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金融行业分析报告精选(九篇)

金融行业分析报告

第1篇: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关键词: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金融机构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0-0057-03 中图分类号:F820.4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system is the core cont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uty for an-ti-money laundering.This system has the active role in the practice.however.there are several prob-lems which being the negative role in this system.So we should perfect the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system,reduce the useless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strengthen the analysis initiative 0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and improve the identification ability for suspicious transaction.

Key Words: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System;Anti Money Laundering;Financial Institution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核心内容。目前,金融机构均通过“总对总”方式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主体由银行业扩大到期货、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实践证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可疑交易客观标准、缺乏主动分析和识别等问题,导致可疑交易报告“量多质差”、情报价值低等问题凸显,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效。

因此,究竟如何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减少金融机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增强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主动性,提高可疑交易识别能力,这的确是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及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已经搭建起覆盖面广、“总对总”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机制。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919家金融机构通过“总对总”方式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量的可疑交易报告。《2008年反洗钱报告》公布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达到6891万份,报告量是2007年的6.8倍。报告数量剧增与报告主体扩大有关,更主要原因是可疑交易报告“防御性”报告多,垃圾数据多。从以下数据可以看出,可疑交易报告情报价值非常有限。2008年,人民银行总行以及各分支机构共筛选发现1392个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向侦查机关报案752起,侦查机关根据报案线索共立案215起,破获线索203起。立案线索占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微乎其微。

分析形成可疑交易报告“防御性”报告多、情报价值低的原因主要是:

(一)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的初始制度安排所致

根据反洗钱国际标准,可疑交易的识别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进行判断。各国反洗钱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主要通过指引或指导性文件的形式列举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或关注标准供金融机构参考。但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晚,金融机构识别可疑交易的经验、知识和能力有限,若没有客观标准,金融机构可能少报甚至不报可疑交易情况。因此,2007年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48种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以供金融机构参考。在执行《管理办法》中,特别是初期,金融机构把重点放在了报送系统开发和可疑交易标准量化等工作上,而忽略主动识别和分析,形成了海量的“防御性”报告。

(二)可疑交易与异常交易界限不清

国际上,通常把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分开。而在我国可疑交易报告内容和范围较广,可疑交易报告中包含了大量异常交易。金融机构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对可疑交易标准予以量化,由系统自动提取并直接通过“总对总”上报至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由于我国可疑交易标准包含异常交易,加上金融机构缺乏主动分析和识别,导致可疑交易报告中含有大量异常交易报告和属异常但可以经人工判断排除的交易报告,而真正有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较少的状况,海量数据形成在所难免。在人员数量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对海量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即使其中有重要线索,也可能被垃圾数据淹没,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严重影响监测分析效率和质量。

(四)可疑交易标准不易把握

《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金融机构48种可疑交易客观标准,但可疑交易标准把复杂的社会经济交易活动简单化了,在实际工作中可疑交易标准还是不易把握。48种可疑交易标准类型又可分为客观标准和主观判断。虽然主观判断标准提升了金融机构的主观分析、判断空间,但金融机构为了减少在被检查中出现分歧或受到漏报处罚,或出于省事的目的,并不愿意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仍采取“宁多毋漏”的防卫性报送策略,造成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高。

(五)金融机构过分依赖识别系统

可疑交易从根本上讲应属于主观判断行为,不仅需对交易本身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情形是否异常做出主观判断,而且需结合客户身份、交易背景、业务经营范围做出整体判断。目前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送的现状是过分依靠识别系统,但由于目前受技术手段制约,系统识别智能化不够。金融机构现有反洗钱系统对可疑交易的抓取,是通过在系统中对客户业务发生的次数、发生额等进行设定,交易频次、金额达到设定标准的,系统给出预警提示,没有把客户的经营性质、经营特点与资金往来有机地结合起来,未运用更多智能化、个性化的分析来提高可疑交易识别的准确性。金融机构目前还主要依据这样的系统来进行识别,只要是系统抓取的所有内容都不加人工分析的全部报送,这势必会使报送的数量激增,无法发现真正有价值的线索和交易。大量可疑交易垃圾数据既占用系统空间,增加

数据管理成本,又大大降低了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妨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部门发现涉嫌犯罪和洗钱活动。如果长期依赖客观标准和计算机系统提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疏于主动了解客户、分析和识别交易,必然导致反洗钱意识和分析水平下降,遗漏真正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监测资金和预防洗钱犯罪这张大网就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洗钱犯罪就很有可能成为漏网之鱼。

(六)可疑交易分析存在局限性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只局限于资金交易和交易行为的分析,缺乏对客户主体以及财产、社会关系等的有机结合的分析。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定位是可疑交易监测的重要环节,没有准确定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没有任何意义。但是,目前客户身份识别依旧存在许多障碍,难以实现客观真实性目标。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居民身份证统一数据库,但该数据库并没有涵盖所有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或准法人身份没有统一的数据库,难以准确、完备的实现对交易主体的身份定位。在某些情况下,脱离财产关系,仅从交易行为获取涉嫌犯罪的线索是困难的。如我国侦破的贪污贿赂案件,从纯可疑资金交易监测获取情报的比率非常低。同时,要求作为企业的金融机构对客户主体以及财产、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考量,的确要求有些过高,对于客户交易的真实目的,金融机构也确实不易确定。

二、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议

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海量和情报价值低的现状已经引起人民银行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高度重视,虽然未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但从2008年以来,反洗钱监管已经开始从重数据数量到重数据质量的转变。可疑交易报告更注重有效性,可疑交易标准逐渐主观化,强化对高风险业务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强调完善人工识别流程。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可疑交易报告总量下降,报告机构认为重点的可疑交易报告量与2008年相比有所增加‘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有所提高。

2009年底的《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明确了反洗钱的具体目标和行动要点,提出要“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从战略层面对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201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新的合规标准和监管策略,指出“交易报告量不是唯一合规标准或最主要合规标准”。对可疑交易报告从形式到实质的监管思路转变更加明确清晰。

《通知》厘清了可疑交易和异常交易的关系,强调了金融机构主动分析和识别的要求。《通知》指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异常交易(以下简称异常交易),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这些异常交易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

随着可疑交易标准从法定客观标准过渡到金融机构自主判断主观标准,客户交易活动是否作为可疑交易报告完全由金融机构决定,这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适应这一变化,金融机构急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应对措施,提高可疑交易识别和分析能力,避免反洗钱合规风险。

(一)加强培训,转变观念

《通知》明确了《管理办法》中48种客观标准筛选出来的交易为异常交易,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从业人员培训,尤其是可疑交易报告最新监管要求,全面提升现有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大主观分析和人工识别力度,加强交易行为、客户身份以及财产和社会关系的综合判断和分析,区分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提高可疑交易分析和识别能力。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有效分解可疑交易的分析、报告义务并落实到人,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将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切实纳入效绩评价的单元。为了有效整合反洗钱人力资源,一是要做好横向协调,即同级反洗钱专业人员和业务部门反洗钱兼职人员发挥各自的优势并有效配合;二是要纵向协调,明确各级反洗钱专业人员工作目标和责任。

(三)完善流程,加强甄别

解决目前的“系统依赖症”,金融机构需要从多方人手,建立有效的人工识别流程。

首先,增加用于处理可疑交易的人员配备,并建立相关人员准入、培训和退出机制。

其次,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包括业务量、需要处理的可疑交易数量、机构设置情况等),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可疑交易人工甄别流程。流程应明确金融机构一线柜台人员识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责任,把客户识别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结合,同时,对系统筛查出来的异常交易进行集中处理和判断,整合在各种业务往来中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资金交易信息、财产关系信息等。

最后,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环节的监测和分析流程。

(四)风险为本,加强监测

对金融机构而言,在人力资源和技术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应确定以风险为本的管理策略和方法。

一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实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并持续更新和调整风险类别,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监测方法。

二是加强对高风险业务的监测,如现金交易、非面对面金融业务等。

参考文献:

[1]苏宁.反洗钱法规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9).

[2]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中国反洗钱战略(2008-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3).

第2篇: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为了做好20*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担保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11部分组成(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担保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准备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各地财政部门应将担保类报表数据与银行类(含信用社)、证券类和保险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担保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四)地方财政部门需同时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地方财政部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企业上报20*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A3纸打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

2.企业上报20*年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时,应向我部正式单独行文,并按文件、保值增值情况表(含附表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以上资料(除决算报表外)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5.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1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20*年度金融财务决算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汇总报表(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汇总报表、保险类汇总报表、担保类汇总报表及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汇总报表,毋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录入、上报、汇总、分析等工作。我部将对各单位上报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项

《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如有软件技术问题请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第3篇: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一、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澳大利亚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涉及到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国家的有关法律之中。商业银行与存款人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银行账户的种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结算产,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投资产,存款人的定期存款;三是存折户,存款人不能自行签发支票,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

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身份确认。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存款人开立银厂行贿户时必须确认存款人的真实身份。澳大利亚在1988年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中专门规定了商业银行有确认客户身份的义务,商业银行在客户前来开立银行账户时,需要取得“签字人信息”。“签字人信息”是揭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记录,即存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驾驶执照、护照、出生证明等。如果是企业单位开立账户,除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外,还需要提供具体经办银行账户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的监管机构——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制定了开立银行账户的指导准则。指导准则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提供的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实行“100分检查”制度。具体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分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为70分(可提供出生证明、国际旅行证件、居民身份证之一),次要文件按不同的文件性质进行评分(例:驾驶执照为40分,目前工作单位证明为35分,信用卡为25分等),主要文件的得分加上次要文件的得分,为存款人的总得分。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准予其开立和使用账户;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未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可给予其开立账户,但款项可以存不可以取;如果存款人开立账户以后在12个月内仍然达不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

析中心报告,依法进行没收。因此,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越多,其得分越高,这样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难度,有效地遏制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现象。

银行账户的使用。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1万澳元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入、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银行账户的信息。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在本系统银行机构的开户信息建立数据库,供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共享。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信息在账户撤销户后至少保存7年。

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除恶意串通存款人以伪造、欺骗手段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外,商业银行按照正常的。善意的操作程序为客户办理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将不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存款人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法律规定对以假名开户或者经营账户的,以犯罪论处。个人犯罪的,依法处以5千澳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或者两刑并处;法人犯罪的,处5万澳元以下罚金。

二、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情况

澳大利亚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在规范开立银行账户的同肘,制定和完善了反洗钱法律法规,组建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建立了严格的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制定反洗钱法律规范。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与政府,根据国家宪法的授权,制定了若干相当重要的联邦反洗钱法,例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1990年《犯罪(品与精神药物贩运)法》等。其中《金融交易报告法》的出台,对规范反洗钱行为、建立反洗钱机构作了法律规定。除法律规范外,澳大利亚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例如:澳大利亚财政部制定了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法规,用来规范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交易报告活动;澳大利亚的银行联合会,其他金融行业组织以及政府监管机构还都制定了一些指导准则等规范。

组建反洗钱专门机构。1988年,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反洗钱机构——“现金交易报告局”,现已改称为“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AustralianTransactionReportsandAnalysisCentre,简称“AUSTRAC”)。其主要的职能是收集、审核与分析各银行、各金融机构与各现金交易商向其提供的报告。该机构共有80人,其中15人专门从事信息分析工作。“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作为一个金融交易的情报信息中心,在与澳大利亚国家犯罪局和联邦警察署等有关的刑事调查机关协同打击洗钱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建立交易报告制度的依据是《金融交易报告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相关的指导准则。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的有关规定,现金交易人(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商、期货经纪人、黄金交易人、经营人等)在不同条件下应当承担不同的交易报告义务。例: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其从事每一笔金额在1万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当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进行金融交易业务过程中,如果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资金的来源为犯罪收益的,有义务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应当在收到客户关于

电汇资金进出国境指令的14天内,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方式。商业银行按照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在本行的会计核算系统中自动采集交易数据,并通过网络每天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传送信息,较小的金融机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建立了“交易报告运用数据库”,集中记录和处理各银行及各金融机构、人员提交的交易报告并及时向国家犯罪局、海关、联邦警察署、证券委员会、税务总署等执法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交易报告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的行为人,法律认定其为犯罪。法定罪名有: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罪、泄露交易报告信息罪、报告虚假信息罪、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罪。拆零金融交易罪等等。

交易报告制度取得的成效。交易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由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供的信息被广泛地运用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中。同时,商业银行充分利用系统内账户数据库信息,能更全面详细地掌握客户信息,更多有重点地关注客户需求,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

三、启示和借鉴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做法,对于我们目前正在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拟议中的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完全必要的。

澳大利亚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内容却在其他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比较完善,而且立法层次较高。特别是为了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澳大利亚在《金融交易报告法》中明确规定客户在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其真实的身份证明。而且在澳大利亚有一整套各家商业银行都必须共同遵守执行的开立账户人身份确认考评管理办法。相对我国而言,长期以来习惯应用专门的业务管理办法来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为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废债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借鉴国外银行账户管理方面有益的做法,及时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同时要在立法的层次上加以提高,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由部门规章提升为《银行账户管理条例》。

(二)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可供借鉴的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较好。存款入可以自愿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以根据信用状况选择存款人,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不作人为的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和支取现金的数额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范自律管理银行账户。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加上市场经济制约机制发育不很完善,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逃废债务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还应当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适应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

第一,严格对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确认。澳大利亚对识别客户身份问题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防止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和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除了必须提供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外,还必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银行账户管理应从“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控”。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入条件,应将银行账户的管理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也就是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将其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和强化银行账户监控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为建立反洗钱监测系统作好基础性工作。

第三,确立银行与存款人的平

等自愿选择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银行和存款人在开立银行账户中的平等和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存款人,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充分体现银行与存款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与银行签订书面开户协议;对有关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银行有告知义务,存款人有承诺履行义务。

第五,必须将个人存款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个人存款账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将办理结算业务的个人储蓄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

(三)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从澳大利亚的情况来看,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是各家商业银行本身对所开立银行账户都有完整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而且都可以有条件向有关部门进行系统地反馈,这样就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全社会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而我国目前银行账户

管理系统还处于一个分散和不完整的状态,作为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一种管理手段和配套措施,以及构筑反洗钱机制的基础,人民银行必须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将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进行连接,有效地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同时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社会支付信用监测系统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并作为央行最终要建立统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及时制定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澳大利亚的反洗钱经验,反洗钱的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反洗钱立法工作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加大对逃废债行为和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应当立即制定和出台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明确商业银行职责和规范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大额支付信息和异常支付信息的报告行为。商业银行应按照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报告格式,在本系统的会计业务核算系统中的自动采集大额和相关异常支付信息,通过网络每天实时、自动地向人民银行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五)组建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与分析的专门机构。

第4篇: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姓名

一、填空题,每题5分

1、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大额交易,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_________以上、外币等值__________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_______个工作日。

3、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_______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______年。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5、金融机构应当_____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二、选择题,每题10分

1、下列哪些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

A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B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C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D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2、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哪些因素。(       )

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B、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C、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D、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E、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3、可疑交易符合下列哪些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

A、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B、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C、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5篇: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关键词:反洗钱;金融业;金融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5-0070-04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自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国家反洗钱组织协调职责以来,中国反洗钱在法律体系、组织框架、资金监测、执法机制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绩,我国反洗钱制度建设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我国现行反洗钱体系及机制与国内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国际标准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效的反洗钱监管面临众多突出矛盾的挑战。

一、当前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突出矛盾

(一)反洗钱监管模式模糊、基础薄弱与反洗钱监管深化要求的矛盾

以2007年1月《反洗钱法》正式实施为标志,人民银行从2007年依法将反洗钱监管范围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广度和深度迅速扩展,监管业务量更大,监管任务更重,监管形势更为复杂。随着反洗钱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化,在我国分业监管框架下反洗钱监管模式比较模糊,原则不够清晰,定位不够准确,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缺乏通盘考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一是反洗钱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完整性和协调性。在金融业分业监管框架下,难以全面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全局性的反洗钱制度的统筹安排,反洗钱规章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适用性和针对性明显不足,人民银行与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在反洗钱监管领域的分工协调与监管关系问题始终存在争议。在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工作作为中央银行新职责,究竟属于金融监管职能抑或金融服务职能的定位也相当模糊。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一整套反洗钱金融监管原则指导监督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

二是反洗钱金融监管的基础存在薄弱环节。在洗钱犯罪法律体系方面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不利于对洗钱犯罪的刑事打击。国内部分行政管理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存在差异,影响反洗钱监管跨部门合作。金融机构核心业务管理系统以及资金清算系统仍未充分考虑反洗钱工作的要求,致使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要素缺失严重,数量质量差,影响金融交易的情报价值。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基础数据统计不全面,统计口径不合理,数据分析工作滞后。反洗钱监管权威有待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实施成本较高,过于强调消极法律后果,而对积极法律后果缺乏基本的实施机制,反洗钱金融监管激励机制尚需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和警惕性仍有待于提高,反洗钱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有待于加强,存在较为严重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送行为。

(二)质量低的海量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与反洗钱监测分析能力难以适应的矛盾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洗钱犯罪情报的专门机构,自2004年4月7日成立以来,逐步建成了覆盖全国的反洗钱交易数据采集网络,实现了各金融机构总部直接向中心报告交易数据的“总对总”报送方式,在反洗钱信息化建设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面对日积月累的海量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其监测分析的压力也日益突出,数据利用能力受到较为严峻的挑战。

截至2007年底,全国308家银行业报告机构中已有279家正式报送数据,333家证券期货业报告机构中已有243家正式报送数据,107家保险业报告机构中已经90家正式报送数据。2008年,金融机构共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1.77亿份,可疑交易6892万份。报告机构数量逐年增加,大额与可疑交易激增态趋明显,如何有效地处理越来越多的可疑交易报告成为一大难题。

目前,我国银行业规定了18条可疑交易标准,证券期货业规定13项可疑交易标准,保险业规定了17项可疑交易标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规定在反洗钱的初期发展阶段指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筛选、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具有积极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也确实使得金融机构产生了依赖性,削弱主观判断能力,“机械”地报告可疑交易,产生大量的垃圾信息,不利于发现和挖掘真正的可疑交易和洗钱线索。从实际情况看,经金融机构主观判断和识别分析的价值较高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还极为有限,“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激增,但是其情报价值含量却在下降,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数据要素项缺失或者错误填报的情况大量存在,不但影响反洗钱监测分析的正常开展,而且还对实际工作造成相当程度的干扰。

(三)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控能力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缺失的矛盾

在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利推动下,目前,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已经普遍建立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开展了客户身份识别,基本落实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作用开始积极显现。但是,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领域距离国际标准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全面执行FATF“40+9项建议”中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的识别与分析等核心标准不但在受自身反洗钱意识和技能的制约,而且还受社会支持程度、客户配合程度特别是非金融特定行业反洗钱制度缺失等方面的多重掣肘。

我国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管部门在信息化手段方面与发达的欧美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一方面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建立反洗钱数据系统进行交易数据的分析、报告工作,但是这些信息系统也都只具有比较简单的分析处理功能,在数据采集范围、数据完整性方面都存在缺陷,更不可能支持复杂情景模式的分析要求,因此无法对金融数据进行有效的运用。另一方面,金融业反洗钱监管部门还无法直接获取海关、税务、工商等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的电子信息。虽然工商、海关、税务等部门已经有自己的信息系统,但这些信息无论在体制上还是在技术上都不能为金融情报信息分析所使用。面对大量金融交易数据和洗钱犯罪日益智能化、电子化、网络化的特点,信息化手段上的局限较大程度会影响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

此外,与洗钱活动关系较为密切特定非金融业务与专业(DNFBP)缺乏必要的反洗钱预防制度,必然影响整体反洗钱机制的有效性。律师、公证人员、

会计师、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可经常接触到有助于了解复杂的洗钱计划的相关信息。随着在金融部门洗钱可能被发现的风险的增大,犯罪分子转而通过投资房地产或者宝石、贵重金属、金条、古董等高价值物品来清洗犯罪收益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任何一类DNFBP采取专门的反洗钱措施。尽管人民银行已经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着手研究和推动相关行业的工作,但是由于不同部门的认识差异等多种原因,推进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建设的工作进展缓慢,协调难度很大。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相关机构和部门的反洗钱义务和实施手段的欠缺,这将使得全面、系统的反洗钱网络因一些相关的部门和机构“有法难依”而难以展开。

(四)地区反洗钱监管水平不平衡与反洗钱整体有效推进之间的矛盾

由于中国地域宽广,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犯罪类型地域特征明显,地方政府对于打击犯罪的态度各异,因此,很难用国际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各地区反洗钱监管的目标、力度和水平。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反馈的数据显示,可疑交易报告的地区分布主要集中在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东北和西南的边境口岸地区和个别内陆省份。例如,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发现和接收的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分析筛选后,对其中1534个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实施了2052次反洗钱调查,这些重点可疑交易线索主要集中在江苏、浙江、广东、山东、新疆、辽宁和上海等地;共向侦查机关移送线索554起,占全部调查数量的36.11%,涉及金额2295亿元,移送主要集中在山东、广东、浙江、辽宁、云南和上海等地。

作为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的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各地区分支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定位、理解和重视程度存在较大差异,配备的反洗钱监管队伍力量与干部素质也存在较大差异,对各地区反洗钱工作造成直接影响。我国反洗钱监管的地区差异和地区不平衡性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客观存在,造成反洗钱监管政策措施的短板效应,从而降低了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

二、解决当前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突出矛盾的政策建议

(一)探索中国特色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模式

根据具体国情,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中,我国应坚持以政府推动、严密监管的统筹协调型防范模式,建立起以专职反洗钱监管部门为核心、相关行业和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反洗钱是一项贯穿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覆盖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工程。在分业监管的条件下,建立由中央银行牵头、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筹协调型反洗钱监管模式是最为现实的选择。中央银行从宏观管理的角度,着力于推动国家整体反洗钱法律体系与制度规范的完善,着眼于整体金融市场的反洗钱全局性工作,负责制定覆盖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的整个金融业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建立统一的金融情报中心,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中央银行在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征信管理、外汇管理、账户管理与现金管理制度建设中应统筹考虑反洗钱的要求,形成制度性合力。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则按照中央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的整体部署、配合中央银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如金融机构市场准人时审核其反洗钱的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对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资质和管理层任职资格的审核以及违反反洗钱规定责任人的纪律处理。

(二)组建更具权威的专职反洗钱主管部门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监管职责虽然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但缺乏应有的行政权威,协调成本与矛盾突出。在中央银行内部,有反洗钱局、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两个部门分别承担反洗钱管理和金融交易报告收集与分析及处理的局面也存在诸多弊端。在中央银行外部,反洗钱部级联席工作会议的协调力和执行力也相当有限。因此,根据《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第一章第四条),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抽调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融机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地税系统、纪检委等相关部门机构的业务骨干,组建成一个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反洗钱局”,并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方式,由中央银行归口管理。

组建国家反洗钱局这一部门有利于拉动各部门、行业、机构反洗钱的积极性和协调性。从各相关部门机构抽调人员既能迅速解决筹建新机构人手短缺的问题,又能充分利用其各自原先的业务能力,在彼此配合的过程中通过互相学习提高反洗钱监管的综合能力,还有利于形成各部门机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态势。而直属国务院的行政地位又能给予它应有的行政威权,有利于按此种方式组建的专职监管部门,成为如美国模式中的FinCEN一样的反洗钱监管网络的枢纽。建立国家反洗钱专职主管部门,也有利于推动完善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和反恐怖融资法律制度,有利于规划制定全国范围内覆盖多部门、多行业的反洗钱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培养一支由基础人才、专家队伍和国际专才构成的多层次反洗钱职业队伍。

(三)大力完善稳定有效的情报生成渠道

在我国反洗钱还处于起步发展期的现实条件下,要综合使用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和社会举报等方式,形成较为稳定的资金交易信息和金融情报渠道。加强反洗钱情报中心的专业化建设,着力提升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处理能力,进一步建立完善反洗钱综合数据平台,加强与公安身份信息系统、贸易进出口信息、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工商注册查询信息、民政注册查询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全面提高反洗钱情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税务、海关、工商等部门在情报会商、合作办案、人员互派和案件通报等方面的合作力度,将反贪反腐、经济案件侦查与反洗钱工作进一步紧密联系在一起,有效威慑洗钱及其上游犯罪,增加犯罪成本,最终实现反洗钱和反经济犯罪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双赢局面。

金融机构应将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与反洗钱数据报告系统集成,利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客户行为模式分析功能和客户背景调查流程,加以系统改造和流程再造,在低成本投入和资源复用共享的基础上,改善反洗钱可疑交易数据报送的被动局面,提高数据报送质量。面对庞大的大额交易信息,要建立一个高效的处理系统和机制,及时提炼分析出大额交易背后隐藏的洗钱信息。同时,针对我国幅员辽阔的大国特点,进一步完善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制度,并建立各地区反洗钱的二级情报库,以发挥地方反洗钱行政调查的主动性优势,弥补“总对总”数据大集中的不足。此外,要稳步推动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在防止与发现洗钱的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逐步明确房地产行业、贵金属、行业和宝石交易商、拍卖、律师、公证员、会计师在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中的相应法律义务,拓宽反洗钱监测渠道和情报信息来源。

(四)全面推广常规化反洗钱风险评估体系

顺应国际反洗钱监管的发展趋势,积极研究和运用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和风险管理方法。综合运用不同的反洗钱监管工具和手段,建立和完善洗钱风险的评估框架和指标体系,提高以风险评估、分析、预警为核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系统性和有效性,提升反洗钱监管的技术水平。针对我国区域辽阔、地区反洗钱工作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建议每年开展对各省(区、市)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评估工作。并逐步增强评估结果的透明度。

第6篇: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 反洗钱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205-02

200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颁布和实施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定两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相关制度,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但与国际反洗钱制度相比,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健全和完善。

一、继续加强反洗钱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重惩罚洗钱的刑事立法,轻预防洗钱的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反洗钱法律。《刑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分别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到反洗钱的内容,但其中的一些规定只是与预防洗钱有关联或有影响,而不是专门针对或直接针对预防洗钱而设定的。人民银行的“一规定两办法”,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还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层次较低,效力不高。国内立法至今尚未对洗钱进行法律规范,并且对洗钱交易甄别标准、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及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等做出系统的法律规范,这给正确界定洗钱、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监管、制定反洗钱措施以及金融机构和客户配合反洗钱工作均带来不便,不利于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并为国际反洗钱的司法合作奠定法律基础,无助于吸引外资和金融改革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单行统一的《反洗钱法》,建立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以刑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补充的多层次、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反洗钱法》应当覆盖银行、投资、证券、保险等不同的金融领域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主体以及所有的商业主体、中介组织及个人。

另外,要修改完善惩治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一是《刑法》要扩大洗钱罪对象范围,即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仅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四种,还应包括贪污贿赂、逃税、诈骗、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以符合国际反洗钱刑事法律要求。二是泄露反洗钱有关报告信息的行为应当定罪。金融机构上报给金融监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信息是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获得和分析洗钱的重要线索,如果泄露会给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和侦破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同时将动摇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因此,对泄露反洗钱的有关报告信息的行为应当在《刑法》上定为犯罪。

二、统一金融机构预防洗钱制度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统筹安排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制度。从适用范围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只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没有包括保险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保监会和证监会应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的基础上,尽快分别制定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反洗钱的规定,预防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洗钱。

严格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声明》的要求,通过适当途径使金融机构明确“尽职审查”的真正含义。“尽职审查”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行为的基础工作。《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金融机构对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审查其真实性,对客户身份证件等开户资料的真伪要做出审查。但由于各种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存在,金融机构一般无法实质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声明》特别强调“银行应当作合理的努力以确认所有请求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客户的身份”。建议金融监管机构应据此细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尽职审查”的要求,如金融机构有责任凭一般常识或采用银行业常规鉴别方法或购买必备的鉴别仪器,通过适当的方式(如电话查询、网络查询、实地走访等)识别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资料的真伪,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尽量在既不加重金融机构审查客户身份的义务,又在金融机构合理能力和范围内有效审查客户身份,切实预防不明身份者进行洗钱。

应从法律上确定在反洗钱上为客户严守秘密的例外原则。按“一规定两办法”的规定,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实质是将金融机构的客户交易信息(如存款数额、资金流向、交易对象等),在客户不知悉或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由金融机构报告给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这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定的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原则相冲突。我国《宪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个人和单位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因此,要切实预防和制止洗钱,必须从法律的层面上打破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原则的严格要求。

切实减轻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负担,以便金融机构更加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反映实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成本太高、负担过重,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普遍不高,为减轻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负担,建议借鉴国际金融界反洗钱经验,尽快开发金融机构人民币和外汇大额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统一在金融机构安装并与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接。同时,为激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商业银行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对反洗钱工作落实到位、反洗钱内控制度健全的商业银行在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创新、再贷款等方面适当放宽;对积极报告可疑交易的,应仿效监察、反贪部门实行举报有奖。

三、建立与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相衔接的社会反洗钱体系

从长远看,我国要建立一整套包括金融、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司法等诸多部门在内的预防和打击洗钱的综合系统,并应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就金融机构反洗钱而言,目前需要解决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应尽快进行现金管理制度改革。从实质内容上看,“一规定两办法”主要强调了对大额异常资金走向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多在金融系统结算环节上做文章,尚未形成一个综合配套的反洗钱制度系统,与国际反洗钱制度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一般来讲,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犯罪收益,其初始形态往往表现为现金,犯罪分子洗钱的目的就是对其非法获得的现金来源进行掩饰或隐瞒,因此遏制洗钱的关键在于切断违法犯罪分子获得现金来源的通道,规范现金管理,尽量不用现金或少用现金。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以及经济货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已实施10年有余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将自然人纳入现金管理的范畴,将非银行系统流转的现金纳入现金管理范围。加强存取现金的管理,鼓励单位和自然人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划拨资金或支付交易款项。同时,应赋予税务部门监管现金职能,建立纳税单位的现金收支监测系统,要求有现金收入一定数额的单位,必须配备记录现金收入和接受银行卡付款的电子设备,自然人和单位接受大额现金到银行存款的,应出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收入来源证明。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从账户提取现金收费制度,包括大额现金提取收费和预约制度。通过以上现金管理改革,规范单位和自然人现金收支、存取行为,在保证合理的现金需要的基础上,限制或控制不合理的现金使用。金融机构应和税务部门联手防止利用现金从事洗钱活动的发生。

另一方面,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分析研究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报送司法机关。实际上,由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析研究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如果牵涉到本外币的洗钱活动在同一金融机构或同业,而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个部门分开研究分析,会人为割断洗钱活动的本来联系。再者,洗钱活动游离于商业银行、保险、证券市场和其他商业组织、中介组织之间,单靠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来分析,不容易看清洗钱的本来面目。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中国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中心,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利用计算机技术,与全国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数据库联网。中国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中心的职能是分析、研究和整理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利用计算机系统找出任何看似毫无联系的工商企业与银行账户之间的内在联系或洗钱线索,对有犯罪嫌疑的向公安、司法部门报告。同时,应建立我国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该会议应由金融、公安、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司法等部门负责人定期参加,统一协调、讨论、研究和制定反洗钱的战略和政策,磋商有关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部门分工合作的反洗钱机制。

第7篇: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会计分析;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10-0075-03

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第三条规定,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1]会计分析包括人民银行对自身的会计分析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目前,前者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后者尚在探索阶段。本文试就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会计分析做出相关探讨。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的内涵

根据“新制度”,笔者认为会计分析的完整内涵应该是:会计分析主体遵照既定的基本原则,采用数据对比和计算、图表示意、数学建模及文字说明等特定分析方法,对被分析单位的会计财务资料进行科学的搜集、加工和处理,进而生成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一种会计实践活动。依照对会计分析内涵的认定,应从以下几点理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

1.会计分析主体是人民银行会计部门。会计分析主体是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而不是人民银行其他部门。会计分析需要分析者具备丰富的会计实务经验、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文字综述能力,能够把握好国家的相关金融财会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金融机构开展科学的会计调研。同时,还要站在会计工作全局的高度,组织协调内部和外部各种会计关系。而且人民银行会计部门作为会计主管部门,具备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的有利条件。

2.会计分析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新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银行“会计分析遵循以下原则:客观性原则,一致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及时性原则。”[2]对金融机构会计分析要在一定的前提和准绳下进行,从会计分析实践中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能够提高会计分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会计分析要采用一定的方法。除了“新制度”列举的会计分析方法外,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问题区别对待。总的方法原则是: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专项和综合分析相结合,文字说明、图表示意和数学模型分析相结合,历史和预测分析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分析相结合。

4.会计分析客体是金融机构提供的会计财务资料。从理论上讲,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所指向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运动,但观念上的资金运动只能反映在有形的载体(即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资料)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这为人民银行确定会计分析客体提供了法律依据。[3]

5.会计分析目的是提供对经济决策者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分析目的也叫做会计分析目标,它既受制于会计目标,也是会计目标在会计分析中的体现。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有受托经济责任和决策有用性两种观点。本文把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目标界定为决策有用性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会计分析主体和被分析单位之间不存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金融机构虽然由国家绝对控股,但人民银行不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的部门,金融机构也无需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向人民银行负责。因此,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受托经济责任是否履行的问题。二是会计分析主体与被分析单位之间是宏观调控部门与微观经营部门的关系。人民银行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部门,需要微观经营性金融机构提供大量的经济信息,以便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货币政策、消除金融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因此,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主要是获取决策有用信息。

二、当前对金融机构开展会计分析存在的问题

1.会计分析主体面临问题有待解决。

(1)部门分工不明确。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是由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或者是会计部门负责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报送通知”)也没明确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哪个部门报送会计资料。[4]《金融统计规定》确立了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各金融机构收集的统计数据,根据条法司解释,会计财务资料也应该由统计部门“归口”管理。[5]

(2)政策执行有难度。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迟报会计财务资料的现象突出,并对人民银行要求其报送“必要的...资料”的权力提出质疑。人民银行分支行对金融机构迟报会计财务资料时应做何处理,要求金融分支机构报送“必要的”会计财务资料时遭到拒绝应该怎么办,解决这些问题亟需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指导。

(3)资料搜集效率低。人民银行催收金融机构会计财务资料时,由于对金融机构内部职责分工情况,不知道应该与金融机构哪个部门进行联系沟通。经调查,发现金融机构会计财务资料可能由会计结算、计财、资金营运或者信息部门多头负责,协调难度较大。

2.会计分析原则有待完善。“新制度”规定的会计分析原则更多是基于人民银行对自身会计报表分析的考虑,如果要指导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完善。譬如说,“新制度”对“一致性”的解释是:“会计分析采用的数据前后各期口径一致,口径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6]对人民银行自身和单个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资料而言,一致性原则可以保证纵向可比;对于同一时期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会计财务资料进行横向比较的话,一致性原则并不适用。

3.会计分析方法有待拓展。目前,会计分析主要采用比较和计算、图表示意及文字说明的方法。即使是这些常用的比较和计算方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会计部门可以对某个金融机构不同时期的会计财务数据进行时间序列分析,也可以对同一时期不同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数据进行截面数据分析,但是进行时间序列和截面分析交叉的平行数据分析还有难度。此外,建立经济数学模型是重要的分析方法,还未能实现与会计分析的结合。

4.会计分析客体有待明确。会计分析客体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供的会计财务资料,即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会计报告指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业务状况表等主表以及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相关资料是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资料。目前,相关法规对什么是“必要”、什么情形或程度下才“必要”、“必要”涉及哪些内容等还没有予以明确。

5.会计分析目标有待细化。决策有用性是会计分析总体目标,需要把它细化成会计分析具体目标才具有可操作性。“新制度”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体现了人民银行对自身进行会计分析的具体目标。[7]但是,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的具体目标是什么还有待研究。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会计分析和对自身会计分析不同,与金融机构对自身会计分析在分析主体、主要内容、关注事项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异。如果不明确对金融机构会计分析的具体目标,则不能保证会计分析主体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分析信息。

三、做好对金融机构会计分析工作的对策建议

1.内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做好沟通协调。首先,在采集金融机构数据时,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和统计部门应该合理分工,建立内部会计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出现信息冗杂。其次,从法规、制度上明确会计部门归口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会计财务资料。这是因为:第一,目前统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全科目上报”统计体系报送会计数据,并没有接收原始的会计财务资料;第二,统计部门提供的会计数据过于粗略,不能满足会计部门会计分析的需要。最后,加强会计部门与金融机构对口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对于金融机构故意迟报、拒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8]

2.完善会计分析原则。笔者认为,把“新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中的“一致性”改为“可比性”比较恰当,可比性包括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前者是“新制度”规定的一致性原则,后者是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统一口径的问题。另外,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应遵守可行性和重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就是凭借现有的技术条件、人力条件和时间条件可以实现,并且能通过成本效益检验。重要性原则对金融机构一些影响重大、性质特殊的会计事项和会计项目进行重点和专题分析,提高会计分析信息的相关性。

3.拓展会计分析方法。建议利用专业的统计分析软件,把计量经济学方法引入会计分析当中。不同时期、不同金融机构的会计数据累积到一定程度,可以建立面板数据(panel date),形成立体矩阵,同时交叉进行截面数据分析和时间序列趋势分析。经济数学模型是采用数学语言将复杂经济现象背后隐藏的经济实质抽象出来而组成的简单数学方程,它具有很强的实证性,可以用来解释数据关系和预测未来变化。

4.界定清楚“必要的…资料”的范围。会计分析起点是会计报告,但是,随着分析的深入,需要掌握其他充分、相关的会计财务资料。然而,金融机构认为向人民银行提供会计报告可以理解,其他相关资料规定不明确就不愿意提供。因此,界定清楚“必要的”范围十分迫切。根据调研结果,笔者认为除了“报送通知”列举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相关资料等内容以外,[9]至少还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的以下内容:会计政策变更,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会计调整事项,会计控制和财务制度,会计报告格式和内容变化说明,或有事项、表外披露事项,重大财产损失处理,IPO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审计标准、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建议审计调整事项,资产评估事项,审计前后会计报告变化说明等。

5.确定会计分析具体目标。要确定会计分析具体目标,首先应明确人民银行哪些部门是会计分析信息的需求者;其次,这些部门需要什么样的会计分析信息;最后,会计部门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会计分析信息。建议各分支行会计部门对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开展会计分析信息需求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将信息需求按部门、按性质进行归类,确定若干可以实现的、满足相关部门实际需要的高质量会计分析具体目标。

参考文献:

[1][2][6][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R].2005年11月.

第8篇: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财务分析;银行内部管理 

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银行业补充资本金的渠道也在逐步拓宽,今年以来,商业银行呈现出排队上市的局面。然而,能成功通过监管部门审核并吸引投资者恐怕要有过硬的财务指标做基础;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成熟.投资者、债权人也越来越关注财务分析报告。在我国目前大的金融环境下,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环境的日益变迁,新的金融产品大量涌现,新的金融工具也被金融机构更加广泛和应用,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商业银行的财务影响越来越大;传统的商业银行财务分析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财务分析决策的实用性在实践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商业银行财务分析决策实用性的缺失 

(一)商业银行财务分析客体的局限性。 

财务分析客体主要是指财务报告及财务比率分析。财务报告是财务分析的基础。首先,现行财务报表只能反映过去的、某一特定时期或时点的货币化信息,而不能提供报表使用者对未来的、可预见性的、相关程度更高的全面信息;其次,只是简单套用了一般企业财务报表体系的形式,没有充分反映商业银行特殊业务的具体情况,缺乏对有银行业特色的财务报表体系的深入研究;第三,商业银行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人为地篡改财务数据、账外经营等情况屡有发生,因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因此被人为地降低乃至破坏。 

财务比率分析是对会计核算结果及财务报告数据的再加工,但目前对其应用亦存在局限:首先,制度缺陷。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执行的会计制度极不统一,上市银行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未上市银行有的开始试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城商行还在执行很久以前财政部为其制定的专用会计制度,制度上的不一致造成同业间财务数据的可比性失去基础,而同一银行进行纵向比较的可比性又会因银行在不同期间所选择的会计方法的变更而相应减弱;其次,某些比率无法反映综合财务状况比如资产流动性比率高,仅表示银行资产在会计报表项目的流动性较强,并不能就得出该年度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强,流动风险小的结论; 

(二) 商业银行财务分析主体的局限性。财务分析主体是指财务分析人员,他们是保证财务分析报告决策实用性的关键。商业银行的财务分析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理论水平、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财务分析人员距离上述条件尚有较大差距,这就导致财务分析过程中出现众多的行为性缺陷。 

(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分析的局限性。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发展,如业务、担保与保函、贷款承诺及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等。在现行的会计处理程序下,表外业务末被纳入资产负债表中,仅以报表附注的形式注明。由于表外业务具有控制度差、透明度低、风险性高的特点,商业银行如不加强对表外业务的风险分析,将很难适应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防范潜在的风险的需要。 

(四)商业银行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的局限性。 

1、流动性指标是今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频繁提到的,那公我们在实际中具体分析自身的流动性是否合理的过程中发现,存贷比指标的分子、分母分别为银行的各项贷款之和与各项存款之和,存贷比率越高预示着银行的流动性越差,因为这表明相对于稳定的资金来源而言,银行占用在贷款上的资金越多,流动性当然越差。相反,该比率越低,则表示银行还有额外的流动性,因为银行还能用稳定的存款来源发放新贷款。过高或过低的存贷比率对银行都是不可取的,只有适中的存贷比率才表示银行对资金来源与运用适当安排,较好地兼顾了流动性与盈利性指标,央行对此比例作了不得超过75%的限制。这项指标的主要缺陷在于它忽视了存款、贷款各自内部结构的差异,只是简单地将贷款总额与存款总额相比,而且该指标只注重对表内资产的计算,没有对表外的或有业务进行加权计算,从而有可能低估了该指标的结果。此外,流动性比率为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这一比率越高,表示银行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若银行的某些流动性资产尚失在短期内变现的能力,比如应在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发生坏账,就使得银行的流动性被虚增。这显然将降低利用此比率衡量银行流动性强弱的可靠程度,甚至会使信息使用者对银行流动性的真实状况产生一定程度的误解。 

2、说到流动性就不得不提到盈利性指标,在盈利性分析中应用得最多的当属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其核心内容就是对银行的资本利润率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由于我国会计制度的变化较快,尤其是银行业,先后做了几次大的变动,从而使纵向比较失去可比性,而横向间在全行业内也是众多制度并行,可比较的范围又大打折扣。另外我国对资本各组成项目的内容、涵盖面的规定与国际标准《巴塞尔协议》规定比较,也有较大差异。这些都必然会影响到在实践中运用该比率分析银行盈利能力大小的效能。 

3、安全性指标体系中,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以自有资本抵御经营风险能力的最关键性指标,也是央行实施金融监管的焦点所在。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个支柱,特别强调了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银行信息披露既要考虑强化市场约束,规范经营管理的因素,又要考虑到信息披露的安全性与可行性。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修改信息披露制度,一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对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准确核算;二要推动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银行内部稽核部门也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审计检查职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二、提升商业银行财务分析实用性方法及问题 

(一)改进商业银行财务分析的对策 

1、在银行业尽快完善执行统一会计制度的进程,使财务分析具有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真正能为管理层的经营决策提供合理依据。同时借鉴吸收国际上在财务报表体系改革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尤其致力于能充分容纳银行特殊业务信息的、具有银行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银行财务报表体系的建立。 

2、要确保银行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坚持“三铁”、杜绝“三假”.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财务报告造假的主要因素就是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建立惩罚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各级监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大对财务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及时性检查的力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责任.利用新的《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权威性来约束商业银行的会计行为;另一方面.建立激励机制,提倡“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三铁”信誉,把物质奖融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第9篇: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关键词:反洗钱;金融业;效率

当前,洗钱活动已经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交易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特别是在整个东亚地区,洗钱活动常常与高官贪腐、恐怖融资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打击洗钱行为,可以从动机和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金融行业,作为反洗钱领域核心部门,提高反洗钱效率就是降低以牟利为目的犯罪发生的概率,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平稳发展。

一、我国反洗钱领域现状

1.金融行业反洗钱效率

世界各国通行的反洗钱方法皆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遵循这一惯例,我国于2004年4月7日建立了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FIU),该组织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收集、分析、检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在我国基本实现了FIU与商业银行主报告行“总对总”联网报告数据,部分大额实现了系统自动化提取数据。

A1: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

A2:FIU发现和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

A3:人民银行实施的反洗钱调查

A4:金融机构向侦查机关报送的涉嫌洗钱案例

A5:侦查机关接收报案后核实立案

A6:金融机构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的涉嫌洗钱案

A7:金融机构配合侦查机关破获的涉嫌洗钱案 我国的反洗钱可疑交易主要依靠金融机构产生的转账结算数据分析和公开接收举报线索两个方面。

观察表1中2008-2012年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数据不难发现,由金融机构向侦查机关报案,并最终有效立案的比例在0.18-0.41,平均值0.27。最终破获的涉嫌洗钱案例占金融机构协助侦查机关调查的比例,维持在0.2-0.34,平均值0.26。这表示金融机构与侦查机关联手合作中,案件立案和破获率超过两成,效率较高。

若以金融机构自身发起的反洗钱调查而言,破获的涉嫌洗钱案占金融机构实施的反洗钱调查数比例为0.04-0.16水平,平均值0.07。若与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数相比,成功破获的洗钱案例与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比例为0.04-0.16,平均值0.07即1:177000,可见单纯以金融行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达到反洗钱目的效率较低。

2.反洗钱机制

根据国际反洗钱经验,常见的反洗钱机制有两种:一是发挥专业机构和个人的反洗钱素养,例如英国、日本模式――极力发挥商品经销商、审计师、律师、会计师以及一般市场微观主体的力量,共同进行反洗钱;二是强调多部门配合的美国、新加坡模式――要求司法部、调查局、央行、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署、邮政部门及管制局等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

在我国反洗钱工作是由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反洗钱局(保卫局)负责,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开放搜集线索的举报渠道,即官方监管与民间举报两条线。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FIU的大额、可疑数据主要依据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以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反洗钱法的出台,以及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充了反洗钱体系所涉及的部门,扩大了反洗钱上游犯罪定义,并将反洗钱与中国反腐败紧密结合起来、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流程、清晰了大额和可疑的报送标准。

我国反洗钱部门由立法、行政、情报、执法、司法五大部分构成,不同于国际成熟的反洗钱情报部门,我国反洗钱的情报尚未形成多部门数据共享合作机制,与洗钱活动密切相关的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职能被局限于立法与行政体系。

二、提高金融业反洗钱对策

1.加强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协作

从2008―2012年我国反洗钱报告数据可见,提高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效率,不能单纯依靠金融本身,侦查机关参与案件破获反洗钱案件破获率上升明显,可以想见金融机构可疑报告提交之时,若集合海关、税务、工商等多部门数据共同分析,反洗钱报告质量将显著提高。任何参与反洗钱的个人,都是参与社会经济的一部分,能否快速将可疑交易报告中涉及的主体相关信息一并掌握,改进筛选条件和参数模型,实现反洗钱金融系统和商业数据系统的无缝对接,是提高反洗钱效率的重要步骤。

此外,根据现阶段洗钱活动的特点,还应注重古董投资、海外、地下钱庄等行业的情报搜集,这些领域的交易信息可以为反洗钱提供重要线索。

2.注重反洗钱人才和队伍的培养

在金融行业反洗钱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金融机构对资金交易和客户识别的检查和调查,都需要专业的反洗钱人员参与。提高反洗钱效率一方面要求从金融机构的一线柜员到高层管理者,应不断延伸对洗钱行为识别和监督能力;另一方面也应该避免将正常大额交易列入可疑交易报告的现象。

在员工考核机制中,应注重加入反洗钱业务考核。让其与日常投融资业务共同构成占一定比重的考核项目,这样可有效防御员工反洗钱责任意识淡薄,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热情,在日常工作中锻炼反洗钱技能。

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强大专业的反洗钱队伍,极引进金融、法律、会计、审计等行业精英组建队伍,对下属的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具体规范、建立反洗钱问责和激励约束机制。在日常的金融活动中,专业的反洗钱队伍负责监督和指导普通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处理其不合规现象,奖励提供有效情报、协助破获案件的有功部门和个人,赏罚分明的制度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的根本转变。

3.拓展新技术在反洗钱领域的应用

货币电子化为洗钱者带来非法资金低成本,高速度转移便利,那么能否利用货币电子化为反洗钱工作服务呢?

云计算(Cloud Computing)是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它经常是虚拟化的资源。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大型数据库共享可以得到实现,可利用货币发行代码来追踪每一笔款项的转移路径,即每一张货币都有唯一的代码和唯一的所有者,交易的背后是相当数量、代码明确的货币所有者的变更。这就意味着资金的集散与流向皆被数字化,资金的异动若不能逃脱量化和所有者属性的监管,洗钱的甄别手段将得到跨时代意义的发展。在电子货币不断取代实体货币的今天,拓展新技术在反洗钱领域的应用,不失为一种有效尝试。 总之,结合我国现有的管理监督机制和国外先进经验,就金融行业本身而言,提高反洗钱效率对外需要与其他社会部门合作,数据共享;对内需要建立赏罚分明的问责与奖励机制,提高人员反洗钱意识和素质,并建立专业团队监督和指导;从科技方面,应注重引进先进技术,三管齐下促进反洗钱效率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 邓素霞.我国银行业反洗钱信息系统情报收集、分析、监管模式的调整与完善[M].上海金融,2007,10-35

[2] 马伟利.金融机构可以交易报告现状及建议[M].金融科技时代,2014(6),81-82

[3] 向桂清.基于数据统计方面的反洗钱问题研究[M].金融科技时代,2014(6),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