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督察工作方案范文

督察工作方案精选(九篇)

督察工作方案

第1篇:督察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机关执行力、凝聚力、创造力为总要求,为建设和谐美好的新通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能力水平为总目标,按照“亲民务实塑形象、提速增效促发展”主题活动的要求开展督察活动,以推进权力运行阳光化、执行任务高效化为主要任务,努力使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和创新发展上有新的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的改进,在社会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满意度上有新的提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把通州司法局打造成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办事效能最高、办事成本最低、办事环境最优的机关,争创全省首批“优秀司法局”。

三、督察重点

(一)对司法所督察的主要内容:

1、司法所建立健全所务制度和工作制度情况;

2、年初制定的有关目标任务、数据指标完成情况;

3、履职情况及是否存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中梗阻、乱作为等影响效能建设的情况;

4、完成中心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窗口督察的主要内容:

1、窗口法律服务规范管理情况,包括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公示和接待当事人的态度、当事人对所办理事务的满意度,有无投诉等;

2、“双千百日”活动开展情况;

3、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回访;

4、公证案件质量检查及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公证员私自收费等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办证等现象。

(三)对市镇两级矛盾调处中心督察的主要内容:

1、接待窗口是否符合要求,该上墙公示的内容是否齐全;

2、对来访人员是否热情接待、有无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

3、在调解过程中有无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制作的调解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对处理突发事件能否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反馈。

(四)对局机关督察的主要内容:

1、本职工作完成情况、领导交办的工作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上级部门催办、督办的事情有无拖拉、延误,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相关事项;

3、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

4、有无迟到、早退等市责任追究办法中所列情形。

四、督察措施

1、督察工作方式主要采取明查、暗访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可以通过听汇报、查阅案件卷宗和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法进行公开检查,也可以采取不通知被检查单位,通过采取办事、咨询、探访有关场所、找当事人了解情况等方法进行暗访检查,还可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根据掌握的线索进行暗访检查。

第2篇:督察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本次土地审核督察整改工作要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国家土地审核督察认定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关注的问题为主要内容,以消除违法用地、规范管理为重点,集中整改全区土地管理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区土地管理,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国土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土地审核督察整改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确保圆满完成整改工作,顺利通过土地审核督察验收。

三、整改的主要内容、目标和措施

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要针对本次督察反馈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改正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其中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要逐宗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对需要改正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加以规范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再度发生,确保整改工作真正到位。

具体问题和整改措施目标如下:

(一)对“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违法占地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问题的整改。

区违法用地17宗,面积75.6亩,其中耕地面积37.7亩。

1.未报即用15宗,面积47亩,其中耕地面积17.4亩。对未报即用违法问题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督促用地方抓紧时间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坚决予以拆除,要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2.未供即用2宗,面积28.6亩,其中耕地20.3亩。对未供即用违法用地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抓紧办理供地手续。

(二)对“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量大面广”问题的整改。

区涉及宅基地21宗,面积62.7亩,耕地面积45.4亩,其中基本农田6.3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32.8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29.9亩。

各镇要对农村宅基地违法问题逐宗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宅基地,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宅基地审批上报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对超计划指标审批的宅基地要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违规扩大河道综合治理范围,大面积侵占耕地及基本农田”问题的整改。

区涉及河道治理2宗,面积11.2亩,其中耕地1.1亩。

各镇要对打着“河道综合治理”的名义,进行河堤道路景观建设,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渭河治理用地依法予以规范。

(四)对“农业设施用地无序建设,存在占用基本农田”问题的整改。

区涉及设施农用地8宗,面积43.9亩,其中基本农田1亩。

对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的用地,抓紧依规补办农业设施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此文件精神的用地,要依法予以查处,特别是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设施,要依法予以拆除。

各镇上报农业设施用地时要把好用地第一关,报批后更要加强监管,不得进行农业设施范围以外的建设。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部分坚决拆除,恢复耕种条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4月10日—4月14日)。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部署会,学习落实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土地审核督察反馈意见。各镇梳理存在问题,逐件逐宗制定具体的整改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工作步骤、整改措施、完成时限。

(二)核查整改(4月15日—5月15日)。各镇及相关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分析,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存在的根源,查漏补缺。能及时纠正的,按照政策规定立即纠正。对能完善用地手续的,专人督促、抓紧补办用地手续。对违法用地行为,要立即立案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重点是要查处到位,采取强有力的整改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复耕。

(三)建章立制(5月16日—5月25日)。针对核查整改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土地征收、报批、出让、执法和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形成管控措施严格、运作程序规范、方式方法正确、执法监察到位的长效机制,使用地秩序进一步规范。

(四)督查验收(5月26日—5月28日)。整改期间,区政府将对各镇整改工作开展督查。整改工作基本结束后,各镇要开展自查,自查认为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在5月27日前向区政府提交整改工作自查报告,区政府按照整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查预验收。5月30日前,区政府向市政府写出整改情况报告,6月5日接受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全市整改工作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这次整改工作高度重视,把整改工作当成重中之重来抓,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上来,在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按时限、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

(二)加大整改工作力度。对整改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各镇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负责牵头,抽调专人,采取强硬措施,逐宗整改,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3篇:督察工作方案范文

为切实做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工作,根据督察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街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成立XX街道配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

XX街道配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负责中央督察组进驻督察期间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与区协调联络组进行衔接、沟通,接受上级协调联络组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调度、指挥六个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具体工作。

组长:XX

第一副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单位:街道机关各办(所)、XX街道派出所、XX街道市场监管所、XX城管执法中队、交警大队十中队、各社区、XX桑德XX智慧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二、设立六个专项工作组

街道协调联络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信访应急处置组、宣传舆情组、督办问责组、市容环卫组、安保维稳组六个专项工作组,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XX

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

联络员:XX

工作职责:

1.负责中央督察组,市、区协调联络组交办事项的协调、调度、反馈;

2.负责筹备安排全街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部署、调度会议;

3.负责汇总并报送各小组工作情况;

4.负责进驻督察的协调、通知、保障工作;

5.根据中央督察组、市、区协调联络组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做好资料的转接、建档和留存工作,负责材料起草工作;

6.负责会议记录、图文资料;

7.负责传达上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会议精神;

8.完成区、街道协调联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访应急处置组

组长:XX

责任单位:公共安全办

联络员:XX

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信访举报问题办理规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制定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做好处置应对工作;

3.完成市、区协调联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舆情组

组长:XX

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各社区

联络员:XX

工作职责:

1.做好迎接督察相关工作报道、资料留存工作;

2.按照要求做好重要事件节点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处置工作;

4.完成区、街道协调联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督办问责组

组长:XX

责任单位:纪委办公室

联络员:XX

工作职责:

1.负责对省督查组交办重点信访件、暗访组曝光案件和领导交办重点案件开展督办问责工作;

2.完成区、街道协调联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容环卫组

组长:XX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办公室、XX城管执法中队、各社区、XX(XX)投资有限公司、XX桑德XX智慧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XX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联络员:XX

工作职责:

1.负责中央督察组进驻期间市容环境质量改善;

2.负责加大市容市貌整治力度,提升保洁作业频次;

3.完成区、街道协调联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安保维稳组

组长:XX

责任单位:公共安全办、XX派出所

联络员:XX

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预案,处理驻地群众信访问题;

2.做好中央督察组驻地和外出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3.完成区、街道协调联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督察期间,街道协调联络组每周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协调联络组副组长、参加具体保障工作的协调联络组成员、各专项工作组组长和联络员参加,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可适时召开碰头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究推进相关工作。

(二)工作报告制度。

自中央督察组进驻之日起,各专项工作组要协同配合,高效运作,综合协调组要及时调度工作完成情况,重要情况报协调联络组。

(三)值班制度。

中央督察组进驻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一名带班领导和1名值班员。各专项工作组制定组内值班表,值班人员须按照值班表参加值班,按时到岗、当面交接、坚守岗位,不得随意换班、擅离职守、顶岗值班,确保任务顺畅对接,工作及时交办。

(四)沟通联络制度。

督察期间,各专项工作组确定1人作为本组联络员,负责各组之间工作的联络对接。

(五)请销假制度。

督察期间,所有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一律向本专项工作组组长请假,并须经协调联络组批准。

四、工作要求

(一)所有人员服从街道统一调度指挥,必须按时到岗、全程保障、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不得空岗,不得迟到和早退。

(二)各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4篇:督察工作方案范文

关键词:检务督察;检务督察职能;检务督察重点

开展检务督察,是高检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为出发点,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职权,促进检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2004年,高检院先后在河南、河北、浙江、山东、福建等地开展检务督察试点。2007年10月,高检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工作全面铺开,正式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和397个市级检察院(占市级院总数的97%)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检务督察活动。《暂行规定》为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提供了系统、科学、权威的参考规则,但是处在起步阶段的检务督察工作在各地的实践不一,如何更加准确地把握检务督察的职能定位,如何把握督察重点,更加有效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 检务督察的性质

从定义上看,《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探求,也是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的有效措施。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倍受争议,检察机关监督一切执法、司法部门,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院呢。

对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委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宪法赋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权力制衡方面的监督;一种是内部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地方党委派驻检察机关的纪律监察监督和检察机关聘请的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监督员机制。但人大、党委由于不是专业执法机关,其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没有深度和广度;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显得很苍白无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只是对检察机关有可能做出撤案、不等案件进行监督,其监督的范围较狭窄。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和制定一个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权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有深度的监督部门和监督制度,这就是检务督察应运而生的前提和必然。检务督察在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基础上建立,但又监督制约检察权的行使,它改变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原有构架,在职能作用上与其他监督方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

第一,检务督察具有权威性和刚性。在机构设置、权责配置及协调运行机制方面,检务督察都体现出一级独立权力的特性,这与纪检监察部门类似。《暂行规定》就检务督察委员会的组织设定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督察长由一名院领导担任;副督察长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级检察机关除了设置常设机构外,可设置检务督察小组,对案件质量、检容风纪、检务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实行具体督察,督察组长及成员,可由群众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投票,并由督察长任命产生。实践中,检务督察人员主要由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也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处其他部门人员。

第二,检务督察具有主导性和特殊性。在监察对象上,检务督察以检察执法活动为对象,纪检监察则是党内对人的纪律监察,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则是一种上对下的机关领导,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主要针对办案的执法程序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在内容上,检务督察指向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和活动,涵盖业务监督、行政监督甚至八小时之外的监督,而纪检监察侧重于对机关内部执法作风、工作纪律的检查和惩戒,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则集合业务监督与执法守纪等方面的行政监督,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主要针对案件办理。检务督察的内容更为宽泛,涵盖并拓展纪检监察及上级院监督的内容,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中统领全局,兼具行政监督和诉讼监督的职能,强化了上级院监督和对其他部门的协调和监督,奠定了检务督察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体制中的主导地位。

第三,检务督察具有动态性、事前性、事中性。检务督察制度从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具有全面预防、教育、保护等职能,整个过程是动态的、实时的、全程的。而纪检监察注重在事后监督和查处,具有问责性,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则是宏观性、决策性,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具有专业性、深入性。

二、把握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重点 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已开展的检务督察来看,检务督察工作的主要职责和范围包括:

(一)检察业务督察

第5篇:督察工作方案范文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252-02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它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是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但是在立案监督的具体实践中,由于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不够明确,且没有与其配套的行之有效的操作规则,以致立案监督工作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定难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如何克服立案监督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克服立案监督案件来源的局限,扩大立案监督案件线索

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依法实施监督。那么通过何种渠道实施监督呢?目前办案实践中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案不立的问题;二是群众(或被害人)的控告和申诉。但是这两个案件来源明显过窄,许多群众不知晓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权,以群众的举报、控告成案的较少。

在办案实践中为了扩大案源,检察机关必须克服立案监督案件来源的局限,扩大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例如深入公安机关,及时了解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调查情况,并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受案、立案和破案情况,检察机关据此审查公安机关所做的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立案监督。但刑诉法对这些监督方法并未从立法上予以确认,上述监督方式法无明文规定,以致公安机关在配合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立案监督工作的被动。

要改变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不畅的被动状况,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通过立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职权具体操作方法。即检察机关除了对刑事案件有审查逮捕权外,还应对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情况有知晓权,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立案情况的报备案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对立案或不立案情况建立档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备检察机关。这样一方面可以限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违法乱立案的现象出现,另一方面可以使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掌握公安机关的发案、立案、结案、撤案的情况,其次,加强对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立案监督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还可以通过立案监督宣传周、检务公开等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逐步使这项工作深入人心,以便从广大群众和被害人中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另外,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联系。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以批捕、控申为主,法纪、监所、、反贪等部门积极配合的信息网络,把立案监督工作寓于各部门的业务中,发现线索及时移送,这也是开辟案源的一个很好的渠道。

二、克服立案监督案件范围的局限,正确把握立案监督案件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立案监督案件的范围存在疑问。一是按照刑诉法第87条的规定,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是否仅限于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而对其他同样具有立案侦查职能的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也在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范围之内。如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海关查办的走私案件等。二是按照刑诉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那么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是否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在实践中,有的办案人认为立案监督应当包括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和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两个方面,也有的认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属于纠正违法或刑事赔偿的问题,不在立案监督之列。再者“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应当包括公安机关以罚代刑、以劳代刑以及共同犯罪中未处理的部分嫌疑人等等。

针对这些疑问,通过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第一,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全部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立案监督职能,以达到立法的目的。对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应当借鉴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以体现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防止监督权出现漏洞。第二,立案监督既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也包括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因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而予以立案,同样是不严格执法的表现,它不仅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导致罪及无辜和执法上的混乱。第三,“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包括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情况。这种案件所具备的条件,一是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已经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并应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二是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事实,经查确有犯罪事实发生的,三是依照刑法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是此类案件是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重点案件,即案情重大的恶性案件、群众关注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公安干警涉嫌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

三、克服立案监督执行中的局限,加大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

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立案监督的案件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力,公安机关应当说明不立案理由和执行人民检察院立案的通知。但是由于刑诉法没有规定立案监督执行中的措施和手段,对司法实践中出现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理由、不执行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或者立案后不侦查以及立案后又撤案等情况,检察机关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仅凭跟踪监督,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由上级检察院协调等方法,都起不到立案监督效果。

立案监督的真正目的是保证所有应当公诉的刑事案件都能经过法定的程序。为了使立案监督工作达到应有的效果,法律应当细化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规定,使其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具体应当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审查权。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监督线索后,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即刑事案件受理案件、立案、破案、处理结果、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案卷材料,检察院依法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监督意见。二是处分权。公安机关应当执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书,不执行检察机关立案通知书的,检察机关有对不执行原因进行调查、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告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等权力。三是侦查权。在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不予侦查的情况下,给予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权力。

四、克服对立案监督的模糊认识,提高立案监督工作的水平

第6篇:督察工作方案范文

关键词侦查监督 刑事立法 司法实践 诉讼权利 检察素质

一、当前侦查活动监督的反思

(一)从立法方面看,我国现行侦查监督的范围不明确、内容不完善

侦查活动监督的范围不够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环节都有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职责。但现有的法律条文所规定侦查监督,强调更多的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

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不完善。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没有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如提前介入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尤其是缺乏可行性做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但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也会将一些“吃不准”的普通案件在捕之前交给检察机关请求“把关”。如果侦查监督部门也认为不好定,公安机关就干脆不捕放人;如果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可以认定,公安机关就不愿再做深入细致取证工作。这种过于“依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既不利于相互制约的功能发挥,也不利于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增加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量。

(二)从实践方面看,我国侦查活动监督存在执法者本身业务素质偏低,不敢监督或监督意识淡薄或监督方式、方法简单等问题

1.监督意识淡薄,监督方式、方法简单。监督意识既包括监督者本身的意识,也包括被监督者的意识,监督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想监督,不让监督。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检察人员在侦查监督工作上如果不具备较强的监督意识,侦查监督工作将无从谈起。同时,被监督者如果对侦查监督工作仅仅停留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或者片面认为侦查监督就是找碴挑毛病、添麻烦,甚至消极地把监督工作和本职工作对立起来,认为“工作要上,监督要让”,那必将对侦查监督工作造成莫大的损害。此外,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的方式方法上仍有待改进,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一方面搞僵了同侦查机关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侦查工作局面的打开,成为制约侦查监督工作的一大瓶颈。因此,建立一套既行之有效,又注重引导侦查,能够有效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矛盾的工作机制已成为侦查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

2.诉讼意识差,证据意识弱。尤其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建议补充侦查的通知过于简单,很少从引导侦查的角度提出补充侦查提纲,使得引导侦查取证流于形式。

3.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工作不到位。由于缺乏横向制约的权威和手段,使得侦查监督工作在事前预防性监督、事中保证性监督和事后制止性监督,显得薄弱,难以起到预防、引导、检查、督促、帮助的作用,监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造成侦查监督的被动局面。

(三)从司法上看,我国现行侦查监督体系不健全,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

现行侦查监督体系的缺陷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既行使侦查监督职能,又行使立案监督职能,不利于集中精力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因为,如果某一案件是通过立案监督而进入刑事诉讼轨道,该立案监督者在侦查监督中就有可能先入为主,对侦查活动中为获取有罪证据的某些违法行为予以放纵,从而有损司法公正;二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和监所检察等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各自为战,缺少沟通,没有形成体系,相互脱节的问题比较普遍;三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对部分侦查机制改革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如公安机关大力推广侦查合一改革,旨在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诉讼效率,而检察机关认为这项改革措施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相冲突,不予支持;四是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现行侦查监督的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送的案卷材料,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很难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后来向检察机关反映,也大多因时过境迁无法查实而不了了之;五是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以及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这种“完全独立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入侦查活动中,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

(四)从执法环境、体制看,我国侦查活动监督的环境不够理想,体制不顺等原因

1.体制上的缺陷。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领导关系不仅仅是工作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人、财、物方面,主要还是由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管理。这就使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活动中不可能真正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特别是在直接追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时,很难冲破方方面面的阻力。实践证明,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不仅使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决策有时在下级检察机关难以贯彻,而且使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很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不良执法环境的影响。从实施法律监督的外部条件来看,实践中一些来自各方面干扰和阻力,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威力被削弱。多年来的人治现象,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现象得不到有力制止,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常遇到来自各方面,尤其是领导机关的有意或无意的干扰,使监督工作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并应有制度上、法律上的保证。否则,依法治国方略也许由于人为的原因而难以实现。

二、完善侦查监督的设想

(一)加强立法完善

法律应规定检察人员对所有刑事案件都有从侦查程序开始就有行使侦查监督的权力。明确规定“提前介入”制度和内容,应包括:、对“提前介入”的案件明确化,即从类型、性质、社会危害性程度等方面明确哪些案件应“提前介入”。、建立通知制度,即要求公安机关以司法文书的形式通知检察机关参与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建立列席制度,即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公安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讨论会,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使依法予以纠正。、纠正违法知制度,即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通知检察机关。

(二)充分认识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1.侦查监督有利于保障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程序,侦查活动的公开性远远不及与审判,缺乏制约的侦查权极易被滥用。侦查监督可以使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按照法定轨道进行。

2.侦查监督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表明,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暴力取证、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有效纠正和制止这些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和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3.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和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督促其严格依法办案,可以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对犯罪分子进行及时、准确、合法的追究,保证案件侦查的质量。

4.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少数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和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提高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因此,检察机关的领导和从事侦查监督的干警,对于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于面临的任务的艰巨性,都要有充分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领导要把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加大侦查监督的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为实现依法治国,保证司法公正作出新的贡献。

(三)开辟案源,拓宽侦查监督渠道

开辟侦查监督之案源,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一是在阅卷中发现案件线索。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告与意见书有差别的,更应引起高度重视;二是在讯问中发现线索。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这一环节,针对案件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讯方式,深挖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三是通过调查补证来发现线索;四是通过群众的反映、举得到案件线索。建立以侦监部门为主的侦查监督网络;利用纸、电视、网络等

新闻舆论工具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都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主动加强与人大、纪检、监察、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外部联系,建立协查制度,将侦查监督与其他多种监督有效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的畅通。

(四)提高检察人员队伍素质,优化侦查监督队伍结构

1.要加强检察干警的理论业务素质。检察机关应支持并鼓励检察干警继续学习深造,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培训和轮训,造就一支理论上和业务上过硬的检察队伍,使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真正做到善于发现问题,有效处理问题。

2.要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检察机关应通过狠抓思想政治建设,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腐朽思想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人情第一”的旧观念从他们思想中剔除出去,积极引导“无功便是过”的新观念,使检察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能狠抓依法办事原则,积极发现侦查人员的违法问题,敢于着手纠正违法乱纪与追究徇私枉法,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五)理顺关系,提高侦查监督效果

第7篇:督察工作方案范文

关键词:检察机关 督查 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217-02

一、准备工作早入位,把握全局

欲善其事,先利其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施行后,东宁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提高督察能力。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组织检务督察人员认真学习。要求督察人员做到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准确把握检务督察工作新要求。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学习了被督察部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通过近三个月学习,督察人员一致认为:在督察工作中既有了政治高度、政策依据,又能从实际出发,不说外行话;既有宏观上的把握,又有具体问题的分析;既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又能提出专业性的督察意见和建议。二是全面了解被督察部门情况,确定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准备前期除了由被督察科室介绍情况外,该院还通过纪检监察、政工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了解被督察部门、干警及办案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还有效利用本院网络督察系统等其他手段尽可能多地收集督察信息。2011年2月初,督察人员通过检委会办公室收集信息时了解到,通过一段时间的执法检查,办案人员在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过程常出现的问题已基本杜绝,但卷宗装订顺序等小问题还时有发生。掌握到这一情况后,该院检务督察办立即确立了本季度业务督察重点是督察业务部门一季度以来办理的卷宗质量,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发出督察建议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目前通过检委会办公室了解到,被通报的问题均无再次发生,卷宗质量较从前有大幅提高。三是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找准突破口。按照正规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全市开展治慵治懒整治活动,特别是落实了2011年1月3日高检院副检察长张耕指出2011年检务督察工作突出三个重点之一:以端正执法作风为重点,对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进行督察。院党组决定以队伍建设为突破口,加强督察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检察职业形象。制定了日常督察制度,规定由值周检察长与纪检、检务督察员组成的督察组,依据《东宁县检察院过错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进行每日督察。目前全院已基本杜绝无故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

二、工作程序要到位,把握节奏

从督察组拟定督察计划、进驻被督察部门,到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开展督察,一直到最终形成一个全面的督察报告,这些基本的步骤环节是督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该院既遵守程序但又不拘泥于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督察方法,掌控节奏,突出重点。一是在督察办案质量时,一方面,通过借用检委会办公室季度执法检查这个载体,采取联合检查的形式,来解决个案督察跟踪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创设“执法办案三色预警”系统,对办案质量的督察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进行通报,并依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参照相关规定对办案人员进行处罚。二是为廉政督察开设“绿色督察通道”。 规定廉政督察允许“三个可以”:即必要时督察组可以不预先向检察长报告开展督察、可以以检务督察规定的任何方式接触科室工作、可以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社交活动现场督察。“三个可以”由于其时间和场合的不确定性,使干警更加注意规范自已的行为。正如督察时干警的一句话:只要一想到“绿色督察”随时会出现,我们对自已的行为就先自律了。

三、监督检查不越位,把握力度

1.检务督察与查办纪检案件、干部考察、执法检查、巡视工作等其他监督手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何把握好分寸、尺度,既积极履行职责又不越位?就此,该院突出督察警示性的特点,确定了“四有三无”。“四有”即检务督察有“知、查、报、建”四项职能(对各科室履职情况的知情权、对重点案件和工作的检查权、对督察发现的客观事实的汇报权、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权);“三无”即督察工作无介入业务工作的指导权、无选拔任用干部的建议权、无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的办案权。检务督察立足警示,把警示寓于督察之中、体现在督察过程中,不干涉被督察科室具体工作,不干扰被督察科室正常工作秩序;体现在能够发现问题,帮助被督察科室改进工作,促进发展和推动工作。一年来,该院检务督察工作在既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对业务科室在执法过程中易出现的环节进行督察,帮助其提高了执法质量。

2.指导工作不错位,把握角色。实践中,该院摸索并制定了督察工作 “象形模式”,以此来规范和要求检务督察工作:督察工作要作为一面镜子,全面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要作为一把尺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来全面衡量各项工作。督察人员要作为一名良医,为被督察对象会诊把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对症下药。督察工作不能片面,既要努力摸清、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发现好的典型和经验,彰扬推广,扩大督察成果。督察人员也要作为一个模范,严于律已,以身作则,为人表率。只有正确认清自已的位置,把角色定位准确,才能集中精力保障督察工作的完成。象形模式的运用,进一步明确该院检务督察工作的作用和地位,使其形成了在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的各自领域既相互配合,又互不干扰的有序局面。

四、方法创新要进位,把握标准

立足创新,强化检务督察职能。该院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督察方法,针对本院已经完全实现网上办案实际情况,建立了网上督察系统。系统主要由执法督察、廉政督察、绩效督察、预警纠错四个功能模块组成。通过对网上的《案件流程》、《电子执法档案》和《检察人员廉政档案》、《全员位次考评》进行网络链接,实现网上对每个干警的执法过程和日常行为进行动态督察。系统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信息聚集。系统将各相对独立零散的专项信息整合成了一条完整的督察信息链,便于综合查询和网上互动。同时系统实现了流程再造,把原来相对独立的监察信息整合成一个完整的监察流程,对检务督察和各工作起到了规范作用。二是廉效双控。系统强化了对检察业务的规范和检察人员的廉洁行为的约束,是对检察业务和内部管理的双向监控,实现了检务督察内容的全覆盖。三是监管分离。系统与之相链接的各系统完全分离,即只有信息的浏览和采集权限,没有变更内容的权限,独立于被链接系统。从而保证检务督察工作的公正性。四是动态督察。针对执法办案和机关管理中易出、常出问题的岗位、环节和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及时进行动态督察。确立了7个督察点:批捕、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等部门、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检容风纪。五是预警纠错。督察中对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的,及时生成提示信息和警告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出违规处理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

该院在网上督察中强化对执法质量的规范监督作用,力求通过网上监督促进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一是全程监控。依靠网上监督《电子执法档案》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使每一起案件从分类受理、固定证据、案件定性、办理时限,到进入下一流程,全程都受到严格规范的控制。2011年1月,督察人员在网上梳理案件管理流程时发现控申部门有一案件分类有误,本应是涉检访的案件被划分为一般访,于是督察人员通过“网上督察系统”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督察建议要求其进行整改,控申部门在网上立即接到这份建议并及时予以纠正。目前,此案已进入诉讼环节,且一直列入督察视线内。二是局部规范。为了有效遏制超时限办案问题,该系统制定案件“临界时限点”,规定在距法定结案时间四天时开始进入“临界时限点”,督察人员将在系统内发出警告提示,建议其立即办理并及时反馈情况。2009年底,网上督察发现该院有五起案件进入了“临界时限点”,系统发出警告,案件承办人立即将被提示案件纳入办理重点,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

收稿日期:2011-06-14

作者简介:李媛媛(1976-),女,黑龙江密山人,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从事检察内部监督的研究。

Discussion about perfecting the internal supervise work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LI Yuanu-yuan

(Dongning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Dongning 157200,China)

第8篇:督察工作方案范文

经过近半年的试点运行,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还存在着种种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但从其运行和实践的效果来看,确实更加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关注检察工作,更加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使检察工作更加符合现代司法制度人文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主旨。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处于试运行阶段,尽管高检院对此提出了宏观性的要求,但各地检察机关试行的程度、方法、措施等等还不尽一致,由此,笔者认为在充分考虑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中可能出现各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应根据司法理论和现实实践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并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一定的规范。

一、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中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一)必须强化人民监督员个人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为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有效发挥职责,充分行使监督检察机关办理“三类”案件的作用,确保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事务的机构除了应当收集人民监督员的档案信息以外,还应广泛走访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谈话、听取介绍等多种手段尽量调查了解人民监督员的个人生活经历信息,以多方掌握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个人信念,保证人民监督员个人行为清白、品行正直,对检察工作和案件当事人不存偏见,其目的是避免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正常现象。

(二)必须完善遴选具体个案人民监督员的程序,确保人民监督员符合具体个案的特殊要求。为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公正监督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过程中应按照要求进可能多地遴选和聘任人民监督员,聘任数量较多的人民监督员,其目的既是让人民监督员能够广泛代表社会各届人士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进行监督,又便于检察机关在监督具体个案时能自由遴选人民监督员,以排除可能出现的各种非正常因素。如:案件当事人对人民监督员要求回避的;第一次人民监督员集体不能达到评议意见,需要另行组成人民监督员集体,原人民监督员集体的人民监督员不能再次担任同一案件的人民监督员的。这些都需要人民监督员有一定的数量以备遴选。如人民监督员符合监督具体个案的资格,在启动监督案件程序之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根据具体案件排除应回避等诸多情况,然后以随机抽选的方式抽出若干数目的候选人,并将其名字纳入具体个案人民监督员名单内呈报给检察长,由检察长决定是否确认其为具体个案的人民监督员,当被检察长确认决定后,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事务的机构应提前三天先电话然后再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告知其被列入具体个案人民监督员名单并请其在准时到达检察院等候监督案件。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要求回避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报告检察长,由检察长决定。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具体案件程序的正常启动和确保工作效率,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之前,应注意安排好自己的正常工作,不得临时再以履行公务或以其他事由为由请求退出具体案件的监督。

(三)必须确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具体个案中的工作规则,确保监督程序的规范顺利进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三类”案件工作,虽然目前还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必备程序,也并非通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但同样是严肃的类司法活动,因此,其特点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时必须充分把握现代法治的精髓和人文主义精神,注意忠于职守、以人为本、坚持公正、保障人权,将法律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际关系紧密结合起来,始终体现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由此,结合办案,检察机关应确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具体个案中的基本工作规则,其具体内容是:

1、确保监督的实体和程序公正:每一位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三类”案件中都要坚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当事人及社会负责的精神,以确保监督程序和内容的客观、公正、公平。

2、确保监督过程及内容的保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所商议的内容必须绝对保密,人民监督员务必小心,切勿与本案人民监督员以外的任何人员谈论案件,以避免国家秘密、检察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泄。在监督具体个案过程中,人民监督员不得把监督过程中提出的任何问题与其家人、朋友或人民监督员以外的人员商讨。即使与其它人民监督员讨论,也应只在工作时间之内进行。人民监督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把监督案件的内容或把商议的事项同外界新闻传媒工作人员或与其他任何人员透露。若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要与其家人或亲友联络,应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事先商量。

3、确保监督过程的完全双向交流:人民监督员成员在监督具体个案之前,应推选一名成员作为首席人民监督员,在选出首席人民监督员之后,应通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首席人民监督员负责与检察机关联系和沟通本次监督集体的意见、建议。

4、确保监督过程不影响诉讼进程: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具体个案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困难,都可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也可通过首席人民监督员向检察院的部门负责人和领导提出。任何人民监督员若在监督过程中由于聆听证据或理解证据方面遇到困难,应立即告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除涉及国家秘密、检察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斟酌后可不予回答的问题之外,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和领导有义务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所有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人民监督员经检察长批准可旁听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在旁听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可按其意愿自由书写笔记,但其主要职责是聆听案件当事人所说的一切及观察他们的表现。在审讯结束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提出自己认为重要的证据,以让人民监督员加以密切注意。

5、确保监督案件最终决定的准确性:人民监督员在检察人员介绍完案情并查看过证据以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院记录人员便退席,人民监督员即可对案件进行评议,在评议期间各人民监督员除了可以互相对话外,不得与外界任何人员交换意见。人民监督员在作出决定时,在检察机关以外关于案件的所见所闻,都必须完全置之不理,而应只考虑在检察机关聆听到的介绍和查看到的证据。检察人员除向人民监督员提供案情、证据、相关法律以及部门意见外,不对案件作过分阐述,以避免对人民监督员产生诱导性影响,所有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工作都是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自行完成,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中。

6、确保人民监督员评议的民主性: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和进行表决,每位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应当由首席人民监督员记录,在评议笔录中,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都应当签名,评议结束后立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形成监督表决意见,并制定《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应当包括表决结果和评议意见。人民监督员的决定可以是一致的决定,也可以是超过半数的大多数决定。

7、人民监督员集体的另行组织: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意见分歧较大而不能得出最终决定的现象(因每个案件的监督员人数都是单数,实践中可能就会出现有弃权票数,且赞成意见与反对意见票数相等的状况),若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检察长汇报,并由检察长决定另行组成人民监督员集体。已担任过该案的人民监督员不得再进入新的人民监督员集体。

(四)必须确定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执行程序,确保人民监督员所作决定的权威性。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的,应当签署决定,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表决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二、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条件、数量应如何完善的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和条件应遵循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和公正性等原则。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检察机关办理“三类”案件的人员,其思想政治素质、公平正义意识、文化知识水平等因素在其对待具体案件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遴选人民监督员必须全方位地考察其个人的基本情况,以真正选出能够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案件当事人负责的优秀人员。其中人民监督员是否具有法律从业经验并非极为重要的条件,因为道德和良知才是人民监督员最需具有的个人品质。对人民监督员的选聘应通过广泛的筛选,检察机关在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时应收集人民监督员的档案信息,尽量调查了解人民监督员的个人生活经历信息,以多方掌握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个性品德、个人信念,其目的是避免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使人民监督员能够真正发挥监督检察机关办理“三类”案件的作用。

(二)遴选足够数量的人民监督员,确保能够适应具体工作的实际需要。尽管高检院对各级检察院遴选人民监督员的数量并未作出绝对性的规定,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遴选人民监督员时应达到足够的数量,其目的既让人民监督员能够广泛代表社会各届人士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进行监督,又便于检察机关在监督具体个案时能自由地遴选人民监督员,以排除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防止案件进入监督程序以后出现不符合法律要求和徇私枉法等现象。如:与案件当事人有着利害关系、可能出现各种非正常现象的;案件当事人对具体个案的人民监督员不予信赖,请求回避的;第一次人民监督员集体不能达到评议意见的,需另行组成人民监督员集体,原人民监督员集体的人民监督员不能再次担任同一案的人民监督员的等等。这都需要人民监督员有足够的数量以备遴选,因此,选聘足够数量的人民监督员虽会带来费用开支过大等问题,但完全有利于试点工作的真正顺利开展。

三、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进行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在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认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中“被逮捕人对逮捕决定不服”不应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其理由是:

第9篇:督察工作方案范文

一、旧模式下案件管理的监督弊端

传统案件管理模式是三元管理结构体系下的一种从检察长到承办人的线性、垂直管理模式,基本特征是各办案业务部门以自我管理为主,即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对案件的内部监督多依赖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监督。案件的办理进展、受理、审结等情况主要由业务部门内部掌握,案件风险点的评估由案件承办人自行判断,案件管理存在封闭性和阶段性,缺乏对整个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中的问题,难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其监督效果并不理想。这主要是因为办案主体与监督主体相互混淆,业务部门对案件自我管理,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对决策提供信息的速度缓慢,信息容易失真,而且纠偏纠错的动力不足。②

二、创新案件集中管理的监督机制

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化,检察机关对检察业务规范化的需求日益强烈,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机关顺应司法改革潮流,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内在要求。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并明确了案管部门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实践中,主要通过建立“三种机制”来发挥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

(一)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案件管理应当通过“三个统一”来“把好入口,管住出口”,对检察机关整个的执法办案过程实行动态监督,实现流程化集约管理。

首先,统一案件的受理和流转。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统一受理初审,将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挡在“进口”外;对各业务部门办结的案件或需要退查、移转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查,对认为有瑕疵的案件提出建议,与业务部门沟通,补强证据,把有问题的案件堵在“出口”内。

其次,统一备案和开具法律文书。对各业务部门需要开具的填充式法律文书统一审查,编号并登记备案,以达到规范工作流程的目的。

最后,统一赃证物管理。对于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赃证物,案管部门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统一保管;对检察机关随案移送其他单位的赃证物,案管部门在出库前要做好核对工作,出具出库手续,以确保案物相符。

通过这种流程式的管理,案管部门对检察机关的办案信息能够集中、准确的掌握,有利于对案件数据的分析,总结办案运行规律,能够为检察长、检委会提供准确的案件数据和信息。

(二)建立案件督察预警机制。案管部门通过在网上建立对羁押期限的预警机制,可以在程序上对案件进行审查,在期限届满前的一定时间内做出提示,以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案件管理和业务部门之间是实体、程序分工监督的关系,而案管部门本身不对实体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案件管理实质上是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它既不能直接主导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又不能直接干涉影响办案的具体过程,其本质是一种管办分离的监督机制。③但是,单纯的程序监督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效果并不显著,而对业务部门审查案件的过多干涉无异于又恢复到传统模式的体制之下。因此,通过督察机制的建立,案管部门对不立案,不批捕,不等案件进行重点督察,提出处理意见,可以在横向上对业务部门检察权行使进行制约,又不违反管办分离的初衷,从而避免执法权力失控,滋生腐败。

(三)建立案件评查机制。案管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不仅要体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即进行事中监督,更要建立事后评查机制,对执法办案的结果进行监督。这种评查机制主要是根据事中监督掌握的办案情况,对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理结果给予评价,并对办案人的工作效果作出评定,从而实现对检察人员执法情况的客观、全面考评,真正发挥案件管理的全流程监督作用。

三、新模式下案件管理的监督作用

案件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直接、动态监督的手段,实现有效发挥规范检察执法办案活动、提升办案质量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采取“五管齐下”,达到强化内部监督的目的:

一是管好案件质量。作为负责检察机关案件“进出口”的案件质量管理中心,要“把好入口,管住出口”。案管中心可以通过成立“案件评查小组”的方式,定期对自侦案件、立案监督案件及不捕不诉案件进行评查,由评查小组写出案件评查报告,并建立案件评查档案。通过书面审查、重点督察、案件质量专项检查等措施,从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及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性等方面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是管好办案时限。案件质量管理中心对执法办案过程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督,建立案件审结期限预警机制。根据网上案件信息情况,对案件办理环节、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预警提示,及时向办案部门及承办人下达预警通知书,严防出现超时办案和超期羁押的案件。

三是管好执法风险。案管中心可以通过开展“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加强对执法办案风险的管理。自侦案件在实行 “一案三卡”制度的基础上,应建立并开展自侦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警车押运、询问讯问安全防范等与办案安全相关的专项检查活动,以发现和整改办案安全隐患,实现了办案安全的防范到位、监督到位、整改到位。

四是管好办案纪律。良好的办案纪律是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支撑。案管中心应当为业务部门干警建立执法档案,全面记录每一个执法干警、每一个执法岗位、每一个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客观反映执法情况,重点加强对一线办案干警的监督,着眼于确保领导干部和一线办案干警正确行使职权、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保障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五是管好办案人员素质。办案人员素质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根本。案管部门的干警除了要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外,作为院领导作出科学决策的参谋部门,还应当管好办案人员的素质。案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案件质量及业务工作质量评估标准》的方式,来监督办案人员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根据考评标准,案管中心与各部门签订目标管理书,将任务和责任分解到人,对经考评认为不适应办案工作岗位要求的人员,案管中心建议予以调整。

四、案管部门的监督与其他部门监督的关系

由于检察机关组织的特定性和检察工作程序的法定性,决定检察机关内部还存在其他监督管理体系。因此,应厘清并处理好案管部门监督与其他部门监督之间的关系,以更好的发挥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

(一)要处理好案件管理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关系。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横向监督模式,有利于及时发现在各部门内未发现的质量问题。这种监督模式主要是根据案件在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进行流转的特点设计的。后一个诉讼环节应当根据前一个诉讼环节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重点监督,前一个诉讼环节应当针对后一个诉讼环节的处理结果是否正确进行跟踪监督。④两者相比较:(1)内部制约监督是由各业务部门依其法定职责进行,监督范围局限于某一诉讼环节,而案件管理是由特定机构对案件全程统一管理;⑤()内部制约侧重于案件实体监督,监督效果通过改变案件法律处理结果实现,而案件管理则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性监督,不但管事还管人。

(二)要处理好案件管理监督与诉讼监督的关系。案管部门除了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监督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对外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和接受文书材料,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案件、文书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移送机关并要求补正;二是案件管理部门在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违法犯罪线索,可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处理。表面看来,案件管理对内对外都具备监督职能,似乎违反了管办分离的基本原则,其实不然。案件管理的对内监督是基于内部管理而产生的监督,并非诉讼意义上的监督;对外监督内容之一是基于案件受理职能而产生的对案件及文书、材料的形式要求,不是对诉讼违法活动的监督,体现的是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的关系,称为对外制约更恰当;对外监督内容之二是基于内部管理而产生的工作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只负责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诉讼监督,并不直接进行诉讼监督。因此,案管监督与诉讼监督都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⑥

(三)处理好案件管理监督与检务督察的关系。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其内容包括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案管监督包括对办案程序合法性和规范性的监督,二者在职能上存在交叉。但是检务督察的监督对检察权内部运行的质量关注较少,一般为事后监督。而案件管理部门既能通过流程对办案过程中的执法程序进行监督,又能通过考核机制事后对案件进行评查,属于事中、事后监督。

案件管理对办案程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流程管理来实现的,其基本思路是:将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合理地划分为若干个小的办案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为每个办案环节设定相应的期限要求、文书标准和目标任务,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办案信息和工作记录对整个办案流程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而检务督察是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调取案卷等调查形式实施的,并可能导致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以及其他责任追究。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案管监督针对违反管理目标要求的办案行为,检务督察针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案管监督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自动发现问题,检务督察通过主动调查发现问题;案管监督重在日常监督,检务督察主要为阶段性监督; 监督的结果是纠正不符合目标要求的行为,检务督察的结果出了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之外,还可能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因此,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虽然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但其履行职能的范围、方式和结果均有很大不同,可以并行不悖,各自发挥作用。⑦

注释:

①李春阳 《试论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职能》,载《法制与经济》 011年月。

②吴权平 《以“扁平化”理论重构传统案件管理模式》 载《检察日报》011年9月日 3版。

③史海东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理论创新和机制构建》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011年第期。

④王磊 《检察机关案件刘晨管理模式的若干思考》 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0058 第10页。

⑤杜建国 王磊 《完善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模式的思考》 载《人民检察》 0063 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