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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提升法律位阶,扩大救助范围

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体系,加快推进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强化法律支撑。拓宽条件限制,放宽72小时内、机动车肇事、未结清的抢救费等限制。建议提高丧葬费垫付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将河南省丧葬费由目前平均1200元的标准提高到2.1万元。扩大救助范围,将暂时无法判明的逃逸交通事故、超标电动车等符合机动车定义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纳入救助范围。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财政部门资金监管、其他部门参与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规范相关术语规定,“受害人”应包含机动车本车人员;明确“机动车”的定义,报废、拼装机动车、超标电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应适用“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形。

二、扩大资金来源,拓宽增值渠道

提升交强险投保率,推行车辆保险电子保单制度,共享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单位数据信息,在车辆办理审验登记等环节加强检查,对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一律不予通过审验。对于交通事故中无法确认身份的死者,由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并代为保管赔偿款。能查明死者身份的,移交赔偿款;无法查明的,限期纳入救助基金。

三、破解救助程序难题,提高审批效率

细化事故处理民警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严格规定事故处理民警对所有受伤事故受害人履行告知义务。参考河北省管理模式,允许非欠费状态垫付资金,即受害人已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可直接划拨至受害人个人账户。放宽抢救用药目录限制,抢救期间,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抢救生命切实有利的,放宽对超标准药品限制条件。

四、明确法律诉讼地位,完善追偿措施

应进一步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明确救助基金管理人在追偿垫付款时的诉讼地位,统一各地法院对此的认可度。扩大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追偿对象,将保险公司、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等纳入追偿对象,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为事故责任人的,细化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对承担事故责任的受害人可根据实际减免追偿额度。明确规定救助基金追偿的保障措施,在受害人申请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方的机动车进行财产保全时,允许救助基金代替受害人向法院提供资金保证。

作者:李树甬 刘传忠 单位: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