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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事工作的意见精选(九篇)

对人事工作的意见

第1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2、批评意见如下:该同志勤于学习,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深入细致,善于总结经验。他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工作。该同志作风民主,善于倾听不同意见,集思广益,注意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3、批评意见如下:该同志为人宽厚,平易近人,关心同志,团结同志。该同志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生活俭朴,一直以来以共产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4、批评意见如下:该同志工作上公正严明,上进心强,有良好的交际技能。思想上积极向党的组织靠拢,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5、批评意见如下:该同志综合素质高,统筹能力强,能把握全局,工作决策有长远眼光,能组织,善协调,讲究方法,有开拓创新精神,该同志善于听取各方意见;该同志办事稳妥,处理问题周到,为人谦虚、坦诚,胸怀宽广、关心爱护下属,廉洁守纪。

6、批评意见如下:同志思想上按照优秀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党员义务,知行合一。工作上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独立工作能力强。

7、批评意见如下:同志思想上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按时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8、批评意见如下:同志生活上乐于助人,善于团结,平易近人。工作上吃苦耐劳。思想上自觉地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9、批评意见如下:同志生活上心地善良,为人诚实,一心一意,关心他人,工作上精明能干,个性稳重,积极主动。思想上对党的认识正确,党性觉悟高。

10、批评意见如下:该同志生活上团结同事,尊敬领导,思想上品德端正,对党忠诚老实,为人正派,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

11、批评意见如下:同志工作上做事有恒心、有毅力,处事有自己的见解,思想上对党有正确认识,坚信共产主义一定能够实现,并决心为之奋斗终身。

12、批评意见如下:具有极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具有为集体服务的精神,为人处事思虑周全。

13、批评意见如下:同志生活上有自己的学习方法,学习新的的东西效率高,学习新的技能上手快。思想上有为集体争光的自觉意识。

14、批评意见如下:同志工作上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勇于挑重担,能设身处地为同事考虑,能够正确地处理存在着的一些矛盾。

15、批评意见如下:工作上在各方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在遇到问题和困难的时候,考虑全面。

16、批评意见如下:思想上思想积极进步,能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党性觉悟高,工作能力强。

17、批评意见如下:同志工作上公正严明,上进心强,有良好的交际技能。

18、批评意见如下:思想上积极向党的组织靠拢,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19、批评意见如下:同志思想上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0、批评意见如下: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按时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21、批评意见如下:同志思想上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按时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22、批评意见如下:工作上做事有恒心、有毅力,处事有自己的见解,党性觉悟高。

23、批评意见如下:生活上不断地充实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精神追求。

24、批评意见如下:同志工作上努力学习业务,吃苦耐劳、勇挑重担。

25、批评意见如下:生活上时刻不忘提醒自己保持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思想上能积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6、批评意见如下:同志生活上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尊重领导、团结同志。

27、批评意见如下:思想上平时能够自觉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28、批评意见如下:生活上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从身边小事做起,积极主动团结同事,关心同事。

29、批评意见如下:团结同事,乐于助人。工作上吃苦耐劳、勇挑重担,思想上能认真实践贯彻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30、批评意见如下:工作上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独立工作能力强,并有良好的交际技能,生活上具有极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具有为具体服务,为集体争光的自觉意识。

第2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一是一致性。在常委会会议上 ,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 ,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 ,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二是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三是准确性。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四是时效性。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五是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所提出具体的目标、指向、要求和量化指标等,“一府两院”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落实或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尽量不出现无法完成或无法准确完成的建议、意见,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论述重大意义等具有“官八股”色彩的文字。

(二)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而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是“一府两院”抓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一是审议意见不同于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体例较为完整;而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改进而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内容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但其效力高于调研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不同于审议发言。审议意见是提炼综合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审议议题提出的个人建议,其效力高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三是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议事。常委会审议工作通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归纳汇总,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求同存异,并形成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并限期落实的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议决事项的重要载体。

(三)审议意见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一是具有明确的地位。它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审议其工作报告时,用于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评价并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向,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强化监督效能,督促“一府两院” 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具有明确的执行力。“审议意见”不是可交办可不交办的问题,人大必须向“一府两院”交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为其改进工作的有力依据。三是具有明确的约束力。由于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民生等发展的重要事项,审议意见能否得到“一府两院”的重视和落实,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不仅是需要“研究处理”,而且必须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赋予了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

    二、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效果不够好,导致人大刚性监督明显缺乏。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人大常委会自身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是“找茬子”“添乱子”的思想,在审议工作时,不敢大胆提意见建议;有的在督办审议意见时,信心不足,畏难情绪重,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刚性不足,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造成有些审议意见有始无终,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一府两院”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落实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了事等现象;有的到落实期限后,反馈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也仅是书面报告,没有实实在在地落实成果,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

    (二)审议质量还不够高。一是会前调研不够深入,审议发言针对性不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且仅限于依照“一府两院”报告发表意见,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审议的深度不够,形成的部分审议意见缺乏真正能够促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药方”。二是态度不够端正,审议发言深度不够。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怕因发言而得罪人,专说好话、空话和套话,提出问题避重就轻,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蜻蜓点水,又大都是弹性措施;有的发言内容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有的发言只赞不议、自审自议,造成审议意见言之无物,质量较差。例如,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解决人员编制或经费”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存在问题的共性而非个性,往往难以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也难以具体操作。三是组成人员结构失衡,审议能力不够高。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抓不住重点要害等问题,导致审议专业性和务实性不够,甚至说外行话。

    (三)审议意见的形成还不够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决定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法》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形成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某些具体工作环节存在随意性,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有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只重视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要求,或以常委会领导的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忽视或轻视其他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有的为图省事方便,直接将人大的视察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全文照搬,作为审议意见转送反馈;有的审议意见求大求全,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之类大而空言词见诸其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应有的效用;有的审议意见初稿全由人大办秘书或工作人员撰写,由于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抓不住要点,找不准问题,草拟的审议意见与实际工作相去甚远;有的形成审议意见后,既没有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也没有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缺乏法律约束力,有悖于人大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民主集中制这一首要原则。

    (四)审议意见反馈转送不及时。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后到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发送“一府两院”的时间都存在过长、拖沓的问题;有的甚至数周内才草拟出初稿,等到提交主任会研究审定,以常委会正式文件转送反馈“一府两院”时,已错过落实的最佳时段,审议意见的效能必然大打折扣,所审议的工作只能是“虎头蛇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五)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不够好。《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要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但从实践看,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存在“以文应答”“文不对题”现象;有的到最后落实期限了,才查找审议意见对着写报告,“闭门造车”,应付交差;有的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置若罔闻,甚至对一些明显能够办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有的只是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并没有按意见整改工作等等,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未能完全显现。

(六)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法》只是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而没有对处理办法和结果、奖惩办法作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各地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办法不一,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人大在交办审议意见后,缺乏对执行机关的办理落实方案、实际举措、落实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只是电话过问,审查书面报告,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创新性举措,结果造成审议意见的出台与落实脱节;有的只要将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落实过程和效果如何,缺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与票决测评机制,甚至于督办工作“听之任之”“无人问津”;有的承办机关不督促不回复,即使回复也是对照审议意见草草撰写办理落实报告答复了事,难见实实在在的落实成果。另外,人大机关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一些工作的衔接和联系上还不够严谨细致,督查督办工作不够系统深入,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难以充分发挥。

三、强化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落实监督成果的重要途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的好坏,是监督工作成败的关键。如何督促“一府两院”扎实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审议意见的地位。审议意见具有监督性质,其法律地位低于人大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 工作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其办理落实质量关系到人大履职行权的效果,更关系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要有正确认识。要充分认识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与督办落实,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二是“一府两院”要提高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机制,适时召开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会,举办“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方式、规则和程序,克服人大的审议意见就是走形式、敷衍了事即可,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找茬子”的错误思想认识,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树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谋求落实效果。三是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及办理结果要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这表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同样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职责去监督审议意见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自觉履行好监督职责和义务。

    (二)抓好关键环节,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最为关键。一是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增加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学习、调研、审议、督办等方面能力。二是做好会前调研。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前,相关部门要围绕审议议题,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组织相关委员和代表灵活运用视察、调查、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做到点面结合、优劣结合、上下联动,广泛深入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归纳汇总、分析研究,形成客观真实、可靠准确的调查报告和审议发言,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三是规范审议方式。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工作报告、视察检查报告等,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研究法律和实情,拟定审议发言提纲,做到审议发言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要实行审议重点发言和侧重发言制度,不求“大而全”,笃求“细且真”,以增加审议深度。

(三)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切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审议意见的形成不但程序上要合法,而且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具有法律依据。一是对口整理为宜。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性较强,对所监督联系的工作情况熟悉的优势,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来整理,归纳提炼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可取见解,特别是会议审议比较集中、形成共识的意见建议必须纳入到审议意见,对不同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求同存异,使审议意见在文理上更加严谨、合规、合法,又能用专业性的语言真实准确地表达和反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与意志。二是内容规范、重点突出。应综合人大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意见建议,尤其要把“一府两院”看到但没想到、能办不办、能禁不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高度凝炼概括,归纳整理到位,对于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时限应明确,办结的标准要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建设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审议意见,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三是文件格式要规范。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行文要标准规范。要做到使用专用的文件用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区别会议纪要,行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采用公文用语,做到文字平实简洁,语言精炼;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可断章取义;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四是审议意见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宜。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经人大专门委员会综合归纳后,尽管能够代表常委会的意志,但并不是硬性决定某一事项,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如果再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就混淆了“议”与“决”的性质,使得决议、决定失去了必要性。人大常委会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应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职权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议意见后转送“一府两院”是合法合规,也是合乎工作实际的。

第3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我认为《意见》的意义十分重大,概括起来有下面几条。一是表明了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关心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意见》是中共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意见》概括了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论述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肯定了人民政协成立以来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作出的重大贡献,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定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工作原则,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搞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要求,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第二是表明了政协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人民政协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对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是表明了政协工作前程似锦,大有可为。预示着政协工作的春天已经来临。

认真学习和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

1、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增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意见》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第一,人民政协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成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三个制度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现这一制度的重要组织机构。第二,人民政协是我国政党制度的载体。中国共产党和各派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第三,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通过人民政协组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协商,体现民主和集中的统一。第四,人民政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完全一致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2、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任务和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保持人民政协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人民政协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任务:人民政协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七大原则,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指明了前进道路。一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是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四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五是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六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七是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增强履行职能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意见》提高了政治协商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原则,拓宽了政治协商的领域。强调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意见》第一次鲜明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意见》确定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拓展了民主监督的内涵,指出它既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派、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的性质。它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意见》对政协参政议政的方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注意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意见》在明确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性质、内容、形式的基础上,对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了相应的规定。

4、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的重要性,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个性突出,肯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委员队伍和干部队伍。

在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上,《意见》提出要突出界别特色、发挥参加政协的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以及加强政协机关建设等四个方面重点。《意见》强调要支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其履行职责的各项权利。《意见》指出,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突出界别特色,发挥界别作用,有利于适应我国社会阶层多样化状况,有利于反映社情民意,有利于集中民智,有利于实现社会不同群体积极有序地参与国是,有利于发挥政协人才荟萃的优势。《意见》也对加强政协机关建设,提出了全面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的机关建设指明了方向。

5、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的新要求,营造良好氛围,推进政协工作。

《意见》系统地明确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意见》对各级党委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二是要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共商国是和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应形成制度。四是对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五是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六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政协干部交流、活动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帮助解决。七是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创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贯彻落实《意见》,全面开创我州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1、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结合我州政协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贯彻《意见》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积极主动地协助党委和政府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推动学习贯彻活动的开展。州县市政协要认真组织《意见》的学习,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掀起学习高潮。二是在今年二季度,组织全州政协主席、副主席参加政协理论研讨班,认真研讨《意见》的精神实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学习贯彻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在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学习贯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三是要把学习落实《意见》与积极推进《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实施紧密结合起来。

2、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好本次全会。政协全会,是政协履行职能的最高形式,是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畅所欲言的场所。因此,要高度重视全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高质量的大会协商发言,组织好情况反映和提案。版权所有

3、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与全年的工作重点结合起来,组织好今年的重点调研课题。州县市政协要高度重视调研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精心选题,慎密组织。坚持少而精,专而深,出精品,求实效。今年,州政协的重点调研课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现在起广大委员和机关各委办都要为此做好准备。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学习,为调研打好一个强大的理论基础。要制定一个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各专委会和委员组要对今年的调研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全面完成今年的调研任务。

第4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以及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区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一区双城”同发展共繁荣的战略构想,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评比、同落实。

二、明确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

全区各级综治部门要积极做好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并把见义勇为工作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主动协调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事宜。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见义勇为工作当作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事项,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切实保护好见义勇为人员,配合综治部门、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行为确认、动员群众、调查取证等方面,做到行动及时,认真负责,保护有力,保障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进一步借鉴外地经验,成立“西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理事会)”,并制定章程和有关制度。“协会”主要职能是:确认、审核、报批和推荐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基金及其利息,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协会”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日常业务主管单位为区综治办,区综治办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各街办(镇、管理处)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隶属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能是收集、确认、审核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工作

(三)各社区(村)要指定专人负责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主要职能是收集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形成贯通全区上下的见义勇为工作网络。

四、完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

依法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是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的确认、救助、奖励、保护工作程序,调整表彰奖励标准,形成比较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一)本区公民(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非本区人员(指本区户籍以外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本区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均按此意见执行。

(二)区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西湖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其中一般见义勇为行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流血并负伤较轻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负伤较重或造成肢体残疾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3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牺牲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伍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在本区发生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四)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户籍在本区的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在评残过程中,区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五)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户籍在本区的协会或民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六)见义勇为人员伤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规定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准或报市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安置到相关福利机构。

(七)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家属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八)对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区教育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

(九)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外地务工人员,劳资关系在本市辖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应由事发地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共同负责,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按照确认条件在7个工作日内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整准确地填写《见义勇为审批表》,上报区级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和综治部门进行审批。

(十一)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或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应当及时表彰,在区级表彰的基础上,要积极向全国、省、市推荐表彰对象,对集体见义勇为或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实行年终统一会议表

(十二)见义勇为发生地的街办(镇、管理处)综治部门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要对每个发生在辖区的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资料,要详细记录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工作、生产、学习情况,享受烈士抚恤、低保情况,经济收支情况,伤残费用情况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5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事业单位作为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主体之一,从诞生至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争议的问题源源不断。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的规定,事业单位脱胎于行政机关,定位于社会服务组织,甚至可以举办营利性机构。事业单位介于行政管理和市场竞争之间,性质独特,要想保持本性的定位,不偏不倚地走公益服务的道路,困难重重。尤其是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发展,如何去除历史遗留的行政管理色彩、回归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本位,成为目前改革中需要研究解决的急切问题之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问题颇多,加上公共卫生领域自有的特点,若不加整理,改革思路会略显凌乱。笔者认为,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现实操作思路大致可从两方面进行理顺:一是,从共性考虑:我国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历史进程及主要思路。

从事业单位人事流程管理的角度分析可知,我国从21世纪初开始了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三部曲”: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6年7月4日,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1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在总结前一阶段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1年3月23日《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其中,《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定性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规定,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必须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二是,从个性考虑:公共卫生领域的改革进程及对人事制度改革的影响。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重点强调了公共卫生事业的体系建设,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2009年3月18日,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强调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强调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关于公共卫生事业的主题依旧是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公共卫生事业持完全扶持的立场,改革文件主要涉及整个行业的业务提升,而很少涉及行业内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尤其是关于人事制度方面的内容。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现状分析

就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人事制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员工聘用制已经在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但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依旧是身份管理关系,聘用合同失去了给双方关系定性的作用,聘用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形同虚设。

第二,岗位管理方面只有一些中央政策性文件、部门规章作为改革要求,没有设定刚性的规范;加之受到传统管理理念、人事管理能力和相关利益制衡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事业单位没有完全接受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岗位设置、岗位分析、岗位描述、岗位监控和岗位评估缺乏科学合理的理论支撑和现实依据。

第三,许多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成为了每月工资中的固定组成部分,“干多干少一个样”现象普遍,绩效工资成为了实质意义上的固定工资,丧失了本来的制度功能。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11月14日向外界公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岗位管理,包括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章“考核和培训”、第六章“奖励和处分”;二是员工聘用,包括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四章“聘用合同”;三是收入分配,主要涉及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四是争端处理,主要涉及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征求意见稿充分强调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体现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理念。该条例正式颁布之后,将成为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设计、改善管理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改革

1.岗位管理制度的实质内涵及改革意义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是以事业单位实际工作需求的岗位为对象,科学地进行岗位设置、岗位分析、岗位描述、岗位监控和岗位评估等一系列活动的管理过程。岗位管理主要解决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的五个问题:第一,是否需要设置一个岗位;第二,这个岗位的职责是什么;第三,让谁在这个岗位上工作;第四,员工在岗表现如何;第五,员工在岗位工作是否达到岗位设置的初衷。其中,岗位管理的第二个功效为员工招聘提供了选人标准,第四个功效为绩效考核提供了参考依据。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本文采纳狭义岗位管理的观点,即第三个功效的实现指的是在单位内部进行人员的挑选,即便是新进员工,其已经过招聘阶段的考核,其身份已经是单位员工,所以区别于员工招聘的过程。可见,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改革还牵涉到员工招聘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这项制度的改革应该切合实际,循序渐进,通过不断地轮回考察,来定岗定员,实现岗位功能。

2.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及注意事项

(1)岗位设置需要科学合理。2007年3月19日,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卫生岗位意见》),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级别设置作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实务指导性。但是在实践改革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根据《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而就管理岗位的级别设置而言,《卫生岗位意见》第12条的规定基本是参照行政管理的级别制度,分为厅级正职至办事员八个级别。最新改革意见的精神是去除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这就会牵动整个管理岗位级别的重新设置。第二,切实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定位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切不可因为关系户而设置无谓的岗位;也不可为了赢得未来更多的编制指标而用尽现有的编制数。第三,落实科学的设置方案程序。根据《卫生岗位意见》第41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但实际落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很多单位只是履行了告知员工的义务,并没有真正听取员工的意见,达不到民主科学的效果。#p#分页标题#e#

(2)正确区别岗位规定职责、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考核要求。岗位规定职责,是指事业单位通过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规定某个岗位应当或者可以负责业务的范围。岗位任职条件,是指事业单位通过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规定某个岗位的员工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专业资格、思想道德、业务能力等。岗位考核要求,也称岗位任务,是指单位希望员工在岗位达到的业绩,这点尤其重要,这是因为:其一,岗位考核要求是事业单位和员工进行协商的结果,作为聘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设置是双方的合意,是解决人事争议的依据;其二,岗位考核要求直接作为员工业绩考评的执行标准,而员工业绩考评的结果直接关系员工的绩效收入。因此,岗位考核要求具有“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事业单位应当重点改革这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可与其他概念混用。

(3)合理增删相关岗位。岗位有立必有废,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功能调整、职责变化、工作需求,合理适时增删岗位设置。尤其是撤销相关岗位时,不管在岗员工表现如何优异,只要岗位设置的合理性丧失,事业单位就应当同员工进行协商,实行调岗或者解聘。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员工聘用制度的改革

1.员工聘用制度的实质内涵及改革意义

事业单位员工聘用制度,是从本世纪初人事部针对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结合《劳动法》及配套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的经验,进行借鉴引入的制度。员工聘用制度主要包含外部公开招聘、内部竞争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员工考察监督、解除聘用合同、解决合同争议等内容。建设好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员工聘用制度,直接服务岗位管理制度的建设——岗位空缺即启动招聘程序,起到进水阀的作用;岗位评估不达标即启动解聘程序,起到排水阀的作用。因此,员工招聘制度对于单位用对人、用好人以及单位员工的正常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2.员工聘用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及注意事项

(1)招聘制度。员工聘用制度的首要关键就是招聘制度,是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从社会中吸收新鲜血液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招聘信息。公开招聘信息是单位向外辐射的基础,是求职者应聘的前提。这项工作应至少提前一周时间进行,确保应聘人员有充足时间进行准备。第二,明确招聘条件。招聘条件分为硬指标和软指标,硬指标通常指应聘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年龄要求、执业资格等量化内容,软指标通常指应聘人员应当具备的思想道德、政治立场、社交礼仪等非量化内容。招聘要求不仅要量化,而且要细化,才能招对人。第三,严格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第四,公平考试,统一挑选标准,确保择优录取。

(2)聘用合同。我国劳动法领域有《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但缺乏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规定,所以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制度没有强制的统一标准。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权利义务的载体,在改革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信息。第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第三,明确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对于员工而言,这些合同条款是履行劳动义务的依据;对于事业单位而言,这些合同条款是其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标准。所以,本项内容应当做到具体细化,具有实际操作性,切忌模糊。第四,员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这些条款是员工最为关注的内容,将在下文进一步展开阐述。第五,其他附件。事业单位的其他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考勤规范、工作纪律等,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纳入合同的约定范围。这样既可以简化聘用合同的篇幅,又可以强化合同的内容。

(3)解聘制度。现代企业运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较多,而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中,“出口”还不是很畅通。员工有进,必有出。只有科学合理地进行考核,运用解聘制度,从消极意义层面促使员工积极工作,才能保证事业单位的活力。《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中对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以在实践中进行参考。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解聘制度进行很大程度的修改,需要注意:第一,变更事业单位随时解聘的情形。第二,增加事业单位提前通知解聘的情形。第三,区分了员工单方解聘的情形,增加了员工任意解除权的范围。第四,增加了事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了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待上述《条例》正式颁布后,《意见》若没有被废止,与《条例》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改革

1.绩效工资制度的实质内涵及改革意义

绩效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之一,源于计件工资,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由于涉及分配制度的调整,所以这个方面的改革最为事业单位员工所关注。绩效工资制度的关键有两个因素:一是设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二是设定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比例。

2.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及注意事项

(1)设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这个标准实际上是一个比照过程:“纸面上的”岗位工作要求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职责+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或者业绩。而对于这个比照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这就要求做到纸面标准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比照结果(即考核评定)要接受公开监督。

(2)设定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比例。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构成一般分为四个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而绩效工资进一步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想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首先必须提高绩效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笔者建议不能低于20%,但基于现有基本工资的水平也不宜高于40%。而现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笔者认为上述不合理的比例设置直接导致了绩效工资固定化,需要降低至30%~50%,方显绩效工资的功能。#p#分页标题#e#

第6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一、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

1、下基层少,对乡镇组织人事干部了解少,业务指导不够;2、对组织人事干部培训不够;3、加大下发文件的审核力度,文件传送要快捷、及时;4、建议开展一些组织人事干部的联谊活动,加强内部交流;5、到基层督查应更注重实效;6、创新意识有待加强。

二、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人民公仆的理论改造世界观、人生观,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认清职责,立足本职,刻苦学习,善于学习,永不懈怠,永不自满,扎扎实实做好“三为一创”工作。

2、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基层的意识,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今后要经常性深入基层、深入乡镇、深入企业,了解基层组织人事干部的工作生活情况,加强业务指导,把基层的需求作为开展工作的目标。

3、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业务上、岗位技能上加强对组织人事干部的培训指导,争取今年开办2期组织人事干部培训班。

4、定期举办全县组织人事干部联谊会,加强内部交流、沟通,协调工作,今年要将这项工作排上日程。

5、加大下发文件的审核力度,文件传送努力做到快捷、及时。

6、积极通过实践,结合实际,实现学习方式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手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最终实现工作成效的不断提高。

三、对党员个人的意见、建议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学习劲头不够足。2、创新意识不够强。4、工作方法不够活。5、敬业精神不够好。6、自我要求不够严。 7、待人接物不够细。

四、整改的措施 转摘自

针对这些意见、建议,要求各位党员务必做到:

一是深入学习理论知识。系统地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知识,提高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激发工作动力。

二是全面学习业务知识。扎实地学习业务知识,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工作中的内在规律,自觉按规律办事。广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当好执行政策和执法执纪的表率。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学用结合,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是经常学习规章制度。经常地学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做到警钟长鸣,严格做到遵章守纪。

第7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一、为党委领导当好参谋,应该有超前思考的意识

机关干部要想成为党委、领导的“高参”,就不能当“马后炮”,而要做“活雷达”,要在工作中想在党委、领导之前,谋在党委、领导之先,使自己所出的主意、所提的意见,具有预见性和超前性。如何才能做到想在前、谋在先呢?

(一)要关注形势的发展变化,思维在前。形势是谋略和决策的依据,谋略和决策必须随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要想为党委、领导当好参谋,必须十分留意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掌握情况,发现新问题,研究新对策,以便先于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思想和办法。一个是,要关注本单位工作进程和发展趋势。作为一名机关干部,对所在单位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本部门分管工作新进展、新情况、新问题,要比领导知道得早,了解得细,掌握得全。只有这样,才能在党委、领导制订工作计划时,提出跟形势、有预见、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另一个是,要关注兄弟单位的新经验、新成果。在充满竞争的大环境中,不了解兄弟单位的新情况,不借鉴别人的新经验,就会盲目自满,自我感觉良好,工作就不会有新发展、新突破、新高度。只有及时掌握兄弟单位的新情况,才能为党委、领导提供“人无我有”“人有我高”的新谋略。

(二)要小中见大,从一滴水中见太阳。见到一点苗头,就能预测到一些大的倾向性问题;看到一个微小的变化,就能预测到大的发展趋势。这是一些机关干部谋划在前的诀窍之所在。为什么这些同志能够做到见微知著呢?一是目光敏锐。这些同志观察事物细致入微。别人看不见的,他们能看见;别人感到司空见惯的事物,他们却能观察到其中的新鲜因素。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眼尖”“心细”,对某一事物只要一过目,就能发现其蛛丝马迹和新的信息。机关干部有了这种“小中见大”“旧中见新”的敏锐目光,就能先于别人向党委、领导提出预见性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思维敏捷。观察问题不能只用眼睛,还要运用大脑。为什么对那些反映事物本质、代表发展方向的“小事”“苗头”,有的人一见就能抓住不放,有的人却视而不见、麻木不仁呢?这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前者思维敏捷,后者思维迟钝。因此,机关干部要有敏捷的思维能力,使进入视线的事物在脑子里很快地转几圈,迅速形成一种见识,及时抓住那些稍纵即逝的很有价值的东西,从而使自己的见解比别人快一步,进入党委、领导的决策比别人早一时。三是深思熟虑。见微知著不仅仅是个观察过程,更重要的是个分析辨别、深入思考的过程。机关干部为党委、领导当参谋,不能一味追求先声夺人,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反复思考。对一个事物只有反复思考,深处挖掘,才能发现深藏其中的奥妙。所以,机关干部给领导当参谋,不要见到什么说什么,想到一点就谏言;而要经过三思之后,拿出沉甸甸的参考价值很大的意见和建议。

(三)要及早谋划,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要想谋划在先,必须想在先、干在先。别人没想到的,你想到了;别人没干成的,你干成了;别人没有的,你有了。只有这样,才能在机关干部中脱颖而出、胜人一筹。一是要有超前的意识。作为机关干部对本单位的工作部署,不仅在行动上要紧跟,而且在思维上要超前。不能仅仅满足于能够跟上形势的发展和领导的思路,而要力争超越形势的发展。这就需要先于领导对方方面面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工作的发展趋势有一个准确的预测,早有思想准备,尽快进入角色,先于别人谋划出领导和多数人意想不到的“锦囊妙计”。二是要勇于创新。机关干部要想在工作中谋在前,必须善于发现工作中的新情况,抓住新问题,敢于标新立异,拿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善于从新的视角,以新的思维方法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三是要把握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有规律的。只要掌握了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规律,就能认清事物发展变化所处的阶段,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出现的矛盾,从而提出带预见性的意见和建议。机关干部要特别注意在工作实践中研究探索本职工作的规律、中心工作的规律和单位建设的规律,对这些规律研究得越深透,运用得越熟练,谋划就越具有预见性、超前性。机关干部要敏于观察,勤于思考,经常对事物进行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的深入比较和剖析,作出全面的综合和概括,从对表面现象的感性认识中探索其内在规律,在千变万化的现象中把握基本不变的东西,进而揭示未来,预见发展,超前谋划。

二、为党委领导当好参谋,一定要有全局观念

古人云:不谋万事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所谓谋全局,就是准确把握事物的总体发展趋势,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上出谋划策,协助领导作出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而谋全局又必须解决站立点问题。站立点不高,视野不开阔,思维层次低,就提不出事关全局的谋略;站得高,才能看得远,想得全,谋得深。

(一)站在党委、领导的高度思考问题,谋划全局。按照业务分工,每一个机关干部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每一个业务部门都有特定的职责和权限。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运用好上级赋予的权力,对于机关干部来说这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在出谋划策时,仅仅着眼于此就远远不够了,还需要超脱本部门、本专业的狭隘眼界,把站立点提高一步,站到党委、领导的位置上去观察,去思考。为什么有的机关干部经常与领导的意见不谋而合,而有的机关干部却总是与领导的意见谋而不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拘泥于自己本职业务工作的小范围,没有突破“自我”,未能站在领导的高度上出谋划策,总是站在低层次上跳来跳去,致使提出的建议带有片面性、局限性。然而,机关干部的“越级思维”能力绝非一日之功,必须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锻炼提高,也就是要使自己进入“领导角色”,经常站在党委、领导的高度去思考一些问题,力争与领导同位思考、同步思考、同向思考,发挥好党委、领导的“外脑”作用。

(二)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高度分析研究,谋划全局。要谋划好全局性的问题,必须对全局有一个客观的辩证的研究分析过程。这就需要我们站在辩证唯物论的哲学高度,进行科学的理性思维。一是对全局要有一个客观的分析。不能以道听途说的情况为依据,要以实地调查的第一手材料为依据;不能以零零碎碎的资料为依据,要以完整系统的材料为依据;不能以“老印象”、老资料为依据,要以新反映、新情况为主要依据;不能以个别人的评述为依据,要以多数人的看法为依据。总之,对问题的分析研究要十分客观,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进行全局性的谋划。二是对全局要有一个辩证的分析。既要从整体布局上综合分析,又要对每一个局部进行具体分析,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上认识全局;既要全面观察复杂多样的种种现象,又要深入分析事物的本质,从现象与本质的结合上认识全局;既要分析事物的历史情况,又要分析事物的现状,还要预测事物的未来,从历史与现实、眼前与长远的结合上认识全局;既要分析事物内部各方面之间的联系,又要分析一事物与他事物之间的广泛联系,从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因与外因的结合上认识全局。

(三)站在通晓全局的高度知悉全局,谋划全局。对全局知之越广越深,出谋划策才能越全面越准确。一是要立足本职,放眼全局。机关干部在做本职专业工作时,不要把自己局限在本部门、本业务的小圈子里,要把视线扩展到更大的空间、更大的工作范围,把部门的某一项工作放在一个更大的范围里去观察、分析、研究,从而更准确地把握本职工作的方向,提高工作的起点,拿出统揽全局的真知灼见。二是要做胸怀全局的有心人。机关干部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全局性的情况和问题,要经常留心观察,及时收集整理。如参加综合性工作组时,听党委、领导的工作总结报告时,学习上级指导全局工作的文件时,对有关内容都要认真记录,装在脑子里,用在谋划中。要使自己的脑子里多装一些带全局性的问题,经常想一想全局的要求是什么,面上的情况怎么样,透过自己分管的工作,立足本职想全局,全面思考提建议。三是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关各部门之间是紧密相连的,相互之间主动交流,是机关干部通晓全局的一条捷径。因此,机关干部对相关部门掌握的情况,要主动联系,及时获取。

三、为党委领导当好参谋,要注意克服“职小位卑、人微言轻”的自卑感

何谓大主意?我认为,大主意不是适用于小范围的、零零碎碎的、小打小闹的权宜之计,而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效期长、事关重大的根本之策。机关干部要想提高“参谋”水平和谋划层次,成为党委、领导的高参,就必须加强对大事的谋划,拿出大主意。

(一)围绕中心工作出谋划策。中心工作是党委、领导最关注、投入精力最多的工作。一个党委的中心工作好与差直接关系到其全面建设的兴衰成败。因此,围绕中心工作出谋划策就是出大主意谋大事。一是要强化参与意识,在参加中心工作实践中把握中心工作的“脉搏”。机关各部门的工作都有明确的分工,而且越是高级机关,分工越细,业务越专,有的离中心工作近一些,有的离中心工作远一些。然而,无论哪一项业务工作,都是完成中心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且有的部门分管的就是中心工作。因此,每个机关干部都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业务,积极参加中心工作,特别是对党委、领导统一组织的抓中心工作的各项活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从而更多地了解中心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围绕中心工作出谋划策的主动权和发言权。二是要强化保障意识,为中心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机关各部门都是党委、领导的具体办事机关,而党委、领导的主要精力又主要用于中心工作。因此,每个机关干部都要把服务保障的注意力集中到中心工作上,为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排除干扰。比如,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举办宣传文化骨干培训班,机关有关部门就要围绕这项中心工作,分别做好制定培训方案、起草文字材料、进行会场布置、准备会议用品、安排生活保障、搞好医疗保健、组织现场参观、加强军地协调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在如何为中心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问题上出谋划策,就是出大主意谋大事。三是强化服从意识,妥善处理业务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矛盾。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各项业务工作与中心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局部与整体的矛盾。这就需要机关各部门本着业务工作服从中心工作的原则,调整业务工作,为中心工作让路,无条件地把精兵强将拿出来参与中心工作,这就叫“谋大事”、顾大局、而绝不能“因小失大”。

第8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一、改革任免方式,放活基层用人权

(一)下放任免权限。本着简政放权、科学分工的原则,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对镇处股级干部的职数职位、任职资格、任免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其他工作由各镇处在严格履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自行研究任免,并归口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搞好会前沟通。各镇处研究股级干部任免意见时,须按分工提前2个工作日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沟通,并将开会的时间、地点、干部拟调整情况,连同《镇(处)党(工)委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会议申报表》(见附件3),《镇(处)拟提请党(工)委研究干部名单》(见附件4)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明确提出整改意见。

(三)实行任前审核。镇处讨论决定干部会议结束后,要在会后3日内,按照分工将党(工)委会讨论决定通过的干部任免名册(见附件5)、党(工)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见附件6)、提拔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见附件7)、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见附件8)和拟提拔干部所在单位的机构设置、职数配备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经审核无误后,由各镇处直接行文任免,同时按分工向组织人事部门抄报任免文件一份。

二、严格选拔任用程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审核备案、任前公示等程序,适宜竞争选任的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确保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公信度。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各镇处党组织主持,镇处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在编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会上应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条件干部参考名册,由与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民主推荐票(见附件9),并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汇总结果(见附件10)。

(二)组织考察。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对象由各镇处党组织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各镇处党组织选派考察组进行考察,采取张贴考察预告(见附件11)、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学、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书面考察材料,汇报考察情况。

(三)集体研究。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由各镇处党讨论提出任免意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先由分管领导逐个介绍拟任职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然后与会成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最后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四)任前公示。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拟提拔任职的股级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行文公布,并按分工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见附件12)

三、加强纪律监督,完善制度保障

(一)严肃纪律。各镇处必须坚持组织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或违反规定自设机构安排股级干部;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等形式代替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股级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作出的股级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组织人事部门调动、交流股级干部的决定;

6、不准在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弄虚作假;

第9篇:对人事工作的意见范文

一、抓思想理论学习,提高认识明确原则和定位

认真学习和探索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委如何发挥好集体领导作用,不断完善在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机制。首先是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为抓手和突破口,根据议题内容,党委进行广泛深入飞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相对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栏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干部选拔任用,组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同级纪检机关的意见,纪检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组织部门回复意见;对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项目等事项,在决定、实施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议题的有关材料一定要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班子成员,确保议事成员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发言制,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讨论决策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上级党组织。

二、抓制度建设,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一是以学习宣传为基础。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制度高度重视,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专题学习等形式,在党政班子会、全场干部大会上进行广泛宣传,贯彻传达“三重一大”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同时,学习掌握上级各种重要文件和精神,如《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实施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制度并及时贯彻落实。

二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重建立完善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农场党委还将“三重一大”制度与班子建设p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农场城建设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将“三重一大”列为班子建设和领导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涉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关系机关、基层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坚持听取基层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度和原则。

三是围绕“三重一大”制度,农场制定成了落实《三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机关部门单位经费支出审批制度》等一批制度性文件。党政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抓政务公开,提高民主透明程度

根据保密权限,依法公开政务。凡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都需要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倾听和征求相关专家、相关部门、相关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做好分析论证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并将决策方案主动报有关上级单位。农场对凡是涉及需要职工群众了解、知情和参与的事项,都一律公开。

一是坚持工作例会。由党政班子成员参加。班子领导在会上及(下转106页)(上接104页)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及场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听取工作的进展、规划,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妥善安排各项工作。

二是坚持群众评议。对涉及工程、审计、人事、重要机构引进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方案形成后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对与职工密切相关的,如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干部提职p人才引进、干部奖惩等事项,坚持进行民主评议,并在一定范围(公示栏、电视台)进行公开公示,扩大群众的参与度,保证结果公正、程序透明。

四、抓程序规范,增强科学决策能力

一是科学梳理,明确“三重一大”的内容。农场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包括: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上级重大决策,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年度经济考核目标、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工程项目招标、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超过规定的采购;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干部招聘、提拔、奖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等等。

二是规范程序,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农场十分重视决策过程,重点做好过程管理,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降低决策风险。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重大决策的执行的集体决定。坚持在“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首先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涉及农场财务预算、决算、年度经济考核目标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执行,由财务编制详细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党委会议审核,通过后执行。涉及场区公共绿化、新建工程、楼房维修等方案的设计,均在党委会议上进行集体讨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