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

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

第1篇: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

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第2篇: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主要工作

20xx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15.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31.2%;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85.1%。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

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充满希望和变革的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基本概况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重大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 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办理与境外的个案协查等工作。

多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走在全国前列、当好“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个表率”的目标,坚持“学习、规范、创新、提高”的新思路和“三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积极维护首都社会政治稳定;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积极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深入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不断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新动力;坚持从严治检,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改革管理、理论研究和检察保障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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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及工作部署,推进法院司法改革进程,我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推进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完成了既定改革试点任务目标,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了员额法官独立办案,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组建了八个新型审判团队(执行局暂按原模式),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停止了未入额法官独立办案,已经定岗为司法辅助人员的干警不再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案件。重新修订了《关于院党组成员审理案件的规定》,推进院领导带头办案。院长、其他院领导、其他业务庭法官(立案、行政、审监)、民事法官(民一庭、民二庭、桑园法庭)按照1:3:5:10比例分案。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能责任,建立了相关考核办法。

二是积极按照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推进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从软硬件上加大投入,在健全机制、集中管理、清晰流程、明确责任、处置到位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的存放、保管。

    三是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制定《吴桥县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建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审判机关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改革后的内设机构由原来的13个减少为5个,分别为政治保障处、综合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务监督中心、执行局,新设机构预计年底前到位。

四是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五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序列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兼职法警清理,所有兼职法警均已归队。目前,各类人员已在各自岗位履行职责。稳步提升司法人员职业待遇、职业安全、职位稳定等方面保障力度,推行办案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充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司法职责,其中法官工资套改、绩效考核均已稳步开展落实,基础性绩效已按月精准发放到位。认真落实《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坚决遏制干预司法的行为,对一切干预司法行为如实记录并通报追责。

六是稳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今年以来,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我院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有层次、有创新地部署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当事人调解、和解比例进一步提高。对家事审判区整体设计、布局突出“以和为贵”、“人和家兴”的家庭美德文化元素,将法的严肃性、刚性和家庭的和谐温馨、柔性有机结合,尽可能为家事审判提供配套硬件支撑。同时,以多部门联动为基石,打造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合理配置家事审判司法资源。在现有人员和编制不变的情况下,成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

    七是积极开展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推进本院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更加便捷的进行尝试改进,建立了小额诉讼案件速裁机构,推进阶段暂将该机构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机构名称为“小额诉讼速裁合议庭”,简称“速裁庭”,履行职责重点突出简化和便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改革工作中的创新经验

一是充实一线办案力量。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十几名未入额法官及过去具有法官法警双重身份的人员不再承办案件,这些干警以前的办案数占全院40%左右,对审执工作造成较大冲击。通过制定《入额法官分案办法》,由院庭长带头办案,全体员额任务均衡,为审执工作的开展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科学配置新型审判团队。根据本院实际,建立改进专业化新型审判团队,探索1+1+1的团队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团队合力。

三是加大家事审判软硬件投入。投资30余万元,对家事审判法庭进行升级改造,打造家事审判场所的温馨氛围。选派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家事审判合议庭。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

目前的聘用人员待遇较低,对其工作热情造成了一定程度影响,也对队伍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冲击。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改革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后,原与行政职级挂钩的住房、医疗、差旅等待遇保障如何落实尚无明确文件依据。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等工作需上级党委或上级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推进。请上级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尽快出台相应制度,进一步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强大保障。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10月30日在仙桃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今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以来,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加快落实改革举措、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为抓手,以强化司法责任、推动创新发展、加强队伍建设为依托,全力搭建司法体制改革①的“四梁八柱”,检察重点改革得以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构建检察管理新机制

坚持遵循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着力构建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新机制,蹄疾步稳地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

1.圆满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②。从2015年起,我院陆续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检察辅助人员招录机制、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分步完成了检察人员的分类定岗工作,初步形成了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行其道”的管理格局。一是科学配置员额③。在省院确定的39%员额上限的前提下,择优选任首批员额检察官46名,保证让高素质的检察人员进入员额;坚持“以案定额”“以职能定额”相结合,综合运用司法办案“大数据”,科学考察各部、局所需要的员额数量,将82.6%的员额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更加优化。二是严格遴选标准。实行全员选任、综合考评、专业比选的工作方法,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注重实绩、突出专业、竞争择优,保证入额检察官拥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办案能力和职业操守。经过省遴选委员会审核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首批员额检察官已在2016年3月1日集体宣誓,正式履职。目前,第二批4名员额检察官的遴选工作正在进行中。三是分类定岗其他检察人员。综合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实行双向选择,将38名检察官助理④、29名书记员、2名检察技术人员和6名司法警察,全部分类定岗到位。在政治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配备司法行政人员15名,在市纪委派驻我院纪检组配备行政人员3名,有效保持了司法行政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

2.稳步推进人财物统一管理。根据省院统一部署,我院人财物上划省级实施统管。一方面,配合做好机构、编制清理上收工作,建立由省检察院配合省编办统一管理、动态调整、按需调配的管理机制。检察长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管理。检察官选任和公开选拔、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招录、检察人员交流,严格按规定报送上级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另一方面,及时做好财物的统一上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方面,2015年省统管以后,在省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经费支出基数逐年调增至3600万元,有效确保了检察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经费统管方面,实行预(决)算、国库收付和涉案财物统一管理。资产上划方面,我院及时将土地、房产、设备等各类资产清理登记,统一划转省院管理。

3.严格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⑤。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根据省院制定下发的8大类10项配套制度,着力构建权责明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一是改革“三级审批”⑥办案模式,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按照“充分放权、应放尽放”的原则,制定实施检察官权力清单⑦,健全完善办案指挥、指令、审核、决定制度,赋予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二是实行“大部制”⑧管理方式,优化检察官办案形式。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适当分离的要求,将原有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八部一局”⑨,取消原中层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序列和行政管理职能,全部让其回归办案一线。同时,依据业务类别、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不同要件,推行独任检察官⑩和检察官办案组⑪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建立新型办案团队。三是强化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制约,确保放权不放任。根据省检察院关于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严格落实领导直接办案制度,对领导干部办案提出明确的数量要求,鼓励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今年以来,入额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95件。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发挥流程监控、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评查等辅助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司法廉洁,防止权力滥用。

4.逐步完善检察职业保障体制。建立与人员分类管理相配套、与办案责任制相匹配的职业保障体系,全面激发改革动力。一是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完成了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等级确定和按期晋升工作;提升了高等级检察官职数配备比例,基层检察官的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二是严格落实检察人员薪酬待遇。完成了司法警察职务套改和工资套改工作,员额检察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建立了与办案质效直接挂钩的奖金分配机制,2016年度绩效奖金的核定、发放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三是切实落实检察人员执业保障。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职具有豁免权,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辞退或调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问责制度,切实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全面推进检察重点改革,着力构建法律监督新格局

坚持将制度机制创新与检察重点改革深度融合,主动适应新形势下检察监督的新变化,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1.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⑫。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相关规定,强化检察环节的审查把关和监督制约功能,确保案件证据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我院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强化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把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范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制度。三年来,共依法不批捕470人、不起诉80人;共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62件次,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全面加强公诉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建设,主动适应庭审对抗性和博弈性明显增强的新变化;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积极与法院就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定性等问题交换意见;庭审中注重把握节奏,充分发挥适当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优势,推广多媒体示证系统应用,切实提高公诉人当庭讯问、示证质证和辩论说理的能力。共依法申请16名公安民警、7名鉴定人出庭作证。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的法律职能。强化诉讼监督实效,主动适应刑事裁判质量不断提升、审判监督难度不断加大的新变化,发挥参与庭审、全程监督的优势,及时调整监督重心和结构,加大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复查力度,提高发现、核实和纠正审判活动违法的能力。三年来,共提出抗诉20件35人。

2.圆满完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⑬。我院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心,全面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追缴国家专项资金110余万元,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先后查办了部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90余万元的窝串案件;查办了我市部分乡镇工作人员,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90余万元的窝串案件。依法向对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追缴资金。今年3月,我院审查发现,市国土资源局怠于追缴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遂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在市国土资源局仍怠于履职的前提下,依法向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月29日,市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过全国检察机关近2年的探索实践,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修法,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3.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案件法律文书、诉讼程序和重大信息等内容,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三年来,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561条、法律文书1698份。大力推进“互联网+检察”模式,着力构建“检察网阵”,积极宣传检察工作。我院连续7年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不断拓展互动交流平台,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去年10月、今年9月,分别就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两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召开了新闻会;推进“公众开放日”活动制度化,积极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我院参观指导,听取宝贵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4.大力推动“智慧检务”建设工程。坚持将体制创新与科技应用创新一体推进,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升级改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搭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办案统一平台,实现了所有案件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运行、办案活动网上监督的新格局;与全市18家行政执法单位共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⑭,督促和指导录入行政执法信息3000余条,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8件18人,使监督更加高效、精准;加强检察人员信息化应用能力培养,积极参加全省各级信息化应用“大比武”,先后有26名干警被评为信息化应用能手;侦查部门有4起案件被上级检察机关评为信息化初查精品案件。

三、全面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检察改革新成效

近年来,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正是因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和悉心支持,才让我们一路负重前行、义无反顾,在此,我谨代表市院党组和全体检察干警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理念、体制、方式的重大调整,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虽然目前完成了一些改革任务,但仍有一些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各类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不够完善。基层院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辅助人员的职业“天花板”较低,如何调动检察官积极性,稳定检察官助理等后备力量,防止综合性业务人才流失,成为迫切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二是购买服务制度不够完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留人难,综合工作面临“事多人少”的局面;检察业务一线力量虽然得到了充实,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比例,解决各类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三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实行大部制后,在处理与上级检察院对口部门的关系上,“一对多”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有待解决。省检察院虽然下发了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各业务部门权限划分的文件,但详细规定较少,职权划分和考核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贵阳会议”和省委相关部署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作风、更精准的举措,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改革越往纵深发展,面临的困难就越多。我们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在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要做战士而不做绅士,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自觉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普遍、直接和经常性联系,主动接受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活动,虚心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强化督办落实,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改革督促检查,将改革精神落实到每一位检察人员、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推动改革从形式到位向实质到位的转变,努力提高司法效能。大力弘扬只争朝夕、马上就办的工作精神,以一种坐不住的紧迫感、等不起的责任感、闲不下的使命感,倒排工期,担当履职。

(二)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及时回应干警关切,有针对性做好政策宣讲、思想疏导和情感引导,坚持改革推进到哪里,思想政治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切实增强全体检察人员对改革的认同感。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加强专业素能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为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三)进一步加强改革统筹。更加注重司法改革和业务工作的精准对接,确保改革、业务与队伍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抓好标志性改革任务的落地生根,确保配套性改革措施及时跟进、衔接有序、推进有力。更加注重建立健全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联席会议”议案制度,强化业务研究探讨,群策群力推进司法公正。更加注重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交流沟通,通过巡查监督、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及时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形成改革合力,不断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

(四)进一步提升改革成效。秉承“工匠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精耕细作、务实重行、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司法改革的整体成效。坚持建立健全员额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做好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确保员额管理严格规范;坚持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与时俱进地创新司法办案监督方式,促进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成熟成型;坚持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发现能力、提高检察建议的监督质量、增强公益诉讼的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坚持发挥好各项改革的融合效应,建立繁案精办、简案快结的诉讼模式,从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坚持在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背景下,积极研究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的途径,为上级检察机关新一轮改革部署提供决策参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既是对我院司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也是对我们检察工作的悉心推进和有力监督。我们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落实会议审议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司法保障。

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情况汇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其目的是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自改革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各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检察人员编制情况

全院现有政法编93个,工勤编9个,实有在职在编84人,其中,政法编78人,工勤编6人。  

(二)检察人员学历结构情况

研究生学历12人,占总人数的14.29%,其中在职研究生9人,占总人数的10.71%;大学本科学历63名,占总人数的75%;专科5人,占总人数的5.95%;专科以下4人,占比4.76%;  

(三)检察人员年龄结构情况

我院平均年龄:38.5岁。25岁以下:5人,占5.95%;26岁至35岁:39人,占45.43%;36岁至45岁:13人,占15.48%;46岁至55岁:23人,占27.38%;56岁及以上:4人,占4.76%。  

(四)各类检察人员划分情况  

把检察人员划分为员额内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具有检察官资格的58人,首批入额检察官34人(已经调出2人),检察辅助人员33名,司法行政人员13名。  

二、主要成效

(一)以落实员额制为重点,优化检察官队伍结构素养。  

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通过落实检察官员额制,使检察官的队伍结构、职业素养得到明显优化和提升。在首批员额制检察官遴选中,我院出台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保了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顺利进行。一是坚持从严从紧、留有余地,科学制定检察官员额规划。严格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把检察官员额配置比例控制为编制数的40%,首批入额比例是33.3%,把6.7%的比例规划为今后检察官员额的补充,确保员额检察官梯队发展、良性循环。二是严格入额标准和条件,确保入额检察官素质。我们规定了首批入额检察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以及相应的办案能力和办案经验,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等条件,同时对首次选任设置严格程序,即必须经过个人报名、报名审批、个人业绩展示、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院党组研究、自治区检察院党组研究、自治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公示、确认、提请任命等程序,经过层层遴选,在具有检察官资格的58人中,  确定了34名检察官作为首批入额检察官。三是坚持入额检察官配置到办案一线。检察官必须办案,是实行员额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我们把34名入额检察官(含入额的院领导检察官)全部配置到业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不再配置员额检察官。四是明确分类原则,完成了检察人员分类定岗。根据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现有员额检察官32名、检察辅助人员33名、司法行政人员13名,占队伍编制总数的31.37%、32.35%、12.75%。

(二)以司法责任为核心,落实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按照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广西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积极推进司法办案责任制落实。一是建立具有检察特点的办案组织,实行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对批捕、公诉及诉讼监督中简单案件及一般事项等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的侦查等则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确保案件的质量。二是实行非员额检察官不再分配案件独立办案。实行独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部门,案件管理办转案件到相应部门内勤,内勤收案后按顺序分流至员额检察官的统一业务系统内,按办案责任、权限进行案件办理,非员额检察官不再分配案件独立办案。三是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明确了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提起抗诉、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不立案等职权仍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其他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行使,检察长或检察委会行使的职权比改革前减少了三分之二,而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案件大幅上升,办案效率明显提升。四是明确界定司法办案责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问题。

(三)以实现办案组织科学化管理为目标,积极推进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  

根据《广西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制定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及人员安排方案》,按照“检察业务”、“业务管理与服务”、“司法行政”等三大功能模块进行整合提升,将原有的16个内设机构整合成为8部1局,其中业务类部门6个,分别为:侦查监督部、公诉部、未成年人检察部、反贪污贿赂局、诉讼监督部、业务管理部;司法行政类部门3个,分别为:政治监察部、检务保障部、警务保障部。院党组结合全院工作需要科学统筹调剂,把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合理配置到各个检察岗位上,发挥了有限人力资源的最大优化,进一步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三、主要做法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院首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基本完成,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平稳有序,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工作。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院干警积极参与的改革格局,并结合我院实际,相继出台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内设机构改革及人员安排方案》等多个配套方案,为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加强思想工作。通过召开党组会、改革领导小组会、中层干部座谈会、全体干警大会、部门会议、“一对一”谈话谈心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引导全体干警树立合理改革预期,理解、拥护、支持改革,凝聚推进改革的正能量,确保队伍稳定、工作有序、改革有力。  

(三)加强探索实践。我们紧扣中央顶层设计,严格按照分类分步推行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建立健全首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责任制等的改革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分阶段分重点推进,在探索中推进,在推进中实践,边改革边完善,确保了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四)加强带头办案。入额的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要负责案件办理全过程,亲自完成阅卷、讯问、形成处理意见、撰写法律文书、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的办案流程工作。截止目前,包括检察长在内的6名入额院领导检察官已办理各类案件59件,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为全体干警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五)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平南检察“两微一端”、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检察机关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开展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做法,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存在问题

(一)人少案多矛盾的问题。目前我院检察干警编制配备与辖区人口比例为万分之0.68,远远低于全区万分之1.3、全国万分之1.8的配备水平。因司法体制改革要严格控制入额检察官比例,导致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入额的检察官少,检察辅助人员配备不足,现行编制状况与案件增长幅度不匹配,案多人少问题更加突出。

(二)分类人员队伍稳定发展的问题。改革后,员额内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不仅在薪资待遇方面拉开距离,且岗位职责、工作责任等也有不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稳定和发展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认真解决。

(三)改革配套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三类检察人员的管理和内部交流机制、业绩评价机制、员额退出机制、与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晋升制度、履职保障制度、检察辅助人员的配置等制度文件还不到位,缺少人事、组织、财政等方面具体改革配套措施。  

(四)原中层干部职务保留的问题。内设机构没有整合前,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既是各项具体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挥员,更是工作的排头兵,但在确定新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后,是否会影响到这些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他们的职务是否保留、如何安排、如何解决级别等问题,还需相应的配套机制衔接。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继续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改革进展情况,紧紧依靠党委坚强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形成合力推动检察改革,确保上级改革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详细梳理、逐一研究、对症施策,细化检察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各归其类、各尽其责、各尽其才。  

(三)有序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做好应对改革期间出现各种问题的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进程,确保做到改革期间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第4篇: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紧密围绕“品质中心”建设目标,以落实20项民心工程和发挥政府效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关注维护和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真监督、体现真支持,不断创新监督工作形式与方法,实现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

一、贯彻为民理念,提升治理水平,多角度推动社会治理迈向深入

专委会围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总体目标,选取中央高度关注、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治理工作重点环节,积极组织专委会委员充分行使人大代表职能,广泛深入区司法系统各有关单位,通过跟踪监督、专题调研、考察座谈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协助常委会听取并审议法检两院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专项汇报,有力地促进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工作理念和工作举措在我区司法系统贯彻落实。

1、自觉履行监督职能,助力提升司法为民工作水平

今年以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为推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法治建设进程,先后组织部分委员对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等单位开展了主题突出、导向明确的监督检察活动。在对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调研过程中,专委会对该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取得突破予以充分肯定,同时对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线索社区志愿者制度进行了分析论证,为进一步发挥好公益诉讼对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作用指明了方向。通过对区检察院确保司法为民工作情况的跟踪监督,专委会考察了解了该院在打击侵害人身财产权益严重犯罪、加大民事行政案件办理力度、防范化解涉法涉诉风险隐患等方面的工作进展,有效确保了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在对区检察院发挥刑事检察职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创新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专项调研中,专委会有关委员结合各自工作经历分别就进一步将刑事检察工作向社会治理层面广泛延伸、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加强与律师职业活动的有机结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建议。在对区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及保证司法公正工作的专题调研中,专委会同院方一道研究推动在司法审判领域打造“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案件受理审判执行模式,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满意度。

2、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和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深刻学习领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社会治理整体工作布局中的重大意义,将我区维护社会稳定和扫黑除恶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为此,专委会先后到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情报中心、相关街道派出所进行调研座谈,组织与会委员为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出谋划策,助力我区司法系统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胜战果切实提升全区人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专门窗口,我们始终秉持“群众信访无小事”的工作理念,依法依规及时转办督办信访举报。对于所有的督办函和上访件,我们都全部及时给予转办,并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支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治理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巩固创新成果,强化监督职能,推动法治和平建设走向深入

第5篇: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

一、司法警察特殊的职能属性

检察院司法警察也是属于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它具有人民警察的一般特性,即国家性、强制性、武装性,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等警种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它是参与检察活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可以划分为三种:即强制执行、协助侦查、安全保障。

(一)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职能是指司法警察按照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根据承办检察官的指示执行检察机关强制执行措施,如执行传唤、执行拘传、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执行查封、扣押物品、文件和协助执行协助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内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当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反抗和不配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司法警察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的措施组织实施。

(二)协助侦查。协助侦查职能是指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参与搜查、勘验、检查,参与询、讯问,参与调查取证,协助或单独追捕逃犯,寻找涉案当事人、证人、保护犯罪案件现场等。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侦查职能实质也是一种执行,是根据检察官的指示协助其开展侦查活动,也是体现了司法辅。

(三)安全保障。安全保护职能主要是指司法警察对检察人员、检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包括保障办案安全、维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及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如看管、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对外法律文书、负责接访、巡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保护公诉人出庭等。安全保障职能是司法警察最基本的职能。

二、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必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统一协调、统一使用,从混岗、混责的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种转变肯定有助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有助于依法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在“检警一体”的大框架下,实行分工配合、各司其职的“检领警办” 侦查办案模式,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资源。

(一)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有不同的素养和思维方式。检察官是应该倾向于法律素养而非侦查素养,素养不同会直接体现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方法上,检察官的素养决定了检察官要处于居中公正的立场,更多的是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对案件的定性、对案件的决策处理上。司法警察的素养和文化背景突出加强在刑事侦查的方式、方法和侦查能力。法律思维是追求合法性,注重审查的评判性思维。侦查思维讲求的是具有机敏性的行动思维,因此,在办案中实行“检领警办”的机制符合内在文化和专业的要求,可以做到人尽其长,人尽其用,优势互补,发挥合力。高检院要求各级党组要严格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使司法警察在检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一线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期望。检察官在紧张的办案过程中,常常因检察官力量不足而处于疲惫和忙碌之中,也呼唤司法警察承担部分职责,助其一臂之力。

(二)共同协作工作机制,形成办案的好“搭档”。在协助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主办检察官负责案件侦查方向、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突破和质量把关,司法警察则按照主办检察官的要求和指导下履行职责,负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参与询问讯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押送等强制措施。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安全,充实了力量,发挥了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降低了办案成本。

(三)检警配合,有利于更好的查办案件。国家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在法律上实行内部监督,消除对检察院一些不好质疑声音。实践中,由于权责不清,负责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没有全程参与侦查活动,对整个案情的情况了解不够,对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往往不敢加以制止,当出现检察官在办案中超期询讯问或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时,不能形成有效监督。如果全面赋予司法警察参与侦查事务职能,进一步明确分工,检察官负责案件侦查决策工作,司法警察负责案件侦查执行工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则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制约作用。高检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统一管理,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工作区安全工作,对在办案工作区的检察官执法行为实施监督,这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特点探索性、经验性的总结,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新领域的开拓和考验,提高了司法警察协助自侦办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为进一步参与、服务自侦办案提供了可行性空间。

三、司法警察参与、服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几点想法

(一)检警保持相应独立性。检警关系的存在是以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存在一定的独立性为前提的。如果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组织不分、职能不分,则难以建立检警关系。检察机关内部之所以要分设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目前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分工的需要,是保证法律监督顺利进行的需要,在今后也是防止检察权滥用、提升检察形象、效能的需要。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规范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检察权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实现,不但对检察官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而且更离不开体现国家强制力的司法警察力量,不可能也不应该有检察官全部完成。司法警察能为检察活动提供调查、侦查支持、执行有关强制措施和检务保障的,使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组织、职能方面保持相应的独立性。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机构,对司法警察进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正是这种相应独立性的要求的体现。

(二)建立授权制度。授权的主体一般为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官的授权应以自己的职权范围为限,分三种方式:1、专项授权,指检察官授权于司法警察对某一专项调查事项展开调查,检察官只对调查方向提出要求;2、部分授权,指是检察官授权司法警察负责某一调查事项的部分调查工作,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收集特定的证据等;3、事务性授权,指检察官授权司法警察从事具体的、事务,如送达法律文书等。检察官或侦查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司法警察部门提出具体的用警申请,司法警察部门按照检察官的要求派出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有关调查活动。

(三)实行“检领警办”办案模式。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在检察长统一指挥或检察官的指导下,司法警察作为侦查主体,相对独立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与承办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由检察官提出侦查方向和思路,并做出终局性决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独自或协作开展侦查活动,并向检察官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检领警办”的侦查机制中,检察官、司法警察为检察权、检察活动的行使、参与主体。司法警察所进行的活动是以服务法律监督为目的的刑事诉讼活动及相关的诉讼保障活动。包括不经授权或经授权行使的侦查、调查活动和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及履行维护诉讼秩序等。而检察官所进行的活动是以法律监督为目的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程序决定,如决定立案、撤销案件、移送审查等;强制措施决定,如决定拘传、拘留和采取查封、扣押等侦查手段等;法律适用决定,如决定证据使用、法律条款适用等。

(四)建立逆向制约机制

从检警关系的总体来看,检察官是主导者,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制约定向明确,但从权力平衡配置的角度来看,司法警察对检察官的逆向制约亦十分必要,不可或缺。在检警一体化的模式中,虽然司法警察要服从检察官的指导,其仍可以对于检察官提出的与诉讼无关的要求或者违犯法律的指示予以拒绝的权利;当检察官存在违法行为时,司法警察可以检举、控告。情况紧急时,如司法警察发现办案的检察官正在刑讯逼供、逼证或引供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6篇: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

主题词:检察官权利,理解,保障,行使,

前言:检察官的权利,是基于检察官的身份而产生的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它与检察官的"权力"相区别,"检察官的权力"属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是检察官基于职责而获得的可行使的支配力量,是公权的具体化。而"检察官的权利",则是法律为保障检察官权力的行使而规定的检察官个人享有的可支配力及利益。检察官充分享受和行使好自身权利是检察机关行使好检察权的必要前提条件。然而长期以来,我们仅习惯于对整个检察权的关注,却极少提及到作为执行者的检察官的权利。当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对检察官权利的侵犯时有发生,如办公办案经费不能到位、工资福利不能按期如数发放、承担法律规定以外工作等等。《检察官法》第九条对检察官的权利做了八项明确规定:"(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该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应当说,检察官八项权利是我们整个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职权,履行法律责任的基石,只有理解好、保障好、行使好检察官的权利,检察机关才能在社会主义和谐建设中大有作为。

"三谈"之一 深入理解好检察官的权利

理解好检察官的权利是执行好《检察官法》的基础,是确保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得到很好履行的必要条件,是检察权得以正确全面行使的重要保证。

一,检察官权利是必须的,是检察权行使的前提。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必然要由检察官去实现,因而,为了保障顺利履行职责,就必须使检察官享有特定权利。检察官的权利除了这层保障意义,还有一种行为方式意义。检察官实现检察权,就必须通过一定的职权,借助一定的工作条件,在无非法干扰的情况下依法完成,没有相应职权,没有工作条件,任何职责都必然无法履行。

二,检察官权利与其职责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权利不是凭空而生的,它是与义务相联系、相依存的。《检察官法》在对权利做出规定的同时,还对检察官做出了法律监督、公诉、自侦案件侦查的职责要求,以及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接受监督等义务要求。而检察官权利也正是围绕这些职责和义务而设定的。比如"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是从权利方面保障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排除了其他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又比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为检察官法律职务的稳定性做出了保障,排除了检察官办案的后顾之忧。

三,权利是容易被忽视和受到侵害的,有必要进行立法规范。

《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八项权利,包括检察官的劳动报酬、参加培训、履职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以及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被免职等等,从基本生活保障到基本工作保障做出了规定,这些权利在现实当中也是极易被忽视和被侵害的。比如"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很多地方经济欠发达,财政不景气,工资不能按时或足额发放,保险和福利为"零"。多数基层院都是靠办案上缴返还维持生存,基本上没有检察办公办案经费的财政预算,没有财政的办公经费拨入,下乡办案没有油费,不少科室负责同志都是自己掏腰包垫付,这样的情况都极为平常,极大地影响了办公办案工作的开展,甚至出现两难状况:或者你没钱不办案不作为,或者你自己想办法弄钱办案去作为。不作为,则失职;要作为,则吃不着"皇粮"而必找"杂粮"。"杂粮"为何物,从何来?一是违规办案,二是"依法敲诈",三是"四处乞讨"。 不管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都在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损伤法制权威,损伤党的威望,让人痛心疾首。 而这,就是"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这项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严重后果。因而,对这八项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去要求、去规范,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权利是主动的,无条件可执行的,组织上应该予以保障支持。

权利就是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那么检察官的"权利"就是检察官掌握在手的可以随时要求相对人去做或自己去主动行使的能力。权利与义务相对,即然检察官享有了这八项权利,那么就必然有相对人去履行义务。比如"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义务人是检察官所在的检察机关。所需"职权"应由检察长或院领导班子依规定赋予;而工作条件来说,检察机关对检察官负有直接的供给义务,地方财政部门负有部门对部门的保障义务。又如"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权利相对人就是全体公民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再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检察官权利的相对人就是所在检察机关、地方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人大等机关部门。以上这些权利的相对人,或称义务的承受者,应当无条件地对检察官的相应权利给予保障和实现。

五,检察官权利是公权的衍生物。

检察官权利是基于检察官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它与公务员权利、公民权利即相区别又相联系,是高于公民权利层次,高于公务员权利层次的一种权利。1,公民权利是"塔基"。检察官的自然身份是公民,因而,检察官首先作为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广泛政治、经济的权利。2,公务员权利是"塔身"。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法》所规定的,也是八项,针对于整个公务员群体而做,与检察官权利相比就更为宽泛些。3,检察官权利是"塔尖"。它更有针对性,更为具体。比如履职不受非法干涉、人身财产住所受法律保护等,突出了检察特性和职业要求。检察官的权利只有在与检察官这一法律监督的公权职责相关的时候才有意义,否则就只能享有公务员的权利或公民的权利。

"三谈"之二 全方位保障好检察官的权利

全方面保障检察官的权利,就要从生活、工作等角度出发,以有利于检察官个人价值最大化地实现,有利于整体检察的开展为标准,高站位思考,长远谋划。

一,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

检察官权利保障绝非一个院、一个市、一个系统就能解决的问题。在现有管理体制下,工资福利问题、办公办案经费问题,职级待遇问题、职权保障问题等等,我们必须取得从上到下各级党委、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组织部门的全力支持。一方面,我们要一级一级协调,一对一地做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各个院取得的支持如何,还要看当地财政状况。再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工作性质的原因,受到群众交口称赞的院或检察官有可能在与某个部门的协调上会存在死结,这也是不少院检察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大原因。因此,检察官权利保障应当突破现有体制去做考虑,那么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应该是一条很好的解决出路。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是目前,我们这种领导关系仅体现在了业务工作上,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否决下级检察机关做出的错误的决定,另外,当前正在积极探索尝试的是侦查一体化建设。检察一体化有利于检察力量的合理配置,在检察一体化建设尝试中, 我们也应该把组织建设、经费保障纳入进来,在经费保障上,实现检察人员工资、办公办案经费省级以上财政集中统一拨付,沿线下发。检察财务实行帐目信息自动管理,做好系统内联网,这样即有利于经费的保障,同时也有利于财务的上级监督。

在组织管理方面,目前我们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干部选拔任命是地方党委为主管方,上级检察机关为协管方,以地方为主,上级院为辅,之后是正式的人大任命。这种模式下对干部的选拔会过于侧重人的政治工作能力而放松对业务能力的考量,这对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这个业务性极强的部门来说是有欠缺的。既然《宪法》规定了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地位,那么在行政职务、法律职务的推荐选拔上,象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这样业务性较强的职位应该由上级院党组织为主,地方党委为辅进行推荐、选拔和考察;而对于专职党组副书记、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等政治性领导职务则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院为辅。这样即理顺了检察领导关系,又实现了有效监督,做到了平衡与制约。这种体制下,检察工作的业务类人才就会有更多的发挥才能的机会和施展才华的更大平台。

关于检察职级待遇问题。我们目前执行的还是1988年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8]5号),该文件只规定了笼统的比例,因而在执行中一方面要与组织部门就职数问题再行磋商争取,一方面还要重新象选拔领导干部一样走提拔推荐的程序,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此外,目前,我们已经在执行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这一文件与新的工资制度相比已显滞后,比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为科长级、副科长级、股级……",而在新的公务员办法中已经没有了"股级"的设置。因此,建议对该文件做出修改,联合行文,以机构编制为基础,对领导和中层职务直接套为相应待遇。比如县级院科长可直接套为正科或副科待遇。

我们很可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已经把"落实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体制,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确定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制度"等列入规划之中,期望早日有科学、详尽、易操作的新规出台。

二、深化检察内部机制改革。

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淡化检察官履行职责内部行政色彩的一种有益尝试,主诉检察官以及主办检察官制度从上到下进行了广泛的试行,但是这种制度也有自身的不足之处,比如在强化检察官法律职务色彩的同时,使部分检察官与主诉、主办检察官在履职权限上产生的差距,会限制另一部分检察官的履职范围,使人才资源不能很好地利用,从而影响部分具有检察官法律职务未被任命为主诉、主办人的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能动性。在市级以上检察院案件多、人员多的情况下,这种主诉、主办制能显出它的检察官指挥办案的优势来,而在基层院检察官人数本就不多,且已青黄不接的情况下,这种办案机制的存在就发挥不了太大作用。而真正保障检察官职责履行的途径,我个人认为还应该放在司法法警和书记员队伍建设上。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安全保卫、提审送达职能,发挥书记员办案记录和事务性保障的作用,使检察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上。而现实工作当中,不少院管理混乱,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书记员混岗,很多检察官各项事务一肩挑,甚至出现检察官在履行职务中受到非检察官的领导等等。因此,一方面,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应该改进并加大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强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灵活性,比如不一定按比例选拔,可以根据各院实际情况选任主诉、主办检察官,以适应基层院人员少的现状。此外,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强化检察官执法主体资格意识,避免出现非法律职务的领导分管或指挥检察官办案的不当问题,这也非常重要。

  建立良好的检察官准入机制。我省2005年组织了一次面向社会的检察人员公开招考,而此前的公开招考进行于1996年12月份,9年一次人员合法补进,已经在基层出现了严重缺编、人员老化、年轻检察官数量不足的局面。而与此同时,则是地方组织部门依照原有组织原则、组织办法进行的人员调配,与政法机关"逢进必考"的要求有点出入,出现了地方公务员身份而又得不到上级检察机关认可的尴尬局面。好在这次公务员登统后正在组织专门考试,解决了这一陈旧问题。那么今后,还会不会再出现此类情况?因此,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建立规范的进入制度,定期合理补进人员,特别是给社会上已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以专门招考机会,增加年轻检察官数量,已是当务之急。

建立长效的人才培养机制,为检察官提供良好的教育培训环境。鼓励开展相关专业的自学,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为检察官教育培训做好各项保障。有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型人才、复合型人才、专门型人才的培养,创造高层次人才发挥才能的机会和条件。在检察官的选拔任用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上岗和定期轮岗,建立体现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及工作数量与质量并重的考核系统。实施"暖心工程",关心检察官的身心健康;打造"廉政工程",加强检察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抓好"文化工程",提升文化品位和思想内涵。

三,增强维权意识,形成维权机制。

检察官权益保护,直接关系到检察官的生活质量优劣和工作环境的好坏,关系到检察职权能否顺利行使,关系到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级检察机关及领导应当把检察官的权利是否得到全面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一)把检察官维护权工作象教育培训、党务建设、检察文化建设等工作一样列为一个项目,拉上工作日程,并具体到某个职能部门去负责,比如由政工部门负责。

(二)在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投诉站,使检察官在自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可以寻求到组织上的支持和帮助。

(三)实行检察官权利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寻求人大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对侵害检察官权利的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解决,对因严格执法而遭受打击、迫害的检察官要坚决予以保护。对侵害检察官及其家庭的人身、财产及居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给予重拳打击。

(四)严格执行奖励制度,加大检察官的奖励力度,特别对因公伤残的检察官在政治和经济上要给予特殊关爱。

(五)对于贫困检察官的生活问题,在依法寻求当地财政、民政部门解决的同时,可以考虑成立全国或全省的检察官互助组织,对生活极度贫困的检察官给予扶持赞助。

(六)落实检察官人身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对因公受伤或意外致伤、严重疾病给予经济上的保障。

"三谈"之三 准确、充分地行使好检察官权利

权利与职责、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在深入理解检察官权利的基础上,准确、充分地行使检察官的权利,就不能仅就"权利"而讲权利,应当综合检察官的责、权、利进行全面系统的考虑。检察官作为一个个体,准确充分地行使好检察官的权利,就必须紧紧围绕检察工作这个中心,从这个中心出发,以权利为履职保障,以义务为最基本要求,以职责为主要内容,在我们的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体现价值。在这个过程中行使检察官权利,我们首先应当遵循这么几个原则。

一,依法行使的原则。依法行使检察官权利,首要的一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基本原则,因此,检察官的权利也必须依法行使。

二,接受领导和监督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离不开党的领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检察官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同时,检察官必须接受产生他的检察机关的领导,服从组织的各项工作安排,按时优质完成工作任务。此外,检察官的职权来自于人民,权利也源于人民的赋予,检察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必须认真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与此同时,党内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等各项监督,是保障检察官依法合理行使自已权力与权利的重要手段,检察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而必须主动地接受这些监督。

三,客观需要且非特权原则,即适度原则。检察官的权利源自检察官法律监督的需要,因此,该项权利的行使就必须依据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检察官权利与公务员权利、公民权利相比确实显示了其优越性,但这个优越性并不表示检察官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有超越于法律,超越于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的特权。检察官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得以行使检察官权利为名侵害了社会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以行使权利为名行骄奢享乐、中饱私囊之实。比如超标准配备机动车、豪华装修办公室等等,这些行为就已经超过了检察官权利之外,是不正当的和应当受到谴责的。

四,权利与职责、义务相结合原则。前面已经讲过,检察官权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职责和义务密切相联。因此,检察官权利的行使就要围绕职责与义务去进行。离开了职责,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根基;没有了义务,职责就成为空谈,而权利则成为一种私利的扩张并因此失去存在价值。可见,权利、职责、义务相辅相承,溶为一体,任何抛开其它而独取其一的做法都是不可行的。

明确了以上这几个大的原则,可以便于我们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从而更好地行使它。在此基础上我们就要考虑,我们应当如何充分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每位检察官都回避不了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这几个方面去考虑。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在检察官的八项权利中,"参加培训"这一项是我们提到的频率最高却又最容易忽视的一项权利。正象劳动即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样,学习知识、接受教育也具有这样的两面性。而现实当中大家只看到了学习单调辛苦的一面,却忽视了它对个人能力提高的一面,这其实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漠视,是对自己与他人平等竞争中自身砝码的一种可惜的丢弃。对于学习培训,我们检察系统先后出台过《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检察官培训条例》、《检察人员出国(境)培训进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类培训、分级实施,并在逐步建立健全检察官在职自学制度,推行检察官自主选学,加强和改进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各级院的教育培训部门也都有自己的培训计划,努力为大家搞好服务。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检察官就更应该加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加强政治学习和道德修养,并注重专业性的深化,努力使自己成为横向有广度,并在专业知识上纵向有深度的"t"型人才。

二,珍惜工作条件,积极履行职责。

有学者仁人对检察官权利的探讨与呼吁,有全国人大代表对检察官权利的充分理解与支持,"八项权利"才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且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能够正常行使,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组织人事及财政部门,各个院的检察长们都在竭尽所能。每一分经费都来之不易,每一份责任饱含期望,每一项职权都是人们的充分信任。办公条件再简陋,也不能嗟叹尤怨;办公条件再优越,也不能去浪费、去闲置。必须扑下身子埋头工作,用务实的态度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和职权。

三,准确行使职权,严格执法,公平公正。

司法公正一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目前,在我们办案中经常出现取证难、群众不配合,甚至出现袭警事件,除一定的客观原因外,执法不公影响公信力是一个重要原因。维护司法权威,我们必须准确行使职权。一是紧跟时代步伐,及时掌握上级的大政方针及新的司法要求,更新和补充司法知识。二是领会立法本意和执法意义,不盲目执法。三是严格按法律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心存正义,立场中正。五是注重程序与效率,做到严格、优质、高效。

四,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结合。

单纯执法很容易收到法律效果,而在共建和谐社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大课题下,检察工作还必须要注重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思考要高站位,眼光要放长远,工作要精而又细。在刑事工作中,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自侦案件的查处中要注意查处与保护并重:一是查处贪官与澄清好官并重,二是查处违法犯罪与保护经济发展并重。良好的法律效果与良好的社会效果反映了检察官素质,展示了检察官形象,能很好地反过来促进检察官权利的保障,促进检察官权利更好地行使。

五,不徇私情,清正廉洁。

身份适格是享有检察官权利的前提,而人情案、金钱案、权权交易案等等行为恰与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相违背,即使尚有检察官的职务,尚在检察官的岗位,也仅仅是貌似检察官而不具备检察官的尚法精神,在实质上脱离了检察官队伍,因而也就丧失了享有和行使检察官权利的资格。也就是说,保持清正廉洁,才能堂堂正正地享受和行使检察官的权利。

第7篇: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中存在管理过程不公开、信息不透明、管理不统一、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虽然检察机关通过调整内设机构之间以及分管检察长之间的职责分工等途径,更加强调信息资源的横向整合和各功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进而加强了各办案环节的沟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但这种传统的线型垂直业务管理模式仍然存在。

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机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运转以及对案件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其特点在于不仅关注信息的纵向传递,而且更强调信息资源的横向整合和各功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加强了各办案环节的沟通,实现了案件的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式管理的跨越。2003年高检院下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上海、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先后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案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2011年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别强调了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问题,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检察业务特点、体现执法办案规律的案件管理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研究借鉴国外检察机关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域外案件监督管理相关制度①

1.美国:在司法程序方面,美国有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即执行者在拘捕疑犯时,如果未告知其沉默权、自行辩护权和聘请律师权,即使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认定有罪。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美国设立特别表彰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受到指责的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在重视对案件办理监督管理的同时,注重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检察官的“软性”道德约束。《全美检察准则》(National Prosecution Standards)规定美国检察官以社会利益为重,负有追求正义的职责,并遵守所在辖区的道德行为规范,在诚实信用、正直等方面体现出检察官的职业性…在检察官自由裁量和权力行使的规范管理方面,要求每个检署都制定纸质或电子载体的政策性或程序性规定。②

2.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司法机关建立计算机案件管理CASES系统强化案件管理流程,案件进入检察院通常要经过以下几个流程:信息管理处—审查—准备听审—出庭。案件交给事务律师(澳大利亚的皇家检察官是检察长办公室的高级辩护律师,当检察长没有合适的皇家检察官时,会从私人律师事务所雇佣出庭律师来案件。事务律师也是检察长办公室的雇员,他们为皇家检察官案件做准备工作)管理后,后者会借助CASES处理。警方指控某人后,警方计算机系统会将案件详情自动传送给CASES,此时CASES将保存完整案情,自动给出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任务并催促事务律师完成,提供标准的文件如传票、通知,提供统计数字和案件管理报告等。同时,检察机关以电子形式将材料呈送给辩护方和法庭。CASES系统可永久保存有关案件的通讯记录,这种高科技管理方式可确保案件不会丢失,也可让案件管理人员知晓积案情况和案件进程。③

3.日本:战后日本的司法制度改革强化了检察官的职权,使其能够参与从犯罪侦查到裁判执行的刑事程序全过程,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提起刑事诉讼方面,日本实行“便宜主义”,即检察官认为证明犯罪的证据充分时,可以提起公诉;或者检察官认为虽然证明犯罪的证据充分但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犯罪后情况等,没有必要追诉的也可以酌情不提起公诉。④1948年的《检察审查会法》旨在制约检察官可以酌情或不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设置检察审查会。检察审查会从一般的公民中选拔出11名检察审查员,主要负责对检察官做出的不决定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促进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能够反映国民的一般良知,保障检察官正确的履行职务,⑤具体职能包括审查检察官的不处分是否恰当和随时向检察长提出关于检察事务的改善的建议、劝告等。

4.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各检察署均设有统计室,按月统计各检察官的办案情况,“法务部”也颁布了“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办案成绩考查实施要点”及“检察官办理公诉案件办案成绩考查实施方式”用以评价检察官的办案成绩。此外,在司法官的惩戒或称淘汰机制方面,设立检察官评鉴委员会。根据“检察官评鉴办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检察官评鉴委员共7人,其中检察官3人,法官、律师、学者以及社会公正人士各1人,兼顾到人员组成的多样性,同时不至于检察官占据评鉴委员会的大多数,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流于形式之嫌。⑥借助这些措施,充分发挥案件管理机构约束检察人员行为、监督案件办理的作用。

(三)域外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措施的借鉴

学习域外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而不断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设立专门处室或由指定处室承担内部监督管理职责

在内部规范和道德约束的基础上,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审查是实现监督管理效果的必要途径,这一点在越是强调检察官独立性的国家或地区体现得越明显。例如上文提到的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设有加强案件管理和内部监督的专门机构。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直在强化对外监督,而对检察内部办案部门的自身监督以及案件整体流程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并且现存制度多以事后监督为主,没有专门的部门与案件的办理过程同步进行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违反程序、实体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处室或由指定处室承担内部监督和管理的职责,针对检察机关内部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运用计算机技术强化案件监督管理

借助计算机软件程序这一现代化手段,对案件实施全程动态监督、综合管理。着重对于证据整理汇总、法定期限预警、标准文书提供、综合效果评估、统计考评报告等方面,用计算机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同时,检察长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直接查询了解办案进程和情况,有助于总体指挥和监督。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借鉴国外经验,实现警、检、法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共享。

3.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监督

各国都十分注重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也规定“检察官应始终一贯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事,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注意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一切有关情况”⑦,强调检察官必须保持客观公正性,这也应继续成为我们开展日常教育和管理培训工作的重要任务。同时应充分发挥本国特点,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监督力度,积极主动地开展检风检纪监督,在严格执行诉讼程序、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等执法规范化方面强化监督。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深入办案第一线实地检查督促或随时抽查办案中执法执纪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患于未然。(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注解

① 为研究方便,此处将我国台湾地区作为域外制度考察。

② National Prosecution Standards, section 1-1.1、1-1.2、1-2.1、1-5.4。

③ 何家弘:《中外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④ 王佳:《从案看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

⑤ 何家弘:《中外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页。

第8篇: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我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检察长,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对我的信任和重托。在任职期内自己一定坚决服从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工作,奉公守法,严格公正执法,努力完成法律赋予自己的工作任务,为保持全市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

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要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及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断提高在大是大非面前的辨别力,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听党指挥,为国服务,为民所受益。二是,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以适应工作需要。认真学好《刑法》、《刑诉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比较全面地掌握理解,能联系实际正确运用,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更好地履行自己所担负的职责。三是,在实践中学,向同志们学,深入调查研究法律实施的规律和特点,了解新问题新情况,提出好建议,促进依法治市的进程。

二、努力工作,严格公正执法,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负责人,自己深感责任重大,在工作中决不辜负市委和人大常委会的期望,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力求新发展、新建树。一、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坚决查处党委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三机关一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清除腐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我们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二、坚决开展“严打”斗争,保持社会稳定。一定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部署参与“严打”斗争,运用法律武器,扫除一切邪恶势力,保持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三、打防结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深入基层,与企业、乡镇(街办)、学校等单位联合开展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的综合治理活动,帮助有关单位修定完善规章制度,做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同时,利用法律手段,积极为企业和有关单位提供服务,为全市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四、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做好法律监督工作。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对党委重视、群众关心的案件,利用检察建议、提前介入、出庭公诉以及抗诉等措施,做好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管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版权所有

三、转变作风,自觉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

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对我党宗旨和历史任务的新概括,是新世纪对每一位党员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做改革开放的促进派、实践者,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一定要坚持和发扬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继承和光大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厚德载志,自强不息,崇尚文明,高德做人,始终做先进文化的代表者。一定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送法下乡进厂入校,做好联系乡村、学校、企业和人大代表的工作,努力用法律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清正廉洁,做一名党和人民信赖的合格检察官

认真贯彻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的规定和廉洁从检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坚决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把每一起案子都办成铁案,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考验。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和检察官。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标准和检察官法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老老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时刻按照党的规定办事,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五、抓班子,带队伍,力争检察工作再创新业绩

在任职期内,要把抓好班子,作好表率,带好队伍,再创佳绩做为奋斗目标。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我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干警不做的,我坚决不做。在领导班子内部实行“约法”五章,即:在工作上坚持事业至上,恪尽职守;在言行上坚持光明磊落,不贪不沾;在办案上坚持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在团结上坚持以诚相见,不以人划线;在作风上,做到向我看齐,做好表率。在队伍建设方面,认真抓好教育管理,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加强管理,从严治检,坚决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保证全体干警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过硬,确保队伍不出问题。要按照“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二十字”方针的要求,带领全体干警在前进的征途上不停步,把检察工作做的更好,努力向全国“模范检察院”迈进。同时,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尽最大努力改善干警的办公居住条件。

第9篇:检察官助理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新刑诉法;司法警察工作;职权完善

一、刑诉法修改对于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一)进一步保障人权,要求转变司法警察执法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以人为本”思想的法制化,实现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又一次飞跃。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核心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在这一总基调下,很多具体制度设计价值凸现出来:反对自证其罪原则、缩小会见权的限制、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法律援助义务、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非法证据的排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等等。司法警察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在平时工作中处处贯彻“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权”的思想。一方面在执行看管、押解、拘传、拘留、搜查等职责时,给予对象以人文关怀,让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在感受国家法律威慑力的同时,也享受到基本的人格尊严和人权保障。另一方面,主动履行监督职责,防止检察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可能发生刑讯逼供、单独审讯、超时办案等违法违纪问题,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增强程序意识,要求司法警察执法更加规范化

此次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管理和建设带来机遇和挑战,对进一步规范法警的执法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刑诉法修改了侦查程序,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要求,扩充了查封、冻结、扣押的对象范围。这些都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自侦案件侦查手段受限的实际困难。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从线索初查、立案侦查、收集证据、传唤犯罪嫌疑人、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直到提起公诉,这中间包含着许多不同的工作层面和环节。在每个工作层面的环节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所承担的职责不同,所扮演的“角色”也不一样。

(三)落实新刑诉法,要求提高司法警察整体执法素质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62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等案件的证人保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对证人保护和如何保护的问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从现实情况来看,由司法警察承担证人保护责任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同时,对司法警察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等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坚强有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提高执法能力,首先要从政治建警的高度,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其次加强岗位练兵,重视学习培训。强化专业技能训练和专业知识储备,保证法警工作顺利开展。再次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有机统一。长期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强化司法警察的管理和监督,真正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纪律严明。

二、比照新刑诉法,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司法警察工作法律依据操作性不强

这种局面的形成除了主观原因,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客观因素影响。首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大队不像其他业务部门受到重视,司法警察职责偏重于安全保护,而司法警察本身对自侦案件保护警惕性不高,认为自侦案件危险性不大。其次职能模糊,无章可循。《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看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其实不然,比如可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又如何执行?强行带现场后怎么处理?均语焉不详,难以操作。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而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拘留权,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2.司法警察的职能界定不科学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这表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从属性,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也使得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情形,难免产生推诿、扯皮现象,甚至彼此之间难以形成互相监督的关系,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的责任划分不明。如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往往不敢制止,甚至制止也是口头示意一下,对检察官违法的命令不敢违抗等,司法警察该如何对待,在相互责任上如何划分缺乏明确的规定。二是司法警察在采用强制措施上缺乏具体指引。《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但在实践中,有时由于检察官不在场,司法警察在没有接到检察官指令的情况下,具体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如何执行,强行带离现场后怎么处理等缺乏具体的指引。三是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不明确。司法警察职责中有一项规定是送达法律文书, 而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书有百余种,如果都由司法警察送达须投入大量警力,那么司法警察送达什么内容的法律文书最为适宜,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界定,结果所有文书都由司法警察来送,司法警察就变成了“邮递员”,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三、新刑诉法施行后,司法警察职权完善的初步构想

近年来,结合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工作实践,特别是各地基层检察院深化改革探索的经验,针对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活动中凸显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职权,与检察官划清责任,切实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1.准确定位司法警察行使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官履行检察权的必要辅助力量,性质定位上具有司法性与行政性。由于立法不完善及理论研究滞后,司法警察职能存在弱化的趋势。这不利于司法警察工作的长远发展。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必须从性质出发,理清司法警察与其他检察人员的权责关系,要有具体司法解释,出台法律法规,能够有章可循。

2.赋予司法警察相应的其他职权

对妨碍人民警察履行职责、阻碍审判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均可行使拘留权予以制止和惩治,但对妨碍检察活动的行为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可采取拘留措施。从长远看,对严重妨害检察工作的行为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拘留权,由检察长决定,司法警察执行。另外,应尽快赋予司法警察对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执行权,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使司法警察更加全面地参与到办案实践中。

3.完善司法警察职权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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