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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媒体运行中著作权侵权研究

校园媒体运行中著作权侵权研究

一、校园媒体运行中的著作权侵权形式

(一)侵犯著作人身权

1.侵犯署名权、发表权。前者主要表现为编辑在发表、引用作品时不署名、署错名、多署名,更有甚者恶意遮挡、消除著作权人设置的署名标识。后者主要表现为,校媒机构事先隐瞒作者或未经作者同意,就将其作品发表。

2.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现为校媒机构未经作者同意,在发表作品时擅自大幅度修改、删节,甚至改变作者原意。另外,校媒机构编辑在转载、摘编网络新闻或校外媒体新闻,转载、摘编或引用专家简介时也经常不署名、署错名,同时侵犯了原文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

(二)侵犯著作财产权

这种情况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大多数校媒机构没有建立稿费支付制度,极少数既有制度也缺乏规范性和实效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取得相应报酬,因而学生作者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获取稿酬。但实践中此权利并未获得足够重视,比较常见的做法是给表现突出的学生颁发奖状或任职证明以进行精神激励,并未形成固定的稿费支付制度;有的校媒机构即便制定了相关制度,也因为经费不足、稿件来源不明、无人主张权利等现实问题,导致制度形同虚设。

2.不规范的作品使用方式主要表现在:校媒机构之间未经作者同意,更未支付报酬,就本着“互相帮忙”的“惯例”,直接以复制、转载、引用、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导致著作权人权利得不到任何一方的有效保护。

(三)同时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

校媒运行实践中对著作权的侵犯往往是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相伴而生,纷繁复杂。仅举一例:甲、乙共同制作了一段视频,用于所属校媒机构A的活动现场播放。A机构负责人取得视频后又擅自将其上传到了部门官网。有一天,校媒机构B的编辑丙下载了该视频,并在另一场晚会公开播放。由于节目时长有限,丙擅自大幅删减了该视频,隐去了作者姓名。视频播放后,其它几家校媒机构纷纷向丙索要视频副本,丙觉得大家互相帮个忙未尝不可,便应允下来。3个月后,甲、乙意外地在一个大型商业活动现场看到了该视频,但视频中并未出现自己的名字。整个过程中没有人向甲、乙支付过任何报酬。综上不难看出,甲、乙的署名权、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著作权遭到了侵犯。

二、建议

高校相关部门应重视著作权问题,对校媒机构人员进行《著作权法》基础知识培训,增强机构人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同时,加大对校媒机构的资金支持,注重保障学生权益,建立符合学生组织特色的编稿审稿、稿费支付机制,使其在法律层面规范运行。

作者:杨倩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