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范文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精选(九篇)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第1篇: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范文

一、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确定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控制通常具有如下特征:(1)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2)控制的内容主要是被控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3)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或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4)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二、合并范围的误区

通常情况下,当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母公司就拥有对该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特别是董事会,并对其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实施控制。在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表决权时,合并会计报表准则也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母公司能够控制子公司的一些情况。但在会计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些被投资企业,虽然投资双方都不能单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但投资方有较强的合并会计报表需求,因此投资双方会尽力在合作条款中做文章,把该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主要存在以下误区: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某企业,母公司与其中的某些投资者签订书面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从而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上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如,某私营煤炭企业A原股权结构为职工持股会持股30%(股权非常分散),个人投资者B持股70%。由于资金紧张,B 转让其股权的25%给某国有企业C,持有股份变为45%。个人投资者B虽然出让了股份,但并不想失去对该煤炭企业的控制权,而国有企业C投资该企业的主要目的并非控制该投资企业,只是为了将该煤炭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以增大产量规模。于是,双方约定仍由B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和大部分管理层也基本由B委派,C企业出于合并会计报表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仅在管理层中派出了总会计师和安全副总。最终,A企业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职工董事一人,B派三人,C派两人,同时,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通过。为了满足合并条件,B与C公司协商,由C公司托管30%的职工股权,从而间接拥有了A企业55%的股权,满足了会计报表的合并条件。在该事例中,B是企业A的实际控制人,C公司基本不参与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两名兼职董事只是在董事会挂名,但C公司由于名义上托管了职工持股,取得合并资格,将A企业纳入了合并范围。

由于国有企业将企业产值作为考核经营者业绩的重要指标,国企领导人为了能在在任期间最好的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必然会追求规模效应。类似上述情况,在合并报表中体现产值和规模的增加,效果最为直接明显,且企业不必付出较大的财物和管理上的代价。因此,在实务中,通过协议达到名义上的控制的行为并不少见。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种情况是指在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母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发展。母公司能够控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也就相当于能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国家对企业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实务中,有些国有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和资产规模,把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简单理解为由哪个企业来合并会计报表。在这些企业中,股东双方持股比例各半,董事会成员各半,管理层也各半,是标准的合营企业。投资一方为了获得合并会计报表的权利,在双方谈判时会让渡某些生产管理的权利,只是在合营企业章程中规定具体由某一方来合并会计报表,以此获得所谓的经营管理权力,获取在被投资企业的章程中规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权力,以此成为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正当理由,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甚至有少数三方投资的联营企业也会出现这种合并情况。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表面上看,第一种情况符合准则规定的“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第二种情况符合准则规定的“根据公司章程或决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从而合并报表方把被投资企业纳入了会计报表合并范畴,但实质上,上述两种情况并不符合合并会计报表的实质控制前提,因为在重大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上,合并报表方并不能单独做出决定。

三、将无控制权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弊端

母公司将不能够控制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将直接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给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造成巨大的损害,具体来说,会产生如下影响:

(1)导致国家经济决策的失误。国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考核很多方面都建立在企业的账面业绩上,业绩越好,对领导人的考核就越有利。如果企业将不能控制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必然导致该企业的收入、资产、利润等各项会计数据不实,企业的账面数据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以此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的依据显然是不公允的。另外,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传递给全国、全社会的信息失去真实性,影响诸如国民经济的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等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将这些错误的信息误传给国家相关部门,对制定国家长、短期发展计划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起误导作用。由于这些虚假资料,造成经济预测和决策的不准确,给经济发展必将带来不必要的混乱,使国家宏观调控达不到预期应有的效果。

(2)误导投资者的决策。随着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投资者日益关心企业会计信息,以便进行投资决策。假如企业的会计信息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情况和经营业绩,必然会直接、间接地干扰投资者的决策,那么对于企业的投资者来说,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投资收益,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损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将不能控制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合作各方必然存在着利益均衡,在利益均衡的过程中助长了诸如、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虽然会计人员不能左右这些行为,但作为会计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会计人员也难逃干系。在已查出的会计信息违法案例中,对于相关会计人员的处理,轻者不得从事会计职业,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逃脱了法律制裁,会计信息的不实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是一大损害。

四、合并范围规范措施

滥用合并会计报表准则的现象,主要是由于目前现存的规章制度不完善,以及对企业会计报表的监督检查和惩罚力度不够,因此,为避免此种情况关键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严格会计报表合并条件。目前对于合并范围确定的相关规范都属于原则性的,弹性很大。为避免企业滥用合并条件,国家需制订严格而且详细的合并会计报表条件,减少人为的判断和估计,并在执行中严格把关。如:以持股比例过半数作为确定会计报表和并范围的基本前提,辅之以董事会结构等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取消将托管比例计入总体控制比例的条件,因为托管只是一种临时经营权,所有者可以适时取消这种经营委托合同,托管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将托管比例认定控制范围有悖于公司制企业股权控制的前提。

(2)加强会计信息监管。目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监督者是注册会计师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由于被审计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因此,在政策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国有企业领导人为了追求企业排名等目地,将一些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动力很大,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很难实施到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往往比较粗放,除年度报告要求集团企业报送下属单位的会计报表外,日常月份只要求企业集团报送报表,即使是年度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于极少深入企业查核账簿,深入了解企业内部情况,对类似事件也知之甚少。上市公司属公众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信息须详细披露,会计信息除需要以上部门监管外,还会受到交易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管,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作假的机率相对较小。对于非上市公司,其会计报表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来审查,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强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审计要求,将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作为一个重要的审计项目和审计风险加以控制,并完善专门针对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审计的操作规范。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加强企业监管,对直接股权比例少于50%并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要求其提供确凿证据,对具有决定性的章程条款,协议等严加审核,防止某些企业蒙混过关。

(3)加大对失真会计信息惩罚力度。目前,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滥用情况比较普遍,甚至会出现一家企业多家重复合并的现象,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不是企业领导者和企业会计人员不懂准则,只是企业领导者被利益驱使。目前我们了解的会计信息做假案件大多是单项会计业务做假,很少有企业因为合并范围做假遭到惩罚,而这种会计信息失真比单笔会计业务作假对会计信息客观性的损坏更严重。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严厉打击合并会计报表做假行为。

第2篇: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合并 合并范围 控制

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投资并购活动日益频繁,面对实务界越来越复杂的投资行为,我们在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必须经常性地引入专业判断。其中合并范围的判定,成为实务中难点之一。因为会计制度和准则不可能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或实例,对于合并范围确定的相关规范都属于原则性的。也就是说,在实际判断时不得不导人专业判断的主观因素,我们不仅要考虑反映的经济实质和会计学科体系的逻辑要求,又要考虑企业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判断企业合并范围,正确反映企业并购过程和结果。本文根据准则规范,对是否可以判定为“控制”纳入企业合并范围的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

一、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新准则的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那么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关键点就是判定是否对其具有控制权。由于纳入合并范围,会大幅提高公司合并报表收入总额,扩大资产规模,导致不同的会计后果。于是,是否纳入合并范围,也就成为决策者关注的问题。

二、实务中对合并范围的判定

一般来说,判断是否具有控制的实质以纳入合并范围,主要的依据是持股情况,再辅以专业判断。下面笔者对不同的股权情况分别进行分析。

(一)股权比例达到一半以上

准则规定,“一般情况,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通常,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即认定为具有控制的实质,纳入合并范围。但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表时,对所审计单位所属单位持股比例在50%以上者,如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有关财务经营等决策须经董事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即可能推定不具有控制权,提出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意见。笔者认为,特殊情况更应该慎重判定,具体深入地分析实际情况,例如甲乙双方投资A公司,比例分别为 60%和40%,甲方为了获取乙方的资金或技术的支持,在谈判中就某些决定需要2/3表决权通过,按照准则进行推定,甲集团公司不应将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但我们更应该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应该关注公司的定位,投资者共同设立企业,首先应该确定经营目的和经营地位,占股超过51%显然已经具有明确的优势,同时如果在有效的存续期间经营稳定,无须进行重大方向性的决策,公司章程中的列举事项预计很可能不发生,或可能双方事先达到经营战略上的一致性,出现分歧的机率较小,或者某些需要 2/3表决权通过的事项就 A企业而言不具有重要性,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公允性判断,笔者认为应将 A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二)股权比例不足一半

准则规定,“如果拥有半数或以下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也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一是通过与被投资单位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二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和和经营政策;三是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四是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占多数表决权”。

比如A公司持有B公司40%的股权,股权比例未超过一半,但经查阅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董事会成员的变动资料,我们认为,虽然A只持有40%的股权,但由于B为A的最大客户和最大股东,且控制了B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以及A在B的董事会占多数表决权,因此A将B纳入合并范围是符合准则规定的。

从会计的角度来说,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是看持股比例而是看实际控制,但股权比例应该是最重要的因素,一般持有超过50%的股权就默认为你可以控制投资企业而合并报表。因为会计准则规定的实际控制的标准有很大的自有裁量权,往往投资人为了增厚业绩合并报表,会创造实际控制的依据,所以在实务中应关注股权比例不足仍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尤其被投资单位业绩影响较大的,更应该有真实充分的依据。

(三)不存在股权关系

我们可以发现,在准则中并未提及是否需要取得股权投资关系,也就是说,即使不具有股权投资关系,但如果有实质控制权,也可以并入合并报表。没有股权投资关系,理论上不能因此否定控制关系存在的可能性,但在实务中,在没有股权关系的情况下取得控制权仍然是相当罕见的,这类情况必须启动事务所内部的咨询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符合准则规定的“控制”关系;如果控制关系确实存在,则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原股东所持有的权益份额如何处理,以及有无其他特殊事项和问题。

比如,最典型的就是双方签署了托管协议,但受托方与被托管企业无股权投资关系,但可能存在控制的实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号规定,“以控制为基础合理确定委托、受托经营情况下的合并范围”,并指出,公司应正确理解控制的含义,以同时拥有被投资方或其他主体财务和日常生产经营决策的主导权以及相应享有与决策权有关的经营损益为判断依据,确定控制能力的存在,并以控制为前提确定合并报表范围。在存在委托、受托经营的情况下,受托方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从委托或受托经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权,相关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的归属,以及合同期限的长短、可撤销性等方面综合判断控制权的归属,并对判断的结果和依据作出充分披露。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仔细研读承包协议,结合双方承担或享有的整体风险收益,谨慎判断是否存在控制。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托管人的经营管理权限是否涵盖了判断控制权所需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全部内容;托管人与被托管企业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托管协议对托管结束后被托管企业净资产归属的约定,例如在托管结束时,托管人人是否必须确保被托管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托管开始前的金额;托管人是否有权获取托管结束日被托企业的净资产额与托管开始时相比的增值部分;托管协议与被托管企业的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例如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谁为准;以及托管人派驻的经营管理人员与被托管企业原有的董事会、管理层的关系;托管协议是否规定在托管期间原股东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关系。

三 、相关建议

笔者认为,对于合并报表的认定还是以持有股权比例作为最基本的依据,在实务中应严格审核以控制权作为标准判定合并范围的情况,尤其被投资单位业绩影响较大的,更应该有真实充分的依据。同时,由于各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存在着种种的特殊性,在准则中明确上述问题从客观上讲不太现实,为此建议有关部门从宏观的角度对影响控制权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潜在因素加以总结,并出台专家解释性意见,并要求审计机构以此对合并范围的确定加以特别关注,进一步完善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使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更为真实的了解企业全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S],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李坤.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重大差异之比较[J],财会研究,2006;02

第3篇: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范文

联合经营合同书范文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潜江市园林城区“雪花啤酒”联合经营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经营的条件

甲方提供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授权的潜江市园林城区经销商资格(授权经销产品品种雪花金樽、纯生、勇润、特制)及己开发的市场(终端客户),现有仓储和配送车辆等资质作为合资条件。乙方提供30万周转资金作为合资条件共同组建联合经营体。甲乙双方各占50%股份比例。

二、联合经营的形式

以甲方现有的仓储,配送条件和己开发的终端客户为基础,以乙方入股的30万资金作周转,按雪花公司授权的经销区域和经销品种实行联合经营,共同开发和维护市场。

三、财务管理与利润分配

联合经营项目启动前甲方的应收款项和雪花公司应返款项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项目启动后甲方现有库存啤酒,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纳入新项目帐目管理,销售完毕甲方收回成本,利润部份双方共同持有。项目启动后的财务管理,原则上保留甲方后存的财务管理制度与运行模式,乙方参与监督,会计每月出具一份财务报表,定期盘存,保留周转资金的前提下,如有富余资金进行利润分配,甲方向乙方保证,该项目每年不少于十万元的利润。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同雪花公司驻潜江办事处联络,保障联合经营项目启动后雪花啤酒销售中促销与奖励政策的落实,督促雪花公司在专场、促销、冰柜项目上暂付的资金如数按时兑现。负责后开发的市场维护,负责协调处理经营中与客户间的纠纷,同乙方共同开发维护新的市场。乙方必须保证30万元资金如数到款,监督雪花公司促销与奖励政策的落实和暂付资金的兑现。监督联合经营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与运行,协助甲方开发与维护市场。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单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提前解约,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伍万元违约金,其它债权,债务以财务核算为准,按合同约定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剩余部分返还乙方周转金。

六、合同期限

联合经营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续约一次,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约或终止合同。

七、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议补充,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合经营合同书范文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联合经营“______公司系列产品”。

一、经营形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样品,用于本协议期间乙方商铺的陈列展示。商铺地址:________________

2.样品由乙方负责的保管和展示,如有损坏和遗失,按公司供货价格结算。

3.由乙方按甲方要求,接受客户定单。

4.乙方接受定单后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定期(每___天)发送已制作的产品。

5.甲方按照客户要求,对产品进行制作加工。

6.乙方同意在同甲方合作期间,不经营其他公司同类系列产品。

二、价格

1.乙方享受甲方标准批发价格。

2.大宗定单或特殊规格的产品加工制作价格双方另议。

3.为保证市场价格的稳定,建议乙方按甲方统一的市场零售价销售。(价格见附件)

三、货款支付

1.乙方每___周向甲方支付上周销售产品的货款。

2.乙方对外销售,建议以款到交货形式。

四、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

1.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2.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 至___年___月___日。

3.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合经营合同书范文3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在××公司承包的《 》,就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由三方联合按比例投资完成甲方与《》项目开发商负责人 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内容。为进一步落实各方的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联合宗旨、项目和范围

联合经营宗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联合经营项目:建筑工程

第二条 联合投资各方均以该项目开发负责人 与甲方所签订的《 》工程前期垫资价款作为联合投资范围。

第三条 联合投资方式、比例、核算方式

投资方式:

(1)甲方以现金作为投资。(投资 )

(2)乙方以现金作为投资。(投资 )

(3)丙方以现金作为投资。(投资 ) 投资比例:

(1)甲方占工程项目的 %(按 %出资,承担亏损,享受分红)。

(2)乙方占工程项目的 %(按 %出资,承担亏损,享受分红)。

(3)丙方占工程项目的 %(按 %出资,承担亏损,享受分红)。

核算方式:仅对联合经营的范围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对联合经营范围的全部行使建设性意见表决权,享有红利、出资、承担亏损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乙方:对联合经营范围的全部行使建设性意见表决权,享有红利、出资、承担亏损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丙方:对联合经营范围的全部行使建设性意见表决权,享有红利、出资、承担亏损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第五条 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联合经营范围的全部所得,在除去全部成本和开支后,其余为红利,按投资比例分配。该项目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合投资双方对该债务在投资范围内,按投资和分红比例承担亏损。

第六条 联合 投资各方按约定投资多少按实际需用、按比例投入。投入在本项目独立的财务账号内,支出要甲、乙、丙三方签字认可,以方便各方对投资状况予以监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联营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依期如数支付投资时,视为违约,每逾期壹日,违约方应向联营体缴付其投资额的1%作为违约金。

2、由于联营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投资额的10%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并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联营体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丙和各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书经甲、乙、丙各方盖章或签字捺 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4篇: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范文

在部级法规中,一批涉及到金融、贸易领域的重要法规开始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使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法律确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标志着保险业基础性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为了应对我国正全面面对的各种贸易冲突和摩擦,《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三大贸易救济条例也做了相应的变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不仅降低了对中外投资者的限制性资格要求和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并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此外,《基金会管理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对相关领域进行了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与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一部具有前瞻性、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法律,特别是在准入标准、产品创新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基金管理公司准入标准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是规定了“主要股东”的条件,这使得银行、保险等机构都可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基金管理行业。在产品创新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法》取消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明确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证券品种,为公司型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合法化留有余地。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还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中国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该规定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至少有一家为具备了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境内保险企业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7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委托之后,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而且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承诺受托管理的资金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不得利用受托保险资金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也不得操纵不同来源资金进行交易。

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此文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指引》的效力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本身,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资金运营监管规则,完善了风险控制机制。《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国务院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与2001年颁布的3条例原件相比较,修订后的条例法律名词更加规范,主体和对象更加清晰,更好地适应了实践需要。比如修改后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中规定,调查机关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应当对倾销或补贴及其损害进行调查,就更具有强制性;这两个条例还将“现金保证金”修改成“保证金”,以符合国际惯例;增加了“符合公共利益”包括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允许的规则来保护国内产业。修改后的保障措施条例还将保障措施的期限从8年延长到了10年,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国内产业的力度。此外,三个新条例还将原先的“外经贸部”都改成“商务部”。

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与1999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相比,该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明确了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地域、时间进程,并降低了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额、销售额等指标限制性资格要求和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审批程序也进一步简化。此外,《办法》还下放了部分商业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将一部分经营规模小、开店数量少或者使用中国品牌商标、商号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办法》指出,自2004年6月1日以后,取消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地域限制,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限制。

交通部、商务部《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规定》规范了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经营业务的管理。《规定》指出,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规定》还对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企业、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以及应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与1988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该条例对设立基金会的条件、组织机构、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运作,以及检查监督作了更加详细的规范。该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类,允许私人建立基金会,意在鼓励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该条例指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比原先规定的10万元注册基金提高了一大步。该条例对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规定更加规范,要求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将不能兼任基金会的主要领导职务;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5篇: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范文

银行业在各国都是受到严格管制的行业,是否放松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上。为论述方便,在不加说明的情况下,本文中混业经营的概念,是特指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相互融合。混业经营,是指在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可下,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项金融业务,有的国家还允许银行参股非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对银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探讨混业经营下银行的风险问题。

混业经营是否增大了银行的风险

通常认为,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在基本流程、利润来源和经营风格等各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前者的收益水平较高但同时风险也较高。事实上,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和商业银行业务相比,并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高。而且,不同的投资银行业务所涉及的风险大小和风险种类都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例如,对美国银行的实证研究表明,1990%26amp;#0;%26amp;#0;1997年间,银行通过其子公司从事的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和盈利水平都显著高于传统银行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的风险高于传统银行业务,但盈利水平低于传统银行业务(Kwan,1997)。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ECB)的报告列示了包括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在内的非利息收入的来源、规模、盈利能力和风险。结果表明,资产证券化、证券托管、证券经纪等业务的风险低于证券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一些投资银行业务(如证券承销)的风险低于一些商业银行传统收费业务(如贷款承诺)。即使银行经营的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高于商业银行业务,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混业经营会增加银行的整体风险。事实上,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混业经营不但不会增大银行风险,还有助于降低和分散其整体风险。

如果把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分别视为银行投资组合(portfolio)中的两项单独资产,设其收益率和收益方差分别为ri和σi(当i=s时,代表投资银行业务;当i=b时,代表商业银行业务)。根据现资组合理论(ModernPortfolioTheory),银行整体收益率rp和收益方差σp分别为:

rp=wrb+(1-w)rs(1)

σp=wσb+(1-w)σs+2w(1-w)ρσbσs(2)

其中,w为商业银行业务所占比重,ρ为rs和rb的相关系数。

如果通过混业经营能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就意味着要使当w取某些值时,σp%26lt;σb。设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较高,即σp%26gt;σb,则σp%26lt;σb的必要条件为ρ%26lt;1。此外,商业银行业务所占比重w不能太小,否则(2)中第二项就会偏大,可能导致σp%26gt;σb。

因此,在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高于商业银行业务的假定下,若两种业务收益之间的相关系数较低,且投资银行业务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则银行可以通过混业经营分散风险。对美国银行业的实证研究表明,银行通过成立银行控股公司(BHC)开展证券业务并没有增大其整体风险(Wall,1987),银行控股公司证券子公司的自营和承销收益和商业银行子公司业务收益的相关系数很低,说明银行通过控股公司开展混业经营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Kwan,1997)。

混业经营是否会引发银行危机

从理论上说,如银行大规模开展那些风险较高的投资银行业务,就可能威胁银行体系的稳定。但实证研究表明,混业经营和银行危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反而容易使银行收入来源过于单一,风险过于集中,增大危机发生的概率。

对混业经营持反对意见者常以1929~1933年美国银行危机为例,说明混业经营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潜在危害。但是对当年美国银行的实证研究显示,银行混业经营和银行危机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在1930~1933年的银行危机中,活跃在证券领域的207家国民银行中只有15家倒闭,比例大约为7.3%;而在这3年间倒闭的国民银行占全部国民银行的26%。这15家银行的倒闭不可能是当时发生银行危机的主要原因(White,1986)。

对其他国家的研究也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对20世纪德国经历的3次银行危机进行分析,发现其全能型银行体制和银行危机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Canals,1997)。Barth和Caprio等学者(2000)选取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质量作为控制变量,采用多种计量经济学方法,对1970~1999年间60个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越严,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越高。学者们还对样本区间涉及的250个银行危机案例进行个案研究,观察危机发生后监管当局是否加强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结果发现,在141个案例中,监管当局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没有变化,在14个案例中,监管当局放松了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只在3个案例中监管当局加强了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另外92个案例由于缺乏数据,无法判断);银行危机发生后,监管当局通常会采取措施限制安全网(safetynet)的范围及加大对银行冒险经营的惩罚,而不是加强对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

混业经营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

一、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

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可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经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投资自营业务。不同种类业务的风险%26amp;#0;%26amp;#0;收益特征不同。

1.经纪业务属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收益较稳定。该业务有规模效益问题,并要求定期投入、更新、扩充,但受大势影响较大。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财务顾问等资产经营业务是有一定收益、风险较低的业务。

2.证券承销业务是有一定风险、又有一定收益的业务。目前我国股票首次发行主要采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向机构投资者寻价的定价方式。与过去采用的按固定市盈率定价方法相比,新股市盈率更高,但对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影响不大。在这种情况下,一级市场申购踊跃。对于承销商而言,承销股票既可以获得较高的手续费,又几乎不存在发行不出去的风险。但随着核准制下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将越来越小,这也意味着券商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承销风险。

3.证券自营业务是高收益、高风险的业务,特点是收益大起大落,而且一旦投资决策失误或受大势影响很可能亏损。我国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的操作理念目前主要仍以大自营投资“坐庄”为主。其基本操作策略是:自营商利用其资金优势、持仓账户分散隐蔽、研究宣传机构等对某些个股进行深度投资操作(“坐庄”),促使中小投资者跟风买进。在各种题材的促成下价位达到市场认为的风险区后,大、中、小投资者根据内幕信息外传的顺序以及对价位控制力度的差异,分层次卖出。操作结果一般是自营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中小投资者利润有限甚至发生亏损。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未来中国股票市场的暴利机会会逐渐消失,继续玩高仓位持股“游戏”的自营商将面临“杀机四伏”。事实上,目前已有许多自营商开始重新调整投资理念,将投资方向重新定位在股票的内在价值上。

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经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投资自营业务上的不同风险%26amp;#0;%26amp;#0;收益特征说明,以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高为由,对银行经营范围进行全面管制的理由并不充分。

二、有限制地允许混业经营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资金来源以存款为主,资金运用以贷款为主,存贷款利差收入构成我国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在经营范围过窄、收入来源单一的情况下,银行承担了较大的信贷风险。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与西方主要国家开展混业经营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令人担忧,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了我国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在银行利润来源单一、风险较高且过于集中的情况下,有限制地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将有利于银行扩大收入来源,提高盈利能力,分散经营风险。

之所以建议“有限制地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因为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如允许银行直接或间接参与高风险的投行业务(如证券自营业务),将可能不利于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这是因为:

1.追逐价差是投资我国股市的主要动力。股市兼具投资和投机的双重功能,但中国股市投资价值低下。以国外的股票市场市盈率为参照系,美国除了网络股、高科技股在40~50倍左右,生物科技股在23倍左右,传统产业股没有超过16倍的。香港股市市盈率通常在20倍以下。然而我国深沪股市在2000年底的市盈率一般是60多倍,有的达到百倍甚至上千倍。过高的市盈率说明,从投资价值来看投资股票所得到的分红派息相对于投资成本而言远远偏低(远低于储蓄存款,大体只有一年期储蓄存款利息的1/5)。

2.银行直接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将增大其风险。我国银行体系受到了政府有形或无形的担保(胡祖六,1998),因此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负盈不负亏的银行往往有强烈的投机动机,加上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允许它们直接参与证券交易,必然导致大量银行资金涌入股市,进而引起股票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增大股市泡沫。一旦泡沫增长破灭,银行资产必将大幅缩水,引发银行流动性危机,直接危及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第6篇: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范文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

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四)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中方主要投资者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书面通知后,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自审查认可通知之日起至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止的期间不得超过1年,且该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之内。

第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第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7篇: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范文

由于“木桶效应”的存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出现一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的现象。“木桶效应”又称为“短板效应”,它告诉我们一个由多块木板构成的木桶储水量的大小取决于其最短的那块木板的高度。同样的道理,一个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是由其最少资源因素的多少来决定的。维持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所涉及到的因素有资金的流动性和充裕度、掌握的技术、管理能力、生产流水线运转的充分程度、品牌效应等,其中任意一个因素都是制约企业生产发展的一块“木板”。为了避免企业内部不经济性的存在,就需要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内部剩余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以提高企业利用资源的能力和效率。

不同的剩余资源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这也决定了企业利用这些剩余资源的方法,从而决定了企业的投资方式。进一步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利用的资源在其专用性和非专用性的特性上分为两种类别:专用性资源和非专用性资源。专用性资源,主要包括生产、营销分配与服务系统、专业技术知识与诀窍、商标专利等;非专用性资源,主要包括企业商誉、管理技能(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制度等方面)、资金等。

专用性的资源的特点是专业性、系统性强、转换改造性差,往往不容易利用到其他的领域中去。所以,当一个企业的专用性资源出现剩余和闲置时,只有将其固定成本分摊到尽可能多的业务中才能取得范围经济效应。这是因为,即使企业只有单一产品也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生产、配送销售系统,当利用已有的系统进行相近的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通常不需要追加过多的投资而是将其进行小幅度调整就可以胜任新的任务。所以,在出现专用性资源剩余和闲置的情况下,企业最经济的多元化扩张方式是以这些资源为轴心进行同类产品的开发、生产与营销的横向扩张。

非专用性资源,往往指企业商誉、管理技能、技术开发与创新体系等无形资源,这些大多体现在资本运作及其实践中,体现在具有特殊才能和企业家才能的经理人身上。由于多数高层管理层的经营技能具有一定的通用性,而不一定针对某种产品,所以企业往往既可以以产业链的上下游为方向进行纵向扩张也可以开展非相关多元化的投资。纵向扩张方式是通过将原来的市场买卖关系转换为企业内部的行政调拨关系,从而使得企业在财务、交易环节、组织结构等方面产生“11>2”的协同效应。虽然企业的业务范围较以前扩大,但扩大经营范围后所产生的协同效应能够使平均成本得到摊薄从而实现范围经济。

二、企业范围经济与竞争优势

范围经济不仅存在着内在经济性,也存在外在经济性。范围经济的内在经济性是指当一个企业从专攻一种产品或服务转向生产多种产品或提供多种服务的时候,其成本得到降低、利润得到提高、效率得到提升的一种经济现象。范围经济的外在经济性不仅表现为因行业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增加而给单个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收益;同时也包括同一地区范围内多个企业生产多种相同产品或通过专业化分工生产多种相关产品而给单个企业带来的益处,即形成的聚集(C1usters)效应。从范围经济的内在经济性和外在经济性可以发现:在一个企业的多元化扩张过程中,范围经济的实现对企业在资源利用、生产成本、信息获得和产品差异和减小经营风险方面对其培育和发展竞争优势是有促进作用的。

1、资源利用优势。从范围经济来源上看,企业范围经济的实现是基于企业对其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当企业资源利用率提高后,意味着企业在各生产要素投入数量既定的情况下,产出的种类和数量较之前增加了。所以说当企业实现范围经济后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这也增强了企业的赢利能力。

2、生产成本优势。当一个企业能将其闲置资源充分使用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能降低其生产成本。范围经济形成的生产成本优势,从内在方面看是企业范围经济所产生的生产成本优势,是从分摊固定成本、降低变动成本两大方面表现出来的。固定成本的分摊主要表现为企业厂房折旧、固定费用的分摊等;可变成本的降低主要是在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方面。从外在方面来看企业范围经济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形成人力资源的有效供给、获得专业化信息、获得机构和公共设施支持、更好的促进力及对管理效果的有效评价等,具体表现就是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外在范围经济的形成,更易吸引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对专门基础设施和公共品的投资,如培训项目、专业质量中心、测试实验室、专业化展览馆、交通、行业协会、学校等。

3、信息获得优势。从企业多元化扩张路径角度上看,无论企业是通过相关多元化扩张还是非相关多元化扩张,其对市场、对客户的接触边界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反馈回的信息越及时、越可靠,企业就越能在第一时间把握市场竞争激烈情况、上游原材料的供应状况、下游客户的需求情况。范围经济所创造的信息优势能增加企业在其行业参与竞争过程中的主动权。

4、产品差异化优势。企业实现范围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种类的差异化。差异化是指企业提品的多样性,包括产品的质量、功能、外观、品种、规格以及提供服务。这样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并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客户对其品牌的忠诚度等。

5、减小经营风险优势。范围经济形成的成本优势和差异化优势,体现了企业在产品、品质和价格方面的竞争力。同时,企业长期建立起来的美誉度、总结出的经营管理技巧和建立起来的营销平台又能减少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周期,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能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降低企业潜在的市场风险。

三、企业投资决策范围经济约束机理

虽然企业通过多元化扩张过程实现范围经济对其竞争力的提升有促进作用,但是企业并不能无限制的多元化扩张。原因是当企业过度多元化扩张时会使得资源配置过于分散、运作费用过大,经营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大,此时企业将会面临“多元化陷阱”。“多元化陷阱”现象解释了企业为什么不能无限制的多元化扩张,也就是当企业多元化扩张过程中处于范围不经济状态时就会是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在不考虑外部影响因素的前提下,本文认为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多元化战略的经济利益和成本决定了企业的扩张战略的选择,同时也决定了企业范围扩张的深度与广度(见表1)。

1、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企业是相关多元化扩张还是非相关多元化扩张,而且决定了企业的多元化扩张程度。与产品生产联系相关的核心竞争力往往都使得企业在同类产品的不同种类上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像管理技能、品牌商誉等核心竞争力往往促使企业在纵、横向一体化的相关行业甚至非相关的其他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一般而言,企业多元化程度越深,所需具备的资金、技术、管理、人力等要求就越高,实施的难度就越大,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高。

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有时候之所以难以成功,往往是因为难以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顺利引入到新的领域,或是已形成的核心能力转移之后被慢慢稀释、淡化,导致最后不能保持原有的核心能力。因此,企业应用转移核心能力的方式进行多元化,这样可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整个企业的战略竞争优势的目的。

2、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企业在根据自身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选择了合适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后,新的发展战略必然对企业先前的竞争优势产生影响,可以增强或者削弱原有的竞争优势、或是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决定着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战略的深度与广度。卜洪运,(2007)对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和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的关系有如下观点(见表2)。

新的竞争优势难以形成和保持一方面是因为核心能力的转移存在着一些障碍,其中最困难的是属于无形资源的那部分核心能力的转移;另一方面是由于刚形成的竞争优势没有得到巩固和加强就急于开拓新的领域,造成实力的分散。

3、多元化战略的经济利益和成本。(1)经济利益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方面出现协同效应后,会导致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产品单位成本的降低,产品单位成本的降低直接表现为企业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二是交易成本的节约。企业在与独立厂商之间进行业务活动的时候,企业之间的交易中会产生巨大的成本,主要的成本包括谈判、生产的延误和破坏等等。多元化扩张后,对于有业务关联的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沟通成本会得到节约。三是企业品牌价值等无形资源的价值增值。无论企业是通过并购或是绿地投资,其结果是企业的规模也随之扩大,这样一来企业声誉也会随之提高。声誉、品牌等无形资源的增值一方面给企业在谈判中增强了获胜的砝码、增强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企业在固定资产上投资产生经济利益的滞后效应,带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资产总价值的增值。(2)多元化扩张战略会给企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成本投入的增加。一是总生产成本的提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其生产经营的种类和范围必然也随之扩大,这样原材料的采购量、员工数量、生产线的投入将会是十分巨大的。二是总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主要表现在员工成本的上升,对员工有效的激励和监控难度更大,以及企业的特有资源过度分摊导致优势资源被稀释。三是组织成本的增加。多元化经营意味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企业流程的变化,组织与管理层次的增加、跨度增加,总之是意味着企业内部结构的复杂化,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对企业组织与管理的需求的增大。多元化扩张所带来的组织活动的复杂化和企业原有组织和管理结构的矛盾成为企业多元化扩张的约束和障碍。四是“寻租”成本。一般而言,行业平均利润率(有的地方也做行业吸引力)越高的话,进入的壁垒就越大。企业为了进入这个新的高利润的行业不免要和各相关部门、同行业企业打交道,这个过程中不免存在一个“寻租”成本。

第8篇: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范围投资 决策 约束机理

一、企业范围经济来源

由于“木桶效应”的存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出现一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的现象。“木桶效应”又称为“短板效应”,它告诉我们一个由多块木板构成的木桶储水量的大小取决于其最短的那块木板的高度。同样的道理,一个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是由其最少资源因素的多少来决定的。维持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所涉及到的因素有资金的流动性和充裕度、掌握的技术、管理能力、生产流水线运转的充分程度、品牌效应等,其中任意一个因素都是制约企业生产发展的一块“木板”。为了避免企业内部不经济性的存在,就需要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内部剩余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以提高企业利用资源的能力和效率。

不同的剩余资源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这也决定了企业利用这些剩余资源的方法,从而决定了企业的投资方式。进一步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利用的资源在其专用性和非专用性的特性上分为两种类别:专用性资源和非专用性资源。专用性资源,主要包括生产、营销分配与服务系统、专业技术知识与诀窍、商标专利等;非专用性资源,主要包括企业商誉、管理技能(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制度等方面)、资金等。

专用性的资源的特点是专业性、系统性强、转换改造性差,往往不容易利用到其他的领域中去。所以,当一个企业的专用性资源出现剩余和闲置时,只有将其固定成本分摊到尽可能多的业务中才能取得范围经济效应。这是因为,即使企业只有单一产品也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生产、配送销售系统,当利用已有的系统进行相近的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通常不需要追加过多的投资而是将其进行小幅度调整就可以胜任新的任务。所以,在出现专用性资源剩余和闲置的情况下,企业最经济的多元化扩张方式是以这些资源为轴心进行同类产品的开发、生产与营销的横向扩张。

非专用性资源,往往指企业商誉、管理技能、技术开发与创新体系等无形资源,这些大多体现在资本运作及其实践中,体现在具有特殊才能和企业家才能的经理人身上。由于多数高层管理层的经营技能具有一定的通用性,而不一定针对某种产品,所以企业往往既可以以产业链的上下游为方向进行纵向扩张也可以开展非相关多元化的投资。纵向扩张方式是通过将原来的市场买卖关系转换为企业内部的行政调拨关系,从而使得企业在财务、交易环节、组织结构等方面产生“1+1>2”的协同效应。虽然企业的业务范围较以前扩大,但扩大经营范围后所产生的协同效应能够使平均成本得到摊薄从而实现范围经济。

二、企业范围经济与竞争优势

范围经济不仅存在着内在经济性,也存在外在经济性。范围经济的内在经济性是指当一个企业从专攻一种产品或服务转向生产多种产品或提供多种服务的时候,其成本得到降低、利润得到提高、效率得到提升的一种经济现象。范围经济的外在经济性不仅表现为因行业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增加而给单个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收益;同时也包括同一地区范围内多个企业生产多种相同产品或通过专业化分工生产多种相关产品而给单个企业带来的益处,即形成的聚集(C1usters)效应。从范围经济的内在经济性和外在经济性可以发现:在一个企业的多元化扩张过程中,范围经济的实现对企业在资源利用、生产成本、信息获得和产品差异和减小经营风险方面对其培育和发展竞争优势是有促进作用的。

1、资源利用优势。从范围经济来源上看,企业范围经济的实现是基于企业对其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当企业资源利用率提高后,意味着企业在各生产要素投入数量既定的情况下,产出的种类和数量较之前增加了。所以说当企业实现范围经济后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这也增强了企业的赢利能力。

2、生产成本优势。当一个企业能将其闲置资源充分使用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能降低其生产成本。范围经济形成的生产成本优势,从内在方面看是企业范围经济所产生的生产成本优势,是从分摊固定成本、降低变动成本两大方面表现出来的。固定成本的分摊主要表现为企业厂房折旧、固定费用的分摊等;可变成本的降低主要是在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方面。从外在方面来看企业范围经济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形成人力资源的有效供给、获得专业化信息、获得机构和公共设施支持、更好的促进力及对管理效果的有效评价等,具体表现就是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外在范围经济的形成,更易吸引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对专门基础设施和公共品的投资,如培训项目、专业质量中心、测试实验室、专业化展览馆、交通、行业协会、学校等。

3、信息获得优势。从企业多元化扩张路径角度上看,无论企业是通过相关多元化扩张还是非相关多元化扩张,其对市场、对客户的接触边界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反馈回的信息越及时、越可靠,企业就越能在第一时间把握市场竞争激烈情况、上游原材料的供应状况、下游客户的需求情况。范围经济所创造的信息优势能增加企业在其行业参与竞争过程中的主动权。

4、产品差异化优势。企业实现范围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种类的差异化。差异化是指企业提品的多样性,包括产品的质量、功能、外观、品种、规格以及提供服务。这样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并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客户对其品牌的忠诚度等。

5、减小经营风险优势。范围经济形成的成本优势和差异化优势,体现了企业在产品、品质和价格方面的竞争力。同时,企业长期建立起来的美誉度、总结出的经营管理技巧和建立起来的营销平台又能减少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周期,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能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降低企业潜在的市场风险。

三、企业投资决策范围经济约束机理

虽然企业通过多元化扩张过程实现范围经济对其竞争力的提升有促进作用,但是企业并不能无限制的多元化扩张。原因是当企业过度多元化扩张时会使得资源配置过于分散、运作费用过大,经营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大,此时企业将会面临“多元化陷阱”。 “多元化陷阱”现象解释了企业为什么不能无限制的多元化扩张,也就是当企业多元化扩张过程中处于范围不经济状态时就会是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在不考虑外部影响因素的前提下,本文认为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多元化战略的经济利益和成本决定了企业的扩张战略的选择,同时也决定了企业范围扩张的深度与广度(见表1)。

1、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企业是相关多元化扩张还是非相关多元化扩张,而且决定了企业的多元化扩张程度。与产品生产联系相关的核心竞争力往往都使得企业在同类产品的不同种类上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像管理技能、品牌商誉等核心竞争力往往促使企业在纵、横向一体化的相关行业甚至非相关的其他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一般而言,企业多元化程度越深,所需具备的资金、技术、管理、人力等要求就越高,实施的难度就越大,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高。

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有时候之所以难以成功,往往是因为难以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顺利引入到新的领域,或是已形成的核心能力转移之后被慢慢稀释、淡化,导致最后不能保持原有的核心能力。因此,企业应用转移核心能力的方式进行多元化,这样可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整个企业的战略竞争优势的目的。

2、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企业在根据自身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选择了合适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后,新的发展战略必然对企业先前的竞争优势产生影响,可以增强或者削弱原有的竞争优势、或是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决定着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战略的深度与广度。卜洪运,(2007)对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和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的关系有如下观点(见表2)。

新的竞争优势难以形成和保持一方面是因为核心能力的转移存在着一些障碍,其中最困难的是属于无形资源的那部分核心能力的转移;另一方面是由于刚形成的竞争优势没有得到巩固和加强就急于开拓新的领域,造成实力的分散。

3、多元化战略的经济利益和成本。(1)经济利益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方面出现协同效应后,会导致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产品单位成本的降低,产品单位成本的降低直接表现为企业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二是交易成本的节约。企业在与独立厂商之间进行业务活动的时候,企业之间的交易中会产生巨大的成本,主要的成本包括谈判、生产的延误和破坏等等。多元化扩张后,对于有业务关联的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沟通成本会得到节约。三是企业品牌价值等无形资源的价值增值。无论企业是通过并购或是绿地投资,其结果是企业的规模也随之扩大,这样一来企业声誉也会随之提高。声誉、品牌等无形资源的增值一方面给企业在谈判中增强了获胜的砝码、增强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企业在固定资产上投资产生经济利益的滞后效应,带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资产总价值的增值。(2)多元化扩张战略会给企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成本投入的增加。一是总生产成本的提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其生产经营的种类和范围必然也随之扩大,这样原材料的采购量、员工数量、生产线的投入将会是十分巨大的。二是总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主要表现在员工成本的上升,对员工有效的激励和监控难度更大,以及企业的特有资源过度分摊导致优势资源被稀释。三是组织成本的增加。多元化经营意味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企业流程的变化,组织与管理层次的增加、跨度增加,总之是意味着企业内部结构的复杂化,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对企业组织与管理的需求的增大。多元化扩张所带来的组织活动的复杂化和企业原有组织和管理结构的矛盾成为企业多元化扩张的约束和障碍。四是“寻租”成本。一般而言,行业平均利润率(有的地方也做行业吸引力)越高的话,进入的壁垒就越大。企业为了进入这个新的高利润的行业不免要和各相关部门、同行业企业打交道,这个过程中不免存在一个“寻租”成本。

通过以上分析,总结得出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所形成的竞争优势、扩张过程中的成本、经济利益等四个要素在企业在扩张过程中实现范围经济的作用机理如图2所示。

企业所具备的闲置资源的组合决定了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的性质,不同的核心竞争力直接影响着企业多元化扩张的战略选择。企业在选择的扩张战略实施过程中要么会加强原有的竞争优势、要么会产生出新的竞争优势。发展战略调整过程中企业是否实现了范围经济可以根据企业所得到的经济利益的多少和所付出成本的大小的差值来衡量,当企业在新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增加值大于企业付出的成本时,则认为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战略能实现范围经济效应;反之说明企业在多元化发展过程中没有实现范围经济。

【参考文献】

[1] 张丛义:多元化经营的协同效应[J].化工管理,2002(6).

[2] 尹义省:如何利用企业多角化的范围经济效应[J].企业管理,1997(7).

[3] 陈章武、李朝晖:范围经济:获得竞争优势的一种思路[J].经济管理,2002(12).

第9篇: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范文

笔者认为,《决定》提出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给出了三个框架性方向:1.国资委的功能定位是“管资本”;2.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是“管资本”,包括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需要加强“资本投资运营”功能。

国资委的功能定位是“管资本”

“管资本为主”,就是要把国资委的功能、目标和主要职责聚焦到“管资本”。未来,在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治理体系中,国资委作为“纯粹的出资人”,其功能、目标和职责都应围绕“一个积极开展资本运营和投资的国有股东”来界定。

一方面,国资委成为一个纯粹的出资人。凡属于社会公共管理、行业监管等其他职责,都应该从国资委分离出去。凡属于地方国资法规起草、国家所有权政策拟定、国有资本布局调整、国有资本目标确定等推进企业改革方面的职责,由于政府、人大是实际决策者,国资委的定位应是牵头组织者、参与方或具体方案起草者。

另一方面,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本身,需要按照法律规范和符合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股东定位来开展。具体表现为:凡属于董事会的权责,交给董事会行使(以分类管理为框架,以打造拥有较强能力的规范董事会为前提);国资委只管股东会和股东应该发挥的作用,以及在股东会或股东权限范围内对董事会成员的选任、考核、薪酬决定和监督,战略、投资、财务绩效也以发挥知情、监督、评估等作用为主。

需要强调的是,国资委作为股东,应发挥积极的资本调整、进退功能,比如对于战略上不具有重要性的企业,应逐渐退出国有资本,投向需要国有资本发挥作用的领域,具体手段可通过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来实现。

国资委“管资本”的重要实现形式

“管资本”与“管人、管事、管资产”都是我国特定环境下的用语。笔者的理解是,“管资本”的核心思想是国资委按照一个真正的股东来行使股权。

首先,紧紧围绕“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来开展“管资本”。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制定、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资本增减等渠道行使所有权;通过公司治理体系的构建来提高所有权监管的效率。其中很重要一点是,坚持董事会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发挥中心作用,使其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可问责;按照股东或股东会的权责范围来行事。

所有权机构主要功能是:国家所有权政策起草和实施,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任免,监管公司战略、年度报告和公司绩效。作为知情、积极的所有者,制定出一项清楚和一致的所有权政策,确保国有企业治理具有必要的专业化程度和有效性,并以透明和问责的方式贯彻实施;不应陷入企业日常管理。

其次,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是国资委“管资本”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定位应该是“进退和调整”;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定位应该是“投资为主,发挥控制力和影响力”。属于公共服务或自然垄断领域的企业,资本运营特征不强,可由国资委直接行使所有权监管。凡属特定功能、战略重要和完全商业竞争等类别的企业,都可以纳入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范畴。

根据功能和目标不同,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的业务包括持股和资本运营(投、退以及重组整合),对于持股,其目标就是采用更加市场化的公司治理框架、更加专业化的监管来提高国有资本的长期价值;对于资本运营(投、退和重组整合),其目标是通过国有资本的积极进退,来更好地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需要加强

“资本运营投资”功能

加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重点有三个方面:明确国有资本目标,调整国有资本投向重点,重点投向《决定》描述的五类领域(即公共服务、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科技进步和保障国家安全领域);积极开展国有资本的进退调整。明确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结合国有资本目标的界定,明确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目标及考核体系、薪酬结构。

关于国有资本目标,《决定》所明确的国有资本重点投向的五大领域,既符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和经济转型过程的发展关键需求,也符合市场失灵理论、外部性和不完全合同假设等理论,可以成为未来较长期我国国有资本的主要目标。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目标是基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条件下的判断。在不同发展阶段,目标范围和实现方式有所不同,因而国有资本目标需要应不同阶段下经济社会发展对国有资本功能定位的要求而做出调整。此外不同领域的国有资本应该承载不同的目标和功能。

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应根据国有资本目标的变化和调整,积极开展国有资本布局的有进有退调整。即使在老牌资本主义的英国,近年国有资本在退出若干商业化企业的同时,也在积极投向公共信息和绿色发展领域。在可商业化的领域积极引入私人资本,在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放大和带动作用的同时,引入和加强市场机制的约束,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

新功能定位下的国资委职责范围

首先是出资人职责。根据公司法、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国资委出资人职责将仍然主要包括“管人”、“管事”、“管资本”三个方面,但都需要围绕“管资本为主”来重新界定。国资委监管的对象除了由国资委直接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企业外,对于纳入到国有资本投资或运营公司的国有企业,国资委只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母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

围绕“管资本为主”的“管人”职责,尽管事项不需要太大变化,主要仍然是考察任免、考核及薪酬决定,但实际决策范围应收缩到真正属于股东会或股东的权责之内。如对于国有独资公司,主要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考核及薪酬决定,对公共类和特定功能类企业,国资委可以对总经理任免行使建议权,但对于战略重要类和一般商业竞争类企业,总经理的任免权应由董事会行使。当然,拥有较强权责的董事会首先应具备较强的独立性(独立于管理层)、专业性和可问责性。

围绕“管资本为主”的“管事”职责,主要包括:审批主业范围,战略规划备案;投资计划监督;治理体系建设,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风险管控、内部控制等内容,应坚持董事会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发挥中心作用;绩效评价;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事”职责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类别特点有所区别,比如不同类别的企业,公司治理模式应有所不同。

“管资本”职责,重点集中到公司法、国资法明确的股东基本权责上来,以及《决定》所明确的方向,包括:出资权利和责任;分红权利;资产变更监督或决定权;股份转让决定权;合并、分立、破产决议;资产和财务信息知情及监督;积极开展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对不同类别企业,“管资本”职责覆盖的事项基本相同,个别事项可以在边界和具体措施方面有所差别。

其次是牵头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所有权政策、推进企业改革的职责。

由于国家所有权政策制定、推进企业改革、制定地方国资法规等属于政府和人大决策的范畴,国资委主要是发挥牵头组织、参与的角色。

关于国家所有权政策起草和实施,重点包括: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国有资本目标;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目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战略实现形式(包括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分类改革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