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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方案精选(九篇)

企业补充医疗方案

第1篇:企业补充医疗方案范文

【论文摘要】 企业 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可能大包大揽,而是立足于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基本需求。同时,为了尽量使原来医疗保障水平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职工医疗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满足不同层次群体的医疗保险需求,以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推进。因此,如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成为我们急需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 发展 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 经济 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 企业 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 经济 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 参考 文献 】

第2篇:企业补充医疗方案范文

但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于“低水平、广覆盖”原则,这就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将主要体现社会的公平原则,而难以充分照顾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难以满足多层次的医疗需求。尽管相对统筹基金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对有些长期患慢性病和大病的职工和家庭来说,还是有相当大的困难。这就需要建立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以解决。因此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需要同步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企业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更能体现企业对职工的关心,有利于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也有利于企业的深化改革,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解除职工对医疗的后顾之忧。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与广大职工息息相关的工作,加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有些政策和机制目前仍不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体制改革滞后的原因,考虑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可能给部分职工带来的个人负担加重的矛盾,分解、分散职工因患病所承担的经济风险,为稳定职工队伍,减弱职工对医疗改革的心理障碍,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进,因此在2005年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时,路局同步实施了由企业内部自行管理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既是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需要,也是企业改革的现实需求,对企业长远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科学合理的制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设计方案,在制定每一项具体细则时都要考虑到能否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企业内不同地区间的平衡。这就要求对各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其共同点及不同点,确保制定的政策既严密又有可操作性。

向弱势群体倾斜。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以后,医疗待遇下降最大的是退休人员和即将退休的人员,再就是慢性病和大病人员,这部分人群是最需要企业给予补助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向弱势群体给予适当倾斜。

资金的合理使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必须集中统筹使用,单独建帐管理,不设立个人帐户。要使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作用,要保证基金的合理分配及运行方式,这就需要对每项细则的支出进行科学的测算,量入为出,从而保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平稳运行。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每一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随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完善个人自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设置的防火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制订应考虑到职工人数、退休占比、平均年龄等基础信息的变化,及个人帐户平均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确定合理的个人负担水平。应体现合理负担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完善各类人员个人自付比例,避免出现过度医疗。

设立封顶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是路局集中统筹,相对统筹面较小,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为减少基金的风险程度,维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设立最高封顶限额,不能一包到底,封顶线上的医疗费用由工会医疗互助保障金分担,同时应鼓励个人参加多种保险,逐步转变职工一切靠企业的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使职工的疾病风险得到多层次的分担。

严格审核制度。加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审核,完善审核流程,实行车间-站段-社保中心分别负责录入-复核提交-复审,层层把关。设立交叉初审复核、高额费用集体审核制度。严格票据管理,控制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间、超疗程用药以及过度治疗现象。严厉杜绝开大处方药、做大检查,开假证明、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作为。

完善补充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是做好日常工作的保障,随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补充医保的工作量也逐年加大,仅2011年报销2万余人次,审核发票20多万张,这样的工作量没有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做支撑无法完成。必须高度重视补医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各功能模块,充实个人基本信息。使医疗费用的支付更加客观、标准、透明,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协调好与工会互助医疗关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应积极与由工会开展的大病救助、互助医疗等做好对接,特别对一些癌症、器官移植、血液透析等重大疾病职工,仅靠补充医疗保险是不够的,要完善企业医疗保障体系,使职工的疾病风险得到多层次的分担。

强化企业医疗保险人员专业力量。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内部管理,从政策宣传、报销材料收集、粘贴、录入、上报、审核、资金拨付、到报销款发放到职工,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建设一支过硬的医疗保险工作队伍。企业缺少医疗专业人员,可适当聘请医疗卫生部门的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对医疗费用支付较高的疾病进行把关。

第3篇:企业补充医疗方案范文

一、从个案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

为了展望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必要先了解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这里我们以四川的情况为例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该个案地区的情况原出自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于1998年10月至12月对省内部分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的医疗保险情况抽样调查。此次调查的单位样本共189家(机关、事业单位108家,企业81家),共有职工92630入,男女职工比例为8: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3:l,企业为5:2),离退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24%,企业为26%)。81家企业单位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较差的占55.4%。所调查的单位1997年职工人均年度工资为6056.50元(机关和事业单位7337.80元,企业5633.21元)。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我们得出如下几点印象和结论(不排除这些印象因调查地点和时间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国的普遍情况)。

(一)大多数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3.l%,企业占85.2%)指出他们能够接受的“基本医疗”部分的筹资比例在8%以下,能够接受的封顶线为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的3至5倍。超过半数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为67%,企业为54.3%)不愿为单位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负担不起;愿意投保的单位能接受的缴费比例约为职工工资的2%左右。这反映出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因此,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只能采取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保方式,保险费亦不能定得过高。

(二)愿意自办或为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大多希望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并愿意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3%来自办或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这说明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开办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外,也符合广大职工和单位的愿望。

(三)大多数职工(占68.7%)认为所在单位不会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超过60.9%的职工个人不愿意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上负担不起和对商业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个人大多(占56.1%)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具有灵活、高效和服务周到等优点,但由于目前我国整个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价段,广大职工和单位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对其支付能力还不放心。这是商业保险公司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

二、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试析

(一)补充医疗保险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因素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的结构之一就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都无法回避一种情况,即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结果会增大社会成员生存和生活的风险。而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发展过程的减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的现阶段,在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劳动力的流动影响最大。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用人单位有没有这两种社会保险。如果有的单位被社会保险所覆盖,而有些单位尚未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则条件较好的劳动力将首先考虑向有社会保险的单位流动。当然,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人往往不得不选择那些没有社会保险的工作岗位。二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水平高不高。在同样都有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者的流向将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补充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将和补充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直接影响劳动力流向的首选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别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相反,无力或不愿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将相形见绌。

(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将形成明显的相关性。

1.时间上的相关性。

从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实践在时间上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两至3年,补充医疗保险亦将开始建立,如四川和山东威海。二是,随着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起步,如厦门市。可以预计,在全国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与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启动的时间差并不长。补充医疗保险将是紧随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涉及地区广、覆盖单位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观。因此,对补充医疗保险及早进行理论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补充医疗保险的进程将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速度。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何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速度。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建立早的地区,其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也会较为顺利。如果没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很难建立或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为了比较顺利地推进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中,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基本同步。从长远看,补充医疗保险有可能将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补充医疗保险在公营部门将成为整个医疗保险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第4篇:企业补充医疗方案范文

1、鼓励补充医疗发展的相关政策:

人社部于2009年5月26日发《关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社会保障专题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要求各级人保部门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障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支持发展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012年6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在建立健全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人们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落实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积极稳妥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建立适合不同群体、分不同档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国务院于2014年8月10日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冀保监发〔2015〕58 号文:“鼓励保险公司开办多层次、多形式的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补充医疗、养老保障管理服务和养老机构保险服务。”2、鼓励补充医疗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2日颁布的财税[2009]27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关于补充医疗的政策定义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问答》: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制度。狭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广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还包括商业健康保险。”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

综上所述,企业在选择符合对应政策的保障产品方案时,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节省企业建立员工福利计划的成本,更多地为员工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切实起到引才留才的目的。

第二部分保险方案设计说明

一、员工面临的风险分析

1、因疾病身故和重大疾病的威胁

重大疾病和疾病身故是威胁员工健康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全世界每年要有120万人死于工7作事故或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即平均每分钟要有两人死亡!这种危险虽然不是爆发性的,但是以不为人们关注的形式吞噬着数以万计的生命。根据WHO的疾病分类报告:20世纪中叶后至今主要影响人类健康的疾病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代谢性疾病和各种损伤与中毒,而这其中以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病和糖尿病对机体的危害最为常见和严重。

随着人们生活和工作节奏的不断加快,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对人的生理耐受力形成了挑战,患“重疾“的低龄人群风险发生率也在提升;“重疾”风险不仅体现在对生命的威胁上,更现实的问题是患“重疾”的花费方面;随着医疗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人类相继寻找到了解决重大疾病方案,所以说患“重疾”的真正风险是它的治疗费用;“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的例子在社会上屡见不鲜。

2、住院及门诊医疗的花费相当惊人

随着医疗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旧社会很多的不治之症,在今天已经完全不用担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以及物价水平的不断攀升,人们就医的费用也是居高不下。同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由政府和企业包揽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终结,新的社会医保制度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政府与个人共同负担医疗费用。但是资料显示,个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负担比医改前有显著的上升,个人账户的金额与人均门急诊医疗费用相比,也有不同大小的缺口。所以,除了社会医疗保险之外,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障,减轻员工因病造成的医疗负担尤为迫切。

3、意外伤害风险的威胁

员工是公司的宝贵财富,如果员工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不仅是个人及其家庭的损失,也是员工所在公司的严重损失。我国每年因意外死亡人数约为13万,约为全年死亡总人数的0.1%,而当年淮海战役死亡人数约为70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调查显示,每年约有7,500万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丧生,死亡人数相当于平均每三天发动一次伤亡惨重的“淮海战役”,每秒钟死亡2.3人。

由于工伤的局限性,难以覆盖员工日常面临的各种意外风险,若风险来临客观上又给企业带来很大影响,同时员工家庭也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和财务损失,如果贵单位为职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达到转嫁风险、减轻负担的目的,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4、补充医疗设计原则

1)为提高员工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政策及单位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2)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使员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提高员工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

3)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配套衔接,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体现互助共济、照顾重点、向医疗照顾人员和重症人员适度倾斜的精神。

二、我们对贵司的保险建议

考虑贵公司整体人员比较年轻,健康状况较为良好,此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障的费用较低,也可以提前锁定成本,我司建议将贵公司的保险方案分三部分管理。第一部分为在职人员一年期综合保障,包含意外、疾病等保障内容;第二部分为终身重大疾病保障,在职期间缴费,退休后无需缴费,解决员工罹患恶性肿瘤等大病费用支出,提前锁定成本,保障终身;第三部分为医疗费用保障,主要用于门急诊和住院等日常医疗费用报销,减轻员工医疗费用负担。

1、综合保障

保障项目

保障内容

保障额度

意外伤害保险

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全额赔付;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按残疾程度比例给付;

30万

疾病身故保险

因疾病导致身故责任全额赔付(既往症除外)

10万

意外医疗保险

因意外事故导致门诊、住院费用,按50免赔,90%给付;

3万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

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津贴,每天200元最高给付180天;

3.6万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后,每天给付200元,每次最多90天,全年累计最高180天;

3.6万

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首次发生本合同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按约定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万

公共交通意外-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由于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全额赔付,残疾按比例赔付;

50万

公共交通意外-

列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

因乘坐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全额赔付,残疾按比例赔付;

50万

公共交通意外-

机车车意外伤害保险

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全额赔付,残疾按比例赔付;

30万

驾乘意外伤害保险

因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全额赔付,残疾按比例赔付;

20万

2、终身重疾保障

该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员工患重疾后高额费用支出保障。员工一旦罹患重大疾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时有发生,员工患重病后,基本医保仅承担部分自付医疗费用,而剩余的巨额自费项目才是医疗费用的大额支出。罹患重疾很容易给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通过这部分保障可以在员工发生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时提供一笔较高收入,缓解员工家庭高额开支。

通过终身型补充医疗保险固化员工退休后重大疾病保障的权益,避免员工因年龄和健康状况的变化导致保障出现“断崖式”下跌。增强员工归属感的保障期限。

3、医疗费用保障

根据贵司实际提取额度在扣除综合保障保费和重大疾病保费后再进行个人账户和团体账户分配。

l 个人账户额度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进行使用:

交票报销:主要用于员工在指定医疗机构的购药、体检和治疗等医疗费用报销,我司提供定期上门收取理赔票据材料服务,根据所交票据按0免赔,100%比例报销。

微信报销:根据实际情况,我司可以为贵司开通微信线上理赔,员工自助拍照就可以实现报销款轻松到账,大大节省时间提供报销效率。

便捷购药:若有员工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我司可提供办理“健保通卡”并和个人限额绑定,该卡可以随时在我司全国指定药店(新兴药房、神威药房等)和网上药店购买药品,也可在合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直接使用满足员工便捷医疗和购药的需求,同时借助手机APP实现互联网+模式的各种应用功能,方便快捷。

l 团体账户主要用于员工住院医疗费用等报销。

第5篇:企业补充医疗方案范文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一)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出现很多劳动用工方面的制度。一般的医疗保险制度在药物的类型、诊疗的项目、服务设备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限制。为满足各类人群对医疗方面的需求,应建立基本的医疗保险的制度,制度内容应该是多种方式和层次进行补充的制度,从而确保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提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方面的待遇

结合一般医疗保险提倡的全面覆盖、最低保障方面的原则,现阶段是很难满足职工的需求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度可以从根本上实现以人为本和改善民生的政策,以降低企业工作人员的医疗费用所带来的负担。积极的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确保其身心的健康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利于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企业作为典型集团,会导致特别的集体制企业方面的群体。工作岗位的集体职工和退休的集体职工年龄方面,大部分为大龄人群。近几年,企业内部患重疾病职工逐年在增长,住院治疗的职工每月会达到几十人或是更多。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企业部门应尽量提高对其的补充医疗保险方面的标准,这利于稳定企业职工的队伍建设,实现以人为本和和谐发展的目标。

二、补充医疗保险制定的主要原则

结合企业实际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的影响和政策方面的影响。对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度来看,制度内容、缴费的方式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企业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要按照相关的要求来确定制度的内容,确保其实用性。

(一)合法性方面的原则

企业制订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应确保制度内容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条例,切实的维护企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电力企业所有工作人员的职责,相关部门应共同商讨后确定决策,防止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

(二)合理负担方面的原则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需要按照合理负担方面的原则进行,保证企业和职工共同进行缴费,有效的分担。同时也可结合实际的情况,以企业单位独自承担,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三)针对性方面的原则

补充医疗保险最终的目的需结合实际的情况,一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外,然后是重症的集体职工的医疗费用,现阶段仍由个人进行承担。职工重大病症给职工自身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方面的负担,所以当前医疗费用的支出情况多数数额是非常大的。通过职工自身进行负担的比例可逐渐降低,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内容有效落实的目的。(四)以人为本方面的原则电力企业在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需和地方的医疗保险制度有效的联系。以职工的利益作为根本目的,以维护电器企业集体职工的权益。不断的加强集体职工的医疗保险方面的待遇,确保企业职工队伍建设的稳定。

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应用

(一)缴费形式和比例方面

电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中的费用通过企业进行全额的缴纳,职工个人不予进行任何缴纳。保险对象设定为医疗保险相关的职工,电力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的文件要求,以上年的电力企业工资的总额进行一定比例的提取,将其取出作为补充医疗保险方面的缴纳费用,同时应确保其可直接从成本进行预支。缴纳的费用应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和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分别的建账,且进行独自计算。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方面

公司当前对于职工住院的费用,对于职工自行缴纳的费用超出2500元以上者可给予报销。简单来讲就是,职工自行进行支付的部分超出2500元以上,可按照15%进行对其的报销,3500元以上按职工自行支付部分的20%给予报销。

(三)长时间服药的慢性疾病职工的方面

职工患病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内大额度的病症类型,但需要长时间进行服药,支付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有较大差异的职工均为60岁以上已经退休的职工。其退休后实际的收入情况较低,医疗的费用过大。所以,这时电力企业应制定有效的方法以处理退休职工的问题,降低其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确保其能够在缴纳医疗费用后能够正常生活。

(四)重症职工方面

超出最高的缴纳费用的职工,虽然重症职工的比例是非常小的,但一例职工就会缴纳很大的医疗费用,个人是很难缴纳的。对于重症的职工的医疗费用的问题,一般的医疗保险制度是难以处理的很难解决。原有电力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能有效的处理这一问题,所以,遇到这类型的问题,应该保证电力企业结合职工实际医疗保险制度的特殊病症的比例问题和相关的数据信息,科学、有效的通过具体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理。如资金的筹集、承保方面的能力、资金的测算方面等,确保筹集到职工所需的医疗费用的数额。同时还应该分别制定大额疾病的门诊和住院费用的缴纳形式和规定。

(五)报销的形式和规范

电力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的方式为:1.大额度的病症门诊和住院的费用,支付的标准:没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额度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支付之后,电力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可支付在职集体职工25%左右,给予退休的集体职工可支付50%左右。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额度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个人程度医疗的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为集体职工缴纳80%左右。

四、总结

第6篇:企业补充医疗方案范文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状况

2001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标志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实施,并允许各单位将缴费基数的4%列入成本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回顾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经营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市场拓荒阶段

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各大保险公司面临这一新市场,怦然心动,迅速介入该市场。同时,由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刚颁布,各单位对补充医疗保险了解不多,通过北京社保局和保险公司的大力宣传,少数效益好的单位开始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各家保险公司在2002年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一般都较好,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2002年开始开办此业务,各保险公司主要与北京市各城区社保局进行合作,对客户的争取主要是通过城区社保局完成,而较少直接争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价格战。

2、在这一阶段,由于大客户决策时间较长,承保较少,承保客户多以中小客户为主,承保价格较高。

3、由于从以前的公费医疗体制向社会化管理的方向改革,某些人员出于对未来政策的不明朗而产生囤积药品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2002年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率。

4、由于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有一段“朦胧期”。在这一阶段,被保险人处于懵懵懂懂的状态,普遍对补充医疗保险缺乏了解,因此可能出现“患病不就医”、不正当就医行为较少,甚至“就医而不申请理赔”的现象,表面上赔付率低,但此时赔付率是“虚低”。

5,由于理赔滞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年度和会计年度吻合,大量未决赔款发生在第二年度,导致保险公司在2001年终结算时,账面赔付率较低。

第二阶段:2003年-2005年,抢占市场阶段

各保险公司被2002年补充医疗保险良好发展势头所麻痹,大力抢占市场,在这一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各大保险公司由于2002年经营状况良好(并未意识到赔付率“虚低”和人量的未决赔款),纷纷加大对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的开拓,市场竞争明显激烈。2002年各公司承保方案保障范围较小,一般只承保起付线以上责任。但到了2003年和2004年,承保方案保障范围扩大,特别是增加了小额门诊部分的责任,使风险大大增加。

2、一些大企业逐渐加入补充保险。大企业由于自身人数多,公司每年医疗费支出较为稳定,其投保补充医疗保险时多采取竟标形式且对以往医疗费用情况较为了解,而保险公司一方面麻痹于自己的“成功经验”,一方面迫于竞争的需要“血拼价格”,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各大保险公司皆有亏损数百万元的大客户。

3、各大公司由于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经验不足,定价欠科学,特别是平均年龄较大的群体,定价明显偏低,造成较大的亏损。

4、由于补充医疗保险大面积开展,被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逐渐熟悉,出现厂集中就医和不止当行为增多的现象。

5、各大公司为了抢夺市场,纷纷出台对补充医疗保险有利的费用政策,侧重于对、IL务量的考核,而对赔付率考核较少。各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低价承保,结果是保费越多,亏损越大,完成任务却巨额亏损。

第三阶段:从2006年开始,总体回归理性阶段

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实践,经营补充医疗保险多年业务的公司进人了一个调整时期,发展理性化,不再唯规模导向,摒弃劣质客户,更加正确看待规模与效益的关系。但由于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滞后性,消化补充医疗保险的包袱将至少需要…—至两年时间。但问进,新加入的一些市场主体,又在采用“价格战”形式夺取市场。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经历三阶段,保险公司缺乏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经验,摸索着前进,外部环境也不理想,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思考。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大面积亏损的原因

一、外部因素

1、社保因素

(1)作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完全对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将直接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规定变化而导致的政策性风险,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变化都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情况产生影响。近年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断增加新的药品、扩大诊疗项目,虽然也提高社保的支付标准,但从整体而言,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逐年加大。

(2)由于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出院社保分割,而对门诊费用则由参保人自己累积,超过起付线(在职2000元、退休1300元)通过单位到社保局进行报销,这导致有大批量的门诊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和社保分割后的住院、门诊费用到下一年度才到保险公司进行报销,在下一年度发生的赔款占总赔款的比例一般高于30%.在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开办初期,由于保险公司对未决赔款估计不足,导致续保保费往往偏低,甚至出现最终赔付率高于100%而在续保时降价的事情。

(3)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保完全对接,对于既往症、先天性疾病和慢性病等保前疾病都给予报销,所以对于平均年龄较大和退休占比高的群体,保前疾病占总赔款比重较大。

(4)社保局与各家医院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虽然前者有监督管理后者的权利,但无论是监管手段还是监管力度都非常有限,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某些医院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滥开药、滥收费的现象。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保完全对接,且作为第三方,无法对医院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对社保的分割单只能照单赔付,加大了经营风险。

2、医院因素

(1)我国医疗机构实行的是“医药合业制度”,医院既拥有处方权,又拥有药品专卖权,医药合营强化了医院药房的垄断地位,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易产生“以药养医”的现象,卖药已经成为某些医院获利的重要途径。在药品流通体制不规范的情况下,又易产生药品“虚高定价”和“回扣促销”等寻租行为,这反过来又推动了“以药养医”之风的盛行。近年来,由于国家对药品价格高度关注并对药品高价进行打压,“以药养医”现象有所缓解,但“以检查费养医”和“以诊疗费养医”现象却大行其道。

(2)由于医疗机构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存在着诱导服务的内在冲动。在目前的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没有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分享”的机制。医院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给病人多开药、开好药,尽量延长病人的住院时间,给病人作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致使医疗费用支出大大超过实际需要,而这些费用一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既没有对医院进行行政监管的权利,自然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3、参保企业因素

一些客户,特别是一些大客户,往往在承保首年以低于其经验医疗费用找到承保公司,然后通过隐瞒理赔数据等方式,在续保时公开招标,利用市场激烈竞争的情况,以低价格作为其投保的最主要条件。由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经验不足,再加上客户的“道德风险”因素,保险公司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在北京市,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亏损数百万的大客户。

4、被保险人因素

(1)中国医改以前盛行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逐步建立起来的,它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这种传统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下,养成了职工医疗“大锅饭”的思想,职工费用节约意识的淡薄,直接助长了医疗开支的上涨。

(2)由于外在约束机制较少,对被保险人而言,“一个看病,全家吃药”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那些以前一直享受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有事没事看病吃药更是成为一种习惯,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高度关联性,因而来自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又会转嫁给补充医疗保险,这对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经营是颇为不利的。

二、自身因素

1、仓促上马,各方面准备不足

2001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志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实施,并制定了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各大保险公司面临这一新的市场,为迅速抢占市场,仓促上马,各方面准备不足,比如,信息系统。在国外,专业健康险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专业系统平台,能在该系统上实现核保、核赔、数据分析等诸多强大功能。而在系统设备上,国内保险公司直到目前,健康险业务还主要依靠寿险业务系统进行管理,相关数据也按照寿险业务的标准进行记录和管理,导致无法实现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专业核保理赔功能,也无法记录统计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迫切需要的各项医疗资料。可以说,没有健康保险的专业电脑系统平台,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无从谈起。

2、保险公司尚未掌握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规律,费率厘定不够科学合理

与其它大多数险种不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率取决于诸多因素,主要包括投保人群、职业类别、性别系数、平均年龄、员工年龄分布、退休在职比例、免赔额、赔付范围、赔付比例等,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而参保企业历年的医疗费用支出状况,以及不同性质企业的医疗保险赔付规律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保险公司由于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短,普遍缺少必要的经验数据,很难厘定出科学合理而又广泛适用的费率,而同时,对定价影响因子中年龄影响估计不足。在诸多影响定价因素中,年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从人均医疗费用支出来看,老年人口的支出远远超过中青年人,根据对北京某单位的一个分析,可以看出,年龄对索赔金额影响非常大,平均年龄在70岁-80岁的人群每个理赔金额是平均年龄在30岁以下人群的近10倍。保险公司由于经验数据不足,往往低估年龄对定价的影响,导致平均年龄大和退休年龄占比高的群体收费较低,造成各保险公司的重大亏损。

3、“大客户战略”的失误

承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很好的提高保费规模、拓展客户群体、继续挖掘其他险种的途径。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除了补充医疗保险外,往往还有巨额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需求,更是成为各家寿险公司竞相追逐的目标。为了争夺或者留住宝贵的客户资源,保险公司不惜一再降低保费,导致恶性竞争。而补充医疗保险市场是一个严重信息不对称市场,大客户对其既往赔付情况相当了解,且其本身议价能力强,保险公司往往处于劣势局面。以某客户为例,在2004年以前,其实行“自保”,每年公司为医疗费支付金额达400多万元,2004年该公司通过竞标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并暗示保险公司只要承保补充医疗保险,其后该公司将选择同一保险公司承保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该客户最后承保的价格为300多万元,而该客户2004年度理赔金额达到500多万元,赔付率接近200%,而其暗示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至今未有眉目。

4、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律认识不足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医疗保险时间较短,对其内在规律掌握不足。举例说明:由于2002年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情况相当好,各保险公司没有意识到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潜在巨大风险,为了以更好和更灵活的政策应对市场竞争,一些保险公司将一定的定价权限下放到各营业部,营业部门为了完成业务指标,纷纷用足价格下降空间,虽然使业务发展得到促进,但也为随之带来的高赔付率付出沉重代价。

5、保险公司的政策对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影响

(1)考核政策的影响。这几年,各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考核政策多有较大调整,从规模导向向利润导向转变。在规模导向时,业务费用是根据业务规模进行比例提取,而对利润考核较少,一些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不惜实行价格战,结果分公司完成任务也赚取费用,却给总公司留下巨大包袱。而在利润导向时,这一情况有了很大改善。

(2)业务指标的影响。我国保险业总体还处于“规模冲动期”,各公司往往给分公司下达健康险的业务指标,各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往往降低核保核赔和定价标准,结果是保费越多,亏损越大,完成任务却大额亏损。

外部环境是一种系统风险。从近期看,保险公司应加强内功修炼。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

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必须要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要谋求有效益的发展。一方面,要克服以保费论英雄、贪大求快、不顾风险的盲目发展观,旨目上规模,不考虑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摒弃过度担心风险,一亏俱停,不问青红皂白、主观臆断的“一刀切”发展观,使业务出现大起大落。考虑到目前中国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外部市场环境不理想,保险公司应以谨慎、稳妥、循序渐进的方式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而不宜采取激进的发展战略,同时,总公司不给分公司过高的业务压力。

(二)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分析

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严密的精算分析支持。经营补充医疗保险有一段时间的公司应加紧对历史数据的分析,为定价和续保提供支持;而对于新公司,应加强对自己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并注意收集同业公司的价格信息,而不能靠“拍脑袋”经营补充医疗保险。

(三)加强风险管控

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应融入销售、承保、保全、理赔、日常管理等环节之中,通过全方面的风险管控,降低赔付率,提高经营效益。但最重要应加强承保和理赔的风险管控。

l、对于承保环节,保险公司应实行集中报价,逐单审核,严把人口关,坚决不参与市场恶性竞争。

2、对于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应实行集中理赔,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中对理赔事项的相关规定。

(四)对客户的选择

1、通过对客户资源进行分析,可以将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客户分为理性客户,从众客户和不受欢迎客户。理性客户坚持双方互惠互利,本着公平合作,长期双赢的理念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此类企业要求医疗服务的外包、员工的满意,人力资源管理的便捷和服务的附加值,对价格敏感度差,对服务品质要求高。从众客户通过近几年的保险获得了保障,基本接受补充医疗保险的理念,谈判比较容易接受。但是,由于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他们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90%左右视为其心理价格,如果保险公司赔付率较低,他们会交涉降价问题,使价格降为其期望区间才可以承保。不受欢迎客户利用了目前市场激烈竞争和保险公司经营不足的现状,四处询价,经常隐瞒其真实历史理赔情况,以低价格作为其投保的最重要条件,较少考虑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尽量选择理性客户,根据客户综合效益适当选择从众客户,远离不受欢迎客户。

2、鉴于目前不利的外部环境和市场竞争情况,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医疗保险应以平均年龄较小、规模适中的中小客户为主,此类客户议价能力较弱,客户关系维系较容易,容易以较为理想的价格承保。而对大客户、特别是平均年龄较大的企业,由于其议价能力强,多以竞标方式投保,承保价格一般较低,经营风险较大,应谨慎承保。

3、从人均医疗费用支出来看,老年人口的支出远远超过中青年人,而且老年群体重大疾病和慢性病患病率大于高于年青群体,现存风险和潜在风险都较大,对于平均年龄较大群体,建议谨慎投保。

(五)建立与赔付率挂钩的销售政策

为鼓励业务员从源头控制投保单位业务质量,积极参与客户的医务管理,保持和提高客户续保价格,充分发挥业务员控制风险的主观能动作用,建议对业务员的风险管控工作给予奖励。对于经过公司审核同意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承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承保后,给予业务员的佣金为该笔业务保费的一定百分比,对于保险年度理赔结束后,赔付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业务,给予业务员一定的奖励。

(六)从承保方案上控制风险

在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下,容易诱发被保险人发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从承保方案设计上控制风险,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风险点、年龄分布、行业类别等方面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而不仅仅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报价,如对于平均年龄较大的群体,尽量设置较高的门诊和住院起付线,赔付比例应尽量不高于85%.

(七)加大服务投入,提供优质服务

保险公司应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重点服务,为大众客户提供标准化的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应针对高端客户对价格不太敏感,但对服务品质要求很高的特点,加大服务投入,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多附加值服务,比如为其安排年度体检、疫苗注射、协助建立医疗室、提供小药箱等,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忠诚度,尽量避免价格战。

(八)实行第三方管理模式

第三方管理模式有利于保险公司积累经验数据、培养专业人才等,且保险公司本身不承担经营风险,在目前补充医疗保险风险高、经验数据少的情况下是保险公司、特别是新公司经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比较好的选择。

第7篇:企业补充医疗方案范文

(一)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1、国有企业改制前,应当就改制费用、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理方式,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2、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债务及欠缴的社会保险的处理办法;分流安置所需资金和资金筹措渠道等。

3、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共同居住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或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因其本人拒绝签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手续时应以书面说明存入档案。

4、改制企业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本人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户口本、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根据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以现金形式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人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正常,本人或企业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的,按同期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

3、职工有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停薪留职期间。

(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

(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期间。

(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人员(档案内无工资审批表、财务部门无工资单)。

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企业依据规定一次性结清剩余待遇。

6、女工怀孕、产期、哺乳期内,可一次性支付本人剩余待遇至期满(与生育保险重复计发部分扣除)。

(三)改制企业人员安置办法

1、企业改制后应当接收原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并在工商部门更名登记后30日内,对留用的原企业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2、企业改制后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人员,均实行内部退养(不含特殊工种等符合提前退休退职条件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本市计算正常退休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内部退养人员继续由改制企业管理,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不实行内部退养政策。

3、符合办理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其手续。

4、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凡被国有企业招用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或调入国有企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均在国有企业的,应认定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集体企业职工被派遣到国有企业工作,不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

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办理。

5、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安置办法。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履行招工手续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改制中,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87号令)支付经济补偿金。

6、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将档案移交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移交社区管理。

7、企业应将离、退休人员平均寿命内统筹外费用按原企业标准一次性缴纳到同级财政,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涉及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的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原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费是企业行为,改制后企业有能力的,可按如下标准计算到平均寿命并缴纳到同级财政。离休干部按行政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核算,并按行政级别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报销,不足的按实际面积报销。退休人员住楼房的取暖费核算标准最高为1000元;取暖费报销最高为1000元,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额报销,居住平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发取暖费120元。报销取暖费以男方为主,以企业缴纳取暖费人员名单为依据,个人先垫付,凭收据核销,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

二、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可采取以有效资产抵押限期予以缓缴,如在限期内未能缴纳,可将抵押资产评估变现后予以补缴;也可在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前提下,由改制企业制定缴费计划,采取缓缴的方式解决。

企业改制后,新企业须在工商部门更名登记后30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须在年度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逾年度缴费的,须加收滞纳金或扣除缴费年限。

(二)医疗保险关系

1、新企业须在工商部门更名登记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手续,并核定缴费。

2、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具体时限规定是:

(1)原企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的,无医疗等待期。

(2)原企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足1年和原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3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或原企业已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后,6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医疗等待期为6个月。

(3)原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超过3个月或原企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超过6个月,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医疗等待期为2年。

(4)解除劳动关系超过1年以上仍未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视为自动弃保。

失业人员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必须补缴前期欠费并加收滞纳金,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支付。失业人员的缴费按年核定,缴费时限为每年3月底前,超过缴费时限按日加收2‰滞纳金。

失业人员参保及续保缴费后,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改制企业须为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本市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支付医疗费×退休人员距平均寿命年限(73岁-当年年龄)×医疗费年递增率(年递增率10%)。已经参保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改制企业另须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部分医疗费,具体标准是: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退休人员距平均寿命年限,以退休人员退休金为基数按年划入其个人账户至终生。对距平均寿命不足5年或已超过平均寿命的退休人员,须按退休人员缴费和账户划入标准缴足5年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退休人员平均寿命年限×改制当年缴费标准,对距平均寿命不足5年或已超过平均寿命的退休人员,须缴足5年。

4、改制企业须为离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费,离休人员终身享受医疗待遇。具体缴费标准:以改制当年离休人员缴费标准为基数,按每年10%递增率计算,一次性缴足5年。

(三)工伤保险关系

改制企业1-4级工伤人员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5-6级工伤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愿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关系。7-10级工伤人员中在职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

1、1-4级工伤人员的处理: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待遇调整时间和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3)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4)护理费:按本人现享受护理费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每年按5%递增。

2、5-6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1)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处理:5-6级工伤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的处理: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①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已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②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

③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3、7-10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1)7-10级的工伤在职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7-10级工伤人员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①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

②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4、工亡遗属人员处理:

由企业将所需费用一次性缴纳,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子女计算到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但仍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父母、配偶计算到平均寿命。遗属年龄超过平均寿命的,按5年标准计算。

5、其他费用处理:

凡涉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工伤人员,原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治疗的交通费、伙食补助、住宿费和住院陪护费等由改制企业按工伤人员一次性缴纳费用总额的3%一次性缴足,由经办机构如实支付。

(四)失业保险关系

1、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欠费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须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经市级政府批准,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由于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而缩短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所差待遇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三、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管理

第8篇:企业补充医疗方案范文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

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任务是:1999年底以前,在城镇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范围内,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政、企业和个人都能承受的,并能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医改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依据,坚持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的思路,采取“总体规划,审慎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方法,到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在设计总体规划时,既要坚持国务院《决定》的基本原则,又要同湖北的实际相结合;二是在确定医疗待遇水平上,既要做到不降低职工现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又要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比例;三是在制定方案中,既要做到科学合理,又要做到简便易行;四是在实施步骤上,既要做到积极,又要做到稳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1、统筹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国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视条件逐步纳入。

2、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原则上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但要积极创造条件,用3-5年的时间过渡到地市级统筹。一些经济条件差异不大、医疗消费水平大体相当的地区,可直接实行地市级统筹,但在一个市区内(除武汉四个郊区外),不准搞区级统筹。

3、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原则,中央、省属单位及职工应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在汉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在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的前提下,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统筹的15个行业在汉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在武汉市还是在省直参加统筹,充分尊重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缴费比例。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要在全面调查、认真测算、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实际测算比例在6%以下的,不能攀比,不能提高到6%,实际测算比例超过6%以上的,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从严从紧控制。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在起步时统一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适当调整。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企业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在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同时,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其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缴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的划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包括个人全部的缴费和单位缴费的30%左右。各地在认真测算后,应根据职工不同年龄层次划分记入个人帐户的不同比例。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记入,各地要给予适当照顾。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记入应高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入的平均水平,可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

记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全部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6、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划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二是按发生医疗费的数额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三是按病种划分,个人帐户支付规定病种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具体方式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为了便于管理,在市、州范围内选择一种方式。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一般应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职工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应适当照顾,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统筹基金当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各地要积极研究探索办法,可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7、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办法,省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医药、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同时制定我省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要求作为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药店,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证书》,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础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与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8、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药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

9、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最低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四、有关政策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保持一些效益好,医疗待遇较高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医疗水平,鼓励企业在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4、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即将出台的统一规定执行。

5、工伤、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供养直系亲属、普通高校在校生的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五、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我省“总体规划,审慎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1999年底基本完成。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准备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传达贯彻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省医改工作,制定《湖北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对各级医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各地对近三年来各类单位、各类职工、各种人群的医疗费支出水平和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测算,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筹资水平,草拟切实可行的医改实施方案。

2、实施阶段。根据劳动保障部的工作要求和我省的工作计划,孝感市的实施方案应在3月份完成,报省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荆州、宜昌、黄石、随州、仙桃等市5月底完成测算工作,6月份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后,争取7月份组织实施;其他市州和林区必须在9月份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四季度开始组织实施。

3、完善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应转移到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施地区的经验上,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并对改革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我省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抓好此事。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第9篇:企业补充医疗方案范文

我有医保,还需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么?

不少读者朋友常提出这样的疑问。

社会医保“保而不包”

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范围正在不断拓宽,但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的保障采用的是“保而不包”的原则,也就是所谓“高覆盖范围、低保障水平”。

专家们认为,以我国目前的客观条件,能够达到目前这样的医疗保障水平已经是非常不错了。但必须承认,在这样的医疗保障体系下,无论是费用报销的比例,还是保障的范围,都存在较大的风险缺口。

多手段弥补社会医保风险缺口

弥补这些费用缺口的主要途径有:自我财富积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

当今的时代,金融、保险行业已经非常发达,疾病带来的风险缺口完全可以通过一些金融工具来化解,自我财富积累的方法已不足取,这里不再详谈。

对于不少城镇职工来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弥补国家医保体系缺口的重要方法,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对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最重要的补充。不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也有其必然的局限性。首先,这种补充属于团体保障性质,形式不可能做到个性化;更重要的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与员工是否在职密切相关,只要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便不再享受这部分保障,这也导致这部分保障不够稳定。

所以,个人借助商业医疗保险,去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缺口,就显得很必要、很有益了。

健康医疗险可助力

商业保险中,能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缺口进行补充的产品,主要有重大疾病保险、费用补偿保险和住院津贴保险等健康医疗类产品。

以重大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一般称为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确认罹患了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大病,无论是否已经发生医疗费用,也不管一共发生了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约定额度的补偿。这种保险不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

在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费用补偿的,最常见的是(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又称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这类费用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比例,按照投保人在医疗中的所有费用单据上的总额来进行赔付,如果有一部分已经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或者工作单位报销,那么保险公司就只能按照保险补偿原则,补足所耗费用的差额;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在保险公司报销后,社保也只能补足费用差额。此外,由于费用型保险肯定要投保者提供费用发生的有效票据,在理赔时需要将发票上交给保险机构,因此如果你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了多份同类保险,最后也不可能有额外的获益。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住院津贴(补贴)型保险。

这类补贴型保险,又称定额给付型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赔付。无论他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了什么病,赔付标准按约定进行。比如买的是100元一天的住院补贴保险,那时住院以后就是每天可以拿到100元,而不论你治病花多少钱,是否已经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中报销了多少费用,也不考虑误工损失费严重与否等各种因素。

津贴型医疗险性价比高

北京大学社保专家傅凡先生认为,对于已经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人士而言,因此费用报销型保险“用武之地”稍显弱了点,比较容易与社会医保的报销待遇产生冲突,除非是选择“专供已参加医保者”的产品,避免重复。

而重大疾病险的投入成本可能会稍高。要看个人保费预算而去选择。

住院津贴型保险则是这三类产品中最灵活的,费率也是比较低的。

至于如何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住院津贴保险,傅凡建议从住院津贴型保险产品本身的几个要素入手。

住院津贴保险包含的要素主要包括:保障范围、保障期间、给付天数、免赔天数、保费是否返还等,接下来就从这几个方面探讨住院津贴保险比较理想的形式。

保障范围在很多保险产品中,保险责任都会因风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所不同。引发住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导致和疾病导致,这两种住院原因在住院津贴保险的保险责任中都要包括,否则这款住院津贴对风险的覆盖就不够全面。

保障期 很多住院津贴保险的保障期限较短,一般是一年左右,满期后提供续保。而往往在莱一次出险理赔之后,保险公司便不再提供续保服务,这也让被保险人的持续长期保障难以实现。在这方面,如果预算充足,建议可选择保障期限较长或者可以保证续保的产品,毕竟我们的医疗风险缺口是需要保障到老的。

给付天数和免赔天数 一般来说,住院津贴保险的给付天数都有上限,而免赔天数则有多有少。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当然是给付天数越多越好,免赔天数越少越好。这一点也应该货比三家。

保险费是否返还 现在市场上住院津贴型产品有消费型和返还型。消费型产品的优势是费用低廉,纯保障;返还型产品则是结合了传统的住院津贴功能外,附加一些资金返还的功能。到底选哪种,则要看个人偏好、预算等。

美国绿卡轻松拿

随着高考来临以及加拿大投资移民涨价呼声的不断升温,人们逐渐将移民的目光转向了美国。

上海美国投资移民的资深专家藏慧敏指出,美国其实是一个移民大国,每年有十几万人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绿卡,可惜透过投资方式获得绿卡的却是凤毛麟角。以中国为例,尽管申请人数不断提升,而总计通过投资获得绿卡的申请人数还不及加拿大一年的申请总人数,很多人都不知此种移民方式。美国投资移民对申请人没有语言、学历、年龄和经商背景的要求,只要证明投资款(50万美元投资5年归还本金)来源是通过合法渠道即可,包括了一般的商业经营所得、股票基金资本投资所得、房屋买卖获利所得等,甚至房屋抵押贷款和他人赠予均被接受。同时,移民身份获取后,申请人完全无需在美国居住,只要半年入境一次即可,对入境天数并没有要求,完全不用影响国内正常的生活和商业行为,非常适合中国的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