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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化监管全文(5篇)

证券化监管

第1篇:证券化监管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监理;安全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政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随着技术的发展,建设进度也越来越快,与之相伴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到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为此,我国相继出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相关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责任,并把安全和进度、质量、投资一起作为工程监理的目标。由此可见,安全在市政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作为监理企业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如何做好市政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履行监理的安全监督责任,针对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是推动市政建设工程顺利开展的可行之路[1]。

1市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积极作用

(1)增强了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范性。市政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机制可以对工程建设的多个建设环节进行安全控制。此外,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可以提高施工建设单位施工过程的规范性,有效避免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当施工方发生不正当行为时,需要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防止建设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是监督工程施工的核心,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施工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并给出科学有效的解决措施,是保障市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力量。

(2)施工过程得到优化。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负首要责任,特别是在市政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更是施工单位的主要监管对象。在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为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在项目建设中的监督作用,在市政建设工程中通过现场监督、事前控制、事中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促进施工单位优化施工过程,加大安全管理在资金、人力和设备方面的投入,完善现场施工环境,改进施工工艺[2]。

(3)保障安全文明施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市政工程项目不断增多,施工规模在不断扩大。为了保障市政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维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在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愈发的重要。优秀的监理工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经济、安全管理的理论知识及具备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所以监理工程师可以及时发现市政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保障市政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2市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监理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安全管理中,监理安全管理制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的市政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制度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目前,国家已经把安全管理提到了施工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位置,监理单位也要把安全管理放在日常管理的首要位置,增强市政项目建设监理安全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和谐。但是,很多建设和施工单位为了抢施工进度,往往忽视在安全方面的人力、财力和安全制度方面的投入,从而导致一些事故的发生。同时,很多单位忽视了安全制度的建设,没有完善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或者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具备指导性作用,从而导致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法可依[2]。

(2)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市政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是项目建设的执行者,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水平和安全理念直接影响了市政工程建设的安全性。现场施工人员知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安全意识薄弱,导致安全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市政建设工程影响面大,工程施工难度大,地下管网错综复杂,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要求现场参建方的人员要绷紧安全这根弦,在建设过程中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处理措施[3]。

(3)现场施工技术措施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是保障现场施工安全的技术手段,但是现场还是存在一些技术措施不到位、措施不规范,无法起到预想的安全保障作用。比如,现场围挡设备达不到安全要求,设置的临时遮拦不牢固,没有安排专人管理,警示标志设立不到位,交通导行不科学,夜间照明不够等。此外,安全施工方案未执行到位,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或者在市政建设工程现场未按要求编制相应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同时存在安全施工方案未审批的问题,这些都是影响安全施工的隐患。

3市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解决措施

(1)完善监理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市政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建立更加完善和科学的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制度建设的不足是长期困扰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问题,故在监理企业发展中,需要从自身出发,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措施不断完善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对此,大部分的监理企业都开始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是从目前的运行效果来看,一部分制度的可行性存在明显的不足。所以,监理单位要不断学习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不仅要加强宏观方面的管理问题,同时要兼顾施工现场的每个环节都能渗透安全管理的理念,加强现场施工细节管理。此外,再完美的制度,缺乏落实环节,都是只能成为摆设。为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就要求现场监理单位要灵活采用多种安全管理手段解决现场市政工程建设中的违规操作问题。在完善现场施工监理安全制度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奖惩机制的建设,对违反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施工人员,要给予严格的惩罚,同时对于现场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表扬和激励,从而提高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2)加强安全教育,加大责任追究。安全管理的核心在于安全责任的落实,现场监理单位除了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外,还要明确施工现场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同时,要做好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严格采取停工整改[4]。为充分发挥市政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职权,现场要采取事故分析会、现场粘贴宣传图标等多种形式宣贯国家《安全生产法》,狠抓市政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管理意识。只有将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才能杜绝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场安全教育不到位或者没有真正有效落实,是出现安全事故的关键因素。在现阶段的市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应该主动承担一部分安全教育工作。现场监理单位可结合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基本要求,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安全教育。针对一般施工人员,可以集中学习安全法规;针对一些特殊岗位人员和现场高危高风险场所的工作人员,则应该根据其岗位的特殊性提供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心,有效地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现场监理工作人员应该采取不定期地组织观摩等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保障现场市政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3)严格把好市政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措施审批及安全设施验收关。市政建设项目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和可行性是保障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前提。现场监理单位严把安全措施的审批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市政建设工程中应该严格要求所有施工方案均有专门的安全方案,对现场危险点进行分析,提供专门的安全措施。对于普通项目的安全措施,由市政项目现场专职安全员审批;对于重要的安全施工方案,除了现场专职安全员的审核外,还要由现场安全总监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从行业强制标准、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由总监批准方能开工。同时,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产前的验收工作在保障项目的安全方面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场监理单位应该严格控制未经过验收的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对于一般的安全设施,建议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组织验收,并报备现场监理单位。对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安全设施,应该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专职安全工程师共同验收,并共同签发使用许可证。现场实践证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对施工建设的安全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4]。

(4)坚持安全文明施工。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是保障市政建设项目现场安全作业的基础和前提。现场监理单位可以采取设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专项奖励基金的基础上,配套出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实施细则等方案,定期组织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落实奖励措施,充分调动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通过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区”等活动,营造安全文明施工氛围。

4结语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责任重大,在现场安全监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两条线相融合”“向安全要效益"的安全管理理念。牢固树立以安全零隐患确保安全零事故,以质量零缺陷保障质量零事故的管理目标。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必须通过强化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严肃责任追究、加强安全检查等手段,保障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同时,现场监理单位要充分重视现场施工各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督促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好安全责任制度,严格保障安全管理财力和人力的投入。现场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的安全监督责任,以此提升安全管理综合水平,推动市政建设工程顺利竣工,保障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瑞华.浅谈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J].建设监理,2008(2):60-61.

[2]王康定.浅谈监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7(12):189-193.

[3]王美红.浅析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材与装饰,2019(10):165-166.

第2篇:证券化监管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信用违约;信息披露;监管

一、资产证券化内涵

所谓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的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真实出售”方式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对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重组设计安排,打包成可流通证券,再进行复杂的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操作,最后在金融市场上销售给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证券化优点在于能够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变成流动性强的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从而扩大融资规模。资产证券化过程存在一系列的规则性架构,可看做是一种结构性的融资模式,可总结为一个中心,五个关键步骤。一个中心是指基础资金池,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该现金流既是资产证券化资金来源,也是投资者利息收入的来源,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都是围绕基础资产进行结构化运作的。五个关键步骤,一是风险隔离,发起人将其拥有的基础资产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出售给SPV以达到隔离风险的目的,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损失转换为证券投资的风险与损失,最终由投资者承担。二是资产重组,SPV通过对基础资产进行拆分和组合,打包可交易的证券。三是信用增级,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内部增级包括将资产分优/次级结构等方式,外部增级包括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从而提高资产信用。四是信用评级,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对可交易证券进行信用评级,给予投资者直观的资产风险等级警示。五是发行证券,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优化设计打包成证券产品并由专业的证券承销商将证券出卖给投资者。证券化的形式多样,实体资产、信贷资产、证券资产以及现金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处理。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开展消费借贷与小额信贷等业务,将获得应收账款债权的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形式。

二、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以额信贷企业为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升级、扩大内需的政策逐步实施,为广大群众提供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得到发展,同时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慢慢渗透社会生活之中。资产证券化因其特殊的融资属性而成为帮助互联网信贷企业扩大市场规模的重要途径之一。互联网小贷企业作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中流砥柱,其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值得我们进行分析。以某互联网消费企业巨头旗下的一家小贷公司为例,其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通常与互联网电商平台合作,根据相关协议,获得消费者的应收账款债权,而用户获得延后或分期偿付的选择权。一般情况下,小贷公司会将所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打包成资产证券化产品,由证券商等公司负责承销给投资者实现融资,而用于偿付投资者的资金就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用户还本付息的现金流,最终把流动性较差的贷款变为流动性强的资产来开展新一轮的证券化融资业务。小贷公司通过多次资产证券化,可以进一步提高兑付清偿能力,扩大市场规模。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助于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使用效率,帮助金融市场焕发活力,但多次资产证券化也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如不加以管控,将会给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和治理带来许多阻碍和挑战。当前来看,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起步阶段,金融市场和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导致我国资产证券化金融业务本身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基础资产债务人信用违约、信息披露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结合的这一新型融资模式使这些问题更加复杂和明显,尤其表现在监管方面,凸显出以金融创新规避监管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并寻找应对之策。

三、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分析

(一)借款人信用违约风险

资产证券化与普通的债权和股权融资方式不同,它是基于资产的信用而不是企业的信用,依赖于资产的现金流情况,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状况是整个资产证券化处理的核心,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设计中尤其注重基础资产的信用级别。小贷企业将用户消费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证券化融资也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包括通过信用增级手段与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方式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降低整体的投资风险。另外,资产证券化的独特之处就是借助风险隔离原理将原始权益人与资金风险分离,同时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互联网消费信贷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机制一方面以向投资者支付利息的承诺而获得投资者的存款资金,然后再将其转换为贷款,获得资金的期限利益;另一方面将债务人不具有流动性的应收账款债权转换成具有稳定收益的证券化产品,获得资金的流动性转换,这两方面的转换帮助互联网消费信贷企业拥有稳定的兑付利息的清偿能力。可见,互联网消费信贷企业在放贷与进行循环资产证券化后一旦有借款人违约,企业就不能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影响证券产品质量,进而导致企业面临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而借助风险隔离机制,企业不承担基础资产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最终将转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需要对其投资风险承担责任,由此引发的金融连锁反应,受到利益损害的只有广大投资者。当前我国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着明显的债务人违约风险,导致该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债务人经济水平较低。消费借贷使用群体大多是在校大学生和中低收入的年经人,他们的还款能力较弱,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存在相当程度的违约风险。二是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个人征信体系。我国征信体系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为主,辅之以挂牌的征信机构,征信参与主体较为单一,个人征信覆盖率较低,而且消费借贷群体大多是社会的“长尾用户”,用户覆盖面广泛,他们通常由于小额消费达不到与银行存在借贷关系的程度,自然也就不会纳入全国个人征信平台,导致企业对借款人信用情况把控不足。三是消费信贷企业随意授信现象明显。当前互联网消费信贷企业竞争激烈,企业往往为了扩大市场规模而降低标准,对用户授信审查标准较低,随意授予用户资金额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借款人信用违约风险。

(二)信息披露机制与市场发展不匹配

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用户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一直存在,如何保护信息弱势一方的投资利益,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就成了关注的重点。投资者依据对已公布的市场信息进行判断,购买投资产品,参与市场交易。公布及时、完备的信息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防范各机构、各企业道德风险。然而,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信息公布不及时、不完全、不透明现象明显,尤其体现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小贷公司将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出售、转让给相关子公司,由子公司负责打包证券化产品,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负责法律、风险测算、审计报告等中介服务;担保公司担保、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从外部给证券产品信用增级;将资产分为优/次级结构,优级资产用于发行,次级资产内部收购,从内部给证券产品信用增级;证券公司发售;商业银行对资产进行托管。这一过程涉及了多方主体和多个复杂的运作环节,而且机构发起、资产优化设计、产品发行、支付结算等各流程都具有专业性、内部性和复杂性,加上循环资产证券化,都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难以满足投资者对有关信息的需求。资产证券化安排又涉及原始权益人、发起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托管和保管机构等多方主体,当参与主体尽职履行能力不足、信息披露不全时,将扩大信息不对等,最终引发一系列风险。此外,“互联网+”、大数据支持背景下,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很多资产信息均来自于企业自身,但其并不承担全面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企业信息透明度较少。互联网消费信贷平台在进行资产管理时,往往存在资产流向不明确、自有出资比例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投资者无法了解资产信息,加大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三)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不断加强,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交易市场中得到有效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互联网金融,这种创新模式一方面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生机,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监管体系提出新挑战,加大了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难度。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具有两面性,既有其积极的一面,又有其消极的一面,衍生出许多金融风险和问题。总的来看,我国监管体系尚在不断完善中,一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对金融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行为监管规制应加强。2020年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管理规范,互联网消费信贷企业自然进入其范围之内,《征求意见稿》厘清网络小额贷款监管主体,并对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杠杆比例等监管内容进行了系统强化。这一文件的公布对开展融资业务的小贷公司安全性和稳定性进行了强化管理。但也明显看出,个别小贷公司借助金融创新让相关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用户应收账款债权打包进行证券化融资,这一新型融资模式事实上溢出了我国证券法律监管范围,《征求意见稿》也没有制定相关规则。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法律法规面对规模不断扩展的消费信贷企业资产证券融资监管的需要,还应进一步细化。二是从法律体系来看,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监管法律庞杂,互联网消费信贷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名目繁多,体系衔接性不强,这不可避免会影响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良好发展。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尚未载入法律,消费信贷企业的监管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四、互联网消费信贷资产证券的发展建议

(一)加强个人信用管理

互联网消费信贷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借款人信用违约风险,而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借款人违约风险转移到外部投资者降低企业损失、促进资金回流的融资工具。基础资产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既是投资者利益收入的来源也为整个资产证券化提供资金来源。借款人还款信用不仅影响基础资产信用质量,还将削弱企业兑付投资者利息的清偿能力。目前我国征信记录以央行征信为主,央行征信记录与其个人是否与银行存在借贷关系挂钩,而互联网主要客户群体为中低收入用户,由于消费所需资金相对较小而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转而向门槛较低小额信贷企业借贷,自然不存在个人征信记录,这类群体相对而言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较低,存在较高的违约风险。管控资产证券化风险首先要防范好基础资产违约风险,防范基础资产违约风险需要降低借款人信用违约风险。一是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改变以往单一主体的征信模式,鼓励社会建立商业性的征信机构,将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中低收入群体也纳入其中,推动征信体系更加全面。二是细化征信标准,征信机构在对个人用户进行信用评级时,要重视用户的信贷历史,将能够影响借款人信贷水平的其他因素也考虑在内,如社交网络等信息。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用户信用进行评估,严格审查其债务情况、社会交往关系等。三是互联网消费信贷企业要严格把控放贷额度,在对消费者进行消费借贷时,放贷前依据征信机构提供的用户信用情况,结合用户申请情况,精准确定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放贷后利用数据追踪资金消费情况,实时控制授信额度,识别潜在的信用风险。

(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互联网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一系列结构化设计将流动性低、期限短、风险高的应收账款债权转化为流动性高、期限长、风险低的证券,促进社会资金流动的同时,也加大了交易参与主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由于交易机制具有连续性、专业性、复杂性,投资者一般很难捕捉有利于投资判断的信息;另一方面参与机构众多,各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导致信息传递过程中存在诸多阻碍。此外,随着互联网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断发展,企业往往借助金融创新使其游离于证券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范围之外,资产运作情况数据许多都来自企业本身,资产的重要信息披露不明确,多次资产证券化抬高资产杠杆率,容易滋生道德风险,破坏金融的安全和稳定。可见,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机制明显不能满足于市场交易的需求。因此需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做好重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披露,降低投资者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好服务于市场交易。一是优化各机构的信息披露。发起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承销机构等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所进行的一系列结构性的安排应当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公布履职状况、尽职能力、资产分层、重大现金变化、收益情况等。其中,基础资产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核心,各机构在信息披露时,要着重公布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信息,如基础资产的来源、资产转移情况、担保情况、现金流量情况等。二是强化对互联网消费信贷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将那些游离于信息披露规则范围之外的,并且从事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企业,纳入信息披露规则之内,着重对资金流向、自由出资比例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防范企业兑付清偿风险。三是加强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利用大数据技术搭建精准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机构的信息共通,减少信息流动阻碍,有利于投资者准确掌握投资产品信息,可有效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缩小市场参与主体信息差距。

(三)强化监管体系建设

第3篇:证券化监管范文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分析;完善路径

资产证券化自在国内问世伊始,便以大幅提高资产流动性、促进风险移转以及增强资产信用等创新功能,成为浩浩荡荡的金融创新浪潮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受益于此,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节节攀升之际,监管层与业界齐齐将眼光投向资产证券化,期待这一创新手段可以化解束缚商业银行发展的桎梏。按照我国银行业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水平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而前两类称为正常贷款,后三类则合称为不良贷款。众所周知,在商业银行资产的组成中,贷款占比最高。因此,通常所指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其实便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证券化。纵观近年来国内情势,一方面,据银监会的数据显示,2015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达1.67%,较于同年三季度末的1.59%,更是向银行业风险警戒线2%迈进了一步。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传统方式包括重组、清收、转让和核销,然而这些手段均不可避免地存在短板,效果堪虞。与此同时,国内实体经济萎靡不振,企业利润下降、经营效果差强人意,不仅债务人违约概率大大提高,也为银行回收资产增添不小阻力。另一方面,中国证券报曾于2015年12月报道: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预计于年底或明年启动,而国有四大银行已获得试点额度。[1]2016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内容指出要“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并“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种种迹象表明,被叫停近十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很可能于近期强势回归。在上述两方面因素的不断催化、综合作用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呼声愈加高涨,可谓赚足了眼球。尽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大环境已经日趋成熟,但毋庸讳言,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推开仍面临诸多挑战。于是在当下节点,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便越加突显。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概述

通常所指的资产证券化系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即信贷资产证券化,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出售、可流通证券的过程。[2]不良资产证券化其实是资产证券化概念外延中的一种,在这个过程中,发起人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贷款等不良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经过一系列的包装、组合,并进行信用增级、评级,从而使该组资产能够产生未来相对稳定的可预见现金流,再由SPV发行证券产品,获取现金偿还发起人资产价格,并以该现金流为支撑偿付投资者本息。[3]为了进一步了解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必要将之与常规的资产证券化进行比较,剖析其特性。

其一,与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上的“主力军”——信贷资产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等相比,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基础资产的特殊性。为了防止资产证券化被滥用,发起人、SPV等主体恶意欺骗,伤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国际上包括我国均对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置一定门槛,如基础资产应具有可转让性、可收益性,有能力带来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入,且风险水平在警戒线之内。反观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商业银行的语境下是指风险水平较高,被划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别的贷款。顾名思义,这些贷款的信用质量较差,未来是否可收回、收回时间和金额等均存有一定不确定性。这大概也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为何广受诟病的一大重要原因了。

其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层设计往往较为简单。这一特性同样可归结为其基础资产的特殊性,由于不良贷款未来可产生的现金流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风险水平相对高企,目前市场主体多抱以观望态度,因此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设置趋于简易,往往只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个层次。

其三,更为严格的风险自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发起机构应持有由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得低于最低档次证券的存续期限。”然而,同样因为不良贷款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先天不足,在国内截至目前已发行的四单重整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次级证券均全部由发起人自留持有。[4]迄今为止,我国不良贷款证券化试点已有一定年头,正所谓了解历史才能更好地预知未来,不妨回顾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发行情况。2003年1月23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合作处置25.52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贷款,系国内不良贷款证券化项目的首例。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共同完成26.19亿元资产的证券化。紧接着,2005年至2008年资产证券化的首轮试点开展,期间共发行了四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详情可见表1)。好景不长,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全球金融危机,考虑到资产证券化的潜在风险,我国出于谨慎暂停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而今,伴随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步步高升,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深受掣肘,监管层在多个场合频频松口,出台许多文件表示支持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也许是真的要来了。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支持

国际上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良好的制度建设、法律环境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施展手脚的必要条件。法治国家要求市场主体的任何行为均应在法律框架内“戴着镣铐跳舞”,因此政府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扫清法律上障碍是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先决条件。经过国内成功发行的四单不良贷款支持证券积累经验,以及在这几年暂停期间,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理论研究层面上的不断完善,监管层的态度越来越开明,不少支持引导开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可见其国内的制度条件越来越成熟。除了已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较专业的文件,央行等监管部门还在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提及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期许”,如《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等。此外,针对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不良资产权利变更、债务人通知、担保手续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如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尽管这份文件目前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其同样可应用于商业银行[5],2000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同样如此。经过前期试点与多年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沉淀,尽管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制度框架离尽善尽美的标准尚远,但勿庸质疑,伴随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成熟,监管层愈加坚定的支持态度,趋于完善的政策框架不断搭建,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制度环境总体向善发展。

(二)市场环境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便是“从市场中来,到市场中去”,因此市场的发达程度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施行效果的重要性即可见一斑。市场环境无外乎由供需两方共同作用造就。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的供方市场在日渐壮大。不良贷款率的持续走高与股市等融资环境恶化,令商业银行将更多处置不良资产的希望寄托于资产证券化,呼声高涨。再者,东方、长城、信达和华融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它们在处置不良贷款上的丰富经验也足以使欲投身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信心备增。另一方面,不良贷款证券化的需方市场正在不断形成与扩大。国内资本市场的潜在需求者多元,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准备金、海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不一而足,尽管基于不良贷款发行的证券化产品需要较高的信用等级,个人投资者往往无法企及,但市场上越来越多、越来越活跃的机构投资者势必将成为主力军,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市场自然无需过多担忧。

(三)价值评估机制

诚如前述,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最特殊之处在于其基础资产的资质不尽如人意。然而发行不良贷款支持证券的首要任务便是对基础资产进行评估,通过科学测评方法重估其价值,因此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评估机制便不可或缺。好在经过多年试点与探索,国内资本市场上已经积累了一套可供借鉴的评估模式。以“信元2006-1重整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例,该项目由毕马威、广东广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采用抽样估值并分类推广的资产估值方法,遵循代表性和重要性原则挑选了60%基础资产为样本,并充分参考国内外大型不良资产交易经验,分别从不同专业角度评析资产的财务信息和市场价值,采取稳健的方法进行估值,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估值的准确性,作为发行依据。该项目最终成功发行并正常兑付自然离不开前期审慎稳健的估值。前期几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试点积累经验,以及业务能力日益提高的中介机构都为商业银行开展新一轮的不良贷款证券化奠定良好的价值评估基础。

(四)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

由于基础资产的特殊性,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的要求更为迫切,以防范支付风险。这是因为不良资产的回收额、回收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现金流分布不均,无法十足地满足按期偿付投资者本息。所幸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上已形成几条可供借鉴路径:其一,我国已发行的四单不良贷款支持证券无一例外地均将产品分层设计成优先级和次级,同时将次级部分全部自留,优先级部分最终均得到正常兑付。[6]尽管这一模式不甚完美,但也不失为可行之举。其二,由发起机构建立现金储备账户对证券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保证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始终可以获得正常金额。其三,内部信用增强与外部信用增强均在不断发展,包括超额抵押、第三方提供担保、产品分组设置等方法日渐成熟,将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国内信用评级市场逐渐强大,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分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和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联合(分为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这五大全牌照信用评级机构正引领着国内信用市场更快更好地发展,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更强大的技术支持。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助攻”

众所周知,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正是为了收购、管理、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而生,在完成政策性任务之后,它们也先后完成商业化进程。值得一提的是,AMC可为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有力助攻。其一,AMC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获政策支持。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28条为AMC提供税收优惠,可以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业务中的税收,还可免交工商登记注册等行政性收益。其二,AMC为处置不良资产而生,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丰富的经验,加上多年累积的资产评级人才和债务违约数据库,不俗的资本实力,均让其在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顺风顺水。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完善路径探究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资产真实出售等问题,因而与会计、税收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甚至可以说,会计、税收问题直接关乎整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成功与否。就会计问题而言,最典型的问题莫过于基础资产是否符合真实出售原则,从而实现表外处理,脱离发起人资产负债表;SPV是否满足独立主体要求,从而不必与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这些会计处理问题深刻地影响整个证券化进程。[7]然而令人担忧的是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于2011年被废止,与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相关的制度法规近乎空白,而传统的会计方法、准则在日益复杂的证券化业务中颇显苍白无力。另外,考虑到税收问题,基础资产销售有关的税收缴纳、SPV的所得税问题和投资者的纳税处理均与之息息相关,2006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尽管明确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问题的处理,却也存在诸多不足和有欠详实之处。此外,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办公司,这便扼杀了商业银行自行设立SPV的可能。毋庸讳言,欲发挥资产证券化在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中的巨大作用,一个优越的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当务之急便是完善相应的会计、税收法律政策,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保驾护航。

(二)大力培育投资主体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广大投资者中的认可度并不高。不少保守型投资者始终片面认为这些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等级的贷款并不具备证券化条件,积极性不高。欲广泛开启不良资产证券化,重中之重便是加强宣传与推广力度,培育合格投资者,提高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知程度,引导需方市场更加繁荣。应该明确,不良资产证券化与优质资产一样均能产生现金流,只不过两者之间需要一个转换的过程。经由严格科学的资产尽职调查和审慎稳健的重新估值,不良资产转换成一般资产,再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产品,这样的资产支持证券同样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和投资价值。另外,在发展机构投资者时,应注意政策是否支持,如保险基金于近期才获得购买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政策允许,未来若能放开实力强大的养老基金进入市场,相信将是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开展的一大推动力。[8]

(三)发展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于商业银行发行不良贷款支持证券而言,便如水之于鱼的重要性,可为其创造良好的流通、成长环境。就一级市场而言,应积极构建合理的利率结构体系,促进资产证券化产品合理定价,鼓励证券承销商推动资产支持证券上市,形成更为健康的发行市场。再者,考虑到二级市场,不良资产证券产品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导致持有者多为银行,银行间互持现象严重,其实并没有真正分散银行系统的风险;同时,目前国内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多以信托受益凭证面世,但由于二级市场缺乏活力,这类凭证并没有真正被纳入现有资本市场的交易体系,流动性大打折扣。因此,当务之急便是构建一个供求健全的成熟资本市场,让价格结构更为合理公平、交易方式多种多样、投资渠道顺畅且繁多,只有这样才能让商业银行顺利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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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德旭.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若干判断与分析[J].财贸经济,2000(8):41-42.

第4篇:证券化监管范文

(一)资产池的组建

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是寻找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并按一定的期限、收益等标准继续分类、组合,形成一个资产组合(资产池),以便出售给特定目的机构。为了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支付,证券化资产必须具有预期可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本息的稳定现金流。在矿业权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将矿业企业的未来现金收入进行估算、清查,对可能产生不同效益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搭配,组成“矿业权资产池”。资产池的构建可以结合风险较大的资产(如探矿权资产)与风险较小的资产(如采矿权资产)共同组合以达到优化资产池的本意。在实际操作上,可有两种组合方案:一是西部不同地区的同类矿业权进行组合;二是某一省或区域内不同类型的矿业权进行组合。

(二)设立特定信托机构

特定信托机构的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在这种模式下,由一个有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矿业企业将拟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机构,然后由特设目的机构将购买的资产组合为资产池,以该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具体操作方案就是成立矿业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出资人为国土资源部、西部开发办和西部各省国土资源厅,首笔注册资金由政府投资,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之后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三)资产转移(破产隔离)

资产转移是证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目的是实现破产隔离。证券化基础资产由与原始权益人分离的SPT持有,若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证券化资产不列为破产清算范围,以确保证券化资产和由其产生的现金流免受原始权益人任何不测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矿产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移中,发起人(矿业企业或持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资产转移给特定信托机构(SPT),实质上转移的是矿产资源未来的收益权。或者将矿业企业(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将来获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由特殊目的结构以矿业权的未来收益(未来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四)信用增级

所谓信用增级,是指在进行适当的风险分析后,对一定的证券化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风险。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主要由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自身设计来完成;外部信用增级主要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我国过去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信用增级情况以外部信用增级为主,为提高信用级别,矿业权资产证券化在合理设计交易结构基础上,需要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机构进行外部担保增级。

(五)证券发售与管理

信用评级之后,需要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撑证券。由于此时资产支撑证券已具备了较好的信用等级,因此能以较好的发行条件售出。特定信托机构售出证券,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原始权益人。至此,原始权益人的筹资目的已达到。最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整个资产证券化流程。在证券交易期间,债券的本金利息支付从发起人(矿业企业或矿业权人)的矿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这一环节的工作设计包括证券承销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

二、矿业权资产证券化相关配套措施

(一)修订并完善相关法律、准则

1.《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T的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SPT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注册资本标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T发行证券的资质。

2.《证券法》中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获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即资产支持证券明确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3.《税法》中对于资产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为了降低证券化融资成本,必须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的纳税问题制定专门的规定,主要是减免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和投资者的纳税负担。具体来讲,要减免发起人向特设信托机构的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减免发起人代收的矿业资产经营现金流入的营业税;减免特设信托机构的所得税;减免投资者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要缴纳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使之与投资国债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投资者对此类证券的需求1。

4.《企业会计准则》中补充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核算在会计处理方面,资产证券化业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并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作出完整的规范,尤其是对于特定信托机构的会计处理未进行规范。为彻底解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经验,加紧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将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问题融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完整的会计处理规范,以此来指导资产证券化乃至其他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与评级机构

在规范的、成熟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必须对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担保和评级,证券的担保与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而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缺少统一的评估标准,评估工作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导致投资者的认可程度不高,进而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接受程度。因此为了顺利推行资产证券化,必须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与评级机构。而且这些机构必须是全国性的,具有一定的权威,特别是担保机构应由中央政府出面组建,才能确保一定的实力与信誉。

(三)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监管法规

发展资源证券化市场必须指定或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监管法规,提高监管程序的透明度。资源证券化是比较复杂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它的健康发展需要一整套健全、完善的监管机制来保障。资源证券化是涉及证券、担保、信托等金融领域以及工商企业等产业部门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业务,现有政府行政管理系统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单一机构。因此我国急需建立一个专门的资源证券化监管机构,并建立健全资源证券化监管法规,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如SPT的组建和解散、性质与经营范围、资产池的管理、信用担保等)做出规定,为资源证券化的运作提供有效的保障。

(四)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资源支持证券是结构性融资,它的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发展资源证券化市场,一定要依靠具有专业人员的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在ABS最发达的美国市场上,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就我国将来ABS市场上潜在机构投资者类型看,不外乎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与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以及海外的机构投资者。因此,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鼓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源证券化产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准备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源证券化市场,允许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源证券化产品,使机构投资资本能够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五)完善矿业权评估和矿业权流转市场

第5篇:证券化监管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息披露

一、资产证券化发展热潮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将未来能够稳定获得一定收益的资产经过筛选,并对其进行重新配置,构建一个完全能够支持证券化项目的资产池,以资产池在未来几年内产生的实际现金流进行偿还,运用信用担保、分级发行等手段提高证券化项目的信用质量和等级,最后成功发行以便于达到筹资目标的一种业务活动。近三年来,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量与发行金额逐步上升,2018年企业资产证券化新发行694单,总额超过954亿元。2019年,延续了快速增长的势头,新一轮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1033单,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额达到1108亿元。2020年共计发行1473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额达到1571亿元。我国逐渐向着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国家和大中小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地位,走向了知识产权与金融相结合的发展道路。2017年,国务院在《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中明确指出并建议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企业融资证券试点项目,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在我国已经逐渐开始崭露头角。2018年12月,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ABS接连被国家批准公开批准发行。2019年8月,国务院正式明确提出“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的重大战略发展导向。国家的各项政策指导方针无疑促进了基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发展道路,有助于企业探索更多的基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企业融资业务。作为一种国际创新型融资手段,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发展更加深入有利于丰富和不断拓宽我国金融市场,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中小企业创新知识产权也具有积极影响和重大意义。[1]

二、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概述

(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存在问题目前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在不断探索阶段,尽管已经成功发行了诸多优秀的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但是国家相关行业政策、法律规定及技术准则、行业规范等制度尚未进一步实施完善,就金融证券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来看,目前主要制度是以《证券法》为依据,同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金融证券机构发行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条款和法律规定,及其他需要参考上交所、深交所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等。[2]然而在实际业务中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很好的落实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实务上。例如,《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若公司发生任何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其对市场交易价格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而可能造成重大投资风险的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持有者或持有该证券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进行风险披露披露。[3]这样的规定很可能导致管理人不会将预测信息披露的过于细致和深入,以防止造成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就会导致披露内容过于形式化。

(二)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与传统证券比较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无法和传统证券信息披露一概而论。传统的对于证券风险信息披露重点主要是集中在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指的是其经营管理和相关各类风险因素的披露。[4]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信息披露实际上就是对基础资产的质量是否符合证券化要求,资产池在发行后是否具备可以持续的稳定收益,信用增级的可靠性以及是否能够适度进行增级,以及发行后对于后期资产管理,资金是否存在混同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披露。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传统证券相比,交易结构更为复杂,在发行和存续期间参与主体较多,各种不确定的风险也相应增加,所以信息披露尤为重要。

(三)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特点及作用由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对基础资产评级和增级等方式手段,将流动性较差的知识产权未来的收益作为证券发行的基础,因此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披露,不止局限于表内所需要披露的信息,还更多的应该高度重视诸多表外信息披露。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息披露涉及的内容繁多,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质量信息、财务信息、法律信息、证券化风险信息等,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在财务信息的基础上,多收集并真实有效的披露非财务信息。信息披露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极其重要,首先,信息披露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信息,提升投资信心,有助于证券化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也能够顺利融资;其次,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特殊性,使得有关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变得尤为重要,重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也能够有效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促进我国证券化健康发展。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加现金流预测结果的可靠性,有助于投资者和相关利益主体了解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信息。[5]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评估较一般资产证券化更为复杂,因为其不具实物形态,使得判断难度提高。对无形资产适格性的筛选评估,以及判断未来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支付本息是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在信息披露时应着重对基础资产信息以及现金流情况详细披露,使得隐藏的风险降低,促进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与交流,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了解全面,使得投资信心增加,活跃资本市场,有利于企业筹资活动顺利进行。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息披露分类

(一)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未来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取决于整个项目的基础性资产质量,是否能产生稳定的收入,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而言,作为项目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就是判断整个项目投资风险的最重要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别之处也是亮点,就在于其中的基础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因此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盘活企业的无形资产,但这些无形资产往往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并没有明确地具备任何实物的形态;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但它们所带来的收益多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商业价值对于投资者来说,存在着明显的预期性。知识产权无形性使得资产评估工作难度大,需结合知识产权类型、市场反应、用途等方面进行信用评级;专有性涉及到权利归属是否明确;地域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涉及知识产权和剩余保护期限、资产池行业地域分布等。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复杂,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限制较多,因此知识产权的信息对于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有较强的特殊性。1.基础资产质量披露作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是证券化风险信息披露的重要核心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在信息披露时既需要全面具体地披露所有涉及到知识产权内容的关键信息,又需要充分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的基本特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对权利状态的披露,所属权问题往往是知识产权纠纷争议的焦点,如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期间,产生了诸如权利纠纷,涉及到法律诉讼,将会直接导致资金流的断裂。对于共同参与创造的知识产权,应事先确定好所属权,关于知识产权所属权确定性文件予以公证公开,避免以后产生所属权纷争,影响证券化工作的顺利进行。知识产权往往涉及多方位专业领域,就版权来说,涉及电影著作音乐游戏等,专利方面涉及科技创新以及独特的技术,商标涉及领域更广泛,投资者往往无法对众多领域了解全面,大多依赖于信息披露的结果来进行判断,因此全面具体真实可靠的信息披露尤为重要,将方便以及影响投资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作出判断。2.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对资产池进行评级时应格外注意。在披露时注重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性、成熟度等知识产权内在质量相关信息。为防止核心技术等机密被泄露,涉及专利技术等,在获取有关基础资产内容的信息披露内容,请专业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估价评级时,应注意对专利技术的保护,可以由证监会等公正独立没有利益牵扯的组织设立专门的评级机构,在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时,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评级。一方面可以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被侵犯,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可以获取资产池的真实信息,有效对证券化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二)现金流预测信息披露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主要是依靠其产品基础资产未来稳定的现金流,产品基础资产获取收益的结果,以及获得收益的整个过程是否稳定且风险足够低,将直接决定该项目是否为市场所认可。从资产到证券的融资原理就是将一组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某种模式分解为一组证券上的现金流,[6]因此能否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是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预测性信息是指通过主观分析来预测和估计一件事的未来可能结果。现金流预测信息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结合生成的结果,关于现金流预测说明信息的披露可以使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行更加的客观、真实、具体化。同时,对现金流预测信息的披露,也符合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需求。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未来现金流,分两种形式,一种就是直接以某一个或多个专利、版权、商标的未来收入作为现金流,也就是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进行证券化;另一种是将自有知识产权授予他人使用,通过使用费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现金流进行证券化。目前发行的产品中多为后者。现金流预测信息将直接影响着资产池的信用评级,因此采集和披露与收益相关的信息也是工作重点。1.以知识产权直接收入作为未来现金流以未来的直接收入作为现金流的证券化,应注意知识产权所形成的收益现金流状况相关信息的披露,消费者的喜好、市场竞争程度、市场前景、市场供需状况、相关技术水平的发展都会对知识产权未来收益有所影响。相较于对许可使用费进行证券化,利用知识产权的所属权,以直接收益直接进行证券化受影响因素具有不确定性,高新技术企业利润水平的行业间差异明显,证券化风险较高,市场反应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很大影响,能否达到预期市场效果决定了能否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针对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类别,对其进行市场地位分析、技术手段分析、可替代潜在替代技术或成果分析、可复制分析,对知识产权所属行业信息进行分析,对涉及以上的知识产权行业情况进行披露。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对于专利技术、未公布的电影制作内容以及著作内容的应谨慎披露,避免泄露涉及知识产权关键信息,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不被侵犯。2.以许可使用费作为未来现金流另一种常见的方式,企业将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以未来将要收取的使用费,且该应收账款稳定性佳,以此作为未来收益进行证券化。相较于前者,未来应收账款的现金流风险较低,受市场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小。将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可以看作是将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应收帐款提前变现,披露重点不再是市场因素和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影响,而是债务关系的相关披露。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进行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主要应着眼于债务人地域分布分布、债务人偿债能力判断、债权人履行合同风险等与应收账款收回风险有关的信息,向投资者真实传递所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未来的现金流状况是否可能保持稳定。

(三)增信方式信息披露信用增级的原理在于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将不可预见的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从而减少证券亏损的可能性,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使得证券化产品更好销售,原始权益人能够顺利筹资。知识产权证券化往往通过担保标的划分优先级次级进行出售,在信息披露中应披露出以什么原理划分形成金融产品各个层级,以及各层级收益稳定性如何确定的。原始权益人和证券发行方的目的是证券化产品能够顺利发行,取得资本或受益,担保机构和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出发点不同,他们承担一部分风险,以收取担保费用作为收益。因此担保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不会为自己承担过多的风险。担保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不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谋,而是处在一个相对独立的视角,识别证券发行可能会带来的风险。因此担保增信的信息披露对于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流程具有巨大作用,可以防止证券化中各利益一致方共同伪造知识产权信息以及未来现金流稳定性,试图欺骗投资人违规发行证券的现象发生。(四)存续期信息披露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存续期一般为一到三年,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其存续期内应该持续地进行信息披露,可以有效保障其后续工作的规范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是以知识产权的价值作为基础进行的,因此在存续期,应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供需情况、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国际国内市场情况、知识产权潜在的需求者状况、知识产权的维护情况、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募集资金的用途等信息进行持续性的披露,由原始权益人在担保公司以及监管部门的审核下进行披露。[7]

四、总结

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工作中,应以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相结合,能够通过信息披露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稳定资本市场的秩序。其中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更有意义,包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信息、市场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对相关利益主体应实行强制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不仅可以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合理性和信息有效性,还能够提高融资效率。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息披露过程中,企业不仅要考虑自身利益,也要考虑公共利益,信息披露不仅能对投资人起到保护作用,也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依据,对维护金融市场安全具有正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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