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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分析

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分析

摘要: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农村人饮工程水毁事件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广大农村群众风险抵御能力,切实提升农村保险意识水平,帮助农村受灾群众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应结合农户实际情况选择投保。本文阐述了推行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以及庄浪县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措施,并提出了对持续做好用水户财产保险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庄浪县

1推行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自2001年以来,庄浪县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人饮解困和饮水安全项目投资机遇,累计争取投资2.02亿元,先后建成了南部山区、中部山区、北部山区、洛水北调、梁河北调、阳川人饮、店峡南调、庄浪河川、水洛河川等9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截至2014年底,累计解决了全县40.59万农村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通村入户率达到100%,基本实现了全县农村自来水化目标。但是随着人饮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使用年限的不断增长,因管道破裂渗漏而引发的水毁事件时有发生,不但给用水户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威胁,也影响了人饮工程的通水保证率。一旦发生水损事件,用水户第一时间就会找水管单位要求赔偿损失,而水管单位在正常维修经费都不足的情况下,根本无力承担大额的水毁赔偿。由此引发的用水户和水管单位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给水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从2006年开始,庄浪县水务局积极探索“用户投保、损失理赔、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机制,通过保险理赔,分担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财产损失,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农村人饮工程用水户人身财产水毁保险属于用水户家庭财产保险的范畴,是确保用水户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协调水管单位与用水户各方利益关系的必要途径。其主要意义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维护用水户个人财产安全。当用水户的房屋和家庭财产由于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导致水管破裂而使其受到损失时,能够得到一定数目的经济补偿,降低了水毁损失程度,有利于稳定居民生活。二是有利于保护水管单位的利益。当用水户财产受到水毁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减少了水管单位与用水户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了水管单位没有水毁理赔资金的问题,消除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2庄浪县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措施

2.1探索保险模式

2006年庄浪县建成了南部山区、北部山区、中部山区、洛水北调4处人饮工程,铺设的各级各类供水管道达1235km,解决了14个乡(镇)205村社15.76万农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当年全县共发生水毁事件73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左右。针对这一突出矛盾,庄浪县水务局积极探索、多方研究,在甘肃省率先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机制,由保险公司参与人饮工程用水户水毁损失理赔业务,即用水户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当出现人饮工程水毁事件后,由保险公司根据损失大小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这一探索在推广之初受到两方面的阻力:一是保险公司的保险类别中仅仅提起城市居民的水毁保险,对农村人饮的保险没有具体规定,在没有成熟经验和不能保证收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愿意接受这一协议,在水务部门作出愿意承担超出保费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保底赔付的承诺后,保险公司才勉强答应这一合作意向;二是来自用水户的阻力,当时农村群众普遍对保险业务的认识不高,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支付相对较低的保险费用。

2.2明确理赔程序

由水利管理总站经过多方洽谈协商,择优选择保险公司,签订农村人饮工程用水户财产保险委托合同,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收取票据,各水管单位在计收水费的同时代收保险费,最后上缴水利管理总站,统一缴至保险公司。待发生水毁事件后,保险公司通过现场调查,根据水毁损失大小、财产价值等情况进行赔偿。在投保金额上经历了3个阶段,2006—2009年用水户投保6元/年,水毁后最高可获得赔偿1000元;2010—2013年用水户投保10元/年,水毁后最高可获得赔偿3000元;2014年提出了分档投保,由用水户自愿选择投保档次,分10元/年、20元/年和40元/年,对应的赔偿最高限额为1万元、2万元和4万元。通过逐年的发展探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理赔模式。

2.3广泛宣传动员

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有一个认识发展的过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也一样。为了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庄浪县水利管理总站和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印制了10万多张水毁参保宣传单,水管人员深入千家万户向用水户宣传水毁参保政策,让用水户了解、认识参保的重要性。初始大多数用水户对参保不认同,认为参保就是白交钱,有些用水户拒交。通过近几年的大力宣传和一些典型的理赔案例,目前大多数用水户对财产保险已认可。例如,2014年通化乡新庄村苏玉良家水管渗漏,而他家长年无人,造成他家邻居苏乾海家房屋坍塌,由于苏玉良家未缴保险损失没有得到保险赔偿,而邻居苏乾海当年参保,最后保险公司赔偿了2万元。通过这起理赔实例,苏玉良家每年都及时缴纳水毁保险金,新庄村附近村社的用水户都对参保有了新的认识,主动宣传,更多的用水户愿意参保。庄浪县农村人饮工程财产保险的参保户由2006年的1.1万户达到了现在的5.6万户,参保率由10%提高到了60%。

2.4积极开展损失理赔

发生水毁事故后,用水户及时告知水管站(所),水管站(所)立即上报水利管理总站,由水利管理总站专职业务人员联系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赶往水毁现场勘察取证、核对信息、评估损失,根据投保档次确定理赔金额,损失在最高限额内的按照损失理赔,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理赔。理赔金额商定后,由保险公司代表、水利管理总站业务代表、用水户三方在水毁财产理赔协议上签字(盖章)予以认可,1周之内由保险公司将赔偿金一次支付到用水户指定的账户上,同时通知水管站登记备案。2019年庄浪县共发生水毁事件200多起,其中参保户190起,理赔190起,理赔金额19.5万元。截至目前,庄浪县累计理赔650多起,理赔金额达到93万元,有效降低了群众的财产损失。

2.5不断完善规章制度

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是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和保障。通过多年的探索运行,庄浪县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工作已步入正规,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2014年由水利管理总站负责,在征求保险公司、用水户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讨论修改,制定出台了《庄浪县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作为实施的依据。同时,水利管理总站拟定了《拒保承诺书》,并与不愿参保的用水户签订,明确了责任,避免了用水户发生水毁事件后因无法赔偿而产生矛盾纠纷。

3对持续做好用水户财产保险工作的几点思考

3.1明确责任,加强合作

在发生水毁事故后,很可能会出现水管单位与保险公司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水管单位认为用水户已经参加了保险,出现水毁事件应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而用水户认为,水管单位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本着“有事找政府”的初衷,一般不会直接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群众不缠闹的情况下,有时会出现能拖就拖的现象,对水毁事件的理赔处理不够及时,造成群众上访,矛盾激化,影响水管单位形象,导致工作被动。因此,水利管理总站应与保险公司就有关问题明确分工,签订相关的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完成水毁损失理赔业务。水管单位应给用水户讲清理赔程序,并积极与保险公司衔接,在水毁理赔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方面督促保险公司履行职责,及时足额赔付;另一方面引导群众按照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2择优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工作推行的好不好,选择一个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是关键。因此,在确定保险公司时,应事先调查清楚,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运行管理良好的保险公司,或分片分区让多家保险公司参与保险业务,形成保险市场竞争淘汰机制,激发保险公司工作主动性,防止市场垄断,真正使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3.3优化理赔模式

要把优化理赔模式作为农村人饮工程水毁家庭财产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使农村水毁家庭财产理赔工作更科学,更有益于保护用水户的财产安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分档投保、分类定级制度,用水户根据自己情况,选择不同级别投保档次。比如庄浪县投保档次分为10元/年、20元/年和40元/年,对应的赔偿最高限额为1万元、2万元和4万元。

3.4规范理赔程序和内业资料

规范理赔程序可以使理赔工作更高效、更合理。完善各阶段办事程序,制定统一的内业登记表册,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履行好各阶段手续,做到有证可查,有据可依。庄浪县给各水管站(所)印制了统一的《水毁理赔登记簿》,能够明确地反映出水毁事件发生的日期、处理结果及赔付金额,有助于及时发现超期未理赔或理赔额不足的水毁案件,维护了群众利益和单位形象。

作者:杨永军 单位:甘肃省庄浪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