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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监管全文(5篇)

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网络市场监管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网络市场监管

网络文化市场分级监管问题探析

摘要:互联网时代,我国在对网络文化市场进行监管方面,还存在监管体制不顺畅、监管机制不完善和监管能力有待提高等现实问题。为进一步形成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合力,需要构建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律相结合的网络文化市场分级监管体系;同时,要在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沟通协调和提升监管能力方面做好保障。

关键词: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分级监管

一、研究背景

(一)网络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

网络文化是一种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的文化活动与文化消费,在繁荣民族文化和丰富人民精神生活方面占据重要地位(1)。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网络文化市场的繁荣提供了强大的“助推剂”。然而,绚丽多彩的网络文化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生活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与主流价值观不相容的问题,比如部分互联网企业或平台罔顾国家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制作和传播低俗、色情、暴力等内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等。如果对这些问题不闻不问,轻则影响我国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重则威胁到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因此,加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成为当前新形势下的重要命题。

(二)网络文化市场的参与主体

从监管角度看,网络文化市场的参与主体有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网民(消费者)等,它们构成了网络文化市场的产业生态链(1)。政府作为主管和协调者,协同和指导其他主体如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参与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1)。由于网络文化市场涵盖新闻出版、宣传发行、艺术服务等多个领域,因此,我国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几乎涉及各个政府部门。如针对互联网内容的信息,宣传部门、网信办、广电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版权部门(版权局或知识产权局)等均有监管的义务。行业组织是按照自愿原则成立的、代表网络文化企业利益的一种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它在参与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方面,既是行业成员(网络文化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同时亦是行业成员(网络文化企业)与政府监管之间的“沟通者”和“协调者”,在规范行业成员(网络文化企业)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文化企业是网络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他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网络文化平台进行审查,对从事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从业者进行法制教育,是当前我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管中的主要力量。网民在消费网络文化的同时,也是网络文化市场监管的对象,应该与政府相关部门、网络文化企业、行业组织一道,共同维护网络文化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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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下的信息网络化应用

1信息网络化在工商管理中的应用

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各行各业的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实践已经证明,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各行各业整体效率的提升具有极大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快信息网络化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中的建设,既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信息网络化在工商管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

1.1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增加监管手段

在实际工作中,工商管理部门要监管的市场主体较多,各种情况也十分复杂,而这些仅仅靠工商管理工作人员去进行监管不仅工作量十分庞大,而且监管效率和水平也不能有效得到保证,可以说,监管手段不足造成工商管理部门对于市场监管水平的低下是造成诸多不法分子进行不法活动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则为工商管理部门提供了一个另外的监管手段,那就是进行网络监管,例如通过设立不法活动网络投诉系统、维权网站等来打击市场不法活动,有效提高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1.2拓宽市场监管范围

信息网络化在工商管理中不仅有助于提高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拓宽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范围。市场经济下信息化网络化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迅猛发展,因此工商管理部门面临的形势要比以往严峻的多,因为很多不法分子进行投机活动的手法变得较以往更隐蔽,更加信息化,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必须要进一步拓宽市场监管的范围和领域,将监管范围进一步深入到市场经济中的各个角落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一个捷径就是大力进行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力度和进程,强化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的武器和手段。

1.3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各类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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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新业态监管难点及对策浅析

摘要:网络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的兴起带动了互联网广告的快速发展,但也引发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给监管带来了新挑战,市场监管部门面临违法广告甄别难、发布主体确定难和证据固定难等监管难点。面对上述问题,有必要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技术监管系统建设等方面着手,研究提出破解互联网广告监管难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广告;新业态;监管对策

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①数据显示,2016-2020年,我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从2016年的2885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7666亿元。近两年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市场规模增速放缓,但是仍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同时,互联网广告传播链条正在重塑,新业态发展平台例如抖音短视频、快手、小红书、微博等成为互联网广告的主要聚集区。广告发布载体也从传统的纸媒变成了庞大的互联网,具有受众更多、距离更近、广告阅读量更大、成交可能性更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广告进入蓬勃发展时期,网络直播带货、电商平台、移动APP、短视频、自媒体账号等新业态互联网广告呈现井喷式增长的态势。“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明确广告工作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定期公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件等全面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以“组合拳”方式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的秩序。

一、互联网广告新业态监管现状及难点

(一)互联网广告监管现状

由于新业态的推动,互联网广告传播的形式不再仅仅是网页中的静态文字、图画,还以网络直播、微信、微博及各种短视频为载体进行动态传播。对于监管部门而言,监管的覆盖面更广、数量更多且难度更大。近些年,市场监管部门虽然出重拳予以打击,每年查处的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占广告案件总量的50%以上,但是互联网违法广告依然屡禁不止,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挑战。

(二)互联网广告新业态监管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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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中电子商务作用发挥分析

摘要: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而言,工商管理机构是特殊机构,对市场经济起到管理与监督的作用。如何转变过去的行为方式才能推进电子商务,营造优秀的电子商务发展外围环境,这是值得工商管理机构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工商管理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及发挥路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工商管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

一、工商管理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

工商管理机构监管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监管电子商务的职责。换而言之,工商管理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主要是监管。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要的大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不管电子商务的市场如何特殊,其本质依旧是组成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一部分,依旧是工商管理的一个监管对象。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监管作用是工商管理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既不能直接套用过去的监管经验,也无法全面监管到位,这就要求工商管理要克服急于求成的心理,积极探索,求真务实,持续积累经验,逐步发挥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作用。

二、工商管理在电子商务中发挥作用的路径

1.专门成立内部电子商务监管职能部门

在工商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管电子商务时涉及企业的登记、商标、合同以及广告等部门职能;在工商管理机构的外部,工商部门要和信息产业、电信、知识产权以及保密等管理部门分工协作,有效发挥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作用。所以,工商管理应在监管电子商务领域专门成立职能部门,分别设置国家电子商务监管司、省市自治区电子商务监管处、市州电子商务监管科,以便将人力、物力集中在一起,加强研究电子商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监管实践,依托行政资源充分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培养并任用专业的管理人才,促进工商管理与其他管理部门的配合,预防电子商务监管的缺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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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市场管控状况与改善路径

本文作者:罗楚湘、彭云 单位: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3Q”事件中我国互联网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都拥有对互联网市场的监管权限及职责,但是,这两者的监管范围有所不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最主要力量,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能,并主管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工作;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则从日常监管角度管理互联网市场。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授权,除了政府“三定方案”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明确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是,“(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下同)。”《电信条例》赋予了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秩序监管职权。《电信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但是,我国关于互联网市场监管主体的职能授权,更多是以“三定方案”等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将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列为电信增值业务,故而《电信条例》中关于电信服务(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职责也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现工信部④)行使。工信部“三定方案”对工信部职责规定为,“(十一)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

在“3Q”事件中,互联网市场监管主体失职原因分析。首先,应该最先介入该事件的职能部门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Q”事件发生之后,360、腾讯以及学者、律师均向工商总局提出请求,希望其介入调查,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却迟迟未明确表态。究其原因,互联网行为定性的复杂性,令工商部门望而生畏。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三定方案”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权、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执法权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互联网市场不同于一般性市场,互联网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行为定性的复杂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撑,难以对互联网市场中相关主体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或者垄断地位、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作出专业界定,致使其虽有职权却难以确定地行使。

其次,法律授权的不足令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师出无名”。鉴于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与互联网行业之间的密切关系,“3Q”事件发生不久后,涉案的两家公司和社会各界也曾希望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出面了断是非。但是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却迟迟未开展调查,直到事件升级为亿万网民的弹窗大战,工信部才不得不介入,宣誓性公告,但仍未作出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执法”。究其原因,是工信部的出面缺乏法律依据。虽然工信部“三定方案”第11条规定“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但是“依法行政”要求“职权法定”,行政文件不足以为其提供处罚依据。“3Q”事件发生之时,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赋予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秩序监管职能。所以,虽然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拥有专业优势和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在处理互联网相关事件中具有较为有力的监管手段和监管能力,却难免“师出无名”。

再次,我国互联网管理的职能交叉,已成为影响网络事件解决进程的重要因素。“3Q”事件发生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相互观望,希望对方依据职权调查处理,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事件不断升级,一发不可收拾。互联网的专业技术性,使得互联网市场监管必然涉及一般性执法部门和互联网管理部门在部分事项上的职权交叉。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状况。网络社会并不是独立于现实世界的另一个存在,它仅仅是由于技术手段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网络社会虽然极具特色,但其根本的运行机制与现实世界无异,现实世界的许多管理规范和管理职能也自动延伸至网络空间。但是互联网技术下形成的网络空间在价值位阶和权利义务设置上,又有其自身特色。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基本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加之网络信息安全对国家利益的重大影响,互联网专业监管必不可少。实践中,传统监管部门将互联网行业作为整个社会体系的一部分,行使监管权,互联网监管部门将涉及互联网的所有事项都纳入到专业监管体系,难免在特定事项上产生职能交叉。我国现行立法缺少对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的清晰界定,在执法实践中,极易出现推脱或者重复执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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