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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考试重点精选(九篇)

证券交易考试重点

第1篇:证券交易考试重点范文

融资融券试点的脚步越来越近,中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创新与发展,终于将迎来中国股市做空时代。2010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国务院原则同意开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业务,并表示稳妥有序推进融资融券制度创新,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步骤,也是深化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战略举措,对于完善证券市场内在机制,提高证券市场运行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为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通俗的说是买股票。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融资融券是负债经营,因此只要投资者进行“买空”、“卖空”交易,就是放大了投资的财务杠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现金,当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时,可以向证券公司最多借入200元进行股票购买,实际上投资者借债200元进行负债经营,投资者的负债比例是200%,再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现金,当投资者进行“卖空”交易时,可以向证券公司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进行卖出,实际上投资者也是借债200元进行负债经营,投资者的负债比例也是200%。

中信证券金融方面研究员杨青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是“买空”、“卖空”机制,有人会认为融资融券会增加市场的投机氛围,产生助涨助跌的负面影响,我们不能过分强调助涨助跌,这是对这一创新的误解或片面理解。

杨青丽说,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是资本市场繁荣发展的内在要求,推出融资融券既不是为了市场涨,也不是为了市场跌,而是为了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创新交易机制体制,完善证券交易方式。

光大证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王赐生说,由于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存在交易杠杆,因此,客观上融资融券有证券投资亏损被放大的风险。对放大投资风险的这种特性,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应高度正视。就投资者而言,必须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要将融资融券规模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就证券公司而言,要做好“适当性”管理,选择好客户。帮助投资者全面正确理解和认识融资融券业务,为投资者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风险。

为券商带来利好

目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证券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此将为券商带来新的盈利模式,有利于券商收入结构的多元化。融资融券将从多个方面改变证券公司的业绩预期:一是推动市场交易活跃,带来增量经纪佣金收入;二是带来稳定的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三是推动市场份额向试点证券公司集中,改变经纪业务竞争格局;四是改变投资业务的盈利模式。

而根据海外经验来看,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都会明显刺激股票交易量的增加,而资本金和牌照的差异则会加速证券行业内部分化。这意味着,净资本规模越大、参与融资融券越早的券商获益越多。

同时,按照证监会的公告,证监会将综合衡量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净资本风险控制等指标择优选试点券商,融资融券注定是少数优质大券商才有资格分享的盛宴。根据证监会的《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在50亿元以上、A类评级等七大指标,将首批试点候选者粗略圈定在30家A类券商中。

记者获悉,截至2月20日,曾参与联网测试的11家券商已全部上报融资融券试点方案。这11家券商包括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申银万国、国信证券、银河证券等。

从净资本来看,海通、中信明显领先于其他券商,有可能成为首批试点公司,光大以及招商人选可能性同样较大。从受益程度来看,业绩基数较低的海通和光大证券将最大程度的受益于融资融券的推出,业绩敏感性为最高。

另外来自证监会的最新消息显示,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评价工作小组3月初将正式对券商试点方案进行专业评审,评审顺序将遵循“上报券商的综合资质和方案质量优先”原则。在评审完成后,各辖区证监局将对券商展开现场审查。之后,监管层将正式接受券商申请材料,券商在接到业务批复后需要更换营业执照,并向深沪交易所申请相关席位和权限。

杨青丽说,按此进度,首批试点券商在4月初正式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可能性较大。而据记者了解,深沪交易所1月底起为券商提供试验性测试的长期测试平台将于2月底停止运行。在首批试点券商名单出炉后,深沪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还将组织试点券商开展一次系统联网测试。

另外,记者了解到,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初期,多家券商的融券规模不会超过融资融券总规模的10%,其中部分公司比例仅为5%。目前光大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已公开其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分别为50亿元、50亿元和80亿元,若按融券规模占比为5%-10%计算,其融券规模为2.5亿元-8亿元。按照各券商业务总规模上限计算,则最有可能参与首批试点的5家券商目标规模最高约300亿元,那么融券市场推出初期的规模将不超过30亿元。

标的股的确定

2月12日,沪深两交易所公布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据记者了解,这份名单与深证成指和上证50指数成份股范围相同,多达90只。业内人士说,这说明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步伐正在加快。

一旦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开通,券商需要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供客户融券使用,并从中获取利息性收入。那么,券商究竟会买人哪类股票?长江证券分析师朱晓东认为,那些具有较为确定成长性的个股很可能最受券商青睐。

朱晓东说,以宝钢股份为例,虽然该股也属于大盘蓝筹股,市盈率也不高,但由于钢铁行业的成长性较差,券商长期持有这种证券只能获得融券的利息收益,而不会得到股价受 益,就显得非常不合算。而如果买入那些成长性较好的个股,则可获得融券利息收益和股价长线上涨的两方面收益。另外,对于那些周期性行业,例如有色金属板块,券商的兴趣也不会太大,毕竟其波动幅度太大,长线持有容易坐“过山车”。

另外,流动性好的股票更受青睐。朱晓东说,从实战的层面考虑,券商在选择自己的融券标的物时,必然更倾向于买人那些流动性较好的个股借给客户。因为在融资融券的初期,参与融券的都是机构类客户,融券额度大、周转快。而且作为券商必然要考虑到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一旦出现股票资产难以抵是保证金的情况,券商要及时敦促客户强行平仓。如果所融的股票本身交易清淡,强行平仓反而导致股价大幅下跌,就将导致券商的不必要损失,因此券商买入的融券标的股票的流动性至关重要。

朱晓东介绍,例如工商银行这只股票的流动性就比较符合券商的要求,通过测试,即便在短时间内抛出价值2个亿的工商银行股份,也很难使该股跌一分钱,这种股票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券商的资产安全。

在融资融券初期试点标的证券名单的90只股票中,选择成长性好、流动性好的个股之后,下一个问题则是如何选择介入的时机。对此大通证券许鹏认为,如果近期市场出现一定幅度的调整,那么投资者在市场下跌过程中就可适当建仓此类个股,等待中线上涨机会。但如果近期市场没有出现深幅调整,投资者则应继续等待,直到融资融券公布推出时间表,进入倒计时的阶段,才可寻机介入。

从操作策略上,许鹏建议投资者以操作波段为主,这一方面是由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推出后市场的震荡将加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此类个股经过快速上涨后必然出现激烈的多空分歧,只适合高抛低吸。成交量将具有更为明显的指向性意义,低位连续缩量可介入,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后如果放量就应撤退。

许鹏说,预计试点初期,融资业务规模将高于融券业务规模,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推出将对大盘蓝筹股构成一定利好,但影响有限。

门槛会逐步降低

另外,记者了解到,为了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对于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严把资质关。

目前许多券商要求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普通证券账户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开户手续规范齐备;金融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普通账户最近6个月内交易5笔以上;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力,无重大违约记录。还有消息称,现在准备试点的11家券商,将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定在资金100万元、开户18个月以上,甚至200万元、开户24个月以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新公布的2009年12月份统计月报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沪深两市有效账户数合计为1.47亿户,其中A股账户数1.38亿户。统计显示:期末的A股流通市值高于50万元的自然人+机构账户数为142.81万户,1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机构账户数为58.61万户。那么,这就意味着未来理论上能够参与融资融券的只有142万户,如果按照100万元的“门槛”标准,则只有58万个账户才能参与融资融券。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晓国也认为,融资融券适当性标准不宜过高。他说,从已有实践看,在融资融券试点筹备工作中,华泰证券建立合格客户池,东方证券与银行共享征信记录,招商证券设立推荐人制度,中信证券实施证书管理,证券公司分别从多种角度探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11家参与启动试点全网测试的证券公司几乎都将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定在资金100万元、开户18个月以上,甚至200万元、开户24个月以上,一味优中选优,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业内人士认为,这个“门槛”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几乎无门槛,但对于普通意义上的“散户”来说,这个“门槛”几乎剥夺了他们的做空权力。

第2篇:证券交易考试重点范文

该课程最低教学目标是争取学生能够读懂、看懂、听懂新闻中相关的财经内容,明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般经济现象,理解政府出台的基本金融政策。这一目标的设定可以满足对证券投资感兴趣、需要了解证券投资基础知识的学生要求。该课程最高教学目标是帮助有需要的学生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这个教学目标为学生将来可能的职业迁徙打下基础,拓展学生的就业空间,提升学生职业持续发展的潜能,同时也为部分需要进一步深造学业的学生提供更多的专业选择。在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之间,我们设定了一个中间的教学目标,即一般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具有一定素质的股民、基民,为社会注入理性的投资者。这个教学目标使得有理财需求的学生,能够学会证券交易的基本方法和一般技巧,熟悉证券投资分析的理论和方法,最终能够在证券市场中通过不断积累经验成为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投资者。

二、选修课“证券投资学”教学目标的实现途径

围绕上述课程教学目标,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突出重点,合理规划教学内容。首先,需要为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确定主要的教学内容。我们把一般教材中证券投资工具和证券市场交易部分作为选修课“证券投资学”的重点教学内容,尤其是其中的证券投资工具股票和基金部分,设定为重点讲解内容和反复训练项目。证券投资分析作为次要内容,选择性地介绍证券投资基本面分析,对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只做一个大致的讲述。其次,需要在教学过程中突出教学侧重点。对于选定的重点内容我们坚持深入讲解、反复练习的原则;次要内容和其他内容只做一般涉及,在课堂教学中基本指导思想是一带而过。最后,指导课外辅助阅读。对于代表我国证券市场特色而教材中未做及时反映的内容,如国有股减持、QFII制度、新三板、创业板市场、私募基金等内容,可以指定阅读资料目录,对有兴趣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2.因材施教,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选修课课堂班级人数一般较多,而且选修的学生基础不同、学习目的各异,因此在其他课程中非常适用的分组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在这里运用起来就非常困难,同时还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多媒体教学无疑成为选修课“证券投资学”的首选。首先它可以非常直观和形象地反映“证券投资学”中大量的图表,既可以节约课堂教学时间也易于学生接受;其次可以通过网络注册实现股票的模拟交易,让学生对证券交易有一个比较感性的认识;最后,通过多媒体手段可以让学生了解诸多经济名家对证券市场现象的解读,让学生了解对同一现象的不同观点,多视角多层面地深入理解事物的本质。

3.注重效果,选聘优秀师资授课。选修课对授课教师的素质要求更加严格。选修课教师要在较少的时间内教会学生相对较为丰富而且适合他们需要的知识,必须对自己已知的内容进行浓缩、精选和提炼。尤其证券投资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授课教师最好能够有真正参与实际证券投资活动的经历,才可能让理论与实践贯通,使两者不至于脱节。

三、选修课“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实践

为实现选修课“证券投资学”的教学目标,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了初步探索,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实施项目教学。项目教学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模式,尤其适合“证券投资学”这种实践性强、综合性强的课程。在“证券投资学”的教学中实施项目教学,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接近真实的教学环境,既满足了学生多层面的需求又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我们以证券投资工具中股票和基金的内容为主干,设计了大、中、小三个层次的项目实施教学;同时对自愿进行实盘交易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正确的引导,一般情况下倡导学生通过网络注册和专业模拟软件进行模拟交易和仿真分析,鼓励学生参加网络模拟炒股比赛。

2.教材选择。选修课“证券投资学”教材的选择主要参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证券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做了内容浅化和难度降低处理。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和课时情况,我们确定授课重点放在证券投资工具上,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对更新较快、未能及时在已出版的教材中体现的知识和技术,自编讲义加以补充;选择经过教学实践检验已经精选提炼成型的校本教材;参考带有习题册或者模拟训练的高职高专教材。

3.考核方式。为了配合选修课“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我们将考核方式作适当调整,建立了以能力考核为主的考试制度。主要的改变有:(1)基础理论部分的考核,注重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运用和分析能力。以记忆为基础,以理解为重点进行考核。(2)一般应知应会内容采用过程考核的方式,将常规考核与技能测试相结合。着重了解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关注和参与实践情况。(3)可以以证代考。只要学生考取了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就可以得到该课程的学分。

四、尚需完善的条件

1.时间条件。选修课“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中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并非指选修课课时数、授课时间长短的问题,这里的时间问题主要是:(1)选修课上课时间一般在下午三点以后,与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完全错位,无法得到适时信息,只能进行事后解析。(2)证券投资分析尤其是证券投资基本面分析,很难在一个教学周期内检验其结论的正确性。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求学生在课余时间也关注证券市场,并且在课程结束以后较长时间内对相关问题保持足够的兴趣,不放弃。

第3篇:证券交易考试重点范文

《证券投资学》的特点之一是课程的应用性强,与实践联系密切,单纯的课堂理论讲授极易导致教学气氛沉闷、学生失去学习兴趣;之二是课程的创新性强,证券市场上新品种、新规则、新现象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教师要能及时发现、了解,并迅速而有效地把这些新内容整合到教学中去;之三是课程的综合性强,需要运用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来为证券投资决策提供支持;之四是课程的动态性强,证券市场的行情瞬息万变,但是传统课堂教学由于受到物理空间和授课时间的限制,难以让学生直观地感受到证券市场的动态特征。这四大特点决定了《证券投资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以顺应时展的需要。

二、证券投资学课程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教学模式单一化

《证券投资学》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但以前在教学模式上多是采取单一的理论教学,案例教学、实验教学较少,使实践与理论严重脱位,学生觉得这门课只是理论的讲述,比较乏味、枯燥。.对基础理论的教学主要采取教师讲、学生听、记的灌输式模式,并以黑板做媒介,在知识的传输上范围狭窄、呆板,加上实行大班授课,讨论、模拟情境教学无法有效开展,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证券投资学的应用寸常规教学模式提出了挑战

证券投资的魅力在于分析、操作、获利的过程,我国证券市场的繁荣也增加了学生对于本课程的期望,甚至部分同学出现了浮躁情绪。在此情况下,尽管我们的教学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也增加一定的实验操作课时,但由于学生不愿进行基础知识储备又无法现场实践,使得现行教学手段不能更大程度地展现课程的魅力。部分学生在一开始接触这门课程的时候,表现出较强的兴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生学过之后却很失望。

(三)证券课程比较单一

当今很多学院开设的证券课程主要是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而证券市场专题和证券市场管理、证券交易法等辅助课程没有开设。证券课程内容比较综合,未能将证券内容进行细化,这样就不利于同学们全面系统地学习证券知识。因此证券课程的内容也需要相对拓宽。《证券投资学》不仅要介绍股票市场的相关知识,而且要对国债市场、基金市场、海外证券市场乃至衍生工具市场进行全面的介绍与分析。

(四)实践教学环节薄弱

我国目前很多高校金融证券专业的实验室建设相对滞后,即使有了金融证券类实验室,部分高校也没将其看作专业教学的正常投入,而是作为上级部门评估检查的摆设。同时由于专业师资的缺乏,导致了很多高校的证券投资分析教学目前仍然停留在课堂讲授上,实验操作、模拟交易、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等方面严重不足,或放任自流,或流于形式。

三、改进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

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进是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条件。“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被彻底抛弃,在教学中,不仅注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更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具体而言,通过运用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模拟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方法与手段提高教学效果与教学水平。灵活运用多媒体教学。针对本课程技术分析中的道氏理论、波浪理论、K线理论、形态理论、移动平均线等,若仅凭书本讲述,使学生难以理解,而通过多媒体技术,教师完全可以将以上理论,结合市场的实际材料,用立体的图表编写出图文并茂的讲义。可见,这一教学方法可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在证券投资学教学中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方法。选择与教学内容配套的典型案例,将复杂的、枯燥的理论用生动的案例表现出来,既可便于学生理解,又可供学生讨论,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释现实问题,逐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与能力。在教学实践中,除了用已属“过去时”的案例讲解理论外,主要选择股评在各种媒体上推荐的股票和学生买卖的股票作为案例,用已学的理论进行评价,特别是对股评推荐的股票的经常否定,既使学生明白了老师分析的思路与方法,又可大大提高老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在案例教学中还可经常让学生展开讨论模拟教学。

(二)强化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

模拟炒股这一教学方法可使学生对证券投资产生切身体会及增强操作技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丰富和扩展书本知识。首先,由教师对证券软件的操作进行讲解,并安排一定时间给学生熟悉证券软件的基本操作,这步骤往往是教师容易忽略的。然后,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业务模拟操作进行模拟炒股。目前,部分证券公司网站和专业财经网站都提供网上模拟炒股的程序,帮助投资者进行人市前的训练。它们的使用都是免费的,而且很简单。

(三)对现行的教材进行改革

从教材方面来说,我们应从证券投资的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把握分寸。首先是要重视教材中有关证券投资的理论知识的收录。其次,要重视教材中实践内容的安排,教材中不仅要介绍现有的证券交易理论和交易模型,更要介绍成功和失败的交易案例和交易经验。证券投资学的实践教学,是为了使学生学会如何围绕搞好证券投资而进行理论研究和交易模拟,使学生学会在证券投资中为实现盈利而学习、而思考。总之,修改以后的《证券投资学》教材的知识体系应更加完善。从内容上说,它至少应包括证券投资学概述、主要投资工具介绍、证券投资交易规则、证券价格确定方法、证券价格图表分析、技术分析流派介绍、证券模拟交易训练与模拟交易大赛、证券投资风险教育、证券投资监督管理等部分内容而且各部分的篇幅长度应得到相应的平衡。

第4篇:证券交易考试重点范文

关键词:高职;证券市场基础;课程设计

《证券市场基础》是金融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主要是为学生将来到各大证券公司从事客户经理、证券经纪人,投资公司从事客户经理、投资顾问,商业银行从事理财经理提供知识、能力及素质支撑。而通过我们对用人单位的调研显示,用人单位最看重学生以下三方面素质:(1)扎实的证券专业知识和技能;(2)客户开发能力和服务意识;(3)一定的投资分析能力。同时证券公司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作为入职必备证书。结合以上几点,我们对本门课程进行了设计。

一、课程设计理念及思路

本课程的设计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基于教学单元的设计,充分体现职业性、开放性的要求。课程的设计理念及思路为三线并行,双训同步:即在14周以前的专业能力学习阶段,我们分别从从业资格线、职业技能线、技能大赛线三线展开学习。从业资格线即结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开展理论学习;职业技能线即针对证券市场各子市场开展基础实践学习;技能大赛线即将证券模拟交易大赛贯穿于整个专业技能学习阶段。而在14周,我们将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和模拟考试对学生进行职业资格证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只有通过职业资格认定的人员才可从事证券工作。因此,在15.16周的技能拓展阶段,通过职业资格认定的同学将被允许进入校外实训基地进行学徒制贴岗实训,而未通过的同学将只能在校内实训室进行模拟实训。实训的业务主要涉及证券开户业务、产品推介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等。

二、课程的教学目标

通过校企深度合作,我们制定以职业岗位需求为依据的教学目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课程的知识目标是掌握各证券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掌握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第二,课程的能力目标是能够独立完成股票等证券的交易;能进行简单的证券交易分析;能为客户介绍各证券产品;能为客户提供证券经纪业务的相关服务。第三,课程的素质目标是具备爱岗敬业精神和诚实守信品质;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具备团队协作能力。

三、课程的内容框架

根据岗位需要等重构课程内容体系,我们以证券市场子市场运作组织课程内容。在内容的选取中,我们充分考虑了证券客户经理等岗位对求职者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对考生知识和素质的要求、“证券模拟竞赛”对参赛者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以及生活中投资理财对知识和能力的要求等多方面,以证券市场子市场运作组织课程内容,将课程内容化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及技能拓展五大模块,并结合课程性质、岗位能力要求等方面对学时进行合理分配。在学时分配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各专业中本课程面向的目标岗位。比如,证券与期货专业的目标岗位为证券公司客户经理,股票市场是其最重要的子市场,也是工作生活中最常涉及的子市场,因此所需学时为16学时。而在这16个学时中,我们将用10学时用于学习股票市场的理论知识,用6学时对股票市场开展股票发行、交易等情景模拟实训,同时将模拟炒股大赛贯穿于整个股票市场的学习中。而针对于投资与理财专业,则应侧重于对各证券的理解并能正确解读各证券的优缺点、区别与联系。

四、课程的考核方式

在课程考核方式上,我们建立了多元化的学生学习质量考核体系,即通过专业能力考(80%)和技能拓展考(20%)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在专业能力考中,又包括对前述三线的考核,即从业考、职业技能考、技能大赛考。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课程,理论知识的掌握最为重要,因此,从业考占比50%。在模拟炒股大赛中,会涉及一些证券交易的基本知识的运用,同时需要学生自学一些投资技巧,因此技能大赛考占比10%。在实训拓展考中,主要考查学生的综合知识运用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占比20%。

第5篇:证券交易考试重点范文

场外交易市场一词来源于美国早期的股票和债券交易,因其主要在银行柜台交易而得名,又称店头交易市场。本文的场外交易市场谓指我国内地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种证券市场的总称。

1.在摸索中前行的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建设

自1999年上半年,曾经在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柜台交易市场(典型的场外交易市场——笔者注)退出历史舞台后。2003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目标,这为我国重启、建设场外交易市场奠定了政策基础。在股票市场,其实,早在2001年6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就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开办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2004年5月,作为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第一步,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块,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作出了有益的探索。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中国经济政策研讨会”上表示,今后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允许场外交易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存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2006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其同样为我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07年5月25日,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第十届科博会金融高峰会”上表示:管理层正着重研究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基础构建场外交易市场,而且,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金融创新委员会”也已更名为“场外市场委员会”,具体负责场外市场监管。在债券市场,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4月30日颁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允许取得柜台交易承办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与投资者进行现券交易。在产权交易市场,自1988年5月武汉成立全国第一家企业产权转让机构至今,全国各类产权交易市场超过200家;2004年2月,国资委指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所三家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试点单位,等等。因此,在建设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自1999年中国证监会关闭场外交易市场后,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来自官方的、业界的努力不曾间断过,并为场外交易市场的立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2.2005《证券法》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上的遗憾与希望

1998年底,当新中国第一部调整证券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98《证券法》)千呼万唤始出来之时,证券业界和法学界为此而欢欣鼓舞。但98《证券法》没有将证券场外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把场外交易拒之于证券法的大门之外。98《证券法》颁布之时也正是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之际,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使得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愿望只能让位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期间,至05《证券法》颁布之前,证券业界关于改变单一交易市场、单一交易方式、单一交易品种的呼声以及证券法学界关于加快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立法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他们对05《证券法》寄予厚望。可05《证券法》第39条“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规定,也仅仅是为“场外交易市场的合法存在预留了法律空间”、“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扫除法律障碍”。证券法学界有的学者为此甚至认为,在我国经济发展已对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现实需求且证券业界已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经验的情况下,立法者的迟钝、木纳,未免使人感到有点失望。笔者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完善,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我国法律制度应该着眼于世界范围内,实现与世界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的接轨。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都是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证券法》将场内、场外交易市场纳入其调整范围是顺理成章的事,即便我国证券市场“由政府催生”且“发育不良”,《证券法》把场内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作为重点调整内容无可厚非,可对场外交易,尤其是现代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至少应作框架性规定。这对于把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和证券监管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证券法》而言,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推进而言,都是非常必要的。很难想象占金融市场总交易量80%左右(包括外汇市场)的场外交易市场会游离于证券法监管之外。[2]当然,客观地讲,05《证券法》在建设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方面的作用也是不容抹杀的:首先,05《证券法》明确了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发行的条件和上市条件,而公开发行的条件和上市条件的分离使公开发行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成为可能,也因此使得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顺理成章地浮出水面。其次,05《证券法》确立了场外交易市场存在的合法性,这就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不同的市场定位和发展,甚至最终确立两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连通的良性互动机制奠定了法理基础;再次,05《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规定,为交易所内不同板块、不同层次市场的建立并最终为监管部门针对包括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不同的市场实施差别性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积累经验。

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的制度框架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一五(2006-2010)”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都明确提出构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这表明对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达成共识。从国外成功的发展经验来看,场外市场是多层次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法律制度上,《证券法》应明确界定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市场格局以及法律性质、功能定位、市场形态和交易方式等作出框架性规定,使05《证券法》对场外交易市场的“模糊性”清晰起来。

1.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对《证券法》的呼唤

《证券法》作为调整我国证券关系的大法,应明确规定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相结合的市场格局以及各自交易的证券类别。就市场格局而言,05《证券法》第9条的规定意义重大。就场内、场外交易的证券类别而言,笔者认为,05《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定、证券公开发行条件和证券上市条件的分离、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等,使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类别问题自然地凸显出来,《证券法》还应该据此再进一步划分场内、场外交易的证券类别,如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等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等。具体讲,直面证券市场的现实,《证券法》应正视并尽快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1)明确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功能定位和监管制度。在场内、场外交易市场的市场格局目前已经非常清晰的情况下,关于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功能定位、监管制度选择等是《证券法》不可避免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05《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规定实际上仅适合一个高层次市场,即场内交易市场。对于层次较低而又容量巨大的场外市场,缺乏明确的可资操作的法律支持。因此,我们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低层次市场,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交易方式、功能定位、上市标准、监管制度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在法律性质上,应明确场外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补充;在功能定位上,应明确场外市场的融资功能,允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等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在监管制度上,应明确场外市场监管制度与场内监管制度的差异性与分离。

(2)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笔者认为,管理层应加快对各地产权交易所进行清理和整合,逐步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电子化现代场外交易市场。在对原有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规范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统一的场外市场。[3]具体操作是先进行试点,然后再进行联网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最终形成全国市场。一是试点期间的实务操作。在产权业务试点期间,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可大力发展高科技项目产权交易和民营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并进行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票发行与转让的尝试,探索私募证券的转让模式;部分规模较大的券商也可从法人股及退市企业股票转让中积累经验。通过试点,为场外市场业务的开展打下现实基础。二是制定统一规则。进行规范运作将业务试点成功的券商、产权交易中心纳入场外交易体系,将其原有的电子网络加以改造并联网,形成一个小范围内的自动报价系统。试运作一段时间后,逐步扩大报价系统的覆盖范围,并构建委托交易系统和清算系统,制定统一的市场规则,包括发行规则、交易规则、监管规则等。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发展方向及法律性质。在实务操作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朝着成为我国电子公告栏市场的方向发展。在法制建设上,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明确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属于我国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外证券交易市场之一。与此同时,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定位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其主要作为退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交易平台,为从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市的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4)区域性OTC市场的建设问题。笔者认为,区域性OTC市场,其交易对象以地方性企业的证券为主。在交易方式上以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并对交易清淡的股票采用做市商制度。该市场相对场外的其他交易市场而言,不但上市标准较低,而且程序简单,只要企业的财务报表健全就可以申请上市,但财务报表及申请文件须经会计师、律师审定签名。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全面、迅速,而市场主要对做市商进行监管。

2.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框架

在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建设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

(1)以证券公司股份代办系统为依托,逐步扩大其功能。要改进和完善交易结算和风险管理制度等,为其最终向类似美国纳斯达克的现代场外交易市场过渡、为证券法关于现代证券场外交易各项制度的确立积累经验。目前,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的试点,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试点在挂牌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结算制度等方面均作出了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规定,立法部门应该在试点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总结,为下一阶段设立、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立法作好准备。

(2)整合全国现有的各类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制化。具体做法是:在现有的各类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先制定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法规,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体系,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的职责,完善产权交易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促进产权市场的有序发展,并最终实现将其纳入《证券法》调整的范围。

(3)完善区域性OTC市场发育的制度环境和法律环境。区域性OTC市场不但可以为交易所市场发现和培育上市资源,而且区域性OTC市场还可以调整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为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和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提供资本市场支持,在我国意义尤其重大。因此,在区域性OTC市场建设的资源配置(包括基础设施的投入和政策关注的程度)上,国家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在制度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建设上,监管者和立法者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最终将OTC市场的法制建设纳入《证券法》的范畴。

(4)在场外交易市场体系内,对不同类型的发行人和证券类别实行差异性管理制度。例如,应区别对待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由于在非上市公司中,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条件不同,公司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公司接受监管的力度不同,公司股份的投资风险不同等,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制度要有所区别,以弥补05《证券法》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的缺陷。

(5)在法律制度上确立场外交易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连通的良性互动机制。两个市场市场定位不同、发展重点不同,同时使两个市场间形成一种良性竞争的局面和相互连通的机制,使交易所的退市公司可以到场外市场挂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场外市场的挂牌公司如果达到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可以申请到交易所上市。在这一点上,可以充分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使场外市场真正起到场内市场孵化器的作用。在制度设计上,由监管部门实施差别性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保证市场秩序,待其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最终实现将其纳入统一的《证券法》的规定之中。

三、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设计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证券监管体制大致分为美国法系、英国法系和欧陆法系三种类型,[4]其市场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在这两种监管模式中,有的注重政府监管,有的重视自律监管,有的在赋予政府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同时强调自律监管的特殊价值。但各国的实践都表明,单一地依靠任何一种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各国都开始重视将政府主导型和行业自律型监管模式综合运用,使市场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依我国《证券法》第178条、174条和102条的规定,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奉行的是政府主导型和行业自律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虽然是证券法针对场内市场设计的,但其符合包括场外市场在内的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趋势。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显然应该在这一监管模式下进行相应的监管制度设计,但鉴于场外市场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场外市场监管的原则、各种具体的管理制度、各监管主体的职责权限等,相对场内市场的监管而言,应有所区别。

1.场外市场监管应坚持低成本和市场化的原则我国没有长期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历史,对证券主管部门和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管理者而言,场外市场监管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场外市场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之所以得到迅速的发展,重要原因是与交易所市场相比,它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成本较低的直接融资服务。造成“低成本”的一个直接因素是行政性监管的人力成本降低。中国地域广,中小型企业分布范围广,随着场外市场中交易品种和交易规模的扩大,有效监管和监管成本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实行有别于场内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原则,奉行低成本的监管原则是场外监管制度设计的基础。在监管主体的选择上,低成本地选择有效的监管中介机构(如证券业协会和做市商等),实行场外市场监管的市场化,运用市场化来管理市场,[5]或者是解决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监管难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2.场外市场监管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登记制度我国目前证券发行制度采取的是核准制。核准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和主管部门直接控制证券发行的规模、速度、方式、价格等目的,维护了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便于调整其他经济关系。一定时期内,核准制仍然是我国证券发行的主要制度。但从世界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来看,发行制度市场化是主要趋势,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度。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无论是场内或场外市场,实行注册制的证券发行管理制度尚且为时过早,但对场外市场,实行目前的核准制显然有违“低成本”和“市场化”的原则,因此,登记制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场外市场的发展,肯定会吸引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将其所发行的证券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实行证券发行人登记制度是对场外市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之一。登记制度应该采取自愿登记和强制登记相结合,在市场起步阶段(2-3年)实行强制登记,待市场过渡到有序规范阶段后,由立法部门通过《证券法》将登记制度规定为自愿登记。实行登记制度,可以实现监管的高效率。目前,中央政府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准确地统计出定向募集公司的具体数目和地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上柜交易的证券额度,从而给政府监管带来很多困难。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必须首先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进行准确统计。这一制度不仅适合现代场外交易市场,同样也适合区域性OTC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

3.场外市场监管应实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进行科学监管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制度之一,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相区别的主要体现,从国外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对于交易所市场,高层次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比低层次市场严格。但在我国场外市场体系中,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和时效等方面,总体上应实行比场内市场更为严格的制度,除了满易所市场要求披露的内容外,还要求披露一些非财务信息,这主要是考虑到场外市场的风险较场内市场高,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场外市场能在一个高起点上良性运作。在实务操作上,可以考虑从四个方面来构建:其一,场外市场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其二,将电子化信息系统作为信息披露平台;其三,强化特殊情形的责任制度,对诸如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等特殊情形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保证信息披露充分,对信息披露有重大问题的有关责任人,由证券业协会、证监会或公安部门给予严厉的资格、行政或刑事处罚;其四,对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充分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等等。总之,构建我国场外市场,一套科学而又切实可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必不可少。

第6篇:证券交易考试重点范文

关键词:教学改革;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23日

一、河北金融学院证券专业教改现状

河北金融学院证券专业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进行专业建设和专业教学改革:

在课程设置方面,将课程设置和证照考试紧密结合,为证券专业学生开设了《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交易》、《证券投资分析》等课程,并且在这些课程中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选定为教材,很多学生在校期间就通过了资格考试。

在实践教学方面,对证券专业的学生加强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券行情系统应用》、《证券投资分析技能训练》和《证券业务综合实训》等相关的实践课程,在证券实训教学中运用现代化的实训模拟实验室教学,安排学生看盘、模拟操作,加强教学互动。此外,我校还与广发证券保定环西营业部、河北财达证券公司保定营业部等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实训协作关系;专门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实验指导教师。课外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模拟炒股大赛,在可以交易的时间里给学生充足的时间进行证券交易,增强学生的实战经验。

以上教改措施,增强了学生的理论水平,锻炼了他们的动手能力和分析能力,使学生了解并掌握了证券投资与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了基本业务技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仅仅做到这些还是不够的。证券行业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只有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才能从事证券职业。而诱人的薪资及良好的发展前景,使证券业近年来成为人才市场竞争的“热点”,也直接带动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热潮”。随着报考人数增多,使得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难度加大。而我校证券专业以往的教学改革中,主要是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方面进行探索,并没有专门针对提高学生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率进行研究。我校证券专业教学中还存在课程设置有所欠缺、教师对资格考试大纲把握不好、不善于总结分析考试规律等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进行教学改革,帮助学生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拿到今后就业的“敲门砖”。

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不高原因分析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考试形式采取全国统考、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考试题型有三种,分别是单项选择题、不定选项选择题和判断题。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期有效。通过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全部通过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按规定,证券中介机构不得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因此对于立志从事证券业的人来说该证含金量很高。该证书考试难度不大,题型全部为客观题,看似一般的考试,为什么通过率不高呢?

1、学生自身方面。从历年招生情况来看,我校证券专业学生录取从200多分到500多分不等,学生基础参差不齐,理解和掌握证券专业基本知识方面存在差距。而且部分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课上开小差,不跟着老师的思路走,课下自己也不认真复习。还有一部分学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考试都是客观题,运气好就能蒙过去,因此也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认真备考。结果考后学生反映说,觉得好多知识点都似曾相识,老师似乎都讲过,但由于自己准备不充分,没能通过考试。

2、授课教师方面。证券专业任课教师理论知识都十分丰富,但大多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一些知识点讲解起来不太通俗易懂。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没有足够重视,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与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不一致,也没有针对从业资格考试要求组织教学内容。此外,不善于总结分析考试规律,对有些考点没引起重视。

3、考试本身方面。证券资格考试为无纸化考试,学生还不适应这种考试模式。学生从小学到大学,无论是平时测练还是期末考试都是纸质试卷考试,突然转换成机上考试,学生还不适应。部分考生在考试过程受电脑操作水平的影响,虽然整个考试过程文字录入很少,但一些考生还是在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信心不够,表现得手忙脚乱。此外,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虽然题型简单,都是客观题,但是题量大、知识点多、知识点散,准备考试有难度。

三、改进措施

1、教师认真学习考试大纲,深入研究教材,强化训练。教师应对学生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给予足够重视,在目前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下,只取得毕业证书并不能真正进入就业领域,为更好地提高就业率,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必须提高学生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率。教师应认真学习研究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明确哪些知识点是需要了解的,哪些知识点是熟悉的,哪些知识点是需要掌握的,在授课过程中属于应熟悉和掌握的部分要重点讲解。平时注意搜集历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真题,从中总结出一些重要的考点,讲课时作为重点内容阐述。同时,学完每一章,从历年考题中整理出相应真题,检验学生学习效果,通过做题,使学生做到查漏补缺。此外,教师应该利用寒暑假去证券公司等去挂职锻炼,提高自己的实践操作能力,通过下去锻炼可以把最真实的情况带进课堂教学中来,对提高学生学习热情很有帮助,对提高教师教学也大有益处。

2、改革考试评价制度。理论笔试出考题时要模仿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出题特点,逐渐实行网上测试。通过在网上建立试题数据库,自动生成电子试卷,学生可通过在线进行自我练习或测试的方法。如学生进入“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在线测试”,系统将自动从试题库中为学生抽取试题生成试卷。要建立这样的试题数据库,就要求老师参照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题型,依据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对课程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将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点涵盖在习题的数据库中,通过练习让学生对知识点一一过关。通过这一过程,既能锻炼学生应付考试的能力,同时也是对所学理论知识的巩固和检验,为将来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打下基础。当然,开发这样的数据库、建立课程的网上练习、测试平台需要相应的设备、技术支持,学校应给予大力支持,提供相关配套设施。

3、端正学生学习态度,增强学生的电脑操作水平。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认识到考试的重要性,从而去自觉学习、主动学习,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投机取巧。提高学习的效率,有针对性地学习,在全面啃书的同时把握重点,多多训练。

与广发证券保定环西营业部、河北财达证券公司保定营业部等实训单位合作,安排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学生,利用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进行顶岗实习。解决学与用之间的衔接,可以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为将来就业打下基础。同时,对于没有取得从业资格的学生可以激励他们去积极主动学习。

增强学生的电脑操作水平,证券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概念、基本操作,还要熟悉各种类别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平台、熟练操作各种炒股软件,并逐步养成随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继续学习,不断获取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第7篇:证券交易考试重点范文

关键词:新三板扩容;多层次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在我国的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逐渐搭建起来后,长期以来处于亟待发展的场外交易市场由于具有发行融资功能的新三板的创设和后续扩容引来众中小企业和投资者的关注。在此之前,老三板的主要作用为解决"两网"遗留企业的股份转让问题以及从主板市场退出的企业退市问题。并无融资作用的老三板不能为这些主板退出企业以及场外的优质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加上天津股权交易所等地方性产权交易中心主要为地方企业提供股权等交易平台,具有地域限制,新三板的创立对我国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6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进行非公开股份发行,新三板市场正式成立。经过5年的发展,2011年初时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将"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旨在新三板市场扩容,即扩大试点园区范围,增加代办系统的主办券商数量,并酝酿向个人投资者开放。2012年8月3日证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首批扩大试点除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区。2012年9月7日,上述4大扩大试点合作备忘录签署暨首批企业挂牌仪式在京举行。

新三板市场向全国范围扩容,无疑助推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但相应制度设计直接影响到是否匹配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本文旨在从新三板市场的功能匹配角度以及现存的发展瓶颈分析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缺陷,为仍在不断更新的新三板改革方案提出自己浅显的意见。

新三板市场基本包含两大功能:非公众发行股票的融资功能和从新三板市场转跳到创业板或者中小企业板的转板功能。不同功能下,信息披露的设计也需要取得不同的效果。

一、从融资功能角度

现有的新三板市场制度没不能有效地保证股票的换手率、市场的活跃度和资本的流动性。主要问题体现在现在的制度设计规定每次股份的交易限额不低于3万股,参与发行股票的非公众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交易,交易方式是由券商的一对一的协议交易。针对这些问题,降低交易限额、开放个人投资者、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民间呼声强劲,这也是证监会指定的改革方案中正在慎重考虑的部分。如果新三板改革方案采纳了以上民间建议,则市场的开放度将增加,对信息公开透明度的要求也会相应的提高。

如果市场开放程度增加,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就过于简单、松弛。现有新三板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有证监会修订的新《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披露规则》)。新《报价转让试点办法》较之旧版办法增强了挂牌公司的披露义务,《披露规则》在办法的体系下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但两份文件只是规定了最低的披露标准,挂牌公司还是可以自行参照上市公司标准,决定是否进行更为充分的披露。面临改革趋势,挂牌发行公司和券商披露的义务应该加强。

(一)全国化注册发行制度要求高规格信息披露水平

改革后的新三板市场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而对于挂牌发行的公司应该依旧实行的是注册发行制度。与核准发行制度不同,该制度要求更高规格的信息披露水平。新《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第11、12条规定推荐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发行公司出具推荐报告,并向中国证券协业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便出具备案确认函,申请公司即可开始挂牌发行。该办法第7条也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进行自律性管理。这些规定都表明了发行公司无需审批即可进入新三板市场发行证券。作为相对于主板、二板市场更为宽松和广阔的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应该给予给多中小企业发行股票融资的机会,虽然预计新三板的监管权力会被证监会收回,但证监会应该基于新三板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角度继续实行形式审查的注册发行制度。但宽松的准入门槛要求匹配的是完备和发达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效益和公平才能得到平衡保护。而且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全国化,要保证全国范围内交易市场中投资者的平等,必然要求更高等级的信息披露标准。

(二)投资低门槛带来信息不对称风险

降低交易限额、开放个人投资者、提高股东最高人数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势必降低了了新三板投资者的门槛,让民间游资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助推实体经济的发展,但低门槛带来的是信息不对称的风险。2009年创业板开启以来,新三板企业定增规模迅速扩大,并且大部分企业定增时都有VC/PE机构跻身其中,仅2012年至今就已有8家新三板企业定增公告,其背后显现7家VC/PE机构,VC/PE投资规模占比高达近90%。新《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对于投资主体的规定也是限制于发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及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机构投资者。不管是私募投资机构还是其他投资者,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于所购买股份的公司具有一定的了解程度。如果个人投资者能够通过低额限额进行交易,相对于挂牌公司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获取交易信息的渠道存在先天的不足。而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提供了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对于一个处于高成长期的公司,报告事件间隔过长,不利于个人投资者及时了解信息。而用于披露临时性事件的临时报告除了重大的经营决策变更、重大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件进行披露外,公司召开的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只需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不需对外披露。个人投资者只有在公司发生重大变动的时候才有做出反应的机会,却无法根据之前陆续的决议内容提前做出及时的应对。所以,为应对改革,新三板信息披露的规定应该随之从严。

(三)做市商制度引进增加交易风险

做市商交易制度取代协议交易制度,在活跃市场的同时也带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做市商制度是证券商通过自己的资金,建立足够的证券库存,投资者根据证券商的报价,向其买入或卖出一定量证券,这种券商通过自己的资金为买而卖和为卖而买的方式连结证券买卖双方,从而从中赚取差价的交易方式就是做市商交易制度。在此,券商不再是是发行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委托人,而是直接参与证券交易,与发行商和投资者双向交易。因此,该制度下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发行公司和做市商的证券买卖关系,二是做市商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买卖关系。而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也不同:

1、发行公司和做市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做市商所得掌握的信息不对称

发行公司基于溢价的考虑,不可能把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信息毫无保留地提供给做市商,券商作为买方则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

2、投资者与做市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做市商一般为成熟的大型券商,拥有资金、技术、专业知识、人才等先天优势,拥有强大的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处理能力和信息反应速度,普通投资者是无法望其项背的。而赚取证券买卖差价也是做市商买卖证券的目的,其很有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也正因为做市商这种机构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远远大于普通投资者,其参与市场交易相当于为普通投资者和市场先一轮的进行优质证券和公司的挑选,这样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如果对做市商负担过于严苛的信息披露义务,可能会降低其市场参与度,不利于提高市场活跃度和资本流动性。所以各国也会对做市商赋予一定的信息披露豁免权。

综上考量下来,若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的身份的双重性--在发行商前是证券投资者,在普通投资者前是专业机构--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过于简单,不足以应对双向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根据两层的法律关系,赋予发行商和做市商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从转板功能角度

不管是从三板转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再踏向主板的层层转板,还是迅速壮大直接主板上市的跳跃性转板,随着逐渐向资本市场金字塔塔尖的迈进,上层的证券市场参与交易的人数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也是越来越严。有些从新三板转板到场内市场的公司可能不需融资只是参与交易,但有些公司是需要在场内市场IPO继续融资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面临着更为严苛的信息披露制度。故而,新三板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与场内市场的一个延续性,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发行公司的特性,设定由松到严的层级性披露制度,有助于发行公司能够顺利过度转型。

三、结语

场外交易市场作为资本市场金字塔结构的塔基,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功能:即以包容的姿态为无法达到主板、二板交易标准的众中小企业提供宽松融资平台,为其踏向上层塔尖搭建转板台阶,又为处于衰退期或者重整期的企业以及相关投资者铺建逐步退出资本市场的渠道。只有场外市场、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市场四者都健全发展,之间能进退有度、转化顺畅,才能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充满活力、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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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博楠.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J].经济师,2005,(3).

[3]谷永亮.我国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D].首都经贸大学,2011.

[4]汪东.新三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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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扩容转板双重利好 新三板定增VC/PE占九成[EB/OL].中国经济网,,[2012-05-24].

第8篇:证券交易考试重点范文

该讨论会由证监会发行部主持,证监会主持会议的人士表示,要简化发行程序,大力发展公司债市场,也希望到会机构就公司债发行面临的问题踊跃发言。

随后,证监会还将召集包括券商、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债券型基金等在内的市场参与者,就公司债发展进一步征求承销商和投资方意见。

据《财经》记者了解,证监会非常重视进一步壮大公司债市场,并专门成立了债券工作领导小组,希望将公司债规模提到新的高度。

此前,公司债发行一直沿用2007年8月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行审核采取保荐人制度,发行审核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直至去年底,证监会才就修改公司债发行征求意见。

虽然监管部门意图提振公司债市场,但经过四年多运行,公司债市场积累诸多“顽疾。

一级市场发行规模逐渐萎缩,上市公司纷纷改为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二级市场缺乏投资主体,交易不活跃,虽然上市商业银行已经允许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但并未能对活跃交易所债券市场带来实质影响。这些问题都困扰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成为难以摆脱的“瓶颈”。

六月推新规

据《财经》记者了解,公司债发行程序经过简化后,报送材料将从简,并提高发行效率、加快审批节奏,将此前发行时间由六个月缩短至一个月,采取股票IPO(首次公开募股)和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分开排队,证监会希望此举能扭转公司债券市场“颓势”,但在二级市场领域却鲜有涉及。

参与该次会议的人士称,从这次会议看,2011年证监会对公司债非常重视,态度和政策方向比较明确。今年春节前,证监会先后在上海、北京也召开多次类似会议,多位发行部官员密集到券商调研,听取各市场成员意见。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此前接受《财经》专访时亦表示,公司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未来将增加公司债券融资规模,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公司债发行简化后的办法将在今年6月正式推行。在2011年1月1日到6月1日,简化后规则试运行期间,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将按此执行,证监会根据试行情况征求市场成员意见,并会同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修改并完善。

此外,2010年底,证监会成立了公司债券工作领导小组,由发行部副主任陆文山任组长,发行部三处和四处人员构成,统一负责公司债券相关工作。

一位接近证监会人士对《财经》记者称,随着公司债发行规模不断下降、交易所债券市场成交量逐年萎缩,“证监会着急了。”

Wind数据显示,2007年8月推出公司债券以来,发行数量一直较少,融资规模不大。融资额最高的2009年也仅发行47只,发行总额为734.9亿元。2009年以来,市场出现下行趋势。

反观银行间市场的信用债和企业债市场,2010年信用债发债686只,发行总额达近1.2万亿元,企业债发行182只,发行总额3627亿元,发行总额分别是公司债的22倍和6.6倍。

从发行人角度看,由于融资成本高企不下,发行审核程序较为复杂,等待发行审批耗时较长,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解决融资需求。一位中型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说。

上述人士坦承,虽然公司债券项目较少,但往往在获得发行批文后,都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主体,分销难度极大。由此造成承销积极性下降,券商债券部门规模日渐萎缩。相比之下,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承销额却在迅速增加。

受此影响,部分券商也逐渐将投行业务重点放在信用债和股票市场,承销公司债券业务成为投行业务的附属产品,连续几年来,一些大型投行甚至没有一单业务。

从各类债券占发行总额比重看,公司债占比一直较小。截至2010年底,企业债占3.88%,中期票据5.32%,短期融资券7.37%,公司债券占比为0.55%。

对此,证监会一直在提要发展壮大公司债,做大交易所债券市场。多位券商人士称,经常有证监会官员来公司调研,并召开小范围的研讨会,但有关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改革总是停在口头层面,“雷声大雨点小”,没有实质进展。

据悉,发行部将根据各方意见召集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发行规则。一位接近证监会人士称,值得欣喜的是,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市场的认识逐步脱离做股票思路。

从简发行审核

2007年8月,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发行试行审核制,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然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新规将依然保留审核制的发行方式,但审核时间缩短至一个月。所谓一个月,即为上市公司递交发行材料到最终获得发行批文。

此外,公司债发行改变以往和IPO混合排队的情形,实行单独排队原则。一位券商人士表示,“从审核时间看这算很快了。”

目前,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需要时间约两个月,公司债审核时间更长,银行间市场也在考虑推出债券私募发行方式,发改委则在酝酿进一步简化核准制流程,以缩短发行审批时间。

“在财务数据上,公司债将更注重债券本身的指标。”上述接近证监会人士称。新规则将重点考量企业经营现金流情况,看企业是否具有较强债务偿还能力。

此前,《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要求发行主体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此类限制将被取消。

此外,取消发行过程中投资者见面会和反馈会,简化为“两会”,即递交材料时预审会和最终发审会。和旧规则要求公司债券实行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新版规则中这一制度将取消。

一家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表示:“这将缩减发债时间和降低发债成本。”此前,许多公司由于公司债券发行周期长,审批程序麻烦,选择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Wind数据显示,2010年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预案进度中,124家上市公司实施了各类债券发行,其中103家企业选择银行间市场发行信用债,13家企业发行了公司债券。2009年上市公司实施各类债券发行共计128家,公司债券发行实施33家。到2011年初截至2月底,公司债券仅一家。

成本差异主要来自于发行利率不同,国信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行业分析师徐怀定认为。一直以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利率通常维持在50个-80个BP的利差,有时利差更大。

如果遇到市场公司债发行利率不断走高情形,如2009年下半年,华天酒店(000428.SZ)、卧龙电器(600580.SH)等多家上市公司,在拿到公司债券发行批文情况下,因为发行利率偏高,放弃公司债,改为发行信用债和企业债。证监会也会因为市场流动性情况,人为控制公司债券的发债审批节奏,给企业融资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一位券商投行人士直言,信用债实质上是商业银行变相信贷,除非上市公司在无法继续获得银行贷款或者获得其他融资的时候,才会考虑到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

投资主体仍匮乏

为鼓励做大公司债券,有券商向监管部门建议,可实行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捆绑激励机制。即上市公司如需要再融资,优先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融资。而对于已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也将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发行公司债券的历史,将不允许开展股权融资。通过这种相互激励的方式,增加公司债发行数量。

也有部分机构建议,应该鼓励债券型基金的发展,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债券的二级市场需求。一家券商的固定收益部负责人表示,这种建议的思路依然停留在股票上,是错误的。

最大胆的建议,是公司债券发行试行注册制,完全市场化。据《财经》记者了解,监管部门目前并不想做此大胆的改革,而银行间市场采取注册制。

中信证券投行债券业务部执行总经理高占军认为,简化发行审批环节仅仅是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一个环节,如果债券发行投资主体无法实现多元化,困扰公司债市场发展的瓶颈将难以消除。

目前,公司债券只能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并挂牌交易,主要的投资主体是基金公司、券商、保险公司和散户。从成熟债券市场投资主体类型看,债券市场交易以场外交易为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是债券二级市场的主力军。

2010年10月,上市银行正式获准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债券交易。此项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推进,最终在各方让步、妥协后,才达成协议。此举被认为是债市向互联互通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却也被指“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事实上,试点以来效果并不明显。一位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市场负责人坦言,“只是响应主管部门的号召,象征地做一些。”交易所债市承接力低、缺乏交易对手,在债券交易过程中,证监会曾仿照银行间市场打造的固定收益平台并未派上用场,而采用集合竞价交易,这一机制适合散户连续竞价交易,并不适合债券大宗交易一对一的询价交易。

商业银行进入并没有改变交易所债市的颓势。统计数据显示,多年来,交易所债券交易量仅占所有现券交易总额不到5%。上市商业银行获准试点后,公司债券每月现券交易量依然维持在40亿元左右,2011年1月和2月,成交额分别下降至27.01亿元和约20亿元。

但在证监会所辖的债券投资者中,大型投资机构仅是债券型基金,银行、保险等债券投资的主力机构并不在其中,这也导致在引进更多投资者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9篇:证券交易考试重点范文

备战之路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国际上早在1607年,当荷兰东印度公司股票在阿姆斯特丹开始交易时,就出现了买空、卖空及借券业务。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曾在上世纪90年代初昙花一现,由于当时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市场投机氛围浓厚,导致许多投资者不顾风险疯狂借债,借券进行投机。因此,我国证监会于1996年明令禁止该项业务。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和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越来越成熟。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新一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航。各有关方面开始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监协会分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规范。

2008年10月,11月,监管部门召集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国信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及东方证券等11家券商,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进行了两次融资融券的联网测试。

然而,尽管当时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交易制度日益完善,但融资融券迟迟未推出。一是由于2008年以来全球市场波动太大,由金融衍生品引发的金融危机阴霾还没完全退去,使得管理层对于融资融券中的融资做多和融券做空功能的推出变得更加谨慎。另一方面是由于2009年监管层全力以赴备战创业板的推出。

直到今年,在经济趋于稳定,各方面条件都已成熟的情况下,监管层才终于开闸放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消息称,证监会将从2008年参加联网测试的11家券商中选择六七家作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计划于春节前完成评审,“两会”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正式上线。

完善市场体系

做空机制是融资融券带给中国资本市场的变革,它将改变证券市场的“单边市”现状,完善A股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价格发现包括两种:价格高估后回归理性和价格低估后价值显现。从这个角度来讲,融资融券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对目前股票价格形成机制起到矫正的作用。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能够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它的推出增加了投资者对冲风险的管理工具,而且也可以完善股指期货市场的定价机制。

在流动性方面,融资融券在任何时期都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融券卖空股票,得到超过融券所用的资金,也可以通过融资买入股票,给市场带来增量资金和增量股票,为市场注入流动性。而且,融资融券采用了保证金制度,采用杠杠交易,在为市场带来增量资金和增量股票的同时,还提高存量资金的使用效率。

长期来看,融资融券业务通过增加做空和做多机制来完善交易制度,进而平抑股市的波动幅度。在股票价格低估的情况下,投资者会融资买入股票,利用杠杆使得价格更快回归价值,降低股票的波动率。从纽约证券交易所历史上的实际交易结果分析做空机制对波动性的影响可以发现,在存在报升规则的情况下,卖空指令并不会加剧市场的波动性,反而是常规性买卖指令形成的“助涨杀跌”引起了证券市场的波动。

此外,融资融券可以增加蓝筹的需求,提高标的蓝筹股的估值水平,但同时也对高估标的蓝筹股形成抑制。也就是说,对于标的蓝筹而言,市场会给以一定的溢价,提高标的蓝筹股的估值水平。但如果标的蓝筹被高估,那么市场可能融券卖空,对股价形成抑制。

对证券行业影响深远

融资融券推出以后,证券公司作为业务的直接参与方,整个行业都将受到巨大影响。

一方面,融资融券将给证券公司带来较大的增量收入。从收入分类来看,融资融券主要为证券公司带来的收入有:利息收入,佣金和手续费收入。从海外经验来看,融资融券交易额占市场成交额的比例大约在20%左右,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占证券业净收入的10%左右,如果考虑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则贡献率更高。

在2008年参加全网测试的11家券商中,证监会在首批试点的选择上可能会优先考虑资金冗余度高的证券公司,并平衡地域性因素,上市证券公司中优先考虑中信,海通,光大,招商。根据对净资本的测算和有50%自有资金投入融资的估计,约有800亿增量资金将进行融资业务,占市场存量资金的比重很小,约3%。按照规定,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最长期限为6个月。以每笔融资融出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6%、融资金额800亿元计算,年息差收入贡献48亿元。成交量增加按照增量资金的换手率为10%测算,年增长20000亿元,佣金收人增加约20亿元。则证券公司融资年收入增长68亿元左右。由于融券业务占比较小,一般约为融资业务的10%。两者合计年收入增长75亿元左右。

另一方面,融资融券将强化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初期,监管层对提供该类服务的证券公司做出了限制,使得一部分中小券商无法参与该项业务,从而推动优质客户资源向少数试点券商集中,形成“强者愈强”的局面,并从某种程度上加速了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

机会与风险并存

对于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业务以其杠杆性和形成做空机制的特点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大大丰富了投资者的交易策略。一般来说,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三大策略:

利用保证金交易放大收益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实行保证金交易,且可以用证券充抵保证金,投资者可以利用杠杆性放大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及有价证券充抵标准可知,现金具有2倍的杠杆率;180指数成分股的杠杆率为1.4,其他股票为1.3:其他有价证券最高杠杆率分别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1倍,国债1.95倍,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1.6倍。

T+0交易策略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定,投资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卖出并不具有所有权的股票,而根据现有的T+1交易规则,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当日不能再卖出。因此推出融资融券之后投资者可在当日买进股票之后选择合适的时点向证券公司融入当日已经买进的股票再卖出,从而实现日内买进股票再卖出的目的。

套利交易策略 融资融券提供的套利交易策略主要包括锁定价格和封闭式基金套利。第一,在投资过程中既可以融券卖出个股锁定价格,也可以融券卖出投资组合锁定其价格。借助融券业务可以解决以下几种情况下的价格锁定问题:停牌股票,大小非减持,新股申购冻结期。第二,由于目前封闭式基金出现折价较多,借助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实施套利活动:选取折价封闭式构建组合,计算出其相对标的指数的β值,选取可融券标的股票构建β值等于基金组合β值,买进所构造基金组合,同时融券卖出所构造组合,持有封闭式基金至到期日或转开放时刻,赎回或卖出基金并买券平仓。

此外,在股指期货推出的基础上,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的杠杆作用可以通过增强正向套利、促成反向套利提高收益。

首先,对于股指期货正向套利来说,建立套利组合初始需要买进股票现货卖出股指期货。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作用,在买进股票现货时以现金或原有证券融资买入,加上股指期货本身具有的杠杆作用,将能够以更低的资金量完成更大规模套利组合的建仓。对于ETF正向套利,同样需要在套利初始买入一篮子股票,融资方式使得投资者仅需部分资金即可实现建仓目标。总之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提高正向套利资金使用效率。

其次,当股指期货合约的市场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偏差达到一定幅度的情况下,存在套利机会。按照标准流程应卖空跟踪指数的股票组合,买进股指期货。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卖空股票现货成为可能。由于融券业务具有较高的成本,因此在判断反向套利机会时需要将足额成本纳入无套利区间下限的计算中。另外根据相关规定,ETF会成为可融券标的,因此对于卖出ETF的反向套利来说也能够把握更好的时机获取收益。

尽管,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使得投资者可以采用的策略更多,有利于控制风险,增加获利空间,但风险往往与机会并存,融资融券的杠杆性和交易制度有可能造成一定的短期风险。例如银行信用风险,个股波动加大和股价操纵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