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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服务全文(5篇)

金融监管服务

第1篇:金融监管服务范文

[关键词]新基建;5G时代;移动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

1引言

当下,互联网金融已潜移默化地融入了大众生活,人们早已习惯和依赖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便捷和舒适。可能许久未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利用智能手机APP,就可以轻松完成二维码收付、转账汇款、理财、小额贷款等金融行为。随着5G时代的到来,人们的使用需求会不断促动传统金融业的升级改造,催生出新的金融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服务监管进行研究,提升金融服务监管水平,激发高效能低成本的服务效率,让互联网金融更好地为社会、企业及个人发展服务。

2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监管问题

2.1发展现状分析

(1)服务形态和特征。移动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移动互联网深入融合形成的一种新兴产物。最为大众所熟知的模式有第三方支付、众筹和点对点网贷等。通过智慧型手机、便携式电脑和银联POS机等工具,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务原有的模式。这种“第三种金融模式”的特征有:一是以大数据和电子商务为依托,发展速度快;二是业务处理效率高,用户体验更好;三是利用网络平台,无传统中介,节约交易成本;四是风控弱、监管弱,存在许多不确定的风险。(2)快速发展期及上升期。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满足了当下经济社会形势和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并催生许多深受大众欢迎的商业模式,如外卖服务、共享单车、网络直播、在线教育等。每一种新型的网络商业模式自诞生运转之日起,就不仅仅是商业体,而自动变成了一个网络虚拟的资金池。比如共享单车不再是一辆普通的单车,而是一个能储存多个用户押金的“钱袋子”,类似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众筹。对于筹资者而言拥有了源源不断的现金流,以此产生的利益十分可观。互联网金融目前处在快速发展上升期,主要体现在:一是移动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整体联系十分紧密,比如理财、保险、证券、信用卡等传统金融服务可以依托移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在线开展身份核验、签约办理、征信调查客服咨询,为客户提供灵活、便利、安全的“非接触式”金融服务需求。二是各种互联网金融服务发展迅猛,例如大众筹资、点对点信贷、数字货币等。一些实力雄厚的电子商务企业公司,比如阿里巴巴推出的网络信贷和理财业务、平安保险的综合服务模式等也都参与其中。[1]

2.2监管存在的困难

(1)监管制度亟待完善。当前我国移动互联网金融在组织形式、机构性质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都没有充分的监管制度予以支持。监管职责、主体及标准都还未明确建立,极易产生各种问题。比如欺诈交易、洗钱、用户信息泄露、网购支付安全性没有保障等,给客户的基本权利带来了损害,交易双方也无法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2]所熟悉的共享单车背后的风险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本身的风险,另一方面作为新兴事物的配套管理还不完善,监管制度不严谨,可能会导致押金被挪用或恶性经营。当用户押金不能及时清退到位,就会造成公共恶性事件。同时,监管领域的整体纪律管理还比较松散,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过关,容易埋下风险和隐患。(2)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受到挑战。随着5G技术的普及,用户使用流量率、连接频率、数量将不断攀升,接入移动网络的服务器类型也随之呈多样化。大部分移动APP需要用户使用个人信息注册才能运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加速了万物互联,但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问题的担忧。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来说,可能会因企业技术漏洞而出现被黑客攻击、客户信息被盗取等问题。

3移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点

3.1业务风险监管

互联网本身具有极强的渗透能力,可以吸引大量投资者以及相关的资金需求者,这就使得整体监管工作变得更为复杂、烦琐。然而我国当前的征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种大量的信用空白会给正常的监管工作以及信用风险评价等带来影响。

3.2技术风险监管

互联网的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主要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的。由系统产生的漏洞会引发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一旦遭到黑客组织的攻击,个人信息和资金有可能被恶意软件应用窃取,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例如在两年前,比特币崩盘前夕,其价值达到最高点的时候,我国最大的一个区块链数字资产平台就遭到了黑客攻击,大量用户数据被入侵,有组织地将其做空,比特币大幅贬值。事实上比特币并未失窃,而是黑客使用了一些简单的技术干预引起整个市场的恐慌,造成了严重的市场应激反应,给区块链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因此这就需要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加大对技术层面的监管。

3.3信用方面监管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相关业务要求和操作规范均不够成熟。交易的双方只能通过虚拟网络发生联系,交易者身份确认、信用评价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容易导致信用风险。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们的交易缺乏有力的监管审查,就容易让不法分子钻了空,使得企业与个人的信息被窃取、泄露甚至非法利用。加上电子支付流程中,交易双方的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处沉淀,当出现信用危机时,很有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或洗钱提供便利。

3.4系统监管

互联网金融行业主要依托互联网技术,资金流转率高,交易方式比较灵活,仅仅在几秒钟就完全解决收支问题,这势必会导致实际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受到巨大制约。而互联网的受众范围广,一个风险爆发容易导致大量消费者的利益受到牵连。

4监管策略

4.1优化监管体系

移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项新兴产物,自身的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尤其是刚进入5G时代,整体发展都还处在初级阶段,整体监管难度较大,亟须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对此政府机构的监管部门就应当先明确自身的职责,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明晰监管范围;招聘专业的监管人才对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实施严格监管;同时构建完善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于违反法规的各项行为实施严厉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促进整体监管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平衡和基本秩序;还要充分运用5G技术低时延、万物互联等优势,打破原来金融监管信息不灵、监管手段相对滞后的局限性,优化高效、快速、准确的经济监管体系,使其更适应于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实际要求。

4.2填补法律法规空白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都给移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充分条件,同时也都普遍认为它的发展能够有效提升资金融通率,补充当前的金融体系,[3]这就为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最近几年国家已制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政策,但针对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交易双方的身份核实、签约合同的法律效应、隐私保护等都还没有构建起完善的法律规范。相关法律界限有些含混不清,现有法律条例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针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和互联网金融监察监管相关的行政法规,促使相关互联网金融服务活动在监管过程中能够实现有法可依,尽可能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用户的资金安全,并使各项金融活动能够得以修正,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

4.3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在完善阶段,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制度体系,维护市场的持续稳步发展,充分规范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准则,减少非法集资等各种乱象丛生的现状。5G时代的到来带来了逆转性的金融监管形式,因此这就需要确保征信体系的全面覆盖。实际落实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和完善个人与企业的信用评估制度及体系,全面评估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情况。同时,利用5G新技术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监察体系,对互联网身份认证进行完善和优化,保证整体监察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维护各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安全性,降低风险的发生率。

4.4优化检测系统

针对当前互联网的系统风险,通过各种硬件和软件技术优化互联网的检测体系。在公开、公平、公正及保护大众合法权益等原则的基础上,出台一些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的规则内容,在此基础上促进政府宏观调控顺利推进。对当前检测系统中存在的漏洞与问题,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对各类因素及各种环境引起的漏洞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效维护双方利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

4.5促进相关知识的普及和推广

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飞快,越来越多的新兴互联网公司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开创新的金融产品种类、投资理财模式和线上支付方式。如果普通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判断能力没有得到相应提升,就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通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相对浅薄。这就需要加强对相关业务的普及和宣传,以互联网宣传、报刊、开展讲座等形式给公众全方位讲解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存在的优势以及可能会带来的风险,确保大众对其内容有全方位的了解和认识。未来,还可以积极发挥5G移动技术推出“线上金融教育”,特别是要助力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群众,做好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我国拥有近10亿网民量,工作、生活和发展都依赖着网络,网民要积极主动发挥好监督角色,集合群众力量,提前规避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4.6创新监管方式

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原先的监管方式无法真正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因此对其进行有效创新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相关监管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实施监控,比如加强和各金融机构共同建立起信息库,方便共享金融信息,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同时接受大众投资者参与监管,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加强合作,引入新型的监管主体,并积极探索更多创新的监管方式。

参考文献:

[1]吕士品,翟锡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及其监管策略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9(29):111-112.

[2]张凯.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落实策略[J].消费导刊,2018(16):190,192.

第2篇:金融监管服务范文

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保障工作,而做好国家金融安全工作是保证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的战略全局,是推动我国国内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基石。关于如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决定》报告明确指出国家需要继续加强市场经济金融安全基础配套设施体系制度化与体系化的建设,有效地帮助国家防范和和谐地化解现代国际金融安全风险[1]。

一、新常态下金融风险的内容

就整个市场经济来说,在新常态下的财政风险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主要是市场经济的作用主体银行,由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较多,所以它是掌握着人们总体资金的一种金融机构,但如果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出现了问题,就也会引发整体金融风险,同时商业银行的信用体系也存在问题,尤其是由于近年来中国房地产销售方式的改变,商业银行的信用体系逐步发挥了作用,但一旦商业银行的负债质量发生了问题,就也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建筑行业的发展。第二,由于金融市场缺乏统一标准,秩序也相对混乱,部分金融市场主体不合法的竞争手段也加大了财政风险,从而导致部分社会上经营条件不佳的市场经济主体被消灭。第三个内容就是地方债务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也积极参与了各项市场经济活动,其中也有很多的政府资金,地方民间借款现象也较为普遍,而当地一旦不规范这种制度,那整个的金融市场制度就会受影响,也冲击了地方正常的金融市场制度,当地的借债不还现象也就更加突出,增加了当地管理的困难,同时,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金融风险的类型主要是:第一,区域性金融风险。指的是部分金融机构在特定的地区内制造金融风险并传播风险,使其扩散,影响与之相关的一些金融机构的发展。第二,系统性金融风险。这种风险通常表现在银行信誉及影子银行两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在逐渐上升,随着人们消费需求的增加,贷款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不良贷款给当地的金融机构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我国尚未完善金融机构的贷款体制,对贷款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二、金融科技时代下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金融发展新机遇

金融信息科技极大地拓展了我国传统经济金融市场的有限发展边界,金融与信息科技的激烈碰撞直接促成了我国传统经济金融服务的不断更新升级,驱动了金融机构自身核心业务竞争力的不断重构与服务商业模式的不断更新,金融信息科技逐渐发展为非传统经济金融服务业组织模式创新的重要技术载体。传统金融信息科技技术创新主要通过下一代新型金融信息分析技术,对企业客户需求进行主动画像,全面准确地分析了解客户的各种个性化服务需求,并主动实施精准金融服务[2],不断创新改善传统金融服务的技术手段和服务方式,从而大大提高了传统金融业主动服务我国实体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符合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创新升级的内在发展要求,为促进我国传统金融业推动服务经济转型创新升级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增长。长久以来,我国小微金融服务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究其原因是传统金融服务业管理难和成本高、物理金融服务之间距离远、风险管理难和控制难等,从而无法真正满足传统小微金融服务管理需求。通过传统小微金融信息技术科技的新兴和信息技术化的应用发展,可以更高效率地解决传统金融信息技术不对称性的问题,有效降低传统小微金融服务在客户群体、运营、风险管控等各个方面的金融服务管理成本,提高传统小微金融服务的安全可靠性和客户获得率,使传统小微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大大得到提升。

(二)金融发展风险和挑战

金融信息科技也是一把“盈利双刃剑”,虽然利用金融信息创新技术能够不断降低商业金融服务运营成本,提高商业金融服务管理效率,但是仍然会滋生许多新的商业金融风险。利用金融信息科技往往会对一些传统信息金融机构的盈利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其盈利管理能力,由于一些传统信息金融机构在操作新型现代信息金融技术上的能力有限,很多人往往会将信息技术业务进行外包,由于技术监管上的缺失,在实际经营运行当中,已经发现有部分第三方或者合作金融机构,因为系统技术缺陷从而导致传统金融业务中的相关信息数据非法泄露[3]。同时它还存在传统金融行业技术的大数据化,传统金融行业技术化后和金融业务技术化的盈利类型和金融行业化的盈利模式更加复杂。业务化的类型以及内容高度细分并且相互之间存在交叉,伴随的传统金融市场执法违规操作活动主要以金融信息化的数字化、虚拟化、云计算以及服务等多种方式对其进行具体呈现,模糊了金融市场违规参与者间的真实身份、信息标识识别特征、行为违规管理模式等关键行为管理机制要素,市场违规操作也因此不断更新,逐步发展进化,而传统金融监管信息服务机构的金融风险数据管理体系优化建设,还是滞后于我国传统行业金融监管技术创新,导致传统金融监管者无法准确和及时评估我国金融风险的具体性质,无法及时和准确制定我国金融危机时期风险分析解决方案和决策实施方案,对推动我国当前金融行业开展金融监管和行业盈利模式体系建设发展构成了重大挑战[4]。

三、金融科技时代下金融监管现状

(一)监管缺位

我国目前针对金融应用的与金融信息系统科技技术及其应用相关的金融领域和非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尚不健全,没有独立适用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与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政策规则。大多数都是在目前我国的非传统金融领域和非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上不断发展衍生形成,使得我国金融监管的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链接不是很紧密,容易使行业形成重技术轻管理的局面。而金融信息技术科技在非传统金融领域和非金融业务领域的金融综合管理应用,也将使其面临诸多金融监管部门责任机构缺位问题。

(二)风险处置责任难以落实

随着现代金融信息科技在我国地方金融和传统线下金融服务业态发展中的广泛应用,很多地方线下金融业务已经转移拓展至地方线上。传统去杠杆实体化业务经营和长期依托于移动互联网的物理销售服务渠道建设,使得金融机构基本摆脱了对传统物理销售网点的依赖,虽然网点设立于城市地区,但是实体经营在整个城市范围,具有资金收益管理本地化、风险管理外部化的两大特性,由此可能引发的重大风险事故处置部门的责任难以有效压实。众所周知,风险处置责任难以落实的问题是企业金融发展最大的障碍之一,如果不对其予以重视,势必会造成整个企业发展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从而被国际市场所淘汰,因此企业领导层必须以此为基点,确保整个风险处置责任能够落实到个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未来的发展。

(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

金融机构消费者在与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交易中一直以来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地位,金融信息科技时代下针对金融机构消费者的金融普及知识程度更高、范围更广。随着传统金融与信息科技的不断深度融合,大量有关金融行业大数据信息会通过金融网络平台向各大中型金融机构传递[5],但是目前金融信息科技的主要服务消费对象主要集中于企业个人和小微金融企业,这些个人群体的金融专业知识相对不足,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容易出现金融信息不对称性的问题,很多人对于金融信息源的泄露并不完全知情,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由此可见,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达不到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金融行业的发展步伐,相关责任人应该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到金融行业之中,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工作效益。

四、金融科技助力金融风险管理

(一)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和价值导向

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根本,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是我国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新时期进一步深化金融体系改革、以创新促发展的战略要求。我国金融信息科技企业要重点服务部分实体金融企业,解决部分实体经济企业金融资金短缺的问题。例如,一家上市证券公司控股实体金融企业需要办理抵押贷款审批业务,借助中国金融信息科技平台可以大大简化业务审批办理流程。同时,金融信息科技企业还要通过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为推动实体金融企业加快实现长期高质量健康发展目标提供一种有效途径。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和价值导向是国家所提倡的重要方针,金融行业的发展必须有深厚的基础才能确保其前进步伐不受阻碍,而正确的服务理念和价值导向是其深厚基础的关键因素,企业只有重视服务理念和价值导向方面的建设,才能保证企业长久稳定的发展。

(二)构建全面的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机制

首先,深入研究网络金融监管,认清我国发展金融信息网络科技的本质。穿透式网络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可以说是透过各种犯罪现象数据来深入本质,揭开各种类型我国金融信息科技犯罪的伪装。应该根据当前我国发展金融信息技术科技不同领域的金融业务管理特征,将不同的金融领域以及金融信息技术业务及其产品属性,进行分类综合、归口管理和分类监管,并且由各地区和相关领域金融监管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明确我国金融监管综合操作管理规则和综合管理手段,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综合管理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金融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实现我国金融监管领域全方位的制度覆盖,避免出现金融监管领域管理上的空白。

(三)建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在金融科技产品设计和管理工作流程中必须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为了不断增强我国金融科技消费者对合理性行为选择的保护能力,我国2016年金融法的法律制度体系设计中特别引入了关于金融服务者的适当性行为原则、说明人的义务等一系列关于保障我国金融科技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法律制度。除此以外,要大力推动金融监管信息科技创新发展,关注我国金融科技基础配套设施体系建设,推进金融业务申请办理信息电子化,监管者要努力做到实时准确了解业务信息,利用金融监管信息科技与我国金融行业科技合作搭建新的信息交流合作和技术对话合作平台,为我国反金融洗钱、反金融欺诈工作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7]。同时,加强我国金融各类和细分服务行业的信息协同推动作用,有效保护广大金融科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

(四)区块链提升金融风险管理的针对性

区块链智能技术在企业分权的信息去中心化技术条件下,形成一种分布式的数据结构,使得企业身份记录信息、交易过程、结算单等交易在各种记录式账簿管理系统上进行信息共享,极大地扩展了企业金融信息正式使用性和综合使用性的范围。目前区块链智能技术可以完整地记录整个企业金融交易的过程,不再需要第三方的专业背书就已经能直接形成公正透明的企业金融交易合同,降低了金融交易过程及其中的金融信息来源的不对称性[8]。企业金融机构人员可以充分利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身份记录信息、社会活动路径信息、交往对象人群活动路径等,综合以往金融智能交易规则技术进行金融交易信息反馈和欺诈信息甄别。

(五)人工智能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准确性

人工创造智能金融可以帮助推进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通过人工大数据挖掘,进一步准确预测各种金融风险的可能发生时长以及风险的严重程度,智能化地监控高风险金融交易和违规行为[9]。近年来,人工智能和现代机器深度学习技术结合应用趋势明显,可以给不同需求个体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交易管理策略,让商业金融服务产品价格真实地反映商业金融服务产品的内在价值,防止传统金融交易经营活动过度投机逐利现象的频繁发生,促进商业金融服务系统稳定健康发展。

五、结语

第3篇:金融监管服务范文

温州的金融综合改革,既要注意发挥大银行在支持大企业和网络服务方面的优势,同时要根据温州民营经济繁荣,中小企业众多的特点,鼓励大银行进行金融组织形式创新,如积极设立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小企业专业支行、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专业支行、贷款公司等,延伸和拓展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领域,并从实际出发拓宽贷款主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流程、单独核定信贷额度,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服务。

根据当前的金融组织结构现状,温州在金融改革中尤其需要加快发展与实体经济相适应的、与温州企业生态相匹配的、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小型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互相依存,共生共荣,契合度较高。发展小型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吸纳大量的民间资本,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另一方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让实体经济直接受益,提高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草根银行”。温州应在总结瑞安汇民资金互助社经验基础上扩大试点,先在各县市区各试办一个,然后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同时要推广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兴办资金互助社的做法,以解决资金季节性供求矛盾。大银行与小微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小微金融机构成为大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重要平台。

正确处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关系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不仅要拓宽间接融资的渠道,而且要努力开辟直接融资的通道,逐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的比重,做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正规金融融资和民间融资的有机结合,提升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的能力,实现金融资源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对接。在间接融资中,要从实体经济实际出发,综合运用信贷、投资、债券、信托、租赁、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形式多样的信贷模式,如采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银行+信托+租赁”等多种融资工具相结合融资模式,形成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合力。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增加债券品种,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区域集优债等,以及积极争取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试点,拓展企业直接融资的通道,使债券市场成为发展实体经济新的动力源。

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增殖服务的关系

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也是社会责任。温州作为金融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应当在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方面为全省乃至全国作出示范,尤其要在完善专注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创新体系方面创造经验。必须明确,金融创新必须根植实体经济,面向客户,适应市场,以金融创新产生的社会、银行的增殖和效果,以及创造出有利于企业增加收入、节省开支、提高服务效率为检验标准,坚决制止以创新为名搞“转型收费”、“贷款搭售”、产品捆绑销售等不正当做法,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小微企业不仅缺资金,更缺科技,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小微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产品和服务,是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实体经济的当务之急。金融机构要针对种子型、创业型、扩展型、成熟型不同的小微科技型企业,采取针对性的融资模式、信贷产品、服务手段和抵质押方式,量身定做。要制定适合小微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单独客户认定与授信评审,建立绿色通道,并单独予以统计和考核。要创新符合小微科技型企业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积极探索以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作为贷款的质押进行融资,探索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等,为企业融资提供方便。

正确处理金融监管的规范约束与激励引导的关系

第4篇:金融监管服务范文

自2015年以来,金融科技(FinTech)一词开始被广泛使用,但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义。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的牵头组织在其的《金融科技的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中,首次对金融科技作出初步定义,并得到普遍认可和引用。该报告认为,金融科技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新流程和新产品等。近年来,全球金融科技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状态。从国际看,据壹零数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球发生金融科技投融资事件1097笔,融资总额约为4360.9亿元,其中,我国金融科技融资事件615笔,占全球一半以上;融资总额约为3256.3亿元,占全球的74.7%。随后是美国和印度,中国、美国、印度三国的融资金额占全球总数的89.7%。从国内看,一方面,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断加注科技砝码,打造全渠道、智能化新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系的金融科技公司快速崛起,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始试水深度合作,如光大银行与360金融签署协议,将合作共建“数据共创实验室”。此外,有关数据也印证了我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据毕马威等机构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100强”显示,中国有11家企业入榜,比2017年增加2家,总数仅次于美国的18家;前10位中有4家中国企业,其中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列前两位。新事物的发展总有两面性,金融科技也是如此。一方面,金融科技通过新模式推广和新技术应用,可以简化交易流程,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空白,拓宽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和普惠性,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和实体经济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在当前打赢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大背景下,更要关注金融科技发展中的风险以及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首先,金融科技发展模糊了金融与科技的虚实边界,尤其是一些跨界经营的金融集团逐渐形成,这些机构不仅跨行业,甚至跨体系,呈现客户多、黏性强、规模大等“综合化”特征,对其如何进行综合性、穿透式监管,防止出现“多而不能到”等问题,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其次,金融科技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等风险特征,而且通过科技工具和网络链接,还会将局部风险放大,滋生技术风险、道德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而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这些风险极易在短时间内形成叠加扩散和蔓延释放的效应,导致金融风险管控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实践霍月红以的难度陡增。最后,金融科技的应用使投融资交易平台两端聚集了庞大的单体分散人群,而单体客户普遍存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特征,一旦交易平台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羊群效应,导致风险蔓延。

二、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实践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各国围绕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引导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英国等国家的实践比较有代表性。英国。国际金融危机后,英国果断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明确由FCA负责金融科技企业监管,并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的举措。2014年,FCA推出“项目革新”计划,通过孵化器提供政策咨询,帮助企业熟悉监管政策,协助政府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为企业创新提供便利。作为“项目革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FCA推出监管沙盒计划,适当放松参与实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约束,对未持牌机构给予“限制性许可授权”,允许其可在取得牌照前先行测试新产品,并声明不对测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同时,FCA要求测试企业做好消费者保护预案,确保创新失败的风险可控。2019年3月,FCA任命了该机构的首位创新总监,体现了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审慎和重视。为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发展,2016年,英国政府还了“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借此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的交流合作,提高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趋势的理解和把握。美国。2011年,美国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并明确网络平台等放贷机构统一受CFPB的监管。为了让消费者享有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2012年,CFPB启动了“催化剂”项目,通过发起“办公时间”计划、出台试验披露豁免政策与无异议函政策、发起“研究启航”计划等举措,掌握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动态,研判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2016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了“负责任的创新”计划,称考虑成立金融创新办公室,以对金融科技企业的产品进行审核,评估新产品在网络安全、经营风险等方面是否符合监管标准。2017年,美国政府了《金融科技框架》,阐明了对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前瞻性态度,提出将消费者放在首位、克服技术偏见、提高透明度、维护金融稳定等10项原则,并强调金融科技参与者应把这些原则作为参与金融科技活动的指引。2019年3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宣布,将就《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涉及金融隐私的《保障条例》和《隐私条例》修订展开意见征询,希望借此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澳大利亚。为有效平衡金融科技创新风险,2015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发起“创新中心”计划,主要包括成立数字金融咨询委员会、增强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等措施。2016年,ASIC提出监管沙盒框架,帮助企业理解评估机制,允许没有牌照的金融科技企业进行长达1年的业务测试,并根据测试反馈情况,及时调整监管规则。为进一步促进高效监管,ASIC提出为企业提供非正式援助、开展技术试验、加强金融科技项目国际推介等重点举措,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新加坡。2015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实施金融科技生态建设工程,专门成立了金融科技署来管理金融科技有关事务,为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实现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平衡,2016年,MAS出台《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引》,在准入方面,将应用申请严格限制为技术创新,在退出方面,设立了测试时间延迟机制,强调如果企业需要延迟测试时间,可在到期前1个月提出申请。进一步提升金融科技监管能力,2016年,MAS推出“乌敏岛”项目,与金融机构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合作。此外,MAS非常注重国际合作,与多国政府和当局签署金融科技合作协议,支持金融科技企业海外发展。梳理国际金融监管实践,能够发现一些趋势性特征。一是适度监管的理念得到普遍认同,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既通过政策激励,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又积极完善金融科技风险防控体系,努力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之间寻求平衡。二是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共同原则,普遍把金融消费者保护放在金融科技监管的重要位置,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三是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英国推出的监管沙盒机制在很多国家得到应用,各国还通过业务指导、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强与金融科技公司的沟通交流,进而提升监管针对性。四是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广泛通过合作,共享监管信息,共同研判金融科技趋势,促进本国金融科技创业公司健康发展。

三、国际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第5篇:金融监管服务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金融创新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当代金融创新一方面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此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基本概述

(一)金融创新的内涵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所涉及到的金融要素在新建立的生产函数中,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将金融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形成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创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新的金融工具、融资方式、金融市场、支付手段等方面的创新;狭义的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无论是广义的金融创新还是狭义的金融创新,其创新的主体都是金融机构———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二)金融风险的内涵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或资金融通和货币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以及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等方面的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使资金经营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一定偏差,而导致企业或金融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金融风险和金融活动相伴相生,只要有金融活动发生的地方就时时刻刻存在着金融风险,包括最为原始的实物借贷,也包括现代化金融交易。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分析

(一)金融创新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

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通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市场等的变革,促进了金融领域各种要素的重新优化组合和资源的重新配置,已经成为促进金融市场发育、金融行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金融创新活动的加速,在经济全球化加剧世界经济失衡的环境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控制和转移风险的工具,为人们提供了避险的新途径,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功能主要表现在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银行风险、利率风险、证券市场风险。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竞争加剧和国际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业为减轻压力不断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又使得银行的盈利减少、风险增加,而金融创新的出现就为银行风险的控制提供了途径。在规避利率风险方面,由于货币市场利率多变,风险急剧增长,金融机构推出了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互换等金融创新,从而有效地规避了利率风险。而金融创新也能够有效地缓解和防治股票、债券交易的风险。

(二)金融创新可能导致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会伴随着金融风险的产生,主要表现为:国内受到计划时代的陈旧金融观念的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同当前的金融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之间出现了脱节,意识远未达到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中风险意识及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此外,国内风险防范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使得各国之间互相融合、相互依赖,资本流动频繁,金融创新工具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这进一步加大了金融风险。

四、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经历了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也从单一监管机构到多个监管机构发展。最初,我国的金融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但这种监管体系不能适应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因此,国家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逐步改革。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证券业实现了监管独立;1998年,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初步形成了分业监管制度;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最终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仍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责,在协调三家监管机构、充当最后贷款人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形成“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相适应,对处于市场化初期的中国金融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然而,分业监管虽然有助于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专业监管,但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并且,随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机构实行跨行业服务的趋势日趋明显,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则显得十分重要。

(二)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金融风险管理主体的动力不足。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经历了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也经历了从单一监管机构到多个监管机构的发展。但我国的金融机构尚未形成完全独立的经营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金融创新十分不足。但随着中国同国际市场的交易越来越频繁,来自于体制转换的外部推动力将逐渐增强,如果国内的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主体动力不强,那么就将导致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金融创新则会停滞不前。第二,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本身的缺陷性。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的金融创新及金融风险的管理模式主要是来源于金融机构之外的外部力量和政策的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动因均是以社会的稳定为前提,并不是以金融机构的盈利为目的,因此在以往的金融管理模式和创新之中就出现了金融市场缺乏流动性,主要依靠强制推销的政策债券,此种创新方式是国外最为理想的货币市场创新的工具,而到国内却成为了期限长、收益高、流通性差的居民投资工具,金融创新目的更多的是想在无序市场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便出现了金融创新工具的无序性,金融创新活动缺乏规范性,从而致使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第三,金融风险防范手段不足。由于国内的金融市场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金融创新虽有较大发展,但层次较低,受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及政策的影响较大,在金融创新与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阻碍因素也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此外,为了刺激金融创新,在部分环节还出现金融管制放松的现象。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开始转变,但对金融创新产品缺乏监管的力度,例如国内对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就受到创新品种、规模的限制。同时由于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创新人才素质、金融技术手段不高,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就显得更为不足。

五、改进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有效途径及措施

(一)培育竞争性市场,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

培育竞争性的市场,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主要是向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发展。而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规范和完善,为此就必须培育竞争性的市场,放松金融业市场的准入条件,积极推进国内金融组织结构的多元化,削弱国有银行的垄断程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外资银行的进入,在挤占国内金融机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国需加以学习借鉴,这有利于竞争性市场的培育及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发展。

(二)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提供金融规范创新

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以立法的方式来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从根本上降低金融创新本身的活动风险。对于金融创新产品,建立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同时规范创新规则,使得金融创新并不是无序创新,而是在有序的规则内进行创新与运行,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的活动创新,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使其能够创造出更具效率性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而不是将违规行为作为金融创新。从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来培育并规范金融创新的发展,这就使得金融创新业务的顺利运作拥有了外部法制框架,进而降低金融创新的主体和金融创新产品内在隐含的风险。

(三)加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金融创新越来越具有系统化、国际化特征,而金融创新中的金融风险也并非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够防范的,因此就需要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以防止金融风险的国际转移,从而有效地降低金融创新风险。同时参照国际监管组织的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国的相关规则,通过国际合作从而达到防范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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