。按照保守的估计,预计今年能实现销售5-6套设备。

再过一段时间,将会进行基金项目验收,如果天汇公司通过验收的话,基金管理中心将拨付剩余的款项,即17万人民币,北京市科委剩余的匹配资金也将全部到位。这时候,这个项目的“奖学金”就全部发放完毕了。看来,天汇公司是肯定能拿到剩余的资金了。

“2002年度的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工作已于4月1日正式启动,将于10月31日截止。如果创业企业要想申请创新基金的话,就买来科技部的创新基金申请大纲看一看,看看自己的企业是不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的企业。如果是的话,不妨试一试,也许你会是其中的幸运儿。”杨迎平目前正忙着帮助孵化器里的一些创业企业在做申报材料,看来,她对创新基金是情有独衷的。

点评:

第3篇:金融人才申报材料范文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部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部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4篇:金融人才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第5篇:金融人才申报材料范文

小额贷款是什么小额贷款(Micro 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额贷款具有贷款范围较广、营销模式灵活等特点。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6篇:金融人才申报材料范文

昨天媒体报道说,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示信息显示,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获得工商总局预核。在日前苏宁提出申请成立民营银行后,其动向备受关注,此次工商注册过关,似乎证明其在成立银行道路上更进一步。

在中国银行业庞大的队伍里,依次排列着5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137家城商行和224家农商行。这些银行中,绝大部分属于国有性质,唯一一家以民营资本为主体发起设立、并由民间资本掌控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只有民生银行。

叫嚷了多年的民营银行概念,直到今年6月才真正看到政策的绿灯。6月20号,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探索设立民营银行”;在6月底的陆家嘴论坛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做出如下表态:

尚福林:允许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风险外溢。

7月5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份后来被称为金融“国十条”的《意见》,被普遍认为是为民营资本设立银行“松绑”。一时间,在四大行总部北京、在金融中心上海、在民间资本活跃的温州和广州,先后传出企业申请银行牌照的消息。

“民营银行”,成为7月至今,金融圈的头号热点。近日有媒体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公示信息中,发现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已获准注册。记者电话采访苏宁云商,相关负责人却并不愿多说:

苏宁云商:我们在准备我们自己的银行,苏宁银行。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解读,名称核准和建立银行之间,并不能直接划等号:

王贝贝: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名称核准,仅仅是形式性审查,在设立银行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证书是由银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这个“经营许可证”,就是我们常说的“银行牌照”,目前主要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和发放。虽然7月至今已有多家小贷公司、电商和各类企业提出申请,表达希望成立银行的心愿,但截止目前,并没有一家得到官方确实的反馈。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向记者坦言,这些申请现在都在地方政府手上:

周德文:因为现在管理条例没出来,所以地方政府有的也不敢把它报上去,事实上报上去也没用。因为这个首先有法律法规,然后才能根据这个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去申报。

报不上去的原因,在于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虽然目前已经有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性文件,但是将其转化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比如设定银行的设立门槛、股东资质、股权变更、机构撤销等等,才是眼前推动民营银行向前发展的最重要一环。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副院长曹红辉坦言,这个过程至少需要三到六个月:

曹红辉:首先细则要制定出来,如果快的话,一般需要三个月到六个月左右。然后就是做一些筹备的工作,至少是需要半年到一年以的。所有材料齐备之后,提交给有关的监管当局。银监会相应的监管部门在受理材料之后,对此进行加以审核,然后会签有关部门,最后上报国务院进行批复,拿到这个批文之后正式开始启动筹备工作。

就在前几天,有媒体爆出,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已经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指定全国性细则的重要参考。这份《办法》中还包括了明年3月前,全国第一家民营银行将会核准开业等时间。

不过监管层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民营银行的成立,并没有时间表。根据全国工商联去年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实际上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在过去三年中,他们之中有62.3%的融资来自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却游走在法律和政策的灰色地带。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我们中国有那么多的企业,只有300多家银行,美国的企业数可能只有我们的1%,但是它银行有8000多家。中国的金融机构是远远不够,不是过剩。我们中小企业只有10%得到银行的支持,小微企业只有5%得到满足,95%被排在门外。

这或许,才是设立民营银行的真正意义。让大银行为大企业服务,中等银行为中型企业服务,创造了全国80%就业、60%GDP和50%税收的中小微企业,则由大量纳入监管体系内的民营银行提供贷款和融资服务。有人说,发展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更多时候被视作是打破金融垄断风向标式的破冰之举,意义自然不容低估。

第7篇:金融人才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灾后重建;会计师事务所作用;损失认定;资金筹措

四川汶川大地震的灾后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很多事情需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本文就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在灾后重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灾后重建中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财产损失价值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在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企业需要尽快全面清理地震灾害财产损失,提供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不能偿还债务的认定

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5月23日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规定:“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根据上述规定,在明确呆账贷款核销政策的基础上,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企业需要尽快全面清理地震灾害财产损失,提供包括借款抵押资产在内的财产实际损失情况,及时向金融企业等债权人提出核销贷款申请。

(三)重建资金的筹措

在银根紧缩和汶川地震的双重影响下,受灾企业资金空前紧张,灾后重建融资困难突出。据统计,六个重灾市州中小企业恢复重建大约需要资金超千亿元。截至2008年6月30日,四川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向灾区发放的贷款中,恢复重建贷款只占百亿,相对于所需资金的千亿元而言只是一个零头。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企业筹措重建资金的金融扶持措施包括:开启绿色授信通道;增加重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创新信贷产品;放宽机构准入条件;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扶持地方金融机构;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这些政策无疑给受灾企业带来了解决资金问题的希望,企业需要尽快准备相关资料,提供有一定水准的恢复生产和发展经营的前景证明材料以申请资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灾后重建中的作用

(一)协助企业进行财产损失价值的认定

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损失鉴定材料。一般情况下,受灾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监管要求到“现场取证”,但受限于人手、时间等无法全面参与企业财产损失清理工作。因此,税务机关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审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在这个过程中,中介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协助银行对企业不能偿还的债务进行认定

豁免地震受灾企业的部分债权是灾后重建的第一步。但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举措,豁免债权将会变成利益分赃。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利仔细审核损失情况,但却可能出现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内外勾结,趁核销过程进行抽逃废债。因此,地震损失到底有多少,到底该核销多少债权,应该充分利用外部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

(三)协助企业筹措重建资金

地震给很多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但并不一定都是毁灭性的打击。有的企业经营情况和市场前景都不错,地震使它们遭受损失,经营暂时停顿,但只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并帮助周转,这些企业很快就可以恢复原来的生产规模和盈利水平,甚至可能通过重建升级原有生产能力、优化产品结构等而取得更好的发展机会。财政、金融机构、风险投资者等方面均有可用于企业灾后重建的资金,但是需要企业提供有相当说服力的恢复生产和发展经营的前景材料。受灾地区很多企业目前尚不具备灾后恢复重建方案、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的制作能力和经验,这就需要中介机构发挥专家优势作用,协助企业做好相关材料,争取外部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在财产损失价值的认定方面

为了降低风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地震相关工作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财产损失认定原则,从严把握,做到界定准确、数字真实、证据充分;事实不清不核销、程序不全不核销、责任不清不核销。由于在现行文件中,对地震损失的界定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要注意与企业、税务、财政等方面加强沟通与交流,准确把握政策。注册会计师还要综合各方面意见,尽可能使专业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满足各种需求。

(二)在对企业不能偿还债务的认定方面

在地震损失清理工作中,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有多报损失的动机,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主动向企业宣讲政策,加强沟通,在损失界定和取证方面得到客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注册会计师一定要参与现场从始至终的清理工作,一方面要辅导企业人员做好摄影、照相、测试、技术和质量检验、损失情况记录和签字确认等取证和资料收集工作;另一方面要严格监督取证过程,认真、及时复核各项财产损毁率和预计修复费用的合理性,并解决相关人员在损失认定方面的分歧事项。

企业地震财产损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等。对于完全损毁或灭失的财产,取证工作比较简单;对于部分损毁、修复后尚可正常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部分损毁、整理或返工后尚有利用价值的存货,损失取证工作及损失金额的认定相对复杂。对于部分损毁财产的损失鉴定工作,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专家团队的作用,由建筑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损失咨询意见。对于非常重大、专业性极强并已经超出企业和中介机构鉴定能力的财产损失,中介机构还应该协助企业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如危房鉴定、车辆报废鉴定等。地震财产损失金额的确定以直接损失为宜,间接损失由于相关证据收集困难、计算准确率较差,可以提请关注等方式表达咨询意见、不宜发表鉴证意见。除了注意损失金额确认之外,取证程序合规性、手续完整性、证据充分性也不容忽视,需要中介机构严格把关,将这次企业地震财产损失鉴定做细、做实,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三)在协助企业筹措重建资金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要协助企业筹措重建资金,另一方面,还应该辅导企业加强管理,合理有效利用资金,持续为受灾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在灾后重建的漫长过程中,在做好财务工作的基础上,中介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分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后续的整改措施和建章立制工作等。通过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序开展和顺利实施,受灾企业不仅能够恢复到灾前的生产能力,而且还有通过深化管理和提高竞争力加速发展的潜力。

(四)在账务处理方面

1.损失的账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地震灾害损失后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当期损益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但是,介于本次地震灾害损失重大,笔者认为,应该允许企业自行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既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应该注意的是,无论计入损益或者权益,都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如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程序等。如涉及国有资产,还应当报国资、财政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式。

受灾企业在地震发生至正常生产期间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本次地震灾害发生至今,很多受灾企业处于停产恢复阶段,固定资产损失尚未清理完成,无法及时、准确地判断各项固定资产是报废、可修复或者基本完好。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在清理损失期间暂停对相关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待生产正常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恢复计提折旧。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2008-6-29.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2008-5-19.

[3]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2005-8-9.

[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

第8篇:金融人才申报材料范文

为进一步加大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即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以加快其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快速发展。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实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人才强国战略,贯彻留学回国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坚持优先支持我国急需发展的电子信息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与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以及金融、物流、信息和商务等现代服务产业;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以政府投入带动社会投入,营造留学回国创业的良好环境。通过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申请条件

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申报和遴选评估程序

各省级(含副省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申报企业进行遴选。

(一)申请人填写《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隶属关系将申请表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各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创业项目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将审核通过的创业项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设立包括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和企业管理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在内的专家评审组,采用集中评审、答辩和专家咨询等方式,对各地上报创业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风险水平以及申报人和团队的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支持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名单。

(四)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以无偿资助的形式予以资金支持。

四、经费划拨,使用与管理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资金”项目经费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项目支出管理,专门用于支持遴选出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资金的使用效果。

(一)对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对于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20万元。相关地方应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二)创业支持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审批结果下拨至有关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地应在收到拨款一个月内,全额拨付给相关留学人员企业。

(三)创业启动支持资金一般用于留学人员企业科研创新和市场开拓以及贷款贴息、人员安置、团队建设等方面。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受支持企业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将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返还中央支持资金。

(五)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对创业支持资金执行情况的督促和管理,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开展创业辅导、组织投融资推介等方式对受支持的企业给予扶持,并定期将受支持企业的资金执行及企业发展情况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9篇:金融人才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 云南省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问题 建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自2009年启动以来至2011年6月,全省共发放贷款金额5.28亿,资助学生9.6万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于帮助家庭经济贫困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办理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过程中,依然面临很多实际问题和困难。为了更好地了解在校大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存在的实际问题,探索改进和完善助学贷款工作的方法,我们选取了云南民族大学申请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本专科学生作为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450份,收回有效问卷404份,回收率为89.7%。其中男女生比例为4∶6,大一、大二、大三的年级比例为4∶4∶2,生源地户口城镇与农村比例为2∶8。

一、问卷调查结果基本情况及分析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限额6000元基本符合在校大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

目前每生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在被调查的404人中,学费和住宿费加起来总额在4000―6000元的学生占调查总人数的64%,10000元以上的约占调查总人数的21%。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能基本解决大部分高校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

在被调查的404人中,认为自己家庭经济条件能全部承担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为5%,能承担一半的为37%,能承担一半以下的为30%,完全不能承担的为18%。140人申请过1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占被调查人数的35%;114人申请过2次,占被调查总人数的28%;39人申请过但没成功;116人没有申请过。学生申请贷款的成功率达63%,这说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此外,62%的同学打算申请2011―2012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这说明很大一部分学生希望通过贷款帮助其完成学业,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所以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进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学生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的途径多种多样。

学生主要通过学校录取通知书里附上的材料(65%)、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7%)和学校宣传(30%)等途径了解这一政策。学校和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运用网络、电视、广播和报纸杂志等媒体对政策进行宣传和详细解读,让学生清楚地了解政策的细枝末节,解除学生的后顾之忧。

(四)学生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出的希望和建议。

调查中,29%的学生希望“能够一次性申请,连续几年放贷”。此外,学生期待程度的排序为:生源地学生资助中心及学校能及时通知自己是否申请到贷款和其他基本情况;贷款总额能更大一些,除了学费和住宿费外,还能贷生活费;手续能够更简化,有关单位工作效率能提高,服务态度能改善;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政策变更能及时告知;银行方面能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等。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了解程度不够。

在被调查的404人中,“完全不了解”的为6%,“了解一些”的为66%,“听说过但不了解”的为16%,“深入了解过”的为10%。正因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了解程度不够,学生对申请信用助学贷款就存有顾虑和担忧。据调查数据显示,51%的同学最担心“贷款名额不够而不能申请贷款”,17%的学生最担忧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时,错过办理时机”;8%的学生最担忧的是“对还款方面的注意事项一无所知”。所以必须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解析和宣传工作,才能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开展,才能让更多高校困难学生成为这一项政策的真正受益者。

(二)所需证件过多,办理程序复杂。

2010年与2009年相比,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添加了网上注册申请,其程序和所需证件为:

1.网上进行申请,信息填写正确后导出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

2.学生持申请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学生持申请表和符合贷款条件要求的有效的贫困证明、在校学生需要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学校到资助中心现场确认,并签订4份合同。(贷款资格由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查)。

4.学生持贷款合同和贷款证明到学校办理回执。并将回执(一式两份)寄回当地资助中心。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由于很多同学家住农村,办理所需证明材料需要从家到县城来回跑3次左右,才能成功签约。在被问及“如果不打算申请2011―2012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因”时,30%的学生是因为“贷款手续麻烦”,39%的学生是因为“希望获得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所以只有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才能提高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效率。

(三)申请贷款的学生较多,但名额有限,申请率远远大于成功签约率。

调查结果显示,55%的同学认为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遇到的实际困难是“生源地名额有限,申请贷款的学生较多,担心争取不到名额”。独立性是当代大学生的显著特征,很多同学都想通过贷款缴纳学费以此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很多为了显示独立性但家庭可以支付学费的同学,还有存在“不贷白不贷”心理的同学也加入申请大军中来,促使申请人数较多,导致信息掌握不全、不了解办理程序的部分贫困学生没有争取到贷款名额。

(四)高校与生源地学生资助中心协调度不够,导致办理时间较长。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高校的工作是提供在校未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和在校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回执证明材料。但在办理过程中,学生遇到的实际困难有:学校宣传不到位;办理工作人员不够,高峰期人员拥挤,办理时间较长;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补办或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不通过。

三、改进和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详细剖析和解读政策。

1.高校对于入学新生继续采取在录取通知书里加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材料的方法,确保入学新生和家长第一时间内了解到相关政策。对于在校学生,应及时告知相关政策的变更、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以便能更快更高效地申请到贷款。

2.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与高校相配合,积极组织专业人士在高校进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相关解读及剖析,分析利弊。特别是还款方面,要让每一位想申请贷款的学生清楚了解贷款及还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增强学生理性贷款的意识。

3.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以及网络进行政策宣传。特别是充分利用当地电视节目进行专场政策宣传,介绍办理程序注意事项,确保贫困学生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办理信息,真正受益。同时也加深家长对政策的了解度,为日后催款、还款工作奠定基础。

(二)减少申请所需材料,简化办理程序。

《财政部、教育部与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政[2008]196号)明确规定:“高校在读学生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额较少,但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必须提供在校未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这一点就造成了材料的冗杂和手续的多余。各高校可以主动将在学校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名单和详细情况告知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提供少数,避免大头”,这样就减免了一份材料和一道手续。

(三)提供个性化服务窗口,提高工作效率。

1.办理回执时,高校应提供咨询窗口,告知学生办理回执的所需材料和程序。

应增设“回执代寄”窗口,帮助同一生源地学生集中代寄回执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这样不仅能帮助学生节约邮寄回执的费用,而且能方便生源地资助中心统计回执情况。可以聘用学生作为临时工作人员,按学院,分时段分批进行办理,避免拥挤现象,提高工作效率。

2.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提供咨询窗口、网上申请窗口、材料复印窗口和等候休息区等。据调查,65%学生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增加办理人员和窗口,提高服务态度和质量。部分新生在高中时接触网络较少,网上申请窗口可为其提供方便。

(四)完善贫困学生评判标准,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审核。

现行的助学贷款制度是通过乡镇级民镇办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贫困证明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来评定的。相关单位在开具证明材料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相关民政部门普遍存在“谁来都盖章,谁来都签字”的情况,这样学生所提供的贫困证明材料就缺乏有效的真实性。生源地学生资助中心由于人员少,工作繁重,没有时间和精力对学生的贫困程度进行深入摸底考察,在审核的时候也只能根据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者中存在许多伪贫困学生。相关单位如民政办的领导应重视严格审核贫困证明材料,尽量做到公平公正,确保贫困材料的真实性,确保在有限的贷款名额内,让真正贫困的学生申请到贷款,顺利入学,促进教育公平。

(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按需分配贷款名额。

作为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应联合当地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情况调研,根据地方经济状况,合理增加贷款名额,确保“应贷尽贷”的落实。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刚刚起步,存在实际困难是正常的。只有不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使更多的贫困生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完成学业。

参考文献:

[1]云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关于开展2010-2011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贷[2010]27号.2010-07-19.

[2]王新国,姜旭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现状研究[J].2009-09.

[3]柯尊韬.全面推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行性研究[J].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