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税法管理范文

税法管理全文(5篇)

税法管理

第1篇:税法管理范文

对于税法,大多数人是非常熟悉的,对于企业管理,很多人也不陌生,但是将税法应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却并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但是在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等治国理念的出现,使得法律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与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相比,税法与企业的关系相对更直接,所以说,将税法融入到关乎企业运行的企业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当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

很多人习惯把企业的会计工作独立于企业管理,事实上,企业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只要与企业的日常运行有关,都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而税法是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一种体现。首先,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与税法密切相关。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而存在的,税法的种类不同,调整的关系不同,对企业的要求也就不同。比如营业税,它的征收对象就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内容就是供应劳务,转让资产等过程中的所得额。这样一来,如果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劳务供应等内容,那么在会计工作中,就必须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填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应该是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对应的,只有这样,国家税收工作的开展才能相对更顺利,企业管理工作才能合法有序。其次,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与企业管理中其它领域的工作人员不同,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通常会受到税法的影响。企业的规模不同,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是无法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与会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其它的工作的。在税法中,对企业会计工作会有特殊的规定,比如企业的会计账簿如何保存,保存期限,或者企业中应该设置那些类型的会计科目,对于企业运营中哪些活动应该在会计账簿上有所反应。这样一来,税法中的很多要求都是非常具体的,也是非常专业的,只有具备一定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会计人员才能做好这些工作。所以,企业的管理想要合法有序,就必须依靠那些会计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从业人员才能实现,也即,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

(二)税法影响企业的销售策略

企业的销售策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对于企业的销售策略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的盈利,通过销售得以实现,所以在大多数企业中,销售工作都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相对比税法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税法对企业销售策略的影响并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销售策略是企业在实现销售计划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方式,通常需要考虑产品、价格、广告、渠道、促销及立地条件等,实现这些因素的最优组合是销售策略确立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销售方式主要包括电话销售、网络销售、连锁销售等,成功的销售策略就是要在权衡好产品、价格等多项因素之后找到最适合企业的销售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税法也是起着重要影响的。比如宣传方式往往会受到税法的影响,广告和直销是企业通常选用的两种宣传方式,如果税法中对广告商征收的税偏高的话,那么广告的成本就会高,这时候企业就更倾向于直销,而如果个人所得税提高,企业雇佣直销销售人员的成本也就会受影响,那么广告可能就更有优势。总之,在税法的影响下,不同的因素博弈的结果就是一个合适的销售策略。总的来说,虽然税法对销售策略选择的影响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但是这种影响的存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选择

除了对企业会计工作和销售策略的影响外,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还体现在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的选择。众所周知,由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地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所以,在税法的统一规定之下,允许不同地区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目的,出台适应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或者适当减免某些行业的税收。正是由于税法中这些规定的存在,地域不同,税收的规定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这些差别也是企业在市场选择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税收是一项大的支出,如果地方政策有减免税的优惠,那么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某个项目并不是地方所鼓励,在税收方面,企业基本无法享受任何优惠,支出自然增加。由此可见,税法中某些条款的存在,影响着地方税收的具体政策,进而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运营。面对这样的情形,企业在做市场拓展的过程中,是一定会考虑相关税法的规定的。比如税法做了硬性规定的领域,通常,地方的税收策略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这样市场选择就可以抛开地方税收政策的因素,而如果在某些领域,税法给予地方税收的自由空间较大的话,那么企业在市场拓展的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地区的特点,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因此,税法在企业的市场选择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之一。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三点以外,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还有很多,比如税法影响企业管理人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选择等。

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通过税法在企业中的应用得以实现,正确分析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有利于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态度,税法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等内容都可以反映出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根据目前我国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

在今天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出现,国家对于法律的宣传力度在增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需要更好的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把控着企业的管理方向,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所以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有充分的认识。认识到这一点,当前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开始接受相关法律的培训,税法作为与企业营利关系密切的法律,获得了越来越高的重视。因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税法的重视程度的增强,是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的一个现状。

(二)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逐渐增强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他们对税法的重视的提高,自然会使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偏差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伤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依然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威胁着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法律开始频繁出现在企业决策者的眼前,运用税法指导企业会计等工作,进而通过税法指引整个企业管理朝着正确、合法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趋势。

(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不管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重视程度的增强,还是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的增强,都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的好的方面,但看到好的局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问题的存在。根据当前企业管理的情况来看,部分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还不够,这是税法在企业管理的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只有管理理论知识才是工作的必备,而法律等内容是可有可无的,可能是由于法律对于企业管理的作用并不是非常的明显,这种现象不是个别。在企业中,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经过专业的管理技能培训的,或者是有多年的管理经验,但是对于法律的理解,依然是他们的弱点。因此,在企业中,依然有部分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较低,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

根据上面的分析,既然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那么,找到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是存在于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应用中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是主要途径。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开展税法知识专业课,对与企业税务密切联系的管理人员进行课堂式教育,夯实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基础;第二,在企业管理人员内部开展税法知识竞赛,通过激励等方式号召其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热情;第三,在企业宣传位置设立税法知识公告栏,从细节处培养起管理人员了解税法,学习税法,遵守税法,应用税法的意识。除了以上三点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状况开展其他活动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二)构建适合企业需求的税法应用框架

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是以科学的方式为基础的,对于企业管理而言,税法的应用需要建立起一个框架,管理人员在此框架下展开工作。在今天,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已经无可否认,但是对于税法的应用不能是盲目的。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日常业务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有比较客观的认识,根据这些内容,在结合税法的规定,建立起一个税法应用框架并不是非常的困难,而这个框架的建立,对于企业日后的管理工作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的方式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源动力,对于企业而言,有创新才能有竞争力,才能有收益。企业管理与税法的融合同样需要创新,一般情况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是通过税法对管理人员的规范来实现的,那么在以后企业的管理中,就可以突破这种方式,比如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在税法的规定中找到企业的发展优势方向,也就是充分利用税法的指引作用。总之,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方式也是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之一。

四、结语

第2篇:税法管理范文

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在纳税义务人和国家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外的第三人为第三方。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人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其他间接参与税收管理活动的人,从广义上称为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第三方参与税务管理活动不是出于履行自身纳税义务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履行所负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职责。第三方不包括一些非纳税人因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如非法印制发票、完税凭证等)而参与税务管理活动的人。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关于税务管理第三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由于不负有纳税义务,而是因为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国家为税收征管便利的需要,规定该第三人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负有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因民事关系而参与税务管理的第三方

这类第三方是由于委托、担保、、抵押、质押、偿还债务、转让财产等民事合同关系,与纳税义务人之间产生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参与征纳双方的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如委托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

(三)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监督人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第三方监督税务管理活动的权力。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监督权力。

(四)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支持人、协助人、配合人

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仅靠税务机关本身的力量难以实施有效税收征管,需要第三方支持、协助和配合。对此,《税收征管法》和相关实体法既有概述性的规定,也有具体性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支持的义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税务管理的义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出入境管理机关协助税务管理的义务的规定;第十七条二款、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对金融机构协助税务管理义务的规定等。《企业所得税法》、《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实体法规也对第三方协助人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我国目前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与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的要求相比,我国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关于报告义务人的法律和制度规定

报告义务人是指由于贸易、经营、雇佣等原因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赠与、提供、交付货币或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的第三方,由于掌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或所得的情况,税法规定该第三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收入或所得的情况。与扣缴义务人相比较,报告义务人不需要参与申报、设置账簿记录、税款核算和缴纳等一系列税收活动,其社会经济运行成本更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缩小了扣缴义务人的范围,为了有效掌控税收源泉的同时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有必要引入替代的报告义务人制度。

(二)缺乏税务行政协助的具体规定

行政协助又称公务协助,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给予协助的一项制度,其他行政机关作为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提供行政协助,参与税务管理活动,对于强化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质效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协助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在遇到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等情形的,当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制度,我国未出台《行政程序法》,也未明确“行政协助”的概念、内容、责任等,但税务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出台税务行政协助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对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税收征管法》对提供信息的主体设定过于宽泛,且要求不明确,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约束性不强,缺乏执行力度。税务机关在向其他政府部门采集信息过程中,经常遇到配合积极性不高,信息采集难度大等多个问题,造成不应有的税款损失。《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需要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的义务予以具体化,列明信息提供的具体要求,以促使各部门积极主动地提供涉税信息。

(三)对金融机构第三方配合义务的规定

有待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控纳税人资金往来信息,这些信息是税务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控制点,是税务机关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税务管理,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对于我国来讲,这种参与度还有待加强。虽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但我国对于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的信息设定过于严格,只有在税务检查中,并且经过特定审批程序才可以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资金情况,这种被动的依申请进行账户查询制度,限制了税务管理的主动性,限制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银行信息与税务信息比对的效用。伴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税制的改革,更需要扩大金融机构在个人储蓄存款方面对税务机关的配合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规定必须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案件涉嫌人员”通过特定批准程序才可以适用。过于严格的个人存款查询条件,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都极为不利。

三、国外关于税务管理第三方相关法律规定及做法

目前,围绕报告义务人制度、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和行政配合等内容,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关于报告义务人的制度规定

OECD国家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关于报告义务人的法律体系、技术处理手段。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F小编第62章第6041A节规定,“任何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劳务接受者在任何公历年度中,在其贸易或经营过程中向任何提供劳务的人支付劳务报酬,且在该公历年度中累计金额超过600美元,则劳务接受方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或表式向税务部门报告,列明支付金额,收款方的姓名、地址。”美国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但并不是对全部所得都实行源泉扣缴,美国《国内收入法》第26章第3202节(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一节),仅对工资薪金性所得、小费、部分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等作出代扣代缴的规定。这种谨慎性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和对公法义务设定谨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项目所得,通过报告义务的设定便能有效控制纳税人所得来源,实现与纳税人自行申报所得交叉稽核的作用。

(二)行政协助的有关规定

相关行政机关之间提供行政协助的义务的规定见于多部外国行政程序法中,我国台湾省的行政程序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德国在《税收基本法》中对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涉及了行政协助的启动、协助机关的选择、行政协助的拒绝、协助争议处理等内容。西方国家对其他政府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规定较为明细和具体。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62章第6050M节规定“任何联邦行政机构的总部对任何涉及联邦行政机构的合同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列明(1)在任何公历年度联邦机构与之签订合同的人的姓名、地址和纳税识别号,和(2)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其他的一些规定还涉及了劳工部、社会保障部门等其他联邦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为方便涉税信息的交换,西方国家在统一信息标准,建立政府信息平台方面也起步较早。目前OECD正在其成员国推行单一的识别码制度,以实现税务识别码在不同部门间的共同使用。在荷兰、加拿大等国家,税务识别码已是多个政府部门识别被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时同时使用的号码,规定某一政府部门采集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府平台共享,其他部门可以同时获取使用。

(三)关于金融机构配合义务的规定

一是建立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换的报告制度。美国《银行保密法案(BSA)》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款项划转,超过一定额度的现金存取、可疑的金钱交易、资金的国际间流动等,必须向财政部(税务机构)报告。1992年财政部文件规定,“检查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遵从银行保密法报告义务的权力,由联邦税务局来实施”。当前,随着金融危机的加剧,银行保密制度越来越让位于税务管理。瑞士于2009年3月13日宣布,决定接受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有关提供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即在个案基础上提交受调查者在瑞士开设的账户信息,固守了75年的银行保密制度被打开。在美国与欧盟大国的压力下,往日的避税天堂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比利时、奥地利和卢森堡等国家和地区均表示放宽银行保密制度。二是较为宽松的个人存款的查询环境。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第F小编第78章第A小章第7602节及第7603节的规定,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第三方账簿、记录、资料、凭证和其他数据持有者之一,称第三方记录持有人,他们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传唤并提供与纳税人纳税义务实质相关的账簿、记录、资料、凭证和其他数据。义务的适用既包括违法调查也包括“确认申报的正确性,完整性,确定纳税人或其受让人或受托人的纳税义务及征收税款”等日常征管行为。这一规定适应了美国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以家庭综合课征为主要方式的现实,给予了税务机关更大的账户查询权限。

四、完善我国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及信息处理体系的基础,各实体法律是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效补充。因此,《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各实体法在今后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制定或完善以下涉及税务管理第三方的条款。

(一)制定报告义务人条款

一是可考虑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四条基础上加入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报告义务人”和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相关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具体范围和内容可由实施细则或各实体法来规定。二是考虑到方便报告义务人、降低社会经济运行成本的原则,必须防止扣缴义务与报告义务的交叉,并且规定报告义务人的例外情形,如自然人消费性购买商品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形等。

(二)制定税务行政协助条款

可考虑在《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明确税务行政协助的义务。即“税务机关根据执行职务需要,可以提请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协助。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对税务行政协助的条件、程序、争议的处理等可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制定和完善政府部门涉税信息提供条款

可考虑在《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格式、时限、口径提供本单位掌握的涉税信息。”具体提供的部门、内容可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信息提供的格式及具体方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四)制定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条款

可考虑《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明确金融机构的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应将掌握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税务机关报告。”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具体标准及报告方式及办法可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或其他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五)修改存款查询条款

为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需要,可考虑扩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对个人存款账户的查询范围,取消“税收违法案件”及“案件涉嫌人员”的限制条件。考虑修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取消只能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限定。

第3篇:税法管理范文

1.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目前,建筑业施工资质管理越来越规范,办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越来越严格,一些施工企业为收取管理费,出借、挂靠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企业。施工企业向这些施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挂靠方则提供发票交施工企业入账。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管理。

2.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建设期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从业人员众多,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税款的现象大量存在。

3.建筑企业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企业欠税严重。建筑企业为了承接施工项目,往往会压低报价,且需垫付大量的资金,而有的工程项目早已竣工,建设单位却迟迟不清算,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税款。

4.会计核算的问题。

(1)不按期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而建设单位经常是先预付工程款,到工程竣工决算时才要求施工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所以很多建筑企业就将这部分工程款收入一直挂在“预收账款”会计科目,而不及时确认“工程结算收入”造成收入核算反映不真实,迟缴税款。

(2)不据实核算工程施工成本。由于建筑业单项工程施工环节众多,而工期往往又很长,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通常会虚增工程成本,加大材料费、人工费及机械费用的支出,从而造成账面亏损,达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虚列工程施工人员工资。近几年,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不断上涨,个别工种的人员工资已超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而他们个人又不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施工企业会虚列工程施工人员工资,达到减少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实物抵账不入账。工程项目竣工后,有的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无力支付工程款,就用汽车、货物或房屋抵顶工程款,而建筑企业对这部分抵顶工程款的实物却不作账务处理,从而偷逃税款。

(5)以施工劳务名义将工程转包,转移利润。目前,许多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有建筑劳务公司,有的建筑企业利用劳务公司将利润转移。如: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就其劳务分包部分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建筑公司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建筑施工单位一是在税负(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增加的情况下,避免税务机关对其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另一方面,转移利润,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建筑业发票计入“工程成本”科目,即不增加税负,又达到转移消化企业利润的目的,造成企业所得税流失。

5.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建筑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积极纳税的意识淡薄,对工程收入则是尽量少列,现金能坐支的也不入账,或者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但企业以工程未结算而不转收入。另外,一些建筑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账凭证,虚增工程成本,造成无法完成纳税义务。

6.大量农村施工队伍未纳入税收管理。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大量农村施工队伍活跃在城乡承接工程。在建设和承接双方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或协议很少,大部分只有口头协议,基本按约定俗成的规矩处理。上述情况表明,对建筑企业税收的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着一定漏洞,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

二、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方法及途径

1.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定期召开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税法宣讲大会,并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将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2.实行行业管理,细化工程监督,抽调专门的税务专管员进行管理,不定期下户进行调查,重点检查挂靠和个人承包行为、取得工程收入不开票行为,对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偷税、抗税行为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以点带面,堵塞建筑业税收管理漏洞,促进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3.严格执行“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制度。要求建筑业纳税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一月内必须到税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并严格执行。有的纳税人经常是签订合同后不及时到税局登记,拖延到要工程款时才到税局登记,造成迟缴税款。

4.加强建筑业发票管理,细化开票流程。目前,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建筑业发票的管理,根据纳税人的业务量控制发票的领购并实行项目登记,就是说即使纳税人有发票但没有登记项目也没法开具发票,实现了“以票管税”从而遏制了一些建筑业纳税人欠税,堵住了建筑业单位利用发票偷税的空子,从而从源头控制建筑业税收的流失。设立转(分)包工程开票流程、预收工程款开票工作流程,外来经营户开票工作流程及相应的台账,实现开票流程公开、透明、细化,大大方便纳税人办理开票事宜,提高工作效率。在完善开票流程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和检查力度,扫除建筑业专用发票的推广使用死角,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结算用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的管理模式。为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督,及时、有效的掌握项目信息,建委、统计局等部门都要求建筑业报送报表,税务部门可建立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部门配合、职能协作、资源共享,使税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建筑业工程招标、施工进度、竣工结算等税源信息,从而有效堵塞征管上的漏洞,减少偷漏税的现象发生。

6.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和委托工作。抓住建筑业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认真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可委托建设方按照工程进度税款,达到管控税收的目的。

7.完善税收征管政策,充分发挥不同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作用。

(1)对出借、挂靠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由于其施工成本计算不准确,容易造成所得税流失,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在充分考虑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是否接近其真实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利用两种方式的转换,鞭策和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

第4篇:税法管理范文

[关键词]生物发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生物能源

我国社会在不断的发展,经济在逐渐提升,税务筹划这项工作已经出现在各大行业和企业中,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可以让企业在遵守税收的法律法规下获取最大利润。生物发电企业在未来的能源结构中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生物发电企业的成本较高,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压力,所以企业应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这就体现出税务筹划管理的重要性。在目前的生物发电企业中,税务筹划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企业不够重视税务筹划管理的存在,并且公司内部缺乏专业的人才,使税务筹划在企业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所以企业管理者与决策者应从企业的内外部整体进行改革,让所有员工都树立这种观念,意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并且可以对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可以站得更稳、走得更远。

1生物发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必要性

税务筹划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是关键的一部分,各个行业的每家企业都应该遵守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税收所带来的负担,降低风险,它在企业的整个生产运营过程中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应根据生物发电企业内部的一些结构和特征,掌握必要的一些关于税务筹划的知识和内容,按照制定的税收政策,使企业自身制定出合理的税收方法,这样做既缓解了企业纳税方面的压力,又获得法律范围内允许的税法优惠,并且企业的权利在税务筹划中得到了好的权益。所以企业应规范化、系统化的制定税务筹划,由此可以使企业合法的进行减税。要想使企业逐渐获取更高的利润,获得更长久的发展,企业应学习关于税收的各种法律法规,并且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和经营管理模式,更加了解企业财务税收方面的内容。

2生物发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现状

2.1企业内部缺乏税务筹划的意识

当前很多企业税务筹划的意识不高,已经成了企业发展的一大劣势,制约着企业向前发展。在当前一些生物发电企业中,含有多方面的企业税收,在这些税收负担中,较多的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生物发电企业属于环保型企业,企业大部分人员对纳税知识掌握较少。在企业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与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联系在一起,很多企业更加注重关于税前的利润,可是企业的这种做法,缺乏税务筹划的意识,又没有减少税务的负担。生物发电企业的员工们由于本身工作比较稳定,也很少去学习关于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由此对于税务筹划没有了解。对于企业整体来说,忽视了税务筹划管理所能给企业带来的减少税收的作用。

2.2企业税务筹划的基础薄弱

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管理前应正确了解财务管理的知识,并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但是现在很多的生物发电企业并没有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制定的制度不合理、体系不完善,在经营管理方面也没有做到规范与合理,在对企业的财务方面也没有有效的财务预算。

2.3企业缺乏高素质税务筹划管理的人才

税务筹划管理是一种专业化并且高层次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至关重要。税务筹划管理需要专业化的人才,在企业中应对企业内部财务方面进行预测与统筹,提前想出应对的方法与对策。反之,如果事先没有进行预测与统筹,当发生了不可预知的经济活动之后,将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目前,大多数生物发电企业由于资金管理等各方面的原因,没有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由此会对一些财务税收筹划方面的人员要求不高,对这一经营管理的部门不重视,并且没有提供相关的培训,该管理部门没有很大的实权,导致税务筹划管理专业人员缺乏。这种情况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没有对企业有一个整体的预算、决算等财务管理方面的决策,同时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建立不完善。

2.4企业缺乏整体性的税务筹划

生物发电企业在对税务筹划进行管理时,一般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内,或者是关于一种税收时,企业没有完整性的对于税务筹划管理,这样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是不利的,没有对企业有整体性的风险评估,并且在对于企业的整个税务筹划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同时根本没有正确意识到税务筹划管理的重要性。现在大多数的生物发电企业都是由税收的多少来决定纳税的标准,可是企业没有结合自身整体的发展状况,同时也没有从企业整体的利益来进行分析管理,只是单一的在某一个时间点或是某一税收时进行税务筹划,完全没有认识到整体性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也没有认识到整体性税务筹划给公司带来的长远收益,长此以往,不利于其整体发展。

3生物发电企业税务筹划的优化措施

3.1提高税务筹划的意识

现在市场各行各业竞争如此激烈,在竞争中企业会遇到很多的风险,要想将风险降到最低,企业应提高对于税务筹划管理的意识,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制定系统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合理系统化的财务管理制度来进行关于税务筹划的工作。在制定税务筹划管理期间,应结合企业基建期纳税筹划、物资采购阶段的纳税筹划以及生产阶段的纳税筹划来进行相应的工作。在基建期纳税筹划期间,可以对前期建设的费用,比如工程建筑、工程物资等取得相应税率的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法的新规定做出有效的处理,有些项目可以进行抵扣,合理享受国家关于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了使企业可以充分获取合法的优惠政策,应不断了解关于税法的相关内容和知识,并且整理好可享受税法优惠政策的清单,认真评估清单上的内容给企业所带来的效益,让企业合理地享受关于税法的优惠政策,节省企业开发的成本。在企业申请符合税法的优惠政策时,应提前准备好一些资料,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批。

3.2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节税盈利。要想达到节税应通过关于税务机关的批准,因为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了税务机关的批准,企业的税务筹划才真正地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但是很多的企业对于税务筹划方面的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对其的概念很模糊,没有在其法律方面精确的把握。所以,企业应有专门的人员去了解关于税务筹划管理的法律知识,并且不断地进行学习,和税务机关多进行交流,真实了解关于税收方面的知识和特点,以便可以及时进行提前预估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和指导。

3.3增强企业税务风险意识

在企业的正常发展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风险,这就需要企业中的税务筹划人员来进行解决。税务筹划人员在企业中应该有前瞻性,他们熟悉企业各方面的税务,并对税务进行风险的评估,预测公司将来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前做好措施和准备,把损失降到最低;反之,预测不准确,也做到了有备无患。但是如果提前没有预知,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与损失将是没有办法预料的,所以企业应该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生存下去。

3.4提高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整体素质

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人员对于企业节税、减少成本、获取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此类人员的专业性极强,在公司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务筹划队伍对公司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公司在对这一批工作人员进行引进时,应有较高的要求,他们应对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很透彻,并会运用到实践中,除此之外,他们拥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因为在对企业的税务筹划中,会有很多和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沟通能力强的则更容易跟其他部门进行交流;另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有着对企业未来本身的判断,但是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专业人员应减少他们的主观性,并不断培养客观事实的能力,这就更要求他们掌握各方面的税务、法律、会计等知识,除了掌握大量专业的知识外,还应有专业素质。只有越专业的税务筹划人员,才能对企业的税务筹划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降低各方面的风险,合法的减少税收。在企业内部,可以对税务筹划管理人员定期地进行知识培训和学习,让他们不断学习更多的税务知识,创新自己的思路。

3.5建立科学系统的税务筹划,完善相关的制度

企业对于税务筹划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在合法范围内对企业进行节税,并且获取更多经济利润,而最终可以实现这一目的是通过税务机关的批准。通过他们的批准之后,可以直接获取利润,所以在企业内部应实行规范化以及系统化的税务筹划,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流沟通。对于税务财务管理也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依此进行企业的财务工作。

4结论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管理是社会不断发展产生的新产物,是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企业中需要高素质的税务筹划人才,并有很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最终为企业节税并获取更高的利润,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燕敏.浅谈火力发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现状及其优化措施[J].商讯,2019(29).

[2]司爱庆.浅析当今发电公司财务管理现状、优化措施及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2015(8):159.

第5篇:税法管理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立法政策;营改增

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立法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2019年,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比超过40%,增值税立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影响深远。

一、分税制以来我国增值税改革情况回顾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同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国务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增值税转型2004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将购进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从而完成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二)“营改增”试点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和科技研发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自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完成对国民经济的全面覆盖。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我国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一是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将原17%、13%、11%和6%的四档税率分步调整为13%、9%和6%三档税率。二是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还部分或全部增量留抵税额。三是增加了加计抵减制度,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减轻服务业的税收负担。

二、《征求意见稿》亮点分析

《征求意见稿》巩固了原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系列成果,保持了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基本形成了我国现代增值税制度框架体系,主要亮点如下。

(一)统一增值税制度全面“营改增”后,我国仍存在两套增值税法律制度:一是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增值税制度,二是服务、不动产及无形资产适用的增值税制度。两套法律制度在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税收减免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征求意见稿》将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相关政策文件统一于增值税法中,可以有效解决增值税“一税两制”及由此带来的税制摩擦问题。

(二)优化纳税人管理《征求意见稿》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纳税人登记制度,明确规定未达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即使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也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法缴纳增值税。《征求意见稿》同时将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达到起征点列作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判断标准,利于减轻小微企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低小微企业的税务遵从成本,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以及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实施合并纳税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以及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此前在航空业实行的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之间合并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将全面推广,且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只要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即可,将减少部分企业集团的税收成本,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四)创设缴存税额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应该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实务中,部分企业虚开发票、开具失控发票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设立增值税缴存税额制度是我国增值税征管制度的创新,对防范偷逃税将产生积极作用。

三、立法原则

(一)符合国情原则根据“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推进依法治税。增值税立法应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吸收其他国家增值税法的合理内容,实事求是地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条款。

(二)税收中性原则通过增值税立法巩固“营改增”成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建立消费型的增值税制度框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公平效率原则简并增值税税率。根据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构建与新税制模式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效率,堵塞税收漏洞。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起征点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元。《征求意见稿》综合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文件关于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和近年来减税降费对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额的规定。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2013-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额从月销售额2万元调整为3万元,又从3万元调整为10万元。由于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增值税起征点应该随国家政策需要及时更新,因此建议在增值税法中授权国务院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起征点金额。

(二)简并增值税税率《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目前13%、9%、6%三档税率。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在征收增值税时仅设置两档税率。我国主要的“一带一路”建设合作伙伴大多属于亚洲区域的国家,而亚洲区域国家的增值税税率大多档次少、税率低,除伊朗、印度尼西亚和塞浦路斯在零税率外设置了三档或以上税率,以及越南和塔吉克斯坦在零税率外设置了两档税率之外,其他国家基本适用一档税率,且近一半国家的增值税税率不高于10%,分别是韩国、蒙古、柬埔寨、越南、老挝、阿联酋、黎巴嫩、沙特阿拉伯、泰国和也门。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以维持税收中性,因此,从提升我国税制竞争力的角度分析,不宜在增值税中设置过多的税率档次,也不宜设置过高的税率,建议在财政可持续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并税率至两档。

(三)打通贷款利息进项税抵扣链条“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征求意见稿》沿用了“营改增”中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贷款利息是企业的重要支出,特别是某些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将利息支出纳入抵扣有利于降低实体企业的财务成本,有利于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减少重复性征税,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建议在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统筹研究利息类支出纳入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可分步实施,在现阶段只允许抵扣部分贷款利息进项税额,剩余部分转入企业成本,待政府财力允许时再将政策调整为全额抵扣。

(四)优化税收优惠规定《征求意见稿》沿用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共14个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在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现行的增值税体系下,增值税优惠包括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和减税等,优惠项目数量超过200个。鉴于税收优惠是税收基本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为保持税收负担水平不变,建议将目前主要的增值税优惠项目纳入增值税法中,以更好地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同时,应立足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减少优惠政策数量,相关的政策目标由其他税收财政手段完成。最后,为提高税收优惠效率,对于现行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税收减免方式做出相应调整,尽量采用即征即退方式。

参考文献:

[1]李旭红.增值税立法有助于完善现代税制建设[N].中国财经报,2019-12-10.

[2]王建平.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展望[J].税务研究,2015(6).

相关热门标签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