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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中的经济学原理精选(九篇)

股市中的经济学原理

第1篇:股市中的经济学原理范文

关键词:均衡股票市场理论 非均衡市场 政府行为 理性投资者

均衡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均衡分析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领域。本文对均衡股票市场理论的形成、发展及其要点加以介绍和评价,并试图运用均衡股票市场理论,分析我国股票市场的非均衡性,寻求我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途径。

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市场机制如同“无形之手”支配着社会的生产与消费,市场价格能够随着供给与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经济不断从非均衡状态趋向均衡状态。自亚当·斯密起,经马歇尔、瓦尔拉斯以及现代经济学家们的深入研究,均衡理论日臻完善,成为描述市场运行最全面、系统的理论。均衡理论涉及到经济学的各个领域,其中,均衡股票市场理论是均衡市场理论的延伸,是均衡分析方法在证券市场中的运用。

1952年,美国经济学家哈里·马尔科维茨(harry markowitz)发表了题为《资本选择》的论文,运用均值一方差分析方法,确立了风险资产组合的有效边界,形成了最优资产组合的思想。该理论被认为是运用均衡思想建立的最早的资产管理模型。20世纪60年代,夏普(william sharpe)和林特 (john linter)与莫西(jan mossion)以资产组合模型为基础创立了资本资产定价理论(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简称capm模型)。该理论在一般均衡框架下研究单个投资者在理性选择基础上形成的整体市场均衡,用证券市场线来描述股票价格的形成机制。投资收益的正态分布和收益与风险的对称性是capm模型所揭示的均衡股票市场的实质。但是,由于capm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之上的,后来的经济学家对其有效性提出了质疑。罗斯(ross 1976)认为,在平均分散的竞争市场中,证券组合的收益与风险在实证中是不可能测定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罗斯创立了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 pricing theory简称apt模型)。与capm相比,apt放松了假设条件,认为影响股票收益的不是一个因子,而是多个因子(因子模型),投资人会在不增加风险的情况下寻找不同因子对相同股票产生不同影响的投资机会。因子模型表明,承担相同因素风险的证券应是有相同的收益,当股票价格处于非均衡状态时,就产生套利机会,投资者通过套利活动使被高估或被低估的股票回归其价值,股票市场就会再次达到均衡。

如果说资产组合理论解决了均衡股票市场中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问题,那么,作为均衡市场的又一支点的有效市场理论(efficient manet hypothesis简称emh)则解决了股票价格的形成机制问题。早在1900年,法国经济学家巴歇利尔(louis bachelier)就提出了商品价格的随机波动原理,商品的当前价格是对其未来价格的无偏差估计,商品的现在价格等于其未来的期望价格。1938年,美国投资理论家威廉斯(williams)提出了股票的内在价值是由未来股利的折现所决定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人们可以通过完全信息及理性预期判断股票的价值,投资者的行为反映市场的信息。1959年,英国统计学家坎达尔(kendall)研究发现资产价格的变动呈随机游走规律,股票未来的价格独立于当前的价格,价格变化完全是随机的,不存在特定的规律。这一发现说明市场本身是有效的。法玛(fama,1970)在对过去的有效市场理论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完整的有效市场理论框架,法玛给有效市场的定义是,有效市场的证券价格总是可以体现可获得信息变化的影响。

资产组合理论、有效市场理论构成了现代均衡股票市场理论的基石。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各种“异象”的积累,基于理性分析的均衡市场分析范式在理论与实践上都遇到了挑战。其中,均衡市场理论关于投资者完全理性及公开信息的假设在理论上受到越来越多经济学家的质疑。安德瑞.史莱拂(andrei shleifer,1996)认为投资者的偏好和理念符合的是心理学规律,而不是标准的经济学模型。“投资者心态”是基于心理学的启发,而不是贝叶斯理性的概念。在实证方面,席勒(shiller,1981)发现股票价格波动不是简单地用“价格由未来红利净现值决定”所能解释的。就连法玛也承认,基于股票过去收益所做的预测与早期的研究结论不相一致。行为金融理论认为,实体经济与股票市场并非存在完整的线性关系,股票市场并非总是均衡的市场。因为投资者在面对不确定的未来世界时,并不能保证完全的理性,人们的投资行为仅具有有限理性的特征,而且心理因素在投资决策与资产定价中具有不可忽略的影响力。

均衡股票市场理论在既定的市场制度、投资者理性和市场出清的条件下,得出了均衡股票市场的结论,均衡市场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者具有理性选择的能力。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投资者能对股票做出合理的价值评估,对收益和风险能够做出权衡,并以此为基础做出投资决策。(2)股票价格能够体现公司的资产价值,反映公司当期与未来收入——现金流的变化,使股票市场成为社会资本寻找最优投资机会的平台,经营业绩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能够筹集到更多的资本支持,投资者也能从中得到更高的回报。(3)投资者所得收益与承担的风险成正比例的关系。证券市场的收益由无风险投资收益(如债券收益等)和风险投资收益(如股票收益)组成。在均衡的市场,要得到更高的收益,就必须投资更多的风险证券,但同时要承担更高的风险。(4)股票市场的价格反映实体经济的变化。均衡股票市场充当着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当经济从低谷开始走向复苏时,股票价格上涨;实体经济达到顶峰并转向衰退时,股票价格就开始下跌。(5)股票价格对市场信息可做出完全的反映。在均衡股票市场,任何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都会迅速被市场消化,股票价格是市场信息的完全反映,因此,所有股票价格变化在时间序列上是相互独立的,投资人无法通过所谓的技术分析获得超额收益。(6)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当股票当前价格高于或者低于预期价格时,投资者就会卖出或者买入股票,市场向均衡方向运动。即投资者的套利行为会使股票的价格和价值趋于一致。(7)股票的收益成正态分布。在均衡的股票市场,大部分投资者能够获得平均的期望收益,也就是说,投资者获得平均期望收益的概率远远大于获得高于或者低于平均期望收益的概率。(8)“噪声交易者”不影响均衡股票市场的价格。在均衡股票市场,即使存在非理性投资者,由于他们之间的交易是随机进行的,且非理性投资的作用互相抵消,股票价格不会受到大的或者长期的影响;同时,非理性的投资者会犯同样的错误,他们会在市场中遇到理性的套利者,理性的套利者会消除非理性投资者对股票的价格影响。(9)非均衡理论是均衡股票市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均衡理论运用行为金融学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异象”的原因进行探讨,进一步丰富了均衡股票市场理论。正如贝纳西所说:“非瓦尔拉斯方法并不是反瓦尔拉斯,相反,它只是在更为一般的假设条件下运用瓦尔拉斯理论最成功的方法”。实际上,非均衡市场理论并非排斥均衡理论,它只是在舍弃基于完全信息的理性选择条件下,对均衡理论的修正与拓展,使之更接近于现实。

均衡股票市场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1)均衡股票市场理论揭示了股票收益与风险的关系,论证了股票价格的形成机制,从不同的方面揭示了股票市场的运行规律:即在以完善的市场制度为依托、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经济当事人具有贝叶斯理性并能无障碍获得市场信息条件下,股票市场能够实现均衡;均衡的市场才是有效的市场。(2)均衡股票市场理论所揭示的不是一般均衡理论所描述的总量均衡和结构均衡,而是其功能均衡,即均衡条件下股票市场的“晴雨表”功能、价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3)在均衡的股票市场,所有投资者的机会是均等的,而且,大部分投资者能够获得平均收益,投资者可以根据个人的效用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4)均衡股票市场的价格呈布朗运动(o,市场价格变动呈随机游走规律,使得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不易发生。(5)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均衡股票市场主要受到市场机制的影响,其运行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作为股票市场的管理者——政府在市场中应发挥有限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完善市场的基础设施、规范经营者及中介机构行为、健全交易程序和强化市场监管。政府不应直接干预市场,只有在市场失效时,政府才应利用法规及政策手段加以调控。

回顾已运行了16年的中国股票市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为例),从第一次到1500点算起,到目前已有14年。在这14年中,我国的上市公司从不到100家上升到1000多家,国民生产总值由2002年2万多亿元人民币上升到近20万亿元人民币。目前的上证指数虽然在政策的支持下上升到2000多点,但对多数股票来说,现在的2000点只相当于过去的1500点,甚至更低(由于超大型国企的发行上市),多数股票价格仍在底部,或者说大多数的投资者仍然是亏损的。按照均衡市场理论,股票投资者应能够获得超过无风险利率的期望收益,可我国的股票市场却逆之而行。究其原因,我国股票市场不是均衡的市场,股票市场的功能未能有效地发挥。

为解决股票市场的问题,我国对证券市场实行了许多改革措施。其中以全流通为目标的股权分置改革,将为我国证券市场进入良性循环打下基础。(1)股权分置的解决可以减少非流通股在定价与流通问题上的不确定性。(2)股权分置解决后,同股、同权、同价使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3)股权分置的解决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委托一经营机制、改进公司治理效率,为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创造条件。

但是,仅有股权分置改革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一套规范企业、投资者、政府行为的市场制度,才能形成均衡的股票市场;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组织生产与提供劳务,创造价值,是股票市场价值增值的源泉;投资者按股票的内在价值投资,推动股票的价值与价格的一致,使股票市场向均衡方向运动。有效的市场制度,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规范的上市公司和理性的投资者是均衡股票市场的必要条件。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部分缺陷,但影响市场均衡的其他问题仍然存在。建立均衡的股票市场,必须从规范政府行为、改善市场的宏观环境和微观基础、提高上市公司素质、培育理性投资者等方面入手。

第一,改善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均衡市场的宏观环境主要取决于政府行为与政府政策,取决于政府如何干预市场。政府干预市场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均衡性;干预的手段是运用市场机制。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手段和频率都超出了市场的承受力。市场价格和投资行为都受到政府政策的驱动,市场机制的作用淡化了。王春峰、贺强等运用实证的方法,考察了政策对股市的影响,得出如下结论:(1)1996年后,中国股市一度与经济周期背离,政策周期运行决定了股市周期的运行;(2)政策干预是驱动中国股市流动性变化的直接原因;(3)政策及政府言论是中国股市异常变动的主要原因之一,股市对政策存在过度反映。因此,我国均衡股票市场的运行有赖于规范政府行为,有赖于改善股市运行的宏观环境。

第二,改善股票市场的微观基础。股权分置改革试图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原先存在的同股不同权的矛盾,为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市场活力创造了条件。但是,从微观层面讲,健全的企业制度与规范的企业行为是形成均衡市场的前提条件。股票市场的载体是上市公司,市场竞争使得企业需要不断地进行融资,投资者则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以形成资本的增值,两者能否有效结合,一方面取决于市场制度是否完善,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企业的公司治理与经营水平。我国上市公司的最大问题就是相当一部分公司经济效益低下,股票市场失去价值增值的源泉,投资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其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诸多问题:产权约束不力;政府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无法实现企业运作机制的转换;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切实发挥;缺乏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小股东利益得不到切实保证等等。因此,要解决我国股票市场的内在矛盾,必须解决公司治理问题,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第三,培育理性的投资者。根据行为金融理论,市场脱离贝叶斯均衡的原因在于“噪声交易者”的非理所致。“噪声交易者”的行为并非脱离了均衡理论所描述的贝叶斯理性,而是由于心理及信息方面的原因,使投资者的活动脱离了股票的价值区域。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所说,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只具有有限理性。由于人们受到知识与信息的限制,难以预测到各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人们的价值观和周围人的言行也会影响投资人的决策。因此,培育理性的投资者,除了提高投资者自身的素质以外,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一是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为市场提供全面、公开、透明的信息,杜绝“内部消息”、虚假信息和暗箱操作,使投资者对市场前景形成理性预期,能够客观的把握股票的真实价值,形成反映市场信息、符合均衡市场运动状态的证券价格;二是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应该具有稳定性,连续性,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减少投资人的非理性冲动;三是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的频率,避免投资者因对政策的过度反映而产生的“羊群效应”,使其投资行为偏离市场理性。

主要参考文献:

1.faraa,marketefficiency,long term returns and behavioral finance,journal of economics,vol.49,p.p.283—306.

2.席勒:《非理性繁荣》,廖理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2篇:股市中的经济学原理范文

关键词:公司法效率公平经济学分析

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对《公司法》的修订案,并于2006年1月正式实施,这次对公司法的修改及有关法律的一些规定,使得大众产生疑问:“公司法是否有必要具体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关联交易投票大股东应回避吗”等。

经济学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公司法进行了分析。走在前面的是美国学者。20世纪中叶美国开始了“法和经济学”(LowandEconomics)的研究,许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进入这个领域,众多研究成果对法律的解释、制定产生重大影响。总的来说,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用经济学方法和观点研究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经济学分析理论概述

(一)公司法释义

公司法是以公司利害关系者(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为中心,有时包括职工)关系调整为重点的法律,是公司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同时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

公司法和一般民法的不同的特点是它有不少强制性规定,即有当事者合意亦不能排除之规定,如章程只能规定董事有尽职忠诚义务,不能规定除故意损害外不承担责任。当事者合意也不能排除的法律规定,在合同法中亦存在。但公司法中此类规定甚多。这一特点引起学术界关于公司法是私法还是公法的争论。

各国公司法都有上述共性,亦因多种原因有所不同。德国等部分欧洲国家及中国公司法中有职工参与制的规定,但英美公司法无此规定。这个差异与国家的社会政治历史有关,如德国有社会民主主义传统,20世纪70年代德国公司法做出大公司监事会一半来自工会和职工的规定时,就业率就很高。

实际的经济及经济关系的影响亦很大。如实际存在的股权结构差异。欧日等经济体中金融和商业法人是最重要的持股机构,而美国机构投资者持股量大,前者股东重交易收益,后者重股权收益。因此欧日和英美公司法中股东保护的程度及股东力量对公司法的影响程度均有差异。法律理念和体系差异亦有影响。德日是重条文的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是重判例的海洋法系国家,由此引致规定差异。

(二)经济学判断法律合理性的原则及和法学的初步比较

经济学家,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家一直关心法律的规定,其观察视角是:法律的经济学意义何在?对人和企业有何影响?为达到目标怎样的规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合适的?过去经济学对法律的分析较少。除学科领域差别原因外,主要原因是:认为法是为明确产权和私人合同关系提供保证的司法裁判制度;假定企业是“黑箱”,除税收问题,经济学对其内部问题分析较少;只讨论与市场失效有关的法律问题,如反垄断法的问题。但后来情况和环境发生改变,有用经济学分析法律规定的需求,此外经济学理论及分析工具发展了,不再认为企业是黑箱。

经济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其一,是将法律视为外生变量,考察法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如考察税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其二,是根据法的目标,从经济学角度考察法的必要性和作用等。本文主要用后一种方法进行有关讨论。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分析判断的原则及思维模式有所不同。一般认为法学家特别重视公平和程序原则,经济学家判断分析法律合理性时则更关注效率、合理判断及“合同”三个基本原则。

效率原则:从静态到动态。经济学家判断公司法合理性最基本的原则是效率原则,即能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剩余总产出最大化。经济学家亦重视公平原则,但较强调事前公平、机会公平,因为它符合经济学关注的激励机制原则,有利于通过激励提高效率。而法学家常常根据公正,特别是公平或平等原则考虑公司法的规定。后来一些经济学家还强调应当考虑各种规定对长期效率,或者说动态效率的影响。

合理判断原则:从理性到有限理性。经济学家通常假定经济人有合理判断能力,即:以自己能获得的信息为前提;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有能力合理选择。由此推论是,强调自己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责。但法学家看法往往不同,他常质疑人的行为是否合理,因此法律中常有许多限制性规定。以后经济学家认识到当事人只有有限合理的决策能力,但并不认为因此在经济学上就有限制当事人的理由,因为限制也未必合理。

合同原则:重要性、不完备性和控制权。过去的经济学假定人们有合理判断能力,只要能明确产权关系,确保合同执行,一般任何交易都可以以合同形式提供法律保障。但是法学家未必完全赞成这种看法,因为有显著不公正的合同,应允许司法介入,纠正存在的“不公正”。以后经济学认识到由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等多种原因合同难以完备,但合同不完备不等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一定合理、有效率。经济学家发现要说明企业的内在关系,仅用当事人平等的合同概念不行,还必须引入控制权概念。

(三)对效率和公正原则的看法

尽管学术原则或体系有些不同,但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许多方面仍能取得共识。如企业给员工与绩效挂钩的工资合同,业绩不同,工资不同。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一般都不反对这个结果。

经济学家的效率原则是目标判断原则,而“合理判断”、“合同重要”原则是强调通过经济人的合理判断和市场(合同)行为能够获得更优的资源配置效率。以后提出的动态效率、有限合理判断、公司控制权理论,是对三原则的发展,不是否定。如果能有效率,即使只能进行有限合理的判断,经济学家也未必会反对合同的合理性及意义。经济学家的效率原则与法学家强调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包括事后公平)等原则有所不同。但一些更深入的研究表明,二者尽管可能确有不同之处,但其具体结论和结果亦可能相同或互补。

(四)用“企业理论”、“合同不完备”理论说明公司法的基本构架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策分工体系是:股东会控制董事会人选和进行有限的重要决策,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管理者进行日常决策。为什么公司法有这些规定,并且其中不少规定是强制性的。法学家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较多,甚至有公司法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之争。一种解释是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涉及行为的不宜有强制性规定,涉及组织的因事关重大可有强制规定。

早期认为企业是黑箱,以后认为企业的存在是以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长期交易关系为前提的,是对“市场”和“组织(企业)”根据交易费用选择的结果(科斯定理)。但这不能很好地说明为什么需要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为市场上亦有信息不对称、有交易费用,市场交易仍可以长期持续。企业内即使存在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亦可在不对称的范围内获得效率,合同亦应有效。信息不对称至少不是公司法应有强制法规存在的充分条件。如果仅仅将公司法理解为当事人围绕公司财产权的合同集合,公司就只需要任意性的规定。由于合同合理性有限,司法判断合同的合理性也有难度,公司法的作用将很有限。

公司法要适应公司必需有控制权,并且控制权应给承担投资风险的股东的要求,就必需有与控制权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如关于董事责任、股东和股东会权利的规定。这样的公司法才能从法律上保障公司控制权所有人的意志能够得以实施,有利于解决合同不完备问题。如果合同合理完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用不大。如果合同不完备,公司法就提供了解决合同不完备问题的手段。美国公司董事会权力来源,在理论上有股东授予和法律授予两种解释,但两种授予论都没能说明授权的经济关系制度基础和意义。现代企业理论对此给予了较有力的说明。

没有企业控制权理论,仅凭效率原则、合同不完备理论,不能解决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存在意义的问题。因为:合同不完备不等于无效率(如未按约出资未必一定影响公司经营),解决合同不完备亦有多种方法;法不一定能改善效率,因为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法难一一对应,法的实施靠司法,法院或法官也很难判断效率问题。

公司法不仅有强制性规定,还有指导性、任意性规定。因此综合地看,公司法的经济学意义将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其是公共品,是所有当事人可以共享的思想产品和资源;用法律标准形式降低合同成本,包括自愿的和强制性的合同成本;提供当事者交易的法律平台,有提升效率、强化激励(如对出资人的激励)的功能。

对公司法修改的经济学分析

(一)如何看待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股东特别是大小股东间利益冲突的处理,是公司法要处理的重要问题,亦是难点。在中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带来掏空上市公司等各种问题。有些部门为此提出“三分开”等措施,但仍无法有效解决。国外也有“一股独大”问题,有不少家族、大机构控制上市公司,如日本上市子公司中的10%-20%,其大股东有1/4以上股权。

大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主要发生在有利于母公司的商业交易、资产(包括股份)交易、项目安排及分红安排上。在探讨公司法如何处理大小股东关系的规定时,有必要对母子公司关系作经济学分析。母公司会吸尽子公司利益吗?存在这种可能。但吸收子公司利益未必无效率,关键在于条件及结果。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吸尽子公司的利益,因为这使上市变得无意义,对母公司通过上市子公司持续发展不利。

何谓分配不公平,“分配不公正”是否就无效率?有人认为分配不公正的标准是交易价格,但因有长期利益和当期价格不匹配问题,仅看当期交易价格未必恰当;是否只要价格合理即可,但一些经济学家指出“按独立交易商价格交易”未必效率高;为集团利益限制某些子公司的某些项目可能有些不公正,但未必无效率。

母公司过多介入子公司经营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这不是因为母子公司间有交易,而是因为:子公司因利益分配不确定,决策条件不稳,发展因此受影响,最终影响企业效率;方针不一、不稳定导致信用成本上升,影响集团的资源配置效率。如果开始就明确上市子公司就是母公司订单的加工厂,无其它承诺,股东则可接受,同时出台相应价格。

大股东有“道德风险”问题,使中国有关防止措施落后,有必要出台相应举措,但出台规定应考虑经济学依据及管制成本。设计相应防止举措,可以进行硬规定,但按效率、信息透明化、强化责任、事后救济入手设计措施可能更有效。

本文注意到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这一规定规范了母子公司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但对于非上市公司并没有这一规定,所以这一修改并不彻底。实际上,对于非上市公司,也应该适用这一规定,给少数股东更大的经营参与权,要求与母公司交易必须经少数股东同意、向小股东公开信息。

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也有不少人建议在新法中列入“大股东投票回避制度”,但实际上一般的“大股东投票回避制度”使公司可能丧失集资功能,夸大小股东知识,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关键是发展完善独立董事独立评估制度,明确其责任。这是因为独立董事有责任、有义务能利用独立资源做独立评价,因此能有效率,而一般小股东无此能力。事实上国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投票回避制度是有严格限制的。所以在新公司法中并未采纳这一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2005修改后的公司法106条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度”,这使得代表小股东的董事能够进入董事会。所谓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同样,为保护小股东利益,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这实际上给了少数股东以大股东收购股份请求权,即在大股东实施侵犯小股东的举措而不能对抗时,允许小股东要求大股东收购其所持股票。这是事后救济措施,很有意义,并通过司法介入支持小股东拥有此项权力,但这里有一个股票定价难的问题。

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以上规定是事后司法救济措施,既保证决策效率,又有对滥权者的威胁作用。

(二)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原来的限制规定存在很多问题:该限制降低效率,不能适应企业多样化要求,逼迫企业加大资本成本;诱使企业做假;监督管制成本高。过去日本有此规定,但日本也已调整。但也有人主张维持原来的规定,主要理由:股东担心经营者只经营壳公司;债权人担心碰到皮包公司。

从经济学角度看,取消限制更有利企业发展,这是因为:要相信当事人,包括股东的判断能力;有利于提升资本利用效率;主要应从信息披露角度防止可能的弊端。还可以采取一些法律和管理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强调大公司信息披露;引入法人格否认原则;引导债权人慎重交易;股东强化治理管理;股东通过母公司董事、监事对子公司加强监督,母公司监事或董事对子公司有调查权;实行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共同报告制度;要求大公司独立审计;在子公司盈利但长期不分红的情况下,母公司股东可通过母公司要求子公司分红。

(三)实行了更灵活的公司代表制度

旧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唯一法人代表。这样规定带来的问题是:董事长是唯一法人代表,违反董事会负责原则,不利于发挥董事会作用;一人代表公司效率低,公司代表是谁,是否一人,宜由董事会和投资者定;很多董事长是兼的,承担法人责任亦过重;对董事长授权虽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者的约束,但仍有法律瑕疵,即公司可以被授权人越权承诺为由否认合同条款。从经济学角度看,唯一法定代表人规定不利于提升效率,不能解决公司内部混乱带来的代表混乱问题。

2005年修改时,有人提议新公司法可以考虑允许公司设多个法人代表,同时通过董事会决议登记或公司提供的文件公开信息,以防误导他人。

2005年修改后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解决了董事长是唯一法人代表的问题,也为公司设立多个法人代表预留了空间。当然,在现阶段公司设多位法人代表一定要慎重,不然有可能给公司管理带来混乱。

(四)实行了更灵活的资本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本效率

旧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这一制度与国外尤其是美国相差甚大,资本制度包括资本注册、资本减资和回购、资本金调整时异议等制度。经济学家分析表明,美国的资本制度灵活,无明确注册资本下限限制,使公司一般能按投资机会成本是否等于边际股本成本判断投资可行性,这使其投资效率较高。

为了实行较灵活的资本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从而降低了股东投资的风险。

参考文献:

第3篇:股市中的经济学原理范文

经济学家也有疑问,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开始对公司法进行分析。走在前面的是美国学者。上世纪中叶美国开始了“法和经济学”(Low and Economics)的研究,许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进入这个领域,许多研究成果对法律的解释、制定产生重大影响。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用经济学方法和观点研究法律,自然有意义。

一、公司法经济学分析理论简介

1.公司法是什么

公司法是以公司利害关系者(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为中心,有时包括职工)关系调整为重点的法律,是公司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同时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

公司法和一般民法的不同的特点是它有不少强制性规定,即有当事者合意亦不能排除之规定,如章程只能规定董事有尽职忠诚义务,不能规定除故意损害外不承担责任。当事者合意也不能排除的法律规定,在合同法中亦存在。但公司法中此类规定甚多。这一特点引起学术界关于公司法是私法还是公法等争论。

各国公司法都有上述共性,亦因多种原因有所不同。德国等欧洲国家及中国公司法中有职工参与制的规定,但英美公司法无此规定。这个差异与国家的社会政治历史有关,如德国有社会民主主义传统,20世纪70年代德国公司法做出大公司监事会一半来自工会和职工的规定时,就业率很高,重要社会政治问题是如何分享经济成长利益。

实际的经济及经济关系的影响亦大。如实际存在的股权结构差异。欧日金融和商业法人是最重要的持股机构,而美国机构投资者持股量大,前类股东重交易收益,后者重股权收益。因此欧日和英美公司法中股东保护的程度及股东力量对公司法的影响程度均有差异。法律理念和体系差异亦有影响。德日是重条文的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是重判例的海洋法系国家,由此引致规定差异。

2.经济学判断法律合理性的原则及和法学的初步比较

经济学家,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家一直关心法律的规定,其观察视角是:法律的经济学意义何在?对人和企业有何影响?为达到目标怎样的规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合适的?

过去经济学对法律的分析较少。除学科领域差别原因外,主要原因是:(1)认为法是为明确产权和私人合同关系提供保证的司法裁判制度;(2)假定企业是“黑箱”,除税收问题,经济学对其内部问题分析较少;(3)只讨论与市场失效有关的法律问题,如反垄断法的问题。但后来情况变了,环境变了,有用经济学分析法律规定的需求;经济学理论及分析工具发展了,不再认为企业是黑箱了。

经济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其一,是将法律视为外生变量,考察法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如考察税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其二,是根据法的目标,从经济学角度考察法的必要性和作用等。本文主要用后一种方法进行有关讨论。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分析判断的原则及思维模式有所不同。一般认为法学家特别重视公平和程序原则,经济学家判断分析法律合理性时则更关注效率、合理判断及“合同”三个基本原则。

效率原则:从静态到动态。经济学家判断公司法合理性最基本的原则是效率原则,即能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剩余总产出最大化。经济学家亦重视公平原则,但较强调事前公平、机会公平,因为它符合经济学关注的激励机制原则,有利于通过激励提高效率。而法学家常常根据公正,特别是公平或平等原则考虑公司法的规定。后来一些经济学家还强调应当考虑各种规定对长期效率,或者说动态效率的影响。

合理判断原则:从理性到有限理性。经济学家通常假定经济人有合理判断能力,即:(1)以自己能获得的信息为前提;(2)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3)有能力合理选择。由此推论是,强调自己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责。但法学家看法往往不同,他常质疑人的行为是否合理,因此法律中常有许多限制性规定。以后经济学家认识到当事人只有有限合理的决策能力,但他并不认为因此在经济学上就有限制当事人的理由,因为限制也未必合理。

合同原则:重要性、不完备性和控制权。过去的经济学假定人们有合理判断能力,只要能明确产权关系,确保合同执行,一般任何交易都可以合同形式提供法律保障。但是法学家未必完全赞成这种看法,因为有显著不公正的合同,应允许司法介入,纠正存在的“不公正”。以后经济学认识到由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等多种原因合同难以完备,但合同不完备不等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一定合理、有效率。经济学家发现要说明企业的内在关系,仅用当事人平等的合同概念不行,还必须引入控制权概念。

3.效率和公正:有异有同,往往殊途同归

尽管学术原则或体系有些不同,但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许多方面仍能取得共识。如企业给员工与绩效挂钩的工资合同,业绩不同,工资不同。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一般都不反对这个结果。

经济学家的效率原则是目标判断原则,而“合理判断”、“合同重要”原则是强调通过经济人的合理判断和市场(合同)行为能够获得更优的资源配置效率。以后提出的动态效率、有限合理判断、公司控制权理论,是对三原则的发展,不是否定。如果能有效率,即使只能进行有限合理的判断,经济学家也未必会反对合同的合理性及意义。经济学家的效率原则与法学家强调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包括事后公平)等原则有所不同。但一些更深入的研究表明,二者尽管可能确有不同之处,但其具体结论和结果亦可能相同或互补。

4.用“企业理论”、“合同不完备”理论说明公司法的基本构架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策分工体系是,股东会控制董事会人选和进行有限的重要决策,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管理者进行日常决策。为什么公司法有这些规定,并且其中不少规定是强制性的。法学家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较多,甚至有公司法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之争。一种解释是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涉及行为的不宜有强制性规定,涉及组织的因事关重大可有强制规定。

早期认为企业是黑箱,以后认为企业的存在是以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长期交易关系为前提的,是对“市场”和“组织(企业)”根据交易费用选择的结果(科斯定理)。但这不能很好地说明为什么需要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为市场上亦有信息不对称、有交易费用,市场交易仍可以长期持续。企业内即使存在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亦可在不对称的范围内获得效率,合同亦应有效。信息不对称至少不是公司法应有强制法规存在的充分条件。

如果仅仅将公司法理解为当事人围绕公司财产权的合同集合,公司就只需要任意性的规定。由于合同合理性有限,司法判断合同的合理性也有难度,公司法的作用将很有限。

公司法要适应公司必需有控制权、并且控制权应给承担投资风险的股东,就必需有与控制权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如关于董事责任、股东和股东会权利的规定。这样的公司法才能从法律上保障公司控制权所有人的意志能够得以实施,有利于解决合同不完备问题。如果合同合理完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用不大。如果合同不完备,公司法就提供了解决合同不完备问题的手段。美国公司董事会权力来源,在理论上有股东授予和法律授予两种解释,但两种授予论都没能说明授权的经济关系制度基础和意义。现代企业理论对此给予了较有力的说明。

没有企业控制权理论,仅凭效率原则、合同不完备理论,不能解决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存在意义的问题。因为:(1)合同不完备不等于无效率(如未按约出资未必一定影响公司经营),解决合同不完备亦有多种方法;(2)法不一定能改善效率,因为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法难一一对应,法的实施靠司法,法院或法官也很难判断效率问题。

公司法不仅有强制性规定,还有指导性、任意性规定。因此综合地看,公司法的经济学意义将体现在多个方面,如:(1)是公共品,所有当事人可以共享的思想产品和资源,(2)用法律标准形式降低合同成本,包括自愿的和强制性的合同的成本,(3)提供当事者交易的法律平台,有提升效率、强化激励(如对出资人的激励)功能。

二、对公司法修改的经济学分析

1.如何看待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股东特别是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的处理,是公司法要处理的重要问题,亦是难点。在中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带来淘空上市公司等各种问题。有些部门为此提出“三分开”等措施,但问题仍屡禁不止。国外也有“一股独大”问题,有不少家族、大机构控制上市公司,如日本上市子公司中的10%~20%,其大股东有四分之一以上股权。

大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主要发生在有利于母公司的商业交易、资产(包括股份)交易、项目安排及分红安排上。

在探讨公司法如何处理大小股东关系的规定时,有必要对母子公司关系作些经济学分析。

母公司会吸尽子公司利益吗?存在这种可能。但吸收子公司利益未必无效率,关键在条件及结果。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吸尽子公司的利益,因为这使上市无意义,对母公司通过上市子公司持续发展不利。

何谓分配不公平,“分配不公正”是否就无效率?(1)有人认为分配不公正的标准是交易价格,但因有长期利益和当期价格不匹配问题,仅看当期交易价格未必恰当;(2)是否只要价格合理即可,但一些经济学家指出“按独立交易商价格交易”未必效率高;(3)为集团利益限制某些子公司的某些项目可能有些不公正,但未必无效率。

母公司过多介入子公司经营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这不是因为母子公司间有交易,而是因为(1)子公司因利益分配不确定,决策条件不稳,发展难规划、受影响,最终影响企业效率;(2)方针不一、不稳定导致信用成本上升,影响集团的资源配置效率。如果开始就明确上市子公司就是母公司订单的加工厂,无其它承诺,股东可接受,同时出相应价格。

大股东有“道德风险”问题,是中国有关防止措施落后,有必要出台相应举措,但出台规定应考虑经济学依据及管制成本。

设计相应防止举措,可以进行硬规定,但按效率、信息透明化、强化责任、事后救济入手设计措施可能更有效。

我们注意到在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这一规定规范了母子公司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有效保护了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但对于非上市公司并没有这一规定,所以这一修改并不彻底。

实际上,对于非上市公司,也应该适用这一规定,给少数股东更大的经营参与权,要求与母公司交易必须经少数股东同意、向小股东公开信息。

在新公司法修改时,也有不少人建议在新法中列入“大股东投票回避制度”,但实际上一般的“大股东投票回避制度”使公司可能丧失集资功能,夸大小股东知识,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关键是发展完善独立董事独立评估制度,明确其责任。这是因为独立董事有责任、有义务,能利用独立资源做独立评价,能有效率,而一般小股东无此能力。事实上国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投票回避制度是有严格限制的。所以在新公司法中并未采纳这一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106条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度”,这使得代表小股东的董事进入董事会。

所谓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同样,为保护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

这实际上给了少数股东以大股东收购股份请求权,即在大股东实施侵犯小股东的举措而不能对抗时,允许小股东要求大股东收购其所持股票。这是事后救济措施,很有意义,并通过司法介入支持小股东拥有此项权力,但这里有一个股票定价难的问题。

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这一规定是事后司法救济措施,既保证决策效率,又有对滥权者的威胁作用。

2.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原来的限制规定存在很多问题:(1)该限制降低效率,不能适应企业多样化要求,逼迫企业加大资本成本;(2)诱使企业做假;(3)监督管制成本高;(4)过去日本有此规定,但日本也已调整。

但也有人主张维持原来的规定,主要理由:(1)股东担心经营者只经营壳公司;(2)债权人担心碰到皮包公司。

从经济学角度看,取消限制更有利企业发展,这是因为:(1)要相信当事人,包括股东的判断能力,(2)有利于提升资本利用效率;(3)主要应从信息披露角度防止可能的弊端。还可以采取一些法律和管理措施防止可能的问题,如:强调大公司信息披露,引入法人格否认原则,引导债权人慎重交易,股东强化治理管理,股东通过母公司董事、监事对子公司加强监督,母公司监事或董事对子公司有调查权,实行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共同报告制度,要求大公司独立审计,在子公司赢利但长期不分红的情况下,母公司股东可通过母公司要求子公司分红。

3.新公司法实行了更灵活的公司代表制度

旧公司法规定是董事长是公司惟一法人代表。这样规定的问题是:(1)董事长是惟一法人代表,违反董事会负责原则,不利于发挥董事会作用;(2)一人代表公司效率低,公司代表是谁,是否一人,宜由董事会和投资者定;(3)很多董事长是兼的,承担法人责任亦过重;(4)对董事长授权虽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者的约束,但仍有法律瑕疵,即公司可以被授权人越权承诺为由否认合同条款。从经济学角度看,惟一法定代表人规定不利于提升效率,不能解决公司内部混乱带来的代表混乱问题。

修改时,有人提议新公司法可以考虑允许公司设多个法人代表,同时通过董事会决议登记或公司提供的文件公开信息,以防误导他人。

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这一规定,解决了董事长是惟一法人代表的问题,也为公司设立多个法人代表预留了空间。当然,在现阶段公司设多位法人代表一定要慎重,不然有可能给公司管理带来混乱。

4.新公司法实行了更灵活的资本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本效率

旧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这一制度与国外尤其是美国相差甚大,资本制度包括资本注册、资本减资和回购、资本金调整时异议等制度。经济学家分析表明,美国的资本制度灵活,无明确注册资本下限限制,使公司一般能按投资机会成本是否等于边际股本成本判断投资可行性,这是其投资效率较高,即使资本金较少风险也小的重要原因。

为了实行较灵活的资本制度,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从而降低了股东投资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施少华等译张军审核:2000:《法和经济学》中译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王保树:2003:《全球竞争下的公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三轮芳郎主编:1999:《公司法的经济学分析》,东京大学出版会

[4]刘俊海:199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

第4篇:股市中的经济学原理范文

[关键词]GDP 股指 分形 标度区

一、引言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GDP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最重要指标,两者可以反映一国经济的运行状况。分形理论是当今世界非常活跃的新理论、新学科,分形是分形几何学的概念,最早是由B.B.Mandelbort 在1967 年首先提出。自相似原则和迭代生成原则是分形理论的重要原则,它表示分形在通常的几何变换下具有不变性,即标度无关性,分形理论以分维作为定量特征和基本参数。分形理论的出现,解决了欧式几何无法解决的事物的局部与整体的自相似性的现象,在自然和人文科学都有广泛的运用。Batty 在1985 年开创了分形城市研究,他和Longley 研究了城市边界和城市土地利用形态分形。Frankhauser 测算了世界上许多城市形态的分维,Batty、White 等在城市形态的分形模拟方面做了很多研究。

本研究应用数理模型——分形理论对1990年以来近二十年的国民经济运行的发展进行评估,利用GDP与沪市股指的数据,首先通过严格的分形测度,利用双对数曲线证明两指标具有分形的特征,求出分维数和拟合函数方程。

二、数据与方法

1.数据处理

本文选取GDP和沪市股指作为研究对象,来代表研究时段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基本状态。数据来源于1990年以来的《中国经济统计年鉴》。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对原始数据进行录入、修正等预处理。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ArcGIS)支持下,对处理后的地形图进行矢量化,提取两指标的特征数据。相关数据处理主要借助Excel2007、SPSS等软件完成。

2.数理模型

经济现象的等级结构与规模分布原本是各自独立的研究课题。现已证明,等级模式与规模分布法则一致或兼容 ,可谓是殊途同归。为此,本文将经济规模分布作为等级结构研究的重要内容。所谓宏观经济规模分布(city- size dist ribu t ion) 系指某区域(国家、地区等) 内城镇经济规模的层次分布。规模分布法则一直是理论界的难题,“很少有什么社会科学问题象经济现象的位序—规模问题(rank- size problem ) 这样, 引发了如此众多的研究。”分形理论创生以后, 这类研究才取得实质性进展。实际上, 区域城镇等级规模Zipf公式(与之等价的是Pareto分布)就是一个分形模型。设想一个区域,是一个复杂的经济体。可以设定一个针对经济总量的测度尺度r来度量(r用位序等表示)。显然,改变尺度,区域经济总量N (r)也会改变, 当r 由大变小时, N (r) 不断增大,满足关系式。

N ( r) ∝ r- D (1)

即区域经济总量与测量尺度成负幂律分布时,可以认为经济总量规模分布为分形。同理,股票市场的分形分布也可以成立。类比于Hausdorff 维数公式可知, 式中D为分维,它在一定时期内为常数。

式(1)正是规模分布的Pareto形式, 经变换可得Zipf 公式

P (k ) = P 1K – q (2)

式中K 为城镇序号(K = 1,2……N ,N为系统中城镇总数);P (k ) 是序号为K 的城镇的人口;P 1为理论上的经济总量最大年的GDP(为系数),q为Zipf 指数。

对(2)式两边取对数,则有:

lnP (k ) = lnP 1 - qlnK (3)

q也可以写成D,其就是研究对象的分维数,D可以通过回归方程(3)求得。

三、结论与讨论

国民经济系统作为一个开放的、复杂的巨系统,具有明显的耗散结构特征,具有自相似、自组织和进化功能。这种自相似和自组织性是通过经济规律自身的作用,形成自组织演变规律。探讨GDP和股票市场作为分形结构的演化特征,从表2中的分维值的时空演变中,不难看出,不论是GDP个抑或股票指数,明显具有分形结构特征。

GDP分形特征明显。从表2中可以看到,模型的拟合优度R2 总体较高,相关系数较高。从整个市区用地来看,无标度区点列回归的拟合优度GDP为0. 995 3,沪市股指为0.999,分维的标准误差分别为0. 034 5和0. 015。作为参照,全部点列回归结果的变化特征与无标度区点列完全一致。据有关学者研究 ,当维数D 的标准误差低于临界值δc = 0. 04,就可认为事物的分布是分形的,对城市地理系统而言是一个相当严格的要求。然而,本文两指标全部符合这个标准,GDP的全部点列的分维标准误差为0.035,就低于0.04的临界值。

可见,中国股市的变动较大,其发展并不能很好的表现强劲的中国经济的发展。但是GDP总量对股市具有明显的影响。

参考文献

第5篇:股市中的经济学原理范文

【关键词】政策市 流动性过剩 资产泡沫 股市扩容 股权分置改革

2008年3月31日、4月1日,上证指数连续大跌累计251点,一度跌破3300点关口,去年11月以来的一波股市大跌,使得A股市场超过十万亿的市值瞬间蒸发,导致近半年来中国股市暴跌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国外外投行的突然转向,一致看空2008年中国经济,使得这一观点一时间成为市场主流。投资者情绪转向导致估值中枢的崩塌,一齐加入杀跌的行列。为什么对于股市的宏观面判断一时间变得如此悲观?唯一的解释中国的A股市场仍然是带着明显的“政策市”的色彩。

2008以来,国内通货膨胀压力显著增,大国家推行持续紧缩货币政策和推进股市扩容进程,股市出现了大幅深度下挫和调整,与其说是市场的非理性,毋宁说是市场面对经济形势逆转和不确定性加大的理性反应。面对惨淡的A股市场,呼吁政府救市的声音日渐强烈。特别在上个月美联储出台有关政策拯救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市场后,国内一些专家学者更呼吁监管层应该救市。

那么,为何政府表现出了区别于以往的“岿然不动”,是政策上的疏忽,还是有意为之?首先得了解我国股票市场受到的追捧的缘由。

一、国内流动性过剩,CPI高涨导致国内资本流向股票市场

我国实行外汇管理体制,企业和居民不得持有外汇,必须将外汇出售给国家。于是在形成外汇储备的过程中,中央银行用来购买外汇的人民币就进入货币市场,央行的外汇占款成为具有扩张功能的基础货币,这就在所难免使得国内流动性出现过剩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国内不仅面临着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而且面临着工资上涨的压力和环境保护的压力,这三种压力将产生同一个结果通货膨胀。特别是美元长期疲软,加之次贷危机将全球的资金都赶进了商品市场中寻求避险,导致原油、农产品价格的暴涨,成为当前中国商品价格普遍上升的主要推手。

比起来势汹汹的通货膨胀,一边是实在是少得可怜的银行储蓄利率,一面是红红火火的股市行情,当房地产市场被严厉调控时,过多的资金只能大量涌入股市,股市成为资金可以宣泄之处。

二、人民币升值加剧国际资本的流入

自2007年发生次贷危机以来,美国经济受挫,投资前景不容乐观,全球资本开始将强势的人民币资产作为重要的资产配置对象,并增加人民币资产在它们投资组合中的比重。全球资本流动格局正在深刻变化,充沛的全球资本都在积极地和有计划地大量流入中国,以争抢人民币资产。

历史上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本币升值过程中,股市都出现巨大升幅。日本在1971年到1989年,日元升值3倍,股市则上涨了20倍;韩国在1985年到1990年,韩元升值30%,股市上涨了5倍;中国台湾股市在台币升值过程中,从1985年到1990年,股市也大涨了12倍。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从2007年情况看,股市去年的异常放量与当时的外贸顺差迭创新高可能有相对应关系,也从一个侧面显示出或有部分国际资本通过贸易渠道涌入证券市场。引起了股价的快速上涨。

综上可以得出在2007年宏观经济增长强劲、环境较好、企业盈利爆发性增长的乐观预期下,各路资金纷纷入市,资金入市和赚钱效应相互循环作用,加剧了市场供求的短期失衡,推动了股指的不断攀升,迅速膨胀的市值完全脱离了经济基本面。股市市值大幅上涨 ,其本质是脱离实体经济的虚拟资本的大量虚增,是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与虚拟资本的运动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以增值为目的的价值形态的独立化运动。根据国家统计局和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达24.66万亿元,而2007年底沪深两市股票市场总市值已达32.71万亿,可见资产泡沫的已经相当严重程度。

三、政府该不该救市

首先,经济稳定与发展才是重中之重。对我国中央政府来说,目前最重要的事是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的解决,是奥运、环保和控制物价上涨等,温总理近期在谈及股市时,其中讲到经济发展状况好了,股市自然就好。这无疑是将经济大格局作为政策关注的首要位置,而资本市场则相对次之。反之,一个欣欣向荣的资本市场和举步维艰的宏观经济是多么的讽刺,在这虚假繁荣的背后将是可怕的资本泡沫,等到那时再想熨平这个泡沫可非一日之功了,或许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也不一定能够复苏,上世纪,日本、台湾股市在上涨十几倍以上后,又一泻千里的前车之鉴。既不能任由非理性亢奋无限制地膨胀,也不能断送股市发已有的良好势头。因此现在让股指下来与实体资本保持相对一致,以暂时“锁定”数千亿的人民币,大幅减少人民币的流动性,并对冲国内通货膨涨,而且保证人民币不被外来货币购买,并在“慢牛”中逐步放出人民币,实现“软着陆”,与中国持续增长的经济发展相匹配,实为是明智之举。

其次,推进股市扩容进程股市有助于化解当前的流动性过剩。股票作为投资品和商品,也有一个供求关系的问题,也要受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原则的调节。因此,如果购买股票的货币增加了,但股票供给也同时增加了,那么股价就不会因为购买股票的货币的增加,而快速上涨。股价只有在股票供求关系严重失调(供过于求或求过于供)时候,才会大起或大落。由此可见,当股价因为流动性过剩而快速上涨时,股市扩容,也就是增加股票供给,会有效抑制股价的快速上涨。A股市场的供给迅速放大,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场所吸纳流动性泛滥的资金,有利于遏制市场的投机气氛,冲淡此前高涨的泡沫,市场短期走向也将相对趋于平稳。反向促使人民币回流向储蓄,减少人民币市场流通量。从长期来看,股市扩容特别是红筹股回归对我国国内的A股市场是一个重大利好。因为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运作比较规范,它们的回归有助于带给我国内地上市公司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提高我国证券市场总体质量。

再次,健全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发挥股票市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功能。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认为,如果政府再去救市的话,就进一步证明中国的股市是“政策市”而非奖惩机制很明确合理的市场。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要想让中国股市成为奖惩机制明确合理的市场,在否定“救市”方案的基础上应该更进一步:那就是终结政策市,真正让股市按照市场规律去运作,政府不再被指数的变化所左右。既然上证指数涨到6000多点就是是非理性的,现在有这样的调整也是很正常的,价值回归很自然。对比美国出现的信任危机,如果政府不介入,整个金融体系会面临全面崩溃的危险,而中国股市的情形并不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某个方面出了问题,并没有出现信任危机,最大的问题在于股市受到过多政策的干扰,重复“过热打压低迷刺激过热”的循环,使得流通股的股价无法真正反映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缺乏做大股票市值的动力,导致整个证券市场丧失了经济发展晴雨表的功能。另一方面,现阶段推行的面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建立证券市场以来“最重大的制度改革”,解决了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性缺陷,从根本上使上市公司大小股东利益趋同,理顺了原来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

最后,短期内股市大幅回调的负面影响。股市暴跌不是也影响了宏观经济和社会稳定了吗?是有影响,但股市财富在很大程度上是“纸上富贵”。过去两年,股市市值从几万亿元增加到几十万亿元,中国人民不会因此而暴富,因为那是没有兑现的东西。现在刚刚有一小部分人开始兑现,市值马上缩水十多万亿元。丧失本来就虚无的东西,并不会对经济产生实质性损害。尽管对具体投资者来说损失刻骨铭心,但从整体上看,改变的只是分配关系,而且毕竟是馅饼迅速做大了之后的分配关系。从宏观上说,去年的资产泡沫放大了财富效应,刺激了热钱涌入,加剧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和贫富差距。股市泡沫的缩水客观上有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

可以看出,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逐步从政策市向成熟开放市场过渡。这就决定了既不能用简单的“救市”政策去强化市场和投资人的政策依赖,在国内一片“求救”声中,我国政府实在是“想为而不可”,再次出手救市,不仅不利于股票市场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现行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实施,股市的火爆更加刺激了外来货币流入中国的增值欲望。外来货币的流入反过来又加大了国内货币供应量,也就是间接增加了人民币供应量,直接结果就是加大了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面对持续走高的CPI指数,人民的生活水平将受到很大的影响,人民的承受能力是政府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这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因此政府现在最关键的保持原有政策的透明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样各方才能在转轨过程中有稳定的长远的预期,构建高度信息化、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并把一时还不能摆脱的“政策市”消极作用降到最小。

【参考文献】

[1] 祁斌: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我国资本市场的机遇和挑战[J].经济观察,2007(3).

[2] 吴晓求:股权分置改革的若干理论问题[J].财贸经济,2006(2).

[3] 国家信息中心:股市的发展基础与制约因素[J].中经要报,2007(2).

第6篇:股市中的经济学原理范文

【关键词】炒股 核心理论 股民

一、前言

现如今炒股之所以能够这么火,其根本原因就是炒股能够短时间内获得巨大利润,还不需要付出较大的劳动力和时间,所以我国每年股民的数量都在快速增长中。但是股民数量的增加,使我国原本就不稳定的股市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并且大多数新股民在进行炒股时常常会盲目的进行投资,使其受到一些没必要的损失,所以股民必须清楚的指导炒股核心理论,才能够够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炒股核心理论的步骤

(一)树立正确的炒股理念

首先,在炒股之前必须要树立一个正确的炒股理念。不能将赚大钱作为终极目标,而是要摆正心态,不要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从而盲目的跟风进行投资或抛售,要拥有自己的理解和思考。其实现如今股民中真正能赚钱的非常少,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树立一个正确的炒股理念,太高估自己,低估了股市的风险。并且由于每个人的性格不一样,经济水平也不相同,适合别人的炒股方式并不一定适合自己,但是我国却跟风十分严重,股民发现有一个人用这种方式赚到了很多钱,那么就会急于想要分一杯羹,也想通过同样的方式赚钱,但是却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适合别人的并不一定适合自己。现如今太多所谓的炒股老师,所有人都去看所谓炒股老师的炒股技巧,炒股方式,但是仅仅依靠别人的经验或知识,是不可能在股市中生存下来的。所以,无论是以什么方式进行炒股,或者是跟着老师进行炒股,都一定要树立属于自己的炒股理念,不能再炒股过程中失去自我[1]。

(二)建立属于自己的盈利模式

第二个步骤就是要建立起来一套行之有效、稳赚不赔的盈利模式。炒股时一项风险巨大,并且需要属于自己的行之有效、稳赚不赔的盈利模式,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利益最大化。例如:可以坚持几十年以上一直买一只股票,这样肯定会稳赚不赔,虽然缺少刺激度,但是绝对是稳赚不赔的好方式。还可以寻找正在涨或一直涨,一旦抛出就会跌的股票。主要分析以下庄家对于这只股票的操控能力,并且重点分析庄家的实力,庄家的建仓速度等等。综合一下,就会知道这只股票是做波浪呢,还是做一浪,是做长得还是短做。要想在股市中取得稳定可观的收益,一定要有顺势而为的理念,当多数个股翻一倍或几倍了,同时大盘整体市盈率也偏高的时候,就要见好就收、就要谨慎操作,或者清仓离场。当大盘跌幅巨大,市场上个股纷纷跌幅达到百分之七十左右,大盘整体市盈率较低的时候,可以大胆逢低吸纳未来几年能复合增长、有政策扶持的个股,中长线持股,不翻倍不走[2]。

(三)执行力

最后一个步骤,也是最重要的步骤就是执行力。执行力的好坏与否,直接影响着股民最终的盈利或亏损。一些股民在日常生活中或工作中是十分聪明果断的,但是一旦进入股市之后就变得犹豫不决,其根本原因就是股市本身就是一定十分混乱的场所和市场,种类繁多的股票和庄家与庄家之间的障眼法都是股民看不懂的地方,并且由于牵涉较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就不够了,在选择股票方面逐渐变的犹豫不决,最终错失了盈利最佳时机。什么时候买?买进什么个股?多少价位钱买进?买进哪个行业或者哪个版块?这就必须要根据自身性格和资深经济情况来制定一个适合自己的盈利模式,并且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对其进行完善,保证这种方式是真正适合自己的,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执行力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没有强大的执行力,再好的投资理念、再好的盈利模式,都是没有作用的,所以说要坚决执行自己的盈利模式。

三、炒股核心理论的重要技巧

在炒股过程中,一定要找到多思考,多跟他人探讨相关的经验,使自己的炒股知识不断进步。炒股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三跟三找原则”。①跟着政策找版块。股市中的一些股票都是对着国家相关政策而出现的,这些股票相对来说不具有太大的风险,但是要想找到政策相关的股票也不是那么容易的,股民要时刻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和实施,通过合理的分析,就能掌握股票的最新信息,保证能够及时的买进盈利股票,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②跟着版块找龙头。龙头股指的是某一时期在股票市场的炒作中对同行业板块的其他股票具有影响和号召力的股票,它的涨跌往往对其他同行业板块股票的涨跌起引导和示范作用。龙头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同行业板块股票的地位往往只能维持一段时间。但是龙头股的盈利效益是非常可观的,所以,股民一定要找到股票中的龙头股,再根据合理的分析和判断,选择合适的时间买进,就能够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③跟着龙头找买点。股民在找到真正的龙头股票之后一定要将购买时间计算准确,才能够将经济利益最大化。在选择买进实践点时,一定要迅速,但是迅速不代表盲目买进,而是要根据龙头股票的增长幅度和下跌率,选择价格最低点进行买入,并且在选择时间上来说,一定要迅速,不能将时间拖延太久,因为对于股市来说,晚一分钟的股市就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所以在选择过程中,一定遵循一定的股市规律,才能够将风险降到最低,最终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3]。

总的来说,可以将以上的三个技巧融为一体,具体实施应用过程是:股民要善于观察股市的动向,要知道在股市中,任何一个版块的大幅度上涨或该版块的龙头股飙升必定有其内在原因,极有可能是强庄控盘,但更多大牛股往往是受益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因此,每一个股民一定要高度关注每一次重大政策的出台,每一次重大政策出来受益的版块自然会上涨,上涨的幅度取决于政策的力度,但该版块龙头个股的涨幅会远远大于版块中其他个股,一定要找到该版块的龙头个股,再根据龙头个股的增长幅度和频率进行分析,找到龙头个股的最佳买入时机。只要将“三跟三找”原则运用得当,股民就肯定会盈利。也就是说,股民只有彻底掌握了“三跟三找”原则,才能够将股市风险降到最低,并且能够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4]。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就是,在进行炒股时,一定要遵循一些理论准则,才能够保证损失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不能盲目的投资,并且要逐渐建立属于自己的一套炒股规则,使整个炒股过程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在选择股票或抛售股票时一定要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和决定力度,不能犹豫不决,并且遵循“三跟三找”原则,稳定的进行,就能够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孙澍.基于用户体验的智能手机炒股应用界面设计研究[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3.

[2]王巍.我国股民股票购买动机对其投资决策行为的影响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2.

第7篇:股市中的经济学原理范文

虽然,“硕鼠”的的确确在暗处操纵我们的市场,不过,它们还不是我们要说的那只手。

那么,是宏观经济的调控政策吗?前些日子,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托底中国经济的刺激政策,这些政策涉及的行业,马上在股市上表现出众。不过,这是大家都看得见的,也不是我们要说的那只看不见的手。

“丁蟹效应”背后的秘密

那么,这只看不见的手到底是什么?我们接下来讲个故事,大家就明白了。

前些日子,欧债危机再次恶化,波及全球,港股当然也不能避免。不过,有意思的是,股民并没有怪罪港股下跌是欧债问题,而是把焦点聚在了TVB正在上演的一部电视剧《心战》和男主角郑少秋身上。

说来好笑,在港股市场有个奇特的现象:自从郑少秋1992年在《大时代》中饰演丁蟹开始,凡是播出由郑少秋主演的电视剧,恒生指数都会有不同程度下跌,股民们损失惨重。于是,有了“丁蟹来了,股票真的又跌了”,“丁蟹所到之处,股市必败”等说法。这就是所谓的“丁蟹效应”。

然而,“丁蟹效应”的魔咒说明了什么?这难道只是一连串的巧合吗?大名鼎鼎的里昂证券就专门研究过它,甚至还出了一份报告,说这就是市场情绪对股市的反作用。每当郑少秋主演的电视剧播放时,不少股民深怕“丁蟹效应”会导致自己手头上的股票下跌,便对股票进行恐惧性抛售,从而导致股市暴跌。有一些对冲基金甚至可以拿“丁蟹效应”作借口,卖空股票,对下跌的大势推波助澜。这就是股市里看不见的那只手:市场情绪。而著名的对冲基金大鳄索罗斯正是研究它,才发现了“反身原理”,并成就了他多次投机战役的大捷。

索罗斯的世纪豪赌

其实,索罗斯那场打英镑的世纪豪赌,足以说明问题。几百年来,英镑一直是世界的主要货币。尽管20世纪末期,由于经济的衰退,英镑在世界市场的地位开始下降,但作为保障市场稳定的重要机构——英格兰银行,一直是英国金融体制的强大支柱,从未有人胆敢对抗这一国家的金融体制。但索罗斯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对准英镑和英格兰银行,发动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大攻击。索罗斯预见到欧洲汇率体系存在的问题:欧洲各国都不愿意以牺牲本国经济为代价,来维护汇率机制的稳定,而英国政府,不管嘴巴说的多硬,到最终还是会让英镑贬值的。

于是,索罗斯决定大量放空英镑。如果只是索罗斯一个人与英国较量,英国政府也许还有一丝希望,但索罗斯“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抛售英镑的行为,迅速吸引了大量的跟风卖盘——全世界的外汇投机者都开始一拥而上,疯狂卖出英镑。英镑开始迅速贬值。

这还没完。索罗斯的对冲基金经理向他汇报战果如何如何,索罗斯听完了他的汇报以后,就讲了一句话:“如果你相信自己是正确的,怎么就放这么少?”后来这句话,成为华尔街的名言。就是因为索罗斯的这句话,给这个基金经理注射了“吗啡”,他从放空了20亿美元,一下子追加了5倍做空筹码,达到100亿美元。借着市场的情绪力量,凭着索罗斯的一句话,他们一夜之间就赚了10亿。

“反身原理”在A股中的运用

1992年9月15日,曾经充当过“全球中央银行”的英格兰银行终于向国际投机者投降,宣布无力维持英镑的汇率,英镑只能退出欧洲汇率机制。英国人把这一天称作黑色星期三。而索罗斯无疑是这场袭击英镑行动中最大的赢家,他被《经济学家》杂志称为“打垮了英格兰银行的人”。

在这次英镑狙击战中,索罗斯总利润高达20亿美元,其中索罗斯个人收入占1/3。在这一年,索罗斯的基金增长了67.5%,他个人也因为净赚6.5亿美元,而荣登《金融世界》杂志的华尔街收入排名表的榜首。这当然要感谢他的“反身原理” 。

什么是“反身原理”?索罗斯著有一本很有名的书《金融炼金术》,对“反身原理”有系统的介绍,其中用了大量哲学来解释,非常深奥。我的理解是: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知天生不完整,而人们自己本身就是市场的主体,当大量的市场参与者付诸行动的时候,会造成市场结果和参与者判断一样的现象。这样的结果,让本来应该是错误的判断,却被市场临时证明是正确的。而这临时的正确结果,让本来判断错误的市场参与者洋洋得意,更加强化了他们的错误判断。市场参与者继续按他们的错误判断付诸行动,由于他们的行动严重的影响了市场结果,所以,市场结果再次符合他们的判断。

市场参与者错误判断—— 付诸行动—— 市场结果符合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市场参与者错误判断强化——付诸行动,这样不断反复,实际结果是错误意识强化,而市场不断向错误的方向发展。这就是市场错误自我强化过程。

直到错误被强化到极端,最后崩溃。而索罗斯总是抓住每次市场趋势的形成,享受市场最后疯狂的泡泡浴,并在最疯狂的时候获利离场。

“反身原理”用在A股,也很生动。

在2007年初,A股从2005年的1000点已经上涨到3000点,泡沫开始出现。由于很多人在当时的股市上涨中赚了不少钱,在赚钱效应影响下,很多根本不知道股票内在价值,甚至连股票是什么都不知道的人,开始纷纷开户进入股市。当时有不少经济学家不断的提醒股民,说股票已经开始出现泡沫,估值太高了,股市很快就会下跌。

然而,因为众多新生力量疯狂入市,结果呢?股市在经济学家不断的警告中,却不断上涨。

“贪婪与恐惧”成看不见的那只手

由于市场的结果一再证明经济学家对基本面的判断是错误的,同时一再证明那些散户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股市看多者在上涨中,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判断,资金源源不断的进入股市,而对唱衰的经济学家冷嘲热讽。

第8篇:股市中的经济学原理范文

关键词:控股股东;占资行为;契约理论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中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为我国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所起的作用产生了质疑: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究竟是为投资者制造利润的机器,还是掏空投资者的工具?

举例来说:自2006年起,中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开坚指使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向控股股东中捷集团划拨资金。截至2007年12月31日,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达16,985.54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中捷控股集团直至2008年4月21日才全部归还所占用资金。

上市公司隐瞒占资不但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且此行为也是重大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是对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犯,是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更是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巨大障碍。此次中捷股份6名高官的集体辞职,公司高层基本上是“一锅端”了,如此一来,公司的正常运行肯定会受到影响,无疑投资人将成为最大受害者。

控股股东之所以可以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其他相关者的经济利益,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控股股东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由于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和母公司存在产品购销上的关系,大股东对股份公司或多或少都有应付账款,所以从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中很难看出大股东对股份公司资金占用的严重程度。但从其他应收款中却可反映出来。个别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已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次募集的资金金额。小股东的资金被大股东“有偿”或“无偿”使用,侵犯公司和小股东利益。一些公司因控股大股东占用资金而采取不分配的方案,个别公司甚至将其他应收款和大股东资金占用作为其进行虚假陈述和蒙骗投资者的工具。

二、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主要形式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的问题十分普遍,其中有的是通过经常性关联交易的途径诸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占用的,有的是通过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途径诸如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占用的,还有的是通过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占用的,另一种占用途径是通过贷款担保关系间接占用。

1、直接占用。控股股东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比较简单因此也比较容易发现的侵占方式。具体来讲,比较常见的直接占用方式又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方式是“截”。作为发起人,控股股东极容易利用其代为管理资金的优势地位截留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如春都股份。春都集团在把春都股份推上市之前承担了不少债务。因此,在春都股份上市之后,春都集团秉承“父债子还”的理念在春都股份上市3个月期间共截留了1.8亿元左右的募集资金来偿还其债务。

第二种方式是“挪”。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大庆联谊。大庆联谊上市首发募集资金4.81亿元,明确指明这些资金计划投向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油田等四个项目,并且在1997年年报中称这些项目均进展顺利。然而,公司1998年年报中开始显示部分项目并未按计划投入。而到了1999年的年报,大庆联谊竟索性“坦言”相告:“前次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挪为他用”。

第三种方式是“垫”。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ST江纸。在ST江纸改制之时,江纸集团把所有主导产品及优质资产全部投入到股份公司中,并承担了改制前的大部分债务。这样做的结果导致集团公司主营业务日渐萎缩,销售收入逐年下降,现金流量猛然锐减。在这样的状况之下,江纸集团决定让上市公司用新增银行贷款来替自己归还历史欠款,垫付金额高达6.77亿元。

第四种方式是“偷”。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幸福实业。幸福实业2.5亿元几乎全部的经营性资产被集团“私自”拿去抵押,而上市公司居然三年来对此行为“毫不知情”。

2、间接占用。间接占用主要是指控股股东并非直接,而是通过关联方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因此相比较直接占用更为隐蔽因此也更难发现。但由于经济和体制各方面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大量关联方交易,因此也就存在大量的控股股东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机会。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的形式主要包括经营性购销产品、资金借贷、资产购销以及资产租赁等形式。这其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是经营性购销产品和资金借贷。

还有一种更为隐蔽却非常普遍的占用方式是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担保”。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棱光实业。

三、控股股东占资行为产生的各种因素

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摸索型改革,一方面难以立即摆脱历史的惯性思维和惯;另一方面在有破有立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制度的疏漏和空洞。不完全契约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加上现实条件的存在,使得机会主义倾向转化为具体的实际行动,本文所讨论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即是我国转型经济背景下控股股东上述理想契约关系的一种异化。

1、控股股东占资行为的压力因素。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步转型的过程中。计划经济中的企业形式大多为国有企业,国家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国家负责企业经营。国有股权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不仅在数量上处于“一股独控”的地位,并且一般情况下不予流通。国有股的非流通性使得国有股东无法享受流通股东的股权交换收益,这是国有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产生的压力来源之一,而国有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则为其行使侵占行为创建了基础。

我国股票市场早期实行的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批制,使得股票发行上市指标成为上市公司竞相争夺的“稀缺资源”。为争夺有限的“股票发行上市指标”,大多早期的上市公司均采用了剥离大部分优质资产上市的上市方式,而剥离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续存企业则需要面临经营能力下降、对外债务繁多等一系列后续的严重问题,这理所当然成为续存企业,即控股股东要求上市公司“利润反哺”,甚至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有利理由之一。

同时,信贷市场与债券融资渠道的萎缩,以及股权融资使用效率的低下,再加上控股股东自身经营业绩窘迫、短线投机策略以及多元化投资的需求等等,无疑不给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施加了种种压力。

2、控股股东占资行为的机会因素。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制衡机制失衡,内部审计对管理层以上部门审计无效等原因,为控股股东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内在的可乘之机。再加上外部行政监管的力度薄弱,以及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弱化了控股股东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外在惩戒力量。简而言之,上市公司内部占用资金机会的“硬”,加上上市公司外部防止占用资金机会的“软”,为控股股东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大开方便之门。

3、控股股东占资行为的自我合理化因素。从外部体制原因来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自我合理化因素和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压力因素是密切相关的;从内在意识原因来讲,出现占用资金行为的控股股东大多自我意识膨胀、市场意识淡漠。

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是我国所特有的经济现象,各国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情况及占用原因都与各国的具体国情有关。我国公司化的形式改革和国有权的实质控制这两条矛盾思路,审核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融资渠道及资金运用效果的不尽如人意,以及控股股东自身经营不善、短线投机、多元化发展等种种原因形成了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诸种压力因素。“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使得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大多由控股股东一手掌控。而内部审计的组织设计也使得内部审计不参与管理层以上部门的舞弊内部审计共谋就已是万幸。再加上外部行政监管的力度薄弱、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为控股股东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由内而外的偌大的机会空间。由此可见,我国转型经济的制度设计缺乏对控股股东理想契约关系的完全保障,使得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可能变为现实。

四、控股股东占资行为解决途径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护控股股东上述契约关系顺利进行的方法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即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惩罚。

事前的预防是一种较为积极的防范,主要是通过事前比预期损失较小的开支防止损失的发生。我们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自身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来减少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机会,从而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用。

事后的惩罚是一种较为消极的防范,主要是通过增加违约的成本从而减少违约的预期净收益来减少违约率。违约成本的增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制裁的严厉性和频率,因为这两者要么提高了支付更高“价格”的可能性,要么提高了“价格”本身。作为事后惩罚的两个渠道,行政监管较之法律惩治更为主动且持续,因此适当增加监管的频率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约的发生,从而也可提高社会的净效用;而法律惩治由于一般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及被发现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适当提高惩治的严厉性,加大契约当事人的违约成本,从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将以上三者结合起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行政监管、加大法律惩治应是较为理想的解决方式。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鹰.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3.

[2]马若微.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定义和度量问题研究[J].企业经济,2005.11.

第9篇:股市中的经济学原理范文

关键词:上证指数;权重;晴雨表;非流通股;时间序列属性

上证指数作为我国影响最为深远、投资者关注度最高的股票指数,其编制方法却存在着较大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的指示我国宏观经济走势,发挥经济“晴雨表”的功能。以下将通过两组股市数据与经济增长数据的关联性的对比,来论证上证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

我国学者针对股票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关联性分析这一主题做出了大量研究。就分别如何选择我国股票市场发展指标和宏观经济增长指标的问题上,也出现了一些方法和角度的区别。在宏观经济增长指标的选择上,大多数学者还是普遍选择的国内生产总值这一代表性指标。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按年度和季度统计)存一国国内新创造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总额。在股票市场发展指标的选择上,部分学者采用了CGV(流通总市值)进行分析,其余研究人员往往采用股市指数作为实证分析的变量之一。以下分别作出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与我国股票价格指数数据的关联性分析,和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与我国股票流通市值数据的关联性分析,并通过将两者结果对比。

在经济增长指标方面,笔者选取了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季度,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和《中国经济景气月报》。而在股票价格指数数据方面,由于上证综合指数是最早的指数,它的编制方法能体现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的历史影响因素,并且以上证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以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综合股价指数,这导致它将大量非流通股涵盖在权数内,但它同时又是中国股民做出决策时关注度最高的一个指数,可以说是最具有影响力的指数。若它的编制方法存在不完全科学合理的方面的话,会对中国股票市场运作产生极大的威胁作用。所以选取它作为研究对象,作为股票价格指数的代表。同样,我国股票流通市值数据也选取近十年的数据,而在计算和整理股票流通市值时的数据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由于中国证监会给出的股票流通市值数据为月度数据,本文处理的方式是采用每个季度3个月份的平均值来表示股票流通市值的季度数据,并且同样选取近十年的数据。

因为名义GDP、股票流通市值、上证指数这三类数据都包含了通货膨胀因素在内,所以在处理数据之前需要剔除其中的通货膨胀影响。本文采用2010年作为标准基期,将所有数据全部转化为10年物价水平下的数值。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按照统计制度要求,CPI基期轮换是一项国际惯例,目的是使CPI调查所涉及到的商品和服务更具有代表性,更及时准确反映居民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物价的实际变动。我国CPI每五年进行一次基期轮换,2016年1月开始使用2015年作为新一轮的对比基期,前三轮基期分别为2000年、2005年和2010年。

接下来对股票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关系进行实证检验,即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与我国股票价格指数数据的关联性分析,和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与我国股票流通市值数据的关联性分析。在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计量分析时,难免会出现异方差的影响,而对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不但不会对计量分析结论产生影响,同时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消除异方差的影响,因此本文在进行实证研究时将采用这两个时间序列的对数形式,即lnGDP、lnCMV、lnSCI。

从图1.1和图1.2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内生产总值还是股票流通市值在总体上均呈现出了长期增长态势,图1.1中的国内生产总值紧紧围绕着其均衡水平进行着小幅度的波动,而图1.2中的股票流通市值则在其均衡水平上进行着上下较大幅度的波动,从上述的描述性分析结果可知,国内生产总值与股票流通市值在长期具有相同的增长态势;而通过图1.2和图1.3的对比却明显可以看出,上证指数近年数据总体态势为平稳小幅递增后平稳小幅递减,这与GDP总值的稳健高速增长显示出明显的非协调性,且上证指数的波动程度要远大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波动程度。而通过这两组协调性的分析,可以初步得出结论:近年数据表明,股票流通市值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联性强于上证股票指数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这说明上证指数的编制存在着不合理,至少它不能很好地反映股票当下的流通市值这个决定股价的重要因素,进而指示经济。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股票流通市值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联性强于上证股票指数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主要是因为上证指数的计算过程中将大量的非流通股份包含在内。上证指数以发行量即总股本为权数。采用发行量作为权数编制股价指数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因为国外的股票发行量一般都可上市流通。非流通股(non-tradable shares)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没有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能反映出股票市场应有的诸如信息收集、风险分散等功能,只有流通中的股票才能真正反映出股票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规模。2014年底,我国股票总发行股本为(A、B、H股)43610.13亿股,其中非流通股本4505.85亿股,占比约为10.33%;股票市价总值(A、B股亿元)为372546.96亿元,其中非流通股市值56922.65亿元,占比约为15.28%。虽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完成了股改,并且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的原非流通股都获得了流通权,但由于有“锁一爬二”的规定,目前并非所有的股份都能上市流通。将如此巨大份额又所编出来的指数只能反映潜在的流通市场,而不能反映现实流通市场股价的综合变动情况,由此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上证指数无法很好地作为经济的晴雨表来指示经济。反过来,中国的股市作为中国经济的晴雨表作用较弱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代表股市波动情况的上证指数编制设计不合理。

因此,现有的上证综指指数不能有效行使表征市场的基准功能,这种缺陷加大了我国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仲崇文,吴d.中国股票市场对实体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4(4):34-39

[2]彭春.权重股对股票指数影响的实证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10(9):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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