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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理财的关系精选(九篇)

金融与理财的关系

第1篇:金融与理财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财务金融;财务管理;学科;必要性;架构

财务管理学是对企业的资金进行规划运筹和控制的一项管理活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奖金流动及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该学科从微观的角度分析企业内部的财务问题,主要是从内部管理视角来解决如何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如何进行有效的投资以及如何进行企业盈余的分配等问题。在企业理财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金融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情形下,这样的分析视角是缺陷的,它无法完整地理解和分析企业价值的来源问题,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改革、发展和重建。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我国财务管理学科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财务金融学科的设想,以适应企业金融活动实践和教学要求。

一、构建财务金融学科的必要性

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日趋完善,企业的财务活动已开始全面融入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范围和区域限制基本取消,进入速度大大加快,这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从而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财务理论的研究必须突破传统财务理论研究的局限性,将研究视角从企业内部延伸到企业外部,用外向型的研究视角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研究。基于这种认识构建一门新的专门研究企业财务金融活动的财务管理的学科――财务金融学,是非常必要的。

1.以金融市场为核心的开放式的研究视角

从西方发达国家财务管理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随着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在一国经济体系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财务管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已经从注重组织内部财务活动的内向型分析视角转向以金融市场为核心的外向型分析视角。诸多学者已经充分认识到金融市场的特质贯穿于公司的财务决策。美国著名财务管理学家罗斯在“Corporate Finance”第六版序言中集中体现了这一观点:“公司财务(Corporate Finance)的教学和实践从未像今天这样富有挑战性和令人振奋。在过去十年,我们目睹了金融市场的变革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全球的金融市场也未曾像今天这样一体化。公司财务(Corporate Finance)的理论和实践在快速地变化,因此教学必需与之保持同步发展。这些变化和发展给公司财务这一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新的任务。”根据最近出版的西方财务管理学教材可以发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财务管理学的研究范式已发生了重要变化,如何使企业等微观金融主体获得最大化的价值成了财务管理学的主要关注焦点。这为我国财务管理学科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2.增强企业财务活动与金融环境的适应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特别是在一定的金融市场环境中进行的。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使企业面临各种各样风险日益加剧,如利率、汇率及重要原材料价格的剧烈波动,为了有效的规避和解决这些不确定因素,企业必须有效的利用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市场经济的实质是货币化的经济,金融手段全面介入经济的运行,金融活动牵引着商品的生产、交换和生产要素的重组,发达的金融市场在市场体系中居主导地位。这就决定了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对企业资金的筹措、运用的社会化具有重大的影响,它使企业的财务活动从内部扩展到企业外部,与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交融在一起,并动态的联系在一起。从金融的角度看待公司财务,就不会关起门来,只作公司内部的财务分析和财务预算,而会把公司财务管理与整个社会的金融运行联系起来,把个别企业的财务活动看作整个社会金融的一个细胞、一个作用点、一个基本要素;也只有将公司财务纳入到金融理论体系,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金融学科的构建,可以改善与增强财务管理学与现代金融环境的适应性,并更符合现代企业财务活动的现实要求。

3.注重学科体系的完整性和实践性

传统的财务管理学主要关注各种财务技术的完美程度,诸如财务预算技术、财务控制技术等等。在其分析框架中,金融市场、人力资源、公司治理等都被视为外生变量,即对财务技术的影响是唯一的,因而可以称其为一种技术主义财务管理学,它割裂了企业的金融行为与“企业”现实和“金融”现实的内在联系,导致了传统财务管理学的理论与现实缺失以及学科体系的不完整,并进一步引致了财务理论与企业财务实践的脱节,财务管理教学与实际应用的脱节。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在金融市场环境中进行的。这些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使企业面临各种风险,如利率、汇率及重要原料价格的剧烈波动,为了有效的规避和解决这些不确定因素,企业必须通过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进行风险管理,而传统的财务管理学基本未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因此,财务金融学科建立应当在关注企业金融活动实践,在注重实际应用基础上,系统地总结当代财务学、金融学、管理学、社会学、数学等学科理论的重要成果,并将与企业财务金融活动密切相关的公司治理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有效市场理论、行为金融理论、委托理论、投资组合理论、金融衍生工具等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全面反映该学科领域的最新成果,使得该学科的理论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更贴近与企业财务活动的实践与应用。

二、财务金融学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财务金融学是关于企业价值创造的学问,是指企业从事的金融活动,贯穿于企业内部和外部,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整个经济环境相适应,与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良性互动不断发展、深化和完善的学科。该学科具有显著的动态性,是连续的、动态的企业财务管理,具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完善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研究方法。

财务金融学作为一门正在逐渐形成并发展的交叉学科,它的建立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诸多学科。从财务实践看,财务金融学科可以看成是传统财务管理学以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依托进行的改革和创新的产物。从渊源来看,财务与金融原本就是一体的,企业财务理论所研究的对象即现金流是置于金融市场中的现金流,股票、债券等概念属于财务还是金融学的范畴,并不能做出清楚的区别。在英语中,财务与金融都用同一个单词“finance”

来表示,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佐证了财务管理与金融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笔者所提出的“财务金融”的范畴,是对财务理论的还原,重现了财务管理和金融之间的一体关系。

2.财务金融学的研究对象

财务金融学的研究对象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角度加以阐述,前者是财务金融学的本质内涵,后者则指财务金融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界定。

首先,从内涵上来讲“财务金融学”是由“金融学”衍生而来的。黄达(2003)将金融界定为“凡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以及以货币与信用结合为一体的形式生成、运作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从其发展历程看,金融范畴的萌芽、初步形成、发展等各形态的演变历程本质上是一条“经济价值拉动型”的路径。由此,可以认为金融学是一门专门研究经济价值创造的学科。企业组织形式的演化,特别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与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相辅相成的。而现代公司制度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资产,使得企业投资、筹资、营运资本管理、风险管理方式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从而促进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金融市场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共生互动性,也是财务管理学科建设的基础。然而传统的财务管理学已经偏离了共生互动性的要求。与现行财务管理学科不同,财务金融学科专门研究以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依托的企业价值创造的各类经济活动。

其次,从外延上看,财务金融学科的建设涉及到与相关学科的界限如何划分的问题。财务金融学的相关学科比较多,在此主要探讨财务金融学和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的关系。财务金融学是在对传统财务管理学进行创新而发展起来的,虽然两者在研究角度上有一些区别,但两者可相互借鉴甚至合二为一,即财务管理学作为分支学科列入财务金融学科体系。尽管学术界对于财务和会计两个学科的关系仍然众说纷纭,但我们认为两者之间虽然存在密切联系,仍然属于两个独立的学科。财务管理学科侧重于通过研究企业再生产过程的资金运动来探讨企业的价值创造活动,其核心内容包括投资、筹资、营运资本管理与风险管理。而会计(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则侧重于研究核算和监督,并向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的信息,尤其是现金流量的信息。从本质上看,企业价值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因此,如果说财务管理学科研究现金流量,那么它研究的是现金流量本身,而会计则研究现金流量信息,两者是有区别的。如前述及,财务金融学作为研究以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依托的企业价值创造活动的学科,就其研究对象来说和财务管理学是一致的,只是财务金融学的研究视角更富开放性和动态性。因此,财务与会计的上述区别同样可用于区分财务金融学与会计学。

3.财务金融学的研究方法

从学科的研究方法看,财务金融学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其研究方法也是综合性的。主要包括:①实证方法。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从企业金融活动的实际出发,才能把握国内外企业金融活动的现状,并对实际工作起指导作用。因此,财务金融学科将涉及较多密切联系实际的案例分析;②定量分析方法。采用计量经济学、数理统计学、会计学、投资学、证券学和市场学等方法及数学模型,对企业的金融活动进行定量分析,如企业价值分析、风险与收益的计量与分析、投资收益与融资成本等的分析、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等。③其他方法。为了财务金融学科的完善,对企业的财务金融活动进行深入、全面地分析,在具体的研究中还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采用演绎法和规范研究的方法,对以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依托的企业价值创造的各类经济活动进行分析。

三、财务金融学科的内容架构

财务金融学作为一个完整的学科,在理论上应当具有完整性,在结构上具有系统性。王化成(2000)指出,财务管理学的理论结构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构成系统或物质的基本要素或元素;二是这些要素或元素在整体中的作用及其排列组合,即要素之间的联结关系。本文所构建的是以研究对象为逻辑起点、以财务金融目标为导向,包含公司治理、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投资、融资、风险管理等一系列相互统一的研究要素的财务金融学理论结构。就学科内容而言,财务金融学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公司治理与财务金融

公司治理理论与财务理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财务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有效的公司治理。传统的财务管理将公司治理视为外生变量,从而将制度因素排除在财务理论的分析框架之外。在将研究视角扩展到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后发现,传统的研究方法存在缺陷。史莱佛和韦斯尼(Shleifer&Vishny,1997)曾对公司治理下了一个经典定义,即公司治理“就是安排各种手段以便那些公司资金的提供者可以以此保证他们能够投资收益”。公司治理的目标,除了逻辑一致性意义上的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还在于推动企业形成企业竞争制胜所需的组织能力方面创造潜在的价值机制。有效的公司治理能够提高企业一系列财务金融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为企业价值创造提供了保障机制。

2.信息不对称与财务金融

金融市场的企业价值评价机制依赖于市场的信息处理功能。因此,财务金融学作为一门金融视角下企业价值创造的学问,就有必要将信息条件纳入财务理论的分析框架。尽管传统财务管理理论已经吸收了部分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但还不全面和系统。信息不对称作为财务金融决策的约束条件,贯穿于财务金融活动的方方面面,包括融资、投资和风险管理决策等。因此,充分重视信息变量对财务金融决策的影响,可比传统财务管理理论更加全面和真实地考察企业价值的创造过程。

3.金融市场、金融中介与财务金融

这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介绍金融市场和中介组织的类型和功能,其中主要包括与企业的财务金融活动密切相关的类型和功能;另一方面,阐述金融市场和中介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关性。这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现代企业的沿革历程看,企业价值的创造和金融市场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共生关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金融业与经济同步发展,金融活动不断深入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影响着企业等各经济主体创造价值的速度和效率。同时,企业等经济主体的成长又反过来作用于金融业的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不断完善。从金融市场的功能角度看,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创造、风险规避、资金融通和控制权市场等功能与企业价值创造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4.金融视角下的企业投资

该部分从金融的视角重新阐述了企业的投资活动与企业价值创造之间的相关性。企业的投资活动是要把所取得的资金投向能创造尽可能多价值的方向和领域,而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可为企业价值创造提供有效率的平台。金融体系的创造具有投资功能的金融产品的功能为企业寻求投资机会、创造企业价值提供了条件。金融市场的投资功能源自市场内生的企业价值评价机制,而这种机制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信息条件基础之上。金融市场中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为了更真实地考察企业的投资活动,应着重论述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企业的投资决策。

5.金融视角下的企业融资

该部分从金融的视角重新阐述了企业的融资活动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企业的融资活动需要持续地取得成本尽可能低的内部或外部资金来源。不同来源、不同方式的融资渠道,具有不同的财务风险特征和融资成本,并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企业构建最优化的资本结构提供了可能性。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创造了具有不同收益和风险特征的金融产品。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企业通过发行不同的证券加以融资组合,以期在融资成本和风险之间做出合理必要的权衡。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企业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的配置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正是财务金融学所要着重考察的。

第2篇:金融与理财的关系范文

    一、大资管时代金融理财监管的法律困境

    (一)大资管时代金融理财监管

    “政出多门”随着一系列“资管新政”的制定实施,在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下,能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外,还包括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随着各金融机构悉数参与其中,我国金融理财产市场获得了野蛮的增长,但金融理财市场的监管却存在着“政出多门”的乱象,并且随着“资管新政”的实施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各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各自“治下”的金融理财产品的发行条件、募集对象、审批条件和程序、信息披露要求、投资风险分担、资金使用要求、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均是“各自表述”。这使得运营模式相同的金融理财因“婆婆”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监管政策。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制亦是自成体系,互不干涉。我国目前市场上的金融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商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与外币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开发的附加有投资理财功能的分红险、投资连接险、万能寿险等。从监管的主体看,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归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其中,信托理财计划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与基金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由证监会监管;保监会则监管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险种。从监管的政策依据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主要受《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证券公司理财业务主要受《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制;基金公司的理财业务则受《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制;信托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主要受《信托公司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制;保险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主要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制;期货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则受《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制。上述监管规则基本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单独制定,这导致有关金融理财的监管“政出多门”、标准不一、体系紊乱。在监管的程度上,各监管部门对本质相同的金融理财设定了宽严不一的监管尺度与准入门槛。例如,同样是理财产品,对信托公司而言,参与单个自然人信托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2,而基金公司开展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项目单个资产管理委托人数可以达到200人,3更有甚者,保险公司开展的具有理财功能的分红险、投资连接险、万能寿险则几乎没有人数的限制。4在产品的审批上,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亦不统一。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无须银监会的核准,而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则须经各自监管部门的核准,5保险公司开展的附有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分红险、投资连接险、万寿险)只需要在保监会备案即可6。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依据“资管新政”,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设立子公司,专门运营资产管理业务,与此相反,我国目前尚不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与子公司。显然,金融理财监管规则的差异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下的“机构监管”理念一脉相承,但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监管”的格局难以适应大资管时代下金融理财“混业经营”的现实需要,因为大资管时代的金融理财市场不再是分业经营下各金融机构的“固有领地”,而是均可染指的“共有属地”。此外,在机构监管机制下,一方面会出现重复监管的问题,导致监管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亦可能存在监管的盲区和漏洞,不利于统一的金融理财市场的形成。

    (二)大资管时代金融理财监管规则亟待统一

    1.金融理财监管规制统一的实践基础实践上,伴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金融理财市场乱象迭出。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同类型的金融理财业务设定迥异的监管标准。分业经营格局下,金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单独制定金融理财监管规则,并据此行使对金融理财的监管。由于监管规则在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投资者所享受的权益存在较大差异。同时,监管部门对金融理财的准入门槛、发行程序、审批条件、募集对象上设定不同的标准,加剧了金融理财市场上各金融机构间的非公平竞争。据此,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大资管时代我国金融理财监管规制亟待统一。2.金融理财监管规制统一的法理基础理论上,在大资管时代,我国金融理财监管规则的统一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关于金融理财的法律性质,历来存有争议。理论上主要有“委托关系说”、“信托关系说”两种观点。“委托关系说”认为,金融理财主要内容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由受托人代为在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上管理资产,因此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委托法律关系的特征。“信托关系说”认为,依据信托法,在名目繁多的委托理财服务中,尽管形式不尽相同,但就其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实际均属信托方式。除以上两种观点外,也有学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适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型委托理财,前者适用信托法,后者适用民法制度。亦有学者认为,委托理财的内容与形式与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的委托、信托、行纪、借贷、合伙等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本质的不同,进而指出委托理财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它是新型的财产管理制度。就上述观点而言,笔者认为“信托关系说”更为符合金融理财的本质。首先,金融理财符合信托的构成要件。依据信托法理,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特定主体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据此,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由两种判断标准:一种为纯粹判断标准;另一种为核心判断标准。纯粹判断标准表现为: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财产;受托人仅收取信托管理费用;受益人完全承受财产的经营管理后果。核心判断标准包括: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信托财产享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受益人的受益权与受托财产的经营管理后果直接相关。依照信托关系的判断标准,符合纯粹判断标准的法律关系归属于信托自不待言,如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符合核心判断标准而不符合纯粹判断标准的法律关系则被视为“准信托关系”。据此分析,我国目前理财市场上的主流理财产品本质上均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其中,信托公司发行的金融理财计划符合信托的纯粹判断标准,属于典型的信托关系。基金公司发行的理财计划本质上也是按照信托架构设计的产品运营模式,理论界与实务界通常也认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创设的基金产品完全符合信托的基本构成要件。此外,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开发的理财产品、保险公司发行的附加理财功能的保险其本质上是否归属于信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这些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与信托的构成要件相去甚远,因而难以纳入信托关系范畴。主要原因在于受托人未以自己名义管理受托资产,受托人不具备信托业的从业资格,受托人并未取得财产的完全所有权,仍接受委托人的指示,对外仍然是委托人的人身份。笔者认为,此种观点颇值得商榷。原因在于:其一,该观点实际上把信托的核心判断标准与纯粹判断标准混为一谈。依据信托关系的核心标准,只要求受托人对委托财产具有一定的财产权即可,无须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以及一定得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信托行为,只是仅符合核心标准的法律关系不是典型的信托关系,而是“准信托关系”,因此,上述几类争议的金融理财产品本质上均属于“准信托关系”,但这不能否认其信托的法律属性。其二,该观点忽视了信托内涵与外延的演变。信托作为舶来品,根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信托包含极其丰富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的功能已由财产的传承向财产的管理运营转变,信托的内涵与外延均获得较大的拓展,并把所有基于委托信任关系而形成的“类信托”纳入其调整范围。我国作为传统上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体系与信托法理念具有某种天然的冲突,为使信托与我国民法体系相协调,我国信托立法采取的是相对狭隘的信托理念(如规定只有取得信托资格的经营主体才能从事信托业务),因此,目前我国信托法律规范外延相对狭窄,其调整的范围也极其有限。这就使得原本应归属于信托法调整的“类信托”行为被排除在外。例如,目前资产管理市场上存在的诸多金融理财业务因不符合我国信托的定义而不受《信托法》调整。其三、以“受托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受托财产”而否认金融理财的信托属性与事实不符。依据信托法理,受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这是信托与委托的主要区别。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理财中确有许多以委托人的名义而非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受托财产。例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施行办法》第1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但是,我国监管部门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如果以受托人(证券公司)名义持有证券账户将使证券公司的证券委托理财业务构成信托,显然与证券业与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原则发生冲突,这是中国证监会的一种刻意安排。这种政策上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规避我国现有金融监管的原则,是人为的扭曲证券委托理财的信托属性,以至于在实践中造成诸多误解,认为此类委托理财实质上是委托。事实上,这种行为就是假借委托理财之名行信托之实的行为,是有意规避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行为。其次,信托能够为金融理财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源自英国衡平法上的信托为财产的管理及运营提供了独特的制度安排,信托涵盖的破产隔离、所有权分离、信义义务等制度使其在现代财产管理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信托模式在各类财产管理中获得了普遍认可。作为财产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金融理财与信托具有天然的耦合性。其一,信托能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依据现代信托法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负有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进而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成为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者,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在信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为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力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即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勤勉地为委托人或受益人服务,不得监守自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侵害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同时,受托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违反了基于信托产生的信义义务,应承担法定的民事责任。与此相反,在委托关系下,法律并无规定受托人负有高度的勤勉、忠实、信任义务,只是要求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这与信托关系下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相去甚远。在责任的承担上,信托法中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时承担的是法定的责任,而委托中受托人违反职权时承担的是约定的责任。两种责任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排除。因此,若金融理财采用信托模式来架构其法律关系,能够为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提供相对周全的保护。其二,信托能确保受托财产的独立性。在信托关系中,受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受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与此相对应,受托财产亦脱离于受托人的财产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受托人死亡、解散、破产时,受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此种“破产隔离”的制度安排确保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能够使受托财产始终是为信托目的而存在。在金融理财中,如依据信托架构设计理财产品,一旦信托设定,投资者委托的财产即可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确保

第3篇:金融与理财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财政金融;精准扶贫协调机制;策略组合研究

中图分类号:F822.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04-0152-02

精准扶贫在我国近几年的发展中非常关键,在政治、经济等多方面都属于主要问题,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也明确提出,一定要赢得脱贫战役的胜利,并保证我国在2020年能够使贫困群体彻底脱贫。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所有方式方法都需要的因素就是资金,而财政、金融都属于表现资金的主要形式,对于精准扶贫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价值。但财政与金融在扶贫中缺少合理配合与协调,这就会导致相关政策的作用无法得到完美发挥,还会大幅度减少财政与金融对于精准扶贫的作用价值。因此,在精准扶贫时一定要针对财政金融双支柱的协调机制展开深入研究,再通过合理、有效的策略建议开展扶贫工作。

一、财政金融双支柱精准扶贫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自我国在建筑、金融等多方面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后,开始逐渐步入到改革开放的发展时期,而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在扶贫方面有着较为显著的成果,在1978年我国的贫困人数约为2.5亿,在2002年贫困家庭的人均收入约为2500元左右,随着扶贫工作的开展与落实,至2012年我国贫困人数已经降到两千万,贫困家庭的人均收入也涨到了8000元左右[1]。但在精准扶贫工作的持续发展之中,开始逐渐面临新的难点与挑战,例如:对于扶贫工作所投入的财政资金一直都缺少最佳规模,随着财政资金的持续增加导致资金在支出方面的比例越发不稳,越发偏向重点扶贫区域其他贫困区域容易被忽略、很多企业被选为扶贫对象而贫困家庭却很少作为扶贫对象,等等。在贫困人数不断上升,财政金融资金的投入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就需要针对财政与金融这两个支柱制定协调机制,再通过协调机制进行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从而在发挥出财政与金融的主要作用同时,为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与保障,因此,财政金融双支柱的协调机制对于精准扶贫而言至关重要[2]。

二、财政金融双支柱精准扶贫协调机制的现状分析

自我国在2014年初發布《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并实施以来,我国财政金融扶贫机制也在逐渐完善。相关政策中对全面完善并实行金融服务机制定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需要财政金融扶贫工作应全面创新与改革,从根本上对农村金融发展起到良好的帮助作用。针对落实我国扶贫政策与精准扶贫协调机制,需要充分提高对于贫困国民脱贫致富、充分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视,同时也需要全面且有效地提高对农村金融机制的建设,从根本上推动农村金融体系与城市金融体系,帮助城乡金融机制的完善与发展[3]。因金融与财政是推动精准扶贫协调机制与策略组合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是实现精准扶贫的主要因素,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在财政金融双支柱的精准扶贫协调机制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金融双支柱体系较为传统

在实际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过程中,因传统的农村扶贫措施与观念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同时在现代社会发展市场中,未能构建出更加完善的财政金融双支柱扶贫体系,仅仅通过传统的发放扶贫资金方式,已经无法确保资金可以顺利到达农民“手里”,并且通过传统的方式也会促使贪污腐败的情况越发严重。

2.财政金融双支柱与精准扶贫仍处于未融合情况

在实际进行精准扶贫工作时,需要充分结合财政资金的正常拨款与信贷资金对农民的发放,但就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政与金融双支柱精准扶贫协调机制仍存在未融合的情况,这时就会对新农村的建设与农村金融机制的发展造成影响。

三、财政金融双支柱精准扶贫协调机制的策略建议

1.充分提高财政金融双支柱机制的融合

在针对财政金融双支柱精准扶贫协调机制进行改善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提高财政金融双支柱机制的融合,从根本上实现精准扶贫理念与政策,而后通过财政金融双支柱扶贫协调机制对扶贫对象进行改善与完善。此外,现阶段需要将财政资金向精准扶贫方向不断靠拢,同时也需要将财政资金向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方向划分,全面完善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信贷体系与资金下发体系,并在这一过程中,充分运用农村金融体系的各项措施,将财政资金与金融造血相互融合,通过金融造血完善财政资金,帮助实现财政金融双支柱精准扶贫协调机制的构建,为农村扶贫工作的有效进展起到良好的帮助作用。

2.有效提高金融造血与财政资金的结合

在开展与落实精准扶贫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运用金融中较为独特的造血特点与优势,使其可以在精准扶贫中与财政资金之间相互结合,从而通过金融造血来实现获取财政资金的主要目的。同时,在各个地区的政府扶贫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扶贫资金链,虽然相关城市企业为农村扶贫工作起到诸多资金支持,但在扶贫时,仍然需要相关政府将企业所捐助的扶贫资金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从根本上规避出现农民在扶贫情况下才可以实现正常生活的情况。此外,在提高金融造血与财政资金的相互结合时,需要相关政府机构与村级政府帮助贫困户提高自身的生产积极性,并充分开发贫困户的劳动力,使贫困户可以在政府的帮助下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同时,为自身今后生活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从根本上规避出现在停止资金帮助时,贫困户出现生活困境的情况。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财政资金的支出,同时也从根本上提高了贫困户的劳动能力,最终实现推动我国精准扶贫政策的实行与有效性。

3.合理创新财政金融双支柱扶贫协调机制

为了可以更好地实现我国精准扶贫政策,同时加快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就需要全面更改传统的财政金融扶贫政策,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创新财政金融双支柱扶贫协调机制。在创新财政金融双支柱扶贫协调机制的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財政公寓与金融工具,例如:在进行财政支农村金融量化改革的过程中,可以针对农村内的贫困户实现优先配股、双创配股的方式,使贫困户可以得到双重保障,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实现推动我国农村精准扶贫政策的进度,同时也会提高农民的收入,帮助实现新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同时,在创新财政金融双支柱扶贫协调机制的过程中,需要相关政府向农村下派技术人员与专业人才,对农民进行技术指导与传授,帮助农民更快地掌握技术与专业知识,并提高农民对技术与机械的掌握度,从根本上实现带动农村技术与农村知识发展。此外,相关政府需要切实进行农村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并为贫困户开放相应的扶贫小额度信贷,帮助贫困户实现借贷资金,使其可以通过借贷资金完成对自身生活的改善。

4.全面完善财政金融双支柱精准扶贫协调机制

在完善财政金融双支柱精准扶贫协调机制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充分完善财政扶贫政策。在完善财政扶贫政策的过程中,需要构建出转移支付在农村医保、低保、社会补贴等相关政策的识别系统、评估体系、动态调节体系与监管体系,从根本上确保财政资金在下发时,不会出现因部分官员贪污现象而导致贫困户无法顺利得到下拨资金的情况。同时相关政府也需要构建出完善的资金、财政补贴、保险补贴、风险补偿等相关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扶贫下拨的各个款项不会在某一中间环节出现问题。(2)健全金融扶贫政策。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在健全金融扶贫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完善精准扶贫再贷款制度,同时也需要构建出完善的精准扶贫区分MPA考核制度,确保可以及时发现贫困户并帮助贫困户,并从根本上规避出现部分村民随意申请扶贫款项的情况。同时从微观的角度而言,相关政府需要构建出完善的金融扶贫制度、金融风险识别制度、风险防控体系、扶贫产品等,同时也需要充分完善对农民个人征信的调查,从根本上确保在发放信贷资金时,不会出现因征信资质不足而导致资金无法顺利下发的情况。(3)构建扶贫联动体系。在构建扶贫联动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且完善的构建出财政、民政、金融机构等部门精准扶贫联动机制,从根本上在财政金融双支柱的情况下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进展,同时通过联动机制帮助城镇实现城镇化扶贫体系、产业扶贫体系、农业扶贫体系、教育扶贫体系等,从而为我国精准扶贫政策的实现起到良好的帮助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财政与金融这两者都可以在我国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中起到支柱作用,所以这两者对于精准扶贫的意义无法代替。但在精准扶贫的开展过程中,这两者因为无法协调经常会出现很多问题,如机制较为传统严重降低财政金融的造血性能,或是财政金融的协调机制与精准扶贫工作没有彻底融合等,这些问题都会对扶贫工作造成多种影响。因此,在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前,相关部门一定要对财政金融双支柱协调机制的现状与问题展开全面了解,并针对现状与问题制定相关策略与建议,从而为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提供较为坚固的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1]黄可权,黄珊.财政金融双支柱精准扶贫协调机制与策略组合——基于家庭收入增长与福利改善的视角[J].财政科学,2019,37(01):67~76.

[2]张智富.稳中求进 奋发有为 推动江西经济金融迈向高质量发展[J].金融与经济,2018,(2):4~9.

第4篇:金融与理财的关系范文

一、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性

(一)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财政为了强化宏观调控功能,以信用为手段,以实现特定政策目的,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活动。其本质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关系。作为以财政信用方式取得资金,与常规的财政借贷没有什么区别,但又与常规的财政信用活动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财政金融活动。第一,常规财政信用,是为弥补国家预算赤字而实施的,为国家预算筹集资金,并同国家预算资金一道被无偿用掉,过后要靠增加税收来归还,而政策性投融资与预算是否有赤字无关,它是出于实施财政政策需要而进行的信用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是以有偿形式来运用的,无须用未来时期税收归还。因此,财政筹集起来的这笔信用资金,并不是常规的国家预算资金,而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特殊补充。第二,它一手以有偿方式借来资金,一手又以有偿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与社会一般融资活动相同,但它的运用目的并不是为了盈利,因此,它与一般社会金融活动又有根本性区别,它的使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第三,它融金融性与财政性为一体,从而在宏观调控中,有着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双重功能,又比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安全得多,加大投融资力度,扩张信用,可以起到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相同作用,但又与一般信用扩张不同,不会带来在拉动经济同时,有引发通货膨胀之虞,也不会有引起财政债务依存度过高,带来财政风险问题。它是一种安全性大的特种信用活动。

(二)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

正因为财政投融资,有以上所说那么多的特点和优点,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倍受一些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视,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了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其最为成功者,当首推日本。我国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宏观调控能力很弱,而所面临的宏观调控任务又非常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1.它是填补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在我国财政宏观规模过低的条件下,面对大量的市场配置失效领域的存在,所导致的各个瓶颈产业急需投资的情况,通过健全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可以借助社会资金来补充财政资金之不足,用以加快瓶颈产业建设,推动经济协调发展。日本在战后经济能迅速恢复和发展,是与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分不开的。二次大战后,日本财政十分困难,经济恢复与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本十分紧缺,财政政策性投融资起了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日本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员的资金规模是十分庞大的,截止1998年,其融资总额已达国民生产总值的11.3%。韩国在经济起飞中,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在补充政府财政资金方面的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在“一五”计划时期,财政投融资贷款,占政府农林水利投资的25.8%,社会公共资本中占53.2%,70年代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投资中占60 %, 1989年有90%财政投融资用于高速公路、地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注:参见孙鲁军等:《韩国——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68—70页。)

2.诱导社会投资沿政府意图方向发展之必要。用日本人的话说,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可以对企业和银行起到带头羊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现着政府意志,反映政府扶持重点产业的意图,凡能得到政府投融资支持的产业,表明这些产业很有发展前途,因此,财政投融资重点投入的产业,就会引起商业银行和私人资本关注,跟随其后进行投资,从而拉动社会资本投向与政府资源配置意图相一致,起到宏观调控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即将起飞阶段,加快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建设,以诱导社会财力投向,保持社会资源配置沿着优化方向发展,就更是必要的。

3.加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力度之必要。财政政策主要运用税收、补贴和预算支出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调整资金结构;货币政策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贴现与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财政投融资却既有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能力,又有调节结构的能力,在宏观调控中,只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两者协调配合,方能发挥其最大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具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双重功能,因此,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插入一个政策投融资体系,就可以更好地使两大政策协调配合,当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更需财政政策多出力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可以更多地把社会储蓄吸引到结构调整方面来,从而将货币政策转化为结构调整手段,配合财政政策调节;当需要加大总量调节、扩大需求或供给时,更需要加大货币政策的总量调节作用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加大投融资规模,又可以有效的配合货币政策,提高拉动经济力度。

总之,无论从增强财政调控的物质基础来说,还是从更有效地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及更好协调两者作用来看,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投融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日本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1.资金来源。日本财政投融资体系中资金来源,比起民间金融机构更有相对稳定的来源,主要由大藏省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证债、政府担保借款等构成。其中资金运用部资金居主体地位,保证了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运用上的政府权威性。(1)资金运用部资金。 日本的资金运用部是日本大藏省的一个直属机构,专门承担管理和运用民间及政府资金的一个机构。在《资金运用部资金法》中明文规定,邮政储蓄及政府特别会计的闲置资金必须存入该部。因此,资金运用部实际上受邮政存款、各种特别会计公积金的委托,把这部分资金融通给政府金融机构和公团等特殊法人、地方公共团体等,处于财政投融资的核心地位,其运用的资金约占财政投融资的80%。 资金运用部的前身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大藏省存款部。 后根据1941年制定的资金运用部法,改成现在的资金运用部,同时在其资本运用方法等方面,也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制度的基础。

1997年度末,资金运用部资金来源总额为455508亿日元,其构成内容25%以上是邮政储蓄,加上福利保健年金、国民年金等众多的小额资金,则占总额的85%。(注:日本《经济统计年鉴1998》,第537页。 )从期限类别来看,大部分委托金是七年以上长期性的。资金运用部吸收的资金均属托管性资金,资金运用部运用这些资金须支付利息。在资金运用上,须经资金运用审议会审查批准,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其应用范围被限定在: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贷款或国债、地方债;向政府相关机构及公团等特别法人贷款或购买它们的债券;对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贷款或购买该企业债;购买一定限度的金融债。(2)简易保险资金。 所谓简易保险资金(简称简保资金)是在“简易生命保险及邮政年金特别会计”结算中产生的剩余积累金。它作为政府资金综合管理的唯一例外由邮政大臣管理。从简保资金的结构来看,其大部分是简易生命保险的积累金。作为简保资金的运用对象,在资金运用部的对象范围基础上,允许对简易生命保险、邮政年金的契约者提供契约者贷款以及向民间保险和具有竞争力的高利率的电力、煤气、私营铁路事业债(每种都是由资本金在4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发行的)提供资金。在运用资金时,为和资金运用部资金形成一个整体,该项资金也纳入财政投融资计划,资金使用方针和运用条件也必须预先经过和资金运用部同样的资金运用审议会审议。(3 )产业投资特别会计。它是以进行重建经济、开发产业及振兴贸易为目的,承接1953年美国对日援助物资资金特别会计而创设的。作为每年度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来源,1980年以前逐年扩大的投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从一般会议筹措,但80年代以后,主要靠资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收入来筹集。其资金运用方向,从设立到1955年度,主要是对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等骨干产业的扩充和贸易振兴提供所需要的资金。以后也以公库、公团、特殊公司等为投资对象,1980年以后停止了直接对公司法人贷款,专门行使投资特别会计的职能。(4)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国营公共事业企业、 公团等政府相关机构发行债券或从民间金融机构筹集长期资金时,其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由政府担保的分别叫做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对于这些资金筹措,政府保证的限度需要在一般会计预算总则中,按机构类别规定并经国会决议通过。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之所以包括在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中,是因为各机构的借款虽然是民间资金,但最终是由政府保证还本付息的,特别是政府保证债,其发行数额、发行条件等均由政府和银团共同商定,是专门以财政政策为依据的资金,所以作为政府的资金来源处理是比较合适的。从1971年起,为适应将来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政府保证债和政府保证借款的发行、借款限额,每个机构都可以在当初50%的限额范围内增加一定数量,即所谓的“弹性条款”。其发行条件是政府保证债及政府保证借款利率,都作为长期利率的一部分,随金融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政府保证债应募者的利率在普通国债和公募地方债之间,政府保证借款利率属于长期优惠利率,两者比较起来在筹资成本上,政府保证债要低一些。因此,在以政府为保证的资金筹措中,政府保证债占90%以上。80年代以后,由于资金运用部资金有限,已不能满足财政投融资的需要,所以对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的依赖性又有了增强。

2.资金运用。日本政府的财政投融资金运用,是依据每年制定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综合运营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由“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三部分构成。其中,“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是按投资对象机构来确定如何运用资金;而“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既是财政投融资计划的附表,也是财政投融资计划主要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用途分类的明细表。另外,在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资金中,期限未满五年的短期运用,不列入财政投融资计划。

归纳起来,依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大体包括:住宅建设、改善生活环境、社会保健福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农林渔业、国土保全、道路修建、运输通讯、区域开发、救灾重建、促进外贸与经济合作、及推进产业与技术发展等方向。其贷款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途范围内的用款者,都可得到贷款,其中很多是经过公共金融机构贷出的,直接供款的主要是,国家各种公共事业特别会计贷款;对公营的企业事业团体贷款,公共金融机构供款。以及认购地方政府债券等等,其中对公共金融机构是基本贷款对象。

财政投融资活动是通过政府的金融机构实施的,日本公共金融机构,是由资金运用部为核心的,吸收存款的邮政局和发放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公库构成的,主要由两行十库构成,两行是“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开发银行”,十库是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医疗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这些金融机构在行政上归大藏省监督和管理,业务上一般由大藏省及有关主管省厅共同领导。商业银行、专业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民间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但必须服从于法律的制约。而政府金融机构是为贯彻国家政策而在不同领域内设立的机构,故又称为“政策金融机构”。它们在贷款中优先考虑政策目的,只对民间金融机构因资金不足、害怕风险和收益不大而不愿提供贷款的领域进行贷款,而且利率较低,期限较长。它们一般不办理存款业务。

三、改革中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设想

(一)我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现状和问题

所谓财政政策投融资,它不是泛指财政一般性的投资和融资,而是专指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调节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有偿的投资融资手段。我国的政策性投融资,从建国初期就已经存在,并在后来得到不断发展,例如财政在50年代对国营企业实行的小型技术改造贷款,60年代建立的支农周转金,80年代末推行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改贷”以及不少地方搞起来的“财政信用”等等。90年代政策性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策性投融资又有了新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政策性投融资都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真正意义上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并没有形成,现有的政策性投融资不仅分散,而且规模过小,还常常是同财政一般性投融资混在一起实施。给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

1.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投融资链条不完整。我国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注入,缺少借社会财力的手段。加之财政收支矛盾尖锐,财政不得不优先保证基本职能的需要,导致财政预算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列入政策性投融资资金来源,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资本金不足,同时,国有大中型企业效益低下,亏损问题严重,不仅上缴财政收入减少,而且一部分还要靠财政周转金和借款度日,财政对企业的投入不能产生效益,投资难以收回,导致政策性投融资链条断裂,难以为继。

2.形成不了统一的投融资体系,主要表现为缺乏总体管理机构,操作主体各自为战,且不说地方的财政信用管理上的五花八门,就是1994年后建立起来的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专司公共政策职能的银行,也是各自独立作战,缺少一个类似日本“资金运用部”这样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当然,政策性银行要受中央银行监督管理,但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它不能替融资体系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当前,正是因为政策性投融资没有形成体系,才使各政策性银行陷入资金短缺,影响其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

3.资金使用缺少严格法律规范,各类政策性资金的运用都没有同各项政策规划对接起来,致使资金运作中随意性较大,特别是有的地方财政信用和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要么是“蜻蜓点水式”的投放,发挥不了应有的政策效应,再不就是缺少可行性研究,盲目上马,造成资金投入有去无回,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将财政信用投放于盈利性项目,搞一些税高利大“短、平、快”项目,形成和商业银行争利的局面。

4.体制定位不合理,至今依然把政策投融资,与国家预算拴在一起,看成是国家财政预算一种支出形式,所有的政策性投融资的形成,都主要依靠财政预算资金转化。这种体制定位,使各个政策资金运用机构,对国家财政依赖性过强,不仅造成财政不应有的过分负担,更造成政策投融资难以为继的困难局面。因为,第一,财政的性质决定,财政资金的使用只能是无偿性的,搞有偿使用只能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在经济收支有结余的情况下,才是可行的。所以,规模庞大的政策性投融资的需要,主要靠财政供给是不可行的,这样做势必会由于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使投融资资金供给严重不足,使政策性投融资陷入困境。当前各个政策性银行资本金难以到位,以及融资渠道不畅所带来的种种困难,就是明显例证。第二,把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局限在财政预算资金转化上,就阻断了政策性投融资与社会资金之间的渠道。各国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实行宏观政策,仅靠财政资金不仅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使用过度,还会带来严重负面效应。如果借助社会财力,不仅大有可为,而且常常还会发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现行的财政投融资,不仅还很不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跳出计划经济下财政投融资的基本思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在我国建设起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很有必要重塑我国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制度。

(二)投融资体系改革总思路的选择

当前可有两种思路供选择,一是着眼于现行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完善,在维持财政筹集和供给资金原有方式基础上,将现有的投融资渠道,集中统一由财政管理;二是着眼于投融资体系的重塑,以日本财政投融资制度为例,建立我国的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全有偿式的投融资体系。两种思路比较起来,应当推后种思路为先。因为如前分析,我国现行的投融资体系的问题,并不单纯是由于管理分散的结果,更有其运行机制问题。不重塑投融资体系,机制就不能转换,现存的投融资体系运作中的问题,也就无从解决,政策性投融资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后一种改革思路,不仅可以有效地克服现行投融资管理权分散所带来的诸多毛病,而且可以转换机制,更好的协调政策性投融资各方面的权责利关系,克服在融资来源上的、单纯依赖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所造成的各种困难。

1.在投融资资金来源上,实行法定的委托制,可以使融资体系有一个比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更为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拥有稳定的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乃是政策性投融资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政策性投融资的投向投量,要以各个时期政府宏观政策目标为转移,而不能依资金来源多少而定,只能靠拥有充分资金来源,依各项政策目标所需的调控力度,投入与之相匹配的资金量,才能达到应有的目的。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运用,它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以实现宏观政策为目标,因此,向资金使用者收费不能高,但政策性投融资又不能亏本经营,必须保本,这就要求政策性投融资所取得的资金成本低廉。所以,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必须给投融资体系,设定一个稳定而又成本低的资金来源。仅靠财政预算拨款,虽然成本不高,但要遭受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如果靠财政在金融市场上,依市场利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虽然资金来源充足,但又适应不了低成本的要求。而实行投融资的资金来源法定委托制,却可以克服这些矛盾,因为,实行法定委托制,将一些社会财力以法律形式,划定为投融资体系托管资金,诸如将社会保障体系积存资金、邮政储蓄、以及公共团体的某些基金存款等等,划为委托投融资体系资金,就可以使投融资体系的资金来源,有一个稳定而又规模可观的渠道。

2.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而又全有偿的投融资体系,财政作为资金管理者,则处于资金委托者与资金运用者之间的中介地位,只是投融资组织者,而不是资金实际供应者,一手受托、一手贷出,一手收回贷款、一手偿付委托者本息,这样既可以减轻负担,而又全面监督资金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

3.建立三分离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可以使资金运用机构不必担心资金来源的有无,能够全神贯注的、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意图,用好交给他的资金。从而解决现行体制下,各个政策性银行自筹资金所带来的诸多烦恼。同时,也解决了商业银行,按法定利率认购政策性银行债券的负担,为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创造条件。

4.投融资的三分离体制,也使资金供、管、用之间丽权利界限分明。任何一环都不能无偿动用资金,这就形成一个相互制约关系,从而强化了监督机制,有利于克服现行投融资体制中,责任不清、约束无力所带来的诸多弊端。

(三)新投融资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廓清政策性投融资与各相关方面关系。集财政性与金融性於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与社会一般投融资活动不同,它与中央银行的宏观政策管理,以及财政公共预算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实施的投融资,也是不同的。在建设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必须划清相关方面的职能界限,才能保障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准确定位。(1 )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财政收支关系,政策性投融资作为政府财政的一项特殊行为,它与财政的一般分配行为,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不同事物。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都是政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其目标也是一致的,从地位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乃是一般财政分配的补充。然而,两者又是必须严格分开,不可相互替代的不同事物,其基本区别点有二:第一,运作范围和对象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它同市场配置一样,都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是日常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政策性投融资,虽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行为,但它是专门为纠正市场配置之失误的手段,是为了满足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就是说,财政一般分配是主,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从。第二,补偿方式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无偿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能进入市场。政策性投融资则是有偿的,虽然它同样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它的活动可以进入市场配置领域,为了实现某种政策目的,它可以向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企业贷款。(2 )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投融资的界限。政策性投融资与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是实施政府政策为目的,非盈利性的;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这无须多说。问题是政策性投融资与中央银行宏观政策管理,特别是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作中必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一般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之间的分工,应当如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工协作一样,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当主要着眼于结构调整,当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运作中,也会对宏观经济总量发生影响,应当注意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至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在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过程中,理所当然要将现存的各个政策性银行,纳入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资金运用机构之中。而不应仍然独立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之外。

第5篇:金融与理财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非正规金融;理论测算;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6-0069-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6.18

一、引言

密切关注国民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国内外研究的重要课题。Goldsmith Raymond(1969)从分析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人手,考察了世界主要国家百余年的金融发展史,他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种平行发展的关系,金融发展程度越高,国民经济发展越好。[1]Ronald I McKinnon(1973)注意到欠发达国家普遍存在“金融压抑”现象,认为过严的金融管制限制了经济发展。[2]而Edward S.Shaw提出了“金融深化”概念,认为金融深化方面改革可以改进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3]国内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在正规金融欠发达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运用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资源来推进经济发展。张军(2001)研究结果表明,民间金融实质上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条件下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可以促进经济增长。[4]林毅夫、孙希芳(2005)认为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民间金融出现的根本原因,而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间部门金融的发展。[5]唐化军(2006)分析了民间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机制,认为民间金融能够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的便利,通过这种融资的方便性来促进经济增长。[6]李建军(2005)从经济金融数量关系角度大致测算了中国地下金融规模,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测算的基本方法。[7]而姚耀军、陈德付(2005)运用回归方法研究了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民收入之间的促进关系。[8]

总体来说,长期忽视民间金融的作用,也是导致相应研究滞后的原因之一。截止目前,民间金融规模测算方法主要是依照信贷资产与经济产出的对比系数来测算,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主要还是检验民间金融与GDP之间因果关系。本文则从武汉农村民间金融角度,加入了对金融资源具有“挤出”效应的财政资金等新的因素进行测算,并运用多元回归探讨财政投入、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各自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方向和力度,试图在测算理论与方法和贡献度量研究上有所创新。

二、武汉市财政投入、正规金融与经济增长情况

图1表示武汉各年份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人民币亿元),图2表示武汉利用股票市场获取资金的情况以及实际利用外资情况(人民币亿元)。据此可计算出人均正规金融发展数据,以PFF表示,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股票融资和实际利用外资三项之和除以从业人数得出。

三、武汉市民间金融规模估算及其特点

一般来说,民间金融的主要需求方和供给方都是难以从城市正规金融渠道进行交易的县域农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农户,因此可以用武汉经济金融数量关系来间接测算武汉农村的民间金融规模。本文在假设各地区(如武汉和北京)经济金融数量关系保持基本一致和各地区财政投入、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在李建军(2005)经济金融相关系数法基础上改进估算方法。[7]

第一,由于传统测算对比系数只考虑各年份经济投入量短期贷款与经济产出量GDP比值的平均数(固定值),而忽视各地区财政资金投入的巨大差异,因此需要加入财政投入变量,以充分反映经济金融关系中财政对金融的“挤出”效应。

第二,考虑到经济金融发展是一个由弱到强的演进过程,因此各年份经济金融系数不可能保持固定值。本文采用各年份变动的经济金融相关系数,运用正规金融最发达的北京市对比系数作为参考点来计算正规金融欠发达而需要民间金融补充的武汉地区的民间金融规模IFi,选取武汉、北京地区1994-2008年的短期贷款CREi、股票融资STi、外商直接投资DFIi以及GDPi、财政资金CZi指标(亿元人民币)作为样本。

第三,先计算出北京市经济金融相关系数?兹=(CREj+CZj+FFj)/GDP,再推算出武汉民间规模IFi=?兹・GDPi-(CZi+CREi+STi+DFIi)(公式中i、j分别代表武汉市和北京市)。

按照上述改进的测算方法计算结果如图3所示。

相对于正规金融发达和金融监管严厉的北京市,武汉市正规金融发展相对迟缓,而民间金融呈现快速扩张态势。从武汉市近15年人均民间金融规模变化情况看,主要体现以下发展特点。

1.呈现快速扩张态势。武汉市民间金融规模由小到大,由1994年的人均民间金融规模236.26元扩张至2008年的8127.50元,增长了34.4倍,而同期正规金融由人均2202.71元增长为25678.36元,增长了11.6倍,民间金融规模扩张速度大大超过了正规金融。

2.呈现波浪式扩张走势。近15年来民间金融规模起伏较大,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994-1997年四年间扩张较快;随后1997-2004年进入一个相对平缓的时期;第三阶段2004-2007年又是一个较快扩展的阶段。

3.呈现财政、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挤出”效应。在1997年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积极财政和宽松货币政策的情况下,财政和正规金融发展较快,民间金融规模相对缓慢。而在2007年全球应对金融危机的扩张货币政策情况下,2008年民间金融规模低于2007年,地方财政和正规金融也对民间金融产生了较强的“挤出”效应(见图4)。

四、武汉市民间金融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协整分析

为考察武汉市民间金融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首先对人均民间金融和人均GDP两项指标取自然对数,分别记为LNPGDP和LNPIF。协整分析分为三步:一是对指标进行平稳性检验,发现PGDP、PIF不平稳,而其一阶差分均平稳(见表2);二是在两项指标的回归基础上对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残差D?滋在10%显著水平下平稳(见表2);三是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表明民间金融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原因(见表3)。

五、武汉市民间金融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研究

1.假设、样本与变量选取

在促进经济增长的资金资源中,一般地说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和财政投入等资源均能促进经济发展,本文假设也是如此。样本选取武汉市1994-2008年的与财政投入、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和人力劳动等相关指标的时间序列,数据来源同前文一样。被解释变量为:经济增长,用GDP取自然对数,记LNGDP;解释变量为民间金融,用本文测算出的各年份数值取自然对数,记LNIF;控制变量为正规金融,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股票融资和实际利用外资三项之和再取自然对数,记LNFF;财政投入用财政支出取自然对数,记LNCZ;人力资源用从业人数取对数,记LNL。

2.回归分析

首先选取单个投入要素变量与经济增长变量运用OLS法进行第一轮回归分析,所得结果如下(小括号内是系数t值)

经济增长变量与民间金融变量间的回归:

LNGDP=4.0110+0.556 LNIF (1)

(12.01) (9.76)

R2=0.8800R2 =0.8708

经济增长变量与正规金融变量间的回归:

LNGDP=1.8539+0.7325 LNFF (2)

(6.42) (18.72)

R2=0.9642R2=0.9615

经济增长变量与财政投入变量间的回归:

LNGDP=4.1654+0.6576 LNCZ(3)

(44.30) (33.14)

R2=0.9883 R2=0.9874

经济增长变量与人力资源变量间的回归:

Y=-74.08+13.48 LNL (4)

(-6.78) (7.44)

R2=0.8097 R2=0.7957

由上可知,经济增长变量与民间金融、正规金融、财政投入和人力劳动等变量均存在系数为正的相关关系,与本文假设一致,且相关系数均较高。其次再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LNGDP=-11.06+0.0493LNIF+0.2514LNFF+

(-1.88) (1.28) (1.67)(1.82)

0.2899LNCZ+2.4536LNL(5)

(2.56)F=491

R2=0.9949 R2 =0.9929

3.实证结果

从式(5)可看出,多元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较理想,数值达到0.9929,方程在0.01显著水平下成立,F值为491。当经济增长1%时,各投入变量均有积极的贡献,且作用方向是同向的,而民间金融贡献率为0.05个百分点,约为正规金融的20%。

六、结论与建议

1.武汉市民间金融扩张速度较快。尽管武汉市民间金融起步较晚,但扩张速度较快,1994-2008年间民间金融规模增长了34.4倍,而同期正规金融增长11.6倍,前者是后者的近3倍,因此武汉市民间金融的客观存在和快速发展已成事实,如何正确面对并合理利用这一稀缺金融资源是需要实业界和学术界共同研究的重大课题。

2.武汉市民间金融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其呈现出波浪式扩张态势,另一方面其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财政资源之间存在较强的“挤出”效应,因此如何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和协调其与正规金融、财政资源关系促进合力的形成,对于实现资源合理、高效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上述武汉民间金融扩张及其特点,表明本文考虑财政“挤出”效应和采用变动经济金融系数来测算民间金融规模的方法,更符合武汉等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改进的方法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测算所得数据大体上反映了特大中心城市武汉的基本情况。

3.民间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武汉市民间金融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的协整分析,表明民间金融不仅与经济增长存在之间长期而稳定关系,而且是促进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验证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4.民间金融在国民经济中贡献比例。进一步的多元回归实证研究,证实民间金融、正规金融、财政投入和人力资源等要素均能促进武汉地区的经济增长,其中正规金融和财政要素贡献基本相当,虽然民间金融规模约仅占正规金融1/10-1/3,且各年份波动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总体水平上,民间金融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约为正规金融1/5,大体符合其自身的发展状况。

因此,鉴于武汉市民间金融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情况,现阶段主要工作如下:一是要积极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使其与浙江等沿海省份一样成为正规金融的强有力补充,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二是要切实制订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使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与政策支持下健康发展;三是要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对经济贡献的社会信用环境,特别是要改善民间金融生存土壤――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担保、风险分担等机构的信用氛围,以“诚”立市,以“信”展业;四是要加快民间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发挥武汉城市圈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尽快出台“贷款人条例”等相关法规,协调推进城市正规金融与农村民间金融两个层面规范发展问题,探索有利于民间金融的业务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新道路。

参考文献:

[1]Goldsmith Raymond. 1969.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M]..New Haven: Yele University Press.

[2]Ronald I McKinnon.经济发展中货币与资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64-129.

[3]Edward S.Shaw.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42-106.

[4]张军.话说企业家精神、金融制度和制度创新[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5]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

[6]唐化军.非正规金融与经济发展:理论的进展与评论[J].世界经济文汇,2006(5).

第6篇:金融与理财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 信托 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观念的扩张与中国《信托法》的机遇和挑战[M].中信出版社,2004

4.夏斌.发展我国统一信托市场的两大问题[N].金融时报,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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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金融与理财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 信托 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主权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第8篇:金融与理财的关系范文

1.土地财政成为融资的基础

地方政府在进行融资与投资时,经常会使用土地作为项目的本金,这在一方面推进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展建设。在另一方面这种使用土地作为抵押金或本金的融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财政运行的风险。近几年,中央政府针对土地建筑方面的发展问题,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来抑制这种房产行业过热的现象,使得地方财政的债务运作暴露出了极大的问题。土地的估值作为银行借贷的重要参考因素,受到市场价值波动的影响,具有依赖性与不稳定性。一旦土地市场行情不稳,银行会为了规避市场风险降低土地估值或减少土地抵押、质押的项目,提升了政府融资的难度。

2.融资平台地方政府“法人”身份定位模糊

地方政府在融资平台的定位是“独立法人”,然而,由于平台搭建与运转主要由政府进行管理,平台的企业也多是由政府所有、控制,使得其在具体融资过程中身份定位模糊,财政系统的运行也往往忽视政府的“法人”定位。一些政府部门将地方财务周转资金作为融资平台的资本金;部分政府利用城镇基础设施或公共建设作为项目资本金,造成了融资平台资金管理不明确的情况。这种管理机制与运营结构缺乏足够的约束力,一方面融资平台企业职工的晋升与所得受政府指派的企业管理人员控制;另一方面市场管理监督体系的缺失,使得政府融资经常出现借款与用款的实际情况不符、还款困难、信贷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二、强化融资平台金融监管与会计规范的具体措施

1.将融资平台的运行纳入政府财务管理体系

改变政府原有的以土地财政为基础的融资、投资模式,建立完善的融资财务管理模式。为此,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完善房产税收制度、建立合理的融资运营机制等方式,降低政府融资对土地的依赖性,将融资平台的运行与政府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同时,还可以建立地方政府土地基金体系,从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中??拨一部分作为土地基金,在明确土地使用、收益的同时,强化对基金的有效管理,使土地财政的使用逐步透明化、规范化。将融资平台的管理与地方政府的财务预算管理有效的结合起来,既可以对政府财务支出与债务预算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提升资本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地方经济建设;还能强化融资平台的管理监督力度,提升地方财务运转的透明度,完善政府财务运营机制。

2.加强对融资平台的风险管控

融资平台的运营经常会出现巨额负债的情况,对于投资融资的管理不善,资金利用率不高等问题时常发生。为此,加强对融资平台的风险管控,建立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强化地方债务运算,提高融资平台企业运营独立性的重要保证。具体而言,加强金融监管与财政部门的风险管控,应深化对融资平台运营的政策引导,规范对信贷、资本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信息管理,实现融资平台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标准化、透明化。与此同时,降低地方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干预程度,使银行的信贷决策更加客观。为此,地方政府应建立针对融资平台信贷管理程序的监督机制,强化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保证融资企业的良性发展,提升融资平台的管理效率。除此之外,针对融资平台多方信贷的问题,相关借贷单位应加强财务信息的共享,通过控制授信额度、加强银团信贷管理等模式,提升银行的借贷效率,加强风险管控,促进融资平台的快速、健康发展。

3.纳入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体系,规范财务信息披露。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对利益相关者了解融资平台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蕴含的各类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不仅是防控融资平台风险的需要,也是地方政府提高治理水平、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政府治理的前提是信息的公开透明,这就要求政府编制完整的财务报告,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以帮助上级政府及各利益相关方制定政策、作出决策,并对政府进行绩效评估。为此,首先应当建立地方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把分散在各融资平台的投融资活动纳入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如实反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金的来源、资金投向、债务规模等情况。其次应按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承担的项目业务特点制定专门的会计核算制度,并要求融资平台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按项目分类的债务增减变动表、债务类别一览表等信息。

第9篇:金融与理财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金融规划;金融效率;资本转化

一、引言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规划(下简称金融规划),是经国务院审批的国家专项规划,是党中央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及科学发展观目标编制的金融中期发展改革规划。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编制,对完善金融体制机制、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金融界限不断拓展,金融的功能与作用早已超越其发展初期的定义范围。其金融货币化功能、风险管理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在金融创新下不断发展并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而金融的脆弱性及金融危机的破坏性使金融规划的制订极具急迫性和必要性,亦对相应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与规划布局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金融效率研究

金融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的四个环节包括:财富虚拟化进程、金融规模扩张、金融资本化进程及资本转化产出。如图1所示,财富虚拟化进程是国民财富进入金融系统的过程,是一国居民在金融体系中实现财富积累的过程,同时也是固化财富从消费末端实现再流通的过程。财富的分配致使财富分散化和固化。由于分配使财富分散到各劳动个体上,使财富的利用率较低;同时财富的固化也使财富被进一步转化形成固定资产、长期负债等低流动率资产,利用效率进一步降低。而金融虚拟化进程能将分散化的财富重新实现积聚,通过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实现固化财富的再流通,为资本化提供条件。

金融规模扩张是考虑在国民财富向金融体系转移过程后金融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张过程。其扩张速度及产业规模占比是体现金融体系发展进程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检验金融系统活跃性的因素之一。

金融资本化进程是金融资产向实体经济提供资本支持的过程。金融资产的形成是固化财富的虚拟化的结果,但金融资产的运用却是多样的,即可在金融体系内部实现自我增值或风险转移。只有向实体经济投放的金融资产才能实现资本化。股票和债券等证券的发行是典型的固化财富虚拟化与金融资本化的统一,而银行存款的形成仅仅是实现财富虚拟化的过程,银行贷款才是实现金融资本化的进程。

资本转化产出是金融资本化后所实现的财富支持对实体经济的推动效率,实际上是实体经济使用资本化资金的效率,也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最终成果。资本转化率是体现金融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核心指标。

三、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取

本文样本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年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披露公报及国泰安数据库,以1978~2010年中国33年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数据为初始样本。

(二)实证模型与变量定义

根据金融推动实体经济路径,本文建立以下的模型

FINt=a+βWt+γFPt(1)

CAPt=δ+εFINt+θFP(2)

Yt=μ+pCAPt+σFPt(3)

其中W代表国民财富;FIN代表金融资产总量,CAP是金融资本化总量,Y代表国民生产总值,FP代表金融规划的调整与完善程度,t代表时间。

对于金融资本化总量CAP,本文使用广义社会融资规模进行衡量。广义社会融资规模包括债券发行额、股票融资额、银行贷款额以及其他信托担保资金等,目的在于衡量金融市场为实体经济带来的实际资金支持。

由于FIN是CAP的自变量,CAP是Y的自变量,依次将(1)式代入(2)式,再将(2)代入(3)式得(4)式,即

Yt=μ+p(δ+ε(a+βWt+γEPt)+θFPt+σFPt(4)

合并得

Yt=(μ+pδ+pεa)+pεβWt+(pεγ+pθ+σ)FPt(5)

化简得

Yt=τ+φWt+ωFPt(6)

由于变量都属于时间序列数据,检验存在单位根,简单回归可能导致伪回归的出现。为消除单位根,本文使用差分法使各变量趋于平稳,得到以下修正模型

ΔdFINt=a+βΔddWt+γFPt(7)

ΔdCAPt=δ+εΔdFINt+θFPt(8)

ΔdYt=μ+ΔdCAPt+σFPt(9)

同理,通过(7)式、(8)式、(9)式的迭代得到(10)式得

ΔdYt=τ+φΔdWt+ωFPt(10)

四、数据分析与研究结果

本文利用中国的历年度数据对运用加权最小二乘法分别对(7)式、(8)式、(9)式和(10)式进行回归分析。其中(7)式、(10)式中国民财富数据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时间为1978~2003年;而(8)式、(9)式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时间为1978~2011年。为消除回归可能出现的异方差,回归均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权重为各式首个变量的标准差。

(7)、(8)、(9)、(10)式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

表1报告了样本的回归分析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7)式中ΔdWt的系数在回归中显著为正,且大于1,表明国民财富的增长能有效带动金融资产形成,同时金融资产增长速度比整体国民财富积累速度更快。(8)式中ΔdFINt的系数亦显著为正,但系数小于1,表明金融资产的增加能推动资本化进程,但其增速慢于金融系统规模的扩张。(9)式中ΔdCAPt的系数显著为负,但数值较小只有0.19,表明金融资本化增速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承不断减少的作用。由于回归数据经二阶差分处理,ΔdCAPt和ΔdYt均指加速率,所以并非表明金融资本化与经济增长成负相关,而是指随着金融资本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促进效用不断削弱。(10)式回归是整体测量国民财富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系数亦为显著正相关,但整体促进效率较低,只有0.32。

(7)、(8)式所表示的国民财富虚拟化进程及金融资本化进程中,金融规划的完善程度对这两个环节的影响在回归中未能体现。由于FPt在(7)、(8)式回归中并不显著,所以回归无法反映出金融规划的逐步推进对财富虚拟化和资本化进程有何影响。但在(9)、(10)式中,FPt均为显著正相关,表明金融规划的逐步完善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上的作用是明显的。同时,这表明金融规划整体上在实现财富积累增长上亦得到了有效支持(如图2所示)。

五、结论及展望

金融规划的目的在于提高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但究竟是以完全市场化、完全放开金融限制、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还是以政府制定框架、以金融规划指引金融体系发展,这一问题是众多专家学者的讨论关注点。但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规划的推出与制订在一定程度上对实体经济是具有一定的作用的。

参考文献:

[1]陈柳钦,曾庆久.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金融论坛,2003(11).

[2]韩云虹.基于金融规划的中国国民总储蓄变动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