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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职业教育法的不足和完备

探究职业教育法的不足和完备

(一)《职业教育法》的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定位不够明确

《职业教育法》第一条所提出的立法目的,基本上与《教育法》中提到的立法目的十分相似,只看其立法目的,难以区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区别。致使与职业教育紧密相关的其他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参加职业教育体系的其他主体找不到自己明确对应的位置。因此,应更加明确职业教育在整个现代教育制度体系框架中的地位,处理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共同发展的关系,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进行职业教育的目的、地位、机构设立、实施程序及效果。理顺教育部门与其他各行业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对职业教育的管理责任和分工,明确职业教育的分级管理体制。

(二)《职业教育法》的配套法建设严重滞后

我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后,各地方立法机构都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侧重于依照本地情况对《职业教育法》进行细化阐释,部级的适用范围更广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并未出台。因此,要使《职业教育法》更加适用于社会,其配套法规必须尽早的制定出来,要制定一系列相关的部级单行法规和实施办法等进行配合,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职业教育法》法律体系,使之更加具有实用性。具体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政策倾斜等方面对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企业、部门予以肯定和扶持。

(三)职业教育中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

在《职业教育法》中没有明确参加职业教育的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没有规定在实现权利过程中受阻的具体救济方法和程序。导致参与到职业教育中的当事人只能凭借合同关系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这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在职业教育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即学生,难以得到应有的权利保障;同时,学校和企业作为重要的职业教育的参与人,其利益也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例如,在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时,学生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障等如何得到实现,企业的商业信誉、机械设备、商业秘密如何在学生面前得以维护等等,这些在《职业教育法》中都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使我国目前大力推行的校企合作这种职业教育模式在不少环节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成为制约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

(四)《职业教育法》缺乏执法监督程序

我国《职业教育法》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实施、职业教育保障条件和附则共五个部分四十条,其体例过于宏观条文较少,原则性纲领性条文非常多,可操作性条文太少。其中,只是概括性的提出实体法内容,而缺乏对职业教育执法监督的专门规定,造成法律本身可操作性、约束力、规范性不够。执法监督的主体、执法监督的程序、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权力,以及相关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相关的规定,或者规定得并不明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既负责职业教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同时还负责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球员和裁判同归于一人,根本起不到应有的监督的作用。而对各种职业教育违法行为缺乏执法监督程序的状况,又导致了执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为腐败创造了条件。因此,《职业教育法》中应在每一个具体职业教育活动行为后增加相关法律后果的表述,增加法律责任条款,使得其所有的违法行为能够违法必究。

作者:乔海丽 单位: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