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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失业保险工作总结

第1篇:失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二

(三)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标后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确保金融危机形势下失业人员和大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1-5月,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546人,为 1770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487.32万元,支出医疗补助金42.09万元。同时为451名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66.89万元,创历史新高。今年3月,我区新接收包括重钢环保搬迁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290名,截止5月底,全区共接收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累计2881人,为295名大龄下岗职工发放生活36.41万元,并为212名大龄下岗职工代缴养老保险金84.58万元。(五)继续做好重钢环保搬迁“直通车”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2009年,我区新接收享受重钢环保搬迁政策大龄下岗职工182名,他们将在领取两年失业金期满后接续基本生活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医疗保险。

(六)努力做好失业保险金的征收工作。截止5月底,累计征收失业保险金1636万元,闯同年度历史新高。

(七)继续加强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对系统数据进行了核对和维护。截止目前我区921家参保单位已全部进行金保系统电子化管理。同时严格根据系统失业人员参保数据审核失业人员待遇享受,并确定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停发失业金情况。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加大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力度。我区今年失业保险参保扩面与往年相比难度更大。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10月份以来,我区失业保险每月减少停保人数均远远多于新增参保人数。结合我区实际,下半年拟从下面两个方面开展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二)和其他保险一道加大企业参保扩面力度。金保系统上线后,要求单位同时参加五大保险,因此单一险种基本上无法单独开展参保扩面工作。建议请劳动局或社保局牵头,组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统一开展2009年度的参保扩面工作,力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第2篇:失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考察一个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成效,不能单看使用资金的多少。在缴费比例相同的情况下,衡量一个地区促进就业工作成绩的高低,就业率(或失业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资金结余也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当然不能用累计结余的绝对金额,而要用结余相对于所在地区的失业保险的年收入的比值。因为,各地区的缴费人口不同,各地区的工资水平也不同,必须采用累计结余规模与当年失业保险收入之比来衡量。在失业率相同的情况下,累计结余越多,说明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和发放失业保险金越少,促进就业工作成效越大,促进就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越高。在其他情况不变的前提下,失业率越低,促进就业的工作成效越大。因此,促进就业的资金使用效率指数=(累计结余/当年失业保险收入)/年末失业率。这个指数的意义在于对各地区促进就业资金使用效率排名,用于各地区比较。

从2012年末各地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资金使用效率指数可以看出,促进就业资金使用效率最高的地区是北京,第二名是广东,第三名是贵州,第四名是浙江,第五名是福建;促进就业资金使用效率最低的地区是四川,上海倒数第二名,江苏倒数第三名,新疆倒数第四名,安徽倒数第五名。可见,促进就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与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联系。

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状况及成因

2002年、2003年、2004年中国发放失业保险金人数很多,处于1994年-2012年的历史高位;2002年、2003年、2004年中国发放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之比很大,也处于1994年-2012年的历史高位;2001年、2002年、2003年中国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支比值很小,处于1994年-2012年的历史低位。即使2008年第四季度中国开始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之比仍然在减少,为何出现这样的局面?笔者利用《中国统计年鉴2013》数据计算得到:2012年的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支比为5.67,上海是1.32;2012年的失业保险累计结余与当年支出的比值为24,而上海为1.86。为何缴费比例相同,两地累计结余与当年支出的比值却相差如此悬殊?结余规模是影响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因素,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变化的社会原因也较多。

1.缴费比例的调整是首要因素。1986年7月-1993年4月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较低;1993年4月-1999年1月各地缴费有所差异;1999年1月22日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全国实现了统一。从1986年到1999年1月21日,这是失业保险的探索发展时期,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待业保险费。待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但是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调高了并统一了缴费比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之前的各地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存在差异,各地国有企业改革进展也相差悬殊,可比性较差。因此,如果考察各地区促进就业的工作成效,最好重点关注1999年1月以后的失业保险统计数据。

2.下岗人员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转轨,陡然增加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1998年-2003年,全国国有企业共有2900多万职工下岗,其中绝大部分实现了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进入失业保险。”到2003年底多数地区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使失业保险成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形式。这种并轨,使1999年-200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急剧增加。

3.中国宏观经济是波动的,经济增长率也是变化的。2003年和200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多于2002年,2004年753.5万人,处于1994年-2012年期间的最高位。除了下岗人员进入失业保险体系之外,2003年和2004年中国还受非典疫情影响,经济增长率出现了下滑。而2008年第四季度和2009年尽管中国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及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扩张的货币政策,中国失业保险参保者的失业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受到较大冲击的可能是中小企业和农民工,而那时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纳入失业保险体系。

4.各地区失业保险覆盖的行业结构未必相同。不同行业的失业率存在较大差异: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失业的概率很小,而私人企业的雇员失业概率大很多,国有企业雇员在不同时期的失业率也相差很大。各地区参保的行业结构存在差异,同一个地区参保行业结构也会随时间发生变化。经济落后地区,私营经济不发达,企业数量少,在企业就业的人数也少,本地区的劳动年龄人口即使没有在本地区就业,也往往外出务工了,故这个地区失业保险参保者的失业率也比较低;而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年龄人口不仅面临本地区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还要面对流入劳动力的就业竞争,发达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压力也比较大。如果一个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而且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与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之比较大,则这个地区的失业率较低,当年失业保险收支比值也比较大,长期如此,历年结余与当年支出(或收入)的比值也比较大。

5.各地区失业保险支出项目、标准存在差异。尽管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框架是国务院确定的,但失业保险金的支出项目及其标准是由统筹地区规定的。中国失业保险支付标准当前在各地的依据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以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个人年龄固定标准支付,这样做的只有上海市。第二种,以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支付标准,失业金为最低生活保障的120%-165%,这样做的有黑龙江和。第三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为支付标准,在最低工资标准的60%-85%之间,中国的大部分省市采用了此种做法。第四种,以固定金额标准支付,只要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金额多少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如北京、天津、山西等省市。第五种,以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采用这样标准的是江苏和海南两省。

各地区除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存在差异,促进就业的项目与支付标准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失业保险当年收支的比值、累计结余与当年收入的比值、累计结余与当年支出的比值。

6.有些地区已经降低了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2013年1月,青岛市调整降低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由原来的 2%和 1%下调到 1%和0.5%。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苏州、常州、徐州等地区也降低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合肥市从2013年6月1日开始,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各地促就业难度系数与绩效综合评估

仅仅从促进就业的资金使用效率指数分析,还不能得出各地区促进就业工作成效大小的全面正确结论。因为,各地区就业的大环境不相同,尤其是各地区就业人数的所有制结构与就业的难度系数关系密切。

中国各地区所有制结构差异很大,劳动力就业的行业结构差异也很大,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比较稳定,失业概率很小,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概率非常小;而在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机构、联营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机构、外商投资机构就业的人员及个体劳动者流动性比较大,失业概率比较大。乡村就业一般与土地有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促进就业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评估促进就业工作的难度,主要看城镇就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城镇就业人数总和与国有单位就业人数之比越大,说明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总和的比重越小,难度系数越大。因此,笔者把城镇就业人数总和与国有单位就业人数之比当作难度系数。

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率指数主要体现失业保险在降低失业率方面的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没有考虑各地区就业的难度系数。笔者提出促进就业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指数的概念,在难度系数相同的情况下,促进就业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指数与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的效率指数正相关;在资金使用效率相同的情况下,促进就业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指数与促进就业的难度系数正相关。换言之,促进就业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指数=促进就业难度系数×促进就业的资金使用效率指数。促进就业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指数,充分考虑了各地区就业的行业结构与促进就业工作难度的关系,尽量在排除难度系数差异的影响下评价各地区促进就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就业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指数的意义不在于其绝对值,而是相对值;该指数可用于各地区比较促进就业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各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指数的平均值,就是全国促进就业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指数。

第3篇:失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险;作用;对策

一、社会保险工作在企业人力资源中的积极性作用

人力资源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人口总体所具有的劳动能力的总和,其管理实质上是以企业发展战略要求为依据,通过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再教育,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充分调动起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工作责任感,其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源规划、培训和开发、招聘与配置、绩效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及薪酬福利管理等方面。

一般而言,社会保险是指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精神补偿。其中,强制性、非营利性及互济性是社会保险的三大显著特征。目前,国内常见的社会保险项目有医疗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多类。

现阶段,国内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其中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之间的竞争。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更多优秀人才,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工作,尽可能降低员工生活风险,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从而使员工彻底摆脱后顾之忧,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企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团结力。另外,社会保险保障了人们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使更多人们不再受“就业难”问题的困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到来。

二、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相关管理对策

人力资源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状况,而社会保险工作又决定着人力资源管理好坏,因此不断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至关重要。针对于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问题,笔者提出三条对策:

(一)优化企业社会保险服务程序

企业需准确认识社会保险,认真落实好社会保险相关事项,即及时将本企业内部员工收入状况及工资总额上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负责审核,之后按照政府政策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至年底汇总结算日,若计税工资总额不高于申报核定基数之和,此时需要企业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二)构建企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构建企业保险服务机构,并由其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就职于相应的岗位,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定岗位绩效考核标准,通过对各人员进行监督考核,以达到不断提升社会保险服务水平的目标。

(三)增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透明度和公正性

(1)企业可借助多种媒介,定期向广大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自觉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设查询岗位,组织高素质、高水平专业人员指导职工免费查询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投诉举报部门,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一经发现投诉举报事件需以积极耐心的工作态度进行处理,投诉举报事件一旦核实必须及时处理。同时,做好投诉举报人的信息绝对保密工作,给予其一定的奖励,以激发其积极性、责任感。通过上述多方面行为能够大大增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五)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

着眼于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视角构建完善的费率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减少失业与稳定就业双重性职能。为稳固失业人员,使其获取到再就业的机会,除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就业之外,更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其中构建完善的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是实现减少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途径,对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六)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

以公共服务均衡化原则为指导,落实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自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实施以来,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重新获取到就业机会,但未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原因在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受益范围较小,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对于失业保险金申领问题而言,其注重权利义务相对等,始终以参保缴费为前提条件,符合社会保险创办准则。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隶属于公共服务范畴,若仅以申领失业保证金条件为依据决定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不合理,其应坚持以公共服务均衡化原则为指导。

(七)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

由上可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应坚持以公共服务均衡化原则为指导,同时,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时,不仅要严格遵循积极就业政策,而且还需要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现状和资金使用状况予以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时需要实现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人才的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已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而社会保险的普及,更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4篇:失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一)失业保险制度发展过程

*市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颁布起正式建立,20年来,经历了一个由初创到稳步发展和继续向深层次发展的过程。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当时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职工,企业按职工标准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交费,92年缴纳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1%。95年依据《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及其职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每月交纳2元失业保险费,96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998年7月失业保险费缴纳比例调整为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交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1%交纳。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我市随之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比例未变。

(二)“十五”期间失业保险基本情况

*市在市、区、县都建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察北、塞北管理区失业保险工作未启动),20*年底全市参保职工37.6万多人。“十五”期间全市失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失业保险费征收总额都有新的突破,新增参保职工5.5万人,失业保险费征收2.48亿元。“十五”期末同期初相比,年失业保险费收入增长2.5倍。新接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金支出较多,新接收失业人员44989人,为47253人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共计1.8亿元,20*年有28985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年底有19101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五”期间*市失业保险基本收支状况列表如下(2001年初基金结余4654万元):

近几年*市大部分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结余呈负增长,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十五”期间全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支出占总支出的71.6%,20*年两项支出占总支出95.8%。县区收入占全市收入的30%,支出占全市支出的60%,为了保证县区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省、市两级向14个县区拨付调剂金,5年共计调剂资金6982万元,其中12个县区依靠调剂确保发放。“十五”期末全市基金滚存结余4947万元,占全省结余的1.92%,在全省各市中*市向县、区调剂资金力度最大,基金结余最少。由于基金结余较少,20*年市级当年未向再就业拨付资金(预算600万元)。

20*年结余中含98年以前坏帐751万元,其中市级691万元、县区60万元,实际可用基金结余4196万元。县区可用基金结余924万元,其中蔚县、宣化县、桥西区三个县区结余725万元,占县区结余的74%,其他15个县区可用基金结余平均只有13万元。

二、失业保险工作措施及发挥的作用

*市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至今二十年来,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始终以“言行谨慎、作风优良、仪表端庄、陈设整洁”为标准,自我约束,文明办公;为了尽快让失业人员心有所属,情有所依,制定实施《*市失业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始终在倾心为他们营造“失业人员之家”;为了使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实施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的实施意见》;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对促进再就业的有效办法,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失业保险服务和就业服务的有机衔接,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全面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失业人员在技能、心理方面提高竞争就业的能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投入,通过直接组织培训和政府购买成果的形式,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真诚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为促进*市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挥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安定。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金,保障了失业人员生活,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次,推行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十五”期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活动,共计支付1219万元,帮助部分失业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积极支持配合企业改革,有效支持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十五”期间失业保险基金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调剂资金5093万元,为实现“两个确保”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市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的研究发现,失业保险制度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经济运行“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调节器”的作用,但是,就目前整体运行情况而言,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与整个经济体制及就业体制改革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政策方面

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立法滞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但它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规范,还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高度,其权威性、强制性不够,削弱了失业保险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作为社会保障标志性法律—《社会保障法》还未出台,失业保险的“尚方宝剑”还不够锋利。

(二)参保征缴方面

1、失业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主要表现为:首先,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跟不上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传统的以“单位”为服务对象的失业保险体系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其次,目前主要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缴纳失业保险费,乡镇以下企业还未开展失业保险业务。最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至今没有将国家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成为制约人事制度改革纵深发展的“瓶颈”,不利于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把部分劳动者排除在外,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应急性有余而前瞻性不足,这不仅直接损害着劳动者在就业中享受社会保障权益的公平性,也因为企业或单位有无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带来劳动成本的差异,从而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失业保险登记制度不完善。失业保险登记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不到位,一方面是由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征缴暂行办法》对拒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处罚有限,极大地削弱了社会保险推行的强制性,滋长了少数单位拒绝参保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是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的获得不直接、不充分,只能借助外来资源来“共享”,不能有效地推行失业保险登记制度。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力度不够。虽然失业保险费总量每年都在递增,但实际筹集过程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大部分事业单位不按时上缴失业保险费,出现失业保险费“不缴”或“欠缴”行为。少部分企业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出现了类似少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等失业保险漏费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认识上存在偏差。许多单位和职工认为失业保险是“劫富济贫”,尤其是效益好的企业、事业单位认为:职工根本不存在失业问题,交也是白交。另一方面是《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欠缺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它的实施机制较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3条虽然规定加收0.2%的滞纳金,并且在26条规定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但整个罚则并未规定对强制征缴未果的法律制裁,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存有侥幸心理,使这种拖欠缴费的行为得不到强有力的惩处。

4、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层次较低。我省目前失业保险基金以市级统筹为主,省级调剂为辅,而全省各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状态很不平衡,各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方面苦乐不均,不少地方失业保险基金绰绰有余,个别地方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出现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总量年年增长,呈现过剩,而个别城市、个别县区由于失业保险支付能力不足,财政负担不起,造成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得不到及时救助的不正常现象。

5、中断交费人数增加较快,缴费人数持续下降对基金征缴产生较大影响。主要是企业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步伐加快,企业改制、破产力度不断加大,职工大量的被解除劳动关系或提前退休,造成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持续减少。

(三)失业保险待遇方面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界定模糊。《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实际操作中“非因本人意愿”难以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由于就业不充分、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工资太低等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这又与设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相悖。第二,一些垄断行业职工解除合同,获得高额经济补偿的人员,比普通企业安置费还要高很多,按理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在具体执行中考虑到社会稳定、行业利益等种种原因,仍为他们发放了失业保险金。第三,一般企业买断工龄、给予很低的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由于和企业签订了自愿解除合同的协议而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偏高。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带有特别强的不可逆性,或者说刚性,标准确立在一个较高的水准之上后,要将其降下来是十分困难的。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级统一制定,城市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医保补助平均在450多元,对于象*市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城市,给付标准偏高,与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带来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不足,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愿意就业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四)管理服务方面

1、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还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所发挥的功能还不够。首先,失业保险基金不足,基金大部分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导致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不足。“十五”期间*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向再就业拨付资金三项支出占收入的97.77%,20*年达99.25%。其次,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者积极求职的经济激励方面仍有缺陷。最后,由于培训、职介经办机构经费紧张,存在挤占挪用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问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没有发挥真正作用。

2、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失业保险政策是集职工参保缴费、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和再就业于一体的完整制度体系,但由于信息化程度落后,很难实现预定的管理目标,致使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隐形就业人员领取了失业保险金,造成了基金的流失。统计手段落后,造成数据失真。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运作只能停留在口头上,保值增值更无从谈起。

3、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建设不完善。立足基层,开展社区服务,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目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受双重领导和管理,工作人员“兼职”,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与社区居委会共用,办公经费空缺的情况很普遍,无法为失业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目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为我们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认为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全部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与再就业紧密结合,管理与服务社会化的新型失业保险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失业保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加强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制度保障。要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失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无法可依,就会使失业保险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如征缴困难、欠费普遍、管理不规范等。因此,只有尽快立法,才能为失业保险制度的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使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走向健康发展轨道。

(二)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

依法扩大了覆盖范围。失业保险的特点之一是其具有很强的共济性,覆盖范围越大,共济性越强。扩大覆盖范围,根本目的是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解除他们以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与其他经济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鉴于我国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实,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让所有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都参加失业保险制度。

在做好扩面工作的同时,必须强化基金征缴工作。强化征缴工作的重点:一是调整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环节,将失业保险登记和税务登记结合起来。在税务登记之前,用人单位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真实用工人数,并以此人数作为缴纳失业保险的依据,减少参保或税收的不足,均衡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维护用人单位的公平竞争。二是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可开征社会保障税,用征税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确保基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并加强管理,防止基金的流失、浪费,而且还要运作好基金,让其保值、增值。三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级党委、政府在安排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初财政预算时,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把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弥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不足的财政预算,从而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总量,避免发生应急性“兜底救济”。

(三)合理确定享受条件、期限、标准

合理确定给付条件,严格审核领取资格。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丧失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失业给付受给者,有着严格的资格条件。只有具备以下资格才能有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且有劳动能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其为非就业人员并积极要求就业的证据;失业前工作过一段时间,有过一定的投保经历;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原单位交纳一定额度再就业基金,防止用人单位随意的解雇劳动者,筹集再就业基金用于失业者重返就业岗位。由此表明,凡无充分理由自动离职者,或因个人过失被解雇者,或失业未在劳动部门登记者以及无故拒绝接受劳动部门分配、介绍工作者,不交纳再就业基金的,均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

待遇水平不能定的过高,而是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就业结构还不够合理,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也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失业保险所能提供的还只能是较低水平的、最基本的保障。对于提高津贴待遇问题,不可盲目从事,避免因提出不切实际的高指标而影响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要像发达国家那样,出现保护水平过高导致失业者再就业积极性的下降以及其他情况,对这个问题应有清醒的认识。待遇水平以维持失业人员在当地最低生活需要为准。

适当缩短给付期限,重新确定期限依据。我国现行的制度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两年。这恐怕是世界上最长的领取期限之一了,德国为12个月,阿根廷为16个月,巴西仅为4个月,就连瑞典这种高福利的国家,最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不过300天。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果停止失业保险待遇,那么失业者当年的失业时间将从4.3个月下降到2.8个月,可见,过长的期限不利于敦促失业者积极求职。过长的失业保险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心理冲动,降低了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成本,延长了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期限,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参考世界先进国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我国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以1年左右为宜。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随着失业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管理和服务工作难度也更大。因此,把基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十分必要。

1、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在工作手段上,应大力推动失业保险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2、立足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要把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和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总体安排中,完善就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就业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动态跟踪系统,并提供失业保险及相关的政策指导、法律咨询等综合信息服务。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和信息传送网络化,实现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服务的全程化、个性化,为企业和失业人员提供更有成效的帮助。

3、将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要结合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将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申领登记、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失业人员增多,服务内容更广泛,工作标准更高,都要求失业保险工作职能向社区延伸和拓展。依托社区开展工作,可以更贴近失业人员,做细做实管理服务工作。社区服务的主要内容:一是通过社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二是与社区就业组织配合,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三是与有关部门协调,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

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建设,要解决“由谁抓”的问题,建立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解决好“如何抓”的问题,把组织保障与制度建设、人员到位与措施到位有机地统一起来,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

(五)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目前我省失业保险基金只是在设区的市实行基金部分统筹,省级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由于统筹层次低,调剂范围、力度小,导致因各地失业率不同而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或严重紧缺或大量储备的现象,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因此,改革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所处的县级统筹和市级统筹分散管理的状态,破除本位意识和狭隘的地方利益思想,树立失业保险基金全省一盘棋的战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建立省级统筹,中央调剂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范围和社会化程度,既可以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统一管理,使失业保险基金在各省、市、县之间的调剂使用,较好的解决个别地方支付能力不足,财政负担不起的问题,提高了失业保险机制抵御失业风险的能力,又有利于增强基金安全性,探索失业保险金保值增值的可靠途径,还可以提高中央掌握失业保险基金的比例,加大失业保险收支的可控性。

(六)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是国际上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失业保险如果仅限于保障生活,势必不利于减轻就业压力,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国际经验表明,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不仅是促进失业人员尽快重返就业岗位的最有效手段,而且也是稳定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支付压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数量的重要手段。

第5篇:失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重新就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国有与集体合营、国有与私人合营、城镇集体与私人合营和城镇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商投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职工。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制干部和城镇临时工的失业保险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劳动局是广州市职工失业职工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失业保险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重新就业并重的方针,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在促进失业职工中再就业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失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并已按本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职工(以下统称失业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企业关闭或停产整顿被精减的职工;

    (四)企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五)企业优化劳动组合辞退、辞职的富余职工;

    (六)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依法辞退的职工;

    (七)宣告歇业的企业辞退的职工;

    (八)企业按照《企业奖惩条例》除名、开除的职工;

    (九)企业、单位辞退的城镇临时工;

    (十)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六条  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企业或单位同意,自费考入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入学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无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

    (三)已办理出境定居手续的职工;

    (四)企业、单位未到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招用手续的临时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内失业保险规划;

    (二)负责对市属及中央、省、部队、外地在本市的企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结算、管理;

    (三)对辖区内失业职工的管理工作、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第八条  市辖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区、县级市属及以下企业、单位(县级市并负责中央、省、部队、外地在本辖区的企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结算、管理;

    (二)审批本区、县级市辖内离开企业、单位的职工享受失业救济条件;

    (三)负责本区、县级市失业职工的接收、管理;

    (四)组织本区、县级市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生产自救,介绍和安置失业职工重新就业;

    (五)对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下拨各市属区的救济金进行管理和发放,制作失业救济金预、决算表;

    (六)按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要求,收集、汇总上报有关基金使用情况和失业职工增减情况。

    第九条  职工失业保险管理专职人员经费分别按市、区、县级市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提取,市属区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调剂解决。

    管理费主要用于职工失业保险管理行政业务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等开支以及其他必须的费用。

    第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属下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劳动服务企业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对失业职工进行组织管理,其业务经费按上年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其来源是:

    (一)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费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三)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必须按时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填报《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手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据此核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和应缴金额,并填制“失业保险费缴款通知书”,委托企业、单位开户银行扣缴保险费。

    银行代扣缴保险费实行委托结算方式,收付双方可免签协议,统一实行银行见单付款办法,该保险费转入所在市、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  基金存入银行后,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五条  基金年度支出大于收入时,先使用历年结余基金(含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结余)。仍不敷使用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基金及其管理费的预算、决算、由市、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市、县级市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广州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由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征集,基金统一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管理调剂;

    (二)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其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征集管理;

    (三)失业救济金由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街、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四)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五)企业属成建制迁移的,应从迁入之月起向迁入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失业保险基金,迁出地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其迁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划转。

    第十八条  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年终节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失业职工享受失业救济期间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享受失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三)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四)扶持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职工重新就业介绍费;

    (六)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费;

    (七)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确需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救济待遇。企业、单位必须在失业职工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或劳动争议案件结案后3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救济申报手续。

    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其从业人员方可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救济金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工龄满1年的,发给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每超过半年加发1个月的救济金和医疗费,但失业救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龄不满1年的不予发放。

    (二)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或经企业批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龄满2年不足5年的,其失业救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工龄满5年以上的,最长发给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工龄在本企业不满2年的,不予发放。

    (三)再次失业的,已享受过失业救济待遇的工龄时间不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失业救济金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月发给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统一依据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总额,按以下比例计发:

    (一)从第1至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其工龄满1年至6年(含6年)的,每月按平均工资总额35%计发;工龄满7年至10年的(含10年),每月按平均工资总额40%计发;工龄满11年(含11年)以上的,每月按平均工资总额45%计发。

    (二)第13至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统一按平均工资总额35%计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关闭和停产整顿被精减而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职工,是指本人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企业、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的合同制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优化劳动组合辞退的富余人员,其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从企业、单位停发工资的月份起逐月发给,企业仍应按规定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失业职工的医疗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每人每月医疗费补助10元;满11年以上工龄的,每增加1年工龄,增加1元;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每月为20元;11年工龄以上的,每增加1年工龄增加2元。

    (二)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救济期内,因病住院治疗(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凭出院费用结算单,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提出补助申请,由该机构酌情给予医疗费用的50%至70%一次性补助。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的标准,按现行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以下简称两项费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按上年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20%统一由市、县级市提取。提取后,两项费用比例的划分,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中一项的安排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两项费用总和的70%,当年结余部分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转业训练费用于帮助失业职工提高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训练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一)各就业训练中心对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的培训补助费;

    (二)委托企业对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所需的补助费用;

    (三)利用社会培训机构对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所需的补助费用;

    (四)经市、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弥补建立训练基地资金不足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生产自救费实行有偿使用,属于周转性贷款,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其具体用途为:

    (一)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生产、安置失业职工的贷款;

    (二)各类企业为安置失业职工而举办的生产自救项目的贷款;

    (三)扶持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但必须签定有抵押物的贷款合同,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经市、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批准,弥补自办劳动就业生产自救基地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已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劳动或临时性工作)收入不低于救济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

    (四)应征入伍、考入全日制技工或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及出境定居的;

    (五)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六)其他应停止享受失业救济待遇的。

    第三十条  重新就业有特别困难的失业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并被企业、单位正式招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救济金一次性拨给接收单位,作为接收单位支付工资的补偿,在一年内企业需要辞退的,应将救济金全部退给职工本人。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也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全部一次性付给个人或集体企业,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拒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全额补交,并按应缴总额处以一倍至三倍罚款;

    (二)不如实填报应缴费人数的,除责令补足应缴金额外,并按应补缴金额的15%至30%处以罚款,并对于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三)不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1%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交的,按拒缴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  凡挪用、贪污保险费和救济金的,应如数追回,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拖欠支付或随意减发、增发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临时工和企业干部,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境外职工。

第6篇:失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一、失业保险费实行分级核定办法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核定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负责核定本辖区内下列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1.区、县属各类企业;

2.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所属各类企业;

3.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类企业;

4.外省市在京各类企业及驻京办事机构所属各类企业;

5.各类民办企业;

6.招用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

7.其他各类企业;

8.区、县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本区、县辖区内中央在京、外省市在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内下列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1.街道(镇)属各类企业;

2.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雇佣城镇职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失业保险费核定依据

(一)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以本单位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

(二)核定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本单位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职工年末人数(扣除招用的农村劳动力人数)计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职工个人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实际人数计缴。

三、失业保险费核定方式

(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所属各类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按系统集中核定的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二)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和街道(镇)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第一条(二)款(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和单个单位逐一核定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

四、失业保险费核定时间

(一)全市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工作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集中进行,各用人单位要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按时分别到市社保中心、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手续。

(二)按系统或按单个单位逐一进行核定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本系统所属各类企业或本单位当年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准备工作。

五、用人单位进行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工作时须提供的材料

(一)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方式进行核定的:

1.所属各类企业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证》(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明细表》;

3.《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汇总表》;

4.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年报表、表号104)。

(二)实行单个单位逐一核定方式进行核定的:

1.《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

3.《北京市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此表由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及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报,样表(略);

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工簿》;

5.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年报表,表号104)。

(三)首次进行失业保险费核定的用人单位,除携带以上有关材料和证明外,还须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行政介绍信,履行核定手续后,发给《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六、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

每年全市失业保险费集中核定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市社保中心或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手续:

1.用人单位按季度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与年度核定的数额发生变动时,须持《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和上季度劳动工资报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增或核减手续。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被解散(撤消)、被兼(合)并后,自破产、关闭、被解散(撤消)、被兼(合)并之日起10日内,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须持有关法律文书、批件、证明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减手续。

3.兼(合)并企业,自兼(合)并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批件、证明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增手续。

4.分立企业,自企业分立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批件、证明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失业保险费调整手续。

5.新建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

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发生上述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七、市社保中心、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和街道(镇)劳动部门及按系统集中核定失业保险费的主管部门均无权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擅自减免的批准单位和责任人,均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行为,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如数追缴减免的失业保险费,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7篇:失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一、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城乡就业协调发展

城镇就业安置总量达15954人,其中失业职工再就业4190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0.6%;转移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20815人,城乡就业协调发展,为保障民生、和谐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扶持政策进一步延伸。全面落实了岗位补贴、五项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减税免费、小额贷款担保等再就业扶持政策。20*年,全市设立小额贷款担保资金200万元,核发《再就业优惠证》255个,凭证享受优惠政策的失业职工达295人次,减免税费总额达116.1万元,拨付失业职工再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等共计179.3万元,对促进再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统筹就业取得新进展。建立实行了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统计等劳动力资源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镇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为城乡劳动力提供统一、规范的就业服务。同时强化农村劳动力针对性就业培训,并对初次就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素质就业、稳定就业。

(三)就业援助取得新成效。加大行政扶持力度,通过开发社区服务、园林绿化、街道卫生清洁等公益性岗位,对“3545”以上大龄失业人员实行政府托底安置,今年以来共安置大龄失业人员508人,消除了“零就业家庭”。组织开展了“春风行动”就业援助及再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集中就业洽谈活动,通过优良的职业中介服务,牵线搭桥促就业,共举办失业职工就业洽谈会92场,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1400条,提供就业岗位11761个,达成就业意向7292人。为10027名失业职工提供了档案托管和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达2372.55万元。

(四)就业素质得到新提升。企业在岗职工培训方面,以“金蓝领”培训为抓手,深入带动企业组织开展短期轮训、长期培训、定向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全年共培训各类企业职工达3.99万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方面,坚持以培训引领就业,利用遍布城乡的转移就业培训体系,对转移就业劳动力提供各种适用性、针对性培训服务,全年培训农村劳动力达6000人次。失业职工培训方面,免费举办失业职工技能培训班40期、培训1730多人,创业培训班5期、培训260人,有效提高了失业职工择业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组织开展鉴定10批次,涉及工种24个,新增各类技术工人5030人,其中高级职业资格161人。

二、强化扩面征缴,突出创新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加强

(一)基金征缴攀上新台阶。征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达72765万元,比去年增收18018万元,增长32.9%。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31452万元,同比增收10379万元,增长4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17430万元,同比增收2386万元,增长15%;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15300万元,同比增收3780万元,增长32.8%;农村养老保险费3616万元,同比增收616万元,增长20.5%,基金运营收益302万元;失业保险费2847.3万元,同比增收475.8万元,增长20.1%;工伤保险费940万元,同比增收132万元,增长16.3%;生育保险费878万元,同比增收200万元,增长29.5%。

(二)扩面参保取得新推进。年末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90693人、95602人、77000人、114860人、93090人和71960人,分别新增参保5016人、9000人、1027人、11965人、6210人和3936人,扩面总量达37154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17765人,参保率为100%。

(三)多层次社保体系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方面,在科学、民主、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荣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关注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将城镇儿童、在校学生及其他无业人员全部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总人数超过20万人。企业养老保险方面,按照“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已在市电业总公司、黄海造船有限公司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全面推开。工伤保险方面,以农民工为扩面重点,截止12月底共为305家企业、32380名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荣成市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办法》扎实推进,截止目前,参保失地、转非村达24个,参保人数21266人,筹集保险基金1816万元。社保基金监管方面,不断强化“高压线”、“生命线”意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了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常态化、规范化基金监管体系,确保了基金安全完整。在今年全省社保基金专项审计中,我市社保基金监管的措施和成效,得到了省审计组的较高评价。

三、维护弱势权益,多途径执法维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是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大。健全完善了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和主办监察员等系列制度。同时,将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书面审查有机结合,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监察体系,共受理各类监察案件137起,处结130起,案件受理率和按期结案率均达100%;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专项检查8次,检查企业5134家(次);对1205家企业进行了劳动保障年检;对243家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了《劳动保障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补签劳动合同23985份,补办招工手续13286人,补办投保手续3992人,清欠工资150.7万元。

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一步提速规范。进一步改进了办案方式,规范了办案程序,推行实施了“一步到庭”、“阳光仲裁”等提速增效措施,不断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全年共受理争议案件247起,处结243起,案件受理率、按期结案率和结案正确率均达100%,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240余万元。

三是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加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需要,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劳资管理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指导全市企业按照新的理念要求,对劳动管理规章、劳动合同内容等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为稳定和谐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服务大局,突出实效,确保各项中心工作圆满完成

按照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认真做好俚岛镇杏北台村、崖西镇龙床村等6个村的包扶工作,制定了三年工作规划,启动实施了村路整修、办公用房修缮、自来水管道改造、卫生室、文化室及水利设施建设等一批利民生、合民意、顺民心的包扶项目,总投资达50余万元。在全体党员领导干部中组织开展了“亲情手拉手”活动,制订了联亲三年规划,为11户联亲对象捐助现金及生活用品价值达1万余元。为帮扶学校荣成二十四中捐资助学3万元。对全市复员退伍军人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使保险、工资、就业等我市军队退役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避免了群体越级上访问题的发生。

五、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面提高服务效能

坚持抓好以“提高效能、优化服务、树立形象”为主题的机关规范化建设活动,重点强化三方面工作:一是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凡对外服务项目,从服务事项到服务时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全部对外公开,并精简办事程序,推进机关服务高效、便捷、规范。二是以强化素质为核心,提高行政效能。组织干部职工对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行了集中认真学习,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特别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进行了系统研讨,全面提高了机关干部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三是以推进廉政建设为保障,塑造良好的部门形象。从完善工作制度入手,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机关工作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有效提高了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

20*年,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技术技能人才尤其是制造业、服务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尚未根本改观;二是部分社会保障政策亟待完善,主要是部分破产关闭或注销企业退休职工尚未纳入医疗保障范畴,农村养老保险群众参保积极性未得到充分调动;三是职工工资待遇总体偏低,个别用人单位劳动生活条件恶劣、拖欠克扣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我们将有明年工作中制定切实措施加以改进,主要工作打算是:

(一)抓好三个环节,开创就业工作新局面

总体思路是以《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完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确保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13000人以上,转移农村劳动力10000人以上,城镇失业率控制在1%以内,实现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重点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着力抓好政策落实。重点落实好女40岁、男50岁以上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生育三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托管档案且个人自己缴费超过6个月的失业职工,按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60%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是着力抓好城乡统筹。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为城乡劳动力提供统一、规范的就业服务。强化农村劳动力针对性就业培训,切实提高择业自主性和就业稳定性。适应我市劳动力需求旺盛的需要,扎实做好市外劳动力引进工作,为企业用工提供可靠保障。

三是着力抓好就业援助。进一步开发挖掘社区服务、园林绿化、街道保洁等公益性岗位,对大龄失业人员实行政府托底安置。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及各种就业洽谈活动,举办失业职工就业洽谈会100场以上,安置失业职工2000人以上。

(二)突出重点难点,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跨越

在巩固城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覆盖面100%的基础上,以弱势群体参保为重点,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同时,强化征缴核心,社会保险费征缴额比20*年增长20%以上,进一步增强基金支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一是企业养老保险重点抓好村级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基金征缴额突破33000万元,参保总人数达到95000人以上,新增参保5000人以上。

二是医疗保险重点向城镇居民覆盖。全面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明年一季度前基本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征缴医疗保险费17000万元以上,参保总人数达到18万人以上,新增参保7万人以上。同时妥善解决破产、关停、注销企业退休人员医保无着落问题,实现城镇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是工伤保险重点向农民工延伸。在今年建筑、海上作业、化工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全部参保、非高风险行业农民工50%以上参保的基础上,明年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征缴工伤保险费1000万元以上,参保总人数突破10万人,新增参保6000人以上。

四是重点发展农村养老保险。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重点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充分调动适龄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征缴保险费3000万元以上,新增参保6000人以上。

五是加大社保基金监管力度。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健全完善基金监管体系,定期检查基金征缴、支付、结余和存储情况,并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形成经办业务环环紧扣、多人审核、阳光透明的管理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准确无误,为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三)强化执法维权,奠定劳资和谐新基础

一是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综合调控。一方面,通过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劳动合同等措施,指导监督企业不断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建立稳定规范的工资增长机制。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和预警报告制度等长效机制,使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同步提高,在发展中得到实惠。

二是加强专项治理。重点查处职工反映强烈的拖欠克扣工资、超时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环境恶劣、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规侵权行为,及时受理查处各种劳动监察案件,案件受理率、按期处结率达到100%,切实维护好职工权益,实现劳资和谐,贫富两安。

三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契机,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全面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质量,及时调处各类劳资纠纷案件,实现案件受理率、按期结案率、结案正确率三个100%的目标,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深入抓好三大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一是企业在岗职工培训。重点加快生产、服务一线,特别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培养。培养途径上,一方面指导企业搞好技能人才的梯次培训,纵深储备。另一方面,围绕全市技能人才需求状况,整合优化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各种培训资源,多途径开展培训,同时大力推进定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培训模式,提高培训效益。第三,对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政策,积极联系引进。新增各类技术工人5000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技术工人500人以上。

第8篇:失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再就业功能;主要改革方面

1 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而后,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替代率高的失业生活保障费用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造成的“贫困陷阱”和“失业陷阱”。

(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导致的“懒汉”现象。失业保险延伸的促进就业功能是一项积极的就业措施,它的目的在于形成新一轮就业,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该功能的实现一方面延续了失业保险的初衷,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失业人员以就业为前提获得生活保障。

(2)加速就业信息的传递,降低工作的搜索成本。为失业者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作用。旨在降低失业者自我寻找工作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有效的重新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能够降低失业保险金的支出。

(3)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劳动力留滞。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员的要求成上升趋势,而单纯的生活补助型的失业保险,并不提供失业者能力提高的条件,人员的素质无法提高则就业造成阻碍。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提供失业者再培训的机会,负担了再教育成本,避免了因失业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问题。

2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处在再改革边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促使了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打破了我国自解放以来的“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的模式,出现了相对过剩的劳动力,其标志是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二阶段,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扩大,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强,失业问题显露出来,享受失业金的人数仅1994年就有194万人,超过1986-1993年7年的总和。 但在这一阶段仍没有称失业而是待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该规定也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第三阶段,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入,特别面对国有企业大量富余人员问题, 1999年共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1亿元,占基金总支出的45%。 可以看到,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逐渐完善的。而今,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完成,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更加向着完善自身方向发展,朝着促进再就业方面发展。

2.1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要求促进再就业功能提高

资料显示,在全世界172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平均有40%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在人均收入不足700美元的低收入国家只有13%,而在人均收入超过1万美元的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高达92%。

2.2 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完成,促进再就业功能是完善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基本已经建立起来,同时有较高的基金积累,2003年末基金积累达到386亿元, 如果将这笔结余存入银行并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也未能达到好的保值增值的作用。应该将失业保险的结余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工作上,实际将这笔钱变相的用于失业人员,同时也起到完善失业保险体系的作用。

2.3 经济改革致使得失业结构的调整对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的需要

2003年底,再就业中心作为补充失业保险安置国家富余劳动力的使命正式结束,下岗人员从中心转出到失业保险体系。因而,下岗这一中国的特殊现象将成为历史,当前,我国的失业主要是由于经济改革引起的规模较大的结构性失业,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失业结构也将随之调整,国企改革完成之后,失业的结构将趋于相对稳定,多表现为摩擦性失业。因而,失业基金完全有能力为规模不太大的失业人群建立再就业服务。

3 促进再就业的主要改革方面

3.1 失业保险法的完善和具细

失业保险的立法,首先应该从行政法规走向国家立法,虽然行政法规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从今后的发展来看,国家立法更加正式、稳定、具有更高的执行力度。其次,在内容的设计上应该更为详细,在费率和待遇水平,以及相关的劳动力市场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下级执行的规范以及高效。在这点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虽然德国为联邦国家,各州都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在失业保险方面,其《社会法典》第三卷在费率、支付条件、资金管理、给付、待遇水平、以及劳动力市场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相关于积极劳动力市场的规定就达100多项, 这样各州没有太大的变通余地,便于上下统一执行,同时在执行时也有法可依。最后,要加强关于促进就业的条例设定,具体规定投入再就业培训和介绍的基金比例。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其就业,并对其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给予补贴。但从实践来看,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有限,国家没有强制规定投入促进就业的基金比例,使得在很多地方失业者就业培训和介绍成了泡影。

3.2 制度设计和资金使用方向调整

3.2.1 关于制度设计方面的调整

失业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模式将向促进再就业方面发展,因而从制度设计上就要体现出积极就业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的调整问题上,主要从缴纳和给付两方面增强促进就业功能的体现。

3.2.2 资金使用方向调整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 而目前我国的基金结余逐年递增,有相当充足的基金结余。完全可以利用这批资金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失业者尽快重新进入就业队伍,降低失业金发放时间,重新进入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金积累。失业基金的使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将失业基金用于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在法国,失业介绍所26%的工作经费来源于失业基金,失业基金向职业介绍的转移相当于是国家对失业者的资金补贴,相对于单纯的保险金发放,是更为积极层次的保障。就业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通过就业培训,增强了失业者的就业能力,转换职业技能,适应新的就业结构。

第9篇:失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失业 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公布开始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以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各方面改革的深入,现有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我国失业问题逐步显性化,并趋于严重。从宏观背景原因分析,是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结果。

(1)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国家直接干预转为间接调控经济,企业自主用工,由市场经济规律配置劳动力资源,这样,国企中存在的大量冗员只能通过留职停薪、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等形式流入市场,往往这些人又没有真正的技能,所以很难在社会上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2)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以及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非农业经济部门转移,形成愈来愈猛的民工潮。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价格低廉、具有市场竞争力,挤占了本来属于城镇人口的一批劳动岗位,间接加重了城镇的就业压力。

(3)以国企为重点的所有制改革,带来了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由于公有制经济保留较多的隐利和保障,以及人们就业观念尚未彻底改变,绝大多数人员更偏向去公有制企业,而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非公有制经济却找不到足够的从业人员,形成了一种结构性失业。

(4)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年龄人口比重大,自然就业压力比较大。失业人口的年龄比较表明,缺乏工作经验初次求职的年轻人的失业率最高。当然失业类型是多重性的。结构性失业、总量性失业、周期性失业表明,我国在21世纪的前数十年,仍将面临巨大的失业压力。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失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合理的失业率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过量的失业人口长期存在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失业对个人来说是一出悲剧,对社区来说是造成紊乱和紧张的一个原因,对社会整体来说,则是生产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长期以来,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失业率,并制定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在失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是失业保险制度。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即“生活保障型”的失业保障制度,其就业导向功能明显不足、甚至严重缺失,难以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断攀高的失业人口压力。

(一)制度设计“重救济、轻培训”,缺乏促进再就业功能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规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就明确了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同时并重的制度方向。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失业保险条例》仅对失业金的来源,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待遇标准、给付期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本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完全由各地失业经办机构自主安排,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异性,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运作的效果。

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仅占总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而多数地方投入比例不到10%,甚至不足5%。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对资金的过度占用,必然影响到其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结果是既无足够的资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缺乏足够的培训投入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重返劳动力市场。

(二)现有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覆盖面过窄

过低的参保范围既限制了多种用工形式的协调发展,又有违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失业保险条列》的制度设计是将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一一覆盖,但在制度实施中非国有企业就业、非正规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并没有被涵盖,这些人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失业风险最大的群体。比如,非公经济组织客观上由于经济发展缓慢,规模较小,效益较差,没有能力参保。主观上民营企业法人认为参保缴费,使企业成本增加,利益驱使民营企业法人及私营企业户认识不到社会保险是利国利民的事。这样大量存在于私营企业的职工就成了失业保险的“编外人员”。

而同样的就业却不能实现同等保障,很多就业人员就拼命寻找去提供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工作的机会。从长远看,不仅不利于多种就业形式的发展,更会制约整个社会就业结构的改善和就业总量的提高。如何适应就业形式的变化做到“应保尽保”,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尽快将其纳入到制度安排中来,是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三)现有失业保险制度缺乏对失业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

我国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长可以给付24个月,这样会削弱失业者失业后积极寻找工作的动机,延长职业搜寻时间,使社会面临更大的失业压力和更高的失业率;对失业者的认定标准较单一、模糊,只要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无论其本身的收入和隐性就业状况如何,都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既没有适当的等待期去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也没有与参加培训、接受介绍工作等积极促进就业的要求相联系,显然不利于促进失业者积极求职。

(四)缴费标准过高以及无差别的缴费费率不利于增加就业

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实际到位率不足60%,这主要由于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

国有企业欠费严重分为两种情况:部分效益较差的国企,亏损严重,无力负担2%的缴费比率;效益好的企业又由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参保。因为失业保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缴费者个人未必会成为直接的收益人,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称性使得这些企业的参保热情不高。过低的失业保险金甚至不足以弥补其缴费,所以即使有能力参保的企业也是想法设法逃避缴费。

非国有企业不愿参保主要是因为,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按正规部门特点设计的,很难适应收入低、就业不稳定的非正规部门和非国有企业的就业形式,所以非国有企业既缺乏热情亦缺乏信心,参保积极性不高。

(五)系统管理漏洞多

1.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隐性就业”问题严重,隐性就业问题使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缺乏效率与公平。

2.保险基金的管理也存在混乱。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自己组织,没有一个总的管理机构,造成各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统筹程度不高。

3.失业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财政、银行、商业保险、审计、司法、教育、工会、妇联等许多部门,各部门所处地位不同,认识也很难达成一致,难于统一规划和协调。同时,费用征缴机构不统一,有的地方实行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征缴,有的由税务部门代缴。这些因素的存在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二、强化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要增强其促进再就业功能,必须从治理失业,完善失业保险体系,需求管理三方面来入手。

(一)治理失业

1.控制和减少劳动力供给,如控制人口增长,延缓新增劳动力初次就业的时间,提前退休,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家庭抚养能力,从而降低劳动力参与率。

2.调整劳动力的供求结构,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减少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

3.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增加对劳动力的总需求,如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允许多种形式的不充分就业的存在,鼓励和支持失业者创业,实行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工资。

积极失业治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这在源头上增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间接降低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压力。

(二)失业保险体系

从失业保险体系本身考虑,应当从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增加失业保险资金的有效供给,适度控制,合理满足对失业保险资金的有效需求。

从供给管理方面看,具体思路是:

1.扩大资金来源,拓宽筹资渠道。目前主要是向企业征收,个人缴费意识差,可以推行个人缴费失业保险制度,从长远看,还可以尝试建立失业保险投资基金。

2.提高统筹层次,发挥调剂功能。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还是由各地来收取的,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将县级统筹提高到地级市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到省级层次,最终由中央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由于失业群体分布的地域性,以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和积累水平不一,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剂金缴纳比例,将盈余地区基金调剂到亏损地区。

3.强化征缴手段,确保资金到位。国企和非公制企业都极力逃避缴纳失业保险金,可以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纳入财政审计、劳动监督、工商管理和年检等监督管理环节,尽可能与税收征管环节统一起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缴、拖欠和少缴失业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看,要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权威性、义务性。

4.适当提高费率,实现部分积累。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根据预测分析,我国失业压力将长期存在,对失业保险资金的需求会进一步增大。现有的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积聚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将来的支出。

(三)从需求管理方面看,有限度、有步骤地增加需求,合理满足有效需求

1.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规定,失业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阶层。根据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应当逐步将下岗职工、乡镇企业职工、城市外来民工、未曾就业的失业者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直至最后将农业中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因此,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进一步在提供和改善再就业服务条件方面加大投入。

2.规范资格条件,完善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体系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于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前设定一个失业等待期。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作了类似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因此,应当在失业登记的资格条件、程序办法,失业统计的方式和指标等方面,加强研究,补充完善。

3.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促进隐性就业显性化

隐性就业有缓解失业压力,适应市场竞争的过渡,但长期存在下去,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完善,也有悖于公平原则。政府应当承认和允许隐性就业的现实合理性,在确保职工权益的基础上,解除下岗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固定和保护其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对于隐瞒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总之,兼顾失业保险基金的供给管理和需求管理,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供求平衡,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为宏观背景,具体分析我国失业情况以及造成我国失业保险成为“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制度的原因,从而从供求管理的角度寻求思路与对策,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都有着极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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