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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方法精选(九篇)

案例分析方法

第1篇:案例分析方法范文

在法學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指采用科学的方式,以及相关的规范化的法律案件。目前美国、英国等相对比较注重在民法案例分析中运用逻辑性、整体性较强的分析思维,且有相当多的国家采用Casebycase的策略来进行民法案例分析,而在一些大陆系的国家当中,例如德国,它所使用的是思维体系化方法来进行民法案例分析。从各个国家的不同民法案例分析的具体情况来看,目前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民法案例分析,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加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案例分析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规范性

实际上,民法案例分析的模式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因而在各种民事案例中均能适用,且民事案例分析还具有自我设计以及自我构思两个特点。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融入的思维方式也必须有所不同,并且要通过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分析理念的全面化来对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和策略加以完善,这样才能对其中存在的各种不足和问题进行细致的探究。目前我国在进行民事案例分析时,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规范化、完善性的分析方法,因而导致了国内民事案例分析始终不能获得较高的质量。

2.解释性

民事案例分析法不单单指一种分析事实案例的策略,同时它也是解释法律的重要方式。民事案例分析能够通过分析各种数据与事实,对事实整体真相进行明确,并将法律事实进行陈述,这样就能建立起符合构成法律要素的重要事实,从而使得法律能够发挥出真正意义上的引导作用。另外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法律适用的特性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在法律的基础上对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客观的解释和分析。

3.逻辑性

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一定的思维逻辑性特点,例如在进行请求分析时,其所使用的思维程序以及思维方式都是比较固定的,因此必须按照固定的程序虽民事案例展开分析活动,这样才能依靠法律对个人的合法权利实行强有力的捍卫。

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分析

在分析民事案例的过程中,一般可以采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法,二是请求权基本分析法,进而对民事案例分析展开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1.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法

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一般是针对法律关系清晰程度的不同,对各个法律要素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这样就能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民事案件的性质进行综合性的把握。换言之,法律关系也指的是利用法律对生活联系进行规定,并依靠法律对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加以有效的保障。

随着社会关系的交错复杂,在法律管理的科学模式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能逐渐变得规范化,且法律干预所具备的价值也能得到充分的彰显,从而使得法律关系也能发展得更好。在民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采用案例分析法,不仅能够有效的将权力与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理清,并且还能对每个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借助法律条例来进行明确。民事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能够将非法律关系以及不相关的元素加以排除,并在法律范围内明确所聚焦的对象。

在民事案例分析法实践的过程中,应用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时,就需要其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关系,并且要对具体的争议点内容以及争议过程中的核心关系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同时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分析的重要组成元素就是法律关系是否产生,然后就需要对法律关系所具备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将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内容、相关主体以及相关客体等进行明确,对民法案例分析中所对应的逻辑性思维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有效的确保民法案例分析能够获得较高的质量。

2.请求权基本分析法

请求权基本分析法又称之为韩摄法、归入法,它主要是指通过请求权基础寻求,将小基础纳入到大基础中,从而对确定是否能对请求权进行支持的一种民事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这种基本方法的分析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当事人的具体请求进行研究,并在全方位调查与分析的前提条件下,对法律是否给予支持进行明确。

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应用请求权基本分析方法,必须对民事案件的分析情况以及具体的内容进行明确,如果当事人的请求不是给付的请求之诉,那么这种分析法以及分析的过程中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必须需要应用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来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在当事人相应的请求提出之后,就需要检索原告当事人所供述的具体内容,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且第一思考的次序必须是合同中所出现的请求权,并在具体的合同内容的基础上来加以细致的分析,从而对请求权的各项种类进行明确。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对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通过对案例分析法的合理实施,有利于有效保障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且在民法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应用案例分析法,必须对案件分析的内容以及情况进行明确,并采用法律关系分析基本方法以及请求权基本分析法等,就能有效对具体的民法案例内容进行针对性的深入分析。

参考文献:

[1]纪晶.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及应用[J].法制博览,2016,21:326.

[2]卢志刚.广义民法物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3]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03:79-102+196.

[4]李英环.民法案例中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7:96-97.

[5]董鲁杰.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3.

第2篇:案例分析方法范文

关键词:高中地理;教材编写;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教学是一种将某些概念、原理、观念和事实等学习内容置于一定的实际情境中开展教学的方式。因为案例的本质是创设学习情境,所以教学案例应该尽量包括实际状况的各个方面,如遇到的问题、人们的困惑、不同的见解和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等。[1]在教学中,教学案例还提供了师生互动的中介,搭建了原理学习与问题解决之间的桥梁。近些年来,对案例学习的讨论已经从教学领域扩大到课程和教材领域,有些学科已开始将案例和案例学习纳入课程的要求。例如,2003年,教育部颁布了新的《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课标”),明确提出案例教学的要求:教师和教材编写者应在“区域可持续发展”部分,选择符合“标准”主题的区域,采用案例分析方式编写教科书和开展教学。[2](11)可见,新“课标”将使案例学习成为高中地理学习的基本方式之一。

用“案例分析”方法编写教材是一个将案例研究的学习方式融入高中地理教材的过程。反过来,这种教材的出现又促进了案例教学的研究和发展。尽管地理教材中使用案例的尝试从基于现行教学大纲的教材编写就已经开始,①如何在教材与案例教学的互动过程中使地理教材的编写不断创新仍可以看作是一个新的挑战,值得深入探索。目前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制的几套地理实验教材都在探索这个问题方面有所表现,本文作者也在研究的过程中试编了部分教材,积累了一些想法,在这里和大家探讨,所谈观点仅是作者本人的研究心得。

一、利用综合案例体现地理问题的综合性

一般地,为了较深入地认识某个区域的特征、分析其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措施,我们会从该区域案例比较典型的某个要素、某一方面或某个时期入手,进行诸如区域特点、影响因素、存在问题等若干方面的地理问题分析,以得到某个方面的典型结论。如区域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人地关系,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对该区域的工业经济乃至整个区域的地理状态发展的影响。[3](113)

然而事实上,每一个区域都是一个具有一定发展历史的地理要素的综合体。虽然对没有接触过区域学习的学生来说非常必要用简要的方法来学习区域分析,但单要素、单方面以及片段性的分析始终没法让学生对区域建立起综合的认识、建立起正确的发展观点。因此,为了让区域案例在高中地理学习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就需要注意在案例设置和使用中的综合性和发展性,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课标中可以综合的几个标准要点

课标中给出的标准要点可以综合在同一区域的案例中形成综合案例。《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要求“必修地理3”以区域学习为主线,并明确提出要“采用案例分析方式编写教科书和开展教学”。在实际操作中,从区域含义的学习、到区域分析方法的学习都是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进行的。课标中列举的标准要求中,不少标准都冠以“以某区域为例……”,这就要求使用案例。那么,能不能选择同一个区域的案例来进行分析,以对应课标中所提出的几个不同的标准要求呢?从综合和发展的角度看,我们需要这样做。而从课标要求的几个方面来看,我们也确实可以这样去设计。如,课标中有关“区域发展阶段”“产业转移”“农业”“工业和城市化”等标准要点,就可以在同一区域案例上建立起这种综合的关联。

区域发展阶段在理论上被划分为“初期阶段、成长阶段和衰落阶段”,[3](113)以美国东北部匹兹堡的工业形式为例,该区域在工业化时期表现出这种明显的周期性,而这种周期性对于该区域整个人地关系的发展过程而言,应该只是其中的一个特殊的时段。将区域的发展放在人类历史的背景上看,可以有更大的周期:从“蛮荒时期”到“农业社会”再到“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区域在伴随着人类社会经历着不同发展阶段的同时自身也在同步发展着。在这些不同阶段中,人地关系处在不同的状态:蛮荒时期自然环境对人类有着更多的限制,人类的活动只能去适应自然环境;农业社会时期,人类对自然条件的利用和改造能力已经明显提高,局部状态下已经出现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现象;工业社会时期,人类具有了极大的对自然环境进行改造的能力,生产力水平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同样地,这种人地关系的变化也会表现在人们的生活方式上,如人们的衣着和食物、人们的居住和交通等方方面面。

在区域的发展阶段中,特别要注意的是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两个典型的时期。这既是目前主要存在着的生产力结构形式、人地关系中最现实的两种状态,又是在人地关系上存在着巨大反差的两种形式。课标中有着“以某区域农业为例学习农业条件、布局、特点和问题”和“以某经济发达区域为例,学习其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问题和对策”的两个要求,完全可以和区域发展阶段中的农业社会时期和工业社会时期相对应起来。当然,农业本身有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的不同形态,工业也有从手工业到现代工业的不同时期,区域内不同形态、不同时期的农业和工业有着它本身的特点和形成条件,其中不乏农业和工业之间的相互影响。因此,综合地分析区域案例中的农业和工业也是相当有意义的一种学习内容。

另一个与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课标要点是“产业迁移”。在课标中,产业迁移和资源的跨流域调配是组合在同一个要求中的。[2](10)相比而言,资源的跨流域调配主要在工业化社会以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要量超过了区域内部的提供量的时候提出的、涉及的要素相对较少,而产业迁移(产业转移)涉及的要素相对要多。产业迁移基本可以理解为是在经济发展的驱动下,产业部门由其传统分布区迁移到生产条件类似而经济效益更高的地区。这种过程涉及纵横两个因素:纵的因素是该区域的发展,产业形式由低级向较高级再向更高级;横的因素是区域内部或区域与外部其他区域之间的一种关系,案例区域可能接受更高级区域移来的产业、也可能向较低级区域迁出相对高投入低产出的“低效”的产业。产业迁移在区域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如,在某些区域的农业发展过程中粮食生产逐渐为经济作物生产所替代,一方面经济作物生产有更高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也有周边区域能承担得了相应的粮食生产。当然,现在最关注的产业迁移,还是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起到极大影响的以东亚地区为核心的国际产业迁移。

因此,以区域案例为核心,我们完全可以把有关区域发展阶段、 农业、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产业迁移等因素放在一起来综合地考虑。

(二)合理组合案例框架、选择案例区域

设计综合案例需要注意合理组合案例框架、选择案例区域,以区域的发展历史为主线来综合区域案例中有关发展阶段、农业、工业化和城市以及产业迁移等要点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框架形式。如图1所示,案例的呈现形式是以从“原始社会时期”到“工业社会时期”为主轴进行排列的,把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等几个时期分别作为相对独立的片段去刻画。这样呈现在学习者面前的一幅幅人地关系的历史画卷可以把区域内人地关系的发展阶段清晰地表现出来,同时又能比较系统、全面地就重要片段中的地理要素关系进行深入的揭示和分析,从而能顺利地把农业的要点、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要点单独地提出来。同时又能将产业迁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作用,尤其是在近几十年中的强大作用表现出来。

图1 综合案例设计示意

基于上述考虑,在选择具体的区域案例时,找到能够把以上几个方面课标要求综合在一起的案例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这个区域需要有较为优越的自然条件和悠久的人类发展历史;另一方面这个区域要在近代和现代工业发展和城市化的发展中体现出明显的优势,同时表现出与国际之间、与周边区域之间以及在区域内部都有明显的差异性。这样的区域案例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台湾岛等。

长江三角洲地区可以作为这种综合案例的首选方案。这里有着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漫长的区域发展历史,很早就有原始人类的活动,随时随处表现出“人·地·水”关系这一本区域所特有的人地关系核心。这里所经历的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等典型发展时期在国内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尤其是传统时期的农业、新中国成立以后商品粮基地和综合性工业基地的建设,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后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近些年的城市化过程,这些都是在国内具有相当典型意义的,而早在明清商品经济萌芽时期的产业迁移就对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结构产生过明显的影响,近10多年来产业迁移又对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产业发展产生着极大的影响。

(三)综合设计的优势和需要面对的问题

这种案例的综合设计具有传统的案例教学所没有的优势。通过综合案例的学习,能让学生更好地掌握地理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对区域地理总体的影响,也能让学生更好地把握区域的发展规律。或者可以说,综合案例的使用让我们对区域发展的认识有了更广的视野,让我们对区域地理要素的分析有了更好的纵深感,总之我们能让学习者从更高的层次来认识区域,能让学习者接触到更加贴近实际情况的区域案例。同时,教师在安排教学时也可以把本乡本土的区域地理学习有机地安排在一起,作为拓展的案例加以学习和分析,这样既学习了乡土地理的内容,又提高了学习运用的能力。

另一方面,综合的区域案例对教学资源的组织和教师的教学安排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处理好以下一些问题。首先,将区域发展阶段、农业、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产业迁移等内容综合在一起的案例比起单一功能的案例来说,在内容上、结构上必然会更加庞杂,因此理清区域各种地理要素之间的复杂关系是首先要做好的。其次,一个区域案例与一个课标要点相对应的关系被打破后,一个综合案例对应若干课标要点的关系要在案例编写中得以体现,通过有机安排区域案例的各种地理元素,尽可能以各种形式突出课标要点所规定的要求。第三,综合案例需要较为全面而纵深的历史地理内容,这也是在教学资源组织和教师教学安排等方面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形式。

二、利用案例平台创建地理原理和地理事实之间的新关联

(一)现有教材中地理原理与地理事实的组合方式

在地理教材研制中,很少有人特别去注意地理原理和地理事实表述之间的关系。我国地理教材中的地理原理与地理事实呈现方式和组织结构有着比较固定的模式。通常整本教材都用编者的口气将地理原理和地理事实“混合”叙述,而不对地理原理和地理事实作明确区分,也不对“客观”(教材编者和读者之外的第三方)的信息与“主观”(教材编者)的表述进行区分。在大多数情况下,地理原理与地理事实之间的关联由编者以一种线性的方式建立起来,即,用某些事实说明某个原理,或用某个原理解释某些事实。学生的活动设计或是用于导入新课,或是用于学生操作等实践,或是用于课后的复习,而很少有活动设计为:要求学生利用课文(可以理解为必学部分)中的某个原理或观点与具体案例之间建立联系。随着教材研制的发展,教材中的栏目增多,一些地理概念或地理事实用专门设计的栏目呈现,不仅使教材看上去更活泼,而且使部分地理事实的呈现独立出来。但这些栏目主要还是为了区别“必学”和“选学”、“重要”和“次重要”、“课文”与“活动”,而不是为了区分地理原理和地理事实。这种组织方法用在专题地理教材中是比较适合的,但在用案例分析方式编写的教材中使用,则会降低这种教材编写的意义,因为这样做会使它看上去与其他类型的教材没有根本的区别,也为教师使用教材进行案例教学带来困难。

地理原理与地理案例的关系一直是个困扰教材编写者的问题。在用案例分析方法编写教材时,作为教材中的案例,它们所展现的都应是地理事实,是以“客观”(当然是经过编者加工)的面目呈现,而不是将相关原理的表述和编者的观点、解释及分析“混合”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教材做到一方面是真正在以一种“案例分析”方式组织内容;另一方面,这种编写方式又不会使教师和学生忽略案例学习中地理原理的重要性?如何使教师和学生能够接触到“真实”的案例而又有意识地将具体案例的学习提升到认识一般原理?我们可以尝试从学生活动的设计入手来解决这个问题。一般的学生活动会设计成“回答案例中提出的问题”的形式,但如果设计不当,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或者教材编写者已经在正文中给出解释,学生“照猫画虎”回答;或者教材不提供任何理论依据,学生无从下手。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教材中案例与相应地理原理的呈现方式和相互关系,并用某种活动使学生有机会在案例与原理之间建立起关联。笔者认为,这样的活动设计可以使学生的学习活动更有意义,也更加开放,可以真正体现利用教材去学习。学生通过学习活动理解的地理原理,比直接阅读编者的“解读”应该有更好的效果。这样的学习活动对已经学习过前两个模块的高中学生来说,从难度上看是可行的。

(二)建立地理原理与地理事实的关联

那么可以建立起什么样的关联和怎么建立关联呢?首先要做的,是将地理原理与地理事实在以案例分析方式编写的教材中实施“分化”,即用适当的表现方式把案例事实和地理原理明确分开,告诉教师和学生,哪些是事实,哪些是原理。要做到这种“分化”有两个前提。一是客观,即,让教师和学生看出这些事实和原理都是“别人”的,而不是教材编者的;二是教材不负责“建立关联”,即,教材编者不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任何的阐述,既不用案例事实去证明原理,也不用地理原理去解释事实。第二步要做的是设计学习活动,而活动的核心就是去建立地理原理与地理事实之间的关系,即,在地理事实与地理原理之间建立关联是学生要做的事,而不是教师或教材编者要做的事,整个案例学习的核心也就是在这种关联的建立过程中。例如,教材中可以分别给出某个区域发展案例事实和相关的原理表述,然后在活动设计中提出如下问题:“试用某国(教材案例中的国家)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事例解释原理中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表述”,或者,“根据某某原理(案例教材中已给出)分析,某城市转型与另一个城市(均为教材中给出的材料)有何异同”。学生能否在原理与事实材料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关联,则取决于他(她)是否认真研究了案例,是否理解了原理的含义,也取决于案例学习方法的掌握。至于能建立起什么样的关联,则与教师的水平和学习者的水平有关,因而是个真正的具有开放性的教材。在这种关联的设计中,案例教学、学生自主探究、科学思维的培养、教材的开放性等课程和教学理念就都在案例教材的平台上综合体现。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教材中没有直接呈现为教师所关注的“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确实很重要,但如果教材设计得比较合理,不是过难或过偏,学生通过教师指导的案例研究过程是可以接近合理关联的。此外,在教师参考用书中可以给予教师详细的建议和指导。

综上所述,利用案例分析方式编写教材可以有不同的思路和格式。本文着重探讨了在教材中使用案例分析方式时,如何关注地理事物本身的综合性,从而避免仅从形式上使用案例,以及如何把案例学习的特点很好地融合在教材编写中,使教材编写更好地体现案例分析的特征。笔者的目的是希望促进教材编写思路和编写形式多样化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林培英,杨国栋.案例式环境教育的思考[J].环境教育,200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S].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第3篇:案例分析方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结算方法;合理结算,案例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 settlement of projects, this paper will how to carry on the reasonable construction settlement and try to reduce or avoid engineering settlement dispute in detail, and with specific cases to explain.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Settlement method; Reasonable settlement, case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工程结算的特点和内容

鉴于当前的工程结算是一件细致的工作,因此需要严格按照由国家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1、工程结算种类

工程结算并不是一次就能够完成的工作,而是一个贯穿于工程整个过程的经济活动。从项目的开始实施,到整个项目完成竣工这期间会发生多次工程结算,并且在最终的产品投入使用后还需要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所以一般根据建筑产品的价值大小、生产周期长短等特点,将工程结算分为工程价款结算、年终结算和竣工结算3种。

2、工程结算的方式

当前,我国工程结算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按月结算是在月中只是预付部分工程款项,结算在月终进行,清算账款则是在工程竣工后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运行的具体步骤是:

A、承包商依据施工图和月度施工作业做出有关的预算和计划

B、承包商在有据可循的基础上,进行“工程款预支账单”的填报

C、承包商将有关材料送交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进行审核

D、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审核同意后办理预支拨款

E、每个月月终,承包商依据工程该月的完成进度将有关材料送交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并且按照规定办理月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这种结算方法适用于建设周期不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以及工程承包价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这些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结算都可以实行月中预付,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的结算方法。

(3)分段结算

分段结算是一种相对复杂的结算方法,适用于某一项一年内无法完成而需要被划分为若干个单项工程进行的工程。这种工程计算方法依据工程被划分的几个部分进行有关的结算。如何进行工程的阶段的划分则需要依据具体的工程内容再确定。

(4)目标结算

目标结算需要设置一定的标准为工程需要在一定阶段内完成的任务,换言之就是说在工程的前期合同订立中,将需要被承包的工程划分为若干不同的控制界面、方块,而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业主验收控制界面,即业主验收一个界面、一个方块就支付该部分的工程价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解决施工企业工程结算纷争的有效方法

在工程的实施建筑过程中,由于施工的时间长,施工的情况复杂而多变,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进行竣工决算时要注意会计核算中的脱节问题。会计核算脱节会导致企业利润虚高并且建筑工程在结算上会存在诸多纷争的问题。所了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工程结算纠纷的问题,可以采用的方法有:

1、首先,相关证明要齐全。即在新的工程项目的审批中,一定要注意收集到由审计机关即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相关验资证明,缺乏此项证明审批绝不允许通过。此外,在工程结算进行之前就要出台有关的纪律要求和规则,这样就能够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做到职权明确,各负其责,有根可究

2、其次,如何实行分段结算,则需要注意必须是一个阶段的任务完成并且验收合格后才能够支付该阶段的工程账款。这样进行分段工程的竣工决算才能够使得决算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能够追求相关的款项和利息。

3、再次,验收工程和支付账款要符合有关的商品交换的原则。即实际支付账款之时即为营业收入的确定时间。这样可以减少有关企业的额外计划开支并且减轻企业的负担。

4、最后,利用仲裁结构解决纠纷保护相关的权益。对一些无法协商处理的问题可以由仲裁结构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并且进行咨询调查后进行仲裁以保护双方的合法应得利益。

三、建筑工程结算的案例分析

下文将结合具体的工程结算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一]:

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

1、工程造价660万元人民币整,工程备料款额度为18%,

2、工程进度达到68%时,开始起扣工程备料款,

3、主材费率为56%,

4、设该公司在累计完成工程进度64%后的当月,完成工程价款为66万元

问题:试计算该月应收取的工程进度款及应归还的工程备料款。

分析:

1、该公司当月所完成的工程进度为:(66÷660)×100%=10%

2、该公司在未达到起扣工程备料款时当月应收取工程进度款为:660万元×4%=26.4万元3、该公司在已达到起扣工程备料款时当月应收取的工程进度款为:(66-26.4)万元×(1-56%)=18.216万元

4、该公司当月应收取工程进度款为:(26.4+18.216)万元=万元

5、当月应归还的工程备料款为:(66-44.616)万元=21.384万

[案例分析二]:

某建筑单位通过竞标获得了某某大桥的施工的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即主桥工程和引桥工程,估算工程量A项(主桥工程量)为230 m,B项(引桥工程量)为100m,经协商合同价A项为1500元/m,B项为1000元/m。合同还如下规定: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15%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留金;

3、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

4、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

5、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6、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1所示。

表1某工程每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单位:

由于合同规定工程师签发的最低金额为15万元,故本月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求预付款、从第2个月起每月工程量价款、工程师应签证的工程款、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各是多少?

分析:

预付金额为:(2 30×1500+100×1000)元×15%=6.675万元

第2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60×1500元+30×1000元=1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2×1.2万元×0.95=13.68万元

本月工程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0.83万元+13.68万元=24.51万元

第3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60×1500元+30×1000元=1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2×1.2万元×0.95=13.68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6.675万元×50%=3.3375万元

应付款为:13.68万元-3.3375万元=10.3425万元

因本月应付款金额小于15万元,故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4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60×1500元+20×1000元=11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1×1.2万元×0.95=12.54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6.675万元×50%=3.3375万元

应付款为:12.54万元-3.3375万元=9.2025万元

所以本月要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0.3425+9.2025=19.545万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的结算不单单是甲方或者是乙方的事情,而是双方都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牵扯到双方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双方都应当以法律为基础、以合同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参考文献:

[1] 柯洪主编,《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第四版)》,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年4月

[2]崔武文 孙维丰 主编,《土木工程造价管理》,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6年11月

第4篇:案例分析方法范文

1、希望先学理论,不要急于做大型案例题。

《案例分析》是考试的难点,许多同志对于造价的一些内容不是很熟悉的。尤其是造价的管理体系繁杂,涉及方面较多。许多同志开始学习是力争齐头并进,实际是欲速则不达,要先学好基础知识,再来学案例。

2、对各类方法,公式,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适用条件,不适用场合。

(2)原理和不同角度的含义。

(3)计算公式,包括单位,系数的取值范围,字母所代表概念的准确含义。

(4)结果判断标准和方法。

3、考试大纲,尤其是案例科目的考试大纲,是我们学习的最重要的指导文件。4、做练习不要盲目的搞题海战术 .

5、拿到练习题以后,一定要注意限时做题,这个我们在网上辅导的时候,经常和大家说平时做题的时候养成一个非常好的习惯,快速的做题。考试时时间就不会感到紧张。

6、小处不可随便。

第5篇:案例分析方法范文

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决缺乏推理过程,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这种状况表明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在实务中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并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1]。

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实例研习的一种方法,有利于培养法律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是司法实务实现正确推理、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有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可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若想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救济需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弥补损失。由于请求权在民法的诸多权利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请求权的正确行使与实现将直接关系着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并最终实现法律的保护、补偿等基本功能。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理论是通过分析具体案件而抽象总结出来的案例分析方法理论。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可以较准确地确定请求权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并以此去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学方法论的意义 。

1、请求权基础分析案例方法的结构概括为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法官判案或当事人分析案例用的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方法,即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法律规范为大前提,然后找到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联结点,最后得出结论。由于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的结构模式是固定的,因此无论案情简单或繁杂,其思维步骤和程序是固定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通过对案件事实小前提的整理与说明,通过对法律规范大前提的解释,建立起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联系,是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过程的一部分,这种方法其实是形式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运用,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它必须与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形成自己独特的分析方法。

2、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案例的方法,有对请求权有检索的顺序的要求,即按照契约上请求权,无权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依此种顺序检查的目的“尽量避免于检讨某特定请求权基础时,受到前提问题的影响。”而且在面对具体的案例时原则上对请求权基础做通盘依序的检查,“藉此养成邃密深刻的思考;避免遗漏;维护当事人利益”。

3、构成要件的检视顺序,非但对数个请求权规范的检视有先后,对单个请求权规范之构成要件的检视也有次序。

4、经过以上检查,若某一请求权可以成立,则还需要检查于此请求权上是否存在抗辩。包括权利消灭和权利阻止抗辩。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a教授于3月1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台湾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一万元,并附订书单一张。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即于上课后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c生离去之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 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于b出版社,叙明是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促之间,未帖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于平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实行到达。b出版社于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订书单,即于当日下午寄发该百科全书,于三月九日到达,a教授拒绝受领。试问b出版社得主张何种权利[2]?

此案的分析堪称范本,极具启发意义,按照请求权基础理论架构、按照请求权检索顺序所做的分析展示如下:

1、b出版社得依法律规定,向a教授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理由:

(1)买卖契约的成立,须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

首先,b出版社寄送的台湾法学百科全书第目录及订书单,仅为要约的引诱。

其次,a教授寄发订书单成立要约。a教授填具订书单,其将信件交与使者投寄时,于交付之际,其意思表示已脱离其支配范围,亦属要约已为发出。

a教授试图阻止c生投寄订书单未果,使者权限的授予或撤回,亦属意思表示,于对话人间须于相对人了解时,始生效力。a教授呼叫“不要投寄”, 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未能了解其内容,a教授的撤回不生效力,要约的发出不因此而受影响。a教授于发出要约之后,试图取回,阻止要约达到相对人,乃内心效果意思的变更,对于意思表示的效力,不生影响。

a教授的要约,于三月六日上午达到b出版社,其撤回的通知于三月七日始到达,不生撤回的效力。又此项撤回的信件,不能同时或先时到达,b出版社无即发迟到通知之义务。

b出版社于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订书单,于当日下午即寄发书,是为承诺,于三月九日到达a教授时发生效力。

综上,a教授与b出版社之间购书的相互表示意思一致,其买卖契约成立。

(2)a教授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a教授于三月五日致函于b出版社,表示撤回订书单。撤销

迟到,不生效力。

a教授忘记赠书之事,乃动机错误,不在撤销之列。又a教授亦不得以c生传达不实,撤销其意思表示。

2、b出版社得依法律规定,向a教授请求支付价金一万元,并受领标的物。

第一、此案例分析隐含的前提条件

为案件定性的问题,然后才能立案和审理。如果不能正确定性,找“法”的过程就比较麻烦。解决定性的问题可以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1]这种分析方法的优点在于“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即在区别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考虑对象聚焦于法律关系;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把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脉络。”[1]请求权基础方法仅适用于请求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并不适应,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上述分析中这些前提条件是隐含着的。

第二、分析案例的关键要点

(1)关于请求权基础规范(具体法条的得出)的判断,确定适用案件的请求权。

找到制定法对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这个思维过程有时与纸面上展现的过程并不一致。在具体案例分析过程中需要按照下列顺序加以通盘检讨:契约上请求权、无权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各案的情况与上述类型之一对应起来时,才缩小了在制定法中寻找某一具体请求权的范围,对现行制定法的熟练程度和对案例接触的量有助于更快地寻找出请求权基础。

在“a教授的订书单”一案中,王泽鉴老师给出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法条是台湾地区现行民法 第 367 条:“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有交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这个结论的得出也是应该在整个案例分析的结尾才产生的,此构成三段论中的大前提。

(2)关于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的分析

第6篇:案例分析方法范文

一、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应用的现状

(1)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应用范围最为广泛。从高等院校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中所采用的教学方法来看,案例分析教?W方法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教学方法。尤其是在大学生创新精神和意志的培养与创新创业相关理论知识的教学过程中得到了充分应用。

(2)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通过与时俱进的案例分析,使枯燥的理论知识变得生动活泼,激发了学生学习创新创业理论知识的积极性。学生主动参与真实案例的讨论,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为了获得正确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学生需要自行查阅有关案例事件的背景资料,并学会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大大调动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3)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教学效果显著。

不同的理论知识点的教学过程中,选取相应的创业者的亲身经历进行讨论分析,不仅使学生通过讨论分析获得从事创新创业所必备的理论知识,而且提升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讨论也增强了学生团队合作的意识,通过发言间接锻炼了学生总结归纳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的综合能力的教学效果非常显著。

二、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在实际创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材料的选取具有明显的教师主观倾向性

目前,在创新创业教学过程中所选取的案例多数是由教师在开展案例分析活动前根据相关背景知识挑选出适合的国内外优秀企业的成功案例。案例分析教学中所选取的资料,完全由教师决定。教师所选取的案例多数是成功的案例,也可以说多数是创新创业正面的教育素材。这样的案例分析常常给受教育者一种错觉,创业会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列举的案例一样,很容易成功。这种带有明显主观倾向性的案例分析,对创业者具有一定的误导性,是不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创业观的。

(二)案例教学实施的过程过于程序化

一般案例分析教学的实施过程分为:前期准备、案例分析讨论和最后的总结归纳三个环节。在创新创业教育中,这种案例分析的实施过程过于程序化,缺乏新意,每次都是这样的流程,久之,使学生失去学习的积极性,失去集体讨论和分析问题的兴趣,影响创业教学的效果。

(三)案例展示的形式比较单一

在创业教育教学案例资料的展示过程中,教师多数采用的是文字形式,少数配几张图片。这种展示方式过于单一,有的案例由于涉及的内容和背景资料过多,增加了学生阅读的时间,不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进行思考,学生易失去学习创业案例的耐心。

三、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在创新创业教育中使用的建议

(一)筛选正反两面的创业案例进行教学

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教师应正视青年创业的实际情况,要将青年人创业的经验教训,通过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传递给大学生。在选取案例材料时,适当地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失败创业案例。帮助学生通过案例分析认识到创业失败的原因,总结失败的经验教训,为未来学生创业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正反两方面的创业案例,更有利于开展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二)采用启发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教学

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案例教学不应受到传统案例教学方法的束缚,应积极地与其他的启发式教学方式相结合,调动学生学习创业知识的积极性。如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先提出一些启发式的问题,然后再进行案例分析,使学生带着问题在案例中寻找答案,最后引出相关的理论知识作为结论。这种启发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法,非常适合我们的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起其探索知识的好奇心,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创业理论知识学习的积极性。

(三)展示案例资料多样化的手段进行教学

第7篇:案例分析方法范文

【关键词】强干扰 场景覆盖 有用信号功率 信噪比 接入功率参数

1 背景

从2015年9月开始,吉林省边境多个区域受到无线电信号间歇性干扰,干扰频段涵盖三大运营商全部在用频段,经过分析和测试确定了干扰源位置,即位于国境线外的几个区域。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干扰时间延长,干扰强度增大,干扰区域内用户语音、数据业务无法正常使用,出现大量用户投诉及转网的情况。经测试和调取网管数据发现,各个无线系统网管均出现RSSI(Received Signal Strength Indication,接收信号强度指标)告警。目前,此干扰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在不影响现有无线通信系统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屏蔽。具体干扰区域如图1红圈区域(黄色线为边境线)所示。

2 干扰分析

2.1 强干扰下无线通信系统的表现

在干扰区内3G/4G用户出现上网速度慢、频繁切换至2G,甚至无法连接网络的情况。2G用户出现手机有信号但无法正常主/被叫,提示为用户关机或暂时无法接通。在拨打电话时会出现呼叫时延很高,电话接通后可能会出现单通、掉话等问题。

由图1可以看出,目前LTE系统的覆盖范围远没有CDMA系统覆盖范围广。另外,现阶段LTE系统不承载语音业务,CDMA系统承载语音业务和低速数据业务,而用户对数据业务的敏感程度不如语音业务。因此,本文讨论的干扰问题解决方案主要针对CDMA系统的干扰应对。

在干扰区域内,众多基站对干扰源方位的反馈表现出一致性。通常同一基站的三个小区,指向境外方向的小区RSSI明显高于同基站其他小区,基于此可断定此次无线信号异常干扰的源头来自于境外。CDMA基站及指标统计见表1(开始时间12/5/2015 09:00:00,周期为60分钟),典型CDMA基站小区方位角示意图如图2所示。

结合表1和图2可以看出,朝向边境方向的基站A-2扇区与基站B-5扇区的RSSI相比其他朝向扇区RSSI要高出20~30 dB。

2.2 干扰分析

整个干扰事件导致网络瘫痪,系统网管出现大面积RSSI告警,并伴随一系列指标恶化。

(1)信号被噪声淹没

RSSI是接收信的强度指标,RSSI与RX(Received power,接收电平)概念类似,只不过RX是前向链路接收机(指手机)侧指标,前向RX通常用作覆盖的判断依据,反向RSSI通常作为判断系统干扰的依据。

空载下的RSSI电平一般小于-105 dBm。在业务存在的情况下,有多个业务时RSSI平均值一般不会超过-95 dBm。因此基站侧RSSI的正常设定范围是[-93 dBm, -113 dBm]。因为相当长时间内系统是正常的,所以可以排除天馈线质量、参数设置、话务过高和设备异常等影响因素,那么RSSI过高则意味着有外部干扰。从表1可以看出,本案例干扰区内RSSI平均高达-60 dBm,远远高于多业务时的-93 dBm指标门限,此时干扰信号强度远远大于有用信号强度,会将有用信号淹没,使得接收机无法识别出有用信号。

(2)RSSI主分集差异过大

CDMA基站目前均采用双极化天线,一个扇区两根天线。一根天线发送和接收信号,即TX(Transmit power,发送电平)、RX同路,称为主集;一根天线只接收信息RX,称为分集。接收机将主集和分集两路信号进行混合处理,可以提高接收信号的质量,减少空间损减的影响,但要求主分集功率差距不能过大,通常不超过6 dB。本案例中,主分集功率差异最大超过20 dB(见表1)。主分集功率差距过大将直接影响系统的BER(Bit Error Rate,误码率)指标,是一系列其他指标恶化的开端。

3 干扰建议解决方案

因为干扰源的干扰频带宽度覆盖了工信部分配给三大运营商的频段范围,通过干扰反制方式会对现有网络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因此在境外强干扰源无法清除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重点区域、重点用户的移动网络服务需求,建议采用如下补救措施:

(1)修改后台接入功率参数,增大有用信号功率,使接收机能够顺利解调;

(2)通过优化调整减小主分集功率差异,提升SNR信噪比等网络质量指标;

(3)优化调整后,基站的覆盖范围减小,会出现覆盖空洞,此时需要新增基站以达到深度覆盖的目的。

3.1 调整接入功率参数

根据受干扰基站的实际RSSI情况,调整基站INITPWR(接入时初始功率偏置)、PWRCSTEP(接入时的功率提升步长)、SUMSTEP(接入探测数)等接入功控参数。通常,SUMSTEP与PWRCSTEP、INITPWR等参数共同决定了接入性能。

正常情况下CDMA系统的功率控制主要为解决移动台的远近效应。如果小区中的所有用户均以相同的功率发射信号,则靠近基站的移动台到达基站的信号就强,而远离基站的移动台到达基站的信号就弱,这样将导致强信号掩盖弱信号的情况。为了使所有用户的接入功率都差不多,CDMA系统会设置一个标称功率,把标称功率与用户第一个接入信道上探测序列功率做比较,如果标称功率与探测功率差值超过系统允许的偏移范围,那么移动台在第一个探测功率与INITPWR的基础上按PWRCSTEP的步长进行第二次探测,如仍不满足偏移范围,则再次按PWRCSTEP的步长探测,直到满足偏移范围。SUMSTEP为允许探测的最大次数,INITPWR为对第一个接入信道上探测序列所作的调整值,那么INITPWR、PWRCSTEP、SUMSTEP参数对手机功率提升的最大范围为INITPWR+PWRCSTEP×SUMSTEP。典型基站优化调整前后参数对比表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基站C-1扇区1载频”调整前“INITPWR+PWRCSTEP×SUMSTEP”为20 dB,调整后为51 dB。如此调整可以增大手机的发射功率,使接收机在大噪声下更容易识别出有用信号。

功率控制的初衷是解决远近效应,手机发射功率并非越大越好,一个用户的信号过大会造成对其他用户干扰明显,也就是所说的CDMA系统的自干扰特性。参数调整在增大手机发射功率的同时,还要保证各用户信号到达基站的功率差别不大,所以最好的参数设置是既能保证接收机识别覆盖范围内的用户信号,又要保证系统的自干扰可控。

图3、表3是一个干扰区调整前后的比较,调整后接通率、掉话率有明显好转,语音接通率由调整前的52%提升到了91.98%;掉话率由调整前的13.36%降为1.54%。

3.2 主分集功率差异过大的优化调整

主分集功率差异过大的小区主要是朝向干扰源方向的小区,这是由天线的方向性决定的。因此解决主分集差异过大的主要手段为优化调整小区朝向,或者取消朝向干扰源方向的小区,改由其他背向干扰源的小区解决原小区的覆盖。

在调整接入功率参数后,基站基本上可以正常完成解调,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干扰信号对有用信号的影响,即干扰区内基站SNR(Signal to Noise Ratio,信噪比)指标过低。

在反向干扰无法屏蔽的情况下,提升SNR的主要思路是缩小基站覆盖范围,使有用信号功率更集中。具体可采用如下方法:

(1)更换更高增益天线,通过此方法一般可以提升有用信号2 dB~6 dB。

(2)增大基站下倾角、调整方位角等,通过调整基站天馈系统物理特性的方式,缩小基站接入范围,使有用信号功率由原来的较大范围集中于调整后的较小范围。

(3)通过接入距离控制、环路时延控制的组合减小基站接入范围,可以有效控制移动台接入小区的距离,减少干扰和掉话。

网优平台通过提取ACH信道上报的OneWayDelay(业务单向时延)字段,后经过chip(码片)传播换算为接入距离。

该字段中已经去掉了天馈到信道处理芯片的传输时延。所以主控芯片根据信道板上报接入消息中的OneWayDelay就可以统计出用户到基站的距离。

高通芯片会从解调的信号中得到RTD(环路时延),由图4和图5可以看出,RTD=2×OneWayDelay(过程1+过程2)+补偿时延RxDelay(^程3)+自动检测时延RxDelay(过程4)。

系统中有“接入距离门限”和“环路时延门限”两个参数,从终端信号计算获得的接入距离和环路时延,若符合系统设置的门限要求,则终端获准接入。因此通过调整这两个门限参数也可以达到控制优化接入范围的目的。同时,设置RTD门限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小区半径、基站输出功率、天线方位角等,接入距离控制和环路时延控制是相辅相成的。

3.3 增加底层覆盖

采取缩小基站覆盖范围和接入距离控制、环路时延控制之后,必然会导致一部分原有区域覆盖不足,这时候就必须要增强补盲覆盖,通常的做法就是“加站”。

此处的“加站”,不建议大规模增加宏基站,因为在小区域大规模增加宏站会打乱整网PN(Pseudo-Noise Code,伪噪声码)规划。况且新出现的弱覆盖区不会是大面积的盲区,故此时建议采用光纤直放站、室分外打、单扇区小基站等方式覆盖。

4 结束语

大功率无线干扰信号发生装置会使CDMA无线通信基站和移动台(手机)接收电平过高,噪声过大会淹没了有用信号,进而导致接收机无法解调。面对该类无线信号干扰,先要确定干扰源位置,优选清除干扰源。

在无法清除干扰源的情况下,解决思路为:逐站调整接入功率参数,增大有用信号功率;通过优化手段提升信噪比;同时,增强站点设置,保证底层覆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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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案例分析方法范文

【摘要】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方法,商标侵权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中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比较分析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键词】商标;相同或相似;判断方法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使用在先的未注册商标应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是目前保护未注册商标最为上位的法律条文之一,该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的制度,所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就成为商标保护中的薄弱一环。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这样就会造成大量未注册商标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一些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那么实践中未注册商标如何对抗注册商标以保护在先使用权利?现对一案例进行初步分析。

A公司含“精微”字样的商标于1999年10月开始标注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并使用至今,B公司的“精微”黑色楷体汉字商标于2007年7月获准注册。现B公司诉A公司的产品“精微人事工资管理软件”以下简称“工资软件”侵犯其注册商标“精微”。

1999年10月A公司将其研发工作室命名为“精微软件研制室”。2002年1月公司在北京注册,因为在相关人群中,“精微软件”商标已有一定知名度,所以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为“xx精微软件有限公司”。该工资软件自1999年正式命名起就含有“精微”两字,至今未变更过。

A公司的商标由4个部件组成:由黑线勾画的档案柜和红线勾画的手形组成的“伸手即得档案柜”图形+黑色扁宋体“精微”文字+黑色“JING WEI”字母+绿色镂空宋体“精微软件”文字。此商标为独创,其中“伸手即得档案柜”不仅反映软件的“操作简便”特点,还暗含着“Jw”图形。1999年开始,精微软件的数据始终以“jw”格式保存。2001年申请的网络域名为“jwrj”,jwrj是“精微软件”的拼音首字母,一直使用至今。

一、商标侵权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

一般情况下,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对同一或类似商品进行比较前,应先确定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范畴,再确定被控侵权商标或标识所使用的商品,然后再将二者按一定的原则进行比对。针对本案实际情况,选择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同或相关的商标或标识及商品种类进行比较。

本案中B公司注册的是“精微”两个黑色楷体汉字商标,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属于尼斯分类表中的第42类;而A公司使用在先并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尼斯分类表中的第9类,电子电器、电脑等行业的商标注册,应当包含该类商品。尼斯分类表第9类注释中指出,“尤其包括:——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不论录制的媒体或传播工具,也就是,录制在磁性媒体上的软件或从远程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软件。”尼斯分类表第42类,注释中指出,“尤其不包括:——商业研究与开发;文字处理和计算机档案管理等”。尼斯分类表中前34类属于商品类,其后属于服务类。42类商标只能用于“无形的服务,不能用于商品,尤其不能用于软件产品”。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影响到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应影响到对商标权的保护。

从上述分类中即可看出A公司使用在先的未注册商标与B公司的注册商标所属商品类别并非同类,因而A公司所使用商标与B公司注册商标并不冲突。

二、商标侵权中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在本案例中,所谓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一)本案中两家公司经营范围不同、商标迥异

B公司注册的“精微”商标由黑色楷体“精微”两个汉字构成;而A公司使用的商标,由图形+文字+拼音+颜色等几个部件组成,其中包含了六个汉字。A公司的商标“伸手即得档案柜”图案显著性突出,用户往往将“伸手即得档案柜”图案看成xx精微软件公司的商标。两家商标,从文字学角度而言,两者仅部分相同;从图形学角度而言,两者毫无相似之处。因此,两家商标不可能在相关公众中形成混淆。这是因为,商标是用来辨认的而不是用来阅读的;对于商标,“图形”应重于“文字”。如果将商标的相似性比对变成单纯的商标文字比对,就背离了商标保护的本意。“两商标是否近似,应该将两商标进行整体的比对,不能将商标分割成几个部分就相似部分进行比对,因为从相关公众认牌购物的情况看,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是整体的,而非局部的。”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3月7日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商标近似的必要条件。仅商标文字、图案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构成商标近似”②。

(二)A公司只销售自主研发软件,B公司只经营教育、培训,两家经营的产品与服务项目完全不同

工资软件的销售过程特殊与“认牌购货”迥异,无法通过冒用B公司的商标而获利。工资软件的销售,需要技术人员与客户长期交流、反复沟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反复测试修改,直到软件与当地具体情况完全相符,这与普通商品的“认牌购货”完全不同。不存在用户因为看到“精微”商标而联想到B公司导致工资软件销售量增加的现象。

x根据《商标法》第48条未注册商标使用方面的禁止性规定,A公司使用含“精微”字样的商标并无不妥之处,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一、从未将含“精微”字样的商标,冒充为注册商标;其二、从未冒用过他人的商标;其三、A公司使用的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其四、从未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商标权只是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成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只是为告知真相而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③A公司的商标中只是善意地使用了自己的商号、描述了自己产品的特点,B公司仅根据A公司使用在先的商标中含有“精微”两个汉字就得出A公司对B公司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结论是不成立的。

 

第9篇:案例分析方法范文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法学教育;功能;应用;案例分析报告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9-0066-02

一、案例分析法的内涵

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 Method),是由哈佛大学于1880年开发完成,后被哈佛商学院用于培养高级经理和管理精英,逐渐发展成今天的“案例分析法”。作为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也就是通过对具体法律案例的分析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推论出一般的原理。在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学习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教师生动形象地开展法律教学。教师在采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时,可以针对法律案例的内容和法律案例涉及的法学知识点,采用多种多样的法律教学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学教学内容,教师可以设计不同的问题情境,让学生既能掌握法学理论的精髓,又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学生可以应用所掌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对教学涉及的法律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从而充分发挥学生在法律学习中的能动作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

当今世界,英法美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种经验材料,学者可以从中阐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渊源。基于此,教师在开展法学教育时宜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近年来,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受到一些批评,但也应该正视其优点。运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独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起点的学生,他们还没有打下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尚不具备基本的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教师在讲授相关法律课程时,虽然也应用案例进行教学,但仅是为了证实所讲的法学原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法律教学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实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教师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求知欲,有利于学生通过对生动具体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开展研究,组织讨论,领会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精神。②充分激发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的潜能。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是主导者,学生是受众对象。教师在应用法律案例组织教学时要妥善处理好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教师和学生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较理想的教学目的。教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等方面;学生作为法律教学活动的受众对象,直接参与法律案例的讨论,发表自己对法律案例的观点,相互讨论学习。③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法学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抽象法学原理的介绍,在教学方法上主要是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教师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相关理论知识,易造成教学内容与生活实践相脱节。在教学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可以比较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引导学生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法律问题,探求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与方法。这样,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就会利用自己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判断和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也就提高了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1.应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学习者通过这一方法进行学习,可以加深对教育法学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达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

2.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案例分析法的步骤是教学重点和学生的学习难点之一。由于所涉及的案例比较多,不少学生常常感到无从下手或分析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对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步骤和要点还未真正把握。主要要求学生能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一是主体分析:涉案主体有哪些?二是法理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三是责任分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四是启示分析:本案为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3.案例分析法的具体应用。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教学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具体步骤:一是多渠道收集法律案例。最常用的方法是通过书报、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收集法律案例。教师也可以深入生活实践收集有关法律案例资料。此外,教师还可以有意识地编撰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二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进行取舍。教师在授课时必须对已收集和编撰的法律案例进行筛选。因为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受到教学时间的限制,不可能把收集到的所有法学案例都在课堂教学时加以讲授。在取舍教学案例时,教师应注意以下问题:优先选择最典型的法律案例。典型法律案例涵盖的知识点较多,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探究复杂深奥的法理。所选的法律案例应当围绕法学教学目的,与相关的法学理论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所选取的法律案例应当具有正面的教育作用。所选取的法律案例要要有针对性,要能够为理解法学理论服务。三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合理应用。这一环节是采用案例分析法的关键环节。较常见的应用案例教学的步骤是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或者讲授基本的理论含义,然后用法律案例加以说明,引出有关法学的基本理论。但在具体开展法律案例教学时,教师对法律案例的应用不能仅局限于此种方法,应当根据授课对象所面临的具体情形,灵活加以应用。该方法要求教师在讨论中主要是引导讨论过程,使所有学生都参加讨论,并做好讨论总结。四是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撰写报告时,要求报告的内容要精练,注意以中立的态度客观评述问题。对案例进行分析时要有针对性,要有依据,在报告中应将事实和结论区分开。案例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二是正文;三是尾部。首部包括报告的标题和作者署名。标题要求能反映讼争的法律问题和理论问题,可以加副标题,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如刑法的案例分析报告标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副标题是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法理评析”或“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民法标题:“对一起抵押担保纠纷的法理评析”或“驴友死亡,同行人应否担责?”正文是报告的重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案情简介。这部分可以忽略。二是观点综述。要求介绍讼争双方的观点及理由,案件争议的焦点。三是评析。这部分是报告的核心内容。要求针对所给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和所学法律理论,有针对性地进行评析。观点要鲜明,论证要充分,条理要清楚,语言流畅。四是结论。根据第三部分的评析,得出合乎逻辑的正确结论。尾部要求写明注释和参考文献,署上完成的日期。

教师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时,应当注意授课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因为案例的选择直接影响着课堂法律教学的效果。学员在法律案例教学中,转变角色,可以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案例中的位置考虑问题,触类旁通、点面结合,撰写一份较理想的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法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以法律案例作为驱动,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实习把书上死的理论变成活的知识。案例分析法较好地解决了法律教学中教与学的矛盾,在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引导作用,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谢兰璋.对西方经济学案例教学的思考[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2).

[2]吴艳华.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探索,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