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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课程精选(九篇)

法律培训课程

第1篇:法律培训课程范文

【关键词】技能培养;实践型人才;法律专业设置

一、中职法律专业的市场背景与定位

职业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使学生能适应市场需求,很好地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中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需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提高学生读、写、实践动手能力,使学生学有所长、学有所获。

我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主要就业去向是国家机关辅警、律师事务所文秘、地铁辅警、机场安检等单位,总体来说,学校学生的就业比较集中,这也对我校学生的技能要求提出新的要求。笔者对相关的用人单位做了相应的调查,发现这些单位比较重视的是学生沟通协调能力、动手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等技能,因此,在具体的教学过程当中,我们可以把中职法律专业的定位认定为是:注重提升学生相关技能,培养实践型专业人才,使学生从容地走向工作岗位,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在这种专业定位下,中职法律专业教育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开拓各种途径高学生的技能水平。

二、中职法律专业解读

(一)课程设置偏注重理论化

法律专业开设的课程有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婚姻法、法律文书、宪法、司法与口才等课程,课程的设置主要是参考本科法律的教学目录,课程设置理论比较强。通过系统的课程培训,有利于学生形成比较严谨的法律思维,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并具有较好的法律写作能力,增强学生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但在这样的课程设置中也存在一些有待提升的空间:一是课程设置理论化比较重,教学大多还是停留在教材讲授、满堂灌的阶段。二是课程设置主要是注重法学知识的传播,而缺乏实践技能的培养。知识的传播积累固然重要,但若不重视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多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后,没能够很好地适应工作需要,这也是教学中需要注意并且尽量避免的问题。

(二)实践培训比较薄弱

所谓的实践培训,就是法律专业教学过程当中,不仅仅拘泥于理论知识的讲授,而是更多地开展一些法律实训课程(包括实习、擒拿技术、现场紧急情况处理等等具有现实意义的内容学习)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实训场地紧缺和实践培训较少是中职法律专业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访问了一些法律专业的学生,被问及对本专业教学改进的建议时,很多学生给出的回答是“多提供一些实习机会”、“多增加一些技能培训课”等,可见学生对法律实践培训的期待是比较高的。

其实,法学教育缺乏实践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通病。但是在当前法律专业比较饱和的情况之下,若中职法律还一贯沿用本科法律教育模式,没有优势可言。中职学校法律学生就业比较多的是一些法律服务行业,比如公安局辅警、地铁辅警、穗宝押运等,这些岗位对实践操作能力要求比较高,若在学校没有经过专门的技能培训,在工作的时候就会很被动,甚至很难上手。因此,中职法律教育亟须加强实践技能培养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

(三)专任教师职业发展受限。

作为代表学校发展的“软实力”,教师无疑是评价学校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中职法律专业教师都是法律科班出身,受到良好的职业技能教育。但是笔者认为在长期发展上教师的专业发展还是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一是不能从事兼职法律执业活动。由于律师法2008年进行了新的修改,中职类的法律教师不能从事相关法律执业兼职律师 。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教师职业发展一个很大的束缚。没有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教师犹如无源之水,很难取得长足的进步。二是缺乏相应的教学培训。教师”传道授业解惑”,也需要不断给自己充电,只有当自己是一个充满电力的发动机,才能够给学生以足够的影响力。经过不断的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知识,改进教师的教学水平。

三、拓宽中职法律专业设置的思考

(一)课程设置具有针对性

在课程设置过程中,要结合中职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提升学生技能的态度展开。中职学生大都是15-17岁的初中毕业生,文化基础比较薄弱,但好奇心比较强,对新鲜事物具有比较浓厚的学习兴趣。因此,在课程设置的时候,可以不拘泥于课本,开设一些有趣实用的实践课堂,增强对学生学习技能的培养。

1.增强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开设。打开课程目录,中职法律主要是以十四门主干法律课程为主的必修课,选修课比较少。面对这种情况,学校也采取了相应措施,让教师结合自己的个人专长,开设相应的选修课,很多实用的选修课程受到学生热烈欢迎,比如《刑事侦查学》、《摄影技术评析》等。选修课考虑到学生的学习兴趣,必修课又保证了学生学习的完整性,两者相互结合,相得益彰。

2.在课程中增加技能课的培训。技能课主要是指对学生的听、说、读、写、实际操作能力具有指导意义的课程,比如法律文书、司法口才、形体与礼仪等,这些课程由于其实用性,比较受学生欢迎。一些已经工作的学生在回忆学习课程时,对法律文书的训练还记忆犹新:“每周一次的法律文书写作,不停练习不停修改,这些潜移默化培养起来的写作能力我对我现在写文书很有帮助。”法律事务专业分成三个方向:律师实务、司法文秘、司法警察。可以根据这三个不同的方向开设相应的实训技能课程,比如司法警察专业开设警察战术等。

(二)增强学生的实践活动

基于“培养实践型专业人才”的教学目标,学生比起一般的法律院校学生需要更强的动手能力和活动能力,因此在教学当中,我们需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不要紧紧是停留在课本的理论问题上。学校每一年会组织中专三年级学生进行司法局实习、一些工厂的实习等等,这些都是很好的传统,有条件可以继续保持。此外对于大专生也尽可能创造一些机会提供实践的机会。

另一方面,学校也需要加大对法律实训基地的投入与使用。实训基地是培养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重要场所,尤其是对于司法警察的专业方向,更加需要对安全防范技能进行培训。但目前学校的实训基地投入开发还不理想,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模拟法庭、电教室、刑侦实验室、警体馆、射击场等校内实训教学场所及相关器材设备是进行实践技能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因此要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及硬件设施的建设,以保证日常实践教学的需要。

(三)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提升法律教育实效性。

支持法学教师从事律师等法律实践活动。一方面,教师与社会积极的接触,这样才能有较高的职业技能,掌握前沿的法学资讯,在与学生接触的过程中能够以自身经历讲授法律问题,以案说法,会更具有说服力。有一句法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在于理论”,只有当法律能够生动地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目前我们学校很多法律老师都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但是由于中职法律学校的缘故,无法办理实习进行律师执业,对于法律教师而言,这是一个很大的发展瓶颈。法律向来不是纸上谈兵,需要运用到具体的实践当中,就像一个人学中国功夫,不能仅仅是在课本上学手势一样,需要一个锻炼的舞台。但很明显,我们学校很多老师是缺乏这样的舞台的。因此,作为学校一方或者教师本身,提高老师的实践技能是提升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突破口。

另一方面,教师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有利于打开学校的办学思路。在2010年亚运会期间,学校曾组织法律教师进行法律咨询活动,在亚运志愿者服务亭,吸引了很多周边的群众。在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把教师在进行亚残会法律知识讲授的时候,也加深了教师与社会的联系,促使教师加强与社区、机关单位的联络。很多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在知识积累、待人接物等方面也会显得更加的成熟。学校有一些招聘信息正是这些有经验的老师推荐的。这种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老师不仅能够打开法律教学实践的僵局,而且能够带动学生就业,拓宽学校的办学思路。

因此,作为法律学校的教师而言,应当尽可能多一些地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学习,才能够保证知识积累的常青,这样对于具体的教学也是大有裨益。

总结

法律专业设置包括课程设置、实践培训、教师培养等内容,课程设置直接影响学生学习效果,实践培训提高学生学习技能,教师培养增强学校办学软实力。只有当把这些因素综合考量,法律专业才能够形成自己的特色,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培养有一技之长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谢东鹰,《浅论我国高等职业法律教育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2]许庆坤,《美国法学教育透视》,载于《法学教育专题》,2006年第5期;

第2篇:法律培训课程范文

主题词:高职院校;法律实训;高技能应用型法律人才;

中国分类号:G718.5

引言:通过对高职学生的问卷调查可知,高职院校学生对实训课程的要求比本科院校学生对实训课的要求更大。在问卷过程中还对部分学生进行访谈了解到,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实训课的教学方式非常期待,部分学生还提出了很具理论性的观点,“主动性的学习方式肯定比填鸭式灌输教育更有收获。”“模拟法庭教育多是老师引导,学生亲自参与,这个过程就是社会现场版的真实模拟演练。”

一、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学生应该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技能,具备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近年来,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比例最高,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而中国正处于经济建设的主要时期,高职院校为培养符合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高才能的综合性人才,必定要让每位学生知法懂法,并让其在综合人才素质中的重要性显得越发重要。

二、 高职院校法律法规的现状

1、高职院校法律实训课程的量占据学生总课程量的比例很小。实训课程的开展是需要长时间的理论准备和实训器材道具的准备,并且实训课程是让学生自己动手的课程,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所以学生需要加大实训课程的课时。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法律实训课的课时量都占该课时总量的比例很少,例如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课程设置中2010级法律课程总学时48,实训学时4;2011级法律课程总学时40,实训学时2;2012级法律课程总学时40,实训学时2;20113级法律课程总学时34,理论学时占据了绝对重要的位置占总学时的91.6%-95%,而实训学时只占到总学时的5%-8.4%左右。看着现在社会的犯罪率,再看看这个专业法律课的课程设置,为法律课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中的不被重视,而感到岌岌可危。

2、高职院校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传统的教学模式是老师在讲台上进行全面系统地讲解,学生被动地接受与理解老师所讲的内容。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学生逆向思维及发散思维的培养,其结果是创新能力得不到锻炼,缺乏职业型。这种教学模式课程体系陈旧并缺乏弹性,一旦执行,往往很难改变,不能紧跟社会需求做出及时调整。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以课堂、教师、书本为中心,没有突出“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创新精神及终身学习理念的形成,造成学生的综合素质不能不断的根据自身要求提高,很难培养出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新型人才。

3、整个社会对法律法规在实际运用中的重要性还未充分意识到。没有配合法规教育需要,如教育教学所需的专业教室、设备,和对法律法规面的知识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投入实际工作中,法律法规知识浅薄,屡屡犯常规性的法律常识错误。

4、技能型和“双师型”教师缺乏。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一专多能型人才,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专业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十分熟练的掌握法律知识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能力。一方面,许多高职院校的现任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从学生到老师,缺乏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另一方面,由于校企双方缺乏稳定长效的合作机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教师很难得有走进企业的机会,导致不能准确地了解企业对人才需求的具体状况。

三、开设高职院校法律实训课的方法

1、加大法律法规在高职院校学生的课时比例。强化、优化实践教学模块,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在原有课时量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课时量,由原来的48/40学时增加到64学时,其中实训课时量的比例应该增大,比如:理论40学时,课程实训24学时,并增设实训周,这样实践环节在整个课程设置中所占比例明显上升,相信实施效果会明显。

2、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如建成法律实训教室。高职教育课程体系的设置既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也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整体素质,更要适应市场和社会、企业的需要。

这是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在听取姜大源教授指导之后的最新人才培养模式图,从上面可以看出,在教学方法上,摒弃单一的传统教学模式,采用了以项目为载体的学习模式。同样我们的法律实训课在教学方法上也可以参照姜教授的项目为导向的课程学习和实训。让学生从枯燥的法律知识点里解放出来,而在具体的做项目过程中去掌握。

另一方面,创办模拟法庭,为以项目为载体的学习模式做好准备。在模拟法庭实训中,指导教师仅仅是教学上的引导者,课堂上的主持人,而学生则是对话和交流的主角。学生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当事人,他会主动考虑自身所扮演角色的利益,身临其境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追求最佳结果。这样,必然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显著提高学习效果。当然,要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必须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应制定实训课实施、监督、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确定教师、学生和其他人员在模拟法庭实训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实训过程中的行为,规定考核内容、标准以及奖励和惩罚的内容等。

3、改革法律法规教材,让其符合新的教学模式。目前市场上的法规教材多以知识板块作为教材编写的原则,为了满足我们以项目为载体的学习模式,需要对教材进行相应的改革重编。

4、高职院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意识到其重要性。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接受正确的人生教育。以项目为导向的模拟法庭试判实训不仅可以培养和巩固学生运用法律规范约束自我,依靠法律手段解决实际案件的思维模式,而且模拟法庭所选用的项目都与学生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通过亲身参与这些鲜活生动的真实案例,学生们必然会感受到强烈的视觉冲击和心灵震撼,清醒地认识到要想走好人生之路,就必须先学会做人,知法守法,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我们应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及时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放到重要位置上来。学校领导和广大教师应在教学观念上重视实训课,充分发挥其潜力从而使实训课得以全面开展,并在教学探索中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

四、总结

高职院校法律法规教育的改革与建设任重道远,我们必须进一步创新职业教育理念,创建实践全程参与的人才培养模式,并加大与社会的全面衔接。根据社会的现状,设置专业,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在教学中应高度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开展有效的技能实训,强化模拟法庭训练,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同时还要采取相应措施,对实践性教学予以保障。最终将高职院校学生培养成具有法律基本技能和专业综合技能共存的综合性人才。

参考文献:

1、《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第3篇:法律培训课程范文

关键词:双语教学;法学双语教学;课程设置;师资培养

加拿大著名学者W・F・麦凯教授与西班牙的M・西格恩教授在《双语教育概论》一书的导言中写道:“就世界范围而言,双语教育对加强各民族相互理解是我们所能够做的最有价值的贡献;就国家范围而言,它是促进各个种族群体和少数民族和平共处的最佳途径。无论开展双语教学的代价多么昂贵,总比不能开展双语教学所要付出的社会代价低廉得多。”[1]从某程度上来说,国际经济的交往过程本质上是经济、法律规则的运作过程,未来社会法学人才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国际法人才的竞争。因此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实施双语教学模式改革具有经济与法律的双重意义。法学专业课双语教学应该如何开展才能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这是法学教育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法学双语教学的涵义

所谓双语教学,通常的理解是指在非外语类课程①(指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用母语和第二语言授课的一种教学模式,既包括教师应用两种语言讲授,也包括师生应用两种语言交流。因此在我国,法学双语教学简单说就是用汉语和外语两种语言讲授法学课程的教学模式。但双语教学的标准是什么,教育主管部门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笔者认为,法学双语教学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教材为外语教材或双语教材;(2)课堂讲授的语言为汉语和外语,其中外语授课的课时应占到该门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3)课程的考核(即出题和作答)也要使用汉语和外语两种语言,其中用外语作答的试题要占到试题分值的50%以上(含50%);(4)该教学模式的目的是在学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学生使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以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当然,如果完全使用外语教材,课堂讲授和考核完全使用外语的,就是外语教学,它是双语教学的高级形式和最终目标。

目前,在我国各个高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过程中,人们对双语教学的理解不尽一致,甚至还存在一些“误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法学双语教学不能替代法律外语课程。法律外语是一门专门用途语言,在西方国家被称为法的语言,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英语或其他语种的部分用语(如法语、拉丁语)。其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语言的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法律载体”,是普通人向法律职业人转变必须具备的语言工具,如果不进行专门的学习和训练是难以掌握其中奥妙的。[2]双语课程和专业外语课程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法律外语课程侧重法律语言的学习,目的是提高学生在法律领域驾驭语言的能力;而法学双语课程的主要目标不是语言而是法学的某个专业领域,是将两种语言(汉语和外语)作为教学用语言,将外语作为获取知识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另外,法律外语课程与法学双语教学课程的区别还在于,法律外语课程传播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信息是西方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信息,而法学双语教学课程讲授的主要是中国的法律知识。②

当然,即使法律外语课程同时兼有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作用,法律外语课程还是以法律语言的学习和掌握为自己的主要目标。这并不是说法律外语教学不重要。在课程体系中,它应该占据基础性的地位,作为以后专业课双语教学的基础。因为法学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并不是生硬地将中国法律的内容翻译成外语,而是要用外国法中的恰当词汇来表达相应的中国法律的概念和内容。

2.法学双语教学不是简单地以外语讲授几门中国的法律课程,更不应是过多过细地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学理论和司法的介绍。作为一种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双语教学无论在人才培养目标还是在整个教学体系上,都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那种以外语讲授几门中国的法律课程的作法,是对其的简单化和庸俗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语教学。由于课堂教学受到学时的限制,大量介绍英美法系国家法学理论也只会本末倒置。事实上,法学双语教学应当是一种全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因此,法学专业课双语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需要从教学目标与定位,课程确定,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改革,教材建设,师资培养等方面入手,探索自身规律,形成良性机制。

二、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与定位

法学双语教学的特点体现在法学学科内容的学习和外语语言的运用这二者的关系方面。法学学科内容的学习和外语语言的运用是法学教学过程的两个主要方面,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要强调的是,法学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应是法学学科内容的学习,外语是用来传达法学学科内容的媒介。确切地说,法学双语教学是通过英外语这一语言介质进行法学专业内容的教学。它的最终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法学专业学科的知识,其传播途径是外语。围绕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和提高外语语言技能两个目标开展双语教学,对学习者而言是“通过外语学习法学学科知识”,对教师而言是“通过外语教授法学学科知识”。

因此,在定位上,法学双语教学是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通过讲授法学知识使学生达到掌握该专业知识和提高外语运用能力的目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它的最终目的应服务于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和教学目的的实现。法学双语教学应当更侧重于法学知识的传授和学习,外语则是作为辅助工具存在的。当然,通过法学双语教学,提高学生的外语运用能力也是这个过程带来的一个良好结果。或许有人就认为当初教育部要求开展双语教学或者外语教学的初衷之一是为了提高学生将外语运用于专业领域的能力,但我们要知道,通过双语教学提高学生外语运用能力不是靠学习外语得来的,事实上是在专业学习的过程中因为使用外语而提供了一个运用外语的环境和机会,而学生无论是外语的学习还是专业外语的学习都是通过大学公共外语课程和专业外语课程取得的。因此,法学双语教学教的是法学专业知识,而不是外语知识。当然,学生通过这个教和学的过程学到了外语知识、提高了外语实践能力,这与法学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并不矛盾。

三、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设置

法学双语课程既涉及法学专业知识,又有较高的外语要求。对教师与学生而言,都有较大的难度。这样一来,课程设置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课程设置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服从法学专业教学的目的与定位。法学双语教学的目的首先是更快更好地吸收最新的法学专业知识,其次才是提高外语水平,不能喧宾夺主。双语教学不是语言课,不能以降低法学教育的质量为代价,因此要实事求是,不能盲目追求双语课程数量的指标,不适宜用外语教授的课程,坚决不搞双语教学。笔者认为,法学双语教学在课程设置上要遵循以下原则。

1.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应当定位于法学专业课程,而非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3]法学专业课程中采用双语教学的也主要应为专业核心课程以外的课程。法学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多为体系宏大、分支众多、理论难度较大、本民族文化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对于这些课程,用外语授课远远没有母语授课的效率高。笔者认为,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等课程都不适宜采用双语教学。

2.法学双语教学应优先选择世界范围内趋同性较强以及中外理论相近且联系越来越密切或者说与国际密切联系的课程。[4]这类课程包括十四门核心课程中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还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WTO规则、海商法、证券法、公司法、环境法、仲裁法等课程。这些课程要么与国际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密切相关,比如带“国”字头的课程和WTO规则;要么各国在这些领域的立法趋于统一,比如商法、知识产权法、海商法、证券法、公司法、环境法、仲裁法等课程。前一类课程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正式文本大多是外语,涉及的相关术语、国际原则及相关理论多以外语为原始载体,都来源于外语国家的基本原则,所以用外语传授该部分知识比翻译成汉语后的内容会更准确,有助于学生掌握第一手的相关专业资料。[5]因此这类课程非常适宜双语教学。后一类课程的国际化程度比较高,不仅两大法系在这些方面的立法趋同,而且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也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经验,故用外语传授比较合适。

3.双语教学的课程应是对我国现有薄弱环节和空白领域的有效填补,故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也应优先考虑我国立法较少、研究不发达、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的课程。比如英美合同法、英美侵权法、英美法等西方比较发达的课程;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罗马法等以西方史料为基础的课程等。

除了上述提到的课程以外,对于各大部门法中的其他一些具体课程,笔者认为也可根据上述原则来判断其是否适宜双语教学。比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中外理论联系紧密且具有世界趋同性的课程比较适宜双语教学,而物权法、婚姻法、金融法、税法、劳动法等在制度上和体系上具有较强的中国特色,故不适宜双语教学。

四、法学双语教学的教学模式

(一)法学双语教学的模式

笔者认为,法学双语教学的模式应为教师交替使用外语与汉语进行授课,学生使用外语与汉语两种语言进行双语思维。其具体内涵如下:

首先,从教学层次上来说,法学双语教学应当在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并且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学生中开展。因此,法学双语教学应当在本科三、四年级的学生中开展。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没有法学理论基础,且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还需经过大学阶段的磨练才能适应外语授课和外语思维的模式,故在本科一、二年级进行双语教学不很合适,学生很难理解相关法律知识,教学效果比较差。

其次,从教学内容上讲,虽然要求教师使用外语授课的比例要达到课程内容的50%以上,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属于本门课程的核心理论以及其他一些深厚的理论问题、逻辑性强的分析、中国特有的制度等内容应当用中文讲授,而一些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全世界通用的理论问题、西方国家特有的制度、案例分析等内容应当用英文讲授。由于课时受到局限,中英文讲授的内容应尽量不重复。这样,既能锻炼学生用外语思维的能力,又能让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核心问题和关键问题。

(二)法学双语教学的教学方法

法学双语教学要求改变一直以来形成的以教师为主导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增加课堂上师生之间的互动,实现教学相长。首先,双语教学教师须运用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实现多媒体教学。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写出重点内容的外文表述,再用一些图片和视频资料,增加课件的直观性,使学生能够较快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其次,法学双语教学应加大学生的课外阅读量。阅读材料除了国内能购买到的外文原版书籍以外,主要应依赖教师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搜集到的外文资料。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进度布置学生阅读相关内容,教师在课堂讲授时可向学生提问相关内容或者根据阅读材料布置作业让学生完成。最后,进行互动式的课堂教学时可运用讨论课、案例分析课、影视课等形式。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应使用外语,并事先由授课教师将任务布置下去,在课堂上学生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后由教师作出点评。

由于法学双语教学实行互动式的教学方式,故法学双语教学应实行小班教学,小班教学以40人左右为宜。为了保证双语教学的效果,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故法学双语教学一定不能强制性地要求所有学生参加,而是应在设定一定语言和专业标准基础上,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组成双语教学班。目前国内多数高校均实行学分制,且一门课程有两个以上的任课教师可供学生选择,这就为双语教学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三)法学双语教学的考核方法

法学双语教学的考核应吸收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淡化闭卷考试,灵活运用口试、笔试、开卷、闭卷等多样化的考试方式,尤其是应将学生平时在课堂上的发言次数和质量纳入最终的成绩评定之中。具体来说,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平时考核成绩应为主要考核指标,占总成绩的60%,期末考核可作为辅助考核指标。平时考核的指标可以是出勤情况、课堂发言成绩、平时作业成绩等;期末考核建议开卷,以外语题目作答为主,也可适当增加口试的内容。考核应以考查学生双语应用与专业知识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如果可能,应尽量设计案例,以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6]

五、开展法学双语教学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加快法学双语教学的教材建设进程

目前,各个高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困难之一在于双语教学的教材短缺。从上述法学双语教学的内涵叙述我们知道,要想称之为双语教学,应当使用外文原版教材或者双语教材。但是,在适宜进行双语教学的法学专业课程中,除了“国”字头的这类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主要内容的课程(包括WTO规则)和英美合同法、英美侵权法、英美法、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等这类纯粹介绍外国法制度的课程容易找到比较合适的外文原版教材以外,其他法学双语教学课程因为中西方法律制度和体系的不同,外文教材缺乏对中国问题的系统论述,其内容不完全适应中国国情等原因,并不适宜使用外文原版教材。因此,对于这些法学双语教学课程,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双语教材就显得非常必要。笔者对法学课程双语教材的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将法学双语教材的建设纳入一定层次的规划教材建设体系之中,并组织全国的力量编写双语教材。编写法学双语教材的专家首先应为某个法学学科领域的专家,外语水平高,有出国留学的经历或者有法学双语教学的实践经历等。

(2)双语教材绝对不是对中文教材的翻译,而应尽量在综合多本外文原版教材的基础上,通过节选和编辑,尽量保持原版教材的原汁原味,同时使内容符合中国的教学习惯和要求。当然,其前提是与有关国外出版社和作者达成协议,不侵犯知识产权。

(3)专家在编写教材的同时,还应列出一些参考书目,指导国内出版社出版这些书目的影印本,以供任课教师作为学生的阅读书目选用――因为法学双语教学仅靠阅读教材是远远不够的。

(二)加大法学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力度

目前,法学双语教学的另外一个困难就是师资缺乏。法学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采用自己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模式。

首先,应将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纳入各地或各高校的五年发展规划,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学双语教学师资的培养有计划地进行。

其次,法学双语教学师资的培养应当是自己培养和引进相结合,根据各高校不同的情况有所侧重。比如,笔者所在的山西财经大学,因为地处内陆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此在引进师资上困难较大,故山西财经大学的法学双语教学培养应以培养现有师资为主、引进师资为辅。在引进师资时,引进对象应为本专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他们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较高的英语水平,可以很好地胜任双语教学工作。自己培养主要指高校现有师资中双语教学师资的培养,也可称为转岗教师培训。这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把英语基础好的学科教师培养成双语教师,另一种是把英语教师培养成双语教师。由于法学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获得学科知识,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种途径应为培养的重点。现在,各高校的新进教师至少为硕士以上,具有出国留学背景的新进教师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多,这些新进教师的外语基础普遍较好,有些外语水平还比较高。这些均为高校双语教学的师资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各高校应当在法学专业教师中选取那些具有硕士、博士学历或者具有出国留学背景的教师作为双语教学师资培养的重点。当然,外语教师如果有兴趣,也可以鼓励他们攻读法学学科的硕士或博士,毕业以后从事双语教学。

再次,法学双语教学师资的培训应当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对于转岗教师的培训,一个是国内培训,一个是国外培训。国内培训主要培训教师的外语水平和双语教学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技能。外语水平的培训是长期培训,教学方法和技能的培训是短期培训。外语水平的培训是培训的重点,又分两种:一种是在职在岗培训,即高校利用晚上和周末时间对这些潜在的双语教学师资进行长期的语言培训,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外语程度比较高的教师;另一种是脱岗集中培训,比如到某个语言大学集中、强化培训三到六个月,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短期提高外语水平的教师。当然,也可鼓励单个教师脱产半年或一年去语言大学进修。国外培训主要是指教师进修主讲的双语课程。这个阶段非常关键,只有完成了国外阶段的培训,转岗教师的培训才算完成。国外培训一定要放到国内培训完成以后,而且必须是去国外的大学进修主讲的双语课程,而不是简单的培训语言。到国外大学进修主讲课程,一方面锻炼和实践了语言,另一方面,学到了本学科本课程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学到了西方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理念,掌握了本课程本学科的专业英语。这些都是国内的语言培训根本达不到的。因此,国外大学课程的进修在双语教学师资培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综上所述,各高校一定要准确定位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科学设置双语教学课程,改革教学模式与方法,选择适当的双语教学教材,培养优秀的双语教学教师,让双语教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满足我国不断增长的国际型法学人才的需求。

注释:

① 事实上,笔者认为外语类课程也存在着双语教学的问题。也就是说,外语类课程,也存在用外语讲还是汉语讲的问题。但因为与本文的题目无关,所以在此不做详细探讨。

② 法学双语教学的有些课程也是对国际或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的介绍和学习,但这只是法学教育中的一小部分,并且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中国法律的学习。

参考文献:

[1] W・F・麦凯,M・西格恩.双语教育概论[M].严正,柳秀峰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2] 刘汉霞,孙钰明.论法律英语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J].高教探索,2007(S1):123.

[3] 骆裴娅.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探析[J].知识经济,2009(4):137.

[4] 王次宝,刘德美.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6):36.

第4篇:法律培训课程范文

近年来,区委组织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四五”普法和依法治区五年规划的工作要求,把普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贯穿于组织工作,认真分析把握普法工作与干部工作的共性特点和结合点,坚持在干部培训中落实普法,在干部考察中体现普法,在普法中提*部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一、增强意识,坚持把普法工作纳入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落到实处。 普法工作是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区委组织部充分认识到普及法律知识、常识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党和政府办事效率的重要性,在近年来的干部培训中,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安排法律课程的培训,对各级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灌输,不断强化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理念,促进干部知识结构的改善和知识面的丰富。区委组织部一是在举办区管正职领导干部专题知识讲座、区管副职领导干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各类主体班次的培训中,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来进行安排。二是重视法律知识培训的效果,通过名师授课、动态互动教学等有效的学习形式,促进干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入耳、入脑、入心。三是加强法律培训师资库建设,注重提高法律专家学者在浦口干部培训师资库中的比重,将授课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高校法学教授纳入培训师资信息库,保持经常的沟通联系,保证了干部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二、突出培训重点,坚持把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必要环节抓紧抓实。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提升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干部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干部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制约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在近年来的干部培训工作中,我们注重在大范围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和针对性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的有机结合上下功夫。一是针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级干部迫切需要学习、了解、掌握WTO法规知识的情况,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WTO法规知识的培训,对各类干部特别是从事经济工作的干部进行了“充电”。二是《行政法》颁布实施后,区委组织部又会同人事、司法等部门,在全区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行政法》知识培训,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三是区委组织部还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工作性质、从业特点、对法律知识需求的个性差异,分别“开小灶”,开展相应的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部履行职责、服务“两个率先”的能力和水平。如组织镇街副职领导干部培训班时,为了增强镇街干部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组织部特意安排了《经济合同法》的课程,进行专题辅导讲解;针对中青年干部法律基本知识比较欠缺的实际,组织部又把《法学概论》作为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重点,并结合能力素质测试,检验干部学法的成果。 三、强化考察,坚持把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准来检验干部队伍。 依法行政是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高低,是衡量领导班子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之一,体现着领导班子建设的水平,影响着一个单位的整体形象。近年来,区委组织部在干部工作中,加大了对区管领导班子、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考察力度,对依法行政意识强、依法行政水平高的班子和干部进行褒奖,对依法行政意识弱、依法行政水平低的班子和干部进行批评和鞭策,通过积极有效的干部考察工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带动普通干部群众学法、知法、用法的开展,为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深入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第5篇:法律培训课程范文

若要达到前文所述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需让培养对象具备基本的道德素质、知识和能力。张玲(2009)将法务会计人才的知识结构比喻成“三层大蛋糕”,会计专业背景为最底层,审计、内部控制以及欺诈调查为中层部分,对法律环境的了解为最小的上层部分,而沟通技巧就是蛋糕上的糖果。罗欢平等(2010)却将其比喻成“三明治”上下两层为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中间为法务会计的核心知识。法务会计人才应当具备知识及能力体系并不是简单地相加和拼凑,形成一个体系,如图1。首先,道德素质方面,基本应当达到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的敬业精神以及专业的职业判断,还体现在职业上能够胜任、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履行保密业务等方面,法务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是工作的准绳,起到方向导向作用,若其道德素质做得不好,不仅仅影响其法务会计工作质量,可能改变的是问题的性质和本质问题,对其知识应用将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其次是知识结构,包含会计、审计以及经济管理知识,法学知识和法务会计专业知识等。会计知识、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是法务会计人员工作的主要对象,必须对其会计所反映的信息以及信息的产生充分理解和分析。审计技术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基本的证据搜集方法工具和技巧等,同时必须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以及风险估计等。法务会计信息表现为表达专家意见和鉴定结论的书面报告,无疑使得其工作性质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律师的调查、取证与法庭辩护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务会计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完全融合。经济管理基本知识可以帮助法务会计人员充分理解会计所反映内容和核算经济内容。法学知识包含法律法规知识,诉讼知识和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等,具体包含了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等基本内容,各类法律的具体诉讼程序和如何举证等。明确证据的形式、获取、鉴定以及保全等内容。法务会计知识是知识结构的重心,需要有机融合会计审计以及法律知识同时并有其独特的内容,包含舞弊的甄别、经济案件的侦查、调查、诉讼支持、损失计量以及法务会计鉴定和专家证人制度等。

最后是基本的技能和能力,法务会计工作是一个应用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需具备综合的方法技能才能从事相关业务,并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技巧和能力包括与服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沟通技巧、交流的语言工具、计算机信息处理能力以及相关的心理学知识。熟练地应用这些工具定能让法务会计工作事半功倍,更好的综合应用会计、法律以及法务会计专业知识。

二、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根据法务会计的培养目标以及应具备的基本知识、能力及素质的分析,就其具体的课程进行设置,在设置时,充分考虑法务会计的服务性、技能性和应用性等特征。注意多学科知识之间的交融和合作。依据大学生课程类别的设置,具体课程体系为:

(一)公共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即大学通修课,主要是就道德素质、身体素质、语言和计算机等相关课程。具体包含法律职业道德、马克思基本原理、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文化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等。

(二)专业必修课程在专业课程中主要让学生具备基本的知识和传授基本的技能等。具体包含:经济数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等经济管理知识课程;基础会计学、财务会计学、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学、审计学、资产评估、成本与管理会计等基本会计、审计以及财务知识课程;除了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宪法、中国法制史等以外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法务会计学、会计法与会计准则、舞弊审计、经济案件侦查、法务会计鉴定等法务会计核心课程。

(三)专业选修课程为学有余力的同学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或根据自己的爱好和个人发展需要,为专业继续深造或资格考试或实践应用等设置相应的选修模块,具体包含公司财务咨询模块、注册会计师模块、律师资格考试模块、经济法律模块以及法务会计师考试模块等。比如律师资格考试模块可以设置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宪法、中国法制史等律师资格考试但在必修未开设的课程。

(四)实践实训课程实践实训课程主要满足法学和会计等课程内容实践的需要以及基本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基本技能课程包含相关公文写作、数据库应用、沟通与谈判、心理学等;法学实践实训包含庭审观摩、模拟审判、司法机关见习等课程;会计实践实训包含会计模拟实训、会计软件应用、审计实训等课程;法务会计实训课程包含舞弊调查实务、诉讼支持实务、案例讨论等。

三、可行的培养模式

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高等院校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由国家教育部认可,并列入专业目录,法务会计属新生事物,未被正式列入高等教育专业目录,尚处于高校自由开展时期。法学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和会计学本科或财务管理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进行专业招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法务会计方向的毕业生大多从事会计职业,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很少,学生认为法律、会计两方面的知识都有所了解,但都比较肤浅,难以胜任法务会计职业的要求,很难将其有效地结合应用。目前可行性较强、可供选择的培养模式主要有法务会计卓越人才实验班模式、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研究生培养模式、双学位模式以及法务会计职业培训模式等。

法务会计卓越人才实验班模式,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实验班是学分制改革的实验田;是复合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验区;是学校优才优育创立品牌和精英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单独组织的正式的专业方向教育,将精简相关专业课程,配置法务会计相关课程,实行严格的淘汰机制。不是一个专业的培养,是精英教育,培养的高素质人才,只有那些学有余力的同学,感兴趣的同学,才可以参加,实施严格的淘汰制度。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研究生培养模式,可以以培养懂法律的会计人才为主要目标,学习基本的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考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内容设置课程,要求学生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培养出的注册会计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可从事法务会计工作。

第6篇:法律培训课程范文

【关键词】 法律文书写作 教学法庭 教学训融合

作为承担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任务的院校,在法律文书写作课教学改革中进行过有益的探索,如庭审进校园、师生进法院、庭审技能大赛、法律诊所实训、法援案件一站式服务、等。但由于教学理念、视野、惯性思维的束缚,教学改革参与的面不宽,改革的力度不大,在培养目标、教学模式、课堂设计上存在不足。笔者对如何优化文书写作课堂教学,做到教与学,写与练、审训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几点看法。

一、法律文书写作与教学法庭实训模式融合的必要性

(一)法律文书写作与庭审实训融合是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

第一、克服传统课堂教学弊端,推进动手能力的提升。传统文书写作拘泥于知识传授和文书格式的复制,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相对封闭和简单,造成教学效果与岗位需求存在脱节。改革后文书写作课程要搬到教学法庭来上,将文书课程与教学法庭、刑侦实验、交管实训教学融合在一起,相互渗透,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结合,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弊端,推进职业素质教育。通过真实法庭的审判环境,帮助学生增强理实结合的能力。有助于教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开发文书写作与庭审融合的课程模块。集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创新思维等能力于一体的综合性实践课程。通过分阶段加强案例分析能力、证据运用能力、法律解释能力、对抗辩论能力以及语言表达技巧等法律实务知识,增强学生的实战能力,最终实现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二、转变教师观念,注重实践教学。庭审实训的效果可以给师生留深刻的印象,对于师生来说,只有亲身经历了庭审实践、侦查仿真实训、交通管理实训,才能真正了解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才能做到教学练战、知行合一。才能准确把握培养目标,逐渐摆脱陈旧滞后教材和单纯理论的桎梏。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绝对不是讲课讲出来的,而是培养、训练和写出来的,教师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培养和训练。作为实训技能综合课程进行开发,制定科学的实训大纲,采取集体备课集中智慧,由承担诉讼、口才、文书的教师和实务界组成教学团队在实践中探求,携手去解决存在的问题,才能全面提升教学质量。

(二)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学模式创新是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司法公开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基础环节,也是阳光司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法律文书公开的关键,在于提高文书写作质量,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因为法律文书直接承载司法活动,展示司法过程,体现司法结果,只有让公众知晓并明了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文书写作既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技能,又是实践智慧的体现,这就要求教师能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运用灵活的教学方式,建立起开放式的教学模式,使教师和学生转换角度进行研究和学习,引导学生在庭审教学实践和模拟训练中自觉地从事写作实践训练活动。

二、打破传统,更新理念,拓宽视野,重新定位课堂主体

(一)更新课堂教学观念,让教师与学生"动"起来

第一,从以教师为中心走向以学生为主体。传统的教学活动的弊端是教师是课堂主角,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只有最大限度地让让学生"写"起来,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我曾在课堂教学中,用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学生扮演不同角色,站在不同角度,代表不同群体,思考、分析、写起来,不管对与错,写得好与坏,先让学生动手,只要学生动起来,一切都好办,这个办法得到学生的普遍认可。学生的主动性大大激发了教师教的积极性,课堂教学也更加有活力、有生机。

第二,从"指挥者"走向"引导者"。通常用案例导入,借助多媒体或者课件,将案例展示出来,让学生获得视觉、听觉等多重感官感受。向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件材料,完全按照法律工作者真实的工作状态要求学生进行案件的研讨和出庭。让学生最大限度的接触真实法律,使他们能够充分调动自己平时所学的法律知识,并充分考虑到证据的运用、事实的认定等平时课堂教学所忽略的东西,全方位锻炼了自己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这种模式突破了传统法律文书教学模式,有利于让学生在参与探究的过程中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发挥出自身能动性。培养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使得课堂教学、岗位练兵、实际操作紧密的地融合在一起。

第7篇:法律培训课程范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还是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都取得了显着的成就。但不能回避的是传统模式教育下培养的法科毕业生难以承接法律职业的要求,显现了当下法学教育的诸多问题。

    法学教育本应是具有深刻职业背景下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时代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法律职业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笔者认为,作为高等教育的法学教育不等同于纯粹的法律职业教育,现代法学教育,应该在重视理论教育的同时,突出法律实践教育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近年来,我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系陆续开展了法学实训实验教学,并且将法学实训实验融入到培养方案中,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向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积极转变,以及法学实训实验教学的有益尝试。目前,教育部正在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明确为需要着力解决好的四方面问题之一。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明确了法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关系到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其质量决定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的水平,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开发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实践教学应处于相对独立、与法学理论教育对等的地位。

    近年来,沈阳师范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始终将实践教学环节作为人才培养工作的重点,在法学综合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形成了一套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学习进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实践和实习四个部分内容。

    (一)法学实验

    文科实验将单纯的课题讲授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创新为与现代化实验手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使文科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都大为改观。

    2011年12月,沈阳师范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包括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室、法务实训室、法务仿真实验室、案例研讨室、文书检验实验室、痕迹检验实验室和案例库等实验室投入使用。并整合了校内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生物科学、环境科学及软件和工程技术学等专业和学科资源,形成辐射全校、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法学综合实训教学体系。实现了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以独立设课和辅助实验共存的实验教学体系为基础,以法学实验、实训、实习教学为依托,以仿真课程训练、模拟法庭实验室、法律诊所为载体,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教学实习基地为外延,构建开放性、多元化的新型实践教学体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应用与创新的有机结合。最终形成三个层次的综合实践教学体系,即基础技能型实验、综合设计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进而整合其他专业的教学资源,实验范围从单一服务法学,转向以法学为中心、辐射文理工诸专业、服务多学科的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项目、实验室规模、管理、运行等方面处于国内先进行列。

    (二)法学实训

    法学实训室是在校内专业教师的指导和教学大纲的规划下,对学生进行有目标的法律实务训练。它是课内理论课教学与课外实践环节相融合的中间地带,它将课外实践能力的培养融入实训教学,将课外实践延伸到实训课堂,使学生在一个动态的、立体的课堂环境中感受真实的司法实践。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根据教学重点,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发了庭审观摩、案例诊断、民事法务实训、刑事法务实训、行政法务实训、非诉讼法务实训等多门实训课程。实训课程将司法实务过程分为若干模块,如刑事侦查专题、审查起诉专题、民事一审程序专题等,各专题由学校聘请不同的法律职业部门的实务专家授课,主要讲授实践操作规程,技巧及疑难问题的处理,学生在课堂上还可以与实务教师展开交流和讨论。

    学生以不同的身份直接参与法律实务的操作或模拟案件的处理的实训模式,促进了学生运用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解决实务问题,改变了理论课教学无法克服的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不足,真正能够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始终处于指导者、交流者地位,避免以往单向教学所带来的学生学习兴趣不足的弊端,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辨习惯,真正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法学实践

    鼓励学生深入乡镇、街道、监狱和劳教所,或联合行政机关、金融行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村委会和居委会,在专业教师的帮助下,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与法律实际问题面对面,学习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同时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具有良好的作用。

    通过实习基地和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将真实的案件引入校园,在校内模拟法庭审理案件,使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律技术的操作和法学知识的运用过程,缩短学生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同时,采取走出去的方法,使学生到法庭见习常态化,使学生将书本上的法变成生活中的法。在法庭听审中,观看到一些比较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中的实际工作过程,使学生对庭审过程中的工作得到切身的体会,并且学习到这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身上所具备的工作技能,从而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对自己的学习方向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并且能够更好地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自己的原则和追求法律正义的实现。

    (四)专业实习

    沈阳师范大学近年来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共建法学实践教育基地45所,学生利用半年时间在实践基地从事法律服务和法律职业工作,切身体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和司法和执法过程,提升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和参加公益服务的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在专业实习方面,学校主要开展了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教学工作。学校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建设了法律诊所,并有专门的法律诊所教学团队负责,以培养学生接触社会问题而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另外,学校还在法学实践教育基地聘请了100多位兼职教师,学生在兼职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校外实习,由校内实习督学小组负责学生实习的管理。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根据各实践项目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作用的递进等级,沈阳师范大学将实践项目类别分为基本技能型实践、综合设计型实践、研究创新型实践三类。这三类实践项目所占的比例,对于本科实践教学以前两者为主,主要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法律实务的基本能力,另外辅以创新新型实践教学,分析和探讨现行法学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而对于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则应侧重后者,着眼于精英式教学目标,着重培养法学研究创新型人才,为发展和拓宽法学知识,为法学理论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活动而开展。

    (一)开放共享,完善共建模式,拓展校外实践基地领域

    为保证多层次实践教学模式的建立和运行,将彻底打破过去的封闭式教学方式,开放实验实训空间和实践基地。同时,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实现不同年级间实践资源的共享,不同学校间的实践基地共享。重点开设综合型实践教学内容,鼓励学生自带课题,激发其主动索取知识和进行科学实践的兴趣,让学生综合运用各课程或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实验实训技能进行实践,使其了解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会知识的融会贯通,提高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部分学生探讨交叉学科存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问题,体现观念创新和实验技术创新,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和综合素养。

    (二)优化教学方法,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实践教学模式

    在法律理论知识讲授的过程中,贯彻以案例教学、案件辩论等为手段,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括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并依托模拟法庭,观摩审判,通过观摩和角色投入,了解并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综合地运用于实践,同时在活动中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建立供教学用的法律诊所,作为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平台之一,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围绕庭审过程中的证据使用,开展证据技术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并参与到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及分析等环节当中,充分了解证据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原则;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基地,通过专业调研、参加法律援助和专业实习活动,将实际法律活动与理论知识更好地结合,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建立网络法律资源和活动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拓展教学时空,提高教学实效。通过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学生搭建在实践教学中学习法律的平台,做到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律业务演练相结合。

    (三)加强过程控制,创新法学实践教育考核评价模式

第8篇:法律培训课程范文

如何将党的十提出的“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作为新形势下基层党的建设的主题而落到实处?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他们对党建培训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着力进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党建培训;医院;人才管理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D26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7)01-0048-02

如何将党的十提出的“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作为新形势下基层党的建设的主题?如何把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新目标在基层党的建设中具体地体现出来?近几年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他们在医院的党建培训工作中,围绕管理制度、课程设置和主讲教师三个方面进行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出台管理制度。2014年,医院党委通过对医院2010年到2013年度党建培训项目的梳理,发现以前的党建培训年年开展,但在制度层面缺乏对不同层次人员的要求,更缺少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为此,医院党委针对党建工作提出了《2014~2015年度医院分层次培训和积分考核计划》。《计划》涵盖指导思想、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和形式、考核计划以及保证措施等。党建的目标人群分四类:一是全院党政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部门中层干部,二是党支部书记,三是全体党员,四是全院职工。

(二)明确培训积分考核体系。根据《计划》,培训采取积分制,每年年终分条线进行汇总,达到相应的积分值规定即为合格。其中中层干部和党支部书记培训积分管理由党办负责。中层干部每年必须累积12分,每年年底汇总总分,并按相应分值折算成年度考核分值。党员培训积分管理也由党办负责。党员每年必须累积12分,每年年底汇总总分,并作为年度党员民主评议的依据。全院职工培训积分管理由群工处负责。职工每年必须累积10分,每年年底汇总总分,并作为年度考核等级的依据。

(三)有针对性的宣传与动员。落实《计划》,宣传动员在支部层面广泛开展,目的是帮助党员干部明确培训内容和形式,积极参与考核为导向的培训。其中的法律法规对于所有人员都是年度三基考核的基本内容,参加党建培训事半功倍;针对党员,尤其是以社会人身份进入的驻院医师,法律法规、人文素养是重要内容;廉政文化针对各层次人员,强调“九不准”和“十项不得规定”、八项规定的深入学习。对于中层管理人员,学科管理理论知识是重点内容。

通过这些工作,目标人群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党员干部自觉参与各种课程和培训活动,从而保证了这项制度的顺利执行。

(一)基于培训大纲的课程建设。以前的党建培训规划多为指导性,如人文素养培训的要求是开阔干部的视野,开拓思路,陶冶情操,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没有完整的培训大纲。现在,医院党委推出的培训课程建设依据培训大纲设定,分为固定课程和动态课程,线上线下课程,包括理论、素质和技能三个模块。理论模块是针对管理知识、工作执行力的培训。要求干部掌握管理理论、管理知识和管理技巧,尤其要根据医院的实际,围绕医院提出的工作思路,着重加强对领导方法、领导艺术、沟通能力、执行力以及如何抓好学科、人才建设等方面的理论培训和实战训练。素质教育模块包括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廉政文化培训和人文素养培训。技能培训模块是指各条块和各部门开展的专业技能培训,由医院各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和人才培养计划制定相关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目前,医院党委已经针对培训大纲建立40余项网上课程,也作为固定课程,累积学分。动态课程与线下课程即指传统授课和讲座,更多涉及中层干部培训。

(二)网络课程开发。医院党委借助互联网开发课程,方便党员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效果好,负担小。党建网络课程资源来源于党委条线,部分购自医学视频制作公司。医院党委每年还选派中层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出国学习,他们也会推荐一些优质素材作为课程建设新内容。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在线教与学多媒体教育资源(Multimedia Educational Resource for Learning and Online Teaching,MERLOT)鼓励资源贡献者提交关于特定主题的课程知识块,以便教师能在应用时根据教学实际情况重新组合和加工,使已有资源可重复利用。这种理念有助于我们有意识地保留和再利用培训资源。

(一)形成医院内外的授课专家队伍。医院党委每年都聘请党建专家、管理专家、医学界前辈、法律界知名人士、上级部门领导、职能部门管理专家等讲课做报告,很多内容在实用性、指导性方面十分经典。另外,作为大型综合性医院,很多职能部门和专科也拥有诸多管理专家,有能力有热情参与党建培训授课。医院党委初步设定了内部讲师考查项目,如专业知识、经验、成就、表达等,还为其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和技能训练。一旦被遴选为讲师,则负责培训课程建设与开发、授课及视频制作、培训材料开发等。其激励机制包括:发放讲课费、评比奖励、课程开发劳务费等。

(二) 注重医学人文专家队伍建设。医学人文是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涉及哲学、历史、宗教、法律、伦理、文学、艺术、行为科学等多个学科。良好的医学人文素养有助于保证医学技术和医疗卫生服务的正当、公正与公平。西方国家对医学人文课程的功能类型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学医学院在2000年推出了一套新的医学人文课程构成体系,包括6个组成部分:临床伦理道德、医学史、法律、补充和替代医学、临终护理、人的价值观。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医院党委让医院的一些资深专家除了专业课以外,也参与医学人文授课,并获得广泛好评。这些讲师的授课使医学更富有人文精神,是对党建培训的深入和升华。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开展党建培训,还注重与医院内部管理部门的合作。党建培训与其它教育教学活动具有相似的管理理念和规范,都需要考虑设定培训大纲、开展课程建设、高效率实施培训任务以及师资培养等问题。作为医院行政部门推行的继续职业发展(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CPD),即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的第三阶段――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CME)阶段,内涵更为广泛,包括除医学实践的知识和技能以外管理的、社会的和人文等内容。与之结合不仅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还能够获得更多的优质教学资源。譬如,医患沟通问题是医务部门的管理范畴,他们拥有大量的案例资源和信息,其中很多成为课程建设的经典案例。同样道理,医学伦理办公室在课程建设和讲师培训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9篇:法律培训课程范文

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财税法课程师资队伍之所以满足不了社会需要,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课程设置以专业为限,造成财税法教师多元化知识结构构建障碍

《财税法》课程在经济学专业和法学专业都有开设,经济学专业的《财税法》课程主攻财政学和税收学的教学,法学专业的《财税法》课程主攻财税法和税法的教学,这样的课程设置以专业为限,割裂“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所需的复合型知识体系,直接导致接受此种模式培养的财税法教师知识结构的单一化。当他们担任财税法教学工作后,又再重复此种单一知识体系教学模式,周而复始。因此财税法课程设置不合理,对财税法教师多元化知识结构的构建造成较大障碍。这属于财税法师资建设“先天不足”的部分。其实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精英教育,在知识体系上要侧重“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不能固守专业方向,僵化培养目标。黄进老师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必须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培养与类型化、特色化培养相结合”的原则[1]。因此,财税法课程设置上应打破专业局限,补充相关学科知识教学。

(二)财税法课程的专任教师人数普遍不足,且缺乏教学团队建设基础

我国高校财税法课程教学,囿于师资缺口,专任教师人数普遍不足。首先,财税法专业方向的专任教师人数不足。表现在一是大多数财税法课程教师虽是法学科班出身,但其专业方向多为经济法或民商法;二是部分任课教师甚至是从其他学科或学院借调过来,如从经管、会计学院借调,这些都导致财税法教师缺乏必要的理论教学知识基础。其次,财税法课程的教学团队数量很少。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法学院校的财税法专任教师人数较少,有的学校甚至仅有一名专任教师(因为课程为选修课,课时较少),有的学校是由经济法教师兼任财税法教学,从而导致财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成果较少,缺乏教学团队建设基础。

(三)财税法课程性质转变导致

财税法教学未得到足够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缺乏发展动力传统法学教育体制普遍重视核心课程教学,忽视选修课及其他法学相关课程教育。1999年前财税法还是经济法专业的必修课程,随着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调整后,财税法课程性质从必修课调整为选修课,甚至有的学校已经取消单独设课,仅在其他法学课程中略微简述。第一,课程属性的转变直接导致课时的缩减。一般来说,《财税法》课时在36左右(只有极个别财经类院校课时达到54),但仅税法而言,我国就有近20个税种。课时的缩减,使得任课教师只能着重于主体税的讲解,其他辅助税甚至税收征管等都较少涉及,学生财税法律知识不全面;第二,课程属性的转变,也影响了财税法教学的改革和创新。因为选修课考核一般以考查为主,相比必修课的考核严格度要低很多,所以任课教师普遍缺乏课程教学考核压力,教学缺乏积极性,师资队伍建设缺乏发展动力。

(四)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对教师实践技能培

养重视度不够“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要求从事财税法律教育的教师,不仅要能向学生解释“是什么”、“为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向学生讲授“怎么做”,即财税法律教师应具有一定的财税职业技能。但目前财税法律教育中对财税法律实践技能的教学重视度不够,在教学中“照本宣科”的多,理论创新的少;课堂讲授的多,实践训练的少;简单灌输教学法用的多,其他教学方法用的少。具体表现在:第一,实践教学课时明显少于理论教学课时,一般只占到总课时的十分之一;第二,财税类实验设施、设备较少;第三也是最关键的,财税法律教师自身的实践技能水平普遍不高。很多财税法任课教师甚至从未填写过纳税申报表,更不用说知道税款如何入账等实际财税工作技能,特别是财税法教师中拥有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寥寥无几,这样导致课程教学中仍以法条讲解为主,学生对于财税实际问题知之甚少,难以满足财税法律职业需要。实际上就卓越财税法律人才培养而言,财税法教师实践教学技能的要求,较之其他法学课程,不是更低,而是更高。为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宜将“通识教育、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统一。”

二、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的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

鉴于以上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兼具理论研究基础和实践技能的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健全财税法教师理论教学技能培养机制

第一,在财税法专任教师的聘用标准上要更新观念,成立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资深教师、学生代表和财税专家等组成的教师聘用委员会。具体分工如下: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核对待聘人员的基本信息,考察其教育背景;由资深教师考察待聘人员的知识层次和理论水平;由资深教师和学生代表联合考察待聘人员的教学效果;由财税专家具体考核待聘人员的实践技能水平。第二,以教研室为单位,成立专门的财税法课程教学培训平台。在财税法教师的理论教学培养上,可充分利用教研室平台,以财税课程教学改革为方向,以提高财税法教学质量为目标,针对财税法理论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包括分析课程教学内容,探讨教学方法,反馈教学评价,实施教学改革等。通过这个平台建设,不仅有利于财税法教师理论教学技能培训的常态化发展,而且可以为各法学课程之间开展教学交流、共享教学资源提供场所和途径。第三,加强财税法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是财税法师资建设的关键,也是衡量师资队伍建设好坏的重要指标。所以一方面要“内扶”,即要积极鼓励财税法专任教师提升自身学历,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申报各类课题;对教学效果好,科研成果多的教师,学校要重点培养,优先业务及学术进修;配套相关的奖励措施,对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的财税法教师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外引”,即把引进高层次财税法律人才作为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突破口,确保师资队伍持续健康发展。无论是严格财税法教师任职标准,还是建立教学技能培训平台,最终目标都是提高财税法教师的教学质量,因此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还须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能力评估机制,从单纯课堂教学评价转变为“教学工作状态评价”[3]。

(二)建立并健全财税法教师实践技能培养机制

财税法学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必须改变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严重专业分化的取向,法学专业教师要树立融合法学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法学内部各学科知识的理念,并尽量付诸实践”。第一,建立财税法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践教学是形成法律职业习惯和建立法律职业认同的重要工具。只有提高财税法教师自身实践技能,并借助实践教学中师生间的学术探讨与体验交流,才能更好地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激发课堂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可与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建立稳定联系,建立财税法教师的实践技能培训基地,实现财税法教师从上岗培训,到在岗培训的不间断培训平台,一方面为财税法教师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真实工作环境与条件;另一方面也可为开展财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提供案例资源。第二,聘请财税实务专家,完善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在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中,学校要加强兼职师资队伍建设。这是师资队伍结构优化、财税法律人才培养和财税法律专业变化的需要。通过聘请会计师、律师、税务师,甚至是法官、检察官为兼职教师,采取到学校做报告,开座谈会,参与实践教学或编写实践教学材料等多种形式,创新高校兼职教师管理模式。一方面成立专门的兼职教师管理部门,规范兼职教师的教学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兼职教师培训,让兼职教师尽快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在财税法师资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增加对实践技能和实践业绩的综合考核

第一,将财税法教师的实践技能教学工作纳入工作量计算。财税法律实践教学对于任课教师提出了更复杂、更专业的要求,因此也应将教师的实践技能培养和实践业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如指导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办理的诉讼案件量、为群众提供的法律咨询次数,发表的实践性教学研究文章数量,以及在实务部分进行的在岗/顶岗学习和培训等,都可以按照一定参数,具体量化为财税法教师的工作量。这样不仅有利于合理分配财税法教师的教学任务,更有利于全面评价财税法教师的教学工作。第二,将财税法教师的实践业绩纳入职务晋升考核范围。以往高校的职务晋升主要以科研成果为主,这样的工作考核机制不利于高校教师实践教学的开展。建立财税法律实践教学业绩的职务晋升考核指标体系,将财税法教师的实践业绩与职务晋升挂钩,如指导学生实践活动获奖、从事财税法律服务等兼职工作时间以及发表的高质量学术文章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财税法教师的实践教学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课程的实践教学效果。

(四)成立财税法师资队伍建设专项基金