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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事工作的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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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事工作的意见

第1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2、批评意见如下:该同志勤于学习,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深入细致,善于总结经验。他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工作。该同志作风民主,善于倾听不同意见,集思广益,注意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3、批评意见如下:该同志为人宽厚,平易近人,关心同志,团结同志。该同志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生活俭朴,一直以来以共产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4、批评意见如下:该同志工作上公正严明,上进心强,有良好的交际技能。思想上积极向党的外围组织靠拢,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5、批评意见如下:该同志综合素质高,统筹能力强,能把握全局,工作决策有长远眼光,能组织,善协调,讲究方法,有开拓创新精神,该同志善于听取各方意见;该同志办事稳妥,处理问题周到,为人谦虚、坦诚,胸怀宽广、关心爱护下属,廉洁守纪。

6、批评意见如下:同志思想上按照优秀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党员义务,知行合一。工作上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独立工作能力强。

7、批评意见如下:同志思想上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按时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8、批评意见如下:同志生活上乐于助人,善于团结,平易近人。工作上吃苦耐劳。思想上自觉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9、批评意见如下:同志生活上心地善良,为人诚实,一心一意,关心他人,工作上精明能干,个性稳重,积极主动。思想上对党的认识正确,党性觉悟高。

10、批评意见如下:该同志生活上团结同事,尊敬领导,思想上品德端正,对党忠诚老实,为人正派,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

11、批评意见如下:同志工作上做事有恒心、有毅力,处事有自己的见解,思想上对党有正确认识,坚信共产主义一定能够实现,并决心为之奋斗终身。

12、批评意见如下:具有极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具有为集体服务的精神,为人处事思虑周全。

13、批评意见如下:同志生活上有自己的学习方法,学习新的的东西效率高,学习新的技能上手快。思想上有为集体争光的自觉意识。

14、批评意见如下:同志工作上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勇于挑重担,能设身处地为同事考虑,能够正确地处理存在着的一些矛盾。

15、批评意见如下:工作上在各方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在遇到问题和困难的时候,考虑全面。

16、批评意见如下:思想上思想积极进步,能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党性觉悟高,工作能力强。

17、批评意见如下:同志工作上公正严明,上进心强,有良好的交际技能。

18、批评意见如下:思想上积极向党的外围组织靠拢,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19、批评意见如下:同志思想上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0、批评意见如下: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按时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21、批评意见如下:同志思想上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按时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22、批评意见如下:工作上做事有恒心、有毅力,处事有自己的见解,党性觉悟高。

23、批评意见如下:生活上不断地充实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精神追求。

24、批评意见如下:同志工作上努力学习业务,吃苦耐劳、勇挑重担。

25、批评意见如下:生活上时刻不忘提醒自己保持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思想上能积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6、批评意见如下:同志生活上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尊重领导、团结同志。

27、批评意见如下:思想上平时能够自觉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28、批评意见如下:生活上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从身边小事做起,积极主动团结同事,关心同事。

29、批评意见如下:团结同事,乐于助人。工作上吃苦耐劳、勇挑重担,思想上能认真实践贯彻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30、批评意见如下:工作上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独立工作能力强,并有良好的交际技能,生活上具有极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具有为具体服务,为集体争光的自觉意识。

第2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一是一致性。在常委会会议上 ,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 ,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 ,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二是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三是准确性。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四是时效性。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五是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所提出具体的目标、指向、要求和量化指标等,“一府两院”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落实或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尽量不出现无法完成或无法准确完成的建议、意见,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论述重大意义等具有“官八股”色彩的文字。

(二)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而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是“一府两院”抓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一是审议意见不同于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体例较为完整;而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改进而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内容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但其效力高于调研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不同于审议发言。审议意见是提炼综合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审议议题提出的个人建议,其效力高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三是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议事。常委会审议工作通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归纳汇总,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求同存异,并形成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并限期落实的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议决事项的重要载体。

(三)审议意见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一是具有明确的地位。它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审议其工作报告时,用于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评价并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向,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强化监督效能,督促“一府两院” 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具有明确的执行力。“审议意见”不是可交办可不交办的问题,人大必须向“一府两院”交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为其改进工作的有力依据。三是具有明确的约束力。由于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民生等发展的重要事项,审议意见能否得到“一府两院”的重视和落实,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不仅是需要“研究处理”,而且必须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赋予了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

    二、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效果不够好,导致人大刚性监督明显缺乏。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人大常委会自身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是“找茬子”“添乱子”的思想,在审议工作时,不敢大胆提意见建议;有的在督办审议意见时,信心不足,畏难情绪重,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刚性不足,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造成有些审议意见有始无终,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一府两院”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落实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了事等现象;有的到落实期限后,反馈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也仅是书面报告,没有实实在在地落实成果,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

    (二)审议质量还不够高。一是会前调研不够深入,审议发言针对性不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且仅限于依照“一府两院”报告发表意见,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审议的深度不够,形成的部分审议意见缺乏真正能够促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药方”。二是态度不够端正,审议发言深度不够。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怕因发言而得罪人,专说好话、空话和套话,提出问题避重就轻,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蜻蜓点水,又大都是弹性措施;有的发言内容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有的发言只赞不议、自审自议,造成审议意见言之无物,质量较差。例如,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解决人员编制或经费”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存在问题的共性而非个性,往往难以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也难以具体操作。三是组成人员结构失衡,审议能力不够高。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抓不住重点要害等问题,导致审议专业性和务实性不够,甚至说外行话。

    (三)审议意见的形成还不够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决定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法》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形成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某些具体工作环节存在随意性,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有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只重视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要求,或以常委会领导的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忽视或轻视其他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有的为图省事方便,直接将人大的视察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全文照搬,作为审议意见转送反馈;有的审议意见求大求全,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之类大而空言词见诸其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应有的效用;有的审议意见初稿全由人大办秘书或工作人员撰写,由于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抓不住要点,找不准问题,草拟的审议意见与实际工作相去甚远;有的形成审议意见后,既没有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也没有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缺乏法律约束力,有悖于人大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民主集中制这一首要原则。

    (四)审议意见反馈转送不及时。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后到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发送“一府两院”的时间都存在过长、拖沓的问题;有的甚至数周内才草拟出初稿,等到提交主任会研究审定,以常委会正式文件转送反馈“一府两院”时,已错过落实的最佳时段,审议意见的效能必然大打折扣,所审议的工作只能是“虎头蛇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五)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不够好。《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要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但从实践看,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存在“以文应答”“文不对题”现象;有的到最后落实期限了,才查找审议意见对着写报告,“闭门造车”,应付交差;有的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置若罔闻,甚至对一些明显能够办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有的只是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并没有按意见整改工作等等,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未能完全显现。

(六)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法》只是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而没有对处理办法和结果、奖惩办法作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各地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办法不一,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人大在交办审议意见后,缺乏对执行机关的办理落实方案、实际举措、落实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只是电话过问,审查书面报告,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创新性举措,结果造成审议意见的出台与落实脱节;有的只要将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落实过程和效果如何,缺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与票决测评机制,甚至于督办工作“听之任之”“无人问津”;有的承办机关不督促不回复,即使回复也是对照审议意见草草撰写办理落实报告答复了事,难见实实在在的落实成果。另外,人大机关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一些工作的衔接和联系上还不够严谨细致,督查督办工作不够系统深入,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难以充分发挥。

三、强化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落实监督成果的重要途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的好坏,是监督工作成败的关键。如何督促“一府两院”扎实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审议意见的地位。审议意见具有监督性质,其法律地位低于人大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 工作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其办理落实质量关系到人大履职行权的效果,更关系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要有正确认识。要充分认识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与督办落实,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二是“一府两院”要提高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机制,适时召开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会,举办“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方式、规则和程序,克服人大的审议意见就是走形式、敷衍了事即可,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找茬子”的错误思想认识,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树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谋求落实效果。三是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及办理结果要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这表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同样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职责去监督审议意见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自觉履行好监督职责和义务。

    (二)抓好关键环节,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最为关键。一是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增加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学习、调研、审议、督办等方面能力。二是做好会前调研。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前,相关部门要围绕审议议题,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组织相关委员和代表灵活运用视察、调查、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做到点面结合、优劣结合、上下联动,广泛深入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归纳汇总、分析研究,形成客观真实、可靠准确的调查报告和审议发言,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三是规范审议方式。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工作报告、视察检查报告等,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研究法律和实情,拟定审议发言提纲,做到审议发言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要实行审议重点发言和侧重发言制度,不求“大而全”,笃求“细且真”,以增加审议深度。

(三)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切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审议意见的形成不但程序上要合法,而且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具有法律依据。一是对口整理为宜。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性较强,对所监督联系的工作情况熟悉的优势,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来整理,归纳提炼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可取见解,特别是会议审议比较集中、形成共识的意见建议必须纳入到审议意见,对不同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求同存异,使审议意见在文理上更加严谨、合规、合法,又能用专业性的语言真实准确地表达和反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与意志。二是内容规范、重点突出。应综合人大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意见建议,尤其要把“一府两院”看到但没想到、能办不办、能禁不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高度凝炼概括,归纳整理到位,对于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时限应明确,办结的标准要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建设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审议意见,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三是文件格式要规范。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行文要标准规范。要做到使用专用的文件用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区别会议纪要,行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采用公文用语,做到文字平实简洁,语言精炼;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可断章取义;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四是审议意见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宜。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经人大专门委员会综合归纳后,尽管能够代表常委会的意志,但并不是硬性决定某一事项,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如果再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就混淆了“议”与“决”的性质,使得决议、决定失去了必要性。人大常委会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应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职权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议意见后转送“一府两院”是合法合规,也是合乎工作实际的。

第3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我认为《意见》的意义十分重大,概括起来有下面几条。一是表明了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关心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意见》是中共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意见》概括了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论述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肯定了人民政协成立以来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作出的重大贡献,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定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工作原则,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搞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要求,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第二是表明了政协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人民政协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对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是表明了政协工作前程似锦,大有可为。预示着政协工作的春天已经来临。

认真学习和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

1、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增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意见》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第一,人民政协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成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三个制度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现这一制度的重要组织机构。第二,人民政协是我国政党制度的载体。中国共产党和各派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第三,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通过人民政协组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协商,体现民主和集中的统一。第四,人民政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完全一致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2、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任务和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保持人民政协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人民政协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任务:人民政协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七大原则,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指明了前进道路。一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是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四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五是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六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七是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增强履行职能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意见》提高了政治协商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原则,拓宽了政治协商的领域。强调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意见》第一次鲜明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意见》确定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拓展了民主监督的内涵,指出它既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派、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的性质。它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意见》对政协参政议政的方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注意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意见》在明确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性质、内容、形式的基础上,对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了相应的规定。

4、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的重要性,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个性突出,肯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委员队伍和干部队伍。

在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上,《意见》提出要突出界别特色、发挥参加政协的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以及加强政协机关建设等四个方面重点。《意见》强调要支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其履行职责的各项权利。《意见》指出,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突出界别特色,发挥界别作用,有利于适应我国社会阶层多样化状况,有利于反映社情民意,有利于集中民智,有利于实现社会不同群体积极有序地参与国是,有利于发挥政协人才荟萃的优势。《意见》也对加强政协机关建设,提出了全面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的机关建设指明了方向。

5、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的新要求,营造良好氛围,推进政协工作。

《意见》系统地明确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意见》对各级党委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二是要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共商国是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应形成制度。四是对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五是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六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政协干部交流、活动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帮助解决。七是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创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贯彻落实《意见》,全面开创我州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1、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结合我州政协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贯彻《意见》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积极主动地协助党委和政府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推动学习贯彻活动的开展。州县市政协要认真组织《意见》的学习,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掀起学习高潮。二是在今年二季度,组织全州政协主席、副主席参加政协理论研讨班,认真研讨《意见》的精神实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学习贯彻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在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学习贯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三是要把学习落实《意见》与积极推进《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实施紧密结合起来。

2、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好本次全会。政协全会,是政协履行职能的最高形式,是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畅所欲言的场所。因此,要高度重视全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高质量的大会协商发言,组织好情况反映和提案。版权所有

3、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与全年的工作重点结合起来,组织好今年的重点调研课题。州县市政协要高度重视调研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精心选题,慎密组织。坚持少而精,专而深,出精品,求实效。今年,州政协的重点调研课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现在起广大委员和机关各委办都要为此做好准备。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学习,为调研打好一个强大的理论基础。要制定一个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各专委会和委员组要对今年的调研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全面完成今年的调研任务。

第4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以及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区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一区双城”同发展共繁荣的战略构想,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评比、同落实。

二、明确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

全区各级综治部门要积极做好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并把见义勇为工作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主动协调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事宜。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见义勇为工作当作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事项,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切实保护好见义勇为人员,配合综治部门、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行为确认、动员群众、调查取证等方面,做到行动及时,认真负责,保护有力,保障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进一步借鉴外地经验,成立“西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理事会)”,并制定章程和有关制度。“协会”主要职能是:确认、审核、报批和推荐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基金及其利息,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协会”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日常业务主管单位为区综治办,区综治办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各街办(镇、管理处)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隶属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能是收集、确认、审核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工作

(三)各社区(村)要指定专人负责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主要职能是收集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形成贯通全区上下的见义勇为工作网络。

四、完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

依法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是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的确认、救助、奖励、保护工作程序,调整表彰奖励标准,形成比较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一)本区公民(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非本区人员(指本区户籍以外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本区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均按此意见执行。

(二)区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西湖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其中一般见义勇为行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流血并负伤较轻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负伤较重或造成肢体残疾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3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牺牲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伍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在本区发生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四)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户籍在本区的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在评残过程中,区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五)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户籍在本区的协会或民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六)见义勇为人员伤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规定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准或报市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安置到相关福利机构。

(七)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家属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八)对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区教育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

(九)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外地务工人员,劳资关系在本市辖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应由事发地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共同负责,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按照确认条件在7个工作日内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整准确地填写《见义勇为审批表》,上报区级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和综治部门进行审批。

(十一)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或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应当及时表彰,在区级表彰的基础上,要积极向全国、省、市推荐表彰对象,对集体见义勇为或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实行年终统一会议表

(十二)见义勇为发生地的街办(镇、管理处)综治部门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要对每个发生在辖区的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资料,要详细记录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工作、生产、学习情况,享受烈士抚恤、低保情况,经济收支情况,伤残费用情况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5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区委副书记、区长吴清在会上要求各承办单位坚持办理工作与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把办理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途径,从代表反映的具体问题入手,耐心细致回应群众诉求,切实为人民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坚持办理工作与提高工作水平相结合,把办理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提高政府工作水平的有力抓手,通过每一个具体问题的处理,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区委常委、副区长杜炯主持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黎恒卫就做好2012年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提出要求。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会议。部分区人大代表也应邀参加了会议。(宋叶)

■奉贤人大探索建立区政府组成人员与代表联系沟通的平台机制。奉贤区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区政府组成人员与代表联系沟通的平台机制,实施三项制度:

结合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每季度举办区政府领导与人大代表联系沟通的专题论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推进奉贤区新一轮大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监督和支持政府工作。

建立区政府领导与区人大代表定期联系制度。按照市委《关于市、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联系社区工作方案》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每位区政府领导日常联系点,加强区政府领导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使代表工作更加注重实效。

建立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与区人大代表双向约见制度。结合各部门对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围绕“听取意见、落实意见、反馈意见”三个环节,由区人大代表工作室根据政府组成人员或有关区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意向,适时安排见面沟通,增进了解理解,促进书面意见办理办结。(范海红)

■金山人大与政府进行年度工作对接。近期,新一届金山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领导班子举行第一次工作通报会。区人大常委会年内常委会审议的12项议题、常委会执法检查和视察的6项内容、主任会议听取的9项专题工作汇报等安排提交到了各位区长手上。与此相对应,区政府全年100项重点工作的安排计划,也使区人大常委会的各位领导心中有数。

建立与政府领导的工作沟通机制,是金山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区人大与区政府商定,每年定期举行三次领导班子工作通报会。针对区人大常委会关注和监督的重要工作,区政府正在推进或落实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彼此听取意见,合力推动工作的顺利完成。

在谈到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的初衷时,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杜治中表示,虽然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不同,但是奋斗目标是一致的。人大常委会工作只有紧贴中心,服务大局,才能适应新要求,求得新发展。为此,我们提出,要在区委的领导下,坚持做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行动同步,事业同干,形成不同角度抓落实,齐心协力求发展的良好局面,共同为推进“创业金山、宜居金、和谐金山”建设作出不懈努力。(杨红梅)

■徐汇人大通过四项载体搭建与政府沟通平台。本届区人大开局伊始,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民意机构、服务部门、研究团队”的作用,徐汇区人大常委会推出了一系列传递代表真知灼见的举措,通过四项载体,搭建起人大与政府联系沟通的平台:

《人大简报》——“常规格式下的全新内容”。设置若干版块,忠实记载区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打破常规思路,更注重内容直击中心、篇幅短小精悍,强调思想性、指导性和可读性。《人大视角》——“凝聚调查研究的精华观点”。以常委会调查研究形成的报告为蓝本,由表及里,进一步挖掘观点与问题,提炼思考与对策,为政府推进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代表快递》——“留住代表的金点子”。将代表在视察、调研及座谈中提出的亟需政府解决的困难、问题以及对徐汇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第一时间快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并加强对部门落实情况的跟踪与反馈。《代表参议》——“珍视代表的专业智慧”。及时将市、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和书面意见中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共性问题和理性思考传递给区委、区政府领导,为科学决策谋略,进一步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推动政府实际工作。(明珉)

■普陀人大强化四个过程,认真谋划开局工作。两次召开工作务虚会,全面总结上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工作,认真听取老领导和各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室主任对2012年工作的意见建议。两次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讨各工作委员会和代表工作室2012年度工作安排,统一了思想,形成了共识。在两个层面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即各工作委员会和代表工作室走访“一府两院”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常委会领导就具体监督事项与“一府两院”领导进行沟通和交流。两次召开工作会议,分别召开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会议,集中听取“一府两院”的意见建议。几易其稿,最终形成的常委会2012年度工作要点,紧紧围绕“五个更加注重”的要求,聚焦区域经济发展,聚焦城市建设和管理,聚焦民生保障和改善,主题更突出,方法更策略,为常委会2012年乃至未来五年的工作明确了履职重点,奠定了良好基础。(龙伟平)

■浦东新区南码头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建立问题处理与追踪平台。2月13日下午,浦东新区人大代表尹洪刚、徐惠芝在南码头街道六里二居民区召开选民座谈会。居民向代表们反映了老年人出行问题、小区停车通道安全隐患、六里地区医疗教育资源缺乏等问题。两位代表表示,收集整理群众的意见建议之后,将通过人大代表联络室的“问题处理与追踪平台”,将群众的呼声反馈给相应部门。

“问题处理与追踪平台”是南码头街道为保障服务人大代表履职而探索和建立的,包含三个环节。首先,建立问题处置平台,针对人大代表反馈的社情民意,按照问题涉及的部门、人员、行业等进行分类,流转至交办对象。其次,建立追踪督办平台,定期对代表交办的问题进行追踪管理,关心其进展,督促相关部门加大问题办理力度。再次,建立反馈评议平台,定期对问题的收集与解决情况进行汇总,反馈给代表和选民,并且组织代表及选民对问题处理结果进行评议。确保选民的呼声句句有回应,代表交办的工作事事有着落。(李容)

■嘉定镇街道人大代表出席社区代表大会,共推地区发展。日前,嘉定镇街道召开2012年社区代表大会,15名区人大代表应邀出席。会上,区人大代表、街道党工委书记范意萍介绍了街道今后五年的发展思路和奋斗目标。区人大代表钱明、陆济忠分别代表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嘉定支行与街道签订共建协议,达成了区域共建、联动发展的共识。

第6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一、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

1、下基层少,对乡镇组织人事干部了解少,业务指导不够;2、对组织人事干部培训不够;3、加大下发文件的审核力度,文件传送要快捷、及时;4、建议开展一些组织人事干部的联谊活动,加强内部交流;5、到基层督查应更注重实效;6、创新意识有待加强。

二、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人民公仆的理论改造世界观、人生观,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认清职责,立足本职,刻苦学习,善于学习,永不懈怠,永不自满,扎扎实实做好“三为一创”工作。

2、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基层的意识,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今后要经常性深入基层、深入乡镇、深入企业,了解基层组织人事干部的工作生活情况,加强业务指导,把基层的需求作为开展工作的目标。

3、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业务上、岗位技能上加强对组织人事干部的培训指导,争取今年开办2期组织人事干部培训班。

4、定期举办全县组织人事干部联谊会,加强内部交流、沟通,协调工作,今年要将这项工作排上日程。

5、加大下发文件的审核力度,文件传送努力做到快捷、及时。

6、积极通过实践,结合实际,实现学习方式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手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最终实现工作成效的不断提高。

三、对党员个人的意见、建议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学习劲头不够足。2、创新意识不够强。4、工作方法不够活。5、敬业精神不够好。6、自我要求不够严。 7、待人接物不够细。

四、整改的措施 转摘自

针对这些意见、建议,要求各位党员务必做到:

一是深入学习理论知识。系统地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知识,提高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激发工作动力。

二是全面学习业务知识。扎实地学习业务知识,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工作中的内在规律,自觉按规律办事。广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当好执行政策和执法执纪的表率。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学用结合,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是经常学习规章制度。经常地学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做到警钟长鸣,严格做到遵章守纪。

第7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及省市相关要求,以“三个坚持”为统领,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人大协商”这一主题,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协商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监督工作、代表工作中的作用,为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人大协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地方立法协商工作。在立法协商方面,尽管县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但是,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办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听证、评估工作。在做好法规意见的征集同时,切实做好“两个结合”。一是立法调研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要向干部群众宣传市人大的立法意图、目的和意义,提高干部群众执行该项法规的自觉性。二是立法调研与法律监督相结合。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对法规草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提出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不符合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法规意见。具体工作中,根据上级人大相关课题要求,明确调研内容,由分管主任和责任委室负责,组织相关层面的人大代表对拟立法事项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召开主任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本县关于地方性法规的具体书面建议,呈报上级人大常委会。

(二)建立健全机制,推进代表协商民主制度化。为更好地促进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发挥作用,积极依法履职,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两项制度”,畅通了“一个渠道”,搭建了“一个平台”。一是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主任接待日”制度。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与两名在基层工作的县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定期走访代表,注意倾听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支持代表履职尽责,提高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度。把每月10日定为“主任接待日”,由各位主任在常委会接待室轮流接访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解答或转办代表反映的问题。二是畅通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渠道。把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或各项监督活动,作为人大代表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和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的重要方式,长期坚持,有效推进了协商民主建设。三是搭建 “一个平台”。县人大机关与县电视台和《今日成武》联办“代表风采”栏目,每月一期,重点报道代表“立岗建功促发展、牵手帮扶促脱贫、化解矛盾促和谐、听评庭审促公正”系列活动的先进事迹、经验做法及代表履职的动态信息等,平台的搭建、活动的开展,确保代表工作时刻保持活力、不断创新发展。   

(三)办好代表建议,彰显代表协商民主成效。一方面,组织代表深入基层,广泛听取群众意愿和诉求,提出接地气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另一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落实工作的意见》,坚持以提升代表建议质量为抓手,以规范办理程序为保障,以提高代表满意率为标准,进一步完善代表意见建议集中交办督办机制,通过集中交办、分组督办、审查把关、代表评价、退回重办、年终票决等措施,努力抓好代表建议办理和落实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明晰协商主体。作为县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监督支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代表人民行使法定职权,其协商的主要对象就是县委、“一府一委两院”和人民群众。一是加强与县委的协商。人大工作是党实现对国家领导的重要途径,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握方向、摆正位置,在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文件制定、重大事项决定、重要人事任命等方面,都及时与县委协商通气,向县委请示报告,争取县委的理解与支持;围绕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人事安排,依法及时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保证了党委决策意图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二是加强与“一府两院”的协商。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人大的法定职权。为更加有效地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各工作机构分工联系单位制度,注重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沟通协商、联系互动,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做到监督不越权、支持不代办,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审议意见,有效促进了“一府两院”工作不断改进。三是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是人大的本质特征。我们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这一主渠道落实与人民群众的协商,建立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双联”机制,要求每位代表每年走访致富能人、企业老板、困难群众等层面的选民不少于10人,及时收集民声、反映民意,要求代表根据群众反映难题做到小事立办、大事帮办、重特大事项形成议案建议交办“三个办”,使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和保障。

(二)界定协商内容。人大工作中的协商民主主要体现在监督、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中。我们特别注重将监督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纳入协商的范围。一是监督工作中的协商民主。首先是科学选定监督选题。监督选题遵循“党委所需、政府所急、百姓所盼、人大所能”的基本原则,紧扣全县发展大局和各项中心工作,经过“公开征求议题、广泛征求意见、主任会议研究、报请县委批准”等环节,最后确定监督工作选题。其次是注重监督事前调研。在事前调研中注重深入基层,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对重大规划执行、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生态环保、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监督事项,均在县电视台、《今日成武》等主要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第三是强化审议意见落实。对于常委会提出的相关审议意见,常委会加强跟踪督办,适时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评议表决”,年终对其中若干项重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问责票决”,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票决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人事任免上的协商民主。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对需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县委都认真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对县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确需任期内调整的,组织部门都事先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同时,坚持人大任免干部的公告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三是代表工作中的协商民主。一方面保障代表履职,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代表参加政情报告会等制度,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开展代表小组联合视察基层站所、代表集体约见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活动,邀请代表与议案建议承办单位进行面对面协商。另一方面密切代表与群众联系,组织开展代表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等活动。

(三)完善协商形式。一是与县委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室主任列席县委全会,县委办转发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等。二是与“一府两院”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县政府全体会议邀请人大负责同志列席,政府制定政策调研中邀请人大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参加,出台规范性文件前需在人大内务司法机构备案审查等;人大听取审议专项报告或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活动由“一府两院”领导和相关工作部门一起参加,审议时要到会听取意见并表态发言;审议意见形成前与部门充分协商沟通,强化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并及时交办、跟踪督办,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要适时进行“问责票决”。三是与人民群众的协商形式,一个主要途径就是通过代表广泛了解民情,提出较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另一个途径就是人大审议活动,通过调查研究和公告征求意见建议等环节,反映社会不同层面、不同群体的民意。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我县虽然在推进人大协商民主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由于协商民主是个新生事物,许多做法具有探索性,人大协商民主建设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部门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对人大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协商民主主要是政协的事情,人大主要是选举民主和监督工作,工作不够积极主动,存在协商不够充分、协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

二是制度还不够健全。人大协商民主没有还没有比较系统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在协商内容、程序、反馈机制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和制约,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性还不强。

三是载体还不够丰富。在公民的有序参与渠道和途径方面探索还不够,如一些地方试行的监督工作听证会、审议前的网议互动、公民旁听常委会审议等协商民主形式尚未真正开展起来,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常委会活动的渠道还不够宽、意识不够强。

四、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人大协商民主的程序。一要明确协商民主流程。把监督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纳入协商的范围。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计划预算监督等工作时,对“一府两院”执法情况、处理审议意见和落实人大决定决议情况等,都要征求社会公众的评价。特别是统一部置、上下配合的监督项目,尤其要重视运用民主协商的方法,掌握真实情况,来增强监督的实效。二要掌握好协商民主形式。人大工作可采用民主协商的形式,大致包括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民主恳谈会、公民旁听、问卷调查、网议互动等。要健全回应机制,完善对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搜集、研判、汇总、办理和反馈等制机,促进群众利益问题切实得到解决,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同度。三要找准协商民主对象。无论是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还是其它形式的协商,都要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相关法规草案证求意见时,应重视邀请相关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参与。同时邀请公民旁听人大会议。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打造网上联络平台,拓展人大工作的社会参与面。

(二)进一步构建人大协商运行的体系。构建系统完备、

科学规范和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协商民主的运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要健全协商制度。要规范协商内容,细化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协商结果的运用等。根据基层人大的实际,应对人大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拟提请人大任命人员的任前公示、重大决定事项前的公告、论证和旁听等制度具体的工作制度。二要增强协商实效。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矛盾焦点问题,应进行辨论,让大家畅所欲言,在争鸣中求共识。三要构建协商方式。推进基层人大协商民主化发展,必须着眼大局、审时度势,把握好协商民主的时机和速度,从一项一项具体的工作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推进,逐步构建一整套管用的协商民主体系。要增强监督的刚性,避免将协商民主与监督拼凑,搞所谓的“协商式监督”。同时,在具体工作中,注意避免以选举民主去否定协商民主,或者以协商民主取代选举民主。在选举民主中要经过协商之后形成共识,最终需要通过票决来完成选举和决策。

第8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一、改革任免方式,放活基层用人权

(一)下放任免权限。本着简政放权、科学分工的原则,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对镇处股级干部的职数职位、任职资格、任免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其他工作由各镇处在严格履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自行研究任免,并归口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搞好会前沟通。各镇处研究股级干部任免意见时,须按分工提前2个工作日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沟通,并将开会的时间、地点、干部拟调整情况,连同《镇(处)党(工)委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会议申报表》(见附件3),《镇(处)拟提请党(工)委研究干部名单》(见附件4)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明确提出整改意见。

(三)实行任前审核。镇处讨论决定干部会议结束后,要在会后3日内,按照分工将党(工)委会讨论决定通过的干部任免名册(见附件5)、党(工)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见附件6)、提拔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见附件7)、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见附件8)和拟提拔干部所在单位的机构设置、职数配备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经审核无误后,由各镇处直接行文任免,同时按分工向组织人事部门抄报任免文件一份。

二、严格选拔任用程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审核备案、任前公示等程序,适宜竞争选任的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确保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公信度。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各镇处党组织主持,镇处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在编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会上应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条件干部参考名册,由与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民主推荐票(见附件9),并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汇总结果(见附件10)。

(二)组织考察。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对象由各镇处党组织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各镇处党组织选派考察组进行考察,采取张贴考察预告(见附件11)、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学、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书面考察材料,汇报考察情况。

(三)集体研究。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由各镇处党讨论提出任免意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先由分管领导逐个介绍拟任职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然后与会成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最后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四)任前公示。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拟提拔任职的股级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行文公布,并按分工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见附件12)

三、加强纪律监督,完善制度保障

(一)严肃纪律。各镇处必须坚持组织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或违反规定自设机构安排股级干部;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等形式代替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股级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作出的股级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组织人事部门调动、交流股级干部的决定;

6、不准在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弄虚作假;

第9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论文关键词]国企党委 重大决策 内涵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党章赋予我国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是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继《公司法》规定“企业党组织活动”、“照党章办理”之后,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战略任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中流砥柱作用的国有企业,肩负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历史重任,进行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研究,对于加强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

一、国企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必要性

(一)既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经济基础和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的主要力量,是支撑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因此,党必须对自己执政重要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为企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基础的巨大作用。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把党的意志转化为企业行为,是在自治区内实现党对企业领导、保证全区企业生产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既是党保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内在要求,又是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强烈愿望

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植根于广大职工群众之中,党组织既是直接联系本阶级群众的纽带,又是职工认识党、了解党的“窗口”,同时也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了解工人阶级的愿望和要求的主要渠道。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正确与否,直接涉及企业的发展方向、兴衰存亡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把企业党组织作为企业决策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重大决策上发挥导向把关的作用,就能更好地体现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结合的重要渠道

改革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依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特别是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已逐渐显露,更应加强党对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更离不开企业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上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保障作用。同时,针对企业经济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做好工作,有利于实现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的结合,更好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把围绕经济中心抓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落到实处。

二、党委参与企业决策的基本内涵

日前出台的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强调,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不是参与生产经营的具体问题决策,而是要参与企业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企业财务预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源于对《意见》的理解,党组织参与决策应是对需要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是代替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党组织对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企业党组织同时要发动全体党员,团结带领职工,积极推动重大问题决策的贯彻落实。当党委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映。

三、目前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着片面性

一些企业党组织对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意义认识不清,注重参与干部人事方面的决策,忽视其他决策,因而在参与上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有的企业党组织对此理解片面,认为参与生产经营的决策降低了自己的地位;也有的担心参与多了怕越位;还有的错误地认为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党组织不宜也没有必要再参与,党组织只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自身建设就行了等等。

(二)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还缺乏制度化、规范化

党章虽有规定,但因外部环境、内部体制机制等,真正落实难,由于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健全,有的企业在决策过程中缺乏企业党委对重大决策的意见表达程序,党委的意见难以体现。比如,有的党组织存在“五个能参与”和“五个不能参与”问题,即在研究行政工作上通知时能参与,反之不能;研究生产时能参与,研究经营时不能;研究职工福利时能参与,研究财务时不能;党政关系协调时能参与,关系不协调时不能;行政领导素质高、政策观念强的企业能参与,反之不能。简言之,就是不让参与就不能参与。这些现象表明,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还没有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企业党组织在自身素质上对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还不够适应,少数边远农场更突出

主要表现在:1.有的党组织缺乏主动参与决策的意识,工作漂浮,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超前思考,坐等行政领导找上门求教。2.有的在参与经济工作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角色把握不准,事无巨细皆要参与,越俎代疱,使得参与变成了干预,引起行政领导的反感。3.有的不能很好地发扬民主,往往以书记个人的参与来代替党组织的参与,重大问题只由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场长)来研究决定,缺乏群众基础。4.有的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不熟悉,缺乏现代企业制度所应具备的市场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管理水平不高,缺乏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提不出卓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因意见和建议未被采纳就心灰意冷,以后的场务会、企业董事会能不参加的就乐得不参加,参加了也不积极提意见。

四、完善和加强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教育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认真解决企业党组织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上认识不到位,思想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党员干部学习培训制度。结合新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的实际,坚持 “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成员进行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参与决策的水平和能力。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条件许可的,董事长(场长)和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行政领导中,要保证多数是党委委员。要通过这些党员,直接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使企业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

(二)选择好正确的路径

路径是通往成功的道路,路选好了意味着顺畅通达,路选不好,免不了挫折和失败。

1.确定决策内容。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中央有关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应认真贯彻执行。凡属企业重大问题,董事长、总经理、场长应主动提请党组织研究。党组织在参与重大决策时,关键是要抓重点、抓大事、抓重要内容。

2.深入调查研究。针对企业重大决策的课题,党组织要对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导向,是否符合环保、稳定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正式的调研报告,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3.形成集体意见。及时召开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对决策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防止以书记个人意见代替党组织的意见。党组织应在董事会和场务会讨论前形成一个供董事会和场务会决策的参考意见。

4.开展有效沟通。党组织意见形成后,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主动与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及场领导进行沟通,介绍党组织意见形成的主要根据和理由,供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场长决策参考,力求形成共识。

5.进行规范表达。董事会、场务会对重大问题进行正式讨论时,党组织要选派代表郑重陈述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董事会中的党员和场领导中的党员应发表与党组织研究决定一致的意见,并通过自身努力,促使党组织的意见尽可能地被采纳。

6.保证决策执行。决策形成后,党组织要继续主动地与行政领导一道制定实施办法,防止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党组织要通过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把党的政策、党组织的意志变为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切实保证决策在企业中得到贯彻执行。

7.强化监督作用。要把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主要是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对一些重大问题要负责地向上级反映,确保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重大决策不偏离正确方向。

(三)选定行之有效的载体

载体是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表现形式和组织保证,某些国有企业的党建实践证明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参与载体。

近年来,某些国有企业在坚持民主集中、充分讨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表决、过半数有效等多项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了党政联席会议议决企业重大决策问题,积累了一定成功的经验。其做法不乏可资借鉴之处。

1.建立制度,规范行为。企业党委、法人制定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具体的议事内容和议事要求,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报告、决定、重大事项、上报材料,必须在会前作好调查研究,形成文字材料,由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供讨论研究;党委成员和副职领导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事先向法人、书记汇报,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审议通过后,以法人或书记签发的文件执行。根据会议需要,相关部门、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和听取意见,协助和参与做好决策;参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时,要求简明扼要,观点鲜明,态度明确;每次党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记录,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要求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2.明确职责,自觉定位。党委委员和书记坚持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职责和要求,把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权力和职责定位在参与决策和保证监督的核心地位上,不把自己定位于行政管理的权力中心之上,贯彻集体领导原则,坚持场长负责制,支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使其真正成为贯彻党委决议,实现企业奋斗目标的行政管理的权力中心和指挥中心。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同样履行做好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职能。

3.不玩虚招,讲求实效。联席会议健全了领导班子的运行机制,保证了民主、科学、集体决策,减少了失误,实现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完美结合,防止了个人专权,提高了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由于企业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会后明确负责人,限定工作时间完成,自始至终接受党委的全程监督,因此联席会议议决的事情总能得到及时有力的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近年的这些企业的经济总量增幅、盈利情况都达到了较高水平。

(四)注重方式方法

党委参与决策的过程,本身就是抓企业发展中的要害,把握中心,解决矛盾的过程。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党委与行政在某些问题上难免意见不一致,此时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非常重要。

一是书记与行政领导意见一致,而其他领导成员意见不统一。这种情况,书记主要应做好说服、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工作,全力支持行政领导的意见,使行政决策信心增强。同时,对不同意见进行筛选,对决策的内容进行完善,应是党组织负责人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