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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审计论文全文(5篇)

绩效审计论文

第1篇:绩效审计论文范文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作用,国家审计的功能定位应该从合法性审计为主转向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如果国家审计长期持续地以合法性审计为重点,就会与司法权主体的职能产生重叠,从而导致权力制衡低效。与此同时,随着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众民主意识的提高,人民越来越关注政府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要求国家审计向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正如杨时展教授所阐述的,在民主的启蒙时期,人民只要求能有所限度的“取之于民”,过此限度,人民有权拒绝。至于“取之于民”的资源如何花费,人民并不过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人民逐渐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用之于民”,不按照人民意志来使用资源,人民就要求他负政治责任;随着社会更进一步的发展,民主权利的再进一步增长,人民又进而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经济、有效地“用之于民”。如果用于民而不经济,用于民而没有达到人民预期的效果,那么政府仍要对此负责[4]。

两难困境: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现实矛盾

尽管我国国家审计经历了合法性审计、财政收支合规性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的变化过程[5],但从审计实践看,国家审计仍然着重于合法性审计,而合法性审计更是着重关注于大案要案的审查。之所以形成对国家审计的这种角色定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在早期的审计理论研究中,强调审计监督必须要有依据。审计作为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最重要的依据当然就是就各种有关经济行为的法律,这就是合法性审计的形成基础。二是在早期的审计实践中,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各种经济行为必然存在许多不合法、不规范的地方。加之当时的司法体系不够完善,司法力量相对薄弱,对违法经济行为(包括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难以到位。这就必然造成在传统上作为经济监督主体的国家审计过度关注合法性审计,并以此来弥补司法监督的不足。三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及维持市场秩序,必然要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进行这些活动所发生支出的需要[6]。在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的条件下,这些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了很好的绩效就成为政府最高层和民众十分关心的问题。因此,国家审计必然要面临转型,即从单纯的合法性审计向在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同时加强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转变。尽管如此,较长时期的合法性审计实践所形成的惯性作用使得这种转型相对缓慢,即便是在进行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时,国家审计也较多的把注意力放在大案要案上,而这些大案要案实际上最终都涉及违法行为,这就造成了国家审计仍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客观事实。四是国家审计在其审计实践中发现,进行合法性审计、抓大案要案更容易取得实效并迅速地形成社会影响,对审计地位的提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和发展,无论审计的角色定位怎么变化,从社会的期许和国家审计的本身需要出发,国家审计必然会更加偏重于合法性审计。五是国家审计能够为司法主体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提供最有效的证据。查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时一般都可以在会计信息体系中获得相关的证据,由于审计主体的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信息体系,因此审计在提供这种证据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事实上,司法主体为了改变在取证上的劣势,也在引进法务会计,这正好说明了会计信息体系对经济犯罪取证的重要性。

但是,国家审计在长期偏重于合法性审计的实践中,与司法权主体的职能出现重叠,常常会令自己处于两难的境地。无论哪一个国家,为了实现法治,必然会制定法律标准以约束各种主体的社会行为。法律标准通常是人们行为约束的最低规范,它规定了人们“不许为”的行为。为了保证各项法律能够被严格实施,任何国家都要建立庞大、严密的司法体系,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坚决有力的监督和惩处。在设立国家审计后,如果国家审计也把合法性审计作为其主要的角色定位,必然就会产生以下矛盾:第一,整个司法体系依据其角色定位,必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那么,国家审计的加入无疑意味着监督行为的交叉重复,这就导致或者国家审计挤占已有司法体系的监督“地盘”,抑或国家审计只是为已有的司法体系监督锦上添花、拾遗补缺,国家审计没有自己独立的角色定位。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说,前者显然是不能存在的,法治国家所形成的司法监督体系是一个完整体系,不可以被改变。因此,国家审计主要以合法性审计为主,实质上意味着其角色定位并不明确,也就是没有进行自身应该从事的监督行为。第二,在合法性审计实践中,审计难,审计结果处理更难,这也显示了国家审计的两难困境。进行合法性审计必然与司法监督交叉重复,特别是在处理大案时,按照权力分工,国家审计因无司法权无法进行刑事处罚,而大案要案最终必然要涉及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就是国家审计查出了大案要案,却无刑事处罚权,从而使得国家审计的角色转化成为司法监督提供服务。在合法性审计上,国家审计监督只是为司法监督提供服务,一旦不进行监督,国家审计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这使得国家审计陷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国家审计如何才能走出这一角色定位的误区并回到其应有的角色定位上[7]?下面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西方实践: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历史线索

在西方,以美国国家审计为代表的国家审计发展历史充分表明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应该以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绩效性作为重点[8]。1921年美国政府设立美国审计总署(英文简称GAO),该署隶属于国会。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争支出带来了巨额的联邦债务,但由于财务管理混乱,国会需要更多的信息来帮助控制联邦支出。1921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法案》要求总统编制联邦支出年度预算,同时该法案还提出设立美国审计总署,由该署负责调查与公共资金收入、分配和使用相关的所有事项,并提出改进公共支出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建议。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重点是检查政府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审计方法以支出凭证检查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重点从检查支出凭证为主转到综合性审计,审计重点开始从合规性审计延伸到绩效审计。二战期间,美国军费开支急剧上升,支出凭证数量巨大,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压力剧增,即使新增众多雇员,也无法审计完所有的凭证。因此,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二战后美国审计总署将检查凭证的工作交给政府部门,并开始运用综合审计方法对政府部门实施更广泛、更综合的经济性、效率性审计。同时,美国审计总署与财政部、预算管理局共同协助政府部门完善会计系统和费用控制。1945年颁布的《国有公司控制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国有公司和混合所有权公司进行综合性审计。1950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并对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该法案为综合性审计奠定了法律基础。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社会动荡,政府开支急剧上升,国会日益关注政府项目的实施情况。由此,美国审计总署开始实施项目评估。1967年,在1964年颁布的《经济机会法案》修正案中,美国审计总署被授权对“反贫穷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审查该项目的运行效率和效果。1969年3月,美国审计总署提交了一份关于该项目的总结报告和60多份补充报告,报告中说明:反贫穷项目中有些项目需要改进管理,有些项目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而另外一些项目并没有达到预期结果。美国审计总署的最终结论是尽管反贫穷项目已经运行4年,但是它们的管理机制仍需要重大改进。这份报告获得了普遍认可,同时它还促使国会在1970年颁布的《立法重组法案》和1974年颁布的《国会预算和截流控制法案》中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联邦政府活动进行项目评估和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后,新公共管理运动席卷全球,美国审计总署更加关注联邦政府的责任履行情况。如检查政府运作中的高风险项目、密切关注预算中的赤字问题以及改善联邦政府的财政管理。1990年颁布的《首席财务官法案》和1994年颁布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和联邦政府主要部门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1993年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将绩效预算、绩效评估、绩效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管理制度,要求联邦部门与单位提交年度绩效报告,从而进一步肯定和强调了项目评估这一新的绩效审计方法[9]。2004年根据《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美国审计总署改名为美国联邦问责署(英文简称GAO),更好地体现了总署“协助国会实现宪法责任、提高联邦政府绩效和保证联邦政府对美国公民的责任”这一使命[10]。今天,美国联邦问责署秉承着“责任、公正、可靠”的价值理念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着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

从以上的简要回顾中我们至少可以推导出以下若干关于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结论。

首先,国家审计从设立之初就主要进行财政收支审计。早期着重于合规性审计,然后扩展至绩效审计。在进行财政收支合规性和绩效审计的过程中,国家审计必然会发现违法行为,但发现违法行为不是审计的基本职能,而只是国家审计行使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基本职能的必然产物[11]。国家审计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必会将有关责任人移至司法机构查处,这仍然说明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应是由司法体系完成的基本职能。

其次,国家审计从事的合规性审计是以预算法案为依据的。预算法案虽然称之为法案,但却与其他法律存在根本差别。预算法案是在每个财政年度由国会批准形成的,它必须根据未来每个财政年度财政收支的实际需要逐年编制,逐年批准。而其他法律一旦制定,就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改变。任何行为主体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预算法案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很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所致,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只有那些在预算收支过程中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才可能绳之以法。这就如同企业预算没有被实际执行,不能称之为违法行为。而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违法的行为,才可能被绳之以法。从这个意义出发,所谓预算法案合规性审计的实质含义是各政府部门或项目是否按照预算的标准进行预算收支,如果没有执行预算的收支标准,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该如何纠正。所有这些审计内容显然不是指预算收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至于后来国家审计将合规性审计延伸至绩效审计,审计就不仅仅监督预算收支的标准是否被执行,更是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这种审计开始着重于财政收支结果的评价,而后又前推至财政收支预算的评价,从而使得绩效审计能够贯穿始终。在绩效审计的基础上,再对与合规性和绩效性对应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而这些都不属于合法性审计的内容。

再次,国家审计在监督预算法案执行中的合规性和绩效性时,必须要了解有关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信息。为此,国家审计必然要求政府部门或项目提供相应的会计报告,这就形成了政府部门或项目的会计报表。国家审计要确定预算法案是否被执行,就必须了解政府或项目财政收支结果的会计报告,将报告结果与预算法案进行比较,进而确定预算执行的差异。此时,应重点关注有关财政收支结果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国家审计必须确定这种真实性,进而相应形成了国家审计的鉴证业务。由于会计报表鉴证业务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世界各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的报表鉴证都是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企业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政府则由国家审计进行。就专业性而言,司法系统难以胜任报表鉴证工作;就会计报表鉴证的依据而言,主要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一般属于公认或行政规范,依此进行的审计仍然可以归为合规性审计;更为重要的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报表形成的依据,不具有法律的严格性和唯一性,而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对会计要素进行有一定弹性的确认和计量,这在会计界和审计界称为职业判断。正是这种职业判断使得会计报表鉴证与司法中的违法鉴证有着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使得国家审计专门从事会计报表鉴证业务成为必要。

最后,国家审计依据预算法案进行合规性、绩效性审计以及相应的鉴证业务审计,进而延伸至内部控制和管理评价。在执行这些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国家审计必然会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和项目管理状态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这种了解包括:政府宏观管理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持公共秩序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行政运转的效率及其成因;项目实施的效果及其成因;项目管理的效率及其成因等。国家审计还可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从而形成了国家审计的另一相应业务即审计咨询。审计咨询是在其他业务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它不仅为新预算法案的编制提供重要依据,更是为宏观经济的运行、政府的行政运转、重大项目的管理提供建设性建议。

总之,国家审计无不紧紧围绕政府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绩效性以及其赖以存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基础开展审查和评价工作。

逻辑推演: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理论分析

研究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就必须要将其置于整个国家政治架构之中进行分析[12]。西方国家政府的公共权力分配采取的是三权分立模式,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离,国家审计代表私权主体从外部对公权主体即政府的公权进行监督,进而形成权力的制衡[3]。若想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国家审计必须要有自己独特的角色定位,尤其要注意与司法系统角色的区分。司法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保证立法当局制定的法律能够被有效实施,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权时,不仅对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对行政当局是否依法行事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者进行惩处。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行为的合法性是通过司法监督进行的。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的目标也是如此。但是,必须看到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为不仅涉及是否合法,还涉及是否合规、是否有绩效,司法系统只能监督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法性,而无法监督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1316]。对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进行监督的重担必然落在国家审计的肩上。

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究竟具有什么特征呢?就合规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公共秩序,或为了保证重大项目目标的实现,都会制定相应的目标、标准、流程、手续或行为规范等。这些目标、标准等是否被政府部门遵照实行,将会影响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并维持公共秩序的效果、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转效率、重大项目的实际效果以及项目管理的效率。就绩效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是否实现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公共秩序的目标,或者通过项目支出是否实现了项目的预期效果,要了解这些信息就必然涉及投入产出的比较。在西方,国家审计所进行的这方面监督称为绩效审计,通常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方面进行项目评价。这“三性”要求政府(或项目)用较少的财政支出、高效率的行政运转达成最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即提供的公共产品充分有效地满足社会需要,公共秩序井然有序,项目实施后社会经济效果显著。我们以政府必须实施的预算法案为例就可以进一步认清这两者的本质特征。预算法案规定了预算的目标,这些目标可以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在未来财政年度所必须完成的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社会秩序的具体任务,这些任务一般都会有明确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预算,此时所遵循的原则是“钱跟着事走,钱的多少跟着事的大小、重要性程度和效率高低走”。在实际的预算支出时,还要确定预算支出中每一个支出事项的支出目标、支出标准、支出手续等。国家审计要监督政府部门是否遵循了这些规定,这一审计行为就是合规性审计。不仅如此,国家审计还必须审查预算执行的绩效性,这一工作通常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的:一是预算法案的绩效性。国家审计必须要评价预算法案的各项财政支出是否节约并能达成预算目标,即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二是预算执行的绩效性。国家审计必须要评价预算法案的各项预算支出在实际支付后是否得到了最大的节约,是否实现甚至超额完成了预算目标。在进行这一评价时,如果只是审查预算实际实施是否与预算法案一致,则仍然属于合规性审计;如果审查预算实际上需要多少财政支出,以及如何能够更好地达成怎样的目标,此时显然就具有绩效审计的特征。那么国家审计依据预算法案对政府部门进行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监督为什么不能由司法系统替代,也就是说在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体系中,为什么在司法监督之外必须产生国家审计?

政府部门的行为涉及三个基本属性:属性之一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是政府行为必须遵循的最低标准。任何政府行为违反了这一标准就是违法的,就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属性之二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合规性。为了保证政府部门的行政运转效率,政府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行为目标、标准及程序。这些规定与法律规定不同,法律规定意味着被规范的行为主体哪些事情是不可为的,若为者就是犯罪;而政府部门为了行政运转而制定的这些规定显然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遵循它就会提高效率,不遵循它就会降低效率,这里违者不属于犯罪,而是属于低效、无效或者差错行为,违者所受到的处罚通常是行政处罚、降低收入或赔偿等。因为行政效率的高低很难找到一个唯一、客观的标准,所以为行政运转而制定的各种规定需要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经常性地进行调整。属性之三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绩效性。绩效性只是表明政府部门行为的优劣,而无关对错甚至犯罪。对和错是有标准的,犯罪也必须有严格而且唯一的法律依据。但是绩效的优劣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找到唯一、客观的标准,从而也就无法对其做出法律层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将上述三种属性以政府预算为例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在预算支出时,将支出的钱为个人所用或挪作他用,属于违法;如果在支出时,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支付,属于违规;如果支出的成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属于低效。

由于政府行为存在上述三种属性,不难看出,仅仅依靠司法系统所进行的司法监督只能解决政府部门在行为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却无法控制政府部门在行为过程中的违规和低效问题。在西方,如果仅仅只是形成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必然会导致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漏洞,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就不能有效进行,出现权力“寻租”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尤为重要的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政府集中了庞大的财政收入,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公共秩序的维护日显重要,社会的经济性、政府的经济职能日显突出。在这种条件下,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特别是绩效性就显得更为重要。此时,必然要求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有这样的主体,由该主体行使对政府部门合规性和绩效性的监督。显然,由司法系统担当这一使命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法律标准具有唯一性,而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很难找到一个一成不变的唯一标准,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更多的是因时因地根据变化了的环境进行评价。同时,对政府部门行为特别是经济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绩效性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这也是司法系统监督所无法实现的。正是为了弥补司法系统监督的缺陷和政府部门行为监督的漏洞,国家审计对政府部门经济行为合规性、绩效性的监督才显得尤为必要,这正是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

第2篇:绩效审计论文范文

(一)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内容

大力开展审计工作要符合社会科学发展的要求,以人为本,满足广大人民的基本利益,审计工作主要应该关注财政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项目完成情况与取得的效果。其中,资金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立项的时候是否存在虚假立项现象,项目款是否全部用于此项目,无浪费无截留。资金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金分配是否合理,拨款的手续是否有效,审计单位是否在有效的进行控制。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设计效益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能否满足广大人们的需求,有无损坏自然资源,是否有资金损失或浪费的情况发生。

(二)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方法

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的过程中,首先,审计人员应当带着疑问去实施,在通常情况下,项目的各个环节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审计人员在审计的过程中,要质疑每一个环节可能发生的问题,从而寻求真实的结果。其次,审计人员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找到一些知情者来揭露出一些违法事件和违法动机。除此之外,审计人员应当追踪资金流向,检查是否有不合法的资金流出,使得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后,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计算机软件等一些信息化的辅助工具来识别项目的异常情况。在对项目的审计工作中,应该综合运用以上各种方法,以此来提高审计的效率。

二、开展审计工作的建议

随着我国逐渐对地方财政支付力度的不断提升,财政资金的下发确实为地方发展带来强有力的资金后盾,但是,在支付方面,财政资金在管理审计上却出现了不同的问题,包括审计不到位、资金大量沉淀、资金使用不明、缺乏监督管理等。因此,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力度,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功能最大化,方能够提高我国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总体使用和效果。文中提出几点建议如下:资金审计和项目审计相结合,既要关注资金流向,又要审查项目完成情况与效果,避免有小项目大资金的现象发生;要从会计账目开始着手,检查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和使用的效果。调查过程中,调查程序应当简化,涉及面广,保证审计资料完整、统一;审计分析时应该分层次地进行分析,不同性质的项目要从不同的层面论证,要从自然环境是否损坏、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满足等方面来分析社会效果;在进行绩效审计时,要以各个项目为对象,看此项目的社会需要程度,是否按时完成以及完成的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另外,从宏观效果来看,此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发展方向,有无存在重复项目。

三、结束语

第3篇:绩效审计论文范文

(一)开展风险导向绩效审计

是加强企业经济管理的需要开展风险导向绩效审计,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所有可能涉及的方面进行审查,把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缺陷找出来,寻找提高管理工作效益的路子,从改善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运作机制、规范决策程序等方面提出管理建议,能较好地促进企业安全运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开展风险导向绩效审计

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多是所有者和管理者相分离的一种契约模式。企业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企业内部审计负责,在稽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与企业质量绩效相结合,促进企业发展和完善机制,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企业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三)开展风险导向绩效审计是完善审计职能的需要

审计具有监督、鉴证、评价三个基本职能,然而,这些基本职能是不足以应对社会的房展和企业的需要的,因此,积开展风险导向绩效审计,不仅能扩展审计的范围,加宽审计领域,而且能在财务审计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审查其合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审计的职能。

二、风险导向模式下企业内部绩效审计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风险导向模式下企业内部绩效审计现状

由于风险导向绩效审计要求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行情、管理层的态度,甚至企业所处行业整体的风险率和市场环境等因素都要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所以要求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不仅有丰富的经验,还要有丰富的行业知识,对企业所处的行业总体情况了如指掌,才能正确评价企业所处行业及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我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一般只进行财务方面的审计,对风险导向的绩效审计接触的较少,其他方面的知识也比较少,且风险意识不强,对绩效审计也不重视,加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份完善的普遍适用的风险导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内审人员在实务中多是依靠个人经验来进行的,这就可能造成审计过程的随意性和审计结果不可靠的结果,这些给风险导向绩效审计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二)风险导向模式下企业内部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是风险意识淡薄,不重视绩效审计。现阶段大多数企业对内部审计的职责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最初的阶段,多数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甚至都很少有成体系的制度,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模式更是处于起步阶段,而绩效审计在我国也是仅处于初步试点阶段,应用最多的也仅是政府审计方面,在企业内部审计上很少能得到重视。风险导向绩效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理念和模式还没有被广泛的接受,其理论及实务体系还有待完善。二是风险导向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不健全。我国与审计相关的制度只指出审计要达到的目的,没有对如何达到这个目的进行规定,也就是没有绩效审计方面的指标评价标准。由于风险导向绩效审计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衡量审计对象标准也就各式各样,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对相同的审计项目,也会有各种类型的审计标准来衡量,对于不同的衡量标准,结论也是各有不同,因此审计机构和人员怎么选择合适的指标评价标准不是很容易。三是风险导向绩效审计技术落后。风险导向绩效审计是对企业的一种综合评价,需广泛运用管理评审技术、经营分析、计算机信息技术等方法。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统一的对风险导向绩效审计业务操作流程和技术方法的标准文件,再加上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也不够丰富和过硬,大多数内部审计部门在进行风险导向绩效审计时往往只是以查账为主要手段,再辅以财务分析和简单的经营分析,对审计项目及其所涉及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等缺乏系统性,造成问题只能停留在表层,很难为公司提供有价值的成果,使得风险导向绩效审计的作用远没有发挥。

三、促进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企业绩效审计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风险意识,重视绩效审计

风险导向企业内部绩效审计的目标是帮助企业管理层对其自身应该负的责任如何去履行,一般包括审查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益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要顺应市场经济,就不能逃避风险,对企业来说就需要确定风险范围、建立风险模型和风险防范机制,而风险导向企业内部绩效审计就是一条化解风险之路。因此风险的防范就需要企业的所有人员而不仅是领导,都要加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方面的预警,对已露出苗头的风险知道如何应对,对已存在的风险知道如何处理,将风险降到最低,争取将这方面的工作做到最好。另外,企业的领导也应该兼顾绩效审计,注重绩效与风险的结合。

(二)不断完善风险导向绩效审计标准体系

实现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企业绩效审计全面开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审计对象绩效的高低、优劣是由绩效审计标准来衡量、考核的,同时,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的得出也是依据绩效审计标准的。因此,选择好的评价标准和建立合适的参照物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如何确定绩效审计标准,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参考现在正在使用的行业标准,由于每个行业的模式和特点都不相同,制定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并不现实;二是内部审计部门自己制定的一些控制制度、管理办法等;三是国家制定和的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目标、指标,有关专业部门的规范、技术标准等。

(三)改进风险导向绩效审计技术

企业内审人员除了运用常规审计方法外,应根据具体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技术方法,第一,建立一套质量控制流程,并进行不断地改进,让部门所有人员尽可能多的采用。第二,建立一套完善的程序,培训合适的内部审计人员使用工具、标准技术和方法进行审计。第三,定期评价审计工具、标准、技术和方法,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改进以提高内审的效率。此外,企业内审绩效审计在审计工具、标准技术和审计方法方面也应得到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重视。

(四)树立风险导向绩效审计的独立性

第4篇:绩效审计论文范文

(一)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当前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领域涉及内容较多,审计机关的人力以及财力投入不足,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大。再加上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上存在的漏洞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目前主要停留在合法性审计阶段,审计工作亟待完善。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不全面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与支出环节,还存在着审计不够细致深入,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不能充分全面的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映。

(三)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还存在着缺乏全面完善的审计评价标准,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标准非常少,没有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准则等相应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的评价缺乏指导。

(四)绩效审计工作人员能力素质有待提升

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与普通的审计工作有着较大的差别,对于审计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政策理论水平以及研究分析能力都有着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以“财会型”的审计人才为主,对于公共管理以及行政作用发挥不够熟悉,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管理体制

审计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对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尤其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指导有遵循,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审计法以及绩效审计准则,可以通过出台文件的方式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以及方法。

(二)确保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应该分为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支付以及影响四个方面开展审计工作。在基金的筹集阶段,重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是否及时、足额,程序是否合理,征缴比例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在投资运营审计阶段,则重点是对投资运营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将基金用于贷款抵押等现象进行审计,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目的。在支付审计阶段则主要是对保险金的支付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计划、领取人员条件以及领取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计。在基金影响审计上,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对参保群体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评价。通过这几方面的全面绩效审计,准确的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全过程管理情况。

(三)构建科学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指标

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指标的制定上,应该遵循简明实用、系统性、可比性、适度性以及可测量性的原则选择评价指标。在具体的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该包括经济型评价标准、效率性评价标准、效果评价标准、公开透明性评价标准以及真实合法性评价标准,通过这些评价指标,准确的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收益情况、投资运营效果、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以及收支管理等程序规定的履行情况。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人才培养

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由于审计对象、审计方式的不同,因此审计工作也有着较强的特殊性,对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审计机关应该在政策、法律法规、绩效审计专业知识、金融、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提升审计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方面的专业技能水平。此外,还应该针对审计报告的编写等相关要求,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能够在审计报告中提出更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建议和意见。

三、结语

第5篇:绩效审计论文范文

(一)内审组织架构遵循独立性原则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内审机构的人员编制、组织关系、业务经费均由所在地人民银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行内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这种关系体系下的内部审计机制存在内审独立性不强,同级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由此,建议上级行建立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实行审计特派制,逐级派驻,下级对上级负责,实现机构隶属关系的独立,以利于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避免产生内部审计人员受人情世故制约而不能正确行使职责的问题,解决好“审计难、处理难”的矛盾。

(二)内部审计活动遵循客观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查证工作,避免主观随意性,审计定性时一定要依据法律法规,准确对照相关条款,做到依据充分、引用得当、定性准确,规避定性错误风险。要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对组织内部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审查,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全面评价,对组织管理者正确决策提供所需的意见和建设,保证基层人民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各项指令得到及时有效贯彻执行。

(三)内审工作目标遵循服务性原则

按照现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基层人民银行的内审工作应以顾问、协调的角色在组织治理领域提供咨询服务,通过内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风险评估等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组织在经济决策、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绩效考核等方面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揭示组织管理的薄弱环节,并对潜在的风险及时发出预警,保证组织各项业务活动健康运行。

二、着力三个转变,完善内审工作体系,促进组织高效运行

(一)转变审计理念

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要改变传统的以“监督”为主的审计观念,将单纯合规性审计惯性思维向“风险+绩效”的现代审计理念转变,按照“风险导向、控制驱动、关注绩效、服务治理、增加价值”的内审转型要求,将风险管理、控制管理、绩效管理等转型理念融入到内审工作中,以保障人民银行各项业务健康运行为目标,将内审触角由关注传统业务向新业务、新系统延伸,由财务控制向业务控制、风险控制和信息系统控制拓展,提升内审确认与咨询功能的覆盖面,走出“查错纠弊”的认识误区,从管理控制层面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实现内审制约性功能与建设性功能的相结合。

(二)转变审计方式

在审计工作中,要从过去的“堵与查”转变为“疏与导”,从被动地做审计项目转变为主动防范风险。在具体实践中,可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如牵头各部门开展制度排查与风险识别活动,定期评估与沟通风险控制状况,建立良好的内控环境;定期对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整理和分析,从中发现具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改善风险管理;跟踪问题整改与落实;建立信息情况通报、专报制度,强化沟通,在事前进行风险预警,实现以事后、事中审计为主向事前控制、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转变,由传统的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模式转变,不断拓宽内审工作的履职空间。

(三)转变角色定位

基层央行内部审计应确立起监督、管理、咨询服务等多元化的内部审计职能结构,从过去评价被审计对象“对与不对”向评价被审计对象“好与不好”转变,实现自身由“警察”向“保健医生”的角色转换,通过综合运用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两大载体,向组织内利益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真实信息及建设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以此减少组织的风险,保护资产、降低运行成本,通过深度剖析基层行履职绩效、内控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领导层加强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促进有效配置资源、提高组织运行效率、提升履职效能。

三、着重三个加强,提升内审工作水平,优化组织治理环境

(一)加强审计成果应用

内审部门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成因及风险的分析,从科学管理、促进履职、防范风险、提升效益的角度,提出具有根本性、建设性、前瞻性的对策建议,为行领导、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信息,促进业务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将审计结果转化为长效成果。要强化审计的整改落实,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解决屡查屡犯、查而不改的问题。要尝试将审计成果与基层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干部选拔运用和干部监督管理、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杜绝“有责无问、有问无罚、有罚无效”的不良循环现象,扩大审计成果在组织内部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二)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

随着人民银行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信息化的普及,基层人民银行内审部门要积极推动运用计算机辅助手段开展审计,将技术手段与业务需求相结合,在传统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引入现代“数据分析”理念,采取多角度多方式(后台数据库提取、前台业务系统导出、系统日志采集等)采集数据,灵活运用各种(SQLServer、Excel、ACL等)审计数据分析工具,解决面对的众多业务系统数据采集与分析的难题,加大对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非现场审计模式的攻关力度和推广力度,逐步实现以信息化技术为主要手段、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互补充的审计作业方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强化风险量化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转型后,内部控制制度的梳理、风险点的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评价、风险管理状况的评审等工作逐渐成为日常性管理工作,而这些工作的开展既需要内审部门的牵头、协调、实施,更需要各部门及广大干职工的广泛参与,为切实做好该工作,建议组织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将绩效管理的理念融入到风险管理工作中,与部门工作业绩、惩罚评比、干部任职挂钩,通过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干部职工参与风险量化评估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基层人民银行的风险防控、风险管理工作充满正能量。

四、致力三个提升,改善内部审计环境,保障组织治理效果

(一)提升与利益相关者沟通成效

构建部门间交流磋商机制,通过审计发现问题反馈、审计风险提示、交流磋商座谈会、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与管理层、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者就审计项目信息、内控管理信息等进行交流磋商,共同探讨、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内部制度设计,通过相互交流,增进相互间理解,营造和谐审计环境;通过相互启发,提升内控管理成效,使审计真正为加强管理服务。

(二)提升审计流程约束力

审计质量控制是内部审计的生命线,基层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工作标准,建立严密的质量控制机制,强化内部审计质量考核和质量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按照《内审项目流程管理办法》突出审计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做到审计覆盖面“广”、反映情况“准”、查处问题“深”、原因分析“透”、措施建议“实”,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推进审计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提升内审队伍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