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思维能力范文

法律思维能力精选(九篇)

法律思维能力

第1篇:法律思维能力范文

一、刑法教学中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法律思维是针对于法律内容所建立的心理过程,以法律概念作为基础,对法律常识以充分运用,根据法律逻辑推理对有关问题进行判断,并予以诠释。法律工作者所要具备的素质是提升法律思维能力,这也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标准。法律工作者要能够有效执行法律,就要具备法律思维技能这项技能。但是从中国的教育体制出发,在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意识方面,还有所欠缺,主要在于没有注重学生法律认知的培养,使学生没有形成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事物的观念,无法利用专业知识与思维思考问题。在此形势下,只有不断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素质和有关技能,才能够使学生的法律素质符合法律从业标准。

(一)法律学习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专业教育的核心理念就是培养具备法律专业基本素质的从业人员,借助法律专业教育过程,要求其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具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职业素质与专业能力。纵观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主要涵盖了诸多方面,诸如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等等,其中法律知识是前提和基础,法律思维则是建立在知识经验的基础上的,以此为中介借助对各种感知信息对于事物进行分析、比较,并进行总结和概括,做到对于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通过培养学生获取对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认知,使得学生能够在思想意识中形成法律思维,并根据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对于法律知识进行扩展,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调整知识,以发挥法律知识的实践性。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学生,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如果学生不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就很难运用所学知识。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一定要重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是确保法律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与基础。

(二)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为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下几点:其一,法律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其工作对象是建立在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上。在法律职业中,因为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处理复杂与争议较大案件的时候,法官经验与直觉非常重要。其二,法律职业的执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涉及的内容具有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抽象与经验的统一性;复合与同一的统一性,实现了大众化与精英化的整合。其三,法律职业要求全部成员必须具备以下职业资质:需要掌握法律专业体系的基本知识与理论;需要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在从业法律职业之后,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技能。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法律职业所存在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刑法教学中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策略

(一)引导学生树立刑法理念

首先,要求学生能够对刑罚以正确认识。随着中国刑法体系越来越完善,并且对刑罚的御民作用予以明确,在刑罚理念不断贯彻的今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使得以刑法为核心的理念形成出现了偏颇。在刑法中,刑罚是一种重要的方式,所涵盖的内容从罚金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以至剥夺政治权利和生命,可以看出刑法是非常严厉的。我们运用刑罚是为了强化国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有秩序地发展。打击与预防犯罪要适当,使其发挥有效打击犯罪作用的同时,还能够安抚民众与被害人。所以,在法律专业教学中,一定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刑罚观念,让学生充分理解刑罚的意义。其次,对于罪刑法定观念要有所明确。要求学生能够明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定罪、不处罚。以法律作为依据对全部犯罪事实定性,刑罚标准亦是如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与定罪。然而在此学习过程中,学生很难予以深入理解,导致思维处在僵化状态,造成理解偏差。例如,针对“某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全部员工窃取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进行分析,多数人会认为这并不会构成盗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法内容中并没有规定单位为盗窃罪犯罪主体。对于怎样处理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单位盗窃不构成犯罪。对此,一定要纠正错误的刑法理念,培养学生思维的严谨性,明确罪刑法定观念,更好的运用法律知识。

(二)创新教学方式

刑法教学内容非常繁杂,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非常容易让学生产生昏昏欲睡的感觉,导致课堂教学非常苦燥,学生很难理解刑法的抽象知识,从而无法有效运用所学知识。所以,在此形势下,一定要重视教学方式的创新,尽可能引入一些教学案例,让学生有一个直观的体会,从而予以全面理解,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有效运用,形成成熟的专业思维与技能。

三、结语

第2篇:法律思维能力范文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WwW.133229.CoM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第3篇:法律思维能力范文

【关键词】高等教育 高职大学生 法律思维方式 法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9-0053-0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和发展方向,更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如何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最为关键的是提高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公民之法律素质,形成以体现法治为主要价值的思维习惯和思维定式。对于专门从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高职院校而言,在大学生群体进入职业社会之前,如何利用教育的优势,提高其相应的法律素质及法律思维能力,以顺应时代的要求,也就成为学校目前理应承担的基本任务之一。

一 法律思维方式的界定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按照法律思维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社会大众的法律思维方式,其思维主体为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它表现为社会大众的一种法律意识,它透露的是人们未经专门职业训练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其思维主体为法律人,表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同具有的思维定式和思维模式的总和。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大众,法律人需经由专门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训练才能成就,他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背景、法言法语、思维方式、法律信仰和法律技能,他们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判断比普通人更为深刻和熟练。

二 培养高职大学生(以下简称高职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必要性分析

“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调法律思维培养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约2600万,其中,高职生有近一半,也许有人要说,高职生毕业后一般不会从事法律工作,所以他们无须、甚至也不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毋庸置疑,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离不开长期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大量的法律实务的训练。对于高职生而言,我们不能希冀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出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但培养出社会大众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1.培养高职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的司法体制、完善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更需要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能够深入人心。2011年一位美籍华人大律师在扬州接受我国记者采访时说过,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真正做到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美国人也不会超过30%。在我国这个数值可能只有百分之几,即使是法律人,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很难做到。有鉴于此,大学生在校期间经过几年的相对系统性法制学习,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走上社会,起到一定的“蝴蝶效应”,才能使法治得以实现。反之,即使制定了非常完备的法律制度,就连大学生都不能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做不到法律思维优先,还是用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思维方式去优先思考、解决涉法性问题,法治只能永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可见,通过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带动社会主体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这个意义上讲,高职生的法治观念如何,能否按法律思维方式思考、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将关系到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依法治国必须学会法律思维”。

2.培养高职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需要

高职生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能力的提高。第一,法律知识的掌握。即明确理解、掌握现行法律制度的体系、相关法的基本内容,特别是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及要求我们应履行的义务。第二,法律思维的能力。掌握法律思维的特点,遵循法律逻辑,以法律价值取向为指导、以合理的推理、论证为基础,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第三,解决争议的能力。即依据法律规定,合理预见事物发展规律、预防争议的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争议于后,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第4篇:法律思维能力范文

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具体而言,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主要是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也有人认为,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既有规定,通过推理、判断、程序和自由心证,也即通过法律方法给争议双方一个解决问题的结论,注重的是对法律事件的处理。概言之,法律思维是诸多思维中的一种,它以法官或律师的思维为典型代表,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法律思维包含诸多方面,法学教学中主要是对法科生进行思辨能力、质疑能力和批判能力的训练,由此强化法律的理性判断,打破对所谓“权威”观念的崇拜,有质疑能力就有了创造性的能力,同时对于不符合法律价值判断或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则或错误思想要大胆地否定、揭露,进而提出新的规则,从而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革新性,最终将学生培养成为“法律人”。

二、法学教育中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实施,法制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多地依赖法律来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使得法律专业成为热门的专业,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很快就出现了法学毕业生人满为患的表面现象,但另一方面却是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仍有很大缺口。出现这一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的产品没办法满足社会的需求,法学教育与法制社会的需求严重脱节,法学教育水平总体不高,教学方法不得当,并由此导致了法科学生的素质总体不高。笔者认为,就现状而言,法学界中的不少同仁对于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并不够,甚至是没有意识,法学界对于法学教育水平不高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远远不及近些年来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于部门法学的研究和探索时所具有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很多专家学者忙于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从事科研活动,研究具体问题,研究制度建设,并且著书立说形成成果,这些学术研究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是相对于教师长期在课堂上“深耕”而去完成提高学生法学素养的基本任务,难免显得急功近利。目前,多数法学专家、学者对法学教育的研究现状是限于教学方法上的改进,例如“模拟法庭教学研究”、“法律诊所研究”、“某某课程案例教学研究”、“财经类(或其他类)院校法学课程设置研究”等等。同时,法学界一些从事一线教学的法学教师,即使是有重视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水平的愿望,但是也不一定教的得法并且收到良好的效果。究其原因,知识教学的传授一项“显性”的目标,比较容易考量和实现,因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课程计划、教科书、课堂讲授等外在的客观条件作为保障,还有方便的检测手段;但是思维能力的培养则是一项“隐性”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更多的是需要教育者的主观努力,特别是教师的积极态度、教学艺术和克服困难的精神。法律思维方式培养困难的这一特点直接影响了从事法学教育的院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育者更倾向于显性目标的选择,从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就成为法学教育中被人忽略的价值目标。正如郑成良教授的精辟阐述:“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的行为方式。”因此,如果我们培养出的法律人才都只知道法律规定,却不能按照正确的法律思维方法去思考和解决问题,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也难以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

三、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重要意义

从价值主义而言,法学教育应当体现人文关怀,敢于担当,有历史责任感,无论是乱世还是太平盛世,与国家和民族同呼吸、共命运,推动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福祉。就工具主义而言,法学教育应该传道、授业和解惑,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重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不仅是法律职业者对自身工作方法的反思,更是凸显法治自身张力的积极尝试。从目前法学教育中教学研究的趋势来看,法学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中亟待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有助于法学教育水平的提升。第一,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激活、启动学生自主学习的动力系统,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情感和创新能力。第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弘扬学生的主体意识,促进学生个性和谐发展。第三,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体现了素质教育的本质和核心内涵,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并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第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有助于树立学生的法律信仰,培养学生遵循法律思维方式之思路去解决、分析、判断问题的世界观,法律信仰的确立有助于对学生法律主动认同,并以法律为生活行为准则,以实现法治为理想,客观上使学生对法律产生尊重和信仰。总之,借助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来构建法学教学的理论和实践模式,既是深化素质教育的迫切呼唤,也必将为提高法科学生的素质做出积极的贡献。固然通过良好的教学方法传授知识是重要的,然而,“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让学生掌握更多的学习方法、并且从根本上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和理论水平,才是法学教育的真谛,才能根本上达到法学教育的目的。因此,这一问题虽有学者论述,但是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展开研究并不断实践,从而明确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方法。

四、培养学生法律思维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第一,重新探究正确的法学教育目的。要实现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教育,就必须从仅注重于知识传授的误区中走出来,将思维能力的训练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当前的法学教育带有极大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学生选择法律专业常常缺乏有效指导,对法学缺乏兴趣;即使是积极进取的学生也忙于跟随老师研习法律条文,为应付司法考试而背诵法条、搞“题海战术”,结果是众多的法科毕业生只掌握了法律条文和基本的法律常识(基础知识),而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先进的、科学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思维模式。笔者认为,这一目的指引下的法学教育是失败的,大学法学教育传授的应当是一种法律的艺术,而不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技术,要注重培养学生公平正义的理念、崇尚法律和献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以及良好的合作能力与团队精神。

第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思维素质的培养内容在整个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比重。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依赖于合理的知识结构这一硬件系统。所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还必须从课程设置方面入手,只有课程设置合理、科学才可能为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奠定基础。在课程设置方面,多注重基础知识学习,既缺少能够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学思想、法律精神的理论研究,也缺少富有意义的法律实践教学。因此,课程设置上,应当注重专业与非专业知识的合理配置、国内法知识与国外法知识的合理配置、规则知识与方法知识的合理配置、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合理配置、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合理配置。

第三,提高对法学教师的要求。法律这种实践理性决定了教师既要精通专业理论又要具有实践经验,法学教师担当着为法治事业造就高素质法律人才、繁荣法学学术和推进社会进步的社会职责。在当代社会,随着教师作用重心的转变,作为法学教师还应具备创新品质,在制度创新、科技和教育创新中,教育创新是处于基础的地位,因为教育担负着为其他方面的创新提供知识和人才的重任,而教育的创新关键在于教师。此外,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亦非常重要,课堂教学形式中的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影响最直接,这两种教学法形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因而导致了这两种教学法对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不同路径,讲授法通过系统地讲授法律原理,培养学生清晰的理论洞察力,从而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推定法律,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判例教学把律师职业中必须具备的知识能力、思维能力和获取信息能力有机地融合在整个的教学过程中,加强了能力的训练,通过学生对判例法知识的深化处理,最大限度地使知识本身转化为一种认识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赋予了知识的无限创造性,能够使知识本身不断地增殖。

第5篇:法律思维能力范文

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从深层次看,法律思维始终为维护法治而存在,有学者将法律思维概括为: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的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判断结论总是确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等。虽然法律思维过程难免有非理性因素,但从其总体要求和规定性来看属于理性思维。

本文理解的法律思维内涵有四:其一,法律思维是诸多思维中的一种,它以法官或律师的思维为典型代表,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其二,法律思维是在决策中以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透视所遇到的客观情况,作出特有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是按法律逻辑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其三,法律思维是根据既有规定,通过推理、判断、程序和自由心证,也即通过法律方法给争议双方一个解决问题的结论,注重对法律事件的公正处理;其四,法律思维由专业训练获得,源于法律思想和法律逻辑,表现为思维人意识、观念或态度的自主性,是法律品性对人的思维产生抽象、概括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法律思维与处理法律关系的考察因素密切有关,表现为重证据、讲事实、守程序。其中,重证据是指法律思维下处理问题时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从查明案件证据和正确运用法律两个关键环节入手;讲事实是指法律思维下以事实来支持所获得的结沦,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这种事实一般是公开的,而且具有一定说服力;守程序是指以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时,严格执行程序,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和过程,以严明的程序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

法律思维对现代企业管理的意义

企业发展的差距在一定意义上是思维方式的差异,在我国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域外法先进的法理念导入我国,正如庞德所说“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控的手段”,已不仅仅是惩治的代名词,而更多体现的是倡导平等、恪守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发掘法律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深刻内涵,与企业管理制度相结合,在企业管理中渗入法律思维,能更好的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目标。

传统企业管理主流理论—泰勒的“分析式”科学管理理论及连续因果链条管理思维,缺乏对复杂环境涨落的响应能力。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引入法律思维,在价

值取向、基本原则、战略重点选择上规则而理性,直接导向企业管理目标的及时应变。

(一)法律思维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为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有一个重要的潜规则,即机遇与挑战共生,经营和风险并存。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单纯强调企业生产流通销售业务,其结果必然达不到企业预期管理目标。另外,企业风险承受度与预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企业管理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企业如果一味过度强调控制或者回避风险,可能造成商业机遇丧失和管理成本增加。法律思维能够平衡企业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关系,将预警、揭示、识别、降低、化解企业风险视为作用于现代企业管理的价值取向。

(二)法律思维以预防为主、救济为辅为基本原则

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是警示,其中包含强制性、责任性的信息给人以威慑和教育,帮助企业提高责任意识,防患于未然。现代企业管理中,法律思维关注企业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引导企业识别管理后果,警示企业对管理事务作出合理安排,预防事故发生。法律思维倡导和突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基本原则,强调前瞻性防控理念,防微杜渐,一旦出现无法预防事故后,引导企业迅速补救及妥善处理。

(三)法律思维以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为战略重点

现代企业是具有高度分工与协作的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只有规范化管理,才能将企业意志统一,形成合力。法律思维的核心是制度创新和流程优化,以法律思维帮助企业实现管理制度化,保证企业内部管理业务的有效性,继而通过企业管理规范化流程,合理分配任务,建立企业内部轮廓清楚的矩阵结构、自上而下的驱动机制,法律思维始终视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为企业管理战略重点。

法律思维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表现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将其中法理逻辑渗于现代企业管理事理逻辑,提升企业理性思维,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管理科学性、决策果断性,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其应用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规则性思维下恪守规范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以法律规则为标准。法律思维的规则性强调三段论推理的表现形式,强调三段论推理的逻辑是合乎情理的,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推出法定结论,这种结论出自理性,具有说服力。规则性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在判断行为和事件时,要求逻辑缜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现代企业管理中,会面临各种利益冲突,规则性思维要求思维者注意规则的存在,帮助企业预设标准,并在处理问题时尽可能遵照已有规则,不任意改变已有规则和原则,对管理冲突中各种利益关系理性判断。继而当该思维成为企业管理习惯性思维后,引发出如何协调管理矛盾的日常考究。规则性思维发挥作用的另一情形是约束企业员工行为,企业管理层通过向员工传达稳定性、可预测性的规则,表达企业管理决策理念,通过规则性规范指引,增强员工对经营行为的预期,引导员工从事企

业激励行为,避免禁止行为,这就意味着管理中首先要服从规则而不是听从情感,也意味着规则必须重复使用,不能轻易更改,以有利于企业管理长期有效机制的构建。

(二)平衡性思维下倡导平等

法律思维是一种平衡性思维,集中由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具有极为丰富的价值内涵,诚信原则将各种利益维持在合理框架内,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维护平等和公正。对于不论是产生于个体与社会之间,还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纠纷和冲突,法律包容主体间的利害冲突,尽可能将冲突和平解决,一旦发生特殊争议,则交由权威的法庭解决,将失衡社会秩序恢复到平衡状态。

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是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倡导平等,体现在管理上,即企业对员工的管理行为要信守诺言,这样的诚实守信不仅仅是企业管理行为对员工的单一义务,而是互动的原则,以平衡矛盾及倡导平等。通常,平等包括结果意义上的平等和机会意义上的平等,企业管理中,由于各部门、各员工个体职责、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有所谓结果意义上的平等,企业管理强调机会平等的积极意义。从管理实效上强调机会意义的平等,意味着企业为每一部门、每一员工搭建统一平台,提供平等竞争机会。在客观条件存在差异情况下,平衡企业各部门与员工差异带来的机会不均等,调动企业部门和员工个体的积极性,使其相互配合,达到机会平等的理想状态,衡量企业管理的成功度也应是在这一互动过程中的综合评价。

(三)程序性思维下维护秩序

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法律程序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是法律内部生命力的表现。程序性思维表明特定政治或社会组织为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而确立某种适于生存与发展的有序形式的努力。

现代企业管理中,程序性思维引导企业行为的有序状态,它对管理的启迪不仅在于手续、步骤上的要求,更触及管理的核心,因为任何程序相对于内容而言,无疑更具灵活和易变的特性。程序是实践内容的前提,规范的程序下,即使管理结论未必让人信服,也具有很大的可接受性,程序性思维引导企业如何管理,拟定的管理方案如何实施等。随着社会环境和企业自身条件的变化,企业管理可能会出现局部性调整,尤其经济变革或者转型时期,企业与社会环境联系越加紧密,现代企业组织结构日趋复杂,信息传递日趋迅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复杂而矛盾的问题,企业原有管理程序在某些问题上可能会有“妥协”或者“能动”,此时更须保持程序性思维,以惯常使用的程序,防止过度自由化而导致权力滥用的危险。

(四)基准性思维下果断决策

法律思维是一种基准性思维,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注重事实,实事求是,以既定标准评判确定特定行为的合法与否。法律基准性思维评判结论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强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最大、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

现代企业管理中,基准性思维出发点是把握客观标准,将权利义务作为思考

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通过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检索企业主体各项权利义务后,寻找连续的因果链条,再进行推理。复杂的企业管理环境中,抓企业管理中主要问题,通过因果链上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对企业管理中各种利益、请求、期待做出评价,依据因果逻辑选择最有说服力的理由,纲举目张的解决企业管理中的难题。基准性思维以既定标准为决定依据,以此判断并保障特定管理关系的稳定性、管理行为可预见性、管理发展进程连续性,保障企业管理决策明确化、公正化和稳定化,避免模糊、随意、不确定和不稳定决策的产生。

结论

社会转型和法律制度的变迁,使各种法律问题日益突出,现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历程中,法律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企业管理中兼容法律思维的优异功能,吸收其合理内核,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企业管理以追求利润为目标,法律思维帮助把目标实现过程做得规范,法律思维应用于企业管理,预示着和谐和利益的统一,效率和公平的均衡,成本和效益的最佳,资源和边际利益的最大化,帮助企业机构设置、岗位职责、流程设计规范。

目前,我国现代企业管理普遍忽视法律思想、法律逻辑的借鉴意义,在法律思维尚未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的情况下,在我国走向市场、走向法治的进程中,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学习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实践中将法律思维贯彻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贯穿于企业决策、管理、激励、监管、执行、裁处过程中,逐渐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提高现代企业管理思维水平。

参考文献:

1.恩吉斯.法律思维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3

第6篇:法律思维能力范文

【关键词】法治思维;依法治国;行政决策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众的参政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当今社会急剧转型出现的种种社会矛盾亟待解决,如何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更好地建立法治政府,培养和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素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与特征

关于法治思维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和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和做出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1]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习惯和取向,包括在思维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2]但是,无论对“法治思维”怎样进行定义,其最核心的内容,肯定都离不开法,法治思维是法律性思维,而不是非法律性思维。当然,非法律性思维的模式也有很多,如公共政策领域的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等。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经济思维的特点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其核心是价值的最大化,道德思维的特点在于善与恶的评价,而法治思维与它们不同,它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思维首先是规则思维。这个规则就是法律,在一国之内,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里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定。所有的人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政府管理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并将法律作为评判社会行为是非曲直的基本标准。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自己的主观标准对一些事物、事件作出一定的评价。这种思维方式可能是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或者是具有很强主观个人偏好特征的标准,这样难免引发公众的认识分歧,因为不同人会有不同的评价标准。而法律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共识的社会规范,本身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功能。[3]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权力的行使者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在行使公权力时,在决策制定执行的过程中,在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推动发展、深化改革时,都应遵循这一规则,法律有没有授权,权力的来源依据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行为的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没有、超越职权,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权利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定,是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治的本质就是人权,法治以尊重和维护权利为基点。法治社会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权利社会,保证权利的实现,是法治的职责与使命。宪法就是“写着人们权利的一张纸”。西方有一句谚语:“天赋人权,在民。”任何公民的权利都是天赋的,不需要证明的,它天然地具有正当性,国家公权力要想剥夺私权利,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也就是法律的明文授权,否则就是权力滥用。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这样一段著名的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极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定律”。如果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则极易导致对私权的侵害。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认为,中国现今私权的保障,仍是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而对私权的侵犯,或者叫对人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于公权力的滥用。人权保障仍然是政治制度改革的核心。对政府权力的掌控者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而言,他们在社会事物管理的过程中,大多会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义务,所以在制定决策时就应具备相应的法治思维,制约自己的行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避免随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三,法治思维强调程序优先。程序是人们作出行为时所必须遵循步骤、方式、时限的总称,法律程序有助于实现对不当行为的抑制以及对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在我国长期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而轻程序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而现代法治精神要求程序优先于实体,因为人们对于实体结果的评判往往掺杂着个人的情感因素,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对于同一个实体决定,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只有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让利益相关人充分的参与到每个程序中来,保障他们的每一份权益,如知情权、申述权、听证权等,其所作的实体决定才能更让人接受。因此,程序也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言:“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4]法治思维要求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的领导干部,在作出一项决策时既要考虑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也要考虑决策的法定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尤其是重大的决策,应该有专家评估、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听证会等一系列程序,避免因为程序的瑕疵导致决策的危害,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从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到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历程,与过去相比,公民的法治意识,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都有所提高,但从整个法治建设的层面看,状况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很大一方面是政府公权力的掌控者,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漠,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本位的特权观念。习惯于依靠权力、运用行政手段发号施令,甚至把个人权力威凌驾于法律之上,出现、以权压法、以情轻法的现象,导致腐败丛生,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权威。而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对社会都起着示范带头的作用,如果他们都不遵守法律、不践行法治的话,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会起到相当的破坏作用。相反,如果领导干部都能以身作则学法、守法、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就能给全社会起着良好的示范作用,引领社会各界人士形成依法行事的共识与合力,使自己与全社会的法治状况形成良性互动。历史经验表明,执政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自然会促进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而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执政者更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的动力。一旦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即可认为其已进入了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的轨道,进入了法治社会的常态。从这个意义上说,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正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5]

(二)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需要。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从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应该也必然是法治经济,实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法治才能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规范地运行,这取决于法治的特性,因为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出台是社会不同的利益群体充分博弈的结果,是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社会矛盾的最优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同时,法治可以制约领导干部的特权,在人治社会中,领导干部拥有巨大的权力,处于社会资源分配调度的中心,往往会干预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的甚至侵犯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扭曲。而法治可以限制领导干部的这种权力,牵制其决策和行为,让公权力逐渐与利益脱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有助于推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从而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三、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路径

(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培养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能力,首先应该加强法治培训,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无法培养法治思维的。我国从“一五”至“六五”普法,已走过近三十年的普法历程,普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国家机构等方面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与广大干部和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除了学习以上基本部门法外,还应着重掌握法律的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以及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规定,另外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需要,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学法并不主动,有时就是为了完成组织的任务或上级机关的检查,缺乏积极性,所以要完善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通过多层次、常态化的法治教育培训让领导干部了解掌握法律。在培训的方式上可以多样性,除加大新闻媒体法律宣传教育外,要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国民教育院校等教育资源,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培训方法也要不断创新,可以采用情景模拟、案例教学等新颖的培训方式,使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紧密结合,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些都将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二)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律信仰。

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之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会具有法治思维,不会自觉主动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一些官员一边学法,一边犯法;一边讲依法办事,一边是损害人民利益,近些年被查处的贪腐官员有不少都是法律专业出身,精通法律的,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他们没有在内心信仰法律,法律对他们而言只是工具而不是依据。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很著名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权威的高度信任合理性推崇,以及对法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一种崇高境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公民对法的信仰,即便是制定了很多的法律,但人们都不信法,还是认为有权就有一切,那法律再多也没有用。很长一段时期以来,领导干部的思维习惯到工作方式一直都是以政策为指针的,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政策,而不是想到宪法和法律,这和中国的封建文化有关,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而是过于注重道德、政治、权力的作用,而建立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理念、法律信仰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政府官员应具备法治思维[N].人民日报,2012 - 03 - 21,017 版.

[2] 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 [J].法律科学,2003,(2)

[3]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6.

第7篇:法律思维能力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思维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301-02

法律职业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决定了其从业者既要精通法律知识,又要养成法律思维,熟悉法律职业技能。国外法学教育对其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中国现在法学教育中,存在着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不足,这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的不足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法学教育研究的比较,指出中国现行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途径。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分析

1.国外的研究。在西方,法学教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的教育模式主要是师徒口耳相传的传授方式。到中世纪,法律首次被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来传授,但其时,法学教育仅作为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法律技能的培训和法律思维的养成,受到忽视甚至抹杀。直到20世纪初,才逐渐有学者认识到单纯把法律作为科学并不全面,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科学,同时也是一种职业。而法科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越来越突出的差距则直接促成了西方法律职业界人士对学院式法学教育的反思与矫正。从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于西方法学教育中形成了一股技能性与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强烈之风。

2.中国的研究。中国法学教育基于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及当前法学教育中严重的弊端,也开始关注法学教育及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技能养成的内在关系。经过学者的多年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出版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专著或文集,如北大教授贺卫方主编的《中国法律教育之路》、耶鲁法学硕士杨欣欣主编的《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中政大法学教授霍宪丹的《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及广东商学院教授房文翠的《法学教育价值研究》等。但中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从中外法学教育比较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角度阐述,真正就法学教育与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内在规律的研究尚属凤毛麟角。可以说,中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亟待提高

二、中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思维培养存在的问题

法律思维是一种依循法律逻辑,依据法律方法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法律思维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模式,法律职业技能作为一种将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的能力,是法律职业从业者胜任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法学教育对法律人士培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其养成法律思维,改善法律职业技能,为法律职业输送合格的人才。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脱胎于苏联模式,片面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术培养,而忽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法律思维的养成。

1.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浓厚。中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中,讲授的内容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法条、阐述理论、抽象议论。尽管案例教学法、讨论课、实习等教学方法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加以采用,但仍然存在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在司法考试的冲击之下,这种现象被更加强化。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教学,使法学本科教学更多地接近于一种学历教学,从而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受到忽视。

2.法律的应用层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讲授中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等等。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这种创造性工作,更主要体现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职业技能。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则到具体事实中的应用规则和法律结论都需要创造性的努力,而我们的法学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训练和思维的培养。

3.教师法律实务经验欠缺。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一个规模快速扩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师资力量没有得到加强。有的学校甚至勉强拼凑教师成立法学系或者法学院。一些本科院校的法学老师中,大部分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这使得在教学中,更多的是传授概念。这无疑也是造成法学教育中不能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

4.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中国现行的招生体制中,进入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绝大部分是应届高中毕业生。这些学生一直处于紧张的学习中,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这造成在法学教学中,学生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不能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能力,同时也使得学生不能较好的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技能。在中国现阶段的法学本科教学中,更多的是一种学历教育。学生关注较多的是如何顺利获得自己的文凭,与国外一些法学院校相比,不适应法学学习的学生不能被淘汰。这无疑使得中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毕业生中,没有良好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数量增多。

基于上述不足,探寻本科法学教育中,如何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无疑对促进中国法学教育工作,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深远的现实意义。

三、法学教育中实现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技能养成的途径

法学教育天生就有内在的二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并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教育理论、目标、模式、内容和方法。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更在于培养学生的一般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这种法律思维决不能满足于职业者的匠气和定势思维,而要使其建立在更加广阔和坚定的人文理论和科学的基础上。同时,法律教育应当与法律职业的关联性 [1],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完全脱离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针对中国现行本科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缺陷,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式的发展,但是对于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并未有较大的改善。在法学核心课程中,还未将法律社会学列进去。将来在完善法律本科培养方案时,应当将法律社会学列入教学课程中。以拓宽学生视野,避免法条教学的不足。同时培养方案要加强对学生实践经验培养的关注,改变现行毕业实习走过场的局面。同时,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应当赋予高校的自,让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做出调整,使高校培养出具有自己特色的毕业生。

2.开展诊所教学。诊所法律教育主要通过指导老师培训和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同时,通过学生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来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职业使命感和正义感。诊所法律教育的效果和成就已经得到了实践的充分证明,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2] 。中国法学教育界对此也有较多的探讨,但是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开展诊所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加大对诊所教学的研究,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提出适合中国模式的诊所教学。诊所教学的案源可以来自于法律援助、社区服务、诊所接访等。诊所教育的核心是保证学生的法学实践,与法学理论学习和法条学习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诊所教学中要注意保护学生自身的权益。

3.强调模拟法庭的建设。在模拟法庭具有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提高学生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认知的能力 [3]。同时,笔者认为,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的自豪感。通过精选的案例,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明确各自的分工,对于学生熟悉诉讼程序,学习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学校设置的模拟法庭设备简陋,有的学校甚至没有模拟法庭。建议各学校要加强模拟法庭的建设,为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提供必要的硬件。同时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在具体的教学中,要改变模拟法庭走场的形势。在模拟法庭的教学中,应当将学生按照扮演角色的不同,分成不同的组别,使更多的学生参与到模拟法庭中来。使更多的学生能在模拟法庭中得到锻炼。

4.限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限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看似与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没有相关性。但是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中,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使学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单纯的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而采取法条教学和习题教学,从而忽视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提高。这方面和中国司法考试通过率逐年提高,报名中允许其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报考有关。在国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能由法学院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才能报考。中国现行司法考试对非法学专业的报名条件限制过低。司法考试对现行法学本科教学的冲击是巨大的。甚至有将法学本科教学演变成司法考试教学之忧。

四、结论

中国的法学教育从规模上来说,经历了一个跳跃式的发展。基本上所有的本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的,培养具备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合格人才,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显然,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周学峰,王伟.美国法律教育的经验与启示[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14-117.

第8篇:法律思维能力范文

关键词:法律思维 现代企业管理 规则性思维 平衡性思维

 

法律思维的内涵

 

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从深层次看,法律思维始终为维护法治而存在,有学者将法律思维概括为: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的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判断结论总是确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等。虽然法律思维过程难免有非理性因素,但从其总体要求和规定性来看属于理性思维。

本文理解的法律思维内涵有四:其一,法律思维是诸多思维中的一种,它以法官或律师的思维为典型代表,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其二,法律思维是在决策中以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透视所遇到的客观情况,作出特有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是按法律逻辑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其三,法律思维是根据既有规定,通过推理、判断、程序和自由心证,也即通过法律方法给争议双方一个解决问题的结论,注重对法律事件的公正处理;其四,法律思维由专业训练获得,源于法律思想和法律逻辑,表现为思维人意识、观念或态度的自主性,是法律品性对人的思维产生抽象、概括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法律思维与处理法律关系的考察因素密切有关,表现为重证据、讲事实、守程序。其中,重证据是指法律思维下处理问题时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从查明案件证据和正确运用法律两个关键环节入手;讲事实是指法律思维下以事实来支持所获得的结沦,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这种事实一般是公开的,而且具有一定说服力;守程序是指以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时,严格执行程序,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和过程,以严明的程序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

法律思维对现代企业管理的意义

 

企业发展的差距在一定意义上是思维方式的差异,在我国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域外法先进的法理念导入我国,正如庞德所说“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控的手段”,已不仅仅是惩治的代名词,而更多体现的是倡导平等、恪守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发掘法律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深刻内涵,与企业管理制度相结合,在企业管理中渗入法律思维,能更好的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目标。

传统企业管理主流理论—泰勒的“分析式”科学管理理论及连续因果链条管理思维,缺乏对复杂环境涨落的响应能力。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引入法律思维,在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战略重点选择上规则而理性,直接导向企业管理目标的及时应变。

(一)法律思维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为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有一个重要的潜规则,即机遇与挑战共生,经营和风险并存。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单纯强调企业生产流通销售业务,其结果必然达不到企业预期管理目标。另外,企业风险承受度与预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企业管理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企业如果一味过度强调控制或者回避风险,可能造成商业机遇丧失和管理成本增加。法律思维能够平衡企业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关系,将预警、揭示、识别、降低、化解企业风险视为作用于现代企业管理的价值取向。

(二)法律思维以预防为主、救济为辅为基本原则

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是警示,其中包含强制性、责任性的信息给人以威慑和教育,帮助企业提高责任意识,防患于未然。现代企业管理中,法律思维关注企业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引导企业识别管理后果,警示企业对管理事务作出合理安排,预防事故发生。法律思维倡导和突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基本原则,强调前瞻性防控理念,防微杜渐,一旦出现无法预防事故后,引导企业迅速补救及妥善处理。

(三)法律思维以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为战略重点

现代企业是具有高度分工与协作的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只有规范化管理,才能将企业意志统一,形成合力。法律思维的核心是制度创新和流程优化,以法律思维帮助企业实现管理制度化,保证企业内部管理业务的有效性,继而通过企业管理规范化流程,合理分配任务,建立企业内部轮廓清楚的矩阵结构、自上而下的驱动机制,法律思维始终视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为企业管理战略重点。

 

法律思维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表现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将其中法理逻辑渗于现代企业管理事理逻辑,提升企业理性思维,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管理科学性、决策果断性,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其应用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规则性思维下恪守规范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以法律规则为标准。法律思维的规则性强调三段论推理的表现形式,强调三段论推理的逻辑是合乎情理的,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推出法定结论,这种结论出自理性,具有说服力。规则性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在判断行为和事件时,要求逻辑缜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现代企业管理中,会面临各种利益冲突,规则性思维要求思维者注意规则的存在,帮助企业预设标准,并在处理问题时尽可能遵照已有规则,不任意改变已有规则和原则,对管理冲突中各种利益关系理性判断。继而当该思维成为企业管理习惯性思维后,引发出如何协调管理矛盾的日常考究。规则性思维发挥作用的另一情形是约束企业员工行为,企业管理层通过向员工传达稳定性、可预测性的规则,表达企业管理决策理念,通过规则性规范指引,增强员工对经营行为的预期,引导员工从事企业激励行为,避免禁止行为,这就意味着管理中首先要服从规则而不是听从情感,也意味着规则必须重复使用,不能轻易更改,以有利于企业管理长期有效机制的构建。

(二)平衡性思维下倡导平等 

第9篇:法律思维能力范文

一、法律逻辑学课程的重要性

法律逻辑学作为研究人的思维形式之逻辑结构与逻辑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领域中特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的一门科学,乃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不同于部门法学或理论法学,其教学方法也有别于法学一般课程教学。探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既有助于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掌握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也能够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提供充分的逻辑学知识和逻辑思维方法。

(一)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在培养法学学生时,法律思本文由收集整理维能力的培养相当重要。“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和规律,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1]。法律逻辑学这一注重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教学的学科能够为学生更好地学习法学,理解更深层次的法学内涵,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强大的后盾。

(二)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表达和思维的严密性

法律工作者离不开说话和写文章,包括法律文书、学术论文、著作等。如检察人员要提起公诉,写起诉书,参与现场法庭辩论;审判员要参与审判活动,理解辩论双方的陈词和话语要义,制作判决书等;律师要撰写辩护书、当庭辩驳、询问证人等。将来需要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在口头表达和论证过程中必须做到严密、准确,以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论辩、识别谬论和驳斥诡辩的能力[2]

合乎逻辑的推理与论证乃是法律思维方式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前提与保证。“理性法律论证概念的说明是要通过对一系列规则和形式加以阐述来进行的,论证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并且必须采用这些形式,以使其所提出的要求得到满足”[3]。法律工作者在开展法律活动时,通常要通过论证自己的观点以及驳斥别人的观点来进行。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够通过事实性的根据和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在立法主张、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或法律学说理解中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能够发现别人语言中或者论证过程中的错误,甚至能够拆穿别人的诡辩,有效地进行反驳。

(四)法律逻辑学能为学生提供实用的逻辑知识和逻辑方法,用以解决现实法律问题

法律逻辑学提供的不是具体的科学知识,而是方法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能够提高人们的推理能力,由已知探求未知,这对法律工作的开展有着独特的作用。例如,在侦查工作中,犯罪分子为了使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非常隐蔽的方式,有时候甚至故意制造假象、销毁犯罪证据,说谎等,因此,侦破工作就比较困难。我们必须在占有事实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侦查假设、逻辑推理和事实证明等来实现。在此过程中,法律逻辑学的知识能够为这些工作提供武器,帮助侦查人员理清思路,步步推演,最大程度准确地完成侦破工作。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的技能性得不到发挥

一般高校法律逻辑学课程的学分为2学分,课时量在32课时左右。法律逻辑学的内容较为抽象,许多知识都是抽象化的符号和公式,在讲解过程中需要耗费较多时间让学生的思维实现由实质到形式的转化。所以,受课时的限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集中精力讲解逻辑学的基础理论知识,课堂练习的时间较少,许多学生课堂上理解了基础理论知识,但印象很浅,时隔一星期就忘记,案例教学无法得以展开。逻辑学课程是传授方法的学科,学是为了用,而现实中因受课时的限制、练习的缺乏,学生往往无法实现学以致用,理论的掌握不能成为技能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知行脱节。

(二)轻视其涉法领域的特质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它首先是一门逻辑学,另外它还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目前,逻辑学教材大多偏重一般逻辑学的知识,而轻视它与法学的结合,应用于司法活动过程的知识。法律逻辑的教学模式一般是先讲解形式逻辑的基础知识,而后在此基础上与法学知识相结合,阐述涉法思维活动中的特殊思维形式和规则。然而由于前一部分形式逻辑的教学已经耗费了较多课时,导致后半部分涉法思维的讲解只能草率一些,如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辑等。“法律逻辑学科体系,应围绕法律思维方式有的放矢,选取与法律人实际思维密切相关的逻辑内容,结合办案思维与大陆法系法律推理模式,汇集法律逻辑内容”[4]。但现有情况是教师在讲解基础逻辑知识时,没有突出其在涉法思维领域中的运用。从整体来看,该课程丧失了其涉法思维的特色。

(三)有脱离经验生活的取向

法律逻辑学更多地关注形式上的、符号化的知识无可厚非,这是本学科存在和推演的基础。但是过于强调形而上学的思辨也难以实现法学教学和法学应用的目标。人们之所以走法律程序的途径,一般而言是为了解决双方或多方无法解决的问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单纯形式上的思辨无法达到相应目的,解决现实纠纷。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比较重视知识的灌输、形式的推演和论证辩驳,却较少地与司法实践中的素材和需要相结合。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思路

(一)让学生认识到法律逻辑学的重要作用,培养并保持学生对法律逻辑的学习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它所教授的知识在法学专业学习和实践的全过程都具有重要价值。词项逻辑和命题逻辑等,对具有最强规范性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归纳推理和侦查逻辑等对侦查人员办案的法律思维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法律规范命题和法律论辩逻辑等对庭审中双方辩论的进行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从最具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在学生就业时,我国许多地方在公务员考试时,各用人单位的初次能力测试中都有许多需要运用法律逻辑学知识的考题。凡此种种,目的都是为了让学生明确这门学科的重要性,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除了深入浅出地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广泛搜集与法律逻辑学相关的案例,运用到教学当中,加强课堂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结合。无论是课堂的导入还是案例的使用都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和艺术,防止枯燥无味的符号化信息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重视一般原理的同时,注重涉法思维的训练

首先,要完成逻辑学一般原理的教学,思维形式、思维规律以及简单的逻辑方法都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在讲解逻辑学一般原理时,既要将知识讲解透彻,也要有相应的配套练习,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其次,要特别重视法律逻辑学中特有思维的训练。“一方面,法律逻辑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过程,从而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5]。简言之,既要学习逻辑学的一般知识,也要学习其在法律领域的特殊形式和规律的逻辑理论,使逻辑学知识与法律能够完美结合,为法律实务提供科学方法。

(三)逻辑与经验相结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学学科与现实联系十分紧密,从立法到司法再到执法,每一步都要面对和解决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纠纷,这些既需要法律从业者具有丰富的逻辑学知识和超强的思辨能力,同时也需要法律从业者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具备解决现实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法律逻辑的课堂教学中,要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法律论辩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倚仗逻辑学的思维形式、规律和逻辑方法,另一方面需要社会经验作为支撑。因此,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搞社会调查,参与侦破工作的分析过程,旁听法院庭审等,让学生在获取间接经验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获取直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