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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权利和义务

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权利和义务

摘要:探析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为确立健康的开放出版秩序,进而推动开放获取的发展提供参考。通过文献梳理、价值分析等方法介绍我国开放出版的现状、相关政策及法律体系,基于我国著作权法分析出版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提出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的特定性权利义务,明确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其出版活动的一种激励和认可、规范和约束。在开放获取各方利益的博弈中,权责将越来越明晰,最终达到利益平衡,进而推动开放获取的发展,更好地促进科学的沟通与交流。

关键词: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权利;出版者义务;版权

开放获取自被提出以来,在全球迅速发展,其最基本的理念是使数字内容能够免费地在线获取,且没有大部分的许可障碍。[1]因此,开放获取十分有利于学术成果的快速传播和交流,受到学术共同体的广泛认可。实现开放获取主要有绿色开放获取和金色开放获取两种形式。绿色开放获取模式表现为开放存储,作者将文章正式出版前的版本缴存到机构知识库,一定时滞期后开放获取;金色开放获取模式表现为开放出版,作者将文章发表在开放出版的期刊后立即开放获取。在愈来愈开放的环境中,作为学术成果发表的重要载体,学术期刊逐渐转变出版模式,采取开放获取模式出版的期刊数量呈不断增长的趋势[1],包括全开放出版模式、复合开放出版模式。因此,学术期刊出版者在开放获取进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推进开放获取、实现网络科学资源全球共享的关键在于学术出版的整体转型,核心在于学术出版商营利模式的全面转型,学术出版商如何由传统订阅模式转型为金色开放获取模式成为关注焦点。[2]与此同时,有关开放获取的国际协议,如柏林宣言、布达佩斯协议,及各国的开放获取政策陆续。202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放科学建议书》,为开放科学政策和实践提供国际框架。在框架性条约及国家层面开放获取政策的指导下,许多政府机构、科研院所、高校等更加细化的、可操作性更强的开放获取,对开放获取的形式、对象、作者和读者应有的权利和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例如,美国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英国爱丁堡大学等的开放获取政策在实施中提供指南和模板来指导作者与出版商磋商、修改版权转让合同。[3]然而,对在学术出版活动中投入大量人、财、物的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研究和政策中也鲜有论述。作为学术成果传播和交流的重要渠道,赋予出版者相应的权利是对其出版活动的肯定和保护,明确出版者应承担的义务是对其出版活动的一种约束,有助于确立健康的出版秩序,进而推动开放获取的发展。

1.研究现状及法律基础

随着开放获取的发展,学界的研究热点逐步从开放获取概念、内容等的介绍转向与开放获取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4]苑世芬等[5]分析了支持机构知识库开放获取的法律和政策,建议机构充分利用法律行使对研究成果的使用权,涉及的为绿色开放获取,提及的出版者为非开放获取期刊。王艳[6]分析了网络环境下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法律保护。黄先蓉等[7]分析了媒介融合背景下网络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保护。张慧春[8]以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为视角讨论了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权利保护,但网络出版与开放获取出版不完全相同,因此对出版者的要求也有差异。王凤产[9]分析了科技期刊开放存取中的版权问题。马海群等[10]分析了开放存取期刊中的版权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文着重讨论在金色开放获取模式中,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为确立开放出版学术期刊权利义务提供参考,以平衡著作权人、出版者、使用者等相关方的利益。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涉及期刊出版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修正的《著作权法》中规定,期刊出版者权利主要有决定刊登稿件的权利、转载和摘编的权利、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权利、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当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主要有通知决定刊登的义务、不得转载和摘编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和摘编的作品、对稿件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然而,以上对期刊出版者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基于传统学术出版环境所做出的,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规定对开放出版学术期刊而言有些滞后,因此,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做出相应调整,构建适宜开放出版的法律制度。2014年5月,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继了《中国科学院关于公共资助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11]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12],这两项强制开放获取政策的表明开放获取已经受到我国重要科研机构和资助机构的关注和支持,使开放获取在中国的发展有了制度性保障。中国科学院的开放获取政策中明确规定了哪些人应该履行政策规定的开放存储责任,而且对开放获取中作者享有的权利做出说明,提及了出版社对开放获取论文的权利边界,指出作者签订项目资助合同时已经接受开放获取这一内在条件,期刊出版者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时不能强迫作者违背这个在先条件[13],且出版社的权利客体应当是经过其编辑、排版、加工后的版本。然而,可以看出,目前与开放获取相关的政策在保证著作权人权利保留和实现的同时,多聚焦于保障使用者无障碍获取学术论文的权利,而对期刊出版者相关权利的关注较少。虽然,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两项强制开放获取政策中指出,为保证期刊出版者的合理利润,承认期刊所提出的合理的开放获取时滞期。但对时滞期长短的规定并不一定符合传统期刊出版者利用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赚取利润的预期,时滞期时间的统一规定也不一定适合所有学科类别的期刊。

2.明确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权利义务的必要性

传统订阅模式的学术出版中,经济上的刺激使出版者参与到学术论文的传播过程中,对利润的预期激励出版者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而开放出版中,学术期刊出版者对作品复制、销售、发行的控制减弱,如何调动其在学术传播中的积极性,成为开放获取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在这一转换过程中,明确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权利义务极为必要,以下从现实需求与应对开放出版的法律缺失两方面讨论这一必要性。

2.1现实需求

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日益强化,基于开放共享的理念,权利人自愿放弃某些著作权法规定的权能来促进使用者在对作品的使用与再创作上的便利。在著作权私权属性的确信基础上,以权利人自由处分权利的方式之一,即自愿放弃著作权权利束中的某些权能来丰富公共领域的作品资源,从而实现从“保留所有权利”到“保留部分权利”的转变。[14]开放获取中,权利人放弃了一部分著作财产权,更多的是为了实现其被尊重、被认可的“审美利益”[9,15],希望自己作品能够更快速、更广泛、更深层次地被传播。这一开放的需求促使学术期刊出版者不得不对出版模式进行变革,传统订阅模式的盈利方式被打破,著作权人与出版者之间出现利益失衡。出版者在面临纸质刊物销售下滑、网络出版无收入等危机的情况下,需要寻找到新的增收途径,既保证开放出版又不影响收益。[16]在开放和盈利的矛盾中,如何使学术出版活动中的各主体达到利益平衡,就需要明确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主体来说,权利总是直接或间接地表达着一定的利益或隐含着某种利益,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就是对一定利益和获得一定利益的行为方式的保障。[17]如是,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便对自身权利义务有所确信,可以让其有依据判断参与学术期刊开放出版可获得的利益和需付出的人财物,从而做出资源调配、参与程度等决定。

2.2法律缺失

目前,我国尚未构建适宜开放获取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规定,除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和例外情形外,使用人使用作品需要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然而,开放获取中的使用人是不特定的,著作权人无法与之一一签订合同。这使得著作权转让和许可方式必然发生变化,对现有的著作权许可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开放出版多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予第三方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以著作权法为基础,以合同法为依托,成为开放存取科学文献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4]开放出版期刊采用知识共享协议显示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更侧重对作者权利的保护。然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虽然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提供了灵活的授权方式,但并未解决著作权人与出版者之间、出版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传统学术出版要求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出版者或授予出版者专有使用权。出版者受让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后,为了保证自己的商业利益,有权利不同意该作品的开放获取,这一权利受到现有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开放获取受到了出版者的限制,而现有著作权法无法解决这一困境。由于开放出版期刊盈利模式的特殊性及其转型对推动开放获取所起的关键性作用[2],如何对其利益和获得一定利益的行为方式进行保障,如何对其基于开放理念而承担的特定义务进行约束,成为亟待在法律体系中予以明确的部分。

3.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的特定性权利及义务

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依然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正式出版单位,只是采用了金色OA的出版模式,其当然享有前述期刊出版者的各项权利且负有相应的义务,此处仅讨论其综合性权利义务集合中的特定性权利义务。

3.1特定性权利

3.1.1收取合理的文章处理费(articleprocessingcharge,APC)。出版者之所以在出版活动中投入大量的人、财、物是对其出版物盈利的合理预期,物质基础是保障出版活动顺利进行的一个必要条件。传统期刊出版者要求作者将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而在开放出版模式中作者可以选择保留部分权利,出版者盈利的合理预期被打破,如何保障开放出版活动正常运行?目前,在经费方面主要是由传统的读者付费模式转变为作者付费模式,收取文章处理费已经成为大多数开放出版学术期刊的一种通行做法,成为一些期刊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18]文章处理费由出版者根据同行评议、编辑、校对、图表制作、彩图绘制等的费用进行测算,是维持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的主要手段。对其收费的合理性进行明确十分必要,是平衡各方利益的一种方式,是对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生存的保证。3.1.2获得国家和其他项目的财政支持。文章处理费虽然为开放出版学术期刊提供了主要的出版经费来源,但这也阻碍了一部分没有科研资助的作者。出版者基于公益责任,为了实现出版公平,会承担部分出版费用[18],对无基金和机构资助的作者豁免费用。由于中国大多数开放出版学术期刊不是商业运作的,其运行费用主要靠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拨款,或者通过获取与出版相关项目的支持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推动开放获取已经上升为国家层面行动的背景下,开放出版学术期刊享有相应财政支持的权利也是应有之义。3.1.3要求作者、读者在使用时规范注明期刊发表信息。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在文章的同行评议、语言润色、图表规范、栏目组织、稿件筛选等过程中做出了贡献,在内容的选择、安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对期刊这一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虽然汇编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受到选编作品著作权利人许可的限制,但对汇编作品还享有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因此,有权要求作者、读者在使用时规范注明所发表期刊的详细信息。中科院要求作者在开放存储时提供文章的doi[13],可以看作是开放出版学术期刊所有的该项权利相对应义务的履行。3.1.4作者转让的其他权利。作者选择开放获取模式出版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学术成果得到最快速、最大化的传播,研究表明开放获取论文的被引次数高于非开放获取论文。[19]期刊采取开放出版模式是希望扩大读者群,在传播学术成果的同时扩大期刊的影响力。可以说在争取更广泛的读者群这一点上,作者与期刊的目标是同一的。期刊在宣传和推广文章方面更专业、系统、全面,如微博、微信、邮件推送等,一般来说,作者会将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

3.2特定性义务

3.2.1数据储存和维护及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开放获取的首要条件是提供必要的存储空间,并保证数据的可靠长期保存。此外,需要提供稳定的网络设施连接来保证作者访问开放获取资源的有效性。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宜存储稿件编辑加工的各个版本,并提供完整的PDF版本和结构化数据(XML)。结构化数据可以用来生成各种不同版本的阅读形式,如HTML、EPUB、PDF等。同时需要告知使用者相关源数据的访问权限,妥善保存论文附属的相关原始数据。文章数据能够被开放获取决于其元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可以说是开放出版学术期刊的根基,因此,对数据的储存和维护以及相应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是开放出版学术期刊的义务。3.2.2在网站声明开放获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逐步推进开放获取的过程中,各相关方如项目资助者、作者、读者、出版者对自身的权利义务认识还比较模糊。与许多学术期刊的反剽窃的道德声明一样,作为一种行业内的道德义务,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可以在网站告知开放获取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链接。这样的合理注意也能使开放出版学术期刊避免在使用者侵权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3.2.3在网站上明确合理的文章处理费收取标准。如前所述,开放出版学术期刊有收取文章处理费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有合理的界限。首先,费用的标准、收费的项目应当明确,如按文章的页码还是按篇收费、图表绘制是否另行收费、彩色印刷是否可选和计费等。其次表现为有事先告知的义务。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应当在作者指南中告知将要收取的费用,以便作者在投稿时做出选择。最后,告知费用豁免的情形。虽然从作者的角度来说,有许多政策支持文章处理费的支付,如RCUK开放出版支持政策、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哈佛大学开放获取政策等,但不排除一些作者没有任何经费支持,因此,开放出版学术期刊需要说明哪些情形下可以豁免文章处理费。3.2.4可信赖的同行评议过程。国际期刊出版界在多个方面对开放出版期刊乃至所有期刊提供了行为准则,其中,具备严谨的同行评审机制是要求之一。[20]施普林格·自然集团旗下营利性开放获取出版商BioMedCentral公司主席RachelBurley强调了在当前不断变化的环境下,同行评议制度仍是学术出版质量控制的核心要素,能够起到保证学术交流系统有效运行的决定性作用。[2]开放获取并不是也不试图排除同行评议,并且所有关于开放获取的主要观点都坚持同行评议的重要性。[1]可以说,在推行开放获取的背景下,期刊出版者所做的更多是学术服务的工作。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应当最大可能地保证同行评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供可信赖的同行评议过程,对论文的学术质量把关。

4结语

作为学术传播的重要载体,学术期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推动开放获取运动尤其是金色开放获取至关重要。明确开放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者享有的权利,是对其出版活动的一种激励和认可;明确其承担的义务,是对其出版活动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在开放获取各方利益的博弈中,权责将越来越明晰,最终达到利益平衡,更好地促进科学的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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