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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下的高素质农民发展路径

乡村振兴下的高素质农民发展路径

摘要: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新型职业农民的提出,为乡村人才振兴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各地深入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高素质农民队伍不断扩大,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但作为老工业基地的辽宁,高素质农民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省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文本针对当前辽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状,分析制约职业农民发展的主要问题,从乡村振兴视角提出加快发展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农民队伍的有效策略,尽快补齐短板。

关键词:乡村振兴;高素质农民;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要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位,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打造一支强大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1]。新型职业农民的提出,为乡村人才振兴指明了方向。自 2012 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各地深入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高素质农民队伍不断壮大,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据《2019年全国高素质农民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高素质农民总量已经突破1700万人,较上一年增加100多万人。但高素质农民的发展存在着地区间不均衡的现象,尤其是在新型职业农民的数量、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收入等方面,具体表现为,中东部地区发展水平较高,东北和西部地区发展程度较低。鉴于此,文本针对当前辽宁高素质农民培育的现状,分析制约职业农民发展的主要问题,从乡村振兴视角提出加快培育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农民队伍的有效策略,尽快补齐乡村振兴人才需求的短板。

二、辽宁高素质农民培育的现状及困境

近年来,在实施乡村人才振兴战略过程中,作为老工业基地的辽宁,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农民意愿、立足产业培育、突出培育重点的原则,按照助力产业扶贫、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水平的工作思路,突出示范带动,强化典型引领,实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培训模式,大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总量超过5万人,为辽宁“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全面实现提供了重要人才支撑。但由于受新型职业农民后继乏人、培育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农民要成为体面的职业任重而道远。

(一)相关立法缺失,高素质农民发展缺乏制度保障。辽宁农民多属于传统型农民,农业耕作多为祖辈相传的耕作方式,要改变农业农村发展滞后、农民社会地位低下的现状,就需要国家、政府制定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标准,强化引导,让农民真正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主体。目前,我国基本确立了“三位一体”“三类协同”“三级贯通”的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了“一主多元”的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并且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农民职业教育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但还缺少专门关于职业农民方面的相关立法。

(二)农民文化科技素质偏低,高素质农民发展后继乏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我省农民“妇女化、老龄化、兼业化、低文化”现象日趋严峻,高素质农民队伍发展面临基础不牢、人员不稳等问题。据对辽宁省宽甸县的调查,该县农村劳动力人口占60%以上,从性别比例、年龄结构、从业状况、文化程度和培训情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我省农村劳动力妇女化、老龄化、兼业化等现象日趋严峻,导致高素质农民后继者严重缺失。调查发现女性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占63.5%,比男性劳动力高出27个百分点;年龄在45岁以上的占60%多,30岁以下的劳动力寥寥无几,农业生产的主体大多是留守妇女和中老年人。在农业劳动力人口中,有38.8%的常年在外打工,32.4%的季节性打工,稳定的职业农民不足三分之一。二是我省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普遍偏低,是制约高素质农民产生的重要因素。据调查,留村务农的农民大部分仅有小学、初中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仅占10.7%;接受过阳光工程、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实用技术培训的只占不到三分之一,拥有农业生产一技之长的不到30%。这样的农民队伍,很难及时准确地把握国家的各项政策,对新项目、新技术也缺乏足够的兴趣和信心。

(三)培育机制相对滞后,高素质农民发展缺乏科学设置。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我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得到快速发展,打开了全省培育工作的新局面,形成了良好的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氛围,促进了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如2012年大学毕业回乡创业的东港市新农人李明,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申办春英家庭农场,打造生态种养模式,成立辽港制米厂,创建品牌大米,融合一二三产业,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致富,成长为一名青年农民致富带头人;阜蒙县老农人敖风云,经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带头流转土地种植烤烟,注册益民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倡导附近养殖户和烤烟种植社员报名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使得整村的烟叶生产有了更快的发展。但是,当前职业教育体制中还存在不利于职业农民培育的因素:一是培训内容以及培训模式与农民的实际需求脱节,在教育内容和目标的确定上缺乏对农村的现实性思考,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农业职业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滞后、农学专业招生比例大幅下降,是导致高素质农民发展后继乏人的重要因素;三是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还缺少必要的职业资格认定、跟踪服务等规范性,影响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加快辽宁高素质农民发展的路径

(一)加快立法,推动农民职业教育法制化、制度化。从立法的角度,美、德、日、韩都高度重视农民、农业职业教育及其立法工作,确保农民培训所需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并以此为法律依据完善和改革农业职业教育和农民培训的体系,实现农民职业培训法制化、制度化,效果显著,值得借鉴。如美国通过《莫雷尔法》《哈奇法》和《史密斯—利费法》,确立了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德国通过《联邦教育法》和《就业法》,明确农业从业者必须经过不少于3年的农业职业教育方可入职;日本通过《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确保国家对农业学校、农业技术教育的财政支持;韩国通过《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基本法》和《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确保农渔民后继者有人。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应尽快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获得更多的制度支持,从而优化职业农民队伍结构,提升职业农民综合素质,让农民真正成为一种有吸引力的职业。

(二)加大投入,形成有利于高素质农民发展的社会环境。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培育高素质农民就是培育中国农业的未来。因而,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综合素质好、生产技能强、经营水平高的职业农民队伍,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一是加大投入,改善乡村生活生产条件,调动青壮年爱农务农积极性。政府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美丽宜居;大力实施优农惠农政策,提高机械化程度,降低生产成本,让农民的农业收入水平快于城镇居民,缩小城乡差距,让更多的有志青壮年愿意留守家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解决“谁来种地”问题的重要途径。二是加大投入,创造良好的农民职业教育条件,注重后继农业人才培养。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教育。通过良好的基础教育,留住和吸引学龄儿童及其家庭,中年父母是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而学龄儿童则是乡村全面振兴的潜在力量和后发优势。其次要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对于涉农院校,应扩大招生规模,适当减免学杂费,实行订单培养,鼓励支持更多的青少年学农爱农,投身到乡村振兴建设队伍中来。如此培养农业后继人才,是解决“怎样种地”、保证农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三是建立多元化融资体系,为高素质农民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技术支持。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我国的农民职业教育事业,建立多元化融资体系,这也是德、韩等国的成功做法。

(三)科学设置,增强高素质农民培育的针对性、规范性。在培育高素质农民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结合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规范性。一是要丰富内容、强化实践,提高职业农民培育的针对性。在培训过程中,应依据成人的学习规律和特点,综合运用案例法、头脑风暴法、角色扮演法等,加强教学互动,提高学习兴趣;应围绕特色项目、产业周期进行分段式、交替式培训,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二是要规范认定、科学管理,提高职业农民培育的规范性。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对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认定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开展认定工作,规范认定管理;对于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建议参加国家职业技能认定。三是要做好跟踪服务、定向扶持,提升高素质农民的发展能力。对于培训期间推出的特色农业项目,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应做好跟踪与指导服务;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应鼓励他们通过土地流转、产业扶持、财政补贴、金融保险、社会保障、人才奖励激励等政策措施,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两新”融合、一体化发展;应创造条件,支持新型职业农民也享受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医疗待遇,解除新型职业农民长远发展的后顾之忧,让农民真正成为一个体面而又尊严的职业。

参考文献

[1]杭大鹏.《2019年全国高素质农民发展报告》《2019年全国高素质农民发展指数》词[J].农业科技培训,2019(12):12-14.

[2]张桃林.加快培育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J].农机科技推广,2012(5):4-7.

[3]蔡秀珍,朱启臻.论职业农民培养的意义及途径[J].教育与职业,2011(27):160-161.

[4]杨慧芬.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日韩经验及对我国的思考[J].高等农业教育,2012(4):94-95.

作者:李凤艳 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