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失业保险服务范文

失业保险服务精选(九篇)

失业保险服务

第1篇:失业保险服务范文

第二条 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是失业保险基金对市、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就业咨询、职业指导、政策宣传等就业服务和进行失业人员调查、统计、监控失业率等工作经费的专项补贴。

第三条 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就业服务费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项目下设立收支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补贴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管理。市、区(县)、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按照上年失业人员档案数量和就业服务工作和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补贴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

第五条 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补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失业人员及其档案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六条 充分发挥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的使用效益,为提高全市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市、区(县)、街道(镇)劳动和保障部门实行就业服务费补贴使用考核制度。市、区(县)应建立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市、区(县)每季按规定比例的80%拨付就业服务费补贴,待考核合格后,剩余部分予以追加拨付(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 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的使用范围。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管理的就业服务补贴,主要用于全市失业人员的监控,失业人员的情况调研和区(县)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各项业务培训、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小型业务会议费用等就业服务支出补贴。

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管理的就业服务补贴,主要用于区、县失业人员的监控,失业人员的情况调研和街道、镇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各项业务培训。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小型业务会议费用,失业人员档案接收管理等就业服务支出补贴。

三、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管理的就业服务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递、保存、整理和开具有关证明、材料等有关费用的支出。主要开支项目如下:

(一)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的保存、整理、防火、防潮、防蛀和接收、转递人事档案关系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

(二)政策宣传、就业咨询补贴。主要用于对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保险、劳动就业政策宣传、咨询、指导和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信息等就业服务有关的材料印刷、业务书籍、资料的购置和邮电费用支出;

(三)失业人员统计、调研补贴。主要用于开展失业人员的统计、分析、调查、监控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对由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补贴开支形成的固定资产,列入失业保险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补贴按季逐级拨付,实行市、区(县)、街道(镇)分级使用管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根据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城镇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情况》报表,制定拨款计划,由市社保中心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补贴资金划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街道、镇《城镇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情况》报表,按照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补贴规定的比例,将市社保中心下拨的资金10日内划拨给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条 就业服务费补贴收支渠道。

一、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出”项目中列支。

二、区(县)、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上级拨入的就业服务补贴后,应在上级拨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出”项目下设的“就业服务补贴明细”科目登记入账。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就业服务费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和《关于下发失业保险基金 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0〕6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区(县)、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超范围使用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并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2篇:失业保险服务范文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

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十六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七条(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第十八条(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第十九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但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三)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或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年龄大的失业人员除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外,也可以同时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第二十一条(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二十二条(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退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定期的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

(五)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基金的统筹和免税)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对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者,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

1998年10月1日之前在职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二条(其他)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3篇:失业保险服务范文

1.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按月通报全市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2.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享受政策的企业实体、个人的认定和凭证发放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完善操作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严格执行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支出项目、支出标准、申领和审批程序等,用好管好资金,充分发挥政策效益。

3.强化就业援助。以精细化、长效化为目标,规范零就业家庭、灵活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管理,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形成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就业困难对象的登记认定,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

4.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设立专门窗口提供就业服务。认真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全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5.稳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改进方式方法、减化手续、降低门槛,努力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提高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扶持。进一步加强审核监管,强化风险防控,加强贷后指导跟踪,建立和完善“贷得多、用得好、收得回”的良性工作机制。

6.强化创业服务。加强基层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充实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建设服务队伍、规范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为各类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

7.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完善鼓励创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相互联动机制,扩大政策、信贷、培训、服务促进创业的效应。加强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创业型乡镇、街道、园区、社区活动,努力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三、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8.积极参与重大项目人力资源招募工作。进一步挖掘招募资源,完善招募方式,强化后续管理服务,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9.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全年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1.2万人,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技能就业。

10.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人力资源市场和基层工作平台为依托,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本地人力资源状况,定期向社会空岗信息和供求分析报告,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引导求职者转变就业观念,努力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实现用人单位的招工需求与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信息对接,促进劳动者就近就地就业。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1.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创新培训方法、实行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的经验做法,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12.抓好职业培训规范管理。认真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逐步建立完善培训档案、数据库及查询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审核管理。

13.建立职业培训体系。把返乡农民工、困难企业职工、城镇失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及农村“两后生”预备制培训作为重点,整合培训实训资源,打造培训品牌,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职业培训体系。

14.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继续规范培训标准,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师资选拔等,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五、全面推进失业保险工作

15.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发放。以非公单位、私营企业和农民工为失业保险参保扩面为重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规范缴费基数的核定,加大清欠力度,确保保费应收尽收。依法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6.规范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严格按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方式,全面实现“统收统支”,做到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统一确定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统一业务流程。

17.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操作程序,加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8.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和人社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失业保险相关数据的采集与审核、保管与维护、查询与使用,加强保密和安全管理。

19.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开展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重点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预防在征缴、管理和待遇支付各环节出现新的问题。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及稽核工作制度,扩大稽核范围,严格执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支出使用程序,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确保预算执行及时、有效、均衡和安全。

20.加强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快基础数据清理,全面使用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业务软件失业保险模块,确保失业保险联网数据的上报。

21.提高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能力。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手段,提高失业保险工作精细化水平。

22.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工作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以扩展失业动态监测范围为重点,通过完善技术手段和方法,做好数据审核、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

六、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23.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在全市统一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

24.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监测。扩大就业失业登记的覆盖面,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提高就业信息监测上报数据的数量和质量,年末就业信息监测上报数据达到20万条以上。

25.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报告公开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市场按季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报告,加强对职业供求信息的分析,上报及时准确,实现分析报告质量有较大提高。

七、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26.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业务软件,努力推进市、县、街道(乡镇)和社区四级联网、数据共享,并通过业务专网报送数据。建立完善公共招聘网。

27.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确定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场所建设、网络建设。

28.加强调查研究。围绕就业服务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专题调研。在全市开展优秀调研文章评选活动。

29.加强统计工作。全面执行就业、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全面启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软件,逐步建立以信息化为基础的就业服务统计制度。

30.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强化对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重大活动的宣传,不断提高宣传工作质量和舆情导向能力。做好政务信息采编和报送工作,总结、交流、推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

31.加强维稳工作。牢固树立全员、全程维稳理念,强化主动维稳意识,加强信息研判,加强对就业、失业保险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确保“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可控”,维护社会稳定。

八、不断加强系统自身建设

32.加强队伍建设。继续按照“建一流队伍、干一流业绩、创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开展干部队伍作风整肃活动,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提高干部职工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

第4篇:失业保险服务范文

一、动态管理模式

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是指以失业登记和档案管理为依据,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平台,以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手段,实时掌握失业人员动态状况并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的模式。

二、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

(二)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为失业保险工作的业务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街道(乡镇)、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2.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负责管理社区微机发放失业保险金网络系统,制定和完善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监督辖区街道(乡镇)、社区履行失业人员申领签字手续。

4.按时向银行拨付失业保险金。

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解决涉及失业人员的各类业务问题。

(三)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指导、监督社区开展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负责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报表汇总并上报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本社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台帐档案和数据库,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做到“五清”,即家庭状况清、收入情况清、就业愿望清、培训意向清、安置去向清。

2.组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签字事宜。

3.对失业人员进行基本情况登记、管理、统计调查工作。

4.跟踪管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再就业和增减变动情况。

5.组织失业人员开展义务劳动,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为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等。

6.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企业用工信息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等服务。针对失业人员特点,帮助其通过创业、灵活就业、企业吸纳、劳务派遣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渠道尽快实现就业。

7.及时传达党和国家对失业人员的有关方针政策,对重要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做好本辖区社会稳定工作。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办理失业登记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以及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和所在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办理程序为:

1.失业人员凭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红头文件),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失业人员服务指南》、《申领失业保险金通知书》。

2.失业人员凭《申领失业保险金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有关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填写《失业人员向社区报到登记表》,取得《社区接收管理失业人员证明》。

3.失业人员持社区证明、身份证、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业人员在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下月起,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社区报到,纳入社区管理。

纳入社区管理的失业人员,每月13—15日(节假日顺延)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在社区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市本级新增失业人员第一次在社区办理完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后,月底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市解北邮局领取存折,以后每月到市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各县(市)、区失业人员到指定的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四、开展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一)失业人员纳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管理。一是将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连接至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二是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计算机和其它办公设备;三是各社区要明确一名劳动保障协管员负责社区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四是建立健全失业人员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二)市、县(市、区)两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一是通过建立创业基地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二是结合社区居民的需要,组织辖区失业人员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微小型创业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三是开发社区治安、保安、保洁、保绿、车辆看管等社会公益性的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四是通过内引外联,推进素质较高的失业人员向省内外转移,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三)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定期组织失业人员召开座谈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有益于失业人员身心健康的学习、娱乐活动,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通过这些活动倾听失业人员对就业和再就业服务方面的意见,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思想动态,帮助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对新登记的失业人员实行必访制度,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对生病或家庭发生困难的失业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对长期失业者进行重点走访。

(四)建立月报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每月要通过签字、座谈会和走访等活动加强与失业人员的联系,按下述分类准确了解失业人员现状:

1.从事临时性工作;

2.自谋职业;

3.从事公益性劳动岗位;

4.非正规组织就业;

5.其他灵活就业;

6.暂无求职愿望;

7.暂无就业能力;

8.就读非全日制学校;

9.实际失业。了解失业人员的培训意向、求职愿望、身体健康状况、思想动态等情况并及时输入计算机,定期生成有关失业人员动态表,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每月汇总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下月拨付失业保险金的依据。

(五)每年为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免费培训。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失业人员的培训意愿和市场就业需求,组织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培训志愿表,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到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失业人员培训规定统一分配到经过公开招标的培训机构。

五、建立失业保险金停发机制

(一)失业保险金停发的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重新就业的认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或重新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定劳动合同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的;

4.已从事比较稳定的(三个月以上)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失业保险金停发的程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每月提供失业人员动态表,填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停止支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对失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失业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应做到:

(一)按规定接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管理。

(二)积极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参加街道(乡镇)、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四)遵守失业保险金申领制度,按月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签字和失业状态确认,提供求职证明,如实定期报告就业状况。

(五)实现再就业后,应在15日内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六)自觉配合接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求职调查。

七、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部门联动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管理,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各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舆论氛围。针对部分失业人员“有业不就”和“隐形就业”的现象,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失业人员自强自立实现创业和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失业人员主动就业的意识,消除依赖失业保险的思想,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加强劳动监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进行重点监察,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第5篇:失业保险服务范文

关键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风险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我国大力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改变了居民的居住方式,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社会需求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也暴露出许[1]多社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党的第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提出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物业管理区域是社区的元素。构建和谐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需要构建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为此,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至上”“顾客永远是对的”作为企业的服务理念。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为了满足业主的各种需求,除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保质保量提供物业服务以外,还额外提供合同外的一些服务,如常见新闻媒体报道的物业公司人员帮老年业主提东西、帮业主打捞掉落到景观水池的东西等。物业管理工作满足了业主的真实需求,从而取得了业主的肯定并使企业得以发展壮大。但在实际工作中,随着业主需求的多样化和多变性,物业服务企业除了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所有业主提供公共服务以外,也会碰到一些业主提出无理的要求,使物业服务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还会碰到街道、社区或者水电、环保、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提出协助或者配合的各种要求,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负担。对于这些要求,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管理是以项目为基础,若项目管理落实不到位,也会加大物业管理的风险。2017年2月份,因为阻碍法院执行,苏南万科物业公司被法院开出30万元罚单,值得物业服务企业再次认真思考如何正确履行职责,如何正确识别风险、有效规避风险。

二、物业管理风险的类型

在现代生活中,风险有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就是风险带来的结果可能使企业蒙受损失,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抑或没有损失也没有收益。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该种风险带来的结果就是损失,只是损失的大小还不确定。在物业管理行业,物业管理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条件下,在特定期间内,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人财物损失。物业管理风险也表现为结果的不确定性或者损失的不确定性。如果物业服务人员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业主对服务结果不满意,企业可能要承担经济损失,如物业费收缴率达不到预期目标。企业还可能需要承担非经济损失,如企业形象受损,业主不尊重物业服务人员导致这些员工情绪低落、工作效率低下。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善待员工,导致员工抱怨企业提供的工资低、待遇低差、工作条件差、安全无保障,也会使企业形象受损,这些都是物业管理行业中的损失不确定性风险。而如果物业服务人员应业主或其他委托人的要求,履行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果结果不能令业主满意,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类同于前述的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如果能够获得业主的好评、好感,则能给企业形象加分,当然业主也可能习以为常,觉得物业服务人员这么做都是应该的,这就是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

三、物业管理风险形成的原因

当前,物业服务企业风险的形成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1)自然因素。现实社会中,自然界可能发生地震、台风、冰雹、雷电、水灾等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可能造成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受到损坏,人员受到伤害,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带来损失。(2)设施设备因素。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设施设备可能存在设计不合理、生产安装有缺陷、使用保养不合规的情况,加上自然老化和腐蚀等,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带来损失。(3)管理因素。物业服务企业制度如果不合理或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严,加上如果人员素质不高带来的操作失误、人为破坏、业主纠纷、员工抱怨等,这些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如果缺乏风险意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缺乏管理经验,以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政府及时的支持等,都可能使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同的管理阶段发生各种风险。如前期介入阶段项目接管的不确定性风险和专业服务咨询风险,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合同风险,日常物业管理阶段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接受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日常运作的风险。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分析风险产生的影响因素和原因,在物业管理风险发生之前,采取各种预防手段和控制措施,以最低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成本,消除风险或降低风险危害,可以使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物业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同时,可以使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竞争力。如果风险不能得到消除或控制,风险的发生可能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会使企业的长短期发展规划难以贯彻落实,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声誉带来危害。

四、物业管理风险应对

内地在推进物业管理的路上已经走过了36年。36年来,内地物业管理行业快速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线员工流动率高、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群众投诉多等问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缺乏管理经验和风险意识、保险意识等问题同时存在着。这些问题以及前述因素的存在,导致物业管理风险频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策略,采取预防措施,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同管理阶段的不同风险,采取相应的方法来应对风险。

(一)物业管理风险应对策略

1.风险回避策略

该策略是指实施某项工作,其损失大于收益时,企业应采用策略。在面对风险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优先考虑回避风险,这是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当然,采用该策略的前提条件是风险可回避。如果风险无法避免,或者风险虽然可以避免,但回避的成本过大,得不偿失,那么,企业有必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确定是否采用该策略。

2.风险控制策略

该策略是指尽可能不让风险发生或减少风险发生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采用该策略,要求物业服务人员能够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准确开展风险预测,控制风险因素,减少风险的发生。

3.风险分散策略

该策略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除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外,通过开展多种经营、分散投资、多渠道筹资等方式,分散经营风险,从而达到有效的风险控制。

4.风险承受策略

该策略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承担风险。如果是突发事件给企业带来风险,则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全部承担。如苏南万科物业被罚30万元,这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未能预测到的风险损失,这个损失只能是企业自行承担。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有的风险是企业可以预测的,如业主欠交物业费。业主应交而未交的物业费,在物业服务人员的催缴下,部分可以收回,但多数企业无法做到全部收回。对应收未收的物业费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做法,也是一种较好的风险承受策略。

5.风险转移策略

该策略是指企业可以对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意外伤害、财产、医疗、共用设施设备公众责任等方面进行保险,把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与专业公司签订合同的形式,出包部分专项业务,转移部分风险。

(二)物业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风险,应该在上述策略的基础上,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学习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任何时候都是人们行动的指南,物业服务人员也不例外。物业服务人员要敬法、学法、知法、守法,在物业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处理各项日常事务和解决各类纠纷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依据,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规避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加强自身建设,练好发展内功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的发展战略从职能部门的贯彻落实再到岗位人员的执行运作都能得到有效实施。其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增强员工防范风险的意识。再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培训、竞赛、考核等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技能,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3.建立沟通机制,妥善处理关系

物业管理具有社会化的特点,需要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关单位打交道。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提高沟通技巧,处理好与这些单位和个人的关系,使他们理解、支持物业管理工作。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机制,搭建舆论宣传的平台,树[2]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在风险发生时,客观报道事实,正面引导公众,避免势态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损失。

(三)物业管理风险的应对方法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同管理阶段面临的不同风险,采取相应的方法来应对风险。

1.前期介入阶段的风险应对方法

在前期介入阶段,物业管理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前期投入成本可能无法收回以及未能发现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合理化建议不被重视和采纳。一直以来,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企业通过投标参与物业项目管理权的竞争,但最终只有一个企业中标。一旦未中标,企业为获取项目管理权的各种前期投入成本将付之东流。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投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拟投标项目和竞争对手进行详细分析。充分了解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历史产品质量以及拟投标项目在当地物业项目中的层次地位;同时,分析当地群众接受物业管理程度、物业服务费的收缴率情况、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规等。结合竞争对手的实力,最后确定是否参与竞争并争取中标,避免蒙受人、财、物的损失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受到损害。前期介入的另一个风险主要体现在未发现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不到重视和采纳。为避免这类风险,企业有必要选派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过硬的人员参与前期介入。同时,开通有效的沟通渠道,提高沟通技巧,及时与开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沟通,取得他们的重视和认可。对开发、施工单位不采纳的建议,可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并做好备签手续,以明确相关责任,避免部分规划设计隐患及施工隐患带来的风险。

2.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风险应对方法

前期物业管理的风险较复杂,许多日常物业管理阶段的风险也会在这个阶段出现,这些风险的应对方法将在日常物业管理风险应对方法中一并探讨。在此,主要探讨该阶段的合同风险。

(1)合同签订风险

这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盲目压低物业服务费,没有清晰约定有关责任和免责条款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极有可能使企业接管项目后,因承担风险、收入减少而难以为继,当企业发生不测时,处于被动局面。为避免这类风险,物业服务企业要明确合同内容,特别是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标准和要求、物业管理费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用房、违约责任、[3]免责条款等。

(2)合同期限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物业服务企业有可能被业主提前解聘。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企业在入驻物业项目时,对项目做的长期服务规划无法完全实施,为长期服务该项目投入的各项付出无法按计划回收,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促成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服务,确保企业长远服务规划得以落实。

(3)合同执行风险

该风险是由于部分业主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知的缺失或其他原因,不认同、不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传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权利义务,提高业主的消费意识和法律意识,化解该[4]类纠纷的发生和风险带来的损失。

3.日常管理风险的应对

在日常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面对以下风险。

(1)治安风险

该类风险是指由于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引发的偷盗、抢劫、欺诈、斗殴等,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财产损失、人[5]身伤害等。应对这类风险,物业服务企业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协助治安管理部门维护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具体说,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针对不同的管理区域,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根据岗位要求安排合适人员严格执行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并排除治安隐患。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做好痕迹管理,对履行职责所开展的工作均应该留下纸质、音像等证明材料,以免发生该类案件时,无法免责。

(2)公共设施设备风险

由于各种自然因素及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毁损、被盗,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带来风险。近年来频发的电梯故障、停车场业主车辆受损被盗、高空坠物等均属于该类风险。针对这类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接管验收时把好查验关;在日常管理期间,做好日常巡查、维保工作。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以便减少风险发生时降低损失。对于停车场的管理,如有可能,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启用自动识别系统和无死角监控系统,提高车辆进出甄别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应该安装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免责告示,加强巡查。

(3)消防管理风险

消防管理风险是指由于煤气泄露、电路电器老化、装修明火、节日烟花香火等引起的火灾风险。当前频发的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是新型火灾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管理,避免管理疏忽和过错,否则也需要承担该风险带来的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知识培训讲座,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和业主演练,使员工和业主能正确、快速使用消防设施设备,掌握火灾发生后的救护方法。

(4)环境管理风险

由于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保洁等环境管理工作未能取得业主的认可而引发环境管理风险,如业主摔伤、财物受损等。对该类风险的防范,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预防告知工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服务过程中,尽量避开业主通行时间,缩短作业时间,或者适当封闭作业区域,避免与业主接触。完成服务工作后的一定时间内,应在作业区周围设置明显的提示和告知标志。

(5)服务沟通风险

服务沟通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由于缺乏礼貌、态度生硬、反应迟缓等问题引起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满的风险,或者与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事业单位、专业服务公司、新闻传播媒体等沟通不畅,给企业带来经济和非经济损失。对于服务风险的防范,除了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外,可以经常开展业务流程训练和技能竞赛。对于沟通风险,需要与相关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联动机制,同时,提高人员的沟通技能,以有效规避服务沟通风险。

五、结束语

物业管理行业属于微利行业,绝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在艰难中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有必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在运营过程中有效规避各类风险,将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章月萍.基于社会管理创新视角——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有机耦合[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13(2):72-76.

[2]章月萍.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物业管理问题[J].宜春学院学报,2013(7):36-39.

[3]石力.提高法律意识规避物业服务风险[J].中国物业管理,2010(9):56-57.

[4]赵阳.浅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建筑大学学报,2015(1):87-90.

第6篇:失业保险服务范文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形势的意见》精神,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领导责任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受金融危机影响,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为此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三)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四)进一步深化创业促就业工作。扎实推进全民创业、家庭创业和自主创业,结合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支持创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失业变化情况。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完善考核体系,夯实工作责任,依法加强对街道、部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确保促进就业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

(七)继续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延续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年底。

(八)继续实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大力支持创业带就业。要在政策范围内不断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将个人小额担保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3-8万元,贷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将贷款额度由1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进一步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十)全面落实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将享受社保补贴年龄从“4050”下延至“3848”,补贴额度由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的2/3,调整为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全额。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一)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街、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四是由市政府或其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十二)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各街道、各部门要把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使有就业需求的居民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三)引导、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对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同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对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关闭破产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职工和自行消化富余人员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形势的意见》的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相应数额的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安置补贴。

对暂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交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将困难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调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20%;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十四)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区财政根据就业工作目标,在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资金年度累计节余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年就业资金收入总额的20%。

三、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十五)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和“民生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备先进、服务规范的区、街、社区人力资源有形市场;规范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保障和劳动维权“一站式”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十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区、街、社区联网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实现“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区联网、信息共享”目标,为求职者提供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减少求职者的就业成本。

(十七)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十九)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加大政府购买培训的力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形势的意见》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和鉴定费用。

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首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切实解决问题。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第7篇:失业保险服务范文

一、人事人才实现“根本转变”

新的一年,我局将进一步更新观念,尽快实现从传统的人事人才服务向符合市场经济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建设的根本转变,在人事管理的薄弱环节上多做文章,着力建设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为新区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人事人才保障。

1、转变工作方式,完善党政人力资源开发与建设。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举办各类专题培训,建设高素质的“执政人才”队伍,建立学习型组织。组织开展公务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完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普通话测试。加强公务员管理,完善考核机制,在天元区范围内实行效率优先的绩效考核。

2、转变工作思路,探索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建设。为企业引进所需人才、加强企业人才管理,这些都是我们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我们工作努力的方向。我局将深入企业开展宣传和调研,通过“站、会、网”加强与企业双向交流的联系,满足企业人才需求。同时,完善人事服务,建立区校对接等人才储备机制;充分利用高新区人才资源网,建立人才信息库,加大人才派遣力度。版权所有

3、规范管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即将出台的《公务员法》的学习和宣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劳动人事工作。继续开展调研,就规范管理处、居委会的人事管理提出可操作性意见,建立既调动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的管理机制。积极指导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全面实行人事,做好改革改制单位人员的身份置换、社保接续、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就业培训突出“创新思路”

2005年就业和再就业的工作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人员4500人,组织1200名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劳动力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举办推荐就业现场应聘会8场,推荐就业2000人次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以内。

1、创新培训思路,以培训促进就业。一是在征地较多的管理处全面开办夜校培训班,让失地农民利用业余时间提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尽早实现由农民向技能工人的转变。二是创造条件开办2期SYB创业培训班,帮助60名有创业愿望的失地劳动力自主创业。三是组织指导农村乡镇劳保站举办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班,帮助更多的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2、开拓就业渠道,全力实现就业目标。一是启动失地劳动力申请小额贴息贷款。制定失地劳动力申请小额贴息贷款程序,落实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支持失地劳动力申办小额贴息贷款,促进失地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二是组织举办推荐就业现场应聘会。利用劳动人事流动服务站,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搜集用工信息,以新区企业扩产、新办企业投产、第三产业开发为契机,举办各类推荐就业现场应聘会,直接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劳动力就业。三是购买一批公益性岗位,援助大龄困难的失地劳动力就业。新建园区和城区的环卫、城管、保安等公益性岗位,由政府出资统一购买,统一安排“4050”人员上岗就业。四是广泛发动群众宣传就业政策,传播新的劳动就业观念,转变失地劳动力陈旧的就业观念。通过树立就业典型,带动失地劳动力参加培训和积极就业、自主创业。

三、社会保险重在“完善体系”

在已经启动农垦系统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些新险种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思路,积极探索,培育和完善“横”涉及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农垦系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纵”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园艺场农工、失地劳动力、灵活就业人员的全方位“新区社会保险体系”。我们的目标是:2005年,社会保险共扩面4000人,征缴各项保险费2000万元。实现退休人员全部进入社区管理。

1、完善和推进农垦企业养老保险。按照省、市要求开展扩面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巩固工作成果,完善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资料和各种手续,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整体运作程序规范、机制正常。继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区政府、我局、基层单位三级联动,共同维护新区稳定的工作格局。

2、重点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局2005年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市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认真开展参保人员的新增、续保、缴费、享受待遇等工作。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进入社区工作,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版权所有

3、全面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按照市局统一部署,落实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的管理机构、人员、场地和经费等,完善服务设施,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的接交工作,建立基本信息库,加强档案管理。

4、完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基金的管理方法和监督制度,用好管好基金,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对于六大保险,在加大征缴力度的同时,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实现参保者个人、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督机构等对象的共同监督。依托高新区人力资源网,实施科学管理,探索建立社会保险缴费网络查询系统。

四、服务工作着力“打造品牌”

在建立区劳动人事流动工作服务站、成立新区人力资源研究会、研发开通高新区人力资源网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站、会、网”为服务平台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率先在全市四区五县推出具有我局特色的一体化服务品牌。

第8篇:失业保险服务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省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发〔20*〕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和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一)对本市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对本市城镇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下)的下列人员,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①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年12月31日;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③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身体残疾人员;⑤市级以上劳动模范;⑥烈士家属及其子女。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遭遇灾祸的特困家庭成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1、已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2、已有经营收入的(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按《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扣减8000元。税收减免操作办法按*政办发〔20*〕25号之《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办法》执行。

对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包括报刊在内的商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按*政办发〔20*〕25号之《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办法》执行。

以上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六)对持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持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项目外的所有项目。

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和创业培训工作。对信用社区内或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由人民银行常德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七)各区县(市)要采取提高收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办法,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八)各区县(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九)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公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分别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小额贷款、求职登记等服务。

(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十一)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除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外,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按企业所招用持证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担保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信贷支持认定及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就业援助对象再就业援助力度

(十三)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可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各地要建立动态的就业援助对象台帐,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各区县(市)对就业援助对象要实施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或筹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就业援助对象。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的特长和就业意愿,按年度制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就业援助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援助。

2、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应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3、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操作管理办法按常劳社发〔20*〕32号文件执行。

4、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具体操作办法按常劳社发〔20*〕69号文件执行。

5、为重点帮扶就业援助对象,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选择部分就业容量大的企业作为批量援助试点单位。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常德中心支行制定。

四、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四)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证人员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相关服务;对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地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定期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补贴资金。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十五)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注重高技能人才培养,积极筹建常德高级技工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发挥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能力培训,为创业者提供就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大力实施“农民技能就业工程”,提升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能力。

(十六)持证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招录持证人员10人以上,且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可自主组织培训。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五、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十七)健全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职能,培养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建设,实现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信息联网。要完善网上职介功能,定期分析并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十八)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其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标准由当地政府落实。具体操作办法按常劳社〔20*〕73号文件执行。

(十九)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以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残疾人员、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服务。

(二十)各区县(市)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日程。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协作,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效应,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备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六、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适时采取调控措施。对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确实需要裁减人员的,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100人以内的,应事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的,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统计、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建立劳动力调查分析制度,实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办法,及时准确掌握实际失业率。

七、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要从制度上和具体操作方法上,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使之合理配套并相互衔接。着重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申领办法,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寻找工作作为重要前提。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就业不稳定且生活困难的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就业稳定程度,采取酌情递减救济待遇、给予相应补贴等办法,鼓励和扶持其稳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就业援助对象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积极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

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按有关规定停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帐,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准确无误。要做好用人单位及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统计工作。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八、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二十七)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即市就业工作市直部门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开展统计通报,督促检查各区县(市)及市直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区县(市)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具体职责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确定。

(二十八)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新增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九)各区县(市)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的1%的比例,将就业再就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经费除可用于国家、省规定的项目外,还可用于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驻外劳务机构建设和运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档案托管、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再就业宣传及就业再就业专项奖励等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项目。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分解应与各地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和工作成果挂钩,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跟踪问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中央、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

(三十一)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本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三十二)加强信息交换、协查和统计。统计、发展改革、工商、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劳动力抽样调查。劳动保障、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及时进行通报。

第9篇:失业保险服务范文

论文摘要 随着车险理赔工作难度的增加和汽车 工业 的快速 发展 ,车险客服岗位人员必须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并不断补充和完善,以提高车险客服工作质量。

车险业务在全面恢复保险业务后得到了迅猛发展,竞争主体迅速增多,条款不断更新,保障范围日趋全面,机动车 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中资产险公司的车险投保率迅速提高,整体业务规模得到进一步发展, 2000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车险业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价格折扣混乱,理赔结案率偏低,理赔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理赔程序和环节过于繁杂,查勘定损理赔核批时限长,故意刁难久拖不赔,赔付率过高及保险欺诈较多等。这些问题造成车险理赔投诉增多,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针对这些问题,保监会要求各产险公司增强诚信意识,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1 车险客服岗位和工作内容

车险客服岗位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主要包括接报案电话专线岗、查勘定损岗、报价岗、核赔岗、医疗跟踪岗、理算岗等岗位。

车辆发生事故报案后,由接报案电话专线岗进行查勘调度并跟踪处理过程和结果,同时,负责客户的电话回访工作;查勘定损岗负责保险车辆出险后的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核实出险标的,判断事故的真实性,查明出险原因,判定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告知客户索赔流程和所需单证;报价岗指导和管理车辆零配件报价工作,收集价格信息,建立价格库,审核查勘定损岗位人员确定的损失,负责联系疑难案件或疑难配件的供货;核赔岗负责保险责任审定、损失确认、报价审核、损失金额的理算等工作,对展业人员进行风险控制和核赔实务的指导、培训,依据理赔情况,对承保政策提出建议;医疗跟踪岗负责查勘人伤案件,了解伤情,预估医疗费用,指导客户进行人伤事故处理和索赔,审核、管理人伤案件索赔材料,确定合理的人伤赔偿费用,建立和维护与 医院 、法院、伤残鉴定部门等的合作关系;理算岗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送审、赔案缮制、理算和归档工作,审核客户的索赔手续,及时通知客户领取赔款,解答各方对赔案处理进展的查询。

车险客服部门依据保险合同对客户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理赔。客户发生的 经济 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除外责任,即使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客户的损失也不一定等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所以说,车险客服工作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车险客服工作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信誉,也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配备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车险客服队伍,保质保量地开展车险理赔工作。

2 车险客服队伍现状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家产险公司都十分注重培养和建设自己的车险客服队伍,总体来看,目前的车险客服队伍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学历虽基本在大专以上,但专业五花八门。这些人员到保险公司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一般是在老员工的带领下逐渐培养,还有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培训快速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以适应车险客服岗位的需要。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保险和汽车专业 教育 ,导致在工作中起点低、成长慢,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知识结构。

3 车险客服岗位人员合理的知识构成

随着车险理赔工作难度的增加和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

3. 1 职业道德与礼仪沟通知识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随着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也越来越被重视。客服工作作为车险业务的重要环节,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这直接决定了客服工作能否干好,能否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

车险客服工作需要岗位人员同相关各方人员打交道,如客户、修理厂、服务站、医院、同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社交礼仪和谈判沟通的知识,以顺利地进行人际交往,顺畅地交流和表达自己的思想,也可促进保险公司同其他部门的交流、开展业务及宣传公司形象。

3. 2 保险知识

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保险知识是基础。保险知识包括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车辆保险特征、理赔流程、相关单证、保险核赔、赔付指标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这些知识是车险客服人员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利保证。

3. 3 车辆知识和车辆事故分析知识

车险客服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事故损失确定。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等。车辆知识是确定车辆损失的基础,主要包括车辆构造、车辆电器、车辆维修、诊断检测等知识。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定损时,首先要确定事故导致了车辆哪些构件损坏及损坏的程度,然后根据损坏程度判定零部件是修复还是更换,修复要考虑采用哪些修复方法及其工时费用,更换要考虑零配件的市场报价,最后对修复好的车辆进行检测。通过确定损坏构件、维修费用、零配件价格等最终确定车辆损失。

由于车辆设计和制造技术的 发展 完善,加之 电子 技术在汽车上的普遍应用, 现代 车辆的结构性能日趋合理,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的 交通 事故逐渐减少,而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则在迅速增加。掌握事故分析的知识有利于客服岗位人员确定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准确识别故意事故和意外事故,以有效遏制保险诈骗、降低赔付率。

3. 4 人伤鉴定与赔偿知识

车辆事故损失除车辆损失外,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的理赔都需要考虑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人员伤亡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等。对人伤鉴定与赔偿一般需要掌握人体结构、医疗救治、药品分类、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等知识。

3. 5  法律 知识

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车险客服岗位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 6 其他知识

车辆客服岗位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应掌握摄影、绘图、驾驶及 计算 机等相关知识。现场查勘时对现场状况、证据、相互位置及损失部位等的拍摄需要摄影知识,摄影知识包括拍摄方法、拍摄角度、拍摄距离、拍摄技巧和接片技术等内容。对现场各元素相互位置的确定有时也需要绘制草图,虽然对草图不要求必须工整,但内容必须完整,尺寸数字要准确,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距离的大小应基本成比例,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具备一定的绘图知识。除此之外,客服岗位人员还应具备车辆驾驶、计算机应用等能力。

国务院23号文件以来,保险业在国家 经济 社会整体布局中的定位更加清晰,社会各界对商业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逐步提高,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改善。各产险公司应坚持“保户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理念,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车险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防止“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和“错赔、乱赔、滥赔”等失信行为,扭转部分群众对保险业“投保易、索赔难、收费快、赔款慢”的负面印象。车险客服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产险公司应在加强车险客服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全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知识构成合理的客服队伍,提高车险客服工作质量,促进车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参考 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