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失业保险如何购买精选(九篇)

失业保险如何购买

第1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在人生中,人们可能遭受到各种意外,而大家也知道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保险是目前可以弥补意外风险的重要手段,那么如何投保商业人身意外保险呢?这就需要大家跟我一起来了解一下了。

    商业人身意外保险包含很多不同的险种以适应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这些保险中有的是可以单独购买的主险,有的是购买主险之后就会有的附加险。有的意外保险除了在投保人发生意外导致伤残或是死亡之后给予一定的保险金作为赔付外,有的意外保险险种还会对投保人治疗伤残的而费用进行补偿。投保人在投保之前需要了解清楚保险的保障范围。如果保险人已经享受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就没有必要再购买覆盖医疗费用的意外险了;如果保险人已经购买了人身意外险,那就没有必要再购买交通工具意外险了。

    另外,了解商业人身意外保险的索赔程序有助于受益人顺利地获得赔付。被保人在遭受意外之后,应该在规定的期限通知保险公司,报案人可以是被保人,也可以是受益人,被保人家属以及其他人员,保案可以采取口头、打电话等多种形式。

    最后,在商业人身意外保险中,有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再要在这一期限之内,就不会失去赔偿的权利,还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必须提交保险单、死亡证明或残废证明、医药费报销单及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单证。

    如何投保商业人身意外保险呢?以上介绍的就是关于商业人身意外保险的相关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对你以后投商业人身意外保险一定会有好处的。

第2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关键词:消费者 购买行为 购买风险 购后评价

市场是企业营销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对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而言,深刻认识消费者市场的特点,准确把握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策略,提高市场营销的效率。

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类型

根据对消费者性格分析,可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分为六种类型:

1.习惯型。这类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总是认定和偏爱自己熟悉的品牌,一般没有事先思考的过程,也不经过挑选和比较而直接重复购买。例如,人们购买啤酒或香烟,一旦习惯了某个品牌,就会自动再购买这个品牌,而不需要经过考虑。

2.理智型。这类消费者在实际购买前,要对所购买的商品经过研究和比较,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思考时间,可以是几天、几个月;购买时也较冷静和慎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不容易受商品包装、商标、广告等宣传的影响,尤其对住房、汽车、高级音响等贵重商品或缺乏产品知识和经验,具有较大风险的购买,会考虑再三、全神贯注。

3.价格型。这类消费者特别重视价格,购买时对价格反应特别敏锐,往往以价格作为购买依据。一类是廉价型,以追求低价格为主要目标;另一类是高价型,以选择高价格的商品为主要目标。

4.冲动型。这类消费者易受商品外观、广告宣传以及朋友的影响,喜欢追求美观、名牌和新产品,不太讲究商品的效用和性能,一般购买前都没有经过预先考虑,而是在销售现场临时决定购买。例如,家庭主妇在大型超市购物时,被一包装精美的饼干或糖果所吸引而临时决定给孩子买一袋。

5.情感型。这类消费者的购买多属情感反应,往往以丰富的联想力衡量商品的意义,购买时注意力容易转移,兴趣容易变换,对商品的外表、造型、颜色和命名都较重视,以是否符合自己的想象作为购买的主要依据。

6.不定型。这类消费者的购买多属尝试性,其心理尺度尚未稳定,购买时没有固定的偏爱,在上述五种类型之间游移,这种类型的购买者多数是独立生活不久的青年人。

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在许多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的,主要有下四个因素:

1.社会文化因素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受他人或群体,如家庭、亲友、同事、邻居等的影响;消费者者所处的社会阶层也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同一阶层的成员具有类似的价值观、兴趣和行为,在消费行为上相互影响并趋于一致,而不同阶层的人们在消费行为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时往往会考虑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如果企业能够把自己的产品或品牌变成某种身份和地位的标志或象征,将会吸引特定目标市场的顾客。

文化是人类从生活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价值观念、道德、理想和其他有意义的综合体,她是决定人类欲望和行为的基本因素。文化的差异会引起消费行为的差异,表现为服饰、饮食、风格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在选择目标市场和制定营销方案时,必须注意文化差异以及由其导致的消费者行为的差异。

2.家庭个人因素

消费者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产品时,家庭成员在购买活动中往往起着不同作用和影响。传统上家庭内部权力分配是给予父母的权利比给予孩子的多,给予丈夫的权力比给予妻子的多。现在男女平等了,甚至妇女在家庭购买中拥有越来越大的发言权,孩子在某些购买中也有发言权,并且年龄越大,作用越大,孩子会将新的思想和新的消费行为引入家庭,特别是在娱乐领域和时尚领域。

个人因素包括消费者所受的教育程度、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经济收入、生理性别、年龄及个性等,消费者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储蓄、资产和借贷能力是决定购买行为的首要因素,决定着购买行为能否发生以及购买商品的种类和档次。

3.动机因素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还受到购买动机的影响,它是促使人们去消费、去购买产品的理由:

1)出于享乐主义的动机。消费者期望通过购买产品而得到享受,例如,在食品方面,享受美味是最重要的动机;追求功效、易于操作的愿望是拥有家用电器方面重要的动机。

2)出于理性或实用的动机。消费者会因为认为某个产品对他有用而去购买,例如,企业负责人出于收益、效率、安全的考虑而购买计算机、安装防盗门等。

3)出于情感、道德和义务的购买动机。如母亲认为牛奶对小孩的成长有利而给小孩买牛奶、父亲认为电脑对学习有帮助而给小孩买电脑,这都是出于情感动机;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环保产品,像无磷洗衣粉,是出于道德和义务,为环境保护做贡献。

4.需求因素

美国心理学家、行为科学家马斯洛(A・Maslow)的需求层次论认为:动机取决于需求,只有未满足的需求才引起行为动机,他将人类需求按由低到高的顺序分成五层,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马斯洛还认为,只有当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出现并要求得到满足。例如,一个食不裹腹、衣不蔽体的人可能会铤而走险去偷或者去乞讨而不顾及安全需要和社会需要、自尊需要。可见未得到满足的需求就是对个人行为的解释,是人类行动的源泉,因此,了解未得到满足的需求是弄清消费者购买动机的法宝。

5.购买过程的参与者

1)发起者――第一个提议或想到要去购买的人;

2)影响者――有形或无形地影响最后购买决策的人,影响者的态度越强烈、与购买者关系越密切、权威性越高,影响力就越大;

3)决定者――最后决定整个购买意向的人,如买不买,买多少,买什么,怎么买,何时买,何地买;

4)购买者――实际执行购买决策的人,往往有权部分更改购买决策,如买什么品牌,买多少,何时、何地购买;

5)使用者――实际使用或消费商品的人。

消费者在购买活动中可能扮演以上5种角色中的一种或几种,以个人为单位购买时,5种角色可能同时由一人担任;以家庭为购买单位时,5种角色往往由家庭不同成员分别担任。例如,婴儿奶粉使用者是婴儿,购买者是母亲;领带的使用者是男人,而购买者往往是女人;购买一台电脑,发起者可能是孩子,影响者可能是爷爷,决定者可能是母亲,购买者可能是父亲,使用者是孩子。

许多产品的购买还存在着“名义决定者”和“实际决定者”之分,例如,丈夫自以为购买住房是自己的英明决定,实际上却是妻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妻子可能是用直接的命令、要求、劝告或威胁(不买房子,我们就离婚);

――也可能是用含蓄的语言、表情或体态语言表达了自己的要求(谁已买了)。

丈夫做决定是妻子吹枕边风的结果,妻子操纵了丈夫的购买决策,丈夫只是“名义上的决定者”,“实际决定者”是妻子。辨认购买决定者有助于将营销活动有效地指向目标顾客,从而制定正确的促销策略。

商业企业会更关心购买者,因为购买者的行为帮助商业企业实现利润;而生产企业会更关心使用者,因为只有消费者才能决定企业能否持续生产。

消费者的购买风险

1.消费者可能遭遇的购买风险

消费需求的实现并不等于需求的完全满足。比如,消费者买了一台洗衣机,但他使用后发现这台洗衣机在质量和功能上不尽人意,而造成一定程度的不满足。看来,消费者在一个不确定的背景下购买产品,就可能带有一定的风险,可以将其归纳为四种类型:

1) 预期风险,即当消费者的期望与现实不相符时,就会有失落感,产生不满;

2)形象风险或心理风险,例如消费者担心买的服装是否太前卫、会否损坏自己的形象,担心买价格低档的产品是否被取笑,买高档产品是否会被人指责摆阔、逞能;

3)金融风险,即购买的产品是否物有所值、保养维修的费用是否太高、将来的价格会不会更便宜;

4)人身安全风险,例如,某些产品可能隐含一定的使用风险,如驾驶汽车、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等;

2.消费者为降低购买风险采取的解决办法

1)依靠自己以往的经验,吃一堑、长一智,消费者会总结以往的经验来降低再次购买的风险;

2)依赖有名望的品牌,在对各种品牌无所了解的情况下,消费者首先会去关注名牌产品,从而降低购买风险,如果购买名牌产品都有风险,那也只能自认倒霉;

3)寻找更多的信息,求助于可靠的信息来源,比如咨询专家的意见,以此来降低购买风险;

4)将购买的责任“委托”给某个被认为更高明的人,可能是配偶、朋友,有时候是商场里一个看上去非常值得信任的售货员、导购员;

5)在风险极大的情况下则放弃购买――惹不起,我还躲得起吧!

3.消费者如何对待购买失败

消费者对产品满意与否直接决定着以后的行为,如果感到满意,则重复购买或带动他人购买该品牌;如果感到不满意,有两种选择――一种方式是,寻找能够表明该产品具有高价值的信息或避免能够表明该产品具有低价值的信息,实际上是在自我安慰,尽量证实自己原先的选择是正确的,有点阿Q精神;

另一种方式是,致力于讨回损失或补偿损失,如要求退货、调换、维修,甚至补偿在购买和消费过程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等,如果遭到拒绝,就可能向政府部门、法院、消费者组织和舆论界投诉,力求依靠法律和舆论的力量讨回和补偿损失,此外,消费者还可能采取其他各种抵制活动,比如不再购买或带动他人拒买该产品等,通过发泄不满来恢复心理平衡。

消费者的购后评价

消费者购买产品以后对产品的评价不仅仅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心理因素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说明消费者购后评价行为有两个基本理论:预期满意理论和认识差距理论。

“预期满意理论”认为,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程度取决于预期希望得到实现的程度,如果购买的产品符合消费者的期望,购买后就会比较满意,如期望低于现实就感到“物超所值”,如期望高于现实就会不满。

“认识差距理论”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之后对产品的主观评价和客观实际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差距,都会引起程度不同的不满意感,原因是任何产品总有它的优点和缺点,消费者往往更多地看到缺点、夸大缺点而忽视优点,当想象中同类型的、未购品牌越有吸引力、“优点”越多时,消费者对所购买的产品的不满就越大。

第3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选择一:4S店投保

投保程序:购车后在4S店直接投保。优点:投保一步到位,出险后还可享受直赔服务,将出险车直接送店维修即可。

缺点:人为因素较多,导致保费浮动较大,及出现不必要险种。

点评:投保前有必要事先致电保险公司了解一下哪些险种没必要购买,因为经销商只会一味推销。另外,保单也需查验真伪。

选择二:电话车险

投保程序:拨打保险公司公布的车险销售电话即可,有专人上门服务。

优点:简单,快捷,车主在任何地点一个电话就可以快速投保。缺点:需提防“山寨”版投保电话,也有遭遇假保单的危险。

点评:电话车险价格比普通车险便宜15%。

选择三:保险公司营业厅直投

投保程序:车主携带相关资料在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当场填写保单、缴费投保。

优点:权威可靠,车主可放心购买。手续齐全,立等可龋

缺点:服务态度有待提高,没有上门服务,只能去固定营业厅办理。除了规定折扣无其他优惠。

点评:目前车主多看好主流保险公司,最先比的就是价格,但事实上各家保险公司在价格差异方面都不大,所以关键是比服务。相对来说,一些靠低价取得市场的新保险公司,由于签约维修点少、亏损等原因,在理赔服务上可能存在一些不足。

选择四:保险中介投保

投保程序:将相关资料交与中介公司,由其代为购买。

优点:价格便宜,且可以送保单到家,服务态度超好。

缺点:通过购险须谨慎,因为资质门槛低,容易出现中介骗保的情况。

点评:一定要选择资质过硬的中介公司。保单下来后一定要验证保单的真伪再付款,具体可通过保险公司公布的声讯电话或营业厅查验。

怎么买?

汽车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那么,车主投保时该如何选择险种呢?新手买新车可以适当“求全”

我们从业内了解到,由于新手买的新车与在用车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除了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交强险”外,一些商业险种也是必要的。新车新手难免磕磕碰碰,发生事故的频率也相对较高,为了减少损失,建议新手买新车时可以适当“求全”。

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这是车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从一般的刮蹭事故到车毁人亡,都要靠它来减少损失,花钱不多却能获得很大保障。

第三者责任险

该险种与交强险的功能几乎重叠,都是在车主的车撞了人之后用来赔付对方的医疗或补偿费用的,它已不是必须购买的险种。但是,从目前来看,交强险的保障能力有限,难以应付重大的人伤事故,一般还是应该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有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和100万元7个档次可供选择。它们之间的赔偿限额差距很大,但相应保费的差距并不大。所以建议车主,如果需要在两档保额之间选择的话,可以上浮一个档次投保。

不计免赔险

单保车损险的话,保险公司有一定比例的免赔范围,也就是说车主必须自己掏出一部分的钱为事故买单。买了不计免赔险的话,就可以让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了。 因此,建议消费者在为新车购买车险时,应给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投保不计免赔险,使理赔权益最大化。

新车要买划痕险

据业内人士介绍说,车主一般自己有车库的车主特别少,多数车辆是露天停放或是在地下停车位停放,这样,车身就很容易出现划痕。一般来说,新手对于新车的外观最为关注,车辆即使出现很细微的划痕,车主也会很心疼,因此建议车主为新车投保划痕险。

新车不必买自燃险

业内人士还提到,考虑到车辆具体使用情况,新车没必要投保自燃险。

由于汽车自燃一般是因线路老化短路所引起的,所以,新车在2-3年内不必投保自燃险。厂家对新车因电路等原因导致的自燃也有质量担保,条件是车主不做电路改动。

第4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问题;理财养老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0日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大陆总人口是13.3792亿,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规模达到1.78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3.26%,是目前全世界首个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不可逆转,我国老年人口规模空前,进展速度奇快。众所周知,人口老龄化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特别是带来一个突出的问题――如何解决目前老年人和今后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和老年生活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子曰:“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自然规律,而人的一个规律就是生老病死,特别是变老。虽然几千年来我们都追求着长生不老,但也仅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长远来看,每个人都应该在年轻的时候就应该谋划自己的养老问题。当然,富人有富人的养老,穷人有穷人的养老,这里探讨的是大多数普通人的养老问题。最近人社部准备对延迟退休年龄进行调研,问题刚一提出就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强烈反对,很快人社部的官员表态,现行的退休年龄政策近期不会调整。这才让舆论有所平息。为何延迟退休年龄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呢?因为大多数普通劳动者的养老金主要由社保、个人负担,养老金数额低,保障水平也不高。诚然,无论你从事何种职业,也无论你属于哪个社会阶层,都会面临一个你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养老,即谁来负责你的老年生活?

二、问题的探索

(一)现有的养老途径。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如下的养老方式:

1、子女养老。靠子女养老也即是由子女来负责老人的老年生活,支付相关的费用。这种方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普遍存在,而且在现实中也存在,特别是在农村体现得尤为突出。自古以来,“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深入人心,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导致我国男女性别比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实际上靠儿子也罢,女儿养老也罢,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如果孩子的收入不高,怎么办?如果子女不孝顺,怎么办?如果孩子也是老人,怎么办?如果年老时失去独生子女,怎么办?因此,我们认为,靠子女养老在当前社会并不是一个较好的养老方式。

2、国家社会养老。国家社会养老即是由国家社会负担老人的养老费用的一种养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社会养老存在着缴费期限长、保障水平不高等特点。而且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我们的养老金账户存在着支付的压力,这是不争的事实。单纯靠国家社会养老还是不能很好地解决人们的养老问题。或许有的人会说,那让国家多支出些不就可以了吗,这些想法在现实中很难执行,怎么办?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养老问题的途径呢?

(二)理财养老――解决养老问题的新途径。那么,如何养老?养老问题解决的关键就是钱的问题,还有一些如精神安慰等,不过要想解决养老,必须保证要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因此,我们认为通过多渠道的理财,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为养老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不失为一个解决养老问题的新途径。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人离不开理财,你不理财,财不理你。

何谓理财?理财即对于财产的经营和管理,多用于个人对于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的经营。本文所称理财养老就是指公民个人在年轻时对自己的财产做出规划和管理,通过购买一定的理财产品或者是由相关的机构管理自己的财产,实现财产的增值保值,从而解决自己以后的养老问题。现在大概有如下的理财方式:个人理财品种大致可以分为个人资产品种和个人负债品种,共同基金、股票、债券、存款、人寿保险、黄金等属于个人理财人资产品种;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则属于个人负债品种(暂不祥述)。我们认为,理财有一个重要的原则――“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下面我们先对理财方式做一比较:

第一,买黄金等硬通货。这可以说是最保守的理财,买黄金本身不会增值,只能叫保值。因为今年的1克黄金放上20年还是1克黄金,当然当严重通货膨胀时,买黄金是规避贬值的好办法。从国际来看,黄金市场也是不太稳定的,有时看起来增值较快,有时贬值较快,而且黄金价格的变动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波动影响较大。在生活中可以说很不安全,风险很大。如果对于理财养老来说,购买黄金不是太理想的方式。

第二,把钱存银行。把钱存进银行是最传统最保守的理财方式。不过现在CPI居高不下,而利率又有下降的趋势,当下正是“负利率时代”,当CPI大于银行利率时,就表示钱存在银行里的购买力下降了,也就是钱不值钱了,实际上就是贬值了。中国汇添富基金管理公司理财师刘建位表示,在33年里,人民币货币贬值6倍多。不过在安全方面,把钱存进银行最安全,但是相对收益太低,国家近几年一直在降息。银行储蓄最常包括:活期、定期和银行理财产品,还有外汇、国债等交易等等。我们分析,指望银行存钱养老,收益不大。

第三,购买理财保险。我们这里重点谈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比如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与其他理财方式相比,购买理财保险有如下优点:一是有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国务院为了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十条),对于投保人购买理财保险来说,不必担心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保险业在国外发展很快,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近几年才得以迅速发展。我国为了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加以保障;二是理财保险市场前景广阔。我们先看香港,香港人平均8份保单,特别是30岁左右,为晚年生活着想,香港人通常要买1张大病养老保险;日本人均6份寿险,而在我们中国大陆,国人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需求不清晰,购买的保险很少,几个人还没有购买一份人寿理财保险。前几年发生的四川大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7.23动车事故,由于购买人寿保险的人不多,国家拿出了一大笔资金作为赔偿。相反,如果当时买了人寿保险,对于逝者的家人或者国家来说都是十分有利的。总的来看,理财保险前景十分广阔,现在国内外各个大保险公司都在紧盯着这一大块全球最大的肥肉,虎视眈眈;三是理财保险收益有保障(主要指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大保险公司),现在许多大保险公司都推出了收益高、返还快的理财保险产品,既有每年返还的固定收益,又有一定的分红收益,有的保险产品还复利计息,而且可以附加有一定的意外险和大病险。此外,保单贷款功能也可以在关键时刻成为最好的“变现”工具。我们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人寿保险还是很好地合理避税和遗产安排工具,也有利于规避通货膨胀的压力。很多世界富豪通过购买高额人寿保险来有效规避因为大量资金和财产滞留所产生的利息所得税以及遗产税。我国尚未开征此税种,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征收遗产税也是势在必行,现在许多富人都在积极地购买人寿保险以实现避税保值增值的目的。李嘉诚曾说过:“别人都说我很富有,其实真正属于我的财富是我给自己和亲人都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生活中很多人不以为然,认为这不过是保险企业的宣传噱头,但当安然公司破产后,看到原总裁肯尼思・莱现在依然每年能从保险公司领到大约97万美金的养老年金时,我们不得不深信这句话的真实性和佩服李嘉诚先生对风险管控的卓越见解。现在许多明星、富人如赵本山、姚明、王菲等都购买了大额的人寿保险。我们认为,在年轻的时候及时购买一定的人寿理财保险,以解决未来的养老问题的确是一个明智之举。

第四,购买国债、企业债。这是比较偏保守的理财,比存银行更明智,收益率比银行利息要高一些,国债还免利息税。同时,可以方便地通过市场交易变现,等于是以活期的方式获得定期的利息。企业倒闭将导致企业债兑付出现问题。国债的风险很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发行的债券很难被普通群众买到,往往是一发行出来就被银行内部的人或者是他们的熟人一抢而空了。特别是小地方更是很难买到。所以,作为理财养老的方式,可以考虑,但关键是能否买到。

第五,买卖股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而且我们的股票市场还不是很健全,存在着许多问题,当然盈亏都是自己能力的体现。想通过买卖股票养老一定要谨慎,否则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另外,还有其他的理财产品,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综上来看,我们认为,可以根据自己的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方面购买一定的理财产品,充分利用好理财的方式,将有利于我们解决未来的养老问题。

三、问题的展望

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应该说从现有的情况来看,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基本国策,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可以有适度的调整,不过人口老龄化速度会加快,因此探索解决养老问题应该摆到日程上来。而从国际来看,西方特别是北欧的社会福利是很高的,养老保障体制也比较健全,但是它们却面临着欧债危机的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缓慢,社会福利水平高,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所以现在许多国家靠缩减政府开支、降低社保水平来维持国家正常运转,比如希腊、西班牙、意大利等。因此,仅仅依靠国家来解决人们的养老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知道,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也是全人类都要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对于解决养老问题,我们认为,一定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家基本国情,逐步建立由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同负责的养老保障体系,而作为未来的老人,我们更应该结合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收入水平,积极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多方面投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老年生活过得相对美好。

主要参考文献:

[1]百度搜索相关解释、数据.

第5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20xx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

一、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

答:在20xx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二、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须携带何种保险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20xx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20xx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保险凭证不合格,交管部门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一)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二)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车除外),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人粘贴标志后放行;

(三)对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四)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扣留车辆,对当事人处1800元罚款。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四、如果保险凭证遗失仍驾车上路,交管部门如何处理?

答:如发生这种情况,交管部门将视为未放置保险标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补办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交管部门将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五、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是否可以验车?

答:20xx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的,可以参加机动车检验。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已过期,且未投保交强险的,不予验车。

六、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当场处理,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由机动车方当场赔付400元(含)以内的,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后,机动车方当事人可持《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索赔(包括20xx年7月1日以前已经生效且在保险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由各方当事人到保险公司索赔。

七、使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一)对于当事方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如何通知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办案民警制作《交通事故抢救支付(垫付)通知书》电传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的分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用。

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垫付问题,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后再另行规定。

交强险相关知识链接:

一、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为什么要实行交强险制度?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xx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三、实施交强险制度对公众有什么好处?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四、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1、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3、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4、经营原则不同。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5、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五、交强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什么人需要购买交强险?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xx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六、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有效?

在20xx年7月1日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保单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复印件,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七、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xx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即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400元。

八、交强险采取什么方式奖优罚劣费率浮动?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九、交强险可以购买多份吗?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十、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有多长?

《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商业车险,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十二、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同时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十三、什么情况下救助基金将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十四、交强险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是什么?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十五、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何种权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十六、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有何注意事项?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十七、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退保?

交强险投保后不得退保。以下情况除外: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

第6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关键词:跨境电商;保险;跨境电商风险;退货运费险

相比起传统外贸,跨境电子商务因在业务流程中精简许多繁杂的环节,进入门槛较低,宽松的监管环境,国家利好政策扶持以及近年跨境物流渠道建设的逐步完善,加上在线支付方式的不断推广等多种因素,使得跨境电商这种小额、高频、碎片化的外贸增长方式获得了长足有力的发展。据资料显示,2020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占到我国货物贸易交易额的38.86%,相比2019年的33.29%提升了5.57个百分点,预计未来几年将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网络经济渗透率的不断提高,跨境电商短期内急速膨胀发展,在给消费者带来选择多样性、购物便利和支付方便性的同时,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特性,决定了跨境网络购物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性,如由于买卖双方信用缺失导致的产品质量与货款支付问题等。这些风险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不良的购物体验,也影响了跨境电商卖家的经营效益,跨境电商保险因着这样的市场需求而产生。跨境电商保险是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是当前新兴的电子商务保险的一个种类,它以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风险为保险标的,以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外买卖双方为保险投保对象,目的是以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保险费用参保某种跨境电商险种的形式,让保险公司保障投保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可能面临的交易风险,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从而刺激买卖双方的交易热情,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的进一步良性发展。但目前保险在跨境电商中的应用仍然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由于跨境在线买卖的特点,交易的时长、运输路途的距离、进出口清关通关的效率等等原因,存在的风险较国内电子商务来讲更为复杂多变,相应的保险费用就更高。对投保人来说,在衡量付出与收益时难以做出正确选择。这就涉及到跨境电商保险的必要性与否的问题。本文在介绍目前主要的跨境电商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跨境电商保险面临的主要困境进行阐述,提出了发展我国跨境电商保险的策略建议,以期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蓬勃发展。

一、伴随跨境电商衍生的

主要保险险种及主要保险产品由于跨境电商在经营产品、支付方式、经营模式、销售对象和物流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外贸存在的差异,决定了跨境电商具有风险频发、信用缺失和服务空缺的不利条件。比如对境外消费者来说,货物购买前,担心是否是正品,质量是否如网页描述的那样,产品是否安全等问题;购买后货物跨境运输中,开始担心能否按时收到货,会不会包裹破损或丢失等;收到货之后可能会考虑能否退换货,由谁来支付退换货运费,以及商品维修服务能否兑现等等问题。对跨境购物环节的过多担忧往往导致购物行为发生率下降,影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正所谓需求市场催生供给市场,国内保险公司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甫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专业从事跨境电商生态保险业务的豆沙包科技保险(上海)有限公司(DOWSURE),敏锐地嗅到了跨境电子商务保险的巨大商机,及时抓住市场先机,在跨境电商保险产品上不断推陈出新,致力于解决跨境消费风险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完善跨境电商生态环境。目前跨境电商保险主要集中在物流类、信用保证类和一些新奇创新类上,表1介绍了我国目前跨境电商方面主要的保险种类、具体产品及相应特点。

二、跨境电商保险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险种结构单一,险别创新不足

跨境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都承受着或多或少的不同种类的风险,以跨境电商卖家举例来看,一般情况下,卖家须面对商业风险和国家风险。商业风险如跨境支付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物流运输风险以及买家信用风险等;国家风险如由于国家关系变动引发的进口国海关税率上调以及电商平台审查更为严格等等各种风险。但目前涉及跨境电商保险的保险企业推出的保险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多集中在物流类的退货运费险、破损险和丢包险,以及信用类风险的商品质量保证险和正品保障险上。整体上险种结构相对单一,保险种类稀少,险别创新不足,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范围较为狭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种类的审查监管力度较为严格,一些新奇的尚未经过市场检验的保险种类,有可能无法通过审批。另一个原因更多的是保险公司出于风险规避的考量,担心新推出的险种市场接受度有限,无法达到预期目标,从而止于想法,未进行保险创新实践。事实上,适合跨境电子商务碎片化场景式的保险种类有很多,如因病毒感染、黑客侵袭导致的购物损失险、因汇率变动或关税上调带来的损失险、因卖家经营失败店铺被封带来的预付损失险等等,保险公司应不断开发更多适应跨境电商市场的具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以增加消费者的投保选择范围。

(二)保险定价机制缺乏灵活性

目前推出跨境电商保险的保险公司和科技保险企业来看,对跨境电商保险多数险种一般实行“一刀切”的保险定价制度,即不论是谁投保,投保哪个险种,都按照投保金额乘以固定的保险费率来计算保险费用。因而容易出现保险逆选择现象,以退运险为例,那些退货率高的消费者(如货比三家的消费者以及为获得节日满减优惠而故意多购买商品再进行退货的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退运险,退货率比较低的消费者就常常不去购买退运险。这就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变大,赔付率居高不下,影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若保险公司因此提高保险费率,以应对保险逆选择现象,则那些真正的退货率低的跨境电商消费者,就会直接舍弃购买退运险,最终的结果有可能使得该险种由于难以持续而退出市场。保险公司如何充分利用AI技术,对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如消费者的购物习惯、退货频率等进行云计算并科学分析,系统梳理消费者,实行梯队差异保险费率,灵活差异化定价,做到千人千价,有效规避在跨境电商交易环境下固定保险费率的弊端,是值得不断深入探究的问题。

(三)经营者担忧保费支出削弱商品市场竞争力

目前,跨境电商保险的销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购物平台上的商家页面提供险别种类,供消费者自行选择,由消费者支付保险费用;二是由商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个种类的保险,作为激励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优惠手段,在消费者购物时直接赠送。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消费者取得跨境电商保险的前提是,要么卖家支付要么消费者自己支付保费给保险公司。在商品价格由成本和预期利润构成的情况下,若商家支付了保费,必然增加商品的成本支出,则商家只有抬高商品售价才能维持既定的利润率。若是消费者自行购买商家在网页推荐的保险的话,则消费者会把保费支出计入购买该商品所总计付出的购买成本,有可能出现因购买价格过高而打消购物想法的情况。因此,从价格的层面来看,保险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出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消费者保险意识尚待树立

在传统对外贸易方式下,通常每笔买卖的成交量和金额都较大,人们在运用国际贸易术语进行贸易时,都会全方位地去考虑可能存在的贸易风险,积极寻求降低这些风险的各种措施,因而投保在传统大宗对外贸易下对买卖双方来说是再平常不过的一种转移风险损失的手段了。然而,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交易金额小、买卖发生频率高、交易场景碎片化等电子商务固有的特征,买卖双方往往忽略其中的风险性。对部分消费者来说,即使知晓其中存在的风险,但考虑到购物金额较小,哪怕发生风险,其损失也并非致命,所以对于保险有可投可不投的想法。当然,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影响消费者做出投保与否决定的关键所在,那就是保费支出问题。由于跨境电商属于对外贸易范畴,相较于国内电子商务,由于地域跨度大,清关手续繁琐等特点,其面临的风险更大,同一保险产品下的保险费率也高得多。例如,退货运费险这一保险产品,在跨境电商下,其投保费率远高于国内电商的退货运费险。据资料显示,跨境电商退货运费险,每一笔最低保费是21元,也就是说,即使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本身价值不高,但投保退货运费险最低也应支付21元的保费,这个费用较国内退运险保费低至一元以下以毛计算的水平来说显然超出了消费者一般所能接受的程度,加之侥幸心理,认为风险未必会发生,从而舍弃投保。跨境电商中消费者保险意识不足的另一体现是时间成本。在经过了长时间的收货等待后,若出现商品与卖家网页描述不符、尺寸有出入等不影响物品使用的问题,消费者也会抱着“麻烦”“算了”的心态,不愿花费双倍的跨境运输时间来等待商品的使用。所以通常情况下,跨境电商保险即使出现在购物网页的显眼位置,它也难以成为消费者的必选项目。

三、完善跨境电商保险体系的策略建议

(一)借助区块链技术构建安全高效的跨境电商保险生态环境

保险公司应大力寻求与一些科技公司的合作,在保险产品研发过程中,植入新型科学技术,使得保险产品不仅更得消费者信赖,同时又可避免虚假投保和骗保的情况出现。例如豆沙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区块链+跨境物流保险”,向跨境电商提供保险、溯源、物流及信息共享等服务支撑体系。该技术运用到保险中的特点是,产品上链后,信息不可篡改,保证了保险全流程信息的透明、真实和可信。并且由于区块链信息传递是自动的,这就保证了信息交互过程的高效性和可靠性,降低各方的信任成本,有效地解决了跨境电商消费者关心的虚假发货、伪造商品身份、篡改物流信息等投机欺诈性问题,可大幅提升跨境电商的商品真伪保障和品质保证度,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安全高效和开放的跨境电商保险生态环境,为跨境电商的进一步良性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二)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大数据实现保险产品与市场的高度衔接

随着最早网络保险产品的推出,保险已不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事,保险销售模式的改变一并带来保险产品内容的多样化,进一步完善了保险生态体系。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一个保险产品的研发、定价和销售,需要经过大量有效信息的收集和筛查处理过程。各大跨境电商平台拥有大量的客户消费数据,保险公司需要与跨境电商平台通力合作,通过建立数据中心,实现与电商平台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一方面可以多角度全方位地寻找客户,提高保险产品投放的准确率。同时,通过人工智能计算制定出客户信誉评级体系,保险公司还可以提高精准定价能力,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消费者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筛选优质客户,降低赔付率。

(三)倡导政策对跨境电商保险的扶持措施多样化

1.跨境电商出口投保补贴。可以考虑根据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实际跨境交易中投保的保险费用总支出给予相应比例的额度补贴。2.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投保人投保。即政府部门缴纳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为辖区内的所有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投保。如2019年6月,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真品保险”,被保险人是保税区内各个跨境电商平台。也就是说,海外买家若买到宁波保税区内跨境电商卖家的假货,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3.设立跨境电商保险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目的本质上也是补贴的一种,但补贴对象不是出口企业,而是承保跨境电商出口保险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科技公司,使其降低保险费率,以抵销企业因为投保而多支出的成本,保持市场竞争力。

(四)运用监管制度进行保险市场约束的同时保障保险的创新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对跨境电商保险在鼓励其积极创新的同时,也要防止保险新产品的野蛮生长,监管当局应努力寻求鼓励创新与适度监管之间的平衡。首先是逐步完善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创新风险。对一些违反保险原则,炒作创新概念进行营销的所谓保险创新产品,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监管制度规定进行有效规范和市场约束,并不断与时俱进,积累经验,完善我国的跨境电商保险监管体系。其次是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对保险创新持“容错”态度,允许企业“试错”,并为保险创新提供政策支持。跨境电商保险是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而新生的保险产物,新事物的成长不可避免地会经历一个曲折的探索过程。监管部门应结合跨境电商保险的特殊市场环境,实施宽严并济的监管方式,对触犯监管边界的保险创新产品,尽量以引导为主,惩戒为辅,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创新和监管的平衡,为跨境电商保险创新营造良好稳定的法制环境。

(五)融合多种新型线上宣传媒介以加大跨境电商保险的推广力度

第7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10天或15天的退保犹豫期

一天,王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期缴型分红保险。回家后,她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发现这款保险并不适合自己,她有些后悔,便想退保。可是,如果退保,自己是不是会有损失呢?

投保有方:对于购买的保险,投保人在购买后往往有10天或15天的犹豫期。即,在这个时间段,投保人随时可以退保,而自己不会有任何资金损失。

60天的补交保费宽限期

企业家张先生常年在外奔波,为防自己出现人身意外,让家人有保障,他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年交费2500元、10年缴保障达100万元的返还型综合意外险。在第六年需要缴费时,他因长期出差,回到当地已逾缴费期30多天。他想,因没有按时缴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会不会损失很大?再说,他不想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有方:对于投保人购买的保险,保险公司一般会有60天的缴费宽限期。即,到了保险缴费期,投保人没有按时缴费,在此后的60天内只要补缴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并维持原合同效力。

30天、60天、90天、180天的重疾险观察期

陈太太身体一直欠佳,她担心患上重大疾病,于是为自己购买了3份某保险公司的一款重疾险。过了2个月,她不幸被诊断出重疾险合同范围内的一种疾病。于是,她的家人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只能退还保费,且要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有方:对于重疾险,保险公司往往有观察期,如30天、60天、90天,甚至180天或更长的时间。在该时间段,保险公司“观察”投保人是不是有意带病投保,是否会因小病引发大病。如果在重疾险观察期,即使投保人出现合同范围内的重疾,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因此,投保人如有购买重疾险的意愿,最好早买为宜。

2年的保险复效期

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10年缴的期缴养老型保险。缴费3年后,因家里出现变故,他没有足够的钱续交保费。1年后,宋先生经济上有了好转,他不想放弃先前购买的养老型保险。可是超出缴费期,保险合同是不是成无效合同了?

投保有方:对于寿险,保险公司会给投保人留有复效的余地,也就是复效期。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期限内,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可协商恢复,达成一致后,保单会继续生效。当然,过了2年的复效期,保单就真正失效了。

2年至5年的保险理赔期

第8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关键词:公共财政;巨灾保险制度;巨灾损失分担机制;巨灾保险基金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2-0036-05

中国自然灾害频发。2008年相继发生了南方大雪灾、“5・12”汶川大地震、南方特大暴雨等自然灾害,给个人、社会和国家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我国巨灾保险的缺位,保险难以发挥其对灾后损失的赔付功能。这样,公共财政不得不承担最主要的赈灾重建任务,增加了财政预算执行的不确定性。今年年初的雪灾几乎用完了中央财政预算的救灾救济款,而这次“5・12”汶川大地震救灾不得已动用了总理特别基金。

每当自然灾害发生时,人们首先关注的是灾害对个人和私人部门(企业)所造成的严重影响,而往往忽视了公共部门也同样是受害者。其实,地震、洪水、雪灾和台风等巨灾事件同样会对公共部门造成严重打击。公共部门不仅要承担赈灾的巨大开支,而且还要负责灾后基础设施的重建工作。在国际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财力有限,一次巨灾就可以造成很高的财政赤字和债务。因此,政府在为灾民积极减灾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如何保护公共财政,避免遭受潜在的毁灭性打击。

一、巨灾对公共财政的压力

巨灾给公共财政带来了多方面的压力。一方面巨灾会使公共财政支出急剧增加,其中包括短期赈灾支出、基础设施重建和对灾民和生产部门的直接补助;另一方面巨灾会使经济增长受到阻碍,税收基数减少和征税变得困难。此外,由于全球气候变暖使得自然灾害的强度和频率增加,以及高风险地区的人口和经济活动都在增长,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后果不断加重,从而给公共财政的压力也日益加大。

(一)巨灾对公共财政的压力

1、支出压力。从支出角度看来,增加的支出有三处。第一,短期赈灾支出的增加。灾难发生之后,政府需要及时向灾区输送紧急物资,包括食物、医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等等。第二,基础设施的重建。巨灾损坏了大部分的道路、桥梁、机场、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这些基础设施的恢复是灾民生活回归正常的基础。第三,给灾民和生产部门的直接财政补助:(1)作为慰问金补助给灾民的基本生活开支;(2)给生产部门的补助使其能尽快恢复原来的生产活动。

2、收入压力。从收入角度看来,巨灾过后大部分私人生产部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由于主要的人力、物力都必须投入到救灾和减灾工作中,总体经济活动会严重减少。生产经营的减少会导致这些环节上的税基减少。此外,由于灾后经济秩序紊乱,很多行政管理部门都无法正常运作,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都很困难。

(二)传统公共财政直接救济的局限

从出于公共秩序的需要,到公民无法自行做到公平有效地分担巨灾风险,再到如何在灾难过后修复公共基础设施等问题,使得巨灾风险具有公共风险的特征。因此,政府对巨灾风险具有无法推脱的责任。每当巨大灾害发生时,政府往往会成为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并采取公共财政直接赈灾的方法。然而,这种传统救灾方式存在着一些局限。

1、财政救济的能力有限。财政救济是政府根据所能调动的财政资金能力而安排的。由于受制于财政收入的总量以及用于救灾的预算数量限制,财政救济的能力总是有限度的。此外,由于调整预算支出的实际困难,财政救济往往要分期或者跨年支出,使得可立即用于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实际数量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因此,有限分批的财政救济预算与巨灾发生后需要立即进行大规模补偿存在着矛盾。

2、财政救济不确定。由于政府救助不是以契约形式事先确定的,因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首先它受到政府所能调配资金的制约,而灾害发生之时政府可能正处于预算紧张的境况,从而增加了不确定性。此外,由于财政补贴无需偿还,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地方政府容易虚报受灾损失,产生道德风险和依赖心理,而不利于开展自救。

3、缺乏效率。灾难发生之时,即便政府拨下充足的资金,除了短期的应急物资比较能确保最快运抵灾区,其他的灾后重建拨款往往是滞后的,要经过多个环节才能到达灾区。与此同时,赈灾款并不能确保一定最大化其效用:由于财政拨款的不确定性,各灾区有激励尽量争取财政补助,而不是最大化已有财政补助的用途,这就使得财政拨款的效率可能极其低下。

4、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公共财政负担过大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政府揽下巨灾损失的大部分负担,可能会造成公共财政负担过重,不得不“拆东墙补西墙”。挪用本应拨给其他部门重点项目的资金来救灾,将影响其他部门的健康发展。其次,由于巨灾之下增加税收不可行,所以一般是通过举债来赈灾。但是举债并没有减轻国民负担,而只是让这种负担延时而已。此外,灾后资本市场价格高昂,会增加举债成本。

二、公共财政的分压需要保险:博弈分析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共财政对巨灾损失的直接补助是有限的。而且完全依靠公共财政不仅使得财政负担过于沉重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尽管社会捐赠在巨灾发生之后也会发挥一定作用,但是它对经济的直接贡献仍然有限。而且由于捐赠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可以过分依赖。这样,保险参与公共财政的分压应运而生。本节将从博弈论的角度来分析巨灾风险中的政府与保险的角色如何定位的问题,以便保险的参与能有效地对公共财政分压。

(一)保险参与的优点和条件

1、保险参与的优点。(1)保险的参与使个人的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分担了政府公共财政的压力,使政府能够集中资源在确保灾后安全和恢复基础设施上。(2)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既得赔款权利,而不必依赖外来捐赠者的好意和财政救济的多寡。(3)由于保障数额是灾前明确约定的,赔款很快到位,可立即用于灾后的恢复与重建工作。(4)政府也无需增税或者借债。(5)保费的缴纳还可以帮助公众提高风险意识,推动公众采取减轻灾害以及防御性措施。

2、保险参与的条件。由于巨灾承保范围小,保费收入低,抗风险能力差,不符合“大数定律”,从而不满足可保条件。保险不会自发参与,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此外,由于全球变暖使得自然灾害的频率和规模在增加,进一步使得保险业不愿涉足巨灾保险市场。但是在政府的积极干预下,不符合“大数定律”的巨灾还是可以让保险参与并为公共财政分压的。那么,政府和保险的角

色究竟如何定位,才能使保险更为有效地分担政府的财政压力呢?以下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加以分析。

(二)巨灾保险的博弈分析

1、模型说明。如表1所示,博弈参与者:政府和居民。博弈策略选择:(1)政府可以选择在巨灾发生时承担直接责任或者不承担直接责任;(2)居民可以选择为其财产购买巨灾保险或者不购买巨灾保险。上表中左边的字母表示巨灾发生之时居民的损失,右边表示政府的损失。P表示居民为其财产购买的巨灾保险的保费,A表示政府在居民财产总损失中承担的直接责任,L表示居民财产的总损失。显然,政府的直接责任A和居民的保费P都应小于总损失L,即A<L,P<L。

2、博弈分析。博弈双方都尽可能减少其在巨灾中的损失。对居民来说,如果政府不承担直接责任,居民的占优策略是购买保险,因为-P<-L;如果政府承担责任,居民的占优策略取决于-P与A-L的关系。如果-P<A-L,则居民购买保险;如果-P>A-L,则居民不购买保险。对政府来说,不管居民的选择是什么,政府的占优策略都是不承担责任。因此,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是(居民购买保险,政府不承担责任),即(-P,O)。

3、结论。第一,从保护公共财政的角度看,为了让巨灾保险充分发挥作用,如果政府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政府的最优选择应该是回避对巨灾损失承担直接责任,而是让居民和保险人共同承担。但政府可以通过为商业保险人提供再保险、为居民购买巨灾保险提供补助等方式积极承担间接责任。第二,在政府不得不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况下,政府次优选择应当是位居商业保险之后,而且提供比商业保险更低的保障。总之,政府应当尽可能让商业保险在前面首先承担直接责任,并减少自身的直接经济责任。

(三)巨灾损失分担机制

1、政府与保险的角色定位。政府公共财政的减压需要保险,而保险的进入需要公共财政作为后盾。上述博弈分析可以看出,居民购买保险的条件是:政府不对巨灾负直接责任,或者政府所负责任小于居民所缴纳的保费。也就是说,如果要公共财政和保险共同承担责任,并且要刺激居民购买保险,则公共财政所承担的责任应当小于商业保险。此外,只有让居民和商业保险作为责任的最初承担者,而公共财政作为后盾,才能够有效地刺激居民购买保险,并激励商业保险和居民在事前做好减灾的准备工作。

2、巨灾损失分担机制。图1给出了一个典型的五层次巨灾损失分担机制。(1)最基础的层次是风险自留。投保人通过免赔额自留了这部分风险。(2)直接保险。在政府风险控制政策下,投保人直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3)商业再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再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4)国家再保险。政府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或巨灾保险基金,承担商业再保险公司无法承担的超额风险。(5)政府的最终保障。特别情况下,政府通过特别紧急拨款对国家再保险公司也无法承担的风险提供最后保障。

综上所述,为了发挥保险功能和保护公共财政,政府有必要建立巨灾损失分担机制,并尽可能减少其直接责任。必须说明的是,政府减少直接责任并非逃避责任,而是在以一种双赢的方式,并在多个环节中努力促成保险的参与,积极承担巨灾风险管理的整体性责任。因此,政府并不需要成为巨灾风险的积极吸收者,其主要功能是围绕风险防范和风险缓解,制定建筑规范和土地使用法规,促进保险市场发展,扩大可保险范围。总之,政府应当是巨灾损失分担机制的推进者,组织者及其最后的承担者。

三、为公共财政减压:国际经验

巨灾不仅让灾民蒙受损失,同时也会使公共财政遭遇打击。那么在国际上,政府是如何做到在为灾民减灾的同时,也为公共财政减压呢?正如前文所述,政府应当退居到最后保障者的位置,并与各参与主体一起形成巨灾损失分担机制。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如新西兰。日本、法国、美国等的巨灾保险制度都是如此。它们均设立了实质上的巨灾保险损失分担机制,尽管其形式可能不尽相同。

在一些财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巨灾对于国家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压力非常大。例如,1999年土耳其地震的损失占其GDP的11%,而1986年萨尔瓦多地震损失高达GDP的37%。近年来,为应对巨灾对公共财政的挑战,发展中国家改变了传统的、单一的、灾后政府财政直接救济方式,大胆改革并引入保险,不断尝试新的举措,可分为以下三种保险模式(表2)。它们在保护政府公共财政安全方面的独特之处具有借鉴意义。

(一)限制政府灾害责任模式

此种模式主要针对私人部门,减少其巨灾后对政府的依赖,从而也减少潜在的财政预算压力。该模式和上述发达国家所通用的方法极为相似,都设立了巨灾损失分担机制。在该模式中,政府往往成立了巨灾保险基金,通过对国内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财政担保、再保险或者补贴等各种优惠方式,来组织其对私人部门提供巨灾保险。典型案例是2000年土耳其巨灾保险共同体(TurkishCatastrophe Insurance Pool,TCIP)。

土耳其是个地震灾害频繁的国家。以前的保险密度很低,因此公共财政在巨灾发生之时往往苦不堪言。2000年9月,土耳其政府颁布法令强制要求居民购买具有一定免赔额的财产保险,并成立了巨灾保险基金。政府还鼓励居民建造统一的房屋;废止了一直承诺为居民重建家园的法律。到2004年底为止,近16%的国内住宅得到了充足的保障。风险一部分由土耳其国内保险公司承担,绝大部分则转移到国际再保险市场。

土耳其的做法旨在限制政府对巨灾损失的直接经济责任,主要通过积极促成商业保险参与来保护公共财政。特点如下:(1)政府通过法律强制推行商业保险,有效地加深了保险密度;(2)政府通过废止承诺为居民灾后重建的法律,调动全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使得强制保险执行起来阻力更小;(3)政府通过鼓励统一构建的房屋,使得风险共同体更具可行性,统一费率更方便合理;(4)具有一定免赔额的保险使得人们在巨灾发生之前主动采取减灾措施;(5)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确保巨灾共同体能够平稳过渡。

(二)提供灾害应急救济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成立一个巨灾应急基金和国际再保险安排,来提供财政资金直接用于灾后的应急救济。它属于新一代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巨灾之后,能够有充足的资金来更轻松地支付对受害居民的紧急救助工作,如食品、水、帐篷、医疗的巨大花费,以避免政府财政支付的不平衡。典型案例是2007年墨西哥自然灾害基金(Mexican NaturalDisaster Fund,FONDEN)。

墨西哥政府为了增强应灾能力并防止公共财政受到重击,于1996年成立了自然灾害基金(FONDEN)。这个基金基本上是联邦政府开放式的预算合约,提供的保险具有一定的免赔额,而且赔付是按照事后的损失评估量

化而分配到各个部门的。2006年墨西哥政府将这个被动应灾型的基金转变成了主动预防型的基金。此外,墨西哥政府还与瑞士再保险合作,尝试了保险风险证券化,发放了1.6亿美元的巨灾债券。

墨西哥的做法旨在为灾后重建提前筹备资源,主要通过建立自然灾害基金来实现的,并具有以下特点:(1)开放式基金,专款专用。确保了灾害发生之时有充足的资金能快速投放到灾区,保证了灾后重建能够快速运作起来;(2)有一定免赔额的保险。这使得居民在灾害发生之前就能主动采取减灾措施;(3)巨灾债券的发行。由于进入了资本市场,风险转移方式和融资渠道得以进一步拓宽,扩大了承保能力。

(三)提供政府预算支持模式

此模式也属于新一代保险,但不同于前者政府购买保险来应对支付灾后政府的应急救济开销。此模式是通过几个国家一起成立一个共保巨灾基金,并通过国际(再)保险安排,使得政府在巨灾后可立即获得短期流动性资金,维持政府预算的正常运行。而且该资金的使用可由各受灾国政府灵活处理。这种提供政府预算支持模式较为罕见,但它为小型发展中国家在巨灾后缺乏流动性提供了一种创新解决方案。典型的案例是2007年加勒比巨灾风险基金(caribbean Catastrophe Risk Insurance Facility,CCRIF)。

加勒比海地区的16个小型岛屿国家经常受到飓风的袭击。由于经济规模太小、财政收入有限和外债较高,使得它们在巨灾之后往往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限制,妨碍了灾后的恢复与重建。在世界银行支持下,它们一起成立了一个风险共同体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际社会捐赠、参与国所缴纳的保费,以及发行巨灾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CCRIF能以优惠保费购买国际再保险。一旦有达到事先约定的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如发生三级以上的飓风),该基金将立即把保险赔付现金直接交给受灾国家,作为政府的财政预算。

CCRIF旨在直接对受灾国的公共财政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具有下列特点:(1)CCRIF将作为一个风险共同体,把参与国的个体风险集合成一个多元化的风险组合,从而将保费降至一半左右。(2)保险合同的促发机制是事先约定的自然灾害事件本身的强度,而不是对公估人对灾害所造成实际损失的评估。(3)保费直接赔付给国家的财政预算,是最直接的减少公共财政负担的方式。政府根据不同部门的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资金的调配也是合理有效的。这也减轻了基金对个人进行赔付的额外管理成本。

(四)小结

表2按模式类型、典型案例、目的、被保险标的物、保险方法和风险转移方式对上述三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尽管它们各有异同,但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先看共同点:(1)三者都是为了减少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并且最终效果都能减轻巨灾对公共财政的压力。(2)三者都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土耳其是通过立法强制购买保险,墨西哥和加勒比国家则是由政府直接出面,购买(再)保险。

不同点:(1)保险目的不同。TCIP直接对灾民进行赔付;FONDEN对当地政府进行赔付;而CCRIF则为政府提供预算支持。(2)被保险标的物不同。TCIP和FONDEN都是实际灾害损失,而CCRIF是对灾害事件本身。(3)保险方法不同。TCIP是具有一定免赔额的财产保险;FONDEN是成立基金和发行巨灾债券;CCRIF是应用天气衍生品。(4)风险转移的方式不同。TCIP将风险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然后再转移到国际再保险市场;FONDEN是公共部门承担,再将一部分转给再保险和资本市场;CCRIF是参与国共保,共享国际捐赠,并有国际再保险安排和发行巨灾债券。

四、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以上对保险与政府角色定位的博弈分析以及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本文从保护我国公共财政的角度提出下列政策建议:

1、政府不能总是冲在灾后补偿的最前面,而应该作为最后的保险人。为了减轻巨灾对公共财政的压力,政府应该鼓励个人和商业保险先行。政府可以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商业保险人进入巨灾保险市场,并协助保险人推广巨灾保险。在巨灾多发的省份可以强制保险,或为居民购买保险提供一定的补贴。

2、将传统的灾后财政救济模式改变为灾前筹资安排。做好事前的融资准备,能够保证灾害发生之时,有足够的资金能够快速投入进行救灾行动。尤其是在巨灾多发的省份,更应该做好事前的筹资安排。可以鼓励个人储蓄,鼓励地方政府设立长期基金,设立财务储备金、应急债务协议、保险和非传统风险转移方案等。

3,设立巨灾损失分担机制,发挥各参与主体的风险承担作用。根据损失的大小,合理分配各参与主体承担的责任。在损失较小时,由个人自保;损失较大个人无法自保时,由商业保险承担大部分损失;对于较重大的自然灾害,由再保险或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当发生十分罕见的巨灾时,金融业无法再提供足够的保障,这时才由政府提供最后的保障。

4、成立“中国巨灾保险基金(china CatastropheInsurance Fund,CCIF)” (简称“巨保基金”)作为主管机构,对旗下资金和分保的巨灾保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作。机构性质应当是非营利的、政策性的国家再保险公司,对超过商业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给与财政担保或者再保。在巨灾损失分担机制中,“巨保基金”扮演最后的保险人的角色,起到核心支撑作用。

5、成立“巨保基金”的姊妹基金――“中国自然灾害救济基金(china Disaster Aid Fund,CDAF)”(简称“救灾基金”)。不同于“巨保基金”支撑整个巨灾保险体系,“救灾基金”主要是提供财政资金用于灾后的应急救济工作。在经济救助上,只限于低收入的人群。该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每年投入的财政预算,并进行投资积累,也可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风险转移的(再)保险。

6、注重巨灾风险转移的多样性,并尝试巨灾风险证券化。只有巨灾风险的有效转移,才能真正减轻巨灾对公共财政的压力。政府可以通过政策优惠鼓励保险人进入巨灾保险市场,并积极促进国内外再保险的加入。条件成熟时,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可从发行最简单的巨灾债券开始,把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

第9篇:失业保险如何购买范文

关键词:航班延误险;应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关于航班延误险的应用状况及问题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24日

一、关于航班延误险

(一)延误险的概念界定。航班延误的现象屡见不鲜,局部的延误很可能造成大范围的延误,各保险公司针对此现象纷纷推出了关于延误的保险产品。航班延误险,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乘客)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愿缔结的,根据航班延误险的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乘客)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航班延误险也是一种财产保险,是以因航班延误而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保险公司规定,乘客搭乘的航班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等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一般均在这类商业保险的赔付范围内。不过保险公司也规定因地震、海啸等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属于除外责任,造成的延误,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此外,由于被保险人因个人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搭乘预定航班等原因造成的延误,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二)延误险的应用价值。无论是航空公司,还是乘客,都希望能尽快的到达目的地避免或减少航班延误的发生,减少因航班不能准时到达而带来的损失,并且有效地解决航班延误带来的问题。然而,当发生延误时,机场方面和乘客之间往往因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纠纷,引发了诸如乘客占机、侵入隔离区、进入跑道、殴打工作人员等的违法行为。在2012年4月曾发生过,浦东机场、白云机场因航班延误的时间过长,乘客集体拥堵飞机跑道的事件。

延误险相当于用保险对冲时间的损失,当延误损失不能避免时,购买的延误险会给乘客在心理上带来一些安慰,从而减少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因航班延误产生的矛盾。我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的专家张起淮先生对航班延误险表示支持,“航班延误险对航班延误有积极意义。这是为了积极解决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在航班延误时发生的赔偿或补偿的风险和矛盾。”

(三)保险公司关于延误险的相关规定。各相关机构推出的延误险的规定大同小异,规定延迟3小时赔偿300元,航班取消赔偿200~300元。如2010年8月东航推出“航空延误保险”,规定延误4~8小时,赔偿300元;延误8小时以上时,赔偿600元;2012年4月春秋航空公司和大众保险合作,推出国内首个航空公司官网直销的航班延误保险,当乘客在网站购买机票时,可自主选择延误险,20元一份,旅客实际乘坐原延误航班,且非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原航班延误,起飞延误达到3小时,获得200元的赔偿,最高可获赔400元。从4月1日至4月11日,春秋航空已赔付延误险5,400元,航班取消赔付2,700元,共有144名旅客获得该险种理赔。

由于各个保险公司推出的延误险合约不同,具体的理赔条件、时效、理赔金额也有不同。一般为当发生延误需要理赔时,需要被保险人在30天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被保险人需提交保险单以及个人的身份证明等书面证明。有的保险公司为了简化理赔流程,当发生理赔时,需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材料(如登机牌等),经核实后便可出险,虽大大简化理赔程序,但理赔过程依然复杂,理赔效率低。这也是人们在出行时很少购买延误险的原因,很多乘客想购买延误险却因理赔的复杂而放弃购买。

二、延误险的理赔难点及人们接受程度低的原因

人们在购买机票时虽然会考虑是否购买延误险,但大部分的乘客会放弃购买,选择购买航空意外险,或只购买机票,放弃购买所有保险。只有很少的乘客会购买延误类保险,通过调查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延误时间的要求。对于延误险的各项合同规定,如延误多久可以获得理赔,乘客就不是很清楚。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39%的乘客认为“未按机票载明的时间起飞”就算延误,而国内比较认可的判定方法是根据航班的降落时间与航班的预计到达时间比较来判断是否延误。乘客购买延误险大部分是在预订机票时顺带购买,很多乘客并不会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导致发生延误时,乘客认为的赔偿条件与保险责任中标明的条件不同。很多延误险规定延误2~3小时以上才会进行理赔。而乘客很少选择延误险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当发生延误时如何理赔,该找谁、如何进行理赔。

(二)出险理赔的过程。航班延误险的出险理赔流程复杂耗时。延误险的理赔难点在于,保险公司有严格的规定,当发生延误时购买人需要在航班到达后的2天内向购买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同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索赔申请的下载打印和填写,身份证或护照、航班延误情况说明、登机牌等),需要自费邮寄材料到相应的保险公司,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后出险理赔,理赔周期长、时效低,还可能出现由于沟通不及时造成邮寄的材料出险问题的情况,更加延迟理赔周期。

延误险的推出为我们的出行提供保障,但作为新兴保险产品,并没有专业人员对人们进行延误险具体内容的普及,导致人们对延误险的认知程度较低。相关的金融机构、软件、网络平台想通过在乘客购买机票时,附赠或出售延误险这一营销手段来提升自己的影响力,以便更好地与同行竞争的现状,但这并不利于宣传和推广航班延误险,不能提高人们对延误险的认知度和购买欲,这种附带式的营销模式造成了航班延误险被接受程度低的现状。

(三)真实性及信用度问题。由于延误险一般有售卖机票平台代为出售,乘客在购买延误险时很少查验保单的真伪,使一些机票商动起了歪脑筋,用不正规的保险机构承保保单、甚至是没有保险机构承保的无法进行理赔的假保单来代替有正规保险公司承保的能真正理赔的真保单,做起了非法的暴利生意。在2008年乘客梁先生在携程网上购买机票时购买了延误保险,后因无法在相关的保险机构查询自己的保单号而向携程网询问情况,在没有得到准确答复后,梁先生了携程网。这样的事件并不是偶然,在2014年曾发生过乘客在“去哪儿网”购买机票时随机票购买了售价20元的延误险,当该乘客按保单上的保单号登录与“去哪儿网”合作的太平洋保险的官方网站查询时,却发现无法查到自己的保单。虽然去哪儿网与太平洋保险第一时间对此事件联合声明,称该乘客无法在官方网站查询到自己购买的延误险的保单号,是因为太平洋保险方面网络系统故障造成的,该乘客的保单已正常投保,后续理赔服务不会受到影响。无论是梁先生的,还是太平洋保险的证实保单的真实性,这样的事件都对延误险造成了不良影响,由于普及、宣传不够,人们对延误险存在很多疑问,对是否购买延误险一直持犹豫观望的态度,这样屡见不鲜的事例使得人们对延误险更加抵触。

三、乘客对交通延误险的错误认知原因分析

(一)乘客对延误险接受程度低的原因及分析。延误险看起来为我们的出行提供保障,但乘客接受程度并不高,购买的乘客并不是很多。乘客在预订航班时,网站会推送相关的如航空意外险、航空延误险等保险,人们会选择购买意外险却很少购买延误险,原因有如下几点:

1、航班准点率。部分乘客,在预订机票时会查看所购买航空公司的准点率,觉得晚点的概率不高,就算晚点也不会晚很多,觉得没必要购买延误险,导致延误险的购买率降低。

2、延误险由谁购买。一部分人认为,由承运人造成的而非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应由承运人承担负债购买延误险,非自己购买。

3、理赔条件。乘客认为理赔条件不贴合他们的需求,大部分延误险合同规定,延误2~3小时以上才进行赔付,但延误2小时以上的情况并不是很多,乘客表示当发生延误但延误时间未达到理赔条件的情况下购买的延误险是一种浪费,因为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失却又未得到补偿。

4、赔偿标准无差异化问题。部分高价值乘客不能接受和低价值乘客享受相同的赔偿标准,认为体现不出自己高价值乘客的特殊。

5、购买渠道方面。部分乘客认为延误险没有专业的购买渠道,一般为旅游服务软件或在机场购买机票时的捆绑出售,让人没有安全感,担忧真的发生延误需要出险时不能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二)乘客对航班延误险的看法及认知。部分乘客认为延误虽然时常发生,但真正延误2~3小时甚至4小时以上的情况太少,购买延误险出险概率太低,购买相当于浪费。当真的发生长时间延误时,部分乘客认为航班延误的发生责任在航空公司,应该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有急事的乘客来说,几百元的赔偿并不能弥补损失,关键是航空公司是否有一个积极的处理态度。当延误发生时,乘客更看重的是航空公司的处理态度。有关调查表明:当发生延误时有37.24%的人倾向于要求更换航班或其他交通方式;18.71%的乘客非常注重自身知情权的保护,需要知道确切的延误原因,具体延误时间;17.86%的乘客要求得到合理的现金赔偿,而这个现金赔偿不应该是通过自己购买的保险赔付的,而是机场方面的赔付。

(三)延误险购买率低的因素。由于没有专业机构进行宣传延误险的意义和价值,使人们对于延误险的了解接受程度低,人们在出行时不知道延误险的存在或即使知道也不会积极主动地去选择购买延误险,而导致延误险购买率低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1、人们对延误险的认知少,缺少认知渠道。目前,人们没有正规渠道去获取延误险的相关信息,也没有专业的机构人员像宣传推广其他保险那样宣传推广延误类保险。

2、延误险的规定及要求。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出售的延误险并没有贴合乘客的需求,乘客在选择延误险的时候考虑到对自身的作用不大,认为没有必要购买延误险。

3、乘客对购买平台的不信任及对理赔的质疑。随着各机构对延误险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平台提供不同的延误险供人们选择,在人们选择的时候,由于对平台的不了解与不信任,会对发生延误出险时会不会及时、便捷、高效的赔偿产生质疑。

4、没有单独的正规的购买渠道。现在市场上的延误险有80%~90%是和机票一起出售的,还有小部分由机场出售,没有单独正规的渠道去销售延误险,这样的销售方式并不能给乘客带去信任感。

四、航班延误险相关建议

目前,航班延误类保险作为新兴的险种,仍存在很多不足,根据对航班延误应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建议保险机构设立不同的理赔机制,根据延误时间的不同赔偿不同的金额,缩短出险时间,使延误险更贴近乘客的需求;(2)简化理赔程序,提高出险效率;(3)建立以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机构来监督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杜绝不良保险企业“钻空子”损公肥私等不良情况发生的第三方监管机制;(4)建议把延误险从财产保险转化为强制险,从根本上制约保险公司,增强保险公司对延误险的重视,使出险赔付流程更加规范,增加安全时效性;(5)建议民航总局出台规范的关于航班延误的补偿机制,制定统一的,贴近乘客需要的标准,严格执行,减少利益损失,为乘客准时出行提供保障;(6)建立专项、正规的购买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延误险的认知及接受程度;(7)提高服务质量。当发生航班延误时,相关机场人员及保险人员耐心并细心地解决乘客的问题,及时高效地进行理赔,减少乘客因延误而引发的过激甚至违法行为。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航班延误险现状的研究,发现并分析延误险存在的问题,深刻了解乘客的需求,认为可以从保险机制、监管机构、出台相关法律、规范起赔时间、补偿标准、理赔手续、信用程度等方面着手改变延误险现状。据此提出建议,希望航班延误险得到推广,最大限度地为乘客提供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马江涛.航空延误险的分析与优化[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院报,2014.4.

[2]许凌洁.我国航班延误险现状及推广建议[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