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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书精选(九篇)

电子合同书

第1篇:电子合同书范文

    乙方(出版者):_________ 

    作品名称: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以光盘的方式出版本作品,乙方享有对该作品的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发行权,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该出版发行权。 

    2.甲方必须保证拥有本产品中的所有内容的着作权(若为第三方授权,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书的复印件),若有侵犯他人着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之行为,甲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保证该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本产品中有任何上述内容,双方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3.乙方保证在甲方将本产品的终稿交乙方_________天后完成第一批产品的制作。

    甲方交稿方式:口文字稿口专业脚本口录像带口磁盘口光盘口其他 

    4.甲方权利义务_________。 

    5.乙方权利义务_________。 

    6.产品定价:_________元/套。 

    7.乙方付给甲方:

    (1)稿费或制作费:_________元;

    (2)版税:按总码洋(定价×复制总数)的_________%支付;

    (3)费用支付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正式出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赠送本产品样盘_________套。

    如甲方另需更多本产品,可按定价的_________%从乙方购买。 

    8.由乙方控制作品出版全过程,母盘,封面,说明书及广告等有关技术与出版资料均由乙方保管。 

    9.其他说明_________。  10.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须赔偿对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11.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12.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2篇:电子合同书范文

出版者:____,以下简称甲方;

著(译)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承担乙方书稿的出版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出版乙方书稿《 》并享有该书稿的专用出版权,其期限为__年,即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将本书稿以各种形式出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再续订。

第二条 本书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发生抄袭和侵犯他人版权情况,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将本书稿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出版单位另行出版。否则,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元。

第四条 本书稿的字数的插图(照片)__________.

第五条 本书稿的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_元,并按规定付印数稿酬。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条 本书定于_年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应预支给乙方30%以内的基本稿酬。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不能出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书,付给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这两种情况,都应在_天内将原稿退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对原稿负责,原则上不给乙方看清样。如乙方要求看清样,只能作个别文字改动,如因改动过多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延长出书时间,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书出版后,赠乙方样书20册,乙方可按定价的70%购书100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乙方样书2册。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乙方许可,甲方有权允许第三者转载、选编、改编、翻译、录音播放和摄制影片等,甲方应将所得报酬的70%转给乙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合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出版管理机关仲裁,直到向法院。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签字盖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第3篇:电子合同书范文

论 文 提 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9年4月1日的正式生效。原先所涉及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得到了一个根本而明确答复,这将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解决了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但是他只是从立法的角度解决了诸如:数字签名问题、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而其他相关问题仍需要现有的法律或其司法解释来解决,即现行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都适用网络世界、并不会因其虚拟化而有所不同。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传统法律和新增法律两方面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论文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 法律效力 一、导言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据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显示,2002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6153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73.1%;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报告显示,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达到1.24万亿美元。据统计,中国目前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和70多家认证机构,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估计,200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600亿美元。但是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动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是这样一部法律。 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 电子数据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 香港《电子商务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均属于电子数据。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而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商务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商务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商务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n bsp; 四、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就电子数据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在电子商务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笔者认为这只是在当时特定环境下对《合同法》的一种折中。 相对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个规定实际上从正面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以立法的形式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肯定。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 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但是对于电子签名情况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商务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一点在立法的角度解决了原件与与签名的关系,而不再是“功能等同”,这样来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从原有法律体系的“功能等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明确指出”,均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做出了综合、明确的确认。 3、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商务,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或许出现现有法律所不能覆盖的问题 ,但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又能使得法律随着科 技的进步而前进。总之要从原有法律体系和新增专业法律两方面保证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 1、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2、(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3、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4、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5、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6、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7、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8、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9、蒋建平 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0、谢卫东《网络立法势在必行》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1月19日第9版

第4篇:电子合同书范文

论文提要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讯息 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 Massege 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 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 定义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2

[13] 梅绍祖 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 蒋建平 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 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第5篇:电子合同书范文

读者:朱来

朱来读者:

你好!收到您的来信,我们立刻联系了有关专家,以下是他们对您疑问的解答。

第6篇:电子合同书范文

一、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信息形式,通过网络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实践中,电子商务合同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Interchange)方式达成,其内容是以可读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数据信息。由于用户采用的计算机设有自动审单功能,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完全是在计算机模拟智能操作下完成的,因此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缔约磋商过程,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主体、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 (一)关于计算机能否作为缔约主体的问题 传统民商法理论认为,成为缔约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EDI交易中,如何去评判计算机的自动审单和批复文件功能呢?毫无疑问,不能以简单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分法来评判计算机的上述功能,一般认为,可将计算机自动回应的功能视为其所有人或使用人订约意愿的预先设置,这一点与自动售货机类似。在自动售货交易中,当顾客投入货币或插入磁卡时,售货机会自动做出回应,法院在一些案例中认为自动售货机的售卖行为是设置人预先设定其订约意愿的结果,机器只是实现缔约目的的工具。同理,计算机在电子商务所进行的信息处理流程,实际上都是遵从用户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所作出的反应,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注:朱遂斌、陈源源:《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第51页。),因此应承认计算机具有缔约的主体资格。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肯定了自动订立合同的效力,该《示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但我国《合同法》却没有类似的行文规定,计算机缔约主体资格的确定是判断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与否的前提,若当事人就此问题产生混淆,势必阻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二)电子要约能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 要约能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早有定论。无论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均规定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在未订立合同之前,除某些法定不可撤销的要约外,要约得予撤销,但要求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注:参见《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16条,我国《合同法》,第17、18、19条。)。但电子商务合同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迥然不同,EDI交易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与电传、传真的交易方式类似,即对要约信息进行即时传递,传递速度极快,而且当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电子要约后,便立即进行自动处理,作出回复电信,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要约根本没有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因此,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的笼统规定,有悖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的特点,造成了实践中当事人对此问题或是各行其是,或是莫衷一是,从而影响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推广。 (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亦即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泾渭分歧,英美法采取的是投邮主义(Mail Box Rule),认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以邮件、电报等方式表示者,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承诺人将信息发出或交邮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大陆法系则采用到达主义,认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于表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生效,此时合同亦宣告成立。此外,意大利、 比利时等国还采用特殊的“了解主义”(Knowledge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即不仅要求收到了表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要约人真正了解其内容时,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还规定,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地亦称为合同签订地,其重要意义有三:第一,合同签订地可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第二,合同签订地法律可作为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第三,电子商务合同的合同成立地,还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归属问题。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为承诺生效的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考虑到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还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 许多国家的现行合同法均要求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那么,电子商务合同究竟是不是书面形式的合同呢?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激烈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应扩大解释“书面形式”的载体,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唯一载体“纸”上,而扩大到有形的、可读的,并可在一定时期内贮存特定信息的载体上,这样就将电子商务合同这种新合同形式也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表现形式、操作流程、证据规则等与书面形式合同截然不同,因此不宜牵强附会地将其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而应将电子商务合同规定为其他形式的合同。这种合同虽然可以以打印文件的形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但那已不是电子商务合同,而是以打印文件形式存在的典型的书面形式合同。 为排除书面形式给电子商务合同应用所造成的障碍,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支付工作组在1992年关于电子数据交换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以下两种解决方法:(1)扩大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以便把EDI记录纳入书面范畴;当事人在协议中另行约定,将电子商务合同视为书面文件,或由当事人共同声明,放弃他们各自依据的法律,确认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注:陈丽娜:《EDI合同给我国国际贸易法带来的新问题及其对策》,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第97页。)。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第一种方式,扩大解释了“书面形式”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在一定程序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的问题,但我国有些地方法规则对此作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仍将电子商务合同视为一种既非口头,亦非书面的特殊形式合同,这在事实上形成了法律冲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三、电子文件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问题 理论界一般认为,电子数据资料作为诉讼证据的两大障碍主要是目前各国证据法所采用的“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s)和“最佳证据”规则(Be st Evidence Rules)。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以外的人明示或默示的事实主张以及在没有证人作证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的书面材料,均属传闻证据,不能被采纳为证明其所主张事 实真实性的证据。如果是书面文件,必须由书写者作证。但电子商务中的数据资料是计算机模拟智能自动处理的,计算机作为拟制的缔约主体不可能作证,所以计算机输出的书面资料只能被视为传闻证据,不能作为证明事实的直接依据(注:陈丽娜:《EDI合同给我国国际贸易法带来的新问题及其对策》,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第98页。)。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只有文件的原本才能作为书证被法院采纳,但电子数据资料的原件是由“0”、“1”符号组成的计算机原代码,通过计算机屏幕输出的可为人识别的文字充其量只能称得上是证据“复本”,不能为法院所认可。 我国诉讼法与诉讼实践虽未明确采用“传闻证据”和“最佳证据”规则,但也存在着类似的法律障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七类法定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中,似可将电子数据资料归入视听资料这一类法定证据。但是,《民事诉讼法》第69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鉴别真伪,并结合本案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条规定,意味着视听证据也是“辅证”或“准证据”,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佐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之所以称之为“无纸贸易”,就是因为电子文件取代了传统贸易中的各种纸质文件,如合同、提单、保险单、支付凭证等等,在许多情况下,贮存在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就成了电子商务的唯一证据(注:参见白云:《论EDI的证据价值》,1999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年会提交论文,第3页。)。在此情况下,要求将电子数据资料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此苛刻的限制,严重减损了电子商务文件的证据价值,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数字签名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的产生,虽然给交易带来了便捷,但随之产生的是安全性问题。电子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极有可能被他人截留后篡改或以自己的名义转发,从而使长期习惯于书面单证操作的人们对其缺乏应有的信任。 为解决这个问题,科学家创设了数字签名方法。数字签名是以0、1代码组成某种电子密码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数字签名也能以其独特性和可靠性来满足程序法上对证据认证的要求,这一签名方式也得到一些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认可。新加坡、马来西亚、美国的一些州均通过电子商务立法确认了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规定,如果电子数据的发件人使用了一种既可以鉴定该人身份,又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信息的方法,且从所有各种情况来看,他使用的方法是可靠而恰当的,即可认为这种签名与任何书面签字具有的同等法律效力。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20条也肯定了单据签字可以以手签、传真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用符号或使用其他电子或机械证实方法进行。 纵观我国《合同法》条文,并没有显示出对数字签名问题的重视,仍然沿用了原先《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作法,在《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样的规定,仍然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签名局限于书面手签的范畴,而对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不置可否,必然造成实践操作的困惑。因此,为保障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发展,有必要在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尽快确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增强用户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第7篇:电子合同书范文

关键词 电子书;全球化;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3-0055-03

亚马逊、苹果、谷歌、巴诺、KOBO等全球主要电子书销售平台,其电子书业务在北美取得成功后,开始实施全球化战略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以亚马逊为例,2007年凭借kindle大举进入电子书市场,并迅速占领北美地区行业领导地位。此后,亚马逊开始实施全球战略,积极拓展海外电子书市场,截止2013年,亚马逊电子书业务已遍及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中国、西班牙等十几个国家。苹果以其全球海量的“果粉”为基础,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电子书内容者。截止到2013年夏天,iBooks已经可以在全球的五十多个国家进行使用,每年销售超过2亿本电子书。此外,谷歌、巴诺、Kobo等也是全球电子书市场的有力竞争者。亚马逊、苹果等电子书业务的全球化扩张对其他国家的电子书产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引起一些国际的政府和企业的强烈反应。

1主要电子书销售平台国际市场开拓策略

全球电子书行业的兴盛离不开几大主要电子书销售平台的贡献,如:亚马逊、苹果、巴诺等。特别是亚马逊,已成为电子书产业的代名词。这些电子书销售平台在本土地区获得较大市场份额后,也在积极寻求开拓海外市场的途径和策略。以下笔者将以亚马逊、苹果、谷歌等五大电子书销售平台为对象,来分析其电子书发展概况及其国际市场开拓策略。

1.1 亚马逊

亚马逊2012年的财务报表显示,五年后,电子书会成长为一个数十亿美元销售额的图书类别,每年也将保持70%左右的增长率。Kindle和平板设备在2013年的销售额为45亿美元左右,相比2012年上升了26%,2014年,其数字内容的销售额超过了其设备销售的收入,kindle的销售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11%,营业利润的23%。

亚马逊的电子书产业在本土地区获得了巨大成功后,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策略措施来拓张其国际市场。这些策略包括和本土的出版商合作、销售其电子阅读设备、聘用本土的出版人才等。2013年,亚马逊开始在中国大陆和印度等新兴电子书市场销售其kindle电子阅读设备,2012年在印度推出了Kindle商店,并推出了以卢比计价的100万册书籍供下载和阅读。在俄罗斯则专门开设了一个电子书网站,并且聘用俄罗斯最大的出版社之一Azbuka CAtticus的前任总经理Arkady Vitruk来协助电子书的推广和运营。2012年底,亚马逊在法国推出了Jet City,专门从事漫画小说,以此来促进电子书的销量。在日本,亚马逊同四十多家出版商签订了合作协议,包括Gakken和Kadokawa,促使亚马逊能够更好的了解本土市场,以此来增强其电子书的|销量。

1.2 苹果

2013年6月,苹果公司电子书部门主管Keith Moerer表示,苹果公司占全美电子书市场将近20%的份额,iBookstore的销量比2012年上升了100个百分点。根据 2013年上半年的统计,苹果已经成为了第二大电子书内容者。从2011年6月到2012年10月,iBookstore大约售出了2.7亿本电子书,苹果IBook的电子书交易额达到了13亿美元。

和亚马逊的电子书发展相比,苹果公司拥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因为全世界的“果粉”数量惊人,以IPhone和iPad为阅读载体的电子书拥有更大的拓展空间。2014年,苹果公司开始和中国的手机运营商中国移动合作,其iPhone的月销量破百万,这为其电子书的销售积累了一批潜在用户。2012年12月,iTunes商店已经遍布119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广阔的市场,包括印度、印尼、俄罗斯、沙特阿拉伯等都可以访问其在线的电子内容。除此之外,苹果还在不同的地区出台了不同的电子书定价策略,针对不同的市场来决定其售卖的内容。2013年夏天,iBooks已经可以在全球五十多个国家进行使用。为了更好的销售苹果公司的电子书,iBooks已经和iPhone和iPad进行了捆绑,允许读者从设备里的iBookstore下载数字化的图书。到目前为止,iBooks的应用程序已经有超过30个语言版本,包括英语、阿拉伯语、汉语等,多语言版本的设计良好的适应了国际市场,获得了更多读者的青眼。

同时,苹果还开发了教材出版领域,与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教育出版商――皮尔森、霍顿-米夫林-哈考特、麦格劳-希尔等进行合作,读者可以直接在iBookstore上访问和购买相关的教育资料。

1.3 巴诺

巴诺2013年的财务报告显示,第三季度Nook部门(电子书)的销售额下降了50.4%,Nook部门的总体投资也被削减了74%。2014年第一季度,Nook部门销售收入为1.53亿美元,相比较2013年同时期的1.92亿美元,下降了20.2%。尽管如此,巴诺表示并不会放弃数字内容的经营,它和微软合作,使得Nook的电子书遍及了32个国家。巴诺还在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推出了它的自主出版平台。在美国电子书市场中,巴诺大约占据了27%的市场份额。

总体而言,巴诺更加关注其本土市场,但是为了拓展其全球市场,它也采取了一些策略措施。2012年,巴诺通过一个新的nook.co.uk网站在英国开设了在线的电子书店,这也标志着巴诺开始拓展其国际业务。

巴诺还和英国本地的一些零售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如:John Lewis, Dixons,Sainsbury’s, Waitro-

se,来售卖其电子阅读设备。而且巴诺还在不断的更新其阅读设备,以此来吸引全球阅读者的眼光。

1.4 谷歌

2004年,谷歌推出了全文检索图书业务。为了维持这样业务的运营,谷歌从众多的大学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扫描了一大批纸质图书来制作电子图书资源,截止2012年3月,已经有超过2千万册书被扫描。

2010年12月,Google eBookstore和Google eBooks正式在美国上线。为了吸引全球更多的阅读者,谷歌和国际上大约4000家出版社签订了合作协议,包括CBS公司,兰登和企鹅出版社均表示愿意给谷歌提供最新出版图书的电子版本。而且,谷歌的电子书阅读的兼容性较好,除了不能再亚马逊的Kindle上阅读之外,它支持苹果系统和安卓系统。谷歌的电子图书种类众多,而且在多个国家和本土的出版社和出版商进行合作,提供更多适合本土阅读者阅读的书籍,而且还提供免费的阅读物,对于付费的电子书还有打折优惠。

1.5 Kobo

Kobo最初发迹于加拿大,也是加拿大最大的电子书零售商。2014年初,Kobo在全球190个国家中积累了1800万的用户,其电子书的库存达到400万。2014年3月,Kobo接手了索尼在北美数字阅读领域的业务。

2013年夏末,Kobo已经把350万本电子书籍和电子杂志销售到了190个国家和地区。2013年9月,Kobo开始拓展加拿大以外的市场(当时它在加拿大电子图书市场的份额为46%),Kobo通过在巴西、法国、德国、印尼、日本、南非、英国、美国、泰国等国家建立其本土化的销售平台来提高其电子书的销量。Kobo甚至成为了法国电子书市场的领导者。

2013年1月,Kobo声称拥有全球电子阅读设备20%的市场份额。为了推广电子书业务,Kobo也和一些本土化的公司达成了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包括香港的长江实业,英国的W H Smith,新西兰的Whitcoulls,法国的FNAC,等,而且Kobo还和本土的一些零售商进行合作,如:荷兰的Libris BLZ,德国的Libreka,等,它进军日本的步伐甚至比亚马逊还要快。

2 亚马逊、苹果等电子书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电子书的发展也不例外。电子书的国际化丰富了内容资源,使消费者能够更为便捷的获取信息和文化知识,增加了作者的收益和知名度。但另一方面,国际化程度过高也会造成作者和内容资源的流失。

2.1 降低读者成本,提高内容多样化

在大多数国家,目前电子书还不是出版业的主营业务,大众能获得的书籍形式依旧集中在纸质书籍上。在一些国家,由于政策因素,导致很多文化产品无法成为商品走向市场;还有一些国家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或在电子书格式标准的不统一,电子书终端市场混乱,使得大众获取电子书的代价比较高昂。亚马逊、苹果、谷歌等超过百万的电子书内容资源以低廉的价格,进入各国市场,无疑激发了各国电子书市场的活力。这些国际巨头成熟的商业模式,给本土化的电子书市场发展带来借鉴意义,同时丰富了本土国家的文化消费内容,大众获取文化知识的代价也变得更加低廉,阅读的内容也更加多样化。

2.2 增加作家收益,拓广作品传播面

对于作者来说,电子书的全球化也是他们提高其国际知名度的一次机会。以亚马逊为例,其在开拓其国际市场时,通常会采用“入乡随俗”的方式,即根据本土市场的特点,出版与本土市场相适应的内容。比如早在2009年,亚马逊就推出一款名叫安可(Encore)的应用程序,让作家在Kindle商店出版自己的新书或绝版书。2013年4月,亚马逊宣布收购Goodreads。这无论对作者还是读者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Goodreads是一个社交阅读网站,读者可以在平台上交流图书信息,也可以和作者直接交流。亚马逊Kindle内容副总裁Russ Grandinett表示:“亚马逊和Goodreads帮助数千名作者覆盖了更广泛的读者,更好地以作品谋生。”采用自助出版的方式使作者和读者之间省去了经纪人和出版社的环节,使作品的内容能直接在亚马逊出版。渠道的拓宽和收益的增加,对以文字为生的作家而言是支持其创作的不竭动力。而借助亚马逊这一国际平台,作者的知名度也会得到提高。

2.3 冲击出版企业,造成本土资源流失

电子书业务的全球化扩张不只是给各个国家和地区带来了积极正面的影响。其消极效应则随着电子书市场的扩展和深入而逐渐凸显。

亚马逊、苹果、谷歌等电子书销售巨头都掌握着先进的电子书技术并拥有庞大的国际市场,而很多国家的电子书市场发展并不成熟,某种程度上还要依赖于这些平台的力量。这必定造成“冲击者”在完全打开本土市场后,另辟蹊径独立开发本土国家的电子书业务。本土出版社由于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不完善,并不具备和国际巨头相抗衡的力量。

再者,出版社和作者采用签约出版形式来掌握内容资源,随着签约到期,一批优秀的作家和作者必然面临着亚马逊、苹果、巴诺等平台的挖掘。亚马逊等凭借自身的优势以及新的商业模式的不断拓宽,自然会吸引大批的作者和作品的加入,对于本土出版社而言,则要面临内容和作家资源的流失。

2.4 本土电子书商:机遇与挑战并存

电子书全球化扩张对于他国本土的电子书商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在内容资源上,亚马逊、苹果等进驻后与本土市场的出版社合作,获取电子书的内容资源和销售权限,与本土的电子书商形成了竞争。本土书商要获取内容资源,需要付出更多的代价。例如在中国,独立的电子书商并没有独立的出版权,必须和传统出版社进行合作,而亚马逊自身的品牌优势和阅读器的支撑,在寻求合作中必然占据优势。这对本土电子书商来说无疑是个挑战。

但对于那些与国际出版巨头合作的电子书商而言,则是一次机遇。比如在我国,亚马逊选择与中文在线合作,极大的推动了中文在线的发展。亚马逊就像一条“鲶鱼”激活了本土电子书市场的活力,激烈的市场竞争必然使本土电子书商改变经营思路,寻找新的路径去解决问题,这在无形中也促进了本国电子书的发展。

3 本土国家的应对策略

在全球出版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电子书无疑会成为未来图书市场发展的一个方向。面对亚马逊、苹果、谷歌等数字出版巨头的大肆扩张,一些国家政府或电子出版商也在通过不断的创新和尝试,来保卫本土的电子书产业。

3.1 联合抵制

“抱团取暖,强强联合”是优化资源、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2013年7月,企鹅和兰登书屋完成合并,新建立的企鹅兰登集团控制英国图书市场的24.2%,以此来应对亚马逊、苹果等带来的冲击。在德国,亚马逊与苹果已共同占据其60%以上(亚马逊50%以上,苹果10%)电子书市场份额,其国内最大的连锁书店Tolinoalliance,仅占到30%左右。面对这样的市场冲击,90%的德国出版商考虑合并共同应对电子书对整个传统图书业务构成的风险。

3.2 降价策略

面对电子书市场的激烈竞争,德国和意大利都采取降低价格的方法来推动电子书的发展。在意大利,从2011年到2013年5月,每本电子书的零售价降低了6.6%,平均为10.44欧元。(数据来源于2013年意大利 Giornale della公司)。数据表明,在意大利,电子书降价幅度明显高于纸质书。在德国,电子书价格一般都比印刷书价格约低20%至30%。图书行业协会会长B?rsenvereinis仍然希望德国监管部门扩大纸质书与电子书之间的价格差距,以扩大电子书市场。在我国,一些领先的销售平台(如当当网)为了抢占电子书销售市场,曾采用免费提供全部数字目录的方式来和亚马逊进行竞争。

3.3 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

亚马逊、苹果等近年来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书市场份额迅速提升,已经引起了本土政府的注意,他们开始采用政策或法律手段来保护本土电子书产业的发展。在巴西,政府对印刷书籍采用免税政策,而电子书和电子书阅读器却没有免税的规定。另外,巴西根据功能的差别,对不同的电子阅读器征收进口税,有的阅读器税率甚至高达60%。这也是亚马逊、Kobo等公司都不断抱怨巴西税收制度的原因。此外,巴西政府的高额官方购买行为同样对电子书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2012年,政府公共部门购买的图书占全部图书市场的26.4%。所以,巴西政府购买数字化产品,将对电子书的发展起到巨大的牵引作用,而且速度会更快、发展更容易。

俄罗斯与美国在2012年12月签署“联合打击在线盗版”协议,俄罗斯希望在美国的帮助下,共同打击网络盗版行为。法律的保护将进一步保护俄罗斯本土电子书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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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贝.亚马逊收购社交阅读网站Goodreads[EB/OL].[2013-03-29].http:///2013/0329/206840.shtml.

[3]乐学.亚马逊一年挤垮了英国百家出版商[EB/OL].[2013-11-05].http:///a/20131105/015996.htm

[4]Amazon’s E-Book Business Is Up 70 Percent,but It’s Still Not Disclosing Kindle Sales[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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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子云.解读美国电子书阅读发展历程[EB/OL].[2010-08-29].http:///article/8944/.

第8篇:电子合同书范文

摘要:[HTK]文章在分析了美国电子图书出借法律背景的前提下,汇总了当前美国图书馆界电子图书出借的主要模式。我国图书馆界应借鉴美国图书馆电子图书出借的实践经验,在自行建立电子图书出借平台、开发整合开放存取资源、简化电子书出借许可过程、充分发挥图书馆联盟的功能与出版商、集成商协商合作等方面加以改进。

中图分类号:G259.1文献标识码:A文献编号:1003-1588(2015)06-0077-03

[FQ(3*2\.172mm,ZX-W]

[KH*3D]

收稿日期:2015-05-06

作者简介:[HTK]杨朝晖(1982―),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馆员。[FQ)][HT]

近年来传统的纸质图书正在逐渐演变为各种形式的电子书,越来越多的电子图书只以数字形式出版,2011年美国最大的书商亚马逊的电子书销量已经超过纸本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推出、推广图书馆电子书出借服务是当前图书馆界普遍关注的议题之一。美国是世界上图书馆事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图书馆电子借阅水平在当今世界各国中也是领先的。2012 年美国95%的大学图书馆都提供了电子书服务,其电子书馆藏增长了93%。目前美国图书馆无论是采用电子书平台,还是从其试行的电子书出借模式都已经发展得相对成熟。因此,总结美国图书馆电子图书出借模式,有助于了解其先进的经验,对于我国图书馆的电子图书出借服务的开展具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BT3]1美国图书馆电子书出借模式

1.1集成商、出版商电子书平台

电子书集成商的电子书平台汇集了出版商出版的图书,并支持数字权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下文简称DRM),方便图书馆管理电子书版权与电子书借阅、下载流程。这类平台为图书馆用户提供了便捷的电子书获取渠道,并在美国图书馆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图书馆通过该类平台可选择多类型的电子书采购途径,如订阅、租借、购买永久性版权或非永久性版权以及购买某位作者或多位作者的永久性借阅权。

EBL、Ebrary、EBSCO、MyLibrary等电子书集成商的电子书平台主要针对学术和研究型图书馆,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查阅资料并能实现多用户同时获取;OverDrive、Axis 360、3M Cloud Library等电子书集成商的电子书平台主要针对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通常采用与纸质图书相同的出借模式,图书馆通常需要购买该电子书的永久版权,每本书每次仅能供一位读者借阅。

出版商提供的电子书出借平台与集成商提供的平台存在相似之处。出版商通过平台可以根据图书馆的采购意向向其提供单本图书多用户同时借阅,并可设定借阅次数和借阅期限。出版商电子书平台不限次数、多用户同时借阅的出借模式可以减少用户的等待时间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而图书馆可以订阅选中的电子书目,也可以购买电子书的永久版权,但是该类型平台费用较昂贵,目前美国大多数图书馆还没有能力负担。出版商有时也会推出固定时间段内的电子书免费借阅体验,例如企鹅出版社与集成商3M合作在纽约公共图书馆和布鲁克林公共图书馆开展了企鹅出版社出版的电子书免费出借6个月的试点工程。

读者决策采购(atron Driven Acquisition,下文简称DA)作为新兴的商业模式在美国图书馆界发展很快,已广泛应用于供应商电子书平台。DA是指将读者的阅读需求量化成一定指标,作为图书馆文献采购和馆藏建设的决策依据。在电子书时代,它特指图书馆基于读者的实际浏览与阅读情况,以是否达到一定的标准或参数触发对某一文献购买指令的资源建设新模式。DA的优势在于可以帮助图书馆根据借阅人数来选择需要购买的电子书,从而保证图书馆购买的电子书至少被借阅过一次。对电子书供应商来说,DA的营销模式灵活多样,不同的DA营销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图书订购的触发机制与订购类型。已有的DA营销模式大致可以分为短期借阅、按需购买、按使用量付费、基于设置的短期外借次数购买等。

1.2图书馆自行开发的出借平台

科罗拉多州的道格拉斯郡图书馆没有完全依赖电子书集成商与出版商,而是自主开发了能够实现电子书采购、出借与管理的平台。道格拉斯郡图书馆将从出版商处购买的电子书存至自行开发的电子书平台中,平台中的电子书受DRM的保护,每本图书每次只能借给一位读者并且需要在借阅期限内归还。图书馆享有所购电子书的所有权,而出版商无权删除或撤销电子书目。

1.3互联网档案馆电子书出借模式

互联网档案馆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数字图书馆,为用户提供了开放存取的电子书借阅模式,即免费开放百万册版权失效的电子书并提供不同格式的下载。互联网档案馆还通过会员制以“图书馆内部借阅”的方式向用户免费提供了超过十万本的版权书籍。

[2]互联网档案馆根据二手书商和1,000余家合作图书馆提供的电子图书书目来建立自己的电子书库,此外互联网档案馆也从集成商或出版商处购买电子图书。2012年互联网档案馆的日均电子图书出借量在500到700本之间,并呈上涨趋势。互联网档案馆的电子书的出借模式即时、快速、免费,但是其提供的版权图书数量有限并缺乏最新出版的电子书。

1.4联机计算机图书馆中心电子书出借模式

2011年,联机计算机图书馆中心(Online Computer Library Center,下文简称OCLC)联合英格拉姆数字集团试行了电子书出借项目“WorldShare 馆际互借项目”,为会员图书馆提供英格拉姆数字集团MyLibrary电子书平台的电子书出借服务。借阅的流程如下:用户首先通过OCLC首页搜索引擎(OCLC Firstsearch)搜索到某本电子书,将Mylibrary加入收藏,向Mylibrary发送请求,Mylibrary将会向发出请求的图书馆发送为期9天图书的出借,并收取图书定价的15%。

与上述电子书借阅的模式不同,OCLC采取的馆际互借电子书出借模式为读者提供一站式电子书查阅途径,并免除了图书馆与电子书集成商签订许可协议的繁杂过程。该模式即使并不是图书馆最主要的电子书出借模式,也可以作为图书馆电子书出借服务的补充。

1.5基于联盟的电子书馆际互借与资源共享

美国电子书资源共享多依托美国图书馆联盟,美国图书馆联盟通常以图书馆类型或地理分布为基础建立,联盟图书馆用户多被允许直接借阅本馆与图书馆联盟其他馆馆藏电子图书。美国图书馆联盟也在探索将DA模式应用于馆际互借的途径。美国高校图书馆联盟建设中最为突出的是成立仅6年的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HathiTrust的资源来源于谷歌图书项目、互联网档案馆以及各高校图书馆独自开展的数字化项目。目前它已拥有数字化图书550多万种,期刊127万种,这些资源中大约30%的内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成员馆的用户可以下载公有领域内的书刊,并建立自己的个性化藏书。

电子书馆际互借服务过程中图书馆需要对出版商或集成商提供的电子图书进行处理,因此版权所有人反对超出图书馆联盟范围外的电子书共享,对此美国图书馆界已经做出积极的尝试。Occam’s Reader是美国电子书馆际互借服务的一项破冰项目,该项目由德州理工大学、夏威夷大学和大西部图书馆联盟(Great Western Library Alliance,下文简称GWLA)共同开发。项目团队开发了一套电子书借阅系统,系统的馆际互借流程包括:允许提供出借服务的图书馆下载与某一特定电子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并把这些资料融为一本资料,然后把这本资料传入Occam’s Reader的服务器上,该服务器将会生成一封带有URL链接的邮件,并将其发送至提出出借申请的图书馆。该模式是建立在纸质图书馆际互借概念基础之上的一种全新的电子书借阅模式,是数字环境下的馆际互借和资源共享发展的重大进步。GWLA近期宣布将与出版商斯普林格合作在GWLA旗下的33家图书馆中推出馆际互借服务。在GWLA内部图书馆所开展的试点工程为图书馆和出版商带来了双赢的局面。

[BT3]2思考与启示

美国图书馆界在电子书出借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图书馆界开展电子书出借服务提供了可行的模式,我国图书馆界应借鉴美国图书馆电子图书出借的实践经验,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2.1自行建立电子书出借平台

道格拉斯郡图书馆自创电子书平台的模式证明了图书馆无须受限于集成商和出版商所制定的图书价格、规定与条件,也无须扮演被动的消费者角色。图书馆可以在电子图书馆藏建设方面坚持自己的原则,在电子书市场中占据强势地位。我国图书馆也应将自行研发的电子书平台技术作为未来发展的方向,为电子书出借服务的开展增加话语权。

2.2开发整合开放存取资源

网络免费资源的开放存取运动正在不断发展,并对学术界的数字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充分开发利用开放存取资源对于图书馆特别是资金并不充裕的图书馆至关重要。我国图书馆应对开放存取资源进行搜集,并在图书馆主页上向读者推荐开放存取的学术交流方式;了解开放存取资源的存储和获取途径进行网络获取,自行开发开放存取资源平台,并将开放存取资源与图书馆订购资源整合在一起提供给用户;积极参与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积极推动开放存取出版模式。

2.3简化电子书出借许可过程

OCLC通过Worldshare馆际互借项目为用户获取电子书提供了途径,并将图书馆与电子书集成商有机联系起来。虽然现在还无法确定这种借阅模式的实际效果,但该模式免去了图书馆与电子书集成商、出版商签订许可协议的烦琐流程,探索了电子书市场环境下开展资源共享的可能性。我国图书馆行业也需要与出版商、集成商协作,在保障出版商、集成商利益的前提下,共同探索出简化电子书出借许可过程的出借模式。

2.4充分发挥图书馆联盟的功能

美国图书馆联盟通过联合共建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储存空间,还提高了图书馆在电子书链条上的话语权,能够在与出版商、集成商的谈判中争取最大利益。我国图书馆行业也应加大图书馆联盟的作用,效仿美国图书馆联盟,在当前法律框架内实现在图书馆联盟内部数字资源的共建与共享,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2.5与出版商、集成商协商合作

[3] 要实现电子书文献传递和资源共享,主要取决于图书馆行业能否与出版商、集成商达成一致。Occam’s Reader项目的成功证明图书馆和出版商、集成商可以实现利益的共赢。我国图书馆行业需要与出版商、集成商进行协商、协作与创新,共同探索出既满足图书馆用户借阅电子书的需求,又能够保障出版社、集成商的利益的馆际互借途径。可以预见,尽管面临法律与技术障碍,电子书文献传递与资源共享仍会是图书馆界电子书出借服务未来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HTK]

[1][ZK(#][3]傅文奇.美国图书馆电子借阅服务的现状、障碍及对策.国家图书馆学刊,2014(5):57-69.

[2]谢蓉.图书馆电子书服务模式研究.图书馆杂志,2013(11):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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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nne Xu.ourney of discovery:Challenges of e-book lending in a digital world.Interlending & Document Supply,2014(3):51-56.

[5]企鹅出版社试推图书馆电子借阅.出版参考,2012(7):52.

[7][4]An open letter about ebooks and Douglas County Libraries[EB/OL].[2014-11-13].http:///content/ebooks-and- DCL.

[8][9]互联网档案馆[EB/OL].[2014-11-13].http:///wiki/互联网档案馆.[ZK)]

[10][ZK(#]田中梅.美国高校图书馆联盟的DA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信息系统工程,2014(10):17-18.

[11]Occam’s What?[EB/OL].[2014-11-13].http:///.

[12]莫莉・拉斐尔.数字化转变:电子书和电子内容对读者和图书馆的影响.中国图书馆学报,2013(1):31-35.

第9篇:电子合同书范文

[关键词] 电子书 跨终端 版式 自适应设计

[中图分类号] G2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5) 01-0085-04

Analysis of the Adaptive Design of E-books Layout in a Multiple Terminal Release Context

Zeng Yuanxiang Feng Ming Lu Ling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Time Publishing and Media Co.,Ltd.,He Fei,230071)

[Abstract] Diversifications of eBook reading terminals as well as the variety of user choices make it inevitable to publish eBooks across multiple terminals.However,there exists the problem of excessive high cost in the current way of eBook distribution across terminals.The key to solve the problem is to realize the adaptive design of layout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eBooks. Based on this, the article put forward some thoughts in the adaptive design of eBook layout, namely establishing a database for terminal devices,setting up templates in advance and sticking to users’preferences.

[Key words] e Book Multiple terminal release Layout Adaptive design

1 电子书跨终端已成必然趋势

电子书的出现改变了长期以来以纸张作为单一阅读载体的状态,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电子书阅读器等阅读终端的不断涌现为阅读活动提供了更多元的选择。美国皮尤调查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2014年1月的一项调研显示,18岁以上的电子书阅读者中分别有57%、55%、29%和32%的人通过电子书阅读器(E-reader)、平板电脑(Tablet)、台式及笔记本电脑(Computer)、手机(Cell phone)进行阅读[1]。可见,用户电子书阅读选择具有多样性,并且同一用户可能同时使用多种阅读终端。其他调查数据也得出了类似结论[2-3]。在阅读终端多元化及用户选择多样化的背景之下,电子书的跨终端成了电子书提供商的必然选择。

亚马逊的多终端战略布局就反映了这一点。Kindle免费软件可以在苹果商店下载,在iPad、iPhone等多种终端上使用,打破了终端与内容的封闭性,将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等阅读终端的用户都纳入Kindle 电子书的用户行列,并利用后两者的“碎片化”消费获取的长尾累积收益,以此应对以苹果iPad为代表的平板电脑的竞争和冲击[4]。

电子书跨终端能够满足当前用户的多样化阅读需求,实现电子书的广泛传播,扩大市场的价值空间。当前国内很多电子书提供商的通行做法是:在电子书开发过程中,普遍采用“阅读终端+阅读应用 (Application,App)”的运作模式,即用户在PC、平板电脑、专用阅读器、智能手机等阅读终端上安装电子书提供商所提供的阅读系统或应用(通常免费),注册账户链接至电子书商城再进行电子书的购买及消费。以此最大限度地避开平台或终端的束缚。为此,电子书提供商需要针对不同终端(操作系统)开发不同的App版本,从而覆盖不同的阅读终端。当前的亚马逊Kindle、多看阅读、豆瓣阅读、字节社等几大知名电子书提供商均针对市面上主流的阅读终端或操作系统开发相应的App版本(如表1所示)。

表1 几大电子书阅读App的不同版本

但是,上述模式存在一大突出问题,那就是电子书开发成本过高。不同的阅读终端在屏幕尺寸(物理尺寸)、分辨率、操作系统、支持的内容格式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不同操作系统在开发语言、开发工具方面也存在差异 [5]。为实现电子书的跨终端,电子书提供商不得不针对不同系统的不同终端开发相应的App,应用在不同终端间的移植难度大、周期长最终必然导致开发成本上涨。

2 解决电子书跨终端问题的关键:电子书版式的自适应设计

一本完整的电子书是由一页页内容组成的内容包,电子书跨终端的过程其实就是该内容包至不同阅读终端的过程。前述电子书运作模式,可以理解为电子书提供商针对不同终端、不同操作系统事先开发相应的内容包应用,再至用户终端中。要解决电子书跨终端的成本问题,就需要做到只开发制作一次内容包,即可适配不同终端。具体来说,就是该内容包要能够根据不同终端的屏幕大小、操作系统等自动生成匹配的内容页面。

电子书的内容页面,从传统出版的角度来看,其实就类似于纸质书的版面。从这个角度讲,电子书内容页面的自动生成问题,其实就是电子书版面的自动生成问题。无论对于纸质书还是电子书,美观的版面均是提升读者阅读体验、吸引读者购买消费的重要因素[6]。然而,纸质书的版式基本为“一书一版式”,而在跨终端的背景下,电子书版式与其内容之间则是多对多的关系,即同一内容的电子书可以有多个版式,同一个版式也可适用于不同内容进行排版布局。因此,电子书版式的自动生成对于电子书跨终端的重要意义也就凸显出来。

如何实现电子书版式的自动生成呢?版式也称版面格式,主要包括版心、字体、字号、图片编排等视觉语言[7],对版面呈现效果的编排设计即形成版式[8]。借鉴自适应网页设计(Responsive Web Design)[9]的原理,要实现电子书版式的自动生成,关键是要实现电子书版式的自适应设计。所谓电子书版式的自适应设计,即在结合阅读终端特性和电子书内容属性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自动确定版心的设置、字体及字号的选用、图文混排的方式等版式元素,并据此生成电子书版式。电子书版式自适应设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电子书提供商及用户两个层面。

首先,在电子书提供商层面,电子书版式自适应设计能够节省开发成本,增强电子书对用户的吸引力。当前,针对阅读终端的多元化及用户需求的多样化,除了前述针对不同终端开发对应的电子书版本外,还有一种做法是直接采用流式文档格式(比如网页形式、txt、EPUB等),以实现对终端的自适应。前一种方式会导致开发成本过高,而后一种方式虽然对终端的适应性良好,但是阅读效果较差,降低了内容对用户的吸引力。

通过电子书版式的自适应设计,一方面能够实现针对不同终端自动生成匹配的阅读版式,省去电子书提供商开发多个应用版本的麻烦;另一方面,能够结合终端特性与内容属性,自动对版面元素进行编排设计,增强了内容页面的信息传达力及视觉表现力,从而增加用户的满意度。

其次,在用户层面,电子书版式自适应设计能够满足用户日益提高的对版式设计的要求以及对实时生成版式的需要,提升用户阅读体验。

一方面,当前用户对电子书版面的美观性、易读性等要求日益提高,因此迫切需要加强电子书的版式设计。这是因为电子书从本质上讲具有一定“类书性”(a text analogous to a book),即电子书具有纸质书的特征[10]。在电子书产生之初,人们更关注屏幕阅读这一新兴功能,对电子书版式设计缺乏足够关注,而随着阅读终端功能的增强以及电子书日益增多,用户对电子书版式的要求也日趋提高[11]。这就决定了电子书应当加强版式设计,才能够提供与纸质书相媲美的阅读体验。当前业界的实践也说明电子书版式设计的重要性。多看阅读为其电子书提供了阅读版式选择功能,用户在阅读过程中可以在“优雅、标准、紧凑和原版”四个版式中自由切换,选择自己偏好的版面风格,以此提升用户阅读体验(如图1所示)――这是多看于短短几年间在电子书市场迅速站稳脚跟的原因之一。

图1 多看电子书版式选择界面

另一方面,电子书用户购买电子书的“在线、实时”特性明显,当其下载一本电子书时,由于系统事先并不清楚目标终端的类型及属性,所以不能提前设置好版式。这就要求电子书能够实现实时自动排版功能,即在明确终端类型及其属性的基础上自动实施视觉流程的设计、引导文字及图片等视觉元素的合理组合,从而生成匹配的阅读版式,满足用户的需求,并为用户带来良好的阅读体验。

3 电子书版式自适应设计思路

实现电子书版式自适应设计对于电子书提供商和用户均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在对相关研究及专利梳理的基础上,提出电子书版式自适应设计的思路。

3.1 构建设备库是前提

电子书版式自适应设计良好与否的标准之一,就是自动生成的版式是否匹配阅读终端。由于不同的阅读终端在屏幕、操作系统等方面的不同均会影响版式,同一本电子书在相同尺寸但是不同型号的智能手机上版式也会有差别,因而要实现对终端的适配,需要通过对终端的识别,从设备库中调取该终端的屏幕尺寸、分辨率等特性信息,再据此进行版式设计。

设备库主要存储各类阅读终端的特性信息,包括终端型号、屏幕尺寸、屏幕比例、分辨率、操作系统等。阅读终端型号是阅读终端的唯一身份标识,与特定的屏幕尺寸、屏幕比例、操作系统等相对应。另外,终端屏幕尺寸决定每个版面呈现内容的多少,屏幕比例决定版面的比例,屏幕尺寸和屏幕比例共同决定版心大小及所占比例,进而决定版面元素在终端屏幕中的显示位置、大小及显示方式;终端屏幕的像素密度(Pixels Per Inch,PPI)决定特定分辨率的图片在版面中的显示方式和显示效果;终端操作系统的不同会影响电子书页面的操作方式,进而影响版面元素的排列组合,这就要求在版式自适应设计过程中考虑操作系统的特性。

3.2 预设模板是关键

自适应过程是一个根据数据特征对数据进行自动处理使之与其特征相适应的过程,任何自适应算法均需要依据一定的模型,这一模型是自适应处理过程所依据的关键。电子书版式自适应设计并不是随意开展的,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规则展开。这些原则、规则可以称之为版式设计的模板,而这是需要事先定义的。

模板的内容组成即版式的结构框架,是整个版式结构构成元素的集合,包括版心、天头地角、标题、正文、脚注等版面元素,以及不同的版式风格等。排版规则即版式设计的具体规格样式。排版参数是实施版式设计的基本手段,包括确定的版心比例、图文设置方式、字体字号、行段间距等。如果说版式模型规定了需要进行版式设计的元素及其相互关系,那么排版参数则规定进行版式设计的具体数值。

模板设计首先要依据终端特性:根据终端操作系统及屏幕尺寸设计模板的版面结构、构成元素;根据终端的屏幕比例、分辨率等设计模板的排版规则,主要包括确定的版心比例、图文设置方式、字体字号、行段间距等。其次要结合电子书的内容属性,内容属性主要包括电子书的主题及形式。所谓主题,主要指电子书的类型,如文学类、政治类、诗歌类等;电子书的形式则指其内容呈现方式,主要有文字为主、图片为主及图文并重这三种类型。电子书的主题主要用来确定版式设计的风格,如政治类电子书可以选择偏庄重严肃的版式风格,诗歌类电子书可选择优美的版式风格等[12]。电子书的形式则影响版式的视觉表现形式,例如纯文本电子书在版式设计时要着重考虑文本字体、字距、行距、段距等问题,图文型电子书还要兼顾图片与文字的组合方式。

3.3 跟踪用户偏好是基础

用户对电子书版式的要求日趋个性化,对相同内容的电子书用户的版式偏好不尽相同。在电子书版式自适应设计过程中,重视用户偏好、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是一个重要方面。

用户模型及交互模型的构建是记录、推测、体现用户版式偏好的基础。用户模型可包括用户概况、用户行为模式及偏好记录:用户概况统计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等基本信息并随时更新;用户行为模式用来推测用户对版式的偏好,如用户对字号较小的页面阅读量偏少,则可以推断该用户可能偏好字号更大的版式页面。用户偏好信息可以通过提供多种版式让用户选择的方式来进行判断、获取。交互模型可用于监测用户和系统的交互过程:一方面通过交互记录来获得适当的原始数据据,另一方面通过交互记录不断修正和更新用户的版式偏好信息,从而使自适应设计的版式更加符合用户的偏好。

4 结 语

随着电子书跨终端的趋势日趋明显以及用户对电子书版式设计的要求日渐提高,电子书版式设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电子书阅读终端的多样性及复杂性使得电子书版式设计采用“一书一版式”的思路显得不合时宜。基于节省电子书开发成本和提升用户阅读体验两个层面的考虑,本文提出了电子书版式自适应设计的初步思路,以期为解决电子书跨终端难题提供参考。

注 释

[1]Kathryn Zickuhr and Lee Rainie. E-Reading Rises as Device Ownership Jumps[EB/OL].[2014-5-10].http://pewinternet.

org/2014/01/16/e-reading-rises-as-device-ownership-jumps/

[2]Statista.E-reader owner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2012,by device type[EB/OL].[2014-5-10].http://statista.

com/statistics/223101/e-reader-ownership-in-the-us-by-device-type/

[3]Bob Minzesheimer. E-books are changing reading habits[EB/OL].[2014-5-10]. http:///story/life/books/2013/10/06/e-books-reading/2877471/

[4]翁昌寿. 阅读终端的变局与布局[J]. 中国出版,2011 (13): 43-46

[5]陆钢,朱培军,李慧云,文锦军. 智能终端跨平台应用开发技术研究[J]. 电信科学,2012(5):16

[6]Roger C. Parker. The 14 biggest e-book design mistakes [EB/OL].[2014-5-10].http:///pdf/14-design-mistakes.pdf

[7]石磊. 现代书籍版式构成与表现[D]. 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8]王俊. 版面设计(第2版)[M]. 北京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9]由网页设计师Ethan Marcotte于2010年提出,指通过对设备屏幕宽度的识别,能够自动对网页的设计布局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同一网页可以在多种设备上阅读浏览,同时减少缩放、平移和滚动,提升用户体验。

[10]安小兰. 电子书概念辨析及其意义[J]. 出版发行研究,2012 (12): 52-55

[11]严榕. 电子书生产的6个原则[EB/OL].[2014-05-10]. http:///article/76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