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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精选(九篇)

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

第1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范文

摘 要:再就业培训工作开展效果如何,是促进油田内部秩序稳定、实现油田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从目前的油田再就业形势来看,协解、待业子女等下岗失业群体"等、靠、要"的思想还十分严重,继续依赖油田的想法普遍存在。如何提高再就业培训工作效果、改变下岗失业群体的择业观念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是再就业培训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经过调查和分析,发现油田下岗失业群体在再就业培训方面存在"领不进门、坐不下来、听不进去、合不起来"四个方面的难题,并根据油田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解疑释惑、精挑细选、健全组织"三方面的对策,以期对再就业培训工作有所贡献。

关键词:油田寒冬期;失业群体;需求分析;培训质量;就业能力

油田下岗失业群体层次复杂,依赖油田“等、靠、要”的思想严重,参加再就业培训的热情不高,油田再就业培训的效果不很明显。如何有的放矢地提高油田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积极性,提高油田再就业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增强社会化就业能力,是油田再就业培训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油田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难点

1、下岗失业群体存在强烈心理负担,难以走进课堂

油田再就业群体存在的时间不长,因企业改革等因素赋闲在家,大部分人的家庭收入、社会地位难以与在职职工相比。他们对再就业培训工作通常存在着四种抵触情绪:一是从心理上感到现在参加再就业培训,等于是对自己前半生工作、生活的一种否定,难以面对以往的同事、朋友,有一定的心理自卑感;二是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把自己今天的处境归咎于企业,没有真正看到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洪流正在荡涤着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个人能力的高低将成为决定一个人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三是部分下岗失业人员还没有真正困难到要马上找工作的地步,依靠油田救济的想法普遍存在,思想上存在有“得过且过”、“破罐子破摔”的意识;四是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择业高不成、低不就,眼高手低。

2、再就业群体素质参差不齐,对再教育培训认知度低

再就业群体中由于个人素质、文化程度、负担程度的不同,使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即使进了再就业培训课堂,也“坐”不下来。分析原因有四:一是有的培训课程内容不切合实际,“远水解不了近渴”,造成下岗失业人员“不愿学”;二是部分培训教师讲课方式过于死板,提不起参加再就业培训人员的兴趣;三是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人员理解能力不一,学习上“撑死老子饿死儿子”,甚至造成了部分参培人员对参加培训感到“丢人”;四是有的培训项目时间上太长,使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感到“耗不起”。因此,再就业培训工作师资力量的培养、培训课程的选定、参培人员层次划分等基础性工作做的充分和完善是吸引再就业群体走进讲堂,坐下来认真听讲的关键因素。

3、再就业群体居住地较分散,难以集中统一培训

再就业人员分散,单位再就业培训基地只有一个,把需要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人员集合一起参加培训,让他们感到路途远,不方便,虽然报销路费,解决食宿,还是刺激不起他们的学习兴趣。另外,过多的人员聚集在一起,因其群体的特殊性,容易造成新的不稳定苗头。从以上几方面因素来看,当前再就业培训工作还在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心理素质培养和强化再就业培训基础性工作。这两个方面互为依靠: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心理素质培养,加大解疑释惑的效果,激发他们干事创业、享受美好生活的兴趣是把他们“领”进再就业培训讲堂的前提;加强再就业培训基础性工作,改革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想尽办法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和个人素质是集合参培人员“坐”下来、“听”进去的基础。

二、加强油田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对策

1、解疑释惑,深入做好失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做好油田再就业工作前提

作为国有特大型企业长期的计划经济、大锅饭使部分职工在业务上不思进取,思想僵化。然而当历史的、企业自身的诸多矛盾挤到一起爆发,动摇了部分群体的根本利益时,冲突势必一触而发。企业的惯性、自主创业的艰辛、就业技能的缺乏使一些下岗失业人员依旧留恋着“母体”的生活,渴望重新回到企业的怀抱。然而“开弓没有回头箭”,社会大环境和各项政策不允许出现“回流”。时至今日,各级领导班子想方设法为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腾出一些临时性岗位让这些同志实现再就业,并且在物质、精神等多方面给予帮扶,然而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就业愿望依旧了了,究其原因,就是依赖心理过重。因此,要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这种惯性思维和思想包袱,还要靠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尽最大能力解决他们实际困难的基础上,想方设法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豪情,激发他们改变现状的热情,激发他们融入社会的激情,为他们广开就业之路,千方百计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和就业技能,从根本上实现对这些人员的“消化”和“吸收”。

2、健全机构,强化再就业培训组织,为失业人员提供高质服务

要提高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效果,体现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履行企业在帮扶下岗失业人员方面的社会义务,就必须要建立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制度化。应结单位的实际情况,形成切实有效的再就业培训制度,督促单位在人、财、物各方面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投入,尽最大能力稳定下岗失业群体,确保油田内部秩序的稳定。二是要加强再就业培训的师资建设。要选拔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的同志不断充实到再就业培训教师队伍中来,加大他们的业务培训,通过他们充分体现油田各级组织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切实保证再就业培训效果。三是要加强再就业培训的机构建设。再就业培训工作有必要划片分区,依托各片区单位组建一定规模的再就业培训基地,方便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就近参加培训,实现“短、平、快”的小班培训模式,提高培训效果;便于保障师资力量,提高培训水平;便于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整体控制,确保下岗失业群体的稳定。

第2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范文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增强其从事二、三产业的就业能力,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17号)、《关于促进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发〔*〕150号)和《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26号)精神,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

以市场用工需求为导向,坚持培训和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4种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

1、失业人员(指原国有、县属集体企业失业职工、自谋职业人员);

2、被征地人员;

3、下山移民(指经县政府批准行政村集体迁移的村民);

4、城乡新增劳动力(指30周岁以下尚未就业的初高中及大中专毕业生)。

二、培训网络

以县培训中心、职业学校、镇乡成校为依托,发挥现有再就业培训基地的资源优势,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培训。

三、培训形式

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情况,把就业岗位采集与职业技能培训紧密地联系起来,开展“订单式”培训。对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员重点开展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差的人员可重点开展以社区服务业及家庭手工业为主的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实现就近就业。对有一定文化程度的青年人要重点开展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市场需求大的技术工种资格培训,并鼓励其通过自考、电大、成校等方式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对于有创业愿望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可以组织创业培训。

四、培训经费补助

对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下山移民、城乡新增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经费补助。每个补助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一)失业人员和被征地人员培训的补助标准:

1、参加职业技术工种培训的,600元以内的培训考核费按实补助,超出部分按40%补助,每人次最高补助额为1000元,并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补助费。

2、参加创业培训和社区服务技能培训的,培训考核费予以全额补助。

3、参加其他培训的,400元以内的一次性培训考核费按实予以补助。

(二)下山移民培训的补助标准:

1、参加职业技术工种资格培训的,400元以内的培训考核费按实补助,超出部分按40%补助,每人次最高补助额为1000元。

2、参加创业培训和社区服务技能培训的,培训考核费予以全额补助。

3、参加其他培训的,300元以内的一次性培训费按实予以补助。

(三)城乡新增劳动力的培训,视情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徐光

宪任组长,县农办、劳动保障局、

农林局、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劳动保障局。各镇乡(街道)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抓好培训网络建设、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基地和培训经费、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审核、培训的组织实施、培训后推荐就业等工作。县农办要配合做好城乡新增劳动力的组织培训和协调工作。县劳动保障局要及时掌握劳动力供需情况,做好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的组织培训和协调工作,及时做好培训的考核发证工作。同时,积极推荐培训合格学员就业,将培训合格学员纳入县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资源库,免费推荐就业,提高合格学员的就业率。县农林局要配合做好下山移民的组织培训和协调工作。县教育局要组织提供培训的场地、设备、师资力量,把好培训质量关。县经贸、公安、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培训计划的落实工作。各镇乡(街道)要掌握辖区内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把培训信息

送到各村各户,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做好培训宣传工作和培训生源的组织、报名工作,同时要发挥镇乡成校的优势,就地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列入镇乡(街道)年度和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给各镇乡(街道)年度培训

指标,并层层签订责任状,狠抓落实。

六、培训经费补助资金来源、管理及结算办法

(一)培训经费补助资金来源。在县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重点用于被征地人员、下山移民、城乡新增劳动力培训。

(二)培训经费补助资金管理。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专户,确保培训经费专款专用。

(三)培训经费补助资金结算。补助经费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培训对象报名时审核汇总,培训结束后,各培训基地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结算。

七、培训办法

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下山移民、城乡新增劳动力持相关证件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参加培训。也可由镇乡职业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汇总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

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培训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培训计划,按培训专业将培训对象输送到相应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培训基地在培训开班前3天内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培训授课计划表、培训经费核算清单,经审

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

八、鼓励各类社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3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范文

以市委十二次全体会议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吉林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机制,促进20*年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工作目标

(一)、乡镇街、*开发区工作目标

1.城镇新增就业:全年城镇新增就业9200人,其中: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达到800人。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400人,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350人。

3.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4.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完成120个。

5.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数量达到21个。

6.解决零就业家庭:解决零就业家庭比率达到100%。

7.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91300人。劳务输出7.8万人,其中:吉林保安进北京310人,境外就业5000人,省外劳务输出42800人。

8.职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3300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5%。

9.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2625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其中:技能培训完成630人。

10.创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450人,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到55%。

11.低保子女培训:低保家庭子女培训200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100%,其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培训100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100%。

12.职业技能鉴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达到1600人,其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达到220人。

13.合同鉴证:辖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2%。

14.上访率:辖区职工群众去省进京上访下降率达到10%。

15.社区工作:对劳动保障协理员、治安巡逻员等公益岗位招聘人员进行管理与考核,安排指导开展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及治安等工作,搞好与有关部门的业务衔接,完成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市、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劳动保障业务信息化比率达到100%;劳动保障城域网建设覆盖率达到100%。

16.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3000人。其中: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达到92%;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达到4641万元;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社区管理率达到88%。

17.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000人;失业保险费征缴金额(含清欠)达到304万元;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

18.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3369人,其中:农民工达到3000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2000人,其中:农民工达到3286人。

19.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980人,其中:农民工达到6825人。

20.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457人。

21.基础工作: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人员、复员士兵、大中专毕业生逐人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就业培训、求职等情况;农村劳动力、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的劳动力和已经转移的劳动力资源及城镇就业岗位开发底数清楚,账卡簿册齐全,培训档案健全,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情况清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础工作健全,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报表及时、准确率达到100%。

22.其它工作: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及时参加相关培训和会议,配合开展和及时完成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二)市直各办、局工作目标

1.培训鉴定: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3300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5%;创业培训450人,创业成功率达到5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625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其中:技能培训达到630人;低保家庭子女培训200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100%,其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培训100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100%;参加职业技能鉴定160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数达到220人。

2.政策落实:按照国家、省、吉林市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公开减免税费项目、标准并实行社会承诺,再就业各项资金和再就业政策落实到位率100%。及时发放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政策性补贴。并对以前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依规进行严格审查。

3.小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发放700万元。

4.资金补助: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到位率100%。

5.农村劳动力转移:协助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全年劳动力转移实现91300人,其中:吉林保安进北京人数310人。

6.全民创业促就业:开发和推介创业项目,开发和提供城镇就业岗位,各项促进全民创业政策落实到位率达到100%。

7.劳动关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2%;企业历史拖欠工资清欠率达到98%;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达到100%;查处举报投拆案件结案率100%;行政复议维持率达到100%;职工群众去省进京上访下降率达到10%。

8.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3000人。其中: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达到92%;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达到4641万元;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社区管理率达到88%。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000人;失业保险费征缴金额(含清欠)达到304万元;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43369人,其中:农民工3000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62000人,其中:农民工3286人。工伤保险参保25980人,其中:农民工6825人。生育保险参保14457人。

第4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范文

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第一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积极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各镇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教育,把进一步扩大就业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主要责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制定促进就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出善各项扶持政策,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第二条继续实施相关优惠政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2006〕112号)和《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政〔〕63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期限延长至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条出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行我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切实加大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城镇复转军人的创业扶持力度,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发挥作用。《安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落实扶持自主创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创业和充分就业,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大资投入,切实做好帮扶工作,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格局。

(一)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补贴

1.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户籍地、经营地社区证明书由劳动部门给予年租10%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12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就业困难持证人员从事面向社区居民的图书借阅、音像出租和"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配送、保健等服务)、"三管"(物业、车辆、公共等管理)服务的,首次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由劳动部门给予年租15%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22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培训

对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凭创业项目计划书可自行选择经县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培训点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给予每人1200元以内的一次性培训补助,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若免费培训则经费补助给培训机构。

(三)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

1.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指导中心,为失业人员提供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

2.县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消防、建设等部门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四)落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政策

对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一年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一次性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

第五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80号)精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六条做好农民工就业政策落实。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要求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明电〔〕18号)精神,加强农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帮扶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第七条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政策

(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最低缴费标准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二)县内新办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本县劳动力30人以上、非新办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本县劳动力20人以上,或20人以上企业新招用本县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70%以上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空岗报告和就业登记的,按新办单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办单位每招一名300元的标准由劳动部门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三)对政府购买岗位已安置就业人员的补贴政策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字〔〕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

(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需赡养医保机构确定特殊病种的直系家属人员,持有《农村低保就业援助证》的劳动力、农村复转军人和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含社区从事就业援助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超过3年,社保补贴期限和岗位补贴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鼓励灵活就业政策。鼓励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405O"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所、社区就业服务站申报就业,经审核确认,按享受的实际月份予以补贴,社保补贴包括养老和医疗二大部分,标准为养老保险160元/月,基本医疗保险140元/月(若参加大病统筹则补贴80元/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对年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期满,经审核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可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为:除创业培训外,对以上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每人500元以内的培训补贴,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若免费培训则经费补助给部门或培训机构;困难企业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初级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每人300元标准的培训补贴,企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中高级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各类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其中初级125元,中级155元。

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指导、开业指导、就业政策、职业道德等职业指导的,按每人8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单位。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服务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定期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所需经费在再就业专项资中列支。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职业中介服务。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社区就业服务站,按就业困难人员100元/人,其他人员5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经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贴2倍的标准给予创业帮扶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我县的劳务输入、输出工作,切实缓解我县企业用工难问题,所需工作经费在再就业专项资中列支。

第十三条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乡镇(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建设,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构建基层就业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人员,失业后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促进就业的资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要根据我县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就业形势的变化提高额度。

第5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范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经其申领予以发放《*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1.下列人员可申领《就业援助证》:

①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②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④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⑤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人员);

⑥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2.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发〔20*〕36号文件精神执行,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解决好生产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帮助失业人员创业。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浙政发〔20*〕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

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但仍在规定期限内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的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发〔20*〕36号文件精神执行。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0%的,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其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用工第一年期满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用工每满1年给予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本条规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不能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4.鼓励从事灵活就业。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4*0”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年底)、“协缴”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其最多不超过所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

5.鼓励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4*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其他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主要指社区保安、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助老(残)等社区服务性岗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上述人员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其他补贴。

6.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要分别按不低于勤杂岗位、协管岗位临时用人计划总数70%、50%的比例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其招用勤杂岗位、协管岗位人员的所有费用,财政不予安排。

(二)切实加强《就业援助证》的申领和使用管理。做好新一轮《就业援助证》的换发衔接工作。严格《就业援助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隐瞒实情骗取、出租、转让和伪造《就业援助证》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建立健全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和协查系统。在提供政策扶持时,要对《就业援助证》原件进行核实、审查,以免发生骗取、重复、交叉享受有关政策的现象,并及时在《就业援助证》原件上进行标注记录,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不符领证条件的应及时收回《就业援助证》。《就业援助证》在市区(不含*、*区)范围内适用(享受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按浙政发〔20*〕16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就业援助覆盖面

(三)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土地征用与吸纳就业联系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和生活问题。被征地农民中的“农转非”人员经失业登记后可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市及区、县(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职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68号)的分类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各地应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推进劳动保障服务室向行政村延伸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方面的基础作用。各地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

(五)认真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加强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人事部门要强化大学生实习基地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推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适应性见习训练工作,并逐步扩大参训对象和覆盖范围。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机制,完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我市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给予政策扶持。

(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失业证》人员分别每人为100元、50元。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再就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给予补贴。

(七)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八)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现就业为目的,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通过资质认定、质量评估和招投标办法,确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定点培训机构。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指导服务和检查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培训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培训补助和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按比例挂钩办法,切实提高培训实效性和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九)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鉴定的政策扶持机制,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适应性培训按每人50元标准补贴。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扶持,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按200元予以补贴,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不同人员不同职业(工种)另行制定补贴标准。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实际支出予以全额补贴,其中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补贴,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作为后续服务的补贴。具有*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其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贴。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引导性培训补贴;对已在杭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补贴标准按照不同职业(工种)所需费用的30-50%执行。开展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积极为他们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失业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四、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十)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失业源头,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完善城镇失业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劳动力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一)继续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三)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该三个标准之间的距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注重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春风行动”,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春风行动”对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四)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初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下达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作为考核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十五)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满足实际需要。同时,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

(十六)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在协助政府完善政策、帮助群众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上述扶持政策自2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年年底

第6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范文

一、指导思想

(一)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稳定就业需要,通过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所需技能水平,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和技能岗位对接服务,以增强劳动者技能来促进他们更多更好地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二)20*至2010年5年内,对2000万(每年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同时,在全国300个城市普遍建立相应机制,实现再就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紧密衔接,提高技能岗位对接服务成效。

三、主要内容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要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进一步密切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和选定适合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技能培训项目。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采取日夜校、长短班、送教上门以及远程培训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和手段,方便其就地就近参加培训。

(四)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认证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结合生产服务岗位需求和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要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五)做好就业服务,促进技能岗位对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帮助前来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信息。要广泛开展职业指导,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继续实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保障措施

(六)加大工作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制定专项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逐步建立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将再就业培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业绩考核,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工作。

(七)广泛发动社会,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再就业培训网络。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和公布"原则,确定一批社会信誉佳、专业特色强、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实施再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引导定点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实现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能操作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

(八)完善补贴办法,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促进再就业资金中落实培训和鉴定补贴经费,根据培训和鉴定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进一步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和办法。要根据培训合格率、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率、就业率以及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等对定点机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

(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图书图画等多种新闻媒体和介质,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制定的培训就业政策,宣传提高职业技能对促进就业的重要性,宣传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做法,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成功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实现技能再就业。

能力促创业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推动创业培训,以创业促就业,决定在"*"期间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围绕国家发展中小企业促进就业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需要,广泛发动社会,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学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及社会其他群体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同时,通过提供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创业服务,为劳动者成功开业和带动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二)20*至2010年5年内,要对200万(每年4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开业成功率达到30%以上,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并实现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3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成功开业的企业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比率达到80%。在全国300个城市普遍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实现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三)实施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的基本能力。要组织具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对于有创业意愿但尚未创业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他们创新观念,明确创业目标,掌握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提高创业的基本能力。对于已开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要广泛采用案例剖析、角色扮演、互动教学、创业者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要积极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开发适用于远程教学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丰富培训的内容和手段。

(四)提供开业指导,帮助创业者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要聘请一批有创业经验的企业家、经营管理专家以及政府政策部门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服务,使其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并能运用经营策略和国家有关政策。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和开发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项目资源库,及时向创,业者推荐,指导其制定科学、适用的开业方案,帮助其成功开业。

(五)搞好创业孵化,提高创业者的实际操作能力。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利用部分关闭破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建设一批相对集中的创业市场或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帮助其在场(基地)内完成创业见习,丰富创业体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参与市场竞争,做强做稳做大企业奠定基础。

(六)开展融资服务,提高创业者的诚信意识和资金运作能力。要抓紧落实国家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贷款。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创业者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要结合信用社区建设,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诚信教育,跟踪了解资金使用状况。逐步建立创业者诚信档案,提高其诚实守信、按期还贷意识。

(七)加强跟踪扶持,提高创业者的经营能力。要跟踪了解其所办企业运营和发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经营状况。要建立创业指导中?协会),加强创业交流,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力度,切实将其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并从各级财政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落实创业培训所需经费。要结合地区实际,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以培训合格率、企业开办率、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率等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的创业培训绩效考评体系。国家创业示范城市和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要率先在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树立培训品牌、实现能力促创业、创业促就业上做出成绩。

(九)密切部门合作,落实扶持政策。要密切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经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合作,加强与企业界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共同搭建面向创业者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享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不断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

第7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范文

【关键词】失业;职业教育;培训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目前世界各国的失业率普遍飙升,给各国经济增长带来巨大压力。调查显示2013年美国失业率达7.3%;捷克7.5%;澳大利亚5.8%;加拿大7.1%;英国7.7%;俄罗斯9.2%;日本:4.1%。

同样在我国失业率也受到关注,根据商务部提供的数据2013年我国失业率达5%,城市登记失业率:4.1%。那么失业到底是怎样界定的,面对全球性的失业问题,各国有是怎样做的呢?职业教育与培训在治理失业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本文将尝试着做出探索。

一、失业内涵认识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统计标准,凡是在规定年龄内一定期间内(如一周或一天)属于下列情况的均属于失业人口:(1)没有工作,即在调查期间内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或自我雇佣;(2)当前可以工作,就是当前如果有就业机会,就可以工作;(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某一特定时期内通过登记、申请等特定方式正在寻找受雇或自我雇佣机会。

这种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找不到或丧失就业岗位的现象即为失业(Unemployment)。

我国对“失业”的界定: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就业岗位的情况。它包括:(1)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者;(2)企业宣布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3)被企业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4)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5)符合失业定义的其他人员。

除此,经济学界指出并非一个人处于就业状态就不是失业,还有一种失业叫“隐性失业”即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小于合理边际成本。隐性失业又包含两种,即就业不足和低效就业。

就业不足一是部分就业不足,工人的工作任务不足,但仍然可能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用一部分时间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剩余劳动时间闲置。二是完全就业不足,工人处于非工作状态,劳动时间完全没有被利用,但仍具有企业员工身份。

低效就业一是员工做满额定的劳动时间,完成了额定的工作量,但劳动生产率低于工资率。二是员工做满额定的劳动时间,但不能完成额定工作任务,劳动率低下,这是最隐蔽的隐性失业。

二、各国治理失业的经验

(一)积极关注,确立政府职责

工作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基石,工作的组织结构变动直接影响着社会结构的发展。因此,一国公民是否能顺利就业以及就业质量如何都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正常运转。同时一个国家的就业状况与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有密切的连续。因此各国国家都十分关注本国的就业和失业问题。美国在1946年通过了《就业法案》,其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对控制就业应承担的职责。俄罗斯1996年通过并与2003年修改了的《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旨在促进居民实现充分、生产性和自由选择的就业权利。欧洲真正对就业政策的共同关心始于1993年的德洛尔白皮书“增长、竞争力与就业”。考虑到欧盟严重的失业形势以及就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1997年6月,《阿姆斯特丹条约》首次将就业问题作为独立的部分纳入欧洲共同体条约之中。

(二)从政府层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保障

失业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社会经济各种因素相联系的,特别受经济增长状况影响较大,解决失业与再就业问题根本在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首先实施积极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主要包括积极的财政投入政策和财政优惠政策。财政投入是一种直接的投入,主要是通过增加财政预算投入来实施的。90年代,各国政府用于劳动力就业上的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一般在2%以上,有的国家如西班牙在就业严峻时曾达到3%以上;财政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减免企业税和对自谋职业者实行资金支持以稳定企业员工规模,增加就业机会。

其次是积极的产业政策。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是通过增加第三产业比例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些措施在西方国家已经很明显。同时积极扶持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在欧盟成员国中共有两千三百万左右,占欧盟企业总数的99%。中小型企业为欧盟国提供了70%的工作岗位,在房地产业、资源回收和建筑业中小型企业创造了80%的财富,在整个私营经济中其创造了55%-60%的财富。因此,中小型企业是解决失业的重头戏,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最后是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美国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其中对失业保险行政拨款、联邦对失业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失业保险的范围、资金来源享受条件等作了规定。近些年来,大多数国家开始变消极保险为积极保险,即把失业保险同职业介绍、技术培训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从简单地保护失业者变为促进再就业鼓励失业者尽快找到工作。

(三)从教育层面为失业的解决提供技术支持

教育层面的技术支持,主要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随着科技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对人才的规格要求越来越高,技术型失业成为当前失业的一大热门区,而治理这一类型的失业,教育与培训的投入是最为有效的。各国也都看到了这一点,开始转变消极为失业者发放救济金的失业政策而转向了积极开展针对失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其中最主要的是培训。由国家政府部门牵头或公或私的职业指导和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日本、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再就业培训机构。日本在劳动省下设了600多个“公共职业介绍所”,通过各种渠道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美国的《就业训练合作法》规定由州和地方政府及私人机构共同合作进行再就业培训项目的开发。

(四)整合各种社会力量

澳大利亚从1998年开始也对其就业服务体系进行了改革,撤销联邦就业服务中心,成立中央联接局,将就业服务外包,构建就业服务网络。由此,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非政府垄断的、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即由政府部门、中联、直接提供就业援助的机构以及社区组织组成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职业教育在解决失业中的能为

各国的就业指导和培训的展开即为教育在解决失业中能为的主要体现。教育与治理失业最密切的是职业教育与培训,即职业培训、上岗培训、再就业培训等。

以大职教观的观点看待这个问题,职业教育的范围应包含非常广的领域,首先其应包含普通初等教育中的职业准备教育,让学生了解社会的工作体系与结构,培养其幼年的职业兴趣与倾向,这在美、英、德等国表现尤为突出。从小的职业兴趣与倾向可以使孩子对社会和生活有更深刻的体会,也会促使他们积极追求;其次,它包含中、高等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最后是职后的培训,主要是针对成人的再培训,以使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和社会需要。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与劳动部门共同建立的就业指导机构,可以为失业者提供再就业信息,针对正常失业中都可以起到相应作用。例如摩擦型失业,就业信息的充足可以减少就业人员的过渡时间,让他们更快的找到适合自己的企业,也可以供企业找到合适的员工。英国就业服务机构遍布全国,由全国就业服务总局、区域局和分区组成,失业者能从职业介绍所获得全部工作机会信息。对于初次就业的学生来说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也是减少摩擦型失业的良药。

其次,培训机构的建立对于技术型、结构型失业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学校的职业教育与现实工作之间总会有“代沟”,而培训,特别是企业参与的培训可以很好的化解这个代沟。有企业参与可以第一时间接触工作结合技术的变化,学生身临其境的学习可以更快建立企业归属感,以“合法的边缘性参与”弥补学校学习的缺憾。

最后,纵观国外的培训开展,企业参与是培训成功的关键,而企业参与职业培训有三个关键因素要解决:

培训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状况;国家的教育与培训政策环境;劳国家动力市场的管理和运行情况。

这三个因素制约着企业是否愿意参与培训与培训能否顺利成功开展。因此为了让企业真正参与职业教育培训中来,我们必须给企业创造更好的环境,最终实现双赢。德国和日本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企业参与热情很高,也因此德国的“双元制”和日本的“产学官”合作都比较成功。

纵观他们成功的因素,首先他们的企业在投入培训时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第一,员工以“合法的边缘性”参与角色进入培训岗位,可以补充其企业用人,减少其雇佣成本。同时,在学生进入企业培训的过程也是企业筛选甄别其未来员工的过程,节省了其招录员工的时间和成本;其次,与高校的密切合作可以推进企业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在日本这种企业参与员工培训就是企业份内的事情,在这种社会责任与义务的意识下企业参与培训的热情很高。国家的培训政策环境也是制约企业参与的重要因素。美国《就业训练法》的颁布为失业者、青年人和贫困者的培训有了法律保障,许多机构都提供相应服务。而早在70年代,日本就已经实行了“产业劳动恳谈会”制度,由工会、企业组织最高领导和劳动大臣参加,主要协商劳动关系,讨论修正就业政策。

国外的一些政策措施无论从大的背景环境和内部的调节机制都给企业留有很大的发挥空间,而我国目前还有很大的空白,而大的改观也就是近年来的劳动部和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对推动我国的就业与再就业政策改革与推进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将会推进职业培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袁伦渠.劳动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2] 杨伟国.从欧洲就业战略到新欧洲就业战略[J].新视野, 2005,2.

[3] 孙华章.国外失业的考察及其启示[J].当代经济,2006,6.

[4] DG Employment,Social Affairs and Equal Opportunities: Guide for Training in SMEs[R].EU:DG Employment, Social Affairs and Equal Opportunities,2008

[5] 冯胜利.国外治理失业的政策措施及其借鉴意义[J].理论探讨,2003,3.

[6] 竹淑琴.澳大利亚公共就业服务模式[J].中国劳动, 2006,12.

第8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范文

经过市区两级有关部门的精心准备,今天,ZZ市XX区下岗失业党员创业培训班在这里正式开学了。我认为,这种专门针对下岗失业党员的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很好,很有现实意义,是我们党建工作紧扣发展主题、促进相融互动的有力体现。在此,我代表市委对本次培训班的隆重开班表示热烈的祝贺!(刚才,省电教中心的彭主任代表省委组织部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介绍了全省电教就业培训工作形势,同时对我市电教培训工作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和要求。在此,我也对省委组织部尤其是彭主任长期以来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培训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转型期。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等种种原因,必然产生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问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当务之急。我们首先从抓党员的就业培训工作入手,促进下岗失业党员创业和再就业,既是党建工作适应国企改革的形势所迫,也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任务之需。

(二)开展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培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党员的深亲关怀。就业是民生之本,千方百计促进就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在下岗失业人员中有一部分是党员,过去他们一直是企业的骨干,他们为党的事业和国家建设作出过贡献,理应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开展下岗位失业党员再就业培训工作是整个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要管党原则的重要实践,也是我市实施“党员凝聚工程”,实现“让党员得利”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下岗失业党员的关怀。

(三)开展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培训有利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产生“带头创业、带领就业”的双重效果。通过开展对下岗失业党员的培训,使下岗失业党员了解掌握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信心,掌握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技能,不但可以促进下岗失业党员自身成功再就业,而且可以有效提升广大下岗失业党员带领和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能力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可以说,切实抓好下岗失业党员创业和再就业培训,是我们党建工作紧扣发展主题,促进相融互动的有力体现,是新形势下拓展党建领域,改进工作方法的好形式。

二、明确思路,精心部署,切实抓好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培训工作

一直以来,我市都非常重视下岗失业党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市委多次专题研究,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政策,各级务必切实好落实。当前,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党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应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切实把下岗失业党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下岗失业党员培训就业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以组织、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以各级各类再就业培训机构为支撑,以广大社区为基本单位,以各种培训资源为依托,覆盖市、区(县)、乡(镇)、社区的多级工作网络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下岗失业党员就业培训的目标责任制,将下岗失业党员培训再就业工作纳入对组织、劳动保障部门的考核内容予以考核。

二是要认真规划、扎实推进。要以社区为单位切实搞好本区域内下岗失业党员的摸底调查,掌握底数,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资料库并进行科学分析。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整合各方面的资源优势,通过电教就业培训、志愿者培训、实用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级分类开展好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党组织尤其要从组织管理、资源整合、经费保障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是要搞好保障,讲求实效。培训是手段,就业是目的。要把培训与提供就业服务相结合,各级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主动与民营企业等用人单位联系、沟通,动员他们拿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党员就业。各级劳动力、人才市场应加强面向下岗失业党员的再就业工作服务,积极向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党员就业。要把培训与落实扶持政策相结合,积极协调财政、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要把培训与“一对一”结对帮扶相结合,建立起在职在岗党员与辖区内下岗失业党员的结对帮扶制度,对下岗失业党员提供再就业帮扶,促进他们通过培训后,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努力学习,提高素质,真正使再就业培训产生实效

为筹备这期培训班,市、区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作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邀请了再就业工作方面的专家为大家授课。借此机会,我向今天参训的所有学员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是要树立信心、转变观念。希望广大参训学员要努力做到“失业不失志”,继续发扬党的艰苦奋斗优良作风,牢固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同时,要积极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自主创业的勇气,树立多元化的就业指导思想,尤其要自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丰富就业形式,走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制的就业道路。

二是要学有所成、学以致用。要组织这样一次专门针对下岗失业党员的培训班不容易,希望广大参训学员一定要珍惜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遵守纪律、认真学习、认真听讲、深入思考,通过培训了解掌握创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增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本领,为自身创业和实现再就业奠定坚实的素质和能力基础。

第9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范文

一、管理体制

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隶属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街道办事处全面管理。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为事业单位登记法人,业务方面履行法人职责。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配备正式工作人员4-6名,专职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在服务大厅设置失业协保登记、职业介绍、创业服务、技能培训、退休管理、居民保险等4-6个服务窗口。区人社局负责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业务培训及业务指导。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责任目标考核。

街道办事处对所辖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勤、考核、使用、福利等管理。街道党工委对所辖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调配、晋升、奖惩等提出意见,与区人社局沟通协调一致后,由区人社局履行程序。

二、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失业、就业、创业、培训、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辖区内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工作,承办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具体包括:

1.为辖区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进行失业金的汇总发放。为具有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扶持金、小额贷款的初审把关手续。

2.负责指导社区保障服务站做好失业人员的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失业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就业、培训等情况台帐和数据库,及时掌握隐性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3.组织指导社区保障服务站开展辖区内就业岗位的调查、收集工作,掌握辖区内企业岗位数量,及时做好需求动态信息录入工作。组织指导社区保障服务站收集、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安置项目。

4.为辖区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查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定期举办街道、社区就业招聘会,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就业招聘工作。

5.指导社区保障服务站负责调查、统计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情况,指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各项就业补贴。

6.做好培训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指导社区保障服务站组织失业人员报名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7.做好各类退休人员的专项台帐建立和认证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及时、准确地做好本街道退休人员的资料统计工作,并向区退管机构及时报告退休职工生存、死亡等变化情况。组织辖区内退休人员举办各类文体娱乐活动。

8.做好辖区内企业信息普查和数据采集工作,做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9.协助开展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助开展区域内和谐劳动关系的维护工作。

10.做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发放等工作。

11.做好各类工作台账、财务凭证、人员档案等的采集、管理、归档工作。

12.做好辖区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社区保障服务站帮助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和政策扶持。

13.积极参加人社局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做好基层服务。组织劳动协理员参加业务培训,负责对社区保障服务站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

三、工作要求

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明确每个岗位的基本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1.各街道保障服务中心要按照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岗位职责,并上报市北人社局备案;根据工作要求和变化,进行协管员的统一调配。

2.加强业务培训。按时参加区就业服务中心召开的业务例会,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完善基础管理,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岗位练兵,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要建立会议、登记统计、工作调度、检查考核等制度,统一服务流程,规范管理办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误时、不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