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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税收论文精选(九篇)

外资税收论文

第1篇:外资税收论文范文

【摘要】对外直接投资和引进外资是一国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国际资源、享受经济全球化利益的重要手段。两者应同步发展相互促进。而我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滞后,政府激励政策缺位是主要原因。通过分析税收激励政策的特点与效应,以及政策执行的成本收益,为如何制定税收政策以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一直是我国经济政策的一大立足点,也的确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仅单方面引进外资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使我国充分参与国际分工,在国际分工和国际协作中占据有利地位,我们必须建立资金流人和资金流出的双向循环机制,以期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和资源,有效利用全球生产要素,分享国际分工的收益。

表1和表2分别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比重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资的比率同其他国家进行了比较。(见表1、表2,下页)

表1的数据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的比重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仅很低,且与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极不相称。表2的数据则显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引进外资规模之比,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比较,也远低于发展中国家。这种“只进不出”的资金流动状况,从微观上讲会使企业逐渐退出国际竞争舞台;从宏观上讲会使我国内部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并影响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和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表1各国(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占GDP比重(%)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世界平均水平

14.44

16.50

19.19

20.46

21.63

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16.16

17.89

21.34

23.07

35.91

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9.32

12.32

12.84

12.83

13.50

德国

16.40

19.02

25.88

29.85

29.07

美国

11.48

12.74

13.17

13.70

14.37

日本

6.90

4.29

5.84

7.25

8.31

中国

2.44

2.51

2.39

2.74

2.87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年鉴编辑委员会:《世界经济年鉴2003/2004》,2004年。

表2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国投资比率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中国

1996

01:00.7

01:02.5

01:20.0

1997

01:00.7

01:02.6

01:16.7

1998

01:00.8

01:03.7

01:16.7

1999

01:00.9

01:03.0

01:25.0

2000

01:01.0

01:02.3

01:50.0

注:以上数据根据《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3》以及《国际统计年鉴2003》资料整理计算而得。

二、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滞后,固然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政策支持的缺位。仅从税收政策的角度看,与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国家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还不完善且效率较低。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吸引外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实行了广泛的优惠措施。首先是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来华投资的外商的税收优惠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而对于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用一些零星条款进行了规定。其次,从具体的税收优惠条款来看,名目繁多方式各异,予以外资企业以优厚待遇;而反观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因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和企业在国外遇到某些风险时给予一定保护时才涉及,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措施也较少。显然,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和吸引外资的税收激励上,两者反差较大。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从国际上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都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支持和鼓励。表3列举了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条件较为苛刻,手段比较单一,覆盖面较窄,而且虽有保护措施,激励作用却较小。

表3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国家

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措施

美国

所得税减免、抵免、延付,赋税亏损退回,赋税亏损结转,关税优惠。

法国

海外子公司所得税减免,海外子公司股息不计入母公司征税范围。在与东道国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下,法国公司在得到政府允许以后,可扣除所欠税款及其海外子公司已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的税款。

德国

通过国内立法和多双边税收协定,实行免税法,对能够促进德国就业和出口的大型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给予德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所得一定的税收抵免。

日本

实行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资源开发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亏损准备金制度,扣除外国税额制度。

韩国

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国外纳税额减免、扣除,对海外资源开发投资免除红利所得税。

新加坡

海外投资亏损注销,免除某些海外投资收入、红利和管理金收益的税收,海外投资业务所得税减免。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开发享受双重减税优惠。

中国

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给予抵免,对承担援助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对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

三、税收激励政策对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效应分析

对外直接投资相对国内投资,风险更大,收益更具不确定性,竞争可能更残酷。因此,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主要考虑:一是收益与风险的预期和权衡;二是资金能力。这样,从政府角度讲,要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运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成本收益予以特别照顾,使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率更容易形成稳定的高的预期;另一方面在资金上对企业进行支持,从而激发企业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需求。税收政策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激励效应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投资需求的激发方面(见图一)。

图一表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就是从税率、税基、税额、纳税时间等方面对投资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企业某项特定投资的预期回报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其中,直接激励措施是通过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来减轻他们的税负,从而增加他们的可支配利润;间接激励措施是用延长企业纳税期限或将企业应纳税额后转等办法,使企业能在一段时间里无偿占有政府税款,从而降低了企业纳税压力,间接减轻了企业税负。

(一)直接激励措施

企业的投资行为实际上是对生产要素的购买,因此我们可以把企业在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之间的选择视为其对国际生产要素和国内生产要素的选择,企业的生产投资决策也就是在企业的成本预算一定(资金供给一定)时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问题。政府运用直接税收激励措施可以影响两种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选择。(见图二)

图二中横纵坐标分别代表了企业选择国内生产要素和国际生产要素的数量,我们以此来说明企业进行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规模。当政府对该企业的所有投资行为征收同等税收时,该企业等本线为CB,等产量线为a。而如果政府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施税收优惠(极端假设为免税),那么,一方面从企业角度看,国际生产要素相对国内生产要素价格下降,企业的等成本线由CB转动到AB位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得以扩大,同时,企业的产量也得到相应的提高(等产量线由a上移至b);另一方面从资源角度看,线段AB到CD到AD的移动就是一个节约国内资源(OB到OD),同时充分利用国外资源的过程(OC到OA)。

具体而言,降低税率、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这三种不同的税收激励手段对于鼓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与渠道。

1.优惠税率。它是指对于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或某种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采用较一般税率更低的税率征税,一方面直接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目标。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税率水平的差别会影响资本跨国流动的方向和效率。因此,政府在制定优惠税率时,要掌握一定的限度,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国际平均税率水平,避免出现国家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使资本跨国流动具有效率并符合我国的整体利益。

2.税收抵免。它是指准许纳税人把其某种或某些符合规定的特殊支出项目(如在东道国已经交纳的所得税税款),按一定比率或全部冲抵其应纳税额,以避免对投资主体双重纳税。税收抵免可分为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针对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它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间接抵免适用于不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关系,且其适用范围仅为股息一项所得。间接抵免较直接抵免复杂,两者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在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对于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所得形式,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发挥不同作用。

3.税收饶让。即对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享有的税收优惠,视同已纳税,予以抵扣。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一种延伸,目的在于让投资者切实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当对外直接投资享有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且作为母国的政府实行税收饶让时,投资者在对具有相同税前收益的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的选择一般倾向后者。因此,税收饶让是减轻对外投资主体税负,激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

但是,应当注意到,税收饶让减轻投资者税负的效应会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

首先,东道国对外资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国际上有的国家主张税收中性政策,反对用税收优惠来干预经济,因此,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充分注意到这一动向。

其次,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国内税法必须进行充分了解,只有在对其认可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够从税收饶让中得到实惠。

第三,对于实行税收饶让的母国而言,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母国的税收收入。如果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过多过滥,那么实行税收饶让以后母国的税收收入势必受到较大影响,所以,一国政府在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该考虑到本国的财政承受能力。

(二)间接激励措施

1.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是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得以递延。它和延期纳税一样,虽然不能减轻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但其可以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纳税人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折旧额度,从而影响纳税人的投资行为。这种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计提的折旧被称作税收折旧。当税收折旧率高于实际折旧率的时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应税所得,这种税收政策对于对外直接投资就有刺激作用。

2.盈亏互抵和设立亏损准备金。这两项措施主要针对投资主体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允许其在遭受损失时用以前或以后的盈利,或者用专设的亏损准备金来冲抵损失,从而降低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虽然国家对企业征税是与企业共享了投资收益,但这种盈亏互抵和亏损准备金制度的实行又让国家同企业一起承担了风险,这就使企业有了更大的动力和兴趣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三)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一收益分析

从国家财政的角度讲,对投资主体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会把这些税收优惠转移为其他涉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在很多国家,税收优惠被称为税式支出,在政府进行每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时,其会被列入财政支出的范畴进行预算编制,从而使税收优惠不管从项目上还是数量上都能有计划有步骤的执行。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实行税式支出制度,因此,在衡量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效率时,我们还难以找到全面的数据和指标进行定量分析。我们现在可以做的,只是从理论上分析税收激励政策在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方面成本和收益,全面审视税收激励政策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影响,使税收激励政策达到最大效率,从而为政策制定提供一定方向上的指引。

1.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在生产要素层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起到节约资源、提高技术、积累资本的作用。我国目前已经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瓶颈,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把一些对国内稀有资源需求量大、或在国内资源开发成本高的项目转移到国外,既可以节约国内资源,又可使企业享受到廉价充足的国际性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同时,通过对购买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与发达国家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以及兼并收购发达国家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等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予以特殊的税收优惠,可以刺激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给国内企业提高技术以外部压力。此外,由于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能够在东道国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这就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本积累效应。

在生产能力层面,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投资行为实行差别税收激励措施可以重新有效配置社会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政府可以通过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企业把生产能力适当转移到国外,从而让渡出资源给生产能力相对不足的行业,这样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我国生产能力,既可以在节约并有效利用国内资源和生产能力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生产能力,也是国家保护和扶植幼稚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同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差别的税收激励政策也是利用国际上存在的需求差异,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手段。实施与国家产业政策相一致的税收激励政策,不仅能在量上扩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而且能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转化为国家的经济绩效,实现国家的总体经济目标。

在对外贸易层面,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可以带动我国的出口,同时避开国际贸易、非贸易壁垒,抵制外国政府的贸易保护。同时,通过在国外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我国企业可以较好地了解国际市场的价格状况、供求状况,降低企业的信息搜集成本,减少出口的盲目性,从而提高对外贸易收益。

2.税收激励政策成本。首先,从短期看,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成本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这一成本是政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固定成本,难以消除。但从长期看,有效率的税收优惠政策给整个社会带来的远期经济效益能为政府收入创造更多的税源。

其次,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对国内投资和就业的替代。在企业资金状况一定的情况下,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必然导致国内投资的减少,可能影响到国内的经济增长水平。

从国内产业发展看,虽然很多学者否定了对外直接投资会产生产业空心化的现象,但是,如果税收激励政策运用失当,引起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盲目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确有可能造成国内生产能力和技术的流失,最后国内的企业成为一个空壳。

从就业情况看,我国负担着沉重的劳动力就业压力,企业将生产转向国外,就业机会也流向了国外,这无疑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很大的困扰。但如果政策得当,相对过剩的产品生产移出,相对短缺产品的生产性资源将更充足,这样我们可利用国际分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既可避免产业空心化现象,又可促进就业。

第三,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可能造成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很多企业可能以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然后以“外资企业”的角色回到国内投资以享受税收优惠。结果,资金的流出并没有形成投资的效果,而资金流回以后却享受了税收优惠,使财政收入蒙受损失。其实,如果是以产业政策等政策为依据的有选择的税收激励,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

综上所述,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对外直接投资带来的收益,其取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质量。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是税收优惠政策给社会经济其他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虽可设法抑制,但很难完全消除,因此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如何使政策的收益提高,成本降低,即用收益消化成本,使税收激励政策的净收益达到最大。

四、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安排

根据以上对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纵横向比较以及对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对应,尽快制定完整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各项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以显示政府目前重视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倾向,同时也能够让企业在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的涉税问题时有法可依,从而给予企业充分的法律保障。

第二,适当处理税收优惠与政府税收收入的关系,权衡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一方面要控制税收优惠的适度规模,将政府收入的减少控制在财政能够接受的限度之内;另一方面要使税收激励政策所促进的对外直接投资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国内资源,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使经济得以长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以远期税源的扩大,补偿近期政府收入的损失。

第三,依据产业政策,制定体现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导向和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我国经济从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平面扩张发展模式向集约化高度化的发展模式跃迁的趋势,一方面引导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进行直接投资,实现我国某些产业逐渐向国外转移;另一方面重视对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引导企业瞄准对我国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具有直接助长作用的投资方向,将对外投资重心放在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类型。根据这一产业选择原则,在税收政策的安排上,就应该对那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高度化,从事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营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如给予他们特别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对于那些通过购并国外高新技术企业,以控股方式获取了先进技术,并将先进设备运回国内以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企业,可以对他们的设备进口免征进口税。

第四,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国际惯例,使各项税收激励措施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并且节约政策的执行成本。

例如,目前国际上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通常是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办法,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却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办法。这种抵免办法在操作上比较繁琐,而且难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效果。所以,将税收抵免办法从分国限额抵免法逐渐转变成综合限额抵免法,应该是我国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一项很好的税收激励措施。又例如,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间接抵免办法,同时,在我国目前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多数协议也规定可以运用间接抵免消除双重征税,但我国现行国内税法中却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这就给对外投资企业在进行税收缴纳和抵免时造成无章可循的局面。再加上一旦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逐步发展起来,就必定会产生多种投资方式,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在税法中补充对间接抵免办法的规定,使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有很好的衔接。

第五,必须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产业空心化和就业机会流失现象。我国的生产力状况是劳动力数量多、成本低,而生产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落后。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应处理好承接和转移的关系,鼓励企业一方面充分运用国内充足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如引导企业在国内生产劳动力消耗大的产品和部件,同时在国外建立高技术的全自动装配线,这样的内外分工既可以使企业绕开贸易壁垒,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有效利用国际资源,又可以避免国内生产的停滞和就业机会的流失。

第六,要注意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严格性,并与其他经济、税收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对外直接投资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应当与我国现行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考虑,硏究和设计相应条款,以避免国内资金利用税收优惠而外逃;二是明确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税源的界定,并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加强对税源的审核,保证只有真正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源才能得到税收优惠。此外,我们还应该重视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合作,打击跨国偷逃税,促进世界经济的共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3》,中信出版社,2003年

[2]周斌:《国际直接投资教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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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东阳:《国际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5]刘红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与国际比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6]伍舫:《中国税收优惠指南》,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

[7]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8]刘心一:《税式支出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9]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下)》,商务印书馆,1995年

[10]陈浪南:《国际投资学: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融资及环境分析》,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

[11]深圳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鼓励内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税收政策》,《涉外税务》2003年第11期

[12]罗良文:《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经济效应分析》,《财政研究》2003年第6期

第2篇:外资税收论文范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税收;协整分析;VEC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2.6;F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00-02

引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日益国际化,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收收入也不断增加。现有的对于税收与FDI关系的研究一直停留在税收优惠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激励作用上,忽视了税收投入带来的经济效应所引起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考察税收对外资到底具有多大的吸引力,以及外资对我国税收有何贡献,成了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税收与外商直接投资关系的经济分析,能够为今后在各种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推动利用外资提供一定的借鉴。

本文运用协整分析、误差修正模型以及Granger因果关系,对我国1983—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金额与我国的财政税收收入进行研究,从根本上分析税收收入与FDI的长短期关系。

一、文献综述

(一)税收政策与FDI关系的分析综述

国内外学者关于税收与FDI的关系研究,多着重于税收的激励性政策与FDI的分析。就税收政策对FDI的效应分析大体也分为具有“有效性”和具有“非效率性”两种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对FDI是非有效率的。Jack M.Minz,Thomas Tsiopoulos (1992)在对中欧和东欧转型经济国家的FDI优惠政策研究后发现,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Aharoni(1966)对美国制造业公司对外投资方式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东道国政府的税收减让并没有影响外国公司的投资决定,所得税减免对外资的刺激很微弱。国内学者何永江 (1996)从理论上对外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作用进行了分析,并论证了取消外资优惠政策不会影响外商对我国的投资。郭培莉、王海勇(2006),通过三方面的分析来论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税负的提高不会影响FDI进入的规模和速度。薛睿、李翠华、王如渊 (2006)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FDI的影响,认为如果仅靠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很难在对FDI的竞争中继续占据有利的地位。

一些学者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对FDI是有效率的。Head、Ries、Swenson (1999)通过研究1980—1992年日本在美国的投资,检验投资鼓励政策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效果。研究结果显示,贸易区、低税率等优惠政策的提供,对投资的区位选择有显著的效果。Buettner&Ruf(2007)通过使用公司层面的面板数据,分析了税收对德国FDI区位选择的影响,指出税收激励措施对FDI区位选择具有重要影响。李宗卉、鲁明泓(2004)运用面板模型分析不同种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指出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对增加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正效应,而且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区位分布的重要因素。李永友、沈荣坤(2008)通过实证研究认为,税收政策是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策略,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以及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初期阶段,优惠的税价是增加区域FDI流入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税收收入与FDI的关系综述

国内外关于税收收入与FDI关系的研究并不多。Gropp&Kostial(2000)在研究OECD国家1988—1997年的数据时,指出税率每上升10%,将减少0.3%的FDI流入同时增加0.2%的FDI流出。Foley&Hines(2004)通过分析美国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数据,实证研究了非收入税即间接税对FDI的影响,指出地方间接税率每提高10个百分点,国外分支机构的资产减少7.1个百分点,产出下降2.9个百分点。张华(2007)用IS-LM模型的分析框架对外商直接投资和税收收入相互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发现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与税收收入的增长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张庆君、孙雅静(2008)用相关性分析、变参数模型、向量自回归模型研究了1993—200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涉外税收的影响,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涉外税收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内,外商直接投资都促进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关税和其他税收的增长。

二、理论与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1983—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实用金额FDI以及税收收入T作为样本。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0》。由于数据的自然对数变换不改变原来的协整关系,并能使其趋势线性化,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因此,将FDI和T取自然对数,记为LNFDI和LNT。由于本文各变量的时间序列可能具有非平稳性,因此,我们先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平稳性检验,若为非平稳,我们将采用协整检验分析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并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最后对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因果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

为了保证模型的有效性,首先应用Dicker-Fuller 标准的单位根检验(ADF)对外商直接投资序列(LNFDI)、财政教育支出序列(LNT)、LNFDI的一阶差分序列(LNFDI)和(LNT)的一阶差分序列(LNT)的稳定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发现时间序列FDI是不平稳,但其一阶差分在 5% 的置信水平下是平稳的,为1阶单整 I(1);时间序列T也是不平稳的,其一阶差分在 1% 的置信水平下是平稳的,为 1 阶单整 I(1)。FDI和T都是一阶非平稳序列(同阶),满足协整分析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利用协整分析方法分析它们之间的动态关系。

(二)协整检验并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由于本文所取样本较小,因此,本文采用基于VAR模型的Johansen协整检验法来检验变量的协整性。

1.VAR 模型的确定

Johansen检验基于 VAR 模型进行。VAR 模型采用了多方程联立的形式,在模型的每一个方程中,内生变量对模型的全部内生变量的滞后值进行回归,从而估计出全部内生变量的动态关系。对 VAR(q) 模型来说,在建立模型过程中首先要确定最为合适的滞后期 q,为了选择最为合适的 q 值,本文根据 F P E (最终预测误差) 和 H Q(Hannan-Quinn)信息准则来进行判断,最终选择 q=2,此一选择也是出于样本量大小的考虑。所以,本文选择建立 VAR(3)模型。运用EVIEWS 6.0可以得到以下结果:

LNFDI=1.576730*LNFDI(-1)-0.911032*LNFDI(-2)+

0.257193*LNFDI(-3)-0.378109*LNT(-1)+0.055558*LNT(-2)+ 0.354938*LNT(-3)+ 0.340884

LNT=0.137376*LNFDI(-1)-0.142930*LNFDI(-2)+

0.040047*LNFDI(-2)+0.918253*LNT(-1)-0.017336*LNT(-2)+ 0.095609*LNT(-3)+ 0.007784

2.Johansen协整检验分析

协整检验模型实际上是对无约束VAR模型进行协整约束后得到的VAR模型。本文从五种不同的结果分别做检验,发现选择数据空间没有确定性,协整方程有截距项无趋势时协整方程最佳。在这种情况下,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的迹检验结果显示在5%的置信水平下,模型存在一个协整方程。于是我们可以进一步考虑建立起将它们的短期波动与长期均衡联系起来的向量误差修正模型来做进一步的研究。

3.VEC 模型的确定和分析

因为VAR模型的最优滞后期为3,我们选择最佳VECM滞后项2。利用 EViews6.0 计算 VECM 模型,由协整关系,我们可以得出VECM(-1)=LNT(-1)-8.111675*LNFDI(-1) +0.836849的误差修正项。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对应我国财政税收增加8.1%。

VEC模型结果

AIC=-3.05,SC=-2.41

上表第一列修正项系数分别为-0.004 663和-0.002 551,均为负值,说明偏离值自长期内能够达到均衡,符合理论实际。因此,根据VEC模型结果我们可以得到误差修正模型:

D(LNT)= -0.004663*VECM(-1)-0.071100*D(LNT (-1 )) -

0.083930 D(LNT (-2)) +0.107803 D(LNFDI(-1))-0.041306*

D(LNFDI(-2))

D(LNFDI)=-0.002551*VECM-1-0.199928*D(LNT(-1))-

0.012128D(LNT(-2))+0.798269D(LNFDI(-1))-0.294150*D(LNFDI(-2))

其中,误差修正项VECM(-1)=LNT(-1)-8.111675*LNFDI(-1) +0.836849。上述两个方程的检验表明,残差序列满足正态分布,且无自相关性,从而验证了 VEC模型的有效性。同时 AIC 和 SC 值相当小,分别为-3.05和-2.41,说明模型整体解释力较强。

上述表达式中的 VECM 项是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核心部分,它表示对变量长期均衡关系在短期内的偏离可以起到调节作用。而它前面的系数估计值则反映了两个序列受到短期冲击后向长期均衡值调节的速度,其绝对值越大,则调节的速度越快。可以看到,T和 FDI的协整项对 D(LNT)的调整作用稍大。

(三) Granger 因果检验

基于 VECM 的 Granger 因果检验不仅可以考察变量间的短期因果关系,而且可以体现变量间由协整关系所形成的长期因果关系。本文采用的方法是 Wald- Granger 检验法,对建立的 VECM 模型中估计出的系数的显著性进行联合检验,来判断各变量长短期因果关系的方向。得到的检验结果为:在5%的置信水平下,FDI与财政税收之间存在短期的单向因果关系,即FDI是T变化的Granger 原因,但T不是FDI变化的Granger原因。

三、结论与建议

(一)有关结论

根据VEC模型的结果,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外商直接投资在长期内对我国税收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税收的增加在长期内也为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提供了动力。根据基于VEC模型上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在短期内增加外商投资可以有效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的增加。

(二)政策建议

第3篇:外资税收论文范文

【关键词】 资源企业 资源税 共性税 税收结构

资源企业税收改革不仅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实践中需要突破的难点,新疆资源税改革方案试行预示着国家拉开资源企业税收结构改革的序幕。围绕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各种矛盾,税收作为缓解矛盾的有效工具,其整体结构是否优化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和社会和谐。本文从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角度出发,梳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动态,为解决资源企业因税收结构而导致的各种利益矛盾提供理论依据。

一、资源税改革

伴随着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资源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也由经济效益(Clark,1916)扩展为经济和生态效益兼顾。基于此,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于1946年提出让政府采用税收――“庇古税”,来调节污染行为,从而消除资源利用的外部性。沿着“庇古税”的思想,Helmuth Cremer等(2003)建议对造成污染的商品进行征收环境税。国内学者对资源税改革问题的争论体现在四个方面。

1、资源税征收与取消问题。蒲志仲(2007)同意开征生态、环境资源税(或费)的形式来使生态环境成本内在化。同时,他建议国家对非国有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征收收益税,用于解决代际公平问题。相反,鲍荣华(1998)等学者却认为资源税缺乏征收依据,不利于统筹各方利益,应当取消。

2、资源税费合并问题。学者们关于资源税费是否合并的争论源泉来自对税费性质的不同认识。龚辉文等(2002)认为税费性质相同,建议将税费合一。孙钢(2007)认为税费性质不同,作用领域与发挥功能也不同,税费并存符合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

3、资源税征收依据问题。资源税征收依据争论的焦点在于从量还是从价。王广成(2002)建议以资源税或资源租金的形式继续从量计征。许家林(2008)建议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孙钢(2007)则认为资源税应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段治平(2005)建议按利润征收。此次国家对新疆资源税改革采取的是从价征收方式,表明随着资源的消耗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统筹国家、地方、资源企业、资源富集地等各方利益的方式也有所改变。

4、资源税税率确定问题。单独研究资源税的大部分学者认为资源税税率偏低;而全面考虑资源企业税收体系的学者则认为资源企业整体税收过高,且资源税税率偏高是导致该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商艺(2008)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角度建议提高资源税税率;任佳宝(2009)认为应根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税率;段治平(2005)从企业整体税负角度主张按矿产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核定资源税率。

二、共性税调整

段治平(2005)研究发现我国资源企业总体税费率比国外高6%,在资源企业税费总额中占66.5%和11.44%的增值税和资源税是造成该结果的主要因素。可见,不仅资源税税率有待调整,增值税等共性税也需要合理优化。而且,不应只注重单个税种内部的优化,而要放眼于多个税种之间的相互协调优化。Shuanglin LIN(2007)分析了增值税改革对资本积累和人们福利的影响后提出增值税改革应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联系起来。通过分析我国资源企业税收体系,龚辉文(2005)指出,我国现有的税收结构中存在增值税优惠偏多、所得税调控力度不够、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消费税和有关的机动车税绿化不足等问题,产生了经济与环境冲突。

资源税与共性税构成资源企业的税收体系。在广大学者们和非资源企业呼吁提高资源税税率的情况下,若不能相应调低共性税税率,则会加重资源企业整体税负,增加资源企业成本,不利于资源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区域利益统筹。因此,建议在共性税内部进行合理的调整,部分税种(如消费税)可以相应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率。部分税种(如所得税、增值税)应针对资源企业调低税率。即总的来说,共性税税率应降低,以平衡资源税税率调整带来的负效应,达到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目标。

三、税收结构优化

不管是税种的增加或合并争论,还是税率的提高与降低分歧,都是为了优化企业税收结构,缓解资源企业利益统筹矛盾,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但税收结构变化是否与经济增长有关?

代表观点有两种。第一种是相关论,Agnar Sandoma(1974)指出可以确定一个税收结构优化思路来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经济的增长。但他没有用数据对该结论进行证明。Liansheng Wu(2007)从2001年中国宣布不再对地方企业实行退税政策入手,研究了该政策对地方政府、企业的影响,发现部分企业为了避免税收负担,会将企业迁移至免税区,该研究结论也肯定了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Simon Christofides(2003)在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相关论的理论基础上建立了企业税收结构优化模型。第二种是无关论,Young Leea,Roger H.Gordon(2004)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税收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没有之前学者们强调的那么明显的结论。

当然,不同时间、不同国家的税收结构具有差异性,Roger Gordon(2009)直面发展中国家现实问题,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问题严重,亟待优化。

四、总结和评价

国内外关于税收结构优化研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第一,将税收结构优化与经济效益和企业决策结合研究;第二,强调税收结构优化需要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的整体优化,而不是单个税种的改革;第三,确立了税收结构优化思路,建立了税收结构优化模型;第四,对资源税改革问题虽未达成共识但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为资源税改革实践提供了理论参考。

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国内外学者大多以所有企业为视角,较少有人单独对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进行研究,因此未将资源税纳入重点考虑范围;二是较少有学者用社会责任等可持续发展指标来衡量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的效果。

资源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并不只是税种结构、税率结构的优化,更是区域利益结构、行政结构的调整。结合现有研究的成果和不足,建议后续研究从资源企业入手,以企业、区域、国家利益协调为出发点,综合考虑资源税与共性税,并在研究过程中加入社会责任、生态效益等衡量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效果的指标。

(注:本文属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天然气产业链协调发展对策研究”,批准号:川油气科SKA08-03。)

【参考文献】

[1] Clark,J Maurice:The Changing Basis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J].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16.

[2] Pigou:Welfare Economics[M].London,Mac Millan,4th Edition,1946.

[3] Helmuth Cremer、Firouz Gahvari、Norbert Ladoux:Environmental taxes with heterogeneous consumers:an application to energy consumption in France[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3(87).

[4] Shuanglin LIN:China's value-added tax reform,capital accumulation,and welfare implications[J].China Economic Review,2008(19).

[5] Agnar Sandoma:A Note on the Structure of Optimal Taxation[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4.

[6] Young Leea、Roger H. Gordon:Tax structure and economic growth[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5(89).

[7] Liansheng Wu、Yaping Wang、Bing-Xuan Lin、Chen Li、Shaw Chen:Local tax rebates, corporate tax burdens, and firm migration: Evidence from China[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2007(26).

[8] Simon Christofides、Alexander Christofides、Nicos Christofides:

The design of corporate tax structures[J].Math. Program,Ser.B,2003(98).

[9] Roger Gordon、Wei Li:Tax structur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Many puzzles and a possible explanation[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9(93).

[10] 马衍伟:中国资源税制――改革的理论与政策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9.

[11] 许家林、王昌瑞等:资源会计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12] 蒲志仲: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J].税制改革,2007(11).

[13] 鲍荣华、杨虎林: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1998(4).

[14] 李晶晶、钱永坤:资源税研究文献综述[J].当代经济,2009(10).

[15] 龚辉文、沈东辉、王建民:资源课税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2(7).

[16] 孙钢: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税务研究,2007(11).

[17] 王广成:中国资源税费理论与实践[J].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02(2).

[18] 段治平、周传爱、史向东:中外矿业税收制度比较与借鉴[J].煤炭经济研究,2005(11).

[19] 商艺:资源税改革――绿色税收的崭新一页[J].当代经济,2008(6).

第4篇:外资税收论文范文

    关键词:国内税收竞争  竞争秩序  税收理论

    一、引 言

    ⑴近年来,国内学术界较多关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而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国内税收竞争的研究。基于此,本文拟结合我国的现实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早期国内税收竞争理论

    ⑵这样,一国之内、不同地区之间就会进行财政竞争。最早研究税收竞争问题的是蒂布(Tiebout.1956)的论文——《地方支出纯理论》,虽然该文通篇未出现“税收竞争”字眼,但是它给出了税收竞争的基本内容。蒂布假定存在数量众多的提供不同政府收支组合(意即不同的税收和公共服务组合)的辖区(地方),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最适合自己居住的地方;个人如果对一地的政府收支组合不满意,他可以选择离开,迁移到适合自己居住的辖区;如果很多人都这样做,地方政府将无法为公共服务筹集充分的收入,政府机构也将无法正常运转,个人的“用脚投票”给地方政府很大的约束力,迫使各地政府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收支效率,在课征尽可能少的税收条件下提供最优的公共服务。蒂布实际上强调了地区间的竞争(税收竞争是收入竞争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政府效率提高的重要作用。

    奥茨(Oates.1972)则直接指出税收竞争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担心税收竞争会使地方公共服务的产出达不到最优水平。这是因为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特别是,对于那些对当地经济无法提供直接收益的投资项目上,更是如此。

    三、近20年来国内税收竞争理论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税收竞争理论文献越来越多。其内容已不仅仅涉及所得税竞争,还包括商品税竞争;不仅仅包括同级政府之间的横向税收竞争,还包括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纵向税收竞争。与此同时,相关文献大大拓展了税收竞争理论的范围。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只要是减少了其可支配资源的财政决策,就与税收竞争没有多大差异,这样就把税收竞争扩延到其他减少财政收入的形式以及提供具有特殊服务方向的公共服务方面。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来说,只要能够节约成本或减少开支的政府举措就具有税收竞争的同等效应。这样的研究方法,也就将税收竞争问题置于更为广阔的视野之下,深化了问题的研究。

    关于国内税收竞争,公共选择理论在拓展了税收功能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可以通过建立约束机制,发挥税收竞争在效率提高上的作用(Blankart.2002)。传统财政理论将税收视为政府筹集收入的手段,从而得出导致税收减少的税收竞争是不可取的结论,而公共选择理论从交换即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看法。这种理论表明,高的税收收入不一定就是好的,政府税收与支出有一最优对应关系,而且这种关系需要通过政府间的竞争才能实现。公共选择的税收竞争理论从而将研究的着眼点放在如何消除政府间竞争障碍的研究上。由于迁移成本、居住地家庭和朋友网络带来的效用、宜人的环境等原因,可能导致即使政府不提供最优的收支组合,个人也不会迁移,这样,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动力就显得不足。从这个角度上说,对地方政府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布兰卡特(Blankart.2002)强调了民主(相对于专制社会而言)和地方分权(相对于中央绝对集权而言,各级政府可以受到相应的监督)在消除地方间竞争障碍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纵向税收竞争问题,威尔逊(Wilson.1999)指出,如果不同级别政府同时对一税基征税,当一级政府对此课完税之后,提供给其他级别政府的税基就相应缩小,这样,一级政府课税给其他级别政府带来负的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标都是最大化所有居民的福利,那么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冲突较少,反之,问题就需要通过“矫正性政策”(Corrective Policies)才能得到解决。相关文献讨论了中央政府行动在先,对一整套地方政府选择各自政策时视为既定的政策进行表态的情形。有的文献指出,较高级别政府具有先动优势(Hoyt and Jensen.1996)。但是,如果考虑到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确定并不只是一次博弈,而是重复博弈的时候,地方就可能在行动中具有同等的地位。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中央政府考虑的不仅仅是一个地区的问题,而地方政府往往只考虑本地区的利益,某一地的税收竞争措施就可能给其他地区带来负的外部性,而中央政府往往要看得更远,可以在此中有所作为。

    四、我国的国内税收竞争概况

    (一)国内税收竞争的形式

    在改革之前,由统一的财政中央集权制度所决定,我国基本上不存在国内税收竞争问题。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强调,财政分权程度不断提高,相应地,国内税收竞争也逐渐得到发展。

    ⑶第三种形式是地方通过综合配套措施,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减少应该收取的费用。各地将一般税收收入用于特定投资项目和特定对象进行基础设施改善,起到了吸引资本的作用,但事实上减少了当地政府用于一般公共服务水平的可支配收入。各地政府还为了吸引投资项目,展开了地价竞争,即纷纷以较低的价格提供土地给特定的投资项目,从而减少了财政收入。

    (二)国内税收竞争的经济效应分析

    目前,关于国内税收竞争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税收竞争所带来的效应分析,即经济效率是否得到提高上。税收竞争有效吗?有人认为,税收只是决定投资的一个因素,所以单纯的税收竞争对于吸引投资是没有意义的。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分析一种因素对投资是否有意义,必须假定其他因素不变,才有比较的可能。如果一个地方在投资上已拥有很大优势,它当然可以做到不减税就吸引到投资。但对于一个在其他方面不占有优势的地方,如果它还不减税,那么它的劣势就会依然存在。因此,税收竞争从一地吸引投资的角度来看,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但是,既然是税收竞争,那么,就会导致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既然境外资本(外资)总是要来的,那么哪个地方获得投资都是一样的。现在由于一地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导致外资落脚该地,从而减少了全国税收收入,从中央政府的角度看是不可取的。从地方的角度看,如果地方政府得不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权(税收竞争权利),那么,地方政府对吸引外资就可能没有积极性,激励不足导致外资流入本国境内相应减少。因此,针对吸引外资的最优税收竞争是如何在保证地方政府具有充分激励的约束之下,最大限度避免税收收入的减少。

    (三)我国税收竞争特征产生的原因

    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作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我国,之所以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国内税收竞争,其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⑹地方缺少税收立法权,就必然采取与常规做法不同的税收竞争措施。第一阶段的减免税常常是越权减免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央政府对统一税权的强调,地方政府只好采取了其他税收竞争形式。

    ⑻这可以减少该税种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在未来新一轮税种划分过程中增加筹码。〖RU/右上〗⑼〖,RU/右上〗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做法也可能给未来的纵向税收竞争带来负面影响。

    五、国内税收竞争:从无序走向有序

    ⑽税收竞争的无序加剧了税收竞争的成本。

    从税收竞争可能促进公共部门经济效率提高的角度看,我国对税收竞争的基本策略应为疏,而非堵,以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通过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让地方税收竞争步入正轨,从而消除无序的竞争。

    从税收立法以及减免权限的归属来看,权限集中无疑会提升中央政府的约束能力,但中央集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集权,而在于为有序税收竞争的开展创造外部环境。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说明依靠最高级别政府统揽税权,会因为信息的传递和决策失误影响经济的发展。回顾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税制演变,税收竞争面临的应该是一个如何从无序走向有序的问题,而这亟待与地方税系构建问题一起考虑。从经济意义上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税种和税收权限的重新划分已势在必行。一方面从现实来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少,过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影响了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这种举措带有前瞻性,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恶性国内税收竞争的隐患,促进良好税收竞争秩序的形成。

    ⑾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国内税收竞争问题的分析只局限在产业资本税收竞争上,关于商品税的竞争和吸引人们居住的竞争有待于进一步讨论。如何为有序税收竞争的形成创造条件也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Blankart C.B.2002,“A public Choice View of Tax Competition”         Public Finance Review 30(5),366~376.

    (2)Hoyt,W.H.and R.A.Jensen,1996,“Precommitment in a system of  Hierarchical Governments”Reg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 26,481~504,

第5篇:外资税收论文范文

(1)保障财政性教育投入增长的资金安排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教育投入问题,我国的财政教育投入逐年加大。在2006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教育投入,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达到4%。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从2008年和2009年来看,我国财政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已连续两年达到了3%的水平,公共教育服务的水平逐渐提高,教育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目前教育财政的投入总量与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距4%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应该看到,为了保障公共教育支出,我国政府在每年教育财政预算安排中,一些与教育有关的税费收入直接负担了财政的教育支出成本,如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教育费费附加等。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教育税体系,教育类税收综合机制也没有形成,所以税收保障公共教育财政资源的作用亟待挖掘。而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财产税一直是国家公共教育财政的主要来源,大约75%的财产税被指定运用于教育。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各国教育类税收的普遍做法,如教育所使用的土地、建筑的税收减免部分,成为公共教育投入的有效补充。世界银行还在《教育部门援助战略》(WorldBankSupportforEducation)别强调:“公共财政是教育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教育投入、教育收费、税收以及资金使用效率都与学校的管理和融资密切相关”,这充分体现了教育类税收对于公共财政资源的重要性。我们试图从教育的直接税、税式支出及税收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教育财政的税源基础及其机制,提供有利于缓解全社会教育经费需求压力的财政收入方案,保障财政性教育投入的增长。

(2)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体制的需要。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了财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任务。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都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放在重要位置。公共教育是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我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基本受教育的权利。而包括税收在内的财政职能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和加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和政策手段,在推进公共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责无旁贷,也大有可为。虽然于凌云、安体富等强调转移支付机制是公共教育均等化的重要体制保障,但丁元竹指出税收均等化、财政需求均等化等内容同样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需要对我国将建设何种财政能力均等化体制进行研究,要从完善财政体制的角度加以认识。可见,建立有助于公共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税收体制机制,对于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体制有着积极作用。

(3)完善教育财政学理论的需要。目前,教育财政学已经融合了财政学和教育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并成为公共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廖楚晖在《教育财政学》的研究展望中,提出可以进一步从政府教育支出成本分析的角度,对教育财政的税收分担问题进行研究。应该指出,不同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尽相同,造成了教育类税收理论研究的背景也不一样,如联邦制的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承担的教育财政责任大,与教育税收理论研究一般是在州和地方政府层次上进行;而不同国情的国家,其受教育人口、人均受教育水平及公共教育需求等千差万别,财政教育负担也各有差异,教育税收理论研究的复杂程度也不相同。而其中与教育相关的税收机制研究更少,也不成体系。因此以我国的教育税收机制为研究对象,将其融入到完善公共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研究之中,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在国内外教育财政学研究领域中具有学术创新和推广价值。

2国内外研究现状

通过“educaition”、“tax”或“taxreform”等关键词在中英文图书数据库(包括《PublicEconomicReview》、《EconomicsofEducationReview》及《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等重要国外刊物)、世界银行网站(worldbank)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网站进行文献查阅,我们发现:第一,近年关于教育税收理论研究的文献很少,只有早期少数文献针对教育、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研究;目前主要从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单一税种的角度,来研究一国教育财政经费来源的问题;第二,运用教育类税收数据进行教育财政的实证研究实为罕见。

2.1国内外理论研究

2.1.1国外理论研究

国外早期相关研究与增长理论相关,如GerhardGlomm运用理论推导解释了税收、教育支出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认为税收和教育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大,而学习时间对税收的变化反应迟钝。此外,较早的文献还对税收优惠与教育投入进行了分析,如Auten,et.al.提出采取相关的教育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个人和团体捐资助学,拓宽教育资金来源,从而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而近年来的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针对单一的税种或政策对于教育筹资的影响。关于工资税与政府教育支出,Strauss、PanuPoutvaara等研究认为,受教育者应该向资助他们教育的地区缴纳工资税,这样可以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这些税收又可以转移作为政府教育支出的来源,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财产税与公共教育提供,HilberandMayer、Wallis的研究指出,美国早期的财产税主要用于地方道路建设和学校筹资。地方纳税人之所以愿意支持财产税,是他们拥有的财产价值随着本地区公共服务(包括教育)的改善而提高,这就为征收财产税筹集教育资金提供了可能。关于累进税与民办教育筹资,EwijkandTang指出,政府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办教育的决定,因此政府应该采取较高的教育补贴和累进税政策,增加财政收入,相应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的部分,支持教育的发展。

2.1.2国内理论研究

国内也针对单一的税种或政策对于教育筹资的影响进行了理论研究。关于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吕道明等、席卫群和宫肖愿认为要拓宽税收筹集教育经费的主渠道,我国应该在选择合理税基的前提下,参照国外设立教育专门税,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以达到解决现阶段地方教育经费的短缺,提供更优质教育的目的,满足学生和市场的需求,更好地体现“投资-收益”的原则。关于税收优惠与教育筹资,廖楚晖则专门针对高校后勤问题,提出了持续对该领域进行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一些思路;关于建立单独教育税体系的构想,张伦俊等对建立我国教育税制体系提出了一些构想:一是教育类税收的税基只能对流转额征税,才是最合适的选择。二是教育类税收的课税依据是商品的销售收入额与劳务的经营收入额之和。三是关于教育的税种归属,宜将教育税划作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划归地方财政的教育税收入用于对地方教育,包括义务教育、中等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投入。关于财产税与教育筹资,郑磊等以美国为例,对以财产税筹集教育财政资金的模式进行了比较和借鉴,发现以财产税为教育筹资,可以部分缓解中国基层政府财力不足的窘境,具有一定的效率优势。

2.2国内外实证研究

2.2.1国外实证研究

国外与教育税收有关的实证研究不多,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关于财产税与教育筹资的研究,如Herber研究了美国以财产税作为中小学教育资金来源的筹资模式,他指出之所以选择用财产税为中小学教育筹资,主要是因为财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稳定且大宗的收入来源,这种制度安排保证了地方政府有足够且稳定的税源,从而有足够的收入用于教育财政支出。关于差别税收政策与教育选择,BoothandColes运用美国和瑞典的样本,分析认为对劳动力市场收益征税但是对家庭生产不征税这种不对称待遇会影响教育选择和劳动力供给,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影响劳动力供给的性别差别进而造成全国范围内教育总量的差别,强调了税收对教育财政支出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影响。关于税收减免对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效应研究,LoebandSocias对美国教育基金的税收减免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在联邦制国家,一般容易忽视了中央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主导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区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现象。因此应该充分重视中央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作用,中央政府应该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机制,促进地区间教育资源的均衡。

2.2.2国内相关实证研究

国内关于教育税收的实证研究少量见于教育税收优惠和教育财政成本核算的文献之中。关于教育税收优惠与教育筹资,王法忠通过数据,分析了我国目前在教育方面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出其存在对教育机构的优惠多、对受教育者的优惠少,对财政拨款学校优惠多、对民办学校优惠少,对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弊多利少等问题,提出要以增加财政资金的方式支持教育事业改革,规范现行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教育财政成本核算中的税收探讨,廖楚晖等分别从我国教育财政成本分担角度以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角度,将教育资助主体分为政府资助、个人资助和社会资助三类,来核算税收在教育财政中的份额。

2.3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国内外已有的文献从教育税收的必要性、经济理论意义以及经验借鉴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总体而言,实证分析分析很少,实证研究仅能就某类教育税收制度安排进行相应的政策探讨,存在着一系列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税收机制的概念、成因、特点及范围等研究不足。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教育税收制度或机制进行概念界定,有关研究不是介绍传统或现有的与教育有关的税收制度,就是在国与国教育税收政策方面加以简单的比较和借鉴,对于不同国情的教育税收成因、特点及使用范围的研究也不足。

(2)教育财政成本分类不清晰使得教育类税收研究框架模糊。财政的成本是税收,教育财政的成本也不例外。目前针对政府教育财政的细分方法却十分罕见,仅有廖楚晖等少数文献对教育财政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主要指教育的税式支出)等行了简要分类。由于教育财政成本分类不清,教育的税收研究框架容易引起争议,学界的结论对于决策部门而言,也缺乏应用价值。

(3)教育财政经费中的税式支出核算不全面。一个国家的教育投入水平往往用该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来衡量,而这一指标并没有将一些教育财政的间接成本纳入核算的范围,如我国每年对教育用土地、设备、社会办学以及校办企业的税收减免等,都属于一种税式支出补贴教育经费,这些收入如果全部缴入财政国库,再用于支付教育,则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远高于政府公布的水平,因此我国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所引发的各种争议,是教育类税收无法清晰地核算,还是公共教育的税收配置效率问题?这些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和研究。

第6篇:外资税收论文范文

关键词:FDI;税收协定:激励效应;文献综述

缔结国际税收协定,一方面可以避免对跨国公司双重或多重征税,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跨国公司的投资风险,鼓励跨国公司的投资流入。因此,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将激励跨国公司加大投资力度,从而增加FDI的流入。然而,大多数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国际税收协定对外商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正的激励效应,其并不能带来FDI流入的增加。对此,现有的一些解释有:(1)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税收规则上提供了双重征税减免,所以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并不能带来进一步的双重征税税负减轻,也起不到激励跨国公司加大投资力度从而增加FDI流入的作用。(2)很多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签订,是为了应付国际间税收竞争,因此在其初期达到吸引外资流人的目标后,发展中国家会有不履行协定承诺的诱惑,从而产生税收政策的前后不一致性。从长远看,这不仅会抵消掉前期的FDI流入,甚至会导致外资进一步减少。(3)大多数税收协定都包含互换税务情报、加强税收合作以约束跨国公司逃税的条款,如果这一条款产生作用的话,它也将减少FDI的流动。

不过,近来一些学者利用新的实证研究方法证实了国际税收协定对FDI的确存有正向激励效应,有利于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第二部分是对国际税收协定能够促进FDI流入持赞成观点的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对持否定观点的文献综述;第四部分是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最后是结论。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正面激励效应

(一)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与FDI

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对目前国际投资的主体——跨国公司进行双重或多重征税,以减轻跨国公司不合理的税收负担,激励其加大投资力度。现行的避免双重或多重征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种: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对于这三种方法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影响,经济学家们存在较大的争论,但总的来看,不论哪种方法有效,其结论都是倾向于赞成东道国签订税收协定将有利于FDI流入,只是效果发挥的途径不同而已。BondandSamuelson(1989)通过构建一个两国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抵免法不仅无法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反而会导致两国相互恶意提升税率,最终使资本停止流动。他们假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雇佣劳动力,并且劳动力的工资是由东道国的劳动力市场决定的,随着跨国公司规模的扩大,其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将逐渐增加,这意味着跨国公司的工资支出将逐渐上升;而工资的上升,将使得跨国公司利润的分配向东道国倾斜,这对于母国而言,是其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母国会想方设法增加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增大其税收负担,进而使其减少劳动力雇佣。在抵免法下,母国会通过提高对跨国公司海外所得所征收的税率并使其超过东道国对这笔收入所征收税率的方式来达到增加跨国公司实际税收负担的目的。这对东道国而言,意味着其给予跨国公司的低税率优惠将全部被转嫁到母国手中。因此,理性的东道国会提升税率,使其与母国的税率水平一致,这样做一方面既不影响到跨国公司实际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又能防止税收收入被转嫁到母国手中。不过随后,新一轮的博弈又会重复进行,最终使得两国制定的公司税率都奇高,迫使跨国公司停止投资活动。所以,如果使用抵免法,零FDI流动将会是两国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结果;而如果使用扣除法,将会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但显然,该结论与事实并不相符合。DaviesandGresik(2003)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理由,他们指出随着FDI持续流入东道国,东道国的劳动力要素供给将会增加,这会使得市场上的劳动力要素价格下降。对跨国公司而言,这就意味着虽然其雇佣的劳动力增加,但其总体支出没有发生较大波动,因此,母国也不会轻易提高税率。从而避免了BondandSamuelson所分析的结果。然而,他们并不否认抵免法会带来FDI流动的低效率,认为扣除法要稍稍优于抵免法。Janeba(1995)在假设两国实行统一税率的基础上,也认为扣除法将不会导致FDI流动的低效率,而抵免法和免除法将导致较高的税率和较少的FDI流动。

(二)国际税收协定、税收饶让与FDI

Hines(1998,2001)利用日本的FDI流出数据,发现日本的跨国公司倾向于投资那些与日本签订税收协议的国家,主要原因在于日本在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认税收饶让的条款,这使得东道国给予日本公司的一些投资税收优惠措施得以实现,最终激励日本公司对该国增加投资。通过与美国比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他发现日本的FDI流出要高出美国1.4-2.4倍,这主要归功于税收饶让的作用。然而PonlapatKaewsumrit(2004)通过运用英国、德国、意大利与日本的FDI流出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只有日本的税收饶让措施会激励其公司加快对外投资,而其他三个国家的情况则并不显著。他认为原因在于税收饶让在超额抵扣@下会失去其对FDI的激励作用。由于德国和意大利实行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法,这使得超额抵扣的情况很容易出现,从而使税收饶让失灵。

(三)国际税收协定、税收管辖权确定与FDI

Hines(1988)发现美国1986年的税收改革引起的税收定义变化,显著影响到FDI的变动。Gravelle(1988)认为税收协定减少了税收规则的不确定性,并为解决税收管辖权的争议提供了一个平台。因此,税收协定有利于FDI流动。Janeba(1995)从理论上指出税收规则定义的不一致性是阻碍国际投资的重大因素之一。如果两国的税收协定使得税收规则相互配合协调的话,那么税收协定将有效降低跨国公司税率,促进相互间的FDI流动。Jones(1996)、Sasseville(1996)、Graham(2000)也都持相近的观点,认为税收协定使得税收变得平稳有序,有益于资本流动。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非正面激励效应

(一)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逃税与FDI

国际税收协定的另外一个重要目的是遏制国际间的逃税行为,而这会客观上产生一个负面的伴随效应——即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欲望,从而不利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Casson(1979)揭露了通过内部转移定价来逃避税收,对跨国公司而言,是一种良好的激励。跨国公司会偏好投资于那些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并借此来转移利润,减少税收负担。也正是因为如此,Dagan(2000)认为税收协定会促使FDI流入增加的观点,只会是一个神话。因为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际间的逃税行为,而这只会带来投资者的望而却步,更谈不上吸引了。Dagan认为税收协定的目的应该是减少行政成本、防止国际间逃税及协定双方之间的税收让步。Radaelli(1997)、Gravelle(1998)也主张相似的观点,Radaelli甚至认为美国的税收协定不过是利益集团游说的产物,它只会增加投资者的利润所得,而不会对增加投资有任何益处。ChisikandDavies(2004)则是更细化地从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税务情报交换以及相互协商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税收协定如何阻止转移定价行为的发生,从而防止跨国企业利用国际间税收规则及税收管辖权限定义的不同来进行有计划的逃避税,并指出其对FDI流动的负面作用。

(二)国际税收协定、预提税与FDI

两国之间相互给予低预提税税率优惠,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单边给予税收优惠的重要体现之一。理论上,通过签订税收协定,降低预提税税率,应该有利于两国之间的资本流动。然而Hartman(1985)却研究认为跨国公司利润预提税税率的降低并不能使得跨国公司投资的规模增加。跨国公司直接利用保留利润投资的成本要小于返还利润后再投资的成本,因此,一般只有已经相当成熟的跨国企业才会往回返还利润,从而受到预提税的影响。由于成熟的跨国企业不会轻易再有大规模的投资冲动,所以预提税的多寡事实上并不能影响到其投资决策。Sinn(1993)也认为预提税只会加快跨国企业投资形成的速度,对于企业投资的最终规模,其影响有限。Weichenreider(1996)指出由于东道国一般会给予跨国公司再投资的税收优惠,且跨国公司自身也可以自由地在返还利润、再投资之间做出选择,因此,跨国公司的决策基本不受预提税的影响。Grubert(1998)、GrubertandMutti(1999)进一步扩展了Hartman与Sinn的研究模型,将利息、股利分红、特许权使用费一并纳入研究的范围,其结论也证明了预提税对扩大投资没有明显的激励作用。

(三)国际税收协定、违约风险与FDI

WilliamAdamBrown(1950)指出发达国家会利用其经济实力来威逼发展中国家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给予其资本输入的税收优惠。而发展中国家也会千方百计地干涉已投入该国的外国资本,期望通过控制其所有权化外资为己有;另外,发展中国家还会有单方面加重税率以获取更多利益的诱惑,从而产生税收政策的前后不一致性。因此,税收协定的违约风险是很大的。Davies(2003)分析了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的行为博弈。假定FDI投入具有不可撤回性,任何一国违背协定单方加重税率,都会在短期内增加收入,但很快它就会受到对方的税收报复,从而使本国的FDI流出利益受损。因此,任意一国要做出违背协定的行为,都要衡量一下收益与成本。一般说来,有对称性的FDI流动的国家,双方只有在初期可能出现违约行为,随着双方FDI流动规模的逐渐增大,各自违约可能性会不断减小;而对于非对称性的FDI流动,如果不考虑政治成本等其他成本的话,纯粹的资本输入国将更有可能做出违约的行为。违约风险会削弱税收协定带来的稳定效应,进而抑制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此外,ChisikandDavies(2003)研究了另一个有关于非对称性的FDI流动会减少投资的原因。他们指出对于纯粹的资本输入国,签订税收协定、降低投资税率,将使得东道国与母国的利益分配呈现两极化,更多的收入会被转移到作为资本输出国的母国,东道国会发现花功夫引来的外资对自身发展的作用极为有限,甚至会带来本国其他资源及环境的损失,这最终迫使其单方宣布停止税收协定。现实中,洪都拉斯与美国税收协定的终止,正是出于上述原因。

三、国际税收协定与FDI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BlonigenandDavies(2000)是最早直接对国际税收协定与FDI之间相关性做实证研究的开拓者。他们的研究对象是美国与其他各国之间FDI流入及流出的数据,样本跨度为1966N1992年,实证研究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引入税收协定虚拟变量。将与美国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为1,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为0,从而可以通过对该变量系数的分析来衡量税收协定是否对因变量FDI流动有影响。(2)因变量FDI设置。分别以流量FDI、存量FDI的数据及跨国公司海外公司销售额作为因变量。(3)采用Carr,MarkusenandMaskus(2001)构造的FDI决定因素框架。目的是为了尽量捕捉到影响FDI流动的因素,从而使方程的经济意义更强,更能体现税收协定的作用。最后,他们的结论是:无论是FDI流入,还是FDI流出,与美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FDI的流动都更为活跃,因而税收协定对FDI流入存在正的激励效应。然而,在2004年,他们自己的结论,通过两个重要变动:其一将样本跨度改为1980-1999年:其二将样本期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定义为新协定,而样本期间以前签订的税收协定定义为1日协定,他们重复了上述实证研究,发现:只有1980年以前签订的税收协定是有利于美国与各国之间的FDI流动,而1980年后的新签税收协定反而对FDI有负面的显著作用。考虑到变量的数据较大,在对所有变量取对数值后,新签税收协定变量的系数仍然为负的,但统计检验不显著。在几乎使用完全一致的方法和模型的基础上,BlonigenandDavies(2004)运用1982-1992年OECD国家的FDI流动数据。分析了OECD国家之间税收协定与FDI的相关关系,得出的结论仍然是:旧签的税收协定对FDI有正的并且统计显著的作用,而新签的税收协定则是负的,但不是显著的。

LouieandRousslang(2002)通过计算19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回报率随税收协定的签订而变化的趋势,同样得出了税收协定并不能有助于提高FDI流动的结论。与BlonigenandDavies不同的是他们没有区分新旧协定,而仅仅是考虑在1987年以前生效的税收协定。实证研究的结果是税收协定虚拟变量的估计值为负,且统计显著。但是,他们发现在加入政治不稳定因素和腐败因素后,税收协定变量系数值将全部变得不显著。因此,他们认为一国稳定的政治局势和良好的政府行为可能有利于吸引FDI和税收协定的签订,但税收协定本身对FDI是没有影响的。

NeumayerandSpess(2004)、Neumayer(2006)、DiGiovanni(2005)却研究认为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DT)对FDI有强烈的激励作用。Neumayer(2006)指出BlonigenandDavies(2004)的实证分析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将所有的国家不加以分类,直接用于研究。由于不同的类别的国家对FDI引入的动机是不同的,因此混同一起分析难免会出现误差。Neumayer运用联合国收入标准,将发展中国家划分成中等收入国家及低收入国家,采用美国1970-2001年FDI流出数据。通过构设三个虚拟变量来衡量单项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对美国FDI流出的影响。模型估计的结果显示: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对中等收入的国家起到正面的激励作用,而对于低收入国家则是无效的。不过,从该文给出估计的结果看,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对吸引美国的FDI流入具有正的效应,并且在统计上显著。因此,该文事实上是支持税收协定的签订有利于FDI流人的观点的。

TobinandRose-Ackerman(2006)另辟蹊径。利用各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数目来代表税收协定变量。他们给出了两个基本假设:(1)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签订的税收协定数目与流入该国的FDI是正相关的。但这种正相关效应是随着税收协定签订数目的增加而下降的。(2)随着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数目的增加,流向所有发展中国家的FDI也呈现上升趋势。他们利用137个国家1980-2003年FDI数据,引入自然资源、市场容量、开放程度、政治风险等四个控制变量,证实了基本假设的准确性,认为双边税收协定确实可以对FDI流向发展中国家起到一个推动作用,但同时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新签的税收协定数给东道国带来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

以上实证研究都是将税收协定设置为外生变量,Peter-Egger、Mario-Larch、Michael—PfaffermayrandHannes-Winner(2005)运用一般均衡理论模型,研究税收协定对社会福利及FDI流出量的冲击作用。他们将税收协定的签订演化成两国之间的内生选择过程,并利用OECD国家1985-2000年的FDI数据,研究发现新补充的税收协定对FDI的流出量会产生一个显著的负面冲击,因而认为税收协定不利于FDI流入。

第7篇:外资税收论文范文

【关键词】资源税 地租理论 外部性

一、从资源地租理论看资源税费的功能定位

资源税的存在理论依据:国家凭借政治权利获得税收,凭借所有权利获得租金,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理应获得租金,而矿产开采人获得开采权利后,由于矿产资源禀赋的差异,其开采难度、收益会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国家又有必要对其征收税金。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国家不仅有权取得绝对收益,而且要调节级差地租。绝对地租体现在我国的资源税费改革中就是1982年提出的矿区使用费。极差地租理论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从资源的角度,对资源的级差地租Ⅰ征税即对不同质量资源占用开发者有差别地征税。资源角度的级差地租Ⅱ即对连续对同一矿床追加投资,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获得超额利润,一般可以增加矿产的可利用程度,我们可以对此部分减少征税。

二、从外部性理论看资源税费的功能定位

从产生的效果来看,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前者会产生外部经济,后者则产生外部不经济;从成本转嫁过程来看,又可分为代内外部性和代际外部性。如果外部性的成本转嫁时间较短或几乎没有时间的滞留,即可将这类外部性视为发生在一代人之内的代内外部性;如果外部性的成本转嫁涉及到了不同代,可为代际外部性。资源开采即造成了代内外部性,又造成了代际外部性,因此,从外部性的理论角度,我们应该基于此理论对开采者进行征税。

自然资源的开采常会产生环境负外部性问题。例如,煤炭资源的开采会造成植被破坏、地表坍塌、水资源污染、严重时还会引发各类地质灾害。又如,对森林的大规模砍伐会造成水土流失、部分物种的灭绝、周围环境的破坏等。由于自然资源是相对有限的,这种外部性的成本转嫁可能会发生逐步的转嫁,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采使用不仅对当时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形成代内不经济,而且必然会影响到后代人,从而导致后代人的价值损失,产生代际外部不经济。

三、从资源税的功能定位看我国资源税的改革方向

2010年《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率先在新疆实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2014年《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指出煤炭资源税的计征不再实行从量计征,税率幅度为2%到10%。由此可以看出,近年来国家对于资源税费的改革多是从征管角度的调整,我们要从资源税的功能定位探索资源税的改革方向。

(一)从补偿国家所有权角度

1.逐步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于狭窄,我国从1993年虽然逐步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于1994年将探明的153中矿产资源全部纳入征收,但是,从国家所有权来看,资源税还应扩大范围,才能保证国家权益不受损失。虽然将所有属于国家的资源全部纳入资源税不切实际并且有一定的征收难度,但是我们应该从最为匮乏的资源入手,逐步扩大范围,比如水资源。然后逐步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包括耕地资源、森林资源、滩涂资源等。

2.改进资源税的计征方法、提高征收比例。我国现在的改革主要为从量与从价计征的转化,但是从价从量不是根本的改革方法。当资源价格本身较稳定时,两种税的影响完全一样,当资源价格上升时,显然从量征收是一种较轻的税,当资源价格下降时,显然从价征收是一种较轻的税。对于企业来说,资源价格下跌时,希望从价征收,但是资源价格要受到经济形势、供需弹性等因素的影响,由从量改为从价,只能是帮助企业暂时渡过难关。但是,资源税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以企业的盈利的根本,而是以合理利用资源为目的。从国家取得经济补偿的角度看,我国资源税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方征法,在开采阶段征收一定的从量税、在销售阶段征收一定的从价税,既避免资源的浪费现象又防止资源价格上涨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失。并且,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比例,也能促进我国资源利用由不可再生资源到可再生资源的转型。

(二)从补偿负外部性角度

1.补偿代内外部性。我们有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但是,资源型地区的环境多年来似乎只有恶化,所以我们从资源的开采环节征收的资源税,到未来可能从资源的使用环节征收的环保税,都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的治理。我们要加大资源开发地生态恢复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价机制,确保资源开采地的生态恢复。

2.补偿代际外部性。我们要建立严格的生态补偿机制。从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角度,要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必须摆脱我国粗放式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走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国家通过对新能源的鼓励开发利用,逐渐减少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从而减少对后代资源的掠夺。最后,我国应将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消费税、环保税、相关收费等收入,按照属性、功能、支出用途等加以分类整合,按照各个税种的功能,合理划分税源,并结合政府间清晰的责任划分,明确资源税的支出方向,实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最终达到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开发新能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靳东升,周华伟.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现状、问题和改革.税务研究,2010年7月.

[2]刘尚希.资源税改革:关键在于定位.中国改革,2009年1月.

第8篇:外资税收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政收支结构,经济增长,多元线性回归

 

 

    市场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有效配置资源,可是在市场不完善或有市场但运作低效从而产生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调节。这时以政治决策为基础的财政通过预算以税收等形式从各经济主体集中部分资源,然后又以预算支出的形式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重新给予安排,这也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所以国民经济是市场经济与政府经济、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的混合体。从国际上的一般情况看,就政府收支占gdp的比重而言,公共经济至少占到了国民经济1/3的份额以上,所以以财政收支为基础的公共经济活动对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

    我国自从1978年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财政虽然经历了萎缩和分散的过程,但是财政政策始终是支持改革和经济增长的有力工具之一。在财政政策的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财政收支结构的优化问题:我国的财政收支结构在转轨过程中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财政收支结构僵化且不合理,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并存,削减财政收支常常无从入手。而导致这些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十分清楚哪些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更大扭曲而导致更多的效率损失,又有哪些财政支出更加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这就需要正确分析财政收支结构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

 

 一、文献回顾

 

    税收与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可以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上分析。从宏观角度分析主要是研究宏观税负和财政支出规模对经济增长的总体效应;而微观角度则是解析各个不同的税种和支出项目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效果,即分析财政收支结构的问题。本文的论述重点是微观分析,即研究财政收支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这是因为为了促进经济增长,除了适当的财政总量政策,更加重要的是适当的微观财政政策,也就是财政结构政策(马拴友,2003)。

(一)税收与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宏观分析

    在不考虑财政支出的情况下,税收对经济具有确定的负效应。早在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中,税收就被认为会影响资本积累、减少资本投资,因此是阻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因素;而到了凯恩斯主义(keynesianism)经济学时代,凯恩斯主义者又通过税收乘数说明了税收对经济的负效应:在三部门经济中,假设 代表边际消费倾向,则在总量税情况下税收乘数是 ,而在在比例税情况下税收乘数是 (其中t为税率),不论是总量税还是比例税,税收乘数都是负的,即税收对经济具有紧缩性。因此,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认为税收政策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运用税收政策有意识地调节国民经济活动。当总需求不足时,为了防止经济的衰退和停滞,就应当采取减税的办法(如免税、退税、降低税率等)以刺激总需求;反之当总需求过旺,出现通货膨胀时,则应该采取增税的办法。这就是所谓的凯恩斯主义“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除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外,供给学派(supply-side school)也提出了自己的税收观点,他们认为较高的边际税率会防碍经济活动的水平和增长率,并通过拉弗曲线(laffer curve)说明了如何寻求宏观税负的最优点,如图1所示,在较低税率情况下增加税收,政府的税收收入扩大而不影响生产,但到达一定税率(e点)后,进一步增加税收则会导致生产和税收收入都下降,因此供给学派主张通过大力削减边际税率来拉动经济增长。所以从宏观上进行分析,经济学家们普遍得出了税收会抑制经济增长的结论.与税收对经济的负效应相反,一般情况下,财政支出总体而言对经济是起促进作用的 [1]。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同样通过财政支出乘数说明了财政支出对经济的正面效应:财政支出乘数主要包括政府购买乘数和转移支付乘数,在三部门经济中,假设 代表边际消费倾向,则在总量税情况下,两种乘数分别为 和 ,而在比例税情况下,则分别为 和 (其中t为税率),不论是总量税还是比例税两种乘数都为正,即财政支出对经济具有扩张性。与税收政策相同,财政支出政策也构成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相机抉择”需求管理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二)税收与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微观分析:财政收支结构的经济增长效应

    以宏观分析为基础,经济学家更进一步从微观结构上分析不同的税种和支出项目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这也是本文要重点论述的内容。

    在税收结构上,经济学家主要通过各种税种对私人投资与储蓄的影响来分析税收的微观经济效应。首先,资本形成是经济增长的核心问题(纳克斯,1966),资本的积累有利于经济增长,而资本的积累又通过投资实现 [2]。税收影响投资的机制是影响资本成本和资本边际收益率。一般来说,直接影响资本成本和资本的边际收益率的税种是公司所得税。jorgenson(1963)、sandmo(1974)等在研究税收政策与投资行为的关系时,构建了标准的资本成本理论模型。根据这个模型,公司所得税从两个方面来影响投资决策:一是对资本的边际收入征税,这可能使投资的边际收入下降而抑制投资行为;二是允许对某些资本成本项目进行扣除,这降低了资本成本而鼓励了投资行为。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任何旨在提高资本成本和降低资本边际收益率的税收措施将通过抑制投资增长而不利于经济发展,而任何旨在降低资本成本和提高资本边际收益率的税收优惠措施(如投资税收抵免)则将通过刺激投资意愿而有利于经济发展。其次,资本的形成又来源于储蓄,从这个角度看,经济增长的问题又是如何动员储蓄的问题(刘普照,2004),假设储蓄都能够被投资需求吸收,那么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就表现在动员储蓄方面。影响储蓄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流转税(在流转税中又以消费税对储蓄的影响最为重要),而所得税和流转税对储蓄的效应是有区别的,due(1970)认为在与所得税产生同样多的税收收入情况下,流转税可能更加有利于提高家庭的储蓄比例,这是因为流转税虽然减少个支配收入,但是它的减少主要是用于消费的收入而不是用于储蓄的收入;此外流转税属于比例税而具有累退性,至少比所得税缺乏累进性;而在流转税下由“货币幻觉”导致的储蓄不变也是另外一个原因。所以,流转税比所得税对动员储蓄更有利从而也就相应地更能促进经济增长。

    除了对税收的微观经济增长效应进行理论分析外,也有许多文献进行了相关的实证研究。如devereux和love(1995)通过在一个两部门内生增长模型对税收实验的模拟说明了增加资本所得税、工资税和消费税都降低了经济的平衡增长率,但是经济对不同税种的动态反应不同,经济对资本税收的反应是导致要素从物质资本产生部门流向人力资本产生部门,对产出影响比较大;而工资税和消费税则减少工作总时间,没有出现要素在部门间的大量流动,对产出影响比较小;另外,mendoza、milesi-ferretti和asea(1997)则通过研究11个oecd国家26年的有效税率,发现要素所得税对私人投资具有显著负效应,而消费税与私人投资率正相关,在进一步分析后得出了所得税会降低增长率而消费税的增长效应依赖于劳动供给弹性的结论。

    对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的效应也产生了大量的研究。财政支出是由不同种类的各项具体支出构成的,为分析财政支出不同组成部分对经济增长的不同效应,可以将财政支出划分为公共投资支出、公共消费支出、公共事业支出和公共服务支出四类(于长革,2004) [3]。对于公共投资支出和公共消费支出的经济增长效应,主要通过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有效需求理论和is-lm模型来分析:公共投资支出是一国投资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资支出不足,特别是在存在投资陷阱的条件下,公共投资可弥补私人投资之不足,使投资支出增加,经济增长率提高;而对公共消费支出,无论其来源于增加税收还是增发公债,都将减少私人消费和投资,这是因为公共消费虽然部分弥补了私人消费,但总消费和投资支出必然减少,同时政府增加公共消费必将使更多的公共资源从生产领域转向非生产性领域,从而使公共投资减少,有效需求下降,降低经济增长。另外,对公共事业支出的效应则可以通过内生增长理论,如阿罗(arrow k,1962)提出的“边干边学”模型、卢卡斯(lucas r,1988)提出的“人力资本投资”模型和罗默(romer p.m,1990)提出的“知识驱动”模型等来说明。知识和技术进步不仅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而且也是决定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通过知识和技术要素的投人,其产出长期来看表现为边际收益递增的特征。知识和技术投资可以提高其它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的生产能力,并能将这些能力转化为新产品和新服务,从而保持长期的经济增长。最后,对于公共服务支出,由于它基本上与生产无关,所以如果增加这方面的支出,必将使更多的资源用于非生产性领域,从而导致公共投资下降;虽然增加转移支付会增加可支配收入,但由于这些转移支付是一次性支付,因此私人边际消费倾向不会上升,消费不会增加,所以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上不利于经济增长。

    对于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的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有:easterly和rebelo(1993)全面分析了28个国家1970-1988年的数据,他们得出的结论是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结构有密切关系,一国的财政政策受政府规模的影响很大,并且某些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水平相一致。就具体财政支出结构而言,公共交通和通讯投资与经济增长正相关,教育投资与经济增长正相关,但总公共投资与经济增长负相关。财政理论通常将财政支出划分为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在最优状态下,生产性财政支出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比值应该取决于这两项支出对生产的产出弹性之比。landau(1986)使用了1960-1980年的65个发展中国家的有关样本,发现政府支出,特别是政府消费对经济增长有反向作用。相反的,devarajan、swaroop和zou(1996)的实证分析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即认为生产性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是有正效应的。但是,他们进一步提出了,各种财政支出的效应不仅取决于它们在总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而且取决于生产性支出与非生产性支出的份额比是否等于它们的产出弹性之比。当生产性财政支出所占的比例过高时,它对经济增长的效应在边际上就成了负的,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该文得出的结论揭示了财政支出何以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经济增长产生截然不同的效应,尤其是为揭示广大发展中国家大量的生产性财政支出何以没有带来预期的经济增长效应,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二、我国财政收支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模型与数据

 

    在总结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拟对我国1986年到2003年财政收支结构与经济增长的长期均衡关系进行回归分析,测算出各类财政收支具体项目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为优化我国政府财政收支结构提供决策数据,为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准确的信息。

    为了分析我国财政收支结构对经济增长的效应,首先建立如下所示的财政收支结构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1)

第9篇:外资税收论文范文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投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21. 010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21- 0017- 01

0 前 言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为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如:对税收筹划涵义的界定,系统研究方法的形成,借鉴国际税收筹划研究的成果等;税收筹划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还没有形成健康良性的运行机制,税务业仍处于初级阶段,远远没有达到税收筹划市场化的阶段。严格说来,我国的税收筹划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走向市场,税收筹划发展、完善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

本文主要讨论了企业投资活动中所涉及的税收筹划思路与方法。这些思路与方法对企业其他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 企业投资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1.1 出资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投资活动中有多种出资方式,主要有机器设备出资、房屋建筑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专有技术出资以及最直接的货币资金出资等。企业投资活动中选择的出资方式不同,其所对应的税收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便有了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那么企业在投资活动中选择出资方式时,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特点,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成本。

1.2 投资国债的税收策划

就企业在投资活动中所承担的风险而言,投资国债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是风险最小的选择之一,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讲,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项优惠的税收政策也可以给投资企业带来税收筹划的空间。

2 企业投资地点、投资产业的税收筹划

2.1 企业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

企业单位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能否正确选择投资地点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在整个投资活动中的投资成本与效益。在实际的投资活动中,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一般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投资环境的优劣以及投资效益的好坏。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开放以及帮助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对于不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为投资活动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税收筹划的机遇,下面分别说明几个典型投资地点的情况。

(1)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我国在改革开放早期为了促进我国东南部地区快速发展而设立的一些具有特殊政策的经济区域,主要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以及海南5个经济特区,外资企业在此区域投资可以享受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

(2)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国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参照经济特区对外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政策而在国内划定一定区域新建的外向型、以科技工业为主体的经济区域。投资者在此兴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到与经济特区类似的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家为促进高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本国划出一定区域,专供发展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经济区域。这里的企业可以享受许多项国家特许的优惠政策。

(4)保税区。保税区不仅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而且部分内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到优惠待遇。

(5)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许多优惠政策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似。

(6)老、少、边、穷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向来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在开发西部地区的政策背景下,这些地区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上述六大区域都具有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成为企业投资地点选择的考虑对象。

2.2 技改项目中购买国产设备的节税效应

我国税法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发生亏损,其投资抵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因此,企业在技改项目投资时可以适当运用购买国产设备的节税效应进行税收筹划。

2.3 处置固定资产的税收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