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检察官事迹材料范文

检察官事迹材料精选(九篇)

检察官事迹材料

第1篇:检察官事迹材料范文

无怨无悔检察情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我叫__,现任__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长。我给大家汇报的题目是“我的检察情结”。

__年4月,我从__市__镇政府调入__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从一名乡镇党政综合办主任转变成为一名普通检察官。那时自己在乡镇已经有五年的工作经历,对检察机关工作却完全陌生,是地地道道的门外汉,然而党的安排却不能不服从。进入检察机关后我很快发现检察机关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单位,对于我来说这意味着以前的一切都变成了空白,新的一页还要靠自己一笔一划重新谱写。我记得很清楚,那年我刚满25岁,年轻人有的是精力,从来不知道什么叫做困难,况且随着对检察工作的逐步了解,自己也很快喜欢上了这个职业。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也陪伴着我走过了20多年的检察生涯。

__年,是我参加检察工作的第十个年头,这十年中我先后从事办公室、政工、公诉、反贪等工作,有苦有乐,有悲有喜,一点一滴地也从一名检察工作门外汉变成了检察工作的行家里手。20__年也是我人生中关键的一年。这一年,我荣幸地被院党组任命反贪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党组把这么重的担子交给我,是党组和上级领导对我莫大的信任。这是一种信任,然而更多的却是一种责任,我没有感到一丝的轻松和高兴,只感到自己肩上沉甸甸的。

反贪污贿赂工作历来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党和群众、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我担任反贪局局长以来,坚持以办案为主,狠抓案件的查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__年以来,我们主办各类贪污贿赂案件74件,其中大要案件54件6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反贪工作有苦也有乐,特别是在查处成功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后,那种成功的喜悦往往会油然而生。十多年的反贪工作中,有两次案件侦破行动是自己引以自豪的。

第一次是在__年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查处商业贿赂专项行动期间,自己带领全局干警连续奋战了二十多个日日夜夜,一举突破了汾阳市新华书店单位行贿180多万元的大案。当时正值七八月份,天气酷热难当,人坐着都汗流浃背,但是面对嫌疑人较强的反侦查能力,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自己不敢有丝毫的大意,在经费不足、人员力量薄弱的不利情况下,采取秘密侦查的手段,兵分两路,快速行动,调查走访知情人员,调取证据材料,不敢有丝毫的懈怠。从7月29日至8月6日,自己带领干警以院为家,夜以继日,每天工作二十个小时以上。因为连日的劳碌,加之生活不规律,自己的老毛病肠炎和咽炎又犯了,一大把一大把地吃药也不顶事,实在支撑不住了边打点滴边指挥办案、讯问嫌疑人。不能吃饭就只喝白开水,不能说话就写纸条,经过几十个日日夜夜的苦熬苦战,查清了新华书店和有关学校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贪污贿赂的犯罪事实,并立案查处了我市新华书店和教育系统的6起窝案、串案,打了一场漂亮的歼灭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市教育系统共有40余名人员涉嫌犯罪,鉴于此案涉案人数众多,如果全部立案查处对我市的教育工作影响太大,不利于学校的教育稳定,为了既打击犯罪同时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我们通过电视台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敦促涉案人员投案自首,主动退出赃款,争取宽大处理。期间涉案人员纷纷到我院自首,共退出赃款130余万元。对大部分涉案人员,我们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同时,针对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且涉案数额较大的人员果断立案并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打击,有重点地查处了6起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查办时间短、行动快、成果丰、效果好,《检察日报》、《山西日报》、《三晋都市报》以及山西电视台等省内外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我们的侦查经验成为当年吕梁市院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工作的一个亮点,受到省地检察机关的表彰,我局被吕梁市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并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反贪办案先进单位,我个人被省院荣记二等功一次。

第二次是在__年3月18日,也就是在__年1月我荣获第三届“十大杰出检察官”之后,我们在吕梁市院的统一部署下,集中开展了太中银铁路建设中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专项行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带领全局反贪干警,兵分四路,把太中银铁路涉汾的市协调领导组、四个乡镇及二十二个行政村的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全部调取,经过反复审查所有的账簿和凭证,逐个分析研究有疑问的线索,从一笔两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入手,一举查获了太中银铁路工程建设中贪污案件8件8人,均为大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也就在__年,我们查处的12件13名被告人, 法院均在当年做出有罪判决,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人,其余均为有罪判决。作为一个基层院,能够做到当年立案、当年侦结、当年判决非常不易,我院反贪工作成为当年全市反贪工作的一个亮点,被评为全市第一,受到省院表彰。

十多年的反贪工作中,在情与法的交织中,我也存在一些困惑。

一是在__年公安“清网”行动中,我带领反贪干警以及两名公安干警在陕西省汉中市的大山里成功抓获一名在逃十一年之久的挪用公款犯罪嫌疑人张捍红。这是我在1999年担任反贪局侦查科长时查办的案件。张捍红是一位汾阳农行中层干部,挪用公款50万元借给他人做生意。我们接到报案时他已潜逃。十几年来,我们限于人、财、物等困难因素未能将其抓获,此次借公安全国性的“清网”行动,我们才在汉中市抓获张捍红。被抓获时他在山里看护林场,一个月300元工资,整个人瘦骨嶙峋,全身都是病,看来潜逃的日子还真不好过。随后我们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重新逮捕、公诉。按照法律规定,逮捕应通知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可怜的是张捍红的父母均已过世,本人也是抱养的,没有兄弟姐妹。妻子在他出走后已改嫁,我找到他的妻子做了多次工作,但是他妻子不愿意管他的事了。有一个女儿也是抱养的,他出走时女儿才六、七岁。女儿学习也不太好,中专没念完就嫁到了外省,联系不上了。同学朋友也没人管他,单位上也早就开除了他。我当时想,张捍红已经成了孤家寡人了,连在《逮捕通知书》上签字的人都没有,当时的他应当很绝望。管还是不管,我感到非常困惑。为了稳定他的情绪,带着一些同情之心,我想《逮捕通知书》就我签吧,算是他的兄弟吧,我就在上面签了字。完了我去看守所看他,他知道这事后感动的哭了。他说这些天在看守所里闷得慌,更无人看望他,想起这些事他甚至有寻死的念头。我说那可不敢,以后还有我这个兄弟牵挂你了。此后我经常去看守所看望他,捎点日常用品,真的把他当大哥了。后来他被判了十二年,去了阳泉一监,正好阳泉一监的政委冯金生是我汾阳老乡,我知道张捍红会做饭,炒菜也不错,让冯政委安排去厨房做了饭。他还经常给我写信,我抽出时间也回信安慰安慰他,鼓励他树起做人的信心。我父亲的五叔在阳泉市工作,今年五一期间,我陪父亲去阳泉时又去看了他一下。他现在吃的白白胖胖了,人也精神了。汾阳人、孝义人讲究过六十岁生日时,能有亲朋好友来给他庆祝。我告他说等他过六十岁生日时如已出狱,我在汾阳给他操办一下,出不来我就去阳泉一监给他简单庆祝一下。他听了以后,非常高兴,说这辈子有幸认识我,他一定会认真改造,出来好好做兄弟。

哀莫大于心死,这个人又有了牵挂,有了希望。我想,他一定会好好表现,重新做人。

第二个是在__年,我们立查的一起贪污案件,嫌疑人是一个五十六岁农村党支部书记,叫张庆成,案情是他和村委主任向乡镇政府虚报了受污染农田亩数,多领取了6万余元补偿款,村委主任领回款后分给了他2万元。按我们的办案规定,贪污5万元以上应当立案刑拘。准备刑拘的时候,办案人告我说这个张庆成一人养活的九口人,生活困难,很可怜。我于是到了办案工作区,见了张庆成。通过了解,他确实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一个人养活着九口人:一位老母亲,他两口子,儿子、儿媳刚结婚,女儿嫁人后离异带着三个女孩。我问他平时主要是干什么工作的,他说除了种地就是在建筑工地当小工,每天挣60元。在村里当支书不主事,挣得几百元工资也发不了。这次2万元是村委主任硬给的,也不敢不要。了解到他的情况后,我从内心深处同情他。我想不出把他关进去以后,他们一家子日子该怎么过。这起案件从法律上讲应当严肃惩处,作为一名司法人员,也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但从情理上讲,如果这些本应当属于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再受到打击,有可能导致他们的家庭支离破碎,一方面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确实于心不忍。于是我赶紧召集办案人员研究,将相关情况报检察长审批后,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移送审查及法院审判期间,我还主动与公诉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办案人员联系,介绍了张庆成的家庭情况,建议酌情从轻处理,最后张庆成被判处缓刑。后来我们又通过民政部门给他家办了2个低保,给他解决了实际困难。

像这样的案件其实还有很多。在实际工作中,维护法律的权威是我神圣的职责,但是面对在情与法之间抉择的时候,我仍然存在着许多困惑。

第2篇:检察官事迹材料范文

勤于学习,爱岗敬业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回想起刚进检察院时的情景,××*说曾经心里压力特别大,害怕适应不了检察工作,但是既然组织信任,让她干这行,就不能辜负组织的期望。为了弥补自己业务知识的匮乏,她利用一切可以利文秘杂烩网用的时间,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检察业务。她先后报名参加了法律专业的学习班,每天起早贪黑,像蚂蚁啃骨头一样地反复揣摩一个个法律术语,仔细理解每一条法律规范。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就虚心向同事们请教。平时工作忙,她就利用中午和晚上大家都休息的时候看书学习。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年的刻苦拼搏,她终于以优异的成绩拿到了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变成了精通检察业务的“行家里手”,同时,她也深深地爱上胸前这枚鲜红而神圣的检徽。“唯艰忍者始能遂其知”,所学丰富的知识在办案中有了用武之地,××*的业务能力在学习和实践中得到了不断的提高。 公正执法,维护正义 工作之余,她还积极参加公诉抗辩赛、跟庭观摩考评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使自己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中,××*开拓思路,善于钻研,不断深化审查逮捕方式和公诉方式改革,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廉洁从检,清白做人

公诉科是检察机关的窗口,公诉科干警的形象就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为此,工作中××*始终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执法和办案工作中,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身为公诉科科长,要求科里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自觉遵守院里各项规章制度和检察机关办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廉洁从检。多年来,她自己和所在科室的干警没有出现任何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问题。

花开顶枝分外红,在14年的检察工作中,她始终坚持在工作上“用心”,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辛勤耕耘。虽然没有骄人的成绩,但正是这平常的工作

第3篇:检察官事迹材料范文

,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任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主诉检察官,先后六次受到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嘉奖。

1990年,在省市检察机关工作了两年的她,毅然放弃了舒适稳定的生活,跟随丈夫来到了,成为了检察院的一名普通的检察干警。她先后在控申、民行、公诉等部门工作过。10多年来,无论在哪个岗位,她始终兢

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践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职业道德,把忠于职守、严格执法作为自己的工作准则,努力把每一起经手的案件都办成“铁案”。在公诉科期间,她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438件617人,追诉漏罪、漏犯16人,改变案件定性13件人次,无一错诉、漏捕、漏诉,经办案件准确率达到100%。

细心,是公诉人必须具备的素质。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在办理各种案件时,坚持做到“三细”:仔细阅卷,察微析疑;仔细讯问,去伪存真;仔细对照法律条文,力求定性准确。每一个环节她都做得有条不紊、忙而不乱,使经办的每个案件都“诉得出、辩得赢,判得了”。如她办理的一起案件,当时被告人聘请了潍坊市很有名望的律师为其辩护,领导和同志们都替她捏着一把汗。经过仔细阅卷,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做了充分准备,但庭审中却还是发生了突然情况:被告人突然翻供,其律师又申请了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不仅在侦查、阶段从未涉及,而且还当庭举证被告人的贪污款项全部用于其单位开发项目。辩护律师也据此竭力为被告人做改变定性辩护。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凭着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掌握及丰富的出庭经验,很快便找出了抗辩新证言的突破口,进而对证人步步紧逼,环环相扣地进行发问,迫使其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接着,她又以确凿的证据对辩护律师进行了有力地反击,充分肯定了自己的公诉意见。最终,被告人不得不低头认罪,也以自己精彩的辩论赢得了旁听席上热烈的掌声。

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的任务繁重,凭着对检察事业的热情和执着勤奋工作,常常放弃节假日,加班加点,和同事们攻克一个又一个难关。前几年,身在法院工作的丈夫到高校攻读研究生,抚养教育孩子,照顾赡养老人的重担都压在一个人身上。她十分理解和支持丈夫的选择,默默地承担起了家里的一切。有时为了按时把案子办结,她就先回家给老人孩子做完饭,忙完家务后再赶到单位加班,熬夜对她来说是家常便饭。由于长时期的作息不规律,使她患上了严重的失眠与神经衰弱,有时整夜难以入睡,头发也大把大把地往下掉。虽然好几次萌生过调离公诉科的念头,可她始终难以割舍对公诉工作的热爱,还是坚持了下来。作为一个女儿、儿媳、妻子、母亲,她也想抽空多陪陪自己的家人,但是,特殊的岗位需要特别的奉献,她把对亲人的愧疚深深地埋在心底。回首往事,她总是深情地说:“选择了公诉,我无怨无悔。”

第4篇:检察官事迹材料范文

这一案例涉及到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问题,此类鉴定争议案件媒体曾作过不少报道。一些专家也从改革我国鉴定体制角度,对如何防止和处理这类争议作过一些探讨。但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似乎不完全是鉴定水平和鉴定机制问题,而是“字是谁写的”问题能否作为专门性问题交由笔迹鉴定专家解决。这个问题既涉及到笔迹鉴定原理,也涉及到诉讼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因错误结论误导错案而给诉讼机关案件、当事人带来的麻烦。

一、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

任何司法鉴定结论都是科学推断的结果,因而任何司法鉴定都有其特定的科学依据。书写习惯同一认定,是以书写习惯特征为基础一种技术鉴定原理。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中有以下两个基本假定:

一是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人通过长期的书写活动会形成一定的书写习惯,这种书写习惯在字迹中所能够现出的一些较为固定的特征,被称谓书写习惯特征。如:起笔特征、运笔特征、止笔特征、整体字形特征等等。由于不同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字迹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笔迹鉴定专家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来确认特定的书写习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基础就在于书写习惯的特定性。

二是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人的书写习惯一旦形成后便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这是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而所致。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条件。

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就是根据上述书写习惯特征及假定,分别检验出检材(送交鉴定的字迹材料)和样本(被怀疑人书写字迹的材料)中的笔迹特征,通过特征的比对,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相同的情况下,认定为符合同一的书写习惯,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不同的情况下,确认不符合同一书写习惯。这就是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及操作过程。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的科学性,还在于利用这一原理进行鉴定时,笔迹鉴定专家不需要借助于检材以外的证据,即可作出鉴定结论。因为笔迹鉴定专家确认书写特征,可以直接根据对检材的检验结果获取,必要时也可以借助于文检设备对检材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的验证。这使得笔迹鉴定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完全是科学推断的结果,符合证据学中对鉴定结论的特殊要求。众所周知,鉴定结论不同与证人证言之处就在于它不是鉴定人五官直接感受的结果,不是对案情的复述,而是对特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具有科学性的结论性意见。

二、“字是谁写的”判定原理

在诉讼中向笔迹鉴定专家提出“字是谁写的”问题,就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确认某人书写了或没有书写某一字迹或是否系一人所写的问题,即证明案件所涉及的书写事实。

从证据学角度讲,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物证、证言)、证明书写人具有写能力的证据(证言、书证)等。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其中,较为直观的证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因为书写事实是一个过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因此,如果由笔迹鉴定专家回答这一问题的话,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一鉴定结论,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的。因此,从证据学角度讲,笔迹鉴定专家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

再从笔迹鉴定原理看,确定“字是谁书写的”,显然仅有前述的书写痕迹同一认定原理还不够,还需要增加假定:即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肯定不同,即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的字。根据这一假定,只要字迹所表现出的书写痕迹相同,便肯定是同一人所为,笔迹鉴定专家也就可以判定“字是谁写的”。这个假定是否能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书写习惯的形成并非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是人们对他人的书写痕迹进行模仿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带有个性的习惯,因此,人们如果初期模仿的笔迹相同,且有比较接近的书写环境和条件,其书写习惯也会十分接近,例如:如果多人都在长时间临摹练巍体且又不是作为书法家对巍体进行个性改进的话,那么这些人的(巍体)书写习惯就会十分接近;其次,长期刻意的模仿他人的笔迹,久而久之会形成相同的书写习惯。举出上述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已经足以否定“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而这一假定不能成立,从司法鉴定原理上讲,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专家不能回答“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事实问题。

也许有人不同意上述对鉴定原理分析,认为前述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中的两个假定在实践中也有不成立的例子。既然“字是谁写的”假定可以举例否定,那么,书写习惯同一认定中的两个假定也可以举例推翻。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任何司法鉴定的假定在实践中都有不具备的情形。比如,所谓“字不成型”时(较稳定的书写习惯尚未形成时),其字迹特征也就缺乏特定性;人们在长期的书写中也会改变一些书写习惯。但是,在鉴定实践中,对“字不成型”的情形笔迹鉴定专家可以从样本检材的字迹中分析得出,从而以不具备鉴定(假定)条件为由拒绝鉴定;为了避免因书写习惯的改变而可能造成的鉴定失误,笔迹鉴定专家也会要求送检人提供相同时期的比对样本,没有同时样本的,笔迹鉴定专家也会拒绝鉴定。这说明虽然实际工作中会出现违反假定的情形,但这种情形是可以被笔迹鉴定专家所认识,并对不具备假定条件的情形不予鉴定,所以,这些情形的存在并不影响书写习惯假定的设定和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但是,“字谁写的”问题鉴定原理中所追加的“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就不同了,笔迹鉴定专家在实际工作中是无法利用检验技术来普遍排除书写人无长期临摹的情形,因而这一假定不具有普遍性的前提,所以不能成立。

三、“字是谁写的”问题的判定归属

根据前述笔迹鉴定技术及证据学原理,笔迹鉴定专家可以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问题,但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所写”的问题。司法实际工作中,诉讼机关大都不是将“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这一专门性问题交由笔迹鉴定专家来解决,而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解决“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书写的”问题。实践中,从笔迹鉴定权威,到一般笔迹鉴定专家对“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要求来着一概不拒,统统给予解决。为什么?这里有两个原因:

一则,从科研情况看,笔迹鉴定问题实务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却不多见。可见,笔迹专业的学者们对基本理论的研究投入不多,因而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作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缺乏研究,很容易承认实践中的一些尚未进行理论推敲的做法。

二则,受传统诉讼观念和做法的影响,把“字是谁写的”这一本应由案件承办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下同)研究的法律事实问题作为专门性问题看待,似乎不解决“字是谁写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员就无法断案。

从证明书写事实的证据来源看,笔迹鉴定专家可以提供认定书写习惯同一(或不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其他证明书写事实的证据(非结论性证据)则应当由证人、书证资料和视听资料的保管人提供,只有当笔迹鉴定结论及非结论性证据均被提供后,才能证实“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书写事实;从证据获取途径看,笔迹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一样都是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员获取,且均由案件承办人员对各类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才可以根据这些证据确认书写事实。因此,书写事实的认定需要一系列诉讼权力的行使才能得出结论,而笔迹鉴定专家作为诉讼参与人依法只能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只有案件承办人员才能依法行使诉讼权力。所以,无论是从证据的形成还是法定诉讼程序看,“字谁写的”问题都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确认,笔迹鉴定专家无权确认。换句话说,从诉讼权力角度讲,书写事实的判定是行使诉讼权力的范畴,笔迹鉴定专家作为诉讼参与人是不能行使这一权力的。

第5篇:检察官事迹材料范文

关键词:微量物证 侦查 证据

微量物证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量小体微的物质。量小是指所获得的物证检材绝对量或未被污染的纯净检材的量小,用肉眼难以发现,必须使用特殊的手段、方法才能发现和提取。微量物证的检验不同于一般的检测,必须运用微量或更灵敏的方法才能实现。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场所,犯罪行为是一种物质运动。任何犯罪现场都不可避免地会遗留货带走运动后的物质,尤其是一些微量的物质,如毛发、纤维、油脂、玻璃碎片、橡胶残渣等。尽管犯罪分子也知道它们可能成为证实犯罪的证据,但在现场上却不可能像指纹那样容易避免,也不像足迹那样容易去除。不论犯罪分子有多狡猾,绝不可能将其犯罪的遗迹全部消除,必然会留下微量或痕量的物证。瑞典学者阿恩·斯文森经说过,物证可能以任何形式出现,它可能像房子那么大,也可能像纤维那么细;可能像气味那样转瞬即逝,也可能像爆炸现场那样显而易见,警官能遇到的物质的确是包罗万象的。

一、微量物证的分类

刑事技术中常见的微量物证有纤维、塑料、橡胶、涂料、粘合剂等高分子材料;金属、玻璃、矿物、水泥、土壤等无机物;纸张、油墨、墨水等书写材料;火药、炸药等爆炸残留物;纵火剂、油脂等化学试剂等。微量物证来源广泛,种类繁多,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

按照出产来源进行分类,微量物证可以分为工业产品、农产品和自然物质三类。工业产品主要包括炸药、火药、油脂、涂料、纤维、塑料、橡胶、纸张、金属、玻璃、陶瓷、砖瓦等。农产品主要包括动植物油、粮食、蔬菜、水果等。自然物质主要包括木屑、灰尘、泥土、石块、杂草、花粉、木灰、煤灰、羽毛、贝壳等。

按照检验分析范围,微量物证可以分为高聚物、油、文书材料、化妆品、炸药及其残留物和金属、泥土及硅酸盐制品六类。高聚物主要包括纤维、橡胶、塑料和涂料等;油包括石油、动物油、植物油、香精油等;文书材料包括纸张、黏合剂、墨水等;金属、泥土及硅酸盐制品包括金属、泥土、玻璃、陶瓷、水泥等。

二、微量物证的特征

微量物证是物证的一部分,与常规物证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出现的几率大。微量物证来源广泛,种类繁多,而且微量物证一般比较细小,甚至无色无味,犯罪分子很难掩盖或销毁它们,在现场保留的可能性很大。

(二) 易被破坏。在现场的微量物证多数附着在其他物体上或混杂在其他物体中,很容易被周围的环境或其他外界物质污染,稍有不慎就会破坏其价值。

(三) 不易发现和提取。由于微量物证量小体微,甚至无色无味,不容易引起注意,所以在现场勘查时不易被发现和采取,必须采用放大镜、显微镜、特种光源等专用工具去发现和提取。不仅如此,微量物证还必须运用专门的、高灵敏的技术手段才可以保证物证提供更多的精细结构和更准确的信息。

(四) 具有不完整性。微量物证大部分是从整体物上分离下来的,常常以破碎或分离的形式存在,不能完全反映物体的形象。因此,在分析微量物证时要与现场情况、案情及其他有关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三、微量物证的作用

要侦破案件,首先必须查清案件事实。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尽管案件事实已无法完全重现,但却可以对案件事实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和认识。物证与案件有着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与时间的联系、与空间的联系、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等。因此,通过对微量物证的分析检验,可以给案情分析提供可靠依据,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缩小范围,为证实犯罪提供科学的依据。

通过对犯罪现场提取到的微量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可以及时否定部分犯罪嫌疑人、缩小侦查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指明方向。侦查人员通过现场侦查,可以判断是否是案件的原始现场,这对案件的侦破和犯罪过程的推断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对所提取的微量物证进行检验分析,有助于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或者生活环境,有利于缩小侦查范围,加快案情进展。

微量物证不仅可为公安人员所利用,而且也适用于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对案件的审理和定罪量刑。这正是微量物证及其勘查与检验技术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警察和法庭科技界高度重视的原因所在。通过对微量物证进行分析鉴定,有助于澄清某些案件的事实,阐明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物证不仅指犯罪现场提取的手印、足迹,而且也应包括从现场提取到的各种微量物证。这些微量物证是犯罪分子作案时留下的,通过对现场的仔细勘察并及时地提取,再利用先进的检验技术进行鉴定,确定该物质的种类、组成成分及其来源,并与从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物质进行比对分析,从而找出现场遗留的微量物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这就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了依据。

参考文献:

[1]王俭.犯罪现场微量物证勘查[M].北京:警官学院出版社,1995

第6篇:检察官事迹材料范文

[关键词]公安;痕迹;指纹;证据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推进和发展,公安机关不仅要及时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还要在法庭诉讼中提供可信的证据,指纹[1]则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极具价值的物证之一。指纹曾有“证据之王”的称谓,然而在实际办案中,常常出现各种原因的问题使得现场指纹证明力降低以至于最后法庭难以采信。证明力又称为证明价值,是指证据材料对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程度[2]。因此要提高现场指纹证明力,就要提高痕迹技术人员工作中的证据意识,并始终贯穿于现场勘查到法庭审判的整个过程。

1.现场勘查环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也对刑事案件勘验检查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通过及时勘查现场,有利于物证不被人为或自然地破坏,及时抓住时机,使案件得以侦破。当然,是否及时地在现场提取到物证,其可信度也不相同,同一个现场,如果被害人报案后,勘查人员经过2天以后去现场,将这个现场搁置太久,侦查人员提取到的指纹可信度就远不如及时到达现场并提取到的指纹;其次,要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勘查,在证据的采信上针对证明能力采用的是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如果勘查程序上的不合法有可能导致物证的不采信。再次现场勘查时见证人问题,法律规定勘查现场时需要1~2名见证人,有的基层人员由于懒惰思想,使用辅警作为见证人,由于辅警的言行是作为执法主体的侦查员来反映在现场笔录上,现场提取物证的程序规范的证明力自然降低了。

2.现场材料制作阶段

在现场材料制作阶段中现场提取的指纹是否能在现场材料中很好地反映出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三者是否能相互应证,这都直接决定了现场指纹的证明力。如果现场指纹在照片上不易发现,痕迹技术人员要在拍摄之前在显现出的指纹旁边粘上比例尺,这样能使阅卷者直观地注意到这枚指纹的出处。此外现场材料制作上不能相互矛盾,提取指纹的物品名称、指纹数量、提取的部位这些关键性文字都需要使用统一名称和细节一一对应。

3.鉴定文书制作阶段

现场指纹作为诉讼证据,最终是以鉴定者出具鉴定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一份合格的鉴定书,涉及到很多方面,首先送检材料的来源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如果鉴定的检材本身就有问题,那么不管方法和设备如何先进,鉴定人技术如何娴熟,一切都将会因为检材的来源存在问题而在诉讼过程中不被采信。这就要求首先现场勘查应由2名以上的刑事技术人员进行勘查并提取指纹,使指纹的提取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不受质疑;其次要做到侦查检验分离,即鉴定人员不应参与现场勘查或调查询问、讯问工作,如果有则根据刑事诉讼法上的要求自行回避;同时在制作的鉴定文书中,尽量附带鉴定人资格证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以求鉴定文书的严谨性、规范性,增强指纹鉴定书的证据力度。

4.痕迹检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阶段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在法庭上的质证,回答法官对这枚指纹鉴定整个过程中的各个疑问来提升其证明力。参加现场勘查的痕迹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获得实际第一手信息,当法庭诉讼各角色对提取的现场指纹的物品或位置产生怀疑,现场勘查人员可以通过出庭指证,来提升物证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刘耀;法医毒物分析的应用及其发展方向[J];中国工程科学;2002年09期.

[2] 李廉三;王洋;于洋;原子锁技术性破坏痕迹的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年04期.

[3] 杨瑞;景强;聂胜洁;胡利平;李立;甘建骏;;法医专业《刑事科学技术》课程实验教学模式改革与构建[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年04期.

[4] 刘光明;论犯罪信息检索的原理、方法及其侦查学价值[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04期.

[5] 刘光明;浅谈刑事技术装备配置与管理[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年02期.

[6] 郭健;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侦破要点的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年32期.

[7] 何会会;当前犯罪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03期.

[8] 郑卫平,庄明洁,蒋丽华,李蕴,卢小康,朱翔,臧学民;关于建立刑事技术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构想[J];刑事技术;2004年06期.

[9] 胡庆武;王海银;基于图像的案件现场勘查应用[J];刑事技术;2010年06期.

[10] 郑筱春;析提高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质量的途径[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作者简介

康韶荣(1984-),男,新疆人,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痕迹检验专业工作。

第7篇:检察官事迹材料范文

撰写考察材料是干部考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考察材料质量如何,不仅是考察工作精准度的体现,更关系着干部选拔任用的精准度。笔者认为,提高考察材料质量,应在“准、实、真”上下功夫。

要拓展视角,力求写准。考察材料反映的是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不能简单地停留在一时一事上。目前,考察材料内容的“单一化”问题仍然存在,一些考察材料重视干部本年度或近年度的表现,忽视干部成长轨迹。做到写准,首先要细化撰写层次,将考察材料拓展为个人基本情况、履职经历、人岗相适程度、德行表现、特点特长、存在不足或缺点、民主测评、谈话推荐等内容,增加考察材料信息量。其次,要把握撰写重点,注重从团结配合协作、解决实际问题、执行落实能力、个性特点等方面多用笔,重点体现工作业绩和适岗能力。再次,要改进撰写方式,减少概念化描述,对确立的评价观点采取例证法,运用具体事例加以说明,增强考察材料的说服力。

要多方比较,力求写实。干部考察是对干部做“体检”,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真实表现。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同志认为考察对象经过了民主推荐,存在考察工作就是走过场、走形式的思想误区,把撰写考察材料变成“好词好句”的堆砌。做到写实,关键要做到多方比较。一要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比较。辩证分析测评结果和谈话情况,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和以偏概全。二要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比较。综合分析不同群体谈话情况,客观研判各方面认可程度,重点甄别干部是否存在“为官不为”“为官不正”等问题。三要坚持评价重点与岗位职责相比较。区别正职、副职和非领导干部,根据个人职责分工,重点反映作用发挥情况,真实反映被考察对象有哪些优点、为什么可以在这个岗位用,又搞清楚存在什么问题、用了之后会有什么不良反应。

要生动刻画,力求写真。干部考察材料的形成过程,是文字直观描述的过程。如何避免考察材料出现“一顶帽子众人戴”“像你像他像大家”的问题,需要参与考察的同志炼就“文字写真”的基本功,提高“画像”的精准度。一要注重客观化,坚持“两点论”,对干部的优缺点辩证分析。如,“有较为强烈的进取意识,但工作中存在急功近利的倾向”,避免优点浓墨重彩、缺点轻描淡写。二要注重形象化。减少“高大上”的抽象定性式表述,运用白描手法直观表达。如,“下乡开展工作不在村里吃饭”,客观地反映了考察对象自我约束的特点。三要注重个性化。紧扣考察对象工作方式、性格特征的差异性,多用“大白话”“家乡话”。如,“指到哪儿做到哪儿”,体现了对待工作的认真踏实态度;“平时言语不多,但能说在点子上”,使注重思考的个性特点跃然纸上。

第8篇:检察官事迹材料范文

⒈积极协助院里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根据院党组的安排,第二季度,我处继续抽调一位同志到本院先进性教育办工作,负责材料撰写、简报编发、会议记录等会务等工作,承担了先进性教育办公室的大部分文字材料工作,共撰写阶段性总结、院党组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原创:全院先进性教育活动总结等材料余份,编发先进性教育活动简报期,所做的工作得到市委督导组的好评。今年月以来,我处一位干警又被抽调市院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办工作,担任材料综合组组长一职,撰写了全市检察机关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等材料,并做好全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专题会议的有关材料撰写等会务工作。同时,全处干警积极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和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及时完成院里安排的各项任务。

⒉积极做好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指导和督查工作。总结去年抓基层院建设的经验做法,参照省院的考评标准,结合市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考评要求,起草了《龙岩市检察机关基层院规范化建设暨先进院创建量化考评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市院机关各处室的意见。

⒊做好检察新闻宣传工作。二季度,我们紧贴中心工作,对两级院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要活动以及检察队伍和检察业务工作的成效,及时加以宣传,并加强对基层院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两级院采写的新闻稿件,共有篇被中央、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采用,内有部级篇、省级篇、市级篇。其中本处干警采写的新闻稿件共被中央、省、市级报刊采用篇,其中部级篇、省级篇、市级篇。我处配合市委组织部和市电视台制作了关于加强对选调生培养使用为主内容的队伍建设电视专题片,配合市有线电视台制作了《我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林拂扬副检察长在我市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上的电视讲话》两部专题片,在市电视台播放,取得了良好效果;制作院机关以及闽西交易城的学习宣传、检务公开栏期。另外,我处一位干警撰写的《控告申诉自由“点将”》的新闻稿件被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福建省新闻学会联合评为第十一届福建新闻奖三等奖。

⒋抓好争先创优活动的有关工作。做好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女检察官、全省检察机关减假保专项检查工作和超期羁押专项清理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人选的推荐、审批、上报等工作。做好求是杂志社《红旗画刊(福建专刊)》中郭祖霖同志先进事迹材料撰写和图片搜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⒌抓好队伍建设相关工作。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配合先进性教育办播放次电教片,抓好全院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同时,抓好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落实,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⒍努力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协助做好机关考评工作,积极参与日常检查、抽查和考勤考绩等工作;二是积极做好“创建平安龙岩”工作的材料报表定期上报工作;三是积极为自侦部门搜查、公诉部门出庭公诉等提供摄像照相服务。

存在问题:对一些工作抓得不够紧,特别是抓基层院建设存在松一口气的思想;对抓队伍建设存在较多依赖于先进性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对有效地抓好队伍建设的点子、办法不多,思路不广。

第三季度工作安排:

一、继续做好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将《龙岩市检察机关基层院规范化建设暨先进院创建量化考评标准(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基层院征求意见,经党组讨论通过后,争取在月初下发实施。同时,拟对各基层院的工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督促。

二是以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核心,原创: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力争在第三季度出台。二是继续积极配合院里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做好材料撰写等工作。三是做好干警政治理论学习工作。继续每月组织市院机关干警观看一次有关国际国内形势、社会热点问题以及最新理论研讨成果等内容的电教片。在第三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各内设机构联络员参加的市院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联席会议。

三是继续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宣传检察工作的主要业绩和检察干警精神风貌。针对我院电视新闻宣传工作较弱的状况,第三季度拟加强与龙岩电视系,重点拍摄若干部电视专题片,形成电视新闻宣传的规模和声势。

四是做好争先创优活动及其它工作。准备对去年查办龙岩印刷厂厂长卢沐章等人职务犯罪窝串案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有功人员记功,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

第9篇:检察官事迹材料范文

【关键词】调查取证 刑事影像技术 侦查工作 作用

【分类号】:D918.2

刑事影像技术是运用影像方法,对发生案件的地点和遗留犯罪痕迹、物证的场所,按照现场勘查的规定和办案工作的要求,把现场状况及痕迹物证的特点、位置等,如实地拍照、拍摄下来,为研究案情性质,分析作案手段,进行现场实验提供资料,为技术检验、鉴定提供条件,为、审判提供证据。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

刑事影像的定义决定了它的基本性质即执法取证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同时,它具有如下作用:1.固定犯罪现场状态,记录勘验,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过程和情况,发现,固定,收取和保存物证;2.复制技术检验资料,记录检验结果;3.显示客体特征,恢复,显现与犯罪有关的事实;4.收集和储存犯罪资料,用以辨认罪犯,查对赃物罪证。

具有如下意义:

1.客观记录犯罪现场;

2.为研究案件性质分析作案手段提供资料;

3.弥补现场勘察的不足,为现场复查,现场实验提供材料;

4.为技术检验,坚定提供条件,为,审判提供证据。

人们很早就已认识到刑事影像的价值,把摄影照片作为提供证据和识别犯罪者的方法。在警察摄影当中应用与发展最普及且自成体系的就是摄影在警察的刑事办案当中的使用,形成了一门相对独立完整并且应用摄影学科― ―刑事影像。刑事影像是在一般摄影技术基础上,适应侦查工作和物证鉴定工作的需要而建立的。

警察在侦查活动中大量用摄影的方法来为其工作服务,并己形成了自成一体的刑事影像理论体系和工作方法,但是,刑事影像绝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警察实用摄影,尽管其可能是主要的,对于这一点,我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都应该充分地认识到。认识到这一点,将十分有利于发展警察摄影理论体系,也有助于摄影在警务活动中有更宽泛的应用,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完善警察的工作方法。这里从表面看是一个技术层面的事情,实际上它包含着更深层的警务工作融汇技术手段的理念。从深层次讲,警察的警务活动就是发现、处理人们在社会生活当中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以及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其基本构成要素无外乎是与违法犯罪行为和矛盾纠纷相关的人、事、物、时、空的存在。警察在警务活动中要发现、调查、处理这些事务就必需以了解、掌握、拥有与这些人、事、物、时、空相关存在的要素为线索和证据。而摄影作为一种记录人、事、物存在的影像技术,一种真实再现场景的图像语言是最为方便的。摄影所能记录下来的既是摄影镜头所成像的现场场景,是一种事物的存在状态,同时由于摄影具有瞬间性,摄影在记录捕捉的同时,也记录下了存在的时间。

警察警务活动的对象(无论是已知的还是未知的)是一种客观的时空、人、事、物及其相互内在联系的一种存在。这种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物质运动而变化,随时发生”时过境迁”的变化。而那种事件发生当中或者事件发生不久的当时情形的”摄取”和”凝固”对于事后查明当时的情况(真相)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认知条件,当然,从法律角度讲,更是一种非常形象非常直观非常直接的证据。

一个完全掌握了摄影技术,并且配备了摄影器材的刑事技术人员,如果他拥有了警务活动与摄影息息相关(具有内在的认知条件、相关性、直接或间接证据)的思维理念的话,那么我们相信其在各种警务活动中都会大量地使用摄影,这种摄影的工作方式方法会给警察带来过去其不用这种方法所没法儿实现的诸多便利。摄影可以成为警察对违法犯罪信息的“采集器”。比如,交通警察部门可以运用摄影的方法(“电子警察”)把车辆违章的情形拍下来,为处罚留下证据,交警对肇事车现场的记录更是少不了拍照。再比如刑警,对现行犯罪者(比如扒窃)的作案,如果能通过先进的影像器材和高超的摄影技术记录下来,那么为破案获取了证据。还有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有时也需先拍其照片,然后才可以叫受害人或知情人辨认。刑侦人员对与案件相关的重要场景、人员、物品等的影像,对收集犯罪活动相关性信息,研究分析案件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下列案例可以从几个侧面证明了刑事影像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2010年8月16日,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发生一起杀人案,刑事技术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一个带血迹的桌面,在桌面上发现一枚纹线深浅不均匀的血手印,技术人员用特殊方法将这枚指纹进行影像提取,随后将现场提取的这枚血手印与后来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手印做了同一认定,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诉讼提供了证据。

案例二: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医院以及宾馆等场所相继出现多起溜门入室盗窃案件,技术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资料和分析作案时间以及特点串并两个月以来的此类案件为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影像人员奋斗整整数个小时之后,在视频中截取了一张清晰的嫌疑人面部图像,正是凭借着这一图像,专案组没过几日就锁定了重大犯罪嫌疑人,迅速将其抓捕归案,在大量铁证面前,迫使其交代了犯罪事实。

综上,在侦破工作中,破案关键是法医学以及痕迹检验学等,但是法医物证及犯罪痕迹具有不易保存的特点,往往要求侦查人员们对其进行保存,如果不能进行保存的话,将对案件侦破造成很大阻碍。刑事影像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可以将以上不易保存的罪证以直观且稳定的形式长期保存下来,为打击犯罪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由此可知,刑事影像技术在现代化的对犯罪行为的斗争中,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参考文献

2. [1]唐妍风. 浅谈刑事技术工作中数码图像技术的应用[J].决策探索,2007,(07).

3. [2]王传道. 刑事侦查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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