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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对社会管理的创新作用研究

保险业对社会管理的创新作用研究

保险企业是当代社会十分重要的经济主体,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参与者。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尤其在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从目前来看,保险企业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展现。因此,把保险纳入社会管理体系使其为社会管理服务,是对社会管理格局的补充和完善,是对社会管理工作的加强和创新。人们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和定位,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演化,从最初的海上保险到目前渗透至社会每一个角落的各类保险,保险已派生出越来越多的经济与社会功能,也使得人们对于保险功能的认识发生了质的飞跃,从最初风险分散的技术层面,发展到经济管理的制度层面,并最终上升为服务于社会安全与和谐的哲学层面。1.单功能说———经济补偿。早期人们对保险功能的认识仅限于补偿功能。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保险作为一种集合与分散风险的机制,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其功能主要体现为经济补偿。早期的“单功能说”由于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限制,保险所表现出来的只是“由所有投保人均摊风险遭受者的损失”的初级形态,在此不多赘述。2.双功能说———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根据米什金的定义,资金融通指的是资金盈余单位以一定的条件把暂时不用的资金交给资金短缺的单位使用,并获得相应的回报①。随着保险的发展,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筹集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内在的投资需求使保险公司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建设资金,而且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这是资金融通功能的具体表现。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保险的金融属性,把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结合起来,共同称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而后,许多支持者逐渐认同保险同时具备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双功能说”由此而生。3.社会管理功能说。在现代,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病、死的全过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保险不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了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当保险渗透到现代经济的各个行业、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现代生活的各个方面时,保险已经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能够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化解社会成员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金融史学家彼得•L•伯恩斯坦认为,管理风险就是管理社会的一大主题,一个社会在理解、度量和管理风险方面的差异,就是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的主要区别②。由此,保险被赋予了新的功能,社会管理功能说孕育而生。

荀子认为“人生不能无群”,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而“群”即“社会”。保险存在的基础,正是这种“群”,群是大数法则发生作用的先决条件。因此,保险是社会的产物,属于社会学的范畴,对它的认识不能偏离人类社会结构与社会活动这个总体框架。而研究保险的功能,也应将其纳入社会管理框架中。我们认为,从广义上来看,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涵盖多种表现形式,既包括分散风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资源配置、生活保障和市场监督,也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以及社会信用管理等,它是一个功能体系、一个有机整体,我们称之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体系”。在这里,我们采纳广义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有关界定,借鉴理论界和保险业内专家、学者的部分研究成果,可以搭建这样一个“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体系”的基本框架(见图1)。

保险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现实作用

近年来,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社会管理功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推动经济发展,稳固社会基础

1.保险业作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稳健经营和创造盈利是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且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银行、证券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1年,保险业保费收入达到1.43万亿元,行业市值位居全球前列。保险业保费收入由2000年的1609亿元到2011年的1.43万亿元,11年间增长了791.19%,保险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最快③、最具潜力的行业之一,为国家GDP的稳步增长做出了贡献。2.保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其稳定资本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支撑。保险业依靠积累的巨额保险金,“可以不因市场的一时一事变化而改变自己的投资行为”④,弱化游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可以“进入债券市场,有力支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入股票市场,可以将资本引入经营效益好的优秀企业;进入外汇市场,能有效支持国家汇率稳定等”。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1.参与社会保障经办,提高服务水平。保险业以委托管理型、共保联办型和保险合同型三种方式参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的经办管理。2011年受托管理基金105.5亿元,保费收入82.3亿元,赔付与补偿116.6亿元,覆盖2475万人(次)①。以青海省为例,自2012年7月启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服务试点工作以来,虽运行只有4个多月,但整体运行平稳,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医保服务工作效率、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便群众就医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赢得了地方政府及群众的好评。以往异地住院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外住院的患者报销,按照原先的报销流程需要半月甚至更长时间,而委托保险公司经办医保后,患者只需携带完整报销凭证到经办服务中心当场审核后即可支付,大大方便了群众就医。

2.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保险,积极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市场机制提供范围更大、水平更高的保障,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目前,保险业共为人民群众未来养老和健康积累准备金超过3.4万亿元。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发挥精算、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多样化产品和服务、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经验和优势,参与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2011年底,5家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资产1376亿元,占企业年金法人受托业务的70%。同时,个人年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达到1077亿元”②。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也在部分城市加紧推进。目前,有近100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涵盖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四大类2000个保险产品③。各地先后出现了一批代表性很强的经办模式。例如“湛江模式”是在居民缴费不变的情况下,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拆,85%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15%用于购买保险公司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再以青海省目前正在开展的大病医疗保险为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在城乡居民人均400元医保筹资经费中,按人均50元标准统筹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交由保险公司,对所有重特大疾病实行医疗保障,使大病患者个人自费负担超过5000元的,实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再由民政予以医疗救助,使其实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事实证明,保险企业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做法,充分体现了保险企业运行高效、保障灵活、服务全面的专业优势,对于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满足各类保障需求,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将带来极大的促进作用。

3.完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分散农业经营风险,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一是保障农业生产。2007年我国启动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试点,到2011年末,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85%。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农业保险在承保品种上已经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在开办区域上已覆盖了全国所有省市区。5年来,农业保险共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近600元④。二是保障农民生活。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村低收入人群,2008年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为农民提供保费少、保额低的保险服务。目前,试点工作已经由11个省扩大到全国,且保障对象扩大为全国范围内的低收入人群。三是支持农村信贷。通过开办小额信贷保险,为农民提供信用担保,形成保险与信贷结合,从而有效解决贷款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两方面的风险保障问题。随着银保合作机制不断巩固和完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参与意愿明显增强,保险机制破解融资难的作用逐渐显现,初步实现了“客户叫好、政府满意、多方共赢”的政策目标。

(三)应对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保险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防灾防损工作,能够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尤其在重大自然灾害如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发生时,保险业全力投入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积极履行赔付责任,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已经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保险作为重要的社会应急手段,通过参与各种社会突发事件的善后理赔工作,能有效降低事件的不良影响。如在“7.5新疆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7.23高铁追尾事故”等发生后,保险公司都在第一时间成立工作小组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积极履行保险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产生的社会动荡,维护社会稳定。

(四)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

保险业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公众责任等保险赔付机制,特别是近年来通过重点推进旅行社责任险、环境污染、安全生产、校方责任、医疗责任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化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成为社会矛盾的“缓冲带”。2010年保险业赔付支出累计3200.43亿元,同比增长2.4%,其中承担各类责任风险保障金额33.1万亿元,支付赔偿金44亿元①。

保险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费收入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2011年我国保费收入1.43万亿元,国际排名第六位,而我国GDP国际排名第二。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6万亿元,而我国银行业总资产达111.5万亿元。2011年,保险密度为1062元/人,保险深度为3%②,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去甚远。虽然目前我国已跻身保险大国行列,但还不是保险强国。与银行业相比,我国保险业的影响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大,全社会对于运用保险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认识有待深化提高

我国保险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起步晚、基础差,面向公众的保险宣传还不够,全社会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还比较粗浅。各地区各政府部门在开展社会管理工作时,对运用保险等市场化手段来解决社会管理问题还缺乏经验。社会管理要真正得到加强,管理手段就必须创新。目前,一些政府部门也认识到,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保险企业作用的重要性,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从整体看,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面还比较窄。

(三)保险企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欠缺

近年来,虽然我国保险企业在为经济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也做过一些工作,但是与发达国家保险企业相比,与新形势下经济社会管理的复杂形势和要求相比,我国保险企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深度和广度都明显不够,参与社会管理的经验还比较缺失,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对策

(一)国家从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加强对保险业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支持

1.转变行政管理理念。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的要求,树立科学开放的社会管理理念,积极通过委托或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能。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时,要重视运用保险这一有效的经济手段,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通过采取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推进保险业在创新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发挥。2.完善社保体系。将具备社会保障属性的企业年金、养老和健康保险等纳入我国社保制度发展与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统筹规划和协同发展。将保险业纳入应急处理机制和“三防”体系③。3.大力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广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校园方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的市场化机制。针对地震等巨灾风险,研究建立由政府、保险企业、投保人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在不断总结和完善的基础上,推动立法工作。4.深入研究政策性保险。研究保险业在公众安全和社会应急体系建设中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森林保险等的财政补贴力度。在扶贫开发、公众安全和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充分运用保险这一有效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企业要全面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1.切实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渗透,主动开拓业务,改变片面重视经济效益的错误认识,树立长远眼光,树立服务民生的理念。2.创新保险产品。要对市场进行细分,针对各类群体、各类风险的保障需求,制定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方案。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开发保险产品,丰富产品体系,适应社会管理领域的要求。3.完善业务支持政策。应制定相关发展规划,业务费用适当向服务民生和社会管理领域的险种倾斜,适当提高该类险种的费用额度,提高基层保险机构的展业积极性。4.提高服务水平。针对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量身定做风险管理计划。发挥专业优势,做好防灾减损工作。灾害和事故发生后,做好理赔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为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

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和宣传行业发展动态、商业保险的专业优势以及参与社会管理项目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争取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创新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措施,为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打击非理性价格竞争、销售误导等行为。加强服务监督,对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注重总结经验。注意总结和推广保险业参与完善创新社会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全社会创新社会管理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作者:杨生玉、刘俊峰 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