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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随着受众数量的增多,市场空间的不断扩大,网络作品的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而竞争的出现也推动了侵权行为的诞生。但是目前的《著作权法》对网络小说的约束相对不足,进而难以利用其保障网络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完善相关的《著作权法》或建立新的保护网络作品权益的法律,进而切实保障网络作家的合法权益。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对网络著作权益保护进行了研究,并进一步分析了其具备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保护网络著作权益的法律途径。最后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网络著作权益的保护提供富有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

一、网络作品的理论概述

相对于传统的传媒工具来说,网络传媒主要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创作,并符合相关著作权法规定条件的文学作品。站在网络文学发展的角度来看,网络作品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网络具有的交互性、便捷性和覆盖面广的特点。信息量大的新媒体形式,借助新媒体,网络作品有了更广泛的传播途径和更低的准入门槛,这对于网络文学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般来说,互联网文学必须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条件,其才可能被《著作权法》所认可和保护。首先,作品必须是原创作品。也就是说相关的作品必须是自己独立创作的,而不是通过抄袭等途径完成。其次,作品要具备一定的领域。受相关法律的约束,网络作品主要被限定在三个方面,即文学、科学以及艺术领域。再次,文学作品应该具有稳定性,网络虽然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但是网络作品不可以是虚拟的,其必须以一种形式或者通过某种载体被固定下来。(四)守法性。网络作品虽然依托于互联网,但是仍然要遵守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法律条例,例如《著作权法》、《刑法》等,不能存在违法行为,且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技术难点

现在的《著作权法》其主要针对传统纸质作品而制定,尽管和传统作品一样,网络作品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网络作品受互联网传播特性的影响,其很难得到较为全面的保护。特别是随着复制、扫描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作品被大量的复制和传播,这使得《著作权法》在保护互联网作品时显得相对乏力。

(一)网络作品的法律性质定义

相比于传统作品在复制上存在的诸多困难,互联网作品通过技术手段复制更加直接。而且传统作品的复制和互联网作品的复制存在着法律上的不同。在传统作品上,复制指的是通过复印、翻拍以及录像等方式,对原有的作品进行复制。这种权利决定了传统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所以促使传统作品的著作权大部分都集中在复制权上。复制权在《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解释上,其有着狭义和广义的区别,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在最新的解释中运用的是广义的复制权,也就是作品的创作者所具有的复制权在狭义作品复制的基础上还包括对著作进行若干形式的变化,例如从文字到录音、从小说到剧本等。事实上,在最新版的《著作权法》的解释中,其对于复制权的修订,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满足网络著作的需要。由于当下《著作权法》在判定作品发行性质的时候,其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即提供复制并转移这两项权益。但是在网络作品实际的传播过程中,由于其复制条件相对简单,所以很多时候网络作品的传播都只满足了复制要素而没有满足所有权转移要素,所以在法律性质上很难界定网络作品在网络上传输是否算作发行。

(二)网络作品的权利归属界定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自然是当前互联网环境下需要探究的核心问题。就现阶段而言网络作品基本上可以分为传统作品的数字化转化、网络化作品的创作两个方向。首先,站在传统文字作品数字化的角度看,尽管传统文学作品可以通过WORD等软件实现互联网化,并利用互联网所具有的特点进行传播。但是这仅仅是改变了传统作品的载体和传播途径,其本质的内容及风格没有发生变化。这就使得《著作权法》在判定作品的类别时,其不会因为形式的改变二发生变化。而且其也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等相关内容,所以即便是传统作品进行了数字化转化,其《著作权法》仍然维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的相关创作也是原创,这主要是因为其符合作品创作的独立性要求,其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以其应该被《著作权法》保护和认可。虽然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的说明要保护的内容,但是由于互联网作品源于传统文学,因此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当然电子公告板或者论坛上的作品著作权同样应该规划到《著作权法》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三、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突破路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改革与创新,我国必须在网络立法方面深化研究,优化既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构建多法律相互配合的系统,给予相关执法机关必要的执法手段,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相关网络作者的合法权利。当前我国《刑法》中已有明确的与《著作权法》相关联的内容。例如《刑法》中相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如果其具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其情节较为严重,则可以最高处以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过与《著作权法》一样,当前《刑法》对于侵犯著作权情形的描述并没有完全涵盖网络作品,因此,无论是《刑法》还是《著作权法》都应该在原有著作权维护机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网络作品的特性,优化当前的法律体系,将一些特殊的网络作品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维护。

(二)侵权损害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我国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都作了相关规定,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仍有其不足之处,特别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出来,使得这种不足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体例和具体适用上,所以当前还需不断的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技术保护措施是一把双刃剑,过度保护著作权人或者社会公众都会打破传统环境下著作权权法所实现的利益平衡,所以法律在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承认和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妨碍一般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不能够损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所以合理界定技术保护措施及对其作出相应的限制,解决当前合理使用制度与技术保护措施之间的冲突显得尤为重要。明确规定使用者的直接救济权和著作权人及其他主体滥用技术保护措施导致使用者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网络作品的管理体系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维护工作不仅要从法律层面通过完善法律体系的方式进行,还应该从行业内部强化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数据的量级在不断的增大,网络作品作为数据信息毕竟与传统作品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所以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方面的操作性难度较大,也不符合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特点。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完善相关的网络作品监管,其就具备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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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知洋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