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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券商的区别精选(九篇)

证券与券商的区别

第1篇:证券与券商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经纪人;证券公司;法律地位

一、问题的提出

证券商是证券市场构成的主体要素之一,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着促进证券流转的枢纽功能。各国证券法对“证券商”一词的使用与定义不同。1999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未直接采用证券商这一概念,而规定了证券公司等概念。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二者均可从事经纪业务,也就是说,我国的两类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本文暂且将其称为证券公司经纪人,以区别于其他经纪人。

由于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广大投资者很难作出合适的证券投资选择,且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3条的规定,一般投资者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亲自参加交易,加之作为自然人(以佣金为收入来源的一类证券从业人员)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托于证券公司才能实现其证券经纪的功能,因而,证券公司经纪人便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证券公司经纪人的特点是并不为自己经营证券,而是为了完成委托人(投资者)的最低价购进或以最高价卖出证券的委托,与投资者的关系极为密切。证券经纪人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直接关系到投资风险的承担、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市场秩序的维护等。

二、国外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又取决于各国相关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问题,世界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而划分开来。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定为人,大陆法系则将它规定为行纪人或居间人。

(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之考察

现代社会,英美文化对各国影响极大,在证券界这种影响更是凸现耀眼,其中尤以美国的证券立法走在世界前列,为各国所效仿。

理论上,英美法认为,经纪人“通常是收取佣金为买方或卖方购买或出卖股票、债券、商品或劳务的人”[1].法律上,《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条第A款第4项把“经纪商”广泛地定义为“任何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该法注释中说明,经纪商“纯粹是代客买卖,担任委托客户之”[2].美国法院将他人买卖了证券,从事了证券业务,收取了佣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代顾客保管了资金或证券等作为判断经纪商的标准[3].根据英国有关商事法律规定,经纪人是受雇代表他人从事购买或售卖的一种人[4].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人。也就是说,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是投资人的人,证券买卖业务。那么,英美法系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呢?一般意义上的,是由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人(本人)[5].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及人的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自成一体,其涉及范围比大陆法系广泛得多。但英国法中的主要是委托,有关立法、判例和学说很少涉及法定。这是因为英美法中的家庭法律制度及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大陆法中法定的职能。在英美法中,有关商事都是委托,而且都是有偿的[6].其法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团体成员的内部关系。例如,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是人与被人的关系。第二,企业进行交易时形成所谓“企业交易”。企业本身须对其成员自由交易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负责。于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概念,即人不论是以被人名义,还是以人本人名义代被人为法律行为,不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被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人,都是。前者就是直接,后者是间接。一位美国法学家曾说:“广义乃是多种法律制度之综合,其所以范围渺无穷尽,自由世界的一切事物无不借此而推进。一个人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出售商品、代表自己接受财产的转让,与他自己亲自进行这些行为具有同样的效力。众所周知,假如没有制度,一切企业都将无法存在。”[7]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是这样呢?弗里德曼说:“任何声称是关系的最终真正及主要主题及目的,都是通过人的行动来构成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这是的核心。”[8]普通法强调的核心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并为了维护这样的确定性质而付出了代价,就是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到漠视,未能取得充分发展。故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广义概念,不仅承认大陆法中的“直接”关系,也承认大陆法中所谓“间接”关系[9],其间接(或隐名)主要指各种行纪关系及商经纪人等在商业活动中与委托人及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一切非商事性质的不公开人身份的关系[10].理论上,英美法系法建立在等同论的基础上,即认为人的行为等同于本人的行为。没有独立的行纪、居间制度,居间人、行纪人、拍卖人等都处于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经纪人、人、中间人成为同义词。无怪乎,《牛津英汉百科大辞典》将英文“Agent”译为人、经纪人、中间人、掮客等,因此,在广义概念的基础上,英美法系国家将证券公司经纪人定位于人无可非议,完全符合实务。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法律地位的考察

理论上,大陆法系法建立在区别论的基础上,严格区别委任(委托人与人的合同)与授权(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的权利),反映在法律上,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仅指人以被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系狭义的概念,学说上称之为直接。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与之应严予区别者,系所谓间接。所谓间接,系指以自己之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人与本人之间关系,而转移于本人之制度。由是可知,间接非属民法上所称之,只可谓为类似之制度而已。关于间接,民法仅于行纪设有特别规定,于其他情形,则依其内部法律关系处理之[11].“证券经纪商系接受客户委托,为他人计算买卖有价证券,收取佣金之许可事业”,“证券经纪商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买卖有价证券,乃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记算之交易”,“此所谓以自己名义为之,系指证券经纪商代客于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从事买卖,均以证券经纪商名义为之,而与该相对人订立契约即可。叫2可见,这里的证券公司经纪人不是人。在日本证券交易制度中,为了贯彻民法典上的狭义制度,将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证券公司名义为客户买卖证券规定为“佣金”,以区别于民事制度中的“一般”[13],并规定佣金适用《日本商法典》关于行纪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l5、16条更是明确规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或居间者为证券经纪商,很明显,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行纪人、居间人,而非人,当然,由于英美证券法律制度领导着世界的潮流,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也不免深受其影响,最明显的一例是日本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佣金”人,实质是行纪人,却仍沿用“”人的称谓。

三、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经纪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一)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论证

确定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同样要从它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入手。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我国理论界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经纪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有观点认为是证券交易行纪法律关系或证券交易居间法律关系。有观点则认为是信托关系。还有观点认为是经纪法律关系。立法上,对二者关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和混淆。首先,证券法第137条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条文本身就存在弊病。该条将证券公司经纪人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法律上讲,中介的含义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溯源。如前所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与中介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和中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同。有人认为中介业务就是接受委托,进行竞价,促成成交,通知委托者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等等[14],这与同为本条规定的业务有何区别呢?如何理解该条中规定的与中介的概念及其关系呢?其次,同为,民法通则与证券法规定有出入。根据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客户买卖证券。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民法通则采用狭义的定义,规定“必须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归于被人,则不得称为叫[15].也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名义在证交所进行交易,才为。然而,我国证券法第103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经纪人执行客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由此,我国证券法上的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制度不一致。再次,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同实务和合同法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专章规定了行纪和居间制度。这些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界定为行纪人、居间人,与民法通则的有关概念和规定一致,与证券法的有关内容有区别。如,合同法第4l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从该法草案的原条文”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的规定来看,其中的”商品“包括证券。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经纪人是行纪人。上述种种不同规定导致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那么,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应如何定位呢?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梁定邦先生说过:”民法的范畴是证券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没有任何专门的证券法可以孤立存在,所以他们亦要考虑民法及其他关于金融产品的法律的发展叫[16].其言下之意乃在于证券法应建立在民法的范畴之上。我们赞同这一观点。从法制系统工程来看,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法律概念和词语及其含义应该保持一致。否则,将使整个法律体系混乱,给执法者和受法者的执法子n受法造成巨大困难。从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言,虽然特别法优于基本法,但在法律概念上应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从几种相关制度的比较中探讨之。

1、委托和行纪的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为法定、指定、委托。委托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权的。委托和行纪在我国古已有之,民法通则中虽只明文规定了委托制度,但实务对行纪是肯定和保护的。合同法用专章,共10条条文规定行纪合同。就我国委托和行纪的有关规定与实务以及国外立法规定来看,二者存在以下区别:第一,身份不同。委托的人无须特殊身份,只要是一般民事主体即可。行纪人是多为具有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一般都具有商号身份,如信托商店、证券公司等。第二,名义不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委托的人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第三,行为效果不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委托的行为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行纪人,间接归于委托人。委托人与交易的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均由行纪人和相对人直接承担,然后再由行纪人转移给委托人。日本商法典第552条和台湾民法典第578条也有如此规定。第四,行为的范围不同。作为一般民事制度,委托的范围没有具体的限制,行纪却无此优遇。行纪人只能从事法律允许从事的业务。合同法第4l4、419条规定行纪人只能“从事贸易活动”、“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等。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对行纪的业务范围有限制。第五,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合同法第4l4条规定,行纪行为是有偿法律行为。

可见,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委托与行纪有明显的区别。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尽管证券交易的最终结果由投资者承担,但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以其名义入市交易、清算、交割并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实属行纪行为,不是委托。合同法第419条的规定正说明了证券公司经纪人是行纪人。区别和行纪的意义在于分清当事人及其责任。在行纪关系下,投资人只能与证券公司经纪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不涉及交易中的对方。集中交易时直接交易双方是证券公司经纪人。若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投资者无权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求偿。此种法律关系之弊病在于,如果证券公司经纪人不行使求偿权,投资者则会因不是当事人,没有求偿权,导致无法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避免此弊病,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特殊规定:“为使交易之效果在涉及民事责任或诉权时归于真正下单之投资人,证券交易法在l977年修正时,在第20条第4项规定:委托证券商以行纪名义买入或卖出之人,视为前项之取得人或出卖人”[17].就是说,将投资者视为证券交易的直接当事人,有权超越证券商,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台湾地区的这一修正弥补了将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为行纪关系的不足,值得参考。若将二者的关系确定为委托,那么,一旦出现交易纠纷或事故,权利、义务完全归于委托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经纪人无关,证券公司经纪人对证券市场和交易不负任何责任,投资者的利益必将无法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此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实务相谬。我国证券法将二者的关系规定为关系令人费解,似乎采用英美法系之概念,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不符,与我国合同法相冲突,与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合。

2、委托与居间的不同

古今中外,居间早已存在。合同法第23章专章共4条规定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民法通则虽对居间没有明文规定,但实务上一直承认居间。从有关立法和实务上看,委托和居间虽都建立在委托和信任的基础上,但二者区别很大。第一,行为的内容不同。委托人本人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内容,其处理的事物一般具有法律意义。而合同法第428条规定,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其所办理的事物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第二,行为的名义和目的不同。委托人以被人的名义为某一特定主体服务,对被人负责。而合同法第424、425条规定,居间人则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媒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负有诚实居间的义务。第三,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有偿,也可无偿。合同法第426、427条规定,居间是有偿的,但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

可见,委托与居间有着本质的不同。证券法律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居间业务,就是说,允许证券商接受委托,为他人报告订约机会,介绍买方和卖方,或为订约媒介促成其成交。我国证券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而是在第137条规定了“中介”二字。《中华大辞典》将中介解释为媒介。因此,我们认为,证券法规定的“中介业务”中实际上就有上述的居间业务。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的居间业务为数不少,理应受法律保护。有观点认为证券经纪商是居间人的观点与现代各国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甚相符[18].我们认为在一段时间内,随着行纪人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全面,可能会大量出现居间人和行纪人重叠的现象,单纯居间业务渐少,似无存在之必要,但长远看来,随着交易制度的完善、交易方式的科技化和市场的国际化,证券交易的方式呈多样化,居间人大有存在之必要。

3、行纪与信托的不同

我国理论界曾经称行纪为信托,因英美法上另有与行纪涵义完全不同的信托制度,为了区别行纪与信托而继续称行纪。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衡平法的用益权制度,其实质是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信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行纪和信托关系中,行纪人和受托人虽都基于信任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和处分特定财产,但二者之间存有许多不同。第一,性质不同。合同法第414条明确规定行纪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信托则是一种财产管理关系,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第二,当事人不同。行纪的当事人为委托人手口行纪人,信托的当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所有权属受托人,利益属受益人,且受益人不一定是委托人,通常为第三人。行纪关系的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均归于委托人,无分离的可能。第三,行为的内容不同。行纪人主要从事代客买卖等业务,而且必须服从委托人的指示。信托人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行为范围大于行纪人所能。第四,成立要件不同。信托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行纪则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第五,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19].第六,享有介入权不同。合同法第419条规定,在委托人无相反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于受托出售或购入的物品,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购入或售出。这就是行纪人的介入权。在信托关系中,为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受托人拥有介入权。

可见,在行纪与信托之间,将证券公司经纪人定位于行纪人较为贴切,与我国证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比较吻合。至于信托与委托、居间等的不同,无需赘述。关于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为经纪法律关系的观点,其所谓“经纪是指一方(经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20]我国台湾学者陈春山认为,所谓经纪依民法第576条之规定乃是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为动产之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受报酬之营业。所谓经纪商,依证券交易法第15、16条之规定,乃是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经纪或居间之业务者21.对经纪的这种解释及其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实际上都是对行纪的有关规定,甚至条文中采用的字眼就是“行纪”。我们同意这种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务及其即将生效的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经纪法律关系,而是明确规定了行纪法律关系,再无必要规定一个与行纪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经纪法律关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法律环境下,我国的民法范畴决定了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的关系应是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应是行纪人或居间人,而不是人。

(二)交易中作为行纪人的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I.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权利。第一,证券公司经纪人向投资者收取委托买卖保证金或者托买证券的价款或托卖的证券的权利。《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4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41、42、4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这一权利对于保证证券买卖成交后的即时交割,维护证券公司的利益和交易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处开设的资金账户或证券专户中,仍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和证券,可以不再向证券公司交付资金或证券。第二,收取佣金的权利。证券公司给投资者移交完证券交易的结果后,有权依法定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我国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都规定了缴纳佣金的具体标准,并规定证券公司如遇委托人不交纳佣金的,有权从其资金专户或交保的资金中扣除。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不得收取佣金。第三,有权要求投资者及时履行交割证券或交割代价或受领委托买进的证券。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71、72条的相关规定。第四,解除委托合同,处分委托人所交付的财产的权利。不论在一般的行纪合同中,还是在证券委托买卖合同中,法律都赋予行纪人在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时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对委托人财物的处分权,实质上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交付的资金或证券所享有的质权性质的权利。本权利的适用对象是投资者不按期履行交割义务的违约行为。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45条的规定。第五,证券公司经纪人的留置权。证券公司经纪人在投资者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与债务有关的财产予以扣留,经过一定宽限期后,投资者仍不履行债务的,证券公司经纪人有就该项财产折价或卖得价款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证券公司经纪人的留置权。该权利针对投资者的各种违约行为而设置,并且只有在给投资者一定的宽限期之后才可完全行使。《合同法》第422条规定了行纪人的留置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46条规定了证券商的留置权。

2、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义务。第一,忠实地履行投资者委托的事项。证券公司经纪人必须根据投资者的要求,为投资者利益考虑,选择对投资者最有利的条件,及时完成受托各项事项。《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60条和《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第42条也有此类规定。这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的秩序出发的。第二,向投资者交付为其卖出证券取得的价款或为其购进的证券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l40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71条的规定。第三,向投资者及时报告交易结果的义务。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69条的规定。第四,对投资者委托的事项保密的义务。《证券法》第38条规定广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第39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2条也有规定。第五,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和证券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经纪人在占有资者进行交易所买入的证券或将要卖出的证券以及相关资金时,负有保管的义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第4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6l条的规定。

(三)交易中作为居间人的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1、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权利。第一,收取报酬权。该权利是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一项主要权利。证券公司经纪人完成居间事务后,有权向委托人或向双方当事人请求报酬。这是居间的有偿性决定的。合同法第424、426条进行了规定。第二,居间费用返还请求权。证券公司经纪人为完成居间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应该由委托人承担。通常情况下,证券公司经纪人所收费用包括在报酬内,如果所收报酬不包括此费用,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费用。合同法第426、427条予以规定。

2、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义务。第一,向委托人忠实而尽力地报告买卖机会或媒介的义务。根据投资者的委托,证券公司经纪人应该将自己掌握的交易市场行情及相关事项如实报告给投资者,以促使双方成交。合同法第425条规定之。第二,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证券公司经纪人即负有隐名的义务。在经济交往中,为了保守交易上的秘密,证券公司经纪人对在居间活动中获悉的有关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各种信息、成交机会等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损害赔偿的义务。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证券公司在从事居间活动时,违反自己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总之,我们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行纪人或居间人,其权利义务是行纪人或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对我国证券法将其作为人的规定极有必要予以解释为适用行纪人或居间人的有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将《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理顺,保证法律的统一,发挥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规范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

注释:

①吴弘,证券法论[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53、54、55。

②潘金生主编,中外证券法规资料汇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771。

③张育军,美国证券立法与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99。

④董安生主编,英国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88。

⑤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84。

⑥[10]陶希晋、佟柔主编,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259、265。

⑦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988.415。

⑧何美欢,香港法(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6。

⑨罗伯特·霍恩等,德国私法与商法[M],1982年英文,226。

[11]王泽鉴著。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则[M],台北:三民书局,l996.364。

[12]吴光明著,证券交易法[M].台北:三民书局,1996.113。

[13]参见JapaneseSecuritiesRegulation,p.138。

[14]李双元,李晓阳主编,现代证券法律与实务[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199。

[15]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87。

[16]梁定邦:证券法的领域(J)。载中国证监会主编。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1。

[17]余雪明、证券交易法[M].台北: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1990.128。

[18]王家福等,合同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301。

第2篇:证券与券商的区别范文

企业核心竞争力概念的提出源于80年代的日美经济竞争。经过深入的观察和研究,经济学者发现在竞争中获胜的企业无一例外地在某些方面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且这种优势来源于企业在资源、技术、内部机制或价值观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和垄断地位,于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概念应运而生。

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监管的日益严谨及证券业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券商经过10年的粗放式发展后,也愈来愈发现培育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并开始对其进行探索及研究。

笔者作过一次较广泛的券商调研,发现许多券商对于核心竞争力进行了思考,并得出了很有价值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券商业务关联结构的构造与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及其持久的竞争优势的获得有极大的关系。

券商业务关联结构与其核心能力的关系

我国券商业务主要由自营业务、承销业务及经纪业务三大块传统业务组成,在机构上也相应地设有经管总部、投行总部及资产管理总部三大业务主体。但由于券商发展的历史特点,我国券商三大主要业务之间关联度很差,三大业务部门各自为战,缺乏信息沟通,更谈不上业务上的支持与联合,使许多可以共享的资源及基础活动得不到共享,极大地影响了券商的进一步发展。

国内某券商曾就阻碍其发展的因素作过一次调查,其主要结论如下:

1.目前阻碍券商进一步高速成长的最重要因素仍来自于公司内部,而外部因素如监管过严等则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

2.公司制度性因素成为目前阻碍券商进一步高速成长的最重要因素,具体说就是激励机制不足和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够。这充分说明券商内部各部门配合协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其事业发展的重要制度;

3.从业时间越长的员工越是将各部门的配合问题放在第一位。这说明各部门配合不力是券商积恶难去的一个老问题;

4.管理部门将各部门的配合问题作为第一位的因素。其实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实际上就是一个管理问题,管理部门将这个问题提出来,一方面说明这个问题管理部门体会得最深刻,另一方面说明券商现有的制度还不能使管理部门很好地解决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5.不仅员工在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时感到配合不力,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在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时也感到不尽如人意。

笔者调研的结果表明,上述结论对我国券商来说具有普遍的意义,各业务部门间缺乏协调与合作、各业务单元间缺乏关联,已成为制约我国券商发展的一大主要问题。

随着证券业竞争态势的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券商已意识到构造自身竞争优势的迫切性,在经营管理上大下功夫。但由于我国券商的发展时间很短,且业务发展的粗放式进程使其核心能力大都未能形成。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随着证券业竞争的市场化以及券商自身能力的积累,今后将是我国券商形成各自特殊核心能力及竞争优势的时期。

本文认为,券商竞争优势的获得主要在于券商必须培育出可持久的企业核心能力,券商的核心能力是其持续性竞争优势的主要源泉。根据企业核心竞争力理论,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多方面技能和企业运行机制的有机融合,是企业不同业务单元、不同技术系统、管理系统及技能的有机结合。其不仅仅表现为关键业务、关键技术、关键资源或企业的运行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之间的有机融合,是各种能力的提升。

对于核心竞争力有个很形象的解释。如券商这样的多样化公司就像一棵大树,树干和主枝是核心产品,分枝是业务单元,树叶、花朵和果实是最终产品,提供养分、维系生命、稳固树身的根就是核心竞争能力。它是公司内部如何协调纷繁复杂的生产技能和过程的知识及信息的汇总,是凝聚公司现有多种业务的“胶水”。

综上所述,券商的核心竞争力强调的是公司内部的协调机制。它不仅仅是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更应该是各种业务在技能、资源、管理等多方面的融合,尤其是提供与实现这种融合的企业运行机制。因此目前对于券商来说,合理构造自己的业务结构,使多项业务形成关联,并在制度及机构上作出相应安排,确保这种融合的实施,是券商构造其核心竞争力的当务之急。

券商业务关联结构三原则

经过一轮高速增长时期,我国券商正从强调增长转向强调效益,这也是全球经济的共同特点。笔者认为,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券商应以业务组合规划策略代替业务单元策略,寻求业务单元间的关联,发挥业务单元间的协同效应,使各业务单元可彼此共享基础性和辅活动,从而降低成本或促进差异性,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而实现这一战略的关键是合理构造券商业务结构,寻求最佳业务单元组合,以形成券商的核心竞争力和持久的竞争优势,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项原则

构造券商业务关联结构首先要选择相应的业务单元,构成券商业务关联结构的每项业务最好是券商的强项业务,是券商拥有最多资源的业务,因而也是券商最易成功、效益最好的业务。因此券商业务关联结构的第一条原则即强项原则。一般来说,券商强项来自以下几方面:

1.过去成功业务的经验。如果券商在某项业务上获得较大成就,表明券商就该项业务形成了较丰富的成功经验,积累了大量人力资源、客户资源、销售网络资源和关系资源,该项业务自然是券商的强项业务。

2.特殊的背景及关系。券商与企业、行业部门或地方政府的特殊关系,是券商强项的另一重要来源。这种良好的关系资源,将有助于券商选择细分市场,实施差异化战略。因此券商应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及时培育并长期保持这种紧密关系。

3.研究强项。券商对于某些问题特别的研究力量将有助于券商形成业务的创新能力,从而构成其相对强项。国内某券商在全公司范围内的一次问卷调查表明,研究力量对券商各项业务具有强大的支持作用,尤其是对营业部及经纪业务的强有力的支持作用。

4.成本强项。券商在何处形成规模或多项业务分担成本的状况,将使券商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这样的一些业务相对成为券商强项业务。如申银万国在经纪业务上,由于形成了有效的资讯及管理等支持体系,从而具有了相对其他券商经纪业务的成本优势。

5.财务强项。如果券商能够对外界变化有快速的反应能力,在财务和其他资源方面能对业务单位的变化提供支持,则该券商在创新业务上也会具有强项。

6.资金强项。如果券商有大量的现金流或畅通的融资渠道,这无疑将给券商在许多业务方面带来优势。

经过10年的发展,应该说我国券商已积累了多个强项,各自在许多方面形成了相对优势。但是许多券商未能发现这种优势的重要性,从而未能有意识地积累和强化这种优势,更未能有意识地对其进行协调与组合,使得这种优势没有在券商发展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券商的一项紧迫的工作就是客观地、理性地分析与找寻自身的相对强项,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这种优势、利用这种优势。

二、低成本原则及歧异性原则

券商业务关联结构构造的第二个中心问题是其在证券业中的相对地位,也即券商在证券业中的定位问题。在目前证券业结构并不理想、行业平均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定位合理的券商仍然可能获取较高的收益率,其根本基础是持久性竞争优势,特别是两种基本的竞争优势:低成本和歧异性。券商在证券业所具有的优势或劣势的显著性最终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对相对成本和歧异性有所作为,因此券商的业务关联结构应在相对成本及歧异性方面作出反应。

券商低成本战略的目标是成为证券业中经营成本最低的券商,并将低成本地位转化为高收益,从而取得高于证券业平均水平的收益。券商成本优势的来源包括追求规模经济、特殊资源(如与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特殊产品或服务及创新能力等因素。

尽管券商可依赖低成本战略来获得竞争优势,但仍必须在相对竞争对手标新立异的基础上创造优先的竞争地位,它保证券商为获取满意的市场份额而进行的必要的让利行为不会抵消低成本优势,从而确保领先于证券业平均收益水平。在歧异战略的指导下,券商应力求就客户广泛重视的一些方面在产业内独树一帜。它可选择许多客户视为重要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如并购、项目融资),或某一特定区域(如东部沿海、中西部等),以某种独特的方式来满足客户的要求,它将依靠该种独特的地位而获得溢价的报酬。歧异战略的基础是产品本身或服务、客户种类及地区分布、销售服务体系等因素。

因此,券商的歧异战略必须基于上述强项原则,分析自身的优势,合理选择构成业务关联结构的业务单元,并在下述关联原则的指导下,寻求各业务单元间的有机关联,使之协同作战,发挥整体优势,实现低成本战略和歧异性战略,从而真正实现规模效益。

三、关联原则

券商通常同时开展多项业务,但目前券商业务间(特别是经纪、自营、投行三大业务)缺乏相互关联,无法协同作战,大大影响了券商的经营能力。本文认为,券商业务结构构造的第三条原则是关联原则。即券商各业务单元应相互支持,彼此共享某些基础价值活动、分担某些成本,这样业务单元关联也可转变为券商竞争优势。

业务关联源于共同的客户、销售渠道、技术和其他因素,不同业务单元间基本技能或管理特定类型活动的经营手段的转化,业务单元之间有可能共享某些基本的价值活动并分担某些成本,业务关联即由此产生。如果关联带来的共享所降低的成本或增加的产品歧异性足以超过共享成本,而且竞争对手难以在这种共享方面相匹敌,那么共享活动能导致持续性的竞争优势。

目前来看,券商各业务单元至少可在下列方面构成关联:研究、信息等后勤支持活动;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及上市公司等客户服务网络;研究、投行、自营及经纪业务间的纵向支持系统等。

我们不应孤立地看待本文提出的券商业务三原则,而应该看到这三条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其关系十分紧密,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互相配合。简单来说,可将其关系概括为:业务结构中每项业务单元的选择要符合强项原则,业务单元的组合要遵循关联原则,其最终的组合结果要达到低成本原则和歧异原则。

实施券商业务关联

的制度与机构安排

一、区域性管理制度

券商区域性管理即指实行授权,设立区域性的管理总部,证券营业部作为法人在区域性管理总部的领导下从事工作,这种模式近年来已被许多券商所采用。它实质上是券商业务间的横向整合。

经济、文化的地域性是券商区域管理总部存在的基础。由于地区性的差异,各地经济、文化生活带有浓厚的区域性特点,如果能植根于本地,必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目前券商大多有了业务匆匆而来,办完事又匆匆而去,难以与服务对象形成鱼水相融的关系。据统计,作为上市主承销商而又能接到第一次配股业务的不到30%,从而影响券商业务的持续发展。目前许多券商争当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务顾问,可以说是对这一失误的纠正。从目前营业部的人员、知识构成来看,还难以承担如此重任,而总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当程度上受经济效益驱动,难以在投资意识和投资群体上进行引导和培育,相对来看,区域性管理总部却具有这方面的优势,同时也有这种能力。

从效益成本来看,目前全国性券商的投资银行部、研究发展部大部分按行业分工来设置,二级市场的调研工作也是这样,当然依据专业的分工有重要意义,但从效益成本的角度看不合算。800多家上市公司分散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如果以行业划分,难免有许多重复性工作。如果能以一定的区划为基础,特别是依托营业部,发挥地区证券营业部的桥头堡作用,不但能节约成本,还能建立区域资料库,形成业务的持续发展力。

区域性管理总部(分公司)作为授权法人,不应设置过多职能部门,在有限的岗位中要强化三项职能:

第一项是营业部的服务与风险控制职能,促进营业部的竞争能力。

第二项是区域性市场培植职能。区域性管理总部要注意在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中的形象,精心耕耘和开拓区域内的市场和业务,才能为券商未来的发展提供市场,这还包括对区域内潜质企业的发现与培育。

第三项是区域性信息反馈职能。区域性管理总部负有向公司提供本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特殊企业等各类信息的义务。

二、业务链管理制度

业务链管理制度是指对券商的多项业务进行纵向整合,在该券商的范围内将不同的业务或其他经济过程结合起来综合管理,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发挥协同效应。这种管理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寻找各业务间的关联,构造各业务间的联系,互相支持,联合作战,发挥整体竞争优势。

一般来说,券商业务间的链接关系有以下几种:

1.向前链接,即券商某项业务可通过供给与其他业务发生关联。如券商投行业务中积淀下来的各类证券可成为其自营业务的原材料,从而构成与自营业务的向前链接。事实上广发证券等券商已认识到二者间的关联,在实际运作中已将两者结合操作,共同考核,共同结算。

2.向后链接,即券商某项业务通过需求与其他业务发生链接。如上例中的券商自营业务与其投行业务就是向后链接。同样,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行业务及经纪业务对研究的依赖越来越大,从而与其研究业务也构成向后链接。

3.投入关联,即券商各业务部门间资源及管理等投入上的关联。它可用“投入系数”衡量,该系数的经济含义为券商某一业务所需要的其他业务部门的投入量。该系数有助于寻求券商各业务间结构比例的量化指标,并为券商业务结构比例的合理性提供判别标准。如根据券商直接创利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与投行业务)对研究业务的依赖,可以判断目前券商研究业务在整个业务结构中的比例偏小,券商业务结构存在不合理,应该加大对研究的投入与整合。

三、信息流动机制与数字化管理制度

券商业务关联的核心纽带应是信息,券商各业务部门经营及业务信息的顺畅流动、广泛共享是其业务关联形成的基础。为此券商应采取新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技术。

事实上,一场新的管理革命正在广泛兴起,那就是数字化管理革命。它以企业内部信息的数据化及指标化为基础。在信息时代,对一个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对内部信息的分析与利用,因为内部信息记载了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只有通过一套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才能迅速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企业的发展就是这样一个不断纠正的信息反馈过程。但目前国内大多数券商机构尚无专门的信息收集与处理中心,更缺乏明确的信息流动机制,信息的采集、处理、流动处于无序状态,各业务部门信息不能及时传递至决策层,也无专门机构对各业务部门的信息进行归并综合分析,提出决策参考意见。这种信息流动机制的缺陷极大地妨碍了券商向现代化经营管理的转变。

为此,券商应制订公司内部信息收集及流动机制,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业务信息文档管理责任,建立公司内部信息网及中心数据库,使各类信息在严格权限控制下顺畅地流动并得到广泛共享。中心数据库可以及时采集并处理各业务机构的业务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与综合,从而实现对公司及各业务部门经营业绩的评估,以及诸如客户构成、资产状况等的分析,并以可比的指标及数据形式提供给领导,作为公司决策的参考。

券商业务关联的试验与建议

一、已有关联试验的分析

1.投行与自营的关联

券商投行业务中由于包销会积淀一些股票,造成券商持股现实。但券商对这些股票的持有不是作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而是要在二级市场上以合适价格兑现来获得收益。而二级市场运作业务的优势在自营部门而不在投行部门。如果投行部门为了保证其业务的连贯性,强揽积淀股票的二级市场兑现,要么由于缺乏专业性而影响收益,要么就得扩充自身机构,造成小而全的局面,同样是效益不高。

由此可见,投行业务与自营业务内部事实上形成了一定的纵向关联,目前国内已有券商将两部门打通营运,作出了成功试验。

另外,由于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特别是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引入,投行业务也需要自营部门的协助,从新股的二级市场前景、价格空间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此服务于认购机构和争取认购机构,从而保证新股的顺利发行。反过来,投行业务可以自身对企业的较充分的认识,向自营业务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甚至可以是券商自己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参考论证信息。关键的是这种信息流通机制要制度化,以确保其畅流。

2.经纪业务与研究的关联

经纪业务与研究的关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研究对营业部的服务与支持,以扩大公司经纪业务量和经纪业务效益。如国内某大券商具有逾百家营业部,其研究所对各营业部实行统一的资讯服务,减少各营业部的投入,精简了营业部人员编制,大大提高了其规模效益。经纪业务与研究关联的另一方面是,通过研究对基金的服务获得基金的分席位,从而扩大券商经纪业务份额。

二、研究对券商各项业务的支持分析

券商研究水平与能力对其业务的支持作用是很大的,随着我国证券业的不断发展,这点已为业界普遍认同。上面已谈到研究对经纪业务的关联与支持,事实上,随着新股发行制度的演变,目前的新股发行方式对券商的整体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对券商研究能力的要求则更高。仅以新股定价来说,就需要券商对该企业所处行业、该企业自身经营情况,以及其在二级市场的前景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这些绝不是券商投行部门能做到的,需要其研究部门的全力支持。

同样,券商的自营业务更是离不开研究部门的支持,只是目前许多券商在自营部门下另设了研究部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许多弊端。它一方面造成券商各业务部门的“小而全”格局,另一方面则削减了公司整体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这种低水平重复带来低效益的现象实不应出现在券商机构。券商应该整合全机构的研究力量,提高整体研究能力,以支持和推动各项业务的开展和发展。

三、研究对业务信息的综合把握及对业务关联的敏感捕捉。

第3篇:证券与券商的区别范文

企业核心竞争力概念的提出源于80年代的日美经济竞争。经过深入的观察和研究,经济学者发现在竞争中获胜的企业无一例外地在某些方面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且这种优势来源于企业在资源、技术、内部机制或价值观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和垄断地位,于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概念应运而生。

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监管的日益严谨及证券业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券商经过10年的粗放式发展后,也愈来愈发现培育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并开始对其进行探索及研究。

笔者作过一次较广泛的券商调研,发现许多券商对于核心竞争力进行了思考,并得出了很有价值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券商业务关联结构的构造与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及其持久的竞争优势的获得有极大的关系。

券商业务关联结构与其核心能力的关系

我国券商业务主要由自营业务、承销业务及经纪业务三大块传统业务组成,在机构上也相应地设有经管总部、投行总部及资产管理总部三大业务主体。但由于券商发展的历史特点,我国券商三大主要业务之间关联度很差,三大业务部门各自为战,缺乏信息沟通,更谈不上业务上的支持与联合,使许多可以共享的资源及基础活动得不到共享,极大地影响了券商的进一步发展。

国内某券商曾就阻碍其发展的因素作过一次调查,其主要结论如下:

1.目前阻碍券商进一步高速成长的最重要因素仍来自于公司内部,而外部因素如监管过严等则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

2.公司制度性因素成为目前阻碍券商进一步高速成长的最重要因素,具体说就是激励机制不足和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够。这充分说明券商内部各部门配合协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其事业发展的重要制度;

3.从业时间越长的员工越是将各部门的配合问题放在第一位。这说明各部门配合不力是券商积恶难去的一个老问题;

4.管理部门将各部门的配合问题作为第一位的因素。其实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实际上就是一个管理问题,管理部门将这个问题提出来,一方面说明这个问题管理部门体会得最深刻,另一方面说明券商现有的制度还不能使管理部门很好地解决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5.不仅员工在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时感到配合不力,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在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时也感到不尽如人意。

笔者调研的结果表明,上述结论对我国券商来说具有普遍的意义,各业务部门间缺乏协调与合作、各业务单元间缺乏关联,已成为制约我国券商发展的一大主要问题。

随着证券业竞争态势的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券商已意识到构造自身竞争优势的迫切性,在经营管理上大下功夫。但由于我国券商的发展时间很短,且业务发展的粗放式进程使其核心能力大都未能形成。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随着证券业竞争的市场化以及券商自身能力的积累,今后将是我国券商形成各自特殊核心能力及竞争优势的时期。

本文认为,券商竞争优势的获得主要在于券商必须培育出可持久的企业核心能力,券商的核心能力是其持续性竞争优势的主要源泉。根据企业核心竞争力理论,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多方面技能和企业运行机制的有机融合,是企业不同业务单元、不同技术系统、管理系统及技能的有机结合。其不仅仅表现为关键业务、关键技术、关键资源或企业的运行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之间的有机融合,是各种能力的提升。

对于核心竞争力有个很形象的解释。如券商这样的多样化公司就像一棵大树,树干和主枝是核心产品,分枝是业务单元,树叶、花朵和果实是最终产品,提供养分、维系生命、稳固树身的根就是核心竞争能力。它是公司内部如何协调纷繁复杂的生产技能和过程的知识及信息的汇总,是凝聚公司现有多种业务的“胶水”。

综上所述,券商的核心竞争力强调的是公司内部的协调机制。它不仅仅是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更应该是各种业务在技能、资源、管理等多方面的融合,尤其是提供与实现这种融合的企业运行机制。因此目前对于券商来说,合理构造自己的业务结构,使多项业务形成关联,并在制度及机构上作出相应安排,确保这种融合的实施,是券商构造其核心竞争力的当务之急。

券商业务关联结构三原则

经过一轮高速增长时期,我国券商正从强调增长转向强调效益,这也是全球经济的共同特点。笔者认为,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券商应以业务组合规划策略代替业务单元策略,寻求业务单元间的关联,发挥业务单元间的协同效应,使各业务单元可彼此共享基础性和辅活动,从而降低成本或促进差异性,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而实现这一战略的关键是合理构造券商业务结构,寻求最佳业务单元组合,以形成券商的核心竞争力和持久的竞争优势,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项原则

构造券商业务关联结构首先要选择相应的业务单元,构成券商业务关联结构的每项业务最好是券商的强项业务,是券商拥有最多资源的业务,因而也是券商最易成功、效益最好的业务。因此券商业务关联结构的第一条原则即强项原则。一般来说,券商强项来自以下几方面:

1.过去成功业务的经验。如果券商在某项业务上获得较大成就,表明券商就该项业务形成了较丰富的成功经验,积累了大量人力资源、客户资源、销售网络资源和关系资源,该项业务自然是券商的强项业务。

2.特殊的背景及关系。券商与企业、行业部门或地方政府的特殊关系,是券商强项的另一重要来源。这种良好的关系资源,将有助于券商选择细分市场,实施差异化战略。因此券商应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及时培育并长期保持这种紧密关系。

3.研究强项。券商对于某些问题特别的研究力量将有助于券商形成业务的创新能力,从而构成其相对强项。国内某券商在全公司范围内的一次问卷调查表明,研究力量对券商各项业务具有强大的支持作用,尤其是对营业部及经纪业务的强有力的支持作用。

4.成本强项。券商在何处形成规模或多项业务分担成本的状况,将使券商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这样的一些业务相对成为券商强项业务。如申银万国在经纪业务上,由于形成了有效的资讯及管理等支持体系,从而具有了相对其他券商经纪业务的成本优势。

5.财务强项。如果券商能够对外界变化有快速的反应能力,在财务和其他资源方面能对业务单位的变化提供支持,则该券商在创新业务上也会具有强项。

6.资金强项。如果券商有大量的现金流或畅通的融资渠道,这无疑将给券商在许多业务方面带来优势。

经过10年的发展,应该说我国券商已积累了多个强项,各自在许多方面形成了相对优势。但是许多券商未能发现这种优势的重要性,从而未能有意识地积累和强化这种优势,更未能有意识地对其进行协调与组合,使得这种优势没有在券商发展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券商的一项紧迫的工作就是客观地、理性地分析与找寻自身的相对强项,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这种优势、利用这种优势。

二、低成本原则及歧异性原则

券商业务关联结构构造的第二个中心问题是其在证券业中的相对地位,也即券商在证券业中的定位问题。在目前证券业结构并不理想、行业平均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定位合理的券商仍然可能获取较高的收益率,其根本基础是持久性竞争优势,特别是两种基本的竞争优势:低成本和歧异性。券商在证券业所具有的优势或劣势的显著性最终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对相对成本和歧异性有所作为,因此券商的业务关联结构应在相对成本及歧异性方面作出反应。

券商低成本战略的目标是成为证券业中经营成本最低的券商,并将低成本地位转化为高收益,从而取得高于证券业平均水平的收益。券商成本优势的来源包括追求规模经济、特殊资源(如与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特殊产品或服务及创新能力等因素。

尽管券商可依赖低成本战略来获得竞争优势,但仍必须在相对竞争对手标新立异的基础上创造优先的竞争地位,它保证券商为获取满意的市场份额而进行的必要的让利行为不会抵消低成本优势,从而确保领先于证券业平均收益水平。在歧异战略的指导下,券商应力求就客户广泛重视的一些方面在产业内独树一帜。它可选择许多客户视为重要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如并购、项目融资),或某一特定区域(如东部沿海、中西部等),以某种独特的方式来满足客户的要求,它将依靠该种独特的地位而获得溢价的报酬。歧异战略的基础是产品本身或服务、客户种类及地区分布、销售服务体系等因素。

因此,券商的歧异战略必须基于上述强项原则,分析自身的优势,合理选择构成业务关联结构的业务单元,并在下述关联原则的指导下,寻求各业务单元间的有机关联,使之协同作战,发挥整体优势,实现低成本战略和歧异性战略,从而真正实现规模效益。

三、关联原则

券商通常同时开展多项业务,但目前券商业务间(特别是经纪、自营、投行三大业务)缺乏相互关联,无法协同作战,大大影响了券商的经营能力。本文认为,券商业务结构构造的第三条原则是关联原则。即券商各业务单元应相互支持,彼此共享某些基础价值活动、分担某些成本,这样业务单元关联也可转变为券商竞争优势。

业务关联源于共同的客户、销售渠道、技术和其他因素,不同业务单元间基本技能或管理特定类型活动的经营手段的转化,业务单元之间有可能共享某些基本的价值活动并分担某些成本,业务关联即由此产生。如果关联带来的共享所降低的成本或增加的产品歧异性足以超过共享成本,而且竞争对手难以在这种共享方面相匹敌,那么共享活动能导致持续性的竞争优势。

目前来看,券商各业务单元至少可在下列方面构成关联:研究、信息等后勤支持活动;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及上市公司等客户服务网络;研究、投行、自营及经纪业务间的纵向支持系统等。

我们不应孤立地看待本文提出的券商业务三原则,而应该看到这三条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其关系十分紧密,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互相配合。简单来说,可将其关系概括为:业务结构中每项业务单元的选择要符合强项原则,业务单元的组合要遵循关联原则,其最终的组合结果要达到低成本原则和歧异原则。

实施券商业务关联

的制度与机构安排

一、区域性管理制度

券商区域性管理即指实行三级授权,设立区域性的管理总部,证券营业部作为三级法人在区域性管理总部的领导下从事工作,这种模式近年来已被许多券商所采用。它实质上是券商业务间的横向整合。

经济、文化的地域性是券商区域管理总部存在的基础。由于地区性的差异,各地经济、文化生活带有浓厚的区域性特点,如果能植根于本地,必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目前券商大多有了业务匆匆而来,办完事又匆匆而去,难以与服务对象形成鱼水相融的关系。据统计,作为上市主承销商而又能接到第一次配股业务的不到30%,从而影响券商业务的持续发展。目前许多券商争当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务顾问,可以说是对这一失误的纠正。从目前营业部的人员、知识构成来看,还难以承担如此重任,而总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当程度上受经济效益驱动,难以在投资意识和投资群体上进行引导和培育,相对来看,区域性管理总部却具有这方面的优势,同时也有这种能力。

从效益成本来看,目前全国性券商的投资银行部、研究发展部大部分按行业分工来设置,二级市场的调研工作也是这样,当然依据专业的分工有重要意义,但从效益成本的角度看不合算。800多家上市公司分散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如果以行业划分,难免有许多重复性工作。如果能以一定的区划为基础,特别是依托营业部,发挥地区证券营业部的桥头堡作用,不但能节约成本,还能建立区域资料库,形成业务的持续发展力。

区域性管理总部(分公司)作为授权法人,不应设置过多职能部门,在有限的岗位中要强化三项职能:

第一项是营业部的服务与风险控制职能,促进营业部的竞争能力。

第二项是区域性市场培植职能。区域性管理总部要注意在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中的形象,精心耕耘和开拓区域内的市场和业务,才能为券商未来的发展提供市场,这还包括对区域内潜质企业的发现与培育。

第三项是区域性信息反馈职能。区域性管理总部负有向公司提供本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特殊企业等各类信息的义务。

二、业务链管理制度

业务链管理制度是指对券商的多项业务进行纵向整合,在该券商的范围内将不同的业务或其他经济过程结合起来综合管理,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发挥协同效应。这种管理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寻找各业务间的关联,构造各业务间的联系,互相支持,联合作战,发挥整体竞争优势。

一般来说,券商业务间的链接关系有以下几种:

1.向前链接,即券商某项业务可通过供给与其他业务发生关联。如券商投行业务中积淀下来的各类证券可成为其自营业务的原材料,从而构成与自营业务的向前链接。事实上广发证券等券商已认识到二者间的关联,在实际运作中已将两者结合操作,共同考核,共同结算。

2.向后链接,即券商某项业务通过需求与其他业务发生链接。如上例中的券商自营业务与其投行业务就是向后链接。同样,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行业务及经纪业务对研究的依赖越来越大,从而与其研究业务也构成向后链接。

3.投入关联,即券商各业务部门间资源及管理等投入上的关联。它可用“投入系数”衡量,该系数的经济含义为券商某一业务所需要的其他业务部门的投入量。该系数有助于寻求券商各业务间结构比例的量化指标,并为券商业务结构比例的合理性提供判别标准。如根据券商直接创利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与投行业务)对研究业务的依赖,可以判断目前券商研究业务在整个业务结构中的比例偏小,券商业务结构存在不合理,应该加大对研究的投入与整合。

三、信息流动机制与数字化管理制度

券商业务关联的核心纽带应是信息,券商各业务部门经营及业务信息的顺畅流动、广泛共享是其业务关联形成的基础。为此券商应采取新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技术。

事实上,一场新的管理革命正在广泛兴起,那就是数字化管理革命。它以企业内部信息的数据化及指标化为基础。在信息时代,对一个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对内部信息的分析与利用,因为内部信息记载了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只有通过一套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才能迅速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企业的发展就是这样一个不断纠正的信息反馈过程。但目前国内大多数券商机构尚无专门的信息收集与处理中心,更缺乏明确的信息流动机制,信息的采集、处理、流动处于无序状态,各业务部门信息不能及时传递至决策层,也无专门机构对各业务部门的信息进行归并综合分析,提出决策参考意见。这种信息流动机制的缺陷极大地妨碍了券商向现代化经营管理的转变。

为此,券商应制订公司内部信息收集及流动机制,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业务信息文档管理责任,建立公司内部信息网及中心数据库,使各类信息在严格权限控制下顺畅地流动并得到广泛共享。中心数据库可以及时采集并处理各业务机构的业务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与综合,从而实现对公司及各业务部门经营业绩的评估,以及诸如客户构成、资产状况等的分析,并以可比的指标及数据形式提供给领导,作为公司决策的参考。

券商业务关联的试验与建议

一、已有关联试验的分析

1.投行与自营的关联

券商投行业务中由于包销会积淀一些股票,造成券商持股现实。但券商对这些股票的持有不是作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而是要在二级市场上以合适价格兑现来获得收益。而二级市场运作业务的优势在自营部门而不在投行部门。如果投行部门为了保证其业务的连贯性,强揽积淀股票的二级市场兑现,要么由于缺乏专业性而影响收益,要么就得扩充自身机构,造成小而全的局面,同样是效益不高。

由此可见,投行业务与自营业务内部事实上形成了一定的纵向关联,目前国内已有券商将两部门打通营运,作出了成功试验。版权所有

另外,由于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特别是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引入,投行业务也需要自营部门的协助,从新股的二级市场前景、价格空间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此服务于认购机构和争取认购机构,从而保证新股的顺利发行。反过来,投行业务可以自身对企业的较充分的认识,向自营业务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甚至可以是券商自己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参考论证信息。关键的是这种信息流通机制要制度化,以确保其畅流。

2.经纪业务与研究的关联

经纪业务与研究的关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研究对营业部的服务与支持,以扩大公司经纪业务量和经纪业务效益。如国内某大券商具有逾百家营业部,其研究所对各营业部实行统一的资讯服务,减少各营业部的投入,精简了营业部人员编制,大大提高了其规模效益。经纪业务与研究关联的另一方面是,通过研究对基金的服务获得基金的分席位,从而扩大券商经纪业务份额。

二、研究对券商各项业务的支持分析

券商研究水平与能力对其业务的支持作用是很大的,随着我国证券业的不断发展,这点已为业界普遍认同。上面已谈到研究对经纪业务的关联与支持,事实上,随着新股发行制度的演变,目前的新股发行方式对券商的整体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对券商研究能力的要求则更高。仅以新股定价来说,就需要券商对该企业所处行业、该企业自身经营情况,以及其在二级市场的前景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这些绝不是券商投行部门能做到的,需要其研究部门的全力支持。

同样,券商的自营业务更是离不开研究部门的支持,只是目前许多券商在自营部门下另设了研究部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许多弊端。它一方面造成券商各业务部门的“小而全”格局,另一方面则削减了公司整体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这种低水平重复带来低效益的现象实不应出现在券商机构。券商应该整合全机构的研究力量,提高整体研究能力,以支持和推动各项业务的开展和发展。

三、研究对业务信息的综合把握及对业务关联的敏感捕捉。

第4篇:证券与券商的区别范文

虽然源于美国次级债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余波未了,但中国资本市场在积极财政政策与宽松货币政策的双重推动下,于2009年迅速恢复了活力:沪深300指数全年上涨97%。数据提供商Dealogic的统计显示,中国企业2009年IPO金额达到504亿美元,跃居全球之首,占到全球IPO总量的44%;美国企业同期的IPO金额为240亿美元。中国去年的IPO交易数量达到183宗,美国只有54宗。

中国投行业务一枝独秀

2009年,A股市场的融资额令人瞩目:中国证监会网站统计显示,企业通过首次公开上市(IPO)集资1831亿元;再融资中企业增发融资总额达3020亿元(含资产注入价值),配股企业融资总额为106亿元;债券融资中可转债和可分离债融资总额77亿元。2009年,同属大中华区资本市场的香港超越纽约,成为2009年全球IPO融资最多的市场,集资额达2424亿港元。

来自Dealogic的数据显示,由于管理层采取了扩大市场规模的渐进措施,债券融资审批程序的效率在提高。2009年中国的债券发行额达到创纪录的2234亿美元,较2008年的955亿美元上涨134%,在亚太区(日本除外)排名第一。

Dealogic的调查显示,2009年亚太区并购市场一枝独秀,已宣布的并购交易额达6121亿美元,较2008年增长12%,成为全球唯一实现交易总额增长的地区。相比之下,EMEA(欧洲、中东和非洲)和美洲分别下降了43%和22%。

同期,中国并购交易总额为1664亿美元,占亚太区(日本除外)总额的34%――处于历史上第二高的水平。2009年,中国公司的海外并购交易总额达到460亿美元,几乎追平2008年创下的历史最高纪录500亿美元。中国近年的海外并购额显著高于往年:2005年中国的海外并购额只有96亿美元,而2007年是254亿美元。

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集中在能源和资源交易上,目的地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中国区首席执行官孙玮认为,中国对能源安全的渴望,将继续推动其海外并购交易。她进一步表示:“中国希望实现投资多元化,进行美元资产以外的投资,因而期望在欧洲、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地实施交易。”

与此同时,外资公司在中国的并购活动却大幅减少:2009年已宣布的交易额为312亿美元,比2008年减少25%。孙玮指出,外资在华并购活动减少,主要是由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衰退中唯求生存,加上许多中国内地公司不缺资金,或者不需要外资技术。

繁荣的资本市场为投资银行与证券公司带来了良好的收益,2009年国内43家券商承销及保荐费用共计45亿元。中金公司成为A股IPO重新启动以来最大的获益者,仅中国建筑、中国重工、中国北车三家大型国有企业的主承销业务,就募集资金787亿元。中金公司的承销保荐费收入以10.1亿元排名券商第一。紧随其后的大型券商分别是中信证券(承销保荐费用总计6.8亿元)、招商证券(2.8亿元)、国信证券(2.7亿元)与东方证券(2.6亿元)。

随着2009年10月中国创业板的正式推出,在中小公司发行方面长袖善舞的国信证券、平安证券等南方券商拥有了更大的舞台。2009年,平安证券承销保荐的13家公司均为中小板与创业板企业,国信证券承销的13家公司,除深圳燃气外,也均为中小板与创业板企业。中信证券与东方证券的IPO项目则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兼而有之。

2009年的A股IPO市场,无论是项目数量还是承销金额,本土券商依然保持绝对优势。曾在2007年一度跻身于内地IPO集资额前10名的合资投行瑞银证券、高盛高华,自2008年起表现不温不火。2009年11月,瑞银证券和高盛高华共同担任招商证券上市的主承销商,集资额超过110亿元,这是高盛高华去年唯一完成的A股IPO项目;除此之外,瑞银证券担任了创业板公司北陆药业的IPO主承销商,融资3.04亿元。

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在华合资券商中德证券在2009年7月成立后,于当年9月完成了首个IPO项目――辉煌科技在中小板上市,融资3.88亿元。2010年1月8日,该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九洲电气在创业板上市,集资5.48亿元。

合资投行在华发展参差不齐

内地第一家合资投资银行――中金公司早在1995年8月即已成立,该公司拥有其他竞争者不可比拟的政界关系,创建历史又远较其他合资证券公司长,因此中金公司的市场表现只能算是特例,在合资券商中并不具有代表性。2003年以来,中国内地先后成立的合资证券公司包括:华欧国际(现已更名为财富里昂)、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瑞银证券、瑞信方正与中德证券等(见表1)。

在上述合资投行中,长江巴黎百富勤已于2007年1月宣布解体;财富里昂、海际大和自创建至今一直业绩平平,在2009年的内地股票及债券承销榜中均排名30位之后。

花旗、麦格理在华合资投行尚未获批

2008年1月,花旗集团(Citigroup)与中原证券签署合作协议,申请成立合资证券公司从事内地投行业务;2009年8月,澳大利亚最大的投资银行麦格理集团(Macquarie Group)与恒泰证券签署了组建合资公司的协议,从事股票和债券承销等投行业务。麦格理计划将整个中国区的投行业务团队装入其中,恒泰证券的投行业务人员也会进入合资公司。

作为亚太区最活跃的投资银行之一,麦格理的中国业务版图中除了房地产基金、合资投行之外,还包括信托业。2009年8月,麦格理联合北京三吉利能源、北京融达投资,在重组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合资的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麦格理持有该公司19.99%的股权(这是目前中国银监会允许外资持有信托公司股权比例的上限)。华澳国际信托开业初期主要将业务集中于帮助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融资。

信托牌照是境外投资银行在中国内地绕开分业监管限制、打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捷径。有了信托公司的平台,就有了一个可以在境内募集资金的合法身份。而信托公司既可以在实业领域投资,又可以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融资,业务领域非常广泛。

尽管花旗、麦格理在华成立合资投行的申请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但仍有多家外资投行对内地资本市场虎视眈眈,例如计划近期成立合资券商的美银美林(Bank of America Merrill Lynch)、摩根大通(JPMorgan)、野村证券(Nomura)等。

长江巴黎百富勤、华欧国际、海际大和

2007年1月,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将其持有的长江巴黎百富勤33%股权全部转让给长江证券,以便双方能实施各自的中国市场发展策略。股权转让完成后,长江巴黎百富勤成为长江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更名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这标志着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第一家获得主承销商资格的合资券商正式解体。

外资方同样来自法国的华欧国际由里昂证券亚太区市场(CLSA Asia-Pacific Markets)与总部位于湖南省的湘财证券(现已变更为财富证券)于2003年4月成立,是中国加入WTO后获准设立的首家合资券商。在2006-2007年大牛市中,华欧国际的投行业务增长乏力,同时中方股东的变化更导致该公司管理团队出现重大变动:2008年年初,华欧国际原总裁贞离职,拉开了公司高层人员流动的序幕。中信证券、中投证券等国内券商挖走了华欧国际多名资深投行人员。

与上述两家合资券商相比,由上海证券与日本大和证券(Daiwa SMBC)组建而成的海际大和目前面临的局面更为艰难。2004年11月开业至今,海际大和除了股改项目外,在新股发行、增发、配股等主要证券承销业务中鲜有斩获。即使在2007年国内大牛市的环境下,该公司的证券承销业务收入仅为151万元,净利润更是出现2338万元的亏损。不仅如此,海际大和投行业务的发展更因专业人才的缺乏而前景黯淡。该公司面对投行业务贫瘠与人才流失的双重挑战。2010年2月,上海康耐特光学的创业板上市申请获得通过,这是海际大和成立5年多来担任主承销商的第一宗IPO项目。

“失意者”的共同问题

长江巴黎百富勤、华欧国际与海际大和的内地投行业务遭遇挫折,源于以下共同存在的问题:

1.合资双方的实力有限:上述3家合资证券公司的中外方股东实力在业界都偏弱。外方股东法国巴黎百富勤、里昂证券与大和证券都难以跻身全球性投资银行之列,其投行业务大多集中于亚太区市场。中方股东长江证券、财富证券、上海证券在国内均属于地方性券商,投行业务基础薄弱。

2.发展目标分歧与投入不足:合资券商在运营中容易因发展目标不同导致分歧加大。中方股东通常希望通过合资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把投资银行业务做大做强,进而带动公司的整体发展,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而外方股东则希望在政策尚不允许独资的条件下,借助合资方式先进入中国市场,做好人才和技术积累,一旦政策放开,即可实现独资。在不同的合资目的下,双方很难找到共同利益的结合点。

3.总部的选址错误:长江巴黎百富勤、华欧国际、海际大和面临的困局与其总部注册地的选址错误紧密相关。上述3家合资投行均选择上海作为总部所在地。由于合资券商的主营业务为证券承销与财务顾问,远离中国的政治与金融决策中心北京,明显不利于加强政府关系和拓展以大型国有企业客户为主的内地投资银行业务。

相比之下,稍晚成立的合资投行高盛高华、瑞银证券、瑞信方正、中德证券对于中国国情的认识更为务实,不约而同地将北京作为总部所在地。

4.市场进入的时机过早:“生不逢时”也是长江巴黎百富勤、华欧国际、海际大和共同面对的客观障碍。3家合资投行均成立于2003年-2005年期间。当时国内证券市场正处于熊市,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新股发行、增发、配股等主要证券承销业务更被临时叫停了一年多时间。

5.缺乏稳定有力的管理与执行团队:由于实力有限和投入不足,长江巴黎百富勤、华欧国际、海际大和创建后普遍缺乏稳定与有力的公司管理与业务执行团队。股东变化、意见分歧、高层专业人士的频繁变动对合资投行的业务发展均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为安永中国业务拓展部副总监,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财富里昂的中国变阵

依托外资股东里昂证券亚太区市场、成立于2003年的合资券商财富里昂(原名华欧国际)逐步将中国业务的发展重点从投资银行转移到零售经纪和直接投资领域。

第5篇:证券与券商的区别范文

现在,虽然他已经离开银河证券,但这一幕或将在他的新东家上海证券实现。就任上海证券副总裁的黄华已经确定,要在上海地区确立四家中心营业部,每家中心营业部分管七到八家一般营业部,把后台的财务、复核、IT等部门全部集中到中心营业部,大幅压缩IT养护、后台人力等。

这是业界所期盼的“新型营业部”的雏形,其核心是降低成本,为即将到来的佣金战做准备。这一切动作的基础,是证监会最近下发的两份政策文件,分别放开了对券商营业部区域数量的限制和非现场开户的限制。

作为券商最大的“存量”资产,对经纪业务的改革虽然低调,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关节。

放开对券商营业部区域数量限制会让地方券商失去此前因保护政策而拥有的“先占优势”,非现场开户则给更多的“新思维”券商提供了“赶超”的机会。

“强者恒强,弱者被淘汰一定会出现。”一位国泰君安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如此表示。

而券商面临的挑战可能不仅仅来自业内。券商牌照的开放已是大势所趋,业内传闻某基金公司获取券商牌照已经“箭在弦上”,冰封数年的新设券商动议也即将打开。

“既然三马卖保险能够获得批准,高举创新大旗的证监系统难道不会给互联网公司颁发券商经纪牌照?”前述国泰君安营业部总经理表示。

降低成本

在郭树清离任证监会主席之前的那个周末,证监会密集出台了多项创新政策,其中对券商经纪业务的两项重要规定是《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及《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这两个政策分别放开了此前延续多年的对某一区域券商总营业部数量的限制和对客户需本人亲自到营业部进行开户的限制。

非现场开户这一新政已经酝酿一年,各家券商都“憋足了劲儿”。“本周末培训,下周开单。”一位上海券商营业部总经理称。

位于深圳的平安证券动作则更为迅速,3月20日,平安证券即已经完成了非现场开户的第一单。具体流程为由业务员登门进行开户签约。“预计非现场开户会在接下来两周成为各家证券公司宣传的重点。”前述上海券商营业部总经理表示。

非现场开户的最大好处在于,对于客户来说,简化了开户程序,而对于营业部来说则降低了成本。

“市场在前几年已经形成了充分竞争,非现场开户不会带来新的资金,新的客户。新客户不会因为开户程序简化了就来入市,这不会对资本市场走向产生太大的影响。”上海证券副总裁黄华表示。

不过,这一政策与《券商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相结合,有可能成为“大杀器”。

此前,证监会设定某一区域内营业部总数量,避免过度竞争。而随着这一限制放开,营业部数量不再受限,热点地区的券商营业部数量或将进一步增加。

作为应对之策,黄华即在上海证券推动中心营业部与“轻型营业部”的概念,将此前分散在各营业部的后台支持集中到中心营业部,轻型营业部只是“营销前段”。“区域券商本来在成本上没有太大优势,我们首要必须降低成本。”黄表示。

这或许是即将到来的佣金战的前奏。“目前区域券商可能需要万分之六、七才能保本,但有些大券商成本可以更低。”前述上海券商营业部总经理表示,“虽然说去年佣金率算是稳定了,不过还有降的空间。”

根据申银万国证券测算,“券商营业部的放开,将对国海、西部、太平洋、山西、东北这类佣金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地方性券商产生很大的冲击,平均佣金率降幅在30%左右。而对于西南、方正、兴业这种地区竞争已较为充分,佣金率已低于或等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券商,冲击则相对有限,约10%左右。”对于券商整体行业来说,或许今年的日子将更加难过。

券商网络化

券商营业部放开带来的费率冲击,使得券商纷纷寻找新的路径,继续“降低成本”。“通道业务费率趋零是必然。”前述上海券商营业部总经理表示。

在通道业务费率趋零之后,券商对成本的敏感性也会越来越大,网络化成为必然的趋势。方正证券是其中首度触网的典范。

3月13日,方正证券宣布进驻天猫(淘宝商城),开设旗舰店。不过,其主要销售的是辅助的投研产品,包括行情软件、投资顾问服务等,而并非依靠天猫完成新开设用户。不过,这一网络化也被认为在掌握用户数据,拓展用户渠道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

“至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类美林证券,把网络当成一种拓展营销渠道的方式;一种是折扣经纪商比如嘉信理财,他们的模式是不要所谓的营业部,单纯把自己当一个通道业务运营商的概念,佣金可以做到极低。”黄华表示。

目前方正证券的模式,正像美林证券所做,将互联网当作营销工具在使用。

不过,一些新的券商或将破除老券商的金融本位思维。“马云、马化腾、马明哲可以联手开一家在线卖保险的公司,非现场开户之后为什么不能开一家网上开户的证券公司?”前述上海券商营业部总经理表示,“只要监管层同意,而且我也认为这只是时间的问题。”

目前,尘封数年的新设券商已经松动,业界传闻,某总部位于北京的大型基金公司已经上报新设券商的材料,并已得到监管高层首肯,年内即将开业。

若监管层思维更为开放,券商行业迎来互联网公司,或互联网公司与现有券商设立合资公司,扮演“价格屠夫”亦有可能。

第6篇:证券与券商的区别范文

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以来,我国开始实行银行、证券分业经营,从此拉开了我国券商业内重组的序幕,如申银万国的合并,海通、大鹏、平安等券商的内部调整,广发对中银的收购,联合证券、东方证券的合并组建等等。然而这仅仅是个开始,1998年《证券法》的出台,为构建我国投资银行体系勾画了蓝图,可以预见,在未来券商重组的浪潮会更壮阔。

一、重组的必然性

(一)证券业的合理产业结构的要求

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出现了一段时期的市场准入混乱局面。由于证券业高额利润的吸引,全国各地一窝蜂地、盲目地组建了许多证券机构,造成券商数量偏多、分布集中、规模过小、资本实力弱的局面。目前全国约有专营机构90多家,兼营机构300多家,证券营业部2300多家。由于券商目前主要从传统的承销、经纪、自营“三大业务”中获得收入,所以券商发展远远超过了市场容量的扩展,造成竞争过激。但由于券商提供的证券市场服务价格和中介费用基本上由政府确定,所以激烈的竞争不会造成服务价格下降,而导致了许多非价格性竞争手段的采用,如大量的公关交易和幕后交易的费用,从而提高了交易成本,对宏观证券市场带来极大的效率损耗。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适合自身的产业结构。证券行业的发展趋势是,整个证券市场由少数几家大型券商以绝对优势,占据业务的绝对份额,形成垄断竞争格局。这种垄断竞争格局有利于减少完全竞争造成的市场混乱和大量投机行为,有利于提高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垄断竞争的证券市场,可以避免完全垄断市场近乎扭曲的价格发现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和制度创新功能等缺陷。

在美国,位居证券业前列的美林、所罗门兄弟、高盛等十大投资银行,资本额占同业资本总额的3/4。而在中国,位于前15位的证券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仅为整个证券业的一半。可见,为改变目前我国券商市场集中率低、竞争激烈、低效无序的状况,建成金字塔式的中国投资银行体系,有必要对券商进行重组。

(二)《证券法》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在前几年的重组中,我国已基本实现银证分离,但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业务机构仍设有大量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按该条款的规定,这些证券机构必须从其母体中脱离出来,进行重新组合和归并。由于我国只有90多家专营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这意味着我国400多家证券经营机构中有300多家将进行重组。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同时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仟万元。而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则明确了不同类券商的业务范围:“综合类券商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二)证券自营业务;(三)证券承销业务;(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上述条款为我国券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作了制度上的安排,也为我国发展大型综合类券商作了战略性安排。

按照《证券法》对券商资本限额的规定,将使现有的90多家证券专业经营机构面临不同的命运。按5亿元资本金对现有机构进行归类可发现,除申银万国、华夏证券等全国性券商及近期进行过增资扩股的共约16家机构外,一批业务发展较为完备、业绩优良、资产质量上乘的省级证券公司都处于线下。由于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这样算,约有20家左右,资本金低于5千万的证券公司将有可能会面临被归并重组的命运。

(三)国际化竞争的要求

1998年4月,美国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合并成立花旗集团公司,形成一个大型的“金融超市”,业务范围遍布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影响。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最后文本。该法案将取消30年代大萧条时期实行的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的法律,分业经营的壁垒终于被打破,可以预见在未来会有更多的这种大型“金融超市”出现。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形势下,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是必然,我国券商将不可避免地与国外那些“航空母舰”竞争,所以我国必须培育自己的超级大券商,而最佳捷径就是券商间的重组。以著名的美林证券为例,它在40年代成为大型券商,60年代通过分别收购精于政府证券业务和货币管理与咨询业务的另两个大券商德旺证券和埃迪证券,将业务伸入这两个领域;1970年,美林收购全美证券零售排名第五的、擅长于市政债券的固德波帝证券公司以及跨国收购一家加拿大投资银行,开始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1972年,美林与一家金属公司合资开展商品交易业务;1974年,美林收购家庭生命保险公司,涉足保险业。不断地以并购重组为手段发展多元化、国际化业务经营,拓展证券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最终形成美林在世界投资银行业中的领先地位。美林证券和其它成功的大型券商发展历程表明,资产并购与重组,对投资银行业务多元化以及券商竞争实力增强的发展,起着决定性推动力的作用。

(四)维护证券业稳定的要求

由于券商间的无序竞争,券商违规操作从而发生巨额亏损的事件屡见不鲜。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需要对这些券商进行重组。例如著名的申银万国合并、国泰君安整合均属此类。

二、重组的障碍及对策

虽然我国券商迫切地需要重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障碍。

(一)产权和体制障碍

我国专业性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机构,其资本金绝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券商增资扩股,其股东主要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本身产权清晰度差,产权约束软化,券商重组缺乏产权刚性约束下的利益驱动力,许多券商的高层领导从自身利益而不是从公司利益出发,对于重组尤其是被兼并收购持一种抵触态度,产权和体制障碍是券商重组的一个根本障碍。

(二)券商重组的地方保护和区域分割障碍

我国券商绝大多数是地方性的中小券商,这些券商是进行并购和重组的主要对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利益分割,给券商的跨地区重组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和很大的障碍。在已发生的重组中,要么是在一个区域范围内,要么是发生巨额亏损不得已而被接管,并没有大规模的跨地区的并购行为。

(三)政府干预和市场行为的矛盾障碍

我国券商有多种产权形式,但其共同点是他们都和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些部门的经济行为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一方面券商重组是市场经济行为,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另一方面由于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或间接的国有性,其重组必然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过多的政府干预会使其重组走样变形。如何寻找到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有效结合点和平衡点,是券商重组的一个难点问题。

(四)“内部人控制”问题

“内部人控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行为,它是指企业经理人员在企业中拥有相当一部分控制权,从而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中过分强调内部人而不是外部出资人的利益。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问题起因,一方面是至今我国证券公司无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全部是公有企事业法人,股东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动因不足;另一方面众多证券公司以向股东贷款的方式返还了股本金,从而等于“买回了”公司的完全经营权和控制权。由于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这些“内部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甚至干涉公司的重组。因为重组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将有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抱着“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思想,从而给券商的重组带来一定的障碍。

针对我国目前券商重组的主要障碍,宜采取以下的对策。

(一)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分割,建立券商重组“公平、公正、公开”的全国性大市场,促进券商发展的两极分化。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考虑分步骤、分阶段进行。首先,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由各省市或区域接近的券商进行并购联合,组建区域性的大券商,同时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由全国性的大券商跨地区并购其他中小券商,然后再由区域性的大券商联合组建全国性的大券商。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采取区域家数限制的办法,比如一个省市只能有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并购联合。券商重组一方面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另一方面还要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对于规模和实力较小的券商,由政府部门牵头,在其经营和资产比较良好的情况下,就要对其进行重组,不能等到由于竞争而使其面临破产或倒闭的时候再进行重组,这样可以降低重组成本,减少不良资产,避免风险。

(二)开拓融资渠道

融资难一直是我国券商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我国券商的资产规模和资本金远远不能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丞需拓展融资渠道。1999年6月,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券商融资的政策,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证券公司在银行同业市场上进行国债回购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证券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支持规范经营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这些政策都为券商开拓了新的融资渠道。此外,券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就是改制上市。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证券公司上市,这对于券商大规模的融资是非常不利的。券商改制上市一方面可以得到大量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并购重组。

(三)完善和健全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证券业基本大法《证券法》虽然已经出台并实施,但与之配套的《投资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保护法》、《投资咨询法》等法律法规一直未能形成。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和券商发展的需要,以上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并执行。更重要的是,应早日制定《兼并收购法》,将我国券商之间的并购纳入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三、重组后的整合

值得注意的是,重组后并非就万事大吉,并购后的经营管理对新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做好了并购后的整合工作,才会真正产生1+1>2的效应。

(一)战略协同

重组之后,应努力使各家券商的经营战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重组后的券商将定位于经纪类与综合类两种,应有各自不同的战略选择。

1.经纪类券商

一般而言,经纪类券商与综合类券商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所以在重组后需要认清形势,做出正确的市场定位。根据实证调查,一般的中小散户在选择交易场所时,考虑的最主要的因素是交易所的地理位置是否便于自己进行交易。而就某一地区而言,地方性的经纪类券商在经营网点布局上占有相对优势,因为综合类券商在某一地区的经营网点也许只有1-2家,只在该地区的中心城市设立,而地方性的经纪类券商的经营网点可能有20-30家,在该地区的市级以上的城市都设立经营网点,甚至通过远程交易手段将经营网点延伸到城市郊区和各县城,而在中心城市则设有3-5家的经营网点。因此经纪类券商应以广大的中小散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证券交易的“零售”业务。

2.综合类券商

《证券法》对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给综合类券商向现资银行方向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其一,重组后综合类券商数目大约只有10家左右,这样就缓和了一级市场过度竞争的局面,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券商的合作、谈判,从而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其二,地方券商的资本运营功能被取消后,各地的资本运作,包括新股发行、资产重组、项目融资、投资理财等业务只能由全国性券商来办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资本全国流动,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本的流转速率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重组后的综合类券商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功能和肩负的历史重任,在战略上将自己定位为现资银行,现阶段应努力学习和研究西方现资银行的功能和运作模式,结合国情,通过不断的创新,为资本市场提供多种资本运作手段,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企战略性重组提供高效服务,为建立全国性高速运转的资本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服务品牌的创立

在国外,大型券商各有经营特色。美林证券的主要优势是从事债券股票的全球发行、承销和资产重组、项目融资,所罗门兄弟公司的特长是商业票据的发行和债券交易,摩根斯坦利则精于股票承销,而高盛则雄霸并购市场。所以,重组前的各家机构可能各有自己的经营特长,但在重组后要根据自身情况确立品牌服务,以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全面铺开并不一定能收到好效果,综合类券商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对经纪类券商而言,在业务中要注重发挥自己的经营特色,不断推出创新服务,如发展债券、股票的柜台交易、网上交易,推出经纪人服务制度等,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要求,以自己的特色服务来获得客户的认同。

综合类券商在向业务多样化方向发展的同时,还要注意业务的专业化发展,尤其是在传统的“三大业务”之外,需要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我国券商在传统业务上竞争过激,而在现资银行业务上却又少有涉足。1998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资产重组年,上市公司总共发生资产重组600多次,但是真正有券商在当中作中介的却不到1/6。而美国投资银行1975-1996年20年间经纪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由51%下降到15%;而基金销售收入、资产运用和证券关联收入上升了3%、4%和37%,这足以说明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上。

(三)资产的整顿与清理

重组后为迎合新的战略要求,需要对原有资产进行统筹安排、整顿清理。例如重组前为了竞争而设置的大量密集的营业网点需要进行撤并,而经纪类券商的非经纪业务要进行彻底的清理。

(四)人事调整

此次证券业的重组将面临着人员的大调整。首先是部分证券营业部的撤并将使这些机构的人员被裁减;其次是机构合并后,行政管理部门将被精简,行政管理人员需要裁减;第三是随着证券交易电子化进程的推进,将出现电脑驱逐人的现象;第四是经纪类券商由于业务范围的缩小,原经营非经纪业务的人员有待调整;第五是综合类券商因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要求,当前的人员素质结构有待进一步提高。券商应抓住此次机会,通过精简低素质人员,引进高素质人才调整自己的人力资源结构,从而提高券商的服务层次和竞争能力。

(五)信息系统与财会制度的整合

信息的收集、整理、贮存、传递、使用也应进行重组,尤其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兼容,以达到信息、网络、技术共享的目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整合也很重要,应构建统一的体系。

这次以《证券法》出台为契机,中国券商进行大规模业内并购重组,从而会形成经营网点布局基本合理,各券商分工协作的证券业基本框架,消除证券业的不规范竞争。在这样的投资银行体系下,我国证券业才能长期、规范、持续地发展,从而实现角逐国际资本市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干春辉、刘祥生,1999:《企业并购理论与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

2.何孝星、朱奇峰,1999:《中国证券业重组模式及其发展趋势》,《金融研究》第8期。

第7篇:证券与券商的区别范文

在“前海金改”和“温州金改”的背景下,深圳市和浙江省近期启动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计划。据《财经》记者了解,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和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均将引入证券公司出资入股,并允许其参与运营。

9月4日,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公告称,将出资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参股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参股比例不超过30%。除中信证券外,国信证券和安信证券也将参股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据悉,财通证券和浙商证券亦会出现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的股东名单中。

证监会8月下旬发文,首次明确允许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中信建投场外市场业务的负责人李旭东表示,专业中介机构的参与,既可使市场活跃,又可以提高规范程度。

与此同时,券商柜台交易市场亦可能被允许设立,私募债产品有望率先试点券商柜台交易。通常,柜台交易市场被视为自发形成的场外市场。

与监管部门统筹的“新三板”市场相比,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券商柜台交易市场遵循了更加市场化的途径,这种自发形成、必将通过优胜劣汰才能生存壮大的市场,可看做是监管层的一种新思路在场外市场的尝试。

券商介入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此次允许券商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对各地股权交易市场清理整顿之后,监管层试图让专业机构参与市场建立,以规范市场的发展。

7月12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012〕37号),该意见是对此前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决定的解释和细化。

此前,在证监会牵头清理整顿各地各类交易所期间,监管层曾以“窗口指导”的方式明确了证券公司不能参与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的推荐挂牌等交易。

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说,对于已有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券商能否参与要看该股权交易中心是否规范运作,而新设立的则必须符合37号文。

近年来,全国各地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股权交易、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的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

目前全国各地有200多家产权交易中心,而且很多都已经存在股权交易的业务。

2011年11月,国务院要求清理整顿各地各类交易场所。中国证监会希望能够借此机会规范发展地方的股权交易,使之成为区域性的场外市场,成为中国多层次场外市场的一部分。

不过,证监会与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划分不明,以及围绕区域性场外市场建设主导权的争夺,使得参与各方均不能清晰地看到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的前景。

此次深圳前海和浙江省的股权交易中心的设立,被视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的一种尝试。

据《财经》记者了解,按照原先的计划,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分别由中信证券出资30%、国信证券出资25%、安信证券出资20%、深圳市政府通过地方企业出资25%设立。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证登)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亦希望成为该公司股东,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10%,中证登和深交所分别持有5%的股份。其他股东的股份被相应地摊薄。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的主导权实际上归属于证券公司,它的日常运营也由三家证券公司负责。

接近该中心的人士说,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将有别于现有的各类会员制的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所,将采用公司制的思路运营。产品和服务都将是市场化运作,淡化地方政府的色彩。

他介绍,未来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将会成为一个社会性的市场,而不是由政府主导培育。目前它还只是一个区域性的市场,挂牌企业不能够跨省。但未来通过市场竞争,各家交易所可以整合,区域易场所还可能通过联网方式,将产品辐射全国。

交易规则设计方面,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将更多地考虑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减少政府审查环节,强化市场的约束力。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要求投资者做到买者自负。此外,政府部门不会参与公司的具体运作,更多的是监管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与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不同,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则由政府背景的企业作为大股东。据参与市场筹备的人士透露,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注册资金为1亿元,浙江省金融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0%,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持股20%,财通证券、浙商证券各持股10%。

财通证券场外市场部负责人任善国说,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仍将是一家会员制的交易所,日常运作将由两家证券公司承担,包括规则的制定、吸收会员、管理交易等。交易中心的监管则由省政府和省金融办主导。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场外市场业务负责人表示,让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是一个折中的选择。一方面,证监会牵头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遇到地方政府强大的阻力;另一方面,多层次场外市场的建立需要区域易市场作为补充。

37号文要求各地交易所尽早规范,以避免关闭;同时允许券商参与规范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挥其专业职能,并起到活跃市场的作用。这一方案可谓“恩威并济”。

有别“新三板”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对于企业和投资者的门槛更低,被业界称为“四板”市场,与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市场)相对应。

9月7日,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迎来八家新的挂牌企业。上海张江、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三家高新技术园区成为该系统的扩大范围,即 “新三板”扩容。

第8篇:证券与券商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证券业 市场结构 市场行为 市场绩效

金融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证券市场是反映市场经济发展态势的“晴雨表”,金融与证券这个大市场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上世纪90年代,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海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正式形成,并开始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迅猛发展,先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转制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转型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对这些企业的转制和上市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底,我国107家证券公司报表总资产为1.29万亿元,实现盈利0.14万亿元;2009年底,我国证券市场已有62家基金公司,全部基金份额为2.42万亿份,资产净值达2.35万亿元;2010年第,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达2676家,流通股本为1.8万亿股,总股本为3.6万亿股,总市值达32.88万亿元,其中流通总市值为16.60万亿元,所占比重约为50.48%。

在各行各业中存在着一定的企业内部组织或连接的市场关系,这种关系概括起来就是产业组织关系,亦即产业组织,交易关系、资源占用关系和利益关系亦即行为关系是产业组织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产业组织,是指研究某一特定产业的市场竞争问题,包括竞争程度和垄断状况,从而研究各个产业间产商的关系。通过对产业组织的研究,就会形成一些理论,这些理论总结起来就是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组织理论主要是以微观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对产业行为、结构与组织以及产商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揭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竞争与垄断的关系以及内在规律,从而为决策者提供理论依据。

在我国已经逐渐步入市场经济的今天,怎样评价证券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不为过。结构—行为—绩效模式是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模式,其基本涵义是一个行业的绩效取决于企业的行为,而企业的行为又取决于行业的结构。本文通过对中国证券行业的市场结构、市场绩效关系的研究,以期为中国证券业的产业组织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和经验支持。

一、我国证券业市场的S-C-P分析

(一)产业组织理论基础

1959年梅森研究小组的贝恩(J.S.Bain)发表了《产业组织》的博士论文,此后哈佛大学的其他学者围绕产业组织的基本命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后来的产业组织理论学者将那个时期以梅森、贝恩、谢勒为代表的产业组织学者称为“哈佛学派”。 哈佛学派以新古典的价格理论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主要手段,推导出企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间存在一种单向的因果联系:集中度的高低、产品差别化程度、市场进入退出壁垒决定了企业的市场行为方式,而后者又决定了企业市场绩效,这就是著名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分析范式。该理论将产业组织的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又经过芝加哥学派等加以完善,曾经在较长历史时期内成为产业组织理论的主流,并对当时的政府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直至今天仍然是产业组织体系的主体理论框架。

(二)证券业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是指市场主体的构成、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及相互关系,且市场集中度和产品差别化是决定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因此本文通过研究证券业市场的集中度和产品差别化来考察证券业市场结构。

1.市场集中度是指产业市场中大企业的数量,以及它们的规模分布。市场集中度的测定可以利用集中率、洛伦茨曲线、基尼系数,本文是基于绝对集中度及集中率来分析的。绝对集中度是指在规模上处于前几位的企业在生产、销售、资产、利润等方面的累计数量占整个行业指标总量的比重,用来表示(表示企业数)。其计算公式为:

值的选定取决于计算的需要,本文选取、、作为指标研究中国证券业2006-2008年的市场集中度。

由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

(1)我国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集中度相对较高,历年变化趋势起伏不定。2006年承销业务非常集中属于中寡占型,有利于利用规模经济。在随后的07、08年尽管市场集中度有所降低,但较2001年股票承销金额的、、值12.50%、38.42%和56.60%已经有很大提高。这符合证券业市场发展的趋势,随着金融危机后时代市场监管度加强,承销业务集中度总趋势依然会提高。

(2)经纪业务市场结构在低集中产业附近徘徊,处于明显的竞争状态。一方面造成证券经纪业务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原因是在中国金融行业中,证券行业相对于银行和保险行业来说进入壁垒较低,而经纪业务的进入门槛明显要低于承销业务,所以参与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数量明显要高于一级市场的公司。另一方面经纪业务虽然市场结构总体变化不显著,但是有逐渐集中的趋势。尤其在总体交易下降的年份,少数大证券公司份额却在增加。这不仅反映了大的证券公司具有相对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也反映了经纪业的市场结构的集中趋势。

(3)净资本集中度基数小,同时变化趋势起伏不定。06、07、08年、、值没有太大变化,说明证券公司都在竞相增资扩股,资本实力趋向均衡,处于“群雄逐鹿”的混沌局面。

(4)利润集中度变化起伏较大,07年的集中度非常低及降到低集中产业范围。这表明:一是证券业变化不稳定,券商的业绩起伏大,经营风险大;二是和整个宏观经济景气度密切相关。此外在统计数据中发现证券业行业利润率在下降,随着证券业的发展和完善,行业利润基本控制在资产、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几位大券商手中。按照产业组织学理论,随着行业利润率降低,行业集中度将上升,因此证券业市场的收购与兼并是长远发展趋势。

2.产品差别化是指产业内相互竞争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之间可替代不完全。具体的说,产品差别化是指企业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或销售产品过程中的条件,与同产业内的其他企业相比,具有可以区别的特点。证券业的产品差别化是指证券公司在所提供的服务上,造成足以引起消费者将它与其他证券公司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以达到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根据经营业务资格上的差别,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其中经纪类证券公司只经营经纪类业务;而综合类则经营传统的三大业务,即投资银行、经纪和自营业务,而且经纪业务在公司利润中占有相当比重约为1/3,业务经营缺乏创新性,推出新产品新服务的功能严重不足。相比较而言,美国大券商例如摩根·斯坦利、高盛的业务经营中投资银行业务占相当大的比重,资产管理和主要交易业务的增长率很高,净利息收入和佣金的增长明显低于总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例如高盛资产管理业务对净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占到20%、投资银行业务占到25%,佣金收入业务不到20%。因此对比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公司结构趋同,产品差别化很小、业务竞争激烈。

3.通过考察市场集中度和产品差别化可以得出:我国证券业市场集中度低,产品结构趋同且业务种类少仅主要包括承销和经纪业务。

(三)证券业市场行为

决定市场结构的市场集中度和产品差别化程度等因素影响和制约着企业的市场行为,包括价格行为、产品行为、销售行为、投资行为等。产业组织学认为当市场集中度较低时,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较为激烈。与美国等证券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证券业市场经纪业务集中度较低,且证券公司之间的产品差别化程度低、同领域竞争非常激烈,因此券商之间多采用价格竞争策略(主要体现在佣金战方面),而产品策略则使用的较少。在2002年4月5日证监会国家计委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佣金为只设3%的上限而不设下限,而由券商掌握自行制定在区间内浮动的佣金费率。为了应对浮动佣金率,一些券商达成协议声名不打佣金战,形成了一种串谋联合的局面。有些券商为了个人的短期利益,在表面上和其他券商公平竞争,暗地里却对特殊的客户降低佣金,从而抢占市场份额,增加自身的利润来源。局部地区的价格战已经暗流涌动甚至是硝烟弥漫就是最好的揭示:例如为抢夺客源,山东省济南市各证券营业部现场交易佣金率在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二点五之间,网上交易的佣金率已降至万分之四,佣金大战愈演愈烈。

(四)证券业市场绩效

所谓市场绩效,是指在一定的市场机构下,由一定的市场行为所形成的价格、产量、成本、利润以及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最终经济成果。在产业组织理论看来,市场结构和一定市场结构下的市场行为是决定市场绩效的基础。衡量市场绩效指标一般包括利润率和勒纳指数。本文以证券业净资产利润率NPR为因变量,营业收入集中度与证券业规模SCL为自变量进行回归,来考察证券业市场绩效。

得出的回归方程为

从得出的回归方程可以看出,证券业净资产利润率与总资产规模成正相关、与营业收入集中度成负相关。分析得出:

(1)目前我国证券业市场规模还没有达到规模经济,未来趋势依然是扩大总资产规模,以达到规模经济状态。在扩大总资产规模中,应特别注重净资本的增加来加强抵抗金

融市场风险能力。

(2)净资产利润率与营业收入集中度负相关,并不符合西方国家证券业发展过程以及现状。在此分析的原因有:1.从证券业行业发展的历程看,行业利润率与市场集中度密切相关。但是券商业绩严重依赖股市行情,其三大收入来源(经纪、承销、自营业务)均受制于股市走势,所以短期内二级市场走势是决定行业利润率的首要因素。2.当市场不景气时,整个行业利润率将下降。而这时营业收入主要集中于抵抗风险能力强的大券商,因此较高而行业利润率反而很低。

(3)产业经济学家H.Demsetz(1973),D.Needham(1978)的研究认为:当集中度在10%-50%区间时,行业利润率随集中度的提高而下降;当市场集中度超过50%后,行业利润率与集中度的正相关关系开始出现。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到目前我国证券业营业收入集中度处在50%附近,同时证券行业是资本类集中行业,因此提高市场集中度是该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二、影响证券业集中度的因素以及提高集中度的措施

(一)产业组织学中影响集中度的一般因素

1.促进产业集中的因素

集中度的提高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单个企业自身的资本积累和规模扩张;第二是行业内企业间的并购。具体而言,促进产业集中的因素有:行业进入壁垒的高低,一般来说,进入壁垒越高集中度越高;企业间的收购及合并;企业减少竞争对手,趋向垄断的意愿;企业的产品差异化策略及营销活动;政府的产业政策。

2.妨碍产业集中的因素

市场需求规模的扩大。市场需求的扩大会吸引新的厂商加入,从而减缓产业集中;企业为维护自己而对被兼并的抵制;某些法律和政府政策(如反托拉斯法);退出壁垒越高,集中度越低。

(二)造成我国证券业集中度现状的分析

1.市场需求的扩大弱化了集中度提高的进程。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入市,市场对证券业务的需求迅速增长,使得绝大部分证券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正如产业组织学所认为的,市场需求量的增大会降低行业集中度。

2.显然,并购重组是提高行业集中度最直接的方法。然而券商之间的并购重组受到了来自各方利益博弈的阻碍,使得其并不能按照正常的市场机制进行优胜劣汰。尤其某些证券公司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密切挂钩,因此地方保护主义将严重影响证券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提高我国证券业集中度的措施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提高产品差别和推动公司合并重组是提升公司竞争力,提高证券业集中度的有效途径。建议证券公司实行产品多元化战略、实现范围经济:当今国际大券商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并购、私募发行、风险投资、衍生产品、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租赁、证券抵押融资、咨询服务等。数据表明,近20年来美国前十名券商的传统业务量从50%下降至17%左右,投入传统业务的资本也由45%下降至6%。而国内券商的主要业务仍集中于三大传统项目,从实际情况看,承销、经纪虽作为本源业务仍属于主要地位,但已经赋予了新的内涵。承销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及竞价发行,将使一级市场风险和收益逐渐对称,而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建立申请材料的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给券商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风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经纪业务已进入微利时代,并将向信息化、咨询化、交易网络化方向发展[11]。因此券商必须得拓展业务,利用范围经济走多元化战略。

三、政策建议

产业组织政策是指政府为优化产业内资源的合理配置,处理产业内企业间的关系,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推进产业发展所采取的政策总和。当前产业政策应提高证券业市场集中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此产业政策建议有:

1.优化市场、企业和制度环境,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证券行业发展的影响,建立一个市场透明度高、优胜劣汰能力强的证券市场。

2.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推进证券市场的广度和容量,为证券公司的业务扩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政策上鼓励证券公司以市场化手段,进行兼并重组,以存量资本调整弥补增量资本的不足。

3.在有效切断各项金融业务风险传递的基础上,加快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积极推进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演变及资产证券化进程,形成各项业务有机联系的一体化市场。

4.扩大证券公司的营业范围和自,如允许证券公司获得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鼓励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联盟合作方式。

参考文献

[1] 黄莹.我国证券市场的缺陷及其完善[J].商业经济,2010(10):73-74.

[2] 彭颖.产业组织理论演进及其对我国产业组织的启示[J].资源与产业,2010,12(05):174-179.

[3] Bain.J.S, Relation of profit rate of industry concertration[J], Quarterly Journal Economics:293-324.

[4] 徐以庄,王恕慧,袁英.从产业组织理论看我国证券业的集中[J].财经科学,1996,4:41-44.

[5] 王宝安,罗晓光.中国证券业集中度分析[J].科技与管理,2002,4(02):67-70.

第9篇:证券与券商的区别范文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面临的一个最突出问题便是资金短缺。如何有效地吸引和运用资金便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来说,自身的资金积累已远远满足不了其经济高速增长的要求。为了适应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需要,我们必须努力开拓海外市场,吸引外资。其中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一种筹资方式。

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1992年1月,我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成功发行了100亿日元的债券,拉开了我国证券融资国际化的序幕。其后至今,我国各种机构在纽约、东京、香港、新加坡、伦敦和法兰克福等国际金融中心发行债券,募集资金近百亿美元。截至2002年3月,中国境外上市公司数已达61家。此外,还有68家在中国境外注册,但其营运主体、业务收入均在内地的中资控股企业(红筹)在香港资本市场成功发行上市。中国企业走向国际资本市场,既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了自身素质,又筹措了大量建设资金。截至2002年3月,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包括红筹股 )筹资额累计达182.49亿美元, B股企业筹资额达49.59亿美元,境外筹资总额合计为232.08亿美元。在我国公司境外证券融资的动态过程中,充满着中外各国间的利益矛盾和法规冲突,我们必须与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之间加强监管合作,让证券融资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

另一方面,综观世界各国,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奠基阶段”、“市场化阶段”和“国际化阶段”。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了“奠基阶段”,从理论上讲,在基本完成“市场化阶段”后,我们的证券市场才能更好地进入“国际化阶段”。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竞争加剧,这给尚不成熟、有待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将在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大大加速,这对我国证券业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难度将加大,对我们而言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加入WTO从长期来看将有助于改善中国经济基本面,从而支撑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加入WTO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并最终推动国际化进程,这将优化制度规则、完善市场体系、提升市场功能;加入WTO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监管和立法行为将更加透明化、规范化,为市场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加入WTO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将进入中国,为中国本土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学习国际先进管理和技术提供渠道,中国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实力将在同外资机构的合作与竞争中得到明显增强。但同时,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中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表现为行政性监管思维固化,监管法律落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高,监管效率低下,国际证券监管合作起步较晚等等,证券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由上可见,我国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在法律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还存在诸多欠缺之处,有待前进过程中不断的调整与完善。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一、 证券

《辞海》给证券下的定义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 换言之,证券是在特别的专用纸单上,借助文字或图形,表彰特定民事权利的书据。如车、船、机票,各种入场券,购物票证等票证证券。又如,发货单、提货单、仓单、运单等单据证券。再如,股票、债券、存款凭证等有价证券。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依据证券表示的价值物及权利内容的不同,证券区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商品证券指提货单、运货单、购货单等代表对商品享有请求权的书据。商品证券实质是特定商品的等价物。价值证券,为商品证券的对称,是以货币额表示的证券。价值证券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指对货币享有请求权的证券,如支票、汇票等。商业票据是典型的货币证券。资本证券指享有按期自企业收益中取得一定所得的权益证券,又称收益证券。

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学者对证券的分类观点不一:一种观点将证券区分为“证书、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 三大类;另一种观点主张“从法律上讲,证券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有价证券、无价证券和证据证券。”从本质上看,前者所指“证书”与后者所指“证据证券”内涵是一致的,只是称谓有别。而无价证券按后者的解释,它是有价证券的对称,系指本身不含任何价值,但却可以作为交换凭证的一类证券,如粮票、商品供应券等。 笔者认为,无价证券从根本上讲,它一方面是社会商品短缺的外在表现,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严格的计划控制和过度的行政干预,它是对商品交换关系的限制和否定,也是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无价证券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时期在特定国家(主要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定产物,它不具有一般证券的普遍意义。可以说,如果无价证券再次普遍地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则必然是人类社会历史地一大倒退。

二、 证券融资: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某一种或某几种国际货币为面值的,能够代表、证明或确立对财产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称为国际证券。它既是国际上筹措资金和借贷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国际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到境外发行国际证券,即属于我国的跨国证券融资。国际证券的种类繁多,各国法律对证券的范围亦有不同的规定,但它基本上仍可以分为股票和债券两大类。

三、 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乃证券监督和证券管理地合称。“监督”一词,汉语地含义是察看并督促。 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Supervise”, 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其词义为照看、主管或检查。 而“管理”一词就其本身的词义来看则是指照管并约束, 以及管辖、处理的意思;就其基本含义来看,是指把人力和资源,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来完成一定的组织目标的过程。 管理是人类生存、社会延续、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之一,它在整个人类历史时期都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