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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大学论文精选(九篇)

消费安全大学论文

第1篇:消费安全大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质量安全;政府责任;实证分析

一、引言

在目前的社会化大生产体系当中,质量安全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即这种责任体系的构成和平衡需要政府监管、企业、消费者及其社会组织三方的共同参与(程虹,2010)。这就意味着,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生产者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同时,消费者责任、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责任也要发挥作用。

但是,从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之后各种媒体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消费者对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履行和效果体现出更为强烈的关注,而且多是对监管部门的履责效果大加抨击,认为这些机构“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然而,以上也仅仅是一种粗略的感性判断,没有统计数据的支撑。消费者到底对监管部门的责任履行是一个怎么样的评价呢?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于2012年在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8个地区进行了基于消费者评价的质量观测,从观测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到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数据。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消费者在对国内和国外质量安全风险产生原因的认识上,有明显的反差。多数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要原因,这一比重甚至高于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比重,前者的比例达到了68.12%,而后者为61.49%。也就是说,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重要的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要比认为企业不诚信是重要原因的高出约7个百分点。而对于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虽然也有相当多的消费者认为国外政府监管得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但是更多的消费者认为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比重分别是43.27%和51.57%。从理论上说,政府当然不是质量安全问题的制造者,所以不应该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而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和市场交易经营的主体,是理所当然的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主要来源;而从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的调查结果来看,消费者的这种判断发生了逆转,或者说消费者对于中国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认识并不符合科学规律,不是理性的。那么,什么原因会影响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选择,导致中国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做出这样的判断和评价呢?这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除引言之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文献综述;其次是消费者性质特征与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之间关系的统计描述;第三部分是对影响消费者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相关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与本文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献有三类。第一类文献从理论上证明了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类文献不仅为消费者或者居民对政府绩效的评价构建了理论基础和评价体系,还采用不同的样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实证检验。第三类文献分析了消费者属性因素对于消费者评价结果的影响。

在经典经济学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文献并不认为政府监管是解决这一市场运行障碍的可供选择的手段,而是主张通过法律途径和法律救济回复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Viscusi & Moore,1993)。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学者们认识到,质量安全是一个典型的由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问题,不对称的质量安全信息对各个主体会带来外部性影响,因而质量安全领域需要政府规制。Shavell(1984)最早指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控制过程中,企业所面对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政府监管必须保持平衡。然后,Rose-Ackerman(1991)界定了政府规制的适用范围,而Robert Innes(2004)和Sebastien Rouillon(2008)等学者都从理论上分析了政府规制与法律责任体系如何共同作用,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路径。在国内学者方面,程虹、李丹丹(2009),程虹(2010)从宏观质量管理的角度对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政府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做了科学划分,限定了政府监管的范围和履责的方式。而其他国内学者,则强调了政府在农产品或食品安全中实施监管的具体方式,从而给出的政策建议也是加强质量安全责任领域中的政府规制(周德翼、杨海娟,2002;徐柏园,2007;张朝华,2009)。

第二类文献研究了政府职能或者政府治理的消费者评价。其中,一些学者分析了对政府职能及其履责的绩效进行公民评价的理论基础和评价的体系。周志忍(2008)对中国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并为政府绩效评价的公民参与构建了一个概念体系和分析框架。徐友浩、吴延兵(2004)通过对政府管理部门绩效评估的案例分析,说明了用顾客满意度评估政府绩效的特点和可行性。蔡立辉(2003)总结评议了西方国家政府评估的理念和方法。另外一些学者对政府履责的效率或者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Tony Saich(2006)研究了中国城市和农村居民对政府绩效的总体评价,他的研究表明,这种评价会随着政府级别的降低而下降,另外,他还研究了政府供给特定公共品(如道路建设、医疗保险等)的居民满意度。而Tang & Parrish(2000)则具体研究了公民的文化程度与公民对政府的评价之间的关系。

第三类文献研究了影响消费者的评价结果的相关因素,包括消费者主观因素和消费者的内在属性因素。Flynn J.,Slovic P.& Mertz C.K(1994)认为性别和人种可能影响消费者对于风险的判断。另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消费者行为和选择偏好可能受到年龄、受教育程度、文化背景、职业性质等个人因素的影响(何小洲等,2007)。Biliana J.& Anthony Worsley(1998)、冯忠泽和李庆江(2008)的实证研究证明,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与消费者的性别、受教育程度和家庭规模有关。而马骥、秦富(2009)利用对北京市城镇消费者对安全农产品消费行为的抽样调查,检验了消费者的购买经历、消费者的学历、家庭中是否有儿童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性担心程度等因素对于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评价的影响。

以上这些文献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了政府职能的居民或消费者评价,也检验了消费者属性因素对政府绩效评价的不同影响。进一步地,具体到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虽然国内外学者已经论述了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还没有从消费者评价的角度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效果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统计描述和计量检验,并运用计量方法探讨影响中国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履责效果评价的因素。

三、消费者属性与其对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描述性统计

从本文所做的文献分析来看,消费者行为和选择偏好可能受到年龄、受教育程度、文化背景、职业性质等个人因素的影响(何小洲等,2007),从而消费者个人的内在属性,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承担效果的评价。再有,消费者的家庭结构、家庭收入或者家庭支出等家庭背景因素,也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偏好函数,进而影响消费者对这一问题的选择和评价。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中的调查问卷,通过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基本信息两栏收集了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类型、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性质、工作职位、家庭结构、家庭月收入和家庭月支出等有关信息,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消费者属性的信息,对影响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因素做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首先,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评价是否受地域差异的影响呢?为了分析这一问题,我们按照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区域划分方法,将全国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不同的区域。

那么,这三个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认知有什么差异呢?首先,从消费者对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风险产生原因中作用的认知来看,各个区域的消费者的评价与全国样本基本一致,即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重要原因的选择比例,都超过了50%,同样也高于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重要因素的比例。但是,在这三个区域,这些比例在数值上还是有所差别。中部地区的消费者更多地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产生原因,也即在质量安全监管中没有承担好相应责任,这一比重超过了70%;东部地区消费者中持这种认识的,相对中部,也相对西部消费者要少,比例分别是64.01%、76.94%和66.26%。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消费者所处的地域差异会对消费者对于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评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使这种认识发生根本的转变。与之相对照,消费者多认为正是由于国外的企业更为诚信而且政府监管得力,才使得国外的产品更加安全。同时,东部和西部地区的消费者中,选择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原因的比例要显著高于选择政府监管得力是其原因的消费者的比例。但是,面对这一问题,中部地区的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得力的比重还是高于选择企业更诚信的比重。

从文献中可以看出,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消费者的性别差异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评价和判断。那么,这一因素会不会影响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呢?从图4看,将样本数据按照性别分组,男性消费者相对于女性消费者,更少将政府视为质量安全风险的来源,而女性消费者在认为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产生的原因,以及国外政府监管得力是进口产品更安全原因的选择比例上,要高于男性。但是,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消费者,都更多地选择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大大超过他们选择政府监管得力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

户口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评价。Tony Saich(2006)在他的文章中将研究对象分为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户口差异会带来居民对于政府绩效评价的差异。同样的,户口因素会不会影响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政府和企业责任的评价呢?从图5的数据来看,拥有城市户口的消费者更多地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企业更诚信,要比农村消费者选择该项的比重高出近8个百分点。但是,这一差异对于消费者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政府监管得力的选择上几乎没有影响,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消费者选择这一项的比例分别是43.35%和43.22%。此外,城市户口的消费者选择质量安全风险因素是政府监管不力和企业不诚信的比例都略为高于农村户口的消费者。

Tang & Parrish(2000)等学者的观察表明,那些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常常对政府的评价较低。在不同教育水平下,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比例有较为显著的差异,从图6可以看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持这一观点的比重为73.6%,明显高于其他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如高中以下和高中文化水平的消费者选择这种评价的比例分别为67.85%和64.19%。但是,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做这样选择的比例则是最低的,仅为62.50%。

最后,消费者的支出水平与消费者认为政府应该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选择有什么样的联系呢?在对支出数据取对数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之后,那些支出水平较高的消费者更为密集地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也即做出这一选择的比例也较高。

以上,我们根据消费者的属性特征,如地域、性别、户口、文化程度和家庭支出,对样本涉及的消费者进行了分类,再看每一个具体的组别中,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认知。从上面的这些描述性统计的结果来看,分类样本中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与全样本中消费者的评价和判断大致相同。但是,在不同的分组中,组内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对这一问题的判断还是有差异的。

四、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模型构建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依据反映消费者属性的不同变量对消费者进行分组,在不同组别中,消费者选择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比例存在数量上的差异,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这些属性变量是否显著地影响了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评价。要想判断到底哪些消费者属性变量会对消费者的这一评价产生系统性影响,我们必须做进一步的计量检验。

由于要分析消费者的内在属性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影响的显著性和影响方向,而且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中,消费者对政府责任的评价是二元选择变量(Binary Choice Variable),所以我们选用Probit模型进行计量检验。根据上面的分析,本文所使用的计量模型为

Y=BXi+εi

(1)

其中Y为被解释变量,有三种情形:

1.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之一;

2.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且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国外政府监管得力;

3.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但不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

上式(1)中,εi为随机扰动项,Xi是影响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判断的可能因素,根据数据集的特点和上一节的分析,这些因素包括消费者所在的区域、性别、年龄、户口类型、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性质和家庭支出等变量。

(二)变量及描述性统计

表1给出了本文实证分析所需全部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变量名称、变量符号和定义。由于实证分析的数据来自抽样问卷调查,在做进一步的实证分析之前,需要对数据先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利用SPSS18.0软件对以上变量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数据的效度通过了KMO和Bartlett检验。Cronbach信度系数α为0.5496,尽管没有达到非常可信的0.8及以上,但仍然在可信范围之内。所以,选取的数据适合进行下一步的实证检验。

(三)实证检验

方程1中的被解释变量表示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重要因素的概率,对消费者支出取对数以无量纲化处理,对该方程的检验结果见表2。

虽然本文第二部分的描述性统计表明,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对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选择比例在数量上有所不同,但是从表2的回归结果来看,区域因素对于消费者的这种判断并没有显著的影响。此外,消费者的年龄、户口、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性质这些消费者的属性特征,对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也没有显著的影响。但是,性别、文化程度和家庭支出水平对消费者的这一判断的影响是正显著的。也就是说,在这些消费者属性因素影响之下,消费者会更多地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产生因素。通过OLS方法(Ordinary Least square,最小二乘法)检验该方程,计量结果是稳健的。

在表2中,我们用消费者属性变量对消费者进行分组,然后对这些属性因素设置虚拟变量进行回归,以反映组内其它类型的消费者相对于作为参照项的消费者对这一问题进行选择的差异性。回归结果表明,具有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相比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消费者,更有可能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因素,这一结果是显著的,这也证实了前面描述性统计中,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会更多做出这一选择的经验判断。此外,在外资或者合资企业任职的消费者做出这一选择的概率,要显著小于在政府机关工作的消费者,因为变量前面的系数为负数。

进一步地,如果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且认为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是国外政府监管得力,这不但表明消费者错误判断了质量安全风险的真正来源,而且对政府在质量安全治理中的履责效果的评价更为负面,我们以此作为方程2的被解释变量,表3给出了该方程计量检验的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全国样本的回归中,消费者的这些属性因素并不会显著地影响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得力是进口产品更为安全的原因,以及同时做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判断。换言之,这些消费者的这种对于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更为负面的评价不受消费者属性因素的影响。通过用OLS方法检验该方程,计量结果是稳健的。

不过,如果同样用消费者属性变量对该样本中的消费者分组,再进行虚拟变量回归,会发现,36―50岁的消费者相对于更年轻的消费者,做出这样评价的概率要显著低一些。同样,来自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或者合资企业的消费者相对于来自政府机关的消费者,更少做出这样的选择,也就是说,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消费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判断相对更不符合质量安全责任的科学规律。

如果选择政府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已经表明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风险的真正原因没有科学的认识;那么,不选择企业不诚信,而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则说明做出这样选择的消费者,对于这一责任承担问题的看法更为不理性和极端。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的数据中,有多达452位消费者做出了这样的选择,那么影响这些消费者做出如此极端判断的原因是什么呢?方程3中的被解释变量表示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的风险原因,但不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计量回归的结果见表4。

从上表4的检验结果来看,首先,只有性别因素会显著地影响消费者的这一判断,而且使得消费者更多地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做出这种极端负面的评价。OLS回归的结果表明这一结果是稳健的。其次,用消费者属性变量对该样本中的消费者分组,再进行虚拟变量回归,会看出这一样本中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消费者会更多地对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做出如此评价。另外,来自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消费者,相对于来自政府机关的消费者做出这种选择和判断的概率更高。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理论研究和本文的文献分析表明,政府在质量安全体系中对于企业的监管,是建立均衡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同时,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的终极目标是对消费者负责,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产品,消费者评价是判断责任体系健全与否以及这一体系的绩效的唯一标准。那么,这种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履行的效果评价应该由消费者来进行。从本文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消费者对目前监管部门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存在较大的非议,甚至很多消费者完全错判了质量安全风险的真实来源及真正的责任主体。此外,从对这一判断可能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消费者属性的因素来看,不管是性别、文化程度还是家庭的消费支出,这些消费者属性因素的变化都无助于他们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履行做出科学的判断。不过,从按照不同属性将消费者进行分组的检验结果来看,在各个组别的内部,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随着消费者的组内差异的变化会产生显著的变化,某些类别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认知,相对于本组中的“参照项”有着较为科学和理性的评价。

本文首先对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的调查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的统计分析。在全样本中,消费者群体对于中国政府在质量安全风险中的作用,即其监管责任的承担有总体性的负面和非理性的评价。所以,需要从整体上加强对消费者群体质量安全责任的宣传和教育,扭转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不科学认知,以便改善中国质量安全治理的舆论环境,最终促进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的好转。

同时,本文中按照消费者的属性因素进行分组检验的计量结果,有助于我们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手段应对这种困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计量结果表明,文化程度会对消费者的这种非科学判断和评价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本科学历的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不力是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概率高于较低学历者,而研究生学历的消费者是所有这些消费者当中,对这一问题看法最为科学和理性的,所以,我们需要在高等教育过程中,尤其是在本科层次的教育中,加强有关质量安全责任方面的消费者教育。此外,女性消费者相对男性而言,做出这样判断的概率更高,所以更需要针对女性消费者群体进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科学教育。再次,在合资、外资和私营企业中从业的消费者对中国政府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履责问题的看法相对符合质量安全风险的科学规律,而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责任的看法更为不理性,也需要对这类消费者加强质量安全责任的宣传。

虽然,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表明,消费者的一些属性因素会显著影响消费者对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认识和判断,从而混淆了政府和企业在质量安全体系中的责任和地位,但是,本文并没有分析这些消费者的属性因素是通过哪些可能的路径影响其做出这一判断的,这将是作者下一步的研究内容。

参考文献:

[1]蔡立辉,2003:《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的理念及其启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2]程虹,2010:《宏观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研究――一种基于质量安全的分析视角》,《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3]程虹、李丹丹,2009:《我国宏观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中国软科学》第12期。

[4]冯忠泽、李庆江,2008:《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7省9市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第1期。

[5]何小洲、刘姝、杨秀苔、Edy Wong,2007:《国外消费者对“中国制造”的感知与评价及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与建议――来自加拿大埃德蒙顿的调查》,《中国软科学》第1期。

[6]马骥、秦富,2009:《消费者对安全农产品的认知能力及其影响因素――基于北京市城镇消费者有机农产品消费行为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第5期。

[7]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质量观测课题组,2013:《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8]吴统雄,1985:《态度与行为研究的信度与效度:理论、应用、反省》,《民意学术专刊》第2期。

[9]徐柏园,2007:《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分析》,《宏观经济研究》第3期。

第2篇:消费安全大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消费者参与 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

一、引言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准则与方法:以USP为例

那么国外是如何具体进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呢?本文选择美国药典委员会(USP)为例进行展开分析。

美国药典委员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所生产的高质量、高纯度的药物、食品添加剂以及膳食补充剂被销往全世界。不仅如此,USP还是美国公认的法定公共标准设定机构,这些标准得到了全球130多个国家的承认和使用。自1820年成立以来,美国药典(USP)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并与众多保健机构合作,帮助药物、食品补充剂等保健产品达到标准,确保世界各地能够获得优质的药品服务。

随着专业志愿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监督,USP对公共健康业的贡献也日益增大,这些志愿人员包括了科学家、医生和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由此可见,美国药典委员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具有典型成熟性和参考价值。

在美国药典委员会成立之前,美国在产品质量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因此,美国药典委员会改善运行的基本方针是吸取消费者意见,全面改善产品质量。

USP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可信、公正的过程制定标准和信息,允许所有重要客户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其标准制定活动。该机构的使命是建立有助于提高药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性和效用的公共标准及相关方案,以改善全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状况,其标准制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流程。

(一)正式声明与解释规则下的公众审议制度

考虑到USP的出版物会在其他地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其使用语言必须尽量准确,不能在事后向一方当事人提供官方解释,使其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此,USP认为公众的意见和参与交流对于这些标准的制定尤其重要。这些标准来自新建或修订现有各论和附录提供标准草案和相关数据的赞助商。负责审查这些资料的USP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志愿者认为若有必要将对其进行实验室检测,就必须在《药典论坛》(PF)上修改后的各论或附录,供公众审议和评论。公开程序有助于完善在USP-NF中作为正式文本出版的USP标准。在作为正式文本出版之前,所有各论和附录提案都必须经过USP专家委员会的审批。

(二)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规则

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USP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殊情况下且有充分理由对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阶段保密。一般来说这类原因可可能为审查或讨论某些事件或者贸易秘密和商业机密。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应参照专家理事会“规则和程序”中说明的细则和USP公布的官方程序。除此之外,USP网站随时更新公开的日程安排,及时地显示专家委员会会议时间,以便公众能够准确关注。比如关于USP的研讨会,它通常情况下对公众开放,作为互动论坛,代表行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利益主体可由此获得行业基准信息,并通过与USP员工、成员和志愿者的讨论,为USP标准制定流程前期做出贡献力量。

(三)多渠道信息披露与征求公众意见规则

USP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贸易秘密和其他专利性商业或机密性的金融信息需求有关的信息,努力致力于促进良好的内部审议和统一标准制定活动的信息。根据此政策规定,USP网站公布和保持有关USP标准制定的一般信息,包括与USP专家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与审议相关的信息,形成USP的文件披露程序。《药典论坛》(PF)是在线杂志,USP将其作为开发和修订USP-NF标准的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对USP-NF标准的更改和增补首先在《药典论坛》(PF)中提出,供公众进行评议。PF是一种免费提供的资源,旨在鼓励扩大标准建立程序的参与范围,征求意见期为90天。当全新或修订的待审各论可用后,将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在USP网站上,为征集意见的各论草稿会说明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以及接受意见的USPZ_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地址,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除了《药典论坛》之外,该机构还通过FCC论坛向用户提供对药典拟议修改进行审议和评论的机会。FCC订阅者和工业、学术以及其他领域人士所进行的评论和反馈,对于审批过程的透明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这些反馈最终提交至一组独立、公正的科学专家(食品成分专家委员会)手中进行最终审批。

可见,一个完善的消费者参与制度细化和落实是及其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参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挥了消费者的监督功能。

三、国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

在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吸取国内外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1.以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地位和路径。一般可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双重要求来规范消费者参与标准。因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有法律依据,有权参与标准制定。如果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消费者也能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合法地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步骤和范围。标准制定过程步骤的复杂性导致消费者参与程度和有效性不尽相同,因此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步骤和范围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参与的步骤与范围以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提供保障。而如果事先不能明确,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解和不满,也会使有关部门的工作和自身形象受到质疑。

3.消费者需参与标准立项过程中的审批和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国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立项活动信息并不公开,导致企业与有关机构相互勾结,存在寻租的灰色空间。为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可以借助消费者给予监督。以前由于标准的立项制定中,政府给予的资金匮乏,使得部分承担标准编制单位为了缺口资金不得不求助于企业,原本是件合作契机,却易引起企业绑架标准的制定进程,在损害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追求利益的企业出于降低标准的要求的内在动机,使其符合本企业的要求,这使标准本身失去了原有的公共功能——监督企业。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者之间需共同建立起标准和维护共同信用体系,来更好地为整个生产生活服务。

四、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意义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这项举措的意义也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

1.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遏制了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互相包庇行为。因此采取这项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以消费者的要求来制定明确、严格的标准,让消费者亲自监督食品的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2.对于企业而言,消费者直接参与标准的制定,让企业能明确消费者所需产品、节省市场调研的成本需求的同时,有利于行业竞争与鼓励创新,使得一些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市场集中度,并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而对企业意识转变来说,从企业制定标准转而主动寻求并邀请消费者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则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产业发展,

第3篇:消费安全大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人文环境;低碳消费;消费方式;消费经济。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气候变暖已经导致水资源失衡、农业减产、生态系统等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了人类环境和自然生态,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一份来自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评估报告表明:气候变暖的原因除了自然因素影响以外,主要是归因于人类活动,特别是与人类活动中排放二氧化碳的程度密切相关。从而,低碳消费的议题便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有些国家甚至提出要推行“零碳消费”。

从现有文献看,学者们围绕低碳消费的命题已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探讨:①低碳消费的含义。陈晓春、谭娟(2009)等认为低碳消费包括五个层次,即“恒温消费、经济消费、安全消费、可持续消费和新领域消费”。②低碳消费的意义。张一鹏(2009)认为,低碳消费的广泛实施,将从根本上扼制高碳经济的蔓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国应当在实行低碳生产的同时,实行低碳消费,为保护世界气候和全球环境做出贡献。③低碳消费的影响因素。辛章平和张银太(2008)认为,低碳消费的实现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消费文化和习惯等诸多因素有关。结合中国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低碳消费则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发展阶段、发展方式、资源禀赋、贸易结构、锁定效应等。④推行低碳消费的对策建议。李胜、陈晓春(2009)分析认为,在形成低碳消费方式中,需要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分别发挥引领、主导、积极推进和广泛参与的具体作用。构建政府、市场与企业“三位一体”化的监管体制(刘敏,2009)。

本文试图通过对低碳消费及其人文环境的界定,分析、揭示人文环境对低碳消费的作用机理,以期探索出一条合乎中国实际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二、低碳消费及其人文环境的界定。

低碳消费是消费者以对社会和后代负责任的态度在消费过程中积极实现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它是一种基于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态化消费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根本要求,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从经济学上讲,低碳消费包括低碳生产消费和低碳非生产消费。

至于人文环境,“人文”是个不甚明确的观念符号,游离于许多概念的边缘,各学科对它的界定颇有歧义。从研究文献看,将人文因素引入经济史和消费史中的一个变数来考察尚不多见。在此,我们对人文环境作一简明的界定———人文,即有关人的文化和文明 (朱杏珍,2006)。人文环境可以理解为一定社会系统中各种能够反映文化价值内涵的事物的集合,它既表现为社会本体中某些有形环境,也表现为隐藏在社会本体中的某些无形环境,如社会成员的认知模式、价值观念、信念信仰等。人文环境有些可量化的指标,如人均受教育年数、人均文化设施面积、居民掌握科技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的程度等,但人文环境中最本质的东西应该是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道德规范等人性文明。

低碳消费的人文环境可理解为低碳消费生存的积淀在特定区域的价值观念、传统文化、科学素养等的社会文化形态。低碳消费体现了消费主体的一种心境,其实质是消费者在消费品的选择过程中按照自己的心态,根据一定时期、一定地区低碳消费的价值观,在决策过程中把低碳消费的指标作为重要的考量依据和影响因子,在实际消费活动中青睐低碳产品和低碳服务。低碳消费是众多消费主体的思维方式所产生的结果,人文环境是其发展深化的深层内因 (仇保兴,1999)。从广义上讲,任何经济现象和行为都可以认为是某种相对应的文化沉淀的结果。低碳消费的存在和发展受人文环境的约束,只是这个结论的一个新注解。

三、价值观念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价值观念是人的大脑关于外界事物对自己、对社会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它对人的行为导向起着重要的支配、调节与定向作用,规范着人的活动,指引着社会主体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Gutman(1982)提出了方法———目的链理论来探讨价值观与消费者行为的关系,认为价值观影响消费者对产品属性重要性的判断,从而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和购买。Richins(1994)的研究成果也表明价值观在个体消费者的行为、态度及其决策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事实上,价值观念对低碳消费的导向作用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的。宏观导向作用集中地体现于政府的消费政策之中,微观的导向作用则体现于消费者的价值观之中 (傅正华,1999)。

1.消费政策对低碳消费的宏观导向作用。

任何消费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依据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的价值观念,唯此才能提出社会消费的目标和方向———抑制或鼓励消费。方向和目标明确,消费活动发展就快,反之,则慢。比如低碳消费,如果一段时期内政策的低碳性指向明确,则低碳消费就能快速实现,否则就会停滞不前。

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推出低碳消费的政策措施。英国在 2003 年了政府白皮书 《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英国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德国政府先后出台了 5 期能源研究计划,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为“高技术战略”提供资金支持,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欧盟在 2007 年通过了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计划,其目的在于促进新的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以达成欧盟确定的气候变化目标。澳大利亚在 2007 年批准了 《京都协定书》,在 2008 年又了酝酿已久的 《减少碳排放计划》 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日本历来重视节能减碳,在 2004 年日本环境省发起了“面向 2050 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其目标是为 2050 年实现低碳社会目标而提出的具体的对策。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党和国家领导人积极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决定到 2020 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胡鞍钢,2008)。我国制定的这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对低碳消费的责任担当与大国风范。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作为低碳消费政策制定的主体,既是低碳消费的管理者,也是消费者。政府要在引导低碳消费的同时树立低碳消费的榜样,即政府自身也要低碳化消费。目前政府部门也同样存在着消费的“高碳化”,如政府公务用的大排量轿车,“文山会海”带来的大量纸张浪费等。因此,政府部门自身要低碳化运作,减少公务用车数量,改大排量轿车为小排量轿车甚至采用环保清洁能源,减少纸张的使用率,实现“无纸化”、“网络化”办公,树立低碳消费的榜样。

2.生产者、消费者的价值观对低碳消费的导向作用。

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并影响着他们当前及将来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者、消费者个人树立低碳生产、低碳消费的理念对于我国实现低碳消费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生产者必须强化低碳生产意识。一是生产过程低碳化。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以及循环利用,实现生产的“低碳”化、“碳水”化和可循环。二是生产结果 (消费品) 低碳化。企业是低碳消费品的提供主体,是联系低碳生产性消费和低碳非生产性消费的桥梁。只有企业提供了低碳节能的消费品,使公众在超市或商场购买产品时根据低碳化程度有所选择,才能有更广泛、深入地推行全民低碳消费方式的物质基础。其次,消费者必须强化低碳消费意识。在当今社会,个人的消费行为不同程度地对其他人以至整个社会发生影响,因而不能放纵和无度,要彻底戒除某些人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奢侈消费嗜好。个人的消费行为不仅要兼顾当代人的当前消费和长远消费,而且要兼顾当代人和后代人消费需要的满足,当代人消费的增长要以不影响后代人消费的增长为前提。

四、传统文化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传统文化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物质条件的改变而演变、沉淀下来的观念形态的总括。它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反映,同时又给予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巨大的反作用和深远的影响。传统文化对低碳消费的影响也是异常深刻的。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现代中国文化的源泉,是一个发源于远古、拥有几千年历史、延续至今的源远流长的文化体系。中国儒家、法家、道家等各学派学术观点的广泛传播和发展为中华文明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几千年历史文化的积淀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文化体系,也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消费观,进而影响着消费者行为。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可概括为节俭观和面子观,来源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消费经济思想,经由先秦、儒、道和墨家的提出和宣扬之后,已经成为传统消费观的核心内涵。它适应了一定时期经济生产方式,因而促进了社会和谐及经济的繁荣。

1.传统文化下的节俭消费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儒家的个人消费观是“宁俭勿奢,惠而不费”,他们历来主张节俭,反对奢侈浪费,认为“宁俭勿奢,惠而不费”是君子的美德。老子的“圣人为腹不为目”的主张,即建议人们生活简单,反对追求感官享乐。墨子的“非乐”、“节用”、“节葬”的主张,也反对“繁饰礼乐”和奢侈享乐生活。目前,节俭的消费观在我国中老年人市场上尤为显现。我国中老年人中的大多数,一向重积聚轻消费,在家庭和个人消费上强调节欲勤俭,主张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反对奢侈浪费,反对及时行乐的生活态度,勤劳、简朴终极一生。据重庆市社情民意的调查显示,全市积极响应政府节约与环保号召的居民为 90.8%,其中:青年人积极响应的为 84.9%,青壮年人积极响应的为90.9%,中老年人积极响应的为 97.5%,显然,中老年人最为积极。

在现阶段,传统的节俭观对于发展低碳消费,建立可持续消费模式,缓解人和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低碳消费的核心是节约,节约能源资源,自然就降低了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温家宝总理指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事关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因此,要大力提倡节俭,尤其应杜绝资源浪费型消费。目前,我国的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贵族学校、贵族住宅类的消费与广大居民的节俭乃至几千万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形成鲜明的反差,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所以,此类消费应加强关注、严加防范。

2.传统文化下的面子消费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国外学者研究发现,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个人,总是处于为了他人的期望而生活以争得“面子”的压力之下。Ho(1977)指出,东方人很注重“面子”,“面子”在东方人的消费行为中起了很大的作业。Redding和 Ng(1983)也认为“面子”是解释中国等东亚国家人们消费行为的关键。通过奢侈品消费,人们维护自己的“面子”,强化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并维护自身的社会地位。中国很多人购买和消费奢侈品是为了其外在可视的象征意义,这种购买是一种显示自我价值的极端形式(Dubois & Duquesne,1983)。面子消费观在我国青年人市场上可见一斑。据有关方面的调查,年轻人花在高档服装、手表、汽车消费上的钱远远高于其他群体。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这些消费品最能够在公共场合突出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而这些也往往成为区分阶层的标志性符号 (吴晓青,2008)。更有一些年轻人,为求面子,不知节制,经常出入歌舞厅、咖啡屋、酒吧,以牺牲环境、挥霍资源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

显然,面子消费是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它与低碳消费的宗旨背道而驰。为此,首先必须在消费内容上合理引导,提高消费者在奢侈品消费上的低碳意识。

其次,要积极推动消费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消费结构向低能耗、低污染、低浪费型转变。低能耗要求消费者消费节能产品,如节能灯、节能空调等;低污染要求消费者使用消费品时减少碳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如多乘公交车,少用煤等;低浪费则主要针对奢侈消费行为以及不节约消费行为的消费者,倡导及时关灯,关紧水龙头,少去洗浴中心等。

五、科学素养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消费者科学素养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其消费的宽度和深度,影响着其对社会、自然生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消费者的科学素养深刻影响着低碳消费,较之价值观、传统文化的影响更为直接有效。

1.较高的科学素养可以推动低碳消费。

消费者的科学素养是通过受教育程度、知识结构、消费安全意识等几方面表现出来的。研究表明,消费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接受低碳消费的能力也越强。王兆峰(2008)通过对武汉市民的实地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大专以上学历的居民平时非常关注商品的节能知识,其比例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程度的居民。他们分析认为,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越高,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也强,平时越关注商品节能知识方面的状况。何志毅等(2004)研究也发现,绿色消费者是引导消费潮流的意见领导者,并会主动寻求有关绿色产品精确的信息。他们愿意尝试新产品,对价格敏感,且消费比较理性,愿意付出更多的价格进行绿色消费。国外学者 Balderjahn 认为,具有较佳内在意志控制力的消费者,能表现出具备环保意识的购买决策及消费行为。因而,依靠高学历者的力量传播低碳消费的有意信息,对于在群众中普及低碳消费知识,推广低碳消费行为是十分有效的。

消费者的知识结构也将影响低碳消费。消费者拥有不同专业知识,其对于低碳消费的认知程度就不同。台湾学者黄乾全(1989)通过对台北市民的垃圾分类行为研究后认为,垃圾分类收集知识越高,其垃圾分类表现行为越好。车参贤(1995)以高中生为样本,对其资源回收行为进行了研究。他指出,资源回收知识能有效预测学生资源回收行为,资源回收知识越高,越会去从事资源回收行为。国外学者 Schlegelmilch(1996)对此也作了深入研究,他认为,在普通公众群体中,环境知识对一般绿色购买行为和再生纸购买行为能产生直接影响,而对环保清洁剂、有机蔬菜和水果、无氟产品及非动物测试产品等 4 类产品的购买无影响;在学生群体中,环境知识对环保清洁剂、有机水果和蔬菜的购买行为有直接影响,而对其他 3 类产品的购买和一般绿色购买行为无影响。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弱也将影响低碳消费的程度。有学者研究 (沈建华,2009;黄铁苗、颜世辉,2009) 认为,消费安全意识越强的消费者,低碳消费的意愿越强烈,从而其低碳消费的需求与行为也越频繁。另外,消费者对政府在消费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越满意,他们对当前消费品市场上安全形势的总体评价就越高,其低碳消费的行为就越强。立足当前,政府在消费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仍无可替代,今后应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消费安全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心理程度,以有效促进低碳消费。

2.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状况及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也在不断提高。然而,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现状不能令人乐观,低碳消费更需时日。

一是消费者存在浓厚的等级意识。对大部分人来说,社会等级不仅意味着成就,而且是一个人及其家庭、亲属乃至宗族地位的确定标志(Hsu,1981)。Richins(1994)的调查发现,中国非常重视等级观念,以拥有社会财富的多少作为个人成功的标志。通常,高等级观念者更易于重视昂贵的东西、可以代表特权身份的品牌、强化其所有人个人形象的商品。因而,低碳消费之于等级消费,处于从属的、次要的位置。

二是消费者追求消费效用最大化。所谓消费效用最大化,具体表现为:在支出相同情况下的消费效用最大化,或在一定消费效用下的支出最小化。事实上,在缺乏约束的条件下,消费者很难放弃原有消费行为下的“好处”,如“省时”、“省力”、“省钱”,水资源的过度消耗是因为自来水太廉价,造成白色污染现象严重的原因是因为塑料袋、塑料快餐盒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成本低廉,废弃物不能有效回收是因为人们不愿意费时、费力去完成看似不“值得”的小事,在这些眼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低碳消费行为就显得动力不足。

三是愚昧性消费。有些人不是用积极的进取和奋斗去获取财富,而是寄希望于神灵的扶助。在我国,许多地方封建迷信活动办得非常火,为了盼发财、保平安、求升官,不惜花费大量的金钱,去抽签算卦,去烧香拜佛,做道场,请神汉巫婆。

尤其在农村,这样的愚昧型消费更为严重,它耗费了大量的生产资金,已经成为一些地区阻碍低碳消费的因素之一。愚昧性消费还包括吸烟、追逐低级趣味音乐、网瘾等,尽管它们还不是我国社会消费方式的主流,但其对低碳经济的影响和危害却不可低估。

六、结论。

综上所述,人文环境的各个要素,如价值观、传统文化、科学素养等,对低碳消费都具有一定的影响。从消费者产生消费需求、获取产品信息、选择评判,到做出购买决定以及售后评价,每一阶段无不体现了消费者的人文因素。不论是价值观,还是传统文化、科学素养,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消费者的低碳消费行为。为此,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低碳消费人文环境。要唤起消费者文明消费和科学消费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用可持续消费的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建立于国情相适应的文明、健康、科学的低碳消费模式。

(1) 确保消费对象的安全、可靠和节约。必须要组织和激励科技人员大力开发研制并在全社会推广节材、节能、节水型产品。

(2) 促进消费结构合理化。各种消费都应合理、适度,逐步增加服务性消费比重和减少消耗资源的消费。

(3) 提高废弃物回收的积极性。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把垃圾生产、回收和处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

(4) 营造消费文化氛围。要开展通俗易懂、丰富多彩的低碳消费宣传活动,影响公众行为,促使他们接受新理念、新技术,沉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幻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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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兆峰。 湘鄂渝黔边高等教育均衡发展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互动研究 [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8(1)。

[15] 何志毅,杨少琼。 对绿色消费者生活方式特征的研究 [J].南开管理评论,2004(3)。

第4篇:消费安全大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绿色农产品;可追溯食品;支付意愿

中图分类号:F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072-01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民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为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可追溯体系被认为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吴林海等,2010)。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建立了食品可追溯系统。中国政府在2000年后开始试点建设食品可追溯体系。但是与普通食品相比,可追溯食品的成本大大提高,市场价格也随之提高。那么,消费者是否愿意支付可追溯食品所产生的额外价格,便成了可追溯食品体系能否顺利实施的核心问题,甚至关系到食品安全问题的顺利解决。在理论界,不同学者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一、学者对可追溯食品支付意愿的研究

对于可追溯食品支付意愿的研究,学者在研究对象的选取、变量和方法的选择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研究对象不同

国内外学者对可追溯食品支付意愿的研究,研究对象以可追溯食品、可追溯农产品居多(吴林海等,2010;韩杨,乔娟,2009;赵荣等,2010;杨倍贝等,2009),还有部分学者则以具体的可追溯食品为研究对象。由于猪肉的消费比重较大,也是可追溯体系实施的重点对象,所以学者以可追溯猪肉为研究对象的较为多见(吴林海等2012;吴林海等2013;祁胜媚等,2011)。此外,也有部分学者以可追溯牛肉和火鸡为研究对象(周应恒等,2008;Angulo and Gil,2005;Lichtenberg L,2008)。

(二)变量选择不同

对于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支付意愿的自变量的选取,不同学者的选择不同,并在研究中对其进行验证。Angulo and Gil(2005)研究发现,对于附有可追溯认证标签的牛肉,西班牙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受到食品恐慌及对环境对于农产品产生的负面影响的感知等因素的影响。吴林海等(2010)在研究中指出影响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支付意愿的主要因素包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忧虑程度、对可追溯食品的态度、认知,消费者的年龄和学历等。徐玲玲等(2012)的研究结果表明,城市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认知和购买意愿均不高,显著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主要因素是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忧患、食品可追溯体系的认知、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以及消费者性别、婚姻和收入状况等。

祁胜媚等(2011)基于扬州市消费者的调查,研究表明消费者对可追溯猪肉的购买行为受到消费者的收入水平、职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注程度、信任程度等诸多因素的显著影响。王峰等(2009)通过研究认为,消费者对可追溯农产品的支付意愿受到职业、购买行为以及信息等因素的影响。

(三)方法选择不同

在研究方法的选取上,国外学者Hobbs(2002)、Dickinson 和 Bailey(2005)分别采用laboratory auction 方法和实验拍卖法。Lichtenberg L.(2008)等率先采用联合分析模型研究德国消费者对于可追溯性肉类(猪肉和火鸡)的支付意愿。国内学者主要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来进行消费者可追溯食品支付意愿的研究(王峰等2009;赵荣等,2009;吴林海等2012)。

二、研究评述及展望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研究主要利用实证的方法测度不同地区消费者对于绿色农产品和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在以下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学者对不同消费者质量安全信息设定研究不够

学者对于消费者对质量安全信息的需求及对附有不同层次质量安全信息的可追溯食品支付意愿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学者吴林海等(2012)对此进行了初步研究,在对可追溯猪肉不同质量安全信息做出设定的基础上,研究了山东省潍坊市 765 位消费者对含有不同质量安全信息的可追溯猪肉的偏好。基于以上文献的研究,研究消费者对于附有不同层次质量安全信息的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全面,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便满足消费者对不同层次安全信息的可追溯食品的需求,促进可追溯食品推广与普及。

(二)消费者对可追溯猪肉支付意愿研究标准不同,结论不同

学者对可追溯猪肉支付意愿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对于同一种变量,不同学者由于调研的地域及所采取的方法不同,得出了并不一致的结论,因此,未来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需对变量、研究方法的选取进行优化并扩大样本量,同时还要考虑到不同种类的食品(农产品)的产业环境和政策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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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祁胜媚,杜 垒,蒋乃华,林 岩.消费者对可追溯猪肉的认知和购买行为分析――以扬州市消费者调查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1(15):9317-9320.

[8] 周应恒,王晓晴,耿献辉.消费者对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牛肉的购买行为分析――基于上海市家乐福超市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8(5):22-32.

[9] Angulo A M, Gil J M, Tamburo L. Food safety and consumers' willingness to pay for labelled beef in Spain[J]. Journal of Food Products Marketing, 2005,11(3): 89-105.

[10] 徐玲玲,吴林海,山丽杰.江苏省城市消费者可追溯食品购买意愿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2(1):7-11.

[11] Lichtenberg L, Heidecke S J, Becker T. Traceability of meat: Consumers’ associations and their willingness to pay[C]//12th Congress of the European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Economists EAAE,2008.

[12] 王 锋,张小栓,穆维松,傅泽田.消费者对可追溯农产品的认知和支付意愿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3):68-74.

第5篇:消费安全大学论文范文

(一)加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构建的研究

不得不承认,其缺少科学性与合理性,存在着诸如“角色不清”、“权限不清”、“定义不清”等众多弊病。因此,要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李晓安、钱星认为,要完善这一体系,必须在《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法律框架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的配套,建立若干具体完整的法律制度,且这些制度应着力于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服务(检测、鉴定)等方面[2]。王中亮主张重新制定一部《食品安全法》,对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食用消费各环节,即从农用到餐桌整个过程实施调节和规范;并且以这部法律为核心,建设多层次分门类的各种法律的法规配套组合,囊括立法、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法律体系[4]。雷方华主张以统一性和完整性为立法原则,本着降低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加大违法成本的要求,进行科学理性的基本制度的设计,构建覆盖和规范整个食品链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7]。刘宏伟则从国际出发,认为我国需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制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次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1]。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一项战略性、长期性的任务,其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加大对企业伦理道德的研究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其重要原因在于部分企业利欲熏心,一味追求短期、微观的经济效益,忽视市场需求的变化及企业的发展前景。茅于轼先生在《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中提出应该构建一种“自利但不损人”、“诚实、敬业、守信”的市场经济道德底线,在“民以食为天”这个中国传统饮食观念下,我们更应该发挥道德规范作用,构筑坚强的道德支撑,将“利己但不损人”作为道德准则来限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14]123。陈杰认为,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天人合一”的生态价值观,坚持自律和生态伦理原则;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关注消费者需求的全面性,包括对健康安全、无害产品的需求,对美好生存环境的需求,对安全、无害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的需求以及对和谐社会关系的需求[15]。袁武林认为,企业应将绿色文化作为其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在绿色文化的建设中,企业目标与环境目标相融合,企业营销理念与生态理念相融合;同时,更要在企业内部培养员工的绿色理念,建立绿色管理制度,形成人人具有绿色理念,人人宣传绿色理念的绿色文化氛围[16]。王奇、秦效宏则认为,政府应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承担起加强企业伦理道德建设的职责,通过法律法规的建设、行政机构的管理、奖惩机制的设置等多项措施促使企业树立绿色营销理念,保证食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17]。综述而言,目前对于此领域的研究还远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在现代文化的大力冲击下,更应该加强对于伦理道德的研究,并且应更多地从可持续发展观、生态经济学、生态伦理学等多角度进行研究。

(三)深入探讨消费者心理行为的研究

浙江大学周洁洪、江励卿认为,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管理过程的最终目标指向,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所体现的态度与消费者倾向会对政府和食品行业的行为选择产生深刻影响,而消费者自身的食品安全态度也决定着食品安全的效用程度[9]美国食品市场研究机构在1996年的消费者调查结果表明,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态度处于变化之中,且男性消费者比女性消费者更容易采取风险行为,其风险偏好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而增加。Brewer等研究表明,有六种主要因素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化学因素(例如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健康因素(营养平衡性等)、污染因素(微生物污染)、政策因素(食品检验和标签管理)等。但是,国内在食品安全消费行为方面的研究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王向阳将消费者的心理活动分为认知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三个阶段,并对此作了相应的营销策略分析[18]。周静、周虹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发现消费者选择绿色食品的原因各不相同:出于“营养价值高于普通食品”考虑的占11%;出于“保护环境”的占19%;出于“性价比”的占11%;出于“其他原因”的占6%;其中最高的是出于“食品安全”的考虑,占54%[19]。黎建新通过研究发现影响消费者绿色购买的因素有:价值观、环保态度、环境生态知识、人口统计变量、生活方式等,并得出了开发绿色产品的启示[20]。邱重植、杨焱的研究表明,食品信息对称是影响食品安全消费的一个重要因素,消费者对于安全食品的价格支付意愿往往会根据自身情况全面衡量效用最大化[13]。而戴春山则从博弈论角度出发,通过建立消费者策略与企业生产策略模型,研究消费者购买欲对企业生产产生的理想状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21]。由此观之,关于食品安全领域中消费者行为的研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今后应多加强对某种具体食品的实证研究;加强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绿色食品的需求研究;加强消费者风险意识研究以及其支付意愿的研究。另外,在研究方法上要学会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方法及思路,例如结合分析法、假设评价法和实验拍卖法等,并将其与中国具体国情与实践相结合。

(四)深化食品安全危机公关的研究

近年来,从苏丹红一号、劣质奶粉、有毒大米、孔雀石绿到毒豆奶、毒饺子、毒奶粉事件,我国食品安全危机不断。因此,食品安全亟需加大对公关危机的研究。关于危机管理的具体程序,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模型,学术界普遍认同的是三阶段模型、芬克的四阶段模型和米特若夫的五阶段模型。其中,三阶段模型将危机管理分为危机前、危机中、危机后三个阶段,要求从危机发展的各个生命周期去深刻把握危机事件的本身,并采取相应的策略达到有效管理危机的目的。葛晓春结合三阶段模型,从三鹿奶粉事件的危机管理过失中得出针对食品安全的危机管理公关研究方法:首先,在食品安全危机爆发前,对危机的风险进行分析;其次,在危机爆发时,首先在专家领导的带领下,迅速识别危机类型,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做好危机沟通;再次,在危机结束后,对已经破坏的秩序进行恢复性工作,对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并在最后对原先不完善的预案进行彻底的修改和补充。同时,该论者提出了加强中国食品安全危机公关管理的具体措施,即: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危机预防机制、快速应急机制、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增强消费者食品危机意识以及妥善处理食品危机善后工作[5]。另外,有学者指出,危机公关应遵循五大原则:速度第一原则、权威证实原则、系统运行或系统工程原则、承担责任原则和真诚沟通的原则。冠生园能成功应对其食品安全危机公关,主要便是因为坚持了危机公关的五大原则。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加强食品安全危机公关的研究,还应重视媒体和公众的公关效应[12]。

(五)强化对绿色物流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研究

绿色供应链研究是由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环境负责制造项目组”在1996年提出来的,但目前我国关于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研究不很成熟,很少有企业真正将其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取得卓越效果。徐学军、樊奇认为,绿色供应链管理是以供应链管理技术和绿色制造技术为基础,以资源最优配置、实现与环境相荣为目标,综合考虑产品的原材料获取、设计、加工、包装销售、运输、使用、报废、处理及再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最终促使社会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22]。一般说来,绿色供应链管理包括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物流、绿色营销以及产品报废处理。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供应链管理的研究中,尤其缺乏对于绿色物流的研究,而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在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环节中造成的。因此,极其需要在大量生产与大量消费之间建立一条绿色通道,搭建沟通买卖双方的经济桥梁,绿色物流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此,蒋智毅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探讨了绿色物流的现代经济学理论基础,即认知价值论、外部经济理论与效益统一理论[23]。丁淑平对绿色物流的内涵、必要性、实施障碍等进行了研究,并预测描述了我国今后的绿色物流之路。综述而言,关于绿色供应链与绿色物流的研究,今后应引入国外先进的预警技术和方法,发展我国风险评估技术,建立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对食品供应链从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到销售的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溯源,实现真正意义上从“农田到餐桌”的绿色安全链条[24]。

(六)扩展国际绿色营销的研究

不得不承认,“绿色壁垒”已成为我国企业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面对国际“绿色壁垒”的不合理化,反思如何走国际化的绿色营销道路以突破“绿色壁垒”的限制显得十分重要。彭朝林指出,推动国际绿色营销应包含四大因素:全球绿色消费;全球环保运动的呼唤;绿色壁垒以及全球可持续发展[25]。魏锋、李炼通过对绿色壁垒的正确认识,提出如何通过增强非价格竞争优势,走国际绿色营销道路;并就此提出了一系列新策略,即树立绿色国际营销观念与开发绿色产品、重视国际标准和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绿色投资、实行企业绿色营销稽核与审查策略[26]。柴世民、苏佩兰等人则深入研究了国际市场的发展状况,积极探索国际绿色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寻找开拓国际绿色产品市场的突破口[27]。李树则认为,应对绿色国际营销除了按照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加强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明晰产权关系外,还应建立一系列促进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化的环境资源制度(如增收环境费制度、生态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以降低绿色产业运作的交易成本,提高绿色经济的运行效率[28]。综上所述,只要我国企业不断加强该领域研究,我国的国际绿色营销道路前景一片广阔。

(七)深入中国特色绿色营销道路的探讨

第6篇:消费安全大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消费者 安全权 电子消费

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概念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二)消费者安全权内容

1.人身安全权

传统消费环境下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仅包含生命权与健康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内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近20年,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但在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电子商务以网络作为一种传媒方式,通过对虚拟空间的营造,成为商务运用的新平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不仅仅局限于此,还应包含个人的信息安全权。

针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规定,只在部分法律法规中零散反映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见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安全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未作独立权利规定。

相比而言,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保护值得我国借鉴。目前对于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各国政府由于对于两种利益-即产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取舍不同,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倾向。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主导模式(legislative regulation),如1995 年 10 月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几乎涵盖了所有处理个人数据的问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主导模式(self regulation)。

由于我国当前立法制度的不完善,使行业自律模式成为了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主导模式,然而,单纯的寄希望于电子商务企业的自我约束对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说是不现实的。将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尽快纳入法制轨道,是我国立法的当务之急。

2.财产安全权

电子消费下的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与传统消费相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电子消费中,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进行无形的财产转移,不同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模式,消费者很有可能面临收不到货,也得不到货款的情形。同时,电子消费下,消费者不能直接感受商品的质量,商品的安全质量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

电子消费中的财产安全权的内容与传统模式下类似,并不仅仅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还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三)电子消费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发展,消费活动的日趋频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状况,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并且市场经济下,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是经营者的天性,这使得部分经营者采取一些不法手段谋求利益的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尤其在电子消费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处于无保护的环境,并且不能与传统的消费模式一样对商品验货后实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消费者的安全权更加容易受到侵害。同时,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极易受到侵害。实现社会正义,这也是法律所追求的秩序与正义两大价值。

二、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立法

经济的发展使得消费者的生活需要得到了满足,但同时也产生了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发生的多起重大安全事故为我们敲醒了警钟。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开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形成"。在这部法律中,消费者的安全权排在首位。

《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开始实施,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转变,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从监管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为有效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充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提供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开启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的阶段。

此外,1989年11月13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了"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的立法宗旨。1993年,《产品质量法》出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为补充,成为维护消费者消费安全的重要保障。进入20世纪90年代,广告业逐渐兴起,但因广告存在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可能,这使立法规范广告业成为时代所需。我国为此于1994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00年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改稿,对产品的安全标准作了强制规定。2006年4月29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包装要求均作了详细规定。

在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我国也十分重视配套法律的立法与实施工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与推广即为一例。2004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8年8月,我国颁布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与儿童玩具召回等活动;同时抓紧制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努力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法律层级,强化对缺陷产品的监管力度,扩大了缺陷产品召回范围。

(二)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立法不足

由上所述,我国已逐步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法律体系,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且仍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虽然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安全权方面已经出台了各个位阶的法律法规,也出台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但较之本文所介绍的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实施的商品类别不够细化,部分产品服务领域仍无法可依。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立法,针对特定商品的安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少的,这样不利于确定不同商品的安全标准,容易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时无明确法律法规可依。

其次现有法律弹性有余刚性不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集宣言性规定、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于一体的法律, 这种特殊属性为该法的细化和操作留下了广泛的空间。

再次,即使在有明确规定,有具体实施细则的领域,法律规定的惩罚力度过轻,惩戒力度不够。

(三)消费者安全权受侵害的表现

市场经济的消费方式复杂,消费者的安全权受侵害也表现在各个方面。

1.食品方面

孔子云"食不厌精,脍不厌细",食文化在中国,自古以来就备受重视,可是如今,随着各种食品安全问题的浮现,人们各个谈"吃"色变。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然而近几年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频频发生的毒大米、三聚氰胺奶粉、福尔马林泡凤爪、等都使消费者的安全权受到极大侵害。

2.服务行业

近年来,服务场所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整容导致毁容、火车相撞、飞机失事、娱乐场所的恶性安全事故、商品房的剥落、面积缩小甚至倒塌、信息服务的欺诈行为……, 这一系列的安全事故无不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

3.电子商务消费

作为新兴的消费方式,电子消费中消费者安全权受侵害除了传统的特点之外也表现出新的特点。在人身安全权方面表现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财产安全权方面表现为支付安全权受侵害。对消费者支付安全权利的侵害,往往因为电子商务虚拟性、无纸化等特性而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与保护。当然电子商务也仍然存在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网上经营者并不见面,只能通过经营者公布的网络广告等相关信息来了解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处于被动地位。

三、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完善

(一)完善立法体系

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上的观念不放,那么是没有什么可取之处的。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法律仅仅被视为一种永恒性的工具,那么它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1.制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基本法

国际上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基本政策式"。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另一种是"一般法律式"。我国和许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整,但缺乏具体的规定与具体的程序,它的目标的实现需要大量的配套法律的完善。第二种模式操作性强,规范具体,责任明确,但系统性弱,易出现重复立法和立法漏洞。

本文认为,要提高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力度可以综合两种模式的特点,制定位阶更高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使其成为消费者保护的"小宪法",以"小宪法"的形式确立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实质地位、基本原则及理论内涵,再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对基本法予以细化。

2.完善细化法律法规

制定具体的不同类别商品及服务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方面明确食品安全权,从私法与公法对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行全方位的周全保护;制定完善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吸收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

对电子商务中的新兴的个人信息安全权,制定具体的法律予以明确保护,尽快将电子商务的行业自律模式转变为立法主导模式。

此外,对于各个种类的消费商品与服务都尽可能制定出详尽的立法予以保护。

(二)具体领域的制度完善

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的形成不仅要依靠法律规制,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的政策措施予以监管规范。对于具体的产品商品领域,除了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管理和规范。

例如电子商务而言,作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的第一道防线,确立市场准入制度,对经营者的准入采取许可、备案,显得尤其重要。经营者在开展电子商务行为时,必须在网站上展示其电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中应详细载明债权人所应当知道的各类信息,这样,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上消息充分了解经营者的情况,并基于此作出妥当的交易决策,在发生纠纷后可以及时与经营者沟通解决。

(三)完善对消费者安全权的救济途径

诉讼上引入小额纠纷解决程序,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大中城市商业集中区设立小额法庭,对已有的速裁审判庭等进行规范,以此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提高消费者协会地位,赋予实权

参考文献:

[1]杨慧.论消费者安全权的范围及保障[A].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2]徐静.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现状与法律对策[J].经济与法, 2008.7.

[3]常亮.论消费者安全权[J].商品与质量,2011-7.

[4]廉安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硕士论文.北京交通大学,2011.

[5]梁慧.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D]. 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 2010-3.

[6]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7]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

第7篇:消费安全大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金融消费;安全保障机制

在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经济背景下,金融消费正在悄然间进入普通消费者的视野。尤其是处在社会发展最前沿的大学生,由于他们的思想活跃,更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并且有着一定的消费能力,日益成为新生代的金融消费主力。本文即基于此,通过实地调研大学生的金融消费状况,来探究保护金融消费者尤其是大学生金融消费者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重要意义。并在分析过程中找出我国目前相关进展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相关概念解读

根据相关资料以及现行标准,本文需要说明以下两点概念。

金融消费是居民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具备一定的金融条件下产生的。与居民物质消费、精神消费相比,是一种更高水平的消费形态。狭义的金融消费是指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广义的金融消费还包括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概括地说,金融消费是居民为了满足自身消费的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金融消费和金融理财投资的区别:金融消费发生的契约关系是承诺提供服务与享有或占有服务的关系;金融投资发生的契约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金融消费不以求得回报为目的,而金融理财投资以求得回报为目的。

二、大学生金融消费状况调查分析

大学生作为社会上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由于所受的教育、校园环境以及年龄的特殊特征,使他们具有自己特有的金融行为和心理。

据调查显示大学生消费的主要来源有:“向父母索要”、“校园贷款”、“学期奖学金”、“校外打工”、“其他”等五个方面。从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选择向父母索要的学生最多,其次是贷款,还有就是靠获得的奖学金来生活。也有约10%的学生通过自己打工,还有极少数学生有其他经济来源。由此可见,大学生的主要经济来源依然是父母。但是随着年级的增加,结构比例会有很大变化,趋向于多元化。在多种经济来源的渠道中值得引起我们关注的是贷款这一金融消费途径。再结合以上数据分析,不难发现,大学生在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实力和市场前景已经初露端倪。

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愈发重视高校这个巨大的金融市场蛋糕,推行了一些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的金融业务,比较典型的如透支卡,助学贷款等。面对新型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网上支付、代扣代缴等,在校大学生的关注百分比均超出当前使用百分比,充分体现了这一人群对高科技金融的高度兴趣。

然而,由于我国高校金融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存在的隐患也不容忽视。甚至少数金融机构有意或无意地进行消费误导,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实际利益受到损害。比如:支付宝的支付安全性、电子钱包的安全性、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等。这些潜在的威胁都在不知不觉中降低着大学生对金融消费产品的认同度,削弱着大学生对这一行业的信任感。就我们调查的结果显示,有79%的受访者有金融消费的经历,其中以分期付款、信用卡、助学贷款、小额借贷为主。

三、建立关于大学生金融消费安全保障机制的意义

好的消费体验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很具有吸引力的。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市场的主要消费力量,使他们培养起一种正确的金融消费安全意识,不论对于自身的发展还是对整个金融行业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通过借阅CUS资科,我们发现,大学生的消费影响力主要体现在未来的潜在价值,即表现为大学生未来巨大的消费潜力和强大的消费引导性。因此,在消费者还处于大学阶段时就使其在一个金融消费安全的环境中拥有一种良好的金融消费体验,建立起一种忠实的金融消费意识,那么不论对大学生自己的金融生活还是对整个金融消费行业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力量。

四、关于完善大学生金融消费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议

通过借阅相关资料和咨询专家学者我们发现,一整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应该分为事前预防预警、事中保护监督、事后有效解决纠纷等三部分。

1.事前预警

我们认为欲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必须先从保护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入手,即在市场中通过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来首先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乱象。同时考虑到大学生相关知识的匮乏,还应全方位开展对大学生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多渠道提升消费者金融和法律知识水平。在宣传过程中使大学生建立起一些正确的金融消费习惯。同时,管理部门应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细化管理职责,出台行业规范,促进金融消费健康有序发展。

2.事中保护监督

在金融消费交易的过程中,管理部门应做到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并举。在实际操作中要明确界定有关大学生金融消费的业务范围,对于针对大学生的金融消费业务要加以明确化、重点化和细致化。并对各种金融消费产品的风险性,与大学生消费水平的贴切性做出事先具体的说明和公示。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金融消费维权的应有作用,在整个行业的发展规划中设定一个明确的保护大学生消费安全的保护线。

3.事后有效解决纠纷

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需要金融消费者本身、自律性组织、监管机构、仲裁和司法机构、外部监督等主体形成合力,也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全面的保护体系。当侵权发生时应该有行之有效的快捷的维权系统来及时解决问题。首要解决的问题便是维权成本过高的现象,其次要加强维权仲裁部门的行政力度。

参考文献:

[1]白映福,毛玉光.金融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第8篇:消费安全大学论文范文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摘 要: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础的物质条件,然而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阻碍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过调查荆门市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感知现状,了解消费者主观风险感知程度与食品的客观风险之间的偏差,为科学防范可能因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感知偏差引起的食品行业震荡和社会混乱提供提供风险策略依据。

关键词 :食品安全;风险感知;消费者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6.017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71203171)、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2yjczh150)、2014年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盛佳玮(1993-),女,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学生,研究方向:风险管理;马颖(1975-),女,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风险管理、营销管理。

收稿日期:2015-01-20

从2008年三鹿奶粉的问题开始,国内几乎所有主要奶业品牌都受到了消费者的怀疑;转基因食品、蔬菜上的农药残留、加工食品中的有害食品添加剂等问题更是由来已久。关系到人们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越发被人们所关注。

风险感知,指个体对存在于外界的各种客观风险的感受和认识,并强调个体由直观判断和主观感受获得的经验对认知的影响。大众对客观事物的感知必然影响大众对待客观事物的态度。国家诸多涉及大众的决策,都须争取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民众的态度也是决策者决策的依据之一。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影响着食品行业和市场的稳定,其态度更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开展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感知的考察则显得尤为重要。

1 调查背景

1.1 荆门市食品行业概况

荆门市是湖北省重要的粮食产地及食品工业的集中地,食品工业现已成为除化工行业外的第二大行业,发展速度位居全市工业行业前列。荆门市的钟祥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沙洋县官垱镇、京山县雁门口镇等3个地区被选中成为湖北省全省21个具备创建“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示范区”条件的示范区。

2013年,全市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257家,主营业务收入710.7亿元,增长20.07%。全年全市生产大米729万t,增长15.8%。全年食品行业完成产值732亿元,同比增长20.2%。

与此同时精品食品品牌日益增加,2013年,全市有效使用农业“三品”标志的有218家企业439个产品,其中,无公害产品321个,绿色食品69个,有机食品29个,其中国宝桥米成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充分发挥中国农谷品牌优势,制订完善食品加工生产标准化操作规程,126家食品加工企业通过质量体系和环保体系认证。

1.2 荆门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1.2.1 监管网络

全市有食品安全牵头部门1个,监管执法部门8个,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市、县、乡、村四级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网、监管网络逐步健全,初步形成监管职能部门执法法责任监管为主和群众监管为辅的监管网络体系,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食品安全监管有序可控。

1.2.2 监管改革

按照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的要求,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同时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已构建了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的责任体系,实现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链接和无缝监管。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底,公安、食药监等部门办理食品违法案件26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38人,严厉打击了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2 调查方案设计

2.1 调查样本的选取

计划在荆门市内选取3处主要的街道和商业区,向消费者随机发放300份(每处100份)调查问卷。本次问卷调查涵盖了荆门市不同状态的消费者,在样本选择方面兼顾不同境况,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查问卷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调查对象严格保密,确保可信度。

2.2 调查实施

队伍严格按照科学调查方法设计问卷,问卷共20题,采取的是抽样、不记名的方式进行。并对调查活动进行了如下安排:一是对调查对象采取随机抽样,要求是成年人,男女比例尽量均衡,各个年龄段都要涵盖;二是调查访问的对象应是来自荆门市的消费者;三是调查人员要在答题现场,对答卷人不明白的问题进行解答,从而保证问卷调查的质量。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300份,回收300份,其中有效问卷192份,有效率64%。

3 调查数据统计及分析

3.1 数据统计

调查问卷数据统计情况详见表1、表2和图1。

从表1可以看出,在样本特征方面,女性达到59.9%,男性达到40.1%,18-35岁参与问卷调查者占到总数的70.8%,本科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占了总数的56.3%,其他职业、学生、民营企业员工的比例分别为35.4%、32.3%、14.1%,基本符合目前各项相关调查的结论,由此构成的消费者样本较好地代表了整体。

从表2可以看出60%左右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现状十分担忧,时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认为消费者无法避免购买到有问题的食品,对食品安全现状持悲观态度。另外,消费者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并不满意,近70%的消费者表示对问题食品的投诉或者协商只有一部分时候可以成功。同时,76%的消费者认为荆门市的食品安全状况虽然有不足,但是处在可控,平均分达到65.01分。

从图1可以看出,对于问卷中列出的10种食品品类,30%~55%的消费者认为大多数品类食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能性适中,一般是不太容易发生的。同时,有近40%的消费者选择速冻食品是发生问题的可能性最大的品类。

3.2 信度和效度分析

(1)信度分析。信度分析是对量表的可靠性和一致性进行的检验。目前最常用的信度系数是α的信度系数。使用SPSS19.0计算出荆门市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感知调查问卷的α=0.75,表明该问卷设计合理,信度较高。

(2)效度分析。效度是测量的有效性程度。经对本问卷进行计算,本卷能对超过80%的变异做出解释,公因子负荷达到0.598,因此该问卷的结构效度较好,可以用于实际测试。

4 荆门市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感知现状调查结果分析

4.1 消费者总体风险感知状态趋近客观状态

调查结果显示,荆门市消费者对本市食品安全风险感知状态总体与客观实际风险状态相符。从文献调查来看,荆门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低,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湖北省名列前茅,另一方面荆门市近十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通报,只有个别由消费者个人因素引起的食品卫生事件,如2010年荆门市沙洋县吴某一家因误将亚硝酸盐当做食盐食用导致的食品中毒事件。而调查问卷显示消费者对本市的食品安全现状态度较为乐观,总体主观感知状态较为理性。

4.2 消费者对个别品类食品风险感知存在偏差

虽然荆门市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感知总体较为客观,但在对个别品类食品的风险感知上,明显仍与其客观风险存在偏差。一方面,消费者对部分品类食品的风险感知明显高于其客观风险,如速冻食品品类,荆门市的消费者对其风险感知程度却居于所列10种食品品类最高,主观夸大感知了其风险水平。与此相反的是对风险的偏低感知度,例如荆门市消费者对因饮食习惯原因对卤制品的风险感知程度较低,忽视了其食品安全风险。

5 结论与建议

5.1 调查结论

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上,应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对荆门市消费者对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感知水平进行研究。研究结果发现,荆门市消费者已经对食品安全问题付出了更多关注;消费者目前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感知处于较合适的水平;基于食品品类而言,消费者对各个品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感知仍旧存在偏差,且夸大风险感知和忽视风险感知共存;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能普遍持消极态度,认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未发挥应有的效力。

5.2 建议

研究认为:了解消费者担心市场中食品的安全性,自身却难以控制、避开对问题食品的购买,有无能为力的焦虑感等都是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感知的重要因素,改善食品安全问题,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已然是刻不容缓的事情。本文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消费者正确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认知: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科学认识食品安全,增强自身对食品安全风险的了解和把握能力。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消费者应该科学对待,而不是一味的“归咎”于食品企业和政府。

(2)自觉避开可能存在高风险的食品。可以充分利用食品标签,鉴别食品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选择正规、卫生的场所消费。

(3)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强化个人维权意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或者自身权益受损的时候应该懂得积极地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不法厂商进行投诉和举报,当消费者知道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保障时,其前期风险感知程度会呈现相应的降低。

另外,除消费者自身努力外,相关政府部门、食品企业和媒体也应同时采取措施,引导消费者风险感知回归理性。如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普及推广;食品企业应对产品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清晰、明确、真实的标识和宣传,不应故意误导消费者或偷换概念;媒体则应在报道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件时,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在严谨的调查后得出结论,不应为了追求公众吸引力而使报道夸张失实。

参考文献

1 Starr.C. Social benefit versus technological risk[J]. Science, 1969(165)

第9篇:消费安全大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大众传媒 食品消费 食品安 导向作用

在科技发达的当代社会,大众传媒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大众传媒不再拘泥于以前的纸上时代,如今的传媒随着国内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政府的政策扶持,逐渐呈现出多样性、趣味性、时效性、权威性等特点。大众传媒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社会的符号体系创造和运转的载体,其凭借面面俱到的传播覆盖面,多种多样的传播手段,对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影响。

一方面,大众传媒善于解剖人们的消费需求,从而达到深挖消费者购物欲望的目的,同时消费者的价值观也能受到一定影响。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表明:通过发泄欲望得到满足感是人的本能。大众传媒善于找到发泄消费者欲望的途径和方法,因此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洞若观火。另一方面,大众传媒善于利用商品的自主性,再加以新f的宣传方式,从外表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认知。给消费者营造出一个用画面和语言组成的情景,将消费者内心深处的感性需要刺激迸发出来,从来进行购买行为。实际上商品本身具有的意义并不大。同时,借助媒介扩大商品知名度也能促进消费。例如,中央电视台的春晚冠名赞助商连续两年都被“郎酒”以巨额赞助费中标,晚会播出当日是除夕佳节,收视率较高,广告的反复播出不可置疑地提高了此品牌在13亿观众心目中的位置,并提高了产品的销售量,为企业增添了大量的利润。

一、大众传媒对食品消费的影响状况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行业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客观体现了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质量。食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顶梁柱。社会发展的迅速使得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跟着节节上升,人们不仅满足于温饱的状态,更是对食品的多样化和质量方面要求增多,食品需求量也不断上升。然而,在食品行业逐渐被利益驱使的今天,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公众食品消费再也不是简单的你买我卖,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开始变多。

某种程度上说大众传媒是食品消费的引路人,是消费者获得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及食品相关政策是大众传媒必须侧重的内容。公众对大众传媒有一定的信任感并容易接受大众传媒多给予的信息,两者紧密相连的关系使得消费者容易依赖媒体内容。与此同时,媒体在推动食品安全工作中,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与报道,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食品行业的监督作用,同时也提高了人们对自己的保护意识,保护了公众利益,有利于完善了社会的诚信体系。然而,部分媒体在食品报道中存在与事实偏差等问题,直接对食品消费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大众传媒在食品消费引导中存在问题

(一)大众传媒监督性滞后,虚假食品信息盛行

大众传媒背负着众多消费者的信任,其作用不该不仅仅是警示,媒体监督的失职造成的后果或轻或重,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威胁。监督的滞后。在2011年央视315特别行动中,双汇瘦肉精事件备受关注,双汇是著名的肉类食品制造企业,被爆出利用“瘦肉精”养猪一事,令众多消费者哗然。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既降低产品成本又能缩短上市时间。然而瘦肉精对人体具有毒性,容易诱发恶性肿瘤。315晚会是央视每年都会举办的以揭露企业生产销售弊病为主题的晚会。问题暴露的同时,也凸显了大众传媒对食品消费监督的滞后性。媒体在食品监督方面后知后觉,例如三鹿奶粉、地沟油、苏丹红等食品时间均是出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媒体才开始揭露曝光。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后,似乎只是起到了警示消费者不要购买的作用,并未解决根本的问题。

(二)媒体与厂商逐渐利益化,过分传播不健康食品信息

大众传媒本身是一种载体的性质,没有自动分辨事物的能力,处于被利用的位置,某些黑心商家滥用媒体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对公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使这个消费便捷的时代同时上升至消费高风险时代。曾被媒体曝光的三鹿集团在毒奶粉事件发生之前一直进行广告宣传,并具有“国家免检产品”的头衔,企业产品一直以安全的形象存留在消费者心中。很明显该企业与媒体存在利益关系,传媒界对此大肆宣传博取消费者的信任,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然而最终却导致数千名食用此毒奶粉的婴儿患病,甚至有数百人出现肾衰竭,令消费者大大寒心。

(三)缺乏规范性,通过多种方式传播未经证实的食品信息

在这个信息化泛滥的时代,大众传媒所传播的食品信息也呈现出鱼龙混杂的现象,消费者作为拥有购买权的主动者,很容易被未经证实的食品信息所干扰,辨别食品是否安全成为日常消费的必修课。大众传媒的不规范性,致使大众传媒很容易误导消费者。特别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食品谣言的传播得到了一个有利的环境,各种谣言再局限于口口相传,传播速度更快,传播的范围更广。微信朋友圈流传的“幼童因食用含有肉毒杆菌的饮料而得白血病”的谣言,使消费者对食品行业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心理。此消息虽已经得到官方辟谣,但却还是野火燎原之势传播,继续蔓延开来。夏季来临,西瓜成为人们必备的消暑食品,可却有人传播“吃某地产出的西瓜至死”的谣言,致使大量种植西瓜的农民无利可收甚至赔本经营,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除此以外,“六个翅膀的肯德基”和“用地沟油的康师傅”同样可谓谣言的经典“范例”。影响大众对食品消费的认知的同时,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大众传媒的规范性应当呼之欲出。

三、如何发挥大众传媒对食品消费的积极作用

如何完善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规范大众传媒对食品安全报道的行为,是当务之急。大众传媒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成员之一,扮演好“监督者”和“t望者”的角色是本分工作,坚持对消费者理性负责的工作原则才是根本。

(一)加强媒体监管,杜绝虚假宣传,约束不健康食品的信息传播等

媒体监督的概念非常普遍,这种将监督作为义务的做法是值得国内所学习的。大众传媒并不是一味的促进消费者进行消费,国内的法律应该对大众传媒参与的所有过程进行监管,从传媒所宣传的产品生产到经营活动,最大程度上进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摸清大众传媒传递信息的目的性。法律对大众媒体的监督更需要加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事实,避免被虚假消息蒙蔽。这也将媒体传递产品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落实到了具体要求上。媒体行业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同时,他们的法律意识也需要提高。虽然如今在中国关于新闻的法律法规也在施行,并且对媒体行业有一定的规范作用。然而,相P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操作机制和操作条件,一些法律法规甚至还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健全和完善新闻法律法规,避免谣言传播损伤双方利益,更有利于大众传媒对食品消费发挥积极作用。

(二)大众媒体应加强自律,传播真实客观的食品信息

如今中国媒体存在一个并不乐观却又极其普遍的现象,很多媒体在报道食品的时候刻意进行恶意炒作来博人眼球,却自诩是对食品行业进行舆论监督。这不仅违反了媒体自身的职业道德,也是其行业自律不够的表现。然而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受众的视听,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对社会和谐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媒体宣传的信息掺假,不仅会造成消费者对媒体的信任危机,也对企业经营不利。这就要求大众媒体应该尽最大努力想消费者传递真实客观的食品信息。新闻从业者在进行食品安全报道工作的同时,不能因为利益的驱使而忽略道德谴责,以最高的职业道德要求自己,提高个人的职业素养,遵守行业规则,对社会持负责人的态度,才有利于大众传媒对食品消费发挥积极作用。

(三)增强公众媒体素养,培养媒体信息鉴别力

2005年6月,国内具有权威性的《环球时报》编辑部收到一封读者匿名信,信中控诉了啤酒行业为了提高利润将可疑致癌物甲醛添加入酒精中充当稳定剂的黑幕。信中写道“啤酒里加甲醛是业内行规。”紧接着该报就发文报道此事,还在文中刻意提起甲醛是国际认证的可疑致癌物,并称大量在中国生产的啤酒都掺杂了甲醛。酒中甲醛超标的消息飞快地在市场上流传,消费者一度陷入啤酒恐慌中,拒绝消费啤酒,对啤酒业和此报刊都相当于发生一次小型地震。未经证实的消息被该媒体引用,并且夸大其词造成群众恐慌,有博人眼球和恶意炒作的嫌疑。因此,培养媒体的专业素养和信息鉴别能力极为重要。媒体从业人员看似职业普通,却需要大量新闻专业理念和食品科学知识来提升专业精神。从事大众传媒行业职业意识很重要,不仅仅包括专业知识的积累和相关资格认证,还需要理性分辨食品信息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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