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

督察部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督察部工作计划

第1篇: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正局级,每个国家土地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和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司局级)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适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与督察。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整改工作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由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三、人员编制

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名,其中,副部长级(国家土地专职副总督察)领导职数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7名。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具体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四、其他事项

(一)要严格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国家土地督察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三)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2篇: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

近期,驻省科技厅纪检组针对“新时期科技计划管理的廉政风险防控问题”组织开展了重大专题调研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约谈、查阅资料等方式,调研了厅系统和市州科技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现状、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方面的情况,结合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就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做了一些思考和探索。

廉政风险防控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我国反腐倡廉具有积极作用,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其中,加强制度建设,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的重要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廉政风险问题,就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失灵的困境,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具有长期性、系统性等特点,这就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使制度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际,完善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不断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制度链条”。比如,部级科技项目支持方式大多采取无偿补助形式,且没有明确地方科技部门对部级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及责任追究措施,导致项目申报企业为了利益弄虚作假、地方科技部门归口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权力寻租,建议科技部对科研项目支持方式从制度层面进行改进,对基础研究和重大、尖端科研项目以无偿补助的形式进行支持,对生产性科研项目可以采取有偿支持的形式,有效解决权力寻租的问题。同时,地方各级科技部门要切实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全过程, 善于依靠制度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具体到湖南省科技厅,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先后出台了“两个责任”实施办法、“两个责任”追究办法、省本级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等一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规范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廉政谈话、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

二是强化制度执行监督。强化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选人用人有关规定、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强化责任追究。

三是清理完善制度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完善工作,在2010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共梳理规范性文件63个、内部管理制度48个,按照“废除一批、新出台一批”的思路分类处置,不断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内部管理。

关于“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制约监督权力的基本路径,凸显了制度建设在规范权力运行、防治腐败中的根本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这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一是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2015年初,厅党组以机构改革为切入点,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对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进行调整、优化,厅机关14个内设机构中有10个进行了职能调整,将内设处室按三类进行划分,即综合与监管处室、业务执行处室、管理与服务处室,将原先一个部门一条龙从头管到尾的权力切割成了3段,形成了权力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新设立监督管理处,将原各处室的经费监管、评估、验收等职能整合,牵头负责科技项目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开展权力责任清理工作,省本级行政权力事项保留8项,厘清责任清单40项,已分解落实到处室、责任到人。

二是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省级科技计划评审立项工作实行“五统一,三分开”运行模式,即统一组织评审、统一管理平台、统一服务机构、统一集体决策、统一信息公开,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设、相互制约”。对部级科技计划申报推荐类项目纳入决策监督范畴,实行“1+5+N”管理模式,其中“1”为牵头业务处室,“5”为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监督管理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N”为与项目相关联的其他处室,分管厅领导为会议召集人。

三是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将原来的41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形成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平台和人才专项等5个类别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2015年度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预计较上年减少40%以上,单个项目平均支持经费额度增加50%。创新经费支持与管理方式,对技术创新引导类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等方式投入。

四是推行阳光行政。主动向社会公开非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今年7月,湖南省科技厅对2015年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798项拟立项项目进行了网上公示,涉及经费11242万元,首次对拟立项的面上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集中公示。

三、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做到全过程监督

一是创新项目评审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新设立

第3篇: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

一、总体目标要求

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失职、渎职等问题;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改进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健康发展。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情况

1、是否进行了城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2、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3、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4、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5、是否建立了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6、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7、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控制指标和用地性质以及绿地、市政设施等技术指标。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4、市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是否纳入了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

5、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6、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是否设立了城乡规划展示场馆(市级);

2、是否实行了城乡规划的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调整公示;

3、是否实行了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制度;

4、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5、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1、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2、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3、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对违法建设多发区域实施及时有效的监察并予以有效遏制。

三、监察工作具体安排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度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06年2月1日—2月30日)。

1、成立xx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组长:xxx,副组长:xxx、xxx、xxx、xxx,成员由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奖惩办法等,并于2006年2月29日前将本乡(镇、街道)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汇总。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3月—2007年6月)。

1、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每半年对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2、各乡(镇、街道)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工作总结汇总报xx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3、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了解、推进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4、2006年上半年,由市监察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抽查工作,有关情况将进行全市通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

各乡(镇、街道)对本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乡镇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xx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四、监察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

要通过新闻媒体、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周密部署,积极动员,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机会,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建立内部监管机制,严格有效地惩治与预防腐败。

要根据规划建设行业特点,从抓思想政治建设和制度保障着手,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各项制度,要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环节,突出监督重点,针对容易产生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现象的薄弱环节,对重点股室、重点岗位、重点项目、重点人员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同时,每项制度的落实要有工作方案,有跟踪措施,形成双向制约机制,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双管齐下、双向并进、内外相连的监督体系,防止各种腐败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三)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联动机制,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要在规划建设系统范围内,建立实施联动制度,即建立由规划建设系统领导、各相关股室和局属单位统一行动、建筑市场参建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查处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建设实施全过程联动监察。同时,要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登记和公示管理制度,对设计、监理、施工、图审等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实行登记和公示管理制度,对每个环节有违规行为的都记录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工作机制,确保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首先,要建立完善城市规划的民主决策机制。一要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要制定和完善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决策程序、议事规程等,并坚持开展各项工作。二要建立完善专家委员会技术审查工作机制。要充实和加强专家委员会,对重大规划建设事项,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三要做好向上报批工作。对规划设计方案要按程序批准实施。

其次,要全面实施“阳光工程”,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和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着力建设透明型机关。一是对规划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公示栏、公众网站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示管理职权、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数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办事结果。二是对规划编制成果和规划设计方案,要在公示栏、规划展示厅、公众场所等地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展示规划编制成果,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公开服务承诺。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媒体,对工作时限要求、服务态度等方面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同时设立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监督承诺落实。

第4篇: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效能监察;内部审计;有机结合;职能转换

中图分类号:F239.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106-02

1 引言

效能监察和内部审计作为对企业“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的重要手段,在企业的改革发展中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1]。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自开展效能监察以来,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监察对象在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目的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保障。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年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独立地监督和评价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从而促进了企业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当前,随着企业重组改制的不断深入,一些单位在机构调整时将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合署办公,对建立新的企业监管格局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于2007年6月份对原审计处、监察处两单位进行了整合,将两单位改组为监察审计处,由于人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各子公司所属的两部门也随之纷纷进行了合并。起初,许多内部审计人员表示不理解,认为集团公司此举是不是削弱了审计力量,说明不再重视内部审计了。笔者认为,这种改组方法非但没有削弱审计力量,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并且科学合理的利用了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更加有利于两者加强监督控制、促进管理提升、保障经济安全运行。

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如何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要通过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工作原则,实现最佳结合点,以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法,更好地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实现[1]。

2 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的区别

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都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监督活动,是为企业管理服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职能和手段,可通过对企业各项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检查解剖,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以促进企业管理素质和水平的提高。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的主要区别有[1]:

(1)工作对象不同。内部审计工作对象是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来判断这些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反映经济活动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效能监察则主要监察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履行职责的效率、效果和效益。

(2)工作范围不同。内部审计侧重于测评内部控制,主要审核检查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而效能监察的范围比较广,包括资金管理、财务运作、科技信息管理等。

(3)工作依据不同。内部审计的依据主要有《会计法》、《审计法》、《税法》等经济法律法规。效能监察由于监察的内容比较丰富,监察依据随着监察范围而确定,主要是监察范围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

(4)组织实施不同。内部审计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企业内部专设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组织进行,工作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效能监察不同于单项的专业检查,它的组织实施视具体情况确定,可以开展专项监察,也可以对某一重大项目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监察。

3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共同点

分析比较两者的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笔者认为,二者是密不可分的,从某些方面来说是无法真正意义上划分开到底应是审计监督的工作内容还是效能监察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2]。比如:

(1)对决策环节的监督。集团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要“完善和规范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同时,在《关于重申集团公司八条“高压线”及加强领导人员作风建设“八不准”规定》中要求,“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决策,独断专行、随意变通、搞暗箱操作”;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要求,企业内部审计应开展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客观评价企业的各项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来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开展内控制度审计,主要就是要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流程,对完成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控制活动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进行了解、评价、建议和改进,而“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该说也正是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中的一个关键控制点或关键控制环节,因此,对决策环节的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两者有着共同点。

(2)对财务管理环节的监督。集团公司对财务管理开展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检查是否执行了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检查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是否合理使用了资金等。而企业财务审计恰恰是内部审计的最传统、最基础的工作,它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也是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通过企业财务审计,不但能够规范企业财务收支行为,同样也能够防范决策失误、执行不力和监督失效等问题,双重监督对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素质,防止腐败发生都起到了监督、保证作用。

(3)对物资购销环节的监督。企业效能监察主要监察企业大宗物资购销是否实现了规范的招投标制度,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物资的储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高价购进、低价卖出、以次充好、利用市场价格变化在价格结算时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问题,是否存在企业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问题等等。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近年来也开展了物资采购审计,主要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招标、供货商选择、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质量、物资保管、结算付款等方面进行审计,目的是要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难看出,对物资购销环节的效能监督和审计监督,两者虽然工作角度不同,但就所监督的内容方面来看是有许多相同之处的。

(4)对工程项目管理环节的监督。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企业效能监督要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招投标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计划、资金、质量、设备合同兑现情况;监督检查执行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廉政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法人(经理)负责制落实情况等。而集团公司在2004年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实施办法》中就要求:对建设项目从前期准备工作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有关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预决算编制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等相关事项进行全面审计监督。对工程项目的效能监察及审计监督,细分析起来,两者有太多的相同的监督内容。

事实上,对生产经营的效能监察、对资源回收的效能监察、对经济合同的效能监察以及对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调整、搬迁等环节的效能监察等等,这些效能监察所监督的范畴也都是内部审计需要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之所以两者有那么多相同之处,就是因为两者有着共同的工作目标,都是为企业服务,都是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企业效益,实现价值最大化,且均为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权力监督的约束手段之一。

4结语

目前,集团公司监察部门与审计部门的合并、人员的整合,本人认为,其科学之处在于:

(1)企业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监督内容交叉重合的部分,只要有一方监督到位,就可以达到共同的效果,这样可以避免大量重复工作。

(2)企业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往往可以“资源共享”。比如:一些日常开展的效能监察成果可以作为开展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评价的依据,而内部审计中对内控制度的风险测试又为效能监察提供了监察的切入点和重点,两方面的工作彼此相辅相承。

(3)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更好利用。由于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无论是监察人员还是审计人员,都必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技术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等,而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不可能是“万事通”,这样,两方面的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势必会使双方工作都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开展的会更加深入。

第5篇: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

我于xx年xx月xx日参加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讲座,通过听这次讲座,我受益菲浅,以下是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讲座》产生的背景

《讲座》产生于我党反腐败斗争形势非常严峻的重要时期,也是产生于我党反腐败斗争战略的重大转折时期。改革开放后,由腐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地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从治标调整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来。并将预防腐败“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地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这种形势下,我省的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就应运而生了。

二、综合理解“讲座”的内容

讲座原则性回答了“为什么要将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什么是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什么?”等问题,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总纲。

1、确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2、明确了预防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预防工作。

3、明确了坚持“两个结合”的原则。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指出了预防工作的方式,这种预防是内外结合、全民参与的大预防;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则明确了预防方法,突出了“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反腐败体系建设。所以“两个结合”的原则是方式方法的统一,是原则性规定与能动操作的统一。

4、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体。《讲座》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这条规定明确了预防主体是单位、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结合中国共产党中央建立的反腐败机制,我对预防主体的认识是:

(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置于党委的领导下。在讲座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讲座》是党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反映。我党的反腐败领导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反腐败工作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置于党领导之下。

(2)从预防主体的地位看,各预防主体之间不存在领导被领导关系,结合 “预防职责”的内容分析,各预防主体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做好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就说明,各主体之间是相互联系、合作的,不具有从属性。

(3)从预防主体的任务性质看,大量的预防工作应是单位和社会各界来完成,他们是预防工作的先导和基础力量,而检察机关责任重大,是负责指导、监督预防工作的主体。但是,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切忌提升位置,混淆职责,包办预防,从而削弱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主体的预防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正确依法履行各主体预防职责

各主体预防职责是《讲座》硬性规定的,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可操作性。我的认识是:

1、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也是单位主体。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督、审计部门既要履行单位预防的职责,又要负起指导监督或监督的预防职责。因此,其预防职责具有双重性。即既要履行好自身指导监督或监督的预防职责,更不能忽视本单位的反腐败斗争,忽视自身的腐败。

2、各单位预防职责在预防责任制的保障下,具有工作环节流程性,可操作性强。其流程顺序为:制定工作计划——措施——年度考核(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第6篇: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

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和省委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努力构建使国税干部对腐败行为“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的严密防线,建立具有安徽国税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基本原则。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坚持系统构建,科学有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制定短期目标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不断丰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总结继承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在实践中完善。

3、主要目标。基本建立具有安徽国税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全省国税系统反腐倡廉教育深入人心,国税人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明显增强;权力运行基本规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逐步推进政务公开,“两权”监督制约明显加强;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查处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政风评议进入当地先进行列,部门不正之风得到明显遏制。

二、加强廉政教育

4、制定计划。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大宣教”格局,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与各项税收工作紧密结合。各级国税部门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形势、腐败活动出现的新动向,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针对税务人员的思想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党风廉政教育具体计划。

5、健全制度。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廉政学习,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及税务人员培训设置廉政课程,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廉政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讲廉政党课,对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点岗位的提醒教育,对受处理人员的回访教育等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制度。

6、丰富内容。坚持反腐倡廉教育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相结合,围绕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加强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党性党风教育,开展以“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廉洁自律教育。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纪律与法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针对腐败易发生的环节,选准防范时机,加强警示教育。

7、创新形式。坚持组织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传统教育手段和现代化教育手段相结合,先进典型示范教育与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实效性。提高教育手段的科技含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育形式的创新,不断扩大廉政教育的空间;利用国税局网站制作党风廉政宣传网页,广泛宣传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廉政纪律和工作动态及典型案例等;开辟便于群众参与和发表意见的论坛,形成互动式教育。

三、规范权力运行

8、合理分解“两权”。结合征管、机构、人事、财务制度改革,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明确岗位职责,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独立行使,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两权”的重点为人、财、物等行政管理权和征收、管理、稽查等税收执法权。

9、规范税收执法权

深化税收征收制度改革。规范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审核,规范对纳税数据信息的搜集,规范对纳税人税款的核定,规范欠缴税款的清缴等,加强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税收征收、减免退缓、调库及核算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细化内部责任分工,加强考核监督。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及时掌握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等征收指标,强化对税款征收的监控和考核。

深化税收管理制度改革。以税收信息化带来的高效率和规范化,推动税收管理的变革,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提高管理效能。推行征管工作流系统,实行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税收管理员对税源动态监控的责任和对欠税企业大额资产变动信息反馈的责任。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监督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机控机制,最大限度地制约权力运行的随意性。

深化税务稽查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完善选案制,建立立案制,实行全审制,改进复查制,加强各环节相互监督制约;规范稽查选案操作标准,将选案流程纳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稽查检查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建立首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稽查业务公开制度,完善集体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对处罚的适用范围、处罚程序、处罚权限以及处罚结果的合法性、适当性实施监督,控制自由裁量权。建立稽查建议制度和监督评价机制,通过稽查案例分析,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

深化税务救济制度改革。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救济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决定;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参加税务行政案件的应诉,增强自我纠错能力。

10、规范行政管理权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数人不拥护的干部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了解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任用干部必须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实行“一把手”和新任纪检组长易地任职和重点岗位定期轮岗制,“一把手”和纪检组长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建立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制度,改进选拔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国税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实行“凡进必考”。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加强年度评优考核工作,改进考核奖励办法;对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深化财务制度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全面推行财务公开。健全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实行管理、使用、审计相分离,强化审计监督。规范和完善干部职工的奖金、津贴和补助制度。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制度,规范采购方式,明确采购的选择标准,增强采购程序的透明度。严格公务招待、公务用车等职务消费管理制度。

深化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基建工程立项审批制度、施工单位招标制度、项目监理制度、竣工审计制度。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后,应签订基本建设责任状,确保工程质量和廉洁工程。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处置等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强化权力监督

11、加强党内监督。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把中央对领导干部的“五不准”和省局对领导干部的“约法三章”作为监督重点内容。“五不准”即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参加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的,要从严惩处。“约法三章”即不准违规插手基建、大宗物品采购等事项;不准违规干预下级单位的人事安排问题;不准采取任何方式为自己的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推行党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述职述廉、巡视、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举报处理、谈话和诫勉等党内监督制度,定期检查领导干部落实各项制度的情况并予以公布。监督各级局党组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健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凡属政策性和全局性问题的重大决策,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预决算、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会研究决定。切实加强巡视工作,明确职责,增强力量,综合运用巡视成果。

12、加强职能部门监督。各级纪检组要充分发挥在党内的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监察职能,认真贯彻执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定期进行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税收执法监察软件应用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尽快构建对国税系统“两权”运行情况实施过程监控的信息化监督体系。

审计职能部门要在常规审计的同时,开展专项审计。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重点专项资金、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预算决算、基金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审计。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健全和完善审计工作制度,着重做好拟转岗提拔的干部和掌管财、物权力的干部及有重要案情线索的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审计结论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

13、加强法制监督。加强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及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推行税收执法评议考核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税收执法的内部制约机制。督促各项税务行政许可正确实施,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办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开展评议和述职以及质询、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4、加强内部监督。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建立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的网络。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把公开透明作为权力运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切实保障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5、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外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标准、纳税数额、违章处罚、工作纪律以及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和廉政纪律。建立定期向地方党政、人大、政协、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实行向新闻媒体公布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信息制度,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广泛接受监督。坚持政风评议制度,大力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以评议活动为载体,为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保障群众对国税机关和干部的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五、加大办案力度

16、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完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制度,鼓励实名举报,坚持领导阅批、接访制度。定期分析举报情况,及时核实举报问题,充分挖掘案件线索。善于通过审计、执法监察等工作发现案源;善于在纠正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及纠正部门不正之风的过程中发现案源。

17、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保证办案工作人财物需要。遵循办案工作程序,不断改进办案手段,增强案件突破能力,逐步提高案件的初核率、结案率。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案件查处质量。充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提高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综合素质,建立纪检监察查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18、建立查办案件协调制度。加强纪检监察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科学安排办案力量,实现优势互补,协调行动。省、市局建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骨干人才库,整合办案资源,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

19、加大案件惩处力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纪惩处腐败分子,切实纠正案件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实行案件查处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双通报”制度。严肃查办税务干部、侵害纳税人利益的案件。重点突破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六、加强组织领导

20、坚持党组统一领导,领导班子齐抓共管。各级国税局党组、领导班子要把贯彻落实廉政工程列入重要日程,作为国税工作和税收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税收工作的总体规划,融入税收执法、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

21、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组要在党组的领导下抓好廉政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将廉政工程规划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并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保证廉政工程的顺利实施。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交流和沟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由纪检组牵头协调,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22、落实廉政工程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廉政工程的实施,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谁主管,谁负责”,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定期检查,奖优罚劣,推动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廉政工程建设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对落实任务不力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实施步骤

23、20**年上半年为启动阶段。将规划的具体任务,按职能分工分解落实到省局机关各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各市局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局备案。

第7篇: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

中图分类号:TU99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环境卫生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近期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饮用水更是备受关注。城市供水行业市场化开始以后,政府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直接经营者逐渐转变为行业市场监管者,城市供水水质督查体系逐渐形成,作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天津[1]、上海、深圳[2]等城市相继开展了水质督察的探索和实践性工作,取得了许多成果和宝贵经验。部级水质督察工作由于其涵盖范围广泛,地区差异性显著,督察工作远比地方复杂。

1部级水质督察任务实践探索

2004年建设部首次开始对全国36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水质督查工作,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转供水企业管网和居民用水点的水质情况和供水企业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和国家站承担具体督察工作[3]。

2005年建设部组织了北京、天津等45个重点城市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的检查,包括有机物定性分析、耗氧量等有机综合性指标,卤代烃、农药类、多环芳烃类、酚类等36个有机物指标。建设部组织各省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制定技术方案,国家站承担检测任务。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等部门对全国120多个城市的饮用水源水质有机物指标和城镇供水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进行调查。

2007年督查范围扩展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及《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中涉及到的部分地级城市等共100个城市的供水情况,包括城市供水水厂、配水管网的水质情况,公共供水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2008年加入了部分2007年未查的部分地级市,督察范围首次向县城延伸,涉及128个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重点城市)和31个县城,共159个城市,督查对象、内容组织形式和经费参照2007年。

2009年将督查范围扩展到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城关镇),涵盖了全国286个地级以上城市、2079个县级市,合计共2365个城市的公共供水的水源和出厂水水质情况。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完成数据汇总分析,提交水质普查报告。

2010年首次将近两年未检查的地级城市的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近两年水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质异常的地级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纳入督查范围,同时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标准对水样进行抽样检测,同时对重点城市公共供水水质检测、数据审核与记录档案等方面情况。

2011年住建部对全国设市城市公共企业水厂出厂水水质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标准进行普查,建设部统一组织实施抽样检测水质和水质自检情况查验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中心组织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开展水质全分析检测工作,并完成普查数据分析汇总,提交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督促现场采样和送样工作。

2历年部级水质督查任务实践的特点分析

(1)督察范围广,并且呈逐年扩展深化趋势

从2004年首次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开始,督察范围就涵盖了全国36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公共供水企业管网水、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二年达到45个重点城市,直至2011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厂出厂水的水质普查,同时督察工作逐步深入县镇层面,督察范围逐渐扩大,并在保证全面覆盖的前提下优化督察结构,对往年监督检查中水质异常的地市进行复查,督察范围日趋合理化。

(2)监督检查内容逐步丰富和完善

2006年以前全国水质督察工作对全国各城市供水企业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项目主要集中在常规项目和有机物指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颁布后,全国城市水质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新国标,逐步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42项常规指标和64项非常规指标纳入每年水质监督检查内容当中,并通过每年的督察技术方案对水质采样和检测技术提供技术支持和规范要求。

(3)水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督察的纳入

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外,公共供水企业水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也在每年督察工作的内容当中,主要集中在城镇供水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公共供水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水质自检情况和水厂消毒设施运行情况等方面。

3历年部级水质督查任务实践现存问题分析

(1)督察对象与范围

在国家历次开展的水质监督检查工作当中,督察范围从全国重点城市扩展到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并且深入县镇的公共供水企业,但仍由建设部直接组织安排水质督察工作,督察范围没有层次,大包大揽,三级主管部门在全国水质督察工作中权责的缺失,使每年督察工作范围缺乏固定和变化机制,督察范围的扩大造成工作量急剧增加,也无法保证每年督察对象的统一。

(2)督察频率和内容

由于国家尚无设立水质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历年督察经费主要由承担检测任务的监测站、供水公司或其他国家专项经费承担,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同时无法保证水质督察工作内容持续有效的开展,使得每年督察的范围、对象和内容有较大的变化,公共供水的水源、出厂水、管网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全分析无法持续进行,每年国家水质督察内容均有侧重的开展,不利于全面掌握全国总体水质安全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3)督察组织方式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各检测站在国家水质督察工作中主要承担水质检测工作和技术支持,采取交叉检测方式,但同行业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检测机构能力的参差不齐,无法完全保证水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对水质督察工作中专门和公众监督的缺失,也严重影响了水质督察工作的公正性。

4展望

(1)加快建立权责统一的三级水质督察体系。建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的三级水质督察体系,明确各级督查对象、范围和目的,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有效避免各级督察体系的重复建设和职责交叉。地方水质督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部级水质督查任务能立足于统筹规划,提高督察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2)完善水质督查立法和相关国家与行业标准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条例》,以及地方相关水质管理与水质督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全国和地方水质督察职责分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全面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水质督察工作,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和制定让水质督察日趋科学合理。

(3)加强公众监督和参与。城市供水的服务对象是公众消费者,开展水质督察工作的受益人也是人民群众,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社会公众对城市供水水质也愈加关心,让公众更多参与到水质督察的监督和工作当中,使城市供水水质状况更加透明,不仅符合水质督察工作的根本目的,也维护了水质督察工作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张迎五.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城市基础设施.2005(6)

第8篇: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

    企业效能监察的本质特性探讨

    把企业作为一个“系统”来看,企业内部的所有活动都应当纳入企业管理这个范畴。国有企业效能监察,虽然是国有企业所特有的一种内部监督活动,也应当在企业管理中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并用企业管理理论来认识其内涵特性。

    (一)企业效能监察在企业管理中的位置

    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分析企业效能监察的功能,企业效能监察在管理中的位置,应当属于“控制”这一职能。理论界一般认为,管理职能包括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其中,控制就是监控组织活动,纠正组织偏差,保证组织按计划运行,以确保实现组织的目标。

    在管理控制当中,促使负责人员按预定计划进行的方法有两个:一个办法是培养更好的主管人员,使他们能娴熟地运用概念、技术以及原理,并使他们能够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待管理工作和管理中的问题,从而减少由于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不良结果,这可以称之为“直接控制”。另一个办法就是追究那些不令人满意的结果产生的原因,明确人们对它所负有的责任,并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改正,这种方法称为“间接控制”。

    效能监察正是企业监察部门以符合国家方针政策的企业战略目标、规划计划以及规章制度为标准,对其监察对象的行为进行检查衡量、并纠正存在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这样一种监督形式。所以,从企业管理理论角度分析,企业效能监察属于管理控制职能的“间接控制”范畴。

    (二)企业效能监察的内涵和特性

    在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我们把企业效能监察的内涵解释为: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效能的监察活动。进而将企业效能监察的功能作用表述为:企业效能监察通过监督检查企业内部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对相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纠正存在问题,查处违规违纪人员,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以达到监督控制管理行为、提高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效能、预防腐败、防范风险的目的。

    通过上述探讨,使企业效能监察凸显出以下特点:(1)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内部的专门监督形式,其性质是异体监督,效能监察的实施主体只能是监察人员或者代行监察职能的临时人员。(2)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内部监察机构针对其监察对象开展的监察活动,鉴于目前同级监督难的实际情况,企业效能监察主要应是上一级监察部门对所属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即“上对下的监督”。(3)企业效能监察是对监察对象管理行为的监督控制,要达到一定的检查覆盖面,才能实现预防腐败、防范风险的目标。

    发挥效能监察在内控及惩防体系中的作用

    在完善内控体系和构建惩防体系中,要用“系统”的观点,去认识效能监察在企业内控体系、惩防体系中的功能作用。

    (一)在建立健全企业内控体系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好效能监察防范经营风险的作用

    内控体系是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保障。一套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实现三大目标(经营的效果和效率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的必要保证。它要求企业内部所有的活动都必须受到监控。

    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在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上既有监察又有审计。从理论上讲,二者具有相同的属性,都是基于授权管理、分工层次增多而产生。所以,在企业内部,两个机构共同承担着专门的监督控制任务。二者的不同之处是工作的侧重点不同,监督的层次不同。从内控体系的五项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来分析,内部审计应当主要对“控制活动”中的“会计控制系统”和“控制程序”等进行评估和监控。效能监察应当主要对“控制环境”(如管理层如何进行授权和职责分配,高级管理层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行为以及职业道德、管理风格等)层面进行监控。

    因此,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企业的内控体系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效能监察的功能作用,企业效能监察作为一种专门的监督形式,决不能游离于内控体系之外,而一定要在内控体系中承担特定的监督控制任务,充分发挥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这一优势。要通过效能监察,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用权行为监督,特别是对“三重一大”的监督,防范所属单位高层决策失误、用权不当等风险,维护良好的控制环境,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内控体系的有效性。

    (二)在构建惩防体系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好效能监察预防腐败的作用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有企业要贯彻落实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就要把中央的要求同企业内部的管理相融合,使惩防体系与企业的内控体系相统一。

    在惩防体系中,惩治与预防是有机统一的,惩治有力,能够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预防有效,能够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而效能监察既具有惩治的作用,也具有预防的作用。效能监察是在问本文来自中国美术高考站,没有暴露出来之前或问题尚在萌芽之时,针对问题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提前介入而开展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通过效能监察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腐败分子,这是惩治作用;在问题没有暴发或没有恶化之前,及早发现并进行纠正,堵塞管理漏洞,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是预防作用。但从整体上看,效能监察更侧重于预防,这也正是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因此,在企业构建惩防体系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研究,让效能监察在这个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

    国企效能监察要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效能监察的理论和实践都表明,效能监察要发挥好监督控制、防范风险的作用,就要对企业的各个所属单位、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

    (一)科学确定效能监察的工作任务

    “科学确定效能监察的工作任务”就是要用科学的理论作指导,以责任、目标为标准,来确定效能监察的工作任务。就是要减少效能监察“选题立项”的随意性,逐步改变“人多多干,人少少干,干一项算一项,能检查多大范围就检查多大范围”的状况。确定效能监察的工作任务,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效能监察的监控点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要对照易产生腐败、存在风险的所有重点部位、企业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按照预防腐败、防范经营风险的标准,确定效能监察的监督检查覆盖面,然后进一步确定效能监察的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要保证通过效能监察计划的落实,使所有的监察对象都受到监察,使所有的监控点都受到监控,真正起到预防腐败、防范风险的目的。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企业效能监察还做不到对所有风险点进行全面监控。在这种情况下,要对风险进行排队,首先解决风险较大的部位,把住关键环节,保证企业内部不出大的问题。

第9篇:督察部工作计划范文

兵马未动,编制先行。为有效实施跟着“财政资金”走,派驻财政监察必须配备优势“兵力”,邯郸市政府批准成立了5个财政监察组,并批准在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上增加5名正科级和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为派驻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随即,邯郸市财政部门及时跟进,制定了《邯郸市市级重点项目监察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派驻财政监察组的工作定位和职责,派驻财政监察组深入到派驻项目所属部门的业务活动中,就是为了履行财政对重点项目资金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职能,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

2009年3月,邯郸市财政部门首次筛选确定了6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派驻财政监察组深入项目所属单位,全程跟踪重点项目立项、项目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等,推行财政资金的会审、听证、备案等工作制度,对派驻项目单位进行定期综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督导单位整改。

2010年初,结合邯郸市财政监察重点工程任务,监察组通过筛选确定了11个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例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9.9亿元、赵王城遗址公园项目3.37亿元、邯郸至武安快速路城建段及立交桥项目6.81亿元等,涉及财政资金达33.27亿元。派驻财政监察组,是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督的最佳载体。派驻机构的监督重点不仅要放在预算执行环节,还要集中到预算编制环节;不仅要监督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还要渗透到财政收入征管领域。派驻人员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财政监管职能,使派驻财政监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自开展向重点项目派驻至今,派驻工作共筛选确定了23个重点项目,涉及财政资金达58.63亿元。派驻小组共向重点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16个,整改意见10个方面,涉及资金14.17亿元。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力地促进了重点项目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了重点项目资金的安全。

二、推行“一口对外”机制,创优财政发展环境

随着财政“大监督”理念的深化推进,邯郸市探索将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发展等思路融入到财政监督工作中,合理界定业务管理部门与专职监督部门所应共同履行的监督职责,形成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监督和专职监督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的长效监督机制。

2010年2月,根据上级指示,邯郸市财政局研究出台了《实行财政监督“一体化”检查制度的管理办法》,按照“统筹规划、一口对外”原则,组织协调各职能业务机构认真履行对外监督职责,提升财政监督效率,推动依法理财进程。一是统一制定检查计划。各职能业务机构每年3月份将当年监督检查计划报送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认真进行审核,取消不合理的检查,合并内容重复的检查,拟定全局财政监督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二是有效避免重复检查。各职能业务机构在年度检查计划批复后,在“统筹规划、一口对外”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全局监督检查计划分期分批开展检查工作,避免检查过于密集,以避免不同类型检查集中到同一被查单位,切实减轻被查单位负担。三是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实行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机制,在需要检查的事项涉及其他业务部门时,相关职能业务机构要积极协调其他业务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互相支持配合,从而减少监督检查成本,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

2011年,财政监督“一体化”机制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延伸,将审计署、审计厅和审计局的财政审计工作纳入“一体化”进程,实现横向对市直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纵向上级安排部署的各类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检查统一归口财政监督,实现了对外检查工作的“一个财政”局面。

推行对外检查“一体化”机制以来,邯郸财政监督工作实现了华丽转身:强化沟通协调能力,熟悉财政业务流程,干部综合素质得到了较大提升;统一对外交流声音,密切业务处室联系,为被查单位提供优质的财政服务;理顺沟通交流渠道,加快审计、检查意见反馈进程,极大地提高了监督检查工作效率。近年来,在民主评议和服务对象代表评分中,财政监督部门均被评为财政优秀窗口单位。

三、搭建即时监控平台,织密财政监督网络

从2009年7月份河北省即时分析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根据监控系统预警信息,邯郸市重点对改变项目用途以及公益性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2009年查出问题项目5个,涉及资金635.66万元。2010年,在河北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下,邯郸市提出以河北省的“财政一体化”系统为基础,通过程序设计对省、市、县三级财政业务数据进行统一管理,设置预警点和监控点,实现对指标下达、财政支出进度、拨付时间等事项全程监控预警,加快构建电子化财政监督数据管理及监控体系。

2010年2月,邯郸市财政部门成立课题攻关小组,选派人员赴广州调研电子化财政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并结合邯郸实际,研究制定了工作思路、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财政专项资金即时分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全面铺开。借助即时监控系统平台,省市县三级财政业务数据全面贯通,实现了上下级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的自动对接,打破了原有财政业务管理信息不对称,资金流转封闭运行、业务数据分散滞后等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